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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会计核算精选(九篇)

关税的会计核算

第1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出售,如啤酒产中使用的瓶罐等

由于其属于产品实体的一部分,所以在生产领用时,其发生的成本直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不单独再进行核算。

(二)随同商品销售但不单独计价,如购买化护肤品时赠送给客户的包装盒

这类包装物一般是作为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其成本不应计入产品的成本,而应计入“销售费用”。

(三)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

这类包装物就等同于一般材料的销售,收到的包装物价款作收入,并结转包装物的成本。

(四)出租出借

出租一般是将购买方支付的租金作为含税收入,包装物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由于出借不形成收入,只形成成本,所以将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计入到“销售费用”。

二、包装物税法上的相关规定

包装物押金与税法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密切相关(这里不讨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尤其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往往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押金是含税收入,是增值税和收入的总和,而消费税只有应税消费品才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我国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笔者特意将列成一个表格,这样子更容易看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三、包装物押金的会计核算

为了更好地说明包装物押金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关系,笔者暂且只考虑应税消费品,因此将包装物的种类划分为一般性消费品、啤酒黄酒和非啤酒黄酒的酒类产品。本文不讨论包装物从发出到最后报销的处理,而是讨论包装物在逾期归还情况下押金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当期利润以及应交税费数额的影响。

(一)一般性消费品包装物的押金

一般性消费品包装物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收取的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逾期时,将押金作为含税收入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还要将换算出的不含税收入乘以相应的消费税税率,从而得出包装物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黄酒、啤酒包装物的押金

收取包装物押金和逾期未归还时的会计处理同上面非酒类的包装物的会计处理。由于啤酒黄酒在消费税中是从量计征的,所以其包装物押金不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三)非黄酒、啤酒的酒类产品包装物的押金(以白酒为例)

(1)根据税法的规定,此类产品在收到押金时就分别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后续会计处理与一般性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一致。这里笔者倾向于将计提的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消费税额计入“销售费用”。因为押金实质上是为了促进销售而发生,所以押金计提的相关税费也应计入到销售费用当中去,这样满足了“谁受益谁承担”的要求。

(2)到期收回包装物时,假设没有破损,所以要转销之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包装物账面价值的50%。

(3)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则将包装物账面价值的50%计入销售费用,所以“销售费用”科目数额为“2540”(740+1500)元。因为非啤酒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逾期还是未逾期,在收取时就一次性全部计入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在税法上逾期与未逾期对企业没有任何的不同。由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包装物的出借业务,如果企业收取了押金,在不逾期的情况下,这项业务(仅指包装物)会产生一定的亏损;在逾期的情况下,产生的利润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所以,企业在提供非啤酒黄酒的酒类包装物时应当考虑,如果包装物逾期,应当收取买方多少数额的押金才能让这项业务不减少企业的利润额。

四、包装物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包装物虽然只是存货中的一小部分,但是随着现在商品销售业务的不断扩大和物流运输的不断发展,包装物与企业产品的流转息息相关。所以企业更应该关注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企业的损益有直接的影响。如果企业是出租包装物,则会同时形成收入与成本,而如果是出借,只会形成成本。如果企业出租包装物,包装物逾期未归还,那么原本计入“其他应收款”的数额就由租金的数额变成了押金的数额,则此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就发生了变化,因而缴纳的税费就不一样,一般是缴费的税额变多,因为押金的数额往往比租金的数额大。

(2)对企业报表有直接的影响,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数额的计算和利润表中利润总额的计算。因为包装物的不同处理方式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而损益会影响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资产负债表当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

第2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计税基础 暂时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标志性变化,也是所得税会计一次重大改革。该准则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实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统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与实务将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是笔者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计税基础的确定

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采用债务法中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改变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什么是计税基础呢?简单地说,就是税法中规定计算所得税的依据。计税基础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负债的计税基础。

1.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五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无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金额。在资产后续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税法规定已经在税前列支的金额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成本扣除按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列支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后的金额。例如:①某公司2007年末存货账面余额12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则存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跌价准备不能税前列支,所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②某项机器设备,原价为1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120-120-100=860万元,计税基础=1200-240-192=768万元。

2.关于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六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时性差异。例:①某公司2007年末预计负债账面金额为100万元(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假设产品保修费用在实际支付时抵扣,该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万元,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100万元=0。②假如企业因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1000万元,但担保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担保方并未就该项担保收取与相应责任相关的费用。该负债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0万元-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1000万元。该负债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尽管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但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关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一,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则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出售存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所以,存货的账面价值9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10万元,称为暂时性差异10万元。

第二,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处理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资产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计提了2年的折旧后,会计期末,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8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1000-100-100-80=720万元,计税基础=1000-200-160=64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

三、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用公式表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预计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应税所得为限,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税所得是指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2)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4)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关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所得税的核算

1.关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尽管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出的税前利润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主要依据。应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其中:“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为上述暂时性差异金额。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进而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相乘即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会计上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年税资产”两个账户进行核算。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再倒挤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某公司有一项固定资产,其原值为16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折旧年限为4年,均采用直线法。会计每年的折旧额为20万元,税法上每年的折旧额为40万元,假定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益1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税所得额=1000-20-10=970万元,应交所得税=970×25%=242.5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25%=[(1600-20)-(1600-40)] ×25%=5万元,本期所得税费用=242.5+5=247.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4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4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

综上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当期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参考文献:

[1]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委会 编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第3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第4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入,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税收会计定位不明确。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1.2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人的实现、征解、人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目前公认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1.3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1.4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

2 税务会计理论分析

2.1税务会计应隶属预算会计。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讨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2税收会汁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人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人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射十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3税收成本效益问题。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础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3 税收会计改革的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税收会计改革基本建议如下:

3.1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3.2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人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3.3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人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

第5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三)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一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1、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第6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差异

1.收入方面会计核算所使用的收入是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各个方面。而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是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就与会计收入有一定的差别。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周期较长,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或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

2.资产负债方面会计核算中的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经过交易、事项成为了企业可以控制或者拥有的资源,这种资源会给企业带来利益;会计核算中的负债是指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义务,履行这种义务会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流出。而所得税计算中对于资产和负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两者之间在对于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等的计算中存在很大差异。

3.成本费用方面会计核算中的成本费用采用据实扣除的方法,会计利润就是指实现的收入减掉各项支出后的余额,也就是在计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金额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计算所得税要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又不同于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采用据实扣除和标准扣除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相关性和配比的原则进行计算。房地产企业中的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的会计计算就存在差异,按照会计准则,基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可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试运营收入应计入总收入并且征收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差异产生的原因

1.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目标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实现真实、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目标,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股东、债权人等,提供完整的企业财务状况,为其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制定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单从目标这一角度来说,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就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中。税法要求按年度计算缴纳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由于产品周期较长,前期费用可能计算不完全,造成前期所得税较高,整个项目计算后可能没有所得税。

2.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基础不同会计核算要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以此来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而所得税在征收前要考虑到纳税人有支付税金的能力,也就是说所得税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

3.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原则不同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核算有着原则上的不同,由于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目标及核算基础不同,两者的核算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别。而原则的不同又会导致所采用的计算方法、范本依据的不同,有关业务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会计核算的原则有权责发生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同时兼顾客观性、一贯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注重实质性等原则。所得税的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并不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房地产企业应对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差异的建议

(一)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主动与税收法规协作房地产企业在制定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同时在处理会计准则缺失的事项时,要主动与税收部门相协调,尽量与税收、所得税法规协作,以避免在以后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算时重复协调,以致降低工作效率。

(二)改进企业所得税法规,主动与会计制度协作目前企业的所得税法规仍存在优惠政策太多、收入项目名称不规范、实行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等不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仍要加强建设与完善。相对于不完善的税收法规而言,会计准则的理论较为完善,所以,在符合所得税法处理目的和原则的情况下,所得税的核算可以借鉴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选择差异较小的规范核算。

第7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1)税收会计的核算目的与其他会计不同。企业会计的核算目的是提供企 业经营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控制企业经济活动,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 目的,为此,企业会计必须核算成本和盈亏。预算会计的目的是提供预算收支信 息,并利用核算信息监督财务活动,最终达到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的目的,为 此,它必须核算预算资金的收支余额和超支。对于税收会计来说,由于税收资金 属于国家,它的取得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支付者付出任何报酬和费用,税 务机关也无权使用和支配,它既不周转,也不增值,而且它核算的主要是税收政 策、法令执行的结果,并不考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本,所以,税收会计不存在 成本和盈亏核算,也不存在收支余超核算。但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税收 资金运动,与企业会计的核算对象——企业资金运动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业务 活动一样,它也能够综合反映税收业务活动情况。税收会计的核算目的正是为了 综合提供税收业务活动的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综合控制税收业务活动。

    (2)税收会计的核算方法与其他会计明显不同。

    ①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的制约性与复杂性。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 部分,税收会计与国家总预算会计在核算口径上应保持一致。所以,税收会计在 设置和运用会计科目时,要受预算会计的制约。比如,税收会计中的“入库”类 科目必须与总预算会计的“税收收入”类科目完全一致。此外,由于税收工作的 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 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一 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 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 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 需要;二是明细科目各层次尖的所属关系可以互为变动。如在“入库税金”一级 科目中,可以按税种设二级明细,按预算级次设三级明细,也可以反过来按预算 级次设二级明细,按税种设三级明细。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 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第8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区别;联系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区别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服务的主体不同。财务会计是为某一个特定的会计主体而服务的,主要对特定会计主体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确认、记录和计量。税务会计则是以税法作为指导思想的,税务会计的核算目标是让纳税人能够通过纳税筹划获得最大的纳税收益,税务会计涉及到税收、税款的申报、税收减免政策、纳税筹划等多方面的内容,而对与纳税人税收无关的事项和业务则不核算。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区别:

1.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具有不同的核算目的。财务会计核算的是纳税人的所有经济事项,以求能够全面、综合地反应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为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企业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则局限在纳税人的涉税活动的核算上,税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最优的税务筹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要依据适合企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的方法要根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编制,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核算。税务会计则主要依据税收的法则进行税务会计核算,其主要核算依据是税法的要求,纳税人要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依据税法的规定上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的纳税额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计算。

3.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对象不一致。财务会计是以货币为单位对企业内部的所有经济事项进行核算和记录,从资金的投入开始,到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一直到资金的回收,财务会计要无一遗漏的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既要反应某一时点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应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税务会计核算的重点则在纳税人由于纳税事项导致的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减免以及筹划,并由此导致的资金变动事项。在核算范围上基本上包括了收入的核算、成本费用的归集、资产的计价与分摊、财产的处理行为、税收减免和纳税筹划等活动。

4.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在会计核算上遵循谨慎性原则,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应该稳健,在财务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往往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费用进行计提(如或有负债、预计负债),而对于预计的收入则不计提,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事项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会计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费用则不予考虑,只有在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表明,损失或者费用已经发生了,税务会计才承认损失或者费用的发生,企业经营管理的好与坏对于税务会计没有影响。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尽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存在着诸多区别之处,但是作为会计学的两大分支,二者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总结如下:

1.财务会计为税务会计提供基础信息。当前阶段,基本上每一个企业的财务数据都有完善的数据库,方便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财务审查、复核和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笔者通过翻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税务会计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建立起完全符合其核算需求的数据库。税务会计在实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数据大多来自于财务会计的数据库,将财务会计数据库的资料转化为适合核算需求的数据,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就要依靠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最终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服务的主体都是纳税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别由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的财会人员核算和记录的,前文我们所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核算范围和核算目标上具有差异,但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实际工作中为同一个主体服务时,二者之间又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完整的会计系统需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二者的合作,企业才能更好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工作都遵循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的假设,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大原则下以共同的核算工作为会计主体也就是纳税人服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存在的,财务会计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客观地反应,使管理者够通过会计报表发现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正和改善;税务会计则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纳税金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这一点上看,二者具有共同的目的。

4.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企业的对外财务报表中显示出一致性。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时,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企业对外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充分地体现这一点,反应出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对外的财务报告可以说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递延所得税就是最典型的调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为了调整纳税时间的差异而创设的会计科目,它很好地反应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

总之,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能割裂开来,要用总体和动态的眼光去看待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的区别,要意识到二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的,把握联系,区分重点,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各自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关税的会计核算范文

关键词:税收会计;税收资金;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识别码:a

1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1.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2.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2.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3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3.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3.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

4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收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税法,又受经济形势的制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