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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精选(九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这一基本方针指引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有机融合,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双赢,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两个基本途径

当今世界已进入遗产旅游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方旅游业的“金字招牌”。许多地方为了产生品牌效应,增强吸引力,促进旅游发展,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以及包装,以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双赢的格局。

(一)科学有序筛选遗产项目进行开发。要根据旅游区的实际,对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地域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据,也为旅游开发和利用提供基本素材。在此基础上,筛选一些对游客具有旅游吸引力、市场前景好并容易转化成旅游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选择的开发。同时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研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开发规划,以避免盲目开发,重复开发。

(二)结合遗产特点选取合适的开发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浓郁的乡土气息、高度的活动性而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要从游客的旅游需要出发,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现存状态,构建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一是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非物质文化根植于民间,要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安全屏障,将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以原汁原味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旅游者以强大的吸引力,增加乡村旅游的内容和深度。二是搞好节庆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通常以节庆活动、庙会等为表现形式。而节庆活动能在短时间内会聚较大的客源流、信息流、商品流等,产业联动效应大,因此要把那些具有观赏性、体验性的项目挑选出来,通过节庆活动的方式,吸引游客参与,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对那些有一定市场前景、流传深远、文化内涵深厚、适宜舞台化表演的遗产项目,可舞台演出的形式加于演绎,让游客近距离接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要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是其原真性。在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要把握好一个“度”,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趋利弊害,将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

(一)坚持相互统一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之间具有双向互动关系,要坚持二者的统一协调,不能盲目的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单纯为了保护而禁止开发,或为了开发而拒绝保护。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不尽相同,但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却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脱离旅游产业单独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能抛弃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探讨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适度开发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发展的,它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在开发中要坚持可持续性原则,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旅游开发中,要防止过度商业化、低级趣味化和庸俗化。要对旅游开发的适宜性做科学评价,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同步发展的目的。

第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部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第3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这就提出了—个问题:保护文化遗产,首要者是保护其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人们当然不能奢求一部法律能够保护“文化”,在这个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进步,却远不能对需要保护的“文化”负责,难以对遗产依托的文化母体进行保护。本文将从笔者参与世界银行《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担负其项目的前期社会影响评估的工作入手,根据完成的《贵州文化遗产保护和乡村旅游贷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讨论如何将“文化保护”而非“遗产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从而减少和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防止陷入“越保护越破坏”的保护悖论。

    下面重新依据上述报告整理归纳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来自于人类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母体保护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基本上没有得到体现,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一、文化自由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文化自由为首要基础。并以此促进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文化自由的扩展是可行能力的扩展,自由是获得人权和人类发展的基本标识。今天,在一些尚没有失去自己文化的民族地区,那里的人民正在遭受着经济发展给他们带来的对他们文化和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发展观反对单纯经济增长的发展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 Sen)在《以自由看待发展》(1999)中,反对狭隘的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他说:“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对照。狭隘发展观的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森认为,以人为中心,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1]。

    2004年的UNDP《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多样性世界中的文化自由”,文化自由是遗产的重要品质之一,而文化全球化破坏了文化自由和多样性,例如旅游消费将遗产制作成适应“他者”眼光的文化消费品,使得遗产非但得不到保护,反而更加剧了其死亡。在2004年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人类必须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发表文化认同的自由。文化自由是一种人权,也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坚持上述文化自由的根本原则,是一切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必要前提。贵州在民族文化上十分富有,呈现出文化多样性,被誉为“文化千岛”。其少数民族包括苗族、瑶族、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和手工技艺散落在贵州乡村中,保留着各种信仰、习俗、节庆、仪典、织绣等手工艺、酿酒等传统技艺、音乐歌舞、语言、文字、建筑、雕塑等。2005年,贵州省有44项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部级第一批重点保护名录,并确定了90项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然而,随着全球化、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商业化,文化母体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文化创造和保护的能力正在面临危境。因此,必须坚持文化自由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才能防止过度商业化的侵袭。

    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赋权力和不可侵占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是当地人民几千年积累的财富。任何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无权从外部强行占有文化遗产;或不经过与当事人协商和同意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的传承人的天赋财产,他们优先享有民族文化遗产的相关权益。

    文化遗产的英文是“culture heritage”,按照《英汉辞海》,遗产heritage有三个主要意思:(1)[法律]传给继承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2)遗产、传统,由祖先传下来或从祖先处获得的事物;(3)BIRTHRIGHT[2]。不难得知,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取的是第(2)义。有些国家如日本翻译成“文化财”,偏向第(1)义。然而,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第(3)义:天赋权利。

    民族文化遗产为群体或者个体传承人的天赋财产,因而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赋的权利。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反对任何企业 、政府和个人从外部占有文化遗产,或者不经过协商就对文化遗产进行修改和拆建。对文化遗产的赋权,即对文化遗产赋予本来应有的权利,包括当地人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控制权等,为的是使当地人民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他们自己资源和财富的真正主人。

    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其产权的缺失有关。就村寨文化遗产而言,就是要反对圈寨和圈村行为。如果当地人民没有真正成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就会导致政府的包揽和企业的圈地与圈寨行为,以及强行的拆迁与商业化等行为的发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属于当地人民,还是人类文明的文化符号和资源。文化遗产不分疆界,属于世界,贡献世界。文化遗产因此需要共同的保护,遵循共同的保护原则。无论对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域的人民,都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遗产负有保护的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总体战略就是要促进全人类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保护自然遗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来进行保护和开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人类发展相结合,特别重视改善文化遗产地的人民生活。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而是应该与人类发展基础上的文化创造结合起来。

    人类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人类发展包括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参见张小军,2009):

    

    UNDP在2003年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有如下一段重要的话①:“‘千年发展目标’是衡量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所描绘前景的尺度,其根本的指导价值是自由、平等、团结、宽容、尊重自然以及共担责任。这些价值与人类发展概念中的人类福祉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也反映了人权的根本动力。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人类发展以及人权三者享有共同的动力。”在上述人权实现的意义上,让人们生活的比较丰裕、健康和幸福,享受多样的文化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关注。“千年发展目标”有一个重要的转变:联合国前三个“发展的十年”(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目标是关注经济增长,与之不同,“千年发展目标”把人类福祉和减少贫困放在全球发展目标的中心位置。”

    贵州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人均GDP处于最后一位。全省3 950多万人口中有85%居住在农村,拥有5万多个自然村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 877元,在全国排名最末。在贵州的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尚未脱贫。贵州省文化及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发展正是需要在人类发展的原则基础上,通过村寨、古镇、景区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增加当地社区和少数民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的能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人类发展和乡村旅游三位一体的和谐共存。

    虽然世界各地、各国的自然状况,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是共同的。可持续意味着文化遗产保护不是孤立的、消极的、静止的。

    社区是人类生存繁衍之地,是文化的母体,既属于创造她的祖先,也属于当下的村民,还属于她的子孙。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尊重传统,又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保护了后代权利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能力。社区民众是社区自然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一方面天然地承担着传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自然地享有着自然文化遗产所承载和衍生出的各种权利。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拓宽社区民众参与项目的范围,提高参与的能力,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赋予社区民众主导发展的权力,从而保障社区民众的利益,激发社区的内在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使用以村寨为基础的方法来保证当地社区完全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确定、优先排序、阐释和保护。应激发村民对传统遗产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使其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减轻贫困的一种潜在方式。发挥当地社区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主体性作用,使其对本民族文化建立起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人继承和从事传统手工技艺,并参与到旅游开发的活动中。对于民族手工艺品等开发项目,应考虑市场获利的可能性和大规模商业化的风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买卖和适度商业化原则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商品,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

    民族文化遗产的显化物态形式(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可以适度商业化和市场化,但是必须在确保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且不被商业化和市场化破坏的前提下。

    区别文化遗产和遗产产品十分重要。前者是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后者是一种文化的产品。《专利法》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在特殊情况下被给予专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享受专利保护,但是不应进行买卖。《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可以保护遗产的产品及其注册商标。遗产产品可以进行买卖。

    任何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造纸、酿酒等工艺,舞蹈和民族歌曲和音乐,纺织、印染和刺绣等技艺,凡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均不允许进行定价买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商品,只有其具体的物态才可以作为商品。文化遗产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例如茅台的酿造工艺、刺绣工艺作为非遗不可买卖,见表2。

    

    凡可以进行买卖的遗产,都不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例如茅台酒的酿造工艺一旦可以出售给他人甚至其专利出售到国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便丧失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既没有禁止对文化遗产的买卖,也没有允许遗产产品的商业化。而是使用了十分模糊的条款: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上述的核心是“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里,“项目开发 ”“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究竟是什么界定?可能需要等待该法律的实施细则,但是这种模糊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却是致命的,因为这意味着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可以视为“文物”进行买卖。前文已述,一旦被买卖,茅台酒的文化遗产性质就丧失了。

    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已经造成了对民族文化的严重破坏。民族文化是当地人民在长期与环境相适应和生存的文化生态协调下产生和积累的一套文化编码,并且形成了包括歌舞、仪式、编制、刺绣、酿造、银器、造纸等手工艺,以及建筑的一系列民族文化,其中大部分已经成为物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文化的冲击严重破坏了原有的文化生态,让朴实的人们“一切向钱看”,使得上述文化的存在基础已经变得十分薄弱。过度商业化表现在:过度开发少数民族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建造不适合当地文化的景观和设施、不注意进行知识产权与文化保护的培训引导,使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过度的商业化影响,或者形成了商业化导向心理。

    过度商业化导致村民丧失参与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商业资本的强力进入剥夺了农民的话语权以及他们参与自己文化发展的权力,并使得宝贵的文化资源成为少数有钱人和有权人的获利空间,最终导致村民丧失了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随着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民族文化的破坏表现在:破坏少数民族社区的自然环境、建筑、艺术、文学、民间组织、生产方式、亲属关系等;破坏社区文化制度;不尊重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在未征得原住民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搬迁工程,或者重建设施。其中涉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企业和政府的“圈地”“圈寨”行为。“圈地”“圈寨”行为主要表现为借旅游和发展为名,圈占村寨的土地或者经营权,一些公司和政府旅游部门还建设寨门,控制进村道路,收取门票。村落完全成为一个经营的场所。有的公司甚至不让农民经营,控制几十年的经营权,引起农民的不满。

    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化,特别是民族传统文化在面对现代旅游业和现代社会时非常脆弱。随着旅游者的涌入,稍有不甚,就会造成传统文化的庸俗商品化,就会使地方传统知识和生活体系全面瓦解。这种开发也许短期内我们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却难以保障,绿色GDP增长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如何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中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结语

    本文依据《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首次提出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世界银行的充分肯定。这些原则的基础,是天赋与人伦,而非法理,然它们却是法理的合法性依据和基础。一部缺乏法理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一定是蹩脚的和难以实施的。反之,以法律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中天赋与人化的合法性,促进首先是文化、继而是遗产的保护,才是立法的依据和真正的理由。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唯一“有文化”的条款是总则中的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人类特别是中国这片土地上几千年积累下来的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仅仅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联系?难道它们不是世界文化种的瑰宝?难道它们不属于当地人民?不具有天赋的权利?它们难道与人类发展无关?法律为什么如此缺少文化?为什么不保护这些文化母体和遗产少受过度商业化的冲击?

    法律的难处是所有法律对象都需要清除的界定。另一困境是法律很难把一种文化现象作为财产来看待,赋予其财产的属性——也因此有了文化遗产的概念。诚然,文化现象通常是难以界定和清除划界的;并且要把文化形态从现有西方产权体系及私有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界定,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财产”的界定只适用于具体的产品,不适用于文化遗产。文化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不是财产传承。即使这些文化遗产的产品,在原生态的意义上也不是财产或者“产”,而是一种生活状态和技能,例如歌舞,并没有任何财产的含义和属性。苗族刺绣服装从母亲传给女儿,有继承但是没有买卖。且继承的含义也不是西方的财产继承,而是文化继承。此外,文化遗产的产权带有很强的文化公共性,无法从“私人财产”的经济定义来界定。“让法律有文化”,这是一种对法理的挑战。然而依照目前的法律形态,单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因为有了法律就可以对文化保护高枕无忧。

第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态传承;整体保护

当提到“生态保护区”这一名词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会立刻联想到“自然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字眼,甚至还会想到茂密的丛林以及各种动植物。是的,“生态保护区”这个概念长期以来都是以这种形式被人们来认识的,但我们今天要谈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而非“自然生态保护区”。同为保护区,二者一个侧重“自然”,一个侧重“文化”。

为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以及原生态保护原则,一些国家纷纷以“传统文化之乡”、“传统艺术之乡”、“文化生态博物馆”等名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衷是想通过对某一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使该地区的优秀传统得以延续和传承,也使这些地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是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的。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福建厦门召开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上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关联,和谐相处。”①

2007年9月,文化部公布了我国建立的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其“规划纲要”中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相互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②2008年10月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中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又做了界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③

2010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区内文化及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从这些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时,我们还应该总结出这样一个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在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以及其演变历程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的必要性。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的理论基础,是非物质遗产保护中的整体保护原则。所不同的是,这一理论不但要求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内在联系,同时还要注意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全方位保护。在这一理论中,它并没有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而是将它视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外在环境。所以,在这类项目中,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受到同等重要的保护。“整体保护原则”不仅是指要对某种遗产的技能、技艺及工序进行整体保护,更重要的一层含义是指对遗产的生存环境所实施的整体性保护。因为任何一种遗产都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这种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一旦离开这种特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存活。在现实生活中,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而忽略其生存环境的做法屡见不鲜。举例来说,分布在济宁市长沟镇的运河夯歌是劳动人民群众在新筑或修复湖堤河堤,夯实地基时所唱的铿锵有力、抑扬顿挫的劳动号子。筑堤,大坝,修复塘堰尤其需要打牢基础,夯实土层,以防河水、湖水渗水透水,甚至决堤塌坝④。建筑房屋打地基的工具称为“夯”,而筑堤打地基用的夯具在长沟叫“石硪”。这种夯歌是劳动人民辛勤劳作的一种体现,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发挥,是一个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反应,充分展示了劳动大众的智慧和才干,对于研究当时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状况有较好的价值。现在运河夯歌已经濒临消失,因为生活中已不再用人力“打夯”,“打硪”,所以也就失去了使用的价值,目前,只有76岁的老人薛传琢等几位古稀老人会唱。如果我们为了保护这一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而只把这技艺做收集和整理,亦或是将传承人请到博物馆或者文化节做表演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为这种文化遗产创作出能生存下去的环境。有了活态的整体环境,才能使那些古老的技术与技艺原汁原味的传承下去。

那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或称其为保护者又是谁呢。首先,人民群众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最直接也是最活跃的力量。保护区是一个活态的存在与传承,所以该区域内的人民群众身担两种角色,他们既是保护对象又是保护主体。他们是该区域内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和传承发展者,他们的生活状态与文化生态保护息息相关,也正因如此,他们也更该成为该保护区的最直接的建设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尊重民众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更要激发起群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享受管理权益的同时更好的履行管理义务。其次,相关学术机构和专家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由于保护区建设中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和概念,比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建立相应的名录体系等方面都离不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的支持。由他们牵头成立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的专项调研、评估和申报文本论证等会让工作变得更顺畅。假如只有各级政府出面完成保护区建立及管理的话,那将会因缺少学术智力支持而出现保护区“误入歧途”的局面。所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各级政府是首当其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各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是对于此项工作最有力的执行者。各级政府应该在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编制该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设立保护区专项基金,成立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实现保护区建设的总目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商界和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商界的经济支持为保护区建设工作增加动力,而新闻媒体的宣传普及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建设工作更加顺畅。

有了保护主体,明确保护对象成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保护区内以活态存在并传承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生态”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最核心内容。保护区的建设中要将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作为首要工作,做好名录项目保护的各项配套工作。其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紧密相连的,因此保护传承人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再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保护好文化保护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是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创建人际关系和谐、生态环境友好的理想型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对于科学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文化报》―黄小驹、陈至立《加强文化生态保护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②―《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③―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④―《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⑤―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论》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宋俊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年10月.

第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公益诉讼;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2009509

Abstract: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brings the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ic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long it. However, Chinese legislative law is not perfe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9 provinces in Chinese northwest and southwest areas and studied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we must change our concept of legislation from government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rights. As to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ultural resource to cultural assets, we should form the sustainable value sharing both cultur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ot on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heritors but also their scope of rights should be given by considering the legal natur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interest demand between community and the masses and between the public and inheritors should be dealt well with. The license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perfected, specify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inheritors in the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can be used to promote the winwin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benefit and economic benefi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 should invest more on the fun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remedy system for inheritors rights should be improved to establish special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in the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Key words: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public litigation; right relief

S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提出以及丝绸之路联合申遗工作的有序开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呈现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趋势。这一经济带区域在地理上是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3国为核心的古丝绸之路沿线诸国。其中,中国境内主要包含西北的陕、甘、青、宁、新5省区以及西南的川、渝、云、桂4省市,以该9省市区为研究区域的考察,可以发现:一方面,9省市区均位于中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拥有神奇瑰丽的自然资源,同时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他们在长久的历史变迁中孕育出了壮丽缤纷、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多处于山区、高寒高原地区,因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得9省市区对外交往十分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东部来说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已5年有余,为使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利用,并以此为契机发挥西北西南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发挥9省市区向西开放重要的窗口作用,同时深化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等相关国家的各项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带区域各省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合理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实现利益共赢,要求基于中国现实国情从法律层面作出调整,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障制度。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现状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较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遗产保护出现时间较晚,最初也仅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其中最早的是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确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地区也颁布了地方条例对此进行规定如2002年的《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海南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2005年,国务院为确定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1]。安徽淮南、云南丽江等地还出台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具有保护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地方法规,对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特殊价值。藉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直接调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有一些零星的法规规章对此作出规定。而其中可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6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而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内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地方性立法一般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例如《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30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和特性决定了其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有较大不同,其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公法的保护,也涉及私法的保护,保护问题要复杂得多[2]。理论和实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种单一的法律形式根本无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而究竟选择何种法律、哪些方式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使其生态发展,适应甚至于促进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国际社会以及国内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现实中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且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许多打着“国际交流”旗号的不法分子趁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实物资料大量带到国外,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往外国,有的甚至不得其踪,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馈效益,使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3]。在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以外,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均有偏差,水平不一,致使在立法过程中保护机制缺失以及保护资源不足,国家投入的保护资源与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较大也导致发展进入瓶颈期。

1.现有立法未体现对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总体相对较低,同时利用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效率并不高。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迫切的同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十分突出。因此,应制定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保护制度,切实鼓励、引导、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转化,进而激发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9省市区现在主要有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C布了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是,现有的相关立法也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立法范本,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特殊情况,也未能体现出如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贸易的需要、如何发挥文化贸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衍生作品在文化贸易中的独特优势。因此,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探索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保护途径进行区域系统性保护是必要的。

2.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私权的基本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模式上经历了一个从“纯粹的公法保护”模式到“以公法为主、同时兼顾私法”模式的过程。长期以来,行政保护模式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形式[4],行政保护色彩较为浓厚。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支配下,即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对私权内容的规定也非常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群体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14条规定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的群体也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两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私权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过去主要依靠政府推动保护进程,随着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并不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完全能覆盖的。

另外,对传承群体的重视不够,当前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仍存在着重个体保护而轻群体保护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来说,历来保护传承人个人较群体保护重要,但同时保护孕育传承人艺术的土壤亦不容忽视,二者之间联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日趋激烈、市场经济发展变幻莫测以及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

3.各地立法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受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致使中国各省市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状况不一。有的地方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保护,保护意识较高;但有的地方因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而对其接受程度不高,保护水平较低。纵观全国来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总体不高,保护力度也主要体现在一些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中,与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先进保护水平相差甚远,这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利益保护中有不利影响,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开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救济的程序缺失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投入到实践中,但纵观全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实施现状,有实际可操作性差,缺乏基金援助制度等问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其创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并没有“注册”“商标”等法律意识,自卫能力弱。文化保护与法律保护不同步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经济利益以及政绩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许多抢着管有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人管无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即所谓的“公地灾难”与“反公地灾难”现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博弈所形成的相互妥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5],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很小。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中的收益亦需要法律保障。在各种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产生的市场收益并没有对权利人发挥出其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滥用以及占用盗用现象时有发生[6]。权利主体模糊不确定(如乌苏里船歌案),使得诉讼利益缺乏保证,难以实现预期利益。

二、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保护的经验借鉴丝I之路经济带区域的开放态势较特殊,因其地处西北、西南,向西开放的出口又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便于发挥文化方面的优势。而如何在立法上、实践中落实高层引领、签署合作框架、推动项目合作、加强人文交流,无不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相关。文化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便提出要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细化法律设立的主要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有效转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率,构建一部完整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保护与传承问题面面俱到[7]。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一个组织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主持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了世界各国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带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4章规定应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备应急之需。

中国应借鉴联合国大会制定的标准,兼顾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出最能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则和目标的省市,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督保护。

(二)建立国际合作与援助制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理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时也符合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保护文化的整体性与多样性,为了实现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和国际各级可开展交流合作。国际合作主要通过采取一些共同的保护行动,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机制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中国应借鉴这一经验建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援助基金,帮助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一些遗产是国际援助重要的目的,可采用通过支持缔约国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在国家和地区间开展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活动等促进文化发展。政府可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提供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通过制订准则性措施,建立并营运新建的基础设施,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设备和技能,同时还可采取一些其他的财政和技术援助手段,在必要时也可通过提供低息贷款进行保护援助紧急工作。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著有效和相关的组织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方面,中国可模仿《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所默示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著作权保护这一措施进行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第15条第4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但又确信其属于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提供法律保护。也就是把民间文学作品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对待了。。由于公约中并没有规定这类作品必须以有形的方式固定下来,所以世代流传下来的歌曲、讲述等等,都可以包括进去[8]。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应按照此规定,对传承人及其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期通过制定《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为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进行指导。1976年提供的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主要被用来为起草国家版权法提供指导。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来源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均没有限制相关的使用期限,并将其作为原创作品进行保护,也不论该作品的传播是否固定于物质形式,还赋予国家建立有资格的机构来行使对这类作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收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来使作家和表演者从中获得部分收益,解决生活问题,从而确保保护和传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9]。该条文规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为“一带一路”中文化的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关于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9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传统的立法理念,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特殊法律保障制度。

(一)完善保护传承人与非传承人创新及收益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人因戏而活,戏因人而传”,这是一句人人皆知的熟语,从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才能最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完整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精髓与本真性。相应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传承”与“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妥善处理。传承人可以创新,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创新,保护创新与创新带来的利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输血式”保护的重要途径。

从传承人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利益部分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中所在,这部分在现行的商标法及著作邻接权中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保护,进行参照即可。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申请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社区长期以来的传承模式造成冲击,给其他传承人带来不公平。但是,在传统社区之外,由于著名传承人的作品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对其不予以保护又会对传承人带来不公平。因此,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区分传统社区之内和之外,赋予传承人不同的权利范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化传播,保留其在传播过程中本真性,进行法制化的保护。同时建立传承人收益制度,评估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现状,确定是否实施市场化以及市场化程度大小,建立与保护监督有关的评价体系,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模式进行合理评估,对发展途径、收益进行全面评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均衡处理。

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和传统知识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形式所在[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首先必须树立生态的保护意识,在传承过程中尽量做到完整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还原其原始度,进而实现在现代文明消费需求的背景下可持续传承和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经营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增强其生命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利用转化过程中为获得新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利用,为其注入新的文化血液,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许可机制

收集、整理、加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活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仅第5条规定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意义务,第14、15条规定了境外组织整理非物|文化遗产的许可部门,但这远远不够。传承人、非传承人、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境外的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加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都应该加以完善。

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特性,目前应着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机制,尤其是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的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进行规定;而关于传承人许可机制,关键在于确定许可主体,许可内容等,在出现诉讼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诉讼权利主体。

坚持本真性原则,适度原则和可持续性等原则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转化时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方式包括对故事和传说进行出版,通过对文化产品改编和演化转换其形式,来满足相应的市场需求。在现代文化多元化传播方式的背景下,为满足现代人对文化的消费习惯和方式,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改编和利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文化题材加入到新的作品之中。如电影《红高粱》的就是将山东潍坊高密地区的民间故事进行改编,从而将其演绎呈现在观众面前的一个过程。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坊间所讲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实施“活态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始的环境中得到原生态的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出整体性、延续性的特点,符合东方文化体系尤为注重“文化真实”这一概念[10]。处于自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逃不出“适者生存”的规律,正视社会文化环境变化,使其活态传承。

故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保护。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中所习得的,因而是一种活态文化,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兴盛,其是否处于活态状况则取决于保护与传承这二者之间如何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核心的就是保持法院在传承过程中的本真性,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传承人技艺不缺失。第二,建立相应的传承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承人的保护离不开市场经济中保护主体的支撑;完善自然或民间传承,推动政府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通过完善法规、资金扶持、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传承人以师带徒,培养新的传承人,探索建立对传承人正当权益保护的机制;出台相关法规对传承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对做出杰出贡献的传承人进行奖励的机制。第三,发展文化产业。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形成产业化规模后,才能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利益共赢,从而带动经济发展。

(四)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所要求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管理部门通过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固化,汇编成书、光碟保存和管理,对其有关的工艺、技法、图案、形态进行保护[11];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协助传承人传授徒弟技艺、进行文化传播活动、培训讲习等工作。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转化条件的文化资源应实施转化,使其成为现实的经济发展力量,将他们转化成文化生产力,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只有实现经济效率增长,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的传承与保护[12]。而要想实现利益共赢,应加大政府、企业以及公共组织的资金投入,通过多渠道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筹措资金,使其向着生态范式的角度发展。

(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

在明确保护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规范,保证立法目的实现。同时,加强9省市区政府、公共组织、大众传媒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及传承中衍生事物进行滥用,并促进对惠益的平等分享: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二是群众及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行为的监督。监督主体除了必要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外,应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决策听证制度等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扩大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监督作用。在监督过程中,以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授嗤林居民、传统社区或其他文化社区对自身传统的文化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行使恰当权利,从而保证监督到位[13]。

传承人的权利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逐渐遭到破坏[14],还应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权利救济的前提是诉讼主体必须确定,那么,简单的逻辑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权利,同时兼具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与之对应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其中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犯时,究竟由谁去主张救济?权利归属人究竟又该如何主张救济呢?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来看,因为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他们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传承活动,掌握着该传统遗产,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将其定义为直接利益关系者是理所应当的事。而当主体不适格时,又应如何处理?典型的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使得诸如此类的案件处理不畅。这时候应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对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行为提讼;政府或社区组织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基金。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获得诉讼赔偿之后,该赔偿金又可以拿出一部分纳入公益保护基金,一是用于支持未来的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可以直接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而另外一部分则可以补偿给持有人。

四、结语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体系,必须坚持将传承人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联合起来,将众多的法律或者法律部门进行衔接,故应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立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模式,倡导社会大众、其他组织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传承与保护。转变立法理念,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加大企业、公共组织的投入,建立基金援助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及救济制度,同时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有效利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建设中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从根本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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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谢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第6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图书馆;采访

“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保存办法。地方高校图书馆作为收集、传递文献信息的专门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参加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利用在文献收集工作中的各种优势,制定合理的采访原则,采取科学的方法,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访的原则

(一)全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在秉承图书馆采访模式的基础上,更注重田野调查,深入非遗现场的采访。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而且大多散落民间,由于人力、财力的限制,做到每一件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采购完备,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在“访求”方面一定要做到全面,细致的做好访求笔记,务求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访求记录,为进一步采购做好目录体系。

(二)层次性

2005年6月,中国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有10大类518项,此后各省、市都相继按批次公布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在不断发展和延续。非遗资源的采访,要明确采访的重点和范围,采访要有层次性,秉承级别采访原则,即级别越高的项目优先采集,完备收藏,先把要重点采访对象的申报材料、非遗实物、口述历史、物理环境等完备收藏,然后再梳理其他的非遗作品,形成重点项目完备收藏,一般项目零散收藏、完备记录的体系。

(三)整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特定的民族、文化氛围和地理环境中,离开特定的环境、孤立的采访传承人或是保存非遗的实物,都失去其表现的内涵。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既要以物质的形态收集非遗的实物,还要通过音频、视频等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技艺、非遗传承人对其作品的描述、产生的历史背景、特定的文化氛围等,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四)活态性

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创新,这也注定它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也要依据采访对象、环境、民族特性的不同保持活态性,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时空下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比如徐州剪纸的传承人王桂英的剪纸技艺,心里想什么就剪什么,整个构图在剪纸过程中快速形成,每一幅作品就是一副动态的农村生活长卷。其作品在几十年的时代演变中,风格上保持原真,但作品的类型上体现活态原则,层出不穷。我们在采访的时候采取田野调查跟踪采访,不定期深入其家中,融入其生活,利用多种采访技能,体验农村生活场景,领略其剪纸技艺的演化变革。

(五)原真性

采访的原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采访的非遗项目是原真性的,真正的非遗应该是原生态的,人和当地生活环境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通过文化表达的是一种生活的理念和价值观。由于利益的驱使,现在一些非遗项目脱离了原真性本色,烙上现在机器的痕迹,这样的作品我们在采访的时候一定规避。第二,非遗的采访要保持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隐藏在乡村田野,街道小巷,采访的时候不能因为地处偏远而走马观花,或者根据地方文化部门提供的非遗目录采访,而是要设身处地,深入田间地头,拉近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跟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过程,做深度采访、原真采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访的方法

(一)政府主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和图书馆正常采访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无论是哪一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访,都不可能避开政府部门的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申报、认定的过程中不但形成了大量文献资料,而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这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的建设提供文献和人力资源,脱离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单独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是行不通的。为此,徐州工程学院与徐州市文化局签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合作协议,利用文化部门非遗文献和人脉上的优势和学校在人才、文献信息保护技术方面的优势,共同建设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研究工作。在协议的基础上,我们从徐州市文化馆采访到项目书200多种,非遗图片3000多幅,音频1000多分钟,还有大量的视频材料,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文化部门的协调帮助并征的传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采购非遗实物200余件。

(二)田野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访必须以实地调查为主,到现场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真正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镇(街道、乡)、不漏种类”。2009年我们以举办“中国·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为契机,数次跟随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街道乡镇,有选择对徐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摸底采访,细致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背景、风土人情、传承沿袭、保护情况等,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悉心拜民间传承人为师,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相关数据,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比如我们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王桂英老人及其技艺的采访就有五六次之多,徐州香包的传承人王振霞老师的采访更是不下十次,这些前期的亲历亲为采访调查,为后期的数字资源库建设积累了大量的资源。

(三)学生收集

作为一所地方性本科院校,我们充分利用生源大都来自本市周边的优势,弥补采访人员的不足,招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学生充当采访人员,并对其进行采访基础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访技能。由于当地的学生对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民族特性、文化氛围的耳濡目染,再加上培训所掌握的采访技能,对于他们来说,采访就变的得心应手,并能按照事先拟定好的采访项目、内容、形式、方法,做好采访笔记。学生收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地方性特色明显,地方高校又缺乏采访人员的图书馆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学生来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们构建非遗采访体系,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捐赠

徐州目前已经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2800多项,每一个项目在传承、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实物和技艺类目繁多、琳琅满目,靠图书馆有限的经费,在保证正常采购的基础上,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现实的,况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无形的遗产,凝聚了民族情结和文化认同,从另一个角度说,他是无价的。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上,我们在采取正常的采购外,鼓励传承人捐赠这种方式,我们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展示的时候特别标明捐赠者的姓名。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访的内容

(一)文字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的文字材料包括下面几个部分:

1、项目申报书、田野调查笔记等,这方面的文献主要通过地方文化部门获取。

2、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2009年中国·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共收到来自全国非遗研究论文100多篇,我们把它完整的收录到非遗资料库;会议期间产生的大量会议文献;另外特别关注徐州地区地方文化研究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论文;

3、图书通过各种采访途径,尽量全面收集各个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著、图书,尤其是地方文化研究方面的书籍,采访层面没有收全的图书,我们和数据库商合作,在合理使用原则框架下,按需订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图书,保证国内研究著作的收全率,保证一本图书既有纸本,也有对应的电子文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是传统文化、制作技艺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是一项全新的、紧迫的、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冲击,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加速消失。因此,我们多次深入传承人家中,通过捐赠、采购的方式收集非遗代表性作品,目前共收集徐州剪纸、徐州香包、邳州纸塑狮子头等代表性作品200余件。

(三)照片、音频、视频

为了更加细腻的展现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我们专门购置高性能照相、摄像设备、非线编设备。对每一次采访调查的场景、实物、人物跟踪拍摄;采用音频设备采录传承人口述资料。对一些传统戏曲、文艺表演、手工工艺、节庆活动、祭祀活动等,更加注重影像保存。在一些民俗活动如云龙山庙会、泰山庙会的影像采集的过程中,不刻意回避一些封建的、原始的场景,在后期制作中,除采用技术手段修饰相关环节外,对拍摄的内容不加任何粉饰,保持其原真性。

(四)多媒体资源

为了把“非遗”研究与学科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学校人文学科错位发展,创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课程体系,提升工科院校学生的文化素养,繁荣校园文化,我校采取一加一模式,即一位传承人帮带一位专业教师,集合传承人技艺和专业教师教学的优势,邀请传承人进入课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备课笔记、教学课件、教学大纲、教案、课堂录音、录像、实习环节的设计等,我们都细致整理,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系统。

第7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相互促进;辩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590-8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是存在着矛盾,还是可以产生一种互相促进的互利关系,这种争论在学术界从未间断,至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综合研究学者们的观点,并参考国内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的实践,笔者认为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只要合理安排,就可以形成保护与开发共赢的模式。以河南省为例,河南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的主要发祥地之一,现在河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1类120多项,包括民俗传说14项,民间美术9项,民间音乐13项,民间舞蹈13项,民间戏剧及曲艺28项,体育竞技及杂技2项,手工技艺13项,民俗节庆6项,文化空间10项,民间知识8项,中医中药5项,以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体系。近年,在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河南省在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具体工作。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河南省上报的57项中,有20项荣对推荐名录。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2006年起,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下作人员将深入全省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而、彻底、深入的普查,开展了河南省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和命名工作。并命名了一批中国民间文艺之乡以便逐步建立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拨出经费扶持重点项目和艺术家。同时河南省民协对河南的民间文化、民间工艺美术历史渊源及现状的进行了全而普查,收集和整编,举办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展演。如“中国木版年幽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木版年幽全国大联展”,“2004河南端午节庆典活动”,“河南省首届民间传统优秀戏曲汇演”,“河南省第一届濒危戏曲汇演”。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实践证明,适度的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弘扬,通过科学的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的工作大有可为。

目前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主要以节庆方式为主,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来集中表现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以节庆的形式,打破时空限制,集中展示中国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中的精华。主要内容包括举办具有互动性、参与性的国际原生态民歌、民乐、民间舞蹈和民间绝技、绝活以及特色文化展演活动开展国际民间民俗文化巡演,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开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舞台精品会演活动,举办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大观园活动集中展示民间文学、美术、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昆曲被列入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苏州昆剧院与周庄旅游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周庄旅游公司负责提供演出和演员住宿场地,以及万元演出经费,苏州昆剧院提供每日场折子戏,偶尔晚上加演,周末及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加演场昆剧大戏。“百戏之祖”昆曲成为“镶嵌”在周庄旅游大旗上的一块“金字招牌”,在该镇的“吴文化游”系列活动中担任“领军”角色,“游周庄古镇,赏昆曲艺术”一时成为该镇吃喝声最响亮的“卖点”之一。有关专家认为,在昆曲被列为“世界遗产”之后,苏州昆剧院与周庄的合作举措对保护和发展这一古老剧种意义极为重大山西孝义皮影木偶制作精美、操作传神逼真、表演手段独特,素有“三晋奇葩”的美称。近年来,孝义对传统皮影木偶的造型、舞美、音乐、表演形式进行了大胆革新。近年来,孝义市皮影木偶剧团先后与台湾完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作拍摄儿童木偶电视剧集,营销世界多个国家。无数的实例已经佐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开发之间,只要措施得力,就会相得益彰,不会形成矛盾的发展态势。

一、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促进作用

1 旅游的实质就是文化在空间上的跨越。旅游的实质就是对不同文化差别的寻求和不同文化的交流,是文化空间上的跨越。旅游对非物质文化有传通价值。通过游客的自主活动,来了解吸收不同于自身文化群体的文化形态,形成一种良性的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对非物质文化来说是一种“生态式”的保护模式。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基础和卖点,越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传统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则更是旅游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非物质类文化对于旅游来说吸引力更大,因为比起物质文化,它们更容易失传,更加隐秘,不易被外人知晓。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将其列入旅游产业开发计划,是抢救、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2 旅游业的开展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通过旅游增强人们对各种文化形式的认知,对文化进行传播,也在潜意识中形成保护的意识。唤醒旅游者和非物质文化持有者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各阶层民众共同行动起来,才会达到最好的效果。旅游部门利用其行业优势,寓教于游,生动活泼,更乐于为人所接受,旅游目的地民众也会认识到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会为拥有这样的“宝”而自豪。这样,从游、接两方面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可以无形中强化全民族关注,才能最大程度上使人们自觉地保护。同时,对这些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也满足了人们多层次、多方面不断发展变化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3 旅游市场的需求可刺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复兴。旅游市场的需求可刺激文化传统的复兴,同时激发文化遗产在恢复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文化的创造,为其营造了生存繁衍的环境。一些旅游项目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影,而且,正因为旅游的推动,其功能得以延续,生命力得以加强。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白蛇传”的传说就为故事发生地杭州西湖断桥和镇江金山寺注入了活的灵魂;到广东梅州的游客常常陶醉于客家山歌的旋律中;一些地方的民族的演出、参观活动、文娱活动、节庆假日更是旅游者喜爱的节目:景德镇瓷器景泰蓝的制作过程也都是一项重要的旅游项目;旅游购物中最大比重的就是传统的地方手工技艺品。

4 旅游业的开展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解决资金难题。旅游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融资渠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对旅游行业的巨大推动。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但旅游市场的竞争也进一步加剧。针对当前旅游层次低、旅游项目少、线路单一,黄

金周成为“黄金粥”的局面,旅游部门在正确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的基础上,突破固有的旅游资源开发、评价模式,拓展旅游产业发展的空间,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为契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新的体验性、参与性的旅游项目,增加游客的文化品位和游兴,增强他们的鉴赏能力和满意度。

旅游业的大力开展可以解决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缓解政府压力,解决资金压力,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场运作化,以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类遗产更加珍贵,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在发展旅游、拉动经济的同时,促使所有的人自觉地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开发的积极作用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重要的旅游的原动力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可以满足人们认知世界、认知历史、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和原动力。非物质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重要内涵,是旅游业的依托。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重要内涵,是旅游业的依托。人类文化通常可以分为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心态文化层等四个层面。在这四个文化层中,后三者基本属于非物质文化的范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既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传承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如中国的豫剧、少林功夫、庙会、民间歌舞和习俗等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是丰富游览内容、提升旅游产品档次和延长游客逗留时间的重要内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的手工艺品(如剪纸、泥塑、雕刻等)则是重要的旅游商品。民族的便是世界的,这些为部分国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所不感兴趣、认为过时的东西,却是广大海外游客所青睐的。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就越大,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旦传统文化因过度开发或保护不力而丧失殆尽,旅游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遗产,对发展中国的旅游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升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品位和地域价值。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品牌属性,往往能够成为当地的独特符号,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的旅游事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旅游组织十分重视世界文化遗产对旅游事业的作用,早在1980年就将当年的世界旅游日主题确定为“旅游的贡献,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和平和相互理解”。1999年,又确定世界旅游日的主题为“旅游业:为新千年保护世界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宣传促销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品牌价值,提升旅游产品层次的审美、艺术、体验价值。能增强旅游业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提高本地旅游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弘扬旅游目的地传统文化,构建和谐旅游的社会、提升文化价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辩证关系

旅游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展示自己文化形象、文化底蕴的最佳窗口之一。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和发展的载体,浓缩着这个国家的深厚文化,而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民族文化这个根本驱动力,同时没有文化传统和自然关景,旅游业的发展就会缺乏底蕴和吸引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产生旅游品牌效应,同时旅游又是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渠道。将非物质文化资源开发成休闲功能突出的娱身、娱心、娱智的文化旅游产品,既有助于休闲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利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的进一步挖掘又促进旅游开发进一步开展,从而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还存在形式主义,这实质上是简单的把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割裂开来的后果,合理利用,并有所收益,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极大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并筹集一部分资金解决投入不足的矛盾。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因为其现代文明和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客观上得到了保护,而这些地方正好也符合现代旅游所追求的回归自然、崇尚绿色的格调,发展旅游的前景较好。所以只要开发合理,方法得当,这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原则

1 保护性旅游开发应遵循可续持发展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利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加工、改造或包装,使其能够在新时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产生新的存在形态,或将其运用到旅游领域。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来讲,保护工作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对非物质进行开发时只有先整理和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才有可能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保护和抢救的时机稍纵即逝,但是开发利用却可以长久地进行,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关注非物质文化中的内核进行整体性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承载着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内涵,是广大民众生活当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例如,诸多民族的不成文法多是以口头传承的艺术作品形式表现出来的。非物质文化还是民族价值观的反映,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体现。与此同时,蕴涵在各民族文化当中的价值观念又构成了这一文化的灵魂。非物质文化事象的本质基础在于它的价值,即在于当地人群同这一文化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关注民众同这一部分遗产的情感联系,只有取得当地人们的十分关注与支持,才能大力发掘和精心保护蕴涵在这一传统中的价值观念。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才能使之呈现为活的文化。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事象,都是存在于整个民族文化系统当中的,抢救和保护这部分遗产,不能割断和脱离开它与相关环境和背景的联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开发者忽略了它与存在环境的血肉联系,我们的保护初衷有时不可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

3 科学规划非物质遗产,合理区分、分类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有着不同的类别,在旅游开发中必须将有价值的原始状态、不可再生、不能复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以复制并能够规模经营的非物质文化准确区分开来。对于前者要严格保护,确保其

历史文化价值的完整和生存环境的优化;而对于后者,则可以在正确指导和科学规划与管理下,进行适度开发与利用。只有科学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区分,实施分类保护与开发,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同时也有利于非物质文化在旅游事业中的开发。鉴于此,有必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开发这两个领域中,开辟新的研究课题,力求从理论到实践形成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学术、管理、操作体系。

4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非物质文化加以保护和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国家;第二类,国际组织;第三类比较繁杂,社区、群体、个人、非政府组织等。政府与其他保护主体相比具有特殊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法令法规,设置必要的执法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济开发实行法制化管理。有效地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低档次、盲目、急功近利行为以及滥开乱编的破坏行为,从法律层面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也能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务、价格、工商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手段,引导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资助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良好环境。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中的特殊作用,是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同时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管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可能随着现代化的步伐逐渐消亡。

5 适度引进高科技技术对非物质遗产进行保护。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应该加强科技力量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入高科技手段,提高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效率。但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过多的使用科学技术或科学技术的介入又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内在意蕴和神秘气息,成为一种传统文化的外在躯壳。比如“傩”曾是中国最古老的一种文化形态,它是一种原生态的文化活动,无论是傩舞还是傩戏,都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意蕴,蕴含了古代人类生活信仰各方面的信息,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代替与模仿会使带有神秘文化色彩的傩文化就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可见引进高科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应有适度性,对于原始状态、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抢救,以加以保护;而对可以复制的非物质文化,切勿滥用高科技进行模仿,否则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其原有的意蕴。

第8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和智慧的结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独特思维方式是捍卫国家文化和维护国民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发扬中华民族精神,发展我国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作为一国的高等人才,是社会文化传承的优秀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该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及保护原则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要做到正确认识并科学保护非遗,前提是必须了解其特征,一般认为有下述五大特征。

2.1.1无形性。

非遗是依赖于人的思维的存在,是无形的、抽象的文化思维,并会随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风俗、仪式、表演技艺等,所以究其本质,它是无形的。因此,一方面它无形可感,而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另一方面它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而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具有稳定性。可见,非遗在传承上的特点必然是通过人的活动进行,而不能是通过物。

2.1.2多元性。

《公约》里关于非遗概念的界定和其所包含的五方面内容等,都表明非遗具有多元性,形式丰富灵活,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乃至在不同的传承人身上,表现出来的形态都是各不相同的,这是非遗的魅力所在。

2.1.3活态性。

非遗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种活的文化。它们的文化内涵不是通过物,而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并传达给受众。这种“活态”充分表现在非遗的口头传说和表述中,也体现在风俗礼仪、表演艺术和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

2.1.4传承性。

非遗具有被人类群体或个体一代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它的传承也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一种人类对精神文化的传承,传承的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通过人与人的精神交流来传承,如观念传递、口述、身体示范等形式。非遗是活态的人类文明遗产,是人类不断创新和叠加的历史文化记忆。所以,对这类遗产就不能只用博物馆法静态记录和保存,而应该用切合遗产发展和更新规律的动态方法与时俱进地传承和发展。

2.1.5社会性。

非遗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能脱离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是人类的认知力、创造力和群体认同力的集中体现。非遗产生和传承直接表现在人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具有过程性特点,是人类实践过程的展现。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原则

非遗是人类的特殊遗产,其保护要根据对其特征的认知,遵循一定的原则。

2.2.1原真性原则。

我们要保护的是原生的、真实的、本来的历史风貌,不能扭曲或遗漏,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非遗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外力造成的损毁或缺乏科学的保护技术,而是人们思想的偏差,如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者政绩而使用一些错误的做法,导致造假或过度开发,就像现下泛滥的“伪民俗”等。坚持本真性原则可以帮助人们树立对非遗价值的正确认识,继而有效地防止“伪民俗”、“伪遗产”等占用宝贵的保护资源。

2.2.2活态保护原则。

不能把非遗从它所处的环境中单独分离出来保护,比如改变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或是使传承人离开他所处的原生环境,我们要让其在原生环境下继续生存发展,要为非遗特别是传承人营造一个更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

2.2.3以人为本原则。

非遗因其“无形”,所以对它的保护,首先是对其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离不开创造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它的保护。《公约》明确指出,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这种保护是全社会的、经常性的,必须通过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另外,还要加强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完善相关理论,提高保护技能。

3.大学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3.1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及局限

高校是进行高等教育的主要阵地,是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创新的重要平台。高校本应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头羊的作用,研究非遗文化,提高保护技能,培养从事非遗保护的人才。但是到目前为止,高校尚未认识到这个责任的重大意义,因此未对大学生的非遗教育给予应有的重视。

从高校专业设置来看,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专业没有纳入现行的本专科教育体系。从课程设置来看,高校很少开设非遗教育类课程,即使少数开设此类课程的高校,一般也是作为选修课,由于没有科学的教学目标和方法,教学效果差强人意。从师资队伍来看,由于非遗保护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固定下来,高校没有相关专业开设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因此专业从事非遗教学和研究的师资严重不足;即使有教师愿意研究,也因它是属于冷门、偏门,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故而对引起并提高教师的研究积极性是极为不利的。从课堂外教育来看,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和课程教育,那么利用学生活动的方式让更多大学生认识并了解非遗及其保护的知识将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渠道,但事实上很少有高校组织与非遗保护有关的学生活动,就算有此类活动,也缺乏一个长效机制把活动固定下来,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2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意义

3.2.1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文化自觉。

大学生应该是全面发展和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的群体,其别不能缺乏人文素质的培养,而非遗教育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人文素质,培养他们的文化自觉。非遗内涵丰富,包含广博的传统文化知识,包含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包含着我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等,对于大学生人格修养的形成、审美能力的培养、文化品位的提高和人文素质的增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2.2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提高爱国热情。

非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展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高校应充分利用非遗方面的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鼓励大学生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传统,提高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2.3培育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实践能力。

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是劳动人民在长期共同的社会实践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体现着我们民族的精神和文化,非遗文化本身也体现着一种创造力。学习非遗知识能帮助大学生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提高能力,从而做到厚积薄发。创新源于知识的继承和积累,故而非遗知识的学习对于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是有帮助的。

3.3大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方法

3.3.1组建相关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是目前情况下学生参与非遗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高校应积极创办相关社团,并给予其师资、财力等方面的支持,组织培养大批学生参与到保护非遗的大军中。这样既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又能带给学生高质量的课余生活。比如常州某学院成立忆江南文化社,其主要活动之一就是研究常州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社团组织学生与非遗传承人面对面接触,亲身到现场体验非遗的魅力,并在大学生中进行非遗知识宣传。

3.3.2在校园内进行宣传。

高校校园是一个很好的宣传阵地,可以在校园内加强宣传,让更多大学生了解非遗知识,更热爱本民族传统文化,形成文化自觉,积极参与非遗的保护工作,成为保护非遗的生力军。校园宣传的常规方式是使用海报、校园网、校报校刊等,还可以邀请专家举办相关讲座,或者举办专题展览,展览时甚至可以邀请非遗传承人到校园进行现场展示,还有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可以到高校开课进行技艺传授。比如常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就举办过此类展览,展示非遗的相关知识内容和学生的调研成果,图文并茂,在现场还准备了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的体验,宣传效果显著。学院还举办了常州非遗保护的专题讲座,邀请了虎头鞋传承人来校传授学生传统的虎头鞋制作技艺,宣传效果显著。

同一地区的高校之间也可以加强校际交流,成立校际的非遗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比如学生非遗社团联合会等,组织学生定期交流,共享研究成果,举办沙龙、辩论会或比赛,在交流中进一步增强对非遗的认识。比如常州市的非遗博物馆设立在常州大学图书馆内,供市民免费参观,常州各大高校相关社团就可以此为活动基地,积极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也可以联合各校的力量,在常州市高校内举办非遗知识巡展,或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3.3面向社会进行宣传。

大学生要尽己所能,走出校园,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非遗知识,可以依靠自身的科技文化优势,用现代的方式保护和发展。可以利用自己的学科优势,把非遗保护和所学的专业知识相结合。比如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建设专门的网站进行宣传;经济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把某些非遗项目开发成商品进行市场化推广,利用市场的力量让非遗项目发扬光大;传媒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把非遗项目摄制记录下来,也可以举办相关的微电影比赛等,帮助非遗资料的发掘和保存;食品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帮助某些非遗传统技艺类产品进行改进和推广;文学类专业的学生可以撰写相关文学作品,等等。

3.3.4与学生实践相联系。

高校可以建议学生选择非遗保护类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或由学校出面牵头组织一批学生进行这个项目的实践。学生可以对学校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从而更深刻地了解当地文化。也可以回自己家乡进行实践,了解家乡的非遗项目及保护现状,深入发掘各地区尚未被发现的非遗资源,最后撰写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论文等。一旦形成长效机制,大学生的参与就可以成为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非遗普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减轻政府负担,更好地普及非遗知识。

高校还可以把非遗知识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传统文化等现有课程,使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有机地结合,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更系统更深入地了解非遗。

综上所述,在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基础上,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去,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最适当的传承,保护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刘魁立,张旭.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第9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 非物质 文化遗产 传承 保护 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是当今全世界的一个大课题,也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个大课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多年前就制定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与《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采取各国申报制、经审议批准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保护。我国国家文化部也在近年出台了《部级文化遗产名录》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市、自治区与各地市,也相继出台了相配套的两个《名录》,采取层层申报、层层审议批准后列入名录的部级、省市自治区级、地市级的两大文化遗产,予进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从以下三大理论层面予以解读与把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传承保护的意义

文化,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大概念,“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与设施。”①而用英国18世纪人类学家泰勒对“文化”所下的定义,则是:“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②20世纪美国文化学家克鲁伯与克拉克洪则认为:“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习得并传授,并构成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文化的基本核心是历史上经过选择的价值体系;文化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③

非物质文化,是文化中的一部分,指由人们口头传承的、没有物质载体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它也是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既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凝聚与精神的结晶,也是一个民族的智慧之光与智力之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厚,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影响深远,是民族的瑰宝与国家的骄傲,既向世界显示其曾经的辉煌,也向世人昭示其现在的伟大。

文化的传承、演变、发展,有一个进化播化涵化的复杂过程。所谓“进化”,是指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性的、有阶段性;所谓“播化”,是指文化现象是通过人们的交往与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等途径传播开来;所谓“涵化”,是指外来文化的进入,引起本土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互相碰撞、交叉、磨合、渗透、融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具有口头传承性、不可再生性、民间性、罕见性、唯一性等特点,就亟待予以特别抢救和保护,以利更好地传承,否则就有灭绝之灾。这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它关系到民族文化的存亡。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个争分夺秒的严峻的现实问题。我国传统的节目――端午节,作为节庆文化,是中华民族为纪念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民族传统文化,属于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但是令国人感到遗憾甚至耻辱的是,它已被韩国抢先“申遗”成功,列为该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照谁申报谁拥有的国际惯例,这种做法既合法又合“理”。这就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不利与缺失,也从反面证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座丰富的艺术宝库,数量之多、价值之高,令世人瞩目,其中有许多项目已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昆曲等。也有许多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具体而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内容,可分为三个层面:

1.把握三个必备的条件

一个项目要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三个必要的条件:历史价值性、完整性、真实性。对这三个必要的条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把握。

2.把握三个保护阶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个阶段:

①学者保护。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学者发现、挖掘、鉴定,肯定其历史地位、作用、价值,并加以收集、整理、维修、保护、抢救等。

②政府保护。指在学者与有关部门认可的基础上,以政府的名义加以保护,明令其不得损坏,并拨专款、设专人进行悠缮、抢救、补救等官方行为。

③世界保护。指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按世界的通告保护规定予以保护。

3.把握保护项目的价值

我国有许多堪称世界之最的非物质文化价值,有的已成为绝艺,例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表演艺术”中的河北沧州狮舞、湛江醒狮、浙江奉化布龙、山西翼城锣鼓、高台花鼓、浙江永康九狮图,以及变脸、耍牙、吐火、飞钹、蹦杆、流星、中幡、皮影、魔术、哑鬼戏、少林棍、钟馗戏蝠、打棍出箱等等,都享誉世界。又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造型艺术”中,也有细纹刻纸、泥塑(天津泥人张、无锡惠山泥人、嵊州宓风光吸塑、北京“免儿爷”、无锡“小花囡”、“大阿福”等)、瓷艺、鬃人、发雕、刻丝、吹画、拔花、吹糖人、捏油灯、火笔等等,也都成为国宝,令国际惊叹。又如仅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就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十类总计多达225项,其中较著名的有传统戏剧的温州南戏、永康的醒感戏、金华的婺剧、绍兴的绍剧、金姚的姚剧、宁波的甬剧等;也有传统手工技艺的杭州张小泉剪刀、杭州西湖龙江荣采摘与制作工艺、湖州的湖笔、杭州萧山南宋官窑瓷制作技艺等;并有民俗中的永康庙会、绍兴市的大禹祭典等等。可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具体措施上,应以政府保护为主,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一经列入各级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即视为已经立项,在确定项目类别、名称、保护单位、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包括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确定传承谱系与传承人、划拨保护经费等),落实保护计划等等。同时实行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跟踪督查制等,并定期信息交流会、经验交流会、奖惩会等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文物,不仅要发现、挖掘、收藏,而且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保护原貌的基础上发展。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一个良性的动态过程、积极过程、主动过程、提升过程。在这方面,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项目的本体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以保护、继承为主,为此就要确定保护项目的本体特征,在创新发展中必须以这些本体特征为基础,不得失去原貌,也不能走样。这其实就是文化的“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文学艺术的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性原则。革命导师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④列宁也指出:如果讲到现代人所承受的‘遗产’,那就要区别有两种遗产:一种遗产是一般启蒙者的遗产,是对改革前的一切东西采取绝对敌视态度的人们的遗产,是拥护欧洲理想和广大群众利益的人们的遗产。另一种遗产是民粹派的遗产。我们已经表明:把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过去和现在都有一些人保存了‘六十年代的传统’,并与民粹主义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⑤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本体特征。

2.全面继承项目的文化传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口口相传的文化,以“家传”与“师传”两种主要方式代代传承下来。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就要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在全面继承项目的文化传统上作大文章、收大效果。要虚心拜师学艺,对保护项目的一招一式、一点一滴,都要真正学到手,成为项目名副其实的新传人。

3.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也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绝不是简单地“复古”或“守旧”。德国伟大的文学家歌德说:“人们老是老谈学习古人,但是没有什么别的意思,只是说,要面向现实世界,设法把它们表达出来,因为古人也正是写他们在其中生活的那个世界。”⑥法国文艺批评家圣・艾弗蒙也说:“……荷马的诗永远是杰作,但不能永远是模范。它们培养我们的判断力,而判断力是处理现时事物的准绳。”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要审慎与大胆、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使之在不失本体特征的前提下,更趋完善、完整、完美,成为文化精品乃至文化品牌。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的确是一项全方位、系列化、深层次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做更多、更细、更好、更深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为民族文化事业的振兴做出应尽的努力与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辞海》缩印本第1858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②[英]泰勒:《原始文化》,转引自《文化学辞典》第109页,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③[美]克鲁伯、克拉克洪:《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性回顾》,转引自《文化学导论》第7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④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⑤列宁:《我们究竟拒绝什么遗产?》,《列宁选集》第1卷第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