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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助学金申报材料

第1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试点城市,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试点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人数、困难城镇居民家庭参保人数、参保居民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等核定补助数额。

20*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中西部地区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从20*年起,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请拨付程序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并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的相关材料,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含中央财政对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缴费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报告。包括本省(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准备和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情况,制度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

附表1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表,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级次、管理部门、筹资标准、地方各级财政人均补助金额、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筹资与支出情况、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和人次等。

附表2为上年度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城市申请中央财政当年补助资金表,包括非农人口数、上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年实际参加城镇表。

(二)材料审核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对各地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申请材料在上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之前应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方法进行核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将作为核定各省(区、市)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20*年,请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于11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申请报告、附表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情况表和附表3新增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从20*年起,各省(区、市)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申请报告、附表及其他材料(包括省级补助资金到位证明、参保人数核定情况等)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并于3月底前将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材料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在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财政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的具体操作规程,以规范和加强审核工作。

(三)资金拨付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时核拨补助资金。

20*年,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按试点城市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不含中央高校大学生)、85%的参保率预拨第四季度补助资金,20*年结算时多退少补。

从20*年起,中央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核拨对地方补助资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收到各地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盖章的申请报告及附表后,根据核实的参保人数(不含中央高校大学生)、居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结算原试点城市上年补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参保人数预拨原试点城市当年补助资金;对于新增试点城市,按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不含中央高校大学生)及本省(区、市)上年平均参保率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对原试点城市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实际参保人数结算上年补助资金,并按本年度应参保人数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对于新增试点城市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补助资金,根据应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

三、监督检查

第2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政〔〕18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部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8、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的三层及其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扣除道路面积)的,每宗土地上所建厂房全部竣工后,按厂房实际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30%补助给开发区、产业园区,但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30%补助政策扶持的厂房,五年内各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补助资金。

第3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2021年度福田宣传文体发展重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是:反映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项目;符合群众需求,体现创新意识,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度高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内容高雅、手段创新,融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项目;能够展示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宣传福田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国际化形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

重点资助:

1、符合福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典范城区、高品质国际化人文环境要求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文体活动;

2、符合福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文化高地,涵养同宗同源、增强文化认同感的文化交流活动;

3、围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策划开展的重大文体活动;

4、围绕福田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致力于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教育中心、服务交流中心”等四大中心策划的重大文体活动;

5、引进国际级、部级顶级院团的文艺演出;

6、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高水准文化活动。

二、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接受以下类别的项目申请: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在福田区举办的公共文体活动。

1、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展演、全民健身、文体竞赛、文学艺术活动、文体节及社区性公益文体活动等;

2、符合福田建设高品质国际化文化强区目标定位,对促进福田文化艺术和竞技体育发展,推广高雅艺术,提升群众艺术欣赏能力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各类重大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戏剧、舞蹈、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文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职务创作不纳入此项范围;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七)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八)文体设施、文体活动及公共文体需求的调研论证;

(九)辖区民办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申报资助:

1、已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与场地或项目其它合作方已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个人主体申报限于资助范围的第(三)项,且应具有福田户籍或居住于福田。

(三)申请文艺精品创作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福田的个人。

四、申报时间

2021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从即日起开始,至10月31日17:00时截止。接受申报的项目为计划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

资金办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资讯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五、资助额度

项目资助以差额资助为主,鼓励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以及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与资金办签订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下称“项目责任书”)中约定支持范围为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个人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责任书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

(二)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专项资金将拨付资助总金额的7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首笔款、中期款、尾款三期拨付。

七、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详见《福田区专项资金网上申报项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可于“福田政府在线”网站搜索下载)。新用户须先注册再申报。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专项资金网站(wtzj.szft.gov.cn)“深圳市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申报材料。

(二)资金办将按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以下项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网上填报时以上传附件方式提交):

(一)文艺表演、文体赛事等各类文体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现场设计效果图、安保方案、宣传计划等;以及与场地或项目其它合作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二)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和创意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舞台剧作品需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三)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单位或学会对申报书稿的鉴定意见。

(四)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

(五)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六)申报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有审批权限的文化或外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差额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签署《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内开支,并保管好支出的合法票据。

(三)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按季度填写《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项目完结时,填写《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资金办。

十、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办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延期的,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金办将按照《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结项验收。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资金办有权对资助项目依据其严重程度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申报主体有不配合资金办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考核等情形;

6、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它

(一)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及专项资金LOGO。

(二)申报主体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三)专项资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福田区委宣传部。

(五)本指南自之日起实施。

 

 

福田区委宣传部    

第4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一、奖励资助范围

符合《若干政策》所规定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政策支持(奖励、补贴、资助等)。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市自主创新政策奖励资助资金审核小组,由科技、财政、监察、发改、工信、税务、金融、工商、质检、人社、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与市创新办合署办公,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奖励资助资金的申请和承办审核小组日常工作。

2.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确保各项奖励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

三、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1.对照《若干政策》有关具体条款,申请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认真填写《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直接上报市创新办或通过各县区创新办(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新开发区科技局、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上报市创新办。

2.申请材料包括:①《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奖励资助资金申请表》,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②申请享受税收激励政策的,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申请享受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政策的,须提供投资合同等;申请享受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等;申请享受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须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交易合同,身份、学历、职务职称证明等;申请享受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奖励政策的,须提供采购合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申请激励科技人才创新政策的,需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身份、学历、职务职称证明等;申请工商管理激励政策的,须提供知识产权等合同;申请企业制定标准政策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等;享受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政策的,按照宝市科发〔〕31号和42号文件执行;③其它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每年月1日-月10日市创新办受理各县区创新办(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高新开发区科技局、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局的申请材料。

四、审核程序

1.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单位推荐,市创新办公室受理、部门初审、市创新办复审、市部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市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2.市创新办在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后,分别送交市科技局、地税局、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质检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创新办。

3.市创新办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交市部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5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二、申报条件:

1、农村户籍新生须提供户籍证明、户口本首页、学生本人页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其他证明一概无效。

3、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三、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的新生,在新生报到时,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一并带来,上交我校。

四、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1、农村户籍学生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并且应为带公章的原件以证明此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城市户籍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公章,并且应为带公章的原件以证明此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凡是农村户籍学生户籍性质中没有体现农业户口的如有些户口本首页上写的是“家庭户”、“自理口粮户口”等必须请当地派出所写类似于“经核实,此户口属农业户口”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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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证明

滋有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为我县x乡xxx村村民.其父xxx职业:xxx,年收入xxx;其母:xxx,职业:xxx,年收入xxx.其(兄/弟/姐/妹/):xxx,职业xxx,年收入xxx.由于xx原因,该家庭生活一直比较贫困.又xx年xx月xx日发生了(xx自然灾害),该家庭又受灾严重,属于重灾户,生活更加贫穷.

特此证明

第6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

资助对象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在资助条件、困难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优先。

非资助对象

1、普通高(完)中非正式在籍学生;

2、建“双重学籍”(指既建普通高中学籍又建职业高中学籍,或同一学生向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重复申报学籍)学生;

3、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诚实守信、品德较差、学习不勤奋的在籍学生;

4、非抚州市户籍所在地学生;

5、未进入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的学生。

办事程序

1、春季开学后,学校摸排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按照高中各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30%比例提出贫困家庭学生名单(户籍和学校所在地分离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准;地市管理的中学贫困生库由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整理、审核,由学校地理位置所在地的县(市、区)统一录入。

2、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学生就读学校进入资助管理机构办公系统中在线录入学生“档案库”,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3、春季开学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一年度普通高中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情况等,将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设区市;3月底以前,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将高中政府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下达到市直、县区普通高中学校。

4、进入贫困生“档案库”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5、学校在30天内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在学校显着位置张榜公布,在校园网和市、县(区)教育网上公示7天(公示受助学生的照片、班级及家庭困难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并附有关贫困材料及原件证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6、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财政、教育、监察等人员对学校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受助学生名单到银行设立储蓄卡或存折,财政部门根据名单将助学金直接划入指定银行,由银行将助学金打入储蓄卡或存折之中。

7、学校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本校受助学生的储蓄卡或存折领走,受助学生到学校资助管理机构签名领取助学储蓄卡。

8、县(区)财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受助学生名单和开展高中政府助学金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再报省财政、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按照扩大贫困家庭学生受助面原则,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一年一审核,并提交最新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贫困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核查依据

存档要求

第7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一、实施原则

中小学校在校生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县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学前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在校生)。

中小学校是指*县辖区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负责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参保信息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

(二)缴费标准

1、20*年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县合管办。

3、筹资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县合管办。

四、医疗保障险种及规定

(一)*县在校生医疗保障由县合管办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县合管办负责制定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按再保险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制订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确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约定。

五、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在校生平安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

(二)《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三)《在校生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后,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标准给予报销(滋补品、保健品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能报销),并实行当场结报,上不封顶。其中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本部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

1、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指有效医疗费用,下同)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分段补助比例为:

*

2、为鼓励广大参保学生就近就医,避免“小病大看”,参保学生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3、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经县合管办(县城医管中心、下同)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因在外县就学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80%执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50%执行。

4、实施连续参保的激励制度。即对连续参保且没有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参保学生实行积分优惠政策,在原报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继保一年报销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管理。对参保学生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制度,特殊病种范围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6、报销手续规定。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⑴以下项目不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②流产、堕胎、计划外生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④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⑥有挂名住院,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⑦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⑵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自负1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⑶应用X—射线计算机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由个人自负2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⑷γ—刀、X—刀、光子刀费用由个人自负3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⑸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国产品10%,中外合资15%,进口产品20%)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⑹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由个人自付20%后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⑺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有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⑻交通事故、车祸类疾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全责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全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主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2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同等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次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7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学生本人无事故责任的,其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校方责任险》(或称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项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县合管办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入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l)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县外就医的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3、《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七、其他

第8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交纳学费先走“绿色通道”

清华大学学工部聂风华老师介绍,每名新生报到后都要填写一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便学校及时了解家庭贫困学生的情况,如果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报到当天无法交纳学费,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到贷款。整个过程只需花费10到20分钟。清华大学新生已经开始陆续报到,今年报到的新生中有102名学生通过“绿色通道”申请贷款并在当天就交纳了学费。今年清华大学为贫困学生提供的贷款总额为67万元,贷款额没有上限,而且没有利息。同时,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据了解,去年清华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花费的时间大约为6到7个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到后学生可偿还“绿色通道”的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如何申请

解了燃眉之急,就应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材料。各学校都会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一般是学工部),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再通过院系审查、学生处审查,然后由学生处报送经办银行审核,银行会将回执发给学校。然后通过签订协议,就可以完成助学贷款的申请。据了解,去年清华大学的新生9月份提出申请,转年3月份就获得了贷款。

谁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要求学生(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账户。(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得到的贷款大约为6000元。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为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学生在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

此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如实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学生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何还款

获得助学贷款后,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学生所贷款项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应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借款学生经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跨入社会的第一笔信用记录,国家积极鼓励大学生使用信用贷款完成学业,同时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教育大学生维护个人信用。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9篇:助学金申报材料范文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各地(幼儿园)应根据市分配指标,合理界定资助条件,确定最后资助对象。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各地(幼儿园)申请资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在园幼儿数的5%,具体资助人数以市分配为准。

四、资金分担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负责统筹落实。相关幼儿园要从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五、实施程序

(一)资助申请。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从2014年春季开始按学年进行,分学期发放。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向就读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二)对象评审。各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提交的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评审。

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及幼儿家长身份信息,由园长和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批;各中心学校、市直幼儿园将审批的资助名单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查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发放。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幼儿园,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幼儿园统一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幼儿监护人手中。

(四)档案管理。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将受助幼儿的有关材料(幼儿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助幼儿名单、发放名单、公示结果及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中心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组织好辖区内各幼儿园的资助评审工作,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园)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机构,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