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入民盟申请书精选(九篇)

入民盟申请书

第1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目前,世界上采用地区性商标保护的有比荷卢经济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欧盟。

1962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通过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根据该法,商标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经比荷卢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就可同时取得在上述3个国家的商标保护。在比荷卢不存在单一国家的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创建于60年代,现有15个成员国。经非洲知识工业产权局近几年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上述15个成员国均受法律保护。和比荷卢联盟一样,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可办理单一或部分国家的注册申请,只能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给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欧盟也由15个成员国组成。向欧盟提交的商标申请一经审查核准注册,在欧盟国家均受法律保护。与比荷卢联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同的做法是,目前,欧盟各国均保留着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因此申请人既可通过欧盟商标的途径,也可通过单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寻求在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保护。

第2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根据最新的希腊内政部决定(16928/2007 号法案),移民需要掌握简单的希腊语以通过希腊语言中心的中级测试。该测试要求申请者掌握基本希腊语和拥有日常生活对话和讨论工作的能力。移民还需要能够读懂报刊和媒体的通知,能够交流基本信息,想法和经验,能够书写简短文字和填写有关个人信息的 表格。

在2006 年3 月,政府公布的法令仍要求移民拥有接近当地人水平的希腊语,还要能够通过高级希腊语水平测试,该测试要求申请人能够参加讨论工作事宜,能讲流利的希腊语,拥有希腊初中毕业生以上的词汇量。而近期新政府受到来自舆论越来越多的压力,评论家称只有少量移民拥有如此高水平的希腊语,希腊移民政策协会主席亚历山大•扎诺斯也呼吁应该降低希腊语测试难度。

他称:“我们会推行尽可能简单的希腊语测试,但同时要确保在希腊生活至少5 年的移民在工作和公共领域有基本的交流能力。政府并不是想把大批申请长期居留的移民拒之门外,而是要给予他们申请的权利,同时,我们希望移民尽可能多的融入当地社会。”

此项新举措在当地移民社区好评如潮,移民都希望将他们每年都需要更换的临时居留转换为长期居留。希腊移民论坛发起人阿曼特•莫阿尼亚斯代表37 个移民社区称:“我们相信这是一条好消息,自从此项法案颁布以来,我们的办公室每天都接到来自希腊各地移民的电话,他们都在询问如何

申请长期居留,我也非 常高兴听到语言测试简单化的消息。”申请工作应该去年开始,但估计至少明年才能正式启动。

移民梦寐以求的身份

希腊移民盼望得到欧盟长期居留,他们希望借此摆脱不稳定的一年或两年临时居留状态。根据2003 年11月欧盟成员国一致通过的欧盟长期居留法 律,5 年长期居留将发给在欧盟国合法居住至少5 年以上的第三国( 非欧盟) 居民。这项新法律是根据欧盟法律2003/109/EC 制定的。

在希腊,超过25 万移民有资格申请长期居留,据希腊内政部公布的官方数据,现如今约有80 万移民在希腊生活和工作。

获得长期居留的移民将享受到针对勒令驱逐的“特殊保护”,这意味着他们只有在威胁到公共秩序和国民安全时才能被勒令出境,且不涉及经济领域。

沉重的申请费用

第3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欧盟商标 中国法 注册程序 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120-04

商标制度是欧共体最早开始协调,也是欧盟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法律领域。①该项法律制度的成功施行,有力促进了欧盟内部市场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由于欧盟是中国最大贸易伙伴,对双方企业而言,正确的商标战略对于不断提高竞争力和拓展对方市场意义重大。商标注册是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本文拟从商标注册程序方面就欧盟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比较

《欧盟商标条例》和中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见于两法的实施细则。

1.注册申请。《欧盟商标条例》第25条规定,注册申请提交的机构可由申请人选择,或在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又称欧盟商标局),或在某一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机构,或在比荷卢商标局。在后两种情况下,受理机构必须在申请日后的两周内将申请呈送欧盟商标局,超过一个月即被视为撤销。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给国家工商局下属的商标局。欧盟与中国商标注册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中国法规定,在不同申请人于同一天就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时,申请人须在30日内提供首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将公告在先使用者的注册申请。

2.注册商品或服务分类。对于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欧盟商标条例》与中国《商标法》规定相似。欧盟商标局曾允许针对“某类别中的所有商品”提出申请[1],如今这种方式已经改变。《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注册商品或服务清单“应以一种可以更清晰地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并使每一项都得仅以《尼斯协定》中的一种类别分类的方式进行排列”,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原则上应根据《尼斯协定》的分类进行归类”。根据中国法,申请商标注册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商品类别和名称。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按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以指示“某类别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提出申请,将被拒绝。此外,无论是欧盟法还是中国法,都没有要求申请人表明其使用商标的意图。

3.优先权。《欧盟商标条例》规定了两种优先权。一种是基于在先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在先申请的有效性由成员国国内法决定,这种优先权同样适用于在WTO成员先期申请的情况,与中国《商标法》之“公约优先权”类似。另一种是“展出优先权”,适用于欧盟商标申请人在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国际展览条款的展会上展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对此,中国法亦有规定。优先权要求应当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在第一次展览之日起6个月内,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书面提出,其后3个月内应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提交其在展会上展出的证据。

关于注册申请的原则性规定,欧盟法与中国法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一些具体规定。其一,在申请人委托人的情况下,欧盟法规定可由任何具有某一成员国资格认证、在欧盟境内拥有执业场所的律师进行,或者由欧盟商标局组织的专业机构进行。依中国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只能聘请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其二,根据欧盟法,如果某一商标在某成员国或比荷卢国家先期申请,则申请人仍可据此就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如果要求被确认,则该欧盟商标在先期申请国即可对抗所有后来的申请,即便后一申请实际上要早于欧盟商标申请。即使成员国注册日后被注销,此一优先权仍得继续有效。①这是《欧盟商标条例》的一项创新,目的在于鼓励欧盟商标所有人主张其依该法获得的权利,并适时放弃成员国注册。其三,申请提交日对于欧盟商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商标被核准注册,该日期即为注册有效期间的起始日。在中国,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相较而言,欧盟法的规定可以较好地解决注册公告期间的商标侵权问题,对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更加有力。

二、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比较

收到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将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此环节,欧盟与中国的法律程序差异较大。依欧盟法,申请将经历两个阶段审查: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1.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阶段,欧盟商标局将查明:(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申请日的要求;(2)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设定的条件;(3)相关费用是否按时交纳;(4)申请人是否具备成为欧盟商标所有人的资格。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巴黎公约》或WTO成员方国民都有此资格。另外,任何在欧盟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拥有住所,或商业居所,或工商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适格机构,都可成为欧盟商标所有人。对给予欧盟成员国公民国民待遇的国家,其国民或适格机构亦得有此资格。对于无国籍者和难民,则与其有惯常居所国的国民同等对待。拥有欧盟商标,并不以在相关领域进行实际生产或服务为前提,也不必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私人控股公司或个人都可依需要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给予一个申请日,由欧盟商标局启动信息检索程序。检索分两个渠道进行:一是欧盟商标局,它只对在先欧盟商标进行检索;二是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收到欧盟商标局的检索要求后,对国内注册商标信息进行检索。②

2.实质审查。主要是确定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背禁止性规定等。根据《欧盟商标条例》,以下标识禁止注册:(1)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2)完全由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原产地和生产日期等要素组成,或完全由现代语言中或在商务实践中已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记组成的标志;(3)完全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形状,或者为获得某一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形状,或代表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组成的标志;(4)《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以及违反公共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标志。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欧盟商标局予以驳回,申请人尚可申请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中国《商标法》并无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程序设置,或者说这两种程序是合一的。商标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定”,审定标准包括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全部实质性条件。若符合法定条件,商标局即结束初步审定,将商标进行公告。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将驳回申请。

此外,两种法律制度在审查程序上也存在重要差异。其一,欧盟商标局不会基于第三方的在先权利而拒绝商标申请,仅将审查限于确定是否存在禁止注册事项;中国商标局则有权拒绝一切与已存商标权相冲突的申请。其二,欧盟法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或随时限制注册商标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在申请人被给予撤回申请或者提交解释的机会之前,申请不会被拒绝,缘由是在申请人将欧盟商标申请转变为成员国申请时,这种拒绝在某些成员国将对后续申请产生不良影响。中国法无类似规定。考虑到申请被驳回后对再次申请的潜在不利影响以及日后可能产生的商标争议,赋予申请人撤回申请及自我限权的主动权应属必要。其三,欧盟法提供了以除权声明获得注册的机会。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某一不具显著性的要素,且该要素容易引发关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争议时,作为注册条件,欧盟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声明放弃对该要素的排他性保护。考虑到欧盟领域的广大,这一除权声明条款相当实用,特别是当争议要素系为欧盟某些地区所不熟悉的语辞时,更显重要。中国同样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风俗民情差异较大,某一标志在不同地区的显著特质会有不同评价,从而给商标注册增添意外风险。除权声明条款可在缩小保护范围的情况下,降低注册门槛,对中国立法不无借鉴意义。

三、商标注册异议制度比较

商标一经公告,第三人即可作出评述或提出异议。在此方面,欧盟法与中国法有明显不同。中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根据《欧盟商标条例》,任何人都可以向欧盟商标局递交书面评述,其中反对注册的理由限于申请可能被当然拒绝的因素。因欧盟商标局不会基于第三人权利而当然拒绝申请,相关第三人因而被赋予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与评述不同,异议权并不对所有人开放。《欧盟商标条例》第42条对异议人作了限制:(1)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某些情况下其许可使用人;(2)人或代表未经同意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所有人;(3)在先使用标志的所有人;(4)相关国家法律授权行的人。异议理由则限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根据欧盟商标局规则,异议通知必须包括异议理由[2]。异议方应当提供证据,并在被要求时指明其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或性质,使用地域及广度。一般来说,约有22%的申请公告遭到异议,其中不少最终由双方协商解决 [3]。

在异议程序上,欧盟法与中国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根据欧盟法,有权提出异议的人范围有限;而根据中国法,异议程序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开放。这种差别源自两种法律制度在商标异议概念上的不同。欧盟法对异议与评述作了严格的区分,提出的理由不同,提出主体的范围也不一样。这种区分显示出其立法技术上的精致,中国法并未作此区分。其二,根据欧盟法,异议理由限于与在先商标权冲突,而提出评述的依据则是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因提交评述的一方不是异议程序的适格一方,故此无权对欧盟商标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根据中国法,商标局将接受基于任何理由的异议,就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不服复审裁定的,还可向法院。相较而言,中国法就商标局关于非在先权利人异议的裁定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救济渠道。其三,根据欧盟法,当事各方之间的协商是受鼓励的,并且欧盟商标局也有权视情况需要多次邀请相关各方就争议事项发表意见,以确保各方都有充分机会对他方评述作出回应。中国法并未设置当事人协商程序,双方听由商标局裁定,体现了浓厚的行政色彩。

根据欧盟法及中国法,若注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在3个月内无人提出有效异议,申请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一旦注册,欧盟商标将获得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当然,无论是欧盟商标还是中国商标,在一定情况下仍然是得撤销注册的。

四、商标注册撤销与无效制度比较

商标一经注册,将赋予其所有人对该标志具有商业价值的独占权。但在两种情况下,这种权利也可能丧失:一是被撤销;二是注册自始无效。

1.撤销。撤销即商标被取消注册,适用情况是商标自始系有效注册,只是后续情况使其得被反对。在以下四种情况中,欧盟商标得被撤销:第一,无正当理由,注册后五年内在欧盟境内未实际使用。关于“实际使用”,有人认为等同于商业使用 [4],举证责任在商标所有人。另一个问题是“在欧盟境内”。基于欧盟商标独立、不可分的性质,在欧盟某一部分的使用即应满足条件。也有人认为,判断欧盟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应视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在欧盟市场是否有相当份额而定,仅在一个成员国使用是不充分的 [5]。对于什么是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法律没有明确。可以推断,商标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例如不可抗力,应可构成“正当理由”之一。作为对“未予使用”的补救,欧盟法规定,在商标被撤销之前,其所有人仍得开始或继续使用,但如果这种使用是在撤销申请提交前3个月内进行的,则不予考虑。第二,商标已成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亦即商标被淡化了。无论是商标所有人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淡化,因而被撤销。第三,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或经其同意的使用,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等方面。显然,商标所有人有责任确保使用商标时不至于误导公众。最后一种情况是商标所有人不再具备法定资格,主要出现在商标权转让情形中。

2.无效。核据欧盟法,除申请撤销外,第三方还可以声称该商标注册自始无效。注册无效的事项分绝对事项和相对事项两种。绝对事项包括商标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提出注册申请系恶意;相对事项主要是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是,若在先权利人意识到后一商标的使用而默许之,则连续使用五年后,其异议权将灭失。注册无效的效果是商标被视为从未注册,在无效注册期间的侵权纠纷,也依此原则处理,但已完成的交易或已执行的裁决不受影响。当然,如果撤销或者无效理由仅存于该商标所覆盖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则商标无效的效果仅限于该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仅在相应范围内被撤销。

中国《商标法》仅有商标撤销的规定,没有注册无效的概念,商标一经注册,就不可能被宣布无效。作为对不应注册情况的补救,只能启动撤销程序。并且,撤销理由也与欧盟法有所不同。中国法上的撤销理由主要有三:(1)已注册商标不符合有关显著性与公众道德的要求;(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已注册商标容易引起混淆、商标申请属无权以及侵犯在先权。这些理由多属于欧盟法中无效注册理由。

此外,两种法律制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差异。其一,欧盟法强调商标的使用,并将未使用作为最重要的撤销申请理由;在中国,未使用并不能构成第三方申请撤销注册的理由,仅商标局得依职权为之。其二,根据中国法,若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则在先权利人或相关第三方可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注册,无论其是否意识到并默许该商标的使用;对于驰名商标,如属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根据欧盟法,与在先权冲突构成商标注册无效的事项,除在先权利人默示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即丧失异议权外,主张商标无效并无时间限制。其三,根据欧盟法,在撤销注册或注册无效的理由仅针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时,商标也仅得被宣告为部分无效,相关权利亦仅得部分地被撤销。中国法则不存在部分撤销权利的情况。其四,就程序而言,中国法规定撤销程序既可依申请,也可由商标局依职权而启动;而根据欧盟法,此程序只得依申请启动,或者当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作为一种对抗理由提出时,由法院决定启动。

由上述差异可见,中国法多着眼于对商标使用的行政管理,立法价值取向侧重于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的维护;欧盟法则赋予相关权利人较多的主动性与选择权,其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就制度设计而言,中国《商标法》注册无效制度的缺位,可谓一种不足。所生问题是,若商标被错误注册,在其被撤销之前,如何论证商标权的正当性?而此时让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承担损失,有失公允。并且,根据中国法,商标一旦依法注册,只要其使用不违反商标管理规定,他方即无权申请、商标局也不得将其撤销,不论其日后是否会因使用而被淡化或容易误导公众。这种制度设计难谓合理。

五、商标注册复审与诉讼程序比较

1.复审。根据欧盟法与中国法,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决定、异议程序中的决定以及撤销注册决定,均可提起复审程序。关于复审程序,欧盟法与中国法的差异主要有三。其一,复审机构设置不同。欧盟商标复审机构是欧盟商标局专设的复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两人必须是法律专家。中国则是国家工商局下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它独立于商标局。中国法并未规定法律专家在评审委员会中的组成比例,但是对委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回避要求。①其二,提起复审的时限不同。中国法规定的商标复审提起时限为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而欧盟法的时限则为两个月,这与欧盟商标复审申请多为跨国申请有关。其三,决定程序不同。中国法规定,复审申请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该委员会作出裁定。欧盟法规定,复审申请应向欧盟商标局提出,后者在收到申请后,先将其交给作出原决定的机构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理由。如认为理由成立,则原决定机构可在第三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撤销原决定,作出新决定;如认为理由不成立,则应将申请转交商标复审委员会审查裁决。这种程序设计,实际上是增设了商标注册二次审查,优点是可以有效减轻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工作负荷。

2.诉讼。对于复审程序中行政决定性质的裁决,欧盟法与中国法都设置了司法救济程序。《欧盟商标条例》第63条规定,当事人若不服商标局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可向欧洲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在1995年7月前,复审程序中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疑问的。因为根据《欧洲法院规约》第37条,在被告只是成员国或欧共体机构的诉讼中,权益将受诉讼结果影响的第三方只能作为诉讼当事一方的支持者而参与,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这对欧盟商标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允。1995年6月,欧盟理事会对《欧洲法院规约》作了修改,旨在使欧洲初审法院能够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修改其程序规则。同年7月,初审法院即根据《欧洲法院规约》新的授权,在其程序规则中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专章,规定除原告以外的复审程序其他当事人均可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既可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也可提出独立的请求。

中国关于商标复审裁决的司法救济,也经历了立法上的变化。根据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提出复审,也不能向法院。对商标复审程序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的行政裁决显然不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接轨,也为逐步完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针对行政决定引入司法救济,2001年10月,在中国加入WTO的前一个月,《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获得通过。根据新法,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讼,法院应当通知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主张,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①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从而与前述欧盟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参考文献:

[1]Lionel Bently & 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2001,794.

[2]Official Journal of Office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Internal Market 6/98,711.

[3]Institute of Trademark Attorneys,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Handbook,10-5.

第4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欧盟;统一商标;注册;要件研析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107-03

自《欧共体商标条例》生效以来,②欧盟统一商标制度施行已逾十年。作为欧共体最早开始协调,也是欧盟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法律领域,其施行有力地促进了欧共体内部市场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也为欧盟其他法域一体化树立了榜样。

一、共同体商标的形式特征

共同体商标的定义,是法律对共同体商标的含义、特征所作的总括性界定,是共同体商标注册要件的根本依据。《欧共体商标条例》(下称《条例》)第4条规定:共同体商标可以是任何可由书写方式――特别是文字――表达,能够区别一个企业的货物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标志,包括姓名、图案、字母、数字、货物的形状或其包装。

就商标形式而言,这一定义将“可由书写方式表达”作为首要条件。对此要件,一般认为应严格界定[1],即商标本身必须可以描述,替代性描述是不够的。定义采用列举方式,虽未提到颜色、声音、气味标志,但由于列举并未穷尽,因而任何一种标识,只要具备显著性与可由书写方式表达的特性,都未被排除注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条例》的联合陈述认为,第4条并不排除将颜色或其组合注册为共同体商标,或在未来将声音注册的可能性,且“形状”一词涵盖商品的三维形状,但其效力尚有疑问。在GIACOMMELL SPORT商标注册案中[2],欧盟商标局上诉委员会指出,“理事会的联合陈述不具有相关性,因为在欧盟的法律架构中,它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颜色与声音商标已被接受注册[3],但气味,例如某种香味能否注册还不明确,因为其难以用书写方式表达,化学方程式只能间接地表达气味,因而充其量只是一种纯粹的描述[1]。

二、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实体要件

(一)注册主体

《条例》限定了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范围,即自然人、法人,包括依公法设立的机构。欧盟、《巴黎公约》及WTO成员国民都得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另外,任何在欧盟或《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拥有住所、商业居所或工商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适格机构,也有此资格。对于未加入两公约的国家,如向欧盟成员国提供国民待遇,且承认共同体商标为其国内商标注册所需证据的,则其国民(包括法人和组织)亦得拥有共同体商标。无国籍者和难民,视同其有惯常居所国家的国民。拥有共同体商标,并不以在相关领域进行生产或服务为前提,也不必有实际经营活动。

(二)积极注册要件。《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件作了规定

1.显著性。商标保护的法理在于保护其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指示功能。由共同体商标定义可知,能显著地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是最基本的要求。在Deutsche Krankenversicherung v OHIM案中[4],对于欧盟商标局以案中商标缺乏显著性而拒绝注册的决定,欧洲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在以Companyline作为保险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中,“company”和“line”都是通用词汇,指向一系列商品和服务,二者在未作修改情形下的简单组合,不具有显著性,因而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2.第二含义。若某商标可被证实在申请日前已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就其所表征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具备显著特点,那么即使它不具外观上的显著性,也可注册[5]。与第一含义相比,第二含义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经长期使用而获得的新含义,它取代了原有含义,从而在消费者的认知中获得了显著性。当然,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该标志,赋予其新的含义,且该标志的首要意义在于指明某一来源,而不是仅描述或赞誉某种商品。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由欧盟商标局来判定。在Windsurfing v Boot案中[6],欧洲法院的考虑因素有:该标志所占的市场份额、使用的时间长度、地域广度和密集度、企业推广的投资额度,相关阶层的人们基于该标志而得识别商品来源的人数比例;来自商会、企业协会或其他专业组织的声明。一般来说,在考虑使用性质和程度时,还须参考标志本身、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反对意见的强度。此外,在存在反对意见的所有成员国境内,该标志必须均具显著性。在欧盟领域外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消极注册要件。消极注册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注册为共同体商标的情况,又分绝对禁止注册要件与相对禁止注册要件

1.绝对禁止注册要件。由于商标自身的性质使其不适于注册的情形,称为绝对禁止注册要件。首先,与共同体商标定义不符的标志,不能注册[5]。其次,在确定“显著性原则”的同时,《条例》特别指明了因缺乏显著性而禁止注册的标志类别,包括:(1)仅由可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时间)或其他特征的标识组成的描述性标志;(2)通用语言或商业活动中已形成的通用或习惯语汇[5]。立法本意在于确认,描述性标志从其本身来看不能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7]。正如Simonds法官所言,“越是能够描述某个厂商商品的语词,就越不具备区别不同商品的能力”[8]。在宝洁公司申请案中[9],LASTING PERFORMANCE 被欧盟商标局上诉委员会拒绝注册,理由是对于该标志所覆盖的盥洗香皂、香水、香精油和化妆品来说,它是一种描述性标志,缺乏显著性。另一方面,通用标志所代表的是一类商品,而不是某一来源特别的商品,因而也缺乏显著性。在以CADNET作为计算机和制图软件产品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例中,上诉委员会维持了拒绝注册决定,认为CAD指的是计算机制图,NET则是网络的常用语,这两个词的组合是当前行业以及流行语言中的通用语汇[10]。第三,基于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某种技术效果而设计的形状,或可给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主要是考虑到商标对形状的垄断可能与其他知识产权产生冲突。关于“商品性质”的确定,“商品本身”这一概念至关重要。若对商品的界定较狭窄,比如Philips商标案中的三头旋转剃须刀,则形状标志作为商标将会被判无效,因其形状也即功能[11]。对“技术效果”排除规则来说,关键是形状是否属“必要”。若非属必要,相关技术效果也可由其他形状达到,则其形状就可能通过注册。“实质价值”排除规则来自比荷卢商标法,①强调的是形状所承载价值的“实质”性,且须是商品本身的形状而非其整体形象带来这种附加价值[12]。此外,形状标志禁止注册原则不适用于“第二含义”情形。第四,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道德的标记不得注册。包括:(1)可能被认为亵渎宗教,或存在种族偏见,或有性别歧视,或;(2)具有欺骗公众的效果。对于那些未经授权、根据《巴黎公约》将被拒绝注册的商标,也不予注册。此外,包含《巴黎公约》规定之外但具有特定公共利益的徽章、象征或红新月标记的商标也不得注册[5]。后两种情况下,如果经有权机构同意,则可以注册。

2.相对禁止注册要件。由于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关系而使其不适于注册的情形,称为相对禁止注册要件,主要是:(1)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或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且均具有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可能(包括使人误认为其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联系)的;(3)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后者的使用将无端地利用或有损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的[5]。其中关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最困难,也最值关注。《条例》引入了源自比荷卢商标法的“混淆的可能(likelihood of confusion)”概念,意指当商标及其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似程度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其来源时,该商标即可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不能注册或应撤销注册。问题是对“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联系”的解释,其中的“联系”,既可单纯地看做可能限制对商品“来源”之保护的混淆,也可看做是“混淆标准”的附加项。依后种解释,虽然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未混淆,但近似商标使用人却暗示其与注册商标所保障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从而坐享“搭车”之便时,在先商标权人也可依此主张保护。缘此认识,在著名的Clearyn / Klarein 案中[13],比荷卢法院裁决停止使用Klarein作为洗涤剂名称,只因它与商标Clearyn同音,而不问它是否容易在公众中引起混淆。但该解释并未被欧盟所有成员国采纳。如在英国,“联系”原则在Wagamama案中被解释为混淆的一种表现。法院认为,对来源的联系包括在混淆来源之中,不能扩展到在对来源并无混淆情况下对另一商标的忆想[14]。此观点在Sabel BV v Puma AG案中被欧洲法院确认[15]。欧洲法院认为,“联系的可能”并不是“混淆的可能”的代称,只是对其范围的限定。因此,在确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时,应考量与案件相关的一切背景因素,包括商标的市场认知度,涉案标志与商标及其分别所标识的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以及涉案标志与商标之间的联系。该判例统一了欧盟成员国在判断“近似商标”时对于“联系的可能”概念的解释。

此外,《条例》还引入了“反淡化”(anti-dilution)条款,将对欧盟著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注册或使用近似商标。这里的“著名商标”不必是《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驰名商标,它包括欧盟著名商标,也包括成员国著名商标。①当然,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也不是无条件的,权利人必须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将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著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在General Motor Corporation v Yplon一案中[16],欧洲法院认为,原告不必证明被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易引起混淆,但须证明其商标被不正当地利用,或受到被告行为的损害。关于损害的判断,法律并无规定,需要参照相关判例的解释。在前述Clearyn/Klarein 案中,比荷卢法院认为,Clearyn作为一种杜松子酒专用商标,因被与洗涤剂联系起来,其显著性被淡化,声誉也受到损害。

三、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1.申请。根据《条例》第25条,申请人可选择注册申请文件提交机构,或是欧盟商标局,或是某成员国中央工业产权机构,或是比荷卢商标局。后两者受理申请后须于两周内报欧盟商标局,若申请超过一个月才到达欧盟商标局,即视为撤销。欧盟商标局一度允许针对“某类别中的所有商品”提出申请[8],现在这种方式已经改变。《条例》实施规则第2条规定,注册商品或服务清单“应以一种可以更清晰地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并使每一项都得仅以《尼斯协定》中的一种类别分类的方式进行排列”,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应该根据《尼斯协定》的分类进行归类”。申请文件提交日对于共同体商标意义重大,如果商标获准注册,该日期即为注册有效期间的起始日。

提出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要求优先权。一种是基于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也适用于在WTO成员先期提出申请的情况。另一种是“展出优先权”,适用于申请人在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国际展览条款的官方展会上展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形。优先权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初次申请日或初次展出日起算。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展出”证据。除此优先权(priority)外,《条例》还规定了一种特殊优先权(seniority):成员国国内在先商标(或比荷卢商标)所有人在以同一商标就同种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时,可依据在先商标要求优先权。该优先权的特殊效力在于,即使在先商标注册其后被注销或放弃,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仍不受影响。并且,这种优先权还可在共同体商标获准注册后提出[5]。设定此种优先权,目的在于鼓励成员国商标所有人适用共同体商标制度,适时放弃成员国注册[17]。

2.审查。申请提交后是注册审查,分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初步审查阶段,欧盟商标局将查明:(1)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应否给定申请日;(2)申请是否符合实施规则中设定的条件;(3)费用是否按时交纳;(4)申请人是否具备成为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资格[5]。如果申请人满足(1),则将被给予一个申请日,欧盟商标局也将启动信息搜索程序,同时将申请副本传送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前者对在先共同体商标进行检索,后者则检索在先国内商标,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对禁止注册要件。实质审查阶段,主要是确定是有无绝对禁止注册要件,而不会基于第三方的在先权利一律拒绝申请。①

3.异议。申请一经公告,第三人即可作出评述(obseration)或提出异议(oppsition)。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欧盟商标局递交书面评述,反对注册理由限于申请可能被当然拒绝的因素,主要是绝对禁止注册要件。因为欧盟商标局不会基于第三人权利而当然拒绝申请,第三人因而被赋予在自申请被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权利。与评述不同,异议权人主要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使用人;人或代表未经授权而申请注册的标志所有人;在先使用标志所有人;有合法授权者[5]。异议理由限于相对禁止注册要件。在注册申请经修正再次公告后,仍可提出异议。异议通知必须包括其所依据的理由,异议方应提供证据,并在被要求时指明其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或者性质,使用地域及广度。一般来说,约有22%的申请公告遭到异议,其中不少最终系由双方协商解决[13]。

4.注册。若商标注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或在三个月内无人提出有效异议,申请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同时,相关费用必须按时缴纳,否则注册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一旦注册,共同体商标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获得一体保护。

5.撤销与无效。商标一经注册,将赋予其所有人独占权。但在两种情况下,这种权利也可能丧失:一是被撤销;二是注册自始无效。撤销即商标被取消注册,《条例》第50条规定了撤销商标的四种情况:一是无正当理由,注册后五年内在欧盟境内未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等同于商业使用[18],要通过综合情况判断,由商标所有人举证。另一个问题是“在欧盟境内”。基于共同体商标独立、不可分的性质,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意见,在某一成员国的使用即构成在欧盟的实际使用。也有人认为,判断共同体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应视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所表征的商品或服务在欧盟市场是否有相当的份额而定,仅在一个成员国使用是不充分的[19]。对于什么是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法律没有明确。

除申请撤销外,第三方还可声称商标注册自始无效,其事项也分绝对和相对两种。绝对事项包括注册违反了法律关于注册主体与绝对禁止注册要件的规定,或申请属恶意;相对事项主要是与在先权产生冲突。若在先权人意识到后一商标的使用并默许,则连续使用五年后,在先权利人将失去异议权。注册无效的效果是商标被视为从未注册,无效注册期间所产生的侵权纠纷也将依此原则处理,但已完成的交易或已被执行的裁决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1] Isabel M Davis, The European Trade Mark Litigation Handbook (eds.), Sweet & Maxwell 1998.35,36-37.

[2] Dec. 17, 1999, [2002] ETMR 277.

[3] Morcom, Roughton & Graham, The Morden Law of Trade Marks (eds.), Butterworths 1999:527.

[4] T-99 [2000] AU ER(EC)193,CFI.

[5]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3款, 第1款a项, 第1款b, c, d项, 第1款h, i项,第8条,第34、35条,第36、37条,第42条.

[6] C-108, 109/97 (2000) Ch 523, ECJ.

[7] Case T 331 / 99 (2001) ETMR 614.

[8] Lionel Bently & Brad Sherm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Oxford 2001:791.

[9] July 27 [1998] ETMR 216.

[10] Institute of Trademark Attorneys,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Handbook, Sweet & Maxwell 2001.6-32,10-5.

[11] Philips Electronic BV v Remington Consumer Electronics,[1998] ETMR 124.

[12] Paul Torremans, Intellellectual Property Law, Butterworths 2001:386.

[13] Benelux Court of Justice, 1 Mark 1975, NJ 1975:472.

[14] Wagamama Ltd. v City Centre Restaurant plc, [1995] 22 F.S.R. 713.

[15] [1998] R.P.C. 199.

[16] [1999] All E.R.(EC).

[17] BatMark, Inc./Viceroy R 5/97-1[1998] ETMR 449.

第5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中药堪称中国的“国粹”与“瑰宝”,其药理博大精深,千百年来为中华民族的传承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已有多种中药被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并且我国还蕴藏着多种潜在的中药地理标志产品。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植物药市场,其市场份额占植物药总市场份额的40%以上。2010-2013年间,我国中药对欧盟的出口额分别达到2.5亿美元、4.2亿美元、3.9亿美元和4.8亿美元,占中药出口总额的12.89%、18.03%、15.60%和15.29%。这与欧盟占世界40%的市场份额并不相称,中药出口欧盟潜力极大,亟待开发。

2013年起,欧盟新版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即“1151/2012号条例”生效并实施。“1151/2012号条例”是继“2081/92号条例”以及“510/2006号条例”之后,欧盟第三次修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的实施,必将对中药出口欧盟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在介绍“1151/2012号条例”最新修订内容的基础上,预测其对中药出口欧盟的影响,并就中药出口如何应对欧盟“1151/2012号条例”和开发其市场潜力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1151/2012号条例”最新修订内容阐述

“1151/2012号条例”共六编,59条。与原“510/2006号条例”相比,新制度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目的、过渡期保护以及本地耕作与直销报告等内容,并对原“510/2006号条例”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要求、异议处理以及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1151/2012号条例”中对第三国影响最大的最新修订内容如下:

(一)质量监管涉及全过程

“1151/2012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一个明确的监管体系,对每个获得保护的产品实施监控计划,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而原“510/2006号条例”仅规定监控措施在成员国层面各自实施,而缺乏统一的监控程序。按照新制度,欧盟将指导各成员国进行监管,而成员国的监管部门则依靠各自的监管机构按照统一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此修订内容对第三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有利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披露要求”凸显技术性贸易壁垒

“1151/2012号条例”规定,在欧盟注册地理标志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并且在第7条产品说明书以及第19条产品规格中又明确提出了“披露要求”:产品说明书必须包括产品原料情况、产品主要物理、化学、微生物特征或感官特征等;提供生产者所遵循的生产方法,包括所使用原材料的成份性质和特征,以及产品配制的方法。而原“510/2006号条例”仅要求产品说明书在适当情况下包含上述内容。此修订内容表明欧盟开始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加大第三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难度的同时,更将导致第三国产品技术秘密外泄。

(三)“取消制度”放大前提条件

“1151/2012号条例”第54条规定:只要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规格中所列条件得不到保证,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不足7年,欧盟委员会有权自主或者在具有合法利益的法人、自然人的要求下,取消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在欧盟的注册登记。而原“510/2006号条例”仅在第12条中规定:具有合法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取消已在欧盟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显然,此修订内容将“取消制度”的前提条件放大,将会导致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被竞争者恶意诉讼,因“投放欧盟市场不足7年”而遭遇阻击。

(四)“PGI”专用标志强制使用

为了向消费者公示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欧盟设立了“PGI”专用标志(欧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1151/2012号条例”第12条“名称、标识和标注”明确规定:在欧盟销售的任何地理标志产品都必须使用“PGI”专用标志,而原“510/2006号条例”对此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PGI”专用标志是产品来源信息的官方证明,此修订内容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声誉,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关注和信任度。

二、“1151/2012号条例”对中药出口的影响分析

(一) 消极影响

1.新制度将严重制约中药出口欧盟

近年来,欧盟颁布的《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以及几乎每年更新的农药检测标准让中药出口欧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打击,“1151/2012号条例”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颁布实施的,其必将成为欧盟打压中药出口的延续。与此同时,随着“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中药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即使中药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取消制度”的设立亦有可能使其遭遇恶意诉讼,被欧盟随时取消地理标志产品资格。中药出口欧盟将遭受严重制约,中药打开欧盟市场难度加大。

2.新制度将引发中药出口欧盟商业秘密外泄

“1151/2012号条例”要求第三国向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时必须提供必要的产品说明,包括产品主要物理、化学、微生物特征或感官特征,生产者所遵循的生产方法、所使用原材料的成份性质和特征,以及产品配制方法等。此“披露要求”将很有可能引发我国中药商业秘密外泄。中药配方大多属于国家保密配方与技术秘密,一旦在欧盟注册时对外公布,将导致技术诀窍、技术配方以及客户名单的流失,致使中药生产经营者完全失去其核心竞争力,在欧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遭受毁灭性的伤害。

3.新制度将加剧中药走私欧盟现象

以荷兰、德国、比利时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中药认可度较高。以荷兰为例,2013年荷兰有1600多家中医诊所、接受针灸治疗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5%、出售450多种中药饮品、150种中成药和80种颗粒剂,可见中药在欧盟已经存在一定刚需。“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必将阻碍我国中药出口欧盟,但以荷兰、德国、比利时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中药存在的刚需会让进出口商看到利润空间,在无法以正当途径销售中药的情况下,走私中药现象便会愈演愈烈,欧盟政府对中药的市场监管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二)积极影响

1.新制度将推动中药出口欧盟GMP认证及相关工作标准化

GMP(产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作为中药生产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中药产品质量最有效的保障。现阶段我国中药GMP认证工作不够标准,且未能获得欧盟认可,国内中药企业经常会陷入中国与欧盟双重标准的尴尬境地。此外,长久以来我国中药生产、使用等缺乏相关记录,这使得其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时无法提交有关物理化学特性、生产配制方法的产品说明书。“1151/2012号条例”实施后,为确保产品质量,推动出口,我国中药GMP认证工作必将逐步与欧盟衔接,其生产、使用等相关工作也必将逐步规范化。

2.新制度可以避免中药地理标志在欧盟被抢注

近年来,我国国内知名产品品牌、商标等在欧盟屡遭抢注,这严重损害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及生产者的根本利益。随着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深入,其所能带来的类似乃至超越品牌、商标的作用必将被世界所熟知,抢注地理标志这一现象便会油然而生。“1151/2012号条例”中的“披露要求”以及“PGI”专用标志强制使用可以有效避免我国中药地理标志在欧盟被抢注,因为试图抢注者无法了解中药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生产配制方法,从而无法按要求递交产品说明书,更无法使用欧盟“PGI”专用标志。

3.新制度将促进中药传统文化在欧盟传播与发展

我国推动地理标志在欧盟注册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发展,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质是保护一种资源,保护一种自然的和文化的遗产,使之能够良好的发展和延续。随着“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我国中药若能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必将得到新制度更有力的保护。在避免中药地理标志淡化和通用化的同时,中药传统文化也必将在欧盟得到传播与发展。从长远角度来看,中药地理标志保护的文化意义会超过它的经济意义。

三、中药出口应对欧盟“1151/2012号条例”的策略

(一)多方共同努力,申请注册中药地理标志

“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加大了我国在欧盟申请注册中药地理标志的难度。为此,政府要积极宣传引导,并且加大对企业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补贴扶持;行业协会要加大对中药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中药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要着眼于未来,加大在欧盟申请注册中药地理标志的动力与信心并且不断尝试。只有多方共同努力,将中药在欧盟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才能真正应对欧盟新制度变化,推动中药出口欧盟。

(二)建立中药标准体系,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1151/2012号条例”较之于原“510/2006号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大了对第三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现阶段,作为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基本准则以及中药产品最有效保障的GMP(产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在我国不够标准,且未能获得欧盟认可,导致中药产品质量得不到欧盟认可,并且致使国内中药企业经常陷入中国与欧盟双重标准的尴尬境地。为此,我国必须建立科学的、能够与欧盟接轨的中药GMP认证体系,并且从中药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加强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三)订立双边协议,寻求出口保障

“1151/2012号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任何出口欧盟的产品只有被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才能获得欧盟的市场通行证。以双边协议形式签订的中欧“10+10”互认项目的成功试行则为我国产品纳入欧盟保护范畴并出口欧盟寻求到了最有效的方式。我国与欧盟类似,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并且都把对方看作其地理标志产品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这就为中欧订立有关地理标志产品的双边协议提供了前提与基础。中药同样可以效仿中欧“10+10”互认产品,与欧盟订立双边协议,增强法律效力以防止恶意诉讼,在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出口欧盟寻求有效保障。

(四)利用成员国差异,逐步打开欧盟市场

以德国、荷兰、比利时为代表的部分欧盟成员国,对中药认可度较高,其国内标准对中药也较为宽松,注册门槛较低。以德国为例,植物药在德国可以作为药品登记,易于注册,德国有3.5万医生使用植物药,其植物药销售额位居欧盟首位,是中药进入欧盟市场的首选国家。在中药短时间无法在欧盟全面注册销售的情况下,利用欧盟各国注册准入和政策执行上的差别,优先选择低门槛国家申请注册,待中药产品在注册国上市后,凭借良好的口碑以及销售记录,再申请其它成员国的准入资格,“以点带面”逐步打开欧盟市场就成为了一种最为可行的方法。

(五)选择最合适品种,降低注册难度

中药品种的选择,是能否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应重点遴选出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可行性的中药品种进行申请,为顺利注册奠定基础。首先,在中药的适应症方面,企业应该结合中药特色优势以及欧盟民众的现实需求,针对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疾病的具体品种筛选出疗效独特、安全可靠的优势产品;其次,在组方上应优先选择药味较少、组方简单、成分明确的中药,以达到在欧盟注册植物药地理标志全面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只有针对欧盟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种申请注册,才能降低注册难度,从而加大在欧盟成功注册中药地理标志的可能性,促进中药出口欧盟。

(六)紧抓战略规划机遇,推动中药出口欧盟

2013年11月21日,第十六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制定了《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其中提到:力争缔结一项全面的地理标志协议,在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经贸协调发展促进行动。此次战略规划的制定,必将为我国产品在欧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并出口欧盟提供便捷,中药企业应该紧抓这一机遇,推动中药出口欧盟。

参考文献:

[1]陈思,张梦飞.2013.欧盟委员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1151/2012法规[J].世界农业(12):67-72.

第6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弘扬“感恩尽孝”、“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中华传统美德,充分发挥“亲情、乡情、友情”的情感纽带,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凝聚热心公益、关心贵定发展的青年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积极加入以“弘扬中华文明,反哺故土亲人”为理念的“春晖行动”中,力所能及的为贵定县的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特成立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

第二条 社团名称:贵定县春晖公益联盟(英文名称 :Chunhui Union Of Duiding)。

第三条 社团宗旨: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响应“十“的号召以“亲情、乡情、友情”为感情纽带,以“志愿、公益、互动”为原则,以“尽孝、感恩、反哺”为宗旨,借助“血缘、地缘、业缘”,架起情系家乡及贫困山区的爱心人士和在外游子、在校青年学生尽孝亲人、回报家乡、回馈社会的桥梁,为家乡和贫困山区的发展实施精神性扶持和物质性援助,实现东西部及城乡之间的良性活动,唤起人们对伦理道德规范、道德要求、行为准则的重新认识,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共圆“中国梦”。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服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传承中华民族饮水思源、反哺故土、回报社会的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引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3、倡导“尽孝、感恩、反哺”的春晖行动理念,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4、以亲情、乡情、友情为纽带,引导青年学生服务团体有序的在贵定县开展活动,参与本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

5、积极宣扬贵定人“知恩、友爱、互助”的良好品质,号召贵定县的在外游子关心家乡的发展,团结一切关心和支持贵定县发展的县内外人士,共同努力促进家乡的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遵循国家有关于此类团体的规章制度,合法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公益,对春晖行动具有高度认同感;

2、贵定籍在读大学生以及由其组建或负责的校内外学生公益团体;

3、贵定县企业人士、教师、青年及其他关心家乡发展的爱心人士;

4、关心贵定县发展的省内外爱心人士、青年学生以及学生公益团体;

5、承认本社团章程;

6、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会员入社的程序:

1、春晖公益联盟通过纳新招纳会员,入社人或团体提出入会申请;

2、社团通过对提出申请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

3、审批注册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管理:

1、会员届期为二年,届期满后,社团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终止;

2、会员严重违纪,根据章程规定,召开常务委员会决定除名的,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停止;

3、定期召开联盟全体大会,主席向会员介绍社团活动以及工作报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联盟章程、组织结构、财务制度等事项的知情权;

2、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3、参与联盟活动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4、对本联盟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党和学校的各种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联盟良好形象;

2、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3、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4、积极投入本联盟的建设工作,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5、弘扬爱心,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6、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权力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请加盟。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常务委员会。联盟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执行总干事、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联盟执行机构;

3、审议联盟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联盟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联盟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联盟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六条 组织结构:

1、本联盟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执行总干事一名;

2、本联盟设立秘书团支部、组织组、宣传组、外联组、信息联络组职能部门,团支部社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根据联盟发展情况,适量扩招。

第十七条 各组权力与职责:

1、团支部:

(1)负责联盟的监查工作及纪检工作;

(2)负责联盟与贵定县县内企业人士,爱心人士及贵定籍在外企业、政府等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筹资为家乡建设项目;

(3)负责到贵定县参与活动的各学生团体的协调工作;

(4)其他一切应由团支部负责的工作。

2、秘书组织组:

(1)统筹处理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档案、材料的起草、整理和保存;

(3)负责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工作总结的撰写;

(4)负责会场的申请和清理,会议的通知、安排和记录;

(5)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

(6)协助主席、副主席协调各组的工作;

(7)负责社团具体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

(8)负责各个部门、各项目组及活动团队任务分配;

(9)协调各个组开展活动;

(10)其他应当由秘书组织部负责的工作。

3、宣传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宣传工作和与县内外各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工作,塑造联盟良好形象,提高联盟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

(2)负责联盟活动的前期动员与后期宣传,主要包括:海报、宣传板、横幅、新闻稿等。负责联盟视频、照片的拍摄、整理、处理、存档;

(3)负责联盟人人网公共主页、微博等宣传阵地的运行;

(4)负责社团各类宣传资料的撰写与发放;

(5)其他应当由宣传组负责的工作。

4、外联组:

(1)全面负责联盟的对外联络工作;

(2)增进与其他学校社团及组织间的交流;

(3)接待联盟来访者;

(4)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系工作和筹集活动经费;

(5)其他应当由外联组负责的工作。

5、信息联络组:

(1)负责与贵州省各级团委、各级春晖行动联络处的联络工作;

(2)加强与其他高校“春晖社”的联系和交流;

(3)负责与春晖行动有关的信息调研;

(4)负责联盟所建立的微公益平台、网站等网络服务工作;

(5)其他应由信息联络部负责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

2、热心联盟工作、工作能力强,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4、未受过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卸职主席经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名审议批准后,可担任荣誉会长,负责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例会每年两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两次;

2、检查职能部门执行决议的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联盟出席的活动;

5、其他应当由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其他应当由副主席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总执行干事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其他应由执行总干事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联盟的团支部事务,代表主席出席活动;

2、主持联盟团支部的对外联系工作和联盟内部的监查工作;

3、其他应由团支部书记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执行本章程;

2、在本联盟所负责领域内有较强工作能力,能坚持工作;

3、热爱贵定并关心贵定的发展;

3、未受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组组长负责所在部门的一切工作,有权召开本组例行会议,各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负责人的产生:

1、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团支部书记:经民主推选、自我推荐成为下届主席、副主席、总执行干事候选人,考察其工作能力、对联盟贡献、个人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指导单位、常务委员会及民主推荐委员等各方意见确定。

2、各组租长及副组长:原则上由联盟换届大会统一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个别更换可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负责人的罢免

2、罢免各组负责人必须由10名以上会员提交书面意见至主席,经主席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

3、若主席、副主席及各组负责人的决议及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讨论决定后,可直接进行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上级组织拨款;

2、接受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网上公开,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在秘书组织组中选任财务专员,负责经费的申请和管理,负责联盟的财务预算、决算,负责监督各个组、各项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进行财务公开。财务专员至少两名,分别负责会计与出纳工作,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建议,由指导单位、联盟常务委员会或20名以上本联盟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全体会员大会上通知,并于7日内报指导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联盟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有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决议须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指导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社团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7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 反倾销调查; 调查申请书; 太阳能级多晶硅案例; 会计管理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缘起

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制造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主要原料,在中国市场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应用于光伏太阳能领域。“十一五”末期,我国硅电池占太阳能电池总产量的95%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发展直接决定着整个光伏产业的发展。

我国多晶硅市场长期以来由进口产品所垄断,进口的多晶硅主要来源于美国、韩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5年前进口依赖度一度达到95%①。近年来,国内产业开始发展壮大,产量由2008年的4 685吨增长到2011年的82 768吨,市场份额由2008年的28%上升至57%。

2008年开始,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量逐年大幅上升,进口绝对数量在4年间增长了376% (如图1所示);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呈明显上升趋势,由2008年的66%上升至2011年的83% (如图2所示)。

2008年到2011年期间,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价格逐年降低,从2008年每公斤1 378元大幅跌落至2011年的每公斤376元,降幅高达73%。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价格下跌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平均进口价格为每公斤462元,但2012年1—6月的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74元,一年内的降价幅度高达62%。

原产自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大幅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到2011年期间,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逐年降低,4年间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 923元、445元、378元和320元,4年间的整体降幅达83%,如图3所示。

2011年以来,由于受到进口产品大幅降价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跌情况更为严重。2011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为每公斤410元,但2012年1—6月的平均价格已降至每公斤146元,一年内降价幅度高达64%,如图4所示。

太阳能级多晶硅进口量的大幅上升和价格的大幅下降挤压了国内产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大幅下降,如图5所示。

2011年以来,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更为明显,2011年以来,国内多晶硅产业陷入了大规模停产的境地。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统计,在A板上市的7家多晶硅企业中3家已经停产。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在已投产的43家多晶硅企业中,仅剩七八家企业尚在开工生产,其余的企业均已经关闭生产线,停产率超过80%。2011年12月,国内出现了第一家破产的多晶硅企业——成立于2008年、投资过亿的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到2012年第二季度,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7月2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年9月17日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将该调查与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已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调查进行合并调查,累积评估上述三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从被动挨打到企业主动采取反倾销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这不仅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企业维权意识的觉醒。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的运作程序

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2002年我国新实施的《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请,应满足3个基本条件:(1)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即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指“一般因果关系”。我国的上述规定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在我国,商务部主要负责倾销与倾销幅度的调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是商务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我国企业提请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包括: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商务部初步审查与立案公告;调查与调查期限;初步裁定与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最终裁定和反倾销税;行政复议,如图6所示。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件申诉基本流程②,如表1所示。

从表1案件进程及所对应的内容可以看出,反倾销的申请、填写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以及实地核查等过程都与众多会计问题相关。

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会计功能分析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证据,分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对企业从会计战略视角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构成要件及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是反倾销立案的证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泉和关键。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企业所递交的申请书有申请书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两种版本,受获取信息来源的限制,这里主要以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作为分析对象。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非保密文本)主要包括申请书正文、保密申请、确认书和附件清单四个部分。其中申请书正文是最主要的部分,包含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的信息,是商务部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申请书正文部分包括:(1)概述;(2)申请人的情况及国内产业介绍,涉及申请人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资格问题以及对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情况的简介;(3)申请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主要是对被调查产品的范围进行具体描述,阐述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和可替代性,以及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4)倾销,这部分主要对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调查,进而确定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倾销幅度;(5)补贴;(6)损害,这一部分申请人利用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销量、销售收入、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库存、劳动生产率和投融资能力等指标证明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通过对美国、韩国和欧盟产能和库存的分析证明来自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7)因果关系,这一部分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国内市场需求、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以及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在调查期内的总体走势和在各时间段中的相互对应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8)公共利益考量;(9)结论与请求。

由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分析知,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是围绕倾销是否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展开的,如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就业与工资等证据。这些都需要申请人根据既有的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定量分析美国、韩国和欧盟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幅度以及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据,对企业提起反倾申诉至关重要。

(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会计功能定位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而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核算纠纷。从以上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在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从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可以知道,实际上从2008年开始,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进口量大幅上升,进口价格逐年降低。2008年至2009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降低了64%,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降幅达到77%,实际上已对我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而我国企业直至2012年才提起反倾销申请,此时作为申请人的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赛维LKD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接近完全停产状态,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进口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严重损害,企业也错过了提出反倾销申诉的最佳时机。

虽然影响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因素是复杂的,但会计信息是企业判定是否提起反倾销的最直接的依据。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时不仅要了解国内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需要掌握国外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及库存情况,其商品在国内市场以及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和数量,其商品在我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数量及其变化等相关会计数据。动态地把握这些信息,企业才能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倾销行为,把握好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2.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2)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产量而定,如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25%。因此对自身产量以及行业中其他企业的产量的正确核算和记录是企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前提。通过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人的产量核算可以看出其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具备提起反倾销申请的法定资格。

3.为计算倾销幅度提供服务

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倾销幅度的多少主要涉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以计算美国的倾销幅度为例,在比较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在出厂价的水平上进行比较,需要合理扣除被调查产品从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各种环节的费用,包括境内外的运输、保险费用、关税、增值税、佣金、信用成本、仓储、商检费等各种费用。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美国境内环节的费用,所以根据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国内同类产品的境内销售、运输、保险等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比率,推定美国境内环节费用占其销售价格的比例为2%,该项费用应从调整前的出口价格中扣除。

而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因为申请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美国多晶硅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因此采用美国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申请人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的FAS贸易条件下,2011年5月到2012年4月美国向日本出口多晶硅的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调整前正常价值,在此基础上对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得到调整后的价值。从以上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看出,倾销幅度的确定并不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简单的比较,因为两种价格产生的方式不同,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受到市场环境、价格条件、运输成本、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需要据此进行会计调整。

4.为评估损害提供证据

进口产品对国内企业的损害评估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条件,对损害的评估主要包括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从申请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主要通过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现金流、投资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且从保密文件的摘要可以看出申请人同时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等。对于实质损害威胁的判断,申请人主要是对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和库存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大量倾销进口共同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实质损害威胁。因此,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是企业评估损害的重要证据。

四、结论与启示

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是提起反倾销能否立案、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关系着我国应对反倾销战略的实施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从会计战略视角看,至少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对外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国内生产者的信息,包括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信息;另一方面是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的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生产能力、库存以及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等。各个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变动趋势以及对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润等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对产业有否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预警,进而把握提起反倾销的时机。

(二)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1.改善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方式

会计核算方式的改进并不是要完全按照反倾销调查的模式来设计,特别对于有相当多产品的企业更加不经济。理想的改进模式是在不增加企业核算成本或尽可能少增加核算成本的情况下,就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反倾销申诉的需要。可行的方法是在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管理系统中嵌入反倾销导向的会计管理工作。企业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搭建应识别外国可能对我国倾销的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而在日常的会计核算管理中进一步细化会计科目、账簿,从会计科目的编制、报表的生成等方面入手设置相关产品二级科目或更为细致的明细科目,以便需要时可以迅速、准确地找到调查产品信息,降低反倾销信息收集的成本,提高申请准备工作的效率。

2.加强企业会计活动的控制

在反倾销申请中,申请人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数据评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所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申请是否能够立案。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基础工作中,要实现精细化,从基本的会计账簿认真做起,企业要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杜绝会计造假和记账的随意性,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明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强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会计人员及时提供反倾销申请中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加强对外反倾销的会计人才的培养

因为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践中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律师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企业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之初,一般会授权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委托人,参与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及调查工作,而企业则主要是配合委托人书写申请书。因此,一方面,培养具有反倾销法律知识的人才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在提起反倾销中所需能力的培养也十分关键。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分析可知,申请反倾销所需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企业日常核算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有一定的区别,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按照国家反倾销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会计调整,而这需要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反倾销知识有全面的理解,因此企业在日常的会计人员再教育管理中,应不断加强会计人员反倾销意识的培养,同时通过参加WTO的技术培训、到国外进修、组织专家讲座、建立反倾销教育和奖励基金的方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在对外反倾销中所需的能力。

(四)加快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反倾销措施只是一种在一定时期、一定限度内的保护手段或补救性措施,与此同时可能会产生增加下游产业成本、提高消费价格水平等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这种报复也可能以非反倾销的形式出现。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加速提高技术水平和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才会在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家竞争压力时,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米家龙,侯杰,郭双焦.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定的完善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2-33.

[2] 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83-185.

第8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2、中共预备党员。入党申请人在党课培训、学习、考核、入党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进入预备期,这个阶段的党员称为预备党员。

3、共青团员。共青团员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成员。共青团员要服从于共产党的领导,信仰共产主义,是仅次于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者。

4、民革党员。民革党员就是我国参政的民主党派的成员,民革的全称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5、民盟盟员。民盟盟员就是加入中国民主同盟的成员,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之一。

6、民建会员。民建会员指的是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的人,中国民主建国会 简称民建。

7、民进会员。民进会员是指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的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个参政的民主党派之一。

8、农工党党员。农工党党员指加入农工党的成员,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成立,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特点、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9、致公党党员。中国致公党由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代表性人士﹑专家学者组成﹑具有政治联盟特点﹑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是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一个参政党。

10、九三学社社员。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11、台盟盟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是由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是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一个参政党。

12、无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第9篇:入民盟申请书范文

2013年高校自主招生,三大联盟阵容没变,仍上演“三国杀”,但考试科目“瘦了身”,均减少到了两门。数学成为必考科目,英语不再列为考试内容。需特别引起注意:三大联盟笔试皆安排在3月2日,与高考仅距3个月。业内人士猜测,三大联盟笔试时间重合,可能是各高校为了减轻学生备考压力、减少奔波考试,提前让学生“三选一”。有高校老师认为,考试科目的缩减,是让考试更能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察。

“北约”理工科类专业考核科目是自然科学基础(数学、物理),文史类专业考核科目是人文科学基础(语文、数学)。考生最多可报3所高校。所报考的高校互为平行关系,志愿不分先后。各高校根据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独立进行初审,合格者获得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联合考试资格。

“华约”笔试不分文理科只考两门:《数学与逻辑》必考;《物理探究》或《阅读与表达》,考生可从中任选一门。考生可报考七所高校中的任意两所。除完成网上报名外,考生还须按照各高校要求寄送相关报名材料。考生只要获得一所高校的初审通过就有资格参加“华约”的AAA测试。测试后考生在初审通过的高校均未得到认定,则可以本次AAA测试成绩和相关材料向第三所高校提出申请。

“卓越联盟”学科基础测试采用笔试形式。测试分学科基础测试一(涵盖数学和物理知识)和学科基础测试二(涵盖数学和语文知识)。考生可同时申请两所高校,并按申请高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将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考生将统一进行“卓越大学联盟学科基础测试”。进入“卓越大学联盟”合作高校的学生,可在大学期间共享“卓越大学联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内外交流、图书信息等优质资源。

清华2013年自主招生变化大

与往年相比,在评价体系、考核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变化,进一步明确了对考生的认定办法,即“将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其高中阶段的综合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此外,明确了自主选拔重在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高中生的定位。自主选拔笔试内容突出重点对考生在特长学科上的思维能力和科学探究能力进行充分考查,以鼓励更多“学有所长”人才进入高水平大学深造。

在复试阶段,清华将在综合面试之外更加重视学科面试的作用,由学科内顶尖专家、教授对考生进行面试选拔。

另外,将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倾斜,并继续联合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校开展“自强计划”的选拔认定工作,对长期学习、生活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优秀学生单独划定笔试通过分数线。同时,所有参加清华自主招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都可申请参加考试的费用补助。

清华大学将继续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合作开展“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学业能力测试”(“AAA测试”),并将其作为自主选拔的初试。考生参试资格的初审工作预计在2013年1月12日前后结束。

复旦公布自主招生方案

复旦自主招生方案分为非苏沪浙地区和苏沪浙地区两套方案。苏沪浙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将在2013年的自主选拔改革试点中恢复“笔试+面试”的选拔方式。苏沪浙地区,仍将主要采用“复旦水平测试(千分考)+面试”的方式选拔。该校医学类自主招生将分列单独报名。此外,该校继续实行自主招生“望道计划”,并对“推优”、“直推”等项目进行了整合。考生不再由中学校长推荐进入“望道计划”候选名单,而由面试专家最终决定。

“千分考”明确测试科目为“综合”,与往年基本一致,涵盖了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计算机等方面内容,共计200道选择题,考试历时3小时。测试成绩达到面试资格线的考生可向复旦招办提出入学申请。经过面试环节,校方将依据面试成绩决定预录取名单。原则上只要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高考一本线即可被复旦大学正式录取。招生办公室表示,“千分考”笔试时间将尽量与三大联考笔试时间错开。

售卖“诺亚船票”

“手握船票,保护环境,珍惜时间,共同建造我们的诺亚方舟!”受电影《2012》的影响,在湖北大学二期公寓的入口,一群大学生兜售自制的创意“船票”,6元出售,吸引不少人驻足。

一张印着联合国标志与2012“登机牌”字样的牛皮信封里,赫然躺着一张价值“10亿”元的登舰卡,还有一份模仿电影《2012》而设计的“诺亚方舟船票资格书”和两张分别由萨拉开往卓明谷、幸福驶向永远的“动车票”。这些所有船票都是会计专业研一学生黄毅与几个同学设计手绘而成的,除了参考电影中的桥段,他们还在“船票”上写有保护环境、爱护地球、珍惜时间等字样。售“船票”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借此向更多人宣传保护意识,珍惜自身的所有。

高校学子期末开启“学霸模式”

临近期末和考研,高校学子们纷纷开启“学霸模式”,图书馆自习室像春运一样“一座难求”。有人微博晒出人大、川大等各高校图书馆门口,大清早惊现“逆天”自习长队的场景。看图片,学生们竟用书包排了一溜长队,这不禁令网友感叹:给跪了。

武汉不少学生改了网名:“最近请叫我过儿,英文名是pass,日本名是不挂科子,韩国名要过思密达,印度名是过儿阿三,俄罗斯名字是必过特罗夫斯基……”“考前当学霸,幸福一寒假”也成为“学霸”们的座右铭。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