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精选(九篇)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第1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指标;风险预警指标;信用指标;指标适用性

一、期货市场概述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徐清.试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j].企业技术开发,2007,3:75-77.

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何怡衡.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设想[j].统计与决策,1996,4:10.

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周雪梅.次级债危机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09,4:148-149.

王昭慧.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7,4:63-65.

张晓彤.论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j].当代法学,2002,3:110-111.

王之言.合理控制期货市场风险[n].证券日报,2003.

牛子龙,孙华敏.浅谈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j].行业发展,2010,10:65-65.

[10]体德庆.期货市场及其风险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2005,6.

第2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股指期货;跨市场风险

一、股指期货市场的海水与火焰

2010年4月16日,经过多年讨论和筹备,中国的股指期货市场正式推出,打通了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联络通道,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因而根本成形。引入做空机制的股期市场,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短短三周内,在沪深300指数大跌11.2%的引领下,上证指数大跌510多点,A股市值蒸发了超过2.3万亿元。按照国际市场的一般标准,如果股指期货的成交量超过了当日股票的成交量,那么,股指期货市场就有决定股票市场的力量。而股指期货上市的第三天,中国金交所的股指期货成交额就已超过了沪深300标的股票交易额。鉴于超过90%的交易都是在当天交割完成,投机性超强,英国《金融时报》评之为“中国最大的”。

有经济学家把股指期货称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第三次革命(李康,2010),认为股指期货市场的推出将改变资本市场的交易方式,并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供需关系。一方面,股指期货是对冲风险的理性工具;另一方面,它又将带来更加复杂的跨市场风险。纵览全球金融期货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金融期货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发展根源,是为了满足各类机构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而出现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学界同时也存在着另一种担忧的声音: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股指期货并不能平稳市场,相反将刺激投机,放大涨跌幅度,大大加速股市财富由弱者向强者转移的速度,这个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跨市场风险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股票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必须引起立法者和监管层的关注。

二、股指期货市场的机理与功能

(一)股指期货概述

国际市场上,期货是和股票、外汇并存的三大金融交易体系,在全球拥有众多的参与者。期货由英文future一词演化而来,是指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期货交易则是在规定的场所内集中交易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形式。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是通过买卖合约,使交易双方最大限度地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按照被交易合约中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期货分为很多种类,其中的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属于商品期货,由于和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相对为普通投资者所熟知;另一个基础种类是金融期货,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的标的物不再是传统的有形商品,而是股票指数。它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期货合约价格根据股票指数的变动进行计算,以现金结算为唯一结算方式,交易双方都没有现实的股票,买卖的只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二)股指期货的制度机理

作为现代金融创新中的一个精妙设计,股指期货有着复杂的制度规则,包括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制度、持仓限额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等。本文仅对支撑其基础运转、代表其本质特征,而又与跨市场风险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机制加以评述。

1.卖空机制

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卖空手段有三种,金融投资者在交易时可以择融资融券、“裸卖空”以及期货市场做空机制三者之一,来看跌某项金融资产的价格。目前,前两种看空方式在我国均存有法律上障碍,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仅在期货市场上具备卖空机制。

期货市场的卖空机制指投资者卖出期货标准化合约,即投资者卖出一种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1]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3B-3规则的规定,所谓卖空交易是指投资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的行为,或者投资者用自己的账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任何出售行为。[2]股指期货的卖空机制拓展了交易功能空间,为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的途径。例如,投资者可以在继续持有股票现货的同时,通过卖出期货来规避系统性风险。[3]

不同于融券卖空、“裸卖空”,期货卖空卖出的是在未来特定时点交割的标准化合约而非股票现券,并不会因扩大标的资产的当前供给量而存在过度的交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受到严格监管,期货市场相对更高的透明度使得期货卖空基本没有违约的可能;但是在本质上,期货卖空与融券卖空和“裸卖空”一样都是信用交易、杠杆交易。理论上,在市场理性的时候,交易者很难通过卖空操作来影响股票价格从而获利。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基础,其目的是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即标的物交割或现金结算。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4]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一个最低余额,投资者如果因发生浮动亏损而使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否则交易所有权在下一交易日对投资者强行平仓。

股指期货与股票交易均采用保证金制度,不同的是,股票交易的保证金与成交金额相等,而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只需付出合约面值很小比例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约,中金所目前规定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12%,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其进行调整。期货公司一般会在此基础上上浮几个百分点。这意味着由于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投资者动用相对少量的资金即可控制期货合约的全部价值,这就是股指期货保证金的杠杆作用,也是期货市场吸引投机者的原因之一。保证金制度在放大了投资收益和效率的同时,风险亦伴生而至。当期货合约价格出现较大的不利变化时,如果不及时止损,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出现负值,即出现爆仓的情形。

(三)股指期货的功能

股指期货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遏制过度的投机因素,促进市场的理性运行,其功能在初衷上是一体化于资本市场内部的。通常认为,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价格发现功能。第二,对冲风险功能。股指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不同的投资者对股市趋势持不同判断,通过股指期货的买卖,可以冲抵或减轻股票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5]第三,风险投资功能。股指期货主要用于避险、套利,丰富了证券投资者的策略和工具,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加入证券市场,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互推作用的影响下,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使股票交易更加活跃。第四,经济预期功能。股指期货体现市场对今后一段时间内股票在供需方面可能发生的预期,由此形成的股指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能够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在上述功能中,风险管理具有最核心的意义。资本市场分为三级,一级市场是发行市场,完成公司的上市和筹资;二级市场是交易市场,进行股票的定价和流通;三级市场则是风险管理市场。股指期货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三级体系的完善。

三、跨市场风险:股指期货的功能异化

1.股指期货的功能异化

作为在全球金融市场上占据极大份额的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和1997年国民西敏士银行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巨额亏损,都显示出股指期货的内在风险性。1998年,国际投机资本在香港股市和股指期货市场上的联动交易,更凸显出股指期货对金融安全的潜在威胁。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交易风险,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了潜在性的危害。[6]原本内生于资本市场体系、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由于投机行为的存在和市场的非理性便可能异化为外生性的风险来源。

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内在联动性,跨市场监管问题日趋重要。监管层一直对如何有效监管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心存顾虑,或在政策推行时畏首畏尾。1993年3月,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了深圳股票指数期货,同年9月,由于出现大户联手交易,打压股价指数的行为,被迫全部平仓停止交易。其后因万国证券等机构的违规操纵,发生了“3・27国债风波”而使得股指期货“出师未捷身先死”。

金融衍生品本身有益于资本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成本。但在监管缺位或失灵的前提下,其发展轨迹不容易掌控,极易“误入歧途”。尤其是当沟通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跨市场监管机制缺位时,无疑会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大开绿灯,引起对股指期货交易功能的错误定位。因此,为促进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在各交易所和各市场间建立跨市场监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2.跨市场风险的产生

股票市场的风险早已成为金融界和法学界的基础知识及研究重点。概言之,股票市场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加以规避,因此称其为不可控风险。事实上,股指期货设计产生的初衷正是为了帮助投资者避免或减少不可控风险。论及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原理和法律规制的论著汗牛充栋,在此概不赘述。而今,随着股指期货的发展壮大,资本市场开始面临一种新型的跨市场风险,无论是法规政令的监管还是学者专家的研究,在这一新问题上都存在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空间。

跨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效应。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是反映股票市场整体行情的股票指数,因此,股票市场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股指期货市场对于股票市场的逆向影响,也日趋显著。

以沪深300指数为例:该指数的形成是以调整股本为权重,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7]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数量约占沪深所有A股总数的五分之一,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和58.29%的流通市值,代表着沪深两市综合走势。该指数与上证180指数及深证100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99.7%和99.2%,有着极高的相关性。[8]可见,沪深300指数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总体变动密切相关,股票市场影响着股指期货的合约价格。在这种高度相关性之下,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极易产生一种冲动,对股票市场施加反向影响。

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只要交易者拥有足够多的资金,就有可能通过买卖大量期货合约达到操纵期货价格的目的。而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使这种操纵行为更加容易。交易者通过价格操纵,将期货价格迅速拉升或打压,使持有相反头寸的投资者难以补足保证金而纷纷爆仓,从而获得巨大利润。价格操纵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导致期货价格严重失真,套期保值者无法规避风险,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最后的逼仓风险。

在股指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构成了市场中两大参与主体。由于股指期货市场通常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利用杠杆作用以小博大,大大增强了市场对投机者的吸引力,使市场中投机者的比重占了上风。在期货市场中,投机者承担了套期保值者转移的巨大风险。通过买空卖空博取价差,是保证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活跃的重要力量。但是过度投机行为也将会给市场机制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价格剧烈波动和市场恐慌。如果期货市场的风险放大效应与价格操纵、黑幕交易等非法行为联系在一起,将会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巨大震荡,甚至危及经济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跨市场风险的制度根源

《人民日报》2010年5月份刊文指出,中国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没有起到维稳的作用,反而起了加速器的作用。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也许有很多,但是中国股指期货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却是其中不可回避的。我国股指期货存在着“严重做空、严重违规、严重不公、严重投机”这四大制度性缺陷。如果撇开宏观经济的视角不谈,从法律制度的逻辑来看,股指期货带来的跨市场风险主要源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股期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做空机制是强者的游戏,作为股票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如果没有严谨而具有威慑力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卷入这场博弈的结果无异于成为砧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做空机制对市场强者来说有着暴利的巨大诱惑,在暴利诱惑和监管乏力下,他们倾向于散布更多虚假信息,扰乱现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操纵价格等等。这也正是为什么在股期市场推出后,股指和股价的异常波动频频发生。

第二,期现市场之间具有“制度性时差”。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一律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而我国的股指期货则实行“T+0”交易制度。其结果是,机构和股指期货投资者利用这一制度漏洞,针对股票市场的标的物严重做空,而在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眼睁睁地看着别人疯狂打压,无法出货而遭受严重亏损。

第三,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带来的高杠杆效应。综上所述,股指期货市场的做空机制加大了投资者套取内幕信息、进行异常交易的投机性偏好,期现市场之间存在的制度性时差使得内幕信息和虚假信息能够产生极大的跨市场影响力,而保证金交易制度又放大了这种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些因素最终都表现为期现市场的联动效应和跨市场信息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期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操作复杂,对投资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特别是金融期货对信息的反应比较灵敏,风险形成机制比较复杂,如果信息监管不到位,很可能会引发市场风险,因此需要监管层给以高度关注。

五、股指期货市场的回归范式

(一)理论转向:建立跨市场监管思想

针对美国股市遭遇“黑色星期一”,《布雷迪报告》首次提出了股指期现市场的跨市监管思想。《报告》中提出的五项监管建议,旨在平抑证券价格临时波动,防范股指期现市场“瀑布效应”的再次出现,实现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减少金融危机在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间的传递及爆发的机率,促进金融稳定。

在导致市场失灵的诸多因素中,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以股票为标的的期货、期权市场)最普遍、最重要的因素。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不能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缺陷,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信息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同时存在多个相互关联、影响的证券市场时,金融市场就会出现单一市场所不具备的特性。这不仅影响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更增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不仅要对单一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更要对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市场进行跨市场监管。良好的跨市场信息监管机制不仅可以避免多个互相关联和影响的证券市场出现跨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更可以使市场间产生良性互动,使其具有更好的价格发现机制、更完善的信息传导机制以及更高的市场效率,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9]

(二)制度供给:为跨市场监管提供立法支持

金融危机的本质就是监管危机(李克穆,2009)。金融市场的建设应当建立在制度先行的基础上,而制度的构建亦必须植根于严谨实证的法学逻辑。早在2007年,就有学者在对我国金融市场法律环境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我国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制约着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10]业内专家也认为,目前我国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缺少期货市场发展亟需的制度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亦多次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证监会拟出草案,拟在金融期货交易业务推出并实施取得一定经验后,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

现今,股指期货市场正式建立已逾一年,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期货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要拓宽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途径和机制,根据现货市场的发育程度,把握好不同品种功能发挥的重点和突破口,在信息技术安全、风险控制能力、中介机构服务能力、监管水平等方面下足工夫,更充分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作用;要创新监管理念,防范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统一监管标准,坚持强势监管,完善全流程监管和全方位监管,完善“五位一体”的监管工作机制和跨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制定《期货法》,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法规制度保障。[12]

对股指期货监管立法的本质问题涉及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制度内核,是法律无法回避的核心所在。从我国现行法令体系来看,宜尽快出台《期货法》,确立期货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并将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规范囊括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新型跨市场风险的界定,以及完成跨市场监管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有效的跨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就监管机构而言,不仅要规定和规范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还要平衡协调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就制度途径而言,股指期货监管立法应建立完善合规性监管、持仓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

(三)环境培育:提高市场透明度,实现信息公平

跨市场风险从根本上是与信息不对称性相联系的。目前五头监管的体制中也存在着信息损耗的忧虑。市场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传递存在衰减及准确度损失的情况,当这种衰减或损失程度过大时,会造成监管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其不能及时处理证券市场的异常情况。在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在台湾银行局、证券期货局、保险局及监管执行机构间建立了跨市场监管机构。该机构依据协议指定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并且对通报信息建立实时文件。此外,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结算中心及台湾期货交易所成立跨市场危机处理小组,以便在发生跨市场重大突发事件时沟通信息和协调应对措施。除了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跨市场信息监管外,还应当建立了跨市场信息交流机制:具体包括:跨市场信息交流系统、定期/不定期信息交流会议以及一系列的合作协议和备忘录。

参考文献

[1]隆长军.卖空机制分析[OL].省略/jrysp/49/11.pdf,2011-03-15.

[2]方政,鲁皓,刘冰.基于中国机构投资者现状的卖空机制构建[J].统计与决策,2010(14):137.

[3]蔡向辉.海外股指期货与卖空机制推出时间比较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7(11):20.

[4]李斌.股指期货交易基础[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2007,18.

[5]李斌.股指期货交易基础[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2007,34.

[6]王晗,李朋林.论我国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J].商业时代,2011(2):52.

[7]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241.

[8]沈良,方志,周亚科.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区别[OL].省略,2011-04-10.

[9]王春峰,卢涛,房振明.股票、股指期货跨市场信息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08(3):63.

[10]李强.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制约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82.

[11]王婷.《期货法(草案)》拟于金融期货业务实施后修改并提交审议[N].中国证券报,2008-10-29(4).

[12]朱宝琛,尚福林.“十二五”时期推动制定《期货法》[N].证券日报,2011-03-27(5).

第3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股指期货,金融功能,系统性风险,金融正负功能

一、引言

股指期货做为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目前已经是世界上交易量、流动性最好以及最为有效的风险管理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股指期货做为“无中生有”的非货币型金融衍生工具,推出后在市场上既有金融正向功能,也有金融负向功能,即在一定条件下会加大市场的波动性,累积系统性风险。

二、总体概述

金融功能是金融与经济相互协调、适应于吻合的程度,是金融与经济的关系的核心,而现代金融功能,是金融资源的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是更难能、更难成、更难为,从而更稀缺的金融资源,而现代金融功能包含基础性金融功能(服务和中介)、主导性金融功能(资源配置核心功能和风险规避与经济调节的扩展功能)、衍生性金融功能(包括风险管理、风险交易、信息管理、公司治理、宏观调节、引导消费和财富再分配等功能)。金融功能的演进与提升即金融功能演进,金融功能演进又与金融发展有密切的关系,而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功能自然也包含在现代金融功能的系统中,理应研究其功能的扩展与提升,研究其金融正负功能,这与金融脆弱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密切相关。那么要想使股指期货在现代经济金融系统中发挥其应有的金融正功能,抑制其金融负功能则是研究重点,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经济金融实现金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那么何为金融衍生品的虚拟性。白钦先等提出金融虚拟性是指金融尤其是金融上层超越于实体经济界限的规范性、本质性特征,金融上层,指的是金融工具及其交易,需要用静态地看金融上层和动态地看金融上层两个方面。金融虚拟性就是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以及超越于自身实体价值以及作为权益凭证所代表的实体价值的特性。金融独立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的运动也称为金融的虚拟性。而股指期货虚拟性的宏观表现则更多地表现在规模增长的速度上,金融资产与股票指数不成比例地非平行发展,更直观地说,股指期货市场的收益与实体经济增长率的差异也折射了其金融虚拟性的宏观表现。

那么股指期货作为多重虚拟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高度的虚拟性,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累积性风险。刘俊奇,田树喜研究股指期货会产生瀑布效应形成机理,即股指期货指数挥先于股票指数反应市场冲击。股指期货也存在着利益最大化,很可能累积风险,所以在市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而得不到有效地制约和监控,没有任何的市场主体有激励且有能力对整个衍生品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固有的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其监管能力,风险将不断累积,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的股指期货则存在投机性,市场则不得不加以防范,所谓实体经济更实,虚拟经济不虚,无论虚拟衍生品怎样发展,都得以实体经济发展为前提,为基础,所以要想虚拟经济不虚,则要实体经济更实。而金融衍生品的投机性,归根结底,还是得落到运作人的身上,如果所有自然人或者法人都有良心,善心,责任心,将会避免股指期货的投机性的产生以及虚拟性的无限扩张。

因此本文在对比研究中美股指期货的基础上,基于金融虚拟性的视角研究其作为金融虚拟衍生工具对于中国经济的正负功能,既要发展其作为避险工具的作用,更要防范其过度投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因素可能导致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虚拟衍生品对于中国经济存在着正负功能影响。

三、股指期货的中美比较及对中国经济的“正负功能”研究

3.1美国股指期货的特点

(1)美国股指期货的推出

美国堪萨斯交易所(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于1982年2月16日首先创立了价值线指数,24日,该交易所推出了道・琼斯综合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同时纽约交易所推出了NYSE指数合约,同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了标准普尔指数(Standard & Poor’s)合约。

(2)美国股指期货制度和监管逐渐完善

1. 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NFA(全国期货协会)进行独立运作监管。CFTC负责管理期货合约,NFA负责审计和管理相关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防止欺诈行为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2.交易(结算)所规定投资者缴纳初始保证金以降低违约风险,交易者可以以现金方式结算。此外还要求交易商提供持仓情况并且对套期保值进行审批,有效地限制投机仓位的建立,以避免市场过多的投机行为。

3.美国股指期货市场拥有两个部门,即CFTC和SEC(证监会),同时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模式监管的体系。

3.2 股指期货的中美比较及对中国经济正负功能的研究

我们可以对比分析看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发展一般以农产品期货为开端,然后逐渐建立金融期货如外汇衍生交易、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互换等交易品种。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其价格波动更多地受到国内因素的影响,股价运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导致投资者运用股指期货规避风险的要求更为强烈,股指期货也因而成为新兴市场开设金融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从而促使新兴市场股指期货交易迅速发展起来。

股指期货的推出既是对现货市场投资功能的完善,也是股票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其做为多重虚拟的金融衍生品在金融功能演进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然对经济金融发展存在着金融正负功能效应。

(1)股指期货对中国经济的“金融正功能”

1.降低股市波动。引入做空的机制,可以改变传统格局,丰富盈利模式,有利于证券市场平稳运行。而套利机制可降低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平抑市场涨幅程度以及波动幅度。

2.改善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股指期货与股票进行差异化灵活配比,根据市场需求可以组成多样不同风险与收益的期限合约产品,对期货市场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3.对投资者结构进行优化。其投资等理念与股票市场有着明显区别,具有专业强、风险高等特点。而中小投资者缺乏必要的技能,抗风险能力远小于机构投资者,因此,股指期货市场将发展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结构。

(2)股指期货对中国经济的“金融负功能”

虽然股指期货可能发挥分散或转移风险的正向功能,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它也可能累积和提升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1.投机性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构成了市场中两大参与主体。由于通常实行的是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利用杠杆作用以小博大,容易使市场中投机者的比重占多数,也将会给股指期货市场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以及造成市场恐慌。

2.追求利益,信用体系不健全,容易产生投机行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信用仍十分薄弱,为逐利不择手段,追逐中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容易产生投机行为,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信用以及道德体系还有待建完善。

3.非市场化干预风险。我国证券市场有强烈的“政府决策型”特征,加之股指期货交易的高杠杆性,将放大政策干预的影响力度,并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可乘之机,影响股指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

四、结论与建议

中国在证券市场加入熔断机制,可见政府将在股指期货市场加大管理力度,而通过对比研究中国与美国的股指期货的特点以及中国股指期货对于经济的正负功能,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金融正功能的有效运作,而避免金融负功能所累积的系统性风险。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4.1 完善现货市场基础性建设,科学设计股指期货合约

科学设计股指期货合约,减少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和交易风险。维持市场的相对稳定性,尽可能将标准统一化,防止市场操纵风险的发生,以免引发争议。

4.2 完善股指期货投资主体

1.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规范机构投资者。对于中国处于强位弱势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市场比现货市场风险更大并要求更高的技术,所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对维护市场稳定是有利的。此外还应规范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凭借信息优势和强大的资金实力,很容易操纵市场,造成市场的投机气氛浓厚。所以,要规范投资者结构,形成合理的市场投资结构主体,引导理性投资,减少投机行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提高风险意识和分析预测能力。作为市场主要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首先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降低操作风险。其次,加强相关的技能培训,加强各类风险因素的分析预测能力。

4.3 完善制度

完善保证金制度并建立大户报告制度。结合中国证券市场之前发生的众多违规事件来看,很多是与无大户报告制度有关。对比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完善上述的制度便于交易所了解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4.4 增强股指期货市场信息透明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股指期货市场就是信息的市场。充分的信息透明度是保证市场有效性的前提,也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的重要环节,此外还能有效约束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4.5 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转变监管方式

1.交易所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技术和大数据,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来限制交易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一种内部监管规则和程序,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发生。

2.转变监管方式。使股指期货市场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机构型监管向功能性监管,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封闭型向开放型监管,一国监管向跨国监管,功能性监管向目标监管,政府监管向市场化监管转变。这样多措并举将会为市场创建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来杜绝投机,进而防范系统风险。

4.6 加快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保证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和合理控制市场风险,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可以在借鉴美国等经验国家的立法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尽快制定出一系列全国性的期货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白钦先. 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J]. 经济评论,2005.

[2]徐爱田 白钦先.金融虚拟性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刘俊奇 田树喜.论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联动[J].山东经济,2004.

第4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 研究 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6)交割价的 计算 。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内容 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 现代 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年~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1].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5年~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在于将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 金融 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办公室作为唯一的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1].

二、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一)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

国债期货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为了规避国债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并随着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而 发展 。可见,国债期货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种国债衍生产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在: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了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能有效避免“多逼空”;合理的国债品种结构有利于国债期货品种的开发和国债期货的交割;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率波动风险是国债期货交易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债期货价格是对未来国债现货价格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主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国债现货市场充分的流动性能使国债期货价格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波动,从而抑制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 中国 在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快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步伐,为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后也应根据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二是发展国债现货市场应从国债规模(发行量和流通量)、国债品种结构、国债期限结构(包括剩余期限结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持有结构、国债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使之形成合力,促进国债现货市场的全面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二)设计 科学 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以国债为标的物的高度标准化的合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载体和媒介。它对国债期货交易做了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使该交易能按合约规定的条款有序进行。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一是根据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及参与者资金实力、合约价格波动性等因素确定交易单位;二是根据国债种类、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确定最小变动价位;三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指数方式报价,以符合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报价习惯;四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可不限于标的国债,只要剩余期限和标的国债期限相同也可交割;五是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虚拟国债为标的物,当合约到期时,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国债并不限于这一标准化债券,只要该债券在期限上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用于交割,这就需要利用转换系数进行换算。

(三)加强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其风险来自客户缺乏风险意识、保证金交付中的风险、期货经纪商和会员在中的风险、赤字结算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风险,西方国家一般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虽然这种监管体系正面临变化,一元二级监管结构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监管的主流模式,但必须看到这些国家的国债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成功,并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正处于起步阶段且有试点失败的经历,因此,其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宜采用一般的三级监管模式,其中,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加强对国债期货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行为加以规范,以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市场;期货交易所应在遵守有关法规条例,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和保障等职能,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国债期货市场的信息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的与国债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消息、信号、数据等的总和,它包括与市场建设有关的信息 内容 、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的 社会 公众信息内容,等等。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信息的产生、流通与消化过程,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输入,就没有合理的 分析 和正确的判断,交易行为的变化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和说服力,国债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就容易失真,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只有在重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制度,公开市场各类信息,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从而既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为落实市场“三公”原则创造条件。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按交易目的和动机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按规模结构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主体,尤其是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市场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庞大的资金,能 影响 国债期货市场的规模和资金总额,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对于扩大期货市场的容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大、收益高的市场,这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介入国债期货市场形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达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的入市障碍,还能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再次,机构投资队伍的发展壮大带给市场的不仅是增量资金,更重要的是投资理念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客观理性的操作理念一旦主导市场,期货行情趋势的变动将更加贴近和反映现货基本面,从而使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后,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管理时积极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套期保值的主体,从而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的稳定。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主要的交易主体。

(六)注重国债期货市场 法律 法规的建设

若要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能够发现价格并分散风险,就必须吸引足够多的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增强他们对于期货市场公正性的信心,而信心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律体系作为后盾。这种法律体系能使国债期货交易依法进行,从而保证期货市场的有序性和高效性。一般来讲,国债期货交易法律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市场,从而保证了国债期货市场合理高效地运转。中国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国际经验,快速建立起适合于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作为各级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发挥监控和指导作用,同时以期货交易规则、条例来对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微观运转起保证作用。

第5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期货 市场 宏观层次 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162-01

吴凯茜(1991-),湖北武汉人,长春工业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期货。

从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期货在我国还处于新兴阶段,这个市场还有待于完善和成熟。金融期货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风险形成机制也很复杂,如果不能进行有效和到位的监管,则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期货市场制度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正确识别主要风险源,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最终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一、金融期货市场宏观风险的成因

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从宏观层次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宏观经济对金融期货市场的影响。当前,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阶段,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本身都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给金融资本的流动与生产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金融动荡、经济危机等危机。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一旦某处发生了金融期货市场危机,则不可避免地会向周边国家侵袭,甚至造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育并不成熟,一旦受到冲击,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可能更加严重。

二是金融期货市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金融期货市场在发育初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并不健全,就可能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诸如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交割风险等,导致金融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无法发挥出来,使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是价格波动带来的供求波动影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极大,对于生产经营机构来说,商品价格波动使生产和经营都会产生不可预期的波动,从而在金融期货市场独特的运行机制下产生高市场风险。

四是我国金融期货投资主体呈现出机构化趋势。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善的表现之一,就是投资主体有明显的机构化趋势。在投资主体机构化的前提下,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被放大,一旦风险出现,出现严重风险的可能性很大,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也是非常严重的。

二、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措施

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宏观层次的风险主要是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的影响,因此,从宏观层次来进行监管,主要从构建风险监管机制、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等方面着手,及时规避市场风险。

一是建立完善期货市场宏观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宏观监管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政府机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还有就是期货交易所监管。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行政主导的色彩还比较浓,所以对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构建宏观监管体系提供坚强全面的法律保防;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市场上的沟通、协调和连结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向上寻求支持和理解,促进政府主导的监管向市场监管转变,激发市场更大的积极性。

二是要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一方面,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主体机构化趋势给市场风险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性,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省数机构投资者利用散户型对市场进行操纵,导致风险的进一步加重。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又缺乏大型机构投资者。大型机构投资者拥有非常广泛的信息资源,有雄厚的资金,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可以有效抵御一定风险。我国应鼓励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并引导其进行理性投资,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的法规政策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虽然这些办法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监管作用,但它们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总体上看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保障,导致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力度也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实现用法律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内容,用法律法规来引导金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是规范市场准入。当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主要是对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渠道和资格进行限制,从而排除不具备抗御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以实现提高市场整体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从这些年的发展来看,这种限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无法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能力和资格的严格控制,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在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主体的风险抗御能力。

【参考文献】

[1]刘蕾,刘孝亮,丰亚雷.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1(04).

第6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体系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的时间虽然较短,但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同国外的商品期货市场一样,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各种各样的期货市场风险时有发生。

一、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与作用

(一)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历程

1.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就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这一大背景下,包括企业体制、价格体制、流通制度和外贸体制等在内的市场环境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农业生产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也有诸多变化,进入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不断增加,流通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农场品价格起伏不定,导致买卖难现象交替出现。价格的暴涨暴跌,生产和流通环节出现了互不适应的局面。

为了寻求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1987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价格组的研究专家在与国外交流经济发展经验后意识到,期货交易发展的必要性。在这一背景下,商品期货市场的研究被列入到1988年重点课题计划当中。1988年3月25日,总理在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市场,探索期货交易”,从而确立了在我国开展期货交易研究的新课题。

2.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中国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建以来,历经曲折和坎坷。从雨后春笋般地萌发,继而市场风波迭起、风险陡生,进而被视为“洪水猛兽”加以治理整顿。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中国期货市场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纵观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三个重要阶段:期货市场的理论准备与初步试验阶段(1990-1994年);期货市场的试点发展阶段(1995-2000年);期货市场的规范、调整阶段及恢复与发展阶段(2001至今)。在1998年国家进行期货市场大整合之前,发展起来的大大小小的期货交易所共30多家,自1998年以后,国家对全国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进行治理整顿,将全国的交易所合并为目前的三家,即大连、上海和郑州交易所,其它还有少数名为批发市场或商品交易所也在从事着实际的期货交易,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期货市场。虽然我国商品期货业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还相对落后,但在规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能力等方面还是取得了相当大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相对规范的一个领域,少数品种交易规模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有所上升,甚至挤进世界前列。但相对国际水平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相对于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企业对衍生工具的应用水平还相当不匹配。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可以说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经过数年的整顿之后,紧接着我国期货市场又开始了新的放量增长,而且是在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理性的市场体系中进行的。

(二)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已有上海、郑州和大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180多家期货公司,上市交易19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建立起了覆盖农产品、金属和能源化工等行业的商品期货品种体系。期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服务产业既已形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规避风险、资源配置功能开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些成就表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了明显的发挥,充分表明了建立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对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少的,期货市场能够也必将继续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在近20年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市场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随着商品期货市场的各参与主体的不懈努力以及商品期货市场品种体系的逐渐完善,商品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越来越明显,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能力的逐步增强,整合产业资源,在健全相关行业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性的作用;在企业利用商品期货市场完善其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以形成商业信用机制,促进商品流通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在引导农民和农业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信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参与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稳定农业生产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首先,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初步显现,已经越来越频繁地为微观经济主体所利用。其次,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期货这一金融工具规避价格波动,完善其风险管理体系。第三,期货市场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相关现货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第四,期货市场在服务“三农”方面作用开始显现。期货市场的建立,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了一条畅通的信息、物流渠道。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产品基本都在商品期货市场上市交易,形成了一系列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并通过商品期货市场强大的信息系统,快速地传播到全国各地。尤其是近几年大连、郑州等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了推动期货信息下乡,免费培训农民学会如何使用期货信息,让农民可以及时地掌握自己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科学安排生产,合理地进行销售,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在东北、华北一带已经取得了颇好的成效。

二、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成因分析

(一)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概念及其类型

1.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概念

至今为止大家对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概念如何定义,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传统文献从理论角度认为,是由于商品价格变化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除遭受价格风险因素外,还有业务处理不当、违规操作风险等等;除此之外,还有观点认为是存在于经济行为和自然行为中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本文认为,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是指,在商品期货市场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2.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的类型

商品期货市场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型,从商品期货市场运行过程来划分,比如从风险承担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结算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期货交易者风险、国家风险;从风险成因的属性来看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由直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信用风险、结算风险等。

(二)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成因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

是指由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作用而引发的价格波动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由于价格是期货合约中的唯一变量,价格风险就成为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期货市场风险蕴藏在期货价格波动当中。价格波动风险是期货市场中最直接、最具表象的风险。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而上下波动。虽然期货市场是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提供规避价格风险的场所,然而期货市场特有的运行机制也可能导致价格出现频繁乃至异常波动,从而产生较高风险,期货交易的品种必须具备供给与需求量大且不确定、价格波动幅度大的特征;这种不确定性力量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价格经常性波动,是任何成功的商品期货品种必不可少的条件。在我国,受宏观环境的影响,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商品期货标的物在较短的时期内大量进口,集中到货,导致供大于求,出现价格扭曲;二是国内仓储量有限,严重影响期货市场的交易量,没有办法通过库存调节价格,现货贸易信息透明度比较差。

2.信用风险

简单地说是指商品期货市场中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约而带来的风险。这样的信用危机势必导致商品期货市场在一种高风险的环境下运营,对商品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不利,从而引发商品期货市场风险。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中的信用风险成因主要是市场环境方面的原因,市场环境主要是指我国大的信用环境。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集聚增加,财富分配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严重,从而缺少一种社会公平、信用,不可避免地出现信用危机,或者说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导致我国期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相比国外比较发达的期货市场,缺少一个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很好地限制某些没有信用的人或者主体来进入我国的期货市场,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信用质量,使我国期货市场本来就已经出现的信用风险越发严重。

3.结算风险

是由于商品期货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风险控制手段而引发的风险。当商品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时,而客户的保证金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到最低限度的时候,将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亏损全部由客户承担,由此引发的期货市场风险就是结算风险。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多年来实行的是在三个交易所内部设立结算部门的模式,这种分散结算模式不但增加了结算成本,还降低了结算效率,对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不利。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上看,该结算体系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结算机构作为交易所的一个部门存在,削弱了结算机构对交易所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在一体化的模式下,结算机构与交易所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当交易所为了种种原因降低风险控制标准时,作为其利益共同体,结算机构由于身份不独立,很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抵制交易所的危险行为。而且在现有结算体系下,证监会需要同时监控三个结算机构,一方面增加了证监会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结算机构与交易所的利益一体化的情况下,结算机构可能做出不利于证监会监管的行为,如隐瞒某种市场行为等。

三、建立健全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建议

我国商品期货市场长期以来采用的是二级管理体制,1998年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垂直监管体制,但过于集中和统一的监管体系,容易产生政策性风险。直到2000年底,中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三级管理体系的确立。不过,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建立适合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三级监管模式中,应加强各级监管的分工协作,改变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式监管,让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积极发挥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完善的自律管理体系是风险控制系统的基础。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标准,建立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是建立我国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政府的监管应以对商品期货市场的宏观调控为主。为了建立高效的三级监管模式,政府应转变其监管职能,主要运用法律法规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管理。

(一)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有效防范由价格波动而引起的风险

确保商品物价平稳运行,防止价格的剧烈波动,以降低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效应十分明显,一般来说,期货市场会提前反映现货市场的商品供应情况。据此,我们应该提前调配现货市场的商品生产情况,从而达到调控期货市场的目的,引导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减少因现货市场的商品价格波动所导致期货市场价格的暴涨暴跌,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1.发展适度的期货套利机制

适度的期货套利有利于缓减价格波动,套利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总是力图通过对未来价格的正确判断和预测来赚取价差利润。当期货市场供过于求时,市场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套利交易者低价买进合约,从而增加需求,使期货价格上涨,供求重新趋于平衡;当期货市场供不应求时,市场价格则高于均衡价格,套价交易者会高价卖出合约,增加了供给,使期货价格下跌,供求重新趋于平衡,从而有效地防范由价格波动引发的风险。同时,价差套利行为的存在增大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承担了价格变动的风险,排除了市场垄断,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活跃程度,保证交易者的正常进出和套期保值操作的顺利实现,有效降低市场风险,促进交易的流畅和价格的理性化。

2.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

首先,应完善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进行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即对客户未能平仓或对冲的期货合约,到期时必须强行进行实物交割。建立这样一种交割制度,其目的也就是规避恶意期货交易或操纵市场价格风险,从而降低商品期货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暴涨暴跌,维护大部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健全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在实际交易中已经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对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的认定时间限制: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这就为企图控制价格的资金大户提供了便利,很容易造成价格出现“单边市”。再比如,对连续出现三个“单边市”进行强制减仓的规定,也为资金大户在控制价格后顺利出仓打开了便利之门,而带来的后果就是期货市场出现非正常价格风险。针对以上问题,交易所可以通过完善交易规则加以解决,避免出现非正常价格风险,还要严厉打击那些披着合法外衣钻规则空子的人及其机构,着力于促进市场朝良性健康可控的方向发展。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有效防止信用风险

构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完善期货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期货交易实质上就是一种信用交易,必须以良好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为基础。目前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存在经纪公司的经营混乱,欺诈客户或者客户不履约等信用问题。所以,建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商品期货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1.建立并完善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

交易所会员包括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二者在信用评估内容上大致相同。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一般是指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企业法人。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险控制能力、规模实力、经营状况、公司品格等。

2.建立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监控体系

投资者进行商品期货交易,首先需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并按规定交纳一定保证金。客户的账户由期货公司管理,其保证金账户也由期货公司结算和监控。在交易过程中,客户必须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再将客户的交易指令下单至期货交易所进行撮合。因此,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时,必须保证该笔期货头寸能履行期货合约的责任,这使期货公司不得不面临和承担因客户违约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的监控,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按期货品种确定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依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期货品种VAR值的大小进行确定和调整。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 通常是5%―10%,用于保证履约。目前,我国对保障资金的管理还局限于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这两个层次,政府不掌握保障资金,社会也没有介人,因此,我国的保障资金体系还不够完善。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制定统一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及建立赔偿基金,进一步健全我国期货市场保障资金制度,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多层次多部门的保障,有效降低信用风险的危害及其发生的频率。即使发生信用风险,也能得到妥善及时的处理而且还能随即启动过失追溯行动,使违规者受到应有的追偿,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区分客户的风险类型,期货经纪公司可以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客户的风险偏好进行评判,进而判断客户属于那种类型,可以将客户分为风险爱好者、厌恶者和中立者。当客户下单时,应尽可能的向其提示其偏好将可能带来何种风险及损失,防止客户因盲目频繁下单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建立健全结算制度,有效回避结算风险

1.完善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统一结算体系

完善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统一结算体系,将由中央期货结算公司来完成。中央期货结算公司是由政府组建、独立于三大交易所并承担我国期货资金统一结算职能的非营利机构。中央期货结算公司的股东构成有多种设计方式,交易所、有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银行都可以参股。公司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形成中央期货结算公司、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的三层结算体系,这样的结算体系将更加有利于风险控制,建立统一结算体系之后,结算机构与交易所是合作的关系,其控制市场的能力不再受交易所束缚,可以在监管运行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能充分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统一结算系统还有利于证监会对结算业务的监管,以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在统一结算系统良好运营下,风险准备金制度将得到很好的实施。

2.完善持仓限额制度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应强行平仓;持仓量超过其限仓规定的,应强行平仓;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强行平仓制度确保交易所有能力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以内,再配合涨跌停板等其它风险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化解恶性事件中面临的损失。健全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持仓限额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的聚集程度。持仓限额制度在具体运用是较灵活,如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也可以规定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采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还可以采取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3.强化每日结算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每日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佣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通过每日结算制度可以保证交易客户按实有资金状况进行交易,避免超额下单风险。同时,还应加大交易及其结算结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投机风险等。

第7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根据目前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实际的规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规环境,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指数期货交易的条件。根据其他国家开展指数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指数期货的风险防范问题是开展指数期货交易重中之重的问题,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第8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一、传统的自律模式

英国政府中没有设立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对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而有关证券期货活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投资法》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并无系统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经济发展缓慢,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被美国所取代。进入80年代后,国内政治矛盾的缓解,经济复苏,尤其是保守党上台执政后,积极促进竞争和推进市场经济的政策使英国经济有所发展。在这一背景下,198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开创了英国资本市场的新时代,重塑了英国的资本市场框架,被称为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是英国资本市场历史发展进程中划时代的重大事件。

该法案的出台,取代了英国政府以前制定的一些单行法规,建立了管理证券期货业的新方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资本市场管理的松散的自律状态,确立了新的在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形成典型的“多元化”体制。从金融的立法体系上说,有《银行法》、《金融服务法》、《保险公司法》等等,相当复杂。从金融监管体制上来说,其不同于美国的分离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而是采取了复合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由法律规章、行政管理机构(SIB,现为FSA)和行业协会(SFA,现已被并至FSA中)组成[2],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这种管理体制是金字塔型式的。根据该法的规定,财政部长被授予对体系全权监督的权威和权力,财政部长又将法定权力和监管责任授予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SIB又将责任赋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管理则是通过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任命,其资金来源于对投资业的征费,政府不给予任何资助。它作为管理权威来监督整个新的管理体制,通过财政部向国会负责。

伦敦主要有以下几家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LIFFE)、伦敦商品交易所(LCE)、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证券和衍生证券交易所(OMLX)。相应的自律管理机构为证券和期货协会(SFA)。其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对申请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进行考察,审查其是否有充

足资本、长远业务规划、其管理者和职员是否有适当从业经验并能胜任工作等信息,从而决定申请公司是否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监督已经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所有公司有义务遵守证

券期货管理局的规则。所有公司必须按常规向证券期货管理局提供内容广泛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如果发现公司没有遵守规则,证券期货管理局会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第三、如果调查认定公司或者个人严重违反规则,或有其他确凿的理由存在,则要

更正式地考虑这些情况,将开展更集中的调查,以获取相关事实。如果认定公司违反规则,将视违章的性质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止交易、取消从业资格。SFA不能通过法庭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该是必要的,它应该将调查的结果转交贸易和产业部(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或者警察局等相关机构。

第四、客户可以对会员公司的服务提出申诉。在公司和客户不能达成协议时,客户

可以把争议提交证券期货管理局的申诉部门,申诉部门将考虑此申诉并力图消除争议。若公司客户对申诉部门的结论不满,则可以提交仲裁。

英国的期货市场强调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也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3].但这一情形随金融服务局的设立、证券期货协会的撤并[4]而有所改观。

二、更趋统一的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风险也大大增加,这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90年代以来,英国多次发生期货业的丑闻,著名的有Codelco案,Summitomo案[5],以及巴林银行倒闭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显著特点是,牵涉到的公司管理混乱,“流氓交易员”(roguetrader)猖獗,监管相当不力。其别是巴林银行的破产引起各界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关注和批判。1997年,英国政府在对现行的金融市场监管结构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对金融市场进行分行业多头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及结构调整的要求。于是英国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及与之相对应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原有的九个监管实体并入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1998年7月,政府推出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征求各方意见,征询工作于1998年10月结束。该法案于2000年6月得到了皇室批准,2001年3月15日,英国政府正式宣布,该法案最晚将于2001年11月执行,最终建立起只存在单一监管机构的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是英国又一部颇具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律。该法的颁布,表明英国逐步告别了原先较大程度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而转为采纳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该法共分30个部分,433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给金融服务局提供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代替原有的不同的法规制定者的不同的法律框架。因此,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原有法律或者自律规则的内容。

该法案赋予金融服务局前所未有的权力和责任。金融服务局是合并了英格兰银行监督管理部、证券与投资理事会成立的,到法案正式获得批准时,金融服务局将把其他6个监管机构—个人投资管理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建房互助委员会、互助会委员会、互助会登记处以及证券与期货协会的权力和职责纳入其中,完成改制。其现有的组织机构包括五个下属的监管部门—主要金融集团部、存款机构部、保险公司部、投资公司部、市场及交易部。这样英国传统上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执行后,FSA将成为英国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与法案同时公布的咨询文件说:“政府希望监管的范围应当包括目前金融业务的所有方面”,金融服务局“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介入,并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法案明确指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及市场特别上诉庭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直接隶属于内阁大法官。政府将任命一批兼有法律及金融专长的职业人士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有权金融服务局的原有规定。法案提出,要建立隶属内阁大法官的特别上诉法庭,建立单一监督官和赔偿机制,和处罚时常违规行为,监管劳合社保险市场,对投资基金的审批更具灵活性。法案还就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则。但是,由于在《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颁布前,金融法规体系颇为零散,被形容为所谓“补丁被”(patchworkquilt),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出现后,不少人质疑,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的话,FSA无疑会享有过大的权力[6].对于已习惯于自律管理的期货业来说,这样广泛的政府干预恐怕具有不小的影响。

FSA监管的对象将不只是原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financialbusinesses)、信用机构(unittrusts)、保险市场(OELCS)、交易所(investmentexchange)以及清算机构(clearinghouse)等等。这样伦敦的五家期货和期权交易所和伦敦清算所的监管在总体上隶属于FSA市场及交易部。

除政府组织以外,各个交易所内也设有相应的部门来控制市场风险和监管交易会员。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例,它是全球最大的金属交易所。从2001年1月1日起,交易所打破互利机制而采取了一种新的公司结构。新公司LME控股公司成立。这家股份公司原有的股份被卖给现有的会员。LME控股公司成为伦敦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受到控股公司的监督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运作。同时根据Joanna小姐的介绍,我们清楚地知道伦敦交易所法律规管部(RegulationandComplianceDepartment)下属的四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和FSA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LCH)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市场风险,以维护公正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是伦敦最著名的股票和指数衍生产品交易所,于1990年由伦敦交易期权市场和伦敦国际期货交易所合并而成。它的运作和发展受到许多由市场参与者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每一个委员会轮流向主要理事会报告,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会员资格和规则委员会:设定、审议会员资格条件和规则;场内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大厅的实物布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设施提出建议,它也审议场内交易程序;自动交易委员会:就交易所的自动交易池(AutomatedPitTrading)交易提供支持和建议;股票市场委员会:专注于股票和指数市场;违约委员会:负责在会员公司违背其金融合约时应采取的行动。

另外市场监督部(MSD)负责监督会员公司在场内的交易行为,主要目标是通过监督和与会员公司的协商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市场监督部必须与交易所的其他部门以及FSA的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密切合作。市场监督部由三个单位组成:监理和审计小组(负责对公司办公地的详细检查)、市场监视小组(负责市场和个人合约的完整性)、交易监视小组(负责市场交易的完整性,并将为会员公司和个人交易者解释市场的规则和法规)。

伦敦证券和衍生产品交易所是伦敦第一家也是唯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计算机化的衍生产品交易所。它也是唯一的对交易和清算采用联合系统的交易所。由于它是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公开上市公司OM集团的一部分,因此,它不是象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和其他大部分交易所那样的由会员或者委员驱动的交易所。它是一个利润驱动的公司,有股东以及对股东负责的董事会。虽然它是一个电子交易所,但它仍有市场监督的需要。其交易所工作人员分为两组。第一组负责监视不同合约的交易屏幕,他们的作用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的交易池观察员很相似。第二组工作人员负责替会员公司处理与CLICK交易系统相关的交易查询。除了场内工作人员外,OMLX也有等同于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市场监督部(MSD)的工作人员,他们亲自检查会员公司以监视他们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一旦发现有偏差,他们有权取消其交易所会员资格。

三、新趋势的原因分析

几经演变,英国期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在金融服务局FSA统一监管、五大期货交易所分工配合监管的单一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是英国自身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新模式的出现也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

首先,欧盟资本市场趋于统一,特别是在1999年欧元启动后,这种统一更为明显。欧洲各资本市场的频繁交流与合作,很显然对于英国的期货业也有着深远影响。比如,EURONEXT对LIFFE和葡萄牙证券交易所的收购[7],Eurex的成立,都显示出了欧洲资本市场联合的强大动能。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呼唤更加有效的监管。欧盟《投资服务指令》(ISD)的出台也给欧盟证券市场带来了一些根本性变化。ISD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上保证其他成员国在该国内可以自由地建立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提供有关投资服务,并对东道国与母国的法律冲突进行协调。但ISD在各成员国的执行仅靠自律组织或市场导向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监管机构的干预才行。英国作为典型的自律监管模式,看来已不适合欧盟市场的要求[8].期货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已一再显示出它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其的规范和监督也便成了当务之急。

其次,欧洲各期货市场间的激烈竞争也是导致统一监管框架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欧洲资本市场进一步的成熟与发展,各国期货交易所的建立,期货市场的竞争随处可见。当今各交易所普遍采用了电子化、网络化的交易方式,以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交易效率不断提高。原先一直采用传统交易方式的英国交易所,如LIFFE,也不得不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更现代的电子交易方式,以便与它的老对手-DTB一争高下[9].同时,欧元的发行也促使竞争的白热化。对于众多期货交易所而言,以同一种货币取代不同货币肯定会加剧竞争[10].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只有采取高效、严格的监管系统才能使本国期货市场立于不败之地。这也便是为什么统一监管成为了当今许多金融市场的潮流,如斯堪地那维亚、日本和韩国的小型市场都倾向于建立统一化的监管框架。FSA作为统一的监管者既通过自筹经费减少了被监管者的负担,也通过统一的规则与程序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11].

四、总结

期货业因其高风险的特点,历来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英国对于期货业的法律监管随着英国金融法律框架的调整而有着显著的变化。近年来,由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英国正致力于修改自身金融法律框架,以适应欧盟资本市场的全新要求。因此,英国期货业的法律监管也逐渐告别以往那种过分依靠自治的体制,以期在欧盟和世界期货市场中争得更多份额。

参考文献

[1]杨玉川等《现代期货市场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517页

[2]常清《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3]同上书,第519页

[4]详见《英美期货业自律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借鉴》,载2000年12月24日《期货日报》

[5]参见JamesLand《有色金属期货交易的发展趋势》,载2002年10月《投资与证券》

[6]SeeThe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APracticalLegalGuide,editedbyJamesPerry,SweetandMaxwellltd2001,p.19

[7]SeeIn-houseView:PatrickStephan,Euronext,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Arpil2

[8]详见齐绍洲《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9]详见SusanAbbottGidel,刘保宁编译:期货百年风云录(八)-90年代:科技推动变革,

第9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范文

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建设,多次强调期货公司的规范经营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和保障期货市场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和严格规范,期货公司合规运作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发展。国内三家期货交易所和多家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中国期货市场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目前还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期货市场建立的历史不长,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建立完善中,市场立法缺位、滞后及漏洞较多,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意识和透明度差,过度投机时而有之,市场风险程度较高,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则不尽如人意。去冬今春,几家期货公司涉嫌违规经营,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失效,风险突发,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对期货行业诚信的质疑和投资者对保证金安全性的担心,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损害了期货公司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形象,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担忧和社会的关注。

而类似“海口万汇事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期货市场的一些痼疾、问题和困难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突出表现在:一、不少公司法人治理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不理想,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注册资本不实、资产流动性差、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制衡机制等问题,在不少公司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成为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隐患。二、行业风气有待进一步扭转,违规操作有待进一步纠正,如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混码和透支交易,

以及大户违规操纵价格现象仍时有发生。三、期货公司设施和技术相对落后,高水平的技术人员严重缺乏,特别是一些公司的交易系统和网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风险很大。

万汇事件是从其董事长及总经理夫妻携款潜逃开始被揭露的,正是万汇期货及其股东方畸形的治理结构导致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丧失,最终才酿成了事件的发生。针对万汇期货这类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以防范为主的监管理念,完成期货保证金安全监管电子化平台建设,实现网上监控,建立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的集中存管制度和自有资金监管的新模式,同时,完善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做好突发性事件防范工作;另一方面,对期货公司实施以经调整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安全监管报表体系,通过利用相关财务指标以及衍生的指标,根据不同时期设定出有关的标准后进行监控,促进期货公司探索加强自律管理的工作方法,提高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规范运作的水平。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与银监会等机构的协同监管体系,杜绝银企勾结、防火墙失效的案例再次发生。

期货市场内控制度是指期货市场内部形成的自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各种自律制度与规则的总称。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交割制度、结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应主要着眼于制度的建设,通过制定业务、财务、行政后勤等管理办法、程序、规章制度等来界定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充分发挥各业务、职能部门的功能,控制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作为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其风险也不容忽视。

首先,建立、健全期货经纪业务的行为规范与行为禁止制度,重视建设专门的风险监管机构,包括交易与结算、财务与结算严格分开,部门分开设立,成立风险控制小组,设立风险总监岗位及内部稽核或合规审核部门等。

其次,建立公司、交易管理部、营业部的三级风险控制机构,逐步制定涵盖公司内部的开户、交易、结算、交割、财务及计算机等各项具体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依据授权进行,并对营业部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