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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整治工作方案

第1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在全镇范围内重点整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适应投资导向上项目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弄虚作假行为,重点整治工程施工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问题;纠正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重点整治基本建设项目、招商引资、GDP、财政收入中的数字虚报、浮夸、作假等问题。在党员干部中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意识,形成风清气正、务实高效的党务、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按照工作目标,结合本部门职能下设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组:

“形象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组:责任部门为镇财政所。检查2014年以来在建和竣工的3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重点整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适应投资导向问题,严肃查处不符合实际、劳民伤财、浮华无效的项目。

“数字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镇财政所重点整治造假数字、假情况、虚报工作业绩等问题。镇农经站重点整治镇直各单位、各村财政收入中数字虚报、浮夸、作假等问题。镇财政所重点整治镇直各单位、各村招商引资数据弄虚作假问题。

“豆腐渣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组:责任部门为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在全镇范围内,对2014年以来在建和竣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整治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篡改设计、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开展,按照进度和时限要求分四个阶段。即:工作部署阶段、自查自纠阶段、集中整改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研究制定《镇关于开展“形象工程”、“数字工程”、“豆腐渣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重点任务以及方法步骤等。

2、宣传动员。动员镇直各单位、各村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镇直各单位、各村针对有关问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达到即知即改。

1、“形象工程”整治。从审批环节入手,检查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准和备案是否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规定。

2、“数字工程”整治。以主要经济指标为重点,从数据源头抓起,检查数据上报、统计、认定等环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3、“豆腐渣工程”整治。以工程建设质量为核心,检查是否存在篡改设计、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问题、是否履行报建和工程监理制度、是否完成工程验收。

(三)集中整治阶段:各整治工作组对镇直各单位、各村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以及社会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制定出强有力的整改措施,整改方案要经过被检单位、工作组、镇政府逐级审定,层层严格把关实现集中攻坚。

(四)总结验收阶段:镇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镇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集中验收,对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要立即重新整改。镇直各单位、各村要分别对防范“形象工程”、“数字工程”、“豆腐渣工程”建立长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不懈地将此项工作一抓到底。镇政府在总结验收时,对建章立制情况一并检查,达到整建并举,使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四、具体要求

第2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整治工作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以净化种子市场为目标,以规范种子企业经营行为为重点,以查办种子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子质量提高,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许可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监管,无证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得到清除,制售假劣种子和未审品种行为得到有力打击,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广告等依法得到规范,商品种子质量和企业销售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坑农害农案件和种子纠纷事件大幅度下降,种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整治内容

1、清除种子生产经营非法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证照,对于无证、租借许可证或原证有效期满未续办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无照从事小包装种子批发零售个体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分支机构未按有关部门规定登记备案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企业资质条件已与申办时发生较大变化,明显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恢复完善的,及时报告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

2、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农委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加大种子市场日常检查频率、范围。对种子经营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项目经营行为、经营侵权种子行为、经营未通过相应品种审定种子行为、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种子行为、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画册、宣传条幅等广告虚假宣传种子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责令并监督、指导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把种子批发商户和零售商户纳入日常监管,要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切实加强监督、培训和指导。

3、落实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保障用种安全。监督抽查是对种子质量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农委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认真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做好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编办〔2006〕161号文件)精神,省种子管理总站及其种子质量分检中心负责省农委许可企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市、县农委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许可企业及辖区市场商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要提高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和覆盖率,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商和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监督抽查覆盖率,在20*年要达到75%以上,到*年要达到90%以上。可采用种子质量单项与多项指标、大企业与小企业、生产场所与市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组织抽查,以增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监督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应有作用。抽检质量不符合《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制售假劣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4、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从源头上把好关口。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种子行政许可审核和审批机构按照管理层次分工,切实开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农委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强化辖区两杂种子制种基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制种关键时期,组织开展制种基地、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的检查,对生产条件和技术操作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进,问题严重且难以改正达标的,要及时作非种用处理并报告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对辖区企业从外地调入自行包装种子的来源、品种、入出库数量、质量检验状况严格审查监控,发现数量有明显出入、品种名称不符、质量达不到种用标准的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必要时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及时查处大案要案,保障社会安定。各地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时,积极配合企业联合打假,及时发现、查处大案要案,防止发生,保障社会安定。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抓好种子案件结案案卷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办案者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四、重大活动安排

1、春夏播种子质量抽查活动。自20*年2月15日~3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春夏播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1)省农委20*~20*年许可生产的所有水稻、棉花种子质量抽查,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织实施,抽查检测项目: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和真实性。纯度和真实性通过田间种植确定,棉花种子增加是否含转基因检测。具体抽查方案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制定。

(2)市、县20*~20*年许可生产的常规水稻、棉花种子质量抽查,由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抽查检测项目: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和真实性。

(3)外省许可生产、本省企业包装销售和外省企业*分支机构销售的水稻、棉花、玉米种子质量抽查,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抽查检测项目: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和真实性。

(4)无分支机构的外省企业在我省市场的水稻、棉花、玉米种子质量抽查,由市场所在地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抽查方案,针对重点品种组织抽查,企业抽检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品种抽检覆盖率达75%以上。室内检测项目检测结果4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纯度和真实性待田间种植结果出来后及时公布。

2、“春风·50”行动。自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在全省开展50天春季种子市场集中整治活动。按照整治内容,各县(市、区)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进行集中整治;3月下旬,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织17个市种子管理机构分组互相督查。第一组:合肥、六安、滁州督查铜陵、黄山、宣城;第二组:阜阳、亳州、淮南督查巢湖、芜湖、马鞍山;第三组:蚌埠、宿州、淮北督查安庆、池州;第四组:巢湖、芜湖、马鞍山督查蚌埠、宿州、淮北;第五组:铜陵、黄山、宣城督查阜阳、亳州、淮南;第六组:安庆、池州督查合肥、六安、滁州。省种子管理总站派员参加各组。具体督查方案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制定。

3、20*年5月、11月,种子案件集中清理月活动。县(市、区)级集中清理种子案件,做好结案、归档工作,市级要抓好种子案件审理的督查、指导和案卷检查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得当、结案及时、案卷规范。对于未依法办理案件和错案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4、秋冬播种子质量抽查活动。自20*年9月1日至3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秋冬播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1)省农委20*年许可生产的所有小麦、油菜种子质量抽查,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织实施,抽查检测项目: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纯度通过田间种植确定。具体抽查方案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制定。

(2)市、县20*年许可生产的小麦、油菜种子质量抽查,由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抽查检测项目: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

(3)外省许可生产、本省企业包装销售和外省企业*分支机构销售的小麦、油菜种子质量抽查,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抽查检测项目: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

(4)无分支机构的外省企业在我省市场的小麦、油菜种子质量抽查,由市场所在地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抽查方案,针对重点品种组织抽查,企业抽检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品种抽检覆盖率达75%以上。室内检测项目检测结果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纯度待田间种植结果出来后及时公布。

5、“金秋·40”行动,自20*年9月21日至10月30日,在全省开展40天秋季种子市场集中整治活动。按照整治内容,各县(市、区)开展种子市场大检查,进行集中整治;10月中旬,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牵头组织17个市种子管理机构分组互相督查。第一组:阜阳、亳州、淮南督查铜陵、黄山、宣城;第二组:合肥、六安、滁州督查安庆、池州;第三组:蚌埠、宿州、淮北督查巢湖、芜湖、马鞍山;第四组:安庆、池州督查蚌埠、宿州、淮北;第五组:巢湖、芜湖、马鞍山督查阜阳、亳州、淮南;第六组:铜陵、黄山、宣城督查合肥、六安、滁州。省种子管理总站派员参加各组。具体督查方案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制定。

6、种子市场整治工作总结表彰活动。

(1)20*年4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春季种子市场整治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市种子管理机构,市农委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全市整治工作认真总结、查摆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并将文字材料报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在4月30日前,将春季种子市场整治情况汇总报告省农委,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报刊向社会通报。

(2)20*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将秋季种子市场整治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市种子管理机构,市农委及其种子管理机构对全市整治工作总结的文字材料报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在11月10日前,将秋季种子市场整治情况汇总报告省农委,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报刊向社会通报。

(3)20*年12月15日前,各市将全年种子管理工作总结材料和种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个人材料报省种子管理总站,*年1月20日前召开全省种子管理工作会议,总结20*年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年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层层制定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中行动不力、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导致当地种子市场秩序长期没有改变的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2、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我省关于种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种子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严格做到政企分开,要按照“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强化手段,保证经费,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建立一支协调统一、相对集中、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彻底解决种子管理中多头管理、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种子管理机构要作为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品种管理、种子质量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切实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

第3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紧密围绕和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整村推进,连片整治,解决我区重点流域和区域最为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我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统筹城乡建设等工作的有机结合,为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

(一)示范区域选取原则

1、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

2、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3、示范片区可在一个乡镇行政区范围,也可跨乡镇行政区实施。

4、优先支持新农村建设示范区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集中安置区等。

5、优先支持乡镇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有保障,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到位,方案编制科学合理的示范区。

(二)重点示范区域

选择饮用水水源保护任务重、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畜禽养殖污染较严重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难度大的江流域和敖江流域为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

三、工作重点、预期目标与示范效应

(一)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部署及全省、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重点,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重点是实施“三清”示范工程。即: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

(二)目标任务

1、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水源清洁”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逐步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村民,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家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得示范片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示范工程

通过实施“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使得示范片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通过集中力量实施以上示范工程,在三年时间内,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村”,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三)示范效应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有效解决示范片区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的同时,取得以下示范效应。

一是建立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通过示范工程实施,促进农村环保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有益农村环保的经济政策和投融资政策,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二是强化资金效益。在改善农村环境状况的同时,为农民增加收入或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条件,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贡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三是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以示范工程为载体,推广一批低成本、高效率、易维护的农村环保实用技术。

四、配套资金筹措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补助50%,省级配套40%,市、区配套10%。原则上,整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按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配套。区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优先支持示范片区,共同形成合力,支持示范区完善配套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区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1、市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

成员:区发改局副局长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区财政局主任科员

成员:各有关部门主管科室负责人

区政府将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有关乡镇和部门领导作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2、职责分工

根据市里工作要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市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区政府总体负责、组织落实,区直部门协调落实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连片整治工程的组织落实、协调推进和考核验收。示范片区所在乡镇政府对本辖区整治工程具体负责,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片区筛选,实施方案编制,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

区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示范片区的申报、下达,落实环保配套资金。指导推动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建设工程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乡镇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统筹中央和省、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农林水局指导推动“田园清洁”示范工程和“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在“田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方面,负责对农村畜禽养殖的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整治片区的筛选、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安排、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在“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方面,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片区的筛选、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安排、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国土资源分局指导推动“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涉及矿山污染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工程。负责对矿山污染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建设片区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示范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城管执法局指导推动“家园清洁”示范工程。负责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片区的筛选、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指导,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并负责指导1个连片整治典型示范点。

区发改局结合统筹城乡工作,配合各部门推进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合力打造示范亮点。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区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并达到连片整治的预期效果和目标要求。

(二)措施保障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由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示范片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落实,并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各项保障条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2、健全队伍,抓好落实。区环保局应设立负责农村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有关乡镇也必须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有专人管理、推动和落实。

3、科学规划,认真实施。按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科学制定整治规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管理,监督考核。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整治任务、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示范片区所在乡镇政府要建立通报制度,由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区环保、财政、农林水、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示范工程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4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将全市定点屠宰厂(场)整顿一遍,达到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要求,整顿率达100%。

(二)组织机构建设目标:1、市、旗县市区两级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屠宰工作。市、旗县市区商务部门还要设立专业屠宰执法队伍,落实人员和经费。使全市屠宰管理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保证,真正把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旗县市区都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市、旗县市区商务局制定本地区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3、依据自治区商务厅《全区屠宰厂设置规划》制定我市及各旗县市区屠宰厂设置规划。

(三)监管责任目标:建立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自治区商务厅与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与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商务局、旗县市区商务局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要把重点放在打击私屠滥宰、端掉非法屠宰窝点上和定点屠宰企业非法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四)企业责任目标: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动物进厂验收制度、台账制度等屠宰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定点屠宰企业要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制度

(一)旗县市区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屠宰管理办公室和执法队伍,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办公室和执法队伍的人员、经费。

2、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非法窝点。

3、强化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是:

(1)严格按照静养、喷淋、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修整复验、整理副产品的程序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

(2)企业检疫、检验制度是否健全;

(3)加工出厂的肉品是否经过检验且检验合格;

(4)对病害肉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没有处理的原始记录。

(5)对活禽、活畜运输工具、装卸器具是否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6)有否违反规定进行畜禽混宰;

(7)犬、驴、马等动物必须指定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厂进行代宰。决不允许饭店及个体商贩私自屠宰,对私自屠宰的,要狠狠打击,没收重罚。

(8)屠宰信息登记报送是否完善及时。

(二)屠宰企业的职责。

1、按照国家、自治区屠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进行整改。

2、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不予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病死动物。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动物,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商务局成立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2、负责与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3、负责督办和检查各旗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屠宰和肉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信息;4、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专项整治期间市商务局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人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要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坚决打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设置情况。

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落实企业设置的合理性,对于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要搞好设置规划,在2009年底前全部实现定点屠宰。对人口较少且偏远的山村牧区,不易设点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通过帮助相对距离较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等办法予以解决,保证让那里的群众吃上质量安全的肉。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旗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肉》和《分割鲜、冻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5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高效廉明执法”三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加大产业扶持;实行市场倒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目前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四大整治目标:一是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前店后场的经营单位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率达100%;小餐饮店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率达98%以上;经营摊点规范率达98%以上。二是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米、面等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率达85%以上;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添加剂率达100%;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执行率达100%;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率达98%以上。三是监管部门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建档率、添加剂使用的培训率均达100%。四是全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率为0。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a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经营点、餐饮服务单位、街头摊贩,以及涉及为上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违法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重点内容。

1.规范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流通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街头摊贩按《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附件1)要求管理。对达不到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又拒不整改或整治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准入要求但质量信誉较好,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当地乡(镇)和监管部门存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2.建立和执行食品原料、添加剂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添加剂专人、专册、专柜“三专”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原料处理登记制度,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散装馒头、油条、煎饼配料公示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等。

3.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的原辅材料符合基本要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有关规定或标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陈化粮、过期食品等生产加工食品;产品包装标识规范,不进行虚假标注标识。此次专项整治,要把馒头中违法违规使用漂白剂、着色剂、膨松剂,油条中过量使用膨松剂,面条、饺子皮等使用硼酸、硼砂增筋,相关食品中超量使用甜味剂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全面整顿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4.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工设备、生产流程、存储运输等符合卫生及其它相关要求。

5.全面推广使用酵母以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馒头、煎饼;使用无铝配方技术代替膨松剂生产加工油条等工艺,提高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拉网式”监督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今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1.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本辖区、本环节的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动员部署,抓紧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2.制定方案。由县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做到有目标、有组织、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3.调查摸底。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单位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流向“六清楚”。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1.全面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细化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突出整治重点。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五不准:不准未取得健康证、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脏、乱、差等不符合基本要求条件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加工;不准使用非食用原料作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准使用陈化粮等劣质原辅料或不合格食用油脂加工生产食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加强整治的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劳动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培训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并通过建立完善摊点规划设置、流动摊车辆统一配制等管理措施,扶持发展守法诚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优质的产品品牌。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专项整治期间,县食安办将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方案措施、整治成效等情况组织督查,督查结果列入全县食品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通报。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每月25日前要将本辖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治工作报表(附件2)报送县食安办;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组织查漏补缺,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的重要载体,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形成“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任务,明确整治责任,强化整治措施,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63号)及《县人民政府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2号)等文件精神,县食安办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县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各企业,以及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的专项整治;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各农贸市场、批发零售点、超市、商店、沿街专卖门店、前店后场经营点等的专项整治;县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各宾馆、饭店、小餐饮单位等的专项整治;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流动摊点的专项整治;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配合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食安办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加大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的整合力度,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协同整治作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形成渠道畅通、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共同推进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拓宽领域、丰富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实际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增强社会公众的消费信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社会公德理念、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教育;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食品市场诚信建设,在全县营造起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监管的浓厚氛围。

附件:

1.县馒头、油条、煎饼等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件1:

县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在县范围内从事馒头、油条、煎饼等米面制品经营活动的摊点(下简称摊点),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一、在当地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范围、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

二、场地周围环境清洁,与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距离20米以上。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销售设施,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器具,使用一次性卫生餐饮具或消毒餐饮具。

四、不得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设置摊点。

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身份、健康证明、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相关信息。

六、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及卫生等有关要求。

八、烹饪食品要保证新鲜、卫生,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确保食用安全。

九、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十、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食品不得着地存放,并与原料、半成品分开放置。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清洁无毒无害售货工具。

十二、流动摊点不得经营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

第6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仍围绕《行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一)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取缔无证行医和地下窝点,严惩违法行医犯罪活动,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依法严肃查处纵容、包庇和支持非法行医活动的相关人员。

(三)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探索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领导

加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一),办公室设在镇创建办。

三、职责分工

创建办: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会同宣传部门、文广站负责宣传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取缔非法行医的联合执法活动;组织落实相关长效管理措施;召开各村分管干部会议,收集非法行医信息并与卫监分所及时沟通。

卫生监督所:结合日常监督,掌握辖区内无证行医的动态,及时向镇创建办上报信息;配合镇综治办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取缔信息的汇总上报;收集宣传资料,配合政府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派出所:与卫监所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药监所:参与取缔行动,查处医药分离中药品存放点的收缴。

综治办: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人员开展联合取缔行动,并参与整治行动。

外口办、城管所: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做好信息统计;配合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工商所:配合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房管办事处:对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市政府《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9】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镇清除黑色广告专业队伍:负责清除保洁道路两侧张贴的非法行医黑色小广告。

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加强群众的法制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员约定医院的宣传工作,特别加强外来孕产妇的管理,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外来人员到约定医院就诊。

计生办:负责开展对外来孕产妇分娩点的宣传工作,与村(居)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抓好外来孕产妇的管理。

各村委、居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就诊信息;组织卫生、计生干部、综合治理管理服务队开展排摸,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地下孕产妇接生窝点等无证行医信息;负责对地区内的非法行医者张贴的黑色小广告的铲除;积极配合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组织落实地区内的相关长效管理措施。

四、考核

把无证行医内容纳入年度镇对村(居)委的精神文明考核中,考核内容有:组织网络、基础档案、摸底上报情况、宣传发动、整治成效等。(见附页二)

五、具体措施

(一)根据排摸掌握的名单,由镇创建办会同综治办每月组织1-2次的联合取缔行动。

(二)由镇社事办、区卫生监督所共同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前期的整治取缔情况,商议后期的工作开展。

(三)每年12月由镇社事办、区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对村(居)委的考核,并完成年度的工作总结、考核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村、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协调、部门牵头、各方联合”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村(居)委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等。加强各村、各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要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做好各部门间的衔接工作。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六)加强宣传,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来流动人员约定医院和浦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来孕产妇分娩点的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非法行医行为的曝光力度,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

第7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为目标,全面综合整治农村河道(水库)水环境,落实河道(水库)长效管理措施,重现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自然风光,营造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为我县跨越发展、争先进位,全面建设和谐美好新画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整治范围

县内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为本次河道环境整治范围。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行洪区(包括可耕地)、堤防、护堤地及堤防外治河新增滩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区域。河道堤防安全保护范围为:渭河临河20米、背河100米;涝河、甘河临河20米、背河50米;太平河临河20米、背河100米;沣河临河20米、背河50米;潭峪河、皂峪河、曲峪河、栗峪河临河均为10米、背河均为50米;其他河道背河均为30米。水库整治范围为水库权属管理范围。

三、目标任务

以县内河道(水库)的清障、清淤和垃圾清理为重点,拆除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清除河道(水库)两岸建筑渣土、生活垃圾、杂草;清理河道(水库)沟渠两侧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农作物秸秆等杂物,确保河道(水库)两岸美观整洁;加大河道清污力度,有效控制河道淤积,改造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河道环境卫生监测,严查企业生产生活污水、建筑泥浆、生活垃圾直排或倾倒入河事件;建立河道(水库)日常环境卫生管护机制,将河道(水库)环境保洁、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乡镇,形成“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河道(水库)环境。

四、责任分工

县管河道(水库)由各河库管理单位负责环境卫生一次性集中整治,交由相关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维护和保洁;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管河道(水库)由各相关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和维护保洁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督促协调全县农村河道(水库)环境卫生整治,做好环境卫生整治的技术指导、河道(水库)综合治理、水政监察执法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水务部门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通过入户宣传、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在沿河村组和单位广泛开展河道整治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春节前开展河道(水库)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和维护保洁工作,对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的县管河道,由县水务局、四城联创办验收合格后,交由相关乡镇负责做好维护和保洁工作,实现河道(水库)沿岸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水面漂浮物,使河道(水库)环境实现岸洁、水清、有绿。

(三)检查验收阶段。县水务部门协同县四城联创办成立考核机构,于月1日至15日分组对全县农村河道(水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高阶段。各责任单位和相关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要积极建立健全河道(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河道(水库)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使河道(水库)环境卫生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和县水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责任,推动河道(水库)环境卫生整治和维护保洁工作全面展开。

第8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促进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为制鞋、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印刷、家具制造等涉苯的企业,矿山、陶瓷等粉尘作业的企业,电镀业、钮扣业。

三、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四)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全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整治阶段(6月上旬至8月底)。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方案,抓好整改。同时,要列出一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职业中毒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经过整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整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对一般整改单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对重点整治单位整治后仍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达到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各有关乡镇、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领导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监管的关系。县政府成立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县政府负责领导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危害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部门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乡镇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职业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第9篇: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保障秋种麦油生产安全,进一步净化秋季农药市场,使制假售假、经营违禁农药、超范围推荐使用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大要案查处,推动农药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农药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为明年“百亿粮仓”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市县两级联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药侵权案件逐步降低,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毒鼠强等);限用农药(甲绿磺隆、胺苯磺隆、高毒农药等);

(二)重点违法行为:1、超地域、超登记范围推荐使用农药;2、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产品;3、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4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产品。5、其他标签不合格产品。

(三)重点区域:农药生产企业、农药批发市场(集散地)、乡镇农药经营门店、蔬菜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麦油高产攻关核心示范区生产基地。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开展秋种生产用农药产品登记造册,摸清底数;二是加强对农药批发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经营违禁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继续开展的清查收缴“毒鼠强”工作;三是对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经营企业,要重点整治;四是对农药经营者加强培训,引导其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和农药进销台账,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农药销售、使用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

(二)强化技术培训,规范农药使用。

秋季是秋延蔬菜生产旺季,各蔬菜产区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药安全使用工作尤为重要,也是检查工作重点,在检查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同时,要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

(三)强化质量抽检,确保查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