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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第1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实质,也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着力推动的重要问题。国办5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努力形成大型、中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接续发展的良好格局。随着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从提高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角度出发,迫切希望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同规模事务所的服务对象和客户群体,以指导本单位选择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指导意见适应企业的积极诉求,针对当前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存在的无序竞争、恶意压价、“小马拉大车”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以《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事务所角度出发,对大中小事务所与客户群体的协调对接提出了原则性、导向性意见。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各类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选择相应规模和资格的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有助于各类事务所根据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合理选择相应的客户群体,大型事务所服务大型、高端客户;中型事务所服务中型、一般客户;小型事务所服务小型、基层客户的局面将日趋明朗化,有助于促进行业规模布局更加合理,保持行业发展良性态势。

二、指导意见的出台过程。

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合理布局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指导意见各项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充分调研论证。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专门的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企业和事务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座谈研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起草制定指导意见。

(二)内部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草拟完成后,财政部会计司书面征求了部内条法司、教科文司、社保司、企业司、金融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会计司对指导意见的施行范围和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就指导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共收到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若干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复意见百余条。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座谈研讨,对指导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三、指导意见对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原则要求?

指导意见的核心是要求大中型企业选择大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具体而言,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企业选择事务所提出原则要求:

第一,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对于具备H股审计业务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事务所,由于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人才团队、业务规模、国际化水平等居于同行领先地位,大中型企业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优先考虑此类事务所。此外,对于采用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大中型事务所,由于其内部治理水平、一体化管理水平以及承担的执业责任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往往更高,企业也可以优先选择该类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二,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国际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办56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所谓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对于小型企业出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形象或满足业务需求等原因,有意愿或能力选择大型或中型事务所提供服务的,指导意见予以肯定。指导意见所称中型事务所,是指行业排名前2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四、指导意见对企业采取招标形式选择事务所有何要求?

招标是企业选择事务所的一种方式。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招标制度建设,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招标选择事务所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必须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金融企业应当同时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事务所在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参与投标活动时,还必须满足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有关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概言之,事务所招标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质量为先的原则,坚决杜绝招标单位将服务收费报价作为确定事务所中标的关键因素甚至唯一依据。

五、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第2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十五”期间,我国化纤工业发展迅速,产能产量快速增长,技术装备国产化成效显著,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行业投资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确立了在世界化纤产业中的重要地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纺织工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2006年,全国规模以上化纤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107亿元,同比增长24%,化纤产量2025万吨,同比增长24%,占我国纺织工业纤维加工总量的份额达到65%。然而在化纤工业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新技术纤维及材料、生物质技术纤维及材料发展滞后,差别化纤维创新不足;行业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同构性产能发展过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化纤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制约,资源约束矛盾日益凸显,化纤产业链结构性矛盾突出。

“十一五”期间,经济全球化将继续深入发展,化纤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布局调整和重组继续深入,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影响化纤工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增多。各类纤维材料高新技术的突破及推广应用不断加速,成为新时期化纤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全球石油资源的紧缺,使可再生、可降解的新型化纤原料的经济性日益显现,以生物质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绿色生态纤维及材料的发展速度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内需求的持续增长仍将是化纤工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靠大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来维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路子已经难以为继,化纤工业的发展也必须切实转到结构调整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上来。

《指导意见》对“十一五”化纤工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作了预测,对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指标提出了约束性目标要求。预计到2010年,化纤产量将达到2350万吨,产业、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东中西部协调发展,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万元增加值耗电比“十五”末降低20%,耗水降低10%;吨纤维废水排放量降低10%,废气排放量降低10%。力争到“十一五”末,初步把我国建成世界化纤生产和研发基地,化纤各主要常规品种具备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在一些重要高新技术纤维品种上,取得产业化成果。

为实现化纤工业“十一五”发展的战略目标,《指导意见》以“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为重点,围绕建设“化纤技术强国”的核心目标,提出了“十一五”化纤工业发的主要任务:

在产业技术发展方向上,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纤维和生物质工程材料。在重点品种上,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重大突破,常规化纤产品要加强差别化纤维的研发及应用开发,着力提升竞争力。在产业区域布局方面,东中西部地区要根据不同地区化纤发展的基础和资源条件,扬长避短,合理规划化纤产业的发展,促进区域结构的优化。要充分发挥化纤骨干企业在重点技术装备国产化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相结合,强化集成创新和工程化,加快实施重点装备国产化;从资源使用、回收、绿色消费、产业链综合利用等环节的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着手,加快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我们要按照《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由“数量型”向“技术效益型”战略转变,促进我国从化纤大国向化纤强国迈进。

第3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学校体育;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小学体育

中图分类号:G8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3-0048-04

2007年5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下称《意见》),该文件把青少年体育工作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重要战略位置提升到新的高度,它是建国以来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最高规格的文件和我国新时期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南。紧接着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8年8月12日又颁发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这是教育部首个专门针对中小学体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是建国以来首次专门为单一学科而作的督导评估体系。

1 《指标体系》出台的背景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而素质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一直是我们几十年来都在努力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指出:“从1985年开始,中国进行了4次全国青少年体质健康调查,调查显示,最近20年,中国青少年体质在持续下降:学生肥胖率在过去5年内迅速增加,近1/4的城市男生是‘胖墩’;近85%的学生因视力不良以致专业受限。”教育部2007年1月对8省(市、区)8000余所学校的调查显示,76%的学校没有按照要求开足开齐体育课,平均比规定课时少1~2节/周,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不能保证,其中有37%的学校没有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很多家长对子女健康的关心远远比不上对学习成绩的关心;体育设施条件落后仍然是制约青少年体育的重要因素;学校专职体育教师严重不足,兼职体育教师素质不高。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了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仍然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和紧迫的现实课题。

当我们正在为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现实问题而困惑,为继续寻找一种有效解决途径而苦恼,为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发展前景而担忧时,一个全新的思路豁然出现。周济部长在2007年第8届国家督学会议上表示:“扎扎实实地推进素质教育,就是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可见,加强体育督导被赋予了新时期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历史使命。《指标体系》就是产生于这一背景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时代要求,深刻认识加强体育督导的重要性和《指标体系》的特点刻不容缓。

2 《指标体系》的总体特点

2.1 《指标体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主席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教育要实现科学发展就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具体到学校体育中,就要“以学生的健康为本”,以着力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指标体系》的出台充分表明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

1)《指标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发展,《指标体系》的全面性可以从全局性、全体性、全方位性3个维度来分析:全局性。学校体育的全面发展不是平均发展,体育督导也不是对某一地区、某一学校的督导,而是要多方兼顾、全局把握。《指标体系》构架了学校体育硬件建设和管理的科学体系和标准,同时对学校体育的“软”、“硬”件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而条件较好的地方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高标准,这就保证了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学校的体育工作的整体推进。全体性。体育是全民族的事业,面向全体人民是体育公益性的要求,而不单是哪一级部门、哪一个学校或学生自己的事。《指标体系》对政府、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及广大学生都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指标体系强调了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督导检查,一级指标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分解出4个指标,指标既指向政府部门,又指向学校和学生个体。全方位性。《指标体系》提出了3级指标。一级指标涵盖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体质状况4方面,注重的是机制、管理、效果和过程。其中,教育管理包括是否建立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和定期召开运动会等指标;条件保障包括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地和器材达标等指标;评价机制包括中考中体育分数比重、视力检测率等指标;学生体质状况包括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视力不良率等。可以看出,指标全方位涵盖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

2)《指标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协调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体育督导工作的协调发展包括体育督导工作与外部关系的协调,也包括内部关系的协调。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外部关系,没有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没有政府的投入和协调,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必将困难重重。《指标体系》的2级指标中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落实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指标体系》也体现了体育督导工作内部关系协调。与其他教育工作相比,学校体育工作有其特殊性,它是以一定体育场地设施为基础,以身体活动为载体,以促进健康为目标的教育工作。《指标体系》的第2大指标就是条件保障,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场地设施都是开展体育工作的基础,且非常关键。《指标体系》的第1大指标第3项就是落实1小时锻炼时间,并设置几个制度来检查:体育课、1小时课外活动、大课间活动、早操制度等等。如果1小时锻炼时间落实不了,其他活动和制度都只能是空中楼阁。体育工作的成效需要通过评价来反馈,评价同时具有激励促进功能,《指标体系》第3个一级指标是评价机制。评价机制中要求各地形成经常性的督导机制,形成经常性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情况的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反馈制度。评价机制中突出了体育中考,希望通过初中考试,带动中小学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完善监测学生体质健康的制度。

3)《指标体系》可持续发展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除了解决眼前学校体育工作

的问题,还规划了更长远的问题,以保持它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指标体系》要求“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这些要求有利于建立学校体育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逐步转变全社会的人才观、教育观,有利于突破长期形成的应试教育的壁垒,推动素质教育进入新的阶段。

2.2 《指标体系》的指导性、法规性和操作性

教育部在印发《指标体系》的通知中强调“《意见》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对我国学校体育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全面、具体的阐述,最终意在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性。”《指标体系》是根据《意见》提出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要求而研制的,是《意见》在督导工作要求上的深化,它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性。

虽然我国早在1990年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就规定“将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2007年《意见》也提出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专项督导制度。但这种依据文件督导、缺乏科学系统规范和制度的体育督导工作难以落实。2008年《指标体系》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无体育督导制度”的空白,使学校体育工作形成有法可依的良好氛围。

此外,《指标体系》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操作性。我国除在学校体育的有关文件中提出要加强督导工作之外,还在1991年和1999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意见》等法规和文件中提到督导问题,但其督导范围多限于整个基础教育,对体育工作的专项督导力度细致程度不够。2008年《指标体系》比以前的督导标准更加规范和细化,整个评估体系对各级政府、各级学校乃至学生都提出了具体而全面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 《指标体系》的实施办法

3.1 不断深化和提高认识

教育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有效教育监督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已提出将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突破口,把教育督导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并出台了体育专项督导评估体系,因此,只有在不断深化和提高对体育督导以及《指标体系》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切实解决我国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3.2 狠抓落实,依法治教

从教育发展规律来看,要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调整各种教育活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立法是根本保证。近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央7号文件和《指标体系》相继出台,使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都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尤其是学校体育督导工作已从“无法可依”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为使学校体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真正提高,实现其科学发展,还要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否则《指标体系》难以落实。

3.3 加强督学培训,完善督学队伍建设

督学代表国家教育意志,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具有较高的水平和权威。当前,我国体育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重要时期,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真正发挥体育督导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体育督导工作需要,数量足够、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体育专项督导检查,进行大量的体育督导调研,为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督学培训,增强督学培训的规范性、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体育督学的专业素养。要认真研究体育督学培训l的需求,制定体育督学培训规划,开发体育督学培训课程,注重培训效果追踪,促进体育督导事业可持续发展。

3.4 处理好新时期体育督导工作的关系

1)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科学的实践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目前,我国还缺乏成熟的体育督导理论,而体育督导工作的深化迫切需要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因此,我们首先要处理好体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即将两者结合起来。作为体育研究者,一方面是通过对实践现象的准确描述和发掘,在实践中构建完善的体育督导理论;另一方面是探讨如何运用所发掘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增加人们对体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处理好“督”与“导”的关系。督导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督和指导,监督的解释是察看并督促。这就是说督导具有监督和指导的功能。监督是教育督导的首要职能,这是由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决定的,但从前人的调查问卷结果、访谈结果及其相关的文献材料看到,我们的教育督导过分强调监督职能,忽视指导功能。新时期的体育督导工作有必要总结前车之鉴,处理好“督”与“导”的关系。从性质上讲,教育督导是行政监督,目的在于“导”,“督”是“导”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指导解决问题。“过分强调‘督’会导致以预定计划的基准,去衡量、监督、指挥、命令被督导对象达到标准,强调数量化、标准化、程式化”。督导的目的不在于对被督导者的工作结果作出优与劣的简单判定,而在于让被督导者了解自身发展变化的轨迹,树立发展的信心,明确发展的重点,优化发展的策略,更多体现“导”。

3)处理好督政与督学的关系。2008年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从上述规定的任务中可以看出,教育督导包括督政和督学。督政和督学是我国的教育督导特色,符合国情。没有政府的领导和重视,督学是教育督导工作的最基本的任务,即通过对所属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政策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办学条件改善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来实现的。学校是教育目标和教育成果直接体现者,是督导工作的落脚点。

第4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一、开展工作监督

落实县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意见》,增强监督刚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监督推进“十四五”规划高点起步。贯彻落实__精神,准确把握县情,集思广益、依法审查,完善发展思路,突出产业培育和项目实施,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推进“十四五”规划高点起步。

2、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修订《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围绕县域改革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并跟踪督办落实。深化“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落实,监督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回应民生关切。加大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开展2020年度重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

3、强化财政经济运行监督。听取审议2020年财政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开展重点项目视察,听取2021年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县域经济运行走势,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补齐财政联网监督短板,强化实时监督,努力增强财政联网监督实效。

4、深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检查,听取和审议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开展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回头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5、持续推进民生事业发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推动传染病防控体系、能力建设,常态化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学校体育教学工作专题调研,促进加大体育教学投入,改善体育教学条件,提升体育教学水平,推进体育强县建设。开展全县村集体经济专题调研,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6、聚焦重点助力攻坚。聚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方法和工作方法,聚焦中心,抓住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县委重点工作和县域改革发展难点问题整改落实。扎实做好联镇包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文明创建、疫情防控等工作。

二、加强法律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加大《x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实施力度,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x。

7、监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听取审议2020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2021年度杜环境保护工作安排情况的报告,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监督,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不断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促进重点区域噪音污染整治,推动污染防治取得新成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况,促进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保护力度,禁猎、禁食野生动物,保护人民健康。

8、加强对社区矫正和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情况,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聚焦热点难点,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业务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监督执行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推动执行工作向“案结事了”目标迈进。

9、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依法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认真配合做好上级人大有关立法工作。

10、加强干部任内监督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第五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工作,加大整改意见落实的跟进监督,不断强化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

11、监督推进普法教育。开展“八五”普法规划专题审议,作出相应决议。监督普法责任制落实,促进部门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的普法教育,着力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人大意识,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12、依法抓好人大信访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转办、督办群众信访事项,突出抓好涉及司法领域群众投诉的督查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发挥代表作用

持续开展“五好代表”创建,落实代表工作制度,严格履职管理,丰富和拓展代表履职活动,保障代表日常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3、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强化“双联系”制度落实,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和选民、回选区述职活动。邀请基层一线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有序组织代表参与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落实代表约见制度,常态化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发挥代表日常监督作用,促进“一府一委两院”进一步丰富形式、拓展渠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14、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落实《x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不断提高建议办理水平。严把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关,做好代表建议收集转办。继续实行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各工委对口、“两办”督查和提案代表参与的“大督办”机制,落实重点建议县级领导领办、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督办的工作制度,加大跟踪督办,努力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组织开展好优秀代表建议和代表建议办理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15、严格代表履职管理。深入落实《x县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力促代表规范履职。指导各镇人大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绩效考评,健全代表履职档案,评选表彰优秀县人大代表。制定《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刑事审判的提请许可办法》,规范提请、许可程序,保障代表合法权利。

16、依法做好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统一部署,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工作。开展换届选举前期工作调研,加大宪法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人大相关法律法规系列宣传,营造依法选举工作氛围。加强对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严把代表入口关,优化代表结构,注重代表能力素质,依法做好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精心筹备好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

四、推进基层治理

落实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坚持“五位一体”整体推进,做实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村民自治各项工作,全面实现“五化”建设目标,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17、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精准指导。突出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制度落实不实、重点工作质量不高、进展不平衡等问题,注重细节,精准指导,督促落细落实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制度机制。制定《2021年度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指导意见》,专题安排部署镇人大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任务。

18、充分发挥主席团日常监督作用。指导各镇严格依法召开年度人代例会,提高镇人代会质量,规范议事程序,做实代表审议,增强监督实效。督促严格落实镇人大主席团“三会、五步”履职模式,依法召开镇人大主席团例会,搞好“三查(察)一评”、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抓好跟踪落实,消除主席团例会召开不规范、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等短板,不断提高主席团监督能力和监督实效。

19、做细做精代表小组工作。把重点放在解决小组活动质量不高、进展不平衡、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上,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落实代表小组季度活动制,力促代表小组活动高质量开展。全员推行“设岗定责——履职承诺——积分制考评——星级管理”工作机制,深化“五好代表”全员创优,落细落实履职承诺、民情日记、接待选民、“双联系”、向选民述职等系列制度,抓实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指导各镇人大进一步创设履职载体,丰富代表履职,激活代表履职潜能,发挥代表作用。

20、深入推进村民自治。制订《村民自治规程》,跟踪督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着力解决村民自治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监督指导村级换届选举,召开村民自治工作推进会,总结推广村民自治示范点经验,强化监督,夯实责任,持续推进“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落实、村务公开、村规民约施行”四项工作规范运行,促进村级依法治理上水平。

21、强化督查指导考核。落实常委会领导分片包抓、各工委对口联系的“三个一”指导机制,加强现场督导、具体指导,解决三项工作不规范、质量不高、进展不平衡,推动整体工作全面进步。按照年度人大工作考核办法,抓好阶段性督查,组织好年度人大工作考核考评。

五、加强自身建设

持续深化“五型”(学习型、能力型、创新型、务实型、清廉型)班子建设,与时俱进,努力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22、加强政治建设。对标“政治机关”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23、严格干部管理。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模范作用,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巩固“以案促改”教育成果,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纪律约束,保持风清气正。统筹抓好人大机关党支部、工会等工作,认真执行机关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模范机关建设,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抓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办好“人大干部讲堂”,锻造团结活泼、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人大干部队伍。

第5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新时期教育局改革发展“12345”工作思路为指南,以“全面提升质量”为中心,以规范管理、精细落实、分层指导为关键,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初中毕业生和向高一级输送合格优质新生为目标,努力实现初中教育均衡优质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保持中考总平分、闭卷总平分、最高分、优生段人数、绝大部分学科人平分、及格率、优生率居全市前茅。

2、巩固率明显提升,学困生率明显降低。

3、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三、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2015届初中毕业年级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科指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各责任区、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毕业年级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科指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职责、分解目标任务、督促指导落实、建立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增添激励措施,及早谋划,精心落实。学科指导小组要切实担当起责任区、学校学科教学的指导职责,积极开展专题教研活动。学校、学校教研组、备课组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毕业年级教学、教研、管理活动,确保人、财、物的投入,为全面提升2015届初中毕业年级教育质量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质量意识

教育质量是学校发展的根本,抓好初中教育质量是带动小学教育,推动高中教育的需要,是“创全省一流,建教育强县”的需要,更是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为学生终身成长奠基的需要。各校要始终坚持“全面提升教育质量”这个中心不动摇,花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初中教育、特别是初中毕业年级教育质量,要通过制定毕业年级工作计划,召开毕业年级教师会、学生会、家长会等渠道,宣传、讲解、研讨,将全体师生的思想、言行统一到提高质量上来。

(三)抓好关键环节

各校要抓住“科学决策、精细落实、分层指导”三个关键,将毕业年级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制定好毕业年级工作意见(含奖惩意见)并严格执行。将寄宿制学生早晚自习管理、体育训练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实验训练管理、教学“六认真”管理、集体备课管理、新课教学管理、后期复习管理、教研工作管理、考前心理辅导管理、中考期间管理、职业规划管理等纳入《毕业年级管理意见》之中,向全面发展和科学管理要质量。二是要进一步落实规范办学行为和深化素质教育的规定,为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保障。要认真落实《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教研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向精细化管理要质量。三是要加强分层指导,提高初三毕业年级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教学、复习、辅导的实效性。将“培优、治偏、补差”的分层辅导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打好毕业工作整体战,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四)加强常规管理

一是强化对责任区、学校的管理。教育局基教股、教研室等单位要强化对责任区、学校抓毕业年级工作运行情况的督查督导。二是各责任区要强化对学校的业务管理。责任区督学、教研员要经常深入学校检查毕业年级工作,开展教研活动,深入课堂与一线教师一起分析现状、查摆问题、寻找原因、增添措施,及时解决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三是学校要加强对毕业年级的管理。学校班子要将毕业年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做到集体研究,领导分管,专人主抓,科室引领,年级落实。校长要深入班级、课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切实解决毕业年级师生工作、生活、思想、学习方面的实际问题,为师生排忧解难。校长要深入毕业年级教研组,每期不少于10次。四是教导处、年级组、教研组要加强对班主任、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要做好课程标准、教材、中考说明的集体解读以及近几年中考试题的纵横比较研究工作,狠抓教学六认真工作。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会议,专题活动每期不少于4次。要做好学情分析、早晚自习管理、心理辅导、控辍保学、向中职学校输送合格生源等具体工作,打好毕业年级提质攻坚战。

(五)狠抓工作重点

一是落实教学计划。学校、年级组、班主任、教师要在深研学情、精研课标、细研中考走向、熟研教材、科学安排的基础上,拟定并落实好具体实在的年级组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教师学科教学计划。学科教学计划既要有新课计划,又要有复习教学计划,并分阶段安排好相应教学内容。做到心中有计划,眼前有方向,行动有目标。学校要加强计划落实情况中的过程管理,强化六认真督查工作,适时调控教学进度,向过程管理要质量。

二是抓好复习工作。一要加强复习教学研讨,结合学情,科学谋划复习工作。二要高度重视复习课的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等常规工作,力戒放任自流的时弊。三要精心梳理,把握重点,抓住考点,突破难点,有序有效复习。四要查漏补缺、精彩点拨、滚动训练相结合。五要收集近年来的中考试题,形成题库,反复研究,把握试题走向和体现的课改精髓,并精选试题,坚决避免耗时费力的低效复习。六是县教研室、责任区均要适时召开初三学科复习研讨会,加强对全县各责任区、学校复习备考的指导力度。

三是把握教学进度。四月初大多数学校、学科要进入分册、分专题、分模块复习阶段,五月要进入综合、模拟训练阶段。学校要运用好综合、模拟试题,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月考、期考等检测中坚持端正考风、精心命题、认真监考、及时阅卷、科学统计、客观分析、认真评讲、适当激励的八项原则。

四是做细“培优、治偏、补差”工作。要大面积提升教育质量必须三管齐下,及早做好培优、治偏、补差工作,使各层次学生都有较大进步。“培优”侧重抓好领导、班主任、教师对优生的联系工作,从思想、学习、生活、意志等方面帮助。“治偏、补差”要侧重化解任务,明确目标,分学科指定教师落实相关工作。

五是抓实实考体考工作。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求,高度重视。要抓好晨跑、早操、课间操、体育课、课外活动等时间的体训工作。抓好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训练,做好实考体考方面的各项工作。

六是落实考前心理辅导和向中职学校输送生源的工作。初三教学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学生可能出现抑郁、烦闷、焦躁、悲观等心理现象,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让学生身心愉快地度过紧张的初三生活,以充沛的精力和昂扬的斗志迎接中考。同时,学校要站在为学生终身发展着想的高度,认识做好学生职业规划工作的重要性,热心宣传、精心组织、跟踪服务,做好向中职输送生源的工作,为普职高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七是做好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学校在督促班主任抓好教学工作的同时,要注意从思想、学习、生活上给予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及时了解学生需求与心理变化,调整班级管理策略。要帮助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规划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动力。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和心理疏导工作。要加强家校联系,站在为学生未来前途着想,为学生规划未来的层面上与家长进行沟通,认真开好家长会,做好个别访谈,最大限度地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扎实做好学生控辍保学工作。

第6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一、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法理依据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教育督导条例》出台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

国家教育法律确立了教育督导的重要地位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一次鲜明地将教育督导写进国家法律,明确教育督导制度为教育基本制度,使教育督导成为国家意志,为教育督导发展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对督导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规定,不仅确立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定地位和作用,而且拓展了以督导基础教育为主的教育督导职能和职责。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不仅突出了教育督导的“重中之重”及其对义务教育督导的法定地位和保障要求,而且明确了依法督导义务教育的职能、职责及其督导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国家教育法规文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时代要求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并强调“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1994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指导”。这些要求强调了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了教育督导发挥对教育监督和指导职能作用的时代要求。

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的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又提出,“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并强调,“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评估检查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2001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强调,“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这些规定和要求,突出了教育发展的时代主题和核心要义,从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构建督导体系和评价机制等层面,明确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实施的的时代要求。

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200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也强调,“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和要求,突出了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内容,在强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建立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体现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均衡发展的时代要求。

200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价检查。”这些要求明确了职业教育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指明了对职业教育督导的途径和方法,适应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行使教育监督权的教育督导,担负着监控和规范教育决策行为与教育执行行为,监督和指导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必须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相协调。因此,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不仅为教育督导提供了建立健全教育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方针政策依据,而且体现了对教育督导保障教育决策科学、教育执行高效的时代要求。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导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纲要》还就督导对象、主要职能、督导重点、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色鲜明,不仅对制定和完善《教育督导条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彰显了对教育督导科学发展、规范监督的时代要求。

此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有关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应的教育文件。先后颁发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教育规章制度。在这些教育法规文件和制度中,均从不同的层面对教育督导发挥监督和指导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体现了对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所确立的督导重要地位和提出的发挥督导职能作用的要求,尽快出台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时代要求,而且是构建和健全与教育决策系统、教育执行系统相协调的教育监督系统的迫切需要。

二、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实践基础

为保障教育督导职能的发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并在督导实践中建立了一系列督导工作制度。督导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督导法规条例的制定日趋完善成熟

早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之初的1986年,原国家教委刚成立的督导司就开始着手起草教育督导工作条例,并于1986年11月就拿出了初稿《教育督导暂行条例(修改意见稿)》。《修改意见稿》对督导的基本任务、督导机构、督导人员、督导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等条款内容,基本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教情。1990年,《教育督导条例》被列入国家教委向国务院送审法规的计划。

1991年4月26日,以国家教委令的形式签发了在教育督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权威性文件,是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规章。《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暂行”涵义中所规定的督导机构、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等条款内容,不仅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教情,而且为国家拟将出台的《教育督导条例》奠定了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此后,在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多次起草修订《教育督导条例》。

2008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凸显了教育督导制度的中国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突出了教育督导的时代要求,拓展了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创新了教育督导的手段和方法,强调了督导结果的处理与运用,强化了教育督导的责任追究,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可操作性。至此,《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已日臻完善,《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也应是指日可待。

督导工作制度的建设不断深入推进

一是深化了学校教育评估制度。1991年5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指导纲要》明确了具有导向性、引领性的评估目的,提出了具有系统性、综合性的评估内容要点,体现了学校教育规律和评估特点。《试点意见》从选定试点单位条件、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实施步骤、试点组织领导等层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评估试点要求。《指导纲要》及其《试点意见》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后第一个关于学校综合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指导性、权威性文件,对于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开创学校督导评估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9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进一步深化了评估的目的,明确了评估的职能,拓展了评估的内容,细化了评估的组织实施方法,为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新机制,提供了比原《指导纲要》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随着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不断深化,全国各地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化和创新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元化学校教育评价模式。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学校发展性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办学效益评估、示范学校评估等各类综合性学校督导评估,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满足人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评估指导作用。

二是健全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为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20世纪末全国实现“两基”目标,1993年3月,国家教委下发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初步建立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开启了在我国教育督导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实施“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开始的“督政”行为。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关修订和完善“两基”评估验收办法、公布“两基”评估验收结果、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施“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不断健全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的工作制度体系,加大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督政”力度。通过开展全国性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教育督导为保障我国顺利完成“两基”任务和如期实现“两基”目标,作出了功不可没的重大贡献。

三是建立了教育督导检查评估工作规范制度。1999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就如何建立和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制度、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等,提出了具有时代性、导向性、统领性的指导意见。2001年9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就如何继续加强对“普九”工作的督导评估,开展哪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怎样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从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不同层面,彰显了“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特点,体现了健全和规范督导工作制度的要求。2005年7月,教育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对专项督导检查的立项、自查、督查准备、实施督查、结果处理及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对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科学、规范的要求。2007年1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从明确检查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何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怎样加强管理以及提高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效等层面,提出了具有必要性、客观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督导检查评估工作制度和行为,极大地增强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实行了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意见》强调了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从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原则和程序,以及如何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等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个专门指导综合性“督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文件,具有开创全面“督政”工作新局面的重大意义。依据国家有关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许多地方开展了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领导教育工作责任目标督导考核等工作,对促进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发挥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

五是强化了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制度。从1988年至今,针对不同时期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文件,不断强化了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制度建设。在专项“督学”检查方面,先后印发了关于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中小学五项教育工作、中小学德育工作法规文件落实情况、中小学两项教育工作、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招生编班行为、制止学校乱收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专项督导检查文件。通过各类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学校科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保障素质教育实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监督指导作用。在专项“督政”检查方面,先后印发了有关基础教育专项督导、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与使用管理、薄弱学校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两免一补”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专项督导检查文件。通过深入开展相关的专项督导检查,为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力所能及的监督保障作用。

六是构建了督学责任区制度。近几年来,为充分发挥督学的职能和职责,全国有25个省份相继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形成了责任区督导工作机制。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督导方法,开展常态化、全方位、随访式督导监督和指导,不仅取得了确保依法规范办学、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的良好效果,而且开创了新时期督学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供的法理依据和督导自身规章制度建设奠定的实践基础,都充分表明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期已经成熟。早在10年前国家教育督导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加快教育督导法规建设,认真做好《教育督导条例》制定、颁发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地方督导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由此可见,对《教育督导条例》出台的期待由来已久。然而,让人困惑不解的是,《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也已四年,正式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还迟迟未能出台。近几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大多把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在各省市制定的地方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中,大多也列入了研究制定地方教育督导条例或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实施办法等内容。国家的《教育督导条例》尚未出台,何谈贯彻落实?又能以何为依据制定地方的督导法规?因此,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在督导条例制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教育督导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不仅是健全和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而且是落实教育工作计划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迫切需要。

三、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现实需求

勿庸讳言的是,在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相对于教育决策系统和教育执行系统,作为教育监督系统的教育督导,还显得相对薄弱,最为突出的四个问题迫切需要督导立法来解决,这也是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现实需求。

一是督导机构设置问题。长期以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教育督导室、督导办大多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由同一个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尽管教育督导室挂有“人民政府”的牌子,但督导室主任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兼任,“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实质上是教育行政部门内的一个虚设机构。督导办属督导室的办事机构,虽具有实体意义,但挂的是“教育厅(局)”的牌子,也只是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一个职能处室,缺乏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独立性。这种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混为一体的机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督导行为缺乏自主性,同级督政职能很缺位,监督指导职责难发挥。《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国家督导团和督导办的设立、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就如何建立独立的督导机构,怎样行使督导职能,作具有可操作性的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是加强督导机构建设,强化督导职能的现实需求。

二是督导队伍配备问题。为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尽管早在1996年5月,国家教委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对督学的配备、任职条件、培训工作和督学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是缺乏国家法规强制性的部门规章,有些地方贯彻落实还很不到位,督学队伍配备还很不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一方面,由于督导机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导致督导人员严重不足,督导力量单薄,难以保证督导工作的常态进行。各省市级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督导人员大多只有5至7人,地市级只有3至5人,县区级只有2至3人,且大多兼有督导之外的教育行政工作。这种状况难以拓展督导工作的范围和途径,不能适应对区域内各类教育统筹协调督导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对督导干部特别是专职督学的配备缺乏品德素养、专业水平的具体而严格的要求,有些地方把督导部门视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单位,导致督导队伍良莠不齐、结构不尽合理,难以保障对教育的有效监督和科学指导。《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各级督学的任命或聘任主体、任职条件和编制配备作出了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学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对督导机构编制数量的配备、督学岗位与职级的设置、督学的资格与专业要求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而严格的规定,这是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导执行力的现实需求。

三是督导体系构建问题。由于运行体制、机构编制、队伍素质等问题,导致督导监督体系不健全,督导职能作用难发挥。主要表现在:“督学”工作很随意,“督政”工作很乏力;基础教育受关注,其他教育难涉及;水平评估被重视,质量监测不作为。《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督导的职权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要求,就构建督政与督学的检查、评估、考核体系,教育质量与效益的监控、监测体系,以及教育督导行为的规范体系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是健全教育监督评价体系,保障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现实需求。

四是督导经费保障问题。由于督导运行体制和机制实质上是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各地教育督导经费大多从教育行政部门办公经费中切块解决,“切”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因而,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督导经费不足、督导条件较差的问题。有些地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设施配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开支,只得由被督导单位承担。这既制约和影响了督导工作的开展,又增加了被督导单位的经济负担,还会影响督导的信度和效度。《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作出“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教育督导经费来源渠道问题。但要保证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正常运转和开展督导工作的客观需要,仅仅只是要求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还应根据区域教育规模、教育督导实际工作和发展需求,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投入占教育经费投入的具体比率,并要求不断加大教育督导投入的力度,这是保障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增强督导客观性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针对教育督导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不仅是加强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督导运行机制和体系的现实需求,而且是充分发挥督导监督与指导职能、保障和推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四、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国际借鉴

综观国外教育督导法制完备、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特点和经验,为我国加快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尤其是《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启示之一:必须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

英国、法国、荷兰等国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十分健全完备。英国国会颁布《教育法案》对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内容、程序、结果的效力等均有专章的具体规定,而教育督导部门本身也出台了实施《教育法案》和规范督导工作的上百个文件。法国为保障教育督导高效而颁布的重要法规有《国家教育总督学特别章程》、《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章程》、《地区——学校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特别章程》等,形成了健全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荷兰颁布了《教育督导法》,规定教育督导适用于小学、中学、成人和职业教育,使督导制度在专业和独立的基础上运行,督导机构还具有监督教育机构、促进教育质量的法律义务。

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教育督导立法工作也很缓慢。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虽然国家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从不同的层面对教育督导作出了原则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教育督导自身也建立了一系列有关督导工作规章制度,但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全面系统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来保障教育督导对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督导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已实施20多年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也只是由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原则性的条款内容和“暂定”的时限涵义,已不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对教育督导的新要求。因此,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有关“健全教育督导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法》。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和相关的配套文件,使我国的教育督导也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督导。

启示之二: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督导机构

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法定下的督导机构设立和组织网络建设。荷兰为保证教育督导的独立性,教育督导局设在距离教科文部所在地海牙100公里以外的乌特勒支市,有独立的办公大楼,是半独立性政府部门,同时还设有若干地区督导办公室。英国国家教育标准局、俄罗斯国家教育质量监督局都与教育部平行,从体制上确保了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德国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对学校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规定对学校教育督导的职权属于政府,因而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很大,对学校的拨款,对教师的任用、分配、晋升和解聘,以及校长的任用,都负有参与考核和建议的职责。法国、日本都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非常完备的教育督导系统和督学网络,各级督导机构均能独立行使权限和职责。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督导机构缺乏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现实问题,要在各级督导机构定位、名称职级、职能权责、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体现“相对独立性”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教育督导条例》,保证督导职能的独立行使和对教育科学发展的高效督导。

启示之三:必须强化专职督学队伍建设

发达国家对督学的配备及其任职条件和聘用办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在督学配备方面,各国都有一支庞大的督学队伍。荷兰教育督导局有440余名全日制督学和工作人员。法国督学分为国家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现有国家总督学220名,学区督学600名,省督学1600名。英国教育标准局有280名皇家督学和2000多名工作人员,大体上为1000名教师配备一名皇家督学,200—300名教师价配备一名地方督学。西班牙督学配备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3000。在督学任职条件方面,都有很高的学历、专业要求。英国要求只有出类拔萃的教育工作者才能充任督学,皇家督学必须是精通一门以上专业的专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有10年以上教龄。美国则要求各大洲督学不仅要具有硕士学位,还要有教育行政、教育财政、教育视导、教育心理、教育测量、学校管理等课程的学习经历,或参加过国家规定的讲习班。法国要求督学要有学士以上学位,国民教育总督学和大学区督学须有博士学位。日本要求督学具有大学毕业水平的一级正式教师资格。在督学聘用方面,各国都有严格的选聘和培训要求。西班牙规定各级督学必须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聘。英国的上层督学以推选为主,有严格的推选程序;下层督学多为考试和招聘相结合,其程序包括:报刊登广告、个人申请、选委会遴选、面试答辩、进行笔试、提出预选名单、实习一年、正式任命。法国学区督学和省督学在被正式任命和就职前,必须到“国家督学和教育领导培训中心”接受为期两年的上岗培训。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有些地方督学队伍还不适应督导工作要求的现实问题,要在增加专职督学人员编制、设置各级督学岗位、严格督学任职资格、实行督学招聘任用制、建立各级督学责任区、加强督学上岗培训、提高各级督学待遇等方面,对《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为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专业水平高、督学能力强的督学队伍提供法律保障。

启示之四:必须健全教育督导评价体系

世界各国非常注重建立系统的教育监督和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的保障和服务的职能作用。荷兰教育督导的职责范围很广,形成了完备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监督和质量评价体系。美国的“国家教育进步评价”形成了具有全面性、开放性、法制性、权威性、公平性、高效性的全国教育评价体系。法国从行政性督导和教学性督导两个层面,形成了权威、高效的学校、教师、校长、学生评估和教育质量监测等评价体系。德国的教师评价与教育质量评价,西班牙的学校教育评估和学生质量监测,韩国的国家教育成果评估,都形成了各具特色和世界影响的评价监测体系。

第7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在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我们圆满完成了学习调研阶段的各项工作,经报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意,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今天,我们召开转段动员会,主要是回顾总结前一阶段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学习调研阶段活动取得较好成效

学习调研阶段,我们严格按照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指导组具体工作安排,环环紧扣,认认真真地完成各项“规定动作”,同时,立足工作实际,自我加压、自我创新,层层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主要体现在:

(一)准备工作早。区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召开后,我局马上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市委动员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了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张海波组长及区委赵书记的动员讲话,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成立了区教育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全程负责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实践项目、督查指导等工作;此外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和特点,研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实践主题、实践载体,提出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开展的调研课题。

(二)学习氛围浓。一是学习要求较高。我们把学习重点放在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对实践的指导上,制定了详实的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的具体要求,要求大家在自学中注重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思考,不要为学而学;在集中学习中注重科学发展理念的契入,不要只听不想。二是学习时间充分保证,除八小时内挤时间进行自学和集中学习外,八小时外全体党员干部还自觉进行自学,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时间超过30小时,学习笔记均超过2万字。三是学习效果有较好体现。大部分同志的学习心得体会都结合学习情况和工作岗位实际有感而发;集中讨论都紧紧围绕当前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各自岗位职责各抒己见。学习调研阶段,大家纷纷踊跃在**区教育局党建博客上发表心得体会、学习经验等。

(三)联系实际紧。学习与工作紧密联系是这次学习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的一个特色。首先从班子成员看,无论是集中学习中的讨论发言还是深入基层的课题调研,都始终贯穿着“求实”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搞花架子,不做假样子;其次从党员干部看,无论是自学原著或参与讨论、无论是撰写心得体会或参与调查研究,都始终立足于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充分体现了认识转变境界、学习促进工作的效果。

(四)自选动作新。在认真完成各项“规定动作”的同时,我们注重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让学习为实践服务,让实践有理论指导,以市“师德建设年”为契机,创新载体、突出特色、自我加压,扎实开展了一系列以师德师风为主题的实践活动。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学习实践活动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为:工学矛盾比较突出;潜心钻研、融会贯通地理解科学发展理论还不够深入;联系实际、用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指导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认真落实分析检查阶段各项要求,深刻查摆突出问题

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抓好了,整改落实就有了明确方向和坚实基础。为此,必须严格按照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指导组的部署和要求,紧密联系我局实际,继续深化学习提高、注重抓好关键环节、坚持突出实践特色,高质量地做好各项工作。

分析检查阶段从6月2日开始到7月5日结束,主要任务是召开生活会,深刻查摆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心组织民主评议,多方进行科学论证,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

(一)合并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生活会重在分析问题,重在总结经验,重在明确方向。会前,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前期调查研究、征求群众意见等,梳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个人分析检查报告。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主动检查分析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差距,自觉改进、提高。生活会既要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又不搞人人过关,注意保护党员、干部的发展积极性。

(二)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一要坚持实事求是。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以检查分析问题和清理科学发展思路为重点,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工作要求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的具体措施等。二要深刻检查分析。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和分析这两个环节,切实做到查摆问题突出客观性、剖析原因突出深刻性、明确方向突出科学性、整改落实措施突出可操作性。三要反复修改完善。初稿形成后,以适当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党支部会议充分讨论,反复修改,不断完善。

(三)组织群众评议。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要通过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参评人员中既要有本单位的党员群众,也要有一定的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代表,要注意吸收熟悉情况、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评议内容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要体现到修改后的分析检查报告中来,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析检查顺利进行

(一)领导干部要切实带头分析检查。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开门纳谏,带头组织好群众评议,努力营造有利于党员敞开心扉交流思想的环境和氛围,确保分析检查阶段任务圆满完成,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查摆问题时,要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破解发展难题、创新发展模式、推动科学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在党性党风党纪、服务基层群众、服务一线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

第8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恰逢其时。我国当前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生活业,积极发挥新消费的引领作用,是推动经济提质、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抓手,有助于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同时,这也是改善民生、扩大就业非常重要的举措。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消费、培育新供给、新动力,既关系当前,也影响长远。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指出,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型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总理强调,我国发展服务业潜力大,要围绕企业和群众需要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生活业加快发展。他指出,要适应群众消费升级的需求,因势利导、改善供给,把广大群众的消费热情和潜力调动起来,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国务院其他领导都分别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制约我国生活业发展和扩大消费的一些主要矛盾,认真研究如何扩大生活服务消费,更好地发挥新消费的引领作用,加快培育新型经济发展的新供给、新动力,围绕这些方面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这两份文件,就是发展生活业的指导意见和新消费、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从供给需求两方面发力发展生活业

《加快发展生活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是我国推动生活业发展的第一个系统性的政策文件,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推动生活业全面提升规模、品质和效益的总体部署。

这个文件主要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这一部分,阐述了加快发展生活业的总体思路,包括一条主线、两个并重、三大导向、四大目标、五项原则。

一条主线:就是把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作为主线。这条主线贯穿了整个指导意见文件的始终,并以此来谋划生活业发展的相关举措。

两个并重: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发力,推动生活业加快发展与扩大生活服务消费并重。一方面,要推动生活业加快发展,另一方面要考虑生活服务性消费。

三大导向:针对我国生活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水平的三大发展导向。

四大目标:一是生活业总体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地培育增长。二是生活服务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增强。三是以城带乡和城乡互动发展机制日益完善,区域结构更加均衡,消费升级取得重大进展。四是消费环境明显改善,质量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职业化程度显著加快,服务质量和服务品牌双提升,国内顾客和国外顾客双满意。这是我们追求的四大目标。

五项原则:一是坚持消费引领、强化市场主导。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发展。三是坚持创新供给,推动新型消费。四是坚持质量为本,提升品质水平。五是坚持绿色发展,转变消费方式。这是第一部分的大致内容。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生活领域宽、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这个文件主要选择了贴近百姓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十个领域作为重点。这十个领域包括居民和家庭、健康、养老、旅游、体育、文化、法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等,这10个领域都明确了主要发展任务。这里要说明一点,因为生活领域很宽,远不只这10个领域,这个文件强调重视和加强对其他领域的引导和支持来推动生活业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第三部分是政策措施。围绕激发企业主体活力和保障居民放心消费,这个文件从深化改革开放、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加大财税金融价格土地价格政策引导支持、推动职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65条具体的政策措施。

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培育新供给新动力

《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从构建消费升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经济转型、有机结合的发展路径,系统阐述了以新消费引领新供给新动力的总体思路。

概括来说,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来激发新活力,以消费环境的改善来释放新空间,以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新需求,推动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同推进,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有效对接。

同时,文件还明确提出了“四个坚持”的基本遵循,一是坚持消费引领,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二是坚持创新驱动,以供给创新释放消费潜力。三是坚持市场主导,以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活力。四是坚持制度保障,以体制创新来培植需求动力。

《指导意见》按照符合城乡居民消费升级的方向,拓展增长空间这个思路,提出了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农村消费和品质提升型消费等六大领域,涉及到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消费,既可以弥补传统消费增长空间收窄的缺口,同时又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本、增强创新驱动的基础能力。

为确保以新消费引领形成新供给新动力落到实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全面完善优化消费环境,创新并扩大有效供给,优化政策支撑体系等4个方面20多项具体措施。

推动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沿着消费升级的需求来促进产业发展、产品升级,发挥新消费的引领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是要引领带动有效供给扩大。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对消费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加安全实用、更加舒适美观、更加有品位格调的品牌商品消费潜力非常巨大。但是这类消费升级涉及产品的门类很多,市场空间又非常大。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国内市场低技术含量、低品质产品服务绝对过剩,与大量现实需求无法满足,大量产品服务相对短缺并存,一方面低水平的、低端的过剩,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高端的供给不足。《指导意见》围绕这两个问题,提升积极围绕消费升级的需求,多渠道扩大有效供给。

二是引领带动制度创新。目前,部分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受到一些体制机制的制约,还难以充分发展和有效竞争,比如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领域,对社会资本的进入还存在一些限制和壁垒。同时,生物医药等新技术、3D打印等个性化的生产方式,包括智能微电网等新基础设施,互联网+等分享经济模式在不断涌现,还存在一些制度真空,迫切需要加快推进适应新消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对这方面也提出要加快破除阻碍消费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内在活力。

三是引领带动消费环境的改善。我国标准制定能力建设不足,导致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服务业和新兴产业标准建设确实比较滞后,消费者权限难以有效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品牌的建设也滞后。特别是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目前统计,在全球世界品牌500强中只有29个内地品牌,这与我国的制造能力、规模是严重不匹配的,包括行业自律不强、部分企业诚信缺失。围绕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良好消费环境。

四是引领发展政策系统优化。现在有一部分新消费严重依赖于境外提供,很多游客到境外购物,境外消费额达到1万亿元,同时还有一部分消费存在潜在需求。从这两方面来看,新消费催生的相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的投资增长,都面临一些现实约束。《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形成有利于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9篇: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发展;合作社;质量;保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从已公布的情况看,全国仅2009年就比2008年增长一倍多。从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一部分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显现出了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是只有框架的“空壳社”,或是以合作社的名义为少数人服务的“伪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搞形式主义的样板,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不但没有给农民带来应有的实惠,还产生了消极影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质量上的必要条件

虽然,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尽量少出问题,少走弯路,不能放任自流。发展需要有数量上的增长,但重要的是质量上要有保证,没有质量做保证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数量而没有质量的发展等于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增长是很容易的,而在质量上的提高是难能可贵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而且要有实在的经营活动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一是过于追求数量上的增长,把数量的增长作为考核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绩的重要指标,致使一些地方在形式上建立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果是成绩一大堆,而真正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少;二是先发展后规范,不管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建立起来,之后再去规范,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较多,问题也较多,规范难度大,农民兴办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第二,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方面。一是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有偏见,认为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简单地归大堆,又要吃大锅饭,态度不积极,不主动,不愿意兴办,不愿意加入;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完成上级任务,被动地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形式上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很有声色,有成员、有机构、有章程、有制度,各种手续俱备,但就是运营上没有行动,专业合作社成为形同虚设的空架子。

第三,在利益趋动方面。一是一些企业为享受到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积极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个合作社的机构和运行都在企业的控制之下,企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结果是企业赚得盆满锅满,而农民得到的实惠却很少;二是一些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得到国家的扶持资金,将自己包装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以获取不劳而获的利益。

三、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一是要树立质量重于数量的观念,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谋求数量上的增长,要改变在业绩考核上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要制定包括质量和数量在内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在发展合作社数量、成员数量、制度建设、运行情况、农民增收、成员评价等做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育、扶持,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严格审查、审批和登记;三是对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搞好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取缔,什么时候达到标准,就什么时候再给予批准设立。

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让广大农民了解成立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掌握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积极组建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参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监督的自觉性。要增强管理人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一是建立辅导员制度,要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内部组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二是搞好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发展、规范、整合、提质”的总体要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食品等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相同类别的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整合,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提质;四是借助中央“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要求,用好用活扶持资金,把扶持资金真正用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上来,并做好使用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五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信贷、土地、税收等有关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倾斜,鼓励、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合作社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四,加强监督。首先,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要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服务,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按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或举报。其次,搞好外部监督。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制度,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做好对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的检查和财务审计,要保证内部监督得以实现,要对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为给予纠正,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要对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

2、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Z].

3、农民日报记者彭丹梅采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Z].

4、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