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精选(九篇)

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

第1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闯灯越线,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杜绝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协议材料资料,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校车安全协议材料一

尊敬的学生家长您好:

您的孩子乘坐的是___交运平安校车,您选择接送孩子校车运行线是________,您选择接送孩子的校车停靠点是________,根据学校上学、放学时间以及学校、家长要求,本线路校车上学、放学发车时间依照学校和校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学校通知家长)。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的日常管理,确保孩子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惠民县平安校车工程试点方案》等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因各种原因学生上学不坐校车时,家长应向校车护导员请假,放学不坐校车时学生(或家长)应向交接老师请假。

二、家长必须在学校的放学时间点按时到校车停靠点接孩子,由于家长原因学生不能按时与校车方交接的,校车不再等待。家长同意让学生自己下车的,必须与校车护导员联系并交代清楚后,由学生签字后自己下车。家长不按时接孩子又不联系或无法联系、联系不上的,由校车将学生拉回学校,由学校处理,确保孩子安全,由此出现的后果家长自负。

三、家长送孩子上学必须在起始点发车时间前到达自己选择的停靠点等待校车,不能让校车等待学生,耽误坐车结果自负。

四、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其熟知交通安全法规,并教育子女严格遵守交通秩序。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听从随车护导员的管理和指挥,乘车时不得打闹、随意离开座位,不得损坏校车设施,不得乘车期间吃零食,乱扔垃圾,保持车内卫生。

五、学生上车前、下车后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校、家长负责,行车途中学生的安全问题由校车公司负责。

六、家长有权监督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对驾驶人违章行为向学校、校车公司举报。

联系电话: 公司管理人员:________ 驾驶员:________ 护导员:________

____交运集团有限公司____公交分公司 管理负责人:

乘坐校车的学生:________ 学生家长: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

校车安全协议材料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校车管理,明确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目标责任:

1、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闯灯越线,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杜绝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2、不准用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3、司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累计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4、接送学生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必须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并做好保养维修记录,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尤其要认真检查刹车、车灯等车辆的安全性能,严禁车辆在不安全的情况下行驶。

5、接送学生车辆应按核定数量乘坐,严禁超载,严防事故的发生。

6、负责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员要准时按送学生,要有乘务员随车负责,并认真记录好乘车学生的名单,不准出现漏接学生的现象发生。

7、负责按送学生的车辆要安全、及时的将乘车的学生送到目的地。

8、对因松懈,不落实责任而造成事故的由交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___

____年__月__日

校车安全协议材料三

各位学生家长,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校车管理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乘坐车辆的相关规定。汛期要教育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候车时不得离开候车地点下河玩水,远离河道,要熟知乘车时间,不得过早候车。家长要对学生乘车前时段安全进行监管,如果发生意外,由家长负责。

三、家长必须在学生返校时将子女送到校车站点,乘校车学生必须在固定乘车地点候车。要准时上车,超出等候时间,校车不再等候。因故不能返校的,家长要向随车调度员打电话或向学校打电话说明情况。离校不乘坐校车首先要和班主任请假,然后由班主任和校车管理人员或随车照管人员请假。放假时,需要接站的家长按照学校接送车到点时间,提前在接送点等候,接送车将学生安全送到家长手中签字后方可离开,不需要接站的,校车把学生送达车站学生下车回家途中安全由家长负责,要求家长要及时监管学生是否回家,知道学生去向。如因路况原因迟到的,驾驶人要立即告知家长,让家长放心。因一方原因未能按上述要求发生意外事故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四、学生上、下车时必须确保其安全,注意来往车辆,家长因事无法接送,必须嘱托他人代替接送工作,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由家长自己承担责任。

五、学生上车时不允许携带小刀、针、弹珠、小石子等危险物品及食物,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及维护车内卫生,不允许学生在车上吃东西。不得在校车上打闹,喧哗,更不得吸烟.要服从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六、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校车管理人举报:

1、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驾驶员在途中乘载其他人员的。

3、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驾驶员酒后驾驶的。

5、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乘坐校车学生取消乘坐校车必须要由家长和班主任沟通,由班主任同意方能通知校车管理人员取消乘坐。个别趟次不乘坐要首先和班主任请假,然后和随车照管人员请假。

八、家长有责任了解接送子女车辆的基本情况(驾驶人员的工作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应当向学校举报。

校车驾驶安全责任人(签名): ________

乘坐校车学生(签名):________

学生家长(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校车安全协议材料四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 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颁布施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的交通安全, 特与校车管理人、驾驶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中小学及幼儿园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

二、管理目标

1、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备案的校车,要对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承运人保险、车内安全设备等方面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备案。

2、学校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3、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验,督促驾驶员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学校不得使用或租用报废汽车、拼装车、低速载货汽车或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立即报废,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接送学生,立即进行整改。不得强令驾驶员违法驾驶车辆。

4、学校要加强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撰写交通安全心得体会;设立并定期更换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栏;积极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5、学校要与每位学生家长签订安全乘车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学生家长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家长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学生不坐超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驾驶人承诺:

1、驾驶校车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摒弃驾驶陋习,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速、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

2、接送学生途中不随意停车,不抢行,起步、停车时注意观察车内和车外情况,确认安全。认真做好出车和收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遇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注意保持安全车速,确保学生的安全。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交警大队和校车驾驶人各一份存查。

学 校 大武口区交警大队

责任人: 负责人:

校车驾驶人 :

第2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一一、考评对象

全县所有校车运营单位(学校、幼儿园)、乡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办法

按照校车运营单位、乡镇校车办工作职责,分别制订考评细则,确定评分标准。考评由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按考评细则评分。

校车运营单位的考评由乡镇校车办具体负责,县校车办检查验收,验收时按一定比例抽查,抽查分数等于或高于乡镇校车办考评分数的,认定乡镇校车办考评结果,抽查分数低于乡镇校车办考评分数的则以县校车办考评结果为准,核减该乡镇所有校车运营单位的考评分数。

乡镇校车办的考评由县校车办负责。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校车运营单位的考评结果作为办学行为评价、年度鉴定的重要依据,乡镇校车办的考评结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终绩效目标管理考评。

(二)考评结果作为发放校车运营补贴和乡镇校车办工作经费的依据。校车运营补贴考评结果为100分的,按100%的标准发放,100分以下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核减1%,即99分的按99%的标准发放,98分的按98%的标准发放,依此类推;乡镇校车办工作经费按所在乡镇的校车数量、工作量及考评分数等情况确定。

(三)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四、考评细则

见附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职责,确保校车平安无事故,根据国务院、省、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

1.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2.校车安全监管情况;

3.校车许可及办牌办证等资质情况;

4.校车安全营运情况。

二、考核对象

有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组织,每年1112月份进行。坚持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以年终集中考核为主。坚持台账考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以实地考核为主。

1.各项具体考核内容和计、扣分标准见细则;

2.校车违章情况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学校日常和专项检查整治记录和交警执法情况记录为依据;

3.日常监管履职情况以完成工作任务台账、专项检查和督查记录为准;

4.因监管不力、履职责不到位,发生校车和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对相关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

按照考核结果,全市每年评出20所校车安全管理示范学校从市财政积极申请专项资金,对校车安全管理示范学校实施奖励。

幼儿园校车考评细则三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校车安全管理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规范运营管理工作,明确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坚决遏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特制定宜章县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二、考核细则

本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

(一)制度建设(20分)

1.学校(幼儿园)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1名校车管理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领导小组不健全,没有设立管理员减2--4分。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进行考核。管理制度不健全,减2--4分。

3.制定完善的校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演练2次。预案不健全减1分,演练每少一次减2分,不演练该项不得分。

4.签订各类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并能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时签订各类安全责任状,减2--4分;

5.规范校车档案管理,做到一车一档,详尽完备。资料不全、档案不规范减2--4分。

(二)安全教育(20分)

1.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的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安全教育活动,有材料、有记录、有图片、有总结。每少开展一次减5分,材料不齐全减2分。

2.每学期组织学生至少开展2次交通安全教育。有材料、有记录、有图片、有总结。每少开展一次减5分,材料不齐全减2分。

(三)车辆管理(30分)

1.校车运营期间要接受校车监控中心的监督,校车是否超员超速、驾驶员和学生是否系全带等信息可随时掌控。发现有蓄意破坏监控设备,逃避视频监控的行为,每发现一次减2分。

2.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实用。发现未按标准配备或性能不达标的每项减 2 分。

3.校车要保证及时参加年检或及时参保。未及时参加年检或脱保减 5 分,未参加年检或不参加保险,校车禁止上路并扣除管理分20分。

4.保证校车不超载、超速。出现超载、超速现象的校车,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罚外,县校车办还将对超载、超速校车单位每次扣3分。一学年累计三次超载,取消其校车营运资格。

5.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每发现一次违规的减 1 分。

6.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以外的人员上车。每发现一次违规的减 2分。

7.按交管部门核定的路线行驶,按规定的停车点停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每发现一次违规现象减 2 分。

8.服从教育局、交警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以上部门无论是召开驾驶员会议,还是下发通知送检等,都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一次未做到减1分,出现严重后果每一次减 5 分,减完为止。

(四)驾驶员管理(20分)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校车驾驶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持驾驶证、行驶证上路行驶。缺少一证,禁止校车上路。未随车携带,每发现一次减1分。

2.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每次检查必须有签字记录。每发现一次未检查或未记录减 1 分。

3.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一年不出一例交通事故。发现一次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取消其县内驾驶校车资格,其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每次减 10 分。

4.严禁校车驾驶员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现一次,减20分并取消其县内驾驶校车资格。

5.校车驾驶员行车前要系好安全带,行车途中不得接打电话、吸烟、与他人闲聊等,每发现违规一次减2分。

6.服从教育局、交警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以上部门无论是召开驾驶员会议,还是下发通知送检等,都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一次未做到减1分,减完为止。

(五)随车照管员管理(10分)

随车照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每天认真填写行车日志;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以上6项每发现一次未做到的减1分;因照管员未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取消照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7.服从教育局、交警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以上部门无论是召开会议,还是下发通知培训学习等,都必须做到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发现一次未做到减1分。

三、考核办法

(一)驾驶员考核

学年内,驾驶员违规累计减满20分,将取消其且内驾驶校车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县内驾驶校车。学年内驾驶员累计减满12分,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交通法规理论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校车。

(二)随车照管员考核

学年内,随车照管员违规累计减满10分,将取消其县内随车照管员资格,予以辞退。学年内违规累计减满6分,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随车照管学生。

(三)单位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考核均列入各单位百分考核之中。教育局安稳办将通过与交警部门联合检查、校车管理实时监控平台等多种手段,对县内所有校车运营状况进行管控,严格考核。各学校校车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年终督导评估和政策性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幼儿园校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幼儿园年审和政策性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单位领导不重视、因管理不当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享受奖补资金资格。

第3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正方:没理由拒绝“自考”

按理说,驾照不过是一种表明驾驶技能的资质证书,公民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申领驾照的条件,并且通过了相关的严格考试,就应当获得相应的许可资质,与其采取何种学习方式并无因果关联,更何况早有自学大学本科的自考先例。从法理上说,2010年4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申请条件”仅包括年龄和身体条件两项内容,不包括是否经过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从这个角度看,市民可以自学驾驶技能。从社会实践看,与驾校僧多粥少的师资紧张相比,民间的一对一“师带徒”学习,成本低廉,而且更显实际与灵活,既有时间上的充裕性,又有指导上的针对性,体会更深,学得更快。

至于有人把新手上路自学练习驾车会大大增加交通安全隐患作为“必须通过驾校培训”的挡箭牌,更是不值一驳的伪命题。诚然,“私人”培训的确有风险,但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完善而规避。比如,规定自学考驾照只限于小车、家用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等易操作车型;规定自学考试的人不得在公共场所、闹市区、主干道、车流高峰期及学校、幼儿园附近等地点学车;设立驾驶培训社会教练员制度,对具有相当驾龄、安全记录优良的司机赋予指导资质,并规定其相应责任等。由此看来,车管所拒绝自考,醉翁之意不在酒,维护垄断,减少麻烦才是本意。

反方:不宜给“自考”开绿灯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要求考驾照必须经驾校培训,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做合乎逻辑的推导:一个人考驾照必然要先练车,而练车必须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哪里有教练车和教练员呢?目前惟有驾校。因此,各地出台的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均将“先经驾校培训”作为考驾照的前提条件,这恐怕不能说是车管所自设行政许可。其实,在没有使用教练车、没有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开着私家车在马路上练车,这属于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肇事则是犯罪行为。

第4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总队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总队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总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总队指定地点停放(市广电局院内)。

(七)总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收取费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总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总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总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三、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主城区范围内出车(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实行包干定额补助。

(二)停车、洗车费实行单车核算,每辆每月停车、洗车费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总队领导使用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四、安全行驶管理

总队所有驾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总队有关规定。在行车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如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否负有责任,驾驶人员或用车部门须在当天报告综合处,由综合处配合处理善后事宜,如有隐瞒或私自解决事故者,将加倍处罚。

(二)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员应扣除全年安全奖。

(三)因私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全部损失,并扣除当月驾驶补贴和全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还将作行政处罚。

第5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a)-0000-00

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据有关资料介绍,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研究,得出“某种气质类型的驾驶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多”的结论,无疑这是一项有益的研究。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并不能决定何种性格类型的人可以从事汽车驾驶,何种性格类型的人不能从事汽车驾驶。因此,我们只能在汽车驾驶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学员安全性格的培养,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此,笔者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就学员交通安全性格培养问题作以研究和探讨。

1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员性格特征

心理研究结果显示,一个驾驶员的性格,对其驾驶行为起着主导作用,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都与驾驶员的不良性格是紧密相关的。通过较长时间研究发现,具有下面这此性格的人,比较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⑴得过且过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在参加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不虚心学习,不勤学苦练真功夫,专搞歪门邪道走关系。

⑵狂妄自大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情绪发生快而多变,习惯于油腔滑调,驾车中容易出现强行超车或争道抢行等危险动作。

⑶粗心大意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一般会出现处理情况粗心大意,顾前不顾后,理解问题不透彻,驾车时不能保证行车安全,驾驶技术水平的提高也比较缓慢。

⑷意识淡薄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一般会经常性地出现闯红灯、弯道停车、随意变更车道等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直接的隐患。

具有上述这些性格特征的驾驶员,一般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汽车驾驶的安全性,更加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在教学中培养学员安全性格的途径

2.1在理论学习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在汽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理论教学培训是一个重要的学习环节。汽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加强理论教学,其中也就包括汽车驾驶员安全性格培养。在这一阶段的教学中,要让学员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系统学习和事故案例分析讲解,使学员懂得违章行车时造成的恶果。同时,还要让学员学习掌握油、电路故障的检查、调试及日常维护等常识性的知识,从而为上车进行实践技能操作打好基础。

2.2在基础驾驶训练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基础驾驶训练是学员学习驾驶技术的入门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学习中,要注重培养学员正确的驾驶姿势和操作动作,通过反复训练,使学员养成一个正确驾驶操作的好习惯,也是培养学员安全意识的一个重要形成过程。在这个训练中,教练员应根据学员的不同个性培养适应驾驶职业的安全性格,消除危及安全的性格特征。

2.3在一般道路驾驶训练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一般道路驾驶训练是在人车较少的僻静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的综合训练。包括起步、停车、加速、减速、换档、转向、制动、靠边停车、信号灯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练习。这一阶段的安全行车意识的培养,关键在于教练员的正确指导,及时对学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尤其是在弯道、上下坡时要特别注意的安全行车问题和基本的操作要领,在平坦道路超车、会车时要注意的事项,不能盲目冒进,判断失误就会造成行车事故。因此说,在一般道路驾驶训练阶段加强学员安全行车意识的培养更为重要。

2.4在复杂道路驾驶训练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复杂道路驾驶训练,是学员驾车在城市贯通路、盘山路、泥泞颠簸路面、雨雪冰滑路面等复杂路面及交通情况下的驾驶技术训练。训练中,要让学员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弯、会车、超车、通过十字路口、进行公路掉头、避让行人等练习,同时对学员在驾驶训练中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让学员明确遵章守法是安全行车的根本保证,从而培养学员养成一个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同时也培养学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2.5在高速公路驾驶训练中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传统的驾驶技术及常规方法提出了挑战。因此,非常有必要改革传统的驾驶培训方法,为学员补上高速公路驾驶理论知识的学习和驾驶训练课。目前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加强理论教学辅导,增加高速公路驾驶理论基础知识课,切实负责任地为学员上好这一课,强化并提高高速公路行车的相关知识;二是通过程控三维模拟驾驶器对学员进行高速公路驾驶技能的训练,提高学员在高速公路上处置情况的能力,使学员身临其境,很自然地进入“角色”,从而使学员掌握高速公路驾驶基本技能,学会正确分析、判断、处置情况的应变能力,为在高速公路上实际驾车奠定基础。

3学员安全性格培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切实增强教员的安全性格培养意识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性格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随着人的成长历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也就是说,人的性格是可塑的,而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性格同样也是可以培养的。因此,必须首先提高对培养学员安全性格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把学员安全性格的培养贯穿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

3.2坚持因材施教原则

在汽车驾驶操作训练过程中,除了要按照学员的共性特点实施共性教学外,还要针对学员的个性差异,进行个性化教学。教员要认真细致地观察并指出学员的性格弱点,及时加以引导学员在主观上进行调整,通过多次反复训练,逐步培养学员良好的安全性格。

3.3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教员要从自身做起,努力与学员建立起平等和谐的良好师生关系,对学员要尊重,承认学员的个性差异,努力培养一个有纪律、讲文明、重视安全的学员。这对于完成教学计划也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重视交通安全教育

第6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生活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无一不与汽车有着密切的联系,汽车已成为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和标志。然而,汽车给人类带来文明与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等危害。如何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如何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素质的角度出发,探讨机动车驾驶员素质的提高在交通事故预防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交通事故预防 素质 重要性

汽车的发明与发展使人们摆脱了自身的生理局限,从而大大地延伸了人们的出行空间,有效地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为人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汽车给人类带来文明与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等危害。特别是交通事故使人们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在35万人,伤约在1000万人以上。其中1987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竟达到50万人之多,伤约在1300万人以上,这相当于每年发生两次广岛核爆炸对人类的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统计资料,全世界平均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在5500万起,其中死亡30万人,受伤800万人,其死亡率仅次于心血管疾病而居第二位。这个数字相当于每两分钟全世界就有1人死于车祸,每4秒钟就有1人车祸致重伤。所以,人们把导致交通事故的汽车又称为“流动的棺材”。

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人员素质、车辆、道路环境、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因素,其中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的发生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根据我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看,由驾驶员直接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约占70%-80%,所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对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

1.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

目前,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驾驶员尽管有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并不具备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所必需的安全驾驶、职业道德等条件,这是造成运输事故多的主要原因。80%左右的事故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严重违章造成的。一些客运驾驶员脱离监管,不遵守职业道德违规违章擅自揽客、站外上人、超员运输、脱线运输,为事故埋下隐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危险品运输知识等。

提高驾驶员的思想素质可以从几方面来抓:第一,加强驾驶员的再教育工作。要求驾驶员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要点,知道安全行车的重要性。第二,组织驾驶员观看重特大事故的图片和相关受害者家庭回访录,了解车祸对每个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第三,对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其所在运输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岗位培训,要求每位驾驶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1.2提高驾驶员的技术素质

随着驾驶员驾龄的增加,有的驾驶员对车辆的构造和原理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行车过程中的应变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有了一定的驾驶经验,从思想就开始放松警惕,认为自身的驾驶技术已经很好了,其实这时候是危险真正开始的时候,在事故原因的分析当中因为疏忽大意所引发的事故占到了30%。

如何提高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可以从几方面入手:第一,针对在不同路况下行车的特点行进分析总结,让驾驶员清楚认识到各种路况行车的特点。第二,对在不同环境和气候中行车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使驾驶员掌握在各种环境中行车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当遇到不利的因素时,如何保证安全行车。第三,经常检查驾驶能力。我们国家这一块还处于空白,但我们可以向一些欧美国家学习,综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例如在法国,好几个省都已实行了司机继续教育制度(每10年要进修一次),按照这种制度,驾驶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理论知识水平,甚至要定期接受驾驶技术检查和体格检查。此外,申请驾驶执照的人必须能够看清楚15—20米距离内的汽车牌照号码。第四,驾驶习惯的纠正。大部分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坏习惯,这些习惯往往也是引发事故的源头,但很多驾驶员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坏习惯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例如:开车吸烟、打电话、发短信等。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互相监督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促使驾驶员纠正这些坏习惯并认识这些坏习惯的危害,从而达到自律的效果。

1.3提高驾驶员的心里、生理素质

心里、生理素质主要表现在感知特性和反应特性方面。当驾驶员受到外部环境干扰时,会本能的做出自己的反应,这种反应有时是正确的,有时会引发驾驶动作的变形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例如:为了躲避障碍物驾驶员错把刹车踩成油门而引发交通事故并不在少数,这都是驾驶员心里素质不过硬的表现,只有当他能够运用意志和力量,去控制、克服和最大程度地消除心里、生理方面诸多不利因素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时,他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驾驶技能,达到较高的驾驶操作水平。这就需要驾驶员在每次行车后不断总结经验,把每个驾驶员的行车经验进行分析交流。好的驾驶员,不仅善于总结自身实践经验和教训,而且善于重视总结、汲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同时还要善于学习,研究新问题,掌握必须的理论知识,从而取长补短,不断充实和提高。

二、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在交通事故预防中的重要性

机动车驾驶员作为道路交通行为的主体,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据历年资料统计,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为驾驶员综合素质低引发的责任事故大体都在70%-80%以上,因此,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历来把驾驶员作为重点对象。如果每一位驾驶员都能自觉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将大大下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会随之减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才会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第7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关键字】驾培行业管理;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驾培行业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1驾培行业存在严重的应试教育的现象。驾驶员的培训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驾驶员是否有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是否熟练,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驾校在保证企业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也应当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高标准、严格的驾驶培训。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不会给驾校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反而还会提高驾校培训的成本。因此有很多驾培企业不肯投入这笔资金,这种情况在小型驾校中尤为严重。

1.2教学的管理存在驾培大纲不能落实的现象。一些驾培企业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够,而且安全意识淡薄,档案的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方面也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去设置。有关报表上报不及时,培训的日志填写不完整,存在签名的情况发生。一些教练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授课时不能清除的表达出自己的意图,在驾培的管理政策上缺乏钻研的精神。有的代培点条件简陋,甚至有使用民用车辆来进行培训的违规现象。在驾校内,学员的理论学习缺乏计划性,往往理论不能联系实际,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学员的应付考试现象也比较严重。有很多驾校在理论教学培训上,缺乏系统和全面性,完全是为了考试而学,只知理论,不能灵活运用。甚至有些驾校根本不开设理论课程,完全靠学员自己死记硬背自学来应付考试。当考试结束拿到驾驶执照的时候。因为对相关理论知识不理解,所以相关的规定也渐渐淡忘。因为在驾照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学员都是在保证日常工作和学习的同时来学习驾驶,所以学习和上车的时间不能保证,就算在这种前提下,有些驾校还千方百计的缩短学员的学习时间,这样可以减少驾校的开支。有的驾校还出现只交钱,不培训,直接拿证的情况。

1.3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管驾培行业。虽然交通运管部门有监管驾培企业的职责,但是在监管的过程中依旧缺乏科技手段。早期是通过监管部门查看学员的培训记录,盖章后才允许学员进行考试。但是在这种制度下,有许多的企业和学员联手应付监管部门。江苏省对于驾培考试采用机动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学员需通过IC卡指纹考勤[2]。在使用初期,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方法也逐渐被驾培企业找到了相关应付的方法,现在这套智能化的管理系统在管理的效率上也大打折扣。

二、驾培行业未来的发展建议

2.1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的机制。管理部门应当对新得到许可的驾校和代培训点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尤其是在土地的使用、训练场地硬件配套设施以及人员的配备等方面。要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实施,对于不满足要求的相关单位坚决不予以审批。设置驾培代培训点应当布局合理、标准统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坚决要求其整改,多次不合格的要坚决的予以取缔。

2.2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商,贯彻落实驾培行业的管理工作,尽快改变驾培行业混乱的现状。全面履行驾培企业的管理职责,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培训费用支出,使驾培行业尽快的朝着规范化发展

2.3驾培行业应当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对驾培行业的整顿,进一步完善驾培行业的基础设施。驾培机构的训练场地应满足硬化面积的要求,场内的训练项目应当科学规范,教学车辆和教练员的数量应当于训练场的配比符合相关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进多媒体教学设备、理论教学课件。现阶段的驾照考试已经基本满足无纸化的计算机理论考试,一些驾培机构还配备了相应的汽车驾驶模拟器等先进的驾培设备。

2.4建设严格的教练员考核机制。加强对教练队伍的建设。驾培行业的管理首先应当充分展示职能的作用,热心指导规范的行业管理,大力推广驾培智能应用系统的时候,其目标是德艺兼备,积极寻找管理教练人才的新路。对于教练员可以定期进行理论考试和专业驾驶技能的考核培训。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采取末尾淘汰制度,使教练员能合理的流动。这样可以让学员和驾校来主动选择教练。交管局还应当严查教练收学员钱财这类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严格处理,直接取消从业资格。第一,严格按照筛选标准,保证审核材料合格,再经过省运管局的认真审核、专业培训、严格考试、以及发证、等才能加入到教练员的队伍中。第二,每年应该组织1-2次考核培训和技能竞赛,这样会提高教练员的高度思想意识以及能充实专业知识。第三,提高教练责任管理。依据教练证核实车辆、核实学时,确认训练的目标,实施量化的管理。第四,如果发现教练员品行不端,绩效差,就应该进行全面的整顿,这样才能增强教练员的服务意识及责任感。从而能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技能,进而行风将会得到明显的改善。教练收红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教练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损害了驾校的声誉,也对交通管理部门的公信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收受红包这看起来是教练的个人行为,但是这种做法造成的影响却是对整个驾培行业和运管部门而言的。从根本上来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教练员无人管制,收受红包就成为了驾培行业的潜规则。从教学到考试过关拿到驾照的整个过程,教练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一个代办者的作用,教练可以使用自身的职务和权力来向学院索要或胁迫学员。有些学员的素质不高,喜欢贪图一些小便宜,主动送教练红包等。

2.5加强对教练车的安全管理。首先,确保对安全管理和例检人员进行每天的例行检查,明确检察人员的责任及项目、过程,同时应该详细记录。然后,对教练员的车辆技术严格管理。一些教练车未催告定期检测和实施二级维护,并且在催告以后依然没有到位,将会实施教练车的限期整顿。其次,提高教练员保险的意识。在确保抵抗风险能力提升的同时,我们要保证没有少保和没有漏保的现象。最后,车辆的技术档案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材料要齐全,档案中要贴上照片,填写及记录必须要完整规范。

2.6加强对驾校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驾校进行检查,促进培训规范化[3]。必须严格规定驾校对学员的培训时间、内容,严格规范学员的请假制度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理论课的培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学时开设课程,并且保证学员的考勤,提高理论课的授课质量。

第8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节前北京交警整治七座以上客车交通违法 处罚客载货21起昌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联合市交通执法总队二大队、首发路产公司等部门,在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清河收费站处,对七座以上客车超员、超速和违法载货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下午的专项整治中,共检查七座以上客车153辆,处罚客车违法载货21起,其它违法36起,检查发现旅游大客车未配备逃生安全锤2起。

记者了解到,此次七座以上客车的专项检查整治,是为了有效震慑客运车辆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为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京藏高速的客运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交通违章处理:具体扣分细则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人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一百条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9篇:驾驶员安全学习材料范文

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提高对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全省农机监理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我市迅速行动,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一月二十三日,全市召开了各辖市、区农机分管局长、所长、科长会议,要求各地把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放在首要位置,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争取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在农机系统内部层层贯彻,排查农机安全生产现状,抓住各阶段工作重点,有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市上下营造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目标、重点步骤、方法等内容,确保农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武进区于元月底下发了《关于做好春运期间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省三部门联合文件精神,会同区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金坛、溧阳市公安、安监、农机三部门也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通知》。溧阳市结合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年度检验,印发5000多份年检通知书和《拖拉机驾驶员必读》送达每个机手手中,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各地结合驾驶员安全日活动,组织驾驶员对安全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活动。据统计,全市共广播、有线电视宣传135次,张贴各种标语、横幅1650余条,发放给拖拉机手宣传材料25000多份,通过深入宣传发动,营造了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氛围,赢得了全社会对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强组织领导,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在元月二十三日召开农机分管局长和监理所长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提出了今年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会上市所与辖市区农机监理所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求各地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全年农机监理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层层抓落实,要积极争取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三月十三日,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文件,把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道路交通专项整治重点工作之中。武进区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立足实字,去年秋忙农机、安监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乡镇政府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制的落实。春节过后,区农机局立即召开农机站长会议,部署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农机监理所针对全区现状,在今年的拖拉机检审工作中,小型拖拉机驾驶员由各镇农机站与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变型拖拉机驾驶员由区农机监理所与机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全区共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3500多份。金坛市农机专项整治工作抓住一个早字,二月十六日,召开农机分管镇长和农机站长会议,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列入对乡镇干部考核内容,要求各乡镇农机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不减,农机检审速度不退,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把农机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长年性工作来抓。溧阳市发挥农机安全协会的作用,各镇水利农机站专人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源头管理,提高拖拉机的检审率和检审质量

拖拉机的年检年审工作是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通过检审使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为此,各地在检审中严格执法,强化质量。今年拖拉机年检年审工作有以下特点:一是检审质量明显提高。溧阳、武进农机监理所加强基础建设,新建机动车检测设备,对变型拖拉机的逐台上线检测,利用科学手段,对变拖的制动、灯光、转向等安全性能装置进行技术检验,不合格的经复检合格方可签注年检合格。至目前全市共检测3470台,一次性检测合格率达80%,最大程度地降低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二是服务质量日益提高。各地在检审工作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乡镇农机监理员下村到户,将检审通知、宣传材料送到机手手中,并帮助机手做好拖拉机的维修保养工作,农机监理所深入乡镇,按照标准、坚持质量,上门对小型拖拉机进行年检年审。三是保险率提高。凡参加年检年审的拖拉机驾驶员大部分都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四是送检意识提高。驾驶员对上线检测拖拉机安全性能十分欢迎。三、狠抓规范管理,加强对变型拖拉机的管理随着变型拖拉机数量的日益递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愈显重要,驾驶员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是严格培训。全市各级农机监理所进一步注重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规范驾驶员申领G证的程序,并有专人受理和审查办证材料,统一时间和地点进行理论学习、安全教育和驾驶操作训练,由考验员组织进行理考和术考,从源头上严把驾驶证申领关。全市共举办驾驶员培训班20期,参训人员1216名。武进区还对违章驾驶员的进行复训考试,作为对驾驶员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有违章、事故记录的驾驶员集中办班学习,组织法制、安全生产教育及交通法规的学习,并进行理论考试,进一步提高机驾人员的安全意识。上半年全区举办4期,参训人员180人。农机系统内部有亲戚要办理驾驶证,上门说情最好不想参加培训学习、培训,农机监理人员按操作程序,对不参加培训、不进行理论考试和场地考核的一律不予办理,坚决杜绝核发人情证。二是规范上牌。对新上牌的变型拖拉机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办理牌照,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新车入户

。把办理牌证的程序、要求、收费标准公示于众,坚决杜绝非《公告》和超标准变型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坚持原则不让步,不管说情的、吵闹的,坚决不予办理。如我所在某销售点发现宜兴兴田变拖1.8米宽,坚决不予检审上牌,坚决要求退回生产企业。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增变拖1380台,台台按《行业规范》执行。

四、加强田检路查,确保夏忙农机安全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农机作业安全,省三部门联合文件下发后,各地农机、公安、安监也及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发联合通知,农机监理部门积极主动上路检查,纠正违章,打击“黑机非驾”,检查一台,处理一台。组织乡镇农机监理人员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加强对场头机械的检查监督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对投入作业的机械逐台检查,维修保养,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重点按自查、普查、重点查三个环节对场头机械进行检查维修,确保作业安全。市农机局在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组织办公室、农机处、监理所等有关人员对辖市区的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查看有关资料,听取依法行政的工作方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据统计,全市共检查拖拉机4200台,纠正违章980人次。从总体看,我市的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农机生产、销售管理已纳入规范管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农机各类事故得到全面压降,较去年同期下降80%,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五、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