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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调整管理论文

第1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五)加快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改善保险产品结构。

第2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论文关键词]管理幅度;政策执行

一、我国公共管理幅度的现状

按照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理论,管理幅度是指组织直接控制的人员和机构的数量。一般来说,管理幅度越大,则管理的层次减少,但管理的难度加大:管理幅度越小,则管理的层次增加,但管理的效率降低。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中,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管理幅度大小失当,很不合理;另一方面管理的层次普遍过多,效率低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层次,我国除四个直辖市和海南省外,其他省区的管理层次一般设有省(区)一市(州)一县一乡镇四个层次,有的在县乡之间设区公所,更多的则是在乡村之间设片区,变成了五个层次。我国现在的行政管理层次是秦代以来最多的。与国外相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很少四级制,中国是四级制的行政区划、五级制的行政管理层次。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就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就多,管理成本就高,工作效率就低,甚至导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等腐败作风。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的管理幅度,总的来说,我国各类政区之间规模大小过于悬殊,同级政区的大小甚至相差几十倍。就人口而言,大省近亿,小省不足300万;大县(县级市、市辖区)过百万甚至200万,小县不足1万。就面积而言,相差更为悬殊,有3万多平方公里的省,还有近20万平方公里的县。同时,市的建制也比较混乱,有县级市、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较大市等。政区规模的大小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但过大过小都不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特别是省级政区过大还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美国国土面积同我国差不多,但其州一级幅度达51个,其他国家比例更高,法国99个,日本47个,西班牙50个,一些小国也达到20多个。我国省一级建制少而面积大的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政策执行的“一刀切”,政策难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管理的幅度过大,使得政策执行难以因地制宜;同时,管理的层次过多,又使得政策执行的信息容易失真。因为对政策执行而言,管理层次越多,则政策执行所需要的中介环节越多,不同层次的政治区域利益发生冲突的概率就越高,政策执行所经受的利益过滤次数就越多,执行过程所积累的政策规避能量就越大,从而政策规避发生的频率、幅度和强度就越高。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

二、公共管理幅度失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从管理幅度和层次的角度来看,我国政策执行面临两个比较大的“瓶颈”,一是如何将政策执行效果从低效提升至更高的层次,二是如何使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落实。前者可以说是政策执行高层次的拓展,后者则是政策执行在平面空间的扩张。在现代化的类型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各级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个社会经济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我国政府实现管理目标常常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政治动员作为一种方法可运用于不同的目的,就政策执行而言,它可以与行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动员型的政策过程。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政策推向全国,并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在不同时期,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是历史地变化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意识形态和领袖的人格特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放权型改革的推进和意识形态的日渐淡化,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农村中发展出来的“承包制”方式被应用于政府的行政过程,这就是上下级之间通过签定责任书(承包合同),将行政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与落实的“政治承包制”。

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政策执行第二个环节的难度要大于第一个环节。特别是当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变大时,政策执行的效力便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事实上,这种差异性早为人们所认识,并体现于相应的政策语汇中。传统政策术语中的“因地制宜”便是对这种差异的承认。但是,如何处理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地区差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因此它一直是我们政策执行中的一个基本难题。

一般来说,政策执行的第一件事便是政策试验,从点上突破,总结关于这方面的执行经验,通过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将试验的政策转变为正式的政策。在执行试验过程中,为了确保成功,政策执行者对试点的选择不是随意的,通常选择有投入价值的对象,并且可以相对集中力量,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个意义上,示范点是精心培育出来的。然而,当基于试验点的一系列政策执行被推广到其他地域空间时,我们有可能遇到完全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不同的地域空间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使政策执行的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开始脱节,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地方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地区差异性正在拉大。西方研究中国的学者甚至发明了一个新词,在英文“中国”后面加了一个“s”,变成复数“Chinas”,意思是中国内部的差异太大,你不能只到过某一个地方就大谈中国应该如何如何。人们会反问,你谈的是中国的哪一个部分?因此,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地区差异为政策规避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一方面,如果政策执行者机械照搬政策,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导致政策不适,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地区的政策执行者变通执行,又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变形,政策目标一样不能实现,因为政策到底如何变通,什么时候应该变通,变通的效果如何,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测量和评价标准。

公共管理幅度的失当使得政策执行的难度更加突显出来。一些适合某些地方的政策,却不一定完全适合另外一些地方。因此,有些政策表面上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全面“贯彻”,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它被“架空”了,或者成为一种形式化的东西。这正是目前我国发生的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管理幅度的大小差异还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应该承认,在许多地方,一些干部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某种习惯,或出于某种顾虑,他们把有些政策看作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东西。但同时他们也将这些政策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利益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并不是真心实意地执行政策,而是将这项工作视为不得不走的过场。记得笔者在党校讲基层民主的时候,一位县委书记就给我举出了基层民主许多不好之处,诸如他们那里很多地方农民的素质还没有那么高,一些地方的村民选举使家族势力兴起了,黑社会出现了,一些地方选任的村干部不听话,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务难以完成等等。一句话,民主进程超前了,不符合他们那里的实际情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老百姓也很可能对政策执行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对于这类现象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它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任何涉及利益调整的政策和法律,其执行过程同样是一个政治过程。政策可以在最高层制作,但是最终需要各个区域和层次的地方政府来执行。可以这样预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就全国范围而言,管理幅度和层次的合理化将是缓慢的,许多地方还会出现各种政策执行偏差和问题,会存在大量的地方管理型政策执行。要改变这种格局,就必须解决各管理区域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适当调整管理幅度和层次,这是管理幅度合理化的本质要求。

三、合理调整公共管理幅度的若干思路

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政策执行的要求出发,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应该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一)取消市县分等,实行省(区)管县

要取消市与市之间的行政级差,不再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使市与市之间同级,市与县之间同级,都划归省(区)统一管理。这样,虽然市县之间的功能和特点不同,但都是省(区)直接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划,都是处于省(区)之下的第二级行政建制,行政级别相同。这样,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都是国家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域,同为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虽然市辖区和乡(镇)之间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均是处于市县之下的地方第三级行政建制,而且是基层行政建制。同级行政建制中的每一行政单位,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它们之间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都统一由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单位管辖。实行市、县同级,是实现市不再管县,省(区)直接管县(市)的关键,它可以使政策的传递和落实真正一竿子到底,有利于省(区)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当前,在市县经济均较发达、市县离心力强的区域,如苏锡常地区、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市管县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区域经济发展,阻滞了城市规划和管理,因此,可通过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建立新的城县联盟或城县合作体制,以有效协调城乡利益矛盾,真正焕发全新管理体制的活力。

(二)适当扩大省级区划数目

实行省管县后,虽然减少了管理层次,但会加大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加重省级政府的工作负担。因此,省管县应该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划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到我国实际,省级行政区划应大体在50个左右比较合适。尤其是考虑到、新疆等边疆政区,民族问题较多,与目前政区过大和过分一体化不无关系,因此,可根据民族风俗、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安定状况等标准,将它们适度分成若干个省级政区,以有效加强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又如山东,历史上就分为齐文化圈和鲁文化圈,即现在的胶东半岛和西部内陆,两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相差较大,再加上山东省的庞大人口规模,因此可以考虑分开。江苏被长江分为苏南和苏北,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也同样可以考虑分开。其他的人口大省、地区大省(区)等也可以适当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而且各地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会大大增强。

(三)弱化市辖区建制

从强化市的整体性管理和减少管理层次出发,要对市一级的政府职能机构和市辖区进行改革。首先,应主要按区域管辖的需要在市区内各地方设置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而且不同分支机构的管辖区域有所不同,可以是一个市辖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局,也可以是两个市辖区设一个分局。如,公安部门按治安的任务量分片设公安分局;税务部门按税收的任务量分片设税务分局;交通部门按交通的任务量分片设交通分局;园林部门则可只设市区和风景区两类分局,或市区设一个分支机构,市郊的每个大的风景区设一个分支机构。而只有民政、卫生和市政等部门以市辖区为管辖范围,按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形式设立。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淡化市的块块管理方式,变以块块为主和条条为辅的管理模式为以条条为主、块块为辅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市政府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要,从整体上对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及时的调整与管理。其次,适当缩小市辖区的管辖幅度,增加市辖区的数量,使一个市的辖区由目前一般不足10个增至30个以上。取消目前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变市辖区两级管理为一级管理,并适当扩大市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居民的自治作用。适当缩小市辖郊区的范围,变乡(镇)归市辖区管辖为市直接管辖。这样有利于简化政策执行的管理层次,从而实现市的两级政府和两级管理的统一。

第3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基层政府绩效管理考评模式创新研究——以泉州市鲤城区“515”绩效管理考评模式为例(编号:201410389033)的阶段成果。

摘要:近些年,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整体性治理研究颇多,从不同理论层面来诠释整体性治理,基于此,结合当前一些学者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主要从整体性治理的背景和“整体政府”着手,就整体性治理在中国的适用性及整体性治理的发展前景进行简要综述、分析。

关键词 :整体性治理 整体政府 模式 理论

一、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与概念

1.相关背景

(1)公共治理下的社会环境背景: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

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长期的相互作用力,是迫使整体性治理出现的内在要素。曾令发(2010)介绍了整体型治理理论产生的相关背景,对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的概念及其内在联系做出了深刻的剖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主流话语。无论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疯牛病、禽流感、SARS等病毒的侵扰,还是地震、台风、泥石流、海啸,风险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公共治理下的风险社会是全球化的产物,全球化使得风险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造就了世界风险社会。可以说风险社会的到来意味着技术——工具理性乌托邦的轰然坍塌,意味着现代民主政治元话语的失语,意味着必须在反思现代性的语境中重构社会治理模式。然而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大大加剧了公共治理所面临的“棘手难题”(wicked problem)的突出性。所谓棘手难题是指“那些跨越部门之间界限并且只是通过单个的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毒品、犯罪、大众心理健康、教育、贫穷、社会排斥、环境等问题。风险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加速了棘手难题的再生产,而棘手难题的不断催化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危机性与风险性。在风险社会和棘手难题的共同作用下,要求公共治理必须摆脱现有的思维模式,而传统官僚体制、市场化模式,甚至网络化的治理结构又不可避免地让公共治理步入到碎片化的困境,整体性治理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公共治理过程中的碎片化难题。

(2)整体性治理的兴起

“正如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和“再造政府”所带来的变革一样,整体性治理是21世纪政府改革最鲜明的特征,对它的探索现在可能已准备就绪。”整体性治理依托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应运而生,是继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之后的公共管理新范式,旨在进一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公共治理效率。

20世纪90年代末的英国,由于保守党长期执行新公共管理政策,导致政府公共服务日趋碎片化、政府组织功能逐渐单一化,政府在实现国家公共治理中亟需一种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新的治理模式。希克斯(2002)指出,“整体性治理机构组织间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其后,英国学者帕特里克?登力维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作出实证研究,认为新公共管理由于部门组织功能上的不协调,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现实政府组织的“碎片化”。登力维进一步提出新公共管理的必将“寿终正寝”的观点。

波利特认为,整体性治理能够“排除相互破坏、腐蚀的各种政策情境,更好地共享稀缺性资源,促使某一公共政策领域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间的团结协作,为公民提供无缝隙而非分离的公共服务”。但这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实现还应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其组织载体。竺乾威教授(2008)指出,“在一定程度上,整体性治理是从技术角度来理解的,技术要求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他认为,要实现整体性治理的有效性,达到公共治理的全面协调和整合,必须依托在相对成熟的信息技术背景下。胡佳(2010)通过对整体性治理背景、历史原因、现状条件的总结,并从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数字时代的来临、第三条道路的理论引导、对新公共管理的反思和修正四个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了整体性治理道路兴起的必然。其中,数字时代的来临指出了在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下,政府的组织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革新、组织决策更加科学化、组织行为效率大为提升。所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公共管理的整体性治理范式已日益凸显。

2.整体性治理的相关概念

整体性治理的概念最早由希克斯提出。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是新涂尔干理论和组织社会学中有关组织协调思想的有机结合,认为所谓整体性治理就是“以公民需求为治理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以协调、整合和责任为治理机制,对治理层级、功能、公私部门关系及信息系统等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协调和整合,不断‘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为公民提供无缝隙且非分离的整体型服务的政府治理图式”。曾令发(2008)认为,作为“整体性政府”的治理方式,整体性治理是指在管理理念上强调中央地方结合以及公私合伙,以整体性组织形式,重点在于解决人们生活问题,采取网络式结构,在具体的管理中注重授权于结果,从而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价值、科技以及资源的高度整合。他还从整体性治理的工具理性逻辑与价值理性逻辑两个维度进一步阐述了支持整体性治理运转、发展的行动力。胡象明、唐波勇(2010)指出科层组织、市场组织在公共治理结构上的不足,整合希克斯提出的协调的思想,提出整体性治理的治理结构——网络状结构。他认为,“从协调的角度看, 整体性治理的治理结构即不能是以权威和行政命令为协调手段的科层制,也不可能是合同制和契约关系的市场组织, 整体性治理与网络状结构是耦合的。通过网络状结构的整合和优化, 整体性治理将高水平的公私合作特性与充沛的网络管理能力相结合, 然后利用技术将网络连接到一起, 并在服务运行方案中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翁士洪(2010)通过分析整合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抓住了整体性治理的要处,提出了它的五个核心特征,即:治理目标是取得公共利益和责任;着眼于政府与社会各类组织包括私人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的合作;强调官僚制组织结构基础;反映了信息时代的最新现实背景;重视整合、协作与整体运作。曾凡军(2013)从剖析中国长期所实行的压力型治理体制出发,结合当代整体性治理整、协调的理念,进一步提出整体性治理图式是较为优越的替代图式,解答了整体性治理的必然性与前瞻性。

二、国内外学者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研究

整体性治理自20世纪70、80年代提出以来,就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入手对其进行了阐释,西方对整体性的研究比较成熟,我国对其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

国外学者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Tom Ling(2002)从实用的类型学出发,将整体性治理的实践分为“内、外、上、下”四个维度。“内”指组织内部的合作,即新的组织结构形式;“外”指跨组织部门的新工作方式;“上”指对上承担责任,组织目标自上而下设定,即新的责任和激励机制;“下”指新的服务供给流程。

波利特(2003)认为整体性治理是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模式,包括四个方面的目标,即消除政策间的矛盾与紧张以增加政策的效力;通过减少重复以更好的利用稀缺资源;增进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协作;为公众提供更多的无缝隙服务。波利特认为整体性治理包括决策与执行两个方面的整体性体现,还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协调和合作,其改革对象可以是整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是一个政府部门,甚至是一个具体的项目小组。

我国台湾地区较大陆更早开展了整体性治理的研究,主要从理论探讨和实践运用两个方面展开。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彭锦鹏认为“整体性治理理论可望成为21世纪有关政府治理的大型理论”,是继传统官僚制、新公共管理之后的第三代公共行政理论典型范式,并构建实现整体性治理的三项制度化策略:运用资讯科技而形成的线上治理模式是基础、整合型政府组织是组织基础、主动型文官体系是人员基础。

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的韩保中(2009)从理论面详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历程、组织协调论题、新涂尔干学说的意义和启发等,深入阐述了整体性治理的理论的价值所在。他认为整体性治理强调政府组织的整合关系,援用新涂尔干理论及社会学的分析框架,而碎片化政府、棘手问题与协调三个概念是理解整体性治理的重要基础。韩保中还指出新涂尔干理论阐释了协调论题的组织社会学基础,其主张面对多元与复杂的组织关系,依据化异与求同两原则,有容忍性制、分、互赖与妥协四种基本协调之法及解决之道,这体现协调工作必须采取多样的方式。

我国大陆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起步于2002年,陈挣是国内最早介绍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学者,他介绍了英国的行政改革由“竞争政府”转向“合作政府”的发展轨迹以及朝“整体政府迈进的方向”。

三、整体性治理在中国的适用性

希克斯(2002)指出整体性治理就是在政策、规则、服务供给、监控等过程中实现整合, 整体性治理体现于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内部, 不同职能间, 政府、私人部门与非政府间等三个维度中。基于目的和手段两个维度, 他将每个维度分为相互冲突、相互一致、相互增强三个层次, 形成碎片化政府、贵族式政府、渐进式政府、整体性政府、协同型政府五种政府管理形态。

随着我整体性治理的理念不断渗透到政府治理的实践中,政府间的整体性运作模式逐渐形成,整体政府成为了“当代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势”,也成为政府整体性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

1.整体政府的内涵

牛津大学教授、英国科学院院士Bog-danor(2005),在《整体政府》一书中写到,与遵循经济学逻辑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不同,整体政府主要借鉴社会科学的理论而非经济学的理论。Christoppher Pollit 在综合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揭露了整体政府的深刻内涵: 整体政府是指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改革模式, 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排除相互破坏与腐蚀的政策情境, 更好地联合使用稀缺资源, 促使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 为公民提供无缝隙而非分离的服务。Tom Christensen Per L greid. NPM and Beyond 则认为整体政府的概念并不是一组协调一致的理念和方法, 最好把它看成是一个伞概念( umbrella term ),是希望解决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中日益严重的碎片化问题以及加强协调的一系列相关措施。

2.整体政府的理论创新

希克斯(2002)对于整体政府理论的研究贡献,他提出了整体政府理论核心的九大基本职能:部门间主义、跨功能合作、以网络为中心的协调机制、中央集权化及增设机构扩展其职责、限制机构转嫁成本的能力、协同服务生产方式、个案管理者、信息管理与跨组织边界整合、整体预算与采购。Tom Christensen(2001)等从结构、文化和迷思三个角度对整体政府进行阐释。从结构的角度,整体政府被看作是有意识的组织设计或结构重构, 目标是促进各政府组织更好地团结协作。从文化和制度视角来看, 组织的演进过程是对内对外压力的双向适应过程, 形成独特的、制度化的或非正式的规范和价值。从迷思的角度, 从迷思、象征、时尚等方面来看待改革及其主要概念。

整体政府作为整体性治理的典范,在实现跨部门合作,防止行政碎片化的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还在发展的政府行政改革模式,其在实践运行机制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3.整体政府与其他的行政模式的比较

(1)整体政府与传统官僚制、传统公共行政及新公共服务的比较

韩兆柱、杨洋(2012)在其论文《新公共管理、无缝隙性政府和整体性治理的范式比较》中,指出了三者的相同点有都是对于理论的批判、都是关于组织结构的整合和协调、都是关于顾客至上和公民地位的核心理念。不同点有三种范式的理论依据不同、三种范式受到的批判不同。赵石强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具体探讨无缝隙政府理论和整体政府理论之间的异同。赵石强(2011)在论文《西方整体政府理论与无缝隙政府理论之比较》中,指出两者都强调对政府功能的整合,都以顾客或公民为导向,都依赖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但两者属于不同的理论范式,以不同行政文化为支撑,且对政府整合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

曾凡军、韦彬(2010)在论文《后公共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趋向的整体性治理》中,从核心理论、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方面指出整体性治理、传统官僚体制、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之间的区别,如表1:

台湾的学者彭锦鹏(2004)在《全观型治理:理论与制度化策略》中,从管理理念、运作原则、组织形态等方面,对整体性治理与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进行归纳性比较,如表2:

(2)整体政府与大部门制的比较

王佃利、吕俊平(2010)在《整体性政府与大部门体制:行政改革的理论辨析》一文中,关注整体性政府于大部门体制的共性的同时提出:整体性政府意味着对层次鲜明、专业分工的官僚体制结构的冲击,而大部门体制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专业化管理与职能分工的延续和重新调整。傅雨飞(2013)在《整体政府实践与大部门制改革:契合及差异的比较》中,从革背景与动因的比较方面指出,大部门制在调整政府架构和职能变革方面是根本性的,而整体政府改革是修补性的;大部门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变化是适应性改革,而整体政府改革是相对于新公共管理运动所造成弊端的一种反思性改革;大部门制改革是针对计划经济环境下所造成的部门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推诿扯皮、政出多门来进行的,而整体政府改革是针对新公共管理运动所造成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弱化、碎片化的公共服务所进行的。两者在实现整合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内部更加协调、提高政府绩效等方面的目标的路径有很大不同:大部门制主要是通过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大部门来实现,整体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来实现。在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边界的处理方面,大部门制改革是打破原有的组织边界重新进行整合,而整体政府虽然也关注政府部门的整合,但并不强调打破政府部门原有的组织边界实现实质合并。在协调机制的建立方面,大部门制改革的重点是在大部门制内部进行协调机制建设,以满足新建大部门内部的平稳运转,而整体政府改革中建立协调机制的重点是在政府部门间或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建设。整体政府以任务为导向,大部门制以职能为导向。在组织模式内的信息传递上,大部门制是依靠传统路径,整体政府则是网状路径。在传递方向上,大部门制以纵向的上下传递模式为主,是收敛性的传递;而整体政府以全方位的传递模式为主,是发散性的传递。在信息传递的范围方面,大部门制以政府内部的信息传递为主,整体政府则以在小伙伴关系范围内的信息传递为主。

四、整体性治理的发展前景

曾维和(2012)认为整体政府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发展。1.整体治理:整体政府宏观层面的治理整合。希克斯指出,整体治理的挑战就是如何在政策、规制、服务供给和监督等层面上取得一致。层级、功能和部门的三个维度的整体性运作是迈向整体治理的关键。2.网络管理:整体政府微观层面的管理协作。网络管理是整体性治理在管理实践和操作层面的具体化,是组织间关系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微观层面的跨部门协同。通过网络管理所形成的网络化治理成为一种“公共部门管理的新形态”。

韩兆柱和杨洋(2013)认为数字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化政府的成熟使政府管理对部门整合、功能协调的需求与日俱增,这为整体性治理提供了技术条件。在各国的经济差距在不断缩小的情况下,竞争的关键在于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共服务的完善性,整体性治理达到价值和工具的二元理性要求,是完善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纵观公共管理改革的发展历程,整体性治理理论符合“钟摆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的对立性回应,为公共管理方法论的改进提供了新方向,将不断探索出更好、更快、更低成本的公共服务方法。

张金钱(2011)提出整体性治理在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之外提供了政府改革的新视角,其可以成为继新公共管理之后的“第三种行政范式”,但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制度化并持续一段时期的策略操作体系。整体性治理可借助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立足于整体主义思维方式,通过网络治理结构培育和落实协调、整合以及信任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异质化的公共管理主体的专有资源和比较优势所形成的强大合力,从而更快、更好、成本更低地为公众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无缝隙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崔会敏(2011)认为整体性治理对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在行政理念上回归公共性;2.在组织结构上强调协同整合;3.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上允许多元参与;4.在技术手段上注重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尹崟(2012)提出整体性治理所倡导公众参与、整合、协调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也是具有普适性意义的价值准则,在相当程度上可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进行有效的对接,并为其提供直接的理论上的支撑。

综上所述,整体性治理理论起源于英国学者对公共治理碎片化和风险社会的反思,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改革治理模式,既现实地肯定了传统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基础,又适应公共服务需求和公共治理资源的多元化趋势,强调了多元主体间形成合作关系,充分沟通,达成有效协调和整合。但需要指出的是,整体性治理是一种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在我国各级政府改革实践中的应用仍有诸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其在我国的理论规范与实践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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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尹崟.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整体性治理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2

第4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1问题的提出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是以服务“三农”为特色的学科,其职责是为农业领域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者结构,培养不同层次的农村经营管理人才,以促进农业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中国传统农业正快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市论文联盟场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明显。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也使得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类型与层次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主动服务“三农”,许多农业院校从各个方面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近期,湖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系主任罗峦副教授从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实践教学环节与教学内容等方面对这些学校的改革举措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新时期农林经济管理本科人才培养方向及思路[1]。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各地区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究竟如何?如果有需求,具体需求类型是哪些,需求层次侧重在哪个方面?要培养出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农村经管人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又该如何规划其职业发展?基于以上问题,本课题组走访了湖南省部分村级干部,重点了解各地区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变化,以期为新时期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职业发展的明确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类型的适应性提供现实依据。

2农林管理专业职业发展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耦合情况

人才培养与区域产业发展的融合状况是衡量一个专业的职业发展是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基本尺度,也是衡量一个专业的职业发展是否与区域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的重要指标。

2.1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了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办学扩大了空间,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才能的发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据笔者2009年7月对湖南株洲主要村级干部的调查结果显示(表1):(1)增加了总量需求。92.5%的村级干部认为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当地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2)扩大了需求类型。据调查,各地急需的农村经管人才已由过去单纯只需要村级管理干部扩大到农村企业经营人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带头人、村级管理干部、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和加工能手,其比重分别为77.5%、70%、50%、47.5%、45%和45%;(3)提高了需求层次。各地急需的农村经管人才的层次主要集中在大专生、当地土专家以及本科生,其比重分别为57.5%、45%和32.5%,同时,对高层次的人才——博士的需求也较大,其比重占到20%。这一方面可能与当下“高学历崇拜”的错误观念有关,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对具有全局把握能力与前瞻性高素质人才的渴求;(4)增强了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从调查中发现,复合型人才普遍受到欢迎,几乎全部的村级干部希望本单位的农村经管人才既能具备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具备现代科技、社会学等深厚的文化素养;既能具备科学决策、开拓创新、沟通协调、政治鉴别、做群众工作等能力,又能具备对现实热点问题、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各自的工作思路和对策有清晰的把握能力。

2.2现有的农村经管人才满足不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管人才表1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农村经管人才的

需求的变化,众多农业院校都在调整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但是从目前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的人才来看,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据笔者2009年7月对湖南某县主要村级干部的调查结果显示(表2):(1)人才总量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当问及“本村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总量是否满足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时,82.5%的村级干部表示“无法满足”;(2)人才层次与知识结构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当问及“本村农村经济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知识的结构是否适应当前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时,67.5%的村级干部表示“不能适应”;(3)人才类型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在调查中,当问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您认为最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能否在未来产业结构调整中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时,65%的村级干部表示“无法给予肯定回答”,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足和缺乏人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领导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新时期农林经济管理专业职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是专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为了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村经管人才的迫切需求,需进一步明确规划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职业发展,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3.1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调整为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化、产业化与市场化,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而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要完成新农村建设所需的时间大约是50年左右,在这个长期的战略中必将伴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现代农业与农村改造将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能力要求日益提高。这就要求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坚定专业定位、主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作为办学宗旨,“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作为办学理念,重点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能做”的综合能力。所谓“能思”是指通过先进思维方式的培养,为培养创新型、研究型农村经管人才打下扎实基础;“能写”就是通过写作训练,培养学生能以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能将自己的素质和风格表现于字里行间;“能说”就是通过演讲等训练使学生能以口头方式充分表达出所思所想,把自己的观点能用优美流利的语言表达出来;“能做”就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能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独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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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要素禀赋、产业结构、历史发展基础、社会人文条件以及未来主导产业等的不同,各农业院校尤其是地方性的农业院校要增强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还需要对国家和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进行调查研究,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走向。在此基础论文联盟上,应及时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目标,并在发展层次、规模、人才培养计划与人才培养模式上突出区域性和泛区域性[2],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教育的周期滞后性为目标,使培养出来的人才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能兼顾长远需求,真正实现在保证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的同时,又可以提高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提供专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例如,日前湖南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就以本省烟草这一优势产业为立足点,通过与本校特色专业烟草工程相结合,确立了烟草经济与贸易的研究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该专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3.2优化调整知识体系,加强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纵观当前农业发展,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各区域间的竞争已不在于规模与数量,而在于发展水平和质量。其中,决定农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又是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这就意味着建设好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可以在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和能力结构方面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实现对接,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发展培养出具有各种能力与素质的农村经管人才,从而使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成为促进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源。那么,在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后,如何才能切实地培养出具有各种能力与素质的农村经管人才,以满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主要侧重于农村企业经营人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带头人、村级管理干部等三种类型。由以上三种人才类型可看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农村经管人才的需求大致可归纳为三大类,即:对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农业生产单位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生产经营管理类人才、为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以及在现代农村出现的为人们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服务管理类人才、对一定区域内的现代农业建设进行方向性与政策性引导和管理的宏观管理类人才。这就决定了农村经济管理专业要培养出适应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满足于现代农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农村经管人才,需要进一步调整知识体系,完善课程设置,并在专业理论学习上实行“分类培养、分级教学、梯度推进”的教学计划,采用分类、有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学生教育成一专多能、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村经管人才[3]。例如,在培养农村企业经营人才等生产经营管理类人才方面,可加强或增设农业生产概论、农产品加工概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经营预测与决策、企业财务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课程;在培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带头人等服务管理类人才方面,可加强或增设合作理论、法律制度、财务会计、市场营销、效益评价等方面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在培养村级管理干部等宏观管理类人才方面,可加强或增设农村经济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学、农村统计学、农业政策学等方面的教育。同时,考虑调查过程中,各地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已逐渐显现,这就要求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应重视研究生教育,在抓好在读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同时,为本科生进一步深造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研究生培养打好良好的生源基础。例如,笔者所在的湖南农业大学从2004年开始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实施“创新实验班”教育计划,选拨部分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成立实验班,通过多项措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与研究能力。

另外,考虑各地对具备全面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偏好,还要求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尤其应加强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现代科技、社会学等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以及将其运用到现实热点问题、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各自的工作思路和对策等方面的分析与研究的能力,并重点培养科学决策、开拓创新、沟通协调、政治鉴别、做群众工作等能力,最终培养出既具备强大的理论武装与深厚的文化素养,又具备准备把握事物发展动态与科学决策等多项能力的复合型农村经管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3转变单一的教学方式,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的是以服务“三农”为目的、并能立即投入实际工作中的复合型人才,只有理论和实践真正得到良好的结合,才能确保该专业真正成为带动一方经济的主力军,促进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应转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方式,进一步建设好自己的实验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为此,一方面,在讲授专业理论的同时,应强化案例教学,尤其是应把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纳入教学实践中,从而在增强学生直观感受的同时,提高案例的解剖深度与广度。同时,针对一些现实中的焦点问题与热点问题,可组织学生深入农村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并召开师生一起进行讨论,以培养学生“能思、能写、能说、能做”的综合能力;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与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乡镇部门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从而不仅为本专业的在校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实习场所,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加深对现代农业的理解,帮助其尽快树立市场意识,而且还能为广大在职人员的再教育与再培训提供场所,以满足在职人员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工作需要。这是因为,据调查,当问及村级干部“您希望学校以什么样的形式给您提供职业发展方面的帮助?”时,67.5%的村级干部希望学校能“提供学习考察基地”。

3.4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增强学生学农、爱农意识

第5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误区及其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4]张加文·经济法定位刍议[A]·行政论坛,2001,(7)

[5]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A]·中国经济法精粹,2002

第6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

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第7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五年制学生大四上学期即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搜集查阅文献、开题等工作,并定期开设论文写作专题辅导讲座。建立研究生、本科生互助机制,提倡团队合作完成有意义和有难度的论题,强化大学生科学研究创新基金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和数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施导师制,实行校内外联合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学生尽早明确学习、研究方向,及时发现自己的学术研究兴趣,选择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强化指导教师科研能力和责任心的培养力度,强调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实验调研、撰写答辩的全过程指导。加大对教学资源基础设施的投入,重视校内实验室建设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尽量满足培养学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必备的物质条件,为学生提供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平台。

树立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管理观,完善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督导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监控长效评价机制[3]。①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完善毕业论文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质量评价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表,严格毕业论文质量标准,将质量标准作为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和评定的依据,注重论文的创新性、专业性、规范性和学术性。②实行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后期“三期”检查指导,实施学校、教学院系、教研室“三级”监控督导,抓好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三个环节,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强化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三期”检查指导:(1)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优化选题设计,做到选题新颖、难易适中,密切结合学生的专业和兴趣,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重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从宏观上判断选题的研究价值和可行性,及时调整难度和工作量。(2)毕业论文(设计)中期。加强中期检查与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抽查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定期研讨情况及学生论文进展情况,进一步拓展学生研究思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3)毕业论文(设计)后期。做好预答辩及正式答辩。预答辩是督促学生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的基础,正式答辩是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状况的全面检查和检验。实行答辩资格审查制和全员答辩制度,统一答辩要求,严格评分标准、规范论文答辩程序。建立健全评优制度,做好成绩评定工作,对不合格者督促帮助其整改,促进毕业论文质量整体提高。“三级”监控督导:教研室通过把好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调研)、写作和答辩等环节,注重对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基础监控督导,扎实做好毕业论文的具体工作。

主要是针对毕业论文质量和毕业论文管理工作质量:包括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及完成情况、学术水平,毕业论文格式的规范状况,以及各院(系)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管理措施。学校组织专家组以随机抽取、集中检查评价的形式,对各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督查评估,并以现场督导调研的形式参与毕业论文答辩环节,发放指导教师、学生调查问卷,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专项调研。重点是检查毕业论文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以及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环节,依照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及时提出和反馈整改建议。

学校通过建立抽审机制、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和反馈制度,形成“检查—反馈—改进—检查”的闭合循环监控系统和长效督导评价运行机制,实施对毕业论文质量的全程监控督导,从而强化管理与监控力度,推动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毕业论文质量[4,5]。对于本科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及学生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学校应该着力加强毕业论文各环节的科学管理,提高全员意识,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增加指导教师的责任感,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各个环节的任务,不断优化、逐步完善毕业论文全过程监控评价保障体系,从而全面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作者:贺圣文 赵仁宏 孙宏伟 吕世军 高鹏 单位:潍坊医学院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高等教育研究所 基础医学院医用物理学教研室

第8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晓飞,天津人,现任职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

编辑谢尾合

第9篇:调整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介绍了哈尔滨市道路运输业结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保障措施。

1哈尔滨市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坚持 发展 的原则

发展是硬道理。哈尔滨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不应停留在现有的这些道路运输 企业 调整范围之中,而是应该以加快行业发展是结构调整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的角度出发。必须在保持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着手行业结构的调整,用发展的方法解决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问题,以发展为主题,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 在研究和预测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变化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市场有需求而又供给不足的运输服务形式,努力适应市场需求多层次、优质化和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需求,拓展道路运输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

1.3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 共同发展的原则

重点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特大型汽车运输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放开搞活中小型汽车运输企业并弓J导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1.4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加快结构调整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带动行业结构调整。

1.5坚持发挥道路运输优势的原则

要以有利于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机动灵活、覆盖城乡、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以及可为其他运输方式提供可靠的集疏运衔接服务等特点和优势为出发点,扬长避短,有重点、有方向地进行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本行业的竞争能力。

1.6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要根据哈市以松花江为界的江北、江北县域和行政区域内各区工矿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区差别,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2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2.1制定道路运输 发展 规划,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是指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哈尔滨市 交通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交通部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 经济 、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道路运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科学 地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适应哈市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要将其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网,抓紧发展 现代 化的主干线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同时要根据公路网的建设规划,在区域公路网形成之前,做好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2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

完善的道路运输 法律 法规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者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要切实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为国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力争早日形成以国家统一的《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道路运输条例》等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部门规章相配套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使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2.3加强政策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和发展政策是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依据。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等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同时要联系哈市的实际,加强道路运输发展政策的研究,为道路运输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以运输 企业 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快速客货运输组织、物流系统及相关管理技术以及汽车节能和环保技术等的研究,以信息化带动运输现代化,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道路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提高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业的贡献率,为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2.4加强职业培训 教育 ,提高行业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