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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

第1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二、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XX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XX乡政府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村社认真调查研究,结合XX的实际,提出了“生态立乡、基础稳乡、科教兴乡、产业强乡”的发展思路,并积极组织群众按照既定的发展思路,加大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生存的环境条件;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XX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善生存的环境。XX乡由于森林覆盖率低,地质结构较差,区内水土流失严重,部分村社滑坡、泥石流发生频繁,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乡政府看在眼里,急在心中。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加大荒山绿化、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水土流失,使生存条件得到改善。两年来共治理破沟浪箐21条,退耕还林4250亩,荒山荒地造林2000多亩。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生活条件。XX乡大面广,山高坡陡,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切实改变落后的面貌,乡政府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建成灌溉引水沟渠1条,长800米;建成水窖150个。新增水浇地面积850亩。建成人蓄饮水管引工程4件,解决了8个村民小组216户892人及24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对10千伏高压线路进行改造,对乡级机关的供电线路进行彻底改造。加强村社公路建设,改变人背马驮的落后面貌,修建村社公路18条,全长69公里。建设马鹿田至乌龟山弹石路9公里。对马街至可保的乡村公路进口进行改道,改善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2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xx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地群众是这么说的“是政府的正确决策给我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是政府的正确决策,给我们种上了‘摇钱树’,我们脱贫致富一定有希望了”。

新政村委会的老党员们对乡四班子评价说“四班子开拓创新,团结求实,是能干事的好班子,有他们的正确领导,我们致富的日子绝对不会太远”。

是的,xx乡就是这样一心为民做好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的集体。

一、建设一支作风好、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队伍。邓小平同志说过“政治路线正确了,干部是关键事”。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xx乡加强班子建设,配齐配强乡四班子领导,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班子的执政能力。通过加强班子建设,提高了班子的素质,从而提高四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实干型集体、服务型队伍,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xx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xx乡政府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村社认真调查研究,结合xx的实际,提出了“生态立乡、基础稳乡、科教兴乡、产业强乡”的发展思路,并积极组织群众按照既定的发展思路,加大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生存的环境条件;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xx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善生存的环境。xx乡由于森林覆盖率低,地质结构较差,区内水土流失严重,部分村社滑坡、泥石流发生频繁,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乡政府看在眼里,急在心中。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加大荒山绿化、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水土流失,使生存条件得到改善。两年来共治理破沟浪箐21条,退耕还林4250亩,荒山荒地造林XX多亩。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生活条件。xx乡大面广,山高坡陡,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切实改变落后的面貌,乡政府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建成灌溉引水沟渠1条,长800米;建成水窖150个。新增水浇地面积850 亩。建成人蓄饮水管引工程4件,解决了8个村民小组216户892人及24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对10千伏高压线路进行改造,对乡级机关的供电线路进行彻底改造。加强村社公路建设,改变人背马驮的落后面貌,修建村社公路18条,全长69公里。建设马鹿田至乌龟山弹石路9公里。对马街至可保的乡村公路进口进行改道,改善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一是增强烤烟支柱产业地位。按照市场引导、计划种植、调整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的方针,大力实施科技兴烟战略,推进烤烟产业发展,促进群众增收。发展烤烟7200亩,产量1.65万担,烤烟产业收入1000万元,实现税收180万元;二是加大茶叶产业的发展。加强茶园管理,提高产值产量。首先是对现有的18000多亩的茶园进行低改,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产值产量;其次是努力把茶园转化为有机生态茶园。同时加大宣传,吸引外商外资,加速xx茶叶产业的发展,引进台商华庆茶叶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乡的德安境内落户,引进大小茶叶加工厂5个,使xx的茶叶得到提质增效;三是加大泡核桃产业的发展。乡政府结合我乡是山区农业大乡的实际,大力发展泡核桃,截止x年,xx乡泡核桃实有面积已达到70361亩。目前,全乡泡核桃已进入盛果期的有1500亩,初挂果的有4000亩。全乡已涌现出泡核桃收入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农户。x年仅泡核桃一项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有1户,伍千元以上的有21户,叁千元以上的有75户。x年我乡泡核桃产量达60多万公斤,产值360万元,泡核桃产业已逐步成为xx乡农民脱贫致富的又一支柱产业;四是加快肉牛产业的发展步伐。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农户为基础,科技为支撑,加强示范村建设,努力培植养牛大户,拓展流通渠道,建立健全流通网络,积极扶持饲养户和贩运加工龙头企业,提高出栏率、商品率和外销量,把肉牛产业真正培育成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支柱产业,优质肉牛的饲养量和牛肉产品加工已初具规模。年内存栏肉牛1.5万头,出栏0.95万头,农民销售肉牛收入750万元。外销肉牛0.8万头,屠宰肉牛0.15万头,实现税收50万元;五是加大豆类产业的发展。xx乡有八个村委会海拔在1600米至1800米之间,有五个村委会海拔在XX以上的实际,乡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红星等五个比较高寒的村委会种植白芸豆,努力增加高寒山区农民收入,年发展白芸豆7000亩,产量在300吨,产值达100万元;在海拔较低的八个村委会种植早豌豆、早蚕豆来增加农民收入。年种植早豆6000多亩,产量300吨,产值200万元。同时积极扶持开发商进行豆类产品开发,使我乡的豆米远销浙江、江苏一带,年向外销售豆米20吨,产值80万元。[1]

第3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审批管理水平,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审批、管理。

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政府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5、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6、是否违法建设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7、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8、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9、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属新建、扩建的,包括新建住宅、加层、旧村连片改造及新村成片建设,由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手续。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内乡镇、村居(具体名单附后)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乡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国土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5)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6)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4)是否有违反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6)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对以上内容初审。

(三)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三、受理和办结

(一)旧房改建受理和办结

1、乡镇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乡镇政务窗口”)收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2、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经初步核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送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政务窗口将相关证件发给村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受理和办结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由乡镇政务窗口受理,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要求按批次送件。

2、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批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县相关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4、县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审核,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5、县相关部门将相关证件发给乡镇政府,由其转发给村民。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应自县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鼓励村民进行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

(二)凡在凤城、敖江、江南(县城规划区)、潘渡(贵安旅游区)、坑园、官坂、下宫、马鼻、透堡(可门工业区)及琯头镇(省级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除D级危房有条件允许改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建房审批。对个别确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在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边角宅基地,经乡镇、村(居)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可按规定予以审批。其他乡镇和村居规划区内允许零星住宅审批与建设。

(三)零星新建、扩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3、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原则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情况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适当放宽至四到六层,且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四)零星旧房改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原则上原拆原建,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属危房改造,需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的。

(五)旧村连片改造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改造片区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00m2(3亩)以上;

3、按照整治规划进行建设;

4、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5、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六)新村成片建设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等;

2、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00m2(6亩)以上,新村连片建设应实行分批分期建设,每期开发建设原则上控制在10亩以下,土地农转非用地面积报批可适当放宽;

3、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4、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七)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管理要求

1、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录;

2、应提供经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审核把关允许入住村民的资格条件相关公示材料;

3、乡镇政府上报县政府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的相关文件;

4、无房户、紧房户、危房户及拆迁户优先;

5、应按照“三统一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原则进行建设,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土地,小区形成后由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6、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图审的施工图,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施工,委托相关监理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7、乡镇政府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五、竣工报备

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

(一)旧房改建竣工报备

1、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受理及办结

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政府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竣工报备

1、零星新建、扩建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3)竣工图。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建设应提供竣工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采用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受理及办结

(1)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上报县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县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补办审批手续办理

(一)村民住宅已建设完成,但未完全取得相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的属于补办审批手续。

(二)办理条件

1、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原则上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含B级)的。

3、是否属于变相房地产开发由乡镇政府负责确认,严禁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

4、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

5、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分档予以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8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予以处罚。

2、1993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予以处罚。

3、2008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予以处罚。

凡联合建房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予以处罚。

住宅建设时间以乡镇政府、村居委确认为准。以上处罚仅限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

七、遗失证件补办

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在省内本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声明证件遗失三十日无人提出异议的,并提交相关申请补办材料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八、产权登记管理

(一)旧房改建产权登记管理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新建、扩建产权登记管理

1、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监督和检查

(一)国土、住建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积极配合。

(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书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4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领导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县申报革命老区工作领导组。研究工作时人大、政协、纪委负责人参加。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二、工作简况。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3月26日上午由副县长戴荣同志主持会议,老区办、民政局、政研室、党史办、档案馆、文体局、旅游局、广电局等单位和已退休的3位史志工作者周朝云、杨升华、戴西伦同志参加。老区办主任王明香同志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习考察的主要情况,戴副县长布置有关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扶贫办兼老区办主任王明香直接领导和安排布置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常听取汇报,解决疑难;老区办常务副主任宋发强、老区办股长赵正富、办公室主任许坤,工作人员李应凤、李世琼与3位退休干部一道工作,查阅了有关档案和有关书籍,复印了60万字左右的档案材料,编印了162条印证材料篇目,编印了文体局、旅游局和周朝云老师提供的有关照片及300余幅万字的说明文字,在县党史研究室提供综合材料的基础上,老区办根据档案材料和有关史书,撰写打印了13000字的《××老区革命斗争历史简介》,向县委政府写了一份追认王兴书为中共党员和革命烈士的请示,送交县委主管领导审阅,县民政局提供了900人参加革命活动的名单。此阶段到4月10日。

(二)4月12日上午向市委工作班子李平主任一行汇报。县委副书记申琼同志主持会议,县几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李平同志边听汇报边翻看老区办写的综合材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交换了威、镇两县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导我县还需进一步挖掘政权组织,参加人员、所作贡献、历史地位等资料。他强调三县人口是全市人口的一半,申报全国革命老区不仅是三县而且是全市的一件大事,按照夜书记的指示“志在必得”,能够申报成为全国“金牌老区”是对全市人民的一个重大贡献。

申副书记重申市领导的意见和决心,简介参观考察中成为部级革命老区的经验和得到的关照。强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作为大事抓好落实,并由县委加发了传真;当即布置组成3个组,由老区办、文体局、民政局、党史办抽人参加,3位退休干部参加3个组,分别到洛泽河、白水江和南部片区。白水江组当天下午出发,另两个组第二天一早出发。向重点乡镇传达汇报会议精神,大家认识到这是我县的一件大事,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放松或放弃就等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有的乡镇由副书记、副乡镇长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还抽出2—3名工作人员配合县的工作组一道调查采访,村、社配合,又获得大量第一手新材料。进行中,王明香同志常电话过问。

3个组于16日返回。当晚王主任召集各组汇报,布置分工疏理。补摄照片及文字说明,采访记录50000字,综合补充材料5600字,5个附件12800字;新增加革命活动人员1828人,在县内外牺牲的人员亦发现不少。鉴于乡镇对各革命阶段历史年代不够了解,各乡镇间有交叉,故时间有错、人员重复,老区办又用了几天时间对所报名单进行了疏理校正,这一工作到4月28日暂告结束。

第5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陈集镇900户、屠园乡700户、中扬镇1200户、仓集镇1200户、郑楼镇900户、洋北镇800户、埠子镇1200户、龙河镇800户、罗圩乡1200户,南蔡乡8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工作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区改厕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高≥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材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第6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处置

第7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按照最新的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不能一次性缴费15年取决于参保人的年龄。具体规定如下:

1.年龄不到45周岁的人员,不能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只能逐年按规定费用缴纳。

2.年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可以选择逐年缴纳;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但不得超过60周岁)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对于趸缴15年的参保人,政府缴费补贴按照一档(即6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并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3.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趸缴15年的参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给予政府缴费补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趸缴的,按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给予;2012年12月31日前趸缴的,按照就近向上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补贴标准给予。

二、那么,对残疾人参保有哪些优惠条件?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且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3.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逐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不予代缴,需参保人全额缴纳相关年度保险费用。

三、怎么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1.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先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再办理缴费手续。

3.参保人凭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当月20日之前到指定银行缴费。指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特别提示:

1).一般参保人的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的年度缴费及代缴的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具有天津市户籍;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

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未领取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五、如何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符合上述第六条的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当月,按如下流程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后,报街乡镇劳服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乡镇劳服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养老金标准。

3.街乡镇劳服中心将相关材料报社保分中心进行复核,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行社会化发放。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衔接?

参保人若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则需要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做出衔接选择,从而保证能够正常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2)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内的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

2.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在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年龄时(男女均年满60周岁),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且重复缴费年限不能重复累计计算。

七、参保人出国或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1.参保人遇到如下情况时,可按规定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2.对应上述情况,需准备如下材料办理相关继承和清算手续:

(1)死亡:其家属在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医院出具并由公安机关确认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死亡:其家属除提供1项所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8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第9篇: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流程如下:

1、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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