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科学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科学管理办法

第1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收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设奖机构继续以评奖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机构应当以年报的形式向审批机关报告科学技术奖励情况。

第2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学习型组织,提升我院员工职业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以提高员工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员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人事教育局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分院和教育基地是我院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面向本院和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人事教育局应根据科技与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划,编写继续教育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项目,指导全院继续教育工作。各单位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根据院的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自主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章 实 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应当根据各单位的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需要,结合员工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着重学习先进的理论、技术和技能。

第八条 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继续教育可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进行远程教育;

(六)在职学位教育;

(七)其他。

第九条 员工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员工在此时间范围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超出此时间范围的,由单位与员工另行约定。鼓励单位增加安排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员工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员工个人一方或多方共同承担。各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对继续教育的投入应纳入当年经费预算,并保证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支出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经费中安排。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应聘请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坚持专职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我院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业务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院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以及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十五条 院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对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未按院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二)未按院规定保证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时间;

(三)未按院规定保证员工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未按院规定提供继续教育经费;

(五)未按院规定对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

第3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据了解,在我国的煤矿企业中从事设备工作的人员较多,他们在工作中常常会面临着危险,因为,如果员工不能对设备的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煤矿设备的健康管理与员工的自身安全有着必然的联系。煤矿设备的健康管理能够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我们知道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发展的生命,也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而设备的正常运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设备投入的资金较多,为了减少煤矿事故发生,就要将设备的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只有从管理方面着手,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煤矿设备的健康管理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影响。煤矿设备的使用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很大影响。随着我国煤矿企业生产模式的变化,鼓风机和传送带以及液压支架等设备都会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危险,因此,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对设备的使用进行健康管理,并且减少维修率,避免出现企业停工事件。

2煤矿设备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会议中传达的会议精神都很好,但是当设备出现故障以后,却不能找到相关的责任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设备管理部门只是一个摆设,对其设备的具体维护和管理制度并没有真正的落实。此外,设备的管理缺乏规范性,没有形成专人管理方法,对设备的管理存在着随意性,管理的力度不够,没有真正意识到设备的健康管理对煤矿企业的重要性。对煤矿设备的监督力度不够。对煤矿设备进行监督是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最后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所要求的技术含量高,需要专业人员的耐心,由于我国一些企业还没有对设备的监督给予高度重视,当出现问题才对其进行检查,可见为时已晚,再加上从事煤矿设备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比较少,临时的监督人员较多,工作存在着随意性,这样就使得煤矿设备的监督处于管理的混乱阶段,不能对设备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煤矿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低。煤矿设备的维护和操作是一项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作,目前,我国一些煤矿企业中专业的设备管理人才短缺,有的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低,工作经验少,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就参与到煤矿设备的管理工作中,不能完成质量较高的技术性操作流程,这样就很难对实际的生产给予指导。此外,还有一些管理人员只是看到了眼前的利益,没有从长远考虑,忽略了对设备的整体管理,导致设备的管理处于长期的事后维修阶段。

3煤矿设备健康管理的措施

第4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五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对于维护科学基金评审与资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5月2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以下简称基金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举办纪念《条例》公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出席会议并发表了《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科技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对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工作,有利于科技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创新活力的调动和激发;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及时总结科技改革创新和贯彻落实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是充分发挥《条例》公布实施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发展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

2011年7月,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加强包括各方面参与者在内的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共同理念、追求共同事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科学基金依法管理机制改革,落实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责任制,切实维护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共同体与共同规则的内涵界定出发,结合《条例》的实施,探讨和分析科学基金共同体规范体系特别是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期对基金委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一些有益探索。

1 科学基金共同体与共同规则

共同体(community)一般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任何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可以是文化利益、心理利益等。但“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共同体的每位成员应当认同并遵守共同体的共同规则,规范和约束个体的自身行为。

最早运用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概念的是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坡兰依,其在1942年发表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指出,科学家不是孤军奋战的,而是与他的专业同行一起工作,各个不同专业团体合成一个大的群体,并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作“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后来,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代表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赋予科学共同体更新的涵义和具体内容,他把科学共同体作为研究科学发展模式的逻辑起点,认为范式和科学共同体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信念,科学家们由于具有共同的范式而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因此,科学共同体内部具有趋同的科学思想和研究范式。而当代科学社会学的研究和实践,又从科学共同体进一步引申出学术共同体的概念,如韩启德认为,学术共同体就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综合可见,科学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并遵守共同科学规范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群体。科学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和公认的学术价值观。“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违反规则,必须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

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是科学共同体概念的延伸。科学基金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其本质上是由科学家群体进行自我管理、评价、分配的基金。科学基金的参与者包括研究人员、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主体,大都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科学道德和价值取向。因此,基于对这一群体共同特质的认识和理解,科学基金共同体可以界定为由所有直接参与科学基金工作的各方面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分工协作、有机联系形成的泛科学基金组织。科学基金共同体包括“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其中,四支队伍是指研究专家队伍(包括项目申请者、参与人、承担人)、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联合资助机构中的有关管理人员队伍;三种机构是指作为科学基金四支队伍来源的三种组织机构,包括依托单位及其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联合资助机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谓两大系统,一个是专家系统,由研究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组成,另一个是管理服务系统,由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拥有以发展中国基础研究为使命的共同的科学基金事业,坚持引领基础研究创新的共同理念,追求促进基础研究的共同目标,遵循基础研究和科学基金管理的共同规则。

综合分析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及科学基金共同体三个相关的概念,我们认为按照共同体及科学共同体的一般界定和理解,共同体都应在共同条件下遵守共同的规则。由此可见,科学基金共同体不仅拥有共同的事业、坚持共同的理念和追求共同的目标,还应遵守共同的规则,这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目标多重性和管理间接性的泛科学基金组织实现其共同目标和完成其共同事业的基本保障。因此,研究和健全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应属必然。此外,科学基金共同体与传统科学共同体的构成有明显的差异和本质区别。科学共同体是遵守同一科学规范的科学家特定集团,更多涉及的是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而科学基金共同体由专家(科学家)系统和管理服务系统构成。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不仅包括具有共识的科学规范和公认的科学道德,还应包括管理服务层面的职业道德和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共同的规则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构建的必然基础,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科学规范、道德要求和行为活动准则。而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概念的界定,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从规范性质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共同的科学规范。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默顿在《科学界的规范结构》一文指出,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综合体,科学规范是一套支配科学活动的文化价值和惯例,“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基金共同体所遵守的共同科学规范亦应包括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而《条例》关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4条);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5条)等规定,也体现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应当遵守的共同的科学规范的原则要求。②共同的道德准则。从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来看,道德准则包括科学家应遵守的科学道德与基金管理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其中,科学道德是科学家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活动时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守信、杜绝学术腐败、摒弃学术造假等;职业道德则是承担基金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等。③共同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指在科学基金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借以约束科学基金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明确权利义务的条例、规章、管理办法等的总称,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主要包括组织规范、管理规范和监督规范三种表现形态,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则属于监督管理规范的范畴。

2 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

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所包含的三种类型规范所具有的效力和作用是不同的。简单而言,科学规范与道德准则大多没有确定的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惯例等,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的文化、科学认知、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成员的自律得以实现,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而制度规范从一般的意义来看,属于法律规范性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科学基金共同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其构成并非单纯的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有效运行仅仅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以弥补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的不足,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由此可见,以《条例》为立法依据所制定的科学基金组织、管理及监督方面的各类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也是科学基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的基本依据。

制度规范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环境下,制度规范的建设对于遏制科学基金共同体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和科学道德失范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前提。

科学精神与法治理念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精神内核,也是科技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条例》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是在科学基金工作中倡导科学精神、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制度规范,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根本法律基础。“要在科学基金管理中树立规则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明确规定基金委负责管理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行为,规范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公布实施五年来,以其规范管理、激励创新、保障权益、维护诚信等方面的鲜明立法理念和科学制度设计,为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培养科技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条例》的实施,以《条例》为核心的科学基金法规体系日臻成熟,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日趋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有了更加准确的法律定位,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有了更加规范的法律约束,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条例》的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在基金项目的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的一系列管理行为将更加规范,基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都会得到极大提升,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度规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学术规范和科学道德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如《条例》依法确认了依靠专家、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科学基金项目遴选机制。同时,《条例》为加强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特别规定了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以加强科研信誉管理,并具体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所有这些,直观地表明了《条例》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3 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之构建

3.1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

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2007年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并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全面规定了我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从而成为指导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大法。2007年国务院依据《科技进步法》制定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则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规范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构建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应当以《条例》为基础和依据,并以《条例》为统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从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是基金委依法颁布的各类规章办法。

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的构建设想,结合基金委已经颁布执行和正在制定的规章办法,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构建可以按照“三个效力等级、四类调整对象、五个细分序列”的架构进行梳理和完善,具体概括如下:①“三个效力等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体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自然科学基金委颁布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②“四类调整对象”即四支队伍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③“五个细分序列”包括组织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等)、行为准则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等)、监督保障规范(如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和经费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见图1)。

3.2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

在上述制度规范体系框架中,基金委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自成一体,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据此意义而言,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应当是以《条例》为核心和依据,以基金委为立法主体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体系即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表1归纳和总结了基金委自1986年成立以来有关科学基金管理方面正在实施的重要规章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的基本状况。

考察表1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整体而言,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五个细分序列,涉及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在内的四类调整对象,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行政法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章体系。这表明,在我国,一个结构相对科学、内容基本完整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

根据表l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的基本概况可以看出,《条例》颁行五年来,基金委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对有关的组织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行为准则规范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立法修法工作,其中修订完善已有规章办法4个,包括2007年7月重新修订《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10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12年7月重新修订《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新的规章办法9个,如2007年10月颁布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009年9月制定后又于201 1年4月重新修订的《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上述立法修法工作的完成使得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架构更趋于科学和完善,具体规章的内容更符合《条例》的规范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

3.3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分析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有部分规章办法是在2007年4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的,其中有些规章办法的具体规定存在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条例》第36条规定依托单位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职责或存在《条例》规定的不端行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而2005年颁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书面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及通报批评3种形式,这与《条例》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停止依托单位资格3种法律责任形式相比较,缺少“停止依托单位资格”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5个细分系列,但在具体细分系列中仍然还有需要增加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截止至2011年底,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有关部门先后设立了17项联合基金和若干项联合资助项目,联合对象主要为中央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目前联合资助方已达20余家。联合基金在实践中已成为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类型之一,而关于联合基金项目至今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需要制订《联合基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联合基金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3)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涉及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较为零散,包括2007年4月和10月分别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截止至2011年年底,基金委在册依托单位共有2691个。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是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8、第9、第36条等相关条款更是明确规定了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定地位,从行政法规层面赋予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重视和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统一的《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4)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关于经费管理规范包括2002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关资助经费监督审计的规定较为原则。而科学基金从1986年设立至今的26年时间里,基金资助规模日益扩大。据统计,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拨款140.43亿元,资助项目批准经费182.75亿元,比1986年设立之初的0.8亿元增长了228.5倍;2011年资助涉及全国1 350个依托单位的各类项目34 836项。快速增长且规模庞大的资助经费额度、数量巨大和种类复杂的依托单位及项目类型需要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因此,制订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对于提高我国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4 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进一步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科学基金资助管理有章可循。根据《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1)以《条例》为依据,全面梳理《条例》实施前颁布的规章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办法。截止至2012年9月,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的规章办法共29个,其中《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但在2007年4月1日《条例》颁行后未进行过修订的规章办法共有16个,例举如下:①组织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1995年颁布);②行为准则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2005年修订);③项目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④监督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颁布);⑤经费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因此,应当对有关规章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重新修订和完善已有规章办法。

2)以《条例》为核心,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和现实工作要求,制订新的规章办法。《条例》对科学基金管理所涉及的组织规划、申请评审、资助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框架内容,按照构建科学完善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五个细分序列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针对科学基金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新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属于组织管理规范序列的《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序列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属于监督保障序列的《科学基金项目复审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合理安排立法计划,循序渐进,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3)细化《条例》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具体规定,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依托单位的管理工作及行为。依托单位制度是《条例》规定的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按照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构成,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属于组织管理规范的范畴。《条例》共43条,其中有18个条款涉及“依托单位”的规定,这些条款凸现了《条例》在依托单位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框架,即包括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三个层面:依托单位准入制度、依托单位职责制度和依托单位责任制度,其中依托单位职责制度是核心。我们认为,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充分体现《条例》的精神实质,还要切实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原则在办法中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制订依托单位管理办法逐步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规范和保障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实施以及结题等工作中依法承担和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作为联系基金委与基金项目申请者、基金项目评审者和获基金资助者等科学基金共体成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作为美国资助科学研究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具有成功的实践和成熟的经验。其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于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主体所组成的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其中美国国家审计总署(GAO)行使国家宏观审计职能,NSF总监察长办公室(OIG)行使综合内部审计职能,是NSF审计工作的主要承担机构,执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日常审计,同时主要依靠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依托与合同单位,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完善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是NSF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基础和保障,OIG依据《1988年总监察长法案修正案》于1989年设立,与我国政府部门的内审机构相比,法律法规为OIG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可以借鉴NSF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协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构建科学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4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其构成并非单纯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建设与实施必须是在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前提下,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加强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1)在探讨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的背景下,应深入加强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的研究,特别是开展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整理、修订和完善基金委有关科学基金管理的规章办法,有针对性地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以构建科学、高效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实现科学基金的依法管理和卓越管理。

第5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为规范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区级学会)的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学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市科协、区科协章程及其它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宗旨:提高区级学会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科技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将区级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督促区级学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市区社团管理局是区级学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区科协是区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区级学会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区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科协章程维护区级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科协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区级学会及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科协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整顿直至撤消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六条申请加入区科协的区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登记成立的学会;

(二)承认区科协章程;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法定个人、团体会员数);

(四)不与区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申请加入或退出区科协的程序。

区科协负责学会筹备成立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学会申请加入区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通则第六条规定的学会,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经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学会自收到区科协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从社团登记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4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学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

学会退出区科协,须由学会1/3以上理事联名提出动议,经2/3理事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办理退会手续。

第八条学会更名,由学会向区科协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学会完成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因其它原因解散、分立、合并的,以及因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由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协审议通过后,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学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区科协及其它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学会违反《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区科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警告、除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学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

(四)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法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向区科协报告,报送有关材料,得到区科协的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学会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通知区科协,区科协视情况派员列席会议。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区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学会章程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区级学会应做到:

(一)在章程规定的换届期满前三个月,向区科协报送经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换届前一个月应向区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有关文件,由区科协负责审核换届准备工作。换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科协审议同意后,按民主程序产生。

(二)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在年初列入工作计划,并报区科协备案。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区科协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应向区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决议或纪要备案,需变更法人的应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四)变更学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更换或增补理事,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书面报区科协备案。区科协收到报告后备案,并于一个月内为学会办理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的相关材料。

(五)制定或修改章程必须事先报区科协审议,区科协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区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组织对区级学会的年检工作,区级学会须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填写相关表格,区科协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可建议整改或不予年检。

(七)区级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要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咨询、献计献策的舞台,充分发挥会员的聪明才智,为会员施展才华铺路搭桥。

(八)区级学会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以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学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应将下列文件报区科协审查同意,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分支机构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学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学会承担。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一)学会变更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区科协审查同意,在30日内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学会拟撤销其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自区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学会被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有关表彰奖励、财务、档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区科协交办的任务。

学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区科协的联系,学会联系人受秘书长委托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学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区科协报送上一年度学会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使用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三章学会活动

第十八条区级学会每年根据学会发展、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区级学会应将其章程规定范围内的重点学术活动或重大继续教育活动报区科协备案,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区科协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区级学会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专业范围的学术活动,须报区科协审批。涉及重大政治、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活动,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区科协审批后方可开展。

区科协对选题重复的学术会议,可以采取促进联合召开的宏观调控措施。

第二十条涉及国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科普活动,组织会员赴国外及港澳台交流的,须报区科协备案。区级学会开展国际及对港澳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国家、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问题和国际间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区级学会应结合本学会的特点开展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重点科普活动应及时报区科协。

区级学会应积极参加科普日及科技宣传周等公益活动,承担区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二十二条区级学会应积极向党和政府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决策咨询或建议被采纳、采用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区科协,区科协将纳入对该学会的绩效考核参考。

第二十三条区级学会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对重大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立项及咨询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区科协,区科协将纳入对该学会的绩效考核参考。

第二十四条区级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区级学会创办科技研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要明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体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学会,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

第四章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区级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一)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区科协及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学会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程序,由理事会确定的学会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学会应设独立的银行帐号、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

第二十七条区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区级学会应建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状况应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区科协备案,接受区科协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并理清产权关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区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有关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区科协的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三十条区级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6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面向社会开放的教育形式。这一制度是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法规建立起来的,报考者按专业考试计划自学,学完一科考一科,及格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全部课程合格经审定通过发给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相同。

一、开考专业及主考学校:(1)厦门大学:法律(为本专科)、金融、财税、调查与分析、计算机信息管理、国际贸易、经济学、广告学、社会与工作管理、电子商务(以上为本科);(2)福建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新闻学(以上为本专科)、物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体育教育、化学教育、历史教育、教育管理、学前教育、法律(以上为本科)、档案管理、学前教育、国际贸易、证券投资与管理、旅游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以上为专科);(3)福州大学: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保险(专科)(以上为本专科)、计算机网络、机电系统智能控制、计算机通信工程、会计、工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以上为本科),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管理工程、财税、金融、行政管理(以上为专科)、金融管理(专科、中英合作专业);(4)福建医科大学:护理学、药学(本专科)、卫生事业管理、预防医学(以上为专科);(5)华侨大学:律师(本专科)、电力市场营销(专科)、商务管理(专科、中英合作专业);(6)福建农林大学: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本专科)、市场营销(以上为本科)、农业推广、乡镇管理(以上为专科);(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本科);(8)福建教育学院:小学教育(本专科);(9)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监所管理(本专科);(10)漳州师范学院:秘书学、数学教育(以上为本科);(11)集美大学:企业财务管理学(本科)、物流管理(本专科)、采购与供应管理(本专科)、会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以上为专科);(12)泉州师范学院:公关系学(本专科);(13)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电子政务(专科)。

二、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地点:

1、网络报考时间:2011年5月10——6月5日。报考对象为福州市所属十三个区县(市)在籍考生(旧生),新生网络报名时间:2011年5月10——16日,报考对象为首次参加自学考试考生。为完善考籍管理,维护考生切身的利益,福州市所有在网络上报考的考生应登录福州自考网报考。报考费从考生持有的已开通网银功能的招商行“一卡通”、建行“龙卡”、工行“e通卡”账户上划拔(账户上应有足额的报考费),在线支付。

2、中国移动手机12580报考时间:2011年5月10——6月5日。报考对象为福州市所属十三个区县(市)在籍考生(旧生)。

3、现场报考时间:2011年5月19——21日。报考对象为首次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在籍考生(旧生)均可到所属的现场报考点报考。福州市自考办咨询电话:83332876 83322876,福州市各区县(市)自考办现场报名点如下。

(1)福州市广达高教自学考试助学中心(五一南路156号福州职教中心二层)83322876 83332876(不接纳新生报名,只接受准考证号前四位为0101打头的旧生报考)

(2)鼓楼区自考办:北环西路(武警医院对面)天泉路32号 87866162

(3)台江区自考办:国货路河东里47号台江区教育局内 83269961

(4)仓山区自考办:万春巷19号仓山区教师进修校内 83476494

(5)马尾区自考办:马尾区教育局内 83023096

(6)晋安区自考办:六一路洋下(西)洋下小学大门右侧 87570736

(7)闽侯县自考办:闽侯县教育局内 22071176

(8)闽清县自考办:闽清县教育局内 22335454

(9)福清市自考办:福清市教育局内 85222688

(10)永泰县自考办:永泰县教育局内 24832192

(11)长乐市自考办:长乐市教育局内 28882392

(12)平潭县自考办:平潭县城关营中32号 24321218

第7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教:“四条线”财务管理;探索

abstract:forthesakeofimprovingbenefitofrunningcollegeanduniversity,promotingthembecomingindependencesystemfacingwholesocietyandsettingupaself-developmentandself-controlrunningmechanismthatsuitforeconomyconstructionandsocietyde velopment,theauthorhasputforwarda“fourlines”financemanagementmethodthatcanbeusedtodividedining,simulatecorpora tionrunningandintroducemarketcompetitivemechanismincollegeanduniversity

keywords:high-education:“four-lines”financemanagement;research

近几年来,山东省部分高校实施“四条线”财务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结合实践,就高校“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措施及意义等做一探讨,以增强人们对这一新财务管理方法的认识,促进高校后勤改革。

一、校“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含义、特征与核算方法

高等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是将学校所有直属单位按其性质划分为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等四类二级单位,将每一类作为一条主线,对其进行分别管理、分点核算、分别反映办学经济效益的一种内部财务管理方法。

(一)基本特征“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规定了以学校直属二级单位(学校为一级单位)为核算主体,对于学校二级单位所属的所有单位(包括二级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研究所等)不再进行细分,其财务活动一律纳入到主办单位的财务账内;二是明确了按单位划分核算主体;三是强调了分点核算和分别管理。

(二)“四条线”的界定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四条线的具体范围分别为:

1 教学科研线。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学活动和直接辅助教学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四技服务”的单位。教学单位包括各系、部、图书馆、电教中心、外语中心、计算中心和教材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等教学辅助单位。科研单位包括学校直属的研究所。

2 后勤服务线。是指在学校内直接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食堂、浴室、校医院、幼儿园、清洁绿化队、车队、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修缮、物资供应以及物业(含房地产)管理等从事后勤服务的单位。

3 校办产业线。是指由学校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直属学校领导的科技公司、旅游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印刷厂等单位。

4 管理保障线。是指党政管理以及保障学校稳定与发展的有关部门。包括机关各处、室、委、部、办和高教所等单位。

(三)核算方法实行“二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及以下单位不再设置独立会计机构,由会计服务中心记账。二级及以下单位是指能够自收自支、以收抵支和组织经费收入以及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实施独立核算的单位。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能够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二是能够单独组织收入、以收定支、独立核算的单位;三是有经费来源,或以其他形式取得收入,以收定支、独立核算的单位。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的性质,分别归入“四条线”中,按各条线的要求进行管理、核算。各条线的基本核算方法为:

1 教学科研线。以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为核算主体,核定和计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2 后勤服务线。以提供的劳务(服务)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成本计算,按校内价格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自负盈亏。

3 校办产业线。以生产单位或经营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校办产业应明确产权关系,确保资本保值增值,按规定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4 管理保障线。以学校管理部门为核算主体,核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二、高等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的目的意义

高等院校实施“四条线”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院校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灶吃饭,模拟法人运转,解决学校内部存在的“大锅饭”和“分配不公”等问题,提高办学效益,使学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起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这一方法的特点以及高校的实践来看,实行“四条线”财务管理有如下意义:

(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高等院校走向市场后,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同时,自觉按价值规律办事。人才培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并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尽可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使现有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和利用。而实行“四条线”财务管理,正是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

(二)抓住了资金这一制约学校稳定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学校既要稳定又要发展,重要的是靠投入。但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拿不出足够的经费来办教育。在国家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如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是一个关键问题。实行“四条线”财务管理就是要充分调动各单位理财的积极性,坚持量入为出,各花各的钱,各干各的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能够大力促进高校深化内部改革1 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根本任务是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因此,必须不断加大投入,稳定师资队伍,改善教学条件,更新和增加教学设备。而实行“四条线”财务管理,就是把不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剥离出来,把教与非教区别开来,全面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2 能促进学校科研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紧密结合。科研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家对高校的正常经费投入中基本不包括科研经费(纵向科研费是按项目管理),因此,学校科研单位和人员必须“找米下锅”。实行“四条线”财务管理后,学校科研单位实行完全的科研成本核算,这必然促使科研单位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含承担教学任务,争取横纵向课题等)、节约开支、精简人员、艰苦创业,把科学技术尽快转变成生产力,或举办科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等。

3 能有效地克服当前存在的如下问题:一是财权比较分散。很多高校除财务处外,基层单位又设财务科室和配备财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削弱了校长这一法人代表本身就有限的权力;二是支出结构不合理;三是分配不公;四是“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五是业务招待费居高不下;六是吃“大锅饭”的现象比较严重等。

4 既增强了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扩大了系部办学的自主权。一方面,学校统一管理全校的财会人员,统一办理全校的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必然提高财务人员秉公执法的自觉性,站在学校这个角度上理财;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乱投资、乱收费,使学校集中财力办大事。另一方面,“四条线”财务管理强调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要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并由谁在符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由支配,这也必然扩大了系部等单位办学的自主权。

第8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一、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对推动高校转型升级的重大意义

(一)管办评分离有利于提升政府对高校的治理能力

管办评分离可促使政府对高校施加适度的影响,能改变政府以往对高等教育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促使其对高校进行宏观管理。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政府不要对高校进行过多的控制管理,而只是要为高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物质保障,从宏观层面进行指导。政府要简政放权,让高等教育按照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去发展。

(二)管办评分离有利于高校获得充分的办学自

管办评分离是让政府、高校、社会等相关利益群体重新整合、分配其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职责权限。对于高校来说,就是要把办学的权力重新划分给高校,使高校真正成为办学实体,要让其有独立自主选择校长、制定学校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的权力。

(三)管办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的监督作用

管办评分离要求社会直接参与到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去,允许社会上的相关利益群体联合起来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价。社会上各相关利益群体可联合起来组建相应组织,对高校是否按照国家需要进行办学,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等进行监督评价。社会上与高校利益相关的群体也可以联合起来组建独立的组织,专门对高校的办学状况进行监督评价,从而调动各相关利益群体共同参与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积极性。

(四)管办评分离有利于各相关利益群体间的相互协作

管办评分离是对高等教育利益的重新划分与调整。政府、学校、社会通过管办评分离能够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可促使其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发挥应有作用。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就相关事宜具有一定的地位和话语权,能够使其平等地参与到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去,并能够使彼此之间较为客观公正地针对牵扯诸多利益群体的事项进行协商沟通,从而为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凝结共识和出谋划策。

二、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是“政府管高等教育、学校办高等教育、社会评价高等教育”应该分立、制衡的缩写,旨在完善教育领域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新机制。

高等教育的“管”即政府宏观管理高等教育是指,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权,本质上是要坚持依法治教。即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总方向,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责和作用,将逐步转移到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优化公共教育服务、维护教育公平秩序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要求: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推行清单管理方式、加快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建设、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和完善政府服务机制、加大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等。

高等教育的“办”即学校自主办高等教育是指,推进政校分开,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不断创造条件扩大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明确和保障学校办学自,更加注重以法治方式保障学校办学自;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机制,鼓励高校之间、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合作,协同育人;完善校务公开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高等教育的“评”即社会评价和问责高等教育是指,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改进和加强教育评估检测。要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具体包括推动学校积极开展自我评价、提高教育督导实效、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切实保证教育评价质量、切实发挥教育评价结果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五项具体要求。

三、推进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和促使高校转型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简政放权,自我“革命”和接受监督

管办评分离的关键是政府简政放权。一要敢于放权、善于放权。一方面,中央部门要向地方各级政府放权,减少行政层级,扩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和资源分配权限,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要向高校下放办学自,激发高校办学活力。二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规范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形成职权清晰、分工明确的执法工作机制。特别是对办学过程中现有法律尚属空白或规定不明的地方,应及时通过立法、修法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高校治理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坚持“法无禁止即自由”,允许高校大胆探索,鼓励创新。

(二)高校要构建以章程为依据的内部治理体系

实行管办评分离及依法治校,需要充分保证高校章程的权威性和效力,依据章程用好政府下放的各项权力,做好高校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以强化高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健全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师生对高校事务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学代会”在高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权力应服务于学术活动,以学为尊,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为学术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政府和高校要建立社会主导的教育评价机制

充分发挥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教育评价机构的作用,是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大学治理依然严重不足,高等教育评价基本上还是以政府为主。同时,社会专业机构发展不足,对政府的依赖仍然较强,部分机构官办色彩浓厚。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和规范社会专业机构发展,形成资格准入、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社会R祷构发展水平。同时,理顺政府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关系,保证社会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专业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具备资格的社会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社会评价优势和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9篇:科学管理办法范文

一、修订《办法》的时代背景

国家社科基金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载体,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财政对国家社科基金投入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从 2007年的2.3亿元增长到现在的20亿元;基金资助强度稳步提高,年度项目资助经费从9万元增长到20万元;基金资助范围不断扩大,项目类别由5类增加到7类。原《经费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补偿不足的情况日趋突出,科研人员也难以从中获得激励,这将严重影响新形势下社科研究发展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实践。另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学术环境、落实和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17日,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尽快修订中央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这种背景下,修订《办法》即体现了国家社科基金肩负的重要使命,也为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新形势提供了政策支持,我们相信《办法》的落实、执行将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办法》明确规定了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定义、比例和管理原则,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推动高校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当然,这也给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机遇与挑战。

1.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改革带来的机遇

(1)保障高校教学资源,促进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

自1999年,高校实行扩招后,普遍存在教育经费不足,办学资源紧张情况,但为了鼓励科研,争取更多科研经费,提升学校科研实力,高校普遍存在教育资源向科研倾斜的情况,再加上学科配置的不平衡,使得公共资源闲置、占用、使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现象突出。以往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只重视对高校科研直接成本的预算,管理费只占科研总经费的5%,这一比例远低于其他国家,无法有效补偿高校的公共资源成本和管理服务成本。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对高校的公共资源配置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对保障高校教育资源,促进高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科研人员价值

以往的各种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项目支出不能支付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及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或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学生)的劳务费,并且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科研工作是老师们在正常教学任务之余加班加点的劳动成果,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中不能提取劳务费,这会严重影响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创造的积极性。《办法》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并在间接费用中明确增加了绩效支出,强调要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建立科研人员激励机制,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即尊重了科研工作者的劳动价值,充分调动了高校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又增加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减轻了高校科研人员的经费压力。

(3)增加高校对科研管理的自主权

以往的相关文件规定管理费比例一般仅占总经费的 5%,这根本无法补偿科研活动对高校公共资源的消耗和管理服务成本。《办法》规定间接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比例只设置一个上限,具体核定比例可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校,学科特点自主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高校可在政策充许范围内提取间接费用,对科研活动对公共资源及管理服务成本的消耗进行补偿,这有助于加强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自主权,有利于高校开展科学化、精细化的科研管理,也有助于高校科研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4)借?b国外经验,与国际相接轨

西方国家对于科研间接费用研究已达 60 多年,他们对科研间接费用的定义、性质、范围及存在依据有较详尽的科学论述,并且已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管理、核算和补偿机制。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科研间接成本核算、分摊、补偿机制是科研水平长期高速发展的助推器。借鉴学习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实力和管理体制,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很长时间内科研“间接费用”被“管理费”一词所替代,掩盖了“资源占用”的真实本质。如今财教[2011]434 号文件和《办法》再次提出“间接费用”概念,这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管理与国际接轨的新举措。因此,应当充分认识间接费用对科研经费的重要性,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积极研究有助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科研间接费用管理方式。

(5)科研信用评价体系助推高校提升科研管理水平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科研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多,高校科研课题的获批数逐年上升,经费资助额度也不断增加,但从每年的课题结题验收情况来看,项目如期结题率较低,高校普遍存在重视课题申请而忽略课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指出高校科研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与将与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结题验收情况直接关系到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这一规定对于课题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将产生强大驱动力,有助于提高高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

2.高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改革带来的挑战

(1)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比例核定考验高校科研管理能力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财教[2011]434 号和《办法》规定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科研人员激励支出部分,应结合科研人员科研业绩,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关系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教育部财政部的财教[2012]7 号文件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和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目前间接费用比例设置了一个统一上限,具体核定比例与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这就对间接经费的配置和核定提出挑战,对高校的科研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前大多数高校缺失科研成本控制和科研项目成本绩效考核制度,仅从拨款中简单地计提管理费,再加上科研人员科研成本意识淡薄,使科研项目成本随意发生,已形成节约不奖励,浪费不追究的科研成本管理氛围,因此,如何平衡好核定好学校、院系公共资源及监督管理服?粘杀竞拖钅扛涸鹑思ㄐеС鋈?方面的比例,如何增强科研人员节约意识,如何使绩效支出真正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如何引导高校科研工作者提升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如何提高高校在科研信用评估体系中的等级,都将是高校科研管理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2)如何通过绩效评估体系助推科研成果由重“量”到重”质”的转变

原来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费和劳务费的比例偏低,缺乏对科研人员和课题参与人员劳动投入的激励机制,使得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创新热情不高,另外也缺乏对科研成果优劣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大多数科研考核、职称评审、项目验收的主要考核指标都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指标、轻长远目标的情况,教师中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结果形成了科研成果作品多,精品少,引进多,输出少,重复多,突破少的局面,这极不利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教技[2012]1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创新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国发[2015]64号文件将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全面提升高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做为建设的主要任务。《办法》规定绩效支出由责任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责任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要坚持公平公正,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分期安排,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这就需要高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科研绩效管理评价机制和科研奖惩机制,即要重视科研人力资本、提高绩效支出,还要加大科研项目中间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和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的引导作用,目前科研项目的类型较多,如何做好分层、分类设计,做好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既尊重科研活动的自身规律,又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现科研成果由重“量”到重”质”的转变,给高校科研间接费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3.分摊、补偿科研间接成本困扰高校管理部门

长期以来高校缺乏教学、科研资源的成本核算和补偿机制,一些教学科研资源闲置、占用、浪费情况严重,科研间接费用改革是缓解科研资源不足的一项重要举措,高校如何对管理费、水电气暖等消耗费、仪器设备及科研用房等资源占用费进行合理科学的核算与分摊,如何平衡好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及科研辅助部门(如网络中心、图书馆等)的管理服务成本支出,这将考验高校管理部门的能力。

三、高校实施间接费用管理新政的建议

科研间接费用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的一些问题,但机遇与挑战并存,高校要抓住机遇、顺应改革方向、尽快完善相关制度,争取在改革中制胜,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科研成本分摊核算制度和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科研间接成本补偿为高校公共资源使用、运行、维护及管理经费不足提供了必要的财力,高校应结合各院系及不同学科发展情况,建立基本保障与竞争相结合和科学合理的公共资源配置策略,并要加强教师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意识,遵循“效率为目的,收费为手段”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同时建立公平合理的水、电、气、暖消耗成本分摊与补偿机制,对公用房和仪器设备实行“定额分配,超额收费”的管理制度,实施教学、科研、办公差异化、精细化的成本核算和补偿政策,以减少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2.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

财教[2011]434 号文件明确提出从间接费用中安排人员绩效支出。高校可参照教育部教技[2012]14号文件、国发[2014]64 号文件中对科技计划整合划分的五类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布局及《办法》的规定,结合学科领域特点,做好科研项目的分层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利用好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的激励和奖惩作用,引导科研人员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向世界一流水平发展。

3.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和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