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精选(九篇)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1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20xx年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问: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问:为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问: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2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防治措施;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5-0086-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5.042

一个国家人均对畜禽产品的消耗量,被看作是这个国家的发达程度和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为满足人民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已成为我国目前养殖业发展的主流。然而,由于历史的各种原因,我国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过程中没能做到全面推广“干清粪”及“雨污分流”新工艺和要求,随之带来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多样性,排放方式种类有干粪类、湿粪类和污水类等,使之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人、畜健康造成了影响,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显突出。据我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在农业源中,畜禽养殖业排放的COD、氨氮总量分别为1268.26万吨和71.73万吨,占整个农业源排放COD、氨氮总量的95.8%和78.1%,在全国排放COD、氨氮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达到了41.9%和41.5%。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如何有效解决好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这一矛盾,笔者通过对长期实际工作的总结认为:要就畜禽养殖业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方式采取不同的有效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才能达到畜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要求,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 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形成

1.1 干粪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干粪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干粪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有三种途径形成干粪类排放方式:一是采取“干清粪”工艺清理分离出来的畜禽干粪;二是通过对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湿粪采用筛滤、离心、过滤、浮除、沉降、沉淀、絮凝等固液分离技术进行处理后清理分离出来的畜禽干粪;三是通过对养殖场污水处理后所产生的粪渣。

1.2 湿粪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湿粪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湿粪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湿粪类排放污染物方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水冲粪湿法清粪工艺产生畜禽湿粪;另一种是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产生畜禽湿粪。

1.3 污水类排放方式

本文将畜禽养殖业以污水形式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称为污水类排放方式。目前,畜禽养殖业污水类排放污染物方式源于三种途径:一是来源于采用水冲粪清粪工艺的畜禽养殖业直接排放含畜禽粪的污水;二是来源于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通过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固液分离处理之后含畜禽尿粪的污水;三是来源于养殖场冲洗畜禽室舍的污水。

2 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方式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湿粪及污水中都含有大量污染物,如BOD5、CODCr、氨氮、磷、重金属,还有残留的兽药以及大量的病原体等,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的严重污染,因为,一是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含病原体多的高浓度的有机污染物,过多的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其有机物分解将会消耗水中大量的溶解氧,使水体发臭,导致水生生物死亡,过多的氮和磷还会使水体富营养化;二是畜禽养殖排放的污染物在厌氧情况下会产生大量的NH3、H2S等恶臭气体,这些恶臭气体将影响和危害畜禽养殖人员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三是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过多的氮、磷、钾等养分,未经处理就直接、连续、过量施用,会给土壤及农作物的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使农作物减产、推迟农作物成熟期、影响后续农作物的种植等,所以有必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科学的处理。

2.1 干粪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根据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类污染物中含大量的氮、磷、钾等养分实际情况,怎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是笔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目前,国内外对畜禽养殖业排放的干粪类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已有非常成熟的工艺。例如:位于新余市的江西一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0m2标准化蛋鸡养殖场2014年底建成,其干粪类污染物经过生物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处理工艺技术的实施运行效果非常成功。其具体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江西一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00m2标准化蛋鸡养殖场产生的鸡粪采用自动清粪机设备,干粪清理自动化,鸡舍清理出的鸡粪由专用车辆运至有机肥厂进行处理,鸡粪在运送至堆肥厂后,与锯末和秸秆等填充料进行一定比例的预混,其中鸡粪75%、填充料25%,同时加入少量的发酵液,之后进行自动化的翻料,经过一段时间的生物发酵堆肥处理。产生的有机肥一部分就近出售至珊娜果园农用处理,其余出售给市内农业种殖业,环境及经济效益明显。

2.2 湿粪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无论采用什么综合措施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湿粪类污染物,都必须首先进行固液分离。采用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处理都可以完成湿粪类污染物的固液分离,固液分离之后的干粪采用前面2.1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达到“资源化利用”目的;固液分离之后的废水可采用“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和“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两种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2.3 污水类排放方式采用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

根据目前国内外畜禽养殖场污水成熟的处理技术来看,处理工艺的前端工序都必须进行固液分离。采用筛网式、卧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处理都可以完成废水的固液分离工作,固液分离之后的粪渣采用前面2.1的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料;同前面2.2一样,固液分离之后的废水可采用下列两种防治措施及处理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2.3.1 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厌氧处理具有造价低、占地少、能量需求低的特点,还可以产生沼气,而且处理过程不需要氧,不受传氧能力的限制等,因而对有机物具有较高的负荷潜力,能使一些好氧微生物所不能降解的有机物部分得到降解。厌氧常用的方法有完全混合式厌氧消化器、厌氧接触反应器、厌氧折流板反应器、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厌氧流化床、升流式固体反应器等。

氧化塘处理法是利用天然水体、土壤和生物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的综合作用来净化污水。这类方法投资省、工艺简单、动力消耗少,但净化功能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氧化塘处理法是自然处理法的一种主要模式。厌氧+氧化塘处理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水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2:

2.3.2 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好氧池处理技术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在好氧条件下分解有机物,同时合成自身细胞。在好氧池中处理污水,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最终可被完全氧化为简单的无机物。

厌氧+好氧池处理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水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3:

以上两种处理技术都采用了厌氧工艺,因为从治理技术来看,要在实现去除CODCr、BOD5的同时,还要达到脱氮除磷的效果,不可缺少厌氧工艺。

3 对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及管理对策

3.1 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

为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制定畜禽养殖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定禁、限、可养区,限期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退,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对限、可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3.2 严把行业准入关

落实以村委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模式,新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先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然后向畜牧兽医、土地规划、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建设,对未批先建且对环境影响较大、投诉较多的养殖企业,应从重从严处罚,让各养殖业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3.3 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积极使“干清粪”及“雨污分流”工艺技术在规模化养殖场得到全面推广,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要求养殖场建设雨污分流管道、粪渣储存场及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对粪渣、污水进行农业利用或污水达标排放。

3.4 加大治污的投入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各养殖业主了解未合理处置的畜禽养殖粪污对环境的影响,明确各养殖业主为第一治污责任人;二是各级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或依靠大型养殖企业或引进社会资金,在密集散养区建设集中式粪污沼气工程或有机肥加工厂;三是地方政府要常年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通过合格验收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或研发出投资少、易操作的适合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技术;四是推广有机肥的使用,对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及使用有机肥的种植者给予奖励。

3.5 严格考核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部门工作职责,严格考核机制,把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明确养殖承载力、农田施用量、畜禽粪污储存等主要指标;三是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落实到以村委为单位的监督管理网格。

总之,只要结合实际,运用技术、法制、行政、政策等手段,通过节能减排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干清粪”及“干湿分离与雨污分流”的清洁化生产方式和生态化养殖技术,就能有效地解决好养殖生产与环境污染的之间的矛盾,实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的目标,从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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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关键词] 畜禽养殖 环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275-01

一、在畜禽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粪便污染

由于农村畜禽养殖户环境意识薄弱,畜禽粪便随意堆放,丢弃,污水直接排入河中。而粪便中又含有大量的硫化氢、氨气、粪臭素、胺类等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和生活环境,并排放到大气中,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当未作任何处理的粪便直接撒入农田时,容易使农作物出现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此外,还可以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2.水质污染

因畜禽粪便和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钾、硫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伴有恶臭,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中,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使水体发黑、发臭,造成永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导致治理难度加大。

3.大气污染

由于畜禽养殖过程中散发出极其难闻的恶臭气味,里面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导致动物应激,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使周边居民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

4.病原微生物污染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孳生的蚊蝇,会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造成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如果不及时处理,会成为传染源,不仅会造成畜禽疫病的传播,而且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问题。

5.药物残留对畜产品及环境造成潜在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蛋、奶及其制品在丰富餐桌的同时,也不同程度遭受一些动物性食品中化学药物残留超标带来的危害。由于在动物养殖和加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和滥用抗生素,造成某些病毒的耐药、变异、毒力增强等问题,从而使病毒病更加难治,甚至产生新的病毒病,这些都会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不合理

农村现有畜禽养殖户基本上多是自己建在家前屋后,在建设上呈现随意性搭建、布局散乱。同时又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粪便随意堆放,污水随意排放。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了影响。

2.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受农村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养殖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也因土地面积不足,而无法自行消纳处理,造成比较严重的农牧脱节现象。

3.畜禽养殖方式和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

过去畜禽养殖多为家前屋后分散养殖,由于饲养数量少,畜禽废弃物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养殖规模越来越大,产生的废弃物也越来越来多,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

4.对畜禽粪便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认识还不足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将城市和工业污染作为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没有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列入治理对象。

5.对有机肥与化肥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人们总认为化肥使用方便,有机肥使用麻烦,而没有真正想到由于长期大量使用化肥会造成土壤板结、理化性质下降、土壤中微生物数量减少,土壤肥力及农产品质量下降。而经现代工艺制成的有机肥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农家肥,长期施用不仅可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质,而且可以减少化肥用量,增加农作物产量,对于瓜果、蔬菜等农作物具有改善品质、提高产量、增加效益的效果。

6.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我国对化肥在生产、销售等方面有许多优惠政策,而对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在政策方面缺少鼓励扶持。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粪便是农业生产中的有利资源,如果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畜禽粪便资源化,不仅可以遏制畜禽粪便随意排放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对农业、种植业生产也大有帮助。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将养殖业与种植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1.加强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提高畜禽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要引导他们走农牧业结合的道路,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随意排放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科学选址,布局合理

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养殖场因选址在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和居民住宅区,并远离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

第4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1.1合理布置养殖布局,控制养殖规模

在进行畜禽养殖过程中,要对养殖范围严格设定,比如禁养区、限养区,还有适合养殖区,在禁养区内,针对畜禽养殖场,要限期使其“退村入园”,而在限定区内,控制养殖规模。同时,按照养殖规模,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污染趋势做好评估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比如计算畜禽粪便情况等,针对每个城市,对其畜禽粪便荷载量以及承受程度,做好相应的警报与分级工作,并从技术与管理层面,提出对策与措施,旨在降低畜禽养殖污染,并保证生态环境良好运作。

1.2制定污染保护措施,鼓励综合利用

在畜禽养殖业发展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各地政府要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养殖业的合理布局,使农业结构更加合理,并且完善其配套设施,针对畜禽粪便进行合理再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其生态链的长远发展。并且借助有机肥企业,针对养殖粪便,进行综合治理,而且借助畜禽粪便提高土壤肥力,进一步促进耕地经济效益的提高。并积极探索产业治污,实现资源再利用,从根源上改善环境质量。

1.3更新养殖理念,设立污粪示范点

在畜禽养殖业过程中,要注意推行健康养殖,提倡科学养殖,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且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养殖污染,而且可以在畜禽养殖过程中,降低其对资源以及环境造成的压力。按照一定的原则,即环保、节能、效益,将这几方面协调同步,并且针对畜禽粪便,建立处理示范点,在建设过程中要达到以下标准,如建设投资较少、处理效果较好、运行费用较低,最重要的是符合国情需要,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畜牧科技下乡、进场入户、技术讲座等,使示范点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对工程建设遇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对污染治理技术,加快其推广应用步伐,保证污染治理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

1.4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养殖户环保意识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进行环境法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使其树立良好的观念,即生态文明观念,在宣传过程中,增强农民环保意识,逐步引导农民,使其改变养殖陋习,倡导以下养殖方式,即科学、文明、健康,无论是针对养殖户,还是对于养殖企业,都必须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他们的养殖环保理念,使他们对保护环境,从心里上认可,进而形成良好的风气。各地政府应该积极开展环保知识讲座,并对养殖户进行技能培训,广泛听取农民的相关建议,维护农民相关利益。

2..环境管理技术

2.1合理规划,杜绝区域污染

畜禽养殖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减少畜禽污染,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规模适度。在确立养殖区时,一定要进行整体规划,将畜禽养殖区、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及畜产品优势地带,进行紧密联系结合,并且根据地区特点、优势以及发展目标,引导养殖户合理布局,在进行养殖厂选址时,要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其合理性。而对于畜禽废弃物,它的农田负荷量,必须要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合理规划整个区域,从源头上杜绝区域污染。同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养殖场的选址。第一,在饮水源地区以及人口稠密区,还有环境敏感区,这些区域禁止建场,针对养殖场与居民区,两者之间的距离要控制得当,至少500m隔离带。第二,针对渗透极高地区,建厂时要远离这些区域。第三,对于生产辅助区,应该建在下风向。第四,对于储粪场,其在选址时需注意,应该将其放在排放、运输、施用,这几方面都有利的区域。

2.2有效利用粪便,使其得以合理利用

在畜禽粪尿中,含有丰富成分,其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之后,可以成为高效有机肥,而且其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即厌氧发酵,制成沼气,然后将其作为能量,用于生产生活。因此,针对畜禽粪便,其资源化利用非常重要,同时也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选。根据某市实际状况进行分析,该地区畜禽养殖较多,不仅体现在规模上,而且还体现在数量上,但是该地区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区域面积小,并且耕地面积也很少,因此该地区适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资源化利用,这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措施。就现状而言,其资源化利用形式有以下几种,如生产有机肥、配制复合肥,还可以生产沼气,用作饲料。而实现资源化利用,可以通过两种工艺方案:第一种是高温堆肥,第二种沼气发酵。

3.结语

第5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目前,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国前列,绝大多数养殖场已有治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少部分采用水冲粪工艺,畜禽的粪便和尿液多以直接还田方式来处理,仅有8%和 5%的养殖场分别采用沼气工艺和有机肥工艺处理粪便。1999 年粪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为 5.29 万吨,CODcr 为 7.26 万吨,NH3 为 1.13 万吨,同期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 CODcr 排放量为 3 万吨到 14 万吨。据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一些猪场排放的猪粪尿进行监测,并用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评价,结果表明COD 超标 53 倍,BOD 超标 76 倍,SS 超标 14 倍, 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粪便污染现已成为北京市环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难题。防治这一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从法律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农村环境侵权公益制度的建立要体现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理念。第一,由于农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经济实力限制,环保的观念经常被淡化,甚至在环境权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习以为常。针对这样的现状,要通过开放特殊的渠道来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一些民间的环保组织进行宣传,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使民间环保组织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二,针对环境侵权上诉条件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对于人身、财产及精神造成损害的环境侵害称为对人的损害,将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称为对环境的损害,但是人们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对人的损害时才会有所感悟,对于潜在的对环境的损害,似乎关注较少,然而对于环境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农民们要通过加强环保意识在周边环境可能或已经遭到破坏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以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失。第三,针对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要采用对农民倾斜的政策。可通过减少其在上诉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或采用在有合理举证的情况下事先不用支付诉讼费用依据审理结果而定,若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费用,若败诉则酌情承担较少的金额。对农民进行照顾,以加强他们对于此项诉讼制度的信赖。

第6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畜禽养殖污染;现状;防治措施

1 引言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态功能日渐脆弱。湖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地域广阔,农村人口众多,近年来出现了土地退化,饮用水源和农业用水受到污染,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致使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1]。2010年,湖南省被国家环保部列入了全国首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3个试点省份之一,前三年基本是以连片村整治为主,2013年开始整县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方面的内容。2014年上半年,湖南省某县开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整县推进,在项目可研阶段对全县的农村环境现状进行了详细调研,调研发现该县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急需治理。

2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根据现状调研,2013年该县牲猪饲养量54.92万头,其中出栏35.99万头,存栏18.93万头;牛饲养量0.51万头,其中出栏0.11万头,存栏0.40万头;羊饲养量5.31万只,其中出栏3.15万只,存栏2.16万只;家禽饲养量220.55万羽,其中出笼130.67万羽,存笼89.88万羽。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状调研中,为方便统计,将牛、羊、家禽按照系数折算成牲猪头数,全县各乡镇养殖户数及有沼气池户数情况见表1。

由调研统计数据,该县内共有11962个养殖户,养殖规模200头以上的有111户,养殖规模101~200头的有209户;11~100头的1105户;1~10头的有10537户。养殖规模100头以上除少数养殖户外,基本都设有沼气池;养殖规模为11~100头的养殖户有近半数设有沼气池,养殖规模10头以下的,设有沼气池的不到10%。而小型养殖户数量多,分散,尽管相对于大型养殖场来说,单个小型养殖户对环境的污染较小,但小型养殖户总养殖数量大,外排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也是很大的。小型养殖户养殖污染也不可能实现集中治理,但若不处理也存在较大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殖户畜禽粪便随意堆放以及冲洗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山塘水体富营养化、地下饮水井水质污染,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村民身心健康。

(2)部分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仍未配套建设沼气池,畜禽养殖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

(3)部分畜禽养殖户主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无害化处理观念。养殖场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畜禽粪便发酵后产生大量NH3、H2S等有害气体,造成大气污染;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及环境污染,大大降低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质量。

因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势在必行,同时,对养殖污染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治理方案尤为重要。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该县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和污染现状,本文提出采取政策措施、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1 政策措施

一是县畜牧水产局作为畜禽养殖业主管部门,除了要加强宣传,热情服务外,还要正确引导,会同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本辖区实有耕地面积,按照种养平衡原则10000头猪配70hm2农田的发展模式,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帮助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建设,使其有序发展。

二是各个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应按照统一的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防疫准允等规定,养殖粪污处理基本工艺模式要达到“一清两分四池配套”要求,即粪便采用干式清粪,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预处理池、沼气池( 厌氧反应池) ,沼气贮存池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 化尸池) 四池配套,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是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抓住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补助的契机,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措施,对于规模畜禽养殖场及排污设施建设,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主动积极推广环保技术、安装环保设施、治理成效显著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3.2法律措施

各级农业、环保、规划、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要从畜禽养殖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上把关,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不符合规划,选址不合理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对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已经建设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违反规定,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要责令停产或搬迁; 对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吊销有关证照[2]。

3.3技术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成败,技术是关键。根据该县调研统计数据,目前无治理措施的主要为小型养殖户及养殖散户。本着因地制宜,投资省、效果好,易于推广为目的,本文拟选择一种适合治理本县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技术。

目前国内养殖废水主要处理方法有:①厌氧发酵处理(沼气池),②沼气池+ABR+好氧生物膜复合反应池+生态沟渠处理(是设计出由厌氧法、好氧法和自然处理系统三种或以它们为主体并结合其他处理方法的优化组合工艺),③室外填料发酵床法。其中前一种处理方法为小型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常用工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后两种处理方法为大型养殖场使用工艺。沼气池+ABR+好氧生物膜复合反应池+生态沟渠处理工艺,在某县曾经做过相应的试验,该工艺存在①处理成本高;②产生的沼气单户无法消耗,利用沼气发电规模又偏小,沼气只能燃烧外排或直接外排;③系统操作管理复杂,后继处理工艺常常难以正常运转等多种问题,效果不理想;室外填料发酵床法具有操作简便,效果良好,而且投资成本不高,目前该技术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某示范区已有实际应用,并已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工艺方案比较见表2。

表2 养殖废水处理工艺方案比较

综上所述,对于小型养殖户和养殖散户来说,户用沼气池及配套模式是较为适宜的污染治理措施;通过沼气发酵技术利用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和沼肥生产,合理循环地利用物质和能量,生产燃料、肥料、饲料,可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和种植业的良性循环。

针对养殖散户畜禽养殖污染,选用沼气池+四池净化系统治理模式;针对小型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选用沼气池+人工湿地治理模式较为适宜,沼气池规格根据养殖规模确定,沼渣定期抽取返回农田、林地、果园作为肥料,以沼气池为核心实现种养平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艺流程见图1、图2。

图1 养殖散户污染治理流程图

图2 小型养殖户污染治理流程图

4 结语

通过采取政策的、法律的、技术的措施,完全可以解决该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变废为宝,为农村提供新的能源,既促进农村经济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又能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化解农村污染纠纷和矛盾,对建立和谐社会,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和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总量,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在环境敏感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实现禁养目标。在限养区内,应当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总量,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养殖户到生态养殖小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健康环保养殖水平。

二、为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各地应当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数量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三、省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类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户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等制度。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统筹兼顾,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并及时查处随意弃置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畜禽养殖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畜禽污染的良好氛围。

第8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随着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论文联盟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大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规划、管理和技术落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农村地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科学防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卫生,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阳市畜禽养殖业的现状

(一)我市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现况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安阳市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也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规模化饲养所产生的大量畜禽粪尿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全市已建成各类标准化养殖小区527个,其中:猪234个,牛59个,羊20个,家禽212个。其中大部分养殖场的畜禽粪污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目前,安阳市养殖污染的现状是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二)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治理现状

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们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因此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二、养殖场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先后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防治原则。而国家环保总局同年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则提出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储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安阳市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非常的重视,经过近些年的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于污染防治的资金不足,投资不尽合理。第二、治理工艺及技术系统化考虑不足。第三、农业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第四、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治污减排主要技术方法以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一)广泛宣传,努力营造防污治污共识

一方面,向规模化养殖业主大力宣传畜禽生态养殖的必要性,使其把生态养殖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迫切要求,增强治理养殖污染的紧迫感和自觉性[3]。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和科普宣传,让公众了解畜禽规模化生产的污染危害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让规模化畜禽养殖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管促进养殖业规范发展

依据国家对促进畜牧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建立产、排污监测机制,强化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监督管理,把具有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列为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审批的必备条件加以审核,环保不过关不允许投入运行;对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园区要进行改造,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业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治污措施

根据安阳市畜禽规模养殖现状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场区布局等方面应从保护环境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划和布局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好养殖企业的“入口关”。

第二、粪便处理工艺。需要有指定的专用粪便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应符合蒸发强烈、日照充足等自然条件,改变用水冲粪的方法实行干清粪工艺。

第三、养殖场污水处理。要求养殖场建造分级沉淀井净化污水,在畜舍外建造分级污水井,用于接纳畜舍内排出来的污水。

第四、粪便的发酵与还田技术。要求畜禽排泄的粪便集中堆积到贮粪场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

第五、粪便生产沼气。利用畜禽粪便厌氧发酵生产沼气,不仅能提供清洁能源,而且沼渣、沼液可以直接肥田,形成养殖、能源与种植紧密结合的粪便处理、利用模式。

第9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察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