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对优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八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荣立多次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校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的弟妹。

第十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本着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在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领取抚恤金的对象是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增发部分不低于同类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30%。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仍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当地同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伤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条例》、《解释》和《评残条件》的规定评定伤残性质和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县(区)民政部门调查,并会同本人到指定的医院检评,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部门批准补办评残手续。除此以外,地方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在乡伤残军人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六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在国家机关、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含县)和乡镇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伤残而解聘;如所在单位破产、撤销、合并,由其合并单位或上一级主管 部门负责安置。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部队派员与省民政部门联系同意后,由原征集地或配偶(无配偶的为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点可以选择在军人原征集地或配偶(无配偶的为父母)居住地的城镇或交通方便,有医疗条件的乡镇;

(二)安置在城镇时,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同迁居。如子女都超过随迁年龄,为照顾重残军人的生活,允许随迁一名成年子女。

(三)伤残军人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按照当地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随迁的配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和商品粮,“农转非”指标按实际发生数计算,不受当年“农转非”指标限制,免收其城镇增容费和粮食差价款。

(四)接收安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如需维修、建造住房的,所需经费、建材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民政部门酌情给予经费补助。

(五)有劳动能力的配偶、子女,由县(区)劳动局负责优先安排就业。

(六)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亲人照料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送省荣誉军人医院休养。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给护理费。离、退休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护理费,由发给离、退休金的单位发给。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本人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后到假肢厂制做。

第四章 补助优待

第二十条 红军失散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在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具体标准,并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是孤老的,应适当增发补助标准,增发部分不低于当地同类对象补助标准的30%。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应当受到社会和群众的优待。

(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从农村入伍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

(二)烈属以户计算,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发给;其他烈属可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实际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抚恤补助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或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优待,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确定,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的通知,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优待金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统筹。视具体情况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各级民政、粮食、财税、劳动、工商、交通、公安、银行、武装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退伍在乡红军老战士、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予承担义务工;对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视其劳动能力和困难情况,经当地乡(镇)政府研究决定,其义务工可以酌情减免。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县(区)列入国家劳动计划,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企、事业单位在落实各种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应给安排合适工种,不能以伤残或体力不强为由将他们排斥在外,个别因身体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和优化组合的,应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级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条 在乡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当地县(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办理;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对以上人员均不得将医疗费包干给个人,公费医疗办应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给予实报实销,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还享受特约门诊的待遇。

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县(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安排,列入抚恤事业费项下开支。

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本人向当地县(区) 卫生部门提出申请,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应予优先购票,县以上车站、港口客运站或驻军较多的站点,应设军人优先购票窗口。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票价减收50%;乘坐国内民航飞机,票价减收20%。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个体运输户,均有承担优待伤残军人的社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革命伤残军人的减价票。

各公园、动物园、体育场、文化宫、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准予革命伤残军人免票入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供销、银行、物资、粮食、工商、科技等部门要在资金、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提供、发给营业执照和产品收购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或购买住房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弟妹符合招工条件的,家居农村的由所在县(区)劳动部门照顾安排一人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安排。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家居城镇的,所在城镇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的,其分数应增加5%,身体条件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情况特殊的,住宿费可酌情给予减免,并优先享受奖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费。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和伤残军人就读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时分配工作予以照顾。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中的孤老、孤儿,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中的孤老者,由光荣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养。

对上述优抚对象,当地不具备收养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排固定人员包户服务。服务人员的报酬和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家居城镇的现役军官、志愿兵未随军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优抚对象自愿购买住房的,单位和房管部门应优先照顾。

家居农村的现役军官、志愿兵未随军的家属住房困难需要自建房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县(区)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规定每年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探亲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

第三十九条 城市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厂矿和农村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制订拥军优属服务公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户口迁入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从新年度1月起予以抚恤、补助。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和优待款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对象准确、发放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克扣和挪作它用,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接到司法部门通知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停止其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其荣誉称号和享受抚恤优待。对被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逐级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停止抚恤和优待,并收回其证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四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2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推进革命老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支持革命老区各类创业主体的设立。大力宣传、落实国家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帮助老区农民树立市场经济意识,迈开创业第一步。大力培育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参与,了解需求,排忧解难;提供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为老区各类经济主体的设立、变更、年检等提供优质服务。引导、扶持私营企业到革命老区发展,开拓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私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革命老区建基地、办工厂。

(二)支持特色产业体系建设。重点围绕茶叶、水产、食用菌等支柱产业和水果、蔬菜、竹木、药材、禽畜养殖等优势产业,大力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支持农副产品深加工,在资源优势中培育地方特色,在传统产品中筛选优势品牌,在优势行业中选择龙头企业,打造独具特色的战略产业和名牌产品,构建绿色、特色产业体系,加快革命老区主导产业的构成和发展。

(三)着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本着“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对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效益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支持其设立企业集团,鼓励、引导其通过股份公司治理参与上市融资,通过资本经营,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促其发展壮大,实现一个龙头企业带一个产业、带一批生产基地、带一方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格局。支持龙头企业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快改造传统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精加工、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推广机构的合作,走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着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合作社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组织机构,制定依法有效的章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重点引导建立合作社与农户间的长期稳定的利益联合机制,加强企业、合作社、农民的合同契约履行,使之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中快速发展。

(五)着力培育和发展新型涉农金融组织。支持发展涉农、支农、惠农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作用,为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融资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以及动产抵押、商标专业权质押贷款,探索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

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革命老区现代流通

(一)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积极培育、规范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依托革命老区资源、地域优势和县域特点,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重点投资开发专业市场,做到有主导产业和重点产品就有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与之相配套。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提升市场交易服务功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农村流通现代化。支持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机构、大型超市、商场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搭建农产品流通平台,搞活农村流通市场;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及配合相关部门通过举办会展等活动,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提高老区优质农产品的知名度。

(三)积极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引导、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从事农村经纪人活动,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开办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农村劳务培训和输出的组织;结合东革命老区农业产业特色,重点培育发展农产品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劳务经纪人、物流信息经纪人,努力打造一批有市场经济头脑的能人,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三、实施涉农商标品牌建设,增强革命老区经济发展后劲

(一)加强注册商标储备。按照“一地一品”、“一局一标”和“推荐一批、扶持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加强调研和指导,对革命老区的企业产品、特色产业产品、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优势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进行集中挖掘整理,建立待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培育库,形成商标培育梯队,并对其商标注册提供咨询、设计、申请、等“一条龙”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培育、发展品牌规划,帮助企业制定短、中、长期品牌战略,鼓励其争创知、著、驰名商标,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商标的管理和运作。引导、鼓励以革命老区农业资源为依托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在“发挥、使用、保护、传承、重点”和“调研、建议、沟通、规划、重视、运作、规范、发展”上继续做大规模、做强实力,做响一批富有东革命老区特色和传统名称的“农字号”商标品牌,变资源优势为品牌优势。

(三)强化商标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协助农业企业解决名称权、商标权纠纷,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益,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推广“订单农业”,推进革命老区现代农业发展

(一)引导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加强合同指导服务,为企业与农户双方提供事前咨询、事中监督、事后走访、诚信引导等服务;积极探索、推广“公司+基地+农村经纪人+农户”的运行经营模式,从规范订单合同入手,推广使用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农业商品化、契约化、产业化水平,促进革命老区“订单农业”的发展。

(二)加强对农业订单的跟踪监管。引导农业订单的签约双方通过风险控制的措施对合同订单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及时调解合同纠纷。加大合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防止损农、坑农事件发生。

(三)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大对各涉农主体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信用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制道德观念等方面的引导、培训,在大力发展与完善订单农业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农户以产销连接为纽带,以服务连接为桥梁,以利益连接为核心,以机制连接为保障,采取建立风险基金、最低保护价收购、开展二次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起更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利益共享。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严把老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查处老区内主导农产品如银耳薰磺、大黄鱼注水、海带掺沙、茶叶农残超标等违法案件。

(二)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食品批发企业中全面推行电子台帐,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农产品质量监测,抓好食品安全有关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积极开展“红盾护农”活动,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大案件,切实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四大类农资商品的监管,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追根溯源,坚决、快速、严厉地予以查处。

(四)强化消费维权工作。充分利用“一会两站”和申诉举报网络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作用,引导老区农民针对消费需求新增长点及国家惠农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定期消费警示,解答消费咨询,受理申诉举报,和解消费纠纷,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就近申诉投诉。特别要快捷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安全、农资质量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及时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依法保护老区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3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樟坑老区果农收入大增

平远县河头镇樟坑村把发展山区经济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干部带头,全民动手,加快了山区经济的发展。樟坑村现有16个村民小组,1300多人,耕地面积1000多亩,是个人多田少的偏僻山区。该村利用山坡窝地,大力发展周期短、易管理、收成高、效益好的三华李、生姜、苗竹、枇杷、香蕉等种植。如今,该村85%的农户靠种果摆脱了贫困,预计今年林果收入将比去年增加5万多元。 (吴开仁?杨健书)

省老促会顾问曾洪到兴宁调研考察革命历史遗址

5月15日,省老促会顾问曾洪来到兴宁,深入到宁新街道办、叶塘镇、刁坊镇、坭陂镇等地,考察调研当地革命历史遗址情况,并参观了兴宁地下党领导人、县中心区委书记温华和起义将领李振将军的故居。曾洪认为,兴宁市老促会和党史研究室对革命历史遗址工作高度重视,上报了88处革命历史遗址,居梅州市各县区之首。他指出,要及时抢救保护维修好革命历史遗址,发挥和利用红色遗址,教育青少年发扬革命传统,传承苏区精神。?? ?(特约记者?钟华柱?刘 光)

坪山400群众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党工委组织石井人民医院医生、护士一行19人,到大埔县大东镇坪山村开展义诊活动。此次活动共有400多名群众享受了免费医疗服务。据了解,石井街道自对口帮扶坪山村以来,石井人民医院医疗队先后2次到该村开展义诊活动,给群众免费看病,并免费发放药物,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

(宋剑锋)

近日,平远县东石镇中心小学组织150多位学生到该县红色文物旅游景点毓秀书院参观,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该书院为大革命时期第一个中共平远县委和苏维埃政府所在地,现陈列着全县的革命史料、图片和实物。(林?东)

大埔获省“双拥模范县”荣誉称号

最近,在省双拥模范城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上,大埔苏区县获得省“双拥摸范县”荣誉称号。据了解,近年来,该县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以创建省“双拥”模范县活动,为当地驻军部队办了很多好事、实事;军队拥政爱民力度也很大,完成了许多紧、难、险、重任务,有效支援了该县各项事业建设,为该县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苏区提供了坚强保障。??????? ?? (刘建明)

阳江

市老促会力促濒危革命遗址的抢救维护

近日,阳江市老促会领导杨大欣、关则敬、林恩葆来到阳东县,与县委书记王作雄、县老促会领导杨志慧、余天胜一起,商谈抢救维修中共阳江县委旧址许氏宗祠事宜。对老领导提出的要维护好许氏宗祠这一珍贵的红色遗产和在丹载村果园里建一座抗战时期的革命纪念碑亭的建议,王作雄书记当即拍板同意,并承诺准备年内着手筹措资金,安排规划,将纪念碑亭建成一座革命传统教育与旅游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功能齐全的现代化设施。 (特约记者?谢汝羡)

韶关

南雄老区脱贫率达99.92%

5月9日,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紫玲一行来到革命老区南雄市视察调研扶贫“双到”工作,并对南雄的扶贫“双到”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据介绍,南雄有省核定的贫困村45个,贫困户4460户,贫困人口16326人。截止到目前,累计投入帮扶资金18653万元,2011年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7223元;有劳动能力的3931户贫困户中,实现脱贫的有3928户,脱贫率达99.92%。??? ?(特约记者?肖 锋)

曲江区抢救国家重点档案

最近,曲江区档案馆组织人力开展馆藏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计划2个月内完成。据了解,该区档案馆馆藏档案3万多卷,其中1600多卷属民国时期珍贵档案资料,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档案保护范围。此次抢救工作一是对珍贵档案进行分批消毒;二是对重点档案进行重新整理装盒;三是组织专业人员对破损档案进行裱糊,还原面目;四是在档案库房安装专柜、视频监控和防火设施,确保国家重点档案的安全。

(特约记者?邓国柱?刘运忠)

为改善乡村学校图书馆条件,韶关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市创文办等单位发起“韶关乡村百校图书工程”活动,得到穗港澳和韶关市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响应。到目前为止,已募集到捐款750万元。图为韶关市关工委以“爱心扶贫助学基金”名义捐赠5万元,用实际行动支持乡村百校图书工程建设。 (肖志雄)

汕尾

汕尾城区举行烈士后裔助学金发放座谈会

最近,汕尾城区举行了烈士后裔助学金发放座谈会,汕尾市老促会副会长林来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建新、区老促会会长吕子春,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受助学生、家长等共110人参加了座谈会。会上,林来水、吕子春勉励烈士后裔继承先烈遗志,好好学习,将来报效祖国和人民。据了解,汕尾城区老促会近10多年来坚持发放烈士后裔助学金,受助学生有764人次,受助金额达38万元。??? ?(孙爱群)

陆河开通手机短信举报平台

5月16日,陆河县手机短信举报平台正式开通。该平台的开通,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安全、保密的举报渠道,举报人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等手机平台,编辑短信发送至指定邮箱,就可以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举报信息。(朱少镇)

湛江

雷州潭典村民守护“海鸟天堂”

雷州市英利镇潭典村村前有一片逾2000亩的红树林,绵延10多公里,常年吸引着成千上万的海鸟到这里栖息、繁殖,使这里成了“海鸟天堂”,成了部级自然生态保护林。近年来,为更好地保护生态,该村制订了保护红树林的乡规民约,严禁村民在海滩涂上开发虾塘,捕捉海鸟、蟹、沙虫等易引发毁坏红树林的行为。村民们还自发成立看护红树林巡逻组,时刻守护着这片红树林。?????????? ? (罗 成)

肇庆

“苗圃行动”在怀集

日前,“苗圃行动”佛山义工团组织市蓓蕾幼儿园一行100多人远赴怀集县,在该县三所小学开展“手牵手,传递爱”联谊扶贫助学活动。据悉,“苗圃行动”佛山义工团是由一群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的扶贫助学团体。近年来,他们在怀集县10多个乡镇开展扶贫济困、兴教助学活动,为福利院、特困家庭、贫困学生和多间学校提供款物总价值30多万元。图为“苗圃行动”佛山义工团的小成员在大梨小学种下爱心树。

(孔志毅?谭学华?谢咏华)

怀集70多名孤贫学生获助

日前,佛山市生态学会100多人来到怀集县开展“大爱随行·暨2012年贫困家庭助学探访”活动 ,为该县梁村、大岗等镇的70多名孤贫学生每人送上800元的资助金。据悉,佛山生态学会资助的贫困学生,将以家庭结对的方式每年互为走访,每人每年资助1600元,今后还根据各个家庭困难情况分别给予经济或物资支持,直至他们在校读书毕业。(特约记者 谭扬汉 蔡 成)

河源

紫金首个电子书屋落户中山中学

日前,紫金中坝镇中山中学举行了“博爱电子书屋”剪彩仪式。该书屋是在省红十字会牵线搭桥下,由广东省立晖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跃晖先生捐建的紫金县首个电子书屋。据悉,该书屋取名“博爱电子书屋”,是为了弘扬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博爱、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思想,进一步擦亮中坝镇中山文化品牌。 ?(林桂英?刘俊锋)

江门

鹤山企业家情牵老区学子

近日,鹤山市址山镇举行了第十期庄辉助学金发放仪式,向100名老区学子发放了9万元助学金。据悉,1999年落户址山老区镇的依文森卫浴有限公司是鹤山知名出口企业。公司董事长、成功企业家庄辉先生,关注老区人民的疾苦,不忘回报社会,2007年设立庄辉助学金,向址山籍的困难家庭学生发放助学金。迄今,累计捐助86万多元,受惠学生有942人次。

(特约记者?何 翔?黄艳君)

湖北

老促会继续为老区发展出谋献策

近日,湖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省扶贫基金会)三届六次理事会在武昌召开。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希望各级老促会(扶贫基金会),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党和政府拓展壮大社会扶贫力量,积极为老区贫困地区新一轮发展出谋献策。据悉,仅2011年,省市县三级老区促进会共撰写老区建设调研报告128篇,募集扶贫基金6935万元,引进项目资金上亿元。 (陈会君)

甘肃

万亩党参种植拓宽富民路

今年,漳县马泉乡与甘肃伊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种植党参1万亩、育苗2000亩的药材订购合同,并实行每公斤20元的最低保护价,让全乡1189户计生协会会员户吃上了“定心丸”。目前,1万亩党参和2000亩育苗已全部种植结束,仅此一项,全乡人均收入可达到1000元左右。据了解,该乡还邀请甘农大学教授和伊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举办党参种植培训班6期,为党参种植户提供各环节的技术指导与培训。(何环璟)

浙江

宁波鄞州设专项资金普惠151个革命老区村

5月22日,宁波鄞州出台了革命老区村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今年鄞州安排500万元革命老区村扶持专项资金,按照“专项使用、体现普惠、突出重点、规范运作”的原则,给予全区151个老区村各2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其中43个区级欠发达村的老区村分别再增加3万元资金补助;对革命老区镇乡、老区村革命史迹陈列馆(室)建设和生活困难的“三老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据了解,鄞州是全国19个抗日革命根据地之一浙东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上级政府批准,鄞州共有革命老区镇乡12个,革命老区村151个。

(俞珠飞)

山西

10年在老区建设100条红色小流域

第4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红色旅游 革命老区 经济发展 对策

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所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及其载体,包括重要的革命纪念地、纪念物、标志物等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红色旅游,主要是指以红色资源为载体,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全国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100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是红色旅游开发的重点。

革命老区红色旅游资源分布

由于历史的原因,红色旅游资源大多分布在省区交界地带,区位偏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是这些地区的共性。在12个红色旅游重点区中,除了京津和上海等局部地区外,其余大多分布在革命老区(见表1),革命老区是红色资源的富集区。

革命老区80%位于山区和丘陵,大多交通不便,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老区生态环境优越,传统民俗文化得到较好的保留,再加上相当一部分红色旅游目的地或红色景区(点)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少数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和红色旅游资源可以相得益彰。WWW.133229.cOm

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的现实意义

在处理老少边穷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关系中,红色旅游不失为一种好方式。各类世界组织都关注贫困问题,“减贫旅游”(ppt)的概念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就是用旅游的办法来减轻贫困,使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得到改善,文化、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增加革命老区人民就业。旅游业是综合性、关联性极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旅游业将推动革命老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一些旅游专家认为,在我国,每接待20名国外游客,就可为我国创造一个就业机会,每接待150名国内游客,也为地方创造一个就业机会。例如在井冈山,红色旅游开发使茨坪镇吸纳就业人口近6000人。

增加革命老区人民收入。 只要利益分配得当,旅游开发完全可以给景区内的农民带来较大的经济收入。如河北嶂石岩景区,由于旅游业的开发,1995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就已经达到3000多元,周围乡村农民达到1600多元,比景区开发前增加了10余倍和6~7倍。井冈山小井村,村民们原来人均年收入不过300元,现在家家户户开农家乐旅游餐馆,销售土特产、旅游工艺品等,人均年收入5000多元。在井冈山山下的泰和县桥头乡,当地农民发挥毗邻井冈山的优势,办起了度假村,年纳税额达30余万元。

开阔老区农民视野,提高农民素质。农业是相对封闭的产业,与外界的物质交流、人员交流以及信息交流相对较少。随着红色旅游的开展,外地游客的涌入,革命老区的农民得以和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打交道,可以促进农民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精神面貌的改观。

促进老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发展红色旅游,首先要大力改善旅游目的地的可进入性、对外联系的便捷性以及住宿、游览的舒适度。通过基础设施和服务接待设施的建设,可以将老区的历史、文化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吸引发达地区的投资,带动商贸服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培育老区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例如为了大力发展井冈山的红色旅游,江西新修了井冈山机场,使老区对外交通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

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的策略

革命老区具有发展红色旅游的良好条件,也有通过发展红色旅游促进老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可采取如下策略:

(一)多种渠道筹资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老区基础设施落后,各景区之间道路级别低,给旅游带来诸多不便;接待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例如“红色故都”瑞金的全市酒店床位只有2200张,显然不能满足游客需要。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弱,需要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一方面,老区需要力争国家在规划、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扶持。通过精心包装一批红色旅游建设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红色旅游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获得红色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的支持;另一方面,红色旅游所需资金比较大,老区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市场手段,通过招商引资,从各种资本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金,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红色旅游投资新格局。江西省吉安市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截至2005年上半年,吉安签约旅游招商项目38个,签约金额26.7亿元,建设项目包括“毛泽东祖籍地游览苑”、井冈山大井领袖峰景区、井冈山荆竹山景区等。

(二)注重多旅游产品的组合

产品组合可以实现捆绑经营,共享客源市场;可以满足游客多样化的旅游需求;可以延长产品链,延长游客停留时间,增加游客消费。红色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可以和多种形式的旅游产品相结合。革命老区具有比较优越的生态环境、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红色旅游产品和这些资源形成的旅游产品都可以组合。一是“红红”组合,就是相邻的革命老区或主题相关的红色旅游目的地组合在一起,例如井冈山—瑞金—古田的“共和国寻根之旅”,瑞金—遵义-大渡河-延安的“重走红军长征之旅”都能成为很好的红色旅游产品;二是“红绿”组合,即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组合;三是“红古”组合,红色旅游与革命老区历史文化旅游以及古迹古遗址旅游组合,例如徐州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和两汉文化旅游的组合就是成功的一例;四为“红土”组合,即老区红色旅游和民俗文化旅游组合;五是“红彩”组合,即红色旅游产品和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旅游产品组合。例如贵州用“一条长征红线,穿起一个多彩贵州”,使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和少数民族风情游相映生辉,取得了巨大成功,2004年,全省接待国内游客2480多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67.6亿元。

(三)活化红色旅游产品

革命老区游艺设备、娱乐设施本来就相对比较缺乏,再加上相当一部分红色旅游景区在经营上还停留在简单的遗址参观、图片和物品展示阶段,旅游者以参观为主,缺少参与性、互动性和娱乐性,游客的游览兴趣很难被调动起来。另外,一些红色旅游景区所表现的革命主题和内容存在雷同现象,例如在江西和湖南有多处毛泽东同志的故居、在江苏徐州和安徽淮北有多个景点都和淮海战役有关,主题和展示内容的雷同会影响游客的游览兴趣,容易导致游客的“审美疲劳”。

从本质上来说,旅游是个人旨在满足各种心理欲求所进行的休闲体验活动。在体验经济已现端倪的背景下,传统说教式的政治教育参观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的需求,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活化旅游产品。一是改革、提升陈列馆解说方式。运用高科技的声光电等演示方式,实现静态展览与动态演示相结合,让游客有身临其境之感,提高游客的游览兴趣;二是创作特色性强、旋律优美的红色歌曲,编排经典的红色旅游文艺节目,在重点的红色旅游景区景点举行文艺表演,用舞台艺术,肢体语言现场展现红色旅游资源的内涵;三是因地制宜地增加游客参与性的游览项目,例如模拟地道战、地雷战、麻雀战等战争场景,策划穿插、侦察、探险、排雷、冲锋等情景参与项目,让游客特别是青少年在参与中接受磨砺和教育;四是创建革命生活体验旅游区,在有条件的红色旅游区,创建再现当年生活场景的旅游区,例如在瑞金和延安创建再现苏维埃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生活场景的旅游区,游客在这样的旅游区内模拟、再现和体验革命年代火热的生活。

(四)加强旅游目的地营销

老区的景区建设要提高到目的地建设的层次,孤立的若干红色旅游景区的发展不能带动老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只有把老区作为整体的旅游目的地进行建设和营销,红色旅游才能发挥带动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红色旅游目的地之所以有营销的必要,一方面因为各地红色旅游目的地存在竞争,另一方面当前信息渠道众多,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的接受能力有差异。红色旅游的营销方法很多。一是电子商务。国外的旅游目的地,90%都有网站,我国也有30%至40%的比例,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在增加,电子商务是未来几年目的地营销中最重要的方法。二是软营销。例如参加旅游博览会、展销会,举办红色旅游论坛等。三是组合营销。比如红色旅游和会议旅游、修学旅游以及奖励旅游组合营销。

(五)重视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

减贫旅游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让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决策并得到好处。当地老百姓从旅游发展中受益,红色旅游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引导、鼓励农民开办家庭旅馆,引导农民开发、加工地方土特产,培训农民从事旅游服务业的技能等都可以帮助老区人民加入红色旅游的发展中来。

(六)加强旅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老区的教育水平比较落后,旅游人才匮乏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例如,江西赣州红色旅游资源富集的六县(市)(包括瑞金)有各类旅游从业人员约2000人,但从业人员总体学历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仅占20%,受过正规旅游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不到10%,尤其是导游及管理人员紧缺。老区红色旅游应尽快解决配备和增加高素质研究和讲解人员的问题,也可借鉴大连推出的“银发导游”的做法,在老区组织一些当地的离退休干部和老红军作为导游或讲解员,以提升红色旅游的效果。同时,对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当地居民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红色旅游业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必虎,余青主编.红色旅游开发管理与营销[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5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我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应根据拥军优属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每年1月和8月定为国防教育宣传月。各地各单位应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在国防教育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条件时举办军地共同参与的国防和双拥知识竞赛等活动。

(二)闻单位开设固定的国防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对军事和国防知识、双拥法规、双拥典型事迹的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三)建设部门负责在城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设立一批永久性的双拥标语;各乡镇,城南、城北街道办事处,至少设立一块以上永久性双拥标语牌,对双拥标语免收各种费用。

(四)教育部门要把国防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德育教学计划,设置国防知识课程,对学生进行国防地位、国防历史、国防精神、国防科技、国防常识等方面的教育;有条件的中学要结合实际进行军训,并不断完善军训制度,丰富内容,提高质量。

第四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

(一)农村入伍的不低于上年农村人均年纯收入的70%;

(二)非农业户籍入伍的,不低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

(三)城镇在职职工入伍的,按本人工资的70%;

前款第(一)、(二)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社会统筹解决,第(三)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发放。

在服役期间从部队考入军校的义务兵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原优待金待遇。

从地方直接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从事文艺体育专业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不享受优待金待遇。

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视困难大小,再给予优待。

义务兵在海边防艰苦地区服役的以及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

第五条按照社会平衡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区为单位社会统筹优待金。

第六条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原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按下列规定减免法定范围内农民应承担的义务:

(一)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和特等、壹等革命伤残军人,其义务全免;

(二)现役军人不计入家庭人口承担法定义务;

(三)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免去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八条退出现役的特、壹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分散供养的由原征集地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本人要求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并为其配偶及十六岁以下子女办理随迁手续(农业户可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就业手续。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统一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接受安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保护革命伤残军人和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优给予妥善安置,不许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生活。

第九条在乡红军老战士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医药费不得定额包干,应据实报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也不得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部位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按渝府办发[1999]5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接受转业退伍军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不少于二年的适应期;在企业实行兼并和裁员时,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就岗。

第十二条对靠国家抚恤、定补维持生活的孤老优抚对象和特等、壹等伤残军人租住公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其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管理、销售以及办理工商执照、开发军地两用人才、劳务输出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以工龄为条件调整工资级别、评定技术职称和等级时,应将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厂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士官家属住房困难,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房改规定应发的住房补贴优先安排,保证足额到位;属企业单位的,可按双职工优先参加集资建房;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房产部门从腾出来的公房中优先安排和调整。优抚对象自购住房,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手续。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家属和在乡复员军人,需自建住房的,当地乡(镇)办应优先批给宅基地;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应视情减免费用和组织帮工、帮料。

第十六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照顾解决一人“农转非”指标;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解决就业;家居城镇的烈属符合就业条件的,政府也应优先安排他们就业。

第十七条凡国家政策规定照顾安置就业的烈属子女和特、壹等伤残军人随迁农转非安排就业的配偶、子女免交就业集资费。

第十八条对已经就业的军人配偶原则上不让其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而下岗和因企业停工、停产而待岗的军人配偶,由政府每月发给其130元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对当年安置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用人单位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企业启动资金”等费用。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待业安置期间每月发130元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一条工商税务部门应当为从事以劳养武经营活动的人武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粮食部门应当优先及时保证驻区部队粮油供应。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优先为驻区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子女解决就业、入学、入托等问题。接受安置的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或拖延安置。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大力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全区人民群众自觉爱护军事设施,遵守部队营区有关规定,维护部队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革命烈士子女、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加分优待手续。革命烈士子女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需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享受优先待遇,并免交托杂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教育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军人配偶调入本区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二十四条有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休假按军队规定执行,每年休假一次,时间一个月,在规定的探亲休假时间内,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评先和调资、晋级,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车(船)票费。

第二十五条厂矿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未随军军官、士官配偶的工种班次,哺乳期间尽量照顾其上白天班,并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农村各乡(镇)村对孤老优抚对象应当收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应当组织党员干部建立扶优脱贫结队联系户制度,帮其脱贫。对缺劳力的优抚对象应当组织民兵、共青、妇联、武装等人员帮助抢收抢种,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二十六条区设立拥军优属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七条对区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荣立二等以上功勋者,退伍后由安置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并优先照顾个人志愿;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由乡镇(办)奖励1000元、500元、100元。

第二十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持本区户口的,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二)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算;

第6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一、基本情况

××县扶贫办是××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设从事扶贫开发日常工作部门。2002年5月批准成立,正科级,核定编制5名,科级领导3名。

近两年来,县扶贫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优化软环境建设、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公平透明、廉洁高效、文明服务、利民便民”为目标,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不断促进全县扶贫事业向前发展。

二、社会评价内容的落实情况

(一)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县县级部门(单位)2009年度社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县扶贫办于2009年9月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了本单位的职能职责、法规制度、办事流程、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等,公布了科级领导和各科室的职能职责和电话号码。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公布了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服务事项在线查询等相关的内容,开通了96128专线查询电话和网络在线查询,确保社会各界和贫困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党员干部职工树立“人人参与扶贫、个个关心扶贫”的观念,结合岗位实际思考,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党员干部职工按照要求落实服务承诺,用心、用情、用力地开展工作,改善了服务态度,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了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强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县扶贫办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各科室规范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办事指南,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扶贫办向社会公示的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分清职责,做到工作不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攻坚克难,扶贫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扶贫办的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县扶贫系统认真落实省、市扶贫会议精神,以“千村扶贫、百村整体推进”、“整乡推进”扶贫开发为总抓手,积极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构建了大投入、大整合、大参与的“大扶贫”工作格局,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千村扶贫,百村整体推进”行动

(1)第一批“866”工程顺利通过市县检查验收

2007年6月以来,我县在12个贫困村委会的80个贫困自然村全力实施“千村扶贫、百村整体推进”“866”工程建设。2009年1月上旬,市委、政府组织了近100人的庞大的市级考核验收组,对第一批12个村逐一进行严格考核验收。验收结果显示:第一批实施“866”工程的12个村委会,考核为优秀的有11个村,优良的1个村。通过“866”工程的实施,使贫困村经济得到发展,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不断加强,群众得到实惠,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干部作风明显转变,干群关系显著改善。全县12个贫困行政村、80个贫困自然村,户“八有”、自然村“六有”、行政村“六有”的目标全面实现,贫困人口的整体生产生活水平向前跨越了15-20年。

(2)第二批“866”工程的推进情况

第二批16个村委会规划总投资12676.36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1600万元,县级财政资金1600万元,部门整合资金2310.4万元,挂钩单位、企业帮扶资金957万元,群众投工投料投资6208.96万元。自去年10月以来,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团结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各项目村通过精心组织,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迅速掀起第二批“866”工程建设热潮,各类项目建设快速推进,截止8月底,户“八有”、自然村“六有”和行政村“六有”分别完成计划的98%、100%和95%。目前工程已进入扫尾、巩固、完善、提升阶段,各项目村全面进行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启动实施“整乡推进”扶贫开发

2009年全县“整乡推进”建设涉及召夸镇1个乡镇,10个村委会(含板桥镇5个村委会),12554户,46171人。目前已完成前期调查摸底及项目规划工作,县级已对各村项目规划进行评审,待上报市级评审批复后,及时组织建设。

实施“整乡推进”的方法措施,一是继续坚持“政府大投入、项目大集中、资金大整合、企业大帮扶、社会大参与”,集中搞好项目资金整合,形成更大的整合格局。二是进一步搞好人力资源的统筹,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包村,年轻干部驻村担任乡(镇)副职,促进干部真抓实干,形成合力。三是发动好、引导好、组织好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投资投劳的主体。四是进一步完善对各级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

(4)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项扶贫开发工作进展顺利

1.整村推进省级重点村建设。2009年省级“整村推进”重点村36个,投入省级财政扶贫资金540万元。截止目前,各类项目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

2.小额信贷扶贫。积极争取省级小额扶贫到户贷款2700万元、项目贴息贷款500万元。全县2009年回收了2008年发放的8000万元小额扶贫贷款,组织发放2009年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1亿元,主要扶持发展各地发展前景好的种、养、加项目,以及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的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增收致富产业群,带动农民脱贫增收致富。

3.易地扶贫。今年5月,积极争取省级易地扶贫项目转移安置35户150人,省级补助资金75万元。目前,项目已启动实施,预计2010年9月底接受省市的检查验收。此外,2008年度全县易地转移安置123户544人,项目实施已通过县级检查验收,准备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

4.革命老区建设。争取省下达革命老区扶贫资金20万元。项目资金已下达到项目村,项目资金将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解决革命老区最薄弱、老区人民最期盼的问题”,“对革命贡献大的地方优先扶持,对贫困程度深的村寨给予优先照顾”的要求,用在特殊问题、特殊领域、特殊人群、突出问题的环节和解决上,使革命老区贫困问题得到根本缓解,有效推动革命老区开发建设。

(5)加强扶贫队伍建设,加大扶贫责任落实力度

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围绕打造“现代扶贫、开放扶贫、阳光扶贫、活力扶贫”的目标,做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头脑武装上下功夫;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观念更新上下功夫;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工作推进上下功夫;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班子建设上下功夫,着力完善扶贫部门管理职能,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在服务大局中实现扶贫事业科学发展,以高效的执行力推动扶贫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四)健全机制,做到廉洁自律

在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认真落实省市《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了管好、用活每一笔扶贫资金。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严格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每一笔资金的拨付实行三级审批制,即先由项目村写出资金使用说明及投向,报挂职扶贫干部、乡镇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乡镇长审查签字后,最后报县扶贫办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拨付。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上,我们牢固树立扶贫资金是高压线,做到不贪、不占、不挪作它用,精打细算,把每一笔有限的资金用在项目上、用在关键处,用在刀刃上,真真发挥扶贫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全县贫困面大。近年来,我县贫困地区贫穷落后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贫困差距越来越大、贫困程度深的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这些贫困人口呈“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状态,遍布全县11个乡镇(场)。全县贫困面仍然较大,脱贫致富、建设新农村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是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学习交流的时间还不够多,拓展范围还不够宽。

三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理解还不够全面,思考还不够深入。

四是贫困地区干部群众思脱贫、盼发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扶贫项目资金远远满足不了贫困地区群众的愿望。

四、下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切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地开展“回头看”,把集中性的学习实践活动与经常性的深入贯彻落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和落实学习实践活动中制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以科学发展推动我县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实现全县扶贫工作新跨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抓好“866”工程建设。进一步充分发动群众、突出项目建设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项目及资金监管力度、重视资金筹集和总结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第二批“866”工程建设进程,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866”目标。

(二)全力抓好“整乡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认真组织实施1个镇(召夸镇)、10个村委会“整乡推进”各项工作,抓好“8666”工程建设。

(三)抓好省级36个村的整村推进项目建设,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各类建设项目。

(四)抓好项目信贷扶贫。组织好、指导好云南省蕻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

(五)抓好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全力做好1亿元小额到户贷款项目,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积极稳妥回收;积极争取逐年扩大信贷资金规模,加大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优势产业,利用小额信贷着力推进产业化扶贫,在贫困地区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群众增收。

(六)抓好易地扶贫。积极稳妥地推进易地扶贫开发,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150人易地搬迁工程建设,使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群众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确保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尽快能致富”。

第7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各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长远的大事,对企业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和基金积累率等问题,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统筹,但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一、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劳动部负责推动。国家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劳动部要积极给予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求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个人缴费的比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左右进入个人帐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度过本地区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现行的统筹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覆盖面等措施,力求统筹费率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1%左右。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左右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确保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余命按月计发。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一)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额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少数职工按第(三)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条计发的金额,可改按第(二)条计发。

(四)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并在税前列支。

职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始,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手册和个人帐户由所在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职工本人保管。职工离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2.企业缴费中,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还应当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比例。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内调动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25%计发,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2.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及企业缴费每满1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0%~1.4%计发,具体系数由当地政府确定。

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按月计发。

3.个人帐户养老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职工符合离退休条件离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逐年增加,逐步冲减基本养老金中保留的各种补贴,以至缴费性养老金。逐步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理水平。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一次付清。

(三)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8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我就我镇农村“厕所革命”动员会以来所做工作做个简要汇报,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区农业局的关系指导下,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务实工作 ,工作中注重五个“强化”,顺利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我镇**村作为全区厕所革命先行试点村,筹备迎接了全市城乡人居环境现场会。

(一)强化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

领导重视是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区农村“厕所革命”试点工作会后,迅速成立以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办公室、村两委的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召开镇党委会制定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制发《**镇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实施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镇村干部大会,具体安排部署农村厕所革命工作。

(二)强化基础摸排,注重宣传引导

做好基础摸排是工作开展的前提。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1)摸清底数基数。各村通过广播、入户走访、结合脱贫攻坚坝坝会等方式积极征求群众厕改意愿,汇总统计30个村改厕总户数、不纳入改厕总户数、已达标户数、公厕底数、需改户数情况。截至8月下旬,全镇农村厕所总户数***户,需改厕户数共***户,需建农村公厕5个。**村作为整村先行先试村,村总户数***户,确需改造**户。****等其余4个村进行整村推进无公害化厕所新(改)建***户,整村推进村将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其余村计划2020年内完成。

(2)宣传改厕政策宣传。组织召开本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户主会,作好相关政策宣传。坚持“两出两送”原则,注重调动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农户出厕屋和挖化粪池及杂务劳力,按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户均***元的标准和“沼改厕”建设户均***元的标准,政府出蹲便器、水箱(有水源的)、厕屋地坪、粪坑盖板、排气管、三格化粪池、排污管(不超过8米)实物据实补贴,出技术指导,通过宣传,群众对农村厕改工作参与积极性较高,有强烈改厕意愿。

(3)梳理改厕工作流程。按照“区统筹、镇负责、村组织、户自建”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农户自愿申请,自主建设或委托村委会选择施工队伍统一组织建设,施工队伍(公司)、设备提供商选择可按照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

(三)强化工作结合,注重分类推进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是工作的方法。要注重科学谋划,妥善处理不同问题。

(1)注重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根据农户现有厕所地形、建筑等条件,创新工作模式,细化指标,按缺啥补啥,不重复提供设施总体原则分类进行专业新(改)建,并符合技术要求,做到基础信息台账表一户一表,施工方案一户一册,确保室内有标准便器、基本无臭,农户适时清出粪便并进行无害处理,确保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

(2)注重因地制宜改建。按尽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求,根据各户具体情况,采取利用现有沼气池、新建三格化粪池、砖砌三格化粪池等不同方式,进行厕所无害化改造,分类施策,今年将进行沼改厕**户,一体化三格化粪污***户,砖砌化粪污***户,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户。

(3)注重联户无害化厕所建设。对3户以上10户以下相对集中户用厕所改造,采取联户建设无害化厕所,即将各户卫生厕所经过沉淀池(原老粪坑)通过管道相连集中进入大型三格化粪池进行处置,处理后的粪污应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能够直接用于农业施肥等资源化利用。目前,在***村已联户*立方化粪池1户。

(四)强化过程监管,注重质量监督

工程监管的工作推进的核心。要主动回应群众关心关切,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工作质量、安全和进度。

(1)严格公示公开。按照三重一大的工作要求,要求村两委对资金使用,施工队确定等相关事宜必须召开村两委会会议通过,并要求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建设情况、中省“厕所革命”专项资金建设任务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2)严格建设管理。引入群众参与,镇、村一道定期对工程的形象进度、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村干部、农户、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确保按要求规范施工。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分项目、分类别做好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对标对表补短板,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3)严格结果验收。按照“村初验、镇复核、区抽检”的方式组织竣工验收,村上按照改厕台账逐户进行初验,完成后上报乡镇组织进行复核,再报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抽查验收。验收完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验收和区级抽查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五)强化工作保障,注重监督考核

相关保障是推进工作的动力。为顺利推进工作开展,镇党委政府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支持保障,为工作开展营造良性的工作氛围。

(1)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今年已为5个村争取上级资金***万元,其中,中央改厕资金***万元,省级资金**万元,一事一议资金***万元。为解决试点村***村工作前期经费,镇先期垫付资金**万元,解决工作急需,撬动了工作的推进。

(2)强化专业建设和培养。镇党委政府要求今年整村推进村均要建立一支或多支有实力、有信誉、敢担当的强有力施工队伍。并在区农业农村局的带领下,赴**、***等先行先试地区学习培训,提高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强化施工队伍工作责任心,明确将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情况,待资金下达后是否优先安排拨付工程资金。

(3)强化督导考核。镇党委政府将每半月召开一次专题会,专门听取工作的推进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对各村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各村工作积极性,并将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与绩效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镇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但工作推进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实给大家报告,大家可引以为戒。

(1)经费控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前期,***村在先行先试过程中,采购物资设备时候,由于没有可参考价格,三格式化f粪池价格为***元/个,加之个别老百姓有几个厕所,均给做了,导致成本增高,户均超过****元。

(2)个别老百姓积极性还不高。个别老百姓存在等靠要和袖手旁观的思想,镇村干部急,群众不急。个别老百姓责任心不强,在挖化粪池土坑过程中不到位,需要劳务队伍重新挖掘,耽搁工程进度和增加工程造价。个别老百姓要求太高,什么都想达到符合自己愿望。

三、工作建议

(1)强化宣传发动。要讲清讲明目的意义,补助标准,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树立主人翁责任意识,自觉参与到工作中来。

(2)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现在区级已经明确厕所革命补助标准,经费十分紧张,务必压缩不必要支出,确保刚性支出,杜绝摆摊子。要对资金使用工程中,收集整理好各项工程资料,加强资金使用的公开公示,确保经得起日后审计审查。

(3)强化质量管控。要加强质量管控,避免面子工程,豆腐渣工程,好事没办好,实事没办实,老百姓不满意,四处投诉。

第9篇: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