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调研评估方案精选(九篇)

调研评估方案

第1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进行监督的职能。但是,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不论全国人大财经委还是地方各级人大都有这样的反映。在2013年下半年,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与各区县人大联动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时,区县人大就纷纷反映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做法缺少统一规范。针对这种状况,尽管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每届人大只做一次,但本着推进人大制度不断完善的理念和责任感,在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潘志纯、副主任委员张耀伦积极倡导下,2014年由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课题组,开展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制度”的课题研究。

课题组专门向全国人大财经委了解了全国人大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梳理了本市、兄弟省市人大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分批召开了全市17个区县人大财经工委的座谈会,详细了解区县人大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具体做法,以及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对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出共性和规律,进一步提出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制度和流程设计的建议,为今后本市各级人大开展此类监督提供参考。

二、关于制度细化的建议

现行法规对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实施监督的时间节点、监督重点、政府评估报告提请审议的程序,以及人大常委会如何进行调研和审议都没有具体规定。亟需细化和明确。

1、明确评估监督的时间节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明确审议重点内容

常委会会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议的重点内容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指标的进展情况;(2)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3)重大任务和举措完成情况;(4)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5)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实施的主要措施;(6)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

3、明确开展调研工作的要求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前,财经委或者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题汇报,开展调研,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常委会应当组织专题报告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情况。财经委或其他委员会在开展调研过程中应当邀请或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财经委或其他有关委员会应当汇总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4、明确规划调整的原则

规划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准许的原则。规划是经过人代会进行审查批准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调整。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的原则。人代会依法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就随意调整。特别是民生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直接反映政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到位与否的情况,不宜随意调整,以维护约束性指标的严肃性、权威性。三是客观预见性的原则。对经济发展的预期,由于五年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预测不够准确的情况,经过中期评估,对预期指标进行必要调整,有利于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5、完善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提请审议的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评估报告或调整方案及其说明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财经委应当在十日内将意见回复有关部门。

如果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的议案,财经委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府关于规划调整方案的说明和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财经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规划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6、明确开展询问的要求

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规划调整方案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7、明确形成审议意见的要求

财经委整理常委会会议对评估报告、规划调整方案的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印发同级政府研究办理,政府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办理情况。

8、明确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人大财经委关于评估的调研报告、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人大常委会批准规划调整的决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流程设计的建议

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流程,可以分为组织筹划、调研、听取审议和跟踪整改四个阶段。流程设计如图1。

1、组织筹划阶段

成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人大常委会成立“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委会领导担任组长,各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等参加。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进展,协调相关事宜。

制定监督工作方案。财经委与发改委沟通,与人大各委员会协商,起草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重点,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方案应该包括监督工作的目的、监督的重点、组织保障、分工、进度安排。明确政府方面的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形成期限,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的时间等。

2、调研阶段

召开启动会。由常委会领导部署监督工作,政府负责人汇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参加。一是组织调研。各委员会围绕重点分头开展专题调研,具体调研可以结合委员会年度工作进行;调研请代表参加。具体调研的方式可以包括:听取政府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实地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代表满意度测评、组织网上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等。二是组织专题报告会。请政府部门向全体代表通报评估情况。三是形成调研成果。参与监督调研的各委员会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财经委负责汇总形成总调研报告。总调研报告应经过监督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3、听取审议阶段

政府向常委会提出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报告内容多、篇幅长,还包含图表,宜向常委会会议做评估报告的说明,常委会会议听取说明,审议评估报告。财经委汇总形成的总调研报告和其他专题调研报告书面提供常委会审议参考。审议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也可以大会审议;还可以先分组后大会审议。审议时委员和列席代表可以询问,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还可以就规划评估监督或者选择其中的具体专题安排专题询问。

第2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关键词: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评估体系;改革完善;路径设想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6.02.08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彭世杰.改革完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的路径设想[J].克拉玛依学刊,2016(2)43-50.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是指根据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通过制订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实施过程、培训效果等进行科学评判的过程。《2013―2017年全国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要“加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质量。选好配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调查研究、需求分析、培训设计、组织实施和质量评估等能力和水平。”[1]而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是整个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检验和确保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本研究以贯彻落实《规划》精神为出发点,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在全面回顾和审视浙江嘉兴市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改革完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索。

一、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必要性

(一)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是落实培训规划的必然之选

《规划》指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考核和评估机制,组织学员和有关专家对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并定期对参训学员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质量。”[1]将“加强质量评估”单独作为一项内容列出,着墨如此之重,这在以往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是没有的,可见培训质量评估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贯彻落实《规划》,必然要积极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二)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是完善培训工作的应有之义

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培训流程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方案设计、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4个环节,4者之间密切相关。培训需求分析、培训方案设计、培训组织实施最终要落到培训效果的提升上,而培训效果需要通过特定的评估方法和机制得出。然而在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培训方案设计和培训组织实施两个环节。从完善培训工作意义上来讲,不仅要加强培训需求分析,而且要将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列为每一个组工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必设环节。

(三)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是提高培训质量的现实之需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组工干部队伍,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提高培训的质量来实现。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有利于客观真实地了解组工干部参训后在知识、能力等方面获得的成长和进步,也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树立质量意识,把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方式,增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二、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及质量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本次研究采取问卷调查法,面向浙江省嘉兴市、县(市、区)两级组织部门及市级机关部门的组工干部共发放调查问卷323份,回收323份,其中有效问卷308份;同时,本研究还就培训情况及其质量评估相关问题随机选择参加过培训的组工干部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研究还就组工干部参加培训及其质量评估相关问题进行了结构式访谈。综合以往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文献资料及调研情况,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及质量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

1.培训方向的政治性

组工干部是从事党的组织工作的主体,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大责任。加强组工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是促进组工干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内在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推进党的建设、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必须牢牢把握培训方向上的政治性,在培训目标、组织、实施、保障等过程中始终贯彻政治性要求,致力于培养又红又专、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新时期组工干部。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也应该体现这样的导向。

2.培训内容的实战性

由于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操作性很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在内容安排上往往以提升组工干部业务素质为主,既包括对最新组织人事政策的解读,又包括如何根据政策开展实务操作,注重实际、实用、实效,具有较强的实战性。这一特点在此次问卷调查中也得到了充分印证,3年内参加过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138名干部中,在对“培训内容”(多项选择)的回答中,选择“组工业务知识能力教育”的人数最多,共108人,占78.3%,远远高于其他选项的人数。(见图1)另外,从嘉兴市举办的最近一期全市组工干部能力素质专题培训班来看,5天的培训时间一共安排了16门课程,其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等为主题的组工相关业务课程10门,占总课程的63%,这也充分印证了培训内容上的实战性特点。

3.培训时间的短期性

由于组织人事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紧张、事务繁多的现象,因此在组织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班时往往会压缩培训时间。在此次问卷调查中,3年内参加过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138名干部中,培训时间为1周之内占比82%,1周至1个月的占比4%,1至3个月的占比13%;3个月以上的占比1%。(见图2)调查说明,当前组工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以1周之内的短期培训为主。培训时间偏短,导致工作中往往只注重培训的组织实施,而忽略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或对培训质量评估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4.培训对象的多样性

培训对象既有来自嘉兴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组工干部,也包括市级机关各单位的组工干部。同时,培训对象在年龄、学历、职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性。(见图3、4、5)可见,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具有多样性。

(二)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不够重视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事关组工干部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提高。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培训机构,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性认识都不够。主管部门认为培训质量主要由培训机构负责抓好落实,未进行有效监督;而培训机构因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具体要求,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认为开展质量评估工作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因而没有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从这次访谈反馈的情况来看,各地各单位普遍认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开展偏少,对质量评估思想上重视不够,存在重培训、轻评估的现象。

2.实践中开展不广泛

根据问卷调查,在对“培训评估情况”(多项选择)的回答中,没有进行过评估的占42%;而进行过评估的,大多也只是对课程设置、授课师资、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单方面评估,进行过综合评估的仅占20%。(如图6)这表明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开展的覆盖面并不广,评估重点以培训实施环节为主,一般在项目结束时由培训机构通过问卷形式进行评估。

3.操作上不平衡

评估工作应该贯穿培训项目策划、实施的全过程,但目前评估工作存在覆盖面相对较窄的问题:一是重反映层面和学习层面的评估,轻行为层面和绩效层面的评估。主要侧重于对培训期间学员反映和学习情况的评估,很少对学员行为变化和工作绩效影响进行评估。二是重训后评估,轻训前和训中评估。基本上是在培训结束时开展评估,训前评估基本上没有开展,训中评估也较为简单,导致很难准确掌握学员的培训需求,对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也难以有效监控。三是重即时评估,轻中期和长期评估。评估工作往往终止于培训结束时开展的评估,而学员返回工作岗位一段时间后(3―12个月)进行的中长期评估则仍处于空白状态。

4.保障上存在欠缺

评估工作的开展,要靠科学的指标体系、评估手段和工作人员作为保障,事实上这方面还存在明显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估指标不全面。调查中被调查对象普遍认为,现有指标以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对象满意度评价为主,而对培训需求调查、培训计划制订、培训长远效果等环节涉及不足。二是评估手段不科学。评估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人工和纸质阶段,信息化程度较低,问卷调查面对面,数据统计靠手工,导致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存储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三是评估人员不专业。由于评估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评估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实际上当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人手本身就比较紧张,专业评估人员更是缺乏,现有人员也少有对评估工作有深入研究和把握的。

三、改革完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的路径设想

根据《规划》要求,参考此次调研成果,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应在明确评估主体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操作流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一)树立正确的评估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科学的理念作为指导,实践就会迷失方向。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首先要破除传统的“只教不评”“重培训、轻评估”的陈旧理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组工干部的理论素养、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组工干部工作。而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成效如何,离不开对培训项目的质量评估。通过质量评估,可以发现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归纳经验和教训,帮助改进培训方式,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基于质量评估工作在组工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凡培训必评估”的理念;二是要加强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围绕组工干部成长的规律和路径以及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目的、任务、方法、手段、评估等主题,开展系统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形成一批理论研究成果,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确立科学的评估原则

根据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及其培训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组工培训特点

与一般的干部教育培训相比,组工干部教育培训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前面讲到的培训方向的政治性、培训内容的实战性,等等。在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确立相应的评估指标。

2.评估指标简洁、通用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具有培训时间的短期性特点,一般课程安排比较紧凑,不宜再开展复杂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同时,组工干部在人员构成上的复杂性,也不宜分门别类地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因此在设置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时应尽量简洁、通用,做到既能科学评估培训质量,又不会因质量评估工作而牵涉过多的人力和时间。

3.注重培训全程评估

当前,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在评估内容上主要集中在对培训内容、方式、师资、保障等方面的评估。实际上,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应该是全过程评估,除了上述相关内容以外,还要包括培训前的需求调研、方案设计以及培训后学员素质、能力、工作绩效方面的变化等。

4.加强评估信息反馈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目的不是为了评估而评估,而是通过评估查找和发现问题,进而不断加强和改进评估方法,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升。当前,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往往止步于评估结果的汇总,缺少对评估信息的反馈,因而在实践中很难起到推动培训质量提高的作用。因此,在评估中必须体现这一导向。

(三)选取合理的评估内容

根据调查中反映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中重反映层面和学习层面、轻行为层面和绩效层面,重训后评估、轻训前和训中评估,重即时评估、轻中期和长期评估等方面的问题,此次研究在设置评估内容时将其向前、向后分别延伸,确定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包含对培训方案的评估、对培训实施的评估、对培训保障的评估、对培训效果的评估4个环节。

1.对培训方案的评估

当前,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往往都会忽视对这一环节的评估。实际上,开展培训需求调研、了解组织及学员的培训需求,是设计、策划培训项目的依据,这决定着能否设计、策划出高质量的培训项目方案;而培训项目方案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培训组织实施的质量和培训的实际成效。因此,必须将培训前的需求调研和方案设计纳入评估范畴。

2.对培训实施的评估

培训实施是培训方案的落实环节,包含培训的管理与服务、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态度等,由此可对培训机构进行能力水平的认定。

3.对培训保障的评估

培训保障是组工干部参训期间获得的教学设施、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保障水平。教学设施(教师环境、多媒体设备、桌椅等)的质量、食宿条件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4.对培训效果的评估

当前在实践中对这一环节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事实上,培训的最终目的应该通过培训后学员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效果得以体现。这一环节理应纳入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范畴,并加大其所占比重。

(四)构建规范的指标体系

基于以上考虑,此次研究将对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培训效果的评估列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的4项一级指标。其中,对培训方案的评估包括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设计两个方面,对培训实施的评估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材料、教学方法、教学师资、教学管理5个方面,对培训保障的评估包括教学设施、教学保障两个方面,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3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就相关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由此设计了一份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五)形成有效的评估方法

在构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确立科学的评估方法,通过对训前、训中、训后的全程培训评估,实现对培训过程的全程控制,从而使培训需求更加准确、培训计划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培训内容方式更加相得益彰,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升。

1.评估主体

由于组工干部教育培训涉及组织部门、主办单位、学员单位、学员个人等多个主体,各个主体在培训过程的不同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因此,将组织部门、主办单位、学员单位、学员个人共同确立为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主体,在培训的不同阶段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估。

2.评估方法

按照全程评估的理念,根据确立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分3次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估,每次评估的内容和评估的主体不同。同时,根据评估内容在整个培训项目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3次评估的总分值为100分),各评估主体确定不同的权重,综合3次评估的结果后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见表2)。3次评估开展情况如下:

第一次:训前评估(10分)。在培训方案制订后到实施前开展,由组织部门、主办单位对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方案设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一级指标为“培训方案”,其中组织部门和主办单位分值分别为A1、A2,二者权重比例为3∶2。

第二次:训中评估(50分)。在培训进行中至结束的时候,由参训学员、组织部门、主办单位对培训实施和培训保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一级指标为“培训实施”和“培训保障”,其中参训学员、组织部门、主办单位分值分别为B1、B2、B3,3者权重比例为5∶3∶2。

第三次:训后评估(40分)。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左右,由参训学员、参训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的一级指标为“培训效果”,其中参训学员、参训学员所在单位分值分别为C1、C2,二者权重比例为2∶3。

3.计算方法

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最终分值为3次评估分值的总和,其计算公式为:最终分值M=训前评估分值M1(A1×0.06+A2×0.04)+训中评估分值M2(B1×0.25+B2×0.15+B3×0.1)+训后评估分值M3(C1×0.16+C2×0.24)。

(六)建立全面的反馈机制

开展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是手段,其目的是确保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相关工作开展。如果评估的结果得不到有效利用,那么必将导致评估流于形式。针对调研中反映的评而不用、评用脱节的问题,建议应在评估结束后做好信息反馈、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

1.建立评估结果公布制度

组织部门、主办单位要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数据进行分析,将评估结论及时反馈给培训机构,促使培训机构认真研究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

2.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

评估结果是衡量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组织过程、重要结论和整改意见都要准确予以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增强外部力量对培训机构的监督。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学员反映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组工干部教育培训班、培训项目,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方案设计环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属于实施环节的,要帮助培训机构查找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星级档次,作为今后选择组工干部教育培训合作机构的重要依据。

总之,教育培训是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对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进行评估是提高组工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重要保障。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还需经过不断实践和长期调研,加强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第3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前言论文联盟: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2010]15号),决定在我国设置资产评估等硕士专业学位。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面向资产评估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具备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对资产评估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的资产评估专门人才。这是继近几年教育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本科教育的基础上,资产评估学历教育发展的又一新的里程碑。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对于完善资产评估学历教育,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后备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快发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了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对授权点提出了具体的审核原则、基本要求、审核办法及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等要求。有关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开展,是评估行业的一件喜事,是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行业关心支持的政策体现。目前,包括资产评估学本科专业设置院校在内的多所高校都在积极申请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点,中评协正积极同有关方面协调,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乘国务院学位办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东风,为推动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开展,中评协将着力开展以下工作:根据社会和行业需求,结合相关院校的办学条件和优势,指导相关院校确定研究方向和学生培养目标;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对人才的需求,指导相关院校根据学生培养目标进行科学的课程设置;推荐具有较高资产评估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和论文指导等工作;搭建培养院校与评估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推荐机构作为教学实践基地,为评估实践教学提供指导和帮助;推进资产评估专业学位与资产评估考试的衔接;指导院校做好与资产评估学士、硕士培养相关的其他工作。

中评协将在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方面发挥好组织、协调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培养院校不同学科背景下的资源优势,促使高校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与评估行业的需求相结合,提高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为评估行业培养更多优秀的高层次后备人才,从而提升评估行业人才队伍的素质。

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学位[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警务、应用心理、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城市规划、林业、护理、药学、中药学、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

现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有关招生、培养工作另行布署。

附件:

一.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二.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三.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四.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五.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六.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七.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八.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九.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出版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一.文物与博物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三.林业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四.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五.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六.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七.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八.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十九.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六:

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二、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valuation ”,简称mv。

三、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面向资产评估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具备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对资产评估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的资产评估专门人才。

四、资产评估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资产评估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五、资产评估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资产评估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资产评估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资产评估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七、学位论文须与资产评估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资产评估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

转贴于论文联盟

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资产评估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资产评估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

九、积极推进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与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关于开展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0]20号

(通知内容略)

附件1-6:

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一、学科条件

具有财政学或会计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且为2003年第九批或之前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须具有3个(西部地区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条件

1.有一支学科知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从事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少于30人(西部地区可不少于20人)。

2.资产评估硕士每门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较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授课。副高职称以上专职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50%以上;任课教师士学位获得者达到40%以上(西部地区达到30%以上)。

3.担任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并承担一定的科研或资产评估研究课题。

4.有一定数量的来自评估实际部门具有丰富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专家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协作指导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文的现场工作。

三、教学条件

1.在公共必修、专业必修和专业方向课程方面,具有符合资产评估硕士培养目标的完整课程体系。

2.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资产评估硕士教育专用教室。

3.能为资产评估硕士提供使用校园网、计算机的条件。

4.50%以上的资产评估硕士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5.有足够数量的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专业图书资料。

四、实践条件

1.与资产评估实际部门在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能为培养资产评估硕士提供较好的社会实践与教学论文联盟场所。

2.实践基地须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能够讲授专业课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3.要提供和保障所有资产评估硕士开展实践的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培养模式

1.能够与评估行业组织和评估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实习实践等。

2.强调案例教学,采用模块式课程体系,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

第4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关键词】 项目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 比较 思考

1. 项目评估的运作内容

项目评估的首要目标是有效支持信贷业务决策,防范信贷风险,进而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规模、研究的复杂程度等多个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而其评估的内容与侧重点也不完全一致,但就最基础的运作内容,有一定的相通性,具体表现如下:

1.1借款人评价:借款人评价是是项目评估的基础评估之一,有效分析项目第一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架构、领导者素质、融资情况及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1.2项目概况评估: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其具体内容为:① 项目基本情况评估: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同类项目相比较的竞争优势和劣势。② 项目建设进度评估,调查项目立项过程、依据,项目建设工期、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情况,评估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③ 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估,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和生活保障措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 ④ 项目工艺技术评估,调查了解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水平,评估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度和与同行业相比较的先进程度,分析项目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在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及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⑤ 项目选用主要设备评估,应对项目主要选用设备的成熟度、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⑥ 环保评估,调查分析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设、生产过程对社会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保护治理的主要措施等,应重点调查项目环保方案获有权部门批准的落实情况。

1.3产品及市场分析:是指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

1.4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是指评估项目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中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其中资本金评估是该部分的核心内容。

1.5财务效益评估:是指在分析测算基础财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指标,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主要步骤包括:选取财务评估基础数据与参数;计算销售(营业)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估算成本费用,进行利润测评;编制财务评估的相关报表;计算财务评估指标,进行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该部分是整个评估的核心,从管理学上来,该部分的评估给出了对于项目可行性判断的绝对支撑,是决策的基础和关键。

1.6不确定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① 盈亏平衡分析是指在一定的市场和生产(营业)条件下对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进行的分析,以盈亏平衡点表示。项目盈亏平衡点根据项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及税金的年平均数值计算得出;② 敏感性分析是指通过定量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随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各种敏感性因素变化而变化的幅度,判断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1.7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价格风险、竞争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管理风险风险分析均以灵敏度分析为基础;这是可行性研究自身没有的一部分内容,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项目评估考虑更为全面。

1.8总评价:在对项目情况进行逐项分析并分别得出分项结论的基础上,应对各分项论证结果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形成总体评估结论。其形成的结论是直接、明确地表明是否建议给予贷款支持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2. 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的区别

对于不了解项目评估的人来说,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已经可以全面的给出项目的大部分信息,甚至已经包括了关于融资金成本分析等与银行相关的信息,就此认定项目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可研的重复建设。但从本质上说,项目评估虽源于可行性研究,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主要是:

2.1角度不同。可行性研究是站在企业的立场对项目和企业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考虑的主要方面是项目所需厂房、设备、工艺等之间的配套、协调关系以及生产能力的利用情况;而项目评估是在银行的角度来评价项目评价企业,从银行来讲,其关心的是企业是否能够正常生产,项目是否能按期投入运行,最终关注的是企业产品能够顺利销售以带来充足的现金流量用以来清偿贷款本息。由于立足点不同,在考虑项目的收益水平时,企业关注的经济指标是自有资的内部收益率。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一个项目的收益和自己的收益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项目建设资金中有有一部分是融资形成的,将来将以利息的方式支付给金融机构。企业利用财务杠杆撬动投资规模,银行贷款本身无优劣,使用好的话可以放大收益;而使用不当的话只能增加费用,增加风险。对于银行来讲,侧重点是项目整个的收益情况以及企业的偿债能力,所以从收益指标上来讲,其更为关心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以及项目的现金流量与贷款的匹配,此外,还款安排在项目评估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2.2过程不同。 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对几个方案在选址、工艺、技术、市场效益等方面的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出最佳的可行性方案,最后提出系统的项目投资建议的过程。从可行性研究的过程看,它本质上是一个多方案比较、判别、选择的过程。而项目评估则是对可行性研究比选出的最后方案进行的再次评估,因此,其不存在多方案比选的过程。

2.3主体不同。 可行性研究一般是有项目出资主体即企业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目的是考察企业在技术、市场等多因素状况下是否有承办项目的能力。而项目评估是由银行内部部门进行,目的是论证银行投放在该项目的贷款是否能够如期收回,能够获利息。简言之,可行性研究是由企业实施进行的,而项目评估是由银行实施进行的。

2.4重心不同。在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时,项目尚未建设,所以可行性研究主要从技术、市场及财务几个方面进行,重心是看项目本身的技术、工艺等的可行性。而市场研究分析也不能够很好地反映项目实施时的情况,因此,评价较为粗略。项目评估则是在项目已有资金投入即将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进行的,市场评估能够很好地反映实际情况。由于项目评估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的,只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提出的疑问和薄弱环节进行的,如产品市场等方面。

2.5顺序不同。从时间顺序上来讲,可行性研究在前,项目评估在后。考虑时间因素,项目评估尤显重要。因为项目评估比可行性研究更接近实际,对项目的认识也更清晰,对投资、工艺技术、市场、风险的判断相对来说也更准确。

2.6作用不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直接对企业负责,是作出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项目评估的结果服务于银行,是银行作出能否对项目贷款的决策依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行性研究是企业的一种内部考察,而项目评估是脱离企业,站在银行立场,以外部角度考察项目。

3. 关于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的一些思考

纵观上述,不难发现,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本质的区别不在于其运用的处理手段、处理方法上的区别,而主要在于评价主体和立足点不同,可行性研究是站在项目的立场上,以技术为主的分析研究,而项目评估是站在银行的角度以经济效益分析为主的研究。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方方面面的差异。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理解项目评估与可行性研究的关系,能够更准确的转换切入点、把握项目评估的本质,促使项目评估工作更为有效地运作。基于此,我们有以下一些想法,供大家参考。

3.1项目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企业,是否要上项目、上什么样的项目、如何上项目,项目评估都会给出答案。对于银行来说,选择哪个项目给予支持、支持的力度有多大、收入是否与风险匹配、风险如何控制都可能通过项目评估得到解答。

3.2仅有可行性研究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具有可行性研究资格的机构大部分是行业内的研究院、设计院,不可否认,这些院所集中了国内一批优秀的专家,具有本行业相当的技术实力。但是这些研究院所没有经验和力量从事市场调查、量化分析,且由于存在商业关系,容易被投资企业所左右。可行性研究本身的侧重点也在于项目本身的技术方面,而对于项目产品的未来市场和风险则较少考虑。市场有市场自己的运行规律,设计院可以为多个类似的项目制作类似的可研报告,但是无法预测多个项目投入运行后市场的变化,也许从技术上来看,多个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但从市场上看,有限的市场容量会被项目稀释,利润就会发生转移,项目也许不可行。而可行性研究一般不考虑此类情况。

3.3从银行自身的角度理解和判断项目。银行不是风险投资基金,银行给予贷款和信用给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其持有的是债权,而不是股权,其对风险认识与企业不在同一水平上。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更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对于风险更为敏感。项目好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由合适的人做合适的项目才会得到预期的好结果。风险在银行永远是第一位的,而在企业投资膨胀永远是不会被遏制的,因此,项目评估的重要性就在于,银行有了一个以自身的利益来审视企业、项目的平台,能有有效的在自身收益、风险之间平衡。

参考文献:

[1] 黄德春;投资项目后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研究[D];河海大学;2003年.

[2] 刘德学,夏坚,樊治平;风险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的一种实物期权方法[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05期.

[3] 张雪梅,王晶香;实期权理论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财务评价中的应用[J];工业技术经济;2004年02期.

[4] 陈德棉,李姚矿,张玉臣;风险资本投资过程中的项目评估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4期.

第5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literature on urban planning assessment published in the Past 40 years. It is foun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lanning assessment of three major changes: First, changes from the ex post evaluation to the ex-ante evaluation. Second, changes from the "results evaluation" to "process measurement". Third, changes from a technical values, moral values, the values ​​of transition to an integrated . It emphasizes urban planning assessment of needs by strengthening and consolidating their legal statu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planning assessment institutionalized.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评估;综述;

Keywords:Urban planning ;Planning assessment;Review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各层次各类型的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近年来,关于规划评估的研究、评述也得到业界的普遍关注。对于城市规划而言,通过规划评估可以有效地监测、监督既定规划成果与现实条件的符合性以及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的合理性,进而反馈规划的实施效果、为规划的修正和完善提供依据。因此,加强对城市规划评估研究,构建城市规划评估体系,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1国外规划评估研究与评述

20世纪50年代,规划评估研究认为规划中没有公共利益,只有“特殊利益”,规划师是代表各“特殊利益”编制规划,因此不存在最优方案。

20世纪60年代,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得到广泛开展,从而引起了公众主体参与规划评估的讨论。1969年,阿恩斯坦(S. Arnstein)以“公众参与的阶梯”来描述公众参与规划的层次和参与的程度,来评估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哈维(D. Harvey)等人强调规划价值判断层面的评估。他们认为忽略规划的正当性、公平性和社会性等问题去评估其效果,无异于本末倒置。公正与理性应当始终是规划实施同时也是对规划实施进行评估的首要标准。因此,规划的实施评估不应当只是真实的,它更应当是正义的,而且公正的含义不仅仅局限在规划的结果,而且也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之中[4]。

20世纪70年代末,在忽略和排除对不确定因素考虑的情况下,以规划实施结果与规划方案的契合度为标准,强调对规划最终结果的评估,即要求可供操作的决策、实施步骤和具体结果与规划中相应的表述完全一致。1978年,奥特曼(R. Alterman)和希尔(M. Hill)运用空间迭加的技术,将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对比,得到了规划实施的“一致和不一致”,并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政治等因素进行回顾和分析。这一研究开启了对规划实施结果进行定量分析评估的思路。

20世纪80年代,规划评估强调对规划中间过程的评估。监控规划政策,社会经济的变化,评估执行中的规划方案与政策,以使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1979年,卡尔金斯(H. W. Calkins)提出“规划监控(Planning Monitor)体系”,这个监控体系可以提供规划修改所需的大量信息,并可用来评估规划作为开发控制手段的有效性,但前提是这种评估是基于已设定的目标和政策。这一研究方法仅限于理论阐述,并未提供可供借鉴的实际研究结果和指标体系。

1989年,亚历山大(E.R.Alexander)和法吕迪(A.Faludi)否定结果决定一切的评估方式,强调对规划过程的评估更为合理,提出了规划实施评估的“PPIP”(Policy-Plan/Programme-Implementation-Process,政策——规划实施评估过程)模型(图1-1)。模型将政策、规划、项目、程序、可操作性的决议、实施、实施的结果和实施的影响等多项因素综合起来考虑,通过设立“一致性”(Conformity)、“合理的操作过程”(Rational Process)、“关于最佳性的事前分析”(Optimality ex ante)、“关于最佳性的事后评估”(Optimality ex post)以及“有用性”(Utilization)等五个评估标准,融合“传统性”、“主观性”以及“以决策为中心”三种不同的规划思想方法,建立起规划与政策的评估框架体系,并依照这个框架体系的序列分析最终判定规划或政策积极、中性,还是消极的实施效应[4]。因此,规划实施有一定的灵活性。“PPIP”评估模式虽然复杂耗时,但它提供了一种务实的、科学的评估方法。但在实证中还未有相关的案例。

图1-1 PPIP评估模型

Fig.1-1 PPIP assessment modle

(资料来源:E.R.Alexander和A.Faludi的PPIP评估模型,转引自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514)

塔伦(E. Talen)认为规划实施过程的评估和规划实施结果的评估都是规划评估的组成部分,它们有各自的作用和地位,不应该有主次之分。她强调的是规划的实施程度以及规划方案与实施结果的一致性,但并不是单纯进行规划与现实的对比。2001年的美国科罗拉多州普韦布洛市(Pueblo)城市规划实施的评估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现实中公共设施的布点是否与规划文本和图则中的描述相一致,评估城市规划的作用和实施影响。在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塔伦没有拘泥于对公共设施实施的具置与规划方案的一致,通过比较规划与现实间公共设施的可达性来评估最终的价值程度[4]。

20世纪以来,规划评估理论的发展历程 (表1-1) ,揭示了规划评估思想方法也遵循多元综合化发展的规律:从事前评估向事后评估、从侧向单一的“结果评判”向关注多元的“过程检测”、从技术价值观、道德价值观向综合的价值观转变[5](图1-2)。国外的城市规划评估作为衡量规划目标和规范规划行为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贯彻到规划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其地位和作用正在通过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程序不断地得到强化和巩固。

表1-1 20世纪以来规划评估理论发展一览表

Tab.1-1 Development of planning assessment theorie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资料来源:参照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以及陈劲松《规划市场评价》中相关论述整理绘制。

图1-2 国外规划评估研究演变

Fig.1-2 Evolution of foreign planning assessment

资料来源:根据孙施文《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以及陈劲松《规划市场评价》中相关论述整理绘制。

2国内规划评估研究与评述

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层面探讨规划评估的主要论述包括孙施文、张兵等。

孙施文(1997)指出现时的规划编制了一轮又一轮,但从来就没有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成效的综合评估,在缺少规划评估总结的基础上,不知道新编制的规划究竟能够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6]。2003年,孙施文通过对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研究进行综述,揭示了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困境,并依据不同的规划阶段、内容和方法对规划评估类型进行了划分。以规划实施结果和实施过程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结合规划评估理论及其价值观演变,介绍了开展规划评估的基本思路及具体方法[4]。

张兵(2000)指出从政府到规划师都在不断地编制各种各样的规划,但是事后真正严谨、可靠的规划实效评估却极少去做。无论旧的规划实施的效果如何,新的规划总是不断地被编制出来。而唯一可以感知规划有效抑或失效,成功抑或失败的途径却常常是通过规划师本身社会处境的自我反应和普遍性的情绪来做判断[7]。

吕晓蓓和伍炜(2006)指出当前我国规划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结合国外规划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规划评估的主要程序及各阶段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并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将规划评估制度纳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成为规划实践中的必要程序;二是对各类型规划实践开展规划评估试点工作;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规范规划评估的程序和行为[8]。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的实证案例研究主要是从规划实施状况和规划成果的比对,评估规划实效如何。

孙施文和邓永成(1997)选择上海市1980-1990年作为研究时段,在每个调查抽样年度选取两个月份(4月和12月)的所有规划批准案件进行调查和统计,调查规划和实际用地之间的差异,然后通过对规划管理体制的分析,检讨规划在建设中的作用及主要原因[9]。

蒲向军(2005)则采用GIS工具,对天津市1984、1995和2002年的总体规划与实际用地的情况进行了比照,检查用地的吻合度及用地吻合度在不同空间地域的分布,从而分析评估其实施效果。然后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来分析影响规划实施的因素[10]。

第6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 农村科技服务 体系 内容 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这是要发挥农村科技服务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的基础作用。诸多专家和学者在此之前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林国华提出建设以事业型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中介为主导[1];丁楠认为科技NGO因其自身的特殊优势,在参与农业科技服务过程中能够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农户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需求、培育新型农民和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回应性[2];姜绍静为弥补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缺位,提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3];张开云认为须通过建构“差异”策略、多元化策略、系统供给策略和资源配置优先策略的系统制度安排,改变农业科技服务的“缺位和种类单一”格局[4];顾骅珊提出政府应建立创新部门协作和地方联动管理制度、建设新型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议[5]。

而目前,我国农业生态文明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工业“三废”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仍很严重;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农村能源依然紧缺,加剧了自然生态恢复的压力。这就对农业科技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文立足生态文明,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内容的创新进行研究。

二、生态文明视角下农村科技服务创新的体系设计

生态文明视角下农村科技服务创新体系设计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中介机构、农民及农民组织、评估机构等。详见图1。

(一)体系设计的主要思路

第一,政府部门对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起引导和导向作用,摈弃政府对教育和推广的大包大揽;第二,科研单位、中介机构、农民及农民组织实现科研、教育、推广一体化;第三,构建农民需求反馈机制;第四,构建科研、教育、推广全过程的评估机制。

(二)体系设计的主要运作机制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积极营造符合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的环境;第二,科研单位根据农民及农民组织的需求反馈,中介机构的效果反馈拟定研究项目,向政府部门和评估机构申请立项评估,拟定研究的项目需要包括完整的需求分析、科研方案、实施进度计划、教育和推广方案、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方案;第三,中介机构采取与科研单位合作或者从科研单位受让科研成果进行教育与推广;第四,评估机构根据科研单位提交的需求分析、科研方案、实施进度计划、教育和推广方案、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方案,以及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对科研单位提出的拟定研究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得出结论呈交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第五,政府部门根据立项评估结论批准立项,并根据科研单位提交的科研方案实施进度计划分阶段下拨科研经费;第六,科研单位在启动经费到位之后启动科研项目实施;第七,中介机构依据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方案获取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并根据实施进度计划、教育和推广方案组织和安排科研成果的推广,完成农民及农民组织的教育方案;第八,农民及农民组织将科研成果应用的结果反馈至中介组织和科研单位,科研单位根据反馈结果改进科研成果,中介组织根据反馈结果调整教育和推广方案;第九,评估机构在科研项目启动之后,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论反馈至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第十,科研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向政府部门和评估机构申请结项;第十一,评估机构根据立项时确定的科研方案、实施进度计划、教育和推广方案、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方案,最终的科研成果以及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出具科研结项结论;第十二,政府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结论,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奖优罚劣;第十三,政府部门同时还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科研项目监测评估结论对政策进行调整。

(三)体系实施的注意事项

第一,此体系设计是针对农村科技的应用研究,而非基础研究,其主要原因是基础研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最终的应用;第二,应对根据体系设计的运行机制构建信息平台,并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保证运行机制的公开、透明;第三,评估机构由行业协会主管,使之成为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之外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行业协会根据评估机构的过往业绩评定评估机构的资质,获准进行评估的范围;第四,原有的推广机构一方面可以采取与科研单位合作的形式成为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在评估能力和水平达到行业协会对于评估机构资质水平的要求可以申请成为评估机构,这也就要求原有的推广机构脱离政府部门而成为市场参与主体。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农村科技服务创新的内容完善

根据生态文明的要求,在农村科技服务创新体系下应该就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循环农业等方面就农村科技服务的内容进行完善。

(一)节约水资源

节约水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科技服务的内容进行完善:发展衬砌渠道输水与管道输水相结合的灌溉系统;改进地面灌溉方法和采用节水灌溉;鼓励地面水与地下水联合运用;加强工程节水技术与农业节水技术相结合;因地制宜发展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和传统节水灌溉方法?;鼓励回归水、劣质水、雨水、土壤水、海水淡化和雾水、露水的利用;减少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

第7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关键词: 教学 质量 量化 评估

学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经常性工作,是培养人才、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师的教学质量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的好坏,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影响到人才的培养质量。教学质量评估是做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证。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估以定性分析为主,无法摆脱主观片面性,近几年来,虽然许多学校在定量分析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但由于评估指标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因而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本文提出如下观点,以供探讨。

一、建立一套教学质量量化评估的指标体系

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的有效措施,是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教学质量量化评估是对教学实施结果的考核,是对教师教学质量水平高低的阶段性评价数据。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估,使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反馈信息以及时改进教学。为教师晋级、评优等提供基本的依据;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估,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在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改进和提高,从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质量,表现在教学效果上,反映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

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和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是教师教学质量量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建立教学质量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相关性原则

反映教师教学质量的量化评估指标必须是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或者是与教学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教学质量。

2.客观性原则

反映教师教学质量的量化评估指标客观性要强,评价数据是通过检查教师教学活动过程的资料所得到的以及通过调查问卷所得,必须真实可靠,具有可比性。

3.可测性原则

教学质量量化评估指标是一种具体化的评价准则,要求主观臆断的成分少,便于操作、测量,增强评价效果。

4.效率性原则

教学质量量化评估指标反映的是在相同时间内的教学效果,讲求效率,正确反映出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

5.导向性原则

教学质量量化评估指标一方面起到保证教学质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引导教师的教学行为的导向作用。

教师的教学过程包括:备课、讲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教科研活动、课程考试等。因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就是围绕上述活动过程及遵循原则来建立。它包括:学历、授课计划、教案、教学纪律、学生评教、批改作业、课后辅导、教研活动、期末成绩资料、教科研成果等指标。

二、教学质量的量化评估指标

对教师教学质量指标的量化评估可以通过评分的方法来进行。

1.学历评估

教师是对学生传授知识、经验、授业解惑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学生专业知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老师知识水平的限制,名师出高徒。学历是反映教师知识水平的指标,达不到一定的学历要求,是不允许其教学的。不同层次的学校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不同,对同一层次的学校按其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最高学历要求,制定一个评分标准,对每一任课老师的学历进行评分,得出其学历评估分。

2.授课计划的评估

教学工作是有计划性的,在正式上课前,要对教学任务及流程制订详细的计划,有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和教学潜能的充分发挥。授课计划是在钻研教学大纲、教材、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任务,把握好知识、技能、实现目标,了解重点、难点而设计的教学方案,对教师教学工作起着指导性作用。

任课教师讲授每一门课程都要编写并上交其授课计划,根据上交授课计划的时间,授课计划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是否规范,以及抽查教学进度是否与授课计划相符等方面进行评分。

3.教案评估

教案是教师为顺利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对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方法等进行的具体安排和设计的一种教学文书。编写教案要依据教学大纲和教科书,从学生实际情况出发,因材施教,精心设计。它是教师上课的重要依据。编写教案有利于教师弄通教材内容,准确把握教材的重点与难点,进而选择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利于教师合理地支配课堂时间,更好地组织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学期结束后,每位任课教师将其该学期的教案上交到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每位教师教案的规范、完整程度、教学目标是否明确,以及授课顺序,书写情况来评估教案质量分。

4.教学纪律评估

教师的教学纪律是任课老师必须遵守的教学规定。教学纪律有利于增强教师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直接影响着教学秩序,影响着教学质量。

教学纪律的评分可以根据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情况,如迟到、早退、旷教、教学中途离岗,私自调课等采取扣分的方法进行评分。

5.学生评教

教学是师生双方共同活动的过程,教学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知识、技能,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提高。学生是教学的直接接受者和体验者,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感受最深,对教师的教学质量最有发言权。学生评教是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中的重要指标。

学生评教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技能、教学效果等方面。每项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学生操作、评分。

学生评教的几个项目中,每一项都可以划分为若干等级(如A、B、C、D)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一个分数值,在各个班级抽取部分学生,对各科任课教师按上述等级进行不计名评分。将每位学生对某位老师的评分进行简单算术平均便可得出这位教师的评分值。

由于一个学校有若干班级,每个班级对教师的评价尺度掌握得不完全相同,为使其在全校范围内保持平衡,消除各班学生的评价尺度的差异,需要对各班计算一个相对分系数,设为α

α■=■

α-相对分系数L-某班教师平均评分值i-第i个教学班N-全校班级总数

某班级每个教师的学生评分值乘以该班的相对分系数便可得出该班每个教师的相对学生评教分值。

若一位教师同时担任多个班级的课程,则该教师的相对学生评教分为这多个班级的相对评教分的算术平均数作为该教师的相对学生评教分值。

6.批改作业评估

作业是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技能的重要环节。批改作业是检查教学效果,指导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是课堂教学的补充与提高,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通过批改作业,教师能充分了解学生对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利于教师及时调整教学,以提高教学效率。

按照不同性质的课程,依据每上几次课布置批改一次作业的要求,可确定每位教师应完成批改作业的次数,在学期结束时,抽查任课教师批阅的作业次数是否足够,以及批改作业的认真、规范程度,从而确定每位教师的批改作业分。

7.课后辅导评估

课后辅导是教学环节之一,是课堂教学的辅助、补充形式。课后辅导是教师检查自己课堂教学,巩固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

任课教师根据课表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班上辅导学生,并进行签名,学期结束时,统计每个教师辅导学生的次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得出课后辅导分。

8.教研活动评估

教研活动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教师专业进步为目的,以学校课程实施过程和教学过程中教师所面对的各种具体教学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教师为研究主体的实践性研究活动。教研活动的目的是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增强教师的课程教学能力,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教研活动评价可以根据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教师是否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等采取扣分的方法进行评分。

9.期末成绩资料评估

期末考试是学校通过试卷等形式对各门学科该学期应掌握知识的检测。学生考试成绩既是对学生各学科知识的评定,同时也是检测教师的教学效果的一个因素。

学期结束时,教师要及时上交学生学习成绩的记载、试卷分析、成绩分析等资料,缺交、迟交、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者采用扣分的方法进行评分。

10.教科研成果评估

教育科研成果是教育科研人员对某一教育科研课题进行研究,通过观察、调查、实验、行动研究和思维等一系列研究活动,获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使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成果的表现形式为论文、科研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等。

教师的角色要求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而且是学生学习的组织者、指挥者,不仅要教会学生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教师参加教育科研,有利于教师较快地更新教育观念,将新观念渗透到自己的教学实践中;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育人效率、提高教学质量。

任课老师撰写的教科研论文、著作、科研成果、教科研获奖、精品课程、专利等,根据其期刊的级别,科研成果鉴定单位的级别,著作、教材主、副编及出版单位的级别,授予精品课程单位的级别以及授予教科研奖单位的级别,分别确定其教科研成果分。

三、教学质量的量化综合评估

教师的教学质量反映的是某一段时期的情况,是由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可将上述10个方面的指标综合起来,分别给每一指标确定一个重要性系数,再乘以该指标的质量分,然后求和得出一个教学质量综合分。

教学质量综合分=∑(某指标质量分*某指标重要性系数)

教学质量评估指标重要性系数是依据各指标在总体教学质量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来确定,重要性大的指标,则重要性系数就大,反之,则小。为了准确确定各指标的重要性系数,可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各校组织专家、学者对各指标的重要性进行分析测评,从而得出重要性系数。一般来说,课堂教学这一环节最重要,因而学生评教的重要性系数最大,教案次之,教研活动对教学质量的影响较间接,其重要性系数就小。有的任课教师(如体育课教师)无法评估其中的某一项指标(如批改作业)的数据,则可将其重要性系数分摊到其他指标上。

教学质量综合分能定量反映出某一教师在某一时期的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同一所学校内具有可比性,为教师的考核评优提供依据。学校对教学质量综合分高的教师可以进行奖励,教学质量综合分低的教师,可适当扣除其课时津贴,并请有关领导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限期改正,营造激励教师奋发向上,争当优秀的教学氛围,使教师更加敬业爱岗,勤奋工作,从而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许桂玲,张桂珍.关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探索与实践.人教网,2008.

第8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摘 要: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是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应用的一种新型实践。根据司法公正的具体内涵和要素设置一系列反映司法公正情况的评估指标,运用量化评估理论,建立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模型,利用法律数据和社会调查数据,测度司法公正的情况并呈现量化式评估结果。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建构和应用有助于反映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以及实现司法体制改革宏伟目标的落地。

关键词 :司法公正 量化评估 司法指数 司法改革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模式、规律与改革方向研究”(14AKS009)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王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由宏大蓝图向具体改革方案的渐次铺展,如何让一系列改革目标从“看上去很美”走向反映司法规律、承载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尚待我们深入研究。司法最终要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能的前提是先要让“公正看得见”。在此,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路径。不同于或言不限于司法公正的理论研究,通过建构和应用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可以以精确、具体和可视的司法公正指数科学、客观地反映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为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效果检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司法公正评价:着眼司法体制改革的原点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原点

1. 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原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①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征程上的一座崭新里程碑,首次以法治为会议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高度阐发了司法公正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价值地位,为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基调。在此之前,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再次启动了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全会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强调继续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的同时,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司法公正成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明确的价值目标和改革方向。

其实,回顾我国历次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无一例外地是各次改革起始和落脚的原点。1997 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大会报告的同时,也第一次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首轮司法改革便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价值目标展开。随后在2003 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启动的新一轮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公正和效率”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主题。2006 年、2007 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对司法制度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强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第一次司法改革中司法公正就成为了改革的价值目标,到其后历次司法改革都十分重视公正在具体司法制度改革中的指导作用,一直到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仍然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价值,而且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②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对于中国社会的重大意义,也表明了司法公正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是我国完善法治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表明了司法公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成为共识;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不再是单纯的宣示性口号,也表明了司法公正已然成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诉求,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原点,所有司法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和具体措施都应当着眼于这一原点进行。

2. 司法公正的实践样态。司法公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原点,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也难免出现泥沙俱下的现实,甚至也有历次改革都未能触动的旧症顽疾。我国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分别从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方面进行了改革。③经过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法院管理制度从法院机构有效整合、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的初步实现,向法官员额制、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人财物省级统管以及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分离制度等更广范围拓展;在法院审判权运行方面,改革成果从诉讼程序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委员会和人民陪审制度规范等以工作机制为主向建立主审法官制度、合议庭办案制、科学业绩评价体系以及法官惩戒等以体制改革为主的更高层次深入。从法院基本工作机制的规范到涉及司法审判的内外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多轮司法改革着实推动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稳步前进,司法公正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但与轰轰烈烈地推动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性案件仍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仍普遍偏低。较早的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和杜培武案,最近的如念斌案、张辉张高平案等。这些案件在刑事司法领域集中凸显,在社会上引起的巨大反响使得我国司法公正问题非议颇多。而司法不公特别是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以及多起司法恶例④,不仅挫伤了司法公正本身,也难免让人怀疑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质成效。此外,我国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还可以从针对刑事司法公正满意度进行的实证调查中窥知。有实证调查表明,我国54.9% 的普通民众认为当前的刑事司法不公正或者极度不公正,且74.6% 的普通民众对当前刑事司法系统缺乏信心。⑤虽然这只是笼统的主观评价,但其反映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感性认识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之间的显著落差,以及民众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的现实与我国投入极大资源进行的司法改革之间的悖反,都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我国司法公正进行更加全面、谨慎的认知。

(二)司法公正评价的意义

第一,司法公正评价的意义在于切实反映当前我国司法公正的总体情况。一方面,我国不断深化的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存在何种程度的不适应和不符合,不能仅仅依靠改革者主观判断,更需要对司法公正的现实情况预先有充分、正确的了解。而这种了解需要建立在对司法公正科学、有效的评价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尽管司法公正理论的研究对于我国构建公正的司法制度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言具有宏观指导意义,但理论研究同样需要符合研究对象的现实情况。我国司法公正的现实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赖于司法公正评价。通过对司法公正进行评价,使理论研究者在保持对我国司法公正现况有较为客观清醒的认识下进行更加契合实际的研究。

第二,司法公正评价的意义在于着眼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原点,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落地。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着眼于司法公正这一原点,否则改革将失去方向和意义,甚至可能朝着错误的方向前进。但是,司法公正本身是宏大抽象的,需要将这一目标细化为具体的改革任务,也即实现所谓的落地。司法公正评价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便是细化司法公正目标的依据。根据这些具体问题将司法公正细化为有针对性的具体任务,采取适宜的改革措施。

第三,司法公正评价的意义还在于为外部监督提供依据。司法公正既需要法院内部具备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以保障司法独立,也需要依靠外部监督以保障司法权不被滥用。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其中,主要的权力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主要的权利监督则包括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⑥虽然外部监督具有广泛的监督类型,但除了检察监督因属于法律监督而在法律规定上有诸多监督制约法院审判权的具体程序外,其他监督类型则很容易流于形式。司法公正评价反映了法院司法公正状况,因而可以为其他监督主体提供具体的监督依据。以人大监督为例,人大可以将司法公正评价结果作为审议法院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既避免以往法院工作报告的形式化,又能够规范人大监督权的行使,防止个案干预。

二、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司法公正评价的方式

(一)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量化评估理论是评估学、管理学以及社会学中的一种评价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共部门的组织管理领域,诸如企业绩效分析、员工绩效考核、产品质量管理等。随着社会科学研究方式的多元化,以及法律现象量的属性使其具有可以从量的方面进行观察与研究的可能,⑦量化评估理论逐步在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当中得到广泛应用。量化评估理论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基本表现为三种方式: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案件质量评估和法治指数。1. 法院工作绩效考核。随着政府推行绩效评估运动的热潮,许多国家把绩效评估推及到了司法部门,如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等国逐步推行法官绩效考核、司法质量评估或司法绩效评估制度。⑧我国法院同样重视运用这种科学管理方式以考评法官工作情况,考核法官审判案件质量,并以此评定奖惩,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法官的组织管理目标。法院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技能等,考核的依据则是结案数、结收案比、平均审限、调解率、上诉率、申诉率、发改率、调研文章量等一系列数目。⑨推行此种法院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是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的最基本形式,是对量化评估方法的绩效管理功能的直接运用。

2.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除法院工作绩效考评外,案件质量评估也是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的一种应用。“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⑩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旨在构建符合司法审判规律,适应审判工作的一套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借此评估法官审判案件的质量,实现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 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31 个三级指标组成,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指标。以二级指标中的审判公正为例,其下11个三级指标由立案变更率,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二审开庭审理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司法赔偿率,裁判文书评分组成。虽然与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中的某些指标相似,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更为系统化、精细化和科学化。而且与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是针对法官个人工作并据此采取行政激励的管理目标不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目标在于评价案件审判质量,?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审判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而采取技术性改进策略以改善案件质量和审判工作。3. 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的司法指数。量化评估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应用的重大成果就是法治评估。事实上,从法治的内涵中提炼出具体的构成要素或言指标,以此实现法治的可测度化的方法在一些国际组织中早有应用。诸如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报告》中的法治指数和世界正义工程的国家法治化程度量化评估工具等。近年来,中国在法治评估方面也有诸多实践,与国际组织所设计的普适性、全面性的法治评估不同,中国的法治评估则主要根据国内法治发展程度和评估对象等设计评估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或发展阶段:立法专项评估、司法评估和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司法评估和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的司法指数均是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应用的体现,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评估主体的不同。司法评估即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评估,是以法院为主体的系统内部评估,而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的司法指数则是由政府主导,独立第三方主持对法院司法情况的评估。也正因为评估主体的不同,两种评估方式采用的数据也存在较大区别。分析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可见司法评估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法院内部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账、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完全如此,案件质量评估也只是在31 个三级指标中仅有1 个指标的数据来自于法院系统外部(公众满意度)。而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的数据则相对全面,既包括上述法律数据,同时还结合了独立第三方搜集的社会调查数据。

(二)司法公正评估体系

尽管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已不鲜见,并呈现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涉及立法、司法和地方法治化等多维度的特点,而且这些考核制度或评估体系在指标设置或评价结果上都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程度不一地反映司法公正的水平,但是以上考核制度或评估体系在其自身构建的科学性、评估目的的针对性以及司法公正评估的效度上均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在考评法官工作中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审判的公正性,但由于其考评内容基本是行政管理指标,与司法审判规律不符,故而常常缺乏科学性。而且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绩效管理和行政激励,并非测度司法公正水平。

其次,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虽在指标设计上比绩效考核制度更为精细化、科学化,而且评估也直接针对案件本身,确实能够更有效地考察司法公正。但是,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仍然存在评估主体单一,数据搜集片面的问题,而且由于众多指标的设置和最终评估目的沿袭了行政管理的旧思维,使得案件质量评估偏离了以司法公正为标准的宗旨,以致司法活动陷入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唯指标论”困境。?因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出现了不能有效测度司法公正水平,反而负面激励了法院不公正行为的现象。

最后,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的司法指数较前两类评估方式而言,在评估主体上较为多元,实现了内外部评价相结合。在评估所需的信息和数据采集上,组合了法律数据和社会调查数据。两方面技术改进都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评估的全面、客观和科学性。但是,就具体的司法指数测度,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如果专门作为司法公正评价方式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法律数据未与社会调查数据结合进入法治指数的计算。法律数据在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仅是作为背景性基础数据,用以法治指数测度的辅助和参考,并未转化为指数的一部分。?最终司法指数的数据实际上主要来源于不同主体在调查问卷中的主观评价。与司法评估相比,则是从机械数字管理的极端走向完全主观评价的极端。其二,庞大的数据处理稀释了司法指数本身。由于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在信息和数据采集上更为广泛,因此存在庞大的数据组,不同的数据组中均包含有司法指数。以余杭法治指数中的司法数据为例,?该指标体系中涉及司法的数据包括评审组(内部组和外部组)、群众满意度调查以及专家组等三组对“司法公正权威”指标的评分,最终该评分按照所占权重纳入各数据组的法治指数中,并且随各数据组法治指数再次按照权重进入最终法治指数的计算。经过两次汇总,司法指数已经被稀释在最终法治指数中而不独立显示。其三,由于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的目的在于测评该地域范围内法治且不限于法治的相关制度的发展程度,需要统计和分析的指标涵盖广泛,包括四大层次、九项满意度调查,共计27 项主要任务和77 项评估内容。因此在司法公正的评价上投入的资源是十分有限的。有关司法的指标仅粗略地配置一个“司法公正权威”指标,虽然限于该项评估体系的目的和投入,这种做法无可非议,但于司法评估的效度而言还是不够的。

由是之故,司法公正评价通过现有评估方式进行还不能够满足评价司法公正所需要的专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建构区别于上述三类评估方式的司法公正评估体系便颇为必要。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应当符合专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要求。首先,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目的在于测度法院司法公正水平,是专门以司法公正为评估对象的,区别于包含其他方面评价的司法评估体系。具备专门性的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可以将司法公正这一唯一评估对象进行最大程度地细化分解,使得评价标准周延并充分地体现司法公正的内涵,保证最终的评估结果集中反映司法公正的客观情况和现实问题,实现司法评价的重要意义。其次,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应当科学地运用量化评估理论,符合司法规律。基于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较为成熟的应用实践,运用量化评估理论对司法公正进行评价应当是科学评价司法公正的良好机制。司法公正评估体系采用无量纲化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按照司法公正的内涵及要素将其分解为具体的评估指标,并通过测定各评估指标的指数,汇总分析得出司法公正的量化评估结果即司法公正指数。当然,量化评估结果的科学性还取决于量化评估指标设置是否准确契合了司法公正的内涵,评估结果的利用是否符合司法规律等。最后,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建构的有效性还有赖于评估主体、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性问题。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是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应用的一种新型实践,因此应当吸取现有评估实践的经验教训以保证评估体系更为有效。其中包括:评估主体的内外结合,克服司法评估中评估主体单一、完全内部评价的缺陷;相应信息数据的采集也应是法院系统内外部的结合,法律数据与社会调查数据的结合不仅是采集上的也是数据分析上的;数据分析处理采用横向汇总的分析方法,即由不同的评估主体对司法公正的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分,各评估主体的评分按照不同权重汇总得出该项指标的分数,据此保证司法公正的每一项指标得分都综合了不同主体的评价。

总之,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是量化评估理论在司法领域应用的一种新型实践。不同于司法评估和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的司法指数,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是着眼司法体制改革原点,按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公正总目标,结合司法客观规律,根据司法公正的具体内涵和要素设置一系列反映司法公正情况的评估指标,运用无量纲化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式,建立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模型,利用法律数据和社会调查数据,测度司法公正的情况并呈现量化式评估结果,专门针对司法公正进行的评价和分析。

三、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建构

(一)评估体系的总体方案

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总体方案包括评估对象、评估体系适用范围、评估主体和评估体系的具体操作方案。评估体系的具体操作方案(分为评估指标设定和指数测度)在之后进行详细论述,本部分仅对总体方案的前三项进行阐述。

第一,司法公正评估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一词在我国语境中也自然指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中的活动。但是,根据普遍的法治原则和司法权的特有属性,只有法院的审判活动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活动。?在“司法”的指称尚存争议或目前在我国还不存在严格区分的必要的情况下,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对象限定为人民法院,是因为笔者还考虑到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多侧重于法院,而且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职责也在于法院,法院司法公正评估的意义也就更加重大。因此,司法评估体系的对象限定为人民法院。

第二,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适用范围是一定的行政区域。司法公正评估是为了以量化的评估结果较为精确、具体地反映出法院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其原因在于司法公正本身是抽象的,仅对司法公正作出宏大叙事性的描述对于客观认识当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作用甚微,还会出现脱离实际的可能。基于同样的原因,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评估范围也不宜过于广泛。而且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司法公正评估的信息数据采集需要法院提供法律数据,以及调查问卷的发放和现场访谈等方式,如果评估适用范围过大,则可能因为所需“权力资源”?的过大或工作量的繁重而不具备完成评估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参照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通常适用的行政区域级别,适宜将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评估范围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域(市或县/区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对该行政区域一定时间段内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情况进行测度。

第三,司法公正评估体系中评估主体是多元化的。评估主体主要是指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所利用的信息数据中社会调查数据部分的来源。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更为全面地反映不同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的评价,评估主体涵盖了该评估区域的法官、律师和普通社会公众。多元的评估主体由于社会身份以及在司法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也各有侧重,互有弥补。法官和律师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和常态参与主体,对司法公正有着丰富的亲身体会和符合法律思维的深刻见地,自然是评估主体的一部分。而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所以作为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感受主体,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的普通社会公众是评估主体最为重要的部分。此外,评估主体还包括专家评估组,不仅因为专家具有专业地、合理地对司法公正进行评估的能力,更因为评估指标的设置等需要通过专家论证和引导,以保证评估体系的理性建构。

(二)评估体系的指标设定

1. 指标筛选的标准。评估体系中的指标是指为了实现评估的可操作性,根据评估对象的内涵和具体内容,对评估对象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性分解所形成的构成要素。某一评估对象由于其内涵之广或内容之多,分解可得的要素也就有很多。但是,并非所有的大小要素均可以或均有必要作为指标进入评估体系,最终指标的设定需要进行预先筛选。指标筛选的标准基本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符合评估体系的目标。指标是评估不可或缺的要素,部分评估方式可以不需要指数测度,但必须有明确的指标。指标作为评估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需要符合评估体系的目标,才能达成评估任务。如果指标设置不符合评估体系的目标,那么评估结果也就会偏离评估的宗旨。正如前述的司法评估实践在指标设置上仅偏重上诉率、发改率等统计数据,忽略司法公正的宗旨和目标,导致评估本身陷入牺牲司法公正的“唯数据论”。其二,最能反映司法公正情况。司法公正评估结果直接通过各指标指数的测定汇总分析得出,因此各指标指数决定了最终评估结果。要想最终评估结果能客观反映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就需要筛选最能反映司法公正的指标。根据“晴雨表”原理,各指标对司法公正的灵敏度保证了该指标反映司法公正实际情况的准确性,灵敏度越高的指标其准确反映司法公正情况的能力就越强。其三,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最终是以量化的评估结果较为精确、具体地反映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因此要求评估体系中的各指标是可以量化测度的,即使是无量纲化的测度,该指标也应当是评估主体能够对其进行较为准确评价而不是仅能模糊感受的。

2. 指标设定的方法。指标设定的操作方案可以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现有评估体系的研究提炼司法公正的要素,然后运用德尔菲专家法?确定初步指标,最后通过向其他评估主体发放预调查问卷对指标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指标。具体操作步骤可以概括为三步:第一步,提炼司法公正的要素。对某一社会问题和目标进行评估的研究比较成熟的经验便是从该抽象的问题或目标中提炼其要素,如马克斯·韦伯、富勒等人关于法治内涵指标或要素的分析。21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指标的确定也应遵循这一路径,从司法公正的内涵中提炼其要素。而这一提炼可以通过研究有关司法公正理论的权威文献和著作完成,也可以同时参照其他既有评估体系中业已成形的指标,从中直接提取或进行改良。第二步,运用德尔菲专家法确定初步指标。22前一步骤提炼出的司法公正要素,通过德尔菲专家法提交给预先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经过几轮反复论证,将专家意见整合、集中和反馈,直到各专家意见不再改变,指标得以初步确定。第三步,向其他评估主体发放预调查问卷调整指标设定。经过专家论证确定的指标虽然保证了指标的合理性,但基于社会公众是司法公正的感受主体,仍然需要考虑并吸纳社会公众对评估指标的意见。将初步指标放入预调查问卷发放给与评估主体对应的不同群体,搜集社会公众意见。若公众意见与初步指标大体一致,则无需变动。若有出入,可以对初步指标进行适当修改,确定最终的指标。

(三)评估体系的指数测度

1. 指标权重的设置。司法公正评估体系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法,多个评估指标的重要性不是也不应等量齐观,必然有重要程度的差别,因而需要对指标设置权重以标示不同指标对司法公正评估结果可以产生影响的程度。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权重设置通过前述德尔菲法和社会调查共同确定。在发给专家的函件和社会预调查问卷中实际上同时融合了指标筛选和权重评定,专家和社会公众在选定指标的同时也要对该指标权重进行打分。然后,通过算数平均计算得出各主体所打出的每一指标的平均权重。再次,通过加权平均汇总各主体平均权重得出该指标的权重。普通公众作为感受主体较为重要,汇总权重设置为40%,其余三个评估主体的汇总权重均为20%。那么每一指标的权重计算公式为:

最后,计算出每一指标的相对权重作为该指标在评估体系中的权重,计算公式为:

2. 信息数据的采集。司法公正评估体系采用内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因而需要采集的信息数据包括法律数据和社会调查数据。法律数据主要来自被评估区域的人民法院,包括该法院的内部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账、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一系列在法院审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生成的原始信息和数据,适当参考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评估报告等二手资料。社会调查数据则通过向不同评估主体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对特定问题的回答或对各指标的评分,搜集评估主体对司法公正各要素的主观评价。此外,社会调查数据还可以通过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以弥补评估主体在调查问卷中不能或不愿透露的信息或数据,最大程度地保证社会调查数据的全面、客观。

3. 评估指数的测度。司法公正评估体系最终需要以量化结果反映司法公正的情况,因此最后也最关键的是评估指数的测度。评估指数包括评估主体对指标的百分制评分(S’)以及法律数据转化为百分制评分(S”)。后者较为简便可行的转化方法是将某一司法统计数据(通常是百分制比率)作为相应指标的百分制得分,以二审开庭率为例,比如二审开庭率为60%,那么计入有关审判公开的指标的得分为60 分。评估主体的评分和法律数据的转化评分各占50% 汇总为该指标的得分(Sn)。评估主体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通过算数平均计算得出各主体对每一指标的平均评分。再次,通过加权平均汇总计算得出各指标的评估主体得分。23那么每一指标的评估主体得分计算公式为:

将评估主体的评分和法律数据的转化评分进行汇总,每一指标的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

最后,司法公正评估的总得分也即司法公正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四、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应用之展望

(一)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前景

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优势在于以量化评估理论为基础,以一定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为评估对象,经过多元化评估主体的全面评价,得出较为精确、具体、可视的指数反映司法公正实际情况。因而,在司法评估的相关领域中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具体表现为:第一,本地区的司法公正情况由法院系统外的独立第三方主持,由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体系评价,其结果比其他内部评估或指数更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由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的评估在实质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袒、掩盖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形,即使上述情形确实没有出现,自我评审的形式也难以消弭公众的猜疑。只有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多元主体的参与,才能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同时保证评估结论的可信度,该地区司法公正程度的评价和总结才具有实际意义。

第二,司法公正评估体系专门针对司法公正开展评估,其评估结果直观反映该地区司法公正的实际情况。相比其他司法评估或法治指数更凸显司法公正的宗旨,可以弥补法院工作报告内容过于宽泛而对司法公正实际情况反映不足的缺陷。而且,相比法院绩效考核与案件质量评估的内部数据化,司法公正评估结果从数据搜集到结果公布都更加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目标通过司法公正评估得以落地。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始终应当围绕司法公正进行,具体地区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落实,也应当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而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应用优势恰在于此,既可以帮助当地法院系统找出亟待改革的真问题,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又能通过定期评估司法公正程度,不断检验和修正改革措施。

(二)评估体系的差异化与独立性考量

在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应用中应特别注意差异化和保持独立性。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大国,中央政府统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改革目标和路径的同时,也赋予了各地政府试错性质的地方性先行试验,以利于突出各个地方的“特殊性”。24司法公正评估作为反映法院司法公正实际情况的体系,在推广评估体系的应用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的“特殊性”。地方“特殊性”的考虑在宏观层次包括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总体法治发展程度等因素,在微观层次包括法院办案经费、人均办案数比例、法院办案人员结构等因素。这些差异化考虑最终通过相应调整指标的方式在该地区司法公正评估体系中得到体现。

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评估结果主要用于对该地区司法公正实际情况的反映,并以此为参考依据逐步科学、有效地改进和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实现司法公正宗旨的追求是该评估体系从设计到应用一以贯之的目的。而非如同其他司法评估一样作为或者实质上成为具有竞争性的评比体系。一旦指数成为了不同地区间或法院间攀比的数字,那么评估就退化为狂热竞赛的工具而不是冷静反思的参考,更糟糕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或法院能够更加方便地粉饰问题,因为评估毕竟是以“科学”的名义。因此,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这一应用考虑既是基于不同地区司法水平和相关条件的差异化存在,也是为了避免体系具备竞争性质后沦为纯数据的攀比和陷入“唯指标论”的困境。

尤为重要的是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主持主体在实际开展评估时必须保证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在必要的情况下放弃部分效果性数据。司法公正评估体系与其他司法评估方法的显著区别,同时也是其最大的应用优势主要体现在主持主体为独立第三方。而司法评估采取的是内部自评形式,地方法治化程度评估中的司法指数虽然有独立的主持主体,但实则是“政府主导型”的方式。第三方独立评估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客观中立和可信度,但同时也带来了实际应用中获取效果性数据的困难。效果性数据主要是指系统内部反映绩效的统计资料和数据,25在司法公正评估体系中则体现为法院内部反映司法公正的法律数据。由于独立性,主持主体无权要求法院提供评估所需数据,也就难以完成相应指标指数的测定。但是,笔者认为保证主持主体的独立性要比不具备独立性而易获取相关数据更为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作为主体的感受性,主要依靠多元评估主体的社会调查数据,结合部分公开的法律数据,也能较为良好地反映司法公正的情况。所以为了保证独立性放弃部分效果性数据,并不会导致整个评估归为无效。相反,为了获取部分效果性数据放弃主持主体的独立性,导致评估结果丧失客观性和可信度的最大优势,使得司法公正评估体系在其他司法评估或司法指数既存的情况下明显失去了构建的必要,反而是得不偿失的。

第9篇:调研评估方案范文

关键词 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19-0042-05

教育评估制度是教育评估过程中各级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隶属关系、组织形式、实施程序等一系列机构、人员、资源的组合方式。高职教育评估层次属于教育评估制度设计的范畴,对高职教育评估的层次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一、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内涵

我国现有的高职教育评估工作并未就评估层次作出过明确规定,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根据评估实践所涉及的对象范围,高职教育评估可以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

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将高职教育事业视作一个整体,立足于国家全局的高度,对全国和地方高职教育的发展规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办学资源投入情况、人才培养结构与产业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的对接状况、人才培养的总体质量、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等进行系统评价。在这个层次上开展评估,其目的是促进高职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加强教育问责,提升教育质量。

中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高职教育实施机构的综合性评估――高职院校评估。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才培养作为高校最基本的任务,人才培养工作的水平也成为高校各方面工作成效的集中体现。因而,当前我国高职院校评估的表现形式即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二是高职教育专项和专业评估。专项评估活动包括诸如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专项评估、学生实习实训工作专项评估、学生德育工作专项评估等对高职教育某一方面具体工作的评估。专业评估主要是指对高职院校某一学科专业办学水平与特色等的评估。

微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是高职院校内部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所开展的评估活动,如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估、教职工工作绩效评估、院系教学工作评估等。这个层次上的评估活动是高职院校内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观层次评估的意义在于增强办学主体的自我质量意识,构筑教育教学质量的自我保障机制,客观掌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状态,准确掌控影响教育质量提高的内部因素,为学校发展及质量改进提供全面的信息资料。

二、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缺陷与成因

(一)高职教育评估工作的现状

从已有的评估实践来看,我国高职教育评估活动主要包括院校评估(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项和专业评估、院校内部的自我评估等类型。

1.院校评估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评估主要表现为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已成为目前我国高职教育领域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评估活动,是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考察,涉及学校的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管理等软硬件办学要素,可以被看作是对学校办学情况的一次综合性、全面性检验。

在评估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上,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主要涉及教育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组等机构。其中,教育部负责统一领导,制定评估方案、工作指南、工作细则等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作为国家为切实推进评估工作的实施、提高评估质量、加强评估规范而成立的一个行政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高校本、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专家培训、评估政策法规研究等相关事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在教育部的评估政策法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职院校评估的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确定适合本地区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同时,教育部还要组织专家组不定期地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和检验。评估委员会的全称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其分为部级评估委员会和省级评估委员会,分别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各地高职教育评估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评估专家组则是进驻到高职院校通过现场考察、抽查或调研来具体完成评估任务的工作小组;专家人员一般从教育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接受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委派来履行职责,评估结束后其使命自然终止。2008年4月,教育部了新修订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对高职教育评估方案和指标进行了调整,但并未对评估的组织实施方式作出调整。我国高职院校评估的机构设置及其关系见图1。

图1 我国高职院校评估机构设置及其关系

根据教高[2008]5号文件,院校评估的程序为:首先,教育部统一制订总体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其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工作做出总体规划,根据上级评估文件制订适合本地的实施细则并向教育部报备。第三,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分为“学校自评―提交材料―确定专家组成―现场考察―确定结论”五个步骤。第四,评估工作检查。评估结束后,教育部会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方评估工作的质量与规范等进行督查与指导。

2.专项与专业评估

相对于院校评估,高职教育专项评估和专业评估的对象范围比较窄,其聚焦于学校的某一专项工作或专业领域。在评估的组织实施上,一般由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起,选调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拟定评估方案与指标,按评估对象特点开展评估。目前我国高职教育领域的专项评估活动有德育工作专项评估、就业工作专项评估、师资队伍专项评估、实习实训专项评估等。专业评估即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情况的评估,考察内容涉及专业特色、专业设置结构、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课程内容与标准、教学条件等。专业评估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专业建设,促进专业设置贴近地方产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完善高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形成内外衔接的专业发展机制,实现专业管理的科学化[1]。目前我国在高职教育专业评估方面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指导性评估方案,但已有学者就专业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等开展了研究探索。

3.自我评估

自我评估属于内部质量保障的范畴,是高职院校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而自觉开展的一系列常规性评估工作;它基于学校办学的自我约束,由各院校自主实施。相较于院校评估和专项与专业评估,一方面其评估内容更加贴近和关注一线教育教学实践;另一方面各校评估的形式、方法、手段和频次等也更加多元和自主。总体来看,高职教育评估工作实施以来,在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高职院校内部基本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自我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机制。

(二)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缺陷与成因

依据前文对高职教育评估层次内涵的界定,现有的高职院校评估、专项及专业评估属于中观层次评估的范畴,高职院校自我评估属于微观层次评估的范畴。相比之下,我国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仍然缺位,有待建立。

导致宏观层次高职教育评估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高职教育的举办形式和管理体制。我国高职院校的举办者主要是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企业,高职院校具有明显的地方区域性特征和行业特色。以2010年数据为例,政府作为办学主体的高职院校占当年全部高职院校的比例为52.96%,企业(集团)为办学主体的院校所占比例为7.64%,行业为办学主体的院校所占比例为13.88%,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办学主体的院校所占比例为24.06%,其他办学主体的院校所占比例为1.48%。按照办学主体的性质来看,公办性质办学主体(政府、企业、行业、其他)的院校所占比例为75.94%,民办性质办学主体(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的院校所占比例为24.06%[2]。可见,公办院校是我国高职院校的主要群体,其中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又是我国公办高职院校的主要办学主体。高职院校的审批权、举办权和日常管理权主要集中于地方政府,导致高职院校的管理重心较低,教育部对高职教育事业发展和高职院校办学的监督、管理、统筹功能弱化。高职教育举办和管理体制的这种特征反映到教育评估层面,就是高职教育评估工作名义上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但工作的具体开展仍由地方政府负责。各地方高职教育评估工作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高职院校,这导致了从全国层面对高职教育事业和高职院校发展整体情况评估的缺失,不利于高职教育发展的全国性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

三、完善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思考与建议

(一)实施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

1.意义与依据

首先,引导高职院校准确定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对接区域发展需求,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高职院校所培养的人才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衡量一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标准,也是高职院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开展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有利于国家从整体上引导高职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办学的目标定位,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

其次,督促举办者加强对高职教育的管理和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自2000年国家把职业院校的设立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来,十余年间我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已猛增至1200余所[3],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由此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高职教育在办学层次上处于高等教育体系的底端,部分省市对高职教育在思想上重视不够,在教育经费等办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在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教育上投入更多,经过挤压,高职教育获得的办学资源相对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院校发展。教育部作为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由于其管理重心较高,难以对全国规模庞大的高职院校实施直接管理与监督。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把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列入评估对象,这对督促其加强对高职院校的管理和指导、增加教育投入、规范院校办学、优化资源配置等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缓解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大学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是指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与高校毕业生求职之间的矛盾,也就是“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的局面。培养贴近一线需求的高级技能型、实用型人才是高职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特色所在,是高职教育的存在之本,如果高职院校毕业生未能充分就业或者就业的专业对口率较低,那么其人才培养工作就应当受到质疑。因此,高职院校毕业生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和经济产业结构的协调性是衡量一个地区高职教育事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以2009届高职院校毕业生调研数据为例,该届毕业生中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率仅为57%,而已就业的学生中毕业半年内离职率达45%[4],这表明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建立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有利于从全国高度来审视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立足于全局对高职教育的招生、就业、院校数量、专业结构等实施动态调整和统筹协调,有助于缓解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

第四,国外职业教育评估实践的借鉴与启示。以美国为例,与分权制的教育管理体制相对应,美国建立了国家、州和院校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评估体制。根据美国《帕金斯法案》要求,国家要定期对全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全国和地方职业教育的实施情况、联邦政府拨款方式变化的影响、教师质量、学生入学情况、学习与就业成效、雇主对职业教育的满意度及参与情况、教育技术及远程教学、实行教育绩效责任制的效果等[5]。因而,国家职业教育评估意在从总体上把握全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宏观评判职业教育的进展、趋势与不足,加强对州政府的问责与督促,检验教育政策的执行效果并将之作为改进依据。州层面的职业教育评估由各州在《帕金斯法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自主实施,其面向职业教育院校,对办学资源的使用效益、教育进展与质量等进行系统评价,开展教育问责。院校层面的职业教育评估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自我保障的常规举措,其直接关注教育教学的具体事务。这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充分尊重不同层次评估主客体的自,评估内容具有显著的侧重点和区分度,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评估层次体系。

2.路径与策略

建立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首先要明确“谁来评――评估的主客体、评什么――评估的内容指标、怎么评――评估的实施程序”三个基本事项。

评估的主体与客体。评估的主体即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者。鉴于我国国情,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主体应由教育部直接组建或委托部级评估机构来担当。其原因包括:一是宏观层次评估是对全国高职教育发展状况的全面考察,需要较高的行政权威来保障;二是宏观层次评估相对更加系统和复杂,牵涉到全国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等诸多方面;三是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迟缓,资质和公信力高的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尤为稀缺。评估的客体即评估的对象,根据宏观层次高职教育评估的内涵与目标,评估的客体既要包括全国高职教育事业和高职院校,对其发展的宏观状态和总体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又要包括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对其为促进高职教育发展和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进行问责与督促。

评估的内容与指标。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应考察高职教育的以下方面:国家和地方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情况(院校分布、生源类型与来源、专业结构与布局等);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对所属高职院校的办学资源投入和日常管理情况;国家和地方高职教育师资队伍的结构和水平;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等的获取情况;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学业质量与就业质量;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教育质量改进的措施与成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性;高职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作用。

评估的组织实施。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应遵循由上而下、统一组织的原则,由教育部组建或委托部级评估机构来负责实施。评估主体应包括来自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用人单位、行业企业、相关研究与咨询机构的代表。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紧密围绕评估目标、内容与指标认真履行评估职责,直接对教育部负责。目前,我国个别民间性质的第三方研究机构已在某些方面开展了一些具有宏观评估性质的研究与调研工作,如麦可思公司定期的全国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大学生就业质量报告、咨询研究报告等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程,仅凭民间研究机构之力难以全面深入完成,从国家层面建立宏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制度势在必行。

(二)充实改进中观和微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

1.成效与不足

目前我国中观和微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已经建立并付诸实践多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评估机制、程序与方法。上述评估对促进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高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无可否认,如:教育质量意识得以提升、举办者的责任意识得以增强、评估方法技术取得进展等,评估工作总体上得到了认可。同时,起步晚、积累少、进展快是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发展的基本特征。由于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当前中观和微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仍存在诸多不足亟待改进,如人才培养的评估导向表现出较强的功利主义色彩,高职教育的社会功能被过于强化,学生自我发展、自我存在的个体功能被弱化。政府在评估中的角色依然过重,评估的体制、机制、方式有待理顺和改进。评估指标内容不够科学全面,许多对教育教学效果有着重要影响的非量化因素未能在评估中得以体现。注重对教育结果的静态判断,缺乏对人才培养过程的动态和持续监控等。

2.改进举措

针对上述问题,未来我国中观和微观层次的高职教育评估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改进调整:一要立足于“人的发展”这个支点,通过评估引导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上恪守以学生个体能力全面提升和持续发展为导向的高职教育质量观,坚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6];二要切实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提升评估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管办评”不分容易导致评估主体多元化流于形式、限制评估中介机构功能的发挥、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2015年5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的颁布为切实推进“管办评”分离奠定了政策基础,未来的主要任务即是如何将其在实践中细化、落实;三要优化评估方案与指标体系,研究对教育思想观念、教学模式与方法、育人环境、创新精神等人才培养中隐性要素进行考察的方式方法,使评估工作真正触及教育教学的核心;四要创新评估形式,研究实施监测评估。与传统评估相比,持续性、系统性、即时性、反馈性是监测评估的基本特征。开展监测评估,可更为彻底、全面和系统地考察教育质量,及时甄别教育活动中存在的偏差与不足。

参 考 文 献

[1]陈寿根,万里亚.高职院校内部专业评估制度的设计[J].职业技术教育,2010(17):5-8.

[2]金鑫,王蓉.高职院校办学主体差异与校企合作水平的实证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3(2):50-56.

[3][4]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报告2000-2010[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627-631.

[5]Marsha Silverberg, Elizabeth Warner, Michael Fong, et al. National Assess-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Final Report to Congress[R]. Washington D.C.: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4:13-14.

[6]王永林,王战军.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价值取向研究――基于评估方案的文本分析[J].教育研究,2014(2):104-111.

Discussion on the Defect and Consummation of Chines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Evaluation Levels

Wang Yonglin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ubjects and scope of the evaluation work,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evaluation should involve “Macro- Medium-Micro” three levels. Because of the running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evalu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imperfect. Under this condition, on the one hand, we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to establish the “Macro Evaluation” through determining the subject and object, contents and indicators, implementation path of evaluation, so as to guide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o better serv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urge the holders of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o increase educational investment, relief graduate employment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s.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improve and consummate the current “Medium Evaluation” and “Micro Evaluation” through sticking to the scientific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quality concept, promoting the separation of “governing, running and evaluation” powers, optimizing the evaluation program and indic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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