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暂时性差异范文

暂时性差异精选(九篇)

暂时性差异

第1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 税前会计利润 应税所得

会计的发展主要是受环境的影响,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客观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进程和发达程度很不平衡,主要就是因为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所得税的开征与立法为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各国法律体制和会计体制的不同又导致所得税会计准则不尽相同。

我国所得税的开征及立法较晚,1980年才颁布了第一部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有企业从1983年利改税之后才开始缴纳所得税。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高度一致。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企业所得税被视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我国国有企业自利改税后交纳所得税,会计上的税前利润基本上与应税所得一致,所得税会计没有产生的必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会计和税收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许多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与一体化。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会计上的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可以分离。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两类,其中暂时性差异又分为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 性差异。在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规定以及许多相关的文献中,均将暂时性差异等同于时间性差异,实际上,时间性差异仅是暂时性差异的一种,两者的区分是有必要的

一、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联系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两者的内在联系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税法与会计确认某项收入或支出的时间不同,则必然产生一项时间性差异,同时也会使一项(或几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额,即产生一项暂时性差异。从理论上说,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由于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计入应税收益和计入会计收益在时间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发生在某一时期,但在下一期或若干时期内可以转回,经过若干时期的转回调整,差异便可以消失。

例1:甲企业于2001年12月31日购入一台机器设备,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均为10万元。该机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会计上采用的年折旧率是10%,而按照税法规定的年折旧率为15%。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两种方法比较如下:

利润表债务法(时间性差异):2002年会计计提折旧1万元,2002年计税折旧1.5万元,2002年产生0.5万元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则当期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0.15万元。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2002年末,该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9万元,计税基础为8.5万元,2002年产生0.5万元应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0.1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上例可以看出,在某些事项的会计处理上,利润表债务法(时间性差异)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二、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1.两者对差异的确认不同

一般而言,利润表项目的变化,无论是收益的取得,还是支出的发生,都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直接相关。但是,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却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因此,某些从利润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

例2:乙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120万元。

从利润表分析,乙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20万元,在当期发生,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应该调整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是永久性差异。但从资产负债表分析,乙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为120万元 ,因此乙企业发生的是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包含的范围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

时间性差异都存在与其相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但有 的因为个别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方法比较特殊,所以这些时间性差异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暂时性差异。除个别特殊情形外,一项时间性差异都存在一项(或几项)对应的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因为存在其他暂时性差异,所以按暂时性差异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不一定配比。

例3:丙企业在2002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设备一台,确定的价值为150万元。假设无其他引起差异的事项,丙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无残值。每年会计利润为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较如表-1,表-2所示:

表-1

利润表债务法

单位:万元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税前会计利润 300 300 300

应纳税所得额 350 350 350

异 -50 -50 -50

表-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单位:万元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设备的账面价值 100 50 0

设备的计税基础 0 0 0

累 计 差 异 100 50 0

可见,此例中的差异即属于其他暂时性差异。运用利润表分析,丙企业在3年中,每年都存在50万元的差异,而且始终存在,不能发现该差异的转回,会将其误认为永久性差异。只有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分析才能找出的确存在暂时性差异,并确认差异的转回。

参考文献

1、孙晓立. 2006.浅谈暂时性差异的涵义及引入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必要性.沿海企业与科技,2

第2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暂时性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3日

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不同,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存在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由于永久性差异可以按照税前会计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就可调节为应税所得,然后按照应税所得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负债,从所得税会计处理角度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仅仅在于计算确定应税所得阶段,在对所得税的会计账务处理阶段不存在摊提调整问题。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新所得税会计中新出现的极其重要的暂时性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界定

(一)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间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

(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二、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存在的区别

(一)理论基础不同。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基础是收入费用观;暂时性差异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和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而新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通过资产与负债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

收入费用观下,会计主要关注收益表要素的定义,把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作为准则规范的首要内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收益确定的副产品或过渡产物。收入费用观要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准则制定过程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与计量。

资产负债观是指以资产、负债的概念为基础和核心,定义利润及其构成要素,企业中所有存量的变动是其增加经营活动成果的最好且唯一的证据。它把会计看成一种计量资产和负债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定期和经常地估价来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乃至整个企业的价值。因此,认为企业净资产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业的主要指标,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加以反映,损益表的确定仅是计价过程的一个副产品。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强调全面收益,收益由净资产的期初与期末余额之差产生。资产负债观认为收益的本质是某期间净资产的增加,不考虑交易或非交易,只要引起净资产变动就确认收益,所有者的投资及对其分配利润除外。它不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要求资产和负债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强调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应当着眼于资产与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述。

二者在具体会计处理中的一个显著差异就是对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或派给业主款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收入费用观则直接确认已实现的每笔收入和费用,进而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而言,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变化的影响,确保了企业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真实准确,从源头上理清该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为确定某一期间流量概念的收入和费用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最终采用一种财务报表使用者易于理解的方式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提供的收益总额信息相关性强;而收入费用观由于强调配比原则的运用,因此可以得到收益的明细数据。

(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不同。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时间性差异可以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选择一种方法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针对暂时性差异,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结果,从而主要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因此主要注意的是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要求确认的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三)账务处理不同。如果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分录表示则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在这种处理下,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未来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直接按照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作为本期的所得税费用。

如果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会计科目除了“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外,还设有“递延税款”账户。递延税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金额。在递延法下分录为:

借:所得税

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这种方法下,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是付款的义务。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确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做调整。因此,对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用原有税率。而损益表债务法与递延法的最大区别是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要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做调整,而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仍然采用新税率。

对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包括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的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乘积确定)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两者的联系

(一)差异范围上的联系。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暂时性差异并不是完全和时间性差异没有关系,两者还存在着相应的联系。从范围上看,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广泛,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又有一些情况下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例如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分配全部利润;购买式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做相应调整等。可见,有些暂时性差异并非都是时间性差异。

(二)在核算思想上的联系。在核算思想上,旧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收入费用观,而新制度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但不论是旧所得税会计的收入费用观,还是新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观,两者最后在报表上的披露还是存在联系的。这种联系可以体现在以下的等式中:

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利润

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扣除与投资者有关的事项)=利润

资产的变动-负债的变动(扣除与投资者有关的事项)=利润

本年利润=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接受投资+分配投资

随着会计计量属性的不断发展,收入费用观已经不大适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因此侧重于资产、负债确认和计量的资产负债观孕育而生,因此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最根本的区别是源于计量属性的不同和确认基础的不同。一旦计量属性和确认基础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的要求一致,那么不论是收入费用观还是资产负债观,两者就不会出现差异。因此,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也是存在密切联系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卢晓桦.资产负债观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J].财经纵横,2011.9.

第3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以分析暂时性差异为起点,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因此,剖析暂时性差异是研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

一、暂时性差异的涵义及解析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有关资产、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计税基础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应归属该资产、负债的金额,即资产与负债的实际价值。

计税基础对资产而言,是指资产将来处置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如: 企业取得货币资金捐赠10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即计税基础为0,因此产生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计税基础对负债而言,是指负债账面价值扣除未来支付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如:某企业2006年12月因违反政策被罚款10万元,尚未支付,会计上确认为负债,账面价值为10万元,按税法规定这笔罚款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万元-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0=10万元,暂时性差异为0元。

另外,对于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属于暂时性差异。例如: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80万元的筹建费,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即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而按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后5年内分期抵扣。以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第1年为例:当年可税前扣除16万元,未来可税前扣除64万元,计税基础为64万元,暂时性差异为64万元。

暂时性差异按照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增加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具体表现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如:企业计提违约的预计负债50万元,税法规定将来实际发生赔偿损失时可以税前扣除,则该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50万元,计税基础50-5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可抵扣金额,即减少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具体表现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如:2007年初企业购入某项设备原价为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和税法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7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万元;2007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设备可收回金额为44万元,则其账面价值为: 50-5-1

=44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 50- 5

=45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万元(45-44)。

二、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关系

实务中,人们往往难以区分三个差异,只有弄清三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从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中摆脱出来,更好地理解新的会计准则。

(一)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确认、计量、报告的依据不同,二者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按照差异对会计报告的影响期间划分,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益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不会影响以后各期的收益,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财务调整处理,各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相同。

暂时性差异具有时间性,也就是说随着时间推移,该项差异会消失。这是与永久性差异根本不同之处。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

关于二者的关系,目前有两种误区:一是把二者混为一谈;二是认为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二者既有联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二者的联系

会计收益可以用收入减支出来计量,也可以用净资产来计量。若不考虑企业所有者本期追加投入的资本和企业本期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企业本期的会计收益等于期末净资产减期初净资产,而净资产又是资产减负债的结果。这样,原来的时间性差异(按税法确定的收入、支出与按会计确定的收入、支出的差异)转化为暂时性差异(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与按会计确定的资产、负债的差异)。

实务中,如果税法与会计确认某项收入或支出的时间不同,则必然产生一项时间性差异,同时也会使一项(或几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额,即产生一项暂时性差异。

2. 二者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时间性差异着眼点是利润表,从收入或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此类差异。暂时性差异着眼点是资产负债表,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2)侧重不同: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可以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够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它可计算其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3)范围不同:暂时性差异包含的范围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两类。时间性差异是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而其他暂时性差异是因其他原因而使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例如:①初始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不相同的事项或交易。②并购成本根据购入的可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可区分的资产和负债,但计税时不作对应的调整。③资产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④合并产生的商誉。⑤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权益的账面金额与投资或权益的税基不同等等。(4)性质不同: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当期差异,暂时性差异反映的是累计差异。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必要性

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而且包括了所有的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缴纳过程,能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

第4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一)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概述企业资产负债表内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其经济实质划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分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负债表经济实质划分如下:(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据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主要由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两方面内容。(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依据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主要由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两方面内容。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并确认为递延所得说资产。主要项目如下:(1)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初始价值一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抵扣等不同特点,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额。若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则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由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经济实质是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可以少缴的所得税额。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该进行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价值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一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税法规定无形资产不存在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情况,资产减值损失不可抵扣。(3)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人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但不计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为初始价值。若变动后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其他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项目,若公允价值的变动值税法不确认,则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则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项目如下:(1)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若税法要求企业的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才予以确认,所以在未来会计期间其全部可以抵销。若税法不要求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则按照相应会计方法处理。(2)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与预计负债相同。(3)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税法规定中的可抵扣金额部分,具体根据税法要求实施。(4)其他负债。罚金和滞纳金等其他负债由于在税前不可抵扣,所以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项目如下:(1)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初始价值一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抵扣等不同特点,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额。若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由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经济实质是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该进行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价值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一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税法规定,无形资产不存在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情况,资产减值损失不可抵扣。(3)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但不计入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为初始价值。若变动后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其他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项目,若公允价值的变动值税法不确认,则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项目如下:(1)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若税法要求企业的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才予以确认,所以在未来会计期间其全部可以抵销。若税法不要求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则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2)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与预计负债相同。(3)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税法规定中的可抵扣金额部分,具体根据税法要求实施。(4)其他负债。罚金和滞纳金等其他负债由于在税前不可抵扣,所以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一般情况会计处理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在借方,则相应地同等金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贷方。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在贷方,则相应地同等金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借方。(1)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下的会计处理: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2)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小于技术基础下的会计处理: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某公司在2006年购入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21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要求按照年限总和法计算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思路:先依据会计要求计算该设备不同年度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税法要求计算该设备不同年度的计税基础,最后根据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核算如表1:

2007~2012年度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6250

贷:递延所得负债

6250

借:所得税费用

37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750

借:所得税费用

1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25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750

贷:所得税费用

375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6250

贷:所得税费用

6250

第5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合并方式可以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

本文讨论,由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是如何确定的;何种合并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何种合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怎样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确定,取决于此项合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以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并以此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这个公允价值,是指合并方所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也就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确定

关于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文件提出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两种不同的方式。所谓特殊税务处理,俗称“免税合并”,即股权转让方不确认转让损益;受让方其所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保持原来的计税基础不变。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在一般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合并企业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所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采取特殊税务处理的,必须同时符合5项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税、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被合并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要求(不低于75%);合并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达到规定要求(不低于85%),而且规定,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取得股权支付的原股东在企业合并后连续12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合并后连续12月内,不改变涉及的相关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不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应采取一般税务处理方式。

三、控股合并形成暂时性差异的情形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可以有四种组合:

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二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只能采取一般纳税处理方式;三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是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四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且也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

首先分析第一种组合,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在此情况下,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的是所享有的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而其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由此,合并前与合并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没有发生变化,当然就不会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

第二种组合,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不具备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例如,合并对价采取的是非股权支付方式,即是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资产支付的。那么,就必须采用一般税务处理方式。一般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而其账面价值,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以享有的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从而产生了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公允价值)的差异。

第三种组合,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是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例如,合并对价全部以股权支付,并且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按其公允价值确定的,而其计税基础,保持原来的计税基础不变,这样就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第四种组合,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且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二者的价值量相等,即都是公允价值,那就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

从以上分析,只有第二、三两种组合,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从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四、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一般税务处理”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第6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一、不予“递延”处理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交易或事项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相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会得到税法的认可。但随着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以及公允价值适用范围的可能拓展,而税法又没有跟进或调整的情况下,这种差异的存在就显得比较正常,甚至还有可能增加。例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并不是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而是按持股比例计算所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还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以及被百分之百控股合并的公司,前不久我国刚刚的解释公告指出,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可以根据评估后公允价值加以调整入账,等等。这些都可能造成相关暂时性差异,至于为什么不确认由此造成的所得税的影响,社会流行的权威教科书,如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及CPA考试统一用书《会计》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如果确认该类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则将有违历史成本原则,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至今仍有很多人对此半信半疑。比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上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的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这一交易事项从会计角度看,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而教科书上几乎都要求确认暂时性差异,只不过同时调整的不是所得税,而是所有者权益。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去看待,一方面,这种处理规定的合理性在于相关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不应当受到所得税的影响,这有助于维护其原有计量属性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准则相关规定及其措辞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尽管列入了所有者权益,但从国际流行趋势来看,它已经被视为包括传统利润在内的综合收益的一部分,并且通常会最终转化成当期损益,比如上述所有者权益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应转作投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和直接计入损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归宿都是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对暂时性差异影响的确认与否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和计入当期损益应当保持一致,而且在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方而,不要也不必去“干扰”相关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时所允许采用的计量属性。

搁置上面完全可能平息的争议,如果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按规定没有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而相关资产、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折旧、摊销等而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时,那么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要不要确认呢?答案几乎可以肯定,即同样不应当予以确认。例如,对于企业的内部研发,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为无形资产,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这意味着未来期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高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50%,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该交易事项(不属于合并)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利润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并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随后在无形资产逐期摊销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需按照会计摊销额的50%加计扣除,就如同准则改革之前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永久性差异,它影响的只是应交所得税,而自始至终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随后的资产负债表日要当心某项暂时性差异的初始入账情形,以避免断章取义的判断和想当然地确认相关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二、非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后,相关会计损益允许在以后期间税前抵扣,或者说会计上由于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有关项目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依然能够确定其未来可抵扣金额(计税基础)的,这部分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的项目同样构成应纳税或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正常情况下也应当确认其所得税影响。新税法下的一个典型事例就是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递延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对于这些费用支出,会计上并没有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加以确认,可以权当其账面价值为0,超出税前列支标准而递延到以后年度继续抵扣的部分,可以视为账面价值为0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条件时就可以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际上,我们大可不必如此机械硬套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毕竟,一个明摆着的事实就是,企业能够根据超额广告费支出而合理预见在随后期间享有税前抵扣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会计对于这个事实无动于衷,显然不符合其一贯遵守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有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等质量要求。类似的还如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销售退回),相关损益被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而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不做调整,但应作为随后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一项暂时性差异并可以形成明显的未来纳税预期,在正常情况下也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体现或进一步增强这类信息的预测价值。

三、不具“暂时性”的暂时性差异

通过新准则和新税法有关规定之间的比较,大家不难发现,对于按照权

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或净损失而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通常并不发生改变。单纯就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资产而言,的确存在一种暂时性差异,这里把它当作一种“疑似”,需留待进一步观察。首先,暂时性差异的一个基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暂时性”或“l临时性”,即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可以转回,而对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企业准备长期持有,则该投资成本的调整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不大可能转回,因而也不会产生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此,在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有之义)的情况下,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当然,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而拟在近期或寻机出售,因权益法而造成的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应当作为递延处理。其次,我国新税法同时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企业而言,在实际分取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权益法下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再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不用缴纳所得税。因此从整体上去把握,根据权益法予以调整的这部分投资差额在持续持有的较长期间内不会产生纳税影响,进而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这个问题说明,如果仅仅就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进行孤立的、片面的简单比较,有可能产生错误的认识和信息。

四、应予谨慎确定其纳税影响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7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发生与转回;会计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

[例1]甲企业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6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份。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00万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100万元,税法上规定双方税率如果相同,该投资收益不计入纳税所得;如果税率不同(即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取得投资收益当年不计入纳税所得,实际分得现金股利当年要计算交纳所得税,甲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乙企业的所得税率为0。

会计处理如下:

(一)2007年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有差异,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实现了净利润与分派现金股利)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

贷:银行存款60

2.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100×20%)

贷:投资收益20

3.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利润总额=20(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20-20=0(万元)

6.应交所得税=0×25%=0(万元)

7.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20×25%=5(万元)

8.所得税费用=0+5=5(万元)

9.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

应补交所得税=来源于被毅然决然企业的利润或股利/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双方税率差

=20/1-0%×(25%-0%)

=5(万元)

(二)2008年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借:银行存款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100×20%)

2.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Www.lw881.com

3.利润总额=0(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0+20=20(万元)

5.应交所得税=20×25%=5(万元)

6.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发生额=20×25%=5(万元)

7.所得税费用=5-5=0

8.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会计上2007年计入利润总额,确认了所得税费用,而税法上在2008年计入纳税所得交了所得税,会计计入利润总额与税法计入纳税所得不在同一会计年度,但从两年的角度来讲,双方却没有差异,因为此差异是暂时的。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与转回(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产生的亏损)

[例2]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乙企业当年发生净亏损30万元,2007年又实现了净利润30万元,甲、乙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

(一)2006年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

贷:银行存款100

2.借:投资收益12(3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

3.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利润总额=-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12+12=0(万元)

6.应交所得税=0×25%=0

7.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12×25%=3(万元)

8.所得税费用=0-3=-3(万元)<0(在贷方)

9.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

贷:所得税费用3

(二)2007年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2.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利润总额=12(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12-12=0

5.应交所得税=0×25%=0

6.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12×25%=3(万元)

7.所得税费用=0+3=3(万元)>0 (在借方)

第8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 投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和《》(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不仅推动了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促进了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直接影响。下文中笔者从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着手,分析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长期股权投资适用《》的前提,并且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 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如果预期创业投资企业未来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该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仅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额,还包括满两年后可以抵扣的投资额的70%。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因为编制合并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被抵销,由被投资企业的相应报表要素替代,既然长期股权投资都不存在,当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是从投资企业而非企业集团作为报告主体来考虑,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论是否会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确认,都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合并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因此,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不相等的,存在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调整其计税基础;但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为了提高信息质量,其账面价值很可能调整,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产生以下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该部分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被税法认可,但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经计提的对应的减值准备。因此,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小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差异。

2.“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股利分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和对不属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下简称“对非三类企业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的累积净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成本保持不变,这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计税基础不变而账面价值改变”的暂时性差异。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投资企业取得的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增加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企业未来转让此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仍是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其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未来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抵扣的金额仍然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这导致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因初始确认资产或负债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

如图1(引自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es A guide to ssap12 revised exhibit 8.1.1)所示,当一项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

图1列示了与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要点,但仍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符合条件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其后续计量时,需要补充确认其与初始确认阶段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么?虽然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1条没有明确说明,但IAS 12 Income Taxes (revised 2000)第22条规定,即使在该项资产或负债后续计量时仍不确认初始确认某项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该项规定值得借鉴。

分析图1可知,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以下情形不确认所得税影响: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3)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股利分配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其中,(1)(2)项是由于初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且未影响利润表和应纳所得税而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第(3)项是由于初始确认“应收股利”,并且未影响利润表和应纳所得税而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2.因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除“损益调整”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转回外,其余部分也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但是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通常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是不一样的,不是为了短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投资企业可能基于长期的经营战略,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仅没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打算,甚至在能够控制或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时,也不要求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转回,为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不确认此类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准则,当投资企业预期未来不会转让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投资企业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希望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准则规定,除上述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外,暂时性差异应当按以下原则确认所得税影响:交易影响了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交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控股合并而言,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是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被投资单位的相关资产、负债,它们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由于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经抵销,不存在确认所得税影响的问题;对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被投资单位已经撤销,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当然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只会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1.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的所得税影响

当不属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时,与长期股权投资提取减值准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别影响了“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2.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暂时性差异

当不属于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范围时,“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仅影响了所有者权益,因此,应当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是看投资企业未来是否有可能处置该项投资资产,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意图的主观判断。为了减少业务处理的主观性,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建议我国能够出台更加具体的与投资相关的所得税处理规范,而且笔者相信这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

[2] 国家税务总局./chinatax.gov.cn/,2008.

第9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 自行研发; 无形资产; 资本化支出; 差异辨析

笔者对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262页[例15-3]中有关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支出部分会形成暂时性差异有着不同的看法。

实例:甲公司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8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与税法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均为10年,税法规定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中,形成费用化的支出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资本化的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下面将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初始确认无形资产时就确认一项暂时性差异(见表1)

 

二、初始确认无形资产时不确认一项暂时性差异(摊销时再确认一项暂性差异)(见表2)

从上述表1、表2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十年摊销完毕,企业计算利润额与税法计算纳税所得扣除的摊销费用均为100万元,并没有体现出税法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可以清楚地看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方式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也就是按照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税法之所以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研发行为,减轻自行研发无形资产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由于企业将其计入发生当期损益,所以税法允许加计在当期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由于企业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计入摊销当期损益,所以税法允许在摊销期间分期加计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扣除的研发支出与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研发支出始终存在一种差异,此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为此笔者认为,此差异应属于永久性差异,而不应将其确认为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