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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项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施工专项应急预案

第1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第2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为切实做好我市重特大事故(险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政文〔20*〕1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

和指挥下,由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迅速启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有效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城市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大事故为: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

(二)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

(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五)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

(六)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七)重大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九)重特大二次环境污染事故;

(十)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救援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重特大事故(险情)防范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对救援抢险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延误时机或不履行职责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总工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用事业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工业经济发展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火车站、文化局、电业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4321987。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旅游、林业、水务、铁路、文化、电业等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成立专业指挥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

(三)各乡镇、办事处和驻项武警在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参加市各专业指挥部,其负责同志为专业指挥部成员。

(四)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职责及分工

(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⒈启动、终止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命令。

⒉按照《预案》程序,根据事故发展状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⒊随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和《预案》实施进展情况,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应急措施,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⒋在本辖区紧急调用抢险救援所需要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场地和相关设施等,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必要时给予补偿。

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和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⒈传达总指挥部命令并监督执行。

⒉及时与专业指挥部和事故单位保持联系,掌握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适时向总指挥部报告。

⒊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⒋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职责。

⒈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⒉协调相关专业组的救援工作。

⒊事故对*边造成威胁时,组织协调人财物的疏散工作。

⒋检查和掌握事故现场的救援状况,适时与总指挥部联系。

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专业指挥部指挥长职责。

⒈负责召集各专业组和抢险救援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会议,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⒉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各参加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

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⒉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干警抢险、救助、侦察、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⒋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察、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抢修设备。

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救护。

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助牵头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和拟订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⒏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⒐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

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根椐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向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启动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

(一)人员伤亡多。

(二)险情重大、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三)企业或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的。

预案的启动应遵循最小化启动和分级启动原则,即下一级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上一级预案。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的,一般不启动总体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乡镇(办事处)预案、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预案、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先后顺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预案启动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或市专业指挥部提出启动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预案》全部启动须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命令;部分启动预案,由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启动命令。

(二)在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可完成救援灭灾工作时,市相关部门专业指挥部按照命令,迅速启动专项预案,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市相关部门专项预案无力完成救援工作时,可根据情况部分以至全部启动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启动命令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事故(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各专业指挥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情况,结合事故单位《预案》进行施救。必要时可将事故(险情)情况通报驻项武警,请求抢险救援。救援情况应及时报告*口市政府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应急救援的终止程序

事故(险情)被完全控制或灭灾结束,经事故现场指挥部确认后,由市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人宣布《预案》终止,应急救援状况解除。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终止令由其人视情况适时宣布。

事故单位应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

复发生,并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应急救援体系

一、构建企业、乡镇(办事处)、市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分级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乡镇(办事处)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预案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企业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即启动企业预案,采取及时有效的抢险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若需外援时,则请求当地乡镇(办事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施救。

(二)乡级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在同时有市相关专业指挥部实施救援时,现场指挥长由乡镇(办事处)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若乡镇(办事处)确定重大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三)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市辖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及时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市属企业或乡镇(办事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启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施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第二章第一条第2款中《项城市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设置表》内所列事故负责范围制定各自重特大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二、市有关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的编制

行业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图及安全通道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组织、分工、职责、联系方式。

(三)应急救援技术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质装备保障、运输保障。

(四)事故应急启动和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报告和事故现场保护。

(六)企业预案应有事故预防措施,救援路线和外援方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物资

各乡镇、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情况,配备一定标准的必要的救援物资、设备和防护装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性能可靠安全。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二、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行业的企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在救援中,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下设的专业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的救援物质、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三、应急救援经费

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应纳入财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险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报告时可先采用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内容为:

⒈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⒉事故(险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⒊事故(险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⒋事故(险情)的发展情况、波及范围及涉及的危险材料和数量。

⒌事故(险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⒍事故(险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⒎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⒏报告单位、报告人(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方式。

(二)有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交通局、卫生局、

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文化

局、火车站等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告有关单位。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或专业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类别和伤亡程度,建议总指挥长启动《预案》命令,同时赶往事故现场。

(五)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报告程序和分工。按照分口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各类事故在向市下列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报告。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总工会向*口市总工会报告。

⒈道路交通和火灾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局。由市*局上报*口市*局。

⒉水上运输和公路工程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市政府、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上报*口市交通局。

⒊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上报*口市卫生局。

⒋重特大建筑施工和工程质量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

报告市政府、市建设委员会。由市建设委员会上报*口市建设委员会。

⒌其他重特大事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各乡镇、办事处在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四)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⒈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

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⒉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⒊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

行调整、修订、补充。

⒋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边单位和人员安全和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⒍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⒎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⒏及时向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⒐做好事故(险情)的信息工作。

⒑办理市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⒈事故抢险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单位即为组长单位)市政、供水、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抢险救护队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抢修设施、消除险情等项工作。

⒉治安管理组:市*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维持秩序、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监控等工作。

⒊技术指导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事故单位、相关部门等,根据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企业预案,负责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灾情分析监控和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⒋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急救队伍,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⒌后勤保障组: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供应和运输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⒍善后处理组: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单位参加,负责接待、安抚伤亡家属及善后工作。

⒎信息新闻组:市广播电视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险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工作。

⒏事故调查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纪检监察、总工会、检察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按有关规定展开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要求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各地和事故情况随机处理。

(二)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有关负责人要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四)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应在本《预案》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修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将预案和救援机构设置情况报市政府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险情)的意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预案,掌握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适时进行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切实保证施救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六)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均有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义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和接收伤员。

(七)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的;

(二)未及时到位,延误救援时机的;

(三)未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阻挠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调用的;

(五)对事故受伤人员有意拖延或拒绝抢救医治的;

第3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为保障全县工业商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和维护工业经济商贸发展所必需的煤、电、油、运生产和供给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各类突发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以下简称紧急状态)对煤电油运的影响和危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经济领域“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我县电力、成品油、煤炭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主任和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物价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武装部、公安消防大队、供电局、中石化肇庆分公司等单位的有关领导担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县经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经贸局:

⑴负责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县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或重要产业的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提交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

⑵制定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运转模式和措施建议。组织应急措施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紧急状态下各项应急调度协调工作有序进行。

2、供电局:

⑴制定电力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和所属电厂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⑵监测分析电网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电网紧急状态对工业经济和社会生活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供电应急运转方案的实施和电网的安全运行,并及时向县经贸局报告电网运行情况。

⑶监测分析所属发电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在紧急状态下负责所属电厂的正常发电和燃料保障,并及时向县经贸局报告情况;组织发电企业加大自购煤工作力度,确保机组不因缺煤而发电不足或停机。

⑷负责电力调度,做好错峰用电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供应。

3、中石化肇庆分公司:

⑴分别负责制定本系统成品油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⑵监测分析成品油销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成品油行业紧急状态对工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组织所属石油、石化企业进行燃油的市场保障,并及时向县经贸局报告情况。

⑶落实成品油资源,组织成品油调运、销售,平抑成品油价格,保证成品油供应。

4、交通局:

⑴分别负责制定铁路、公路、航道运输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⑵监测分析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运输行业紧急状态对我县工业商贸经济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本系统的运输和保障,并及时向县经贸局反馈或报告情况。

⑶组织客货运输,保证应急、重点物资、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5、其他相关部门和系统:

⑴负责制定本部门和系统配合保障煤电油运应急调度方案。

⑵在紧急状态下,按照县政府的统一指挥,负责实施本部门和系统应急配合保障方案。

四、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县经贸局根据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制定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其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运等异常现象。

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开拓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评估紧急状态对工业商贸经济的破坏性影响。县经贸局要加强工业商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研究和建立煤电油运应急预测和指挥调度网络。

㈡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紧急状态类型,制定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计划和工作规范,科学分析、综合评议监测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运问题。

㈢建立应急联络渠道。县经贸局应保持与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政府的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有关单位的联络畅通,确定担负24小时值班任务部门的责任人及应急电话,并通过快速信息通道,实现网上应急调度的调控。

㈣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县经贸局负责建立煤电油运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报告系统。煤电油运有关部门或企业、各镇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县经贸局,县经贸局整理汇总并向县政府报告。正常情况下为月报,特别紧急时为日报、专报。同时以简报形式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并不定期地提交阶段性综合分析报告。

㈤通过日常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判断等,获取可能发生煤电油运紧急状态的信息时,县经贸局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各镇政府会商核实,并迅速向县政府提交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或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估计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事态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的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㈥发生或发现煤电油运紧急事件后,县经贸局除按本预案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外,还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指导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态势扩大。

㈦凡出现下列紧急状态的,经调查核实后,县经贸局立即向县政府提交启动预案紧急报告:

1、重点水泥企业用煤运输渠道严重不畅。

2、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供给中断,煤炭库存低于正常生产需要,且预计补充困难的。

3、县电网发生特、重大事故,全面或局部崩溃;县电网电力供应损失急剧增大,县城电网减供负荷在40%以上,且电力系统自身难以恢复的。

4、重要发电企业或110KV以上枢纽变电站发生全停事故,已导致县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并造成县电网减供负荷超过20%。

5、县城供电持续性异常,短时间无法恢复,如生活用电连续中断造成居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要公共设施供电连续中断造成供水、通讯等公共服务严重紊乱的。

6、县内成品油库存低于县内正常消费量7天。

7、全社会加油站因资源原因出现较大范围停业且预期持续较长时间的。

8、社会经营单位持续抢购成品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规定价格,并预期维持较长时间的。

9、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出现长时间关闭、中断或堵塞等交通异常,造成大量车辆长时间中途滞留的。

10、应急物资运输受阻、防疫、救灾、抢险和其他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以及救灾物资(食品、日用品、装备)急需组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综合协调的。

11、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成品油、粮食、棉花、化肥、农药、鲜活农产品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物资运输量持续不足,造成上下游产业行业生产组织困难的。

㈧县经贸局向县政府提出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后,应根据调查核实尽快提出建议性报告,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县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或重要产业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并提出可供决策选择的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方案。情况特别紧急时,县经贸局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紧急报告之前,可以直接口头报告或请示。

㈨根据上级指示或紧急事件情形,县经贸局召开紧急会议,综合判断紧急状态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制定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运转模式和措施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应急措施

㈠县政府接到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后,根据紧急状态对煤电油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决定启动预案有关事宜。

㈡按照县政府指示,结合煤电油运紧急状态或异常事件的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县工业商贸经济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县经贸局分别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1、开展专项应急调度协调。组织实施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2、情况特别紧急时,按照县政府授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置资源、统一提交计划、统一组织运输,并按上级批准的方案和授予的权限下达“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所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扯皮。

3、指导各镇政府和有关企业,加强煤电油运需求侧管理与协调,在煤电油运供给已经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运需求的增长速度并调整其结构。

4、启动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如手机24小时开机),节假日编制值班表,公布紧急情况下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5、实行会商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会商,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紧急情况下实行日会商制度。

6、指导、协调、配合有镇和企业实施区域和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㈢煤电油运应急运转期间,为保证调度协调应急措施效果,缓解紧急状态,县经贸局可以协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提出以下煤电油运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1、对煤电油运相关企业或区域实施临时应急政策,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减免煤电油运相关行政性规费,简化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

3、向煤电油运企业运行急需进口原料、材料、设备等提供相关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4、动用政府储备物资和商品,征调商业流通企业相关库存物资和商品,缓解部分企业需求。

5、煤炭、电力、成品油特别紧缺情况下,临时管制部分地区或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对价格的监管,按应急措施计划方案下达分配、销售和运输计划,保证煤电油运的基本供应和运输畅通。

6、制定、审批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的应急技术标准、规范、措施等。

7、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进行物价监督,组织物价执法检查。

㈣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县经贸局对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提出终止建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六、相关管理事项

㈠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县级发生的储备物资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用、补偿和赔偿等经费,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县政府从财政应急预算或专项准备金中支出。

㈡本预案一旦启动,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延误执行应急调控措施或、推诿扯皮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县经贸局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通讯、交通等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事项

第4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计划或方案。2003年“非典”公共突发性危机事件发生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开始有了快速的发展。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都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国务院于2006 年1 月8 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界定了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的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实施应急处置时有法可依。国务院于2006 年1 月8 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界定了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的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政府实施应急处置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纲要,都制定了相应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由此初步形成了我国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大型国有企业不仅拥有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信息网络,而且为国民经济提供大部分的现代化装备,是科学技术和先进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有数据显示,本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区的国有企业损失惨重,企业职工伤亡、失踪超过3000人,直接损失达300亿元。②本文中所调研的企业(以下简称为CAC集团)是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下属的驻川单位,占地500万平方米,下设14个专业厂、9个子公司,员工近2万人,资产总值30多亿元。在汶川地震中,CAC集团企业财产损失严重,厂房和生产设备有不同程度受损,直接损失近8亿元。

1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作用

汶川地震发生后,根据灾情的严重性,我国政府迅速启动了国家Ⅰ级预案,CAC集团也紧急启动部门预案和专项预案,依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各级单位、各层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整个救灾过程有条不紊地推进,确保了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CAC集团结合本单位实际已经制定了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应急预案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截至2008年8月, CAC集团已制订总体预案、专项预案(22件)、部门预案(57 件)、单位预案(33个)共四个层次的应急预案130 多件(见下图),覆盖了各类突发事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基本形成。

图1 CAC集团 应急预案框架图*

*注:四类应急预案下共有22个专项应急预案,图表尚未一一列出。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总公司应急预案总则,CAC集团的应急预案一共分为四个层次,即总体预案为指导,在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事故灾难类和社会安全类四个分级预案体系内,又细化为防洪抢险专项预案、地震专项预案、维稳工作专项预案等等四个方面22个应急专项预案。在每一个专项预案下,又根据部门职责和管理流程细分为单位预案33个。以地震专项预案为例,下辖《CAC集团地震期间应急指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生活区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能源供安全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设备设施安全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建筑物安全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生产区治安、交通疏散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医疗救护应急管理规定》、《CAC集团地震期间食品供应保障应急管理规定》等8项单位应急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各个单位在地震发生时的职责与功能,做到各司其职,有据可依。此外,在调研后我们后续了解到,抗震救灾过后,CAC集团所在的集团总部在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快了针对地震的专项预案工作建设,并逐步完善各项危机预案体系,初步建立了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集团应急预案在此次地震中发挥的作用,笔者跟随调研组做了问卷调研,选取CAC集团300名员工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有效率为74.8%,针对“此次对于在抗震救灾中应急预案发生的作用”一题做了专项调查,数据分析如下图:

图2应急预案作用柱状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有超过一半的员工认为应急预案发挥了很重要或较重要的作用。调查显示,认为应急预案发挥“很重要”作用的比例为28%,选择“较重要”的选择比例为34%,占全体调查人员总数的62%。因此,应急预案是在应对危机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2 应急预案的决策

建立和健全完备的应急预案只是应急管理的开端。而何时启动应急预案、该不该启动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则取决于领导者的科学决策。因为灾害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启动应急预案就具有很大挑战性。本文引入了决策可靠性分析中的浴盆曲线,③对如何科学决策、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第5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6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2018年4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2、公司施工生产的危险分析

   2.1 公司概况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4、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2预警行动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应急结束

6、信息

7、后期处置

8、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队伍保障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4 经费保障

8.5 其他保障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9.2演练

10、奖惩

11、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12、附录

一、重大风险因素清单(公司级)

二、应急组织体系图(公司级)

三、应急响应流程图

四、事故快报表

五、通讯联络表(公司级)

六、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事故影响,确保正常的施工生产工作秩序,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6中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1.2.7中建五局《施工管理手册》;

1.2.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2.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区域范围

本《预案》针对公司各项目重大风险因素的预控措施,制定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同样适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结束等应急程序,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工程项目部/区域公司。

1.3.2适用事故类型、级别

本《预案》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火灾爆炸、中毒等各类各级事故的应急救援。

1.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循本《预案》,协助或者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4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编制公司层面的应急预案,即本预案。

各工程项目部依据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地域、气候等,针对本项目建筑施工中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及潜在的重大危险因素,结合本《预案》,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公司级预案--项目级预案--专项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可作为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的一部分,针对专项工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大模板工程应急预案;脚手架工程应急预案;深基础土方工程应急预案;起重机械应急预案;电动吊篮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防汛(防大风)应急预案;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将事前预防与事故应急有机结合,把应急预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应急行动中,执行预案但不唯预案,依据事故不同情形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做出及时调整,及时响应,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影响。

2、公司项目施工生产的危险性分析      

2.1 公司/项目概况

    公司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遍及东三省各地,危险性主要来自各工程项目。

   项目概况(本处略,项目部编制时应详细说明)。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危险源辨识全面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六种类型(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危险因素),项目部应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确认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形成《危险源识辨与评价表》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公司重大危险源见附录一:《重大风险因素清单》(公司层面)

    对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应适时进行辨识和评价,对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的危险源,制定预防和严格控制措施。当出现新的重大风险因素时,应及时进行评价、监控和预案管理。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经理任总指挥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公司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综合办公室、财务资金部、物资设备部、办公室(工会、后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担负各自应急职责。

    3.1.2各项目部成立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其他相关成员(岗位)、分包队负责人参与,实行分级协作。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生产安全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附录二:应急组织体系图)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司范围内重大风险的监控和应急准备、响应、救援、恢复、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工作。各项目部应急指挥小组作为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下设机构,在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项目部重大风险的监控和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演练等应急救援工作。

3.2.1公司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部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快速有效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对应急行动中发生的不协调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二) 根据事故发展严重程度,决定调集或协调全司资源,展开应急救援。对危及到的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及时指挥、组织疏散工作。

 (三) 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信息处理,协调做好稳定工作,控制或降低负面影响。同时协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四)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确保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

3.2.2总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大小和严重程度,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

(二) 负责组织在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向上级局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局级应急预案;

(三)根据事故灾害与发展情况,决定停止初始扑救,紧急撤离等措施,依据事态扩展状况,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3.2.3副总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行动。向应急总指挥提出控制事故扩大的应急对策和建议;

(二)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迅速有效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三)协调救援行动,负责与企业外部应急人员、组织和机构的联络与沟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事故影响区域的安全性,最大程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

3.2.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生产安全部:具体负责事故报告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执行、传达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技术质量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等)

财务资金部:负责应急资金的储备和落实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综合办公室:负责现场保卫,协调现场周围重要物资的转移,组织人员的疏散与安置,及事故善后工作;阻止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负责信息及接待工作;负责应急指挥车辆的准备和调度工作。

物资设备部: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储存,并保持完好待用。

人力资源部:组织、协调应急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工作。

项目部应急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协调社会关系,必要时向公司发出救援请求;负责项目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准备、保管、调配和运输。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4.1.1生产安全部负责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收集、评价、分析、处理、监控,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等应急机制和应急系统,依托公司信息平台及局域网络,构建安全监控信息网,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体系。安全预警信息及相应预防措施,实现资源共享。

4.1.2各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危险源清单和控制措施,按照不同时段及时更新,具体制定和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4.2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部针对施工过程中(包括气候变化)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通过公司局域网络平台、QQ信息、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安全预警。当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以隐患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传递预警信息,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隐患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督促消除隐患。

项目部应针对不同时段、不同部位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和控制措施,向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安全预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监控台账。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检查监控、事后有总结;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临现场初步判定事故性质,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应急救援。

发生重伤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生产安全部报告。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故等级向当地安监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拖延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以《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生产安全部。(见附录四:事故快报表)

4.3.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封存内业资料,为事故调查提供原始资料。

4.3.3当自有应急能力无法保证控制事态发展时,应寻求外部支援。

4.3.4为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单位的应急小组须保持通讯通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3.5应急指挥中心、项目部值守电话: 见附录五:通讯联络表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分级响应条件时,事故项目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应急行动,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5.1.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遇险事故;

    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事故;

    ③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④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1.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遇险事故;

    ②造成3-9人重伤(含中毒)事故;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④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1.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2人以下(含2人)重伤(含中毒)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10万-100万元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其它安全事故;

    ③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2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程序为:接警与通报、指挥与控制、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应急结束等程序。  见附录三:应急响应流程图

    5.2.1 Ⅰ级响应行动

①发生Ⅰ级响应事故及险情,事故单位(项目部)应立即报告公司,同时立即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司副总指挥报告事故发展状况、险情控制进展和应急救援情况。

②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组成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就有关重大应急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向局报告,请求启动局级应急预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迅速成立企业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公司小组和项目小组合并为一个领导小组),确定应急方案,进行现场救援,通报地方主管部门。

⑤当出现救援人员及现场人员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时,现场应急负责人应宣布应急避险命令;当初始救援困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应立即决定扩大应急程序,请求外部支援(地方应急机构和救援部门的支援)。

⑥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的意见或建议,确定具体应急救援方案。

⑦企业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救援,或配合地方应急救援中心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2.2 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公司负责启动,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组成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就有关重大应急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前往事故地点,组成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故救援方案,并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应急中心指导救援行动。

③依据确定的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事故扩大、蔓延,展开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信息、治安保卫、事故调查等应急工作。

④出现救援人员及现场人员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救援负责人应宣布应急避险命令;当救援困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申请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⑥随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事故进展情况。

    5.2.3 Ⅲ级响应行动

发生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安全事故,由事故项目按其制订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行动,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消除社会影响。

当救援困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向公司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2.4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事件后,项目部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尽自身一切能力实施救援和处置,不得消极对待、拖延处置。

5.3应急结束

    5.3.1经过现场抢险救援,事故事态得以控制,险情已排除,人员、财产、公共安全和环境污染破坏的危害性已消除,伤亡人员和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妥善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现场经检测没有衍生事故隐患和危险,经现场应急指挥小组批准,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应急结束指令,通知相关单位或周边社区,事故危险已解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3.2应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将现场保护情况向事故调查组陈述,同时移交现场物证、摄像、照片和事故现场图等原始资料。

5.3.3紧急事件或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应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和事故报告,报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

5.3.4应急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6、信息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通报事故信息,未经指挥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向外事故信息,严禁夸大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防止造成负面影响或引起恐慌。

7、后期处置

事故责任单位在应急结束后,应组织现场对事故造成的水电、通讯、交通破坏以及污染物等进行修复和恢复,清理施工现场,制定预防措施,全面治理和消除隐患,尽快恢复生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抢险过程、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修订、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协商,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通信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应急迅速。

(见附录五:通讯联络表)

8.2应急队伍保障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施工现场,根据作业人员的流动性特点,项目部应组织分包单位共同组成各专业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    (附件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名单)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建筑工程事故类别、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应急救援常用物资装备在施工现场配备,各项目部应配备指挥用车和运输车辆,配备常见事故应急所必须的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协调好社会资源,以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和扩大应急之需。

(附录八:常用应急物资清单)

8.4应急经费保障

财务部门全面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紧急事件的实际情况,对应急所需财力储备进行统一规划,监督落实。

8.5其他保障:

8.5.1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时,项目综合办公室(党群综合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5.2 应急技术支持保障

公司及各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和技术信息资源,由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编制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和救援技术支持。

9、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人员及施工人员应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项目部和公司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附培训计划)

9.1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按计划对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和应急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有效的培训,对新加入的人员应及时培训。从而掌握应急知识、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技能。

9.2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过程的符合性,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协调能力,项目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各个专业预案的演练。演练时,应急小组成员和义务应急队员应全数参加。

演练内容应包括:现场人员发现事故(风险)、报告事故;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亲临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概况,通知应急小组成员和应急队员参与应急,落实应急物资、车辆;判断事故性质和可能的发展情况,疏散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二次事故,进行事故上报;在不会造成二次伤害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重要财产,同时对现场进行记录;伤者现场救治及施救方法,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持现场秩序和交通道路畅通。在自身能力不能处理时,寻求社会支援的方法。

演练应制定方案,及时做好演练记录,并对演练进行评估,写出演练总结。

10、奖惩

在安全事故或突发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报经领导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紧急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应急准备,或隐瞒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指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在救援过程中借故躲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应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专项应急预案(本项内容由各项目部根据自身特点编制)

 1.大模板工程应急预案;    2.脚手架工程应急预案;

 3.深基础土方工程应急预案;4.起重机械应急预案;

 5.电动吊篮应急预案;      6.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7.防汛(防大风)应急预案; 8.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9.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10.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1.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12、专项应急处置方案(本项内容由各项目部根据专项预案编制)

13、附件:

 

附录一: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公司层面重点监控)

重大危险源清单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因素

可能导致的事故

控制措施

1

安全

管理

无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责任制

各种安全事故

a、b

2

安全投入不足,机构不全、人员不足

各种安全事故

a、b

3

基坑

施工

施工单位无资质,无方案施工

坍塌

a、c、d

4

不按方案施工,监督、监测不到位

坍塌

a、b、d

5

临时

用电

不执行TN-S配电系统,未验收使用

触电/火灾

a、c、d

6

电工无证上岗,私拉乱接

触电/火灾

a、c、d

7

模板

工程

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坍塌

a、c、d

8

不按规定程序拆模作业

高处坠落/坍塌

a、c、d

9

脚手架

不按方案搭设、基础不稳、连墙不牢、方案设计不合理

架体坍塌

a、c、d

10

卸料平台不按规定安装、验收、使用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a、b、d

11

高处

作业

无防护措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a、b、d

12

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高处坠落

a、b、d

13

无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a、c、d

14

 动火

  易燃

易爆

物品

易燃物距明火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火灾、爆炸

a、b、d

15

未执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保管和使用规定

火灾、爆炸、中毒

a、c、d

16

消防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

火灾、爆炸

a、c、d

17

垂直

运输

机械

设备

使用不合格的安装单位和设备

各种安全事故

a、b、d

18

无安装拆卸方案,不按方案施工

各种安全事故

a、c、d

19

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带病运行

机械设备事故

a、c、d

20

未经检查验收就使用

机械设备事故

a、c、d

21

违章指挥,违章(超载)作业

各种安全事故

a、b、d

22

特种

作业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各种安全事故

a、b、d

23

防护(监护)措施不合格

各种安全事故

a、c、d

编制

审核

批准

时间

时间

时间

 注:a、制定管理方案;b、培训与教育;c、制定应急预案;d、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附录二: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录三: 应急响应流程图          

 

 

 

 

 

                 Ⅲ级预案内事故         Ⅰ或Ⅱ级预案事故   

 

 

 

 

                                       必要时

 

 

 

 

 

 

 

附录四: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快报表

 

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

事故发生的企业(包括总、分包企业)

名        称

经济性质

资质等级

直接主管部门

业别

总包: 

分包:

事故伤亡人数   其中: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

姓名

伤亡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级别

性别

年龄

事故类别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说明:从事何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发生现场部位及起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及事故控制情况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录五:通讯联络表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刘  畋

总指挥长

聂海波

副总指挥长(书记兼生产)

赵光伟

副总指挥长(生产安全)

王贵君

副总指挥长(总工)

周长江

副总指挥长(工会主席)

穆秀芬

组员(总会)

刘国斌

组员(物资)

雷明

组员(安全生产)

赵雄

组员(技术)

包艳

组员(工会、后勤)

 

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生产经理)

副组长(技术总工)

副组长(安全主管)

组员

组员

组员

首选医疗机构

电话

详细地址

其他外部机构

         匪警:110,火警:119,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

附件六:          

***项目***应急救援队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专业或主要工作

电话

  

 

附录七:

                       应急预案培训、演练计划

培训、演练时间

培训或演练内容

负责人

电话

参加对象

 

 

附件八: 项目常用应急物资清单(括号内为应备数量或型号)

一、劳保类:

     安全帽(20),安全带(5),安全绳(100m/2根),绝缘手套(5),绝缘鞋(5),雨靴(10),雨衣(10),防毒面罩(5)

二、消防类:

     灭火器(干粉、二氧化碳3Kg各10),消防钩(5),消防斧(3),铁铲(5),消防砂,消防水带

三、通讯、交通类:

对讲机(3),指挥、运输车辆(1-2)

四、急救、药品类:

急救箱(1),创可贴,纱布、绷带,清凉油,担架

第7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5〕52号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原则

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权和人生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2.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原则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2.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

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要及时交换有关信息,避免信息浪费。

1.2.5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原则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2.6预防为主、军民结合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观念,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武警中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3概念、分类与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县甚至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旱灾,强冰雹天气,大到暴雪,沙尘暴,重大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铁路、道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等。

根据省、市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施行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由县长担任主任,有关副县长、武装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科技局、安监局、农牧局、电力局、法制办,以及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研究确定全县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其种类决定启动相应的县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应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县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员会按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县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目前利用现有的指挥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利用县应急联动信息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为县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县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并在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作为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委员会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2应急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动武警中队协助的,由武警指挥机关按规定派出武警中队;需要其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县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监测、预测、报告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对发生在本县内、外以及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信息报告(报警)

有关部门及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今后本县将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电话报警。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报警)后,必须按县政府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准确分警,确定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核实报告(报警)信息,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报警)信息的调查核实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认为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县政府决定。

3.3预警级别

根据省、市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1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11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1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1)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预警

一般(IV)级的预警,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较重(III)级的预警、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报省、市应急委员会决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3.5预警决定的执行

县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预警状态结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预案和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启动程序,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给毗邻县造成影响的,由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统一向市作出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向市外通报有关情况。

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市作出报告。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

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护、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治安维护和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4.3.2扩大应急

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且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请求支援。

在县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复合型灾种的,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由县应急委员会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县应急委员会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4现场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地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县专业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为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4.5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按专项预案规定及时报市,由市专业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可采用新闻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散布未经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后,县专业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是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需要,迅速设置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灾民安置、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以及有关管理工作和灾民、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农业部门要及时制定灾后农业生产管理意见,并全力组织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各项工作;卫生和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社会救助

县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工作范围和申请救济的程序,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的救济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件发生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5.3保险

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5.4调查与总结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建立与市和各乡镇政府互通,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各专业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并按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6.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的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业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系统的应急队执行应急任务。县政府要建立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武警中队和民兵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业应急队伍体系。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但应当接受县政府组织的培训和演练,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和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动使用。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系统的应急队伍体系。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工作提供支援。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加强全县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要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武警中队制定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建立健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有关生产企业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储备方式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6.8经费保障

县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并能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工作中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全县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县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法制保障

县乡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县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县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备案审查;对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文化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知识。

7.3演习

县应急委员会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在本级的总体应急预案生效后一年内组织一次,以后定期组织。

第8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和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综合信息平台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快构建应急管理的规划和制度体系

(一)编制《*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应急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要在国家和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由市发改委和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组织市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把建设项目安排到最急需、最薄弱的地方,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努力实现应急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严格程序,认真进行研究论证,加强协调与沟通,要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切实做好与国家和省应急体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的衔接工作。

(二)健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和完善本单位、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各类应急预案。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快市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要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按照市总体预案的规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市政府备案;部门预案由部门和单位依照省、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自行编制、印发,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基层单位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预案要切合实际,简单明了,明确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真正提高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对已制定的预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各类专业应急部门要定期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确保重点专项预案能真正落实、真正管用。

四、加快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设立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和充实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县(市)区政府处于突发事件风险源头管理和一线处置的重要位置,目前还没有设立应急办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速,今年上半年要全部组建完成,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适应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在现有总额中统一调剂。各级应急办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职责,切实发挥作用。各级、各类应急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要强化衔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五、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进应急平台建设。要按照国家、省应急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规范技术标准,向上联通国家和省应急平台,横向联通公安、防汛、疾控、地震、气象、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各专业应急信息系统,向下逐步延伸至县(市)区应急平台,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分析评估等功能的市级综合应急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层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各专业应急平台要规范标准,完善功能,确保实现与市政府枢纽平台的顺畅联接。加快推进以公安110接报平台为基础,110、119、120三台合一的信息指挥中心的整合工作,推进各类应急接报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应急平台建设要讲究实效,注重实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市应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无线电管理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市级应急平台规划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接报平台整合工作的指导。

(二)突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努力形成各专业救援队伍各司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与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三)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四)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要统筹安排各类应急物资、基本生活用品以及紧急避难场所、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等应急资源储备工作,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在认真普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各类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不断满足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

(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应急相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职责,要及时组织和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治安。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与防灾减灾紧密结合。要建立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做好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应急管理统计工作的指导,并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六、认真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一)认真搞好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监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促进应急工作转向源头管理。排查的重点是可能引发和造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种风险隐患,对危害源、危害区域、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各县(市)区政府要具体负责本地风险隐患调查评估和监控整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风险排查的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和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要按照上级要求,对排查工作早做安排、早作部署,抓好落实。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对危险较大的严重隐患,要果断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早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牢牢把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特别是对发生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立即用电话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简要情况,然后再以适当方式详细报告后续情况。各级政府应急办(值班室)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报告时限和内容,对重大紧急情况迟报、漏报、瞒报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要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努力创新信息预警机制。通过整合应急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报告、利用媒体收集反映信息、设立基层信息员等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

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应急管理需要,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同时,要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高度重视依靠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加快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的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增强应急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八、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重点在城市社区、农村和学校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我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由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编写应急知识普及教材和公共安全教育读本,推动应急知识进社区、进课堂,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舆论导向和舆情分析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把握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要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知识方面的干部培训工作。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按照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将应急知识纳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选编培训教材,开展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有关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要增加公共安全方面的内容。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不许上岗。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第9篇:施工专项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

1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

公路工程的应急管理需要通过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综合性的建立科学应急处理机制,其中需要考虑到工程的地质情况、气候情况以及危险源分布和交通地理条件等多种要素,同时公路的应急指挥工作也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加以管理,包括救援人员、救援物资以及救援工作的开展等。在保证救援管理体系能够符合规范要求后再通过整体的统筹规划来科学的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这样也可以保证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公路工程周边的地质条件复杂、桥梁多为河道施工以及气候多变等情况还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应急管理措施,其中要建立起专门的救援管理小组和救援方案来加以应对,并且公路沿线周围还要部署相应的救援物资以及救援通道等,这样在结合当地的消防、医疗以及公安等部门来统一的进行部署,相关责任领导也要对统一行动进行分级管理,从而保证救援工作能够更好的协调。此外,在救援应急机制中还要利用先进的科学设备和技术力量来对现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并且通过专业的科技人员来对现场进行分析,从而准备的找出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事故可能发展的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控制,这也是建立科学高效应急处理机制的主要途径。

2建立完善的救援方案并且做好部署工作

公路应急预案的建立需要明确应急救援的具体范围,在进行准备的过程中还要对不同的应急情况作出细致周密的安排,从而能够保证及时的开展救援工作。而在针对重大事故的应急上还需要尽量的保证应急工作有序的开展,并且最大限度的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降低因事故产生的生命财产损失和不可预知的恶劣后果。由于事故灾害发生时有着不可预知性,为了更好的保证各种类型预案证件的整体协调性,达到解决事故的目的,还需要将应急预案进行综合性的调整。其中应急救援预案需要以公路工程的基本特点为基础,并且将不同的责任划分为具体的流程,工作进行时还要通过不同单位的相互配合来加以协同进行。在发生事故后,还要及时的调配周边的不同单位和部门来进行协调救援,从而保证能够第一时间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另外,专项的应急救援方案也需要保证在整体救援预案的基础上来参照公路建设单位的特点来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其中项目的应急装备以及应急队伍也要及时的保证能够达到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也要规范清楚,同时预案中针对重大的事故还要对不同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要求,保证工作能够服从整体的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3做好应急救援的实战演练质量

应急实战演练是保证提高应急质量的重要措施,其中需要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措施的可靠性进行检验,进而保证应急措施能够达到规范要求,并且应急演练也是检验应急预案措施的主要途径,对于提高应急领导者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不同部门之间在实战演练中要不断的提高相互的协调性,并且熟悉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这样也可以更好的提高应急救援的质量。

3.1对事故产生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且树立典型来进行务实演练。应急救援演练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环境来确定不同的演练内容,其中不同时期以及不同的项目来确定危险存在的特点,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试试救援演练,比如在进行项目施工的初期,如果有天气原因产生的事故,那么还要对当地的跳棋条件以及洪水等汛期进行掌握和了解,相关单位部门还要组织人员进行防洪和汛期的演练,这样在加强单位的翻红意识后,在发生事故后也能够更加及时的应对。同时,项目建设的中期还需要演练部门来对隧道的差距进行相关的防护作业,其中隧道的坍塌是事故的主要因素,在施工时要更加注重事故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来加以控制。而相关单位还要分阶段、有代表性的组织防洪和防高空坠落等演练,在这样的情况下,防洪演练就可以更好的避免在发生事故时产生事故的几率,这样在进行建设单位防洪意识提高后,各项工作中也可以深入的了解到事故防范的重要性,从而更好的提高应急救援保证工作在防护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3.2应急救援演练的主要流程和关键点

3.2.1应急演练需要参照具体的流程来进行,其中应急计划的制定是第一步,同时还要建立起演练策划小组,再确定应急演练的时间、地点、演练方案、培训人员,而后再进行工作的检查和实施,从而保证演练的科学性。应急救援演练可先进行桌面演练,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桌面学习和演练,使各应急人员掌握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寻找各环节中的不足进行改进。桌面演练之后可将各应急救员小组分组进行专项演练练习,如通讯组要强化如何上下沟通协调、如何报警、表述;医疗救护组要懂得医疗救护的常识性问题,如何进行包扎止血等,待各方面条件都成熟了就可以将各分项动作进行有机的组合了,进入实战演练阶段。

3.2.2应急救援演练的关键点。a.实施方案的策划和制定。应急演练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应结合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危险源特点、潜在事件类型、可能发生事件的地点和气象条件及应急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策划和编制,主要作用是解决应急过程中组织指挥和协同配合问题,解决应急准备工作的不足,以提高应急行动的整体效能。b.演练人员的培训。应急演练前,首先应做好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入场人员,要全面系统地进行人身伤害、火灾、中毒、危险品等急救、自救和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利用多媒体播放各种类型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演练等,并下发各参建人员应急演练手册,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对应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物资使用、应急上报流程、逃生路线、紧急集合地点、报警电话、急救方法等进行重点的指导和培训,使得发生应急情况时全员能够按照既定的计划、预案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抢救或逃离,保障人员在施救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次生的灾害和事故。为了更好的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还需要不断的对应急救援方案和体系进行改进,并且不断的优化应急救援方案,提高应急方案的可行度,通过实际演练来加强工作人员对应急救援的认识。管理人员也要不断的增强应急技术、资金的投入,从而更好的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