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农药实验方案精选(九篇)

农药实验方案

第1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规范兽药的研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新兽药临床前研究管理

第四条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新兽药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除具备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是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对新兽药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六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在实验室阶段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研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农业部在收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床前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证明符合其拟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进行临床试验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四)临床试验方案一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研究项目的有关资料;

(六)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前款第(二)项申请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属于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的,还应当提交兽药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第十条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兽药临床试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的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负责向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并对质量负责。试验用兽药应当在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它兽药检验机构对试验用兽药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用兽药仅用于试验,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临床试验用实验动物不得作为食品供消费者食用,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兽药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者相关统计学的要求。要求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经农业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因生物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报告疫情,并立即停止试验,扑杀试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对批准机关做出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批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及统计分析报告,并附原始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的申请人和提供虚假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境外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兽药研制所需的临床试验,包括临床疗效验证试验和残留试验。

根据进口兽药注册审评的要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并将临床试验方案和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试验合同向农业部备案。

第2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抓组织建设 农资打假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需要多部门参与配合。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按照农业部和省、长春市政府的要求,德惠市成立了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制定《德惠市2007年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明确了职责分工,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使农资打假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常态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抓责任落实 为扎实有效开展全市农资管理工作,德惠市结合农资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按照国家、省农委农资打假电视会议精神及《吉林省2017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2017年农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部署,召开了全市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工作会议,提早部署全年农资管理工作。制定《德惠市2017年种子、农药、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德惠市2017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德惠市种子市场入户倒查工作方案》,实行了监管区域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的定点定人定责执法责任制度。

抓普法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种子、农药、肥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民选购农资的常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截至目前,共举行电视讲座3期,开展科普大集宣传10余次,张挂宣传条幅100余条,张贴“一封公开信”150份,印发宣传资料2万余(册)份。充分发挥了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打假维权行动信息,形成了较强的舆论声势,收到较好效果。

抓行政许可管理

从严审查种子登记备案的各项资料,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申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核,全面核查清理种子市场经营主体。目前共办理种子备案登记156户,其中委托代销4户、经营不再分装152户。核查农药有经营资质的160户,肥料有登记证的生产企业20户,经营业户 190 户。

第3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近年来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学习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全民教育、优质教育、个性化学习和终身学习已成为信息时代教育发展的重要特征。如何在中职教学中应用信息化笔者在检验专业的《疾病概要》的教学中做了尝试。

一、教学内容分析

本次授课内容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发病机制较明确,由于机制较抽象和复杂,需要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作为支撑才能理解透彻。然而本次授课对象为医学检验专业的学生,疾病如何发生不属于该专业的研究范畴,因此在讲解过程中将该知识点淡化,尽量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记忆。

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属于临床急诊常见病,病因明确,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确切的实验室检查方法,因此诊断并不困难。

二、中职检验生的学情分析

授课对象为一年级医学检验专业的学生(非临床专业),生源为初中毕业生。由于年纪小,思维局限,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该阶段学生医学基础知识尚未学完,基础知识和临床知识缺乏。种种不足成为临床课程讲授的“拦路虎”。

医学检验专业主要工作是能够遵照医嘱进行实验室检查并得出正确的实验结果为临床医生提供诊断依据,而如何临床诊断不作为该专业学生的执业范畴,因此在设定教学计划时把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预防(即如何实际运用知识)作为教学重点,如何根据临床表现选取适当的实验室检查方法作为教学难点。学好本节内容对今后的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信息化丰富教学过程

《疾病概要》涵盖了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五官科学等诸多临床科目,介绍了各个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检验方法、治疗和预防。是在检验专业课程中连接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的一门桥梁学科,学好这门课程对其各门检验专业课程的学习有着重要意义。课堂教学的信息化可以让学生通过多媒体,在大量生动、直观的图片和视频中增强学习的兴趣,加深对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理解;通过校园网观看新闻视频,进入由老师创设的“蔗农使用农药中毒”的情境,通过小组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运用所学新知制定出预防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措施。

1、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建立信息化平台:

应用网络、通信建立校园网络,把教学资源包括图片、视频、作业、练习等放到校园网络中,建立QQ群、微信等以便学生及教师间的交流与互动。让课堂不局限于教室。

2、新闻视频引入课堂

播放视频“三天内五名蔗农相继农药中毒”这一新闻后导入新主题,并提出问题:“什么是有机磷农药?”由生活中的案例引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图片、视频助讲解:

利用多媒体播放图片“菜农喷洒农药”、“误食农药中毒”,视频“韭菜农药残留超标致多人中毒”,讲述有机磷农药中毒的途径和方式。由生活中的案例引起学生的兴趣,化抽象为形象,更利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4、动画助理解:

利用多媒体播放动画“有机磷农药如何致胆碱酯酶失活”、“毒蕈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特效药使用后变化”,系统讲述有机磷农药中毒的机制与临床表现,使干巴巴的抽象文字生动活泼起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理解记忆。

5、转换角色,学生才是课堂的主角:

(1)设置任务,引导自我探索:

任务一:“请判断图片所示情况属于哪种方式的农药中毒?”

寻找生活中最易见到的有机磷中毒的图片:“不带口罩喷洒农药”、“儿童在喷洒农药作业人员旁玩耍”、“农药存放不当儿童误食”、“瓜果蔬菜农药残留”、“服农药自杀”、“投毒”。让学生能利用老师讲解的知识点:“有机磷农药中毒的途径和方式”,结合图片的观察和小组讨论得出正确的答案。达到活学活用的目的。

任务二:请运用今天所学知识为课前新闻中提到的五名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蔗农制定预防措施?

由传统的讲述改为由教师引导,让学生自己从今天所学的新知中归纳总结有机磷农药中毒的预防方案,以运用农药最多的群体切入,让学生深入创设的情境中,做到知识的活学活用。

(2)案例讨论,会用才是终极目标:

抛出癫痫、有机磷农药中毒、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细菌性痢疾等典型的病历,通过四个有相似临床表现的案例讨论,检验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提高鉴别诊断的能力。

四、教学效果

1、采取了多种教学法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从互联网、校园网上获取的视频、动画、图片等多媒体信息,激发学生好奇心和求知欲,精心设计了两个小型任务,在启发学生思维的同时围绕主题展开三次讨论,突破传统“一言堂”的授课形式,增强了师生互动,活跃了课堂气氛;利用学生的求知探索欲,由教师引导,学生自己寻找答案,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高,不再局限于在课本上找死答案。让学生边实践边学习边反馈。做到了“做中学”和“学中做”。

2、利用了互联网、校园网中海量的资源,运用多媒体图片和动画,增强了学生视觉上的刺激,把抽象、枯燥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巩固了基础知识,也加深了新知识的理解。由以往专业理论知识只有文字灌输的逻辑思维转变为图像信息的形象思维,突破了理论知识“填鸭式”枯燥难懂的桎梏。

3、增强了师生的互动,学生是一年级学生,长期处于传统教学法下,形成了“坐等答案”的被动学习习惯,在互动过程中教师不断鼓励和肯定学生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害羞或厌学情绪的学生,力求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改被动为主动,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课堂效果。

五、教学体会

1、信息化的教学,教师须通过互联网搜集海量信息,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整理,将与课程有关的信息储存在校园网中实现资源共享。学生可以利用学校校园网这一便利的平台,反复查阅有用信息,即节约了搜索和筛选海量信息的时间,又提高了学习效率。在校园网建立各科目和章节的题库,学生可以进入题库实现自我检测,即节约了课堂时间,又有效利用了学生课余的时间。

第4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重点是抓好腐竹、腊味、熏烧烤肉制品等产品的质量监控。通过整治,基本完成新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工作;城乡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平均下降3至5个百分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80%以上;*市城区和中心镇的集贸市场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达到50%以上,其他乡镇集贸市场达到30%以上;城区学校食堂、学生餐送餐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5%以上。

(一)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畜产品、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切实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引导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推广和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分柜销售和购销登记制度,并实行跟踪服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农业、水产部*共同负责,*部*配合。

2、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协调整合现有的检测资源,严把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检测关,增设农产品市场监测点,防止有毒蔬菜流入市场。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跟踪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指导群众安全消费。此项工作由农业部*负责,工商部*配合。

3、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将分散的农户与定点的生产基地合作,促进农业生产管理科学化、规模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此项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4、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取得省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实行每日抽检,抓好质量安全跟踪管理。积极试行农产品产地标识和产品编码等可追溯处理的质量质控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全程控制。此项工作由农业部*负责,经贸、工商部*配合。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重点是对腐竹、腊味、熏烧烤肉制品等产品的质量监控。同时加强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10类重点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开展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着力打击隐藏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按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加工点,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此项工作由质监部*负责,卫生、工商、经贸、水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配合。

2、实行食品质量强制检验,凡未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销售。对腐竹、腊味、熏烧烤肉制品等重点产品的质量实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关。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处理到位率要达到100%。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并给予公开曝光、行政处罚。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实行强制召回、退出市场的制度。此项工作由质监部*负责,宣传部*配合。

3、对大米等5类、肉制品等10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取缔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食品质量安全)标志。此项工作由质监部*负责,工商部*配合。

4、对食品生产企业资格实行联合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经过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对基础条件太差,无法整改完善的无证生产单位坚决取缔。此项工作由质监、工商、卫生部*等共同负责。

5、开展保健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开展对市售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包装说明书等的专项检查,整治无注册、一证多用、随意更改产品注册事项和未经许可擅自委托生产的企业,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此项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负责,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配合。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大力推进集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管理工作,逐个市场落实准入制度。市场准入的重点食品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各个市场对上述食品实施以下七项制度的监管:一是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二是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三是落实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四是积极推行市场食品购销挂销制度;五是全面落实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制度;六是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七是严格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此项工作由工商、经贸部*负责,农业、水产、质监等部*配合。

2、加大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此项工作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负责。

3、继续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抽检和日常监管,加大抽查的力度和广度。定期公布食品质量抽查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抽查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快速发现和追溯处理假冒伪劣食品的有效机制;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度。此项工作由工商部*负责,农业、经贸、质监、卫生等部*配合。

4、开展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包括在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以及药品广告夸大功能或保证疗效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各部*要加强合作,对虚假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给消费者切身利益甚至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恶性案件,除依法严厉查处外,还要将违法当事人及其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向社会曝光。此项工作由工商部*负责,监察、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配合。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在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性评估的原则,根据食品卫生信誉企业的卫生条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身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科学评估。此项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2、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厂企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要尽快出台《*市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方案》和《*市厂企建筑工地集体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督促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制度。此项工作由卫生部*负责,教育、建设等部*配合。

3、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控,卫生部*要定期对餐饮业、学校食堂的各类食品实施巡查检验检测。要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马上处理。此项工作由卫生部*负责,教育部*配合。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我市食品检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完善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继续办好《*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在*信息网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及相关职能部*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同时也对我市信用良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宣传,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披露。有关职能部*要根据相关信息,准确分析评价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探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企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建立自律机制;逐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对不讲质量信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将其不良记录入档案。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树立食品安全信用意识,从而改善我市食品安全状况。

4、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坚持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引导企业提升技术、管理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加强食品行业的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生产的行政许可关,坚决杜绝质量卫生条件不具备的企业进入食品行业。坚持扶强扶优扶重点,大力扶持产品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质量安全有保证的食品龙头企业和地方特色食品加工业,充分发挥其对整个行业的整合带动作用。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坚持把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强化药品市场日常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的药品市场秩序,查处一批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无证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药品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水平。具体达到如下目标:基本杜绝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在市场流通,促进全市药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努力遏制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房、药库的建设和管理,整顿擅自配制医院制剂的违法行为,确保医院制剂的质量;巩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全市农村的药品供应点和监管网络的覆盖率在95%以上,供应点药品100%由合法企业配送;加大力度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年内完成乡镇所在地以上药店的认证工作;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落实全市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点的机构、人员。

(一)整治重点

要紧密围绕当前药品市场的薄弱地区、薄弱环节、薄弱领域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制售假劣药品新动向、新情况,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要结合实际,围绕“规范生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查处非法经营,整顿医疗用药”的工作思路,确定整治重点。以制假售假、无证经营、挂靠经营、临床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非法配制医院制剂、非法渠道来源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无注册证医疗器械、伪劣的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以及农村基层用药等为检点。

对信用程度低的单位,医疗机构中独立进药、用药的个人承包的专科、诊室,药品经营企业中承包经营、挂靠经营,利用公共场所以义务咨询、赠送名义销售药品,非法经营特殊药品,兽药经营单位销售人用药,副食品批发部无证照批发药品,利用邮寄方式销售假劣药品,以民族药为名销售假劣药品的有关单位或经营活动,要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的要求,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着力抓好农村药品市场的检查。要注意在城乡结合部发现制假窝点。重点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假劣中药材和无证销售药品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把医疗用药作为整治的重点领域。结合我市开展的规范医院药房、药库建设工作,加大对医院药房、药库、制剂室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购进渠道,严厉查处非法配制制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整顿和查处社会*诊部以普通药冒充所谓的特效药欺骗老百姓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内容

1、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继续联合*等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假冒名优新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要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定期质量公报,落实对抽验不合格产品的依法查处,切实发挥质量监督效能。

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要加强与卫生、*、工商、邮政等部*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打击合力,继续开展打击非法批发药品、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售药品、非法网售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并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要加强对全市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要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及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行为。

开展医院制剂专项整治。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特别是要重点监管好制剂的检验环节,确保质量合格的制剂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同时要加大力度打击未经批准配制制剂和配制未经批准的制剂违法行为。

开展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日常使用的理疗器具、三类重点监管品种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群众投诉多、虚假宣传的医疗器械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依法查处。

开展疫苗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全面检查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疫苗行为。要按照省卫生厅、药监局《关于加强预防性生物制品流通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卫〔2002〕99号)精神,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疫苗;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按要求储运疫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疫苗,应就地封存,查明问题的原因,并依法严肃处理。

开展对中药材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超市销售中药材的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要严厉打击集贸市场、超市销售假劣中药材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要把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充实组成人员,完善组织架构,力争在年内实现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覆盖药品监督网;并通过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加大打击假劣药品和游医药贩工作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

运用市场手段培育农村药品供应网。要把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农村零售药店、卫生站药柜的管理和建设,大力推行连锁超市、放心店下乡活动,争取年内全市95%以上的行政村覆盖药品供应点(柜),基本实现全市农村药品货源合法、质量合格。

加强面向农村的药品管理法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各镇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要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药品消费维权意识和科学用药意识。

3、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继续监督实施药品GMP、GSP认证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要继续巩固扩大认证成果,加快镇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步伐,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后日常监管体系。要结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督促已通过认证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依法处理未能通过认证的企业(车间),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要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对特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有关内容。加强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确保特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经营使用。同时切实做好品专用卡发放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到各镇、市直各部*,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6月中旬至11月):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于11月组织对各镇、各有关职能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各镇、各有关职能部*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镇、各部*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20*〕20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府〔2004〕10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2004〕70号)执行。市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镇政府、经贸、*、监察、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水产、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和新闻宣传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维权作用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工作格局。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要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部*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各镇、各部*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镇、各有关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各镇要与街道、社区、村委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

市政府将统筹协调有关部*对食品的抽检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互相推诿或重复执法,有需要时组织有关部*开展联合执法;尽快制定出台*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考核办法、食品安全事故督查督办制度、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办法、信息管理收集和制度、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程序等制度,努力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要引导企业成立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维权、自律、服务作用,并通过综合监督资源,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第5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6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2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强化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消除监管盲点,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供应网点和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在今年内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覆盖率达90%;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率达90%,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达100%。三年内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网络覆盖率达95%,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率达100%,做到“六个统一”(台帐、制度、人员、价格、进货渠道、责权统一),“五个坚决杜绝”(杜绝做假帐、销售假劣过期变质药品、非法行医、无资质上岗、乱涨价),“四个满意”(即农村群众满意、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满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满意、政府满意)。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王应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网络建设

1.建立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网络。在县城聘请7名药品监察员,聘任10名药品协管员;在每一个乡镇聘任2名药品协管员;在每一个村聘任1名村级药品信息员。县药品监察员在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察局及相关单位的在职人员或离退休干部中聘请,要求*年6月30日前完成;县城药品协管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医疗机构和经营规模较大的药品经营企业中考察聘任,要求*年6月30日前完成;乡镇药品协管员在乡镇合管站、卫生院、计生管理服务站、药品配送点(站)等单位中考察聘任,要求*年9月30日前完成;村级药品信息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乡镇新型农合作医疗管理站从村级计生宣传员或村卫生室中选聘,要求*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制定药品协管员、药品信息员管理制度。

3.制定药品监察员、药品协管员、药品信息员工作职责。

(二)农村药品市场供应网络建设

1.建立农村药品市场供应网络。积极支持省、市上规模、有实力的药品批发企业为乡、村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零售企业直接配送药品;积极支持在县城设置的药品配送中心在各乡镇设置1-2个药品配送点,在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药品供应点;与“千乡万村”工程相结合,在自然村百货店设置非处方药品专柜;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推进乡镇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建设,开展村级卫生室药品统一代购工作。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发业务进入辖区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核药品批发企业证件、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药品质量、服务信誉、服务质量,并进行注册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案。

(2)县药品配送中心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好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验收。

(3)注册备案的药品批发企业在乡镇、村级设立的药品配送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GSP认证、验收,同时报昭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乡镇医疗机构开展药房规范化管理建设,由县食品药品督管理局按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村卫生室纳入村级药品供应点管理。

(5)在注册备案的药品批发企业中由市场调节1-2家药品批发企业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直接配送药品。

(6)经验收的县药品配送中心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配送药品;经验收的乡镇药品配送点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配送药品。

(7)村卫生室经验收为村级药品供应点后可经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以外的非处方药品。

(8)开展药房规范化管理建设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医疗机构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药品。

(9)鼓励外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到我县拓展业务,到乡镇开办零售连锁门店,特别是到边远贫困山区开办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由零售连锁企业进行连锁配送。

(10)鼓励自然村百货店设置非处方药品专柜。

2.时间要求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发业务进入辖区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审核、注册、备案,每年3月前完成。

(2)县药品配送中心的认证、验收在*年3月31日前完成。

(3)乡镇药品配送点的设置、审核、审批、验收在*年9月30日前完成。

(4)村级药品供应点、自然村百货店药品专柜、村卫生室用药目录外经营非处方药品的设置、审核、审批、验收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80%。

(5)乡镇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在*年12月31日内分期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医疗机构可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用药目录内药品。

(6)2008年12月31日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网络覆盖率达95%,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率达100%。

(三)加强监管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昭通市农村药品供应网点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2.县药品配送中心、乡镇药品配送点、村级药品供应点、乡镇医疗机构药品代购点必须做到“六个统一”(台帐、制度、人员、价格、进货渠道、责权统一),“五个坚决杜绝”(杜绝做假帐、销售假劣过期变质药品、非法行医、无资质上岗、乱涨价)。

3.药品配送中心、药品配送点、药品代购点应严格按监督部门核定的范围、品种进行配送和代购。

4.村级药品供应点、自然村百货店的药品专柜必须按监督部门核定的范围、品种经营。

五、明确职责

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是保障农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提高农业人口健康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两网”建设的宣传和发动,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村级药品供应网建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两网”建设的实施工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法,保障农村群众用药价廉质优,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能够“建得起、立得住、有效益、能发展”。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举报制度,扩大信息渠道,及时收集假劣药品信息。

卫生部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与联系,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农村“两网”建设相结合、相促进,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

公安部门:协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查处,制止和惩处抗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在农村“两网”建设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发改部门:严格按《价格法》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禁止违反规定加价销售,损害农民利益。

县合管办:加强县、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牵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年度审核工作。

第7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按照“狠抓源头、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抽查和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销售和使用行为,农药生产企业监控范围达100%,农药经营企业监控范围达95%以上,流动商贩销售农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农药市场产品标签合格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药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监管重点

(一)重点产品 国家禁用限用农药、超登记范围销售的农药、种衣剂、水稻用药、蔬菜用药,2009年农业部和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药。

(二)重点区域 水稻主产区、蔬菜主产区、城乡结合部市场、省际县际间结合部市场。中西部地区要加强对种衣剂的监管。

(三)重点单位 当地农药生产企业、较大农药批发商、乡村农药经营店、蔬菜水果中草药材生产企业、自行包衣的种子加工企业,2009年农业部和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1月21日,省农委在全省农技推广、植保、农药管理工作会议上,对全省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开展农药市场质量监督抽查 省农委2~3月组织对中西部产粮大县(市)销售的种衣剂产品进行质量抽检;3~4月组织对玉米大豆除草剂产品进行质量抽检;4-6组织对水稻用药进行质量抽检;5~7月组织对蔬菜用药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向全省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重点对辖区内销售的水稻和蔬菜用药杀虫杀菌剂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样品不少于25个,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及时上报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农药标签专项整治活动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农药市场产品标签开展一次整治活动。对登记产品其登记作物本辖区不种植的禁止销售,责令经营企业退回生产厂家;对高毒农药扩大到蔬菜、水果、中草药材上使用和降低毒性标志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各县(市、区)抽查农药产品标签不少于150个,抽查结果于7月底前上报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开展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2~6月,省农委组织对全省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各市(州)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产品标签进行监督抽查,强化源头管理。

(五)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4~7月,省农委组织开展地区间农药市场交叉执法检查活动,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农药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各地近两年问题较多的农药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2009年农业部和省及当地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和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

(六)深入开展国家禁用农药清查收缴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毒鼠强”、“六六六”等国家禁用农药的清查收缴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国家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强化高毒农药监管,凡经营高毒农药的企业,要督促其建立营销台帐,实行高毒农药经营使用可追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深入开展农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农药市场检查的同时,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深入开展一次调查,准确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状况,完善农药经营企业管理档案,调查结果于6月20前上报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加大对大案要案联合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大案要案要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假劣农药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九)总结表彰各县(市、区)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总结于9月底前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总结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总结于11月底前上报农业部。省农委于年底对2009-2010年全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向农业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由任克军主任为组长,潘书华主任助理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郑建东处长、省农药检定所靳锋云所长、李中华副所长为成员的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农药检定所,通讯地址:长春市红旗街1005号,邮政编码:130021,联系电话:0431-85954223,传真:0431-85954223,E-mail:,联系人:廖宇飞、刘冬华。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上报吉林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农药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四)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药案件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省农委农药案件投诉举报电话:0431-85954223、88906505。各市州要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五)保障监管经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经费投入,并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农药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六)加强活动宣传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宣传,为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及时上报信息 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行季报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在3月、6月、9月25日前向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跨省和跨市(州)案件要及时上报,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

第8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农药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登记许可制度改革

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

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

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

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加强农药市场秩序监管

完善假农药定义

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失去使用效能。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加强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

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

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

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

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机构;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

期限:保存2年以上。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

召回l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组织机关:农业部;

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

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

吊证。

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

第9篇:农药实验方案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垦厅(局、委、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农药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区农药市场秩序混乱和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

各地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危害,加大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推进农药“统购、统供、统配和统施”服务,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制度。

二、严格规范农药经营流通行为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农药经营流通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所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和登记真实性、标签合法性的核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要特别重视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监管。要加强对农药运输的监管,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不得运输,对合法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寄农药产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和邮政企业要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管理规定,把好农药进货关,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和统一采购。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药经营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力度。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

三、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清理工作

各地工信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清查,重点核查各企业是否具备农药生产定点资质和农药生产条件,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撤销相应农药生产定点资质、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登记证等许可证。生产高毒农药的企业要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原料采购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掌握高毒农药生产数量和销售流向。

四、切实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2010年农资打假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管。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多次检查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动态跟踪。要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药标签检查。对被抽查产品,要重点检测其中是否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要依照有关规定收缴和销毁,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重大恶性案件,特别要加大对农药生产“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要接受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法院要加大对制售假劣和禁用农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重大恶性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要注重针对此类犯罪现象的调研,加强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地方,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案件,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确保案件查办到位。要落实农药监管所需工作经费,整合各种项目资源,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毒农药禁限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自觉守法意识,及时宣传整治工作成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农业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附件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附件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1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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