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公安局督察报告精选(九篇)

公安局督察报告

第1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整合纪检监察干部力量,合理配置纪检监察资源,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对乡镇、开发区和县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全面覆盖。

具体目标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权、事权、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保障。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

(一)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按照“性质相关、地域相近,归口设置、精简机构,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全县设置六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简称“派驻机构”)。

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后,县直驻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然撤销,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自然消失,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直机关工委、县国土局和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职务予以保留,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仍保持原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纪委设置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开展巡察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及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设置派驻第一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目标办、县教育局(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

设置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旅游局、县房产局、县交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容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局。

设置派驻第三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委、县商贸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招商局、县扶贫办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

设置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委(新农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局、县科技局(科协)、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残联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

设置派驻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双凤开发区、双墩镇、岗集镇、三十头镇、吴山镇、下塘镇、杨庙镇、陶楼乡、北城办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城办。

设置派驻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水湖镇、庄墓镇、朱巷镇、造甲乡、义井乡、罗塘乡、左店乡、杜集乡等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水湖镇。

(二)机构的编制安排与人员配备。每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确定编制5人,一般配备4--5人,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可作微调。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监察分局局长1人,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按照长发〔2008〕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员配备按照中纪发〔2009〕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个派驻机构共需30个人员编制,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10个编制从全县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委托水湖镇代管,不占水湖镇的编制总数;派驻县直单位的4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20个编制,长发〔2008〕50号文件已调剂解决11个,余缺的9个行政编制从县直单位调剂解决(司法局1、人事局1、民政局1、财政局1、农委2、水务局1、林业局1、畜牧水产局1)。

四、工作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授权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权,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突出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督。

(四)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开展巡察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六)开展案件调查。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

(七)受理、举报。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八)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作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协调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派驻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驻在单位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驻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送。

(四)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驻在单位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五)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派驻机构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集中乡镇纪委书记对所负责片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交叉检查,对发生的案件集中调查。

(八)派驻机构开展督促检查、集中巡察、办信办案工作,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

(九)除以上权限外,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驻在单位的其他工作,可提出相应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开展工作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统一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在宣传教育、查处案件、专项检查、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情况,统一调配派驻机构力量。派驻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派驻机构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负责指导协调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县纪委机关职能室要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机关党组织和工会负责派驻机构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机构是监督主体,代表县纪委监察局行使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派驻机构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联系,同时也要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的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局和各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政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五)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局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派驻机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日常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分局局长、派驻(巡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考察,再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派驻机构人员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10个乡镇行政编制委托水湖镇代管。

(三)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地点设在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开办费、办公设备由县财政统一解决(每个新设派驻机构预算10万元,不含公务用车购置);派驻机构含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据实编制呈报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县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在县纪委财政账户内单列管理。

(四)各派驻机构人员享受县纪委机关同等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派驻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按照《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八、组织领导

第2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服务大局 检察职能

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作为区检察院,我们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建设和谐文峰、平安文峰、法治文峰,特别是创建豫北综合实力强区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中加以思考和谋划,围绕工作大局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方法,推动文峰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检察机关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基本任务

(一)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职能,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等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绑架、伤害、敲诈勒索企业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积极参加“平安文峰”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切实解决检察环节涉法上访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和谐文峰、法治文峰的建设。重点打击偷税骗税、金融诈骗、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传销等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批捕、商业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和预防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出版发行、金融保险等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安全和稳定。加大力度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法司法公正

强化监督措施,创新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侵犯人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者的形象。

二、检察机关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应把握的策略

(一)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

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侵占、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不作犯罪处理;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加强请示报告和调查研究,不轻易作犯罪处理。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准确掌握宽严尺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从教育、感化和挽救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从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研究各个执法办案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措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公诉方式改革,探索实行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处理的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公诉方式;探索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破除执法中的等级观念,保障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平等,绝不允许在检察执法中出现“法外之民”、“特殊公民”的现象。统一执法尺度,不分公有私有、国有民营、内资外资,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环境。对于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在必要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

遵循办案规律,注意方法步骤,加强与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请示、联系与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报告和通报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活动的影响;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账目、银行帐户、企业财产等措施,必须采取这些措施的案件,快侦快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冻结,发还被查扣财物。对于被错告、诬告的当事人,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并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者。坚持文明办案,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三、检察机关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主要措施

(一)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效率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服务工作大局的新方法、新举措,增强服务工作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诉讼效率意识,克服执法办案中的、拖拉作风、推诿扯皮,加快执法办案节奏,依法快审快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办案超时限;注重执法质量,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

(二)制订落实便民举措,更加方便人民群众

开展创建“文明接待室”活动,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申诉、投诉受理中心;推行程序告知、预约接待、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探索实行下访、巡访等方便、适用的接访办法;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和首办责任制;坚持对实名举报、控告实行逐件答复。深入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开展以案讲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

(三)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开设检察网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通报检察工作重要情况,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程序;推行不案件、重大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改进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方式,增强说理性和说服力。

(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重点抓好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建设、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保障检察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在职务犯罪侦查和审查工作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及时治理检察执法中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严禁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坚决纠正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款物,到涉案单位吃拿卡要、占用交通通讯工具和报销费用,乱拉赞助和接受赞助等问题;严禁不文明办案,坚决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变相体罚等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对群众冷硬横推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以及滥用检察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禁违反保障办案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3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失察、失误、失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全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提出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县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局等部门组成。

三、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

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纪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典型案例及群众反映干部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

通报组织部受理的群众举报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县法院

通报法官队伍建设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审判的综合分析情况。

4、县检察院

通报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对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的综合分析情况。

5、县公安局

通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综合分析情况。

6、县人事局

通报对干部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人事纪律的综合分析情况。

7、县审计局

通报对科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

8、县委县政府办

通报群众中反映干部问题综合分析情况及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情况。

9、其他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在会上通报和提出研究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以随时沟通情况,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信息沟通

1、实行双月报告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每两月填写一次《干部监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双月月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2、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干部违纪违法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或组织人事纪律被查处的情况;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出境、失踪、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组织人事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一案一报的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时需填写《干部监督重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立案、处罚、审计移交、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3、平时制发的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简报和信息及进报送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五、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同志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六、有关要求

1、建立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席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第4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江安县严把干部“入口关”,开展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将他们的房屋,收入,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这一探索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将“问题干部”拒之门外,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也为全面构建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等较为复杂而敏感的干部监督机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报告――“新官”上任要迈过的“坎”

11月9日下午,江安县卫生局会议室里正进行着一场特殊的“考试”。县委干部考察组和县卫生局相关人员是这场考试的“考官”,原县新农合中心常务副主任冯登云是“应试者”,而“考试”内容则是客观真实填写江安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表(以下简称勤廉报告表)。虽然在此前的笔试和面试中,冯登云都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但他此刻依然填写得小心翼翼,生怕出任何差错。要知道,一旦通过审核,他填写的内容将要被全部张贴在县政府门口的公示栏里,挂在江安县党政网上,通过电视等媒体为公众知晓,接受他们的监督。

冯登云并不是填写勤廉报告表接受监督的第一人。2010年9月,江安县委办公室印发《江安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提拔担任县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行勤政廉政报告制度。该制度自2010年县政府机构改革开始实施,已有第一批共计22名通过公选产生的拟提拔对象首开“先河”,填写了勤廉报告表。首批拟提拔对象包括江安县县委办、县规建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等部门的正、副职科级干部。由于实施效果较好,江安县在其后通过公考入围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人选中也实施了这一制度。“以后,不管是通过何种途径产生的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我们都要在他们正式上任前实施这一制度。”江安县人才办主任陈积平介绍道。

公示――“晒”财产触及“深水区”

一直以来,群众对干部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敏感问题最为关注,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行国情的复杂性,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身上难免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此次江安县出台的《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制度》就特别突出了干部财产等方面的情况。

拟提拔对象填写的勤廉报告表内容由“组织命题”和“群众点题”的方式确定。组织命题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勤政为民情况、遵守廉洁从政准则情况、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情况等五个方面共23项内容。在这五个方面中,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这一大项尤其引人关注,涉及本人婚姻、家庭住房及车辆、家庭收入、入股投资、家庭其他成员从业等内容,真正涉及了干部财产公示的“敏感区”,一度成为群众最为热议的焦点。“是有点不安逸”,填写了勤廉报告表后,所有“家当”都被“晒”出来了,“但这样也好,一清二楚,免得惹人找闲话来说。”刚当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陶利对填写勤廉报告表比较坦然。据统计,江安县在首次拟提拔的22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报告拥有两套住房的有7人、有私家车的有两人、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上的有两人、住房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有5人。

群众对本单位拟提拔对象最为熟悉,群众监督更能发现组织监督难以发现的问题。江安县在勤廉报告中就特别设立了“群众点题”这一环节,以有效弥补组织监督太远的不足。在“两推一述”产生拟提拔人选后,包括拟提拔对象所在单位职工、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同志都会收到一张匿名填写的群众点题表,只要不涉及隐私,群众可以在点题表上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要求拟提拔对象回答。

公示内容不是皮毛,敢于涉及“深水区”,连公示所用的纸,也比以前厚了。在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公示张贴出来后,人们不约而同地发现以前都是一页的公示内容,现在变成了厚厚的几页,最厚的竟然有6页。“这一下我们的干部不‘抽象’,很‘具体’了。”路过的群众纷纷笑言。

监督――层层检查多重保障

填完表就了事?或者报告内容只为少数人知晓?和此前某些省份制定的类似制度相比,江安县在此次实施的勤廉报告制度中,对报告的真公开和全方位审核以及对审核结果的处理显得更到位、有力,打消了群众的疑虑。

虽然距离第一批拟提拔对象填写勤廉报告表的时间已有一月有余,顺利过关的拟提拔对象也已走马上任,但进入江安县党政网,拟提拔对象的勤廉报告依然挂在显著的位置,随时供群众查看。“报告内容不会取下来,我们会一直挂在网上,只要发现问题,随时都可以向我们反映。”陈积平介绍道。

通过各种途径让群众知晓、反映问题,只是县委干部考察组了解情况的一方面。在拟提拔对象填写完勤廉报告表后,县委干部考察组的同志即以面对面的形式向拟提拔对象所在单位职工、其邻居等核实报告内容,多侧面了解其日常工作、生活情况,确保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在此次首批拟提拔的对象中,拟提拔为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王伟(化名),就因收到有关其本人勤政为民方面工作落实一般、存在作风飘浮的反映,经考察审议后,被取消了拟提拔任职资格。而另一名考察对象陈刚(化名),因为工作实绩不明显,经县委研究,也被取消了拟提拔任职资格。另有一名同志的报告通过审议予以公示,但在公示期间收到不良反映,经调查确认反映不实,该同志得以“过关”,按程序进行了任职。

第5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六、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对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九、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十、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十一、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三、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6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6月18日,海南省屯昌县检察院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制度,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狠抓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这个建议源于该院查办的一起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的渎职犯罪,背后是一名女工的生命。

摔死的女工

2012年11月21日这天,地处海南屯昌县西部的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工地像往常一样,工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着,中午1点50分许,一个女工突然从物料升降机上摔了下来。

据一同作业的女工唐文英回顾,当时她正与另一女工洪玉兰在9层楼搬运两桶胶水,由于洪玉兰站在平台与升降机之间,没站稳便滑倒直接掉到了物料升降机上。操作升降机的工人李海林见状,立即停止升降机,但由于物料升降机四周没设安全网、也没有安全门,洪玉兰随即滚出升降机平台,坠落地面。

工地领班,立即向工程队负责人陈文生报告,很快,陈文生及120救护车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参加紧急施救。与此同时,陈文生一面组织抢救,一面向县警方和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报案。一阵抢救后,女工洪玉兰终因伤势过重气绝身亡。

屯昌县发生的起建筑工地建章作业重大安全事故惊动了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他觉得事故背后很可能存在渎职犯罪。

虽说工程队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还算顺利,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仍然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侦查取证工作。

事故背后有渎职

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经多方调查得知,就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前一个月,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曾派人对屯昌县的在建工程工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机械安全隐患作过专项排查。当时参与检查的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工程师、监督员李公任。

检查组一行在陈文生及李公任等的陪同下,来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的工地检查工地的起重机械方面的情况,他们检查了部分楼房的起重机构等相关设备。

检查完后,海南省质安局当场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给县质安站,明确指出工地存在的问题有:1、外架外侧安全网、拉结、脚手片未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无楼层安全门、防护网,机体不符合要求,4绳的只有3绳在使用;3、临时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起作用,照明与动力线路在同一箱体内。省质安局要求县质站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质安局。当即县质安站就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转发给参建各施工单位,要求按省质安局的要求立即整改。

既然省质安局检查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问题,并当场向县质安站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反馈结果,县质安站也转发给各施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还发生了女工摔死的恶性事故,其中必有原因。

对此,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认真排查这起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恰在此时,有知情人提供信息:如果县质安站监督员态度坚决,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也许就可以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细细分析,这位知情人话中有话,只是没有全部说出来而已。此次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与监督人员监管不力甚至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

走过场的整改

办案人员调查结果显示,屯昌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省、县质安部门整改的要求,只有进行部分整改。2012年10月26日,资料员刘琳万将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整改的情况即《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报到县质安站,县质安站收到《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后,负责该工地的监督员李公任于2012年10月30日下午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进行复查。

当时有工程负责人陈文生及另两个施工方的人员参加复查。复查时,脚手架、工地用电方面已整改完,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当场作为负责该工地监督员的李公任轻描淡写地说“要抓紧整改,不要出安全事故。”便一走了之。

后来李公任没有再检查美林湖二期工地的整改情况,也没有将复查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12年10月31日,县质安站就按美新林湖二期工程的整改情况制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回复单》上报省质安局。回复单的整改内容为:1、外架的外侧安全网已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我站已派监督员进行继续跟踪落实;3、临时用电已整改。

明眼人一看便知,如此整改,只是为了应付和蒙蔽上级而已,事实上直到女工从9层楼高的物料升降机上摔下致死,物料升降机既没有装防护网,也没装安全门。

办案干警经过初查,发现了李公任涉嫌渎职犯罪的证据和事实。2013年2月4日,屯昌县检察院以涉嫌罪对李公任立案侦查,随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侦查取证证实,由于李公任没有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也没有尽到省质安局下发的工地机械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责任,致使工程项目负责人得过且过,侥幸违章行事,李公任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工地物料升降机一直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李公任对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7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机构设置

下列机构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派驻纪检组: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驻区建设局纪检组、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驻区农业局纪检组、驻区民政局纪检组、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驻区卫生局纪检组、驻区财政局纪检组、驻区法院纪检组、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派出纪工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区教育纪工委、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太湖工业园纪工委(其中龙桥、霞林、凤凰山3个街道派出纪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围

1、驻区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驻区建设局纪检组负责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局、区外侨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负责区经济贸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项目中心、区物价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驻区农业局纪检组负责区农业局、区委农办、区水务局、区海渔办、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驻区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老龄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7、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生协会、区科技局、区科协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驻区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驻区财政局纪检组负责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外经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分局、区贸促会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0、驻区法院纪检组负责区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1、驻区检察院纪检组负责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办、老干局、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档案局、区关工委、区宗教局、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区委文明办、区文联、区社科联、区报道组、市广电中心记者站的纪检监察工作;

13、区教育纪工委负责的单位同区教育局纪检组;

14、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华林经济开发区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5、太湖工业园纪工委负责太湖工业园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依托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协调联系。

派驻纪检组所负责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1、派驻纪检组长参加负责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参加负责单位年初财务支出预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会议研究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大业务活动。

2、派驻纪检组长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干部群众反映的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4、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和《行政监察法》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负责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6、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查办案件职责

受理对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驻纪检组对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2、派驻纪检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在承办申诉件过程中,对申诉人不服复审、复议(复查)决定的,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3、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调查。

4、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决定立案调查,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审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职责

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协助负责单位党组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4、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

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并确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指导协调。派驻纪检组遇有重要违纪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休假、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应事先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离岗手续。1至3天的,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3至7天或离省出差的,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7天以上或出国、出境的,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同级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驻在部门同级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驻在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开展日常工作。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调整、奖惩等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长的意见。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专司其职,原则上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业务分工,不直接负责管钱、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

3、派驻纪检组与负责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负责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单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派驻纪检组与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负责单位的业务特点,主动加强同相应的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挂钩联系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挂钩联系派驻纪检组工作,并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派驻纪检组长要定期向挂钩联系的常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加强与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之间的挂钩联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适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驻纪检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派驻纪检组每季度相集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围绕总结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针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带倾向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召开。

3、报送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每年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述职制度。派驻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实施,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区委统一考评标准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确定,派驻纪检组长应就年度履职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书面述职;区委组织部按照派驻纪检组长总数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并予以单列,考核等次由区纪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协作办案制度。在案件调查时,遇到人手不足或案情重大等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成立办案小组,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行联合协作办案。

6、监督检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要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8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第9篇: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等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7人,提起公诉1050人,分别比2007年上升23%和14%。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加大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批捕、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处犯罪团伙38个,上呈市检察院审查严重刑事犯罪分子52人。如:批捕了在市区公共场所疯狂抢劫10余次的宋建锋等八人犯罪团伙,在XX市郊区采取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康金泉等四人犯罪团伙,在石桥镇“非法控制客运线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赛超等人犯罪团伙。尤其是按照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分子314人,提起公诉425人,“百名干警批捕数”和“百名干警数”两项指标始终处于全省前列。

立足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每一份举报、每一件申诉、每一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尤其是预防和处置涉检工作,去年在举办奥运会、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等国家重要活动的严峻压力和形势下,我们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案件息诉息访工作机制,期间息诉罢访涉检上访案件37起,确保了没有发生来自我院涉检上访的干扰。如办理的中政委交办的裴世聚涉法上访案,上访时间长达11年,交由我院办理后,我们仅用43天时间就彻底息诉,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此案被评为2008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二、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努力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年来共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人,所办案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人,、犯罪案件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扎实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及预防调查,牢固构筑预防网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查办重、特大案件。在去年办理的案件中,大案15人,占立案总数的71%;科局级干部犯罪案件8人,占立案总数的38%。其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9人,贪污受贿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人,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1人。着力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去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共办理危害民生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8件,较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如办理了XX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所长XXX等人涉嫌贪污涉农资金56万元案等。加快诉讼进程,注重反腐败成果转化。去年所立案件,全部都侦查终结并移送,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如:办理的XXX市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押运员XXX贪污押运款60万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院办理的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数居全市之首。在去年8月份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上,我院作了查办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大案经验发言。办理的XXX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党支部书记XXX贪污88万元案先后被评为2008年度全省和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三、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强化侦查监督。共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2人;纠正漏捕28人,现已作出有罪判决20人;决定不1人,追诉漏犯7人。如我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漏犯,遂要求公安机关追捕该犯罪嫌疑人XX,该案被提起公诉后XX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为重点,强化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人,侦查机关研究后全部立案,现已作出有罪判决5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的1人。

认真开展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刑事判决抗诉3案。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39件,经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提请市院抗诉2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强化执行活动监督。以确保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各种活动的合法性为重点,不断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3份,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230份,较好的促进了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开展“公共形象建设”,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市检察院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公共形象建设”活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通过品牌成果运用竞赛,对我院所创新的三个品牌往更高层次进行了宣传推介,扩大了影响;通过推行说理制度、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互动机制建设,进一步促进了“执法活动向社会开放”;通过开展公共利益维护,加强了对权益易受侵害群体利益的保护,也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预防服务;通过建立干警岗位说明书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去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中没有出现重大瑕疵,也没有因执法不规范而出现严重的涉法上访。我院创新的“未成年人全景式特殊司法保护办法”和“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听证制度”被中央媒体报道,“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以文件形式转发在全国进行推广。

五、始终围绕队伍建设的主题,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

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去年以来,我们深入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并按照省、市检察院的部署开展了“改进执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活动、“倾听群众意见,提高执法水平”大走访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振奋工作精神,提高工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继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机关作风管理的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约束全体干警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检风检纪督察,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对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进一步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去年以来干警队伍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事件。

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我们贴近检察实际,贴近检察生活,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活跃丰富了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工作学习氛围。采取组织春节联欢会、文体比赛、外出参观学习、革命传统教育等形式陶冶干警情操,提升思想境界。通过大力宣传检察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去年我院5名干警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两名干警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我院检察官XXX同志,继07年被区委、市委政法委号召学习的基础上,去年又被授予河南省第五届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还有一批干警受到了不同层次的表彰和奖励。通过上述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氛围进一步浓厚。在去年的全市检察系统业务评比中,我院也继续保持了优秀检察院的称号。

六、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不断提高全面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坚持党的领导。检察事业要发展,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始终坚持把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始终坚持向党委请示汇报的各项制度,对检察工作的总体安排、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都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从而赢得了党委的信任,区委不仅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供了有力的经费、物质、组织保障,为检察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自觉接受人大的全面监督。一年来,我们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全面监督之下,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都专题向人大作了书面报告,并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联络,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监督检察工作,去年4月,XX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市首次确认了我院提请的7名人民监督员,12月XX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我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都体现了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爱护。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全面监督的同时,我们还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通过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业务、队伍、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促进了我们工作水平、管理水平、队伍形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检察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统一起来,使检察工作与大局工作同频共振

一是加大反腐败力度,力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铺路清障,保驾护航。我们配合政府的工作部署,制订了检察机关为项目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以及执法为民服务十二条。在查案中做到优先办理党委、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优先办理影响大局稳定的案件。此外,还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由过去的侧重打击走向打击与预防并重,并建议区委成立了由区委牵头,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大预防网络,并积极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工作,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坚持严打斗争,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还积极参加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抽调干警参加驻村工作和混乱村的治安整治,在协助农村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切实做好涉法举报、控告申诉工作,认真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做好疏导教育和息访息诉工作,平息群众上访案、事件,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派驻乡镇检察室,积极配合乡镇办党委、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拓宽了检察工作的层面,延伸了服务触角。

八、其他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