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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制度精选(九篇)

集体产权制度

第1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变革是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形式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产权制度变革是解决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新问题的现实选择。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强劲推动下,近年来城郊结合部农村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人员都出现较大变动。特别是由于社区原成员转居、转业者增多,以及新移民不断补充进入,农村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户籍不再是社区成员身份的唯一尺度,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组织成员中分配出现矛盾和利益冲突.如何有效配置集体资产,解决转居、转业人员和“外嫁女”的利益实现,以及因利益而出现的逆城市化问题,提高对“城中村”社区成员、转居、转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无疑成为现阶段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新问题。由于此类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传统的产权制度安排紧密相关,同时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够为由资源稀缺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实践中产权制度变革成为社区成员的自觉行动,成为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关键和必由之路。

(二)产权变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是构成市场体制的基础。产权之于市场经济,其意义在于为市场构建了具有排他性和流动性产权的、有效率的市场主体,没有这样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就不能真正确立。对于目前数量多达70多万个、拥有15000亿资产,已经构成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如果他们不能成为有效率的市场主体,不仅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生存和发展,有效的农村市场结构也不会真正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改革,是构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市场主体的基础和前提。

(三)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需要创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现阶段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重在“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目前,农村中普遍出现的要求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倾向,以及发达地区农村和城郊农村出现的要求享有集体资产收益权的现象,是农民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追求财产主体地位愿望的具体体现。因此,从产权变革的层面,解决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村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问题,是现阶段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增强集体经济服务功能的主要内容,也是经营方式转变引发的符合规律的内在演进。

(四)产权制度变革是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收或征用,与此同时,许多“无地村”或“少地村”的乡村行政体制作了相应调整,撤乡并村非常普遍,城乡结合部的许多村实行“村改居”。在这﹁过程中,原有的村组集体资产被大量平调或流失,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同时也暴露出集体经济传统产权制度产权虚置的严重弊端。因此,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根除原有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

二、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分析

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与早期实行的股份合作制在内容、基本做法和组织特点等方面不尽相同。

(一)从内容和做法上看,主要通过调整早期股份合作制的某些制度安排,进一步明晰和界定集体产权。

一是资产量化范围扩大,由经营性资产扩展到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近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范围上突破了原来只是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净值按一定标准,折股量化的框子,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做法,进一步强化了农民以土地为纽带对集体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使土地对农民的资产价值不仅仅限于承包经营的收益。一般将土地股份合作与其他资产股份合作捆在一起进行,有的地方单独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二是股权设置以个人股为主导,集体股弱化,现金募集股根据需要设置。广东取消了集体股,其他地方集体股的比例在减少,一般集体股占总股本的20%—30%。个人股,一般分为人头股(基本股)、农龄股两部分;各地对个人股还有类型上的区分,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等。募集股,一般是改制后入社的新社员以现金投入的新增加的增量股金,以此增加了社区集体的开放性。

三是实行固化股权配置,稳定分配关系。目前多数地方采取了固化股权的办法,即福利配股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并对股权的流转做出较先前宽松的规定:一般允许个人股、募集股股权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他人,但不得抽回。

(二)从制度特征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其制度设计仍然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在股权设置上,以社员个人股为主导,体现了劳动者联合的根本属性。在股权界定上,兼顾各类社区成员的利益,且股东资格不向社会开放,体现了合作经济非资本联合的特征。在利益分配上,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费用仍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负担,体现了“民有、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在股权处置上,由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化,但并未真正走向股份制“所有权委托”和“经营权委托”的双层委托。土地股份合作制,则一般表现出“均分、均利、均受益”的特点。

(三)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广州市对于“城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既有定位在建立股份制企业;深圳市对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定位是建立股份合作公司;其他地区普遍保留独立于工商法人、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之外的合作经济组织。此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也开始采用出售、上交、租赁、兼并、解体、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多种形式,昭示出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和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四)从转制后组织功能看,转制后的各类企业组织在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还负担着社区服务与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多数地方通过在企业分配前预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形式来保证行使这一功能,有些地方还在产权制度改革时,通过从村级净资产中剥离出一定比例,建立农村社会风险保障基金的形式,扶助弱势群体,如北京、江苏。广东南海区部分村(组)则实行了养老补助制度,补助金额每人每月50—150元不等。

(五)产权制度改革由城郊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兴起,并有向内陆城郊或经济欠发达城郊地区扩展的趋势。在经济梯度发展规律的作用下,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逐步由大城市周边农村向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结合部农村推进,特别是农村土地的非农化转移在内陆城郊或经济欠发达城郊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为各地开展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外在条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改革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成效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具有全局性和重要性,这项改革对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多种经济成份的形成,发展社会生产力意义重大,为今后农村改革与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1、突破传统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束缚,社员拥有了明晰完整的集体资产产权,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通过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量化到人,使集体经济产权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社员变成股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权有了保证。

2、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现阶段产权制度改革注重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机构,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确立了“三会”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了政社分设、社企分设,创新了集体资产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提高了集体资产管理效率。

3、从制度上最大限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通过科学量化、重新配置、合理界定集体资产产权,有效地解决了长期积累的种种社区成员利益矛盾问题。同时,社员对集体资产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股份的形式得到实现,增加了社员来自集体资产的收入份额。

4、建立和完善农户承包经营土地合理流转机制,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在家庭承包经营不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农户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连片集中,集体统一规划和利用,或在内部流转到种养专业户,或向外部参股到农业园区,既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还有力地提高了集体对外谈判地位。

5、以民主、法治的方法推动产权制度改革,改善和加强了基层民主化和法制建设,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近期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中,我们看到各地从主要矛盾人手;通过民主化、法治化的工作方式,较好地解决了社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地化解了以往农村股份合作社存在的股权纠纷和分配不公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

(二)主要问题

各地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也遇到一些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1、关于转制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和登记,以及转制后组织定位问题。我国合作社企业由于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界定的四类法人不符,而一直不具备法人地位。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去一些地方由工商部门将其注册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使其合法化的变通做法,目前因受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限制,已不再可行,北京、广州等地已经停止了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这种困境客观上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出现定位混乱,不得已地将转制后的组织定位为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同时仍支付社区公共开支,致使转制后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2、关于资产界定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村、组集体资产法律手续不齐备的合法性问题、原始股处置问题,以及村、组合并的资产平衡等历史遗留问题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亟待解决。

3、关于集体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中村”改造中。为降低城镇化、工业化的成本,地方政府借改变农民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方式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将原农村集体土地无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种做法引起较大争议。

4、关于改革指导和监管问题。一是以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形成不民主、不公开,导致村民上访和内部纠纷不止。二是来自外部的种种干预,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三是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还权于民,在于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在于形成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主体,这项改革成效显著,应积极推动。

(一)基本思路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的要求,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流动为突破口,构建“归属明确,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实施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重在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农民自愿,政策引导;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三是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四是把握条件,规范运作。

在微观操作环节,要注重处理好三类重要关系:

1、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个人利益关系。改制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单纯的企业,兼具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即具有经济的和社会的二重属性。因此,能否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的个人利益关系很重要。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利益分配等具体制度安排上具有弹性,需要在操作和实施中把握好尺度,方能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的个人利益关系。比如,对是否设置集体股可通过民主决策,按多数原则确定;不设集体股的,在分配中要在按一定比例优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股分红。鼓励突破股权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考虑劳动者的贡献及技术等级,适当拉开距离。对于向“一村一社”过渡和存在“多队一社”的地方,在股权确认和股份的分配上,也要承认差别,可通过股份配置或资产平衡补偿来解决各类成员对原集体积累的差别贡献问题。为适应城乡结合部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还需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及早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做出安排。

2、处理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现阶段转制后的股份合作社与社区行政组织是否要机构分开,人员分开,理论上有不同意见。实践中往往受干部素质、运行成本等限制,难于真正做到。鉴于村委会的领导人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其自身利益本质上也是与村民社员一致的,只要职能分开、财务分开,不必一定机构分开,人员分开。在处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上,重在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班子高效、精干,有凝聚力。

3、调整好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与政府职责的转换关系。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中相互调适。一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二是转制后集体经济组织仍在承担的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应随政府职能的到位而逐步退出,使转制后企业组织能够成为真正的、纯粹的企业。

(二)对策建议

1、及早确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各类农业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是我国农业向企业化、现代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议在拟定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列出专门条款,对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企业)的法人身份予以同等确认,一并解决其在登记注册、政策优惠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2、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发展定位。在目前农村社区依旧要靠自身经济收入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条件下,“社企分离”只能是形式上的职能分开,集体经济组织(企业)都必然要以各种方式承担其运转费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取向股份合作制比股份制更符合现实逻辑,以社区组织为载体实施股份合作制比集体经济组织整建制转换为股份合作企业更具备条件。因此,现阶段社区组织型股份合作制是现实可行的改革方向,需要鼓励和支持。

3、正确看待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农户承包权的收益功能,使其成为取得集体二次分配的依据,集体资产实际上的出资人——社员,能够按其资产占有份额直接分享到相应的集体剩余分配权。可以认为,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在社区范围内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一个好办法。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版权所有

一是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权屑和利益关系的统一政策指导,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平调集体资产,防止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属。

二是取消对转制后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明确对股份合作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目前转制后企业虽然形式和性质变了,但其对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并没改变,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应取消对转制后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并从政策上明确对股份合作企业减免税收。

第2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近年哈尔滨市加强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1年8月5日,成立了哈尔滨市首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张家店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在全省开了先河。从试点的效果看,张家店合作社已初步建立起了科学规范的产权制度。一是资产清。以村两委会、村民代表、村民理财小组、党员代表为主要成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开展了张家店屯资产清查。经过清产核资,村级资产3429.38万元。以村级征地、拆迁集体补偿金和村(屯)原有资金积累为股权量化资金来源,扣除股(村)民养老保险、老股金和债务后,确定股权量化净资产总额2429.38万元。二是归属清。按照集体股、个人股设置股权,原则上集体股占总股权的10%左右,其余为个人股。股东按个人、组织取得股权证书。试点张家店屯可量化净资产总额2429.38万元,集体股股权211.78万元,为总股权的8.72%。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了成员清查,采取集中、分散到农户家登记的方式填写了股东登记表,确定了616名股东登记人数,个人股股权36000元,共计616股。三是管理科学规范。对股权管理,按照股份合作形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成立了哈尔滨市平房区张家店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置了股东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章程》、《股权继承、转让制度》等规章制度。四是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保证资产的安全性,采取购置、出租固定资产形式进行资产运营。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高潮村两委会、村民代表、理财小组成员、党员代表、个别农户代表考察,购买了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渤海路9号的四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建筑面积5117.52平方米,并将该房屋租赁给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年租金243万元,作为股金红利。出租协议签定10年。

五是实现利益共享。改制前,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共有,改制后,资产量化到人,村民变为股东,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通过改制,让集体资产所有权这块“蛋糕”落实到每一个人头,村民除了明晰自己所占的股份外,还可在改制后的股份经济组织中获取分红收入,为农村融入城市扫清了最后的障碍。按照股权平均分配每年收益的243万元,集体股股金红利每年21万元,集体股红利用于社员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支出,每个村民每年股金红利收入3600元。

张家店合作社的成功试点,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有党委、政府的适时倡导。张家店属“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整屯征迁范围,不仅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而且也面临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积累的资金如何处置的难题,个别农民要求分光集体积累的资产的呼声十分强烈,如不妥善解决,会形成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情况,平房区委、区政府积极寻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要领导深入研究,靠前指挥,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农民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这对改革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二是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平房区委、区政府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平房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经济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张家店屯所在镇、村层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张家店屯有实施细则,合作社章程,股东资格登记办法,股东股权继承、转让制度(试行),等等,实现了有法可依。三是有民主公开的程序。试点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依法开展。先后多次召开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特殊村民会议、党员代表会议,区、镇、村、屯相关人员研究汇报会、相关人员座谈会,入户走访联席会、镇党委政府会,对实施方案、细则、资产成员清查情况等进行了公示,并经平房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张家店的成功试点,为今后哈尔滨市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当前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对农村土地,特别是对城郊农村土地的征占不断增加,由此造成这些地区农村普遍出现耕地面积大幅度削减,甚至出现了不少“无地村”、“无地户”,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仅靠征地补偿费和外出打工收入难以解决长远生计,农民利益因此受到侵犯。据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如何有效配置集体资产,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无疑成为现阶段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新问题。二是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城市边界的扩大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许多地方实行撤乡并村,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实行“村改居”,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农民变为居民。在这一过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组集体资产的关系被变更、资产被大量平调或流失,严重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对集体资产的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三是社区成员分化后的利益冲突问题。因城市化、工业化的拉动,许多原社区成员流出,也有新的移民进入社区,户籍也不再是社区成员身份的唯一尺度,农村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是,土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组织成员中分配出现的冲突。实践中最突出的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实现、社区成员为利益而出现的逆城市化问题。解决此类问题的直接动力和必由之路,就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城镇化背景下,中央安排部署这项改革,足以说明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哈尔滨市仅哈南工业新城土地征收中,就形成数亿元的村集体资金积累,可想而知,在今后的城镇化进程中村集体的资金积累会更大,如果引导这笔资金积累更多地投到公共服务事业上,必将对城镇化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对策与建议

哈尔滨市今年提出继续推进“百万农民进城镇”工程,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5%,届时会有大批农民失地,他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事关重大,解决不好,将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1.政府倡导,重点突破。改革涉及利益调整,目前基层干部对改制尚存疑虑。一怕失控,认为改制将会对村领导产生“虚化”;二怕失权,认为改制后村干部没有“权威”;三怕乱,认为改制会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增加,从而牵制许多精力。因此,尽管张家店改革试点已近两年,但仍未扩大试点,张家店还是哈尔滨市唯一实行此项改革的村屯。要推进改革,当务之急是在政府倡导下首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形成上下一心推进改革的合力。把改革的重点放在近郊“三村”(城中村、无地村、园区村)实行试点,“三村”条件成熟且改革迫切。在对“三村”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应尽快研究出台哈尔滨市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意见,为各区县推进改革提供政策依据。通过不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试点。

2.明确地位,政策扶持。一是应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法人地位。在国家现有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村级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名化、实体化、法人化。二是应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建议各级财政对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好的村给予定额奖励;对改制后新经济组织发展给予项目化扶持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加大财政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改制后村委会切实履行社区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建议发改、税务、房产等部门,对改制后农村集体组织给予项目资金倾斜;按照股份收益分配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给予房屋契税等优惠政策。

3.健全市场,促进流转。探索促进农村产权流转的有效形式,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适时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转、“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农民闲置宅基地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水面等经营权交易,以及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已确权的农村产权,符合金融机构规定,可凭产权证直接进行抵押,对交易后的农村产权,受让方凭交易鉴证书和变更后的产权证,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等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4.明确责任,把握关键。进一步增强改革紧迫感,切实将这项改革作为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举措,摆上日程,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推进力度。明确推进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目标管理,实行考核奖励。对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市、区、镇各级都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区县、乡镇要承担起指导监督管理此项改革的具体工作,积极主动帮助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个主要运作环节:一是清产核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资产家底,依法界定所有权归属。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确认。二是设置股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和股权设置的类型。三是量化股份。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化情况,合理地确定个人股的构成和具体量化办法。四是建章立制。股份合作制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章程,切实维护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制订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3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一、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一)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我区全面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对全区清产核资工作制定计划和提出指导意见。各镇人民政府也分别制定了各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对各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工作制定计划和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屯纪字〔2012〕22号),并经过后期进一步完善,对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以及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方式以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办法均提出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建立起农村集体资产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

经系统核实我区辖内各镇清产核资数据已全部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数据并进行校验;区农业农村局已按时完成清产核资数据再审核、再校验、再上报等工作。

(二)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结合实际,早在2012年8月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区城市化区域村集体财产股份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股改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同时印发示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培训材料,当年即批复成立18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材料均报送备案。2013年开始在全区全面推进股份合作社改革工作。2019年7月全面实施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区、镇两级政府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名册等登记备案制度,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的整理与归档。

目前我区46个村(居)全面完成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和编制成员名册工作,已经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名册已全部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归档。

(三)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2年我区在全省率先启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基本完成股改工作。截至去年年底,全区46个村居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共清产核资集体总资产3.42亿元,股份量化净资产5.48亿元,惠及农民股东53767人,分红达721万元,股改成果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度建设,我区于2019年率先制定下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做好《章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

截止目前我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完成股权量化,到集体成员且所有村(社)均建立集体资产股权台账。

(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统一制定全区股权证书样式,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做好《章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全面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提取公积金不低于10%、公益金不低于10%、村级组织履职公益经费不低于10%的净收益分配原则,统筹协调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继承、转让等规定,实行“确股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生不增、死不减”的管理原则,允许股权在本社内部继承、转让和赠与,保障成员股东享有的基本权益。

我区全面实现所有村(社)向成员发放集体资产股权证书;2019年共有6个村(社)实现集体资产收益分红(不含福利性分配),占全区46个村(社)的10.8%。

(五)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2018年我区结合村两委换届工作,率先开展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步换届工作,实现了35个村党组织书记兼任股份合作社负责人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了党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领导。2019年7月区农业农村局出台《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流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组织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真正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等相关工作要求;9月份区委农办印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章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2020年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全面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巩固村党组织、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机制,同时启动探索村民自治事务与经济事务相分离工作,于4月出台《区关于推行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居)民委员会账务分离工作的通知》,委托新中大软件公司新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开展独立的经济业务核算。

目前全区10个城市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了居委会事务与股份经济合作社事务分离工作。36个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村委会工作职责、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职责、股东代表大会工作职责、董事会工作职责、监事会工作职责以及资产、资源、资金监管流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村委会自治事务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事务初步得到分离。截止到上半年已为39家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预计8月份全面完成全区所有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赋码工作,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屯办〔2019〕46号),对我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指导意见,形成了“区级统筹、镇级组织、村级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全面推行村级财务月结制和财务月公开制,在全区推广使用“三资公开”网络监督平台,凝聚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信心,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区、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完成全区农村交易服务体系搭建工作,组织农村集体产权按要求全部进场交易,最终实现市、区、镇三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2019年度各村(居)实现经营性收入1819.46万元,其中10—30万元的村16个,30—50万元的村11个,50万元以上的经济强村9个,比上年增加3个,实现了年初提出的全面消除10万元以下集体经济薄弱村的目标。

(七)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我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屯纪字〔2012〕2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屯农〔2016〕187号),对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以及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方式以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办法均提出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建立起农村集体资产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我区已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按照集体资产类别,指导督促全区46个村(居)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确保集体资产记录及时准确、条目清晰,实现科学化,常态化管理。

目前我区以对8个村农村集体财务开展抽查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土地和工程项目发包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等重点内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八)具体工作举措。

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始终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有序推进,区委书记亲自任领导小组组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也相应成立了股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村股改工作指导组,具体工作由镇级农经站承担。

自2012年8月全区股改工作动员会后,区、镇、村利用宣传车、宣传栏、标语、横幅、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编发《区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培训资料300多册、发放《致广大农户的一封信》14000份,悬挂宣传标语横幅80余幅,区股改工作得以快速推进。2015年全省股改工作推进会在我区召开,我区作了经验交流发言。2016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政府作了农村股改工作交流发言。梁卫国副省长、农业部、省委政策调研室、省农委领导,先后对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充分肯定了我区先行先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区农村股改工作经验交流文章先后在省政府《信息参考》省农委《皖农要情》刊载,并被梁卫国副省长肯定性批示,多次被日报、卫视、市电视台报道。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未额外增加村级组织和农民负担。

今年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纳入全区双园创争擂台比武工作以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等9个部门成立评比工作小组,每季度对村开展规范化管理创建活动进行督查和验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针对登记赋码等股改工作收集的档案,将按照区档案管理制定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局整理后,整体移交区档案局归档保管。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城市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城市区划调整被拆分,社员居住分散,相应基层党组织也未成立,加之董事会成员报酬无法兑现,致使社区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我区原村委会实行的福利分配方式较普遍,未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分红,对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征地款提留等,村民往往要求“一分了之”,致使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存在困难。

(三)村委会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分离后,会计制度的使用亟需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明确。

第4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一、基本情况

镇辖15个行政村,90个村民小组。全镇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土地面积66062.8亩,资产57929077.86元,其中:经营性资产5095034.4元。

二、工作完成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村社三级会议安排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各个阶段的实施方案。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及量化工作,达到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效果。

2、组织实施。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在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各村的股权量化工作。针对镇各村的实际,在有集体经济收入且基础条件较好的八个村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三、存在的问题

1、在成员身份界定过程中,部分村村社干部政策掌握不透,出现成员漏登、错登现象。还有一部分农户的家庭成员因有工作单位,但工作身份及工作性质无法确定,而进行了登记。

第5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

1保护区内集体林及改革情况

1.1保护区内集体林情况。我省自1981年开始建立了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林业系统已经建立保护区共计70个,森林类型保护区共计54个,当时保护区内的林地所有权主要以国有为主,集体林为辅。如白石砬子、老秃顶子、医巫闾山、仙人洞等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是在原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随着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加快,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比例逐步提高。由于不同时期的历史背景使得划入到保护区中的集体林部分的管理主要是采取同村里签订的简单管护协议的形式确定管护权利,有的省级保护区甚至连简单管护协议都没有签订,使得划入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所有者相当一部分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村组集体林已经被划入了自然保护区。被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地,主要有以下2种情况:

1.1.1有典型生态系统、重要保护物种的分布,必须将集体林纳入保护区的范围。如老秃顶子部级自然保护区,在该保护区是植物的垂直分布带,为了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该保护区涵盖了本溪的桓仁和抚顺的新宾2个县。重点保护物种孑遗植物双蕊兰,全世界目前只有在老秃顶子保护区有分布。

1.1.2当地政府为申报部级或为将来申报部级自然保护区做准备,为达到相关申报面积标准,将国有林周边的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营造的人工林和农用地划入保护区范围,如抚顺的浑河源、龙岗山、猴石、葫芦岛的白狼山等省级保护区。

全省54个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中,保护区总面积73.8万公顷,其中集体林面积30.5万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1.3%,占全省集体林总面积601.3万公顷的5.07%。省级以上森林类型保护区核心区中集体林面积4.04万公顷,缓冲区内集体林面积5.96万公顷,实验区内集体林面积8.36万公顷。其中6个森林类型部级保护区中核心区的集体林总面积3332公顷,缓冲区中集体林总面积15887公顷,实验区中集体林总面积5492公顷;19个森林类型省级保护区中核心区的集体林总面积37083公顷;缓冲区中集体林总面积43761公顷,实验区中集体林总面积78058公顷。34个市、县级森林类型保护区中集体林总面积121666公顷,集体林的比重大都集中在实验区和缓冲区部分。

1.2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情况。全省涉及集体林改革问题的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共9个市,20个县,23个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这20个县中涉及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改革的进度不尽相同。抚顺市新宾县集体林总面积400万亩,其中保护区内的集体林20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5%,其中15万多亩已经全部林改完成,还有4万多亩在老秃顶子保护区抚顺管理局范围内缓冲区部分还没有林改,已进行林改的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区域的林权证,仅发放了一小部分;桓仁县集体林总面积386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10.07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2.6%,目前已经全部完成林改;清原县集体林总面积342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总面积14.4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4.2%,目前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还没有开展林改;抚顺县集体林总面积184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总面积11.3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6.1%,目前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也没有开展林改;本溪县集体林总面积338万亩,保护区内集体林面积9.9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2.9%,目前已经有7.9万亩进行了林改;宽甸县集体林总面积657万亩,保护区内集体林面积4.3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0.65%,目前已经有1.6万亩进行了林改。全省已经有13个县217.7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进行了林改工作,占保护区集体林总面积的47.8%。

在保护区内集体林已经改革的地区中,我省西部地区进展的比东部地区速度快,涉及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区还有7个县目前没有进行林改,这些地区还正在等待上级针对保护区林改的明确政策,然后再实施。

保护区内集体林已经改革的这些地区采取的林改形式基本是按照省厅2006年132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各县采取的改革形式也不尽相同,桓仁县是采取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山林没有落实到户。新宾县是采取分林到户的方式进行林改的。

2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的主要问题

2.1林农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依法实现,权益受到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申报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时,未征得林权所有者的同意,将部分责任山、自留山、单位或个人贷款营造的人工林和农用地划入了保护区范围,林农可以开展的正常森林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林农无法通过林改带来收益,同没有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相比自身利益受损,心态失衡。林农积极争取林改后对分到手的林地和林木进行适度采伐,林下开发、生长抚育、承包养殖等开展经营活动的权益受到制约。划入自然保护区中的集体林,流转中处于无人敢买和交易价格过低的情况,林权所有者意见较大,要求划出自然保护区的呼声较高。在对划入到老秃顶子部级自然保护区抚顺管理局范围内的新宾县平顶山镇大东沟村的集体林所有者的村组进行调查时,村民们反应最为强烈。

2.2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难度增大。保护区中的集体林,特别是核心区和缓冲区中的集体林同样承担着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生长地的强大生态功能。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分到手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和经营权无法给林农带来实际的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保护区的依法管理权同林农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对立,林农的利益得不到适度补偿的情况下林农将积极争取自身的各种权益,随意进出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的情况将难以制止或经常发生,日常管护工作与林农利益之间冲突加剧,管理难度加大。这种情况目前在辽宁老秃顶子部级自然保护区内

已经时有发生,这将使保护区内的生态完整性和自然生境将受到威胁。

2.3已实行的保护区内集体林补助标准与社区群众的期望利益存在较大差距,补偿标准低。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中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部分也就是基层得到的4.75元/亩,实际上基本用于乡镇或林业部门的护林员的管护经费、苗木补助等费用了,现实中这部分补助资金无法补助到集体林权所有者身上。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的补助仅仅是5.25元/亩,按照平均每户分得集体林60亩计算,每户每年仅得到315元,群众反映实在太少,新宾县平顶山镇大东沟村的村民甚至拒绝领取这5.25元/亩的补助资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个人利益损失过大。

3几点建议

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但面对保护区内集体林的改革情况,本着兼顾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所有者的利益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好我省的生态安全的原则,力争达到共赢。现提出以下建议:

3.1依法科学调整保护区界线和功能区。对尚未批准总体规划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规划不合理的保护区以及功能区划不合理的保护区暂缓批复其总体规划,根据区域的自身特点,尽快开展本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重新编制总体规划,要在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按程序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将生产活动频繁、失去保护价值的耕地、村庄、自留山和贷款营造的人工林调整出自然保护区以及将有人类活动、景观资源好的集体林地从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到实验区,以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利益。

第6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关键词] 村集体 经济组织 产权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027-02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民唯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农民已不再以务农为就业,农民也不再以农村为居住地。农民脱离土地,进厂打工,进城务工异地务工就业。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土地不断规模化集中经营,土地流转。沪郊农村土地消耗不断增加,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村集体积存了大量的集体资产,这些资产大多以货币形式积留在村、镇账户上,有的城镇化比较完善的地区,将这些资金转化成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这些资产随房地产的升值,村集体资产也在不断壮大,集体收入又也在不断增加。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各地都在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指导的原则下,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在农业发展规划区内的村,也在进行着以“明晰镇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提高公益效率为重点的改革,以“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诠释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但是在沪郊经济发达地区,只有少数次中心城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了改革,大多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还处于清产核资、农龄统计的前期准备阶段,仍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让农民成为拥有薪金、租金、股金、养老金的“四金”农民。(半月谈2012.3期)。是什么原因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难以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难点及成因

1.改制过程中现行体制的制约

在现行的体制下,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存在很多制约。比如工商登记。在现行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可以按照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工商登记,而以全部现金、或部分现金和资产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的尚未进行,同是将农村土地资源以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也未进行探索。还有税收。本身股份制改革后,可供股份制改革的资产总量不大,农民股份不多,优质资产更少,农民的收益很有限,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再加之现行的税制,新经济组织大多是实体经济组织,还要缴纳所得税(营改增),城市维护建设税,农民所持股份分红部分还要缴纳20%的红利税。各种手续费。产权制度改革后,大多成立了新型的经济组织,新经济组织名称变更,按规定需缴纳资产额的3%的契税和0.5%的手续费。

2.土地规划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

2.1农用地收益有限。农村有大量的集体用地,按现有的政策划分,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分2大类,一是农用地和非农用地;非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宅基地。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中,农用地90%以上已经进入流转,土地流转费用尽管在不断增长,但增长速度比较缓慢,2012年,土地流转费用每亩已经增加到750――800元。以农用地入股为主的村股份合作社,由于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严重缺乏,农业结构调整进程缓慢,尽管经过近年的大力扶持,农产品品牌和农业龙头企业有所发展,但带动效应还不明显。所以农用地经营的收益增长是有限的,净收益增长也受到限制。由于农用地经营管理的成本大,土地入股之后,农民的收益达不到入股之前土地流转报酬。

2.2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越来越难。受土地红线的限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几乎是不可能。非农用地采用占补平衡制度,可开垦的资源已经殆尽,非农投资项目越来越少。土地作为一次性资源,是一个恒定值,一个增多,另一个必然就减少。非农建设用地增多了,就意味着农用地减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也就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土地租金收益、招商引资返税、政府转移支付和其他收益。这几项收入变动很小,很难找到新的收入增长点,村集体可支配收入增长缓慢。由于农村社会管理任务逐年加重,村民物质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社会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村级负担逐年加大。村集体收益大多用于弥补社会管理费用的不足,很难用于扩大集体资产投资。

3.村集体资产的总量小,吸引力不大

3.1村集体资产总量小,股改后每股所占均值不大。村级集体资产总量决定处置的方式,而从现状看,由于金山历史上属于农业大区,村办集体企业不发达,固定资产规模比较小,再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2次大规模企业转制(92~94年和97~99年),村办企业大部分以卖断所有权的形式转制,村集体固定资产所剩无几。即使有的村征地前有一定量的集体资产,但因在城镇规划建设、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中的土地征用中,也都拆迁,这些拆迁补偿款没有继续投资,大量现金长期放在账面上。现行的建设用地公开招拍挂政策,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预留村集体建设用地,征地村再投资土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现在回过头来再投资,成本很大,同时地处远郊的区县,除投资厂房出租外,其他投资渠道不多。因此处置后,农民所占股份会很少,股权分红对提高农民收入的贡献率将十分有限,吸引力不强。

3.2产权难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模糊。比如村级道路征地补偿金,因历史跨度比较大,投资主体多元,是属于村集体所有还是镇集体所有?各说不一。包括农田基本设施等等。

3.3缺乏相关经营人才,保值增值难度大,。由于村级集体资产大多是不动产,不外乎厂房、仓库和土地等,类型有限,要想有效盘活操作难度较大,更为关键的是缺少相关人才。现在参与经营管理的多数村干部普遍缺乏经营意识和才能,缺乏长远发展眼光和创业精神。从目前农村经济条件看,也很难吸引农村专业经纪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懂市场、会经营、素质高的管理型人才。

4.主观局限,基层干部不愿改

包括几个层面的认识,首先是区、镇两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是否统一,是否愿意投入一定的人、财、物、来推进这个事情,从目前情况看,区(县)级层面问题不是很大。二是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乡镇层面,这涉及到很多现实利益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大家不敢碰,不敢揭盖子,怕担责任担风险,希望安于现状。三是有些群众对改革认识还不够,希望现金分配,对集体资产公司化股份化合作化运作不放心,怕公司被少数人操纵,得不到长期有保障的收益。

二、加快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对策思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城镇化进程中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破除过去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抽象所有、共同共有、实际上却很难保障应得利益的体制怪圈,形成了农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性局面,使农民真正成为村集体经济的主人。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集体资产营运机制和保护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1.加大宣传教育,提升认识。

加大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让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做好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创新发展能力,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型,有利于创新发展环境;加速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 有利于创新发展模式,加速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型;有利于维护绝大多数村民利益,集体利益平等分享”,对有条件的村抓紧着手,在试点的基础上,本着“一村一案”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加大改制村社区公共管理经费投入,加快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

2.区分职责,共同推进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

2.1村(社)抓基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必须做到家底清楚、产权明晰、责任到人,重点是“一清、两建、三确权”。一清,即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账面有价资产,账外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不良资产严格按程序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依法依规追缴,摸清核准集体资产家底,交给村民评议,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证、证证“五相符”,资产财务明细和债权债务明细“两清晰”。两建,即建立集体资产明细账、资源性资产登记簿。清产核资结束后,对集体资产分别建立明细账,包括集体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有价资产等;对登记未进入账内的机动地、四荒地、多经地等资源资产建立登记簿。三确权,即确定产权、股权、经营权。对清查核定的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批,颁发产权证书;召开村民大会议定配股方案,将经营性资产按方案配股到人,成立股份合作社并颁发股权证书;确定资产经营权,将不同类型资产以租赁、入股、承包等方式明确到责任人。

2.2镇抓规范。着眼规范管理,促进集体资产运行“由地下向公开、由无序向有序、由分散向集中、由行政手段向市场运作”转变。一是搭建平台。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财政所)为依托,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主要职能是宣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收集公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开展集体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二是完善制度。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产权交易配套制度、产权评估制度等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与交易制度,拟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评估流程》、《农村集体资产添置流程》等工作流程。三是规范操作。交易集体资产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其他项目承包经营权,由村民代表、村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集体资产添置处理实行“三不受理、三不办理”,即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没有村民主理财小组意见的不受理,未经村民代会代表讨论通过的不受理,未经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不受理;没有评估报告的不办理,没有公开招标的不办理,信息没有公开的不办理。四是配套服务。围绕开展清产核资、业务培训、产权交易、信息沟通等重点环节,完善服务方式。

2.3区级抓监管。一是建立土地流转监管系统。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实行区、镇、村三级联网,畅通信息共享、工作沟通的高效机制。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监管体系。坚持早介入、早控制、早调处,村建调处小组,各村支书任组长,治保主任具体抓;镇经管站有专门人员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二是不断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集体资产产权评估、离任干部及经济效益审计、集体资产年度审验、每月资产产权变动情况报告等制度。

3.拓宽渠道,搭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平台

发展村级经济,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区位特点、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搭好发展平台,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实行差别化发展。

3.1盘活资产,努力增加租赁收入。租赁收入是村级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稳定性好、收益高的特点。对合并村的闲置村部、原村办企业的厂房设施、村民小组的空置仓库晒场等,经过修理翻建和改造扩建,可以扩大存量规模,提高使用效率,培育收入来源。加大农村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作的步伐,尽可能地转化成经营性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尽可能把二产资产向三产转化;稳妥运作集体积累资金,鼓励其投入不动产,允许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运作,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3.2扩充总量,积极整合社会资本。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广泛吸纳区域成员、资本参与,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打造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管理有效”的全新运作平台。

3.3集中资金,向园区和城区发展。集中资金、集中开发,利用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等优势,成立镇村联合集体资产运作公司,走集约之路,尽可能地把各村资金集中起来,在集建区内,进行固定资产;利用城区建设集中,商业、其他服务业集聚等优势,在条件较好、人气较集中、有发展潜力的地段,积极参与建设或购置房产,以获取租金收益。

第7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

近年来,传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弊端突显。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了体制不畅、机制不活、产权不清、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由于农村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少数村干部随意支配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利益所引发的一系列新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农民群众上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都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的积极性。为了从根本上剔除传统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弊病、化解因其弊端所引起的矛盾和问题,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障碍,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深化农村改革,昌平区积极探索和实践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昌平区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当前改革的理性选择是股份合作制。

一、改革的背景

昌平区位于北京市西北部,区域面积1352平方公里,西北、东北分别与延庆、怀柔接壤,西与门头沟相连,南与海淀、朝阳相通,东与顺义毗邻,是北京的北大门,素有“京师之枕”、“甲视诸州”之称。城区距市区约30公里,下辖2个街道办事处、15个镇(地区办事处)和一个企代镇行政单位(北企公司),农业人口22万,共有153个社区、304个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312个。南部农村接近北五环,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也是城市扩张的重点地区。全市闻名的回龙观、天通苑等大型居民小区都在昌平区界内。

解放初期,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合作化时期、时期、经济合作社三个主要时期,其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按份共有到共同共有的演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村经济合作社以行政村为单位得以建立,解体。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带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集体产权客观上发展成为“非排他性”的村、户两级的产权构造(温铁军,2001),但时期遗留下来的“三级所有”的产权制度安排所特有的弊端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步入快速发展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首都郊区城市化步伐也不断加快。昌平区由于其区位优势,城乡结合部、城镇周边的土地、人力、金融等资源加速向城市流转,呈现出“四多、四少、四难”的新特征,即拆迁征占地多、占地拆迁失去土地农民多、外来流动人口多、历史遗留问题多、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少、农民就业岗位少、农民收入少、文化娱乐活动少、区域环境难整治、社会治安难管理、保障集体组织成员就业难、凝聚广大群众人心难(袁家方,2006年)。产权制度安排“共同共有”,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在组织内部合理流动机制、优化组合的机制无法建立,同时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机制也缺乏,再加上来自组织外部的各种社会负担,最终导致其市场竞争能力不高、经济效益低,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受到更大冲击。在乡或者村的范围内,明确界定产权所有者的“共同共有”产权制度安排,从表面上来看产权是清晰的,其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随意侵犯;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成员,从实质来看其产权,却是不明确的、不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知道自己究竟拥有多少份额,不知道自己权利有多大,权力如何行使,即表面上人人有份,实质上人人无份。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也暴露出了体制不畅、机制不活、产权不清、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由于农村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少数村干部随意支配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利益所引发的一系列新矛盾和问题,已经成为农民群众上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都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以上背景,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紧迫性在不断加强。随着京郊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改革具有客观上的必然性,其实质是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新要求。

(一)改革是解决京郊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集体经济组织面临新问题的有效途径

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是新形势下京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在局部地区引发的利益冲突甚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出现“无地村”、“无地户”,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其直接原因是土地征占不断增加、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农民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仅靠征地补偿费和外出打工收入难以解决。集体经济现阶段发展与改革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有效配置集体资源,如何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即如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

城市边界范围的扩大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地方“撤乡并村”、“村改居”,农民变为居民,村委会变成居委会。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被严重损害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变更了其对集体资产的关系,资产被大量平调或流失。因此,如何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对其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已刻不容缓。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速,户籍也不再是社区内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流动性越来越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分化后因土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的利益而造成的冲突更加凸显。在实践中最突出表现的问题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实现问题,甚至在一些发达地区还出现社区成员为利益而逆城市化。

第8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关键词: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路径

为了更好地明晰集体林业产权,实现搞活经营、规范流转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做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以福建、江西和辽宁为主要代表的许多地区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方面都作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在全国的推行还有较多的阻碍。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更好更深入地推进我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林业资源优势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效益优势

我国目前人均占有林地面积远远超过耕地占有面积,无疑,这丰富的林业资源确实为农村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是,客观上来说,目前,我国集体林业的经济效益来源单一、增长不快。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再培育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空间,林业优势没有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尚未达到“活起来、富起来”的目标。

2、中央和地方相关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建设滞后

伴随着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次调整与改革,我国林业产权改革也不断深入,中央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意见。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定都显得比较抽象,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只能起到一个宏观的指导作用,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些急需规范的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如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3、各项相关的配套改革跟上不及时

在明晰产权和确权发证的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只有继续围绕林权这个核心,全面开展其它配套改革,才能使林业产权改革不变成独角戏,才能真正保障林农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实现。但是,目前有些地方配套改革制定不及时,创新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集体林业的投融资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真空”。如果这些配套改革跟不上,将直接影响主体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4、分类指导和问题研究不够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又各不相同,决定了我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将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需要中央政府及相关林业部门与各地方政府林业部门持续性地针对改革及全面推广的具体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并有预见性地进行研讨,对不同的问题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然而,事实上,我们做得不够。如目前在林权流转方面亟待明确、规范的规程,可是至今国家层面上的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只有各省依据《森林法》等法律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律,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林地流转市场培育不够,统一、规范的林业产权流转市场没有出现,存在着随意性大,规范不够、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同时由于部分省市地区市场观念落后,许多干部和林农对集体林权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甚至有的人钻政策法规不健全的空子,擅自转包出租林地,恶意山林倒卖、炒卖等现象。此外,由于各省情况不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步调并不一致,也影响了全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

5、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环境优化不够

集体林权改革需要好的外部环境提供支撑。但是目前,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前林业发展的主体-许多林农自身素质主要是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林业发展的全局认识不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二是政府和社会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明显不足。大部分乡镇的林业工作站的技术服务相当落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都与林权改革的实际需要不符。

二、深化集体林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缺位,导致集体林木只砍不造、造而不管,森林资源优势没有及时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同时因争夺森林资源造成的矛盾和纠纷还容易造成各地方群众、村落之间的争执,成为了社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加强林业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1、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有利于推动新时期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林业发展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如投入不足,开发不够,保护不力等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集体林业产权不明晰,流转不自由,经营主体不明确。所以说,大力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我国林业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多元化的格局还未形成的局面,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2、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方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民增收问题的解决。集体林权改革的最终任务就是加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近年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积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村集体和林农的收入都有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注广大林农最关心的利益问题,能够带动农村经济、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推进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分析

自2009年的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起,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结合上述改革进程中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坚持长期稳定林地家庭承包政策不动摇的前提下,今后应该考虑采取若干措施重点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1、进一步明晰集体林业产权

目前,产权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集体林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所以,我们要继续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吸取历次林权改革的经验教训,分类改革。对于大部分林地,继续依靠家庭承包方式,保证农民的合法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使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林农在保证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实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有关部门对集体林地的征收,要保证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及林农社会保障费用等落实到位;对少数确实不宜承包经营的公益林,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2、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改革

针对林业产权改革后出现的诸如由于农户分散经营,少数森林质量下降,林木采伐审批相关手续繁琐,乱砍滥伐、乱收滥购重新出现,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探索改革既能保证经营主体的承包经营权,又能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尤其是今后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措施;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承包农户的指导,帮助其树立生态理念和可持续开发理念;另外,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既严格管理,又要透明、简洁,方便承包者开发经营。

3、加强对承包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组织,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由森林资源本身的特点决定,林业资源更适宜规模经营。但林业产权分离后,实际经营方式是相互分开的。这就给各承包经营户在抗经营风险如防火、防病等方面带来新的难题。所以,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户的指导,帮助他们在保证其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走联合经营的道路,通过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推进林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的有序高效流转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些先行地区来看,森林资源流转非常活跃,这有利于搞活经济,实现资源有序配置,但也存在少数林农不了解行情,在市场流转中出现了不公平交易的问题,甚至还有又有个别大户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恶意从林农手中低价套购山林,转手炒买炒卖的现象,从而影响了林农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影响了林业生产的继续发展。所以,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建立和规范林木流转交易市场,健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实现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有效地流转。另一方面,要对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户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户的经营素质,最后实现既盘活资产,又有序流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单行本[M] 人民出版社 2008

[2] 王金凤 浅析实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1)

第9篇:集体产权制度范文

一、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针,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运行体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勇于探索,大胆实饯,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统一的原则;坚持集体资产按份共有、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化改革的原则。

(三)、目标与任务。通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产权改革,构筑农村集体经济新型产权制度框架,改革理顺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体制,确保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创新,实现集体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1、实现集体资产所有构成股份化。将村集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的基本原则,以股权形式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份额,实现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所占份额基础上,吸纳组织成员个人适当比例的现金入股,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2、实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股红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后,村集体经济收益二次分配取消传统的分配办法,改为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分红。

3、实现集体经济运营监督约束法制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建立健全股东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与政策措施

(一)、主要做法。村集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的基本原则,折股量化配股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吸收个人适当比例现金入股。依法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1、清产核资:清产核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非农用土地并办理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的,要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农用土地暂不列入清产核资范围。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生产经营性资产,后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

2、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镇统一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以此做为量化配股基数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资本金。

(三)、股权设置。

1、主要形式。设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持有,其余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 (含个人现金入股 ),由其本人持有。两种股权设置形式的选择和确定,由股东 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其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测定的基本原则。测定集体股比例,一是以前 3 年平均村办公经费占该年限平均收益的比例测算应提公益金的比例;二是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测算出应提公积金比例。

(四)、量化配股股东资格认定及时限。明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持股人的范围,统一限定为 20xx年 1月 1日起,到 20xx年8月30日止,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分配关系,并还健在的人员内。

(五)、个人股配置与构成。本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经济贡献大小和购股配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股、劳力股两种股份一次性配股。配股之后,新生、新落户一律不再配股,只能购置现金股;此次配股持股人,不论其今后身份变化,是否居住在本地,其本人股东身份不变和收益权不变。一律不再对原始股东进行增股扩股,可在新上项目时,吸纳成员现金入股。

具体配股办法: 1、基本股:是指本村社区配股范围及时限内零岁 (含零岁 )以上的所有组织成员均享有的股份,基本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配股总额的 40%。

2、劳力股:是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贡献大小的股份,在享受上述两种股份配股的基础上,年龄 在 18周岁至男 60周岁、女 55周岁的再配给劳力股份,其比例不高于配股总额的 30%。

3、 现金股:①本着配股、购股相结合的原则,在按照上述两种股份因素配股的同时,要吸收配股成员一定适当比例的现金入股,原则上不购股,不配股;②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过程中新上项目时,经股东会同意,持股人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人,可以购买现金股。具体购股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六)、改制后的经济组织机构设立、人员产生及职责。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会、理事会 、监事会,按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管理。

1、股东会。股东会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持股人组成,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大会是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 和监事会。理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察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3、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数额为奇数,理事会5-9人,监事会 3-5人。每届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其成员产生采用直接选举或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少于 20%,以得票多当选。“两会”成立后,分别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 、监事长。

4、选举表决方法。股东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一般实行一股一票制,集体股不列表决数。

(七)、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任职条件。“两会”成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解放,开拓进取意识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两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财会人员不得进入监事会。党组织和自治组织负责人是股东的,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两会”。候选人或当选人中如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只能确定一人做为候选人或当选。

(八)、股权证、股东证的发放及管理。由该组织向股东发放记名股东证。股权证和股东证由县统一印制,并加盖认证章。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股东花名册及所持股份,交镇备案、托管。

(九)、股份管理。集体股由理事会持有,只享受分红权,未经股东大会讨论同意,不得增加、减少、转让、馈赠;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股份,由理事会代管,不得转让、继承和馈赠,具体事宜由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继承、馈赠,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镇审核备案,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 十)、加强财务管理。改制后,财会人员必须持合法资格证上岗,也可对外招聘。会计人员任用和更换,必须经监事会批准。积极推行财务电算化管理,切实提高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 十一)、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步骤

工作步骤。整个工作从20xx年10月10日开始,至12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培训工作组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二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别登记造册;三是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核确认资产,张榜公布;四是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五是股权界定、登记颁证;六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完善提高阶段(20xx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一是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产权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产权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机构;三是召开工作总结会议。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首先要在村两委班子中统一思想认识,在此基础上,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两委班子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下设宣传组、资产清查组、咨询顾问组等,具体负责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