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精选(九篇)

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

第1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一、工作

整治活动,对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章,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强化工地源头管理,监管、严把审批关,督促工地强化内部管理,市容环卫责任,工程运输行业规范发展。

二、工作措施

1、联合整治行动。各区以块为主,设卡布控的,查处一批违章车辆,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无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抛洒滴漏、车胎带泥上路等违章,城市道路整洁美观,扬尘。

2、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规定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

3、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4、年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违反工程运输安全规定、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等法律法规的扣分,对扣分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社会公示、一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输处置许可证等措施。

5、建筑垃圾安全运输管理联动工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运输,在安全隐患整改期内,暂缓发放该整改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发放该整改新增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批准该整改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6、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与全市在建工地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签约率100%,并督促工地方好市容环卫责任。

三、工作

1、摸底检查阶段(3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在建工地逐一统计,台帐。在摸底过程中下列标准检查:

(1)工地出入口硬化,有的清洗设施,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在位置公示。

(2)车辆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遮盖密封。

(3)建设或者施工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运输,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的处置。

(4)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使用未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第2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一、基本情况

1.根据招标时的地勘报告显示现场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存在。经计算,有41822 m3生活垃圾和65907m3建筑垃圾需外运。

2.通过查看现场发现确实存在生活垃圾。 

3.经施工单位反应,盈通物流10#厂房内估计有生活垃圾8000m3左右,盈通物流7#厂房以北区域约有生活垃圾7000m3,厂房周围其他区域以及25个勘测孔涉及区域约有生活垃圾6000m3。

4.控制价土石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开挖列一项清单按普通三类土综合考虑,未对生活垃圾单独列项。外运单价中未考虑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上会通过决议。

5.施工合同9.14.8条约定“本工程弃渣和土石方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指定弃土地点时,根据基础运距据实调整,基础运距综合考虑为15km。实际距离在基础运距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执行投标综合单价;超过基础运距的部分按每增1km的中标运输价格及增加公里数进行调整 。如发包人不指定弃土地点,则承包人须自行确定弃土地点,土石方装卸、运输、消纳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不予调整。”

二、施工单位诉求

中铁十一局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提出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滨海路36号垃圾中转站 。

滨海路36号垃圾中转站距离安顺车辆段8.4km,此方案只增加垃圾处理费。

增加费用:63000m3*140元/吨*1.5吨/ m3=13230000元。

方案二: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素土1:1混合运送到较远的弃土场。

施工单位实地走访了较近的弃土场,均不接收生活垃圾。目前愿意接受生活垃圾的最近弃土场距离本项目41㎞,需一层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一层素填土循环回填,此方案只增加运费。

增加费用:122637m3*2*(41-15)km*1.09元/m3*km=6951065.16元。

三、工程处提出的方案

工程处对弃土场进行了考察,并确认了41km的运距。根据施工现场和弃土场情况,对根据图纸计算的41822m3生活垃圾制订了五种处理方案,方案及费用情况如下:

方案一:将生活垃圾运送到滨海路36号垃圾中转站处理,运距8.4km。

增加处理费41822m3*140元/吨*1.5吨/m3=8782620元

方案二:将生活垃圾送到小涧西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场处理,运距41km。

增加垃圾处理费41822m3*80元/吨*1.5吨/m3 =5018640元。

增加运费41822m3*(41-15)km*1.09元/m3*km=1185235.48元。

共增加费用6203875.48元。

方案三: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与素土按1:1的比例运送至41km外弃土场。

增加运费107729m3*2*(41-15)km*1.09元/m3*km=6106079.72元。

方案四:只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运至41km外弃土场

增加运费107729 m3*(41-15)km*1.09元/m3*km=3053039.86元。

方案五:将生活垃圾与土石方按1:1的比例运至41km外弃土场。

增加运费41822 m3*2*(41-15)km*1.09元/m3*km=2370470.96元。

四、工作建议

鉴于控制价中未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当前较为严峻的环保形势,建议如下:

1.建议按方案五将生活垃圾与土石方按1:1混合后运至41km外弃土场,生活垃圾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地勘报告计算,超出基准运距的部分根据合同9.14.8条及中标价格执行。

第3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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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执照、工程计划文件、图纸或拆除方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四)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土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第七条县城管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第九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持承运合同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方可组织实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和消纳场地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路线、数量或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县城管办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准运证》。《许可证》、《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载运物,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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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公路沿线、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第十三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县城管办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因小型建设、拆除、修缮或装璜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社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装修或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工程完工后2日内,业主要及时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联系进行清运。

第十六条临街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或用砖砌实体围墙。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建筑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七条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因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的,须到县城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整理,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随时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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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凡有违反办法本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办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4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新农村建设中,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对旧农宅和一些构筑物的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以混凝土石块、砖、砌块废料为主,同时,也包含其他零碎建筑材料。

2建筑垃圾的处理

考虑到浙江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于建筑垃圾的低碳化处理方法在对建筑废料改造再生利用中,将废弃的混凝土石块、砖瓦和砌块等进行破碎后,代替天然粗细骨料,重新制作混凝土,有关此类方案的学术文献已十分丰富;或者将建筑垃圾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破碎到一定粒径直接应用在修复改善路面或者地基软弱层也不在少数;还有通过利用高性能的绿色材料,增加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循环率来解决建筑垃圾也是一种合理的方法构思,对即将修建的建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不适合解决已经拆除改造的旧建筑所带来的建筑垃圾。下面本文将提出以人造堆载造景来处理新农村建设所产生的主要建材垃圾。换言之,就是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将建筑垃圾通过合理简单的筛选处理之后,作为城镇园林景观主要填充物,在减少园林绿化对优质泥土的使用量的同时,间接提供垃圾堆放的理想地点。下面将从必要性和充分性两方面对该方案设想进行论证,说明该方案对减缓甚至是解决建筑垃圾、自然环境、新农村建设三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2.1堆载造景的必要性

以杭州临安市某地为例,论述堆载造景的必要性。临安市是首批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市,拥有“部级生态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但是却反映了在建设的过程中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现象,这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面貌,与城市的建设宗旨存在相悖之处。人工堆载造景的方案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主要实施步骤如下:首先将建筑垃圾作为人造土坡的基本堆积材料,代替天然土石,然后在表面覆盖土工复合材料等,以防表面覆土水土流失,最后在建筑垃圾表面覆盖一定厚度的土壤层,并种植适应力强的植被。此设想可以高效快速地处理掉大量因建设规划需要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一种表现;能够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把每一个绿化建设点作为建筑垃圾的收纳点,促进了城市绿化建设的同时,节约了因收纳建筑垃圾所需的土地;可以把建设垃圾运输到距离垃圾产生处的最近人造堆载建设点处,以减少运输建筑垃圾的距离来降低由此产生的人工物力费用;大大减少对天然粗细骨料的依赖和需求压力,一定程度上减缓因“开山采石、挖河淘沙、掘坑取土”而带来的环境破坏;在绿化生态自然景观建设的同时,把景观建设与垃圾处理合二为一,可明显减少相关处理的造价成本费用等。若将建筑垃圾堆砌在被开采严重的山坡处,按照上述原理并结合生态学知识,可以一定程度恢复此处的自然环境,或者把此举视为把建筑垃圾作为未来原料资源存储起来,等科技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可以把建筑垃圾进行广泛利用时,可考虑再次开挖综合利用。

2.2堆载造景的充分性

浙江的多山地特征决定了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当地的山体产生破坏。而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建造新建筑,而且还要考虑当地的地域文化、人文景观等各种因素,实现与当地生态和谐共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新农村住宅应因地制宜,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所以,堆载造景除了维持建筑物群与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关系,还将传统文化传承到现代文明,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有着重要的意义。堆载造景所需的建筑垃圾像混凝土石块是难分解物质,这为土坡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操作工艺相对简单,只需在进行简单分拣后进行破碎到合理粒径即可。而这恰恰适应了目前我国国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较低的现状,也为其可操作性提供了可能。如天津市最大规模的人造山,占地40万m2,利用建筑垃圾500万m3,完成“山水相绕、移步换景”的特色景观,如今垃圾山已成为天津市民游览休闲的大型公共绿地。值得注意的是,堆载前,可参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工艺,在堆积基础处,铺上由HDPE膜、GCL垫和土工布组成的防渗系统和液体导排系统,以防建筑垃圾中可能存在的有毒物质渗入土壤,造成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破坏。

2.3堆载造景的问题

目前,对于堆载造景的实施方案基本停滞于理论上,很少真正切实应用到实际中。原因可能如下:

(1)缺少相关的指导文件,发展计划纲要;

(2)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没有积极给予相关引导补助;

(3)施工单位没有针对建筑垃圾低碳化处理的行动手册;

(4)缺乏对于此方案的系统研究分析,没有足够完整的指导经验;

(5)在运用该方案时,资金费用和权责区分不清晰明朗。正确发现问题,针对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克服问题是促进本方案能够快速应用到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前提。

3建筑垃圾的认识建筑垃圾

伴随着建筑物生命周期的结束而产生,是具有周期性的。因此,对待建筑垃圾的态度不能仅停留在已经存在的建筑废料上,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辩证认识,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来达到处理建筑垃圾的间接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1)对于建设单位,可提高对绿色建材的了解与认识。积极投入对绿色建材的使用,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顾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倡导对绿色建材投入使用,是为下一轮的建筑垃圾废弃材料的可循环利用提供客观条件保证。

(2)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认真施工操作,杜绝因施工不合理或者施工设计不良造成的返工处理所带来的建筑垃圾。同时,也是禁止出现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为建筑物正常使用寿命提供保证。良好的施工工艺甚至可以延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减少建筑物生命循环周期时限,从而减少平均每年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达到控制建筑垃圾的作用。

(3)重视房屋检修与加固技术在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应用。通过检修加固,可有效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平均每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间接减少建筑垃圾的总产生量。

(4)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法规政策,加大处罚制度,提高监管力度等措施,禁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采用费用补贴、减少税收等资金扶持工作,引导形成一个以建筑垃圾为核心的产业链,带动社会不同部分良性运作,促进形成新兴市场,通过市场调节,来加大对建筑垃圾的低碳化处理热度;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把建筑垃圾的低碳化处理列为招投标中重点、强制性项目,为建筑垃圾的能够彻底处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4结语

第5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继续在全县开展以村容村貌整治和生活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活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逐步实现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构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环卫设施的配置

继续完善垃圾箱(池)、垃圾屋的配置。以村(社区)为单位,依据人口和区域面积测算,继续合理设置垃圾箱(池)、垃圾屋等环卫基础设施,同时,配置若干辆垃圾收集机动车,确保垃圾的日常清运工作。

(二)建立农村环卫设施、设备建后管养工作机制

完善各项基础台账,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立镇农村清洁工程环卫设施、设备管养机制,明确环卫设施、设备管养经费预算投入,确保我县农村清洁工程长期有效运行。

(三)完善垃圾分类及处理模式

各镇结合实际,按照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要求,选择部分美好乡村建设点启动垃圾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垃圾和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四)开展环境卫生治理

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存量垃圾按计划逐步清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杜绝生活垃圾随意焚烧、填埋现象。

1、村部保持卫生整洁,地面无杂草,无污迹,无烟蒂、无积水,无乱披乱挂,无杂物无序堆放,公厕整洁有序。农村清洁工程宣传专栏设置规范,内容及时更新。

2、自然村、中心村、居民集中点公共区域无散落垃圾或垃圾堆放,农户房前屋后无零星白色垃圾或积存垃圾堆放,农户庭院杂物堆放有序无污水流淌。

3、国(省)道、县(乡)道路和村庄道路沿线两侧无散落或积存生活垃圾,无装修、工程弃土等建筑垃圾堆放;镇辖区内的河道水域、沟(渠)、库(塘)堤坝两侧无散落或积存生活垃圾,无装修、工程弃土等建筑垃圾堆放,水面无飘浮垃圾。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清洁工程活动的宣传,把农村清洁工程与爱国卫生运动、文明镇村创建等工作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清洁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深入推进工作,引导群众增强卫生意识、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克服不文明行为习惯,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加大资金投入,拓宽筹资渠道

为确保我县农村清洁工程活动长期有效运行,鼓励各镇结合本镇实情,拓宽筹资渠道,实现投资多元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征收标准由各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确保制度、人员、经费“三落实”。

1、县财政对农村清洁工程全年综合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镇的垃圾处理费用实施补贴。

2、各镇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

3、各村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村规民约,约定农户交纳一定的保洁费。

(三)细化目标考核

第6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海口市贯彻落实2015年度____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局贯彻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垃圾处理及收运体系建设

1、颜春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

2015年我市加大力度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5.8亿元的颜春岭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进展顺利,至目前已完成投资3亿元,该项目处理规模1200吨/日,计划2016年5月建成试运行。届时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400吨/日,实现全量焚烧。

2、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项目

投资4000多万元的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经过一年时间的紧张施工,目前主体完工,设备调试进入试运行阶段,计划年底完工并通过环保验收。该项目处理规模为500吨/日,建成后使我市垃圾渗滤液处理达到国家最新的排放标准。

3、江东垃圾综合处理基地项目

该项目已立项,选址位于琼山区甲子镇国营东场内,占地571亩,投资估算为5亿元,处理规模为600吨/日的填埋场及配套设施,预留1200吨/日的焚烧厂。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书阶段,计划2016年完成前期工作,2017年动工建设,2018年建成投产。项目的建设将完善我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同时满足“十三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消纳问题。

4、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2015年,我市焚烧投入资金近亿元,建成了长流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一批小型生活垃圾收集站,采购一批垃圾收运设备,使我市垃圾收集、转运实施无缝对接,极大改善了我市生活垃圾收运水平。

(二)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我市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四个区个选择一个住宅小区、一条道路进行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来扎实有效的工作,试点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载体深入开展宣传,编印制作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手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知识宣传彩页》并发放到试点单位居民手中,各区组织专业人员120多人次,共发放分类资料28000余份;在分类收集点张贴了图文并茂的海报宣传资料;海口电视台、人民网____视窗制作了垃圾分类指导短片并在电视台、网站滚动播放;海口晚报积极配合我市垃圾分类精心策划了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各个专题、专栏深入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与普及,使广大市民初步掌握了垃圾分类的知识、方法以及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精心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对分类督导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为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市政府专门下发了《海口市城市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对四个区32名垃圾分类督导员进行了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垃圾分类类别、如何入户指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等等,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垃圾分类方式方法等,以便指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

三是集中物力、财力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分类工作健康开展。此次试点单位均选在2010年已经试点推行的住宅小区内实施,市环卫局专门为试点小区居民家庭、街道配置了家庭分类桶、分类袋等物品,共发放塑料袋250000只、居民家庭分类桶1004个、小区分类桶150个、改装桶车直运压缩车8辆。垃圾分类推动工作易于开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可取的。

四是找准分类工作的切入点,提高分类工作效率。区环卫部门采取了“量大及时收集,量小定时、定点收集”的方式在试点单位进行收集;居民将收集后的可回收物直接卖给废品回收企业,由废品回收企业再进行二次分选。餐厨垃圾打包投放在餐厨垃圾回收桶内,在现阶段市餐厨垃圾处理场未建成投产之前,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利用,待建成后再纳入统一处理。由于新的分类方法简单便捷,易于操作,便于管理,分类试点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1)海口市垃圾填埋场。海口市垃圾处理场于1998年开始建设,总投资16892万元人民币,设计日处理垃圾量1000吨,填埋总库容量为110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10年,于2001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垃圾场占地面积1203亩,建设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填埋作业区、污水处理区、生活区。拥有推土机、装载机、压实机、挖掘机和各类运输车共14辆,目前日垃圾处理量约500吨。

垃圾填埋作业区占地面积272亩,采用水平及垂直防渗,场底和侧面均铺设1.5毫米厚的HDPE防渗膜和土工布,实行雨污分流,并建有完善的渗沥液收集管网和沼气导排管。

填埋作业实行倒班制,人歇机械不歇,垃圾随到随处理的方式作业。工艺方法采用堆高式填埋作业,由东向西分单元分层填埋,平均每层6米,整体平均高度为约30米。每天对源源不断进场的垃圾进行推平、压实,喷药消杀虫蝇,并及时覆盖土,覆盖膜,植草绿化。投入使用至今,累计处理生活垃圾总量约为530万吨,目前仅余填埋库容约20万立方米。

因海口市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送往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处理,造成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无法处理,目前污水厂正在处理工艺技改期,预计7月可完工投入使用。

为防止二次污染发生,做好日常的环境监测工作,垃圾处理场定期对地下水、大气、垃圾渗滤液进行检测。在填埋库区四周打了五口地下水监测井,在污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接受省、市环保部门的实时监测。垃圾场重视场区的绿化美化,场区建设基本达到园林化。

由于垃圾场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营管理,于2006年6月被国家建设部、中国环卫协会评定为“国家一级无害化垃圾

卫生填埋场”。 为了减少填埋场的臭气污染以及对资源的再生利用,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引进了沼气发电厂项目,由东莞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开始建设,2009年5月投产,已先后在垃圾堆体[:请记住我站域名/]植入136根沼气收集管,对沼气进行收集发电(CDM项目),年减排二氧化碳4万吨。因我市垃圾处理已由填埋为主变为焚烧为主的处理方式,目前沼气发电厂的发电机组也由原安装的3台1兆瓦的发电机组缩减为1台1兆瓦的发电机组,运转状况良好,每月发电量约为45万度。采用的采气方式为泵吸方式,采集的垃圾堆体主要为近3年填埋的垃圾堆体。

(2)垃圾焚烧发电厂。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由中电国际新能源____公司于2008年通过BOT模式公开中标后承建,总投资额为4.8亿元人民币,采用“机械炉排焚烧炉”技术工艺,设计日处理垃圾量1200吨,年处理量40万吨,年发电量1.2亿千瓦时。该项目2009年底正式开工建设,2011年5月份建成投入运行。目前海口的生活垃圾和澄迈县部分生活垃圾在这里进行处理,日处理垃圾近1500吨。年发电量1.62亿千瓦时,上网电量1.32亿千瓦时,垃圾处理量达51.6多万吨,节能标煤5.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量约16万吨。该厂日产飞灰40吨(约占垃圾量2.5%),由电厂进行螯合固化并进行浸出性毒理试验合格后,进行填埋处理。炉渣量300吨(约占垃圾量20%),进行金属分选后用于建筑或施工填料,下一步考虑制造环保砖等综合利用。为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工作,市环卫局成立了监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____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DBJ22-2012),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管,对焚烧炉炉膛状态、炉温情况、烟气指标情况、垃圾库存情况、渗沥液水位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厂区卫生情况等进行记录,同时规范焚烧发电厂日、月、年报表,强化焚烧发电厂各项环保检验项目的监管。焚烧发电厂建厂以来各项排放指标均低于国家标准,其中二噁英历年监测值低于欧盟标准(按国家标准每年监测一次)。目前焚烧发电厂烟气已实现在线监控及公示,地磅实现实时监控按量计费。近2年来实现了零投诉。该厂2012年被住建部评为AA级焚烧发电厂。

为做好焚烧发电厂监管工作,我局成立了监管小组,每日对焚烧发电厂实施24小时不定时监管,临管的内容主要为:进厂垃圾量的记量,垃圾渗沥液的记量及排放情况,飞灰产生量的记量及走向情况,烟气排放达标情况,各种烟气及飞灰治理物料采购情况及投放使用情况,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及保养情况,各项环保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等。

(3)白水塘垃圾中转站。白水塘生活垃圾转运站位于海口市西南部白水塘地区,距离海口市秀英区3公里,占地面积70亩,其中生产区40亩,建设有转运车间、维修车间、转运广场;生活区30亩,总投资金额约7500万,内设10个泊位,其中8个正在使用,2个备用,转运站设计规模为日转运生活垃圾1000吨,现有干部职工97人,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下辖2个部(业务综合部、后勤保障部)、副站长兼任各部部长。转运站作业流程主要由6个系统组成,分别为称重计量、垃圾卸料、压缩装箱、除尘脱臭、程控监视、运输系统。作业时间从早上6点半至晚上22点半,作业方式垃圾垂直压缩,通过两套压实器将垃圾压缩在容器桶内,待容器桶装满后(该容器桶具有容量大,密封性好等优点),由车辆运往颜春岭垃圾填埋场处理。2007年之前全市200多辆垃圾运输车直接运往垃圾场处理,从2007年1月起,垃圾经过我站垂直压缩处理后,只要20多辆车运输,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同时也大幅度减少了垃圾在运输途中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4)江东垃圾中转站。海口市江东生活垃圾转运站位于海口市东部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距海口市中心20公里,占地9.4亩,总投资3500万,内设4个泊位,设计量为日转运垃圾300吨,采用多功能竖直压缩工艺,其主体设备配置为:称重计量系统,垃圾鞋料系统,压缩装通系统,运输系统,除尘脱臭系统及监控系统,按城市生活垃圾转运技术规范,并结合海口市规划原则等因素进行设计和建设。日平均转运垃圾约470吨,最高日转运量为707吨。

(5)建筑垃圾填埋场

1、渣土所建筑垃圾填埋场

渣土所建筑垃圾处置场占地面积约30亩,现场管理人员有9人。现有装载机、推土机、小型运输车各1台。该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能力为每天700立方米(约1000吨)。处置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可随时接纳进场排放的建筑垃圾。但目前每天进场的建筑垃圾只有40吨左右。

2、秀英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1月1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报道了《破解垃圾围城:涌向大海的建筑垃圾》后,根据1月3日倪强市长讲话精神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委书记亲自过问,区长亲自指挥,分管副区长亲自动员镇村选址,并根据各镇村提供的地点,于1月8日进行实地走访。经过排查,长流镇会南村委会美楠村有块地基本具备条件,该点位于椰海大道延长线南边,面积约80亩。1月9日,分管副区长吴腾越带领环卫、国土、规划、环保等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现场察看,并从各自专业角度分析了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污染环境等问题进行论证。

3、龙华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做好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清理工作,先解决好眼前建筑垃圾处置的需求,让建筑垃圾有“出路”,龙华区原在龙昆南延长线迎宾木材厂设立临时性的建筑垃

圾消纳场,场地占地71亩,实现通水通电,租用铲车等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车辆。现存量建筑垃圾基本清理完毕,需重新选址建设,为了便于管理,经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小组领导讨论同意,将纳入龙华区每年部门预算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经费72万元转拨城西镇(三年经费共216.997万元),由城西镇负责租地建设及日常管理。而后龙华区与城西镇一同协商,拟定在城西镇沙坡村西北500米处选定一块占地面积近50亩、深约12米的低洼空地作为龙华区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容量近40万立方米,可解决龙华区现阶段建筑垃圾的消纳问题。该地块权属为沙坡村民集体所有,由城西镇沙坡村委会统一管理,位置较偏离村庄,不会影响到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该块空地的条件基本符合龙华区开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需求。 4、琼山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琼山区现有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点在椰海大道(海航城后面),面积约50亩,场内有一辆装载机和一辆挖机,管理员3名,该消纳场于2014年12月初投入使用,填埋过程中通过人工接自来水管进行洒水降尘,目前场地容量已接近饱和。

5、美兰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美兰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灵山镇晋文村委会琼秀村南侧,占地面积58.13亩,距海榆东线18公里处约800米。该地权属为琼秀、文科、儒范、多善四个村民小组所有,由灵山镇与四个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目前正在进行道路平整维修、建工作用房、车辆冲洗槽等。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将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监管。垃圾处理的最终是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三大目标。除了要做好垃圾分类,实现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以外,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也要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使其变废为宝。因此,应大力推进我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一是加快推进海口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项目工程建设。二是加快推进江东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基地项目顺利推进。该项目总投资52530万元,占地面积571.81亩,主要建设内容管理科教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粪便处理厂、基地渗漏液处理厂及基地室外配套等工程。本项目已列为2015年政府投资计划--预备项目。截止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复及初勘等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已编制完成,环评报告书正在编制中,市政府拟征用东昌农场土地的函已送达____省农垦总局,省农垦总局已批准同意我局征用该局下属的东昌农场571.81亩土地,相关征用手续市国土局正在办理中。三是加快推进海口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目前,我局和神州沼气厂正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抓紧编制项目PPP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四是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项目建设工作。目前,该项目正在选址,采取PPP模式,预计明年6月前可完成建场投产工作。

(四)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该项目已完成立项,项目初步选址位于秀英区,占地100亩,处理规模为50万吨/年,计划投资1.1亿元。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选址,待选址和建设用地后采用PPP投资方式推进。

2、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第7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关键词:绿色施工,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度逐渐加快,建筑业规模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建筑业是一个高耗能的产业,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建筑占人类总耗能的40%,同时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的40%,为了应对这种高耗能带来的能源危机与环境危机的挑战,绿色建筑的概念应运而生。

1绿色施工技术的优势

绿色施工概括起来就是“资源有效利用”,即一是减少建筑材料、各种资源和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二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材料;三是设置废物回收系统,利用回收材料;四是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重新使用旧材料;五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绿色施工也是融合保护环境亲和自然、舒适、健康、安全于一体的建筑。推进“绿色施工”的目的是为人类提供舒适、健康、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绿色施工”要求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修及拆除过程中)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能源和资源(土地、水、材料)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建筑施工”是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企业组织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一定的机具和物料,通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图纸上的“建筑”进行物质实现的生产过程。“绿色施工”实质上是以保持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为目标,对工程项目施工采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案进行优化,并严格实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和高效、产品质量严格受控的方式方法;具体的说,就是在保证施工过程安全文明高效优质的条件下,做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是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实施绿色施工,进行总体方案优化虽然相对增加了资金成本,但也降低了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即降低了寿命周期成本,更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以认为: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主要体现。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

2组织管理角度的绿色施工技术研究

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2.1组织管理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及目标实现,并指定绿色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

2.2规划管理

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2)节材措施,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3)节水措施,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4)节能措施,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5)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等。

2.3实施管理

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的管理和监督。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通过宣传营造绿色施工的氛围。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强职工绿色施工意识。

2.4评价管理

对照导则的指标体系,结合工程特点,对绿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进行自评估。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对绿色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进行综合评估。

2.5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

制订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长期职业健康。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保护生活及办公区不受施工活动的有害影响。施工现场建立卫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在安全事故和疾病疫情出现时提供及时救助。提供卫生、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住宿、膳食、饮用水等生活与环境卫生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

3绿色施工从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

3.1施工扬尘的控制

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3.2噪声与振动的控制

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的规定。在施工场界对噪音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监测方法执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524.90)。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

3.3光污染控制

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3.4水污染控制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3.5建筑垃圾控制

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了解了绿色施工的意义及作用,能够更好的指导今后的施工,对保护社会环境,减少各项垃圾,改善人们生活质量起到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咏梅,从节能建筑走向绿色建筑[J],建筑与文化,2008年。

第8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关键词: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一、有关建筑垃圾的相关概念

在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人们不得不承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困扰,而在这些城市垃圾中,建筑垃圾占有很大的比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每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中就会产生500t—600t的建筑废渣,每年仅施工建设产生的建筑废渣有可能超过数亿吨。

当前城市工程建筑垃圾的来源众多,一般较常见的有施工垃圾、装潢垃圾以及拆迁垃圾等,但是其组成部分基本相同,一般包含砖、砌块、混凝土、砂浆、瓦片、金属、陶瓷、熟塑料、木材、玻璃等等,在固体建筑垃圾中,混凝土、砂浆瓷砖、木模板、砌块以及钢筋占到整个废弃物量的75%以上。据有关学者统计,建筑垃圾中的具体成分对于不同的建筑类型,其废料率的区别较大。而且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显示城市建筑垃圾来源于不同阶段的建筑工程,同时各个阶段产生的垃圾成分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有关建筑物的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设计方案、技术工人的操作技能、原材料以及管理水平都会对城市建筑垃圾有较大的影响;在装修的过程中,垃圾来源于切割相应的材料后剩余的材料;在拆毁建筑物的过程中,垃圾的产生与建筑物自身的功能与结构密切相关。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建筑垃圾成分的回收率也不同。[1]

二、当前我国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一)综合利用率低,有关处理方式比较落后

有关资料显示,建筑垃圾的回收率,英国是48%,新加坡是63%,日本65%,中国台湾地区50%,中国香港地区80&(其中高级利用占50%)。而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率极低,大部分的建筑垃圾没有经过相应的处理,就会运到有关的乡村或者郊区,采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中耗费了不少土地征收费用以及垃圾清运的经费,而且在清运以及堆放中不可避免的造成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严重污染了周围的环境。

(二)垃圾处理收费浪费严重

虽然我国早于1995年出台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对于产生垃圾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的缴纳相关的垃圾处理费用,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的堵住建筑垃圾的源头,同时其中也没有提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在当前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的情况下,应该及时的出台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的法律规范。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虽然人们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问题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并没与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层面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禁止填埋那些能够循环利用的建筑垃圾,规定分类收集以及存放建筑垃圾。对于那些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产品,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2]

三、改善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对策分析

(一)削减建筑垃圾源头

1.加强有关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长期以来,许多建筑施工单位采取一种简单却严重浪费的垃圾处理方式,将建筑垃圾外运到指定的倾倒地点,这样使得施工单位成为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没认真履行环保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的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切实转变自身定位,成为污染的治理者。

2.开发以及推广节能降耗的新工艺与新技术。要从工程的材料选用、方案设计等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数量,例如,在设计建筑物的时候,增强 建筑物的耐久性,尽量采用产生较少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运用环保型建筑材料,在将来维修、拆除以及改造相关建筑物的时候部分结构具有再生功能。此外,在拆除建筑物的时候要进行选择性拆毁技术,使得建筑垃圾中的某些物料,例如金属部件、木框架等维持原状,能够直接得以利用,同时在拆毁以前,要对有关的毒害组件做好预拆除的工作,为后续利用打下基础。

3.保证建筑物质量。当前来自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是建筑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到总量的30%—70%。因此,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杜绝以次充好、随意更改方案等现象,确保建筑物的质量,从而有效的减少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工作,此外,增强区域规划的权威性以及长期性,减少非正常的拆毁建筑物,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1.提升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程度。当前我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大多是混合收集,这就增大了无害化处理以及垃圾资源化的难度。而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则将极大的有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例如,对于尚未破坏的木材类垃圾能够直接在重建建筑上使用,破坏严重的则可以成为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者直接用来造纸;对于废弃的砖石以及混凝土可以用来生产粗细骨料,能够较好的生产出同等强度的混凝土或者砂浆等建材制品,而且在相应的粗细骨料中增添有关的固化材料后,能够有效的应用到道路路面;对于废砖瓦,则可以用以生产骨料,适用于生产墙板、地砖、再生砖等建材制品;对于废钢筋以及其他金属材料,能够直接再利用或则进行有关的回炉加工;对于废弃的路面沥青混合料,能够依据有关的比例直接用作再生混凝土。

2.加快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应该积极投资,开展有关建筑垃圾的深入研究以及开发工作。例如,研发有关建筑垃圾的分选技术创新以及设备,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设备进行有关的分类与筛选工作;研究有关的回填材料,掌握其结构、性能以及组成部分;研究开发绿色材料,了解有关的具体生产技术,使用循环再生骨料有效研发绿色建材。

(三)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建立针对于中小城市的建筑垃圾的检测系统,构建有关建筑垃圾生产与流向的信息平台,建立具有高效率的建筑垃圾收集与处理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控制整个城市的建筑垃圾,有效贯彻各种垃圾处理机制。这就要求在正式施工前期,相关的施工单位应该准备好有关的施工证件以及设计文件等资料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将有关重要信息输入系统,同时该系统能够有效的按照该项目的规模大小 、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预评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并且确定相应的回收利用程序,然后有关的垃圾处理单位要严格依据有关的程序收集与处理建筑垃圾,其中产生的再生材料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核后再运至相应的施工单位。在整个过程中,计算机网络控制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同时在不同阶段做出相应的决策。

(四)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落实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关系到运输、生产、处理与再利用等不同环节,涉及到环保、工业、建设、信息化以及发改委等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只有各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统一管理才能够形成有效的垃圾处理链,切实做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首先,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2005年6月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原则。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有关建筑垃圾的定量综合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一套标准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数量的标准,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此外,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到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

四、结语

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问题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首要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做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罗海清.工程建筑垃圾处理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0(06).

第9篇:建筑垃圾清运施工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