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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精选(九篇)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第1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论文关键词 创业板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法律规制

肇始于美国的股权激励制度被视为上市公司给其高管的“金手铐”,一直以来对吸引和留住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刺激作用。据wind数据显示,自2010年4月探路者在创业板第一个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来,整个创业板市场共有约102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或拟订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可见,创业板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热情高涨,但显现出来的问题也不少,高管激励后辞职套现的现象频发。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有何正负效应?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如何确定?如何有效规制股权激励,以切实有效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现实思考和回答。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内涵

股权激励就是通过员工持有公司或者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结合起来。这种激励机制旨在建立一种模式,使得经营者、员工以及企业之间存在约束机制。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吸引优秀的人才和投资人。与其他激励方式相比较,股权激励的时效性较强,对员工的激励作用较多,且能很好地整合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考察各国创新型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我们发现,目前国际上运用较多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ESOP)、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延期支付计划等。其中,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属变通办法,股票增值权则激励效果较差且需要大量现金支出。因此,目前采用较多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具有以下正面效应:

1.能够激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通过给予公司高管一些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将公司的利益和高管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公司高管有了积极的预期,将极大地激发高管为公司谋发展的动力,而不是简单的辞职套现,从而防止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一旦得到行权或解禁,公司股权得到稀释和分散,股权集中化得到缓解,公司治理机构得到改善,从而提升了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进而董事会的结构也得以改善,独立董事得以真正独立的行使权利,这极大地消减了“一股独大”产生的弊端。

3.有利于整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源,提升公司的人力资本价值。股权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大量的创新型人才,人才的优势就是公司的发展优势。其次,股权激励机制还能抑制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提高了公司运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增加公司的利益以及提升公司的人力资本价值。

(二)负面效应

股权激励确实有着诸多正面效应,但如果不加以有效规制,也会产生较多负面效应:

1.股权激励收入占薪酬比重过大会诱发新的道德风险。有些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会使得高管的股权激励收入远远大于薪酬。这种方式将股票期权与高管的利益紧紧挂钩,就会使得股价越高,高管的利益越大,势必诱发高管道德风险,美化公司业绩,粉饰公司财务报表等事件就会发生,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2.如果股权激励机制运用不当,会使得股权激励与公司长期业绩目标脱钩。股权激励的初始目的是通过给予高管股权期权促使高管和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降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但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方向。如一些公司在出台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当股市处于牛市背景下的时候,即使公司相对于同行业来说表现很差,但是管理层也能从股票期权中获得利益,但是这种利益获得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关。此外,很多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其股权激励的后续约束规定很少,使得公司高管能很自由地转让激励的股权套现,背离股权激励的初衷。

3.股权激励将导致利润操纵、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问题频发。为了获得行权,公司高管将有动机通过操纵公司利润来实现其目的。在实践运行中,具体行为表现为:行权及授予条件、计提奖励基金、追求短期利润,选择高风险投资、制造稳步增长的业绩。其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及外部投资者而言都是重大利好信息,很多时候,公司高管和相关合谋者利用股权激励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价,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三、创面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制缺漏及对策分析

(一)规制缺漏

层出不穷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显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恰恰正是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强化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一直以来是各国证券立法者和监管者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推出创业板时,除了强化《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规制效能外,还先后出台了众多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但仔细考察后发现,现行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1章第9节中,并没有明确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可见,对于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制存在着很多缺漏:一是立法滞后和缺失。创业板市场本来存在的潜在风险比较大,加上股权激励存在的不完备性,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立法滞后和薄弱,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专门立法。二是股权激励的非法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虽然现有规定要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没有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相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非法信息披露难以得到应有惩处。三是规制方式和处罚缺失。如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进行股权激励进行规制监管,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目前都存在漏洞和缺失,这给监管带来巨大风险。

(二)规制对策

面对前文所述的规制缺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强化和完善:

其一,推进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立法规制。针对立法滞后和相关制度缺漏,当前必须加快专门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立法,制定专门规则来 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存在较多不同,尤其是在创新性方面,因而其对人才的要求较其他公司更高,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与主板、中小板要有所区别,这就要求推进其区别化立法。

其二,严格限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和行权条件。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哪些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其激励的对象范围必须在相关规则里严格限定,避免各上市公司各自为政,混乱实施,从而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正面效应发挥。目前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应限定如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确认的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次,对于股权激励给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或解锁的条件必须通过法定规则加以限定,严格规定行权的时间、行权股权或股票的数量、比例等,防范内部人通过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三,强化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行使都是由公司管理层掌控,而激励的对象又大多为公司管理层,因此股权激励的正当性、合理性只有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来确认和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确保管理层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得以妥当实施,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操纵行权价格。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有可能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隐瞒自身的利润,从而达到打压股价的目的,而等到股价将到最大限度的期权认购成本时就把之前所隐瞒的利润挪移到当期行情,从而促使股价提升,这样一来公司高管将获利不菲;甚至不排除公司高管利用职权之便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支持或者其他的虚假行权,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及时、全面地信息披露尤为必要,这些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以及接触锁定、虚假行权等重要环节的信息披露等。为防范虚假行权,应对激励对象的现金认购行为进行充分披露,实现对整个股权激励的监督。

其四,改进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的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拟订股权激励计划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会计、法律服务,必要时还可以独立聘请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如果这些提供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发表虚假或者误导意见的话,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见,这些中介机构也是股权激励的重要监管力量。因此,从强化监管来看,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应加以监控,防范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被收买而提供虚假的意见。同时,引入中介机构评级分类制度,利用惩罚机制加引导机制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加以监管。

其五,健全和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机制跟进。在税收机制上,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颁布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通知规定,因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缴纳相应个税,并详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但仔细考察发现,根据该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比较早,关于股权激励延缓纳税的优惠政策目前也仅针对高管。这种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众多股权激励对象只得通过集中出售股票来获得资金去缴纳税款。显然这严重背离了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目的,也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对该税收政策进行适当修正:一是借鉴美日等成熟资本市场的普遍做法,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将时点调整为实际出售时,即股票实际出售以后,获得激励的人员才需要纳税;二是扩大纳税优惠的适用对象,高管以外的普通员工也可享受纳税优惠。

第2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股权激励发逐渐取得了相关企业的青睐和重视,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方式,同时,股权激励也是适合现代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手段,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方式去鼓励经营者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本文将主要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提供一些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问题与对策

引言: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其发行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性的权益对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的长期性鼓励制度,据实践表明,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切实可行,而且相对有效的企业鼓励机制,今年来,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股权激励制度也取得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大部分上市公司肯定了股权激励制度并予以实施,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在今后的股权激励制度实施过程中仍需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

(一)股权激励的含义

股权激励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以股权的形式向公司的管理者或工作人员分配企业收益,使管理者同时承担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角色,这样有利于管理者将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从而实现公司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收购、复合型等等,其中我国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是股票期权模式,股票期权模式不要求激励对象实现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而是授予激励对象将来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没有任何的先进支付,因此激励成本相对较低,其所面临的风险也较低[1]。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

从目前来看,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更多的使用股权激励,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希望通过这种激励方式来实现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进而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通过稳定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和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都是直接任命的,其行为和薪水都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制,所以,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加大。

从股权激励的实施行业开看,电子信息行业实施的较多,而且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其次就是机械、设备、仪表类的行业较多的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医药、生物制药行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有13家企业,仅次其后的是电子业,其他行业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实施此激励政策,总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业分布相对广泛,而且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尝试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来带动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相对单一

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收购、复合型等等,在这些股权激励的形式中,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形式过于单一,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会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形式,可见相对于国外的一些国家,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形式都相对保守和单一,而国外的许多国家都不断的在尝试和运用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来鼓励来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还会挖掘和使用新型的股权激励模式来实现企业的升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应用和实施还有待提高[2]。

(二)监管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最初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国有企业组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有企业才不断发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选择上市,在上市后大多数企业都选择了股权激励制度来推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盲目的选择股权激励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自主性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限制,同时,由于初期国有企业在股权激励中形成的一些监管制度不适合民营企业的运营机制,因此使民营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制约。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公司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监督约束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在一些固定形式下制定相应的股权激励条件,同时,过多的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了激励条件的限度,一般在制定激励条件时都会较低,甚至达不到公司最初的业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股权激励政策是无法达到激励作用的,同时也不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股权激励制度只是成为了公司管理者获取短期收益的工具。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环境

目前,随着股权激励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青睐,一系列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法律环境也相应的有所改善,但是,我国仍然缺乏一个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保障股权激励的实施,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股权激励的授权主体、股权激励的对象、股票的来源、经营者中途撤股,购买股权的数量极其比例等方面都需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去确保其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行,同时,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关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去保障经营者持股的合法性,从而充分的调动上市公司管理者的积极性,最终实现上市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而且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够完善,与此同时,新法律法规与原有规章制度之间还存在一些争议和矛盾,这种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和矛盾性更加凸显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约束机制

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公司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我国上市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规范公司的内部结构,并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层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降低公司内部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一个完善和健全和内部治理结构,从而促进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同时要不断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内部结构监督和管理机制,并总结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初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股权激励制度,当然,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要不断推陈出新,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内部监管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有效的实施股权激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结构都不尽合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有待提高,其所能起到的制约和监管作用还有待完善,所以,还要改变独立董事的引进方法,适当增加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从而建立健全公司监管机制和约束机制,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二)实现多种股权激励模式相结合

目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会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形式,在经济危机之后,这些上市公司也逐渐认识到实施传统单一的股权激励模式的局限性和不利之处,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很多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经常达不到行使权利的条件,使众多上市公司不得不选择停止使用和实施股权激励,由此可见,结合并实施多种激励形式的重要性,同时,还要不断尝试和探索新型的股权激励模式,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稳步发展。一般来说,一种新的股权激励模式,不管其实施效果的好坏,对于上市企业来说都是一种进步和创新,只有在股权激励的道路上不断地探索和发现,才能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和进步,发现问题并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稳步发展[3]。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股权激励的对象、股权激励的授权主体、经营者中途撤股、股票的来源,购买股权的数量极其比例等方面都需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去确保其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行,可见股权激励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改善,新法规的出台也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但是,新法规的出台也造成了诸多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为法律法规的正确使用到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所以,要不断致力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引发的潜在风险,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调整去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努力使股权激励的方案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同时,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并尽快完善包括税收、会计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修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规定[4]。

结语: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形成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的共同体,同时,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有效抑制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从而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所以,要积极完善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促进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曹晓雪,杨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通讯,2012,05:36-38.

[2]李赞.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及对策——基于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研的分析[J].管理观察,2014,28:73-74.

[3]王雪,张恒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09:47.

第3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摘要:股权激励最早起源于美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薪酬模式,在全球众多上市公司中推行。我国因公司制起步晚,市场经济发展不健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和业绩水平并未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现代激励理论,股权激励是一种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有效激励方式。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的长期发展愈加困难,所以对于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研究

一、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源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1952年,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大部分薪水被高额的所得税“吃”掉,辉瑞制药公司发明了股票期权。1956年,美国的路易斯·凯尔索等人设计了“员工持股计划”,拉开西方成熟市场推行股权激励的序幕。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机制,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赋予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均等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避免在股东对经营者监管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经营者为自己的利益而背离股东利益的情况。目前在全球工业企业500强中,超过400家已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

在我国,股权激励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以及此后的工会代持股和员工持股会持股等制度。最初的职工持股制度是自发创立的,是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的公有制基础上的。2005年5月起,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方案,将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随后《公司法》《证券法》等重要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为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进一步扫除了障碍。

二、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国外应用广泛。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包括: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改善员工福利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凝聚力;合理避开税收、减少企业经济负担;拓展融资渠道等。

我国需要采取措施对股权激励制度加以完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产权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健全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可靠手段,应得到重视。股权激励的实施是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辅相成的。从企业性质角度及股权结构层面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其选择股权激励的动机更大;对企业而言,股权结构的集中状况,会直接影响到其对股权激励机制的需求度。站在企业管理角度看,缺乏健全管理结构的企业,其选择股权激励的动机更大;由于股权激励效应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特征,年轻的企业高管选择股权激励的动机更大;作为现金薪酬较高的企业,为解决管理者缺乏工作积极性问题,通常也会选择股权激励。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最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据2013年度《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统计,2013年共计158家上市公司公告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比2012年度增长30%。截至2013年12月,上市公司中先后已有524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梳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呈现以下特征:

1.股权激励受高科技行业青睐,民营企业居多

因中长期激励方式能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在一定时间内能有效留住人才,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较多采用中长期激励。从行业看,目前信息技术、房地产等典型技术密集、人才流动较高的行业较常使用中长期激励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此之前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医药、信息技术、电子三个行业的企业占40%左右。说明股权激励对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性,此外,民营企业因面对自身发展,对人才的吸引、保留和激励提高了要求,成为长期激励的最主要实施主体。

2.股权激励范围集中董监高层级

激励对象有以下几类: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是相对多数公司主要激励对象。但公司独立董事;证券交易所近三年内公开宣布的不当人选;中国证监会近三年内处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不得担任企业高管(董事、监事等)的人员,不包括在激励对象中。

3.股权激励模式主要以期权为主

根据对股权激励理论基础的分析,我们通常把股权激励模式分成股票激励和期权激励。股票激励中包括限制性、虚拟及业绩三种股票激励方式,它们的特点是不管股价如何涨跌,经理人的报酬都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挂钩。期权激励中包括了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两部分,它们的特点在于:行权价低于股票价格时,经理人的报酬与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挂钩,行权价高于股票价格时,经理人无收益也无损失。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位居第三,而业绩股票、虚拟股票等激励方式所占比例很小,效果最差。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舶来品的股权激励,在我国引入后和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接中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股权激励难以平稳、健康发展。

1.股权激励模式单一

我国上市公司模式主要集中在股票期权模式。从某种程度讲,证券交易市场股票价格的涨跌都会影响高管人员薪酬。因此,企业的高管人员比较关注股票价格的涨跌情况。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宏观经济的变化状况以及行业景气度,都会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所以,当前股票期权行权价这种模式,无法将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充分反映出来。

2.缺乏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属于弱有效市场。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偏低,投机色彩过于浓厚,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庄家炒作、金融政策变化因素影响较大,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股票期权也难以达到其应有的激励效果。此外,我国的中介机构存在一些问题,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未将企业的实际业务活动有效反映出来。这些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也无法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真实反映出来。这种情况既制约了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实施股票期权制度。

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控制以及运作的机制与规则。要想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就应该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基本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当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成的,其中存在明显的国有股独大现象,致使股票期权计划无法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4.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措施滞后

股权激励涉及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费用化与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等一系列问题,要想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离不开这些相关制度的配合。然而,目前与股权激励相关的配套措施仍然相对滞后。

五、改进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1.实现股权激励模式多元化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比较单一的问题,建议引入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模式,增加企业的可选择性。新的股权激励模式可以将公司、行业和市场行情的因素考虑在内,将这几个因素在股票期权的价格中各自设定一个权重,使行权价格在行权期内可以有一个调整的方式,这样管理层的薪酬更实际,更具有激励价值。

2.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弱式有效,股票价格不能有效反映企业业绩,股票市场违规操作现象严重。由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健全、期权期货市场的功能不齐全等,增加了推广股票期权制度的障碍。其一,证监会、审计部门要重视监管上市公司的工作,加大力度查处公司在股票市场中的违法违规操作,严厉惩处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以及非法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上市公司行为。其二,加大力度监管股票投资者的买卖行为。重点打击联合坐庄等操纵股票价格行为;还要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引导人们深入理解投资。其三,加大力度监管中介机构。不定期审查为股民以及上市公司服务中介机构行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同时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完善。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主要应从制度建设和法规建设上进一步约束经理人的决策行为。首先,要建立独立董事会,规范董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其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授予股权、行权价格、行权时间和终止条件等进行科学规定;最后,对股权激励机制要进行有效管理。

4.完善配套制度,保障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取得更进一步发展,需要在股权激励的会计、税收制度方面不断完善。在会计制度方面,要完善会计相关规则,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税收制度方面,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应该适当延后,可考虑将股票期权的纳税时点由行权时改为实际出售时。另外,还应对企业的股权激励费用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发生重复缴税的问题。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等问题制约了股权激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不断完善的重要方向。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日渐成熟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自律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股权激励的认知也逐步成熟。上市公司可以积极尝试股权激励,通过股权激励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恽敏.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猜想[EB/OL],yingyu.100xuexi.com,2005 年7月28日.

[2]梁小民.股权激励水土不服[J].中国新闻周刊,2009(3).

[3]张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EB/OL],chinaacc.com,2012-12-03

[4]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M].管理世界,2009(9).

[5]唐清泉,夏芸,徐欣.我国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与研发投资——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1(1).

[6]谭小红.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

[7]娄贺统,郑慧莲,张海平,吕长江.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规定与激励效用冲突分析[J].财经研究,2010(9).

[8]陈文东.浅谈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6).

第4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出现的背景

所有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股东委托经营管理层进行资产与业务的运营管理。股东与经营管理层的追求目标存在不完全一致性,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希望企业股权长期价值的最大化,经营管理层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开始利益博弈,导致企业委托成本问题出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有权不断趋于分散化并且与经营管理权分离趋势的加快,企业委托成本的冲突日益严重。

股权激励是解决股东层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股权激励是指企业职业经理人和核心员工通过持有一定形式和一定数量的企业股权的形式,来分享企业红利(剩余索取权)以及通过企业所有权价值套利(股票交易),从而获得企业中长期企业价值的一种激励行为。股权激励的核心是通过经营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建立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基础,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转化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出现第一个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践。截止目前,股权激励已经发展了60多年。在全球500强企业中,已超过85%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推进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也被认为是目前实施效果最好的企业激励机制之一。

二、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

2001年-2005年的大熊市使得中国A股证券市场的资本市场功能丧失,就整个A股市场来讲,当时在激励机制方面较为普遍的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存在股东利益的不一致性。同样作为公司股东,不能流通的大股东和能够流通的小股东,在当时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股权设置下,利益不能得到统一和协调。在契约理论下,公司制度的主要矛盾是拥有所有权的委托方和拥有经营权的方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我国当时的情况下,却表现为委托方自身的矛盾。大股东独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如何激励经理管理层更好地为上市公司服务已成为次要矛盾,实质上是大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为其自身的利益服务。

2.经营管理层的薪酬结构单一,缺乏长期性激励机制。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比较单一,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是工资、年终奖金和分红等固定薪酬,激励周期较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高管们的收益之间呈现出弱相关性。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高管人员可能会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当期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却可能威胁了企业的长远利益,损害了股东的未来收益。

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建立起股权平等的制度基础,推动市场的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其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形成理性的定价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接近尾声,为了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证监会适时地出台了《试行办法》,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止2014年8月,已经有460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从实践情况来看,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取得了以下成效: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②建立了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③激励了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了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④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⑤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⑥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公司的竞争力。

从证券市场表现来看,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股权激励实施之初,提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受市场追捧。在二级市场上,股权激励概念成为推动个股上涨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得到内在统一,股权激励将有效弱化委托――机制问题,给经营人员带上“金手铐”,把他们的利益紧紧地同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捆”在一起,减少短期化行为,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作为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无疑会得到市场的认可和追捧。

以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将股权激励机制常态化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而言,2009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分别推出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从已经行权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效果来看,实现了股东、公司、员工的共赢。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2009年的11.4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41.68亿元,年度业绩复合增长率达到38%;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由2009年的14.89%增长到2013年的28.81%;公司市值由2009年1月1日的120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2月31日的530亿元。

三、中国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要点

就股权激励事宜,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来源、激励方式、实施程序等进行明确,后续在实践中又陆续《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三个文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股权激励在A股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引。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

(1)激励对象额范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在后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因为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激励标的股票总数限制: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激励的方式: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其中(1)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A、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B、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2)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5)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①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获董事会审议通过。③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④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⑤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⑥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⑦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⑧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⑨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⑩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四、关于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思考

就上市公司而言,在考虑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应制定适当的期权行权价或股票认购价或者综合考虑激励方案的设计,避免激励对象在一开始就享有了巨额收益,弱化努力经营的积极性。

(2)考核指标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在多数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业绩考核标准主要是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仍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但这也是在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努力所能做到的。如何考核指标不能全面、客观和科学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层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力。

就监管机构而言,为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效应,有如下建议:

①适当放宽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目前股权激励审批仍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而在国外公司实践中,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比例的股本范围内进行期权授予及股份回购安排。为提高效率,可否由目前的备案制调整为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股权比例范围内进行操作,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监管机构审核。

②放宽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资源和人才支持,在目前制度中,仅能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激励。而监事、独立董事不能纳入公司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对公司有重大贡献但不在公司任职的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③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问题。随着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化运营深入推进,提升中国上市公司全球竞争力需要整合全球优秀、一流人才。由于目前外籍人士不能在中国开设A股账户,不能通过股票增值权的方式进行激励、分享公司发展成果。需要监管机构从国家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角度出发,协同有关部门解决这一政策。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第5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制度 影响

自2005年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就有了法律基础。200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制度的完善等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2010》数据显示,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达到106例,表明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被运用,已经而且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涵与特征

上市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通过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允许激励对象在激励时期内,在公司经营情况达到既定的目标时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约定条件的设定,鼓励公司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努力工作,帮助上市公司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呈现出三大特征。

1.股权激励的范围不断扩大。在股权激励制度推出之初,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董、监、高”。经过5年的发展,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已经扩展到中层干部和技术骨干,如2011年7月公布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的披露信息显示,公司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98人,占公司在册员工总数的16.98%,由此可见激励面相对较广。

2.股权激励的质量日益提高。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相对较高,如预设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情况,公司股价等,并且从实际来看,这些条件相对较高,在外部经济环境相对不景气,上市公司成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必须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达到这些目标,从而使得股权激励的质量不断提高。同样以合众思壮为例,该公司行权的条件为以授予期权的前一年为基数,此后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8%、75%和1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4%、6%和8%。

3.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断增多。Wind资讯显示,截止到2011年5月我国共有20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并且近年来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有迅速增加的趋势。实际上,按照国际经验,美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全部上市公司数量在上世纪末达到0.8以上,但我国2010年末这一比例仅0.1,由此可见未来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还将会大幅增加。

二、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可以加速公司成长,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等方面。

1.股权激励可以加速公司成长。首先,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来看,上市公司一般会设立一个严格的激励考核目标体系,这种目标会更加关注公司的成长,关注公司发展质量,特别是3-10年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更是如此,这就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从实际来看,控股股东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也会被纳入到上市公司的管理的激励对象当中,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在其发展中会更多的得到控股股东的支持,甚至直接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来,以此帮助公司成长。

2.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矛盾。在公司治理中,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于解决好经营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利益问题意义重大。首先,从激励对象来看,由于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甚至技术人员骨干都被纳入到激励对象当中,使得他们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管理过程中来,这就极大的激发了这些职工的工作热情,让他们可以以主人翁的精神和思路来解决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并享受公司发展的成果,这就可以较好的解决“劳资”双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其次,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矛盾,提高激励的有效性。对于公司激励对象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而言,薪酬激励已经难以更多的调动其工作热情,而通过制定中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能够鼓励公司职工为企业长期效力,并积极努力的工作,从而解决现有激励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三、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建议

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实践来看,虽然总体情况良好,但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形同虚设”,部分公司则激励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因此,对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合理的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首先,要加强对未来宏观环境的预测和分析,全面的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此来为股权激励目标的确定提供有效的参考。其次,要加强对公司本身的分析,通过分析公司、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等特征,客观的评价未来公司的发展速度,以此来制定股权激励的目标。

2.注重计划的实施与适当的调整。首先,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要积极的对这种制度进行宣传,一方面让股权激励对象围绕激励目标努力工作,另一方面让没有享受股权激励的职工了解这种激励行为,并为获取这种激励机会而努力工作,从而使激励作用最大化。其次,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对计划进行实时的调整,如爱尔眼科、东方园林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调整,从而使得股权激励方案与实际相符合。

3.做好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要做好实施效果评价工作,一方面,要对公司在既定的经营年度是否达到激励的目标进行分析和评价,达到或者超过预期目标的原因是什么,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内在原因是什么,从而为公司兑现激励内容提供参考。另一方面,要对股权激励制度实施对整个上市公司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的分析,这种影响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激励目标,从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6.

第6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关键词】股权激励;现状

一、股权激励效应的传导机理

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两权分离,所以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契约,规范管理者的经营活动,使管理者能向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前进。但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管理者与公司股东的目标利益并不总是一致。因此,公司股东必须设计出一个既能促进管理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巧妙契约。

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能促使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从激励理论来看,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管理层拥有公司价值的剩余索取权,拥有的这种权利是对管理者工作价值的一种肯定。

具体而言,企业管理者在接受股权激励合约后,他们在任职前后公司绩效的变化就决定了他们大部分的收益。如果公司股价的上涨,公司管理者可以通过行权获得股票波动的价差,从中取得收益;如果公司的股价下跌则无法给公司管理者带来收益。这样,企业管理层就必须利用一切资源、权衡各种投资方案,提高企业绩效。即使是企业在面临巨大风险时,管理者也会努力工作,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总之,管理层受到股权激励合约的诱导能从公司长期发展出发,努力追求公司绩效的增加。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随着股改的结束,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有了更好的政策环境,避免了很多尴尬,因此,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采取股权激励措施。以下是各年度深沪两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情况。

根据Wind统计数据,截至到2013年,股权激励预案的上市公司有567家,由上述图表和数据可知,我国公司在2009年之前,公布实施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数不稳定,且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数量明显下降。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按年份统计发现,2007年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有13家,较2006年减少了30家,原因是股票大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成本太高,减缓了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中的进程。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股权激励预案的上市公司比2008年股权激励预案的上市公司少了40多家。

同时我们发现,2009年之后,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呈直线上升趋势,2010年发预案的公司有70家,2011年发预案的公司有100家,2012年预案的上市公司有118家,2013年预案的上市公司有153家。年均增长幅度超过34%。这种发展趋势足可以证明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大比例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这两类激励方式。

同时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因为市场股价阶段性大幅下跌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实施的上市公司也很多。通过预案的公司较比预案的少了很多,截止到2013年,通过预案的上市公司有447家,与预案的上市公司相比少了123家。另外,部分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预案行权价格较市场价格严重偏高,持有者一旦行权,公司就会立刻面临严重亏损,因此,这样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分布

股权激励有效期的长短对激励对象而言有着不同的意义。有效期过短,激励对象只要集中短时间的精力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或者通过控制内部交易,达到看似改善公司绩效的效果,达到行权的条件,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激励时间过长,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激励对象不能行权,或者失去激励的兴趣等等。有效期过长或过短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都无利。

根据Wind统计数据,发现,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期限主要集中在4-5年,股权激励有效期间为5年的占35%,有效期4年期限占19%。选择有效期限为1年的公司只有1家,另外选择较长有效期的上市公司也较少,设定有效期为10年的上市公司占4%,有效期为8年的占10%。

据统计,国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大部分都为10年左右,这也与国外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和股权激励在国外发展的早有密切关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 的逐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也应延长。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方式

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采用最多的是“授予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采取这种行权方式的公司占65%。采取“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模式的公司最少,只占6%。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这种行权方式所占的比例也较少,占10%。公司采用这种行权方式,优势在于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增加公司的总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且能将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其利益趋于一致,从这个方面来说,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方式,能改善公司的业绩。另一方面,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减少了股东的利益,股东的利益被摊薄。

第7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帮助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优秀人才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阐释,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针对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

一、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第一,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同时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第8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9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

专家简介:崔学刚,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信息披露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中国会计学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

《财会学习》:股权激励在国外上市公司已盛行多时,我国上市公司今年也在积极探索推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具体包括有哪些?

崔学刚:目前国际上有很多种分类方式,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安排因企业而异,操作细节上稍加变化就会有所区别。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这些:(1)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作了一些特殊限制,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3)股票增值权,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若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就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也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4)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到年末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5)虚拟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其他方式还包括有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持股、账面价值增值权等等,这些股权激励模式不是绝对独立的,在实践中是相互交叉的。

《财会学习》:就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比较适合采用哪些股权激励模式?

崔学刚:简单地讲,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采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5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就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二,我们从股权激励的功能与方式的特点分析,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股东委托人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人为公司经营付出努力,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而公司借助资本市场使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股权激励可以使管理层、核心技术员工及骨干员工得到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得公司长期激励效应增加、成本减少、企业价值增加。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还不够成熟,还有不少缺陷,这就造成股权激励的定价、股票来源等的确定都有一定争议,如果我们不考虑激励效率等因素,单从法律可行性上讲,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相对而言,是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

《财会学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我国还处于试水的阶段,比如说伊利股份和海南医药刚实施股权激励不久就宣告亏损,以及部分公司出现了高管套现风潮,这与市场预期有相当大的差距。那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带来哪些风险?

崔学刚:首先,公司股东与管理层是委托的关系,在这个关系里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大股东、中小股东与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上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希望股权价值最大化,管理层则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管理层为公司长期服务,而且只有当激励效果大于激励成本,股权激励计划才是合算的。激励成本,主要是股权激励强度,激励不足,起不到激励作用,激励过度,则会出现掏空上市公司、公司亏损、侵犯股东利益等风险。

其次,管理层获得激励收益取决于是否都能实现业绩标杆,目前大多数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都以会计利润等为衡量标准,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与股东相比,有获取掌握信息的先天性优势条件,而公司业绩与管理层获取激励收益的高度关联性,使管理层有足够的动机和手段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确认判断。管理者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中就会有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这种倾向是普遍存在的。

第三,我国股权激励的市场特征和体制环境,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具有制度诱因的套利行为特征。管理层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它的内在利益驱动以外,同时还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管理层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不过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还需要有市场机制的支持,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权益和负债的估值服务市场与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等。然而我们要看到,我国的市场尚在一个发展完善的阶段,市场机制的缺陷造成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再从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来看,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委托管理的主要矛盾有所不同,居于绝对优势的大股东与弱势的中小股东也存在利益冲突,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一般是依附听命于大股东,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有时就会共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管理层一旦出现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就会为己奋斗,凭借其与大股东的紧密关系,它的这种内部控制人行为就会更加隐蔽,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利用充分掌握信息的优势,对标的股票数量、行权率等方面作出最大限度的利己安排,高强度、早套现,这样高强度的股权激励方案严重损害了公司价值,“绑架”了股东与政府。

为防止这些内部控制人侵害股东利益的风险,我国监管部门最近掀起了一场“监管风暴”,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相继发出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导致大部分的股权激励方案非停即改。

《财会学习》:前不久国资委的补充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新的规定,设置了收益封顶,激励收益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会降低激励的效果?

崔学刚:这是关于控制股权激励强度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从股权激励本身作用来看,设置收益封顶,是不太合理的,但我们必须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来分析。第一,在我国目前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来讲实质是种福利,行权的条件往往都是利润增长率、收入增长率等业绩软约束,财务报表上的人为调节就可达到目的,激励对象获取激励收益并不十分困难。而且,上市公司,尤其是去境外上市,在IPO的时候一般需要有股权激励计划,才能使投资者更看好企业的发展前景,此时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价就带有一定估值的功能,将股东与经营者利益捆绑,具有符号价值。其次,股权激励方案一般是由管理层制定,管理层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在企业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管理层的契约是不对称的,这就要有赖于管理层的道德自律。当管理层有其特殊利益要求时,它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增加激励强度、提前套现等手法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就造成了内部控制人侵占股东利益的负面效应。因此,规定收益上限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我们这么规定主要处于严格监管的目的,不是一下子放开,限定风险,使股权激励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是不是会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则比较难判断,这样的规定是渐进式的改进,也说明了我国对股权激励事前研究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再修修补补,是我国实践股权激励制度的一个中间过程。总之,股权激励对完善公司治理是有促进作用的,不能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不去尝试,还是要勇于吃螃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财会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规定,实行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处理办法,对公司等待期内的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这是否会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的决策?我们应如何准确理解?

崔学刚:当前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等观点。费用观的主要观点是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入损益表;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管理层对企业剩余价值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费用观”的处理办法,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属于薪酬费用,应当在企业的损益表中确认,而不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规定对于企业利润将产生影响,在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前,企业不用在其损益表中列示费用,股票期权经济实质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而给予的一项薪酬,员工因现在或将来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股票期权,公司则因获得服务而支付给员工报酬,只不过这种报酬是以股票期权的方式,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与激励对象薪酬的其他部分如工资奖金等无本质差别,会计上应该将其确认为费用。费用化的处理办法使财务报表更具信息含量,改进了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报表使用者或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的披露可以看到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利润增减的影响,以及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这样会更好地根据情况作出决策判断。

《财会学习》:“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各有优缺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确认办法还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崔学刚:国际经济一体化与我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的实施,使我国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经济一体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协同,乃至等效是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包括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原则的选择,也是重点考虑了该因素。当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是符合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的,它能提供企业准确信息给报表使用者,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确认办法的直接依据。

《财会学习》:除会计准则以外,我国为了规范股权激励已出台了不少法规,相关的政策规定还有那些漏洞或问题亟待弥补?

崔学刚:首先要重新认识股权激励的本质功能与目的,股权激励是基于公司委托关系的一项长期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其次,改进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从业绩软约束转变为业绩硬约束,可以将行权条件与公司股票市值挂钩,股价是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和投资价值的综合性指标,它离不开业绩,业绩又不是决定市值的唯一因素,这就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业绩软约束条件下管理层人为盈余管理来谋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倾向;第三,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中的利润操纵、市场操纵与利益输送等控制不力,监管不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尤其是对非上市国有公司的违法违规处罚不力,因此监管力度必须还要加强,政策法规做到具体细化;第四,我们还要认清股权激励方案决策本身的风险所在;第五,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关键点需要把握好,并且进一步加以规范,从严审批股权激励方案。

《财会学习》:我国对股权激励的下一步运用,还应该注意那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