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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精选(九篇)

关税政策论文

第1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税体制改革 政策网络 公共政策 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财税改革:不是选择之一而是必然选择

财税问题是一个国家能够科学合理良性有序运行的命脉问题。从古至今,人们对于财税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研究。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中国的税收历史悠久,事实上随着国家的产生,税收就伴随产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效应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如何“顺势而为”,对财税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成为国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及至秦国首创了较为完整的财政体制,赋役制度和税收制度都具备一定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唐宋时期的“两税法”将中国税制发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改革以及明代张居正的“一条鞭法”,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都在中国古代财税改革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纵观这些改革有一个巨大的共同点在于,改革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不可不改,改革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既得利益团体,但是在更大的程度上反哺了社会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虽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将“政府和企业、中央和各级政府、公权和公民三种关系交汇在市场体制中间”①。这一次财税体制改革也被称之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经典之作”,其整体的思路和框架延续至今,20年过去了,分税制的弊端亦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着财权事权不一致,各个地方的实际税负也不一致等问题。财政收入与地方收入之间存在横向不均衡,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存在着纵向不均衡,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性和层次性复杂,难以发挥真正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已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财税体制改革形成了“倒逼”②。

近年来,有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公报中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事实上,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改革所涉及的层面也非常广泛。从某种程度上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乃是深化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动整个社会改革的关键点和重要突破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改革具有重要的反哺价值。就此而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已经不是众多选项中的选项之一,而是一种必然选择,大势所趋,不可不改。

理论溯源:政策网络理论的缘起嬗变与分析方法

政策网络理论(policy network theory)缘起于多元主义与综合主义之间的激烈论争。多元主义是20世纪上半叶西方社会广为流传的一种政治思想,是多元价值主义的一种必然结果,其基本观点在于政治权力是多元的。综合主义同样是20世纪上半叶西方社会广为流传的一种政治思想,综合主义也强调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的互动,但是与多元主义有区别,多元主义的互动强调的是一种竞争,综合主义的互动更多的是政府将利益集团纳入国家运行的轨道。随着英美各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多元性与广泛性的特征日益明显。传统的多元主义与综合主义虽然对于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影响有所考量,然而在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合作模式上存在分野。政策网络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兴起的,及至20世纪90年代,政策网络理论获得了极大的发展③。

政策网络理论的核心概念即政策网络从本质上说一种结构性的政治概念,政策网络的网络是由各级政府机关、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行动者组成的,各个行动者都拥有自己的资源和预期,各个行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政策网络之所以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政策参与者所拥有资源的异质性使得他们之间相互依赖,需要各个政策参与主体采取相应的策略活动来互动博弈实现自己的目标 ④。20世纪90年代,政策网络理论蔚为大观,成为欧美国家分析政策过程的重要工具。

政策网络理论作为公共政策过程分析的一种重要工具,展示了其巨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其分析方法上的创新,既不同于多元主义的“竞争”,亦不同于综合主义的“纳入”,而是强调“合作”,改变了传统的“线性关系”,在政策过程中强调“互动合作”。基于政策网络视角下的公共政策之于传统的政策过程有很大的差异,传统的公共政策更多的是一种线性方式,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公众(或者说特定群体的公众)更多是一种受众的角色,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公共政策由政府各个机构通过一层一层的上传下达,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在政策网络理论视角下,传统的单线关系被改变,执行过程不再是一元性的,而是一种复合结构,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协同执行。尤其是让公众参与到政策过程中,加强了与政府的合作,同时极大地减轻了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阻力。

政策网络理论强调“合作共赢”,理性选择、人际互动、网络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范式是政策网络理论的重要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在具体操作上略有差异,但作为政策网络理论整个范畴体系下的分析范式,也存在着诸多共同点⑤。首先,强调政策过程的参与主体是多元的;其次强调政策参与主体是具有理性的;再次强调政策参与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是积极的;此外,政策网络的分析方式强调“互动”、“博弈”。

现实困境: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困境分析

顶层设计困境。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至关重要,如同一艘轮船在大海里航行,如果因为缺乏方向指引而走上了错误的方向,无论怎么努力,都无济于事,反而到不了正确的港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财税体制改革“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明确指出必须要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战略规划的方向,但是所提出的这些内容,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都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从立法层面而言,中国的《预算法》修订从2004年开始就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迄今为止已经经过了三届人大的修订工作,但是距离《预算法》真正能够修成正果恐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日期。就税收立法而言,税收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议题,法定性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前我国的现行的24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他大部分涉税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很多文件还是暂行措施。又如就事权而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大一统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财权事权的纵向不平衡使得各个地方的发展存在巨大的差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实现“二次分配”的动态平衡⑥。

利益博弈困境。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群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事实上,在政策网络理论的视野中,即使是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也存在自身的利益,并不只是一个政策制定执行的工具或机构。基于这样的认识,官僚机构面对不同的政策环境、政策参与者的时候也会显示不同的政策偏好,正是因为每个主体都有着不同的政策偏好,必然会出现了多元博弈的情况。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阶层分化也较为严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分野较为明确⑦。如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过程中,搜集到的意见建议就达到了23万条,事实上还有很多人没有通过网络这一渠道进行意见建议的表达。又如2013年讨论较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问题,也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与行政部门法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都有关联性。此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多多少少都涉及到行政法一些基本制度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对于税收复议前置,包括纳税之后取得诉权、复议权制度的内容。如何有效平衡各方利益,虽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也应该实现“帕累托改进”,但是我国的层级机构体系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不足,往往各自为政,愿意揽功却不愿担责,可以预见,在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复杂多元的利益博弈将长期存在。

公众参与的困境。公共政策要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关键在于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步骤大概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过程。公众参与可以为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提供正当性、公共性以及一定程度的理性。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在纳税问题上,不管来自哪一个部门或单位,实际上每个人都是纳税人,我们的工资要扣税,我们购买的每一件商品里面也涉及到税缴纳。在财政问题上,财政支出的事项及其流向对于公众也影响甚大,尤其是在一些诸如道路、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上,与公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密切相关。但是,当前我国公众在参与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上还存在着极大的困境,参与的深度、广度都不足,参与的质量和效率也亟待提高。一方面,政府部门本身往往愿意“闭门造车”,没有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的习惯,而且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作风,使得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之时,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推行,而不愿意在推行之前自下而上的听取意见。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渠道匮乏,从政策网络理论的视角而言,公众作为政策目标的基本指向,有着极大的意愿与理性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中,但是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渠道不足,一些听证会及网络意见征集大多流于形式。

路径选择:政策网络理论视角下的改革策略

以政策网络理论为视角,财税改革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战略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虽然政策网络理论强调“多元互动”,财税体制改革是纷繁复杂的:虽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但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⑧。因此,对于财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良好的公共政策制度体系,既要“通顶层”,也要“接地气”,传统的“多元主义”与“综合主义”之所以受到挑战与二者过于强调所谓“竞争”与“吸纳”密切相关。所谓“多中心即无中心”,就此而言,注重顶层设计注重战略规划,对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必须在立法、税收制度设计、财政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平衡以及督促地方发债等问题上有明确的制度规划,“磨刀不误砍柴工”,有了明确的战略规划与设计之后,财税体制改革的问题有望得到加速前进。

二是协调利益冲突寻找平衡。对于财税体制改革,不能单单从“钱”或者“事”的传统层面去认识理解,而是应该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高度去加强理解⑨。政策网络理论的分析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将政策过程分割为多个阶段进行分析,而是从整体网络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政策网络中,各级政府机关、利益团体、官僚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政策参与者针对公共政策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遵循妥协与谈判的规则。作为理性的利益团体或个人,追寻自身的利益并无问题,但是也应该超越“局部利益”看到“整体利益”,对部分利益的让渡并不一定导致失去利益,由于财税体制改革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改善,必然会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从原本的让渡与牺牲中收获更多。

三是加强公众参与机制构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必须顺应世界大势,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有大的眼界、思维,先进的理念,宏观战略,不能局限个人利益和本位主义⑩。社会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也为人民,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台阶,在世界经济中占据日益重要的位置。政府部门应该改变传统的线性思维方式,树立合作精神,对公众参与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缺乏公众参与的改革,非但达不成目标,反而会适得其反。一方面要完善公众参与财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听证会、座谈会、调查研究、网络意见搜集等公众参与渠道建设,此外,还必须构建公众参与政策议题的监督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乃是深化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动整个社会改革的关键点和重要突破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改革具有重要的反哺价值。本文从政策网络理论出发,分析了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存在的顶层设计困境、利益博弈困境、公众参与困境,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期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洛阳师范学院马列部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王雍君:“重塑央地财政关系”,《人民论坛》,2013年第21期,第43页。

②谢旭人:“坚定不移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人民论坛》,2011年第2期,第8~10页。

③闫文仙,张磊:“政策网络理论的完善路径:与IAD的整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88~91页。

④石凯,胡伟:“政策网络理论:政策过程的新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28~35页。

⑤杨代福:“政策网络理论途径的缺失与修正”,《理论月刊》,2008年第3期,第82~85页。

⑥朱大旗:“新形势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应有理念”,《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1~15页。

⑦马海涛,肖鹏:“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经验回顾与展望”,《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6页。

⑧方胜:“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难点与重点”,《理论学习》,2012年第7期,第42~43页。

⑨祁晓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的几点思考”,《中国发展》,2013年第13期,第38~41页。

第2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有效性;制度约束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供产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宪政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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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宪政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宪政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宪政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第3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本文作者:王日新工作单位:龙口市财政局

近年来很多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事件的出现,暴露了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也暴露了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财税政策的制定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很多的不足,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也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因此导致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这两个概念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1、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可以有效的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信心,以及经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环境变化很大且日益复杂。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与否,能够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不断发展又需要财税政策进行合理调整。财税政策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杠杆。一般说来,在任何经济体制中,只要存在价格机制,其核算、刺激、分配和调节等职能便要同时执行。财税政策能够调节资源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置比例,从而促进或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财税政策能够通过它的调控政策,调节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由于财税政策能够通过自身的变动,制约或刺激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引起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动等,进而会促使某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衰退,因此财税政策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各种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竞争激烈,破产、兼并、重组的现象时有出现,这更需要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的跟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发展。合理的财税政策使得经济保持正确轨道发展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加快经济系统的运行速度,使得整个社会得以有序的运行。2、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如果一个国家有合理的财税政策,那么会减少政府部门的营私舞弊以及贪污现象的发生,可以保证和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通过财税政策可以加强整个社会系统其它方面的合理运转,从而施加正向的影响。从财税政策的价格机制来说,一方面财税政策可以通过价格波动来调节供求态势;另一方面财税政策所采取合理的价格又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杠杆。同时,财税政策联系着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财税政策导致某一经济因素的调整都会引起不同部门、地区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另外,财税政策联系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是重要经济信息的传递者。在生产领域,财税政策变化提供了生产成本、盈利、劳动耗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变化的信息。财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中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关系,由于财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很多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也是受影响对象,所以合理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的增加整个社会群体的向心力。最重要的一点是保持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1、完善财税政策的相关管理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保证。良好的财税政策管理机制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有序运营的根本保证。不仅对于经济系统如此,对于任何社会系统的有序运行也是如此。如果财税政策有健全的管理机制,那么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也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财税政策管理机制包括两个方面:“软”因素和“硬”因素。软的方面强调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以本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为中心,在财税政策的管理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考虑到社会发展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硬的方面要求财税政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有严明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单单的表现在纸面上或者口头上,必须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无论是制定人员还是财税政策的实施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财税政策才能更大程度的提高经济发展的绩效。2、夯实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对于经济的未来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包括很多方面,对于财税政策的制定来讲,包括财务的理论基础,法律和政治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侧重财税政策制定的不同方面,但是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客观性和公正性,因为国家政策必须做到客观,才能保证整个社会体系的有效运行。如果没有形成良好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取得良好的经济发展结果。要完善财税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还必须加强政策制定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对财税政策的详细描述,发现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有很多方面的影响,为了提高经济运营的效果,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很多改进措施,只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体系,加强财税政策制定的制度完善,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财税政策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只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得到长久发展、科学发展。

第4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政策;经济增长;探讨

一财政与财政政策要研究财政政策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财政。但是,目前学术论文界对于财政的定义还存在一定分歧,受到较多关注的包括再分配论、政府收支论和公共财政论。再分配论认为财政是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政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而且和同处于分配环节的信贷分配、工资分配、价格分配和企业财务分配等相比,有其特殊性,它不是一般的社会产品分配,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及财产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包括组织收支活动、调节控制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等(刘邦驰,汪叔九,2001)。政府收支论认为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来满足公共需要,进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收支活动,并通过收支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以达到优化配置、公平分配、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目标。

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苏明,2001)。应该说,前两种关于财政的定义各有所侧重,前者突出了财政的社会分配和政府职能,后者强调了政府的活动。而公共财政论则简单明了地指出现代财政的公共性,为建立公共财政奠定了理论基础。明确了财政概念,就可以对财政政策加以研究。财政政策是指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运用各种财政工具,为达到一定财政目标而采取的财政措施的总和。简言之,财政政策是体系化了的财政措施,它的目的就是实现财政职能。同时,它也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客观存在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国家意志上的反映。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是国家实施财政宏观调控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财政政策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不断发展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由于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约,国家不可能大规模组织社会经济生活,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的财政政策主要是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政治职能服务。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国家,一般都实行简政轻税、预算平衡的财政政策,以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日益激化,财政政策不仅为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服务,而且成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

财政政策按其构成体系可以分为国家预算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投资政策、补贴政策和出口政策等七大政策。由于研究数据和技术方法的限制,本文主要是研究前三种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

二三种主要财政政策工具对经济增长促进效应的分析

(一)国家预算政策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国家预算政策包括财政赤字政策、财政盈余政策和预算收支平衡政策三种形式,笔者主要讨论财政赤字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它对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财政赤字影响货币供给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和赤字规模大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取决于赤字的弥补方式,即向银行透支或借款来弥补财政赤字。出现财政赤字意味着财政收进的货币满足不了必需的开支,其中有一种弥补办法就是向银行借款。可见,财政向银行借款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增加基础货币,但财政借款是否会引起货币供给过度,则不能肯定。很多人用“财政有赤字,银行发票子”这句话来形容财政赤字与货币供给的关系,而事实上,赤字与货币发行并不一定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财政赤字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虽可能与赤字规模的大小有关,但更主要的还取决于赤字的弥补形式。

2、财政赤字扩大总需求的效应凯恩斯主义所奉行的财政政策是运用政府支出和税收来调节经济。在经济萧条期,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经济中存在失业,政府通过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以实现充分就业。增加政府支出、减少政府税收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必然出现财政赤字,因此,赤字就成为财政政策中扩大需求的一项手段。财政有赤字,必然扩大总需求,但其扩大总需求的效应有两种,如前分析,一是财政赤字可以作为新的需求叠加在原总需求水平之上,使总需求扩张;二是通过不同的弥补方式,财政赤字只是替代其他部门需求而构成总需求的一部分。它仅仅改变总需求结构,并不直接增加总需求规模。

完全以国债收入弥补的“软赤字”,只要不超出适度债务规模,其扩张效应一般可被控制为良性的,即可以有意用作反经济周期的安排,在经济萧条阶段刺激需求,“熨平”周期波动,一般不致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这对我国的经济是有现实意义的;第三,财政赤字与发行国债。发行国债是世界各国弥补财政赤字的普遍做法而且被认为是一种最可靠的弥补途径。但是,债务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来源,会随着财政赤字的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债务是要还本付息的,债务的增加也会反过来加大财政赤字。

3、财政赤字的排挤效应财政赤字的排挤效应一般是指财政赤字对私人消费和投资所产生的排挤影响。当政府因支出庞大产生预算赤字时,一般需发行公债向公众借款。发行公债是国家信用的一种形式。在货币市场上,如果私人储蓄量不变,则政府债券与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将共同竞争市场上有限的资金。当公众出于对国家债券的高度信任而争购公债,政府在总储蓄的占有上便处于优势。政府发债占总储蓄的比重越大,就会有越多的非政府借款者因筹不到资金被挤出货币市场,加上赤字支出促使利率上升,必然会排挤出一部分非政府投资,从而抵消政府赤字支出的部分扩张性作用。但这种结果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政府赤字的排挤效应会被政府扩大投资支出所产生的“乘数作用”所抵消;另一方面,“排挤效应”如果与政府有意进行的经济结构合理化调整结合起来,则可以改善资源配置,对国民经济产生有益的影响。

(二)财政支出政策对经济增长效应的分析为解决有效需求的不足,我国主要采取扩大政府财政支出的财政政策,政府支出的结构和支出规模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变量。笔者也将主要从政府支出结构来看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采用以财政支出项目为自变量的柯其分别表示财政支出结构中某一项目支出增加1%时所引起的产出增加百分数,这样我们就用产出弹性来描述财政支出的结构效应以及其对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的调节作用。我们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我国1989—2005年财政支出职能结构分类统计数据为样本区间。相比较高,而在1996年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最为不利的,税收负担相应较轻,实际该年税收负担为10.3479%,与其他年份相比较低。经过去除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修正后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更加紧密的关系,并且高经济增长年份修正后的税收负担较低,低经济增长年份修正后的税收负担较高,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现在我们转入,采用排除非税因素影响后修正的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所得到的回归效果比较好,调整的R2为0.317,F检验值为6.115,各回归变量的T检验值均能通过95%的检验,从系数项来看,修正后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3.866,即表明税收负担上涨1%,经济增长率下降3.866%,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0.6,即税制结构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0.6%,影响系数较小。这样的结果与理论上税收负担和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基本相符,我国现行税制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从以上数据分析看,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比较小的,修正后的税收负担则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较大,这一点与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相同。从数据看,1994年的税制改革应该说是1983年税制改革的延续,1983年是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变化的一个转折点,通过设立所得税,税收负担从1982年的11.25%,猛涨到1983年的18.55%,在随后近10年时间内,税收负担不断降低,最低时为10.167%,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收负担才得以不断的提升,到2004年达到18.839%。也就是说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缓解了税收占GDP比重一直下滑的局面。另外从税制结构角度看,1983年以前,由于企业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类税收,直接税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仅在10%左右,通过1983年改革,建立起所得税体系,直接税收入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上升到50%左右,随后持续减低,尤其是在1994年增值税体系的建立,直接税收入占间接税收入比重下降到1983年以来的最低点23.953%,随后几年逐渐升高,2004年达到39.0463%。从求解出的结果看,非税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1994年起越来越有利,非税环境越来越有利,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逐步体现,反过来说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不断减弱,这种情况在1983年税制改革前也出现过,所以面临新的经济环境,税收作用不断减弱的情况下,税制必须进行改革。

三总结

本文在对财政与财政政策进行概念阐述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财政政策的三种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中,在对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进行研究时,分别运用了柯布—道格拉斯(Cobb—Douglas)生产函数模型、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分析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从分析可以看到,三种工具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各有所侧重,且影响程度和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因此,必须合理运用好各种政策工具,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和政策的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美〕坎贝尔等著,朱平芳,刘宏等译.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林毅夫.现代增长理论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第5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征税权由立法机关保留,但税收调控权不应由立法机关垄断,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不应笼统地适用于所有有关税收调控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可以规范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以及仅涉及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的税收调控措施。同时,应当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宏观调控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税收调控中的所有行政立法,并且在宏观调控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调控中行政立法的前提条件、行政立法中可选择的调控措施及调控幅度。 【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 征税权 税收调控权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立法在税收调控中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我国政府频频出台宏观调控举措,其中税制调整亦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的两次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2007年7月1日开始的大范围出口退税率调整,还是2008年11月10日公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都对经济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上述税制调整都是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做出的。根据《立法法》第8条,对于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立法法》第9条并规定,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何为税收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何为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的“部分事项”,《立法法》并未明确。因而如学者所言,上述规定无疑为国务院争取税收立法权预设了缺口,构成行政立法大范围介入税收调控的制度背景。 问题在于,依“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素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对税收要素作出规定,部委规章更不得越雷池半步。因此,学理上首要面对的是“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税收调控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澄清的是,不应将“对税收调控中行政立法的评价和控制”等同于“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不应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正当性予以实质性审查。因此,期望通过司法来评价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是不切实际的。可行的研究路径是,厘清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并基于规范论立场来分析行政立法介入税收调控的适当范围。 二、为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正名 (一)税收目的之拓展与国家的双重身份 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除《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法律之外,其余均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立法介入税收调控的制度背景和重要表现,另一方面又被学者指责为税法体系背离税收法定主义的典型例证。作为一项闪耀着法治主义思想光芒的宪政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历久弥新。因为税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故而必须预防和避免国家滥用征税权力、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国家确定税收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无度征收的重要措施。 然而,现代国家的税收早已非仅限于财政收入之目的,而是在此基础之上承担起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后二者甚至反然超越财政收入目的而成为某些税收之主要目的。例如,早期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认为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只是租税之附带目的,租税之主要目的仍为收入,如果超出此种界限,而以税法之外形行干预市场经济之实质时,即为法律形式之滥用,应为违宪之宣告。但随着现代工业社会之发展,德国联邦法院转而承认租税须扮演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之积极角色,只要其具有充作一般收入之目的,纵为附带目的,亦不失为租税。与上述观念转变相呼应,1977年修正之德国《租税通则》第3条,在税捐要件中“以收入为目的”之下附加了“亦得仅为附带目的”。 由此可见,现代国家在税收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作为收入的获得者,通过获取无对价的金钱给付来满足自身开支需求;而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通过规范和调整税收行为来进行宏观调控,这正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这两种身份固然具有内在统一性,但也存在明显差异、甚至是矛盾。在税收调控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须不惜牺牲自身收入。例如在经济衰退时实行减税政策,即是以税收收入减少为代价的。就此,有学者甚至认为, 财政政策上引入过多经济政策目的之租税优惠,加深了税收的短缺,导致国家债务失去控制之事实。 (二)国家职能演进与行政立法扩增 如果说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古已有之,那么宏观调控则是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所特有的职能,是国家经济职能演进的历史产物。由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机关也就无可选择地承担起具体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责。这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的定位所决定的,因为在分权制衡的宪政结构中,立法权构建制度,行政权负责将制度推向实践、获得效能,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执行性权力。行政权的执行性特征,使其最直接地连接着社会,而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变迁,以及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都要求行政权力具有较高的效率和实际功能,要求行政主体总是积极、主动、及时、实效地把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以实现行政目的。此即行政权力的“效能性”。在此意义上说,对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对于宏观调控正当性的诉求,正是行政权力效能性的要求和体现。 虽然对于宏观调控应当实行“规则之治”抑或“相机抉择”,经济学理论上仍存有争议,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关于“固定规则与相机抉择”的争论可以归纳为:灵活决策的优势是否会被由自由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滥用权力的潜在可能性所抵消并超越。由此可见,无论基于何种理论主张,宏观调控的本质均在于灵活决策,而绝非简单的执行。至于“固定规则抑或相机抉择”的理论分歧,则仅仅影响到决策的自由程度。故此,为了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实施宏观调控,行政权力就不应被严格地限定于狭义的法律执行,而是必须获得适当的规则制定权。 事实上,如果说行政权力本身的效能性是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运行的理论根源,那么在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及行政事务的复杂化,迫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改变了对行政权执行性的理解,执行法律不再局限于采取具体行动,而是包括制定次级的抽象规范及政策,立法机关的工作方法开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工作。[11]于是,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开始大量涌现,而行政立法在税收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正是此种趋势的一个缩影。 (三)税收立法权之归属—基于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的区分 1.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的区分。从宏观理论视野来看,国家权力的总量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扩增的。权力总量之所以会不断增加,是因为现代化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人与人关系的复杂化,具体表现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的剧增,而理性化则在客观上要求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应得到有序的安排。因此,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就成为一种合理的客观需要。[12] 在此意义上,征税权这一古老的权力类型本与国家相伴而生,其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层面来阐释:首先,公民基于社会契约而向国家让渡部分自然权利(财产权)。其次,在特定时期内社会财富总量恒定的前提下,公民的财产权益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二者博弈的结果是必须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财产权予以界分(其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前者即作为私权的公民财产权,而后者则体现为国家的征税权。正因此,征税权是从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体现的。征税权的权力内容是决定公民税收负担的多少。但是,国家通过税收实施宏观调控的权力则是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广度不断扩展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力,笔者谓之“税收调控权”。它出现的现实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总需求和总供给的非均衡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且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其理论基础在于此种背景下,国家与人民之间所达成的具体的宪政契约,即全体人民授权(而非让与)国家代表他们行使调控经济的权力。[13]这种宪政契约在我国《宪法》上有明确体现—《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该条款构成税收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与征税权不同,税收调控权是从国家(或政府)“运用”或“调整”财政收入以影响经济运行的角度来体现的。税收调控权的内容是判断税收调控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拟采取的税收政策与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2.税收立法权的归属。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在理论基础和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在确定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时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如果税收的作用主要是国家获取收入,那么税收立法权须由立法机关所保留。因为财产权乃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宪政制度实施以来,私人财产权一直被作为划定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与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之间的 界限。[14]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立法的法律保留)从本质上说即意味着征税权必须由立法机关保留(或曰垄断)。但是,如果税收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控经济运行,那么,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效应,则是确定税收立法权归属的主要考量,惟其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如前所述,行政权力在宪政结构中的定位决定了行政机关总是最为直接地连接着具体社会,并负责感知和回应经济形势的变动。如果说税收调控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经济或社会政策,那么行政机关正是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所以,只有行政机关最能够判断税收调控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税收政策与该目的的关系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为此,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有关税收调控的立法权实属必然。事实上,我国《宪法》赋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经济调控权,根据《宪法》第89条第6项,国务院负有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职权;《立法法》第56条同时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除了基于执行法律之需要外,还可基于《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由此,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行使税收调控权(非征税权)之表现。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征税权应由立法机关保留”。但是,基于税收调控权自身的性质及其与征税权的区别,税收调控权不应由立法机关垄断,行政机关应直接参与税收调控,并享有有关的立法权。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不能用来一概否定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 三、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之规范 (一)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从理论上说,如果税收行为以获取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那么应当通过狭义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而如果税收行为以经济调控为主要目的,则宜于通过行政立法来规范。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对于何种税收而言,即使其主要目的在于调控经济,但终究须以国家收入为附带目的。否则,如果仅具有经济管制诱导性目的,而与国家收入目的无关者,即非为税收。[15]且在多数情况下,财政收入目的和经济调控目的乃是水乳交融,难以廓清。因此,如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界定法律与行政立法各自的调整范围,亦即行政机关介入税收调控的范围与方式为何,就成为学理上亟待解决之难题。 笔者认为,虽然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总体来说,税收政策对于经济的调控作用可以归结为宏观和中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可以通过调整政府财政收入、国民收入等宏观经济变量来影响国民经济运行。[16]这主要是通过调整所得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各项税收要素来实现。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改革等。从中观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特定社会群体的税负予以调整,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这种调控方式的实施又可经由以下两种路径:其一是针对某种消费品开征、停征或调整消费税,进而影响该种消费品背后的相关产业。其二是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减轻或加重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种的税负来实现经济调控目标。例如,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推行增值税制度转型,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从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相对而言,前一种税收调控方式对于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全体纳税人均受其约束,也正因如此,该种税收调控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减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第二种税收调控方式虽然也关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但由于其调整范围较窄,从其影响上看仅涉及特定产业、特定地区或部分纳税人,且调制受体也可以通过放弃从事特定行为来规避税收负担的加重(或通过从事特定行为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充分体现出税收调控“管制诱导”的功能。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有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基本制度的立法应以避免无度征税为第一要务,同时须考虑由于税率单一所可能造成的税制不公平现象。为实现以上目的,相应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保留;至于财产税等其他财政收入目的较强、调控意义较弱的税种,其基本制度自须法律规范;有关消费税基本制度之立法应以贯彻实施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为首要考量,因而相应的立法权宜由行政机关享有。既然消费税的基本制度由行政立法予以规范,那么利用消费税进行经济调控自然得通过行政立法之制定、修正或解释实行。而所谓其他税种的基 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范,则意味着从原则上说,相应的税收调控行为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修订的形式实施。但尤为重要的是,即使对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如果仅涉及在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或重课,亦可认为属于前述中观意义上的税收调控方式,因其管制诱导性目的、且影响面较小而可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当然,由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因此即使行政立法仅针对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来调整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税收要素,也须法律授权。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未来之宏观调控基本法或产业政策法,对行政机关在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实施税收调控的权力予以授权和规范(下文详述)。 (二)对行政立法的制约 对于通过行政立法实施税收调控的批评,来自于“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市场能自我调节时,税法制度不能超越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而对市场运行施加不当干预,而税收调控法恰恰就是要保障国家通过税收去干预市场。因而二者间看似存在矛盾。[17]税收中性原则直接关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的根本理念:如果说市场和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那么,通过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必然是以压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比重为代价。因此,过度或不适当的税收调控,可能窒息乃至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损害经济自由,最终可能动摇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然而,何为税收调控的“适当程度”?如何实施正确的税收调控?对于上述问题,无论在经济学理论抑或实践层面均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因此,期望通过法律制度来确保税收调控达到预期效果,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以及政府在干预经济中的有限理性,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永恒话题。只是由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策者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宏观调控的复杂程度远胜于微观的市场规制措施,进而使“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往往并不能取得预期的积极效果,这就使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似无合法性基础,或者说,政府在税收调控中的“试错”应受到必要限制。 1.宏观调控委员会对税收调控的审查。在美国,根据《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 Full Employment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在总统每年度向国会所作的经济报告(the Economic Report)中,须对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实现方式进行分析,[18]应包括以下评估,即现行税率、财政支出政策、规制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科技发展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府政策对于商业投资的影响。[19]国会在收到总统报告之后的30日内,先由参众两院的常务委员会、参众两院中具有立法管辖权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国会各联合委员会分别阅读报告,并向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the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提交建议。然后由联合经济委员会在每年3月1日之前向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对总统经济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的分析和政策建议。[20]联合经济委员会的报告是美国国会决定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法令(包括有关税收的法令)的最重要依据。由于总统经济报告须接受国会各委员会的审查,而国会各委员会的成员均来自参众两院,尤其是参议院的议员代表着各州的利益,因此,对于总统经济报告的审查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和各利益团体的博弈,而审查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国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税收调控。在德国,根据《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2款,联邦政府如欲采取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措施来调控经济,事先须同时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会说明理由。该法第18条规定,在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增长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包括:联邦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每个州的一名代表;四名来自乡镇和联合乡镇的代表。委员会负责对实现调控目标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进行定期咨询。[21]可见,虽然美、德两国行政机关在利用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二者均须受制于本国立法机关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整体判断,均须接受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 对于行政立法的此种制约,自然是以促进税收调控的科学性为题中之意:首先,通过广泛的代表参与、听取各方面意见,可以拓宽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获取渠道,避免“以偏概全”,起到汇集民智的作用;其次,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 政府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自身利益扩张之实、或被特定利益集团所“俘获”;再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过于频繁和随意的行政立法,将会打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期,最终很可能导致宏观调控由于“动态不一致”而偏离预期的目标—这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就其本质而言是灵活的,然而这就产生了政策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形成稳定的预期,他们就很有可能选择不相信政府的政策,或者不按照政府的政策引导从事,从而导致政府调控目标落空。[22]所以,只有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控制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但在另一方面,应当承认,立法机关的决策较之行政机关而言,并不见得更为理性,或者更有效率。之所以强调立法机关对于宏观调控的决定性作用,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在民主体制中,代议机构代表了公民与公众的利益,由代议机构确定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符合民主精神。[23]在人类智识有限的前提下,在政府常常不得不使用“试错法”来补充理论上的严重不足和选择宏观经济政策的现实语境中,民主决策、法律授权的机制同时又是赋予宏观调控决策以“合法性”的最佳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应在全国人大的框架内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宏观调控委员会。行政机关在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无论是通过行政立法来规范特定税种之基本制度(包括开征新税种),还是其余税种的局部调整,均须就其目的和必要性向宏观调控委员会说明。非经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实施。鉴于税收调控的时效性,委员会应为常设机构,随时接受相关的审查请求。 2.法律对税收调控的授权与规范。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2款授权联邦政府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措施。而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则对政府的调控措施、幅度及其前提条件分别做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即联邦政府在获得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会的同意后,被授权可以条例的形式规范,对个人所得税作出最高不超过10%幅度削减、或最高不超过10%幅度提升的决定。所得税削减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干扰整体经济平衡的因素或者有倾向表明,营业额或者就业量已经产生持续性走低的后果或者预期性,特别是投资产品、建筑服务或者消费产品的需求出现明显衰退;提升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干扰整体经济平衡的因素或者有倾向表明,已经出现明显的价格攀升或者预期性,特别是投资产品、建筑服务或者消费产品的需求出现实质性的上涨。[24]德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第2款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被授权削减或者提升,企业所得税将参照其作相应的减少或提高。[25] 与德国立法异曲同工的是,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性质上为产业政策法)对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税收减免予以授权和规范。[26]该“条例”尤其注重列举政府可采取的调控措施(例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减、五年免税等),及其适用的条件。依本文之构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各项税收要素均应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立法原则上不能予以改动,但是,如果税收调控的影响仅涉及特定产业或地区,则行政立法可以对主体税种的部分税收要素进行局部性调整。同时,行政立法可以规范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为此,极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宏观调控基本法或产业政策法中对于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前提条件、调控措施及其幅度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既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税收调控的授权,又对行政机关在税收调控中的自由裁量构成必要的约束,同时也是对行政立法调整范围的限制。 四、问题的实质:税收调控权的分配 依本文观点,税收调控中的任何一项行政立法,均须经由全国人大宏观调控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从而使其与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存有不同。再结合关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基本制度须由法律规范的观点,就得出结论:税收调控权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宏观调控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然而这就使得对于税收调控权的定性颇费思量—很难将其界定为行政权抑或立法权。笔者认为,这恰恰揭示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所谓税收调控权,并不是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下位概念,亦非与传统三权相并列的另一种权力类型,而是以一种“横截面”的视角来展开的。正如凯尔森所指出,即使在宪法明文规定分权原则时,立法职能也是分配给几个机关的,只不过仅给予其中之一以“立 法机关”的名义,但这一机关也决没有创造一般规范的垄断地位。[27]这就是说,“国家”只是法学理论上的抽象概念,国家权力总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因而权力划分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如果说税收调控权是现代国家权力总量扩增和行政机关工作方式扩展的体现,那么所谓税收调控权之共同行使,亦即意味着将该种权力依据一定规则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 在此意义上,可看到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融。如果说早期的税法本质上即为行政法,以限制政府无度征税为主要考量,那么随着税收目的之拓展和国家角色之扩充,税收关系同时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经济法之要义在于科学运用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所谓“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恰是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之交错处,本文即是面对限权与行权的紧张关系,提出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之界分,以及税收调控权之合理分配方案,以期探求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运行之适当方式。 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参见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1页。桑斯坦教授将这种现象描述为“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因为社会系统是极为复杂的,法院往往缺乏必要的能力去进行干预,一次简单的司法干预,往往会带来一系列无法估量的坏结果。参见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我国学者则专门针对司法机关在宏观调控中的被动消极角色进行了研究。参见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王世涛:《税收原则的宪法学解读》,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参见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参见[美〕曼昆:《宏观经济学》(第5版),张帆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 - 376页。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7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11]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12]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13]在一种较为完善的政治哲学体系中,应存在两种契约:一种使国家产生(社会契约),另一种调节其统治方式(宪政契约)。宪政契约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授权契约,它将社会契约所产生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目标和运行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表现出来。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14]〔美]詹妮弗·内德尔斯基:《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载于埃尔斯特主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7页。[15]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16]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代商品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数量关系及信号传递过程表现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宏观经济变量、市场运行变量和企业微观经营变量。而宏观经济政策的直接调整对象,是内在地连接市场运行变量但又高于市场运行变量的宏观经济变量。参见魏杰:《宏观经济政策学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1 -2页。[17]参见李刚:《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18]See Sec. 1022b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19]See Sec. 3117(b)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20]See See.3132 (a)(c) (d)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 rowth Act of 1978.[21]参见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39页。[22]以法律规则确保宏观调控措施在时间序列上保持动态一致性的必要性,已经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所证明。See : Kydland&Prescott, 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 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lans, 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 1977 , 85 : pp. 473~491。[23]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24]§ 51 Abs. 3 des Einkommensteuergesetzes.[25]§ 23 Abs. 2 des K? rperschaftsteuergesetzes.[26]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27]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年版,第303页。

第6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支出政策;经济增长;财政支出结构;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有效财政支出政策对推动国家金融危机下的经济增长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8年,以美国为源头爆发了世界范围内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影响力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全球各国家均不同程度上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尤其是各国的股票市场和金融领域所受影响最为显著。我国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初期没有及时做出有效应对措施,导致我国国家整体经济呈现下滑的趋势,之后,我国财政支出政策处于跌宕起伏的变动状态,此行为不仅尚未能够稳定市场,反而,进一步经济的下滑。基于我国具有较为廉价的人力资源成本,并且,一直以来致力于主张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再加上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因此,其出口的产品主要是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受国外经济状态的影响较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的增长。

一、我国学者关于财政支出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观点

在诸多知名学者的共同努力之下,通过多年的研究证明:有效的财政支出政策是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政策对推动国家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财政支出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出进一步的认证,即财政支出总量的有效论和无效论、财政支出具体项目的有效性和无效性、财政支出效果地区的差异论以及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论。

1.财政支出总量的有效论和无效论

知名学者李永友(2005年)在开放经济下IS―LM模型的基础之上,对财务支出政策的有效性边界做出了定义;之后,李永友和周达军(2007)以凯恩斯和新古典模型为模板,构建起了财政政策对利用作用的模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财政支出政策;同年,胡毅和周彬利用财政支出政策与经济增长关系分析VAR和向量误差修订模型对财政支出政策下的宏观经济系统的动态效应做出了有效研究,并初步确定了财政支出总量存在着有效性和无效性两种关系。

2.财政支出具体项目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著名学者刘小勇(2008)将教育、科技以及社保归结于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范畴之内,并以此为基础,对自分税制以来财政人力资本支出的动态变化过程做出有效分析,并总结得出:科技支出对经济增长起着无效性作用,教育和社会支出对经济增长起正效应作用;之后,王凯和庞震(2010)针对于科技支出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做出了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并充分掌握到财务支出具体项目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3.财政支出效果地区的差异论

我国地域广阔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财政支出政策产生的效果在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著名学者(2007)以北京地区为例建立起VAR模型,即针对于社会保障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挖潜改造支出以及科学文卫支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做出思考,结论显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挖潜改造支出对经济增长呈逆周期变化,科教文卫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对经济增长呈现顺周期变化;之后,李妮(2010)以深圳为例,针对于改革开放之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做出研究。

4.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论

财政支出结构直接影响着财政支出政策的高效性,进而,对国家经济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顾严(2006)在“巴罗法则”的基础之上,初步研究了我国财政支出政策与经济增长两者的关系;武普照和王耀辉(2007)构建了内增长模型,确立了财政支出与社会经济增长呈现正相关;之后,杨有才(2009)进一步验证了财务支出分类与国家GDP的关系,得出:高效的财政支出政策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增长,反之,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增长。

二、加强我国财政支出政策建设的有效对策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政支出政策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有上述验证可知,财政支出政策最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因此,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应不断加大对财政支出政策建设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资源投入,力求构建去切实可行的国家财政支出政策,为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1.确立市场主导机制,促进市场化改革

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其影响迅速波及到整个全球,尤其是发展中第一大国的中国受其影响最为严重。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予中国的实体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害。中国政府部门为抵制金融危机的影响,采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效的结合,在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主导地位的基础之上,实现国企体制转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确保传统国企逐步向现代企业集团转变,进而起到优化市场的作用。

2.不断提高科教文卫支出,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医疗、科研文卫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上学难、看病难以及养老难等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此状况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增长,因此,国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切实最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实现我国财政支出政策的完善与成熟,确保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又好又快的持续增长。

3.完善现行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继续改革

我国税收体制,对具有收入分配作用的税种进行优化。一是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上,要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转变为综合税制;申报方式上,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费用扣除上,应根据家庭情况设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实行综合费用扣除办法。二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在实际税负上,要进一步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税制协调方面,要尽快解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上重复征税的问题。三是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和物业税等其它调节税种,以尽快建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

4.规范税收优惠项目,建立税收支出预算

一直以来,由于科学的税收支出理念在我国有所缺失,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庞杂无序,税收优惠范围广而缺乏针对性,规模大而缺乏计划性,导致在本就存在税收征管不力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流失,并且较为随意的收税支出也缺乏实际效率,并未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尽快树立科学的税收支出理念,清理与当前经济形式、宏观政策不相适应的税收优惠项目,并确定税收支出的调节目标,所涉及的税种以及具体的优惠措施,建立起完善的税收支出体系。同时,应加强对税收支出的管理,尽快建立税收支出预算,让税收支出的运行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这样可以减少税收支出的随意性,让税收支出有标准可依、有计划可执行。并且还应注意对税收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检查这项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目标方面发挥的作用,适时根据税收支出体系运行的情况作出调整,以求发挥更大的功效。

5.强化政策性补贴支出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发展方式给了政策性补贴工具较大的发挥空间,计划经济的时代的政策性补贴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就比较高。当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策性补贴工具逐渐减少了其发挥效用的空间和使用频率,因此,90年代开始,我国政策性补贴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持续下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说政策性补贴工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策执行以及改革进程中维持稳定的需要,政策性补贴工具对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对政策执行和体制改革过程中利益损失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也起到了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并且,政策性补贴工具具有政策性、灵活性、时效性和可控性的特点,通过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可以较为准确地达到政策制定的目标。通过上一章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也可以看出,即使在政策性补贴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连年下降的情况下,政策性补贴在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中仍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

因此,无论是什么经济体制下,无论在任何经济发展时期,我们都要强化和利用好政策性补贴支出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庄腾飞.公共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新视角――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财经科学,2006(11).

第7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R&D活动;企业管理;自主创新能力;经费投入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7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89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早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当前,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实力的强弱已经成为衡量该国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然而,要想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实力,合适的R&D活动的投入经费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怎么样确保整个社会的R&D活动投入经费达到自身所需要的程度,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以增强企业或区域的综合实力,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对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税收优惠影响企业R&D活动的相关理论和政策进行一个简单梳理,并加以总结。

1 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国家或企业R&D经费投入的相关理论分析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税收优惠如何影响国家或企业的R&D经费投入主要有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但是无论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历史都比较悠久。

1.1 规范研究

当前,学术界对税收优惠如何影响企业的R&D活动的规范研究视角很多,但主要有四种观点:供给学派的观点、内生增长理论、税收影响资本使用者成本的理论分析、税收优惠影响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分析。

1.1.1 供给学派对税收优惠激励R&D活动分析。供给学派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其在美国里根总统时代得以在政策上实施。供给学派侧重于强调经济当中的供给,他们认为,社会的需求会自动适应社会供给的变化,因而取名为供给学派。供给学派认为整个社会生产的增长主要取决于生产要素的供给和充分利用,比如劳动力和资本等。按照供给学派的政策观点,对企业的R&D活动给予税收优惠,主要在于税收优惠能够影响资本这个生产要素。在供给学派学者眼中,对于资本使用者来说,税收降低能直接导致资本成本降低,从而刺激相应的投资,同时税收降低将显著提高资本供应方收益,从而刺激相关方加大资本出让的力度。

1.1.2 内生增长理论对企业R&D活动的分析。内生增长理论认为,从长期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一系列的内生变量所决定的,而这些内生变量对政策是比较敏感的,且这些内生变量会受到政策得一系列影响。因为R&D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实施R&D活动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偏离对所需要的R&D活动进行真实的评价,因为在他们看来,R&D活动可以通过搭便车来加以解决。正因为如此,政府就应该通过设置合理的税制来刺激相关的企业表达出真实的需求,从而使得企业的R&D投入量达到社会最佳水平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进。

1.1.3 税收影响资本使用成本的相关理论分析。实际上,是否征税以及是否具有税收优惠措施,对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这种分析与前文所说的供给学派的观点有点类似。

第一,196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戴尔・乔根森假定在没有税收时,企业是怎样做出决策的:假定企业都没有自有资本,都需要融资来实现资金需求,则企业的成本就直接表现为其融资成本加上诸如折旧和税收等项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使用成本假定用C来表示,企业的融资成本为用r来表示,企业折旧率为,q为企业资产的单位购买价格,那么企业的资本成本为:

C=q(r+) (1)

然而,按照传统经济理论,企业的决策点在MC=MR时:

P・MP=q(r+) (2)

式中:MP设定为资本的边际产量;企业产品价格为P。

如果资本成本较低,企业就将扩大资本使用量,直到MP递减到使式(2)得以满足为止。

第二,罗森(1992)假定存在政府征税时,对企业如何决策进行了分析。假定企业综合税率为t,这将迫使企业赚的的1元利润只剩下(1-t)美元,因此,税收提高了资本使用成本,没有税收时候的1元相当于征税时候的1/(1-t)元。因此,税后的资本使用者成本为:

P・MP=q(r+)・1/(1-t) (3)

也就是说,存在征税时,资本使用者成本增加到原来的1/(1-t)倍。因此,税收将增加资本使用者成本,若进行税收优惠,资本使用者成本将会降低,资本供给量和需求量增加。

1.1.4 税收优惠如何影响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关理论。人力资本投资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税收优惠是否会影响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也日益被人所重视。实际上,税收激励措施如何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只是上述理论的一个细化而已,这不仅针对企业,也针对员工个人。比如,可以对R&D活动具体实施人员施以税收优惠,具体表现如下:个人所得税减免,这将促使R&D人员的税后收入呈现实际性增加,从而导致R&D人员工作积极性以及对自身再投资热情的增加。与此同时,对R&D活动具体实施人员施以税收优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增加

对R&D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技术员工的R&D活动水平。

1.2 实证研究

美国学者曼斯费尔德在1986年曾经对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过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曼斯费尔德认为,通过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直接导致的企业新增R&D活动与政府放弃收入的比例大约为0.3~0.4,也就是说,政府没放弃1元的税收收入,能够增加0.3~0.4元的R&D投资。但是,该结论是通过曼斯费尔德等学者采用舆论调查的方法得出的,在客观性方面有待商榷。

吴秀波(2003)以清华同方公司1998年会计年度作为标本,当年该公司含价值8000多万元的房屋建筑在内,新增固定资产为1.85亿元,然而同期清华同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就高达6.03亿元。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假定该年度清华同方公司所有的新增固定资产都是应税项目,而且不考虑由于折旧上升所导致的企业所得税下降的因素,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与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也仅仅是5.2%。同样是1998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的这一比率仅为0.4%。由此可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资本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

李丽青(2008)认为,我国目前的R&D投入模式仍然是政府企业双主导的,企业自主性不高,因此,现行R&D税收优惠措施与企业R&D投入可能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不显著。李丽青认为,政府针对企业R&D投入每减免1元钱的税收,只能刺激相关企业增加R&D投入0.104元,激励作用效果不明显。

2 税收优惠影响企业R&D活动各国相关政策支持综述

2.1 美国

美国是针对R&D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历史比较长的国家之一,美国R&D活动税收激励政策大多侧重于加速折旧以及税收支出扣除。根据美国会1981年通过的《经济恢复法案》,企业投资于技术更新以及改造方面的支出,缴纳法人所得税时,可以按企业所投资额得10%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同时对R&D活动经费支出部门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如,机器设备允许5年内以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不仅如此,对于不动产,也允许计提折旧,如建筑物被允许在39年内按照直线法计提。同样,美国各州也有各自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利福利尼亚州出台政策,给予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费用增加部分以一定的税收豁免,对基础研究支出则直接给予税收豁免。

2.2 日本

目前,日本针对企业R&D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常见,政策也比较多。但是,总的来说,日本针对R&D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采取税收支出扣除以及特别折旧制度。比如,1985年,日本在《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税制》中规定,对于中小企业本年度符合要求的R&D活动投入经费,不计增量实行“全额抵免”。目前,日本企业本年度发生的R&D活动投入,如果同基准年度以后各年R&D活动投入的最高金额相比,超过20%的部分,可以从企业税额中扣除,当然,前提是不超过法人税额的10%。

2.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针对R&D活动也给予了各种税收激励政策。早在1983~1984年,澳大利亚技术科学院发表《发展澳大利亚高技术企业》以及《国家技术战略》等报告,建议澳大利亚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R&D活动投入费用的150%给予所得税税前支出扣除的优惠。此后,澳大利亚新的R&D税收激励具体政策包括两点:(1)对于超过过往3个财政年度的企业R&D投入平均水平的部分,可以按照175%的比例予以税前支出扣除;(2)对于本财政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R&D活动投入,规定可以按照125%的比例予以税前支出扣除的优惠。

2.4 韩国

韩国针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于提取准备金方面。比如,韩国政府在其制定的《技术开发促进法》中也制订了有关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相关内容,在该法条中,韩国政府要求企业计提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其比例具体为:一般性的企业不超过自身主营业务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4%,这部分支出可以于计提当年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韩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R&D人员个人也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比如,在韩取得的劳务报酬或工薪收入也给予前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后年减半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从而刺激R&D人员研究开发热情以及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

2.5 中国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R&D活动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税收刺激政策。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R&D活动经费的150%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基减免措施。又比如,针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计提所得税,这是一种税率式减免。

3 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第一,目前各国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税前扣除与税收减免两种形式。

第二,加速折旧也是税收优惠中的重要形式。目前,加速折旧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但无论是哪种方法,实际上都能在前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企业加大R&D投入。

第三,改变侧重企业所得税,改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相结合的方法。R&D活动的实施最终还是依赖于高科技人才的努力,因此针对R&D活动实施税收优惠,不能仅仅考虑企业所得税,针对高科技人才个人的税收优惠也很有必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很少。

第四,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也可以借鉴,目前我国还处于空白阶段,还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跟进。

参考文献

[1] 连燕华,于浩.我国企业科技投入与产出分析[J].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3,(4).

[2] 苏启林.研究与开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4).

[3] 程华.直接资助与税收优惠促进企业R&D比较研究

第8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COMPAS模型;贸易效应;产出效应

中图分类号:F/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0)01-0033-09

一、引言

出口退税(exporttax rebateS)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得出口商品以含部分或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施的一项贸易政策。实施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属于WTO/GTAA所允许的促进出口措施。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刺激政策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从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出口退税政策。长期以来,出口退税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出口创汇”,但是近年来,随着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政策的使用受到限制,为WTO有关协议所许可的出口退税政策因其较大的灵活性、时效性,近年来成为我国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政策之一。出口退税政策目标也由单纯的刺激出口转变为控制贸易平衡、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提高出口收益(裴长洪,2008)。出口退税政策到底是如何影响进口国行业的产出、贸易流量等经济活动以及如何科学地评估与预测出口退税政策各种经济效应的大小,这些都是亟待研究的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然而,目前国内外对出口退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在已有为数不多的文献中,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对出口退税政策对母国出口贸易流量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但是事实上,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效应不仅包括对本国出口的影响,还会对一些竞争国同类产品的出口量产生影响;不仅如此,出口退税政策除了具有贸易效应外,还会对进出口国有关行业的产出、价格、收益以及进出口国的福利水平等经济指标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弥补已有文献的不足,本文通过将出口退税政策变量纳入近年来发展的局部均衡COMPAS模型,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可能的主要经济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并以我国纺织行业为例,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产出、收益及福利等经济效应进行实证模拟。

二、相关文献综述

Brander等(1985)是最早从理论上分析出口补贴政策贸易效应的文献之一,通过构建一个两国竞争模型从理论上证明了:出口补贴使本国出口企业出口量增加,但竞争国出口企业的出口量减少;另外,出口补贴还可以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使本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增加。

近年来,国外少数学者主要采用计量方法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是所得到结论却存在不小的差异。Chao(2001)首先建立一个一般均衡模型来研究出口退税的贸易效应,然后利用误差修正模型对中国1985-1999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尽管从长期来看,出口退税、汇率变动以及进口国的收入等因素对中国的出口都有显著的影响,但是在短期内,只有出口退税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OhaShi(2005)实证考察了1955-1968年日本出口补贴政策(export SubSidypolicieS)对日本钢铁行业产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由于供给曲线缺乏弹性,日本在此期间的出口补贴政策对日本钢铁行业的增长并没有显著的影响。Mah(2006)则研究了日本出口保险(export inSur-anceS)制度对日本出口行业的影响,通过回归分析发现,日本出口保险措施虽然可以增加出口企业的利润,但是,对出口流量的影响并不显著。Chen等(2006)考察了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的影响,认为出口退税可以增加本国出口企业的产出和利润,但是会减少国外竞争企业的产出与利润;并利用1985-2002年中国的有关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与中国的出口贸易及贸易平衡和外汇储备都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Mah(2007)利用类似的实证方法考察了韩国出口退税对其出口的影响,发现韩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具有显著的贸易促进效应。

国内少数学者最近几年也对我国出口退税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陈平等(2003)运用协整分析等工具研究了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发现出口退税政策通过实际有效汇率对企业出口盈利水平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无论在长期还是在短期对促进中国的出口增长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刘穷志(2005)在Chao(2001)的一般均衡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出口退税对产出、就业、税收收入以及出口等指标影响的激励模型,并运用协整理论分析了1985-2001年中国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实证发现:在短期内,我国出口退税每增长1%,出口额将增长7.96%。王根蓓(2006)构建一个古诺竞争模型,从理论上研究了国内税收、出口退税及汇率三种政策对出口企业最优出口量与国内销量的影响,并对这三种政策对出口企业出口量的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认为:就对企业出口量的影响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优于国内税收与汇率政策。万莹(2007)利用1985-2003年的数据实证度量了我国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谢建国等(2008)在一个出口决策模型的基础上,研究了出口退税对中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影响,并利用1985-2005年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出口退税能够有效促进中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长期增长,但是,在不同的行业这种促进作用的大小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国内外现有研究出口退税(补贴)问题的文献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第一,现有(理论或实证的)文献往往局限于出口退税(补贴)政策对母国出口贸易流量的影响,而忽略了出口退税政策对一些竞争对手国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及出口退税对母国与有关国家产出、就业、收益及社会福利等深层次经济活动的影响;第二,现有文献以实证分析居多,往往忽略了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现有的实证文献往往利用包括不同行业的总体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由于不同行业在行业结构、产品替代性、供需弹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同的出口退税率在不同行业的经济影响也是不同(Chao(2006)、谢建国等(2008)等的实证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利用总体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容易出现“加总误差”问题;第四,计量分析的实质是一种事后检验,其预测的功能较弱,局部均衡的COMPAS模型不仅具有良好的预测功能,而且可以利用有限的数据来评估与预测贸易政策在产业层

面的经济效应。

三、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一)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效应的比较静态分析

在正式的理论分析之前,本文利用图1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进行一个直观的比较静态分析。在图1中,假设有两个国家生产同一种产品,其中一个是出口国,用下标x表示,另一个是进口国,用下标m表示。曲线D表示进口国对特定产品的总需求,曲线Sm代表进口国对同类产品的供给,Sx1表示在没有出口补贴时出口产品的供给曲线,Sx2表示出口国采用出口补贴后该国出口产品的供给曲线,S1和S2则分别表示这两种情况下进口国市场上特定产品总供给曲线。

当出口国没有采取出口补贴政策时,由于进口导致进口国国内市场总供给的增加,进口国市场上产品的总供给曲线从Sm向右移到S1,均衡价格由最初的P0下降到P1,同时市场均衡供给量由最初的OQ0增加到现在的OQ1。现在假设出口国对刺激其出口产品,采取出口退税政策,且单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S。

1 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与产出效应

由于出口退税使企业出口利润增加,从而导致出口供给的增加,使出口供给曲线由原来的Sx1向右平移到Sx2;进而导致进口国市场总供给增加,使进口国市场上总供给曲线从S1向右平移到S2。再来看出口退税对均衡价格与消费量的影响:由于我们假设进口国消费者的需求保持不变,出口退税使进口国市场均衡点由原来的E1下移到E2,市场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图1表明,出口退税政策使出口量由OQx1增加至OQx2,出口量净增加了Qx1,Qx2,即出口退税政策具有正的贸易效应。另外,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供给量则从原来的OQm1,减少到OQm2,产出净减少了Qm1Qm2。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具有负的产出效应。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福利效应

从图1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福利效应。首先来看出口退税对进出口国生产者福利的影响。图1表明,出口国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后,出口企业不仅出口量增加,而且,生产者剩余也大幅增加。但是,出口国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之后,进口国生产同种产品的生产者剩余要明显小于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之前的生产者剩余,净减少量等于四边形P1P2BA的面积。再来看出口退税政策对进口国消费者剩余的影响。显然,出口退税政策使进口国市场上总供给增加,市场价格下降,消费者剩余有所增加,增加量等于四边形P1P2E2E1的面积,因此出口退税政策使进口国消费者受益。

(二)COMPAS模型的理论框架

目前,对商业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进行实证模拟的主要工具是基于一般均衡理论的GTAP等模型。一般均衡模型由于需要考虑不同的产品、要素等众多市场的均衡,因此所需的指标、数据繁多,而且还存在运算过程缺乏不透明性等其他不足。为了克服一般均衡分析模型的缺陷,FrancoiS等(1997)提出了基于局部均衡的COMPAS模型。全称是“商业贸易政策分析系统”(Commercial Policy AnalySiS SyS-tem)。COMPAS模型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第一,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因为产地不同而存在不完全的替代关系,即著名的Armington假设(Armington,1969a、1969b);第二,微观经济学中的需求与价格理论。COMPAS模型可以用来分析倾销、反倾销、补贴、反补贴等众多的贸易活动或政策对有关行业的影响,但是,基本的分析思路是类似的。以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效应为例,模型分析的基本思路是:假设宏观经济环境、消费者偏好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首先计算得出所考察的行业在基期的产出、市场份额、价格弹性、替代弹性等指标的数据;然后通过模型模拟得出在考察期内,如果存在出口退税政策的话,该行业的产出、就业、收益等指标的数值;再将考察期内这些指标的实际值与模型模拟得出的数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出口退税政策对所考察行业的影响。同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相比,局部均衡的COMPAS模型往往只考虑某类产品的市场均衡,从而使变量与方程的数目大大减少。具体来说,COM.PAS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如下:②(1)汇率、利率、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环境均保持不变;③(2)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3)进口国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为不完全替代;(4)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供给仅受自身市场价格的影响;(5)进口国对本国同类产品的需求是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其自身的价格的函数;(6)进口国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是该进口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与本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函数。

COMPAS模型假设进口国对不同来源产品(本国生产或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的需求函数都为线性对数函数(Log-linear funcltonal form),具体形式如下: 图片代码:

由于在进口国市场共存在n种来源不同的同类产品,因此只有当式(4)表示的n个方程同时成立时,进口国市场出清,并进一步可以求出市场出清的均衡价格。以上是COMPAS模型的基本分析框架。接下来我们通过将出口退税政策变量纳入局部均衡COMPAS模型来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

(三)出口退税政策贸易与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为了简化分析,不妨假设存在两个国家,出口国A和进口国B,两个国家生产同一种产品。进口国B消费的产品分成两大类: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并且以下标d代表本国产品,下标m代表进口产品。现在假设出口国政府采用出口退税政策,以激励本国产品的出口,且单位产品出口退税率为S。①由于本文考察的对象是出口退税政策对本国产业的影响,因此将出口退税率作为A国出口(B国进口)产品价格变动的外生因素。而出口退税首先影响的是出口产品的价格,当出口国政府对单位出口产品出口补贴率为S时,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为:

P′m=Pm(1-S) (5)

再将式(5)代人上面的式(4)就可以求出新的均衡价格。由新的均衡价格可以进一步考察出口退税对出口量、本国产出、收入、就业、福利等指标的影响。

1 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行业的影响

贸易效应是出口退税政策主要的经济效应之一,出口退税政策将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

与出口量。为了考察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价格、出口流量的影响,将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后的价格、出口量与变化前的价格、出口量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出口价格、出口量的变化率:

其中,D1=(ηdd+εm)(ηmm+εm)-ηdmηmd,Pm和Qm分别代表出口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前的出口价格和出口量,P′和Q′m分别代表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出口价格和出口量。以上是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的价格与出口量的影响情况,即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效应。

2 出口退税对进口国进口竞争行业的影响

尽管出口国采取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但是,出口退税政策会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的产出、产品的价格、行业的收益等产生影响。根据市场出清的基本条件,可以求出出口退税政策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出、价格和收益等的影响:

其中,Pd和Qd分别代表进口国本国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前的价格和产量,P′d和Q′d分别代表进口国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后的价格和产量。

3 出口退税政策的财政与税收效应

出口退税政策除了影响进出口国企业的生产和进出口外,还会对进出口国的财政和税收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来说,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后,必然导致其出口退税额的变化。根据式(7),我们可以得到出口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前后其出口退税额的变化率的计算公式:

对于进口国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其进口量也往往发生变化,当进口关税税率等其他条件不变时,其进口关税总额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由于本文模型中假设进口国采取从量税,因此其关税收入的变化率等于其进口量的变化率。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面模型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求出出口退税率变化对出口国以及进口国生产者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如果引入生产函数,则可以进一步求出出口退税率变动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就业、设备利用率等经济指标的影响,限于篇幅,本文不打算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四、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效应的实证模拟

COMPAS模型的出现使得从产业层面上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成为可能。本文选择我国纺织品对美国出口情况作为考察对象,利用COMPAS模型来模拟与预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对纺织行业的产出、出口以及收益等经济指标的影响。之所以选择中美纺织品贸易作为分析对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纺织品出口在我国对外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且纺织品属劳动密集型产品,最能代表我国出口贸易的基本特征。第二,目前,美国是中国纺织品服装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仅次于欧盟与日本),同样,中国也是美国纺织品服装进口的最大来源国。因此,研究出口退税政策对中美纺织品贸易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代表性。第三,美国商务部的纺织服装局提供有非常详细的中美纺织品贸易的数据,这为模拟分析提供了现实依据。

COMPAS模型实证模拟的思路:首先,确定一个考察的基期,求出基期我国纺织行业的产出、出口、收益等指标的数值;然后,当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只有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时,由COMPAS模型求出我国纺织行业的产出、出口、收益等指标的数值;最后,将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前后的各个指标的数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经济效应的大小。

(一)数据收集及参数的估计

由于在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期间,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都为11%,因此,我们将这一时期作为分析的基期,在此基础上来研究2008年8月以来出口退税率上调对中美纺织品贸易的影响。表1是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美国纺织服装市场上不同来源产品的数量以及市场份额。

除了不同来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外,根据前面理论部分的介绍,可以发现弹性参数在COMPAS模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COMPAS模型所需输入的弹性参数包括: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替代弹性、本国产品的供给弹性、国内市场的总需求弹性。为了计算这几个弹性参数,我们从美国商务部网站收集到1999年-2007年期间,美国从中国以及其他国家进口的纺织品服装的数量与价格的月度数据。利用这些数据,本文借用佟仓松(2006)提出的估计Armington替代弹性的方法,估计得到3个主要弹性参数的大小。

但是,考虑到弹性参数在COMPAS模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弹性参数估计中可能的误差和不确定性,为了增加COMPAS模型估计结果的容错范围,我们在估计得到的Armington替代弹性的基础上引入概率的概念,即将估计得到的Armington替代弹性值作为一个正态分布的均值,然后确定该弹性指标估计值的一个置信区间。例如,同双对数计量回归模型,我们得到我国纺织品与美国本国的纺织品之间在美国市场上的替代弹性大约等于3.81。而均值为3.81的正态分布95%的置信区间为[1.65,5.97],因此,我们将1.65和5.97分别作为该参数的下界和上界。同样的方法可以确定其余几个弹性参数的取值范围。

同时,根据美国纺织服装市场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得出COMPAS模型估计所需的一些参数的取值,具体情况见表2。

由于表2右边的弹性参数值都有一个取值区间,因此,可以将这些参数分成3组:前3个替代弹性为第一组,总需求弹性单独为第二组,后3个供给弹性为第三组。并且,在输入Excel Solver进行运算时,我们采用这样一种取值方法:同组的参数采用相同的取值方法,即同时取这些参数的下限或上限,这样3组参数就共有8种不同的取值。再将这些取值同表2左边的参数值一起输入专门用来实施COM.PAS模型的Excel Solver电子表格中,就可以得到8种不同的估计结果。

(二)出口退税政策贸易与经济效应的预测结果

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当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4%后,出口退税率变化对我国纺织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①表3是COMPAS模型模拟的结果。这个模拟结果的涵义是,当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在2007年7月-2008年7月的基础上,我国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提高3个百分点后,我国纺织行业在2008年7月-2009年7月出口价格、产出以及收入等指标可能发生的变化。

从表3中的模拟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纺织品出口退税提高3个百分点后,在考察期内(2008年7-月

2009年7月),我国纺织品对美国出口的价格平均下降2.8%,而我国纺织服装行业产出则增加大约8.6%,全行业收入大约增加5.5%,我国纺织服装行业设备利用率将增加1.6个百分点。表3表明,我国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不仅影响有关产品的出口量,而且对出口行业的产出、收入、设备利用率等其他

指标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上面考察了出口退税率变化对我国纺织服装业产出、出口的影响。其实,出口退税政策还会对进口国有关的行业尤其是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造成一定的冲击。表4是由COMPAS模型模拟得出的,当我国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提高3个百分点后,对美国纺织服装业产出、价格以及收益的影响。

表4中的模拟结果表明,我国出口退税提高3个百分点后,在考察期内美国本国生产的纺织品的价格有所下降,平均大约下降0.3%。同时,美国纺织行业的产出也会减少,平均减少了1.9%。而且,美国纺织服装行业的收入因我国出口退税的提高而减少了2.2%左右。

COMPAS模拟结果中还给出了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后,对一些竞争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具体情况见表5。

表5表明,我国出口退税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后,其他国家纺织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也有所下降,下降幅度大约在0.1%;这些国家纺织品的产出将有所下降,降幅在2.6%左右;而且,这些国家纺织服装品在美国市场上的出口收入也有所下降,降幅在2.7%左右。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采用的是纺织服装品的总体数据。事实上,由于纺织品与服装位于产业链的不同位置,且纺织业与服装业在行业结构上往往存在差异,加上我国纺织品与服装在与其他国家的产品竞争时,替代率弹性、需求与供给弹性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参数并不一样,因此,相同的出口退税率对纺织业与服装业的影响会存在差异。为了比较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这种行业差异性,我们下面利用COM―PAS模型对纺织行业和服装行业的经济效应分别进行模拟分析。

表6中的模拟结果表明,同样幅度的出口退税率变动对纺织行业和服装行业的影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总体而言,对纺织行业的影响要大于对服装行业的影响。可能的原因是,相对服装而言,不同国家生产的纺织品的差异性较小,相互间的替代率较大,因此相同幅度的价格变动对纺织行业的影响要大于对服装业的影响。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近年来出口退税成为我国调控对外贸易最主要的政策工具。然而出口退税政策在产业层面的各种经济效应的内在机制何在,以及如何事前对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经济效应进行预测和评估,对于这些重要问题国内目前还鲜有文献进行深入研究。

第9篇:关税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收支结构,经济增长,多元线性回归

 

 

    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有效配置资源,可是在市场不完善或有市场但运作低效从而产生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这时以政治决策为基础的财政通过预算以税收等形式从各经济主体集中部分资源,然后又以预算支出的形式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重新给予安排,这也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所以国民经济是市场经济与政府经济、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的混合体。从国际上的一般情况看,就政府收支占gdp的比重而言,公共经济至少占到了国民经济1/3的份额以上,所以以财政收支为基础的公共经济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

    我国自从1978年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财政虽然经历了萎缩和分散的过程,但是财政政策始终是支持改革和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之一。在财政政策的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财政收支结构的优化问题:我国的财政收支结构在转轨过程中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财政收支结构僵化且不合理,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削减财政收支常常无从入手。而导致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十分清楚哪些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更大扭曲而导致更多的效率损失,又有哪些财政支出更加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这就需要正确分析财政收支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

 

 一、文献回顾

 

    税收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分析。从宏观角度分析主要是研究宏观税负和财政支出规模对经济增长的总体效应;而微观角度则是解析各个不同的税种和支出项目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即分析财政收支结构的问题。本文的论述重点是微观分析,即研究财政收支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是因为为了促进经济增长,除了适当的财政总量政策,更加重要的是适当的微观财政政策,也就是财政结构政策(马拴友,2003)。

(一)税收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宏观分析

    在不考虑财政支出的情况下,税收对经济具有确定的负效应。早在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中,税收就被认为会影响资本积累、减少资本投资,因此是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因素;而到了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经济学时代,凯恩斯主义者又通过税收乘数说明了税收对经济的负效应:在三部门经济中,假设 代表边际消费倾向,则在总量税情况下税收乘数是 ,而在在比例税情况下税收乘数是 (其中t为税率),不论是总量税还是比例税,税收乘数都是负的,即税收对经济具有紧缩性。因此,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认为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有意识地调节国民经济活动。当总需求不足时,为了防止经济的衰退和停滞,就应当采取减税的办法(如免税、退税、降低税率等)以刺激总需求;反之当总需求过旺,出现通货膨胀时,则应该采取增税的办法。这就是所谓的凯恩斯主义“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除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外,供给学派(supply-side school)也提出了自己的税收观点,他们认为较高的边际税率会防碍经济活动的水平和增长率,并通过拉弗曲线(laffer curve)说明了如何寻求宏观税负的最优点,如图1所示,在较低税率情况下增加税收,政府的税收收入扩大而不影响生产,但到达一定税率(e点)后,进一步增加税收则会导致生产和税收收入都下降,因此供给学派主张通过大力削减边际税率来拉动经济增长。所以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经济学家们普遍得出了税收会抑制经济增长的结论.与税收对经济的负效应相反,一般情况下,财政支出总体而言对经济是起促进作用的 [1]。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同样通过财政支出乘数说明了财政支出对经济的正面效应:财政支出乘数主要包括政府购买乘数和转移支付乘数,在三部门经济中,假设 代表边际消费倾向,则在总量税情况下,两种乘数分别为 和 ,而在比例税情况下,则分别为 和 (其中t为税率),不论是总量税还是比例税两种乘数都为正,即财政支出对经济具有扩张性。与税收政策相同,财政支出政策也构成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相机抉择”需求管理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税收与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微观分析:财政收支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以宏观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更进一步从微观结构上分析不同的税种和支出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也是本文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税收结构上,经济学家主要通过各种税种对私人投资与储蓄的影响来分析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首先,资本形成是经济增长的核心问题(纳克斯,1966),资本的积累有利于经济增长,而资本的积累又通过投资实现 [2]。税收影响投资的机制是影响资本成本和资本边际收益率。一般来说,直接影响资本成本和资本的边际收益率的税种是公司所得税。jorgenson(1963)、sandmo(1974)等在研究税收政策与投资行为的关系时,构建了标准的资本成本理论模型。根据这个模型,公司所得税从两个方面来影响投资决策:一是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这可能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而抑制投资行为;二是允许对某些资本成本项目进行扣除,这降低了资本成本而鼓励了投资行为。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和降低资本边际收益率的税收措施将通过抑制投资增长而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任何旨在降低资本成本和提高资本边际收益率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投资税收抵免)则将通过刺激投资意愿而有利于经济发展。其次,资本的形成又来源于储蓄,从这个角度看,经济增长的问题又是如何动员储蓄的问题(刘普照,2004),假设储蓄都能够被投资需求吸收,那么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表现在动员储蓄方面。影响储蓄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流转税中又以消费税对储蓄的影响最为重要),而所得税和流转税对储蓄的效应是有区别的,due(1970)认为在与所得税产生同样多的税收收入情况下,流转税可能更加有利于提高家庭的储蓄比例,这是因为流转税虽然减少个支配收入,但是它的减少主要是用于消费的收入而不是用于储蓄的收入;此外流转税属于比例税而具有累退性,至少比所得税缺乏累进性;而在流转税下由“货币幻觉”导致的储蓄不变也是另外一个原因。所以,流转税比所得税对动员储蓄更有利从而也就相应地更能促进经济增长。

    除了对税收的微观经济增长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外,也有许多文献进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如devereux和love(1995)通过在一个两部门内生增长模型对税收实验的模拟说明了增加资本所得税、工资税和消费税都降低了经济的平衡增长率,但是经济对不同税种的动态反应不同,经济对资本税收的反应是导致要素从物质资本产生部门流向人力资本产生部门,对产出影响比较大;而工资税和消费税则减少工作总时间,没有出现要素在部门间的大量流动,对产出影响比较小;另外,mendoza、milesi-ferretti和asea(1997)则通过研究11个oecd国家26年的有效税率,发现要素所得税对私人投资具有显著负效应,而消费税与私人投资率正相关,在进一步分析后得出了所得税会降低增长率而消费税的增长效应依赖于劳动供给弹性的结论。

    对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也产生了大量的研究。财政支出是由不同种类的各项具体支出构成的,为分析财政支出不同组成部分对经济增长的不同效应,可以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公共投资支出、公共消费支出、公共事业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四类(于长革,2004) [3]。对于公共投资支出和公共消费支出的经济增长效应,主要通过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有效需求理论和is-lm模型来分析:公共投资支出是一国投资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资支出不足,特别是在存在投资陷阱的条件下,公共投资可弥补私人投资之不足,使投资支出增加,经济增长率提高;而对公共消费支出,无论其来源于增加税收还是增发公债,都将减少私人消费和投资,这是因为公共消费虽然部分弥补了私人消费,但总消费和投资支出必然减少,同时政府增加公共消费必将使更多的公共资源从生产领域转向非生产性领域,从而使公共投资减少,有效需求下降,降低经济增长。另外,对公共事业支出的效应则可以通过内生增长理论,如阿罗(arrow k,1962)提出的“边干边学”模型、卢卡斯(lucas r,1988)提出的“人力资本投资”模型和罗默(romer p.m,1990)提出的“知识驱动”模型等来说明。知识和技术进步不仅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而且也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通过知识和技术要素的投人,其产出长期来看表现为边际收益递增的特征。知识和技术投资可以提高其它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的生产能力,并能将这些能力转化为新产品和新服务,从而保持长期的经济增长。最后,对于公共服务支出,由于它基本上与生产无关,所以如果增加这方面的支出,必将使更多的资源用于非生产性领域,从而导致公共投资下降;虽然增加转移支付会增加可支配收入,但由于这些转移支付是一次性支付,因此私人边际消费倾向不会上升,消费不会增加,所以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上不利于经济增长。

    对于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有:easterly和rebelo(1993)全面分析了28个国家1970-1988年的数据,他们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结构有密切关系,一国的财政政策受政府规模的影响很大,并且某些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水平相一致。就具体财政支出结构而言,公共交通和通讯投资与经济增长正相关,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正相关,但总公共投资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财政理论通常将财政支出划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在最优状态下,生产性财政支出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比值应该取决于这两项支出对生产的产出弹性之比。landau(1986)使用了1960-1980年的65个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样本,发现政府支出,特别是政府消费对经济增长有反向作用。相反的,devarajan、swaroop和zou(1996)的实证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即认为生产性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是有正效应的。但是,他们进一步提出了,各种财政支出的效应不仅取决于它们在总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而且取决于生产性支出与非生产性支出的份额比是否等于它们的产出弹性之比。当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占的比例过高时,它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在边际上就成了负的,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该文得出的结论揭示了财政支出何以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经济增长产生截然不同的效应,尤其是为揭示广大发展中国家大量的生产性财政支出何以没有带来预期的经济增长效应,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二、我国财政收支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模型与数据

 

    在总结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对我国1986年到2003年财政收支结构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均衡关系进行回归分析,测算出各类财政收支具体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为优化我国政府财政收支结构提供决策数据,为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准确的信息。

    为了分析我国财政收支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首先建立如下所示的财政收支结构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