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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主持词精选(九篇)

学术会议主持词

第1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会议对各编写小组根据二审会议意见形成的修改稿进行了细致讨论。专家们审读了七个章节的词条、中英文名称及释义,并集中探讨了各编写小组释义中出现的疑问,形成了解决方案。

3月15日,哲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召开审定会议。哲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谢地坤,全国科技名词委原专职副主任刘青,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审定三室温昌斌编审,哲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各分支学科小组负责人等近20人与会。谢地坤主持会议。

会上,刘青向与会专家介绍了《中华科学技术大词典》中哲学名词两岸对照工作的要求,对哲学名词审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哲学名词审定工作总体进展顺利,目前收集了5400余条名词,并附有定义。但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哲学名词普遍缺少对应的英文名,各分支学科间存在词条重复问题。与会专家重点讨论了重复名词的协调方案,下一步将对各分支学科名词按知识系统、概念体系排列、编号。

3月10日,医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放射治疗学分委员会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召开工作会议。肿瘤医院放射科主任李晔雄教授,中华医学会医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张玉森教授,全国科技名词委事务中心审定一室高素婷编审,项目负责人王小辉等出席了会议。

会议宣布李晔雄任医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放射治疗学分委员会主任。高素婷介绍了科技名词审定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张玉森介绍了医学名词审定的背景和阶段性进展,并详细介绍了儿科名词审定工作中的宝贵经验。李晔雄指出,近年来放射治疗学发展迅猛,国家在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时,常常因为科技名词的不统一和不规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需要尽快开展放射治疗名词的审定工作。下一步将与专家们讨论并完善放射治疗的学科框架体系,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学科的分级,并以此作为选词的依据。

第2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1.组织参观访问和采风学习活动。今年阳春三月,由本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周高洪出面联系,组织学会词作家并吸收部分作曲家共十余人,应江苏省扬中市市委、市府的邀请,由余震副主席带队,赴扬中市进行了参观访问和采风学习。期间,词曲作家们参加了富有地区民间特色的“河鲜节”,听取了市委领导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的介绍,参观了中电电气集团等大型企业。活动中,大家从扬中市的高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崭新进程里,感受到全国中小型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发展局面,受到极大的鼓舞,激发了创作热情。

2.鼓励会员积极参加各类创作活动。年度内,本市词作家们曾多次面对各类歌词等重要项目的创作任务,学会均尽力鼓励和要求成员踊跃参与。其中包括五月份__之春国际音乐节期间,汤昭智、薛锡祥、贾立夫、王成荣、黄玉燕等都参加了民歌专场的创作活动,共写作20多首歌词在音乐会上演出;在音乐家协会为明年专项准备的“__之春专场音乐会”筹备工作中,陈念祖以创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积极参加了策划与讨论,热心投入创作工作;从今年年中直至11月份之间,许多会员响应20__年__特殊奥运会组委会的要求,创作了不少“特奥运歌曲”的“海选”应征歌词,迄今为止据了解的结果,已有薛锡祥、张海宁、钱武杰等作品,经隐名评选荣获入围。在全市性的重要音乐评选和策划活动中,学会骨干发挥了骨干作用,如何兆华参加了“世博音乐工作会议”等专题会议,对“世博歌曲”及其他世博音乐的创作、遴选和推出等环节,提出了若干问题,提供了一些建议;在“特奥运”征歌活动中,陈念祖、何兆华、薛锡祥、贾立夫等,都在评选过程中显示了较好的评判和鉴别能力;陈念祖、何兆华还在作品修改环节里作出努力。

3.热忱鼓励会员介入基层歌词研讨活动。本市的各类歌词研讨与创作活动方兴未艾,其中包括闸北、虹口两区,以及一些部队和院校的研讨机构,活动都甚为频繁。学会鼓励本会成员支持此项活动的开展,与他们保持着一定程度的紧密联系,其中尤以王成荣、朱积聚等词作家做得较为经常,得到基层文化活动组合的欢迎和尊重。贾立夫、黄玉燕、薛锡祥、何兆华等在社区、军营、校园的辅导及联谊活动,也开展得热烈有效。

4.精心组织青年词作家的作品研讨。经过较长时间的精心准备,学会经过认真选择,于不久前在音协领导的支持下,举行了青年女词作家黄玉燕的歌词作品研讨会,音协副秘书长唐进发代表协会领导机构出席了会议,并做了十分中肯的发言。研讨会结合学习贯彻总书记在全国文代会上关于繁荣文艺创作的指示精神,围绕黄玉燕的歌词和诗歌作品,作了较为深入集中的学术研讨。会议由薛锡祥做中心发言,其他人也都各自敞开言路,踊跃发表见解,从而不仅令黄玉燕本人得益匪浅,也使到会的所有词作家从中联想自己写作中遇到的若干共性问题,展开了讨论,引伸了思考,从而使大家都各有教益。

5.继续坚守《__词刊》的编辑发行工作。尽管《__歌词》在主承关系、权限归属、经费开支等方面均处于困难局面,但在闵行区文化局的支持下,目前仍坚持着正常的工作运转。20__年间,刊物完善地出版了6期,刊发歌词336首,刊登歌曲46首,发表文章15篇。刊物坚持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推出新人新作,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受到词曲作者和音乐界人士的普遍欢迎。

关于20__年的设想,我们拟议主要做这样几件事:

1.继续举行词作家的个人作品研讨会,重点将集中在发展势头较好的中青年身上。有些活动可以结合特殊人群或特别项目来进行。比如,结合复旦大学青年讲师钱武杰,以及她所任教的艺术教育中心师生的艺术教育活动等,展开歌词学术探讨议题。

2.在各区县、社区、部队、院校体系,建立与基层歌词活动的紧密联系,首先经过筛选论证,落实“一区一校一军营”的“三落实”挂钩联姻行动,以形成符合实际的合作形式和实体。

第3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文艺邓小平祝词

1979年10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第四次文代会”)上所作的祝词(下文简称“《祝词》”)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首次对我国文艺工作发表的较为系统、全面的讲话,也是在2014年10月15日召开的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主要观点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来源。《祝词》同《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一道,“集中体现着我们党的文艺思想、文艺路线、文艺方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独特贡献,将长期对我们的文艺事业发挥指导作用”[1]p2150。《祝词》发表之时,正值我国文艺界经历“”(以下简称“”)创伤后开始进行初步拨乱反正,但仍在一些重大文艺理论问题上存在争论。《祝词》的发表初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答,从而推动了之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对文艺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文艺事业的发展。

一、文艺领域拨乱反正中的争论

“”期间,文艺领域成为“重灾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下简称“双百”方针)被废除[2]p62-65,文艺彻底成为政治运动的附属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事业被全盘否定,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了大量冤假错案。到“”结束时,我国文艺领域一片萧条。

1977年8月至11月,在邓小平的推动下,教育科技界对“两个估计”①进行了公开的批判和彻底否定,从而突破了“两个凡是”所设置的“”,促进了文艺界的思想解放。以1977年10月5日文化部理论组召开批判“文艺黑线论”的文艺界人士座谈会为标志,文艺领域的拨乱反正拉开了序幕。到《祝词》发表前,文艺领域进行了初步拨乱反正,但仍在以下两个文艺理论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一)如何正确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工作。如何正确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工作,是文艺领域拨乱反正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966年2月2日至20日,在的支持下于上海召开部队文艺座谈会,在产生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诬蔑我国文艺界被一条“主义的黑线专了政”[3]。“”结束后文艺领域拨乱反正的首要任务便是对其进行彻底否定。在《祝词》发表前,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认识始终存在着不同声音。

1977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编辑部邀请茅盾、刘白羽等文学界人士举行座谈会,这是文艺界第一次公开声讨“文艺黑线论”。然而迫于压力,会后的报道中提出了“(文艺)黑线是有的”观点[4]p72。此后,虽然文艺界人士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表文章对“文艺黑线论”进行批判,但都不得不承认“文艺黑线”的存在。1978年10月20日,陈荒煤、张光年、李季等文艺界人士在《人民文学》《诗刊》《文艺报》编委会联席会议上首次公开否定“文艺黑线”的存在。随后,1979年1月2日,新任部长在中国文联举办的迎新茶话会上首次代表官方公开否定了“文艺黑线论”和“文艺黑线”问题[5]p282。2月26日,在批准的文化部党组关于为文化部的决定中指出,根本不存在所谓“文艺黑线”和“黑线代表人物”。5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建议撤销1966年2月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请求报告》,正式撤销纪要,至此“文艺黑线论”和“文艺黑线”被彻底否定。

“”结束后,文艺领域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工作,也在“文艺黑线论”被彻底否定后开始加快。1979年3月底,“全国文艺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发出的《联合通知》下发到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求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快对文艺界冤假错案的工作,并切实落实政策、妥善处理善后问题[6]。此后,全国文艺界冤假错案的进程大大加快。北京、上海等文艺界人士聚集的地区相继为一批“”中及以前被错误批判的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例如,1979年3月2日,北京市委决定为“三家村”冤案,并恢复邓拓、吴晗、廖沫沙的党籍,其主要作品,包括吴晗的《海瑞罢官》,邓拓的《燕山夜话》,邓拓、吴晗、廖沫沙合著的《三家村札记》等也先后重新出版。其他在“”中及以前被错误批判的文艺作品也得以解禁。1979年6月7日,上海市委宣传部公开为一大批蒙冤的文艺工作者和被禁的文艺作品,例如巴金的全部作品、李俊民的《杜子美还家》等文学作品,《聂耳》《林则徐》等电影,《白蛇传》《秦香莲》等戏曲剧目,以及丰子恺、林风眠等画家的所谓“黑画”等。

(二)如何正确认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如何认识和处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是确定和调整文艺政策的重要基础。“”中,文艺彻底成为“政治的奴仆”[3]p324。“”结束后,文艺界呼吁对“文艺为政治服务”进行调整,重新恢复“双百”方针,重建艺术民主与自由。

1977年12月,在为《人民文学》的题词中重提贯彻“双百”方针。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双百”方针写入宪法,标志着“双百”方针被重新确立。随着“双百”方针的重新确立,文艺界热切期望重建艺术民主。例如,1978年6月,全国文联主办的《文艺报》就力求通过设置专栏、发表文章的方式来推动文坛的思想解放和民主氛围的实现。为了营造良好的艺术民主氛围,在1979年1月指出,要通过学习1961年6月19日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故事片创作会上的讲话,促进文艺民主和理论民主的实现[7]p10。于是,1979年2月4日的《人民日报》、1979年第2期的《文艺报》和1979年第1期的《电影艺术》同时重新发表了的这篇讲话。此后,文艺界举行多次座谈会重新学习讲话,力求以此来推动在全社会营造宽松、民主的艺术氛围[8]。

日渐民主的艺术氛围促进了文艺工作者的思想解放,也带来了由“伤痕文学”所引发的争论。“伤痕文学”是指以刘心武的《班主任》和卢新华的《伤痕》为代表的,“”后出现的一批作家对于“”和其他政治运动带来的创伤进行揭露、反思的文学作品的统称。伤痕文学出现后得到了文艺界大多数的支持,但也引起了一些不满和非议。其实质是关于文艺应为政治服务进行“歌颂”,还是应反映社会现实进行“暴露”的争论。

1979年6月,《河北文艺》发表的文章《“歌德”与“缺德”》(以下简称“《歌》文”)认为文艺工作者应“歌德”――歌颂党、国家和社会主义,而不是“缺德”――专门揭露“阴暗面”,并对“伤痕文学”进行了过火的政治批判[9]p9。《歌》文发表后各主要媒体和文艺组织纷纷发表文章、举行座谈会,对《歌》文进行批评,认为其是“‘左’的思潮在文艺界的反映”[10],是“操起棍子准备打人”[11]、“貌似正确的谬论”[12]。但也有人赞同《歌》文的观点,认为文艺界的思想解放已经引起了“思想混乱”,甚至会出现1957年反前夕的那种状况。

这场争论引起了的重视,在他的倡导下,1979年9月4日至6日,主持召开了一次包括《歌》文作者在内的2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发言指出《歌》文的缺点就在于其与“双百”方针、与“”结束以来的文艺方针相违背。对于《歌》文的作者应诚恳地教育、帮助。他还在讲话中阐述了中共对于文艺争论的态度。此后这场争论逐渐平息。

总之,《祝词》发表之前,我国的文艺事业虽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但在如何正确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工作和如何正确认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争论,亟须来自官方的系统的、权威的回答。

二、文代会《祝词》的主要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等人的积极推动下,第四次文代会的筹备和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得以加快。1979年5月底6月初,第四次文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立,周扬任组长,林默涵任副组长,专门负责此次文代会的筹备工作。周扬主持筹备工作后开始精心组织准备大会主题报告和邓小平的《祝词》。起初由顾骧、唐因、刘再复参与《祝词》起草并完成一稿,但三人写成的稿子没有被采用。之后起草的《祝词》初稿完成后被分送征求意见时,周扬表示不赞成讲几个问题的写法,其意见得到了邓小平的赞同。随后《祝词》初稿又按照邓小平的要求由胡乔木进行了修改,直至定稿。

《祝词》既对如何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工作和如何正确认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同时指出了今后我国文艺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对文艺领域拨乱反正中争论问题的回答。在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艺工作时,《祝词》再次否定了所谓“文艺黑线论”,肯定了新中国成立后前17年间我国的文艺路线和文艺工作基本上是正确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祝词》高度评价了“”结束后,我国文艺界所取得的成绩,并认为我国的文艺队伍是好的,是应受到党和人民的信赖、爱护和尊敬的[13]p209。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当时存在的关于“文艺黑线”的观点,从总体上肯定了“”结束后出现的包括“伤痕文学”在内的文艺作品和我国文艺工作者的地位作用的相关认识。

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祝词》指出文艺与政治既不是简单的从属关系,更不是截然分开的对立关系。《祝词》中不再提“”中的“文艺为政治服务”“文艺从属于政治”的观点,指出文艺发展应追求形式和内容上的多样性,而不应单调刻板地从属于直接、具体的政治任务。同时应反对“文艺完全脱离政治”的倾向,强调文艺不能成为完全脱离政治、脱离现实、脱离人民的“空中楼阁”,要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来发展我国的文艺事业。

《祝词》对政治与文艺关系辩证认识的阐述,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文艺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成为新时期“文艺政策调整的基础”[14]p76-79。《祝词》在这里实际上也回答了“文艺是否只能‘歌颂’不能‘暴露’”这一问题,即“暴露”与“歌颂”都是可以的,但前提是文艺作品要能带给人以教育、启发和美的享受,要能引导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能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新人,这就要求文艺工作承担起社会责任、注重作品的社会效果,同时应主要致力于反映、讴歌人民的现实生活和伟大创造。

(二)对新时期我国文艺事业发展的希望和要求。《祝词》在继承中共关于文艺工作的正确方针、路线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如何实现文艺事业自身更好地发展,以及中共应如何更好地领导文艺工作两个角度,提出了文艺发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祝词》从文艺的发展方向、文艺工作者的提高进步和文艺队伍的自身建设三个层面,对文艺事业如何实现更好地发展提出了希望: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文艺,要继续坚持“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首先为工农兵服务”的发展方向,以及“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更应在文艺创作和文艺理论中鼓励创新和多样化。此外,在文艺评论和文艺批评中,文艺工作者之间要开展友好的、同志式的文艺批评和讨论,要“允许批评,允许反批评;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13]p212。而文艺作品的成就与价值,根本上来说应由人民来评定。这就为避免出现过火的、上纲上线的文艺批判提供了政策保证,也为解决文艺领域的争论提供了准绳。对于文艺工作者,首先,文艺工作者要担负起社会责任,作品应精益求精,应注重作品的社会效果,并坚决同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其次,文艺工作者要通过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深入群众、向人民请教的途径,来充实、提高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人类灵魂工程师”[13]p211;再次,文艺工作者要努力钻研,提高自身的艺术表现能力。对于我国的文艺队伍建设,提出要加强文艺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老中青三代文艺工作者的作用。

在新时期中共应何更好地领导文艺工作,是广大文艺工作者“最为关心的问题”[15]。邓小平作为当时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之一,在《祝词》中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阐明了这一时期中共领导文艺工作的基本方针:首先,也是根本的一点,便是按照文艺发展的特殊规律来领导文艺工作。具体的文艺创作过程,“只能由文艺家在艺术实践中去探索和逐步求得解决”,不能发号施令、横加干涉,“衙门作风必须抛弃”[13]p213。其次,要提倡与文艺工作者平等交换意见,党员文艺工作者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再次,应着重帮助文艺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并对其提供物质支持。

邓小平在《祝词》中关于党应如何领导文艺工作的表述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共鸣。根据当时的报道记载,当邓小平讲到这一部分时,得到代表们长时间的热烈掌声。他们认为,文艺工作者应接受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者应与文艺工作者平等交换意见,“不要把文艺批评当做政治判决”[15]。

三、《祝词》对新时期我国文艺发展的深远影响

《祝词》发表后得到了第四次文代会与会代表的一致拥护。在会议通过的《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决议》中,《祝词》被认为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文学艺术的战斗纲领,必须坚决的贯彻执行”[16]p117。第四次文代会闭幕后,中共中央以《祝词》为基础,对文艺政策做出了进一步调整,并在之后的历次中共主要领导人关于文艺发展的讲话中,都继承和发展了《祝词》的主要观点。主要体现在对“双百”方针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强调和发展中。

(一)为“双百”方针的进一步明确和执行指明了方向。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干部会议讲话”)中进一步丰富了《祝词》的主要观点。讲话明确了文艺政策的调整方向:保障“创作自由”,摆正中共的领导与文艺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坚持安定团结。为此,一方面不应对文艺创作横加干涉;另一方面文艺工作者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使命,考虑作品的社会影响,人民、国家和党的利益以及安定团结的大局。因此,坚持“双百”方针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间是完全一致的[13]p256。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1980年1月23日至2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剧本创作座谈会上对若干文艺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以《祝词》为基础,对文艺发展规律和中共应如何发挥领导作用进行了阐述。他同时还指出,在文艺创作中虽然“歌颂和暴露都是需要的”[17]p577,但文艺工作者应正确对待社会阴暗面,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

1981年1月2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不能把‘双百方针’理解为取消四项基本原则”[18]p203。1984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作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上,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启立宣读了中央书记处对大会的“祝词”。“祝词”中提出,创作必须是自由的,我们党、政府、文艺团体以及全社会,都应该坚定地保证作家的这种自由。

此后,、和等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在关于文艺工作的讲话中,也都坚持并发展了《祝词》中的主要观点,指出发扬艺术民主和学术民主是坚持“双百”方针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艺术实践和平等的争鸣作为文艺评判的标准[1]p2153。同时,文艺工作者应坚持正确方向,增强社会责任感[19]p617,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20]。

(二)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口号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1980年1月16日的干部会议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今后不再提“文艺从属于政治”的口号,但文艺不可以也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就是政治”[13]p255-256。邓小平在《祝词》和干部会议讲话中对文艺与政治的关系的科学论述,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口号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1980年2月21日,周扬在剧本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率先提出“文艺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实际是对《祝词》中提出的文艺应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发展。之后这一口号得到了文艺主管部门的认可。同年5月于北京召开的全国文艺期刊编辑会议上,部长王任重在讲话中提出文艺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应是“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得到了文艺界的广泛认同。7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社论,正式提出文艺工作总的口号、根本目的和总任务是“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此后,“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被确立为文艺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21]p2126。

1996年12月,在中国文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肯定了《祝词》发表后不再使用“文艺从属于政治”的口号,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正确决策。同时还继承了《祝词》的观点,认为文艺工作中“所谓不问政治、远离政治,是不可能的”[1]p2154,文艺工作应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指出,文艺工作者应承担起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和“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放歌”的历史责任[19]p618。2014年10月16日,在主持召开的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自觉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20]。

总之,《祝词》的发表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文艺的发展。在《祝词》指导下,我国文艺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不仅“文艺的各个门类,作品数量之多,形式、风格、流派之多样,体裁、题材、主题之丰富”,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各类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广度也是前所未有的[1]p2148。

注释:

①“两个估计”是指1971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由、修改和定稿的会议纪要中提出,“”前17年的教育战线“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原有教师队伍中的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

参考文献:

[1]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黎之.文坛风云录[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

[3]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N].人民日报,1967-05-29.

[4]徐庆全.文坛拨乱反正实录[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5]盛平.思想年谱(1975-1989)(上卷)[M].香港:香港泰德时代出版有限公司,2007.

[6]加快落实文艺界知识分子政策[N].人民日报,1979-04-07.

[7]徐庆全.与文艺界的拨乱反正[J].湘潮,2005(11).

[8]认真学习讲话繁荣社会主义文艺[N].人民日报,1979-02-06.

[9]李剑.“歌德”与“缺德”[J].河北文艺,1979(6).

[10]警惕春天里的冷风促进文学艺术繁荣[N].文汇报,

1979-08-04.

[11]阎纲.现在还是放得不够[N].人民日报,1979-07-16.

[12]春天里的一股冷风――评《“歌德”与“缺德”》[N].光明日报,1979-07-20.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4]王达阳.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解读邓小平《在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J].思想研究,2012(1).

[15]林嵩,赵尊党.他们在描绘文艺复兴的蓝图[N].北京日报,1979-11-13.

[16]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文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

[17]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8]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9]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第4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如何讲好年终总结大会闭幕词?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年终总结闭幕词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关于年终总结闭幕词范文1今天上午的会议开的很圆满,也很成功,---总的总结报告,既对公司一年来的发展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总结,也提出了公司第-个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描绘了公司美好的未来。-董事长的讲话站的高、看的远,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司的前景光明,更加坚定了我们每个人的信心,是一个振奋人心、催人奋进的大会!

会后,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在-董事长、---总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坚持“诚信做人,踏实干事”的经营理念,和“对社会负责,让员工富裕”的发展方针,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务实开拓,不断创新,共同为力大公司的美好未来贡献我们的力量和智慧!

---3年总结暨表彰大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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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总结闭幕词范文2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

这次由天水杜甫研究会和成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陇南师专协办的“纪念杜甫流寓陇右1250周年”学术讨论会和纪念会,开得十分圆满和成功。在这里我代表中国杜甫研究会向这次盛会表示最衷心的祝贺!

同时,请允许我代表与会的全体代表,向支持这次大会召开的天水市各级领导、成县各级领导以及天水师院和陇南师专的各级领导和参加这次会议服务工作的各位老师和同志们所提供的周到的完满的服务表示最衷心感谢!

在会议中,与会的学者对杜甫的陇右诗作了深刻和全面的评价。对杜甫在公元759年弃官西走,来到秦州、同谷等地所作的117首诗歌所体现的丰富文化内容和精湛的艺术成就做了细致的分析和高度的评价。认为杜甫从此脱下了官服、走进了逃难的难民队伍中,真正开始了他接近下层黎民百姓、关注现实、关注民生的漂泊流离的生活,并亲身体验了安史之乱后人民在战乱之中的悲苦生活,在身份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一个朝廷命官变成了一个逃难的难民。

在思想上更加直面现实,更加关心普通百姓的生活命运,从一个普通难民的角度来观察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实际,在现实主义诗歌道路上,将忧国忧民的思想提高到一个新的思想层次,是一次巨大的思想飞跃。在诗歌艺术探索方面,他做了更深更广的艺术探索,由以前以做古体诗五古和七古体裁为主,转向了对近体诗五律、七律及排律为主的诗歌创作,对唐代诗歌艺术水平做了极大的提高。他的五律和七律等近体诗是最能代表唐诗艺术的最高水平。

从此,中国诗歌史进入了以近体诗创作为主的诗歌时代,而杜甫的诗歌为人们提供了最好的学习样板。他精益求精的创作态度,使唐诗达到了音乐美与形式美的完美结合,是唐诗由少年时代走向成年时代的成熟标志,最能显示出唐诗的艺术特色。而陇右诗(大多是律诗)正是体现了杜甫诗歌开始全面提高唐诗艺术的.一个关键时期,最值得关注和研究。

此次会议外地学者与当地学者广泛交流,相互学习受益匪浅。使我感受最深的是陇右的学者们,对杜甫的陇右诗的深刻研究及他们对杜甫的衷心热爱。他们所取得的丰硕研究成果,填补了杜诗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充分地展示他们雄厚的学术实力,对杜甫研究做出了巨大的学术贡献,在这里我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致意和祝贺!

杜甫是我国古典文学的一面旗帜,他不仅是中国伟大的诗人,也是世界文化名人。杜甫的文化精神和伟大的人格为我们中华民族提供了精神上的食粮。他的爱国主义精神,引导中国人民度过了历史上一道道激流险滩,增加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在历史上哺育了一代代政治家、文学家、学者和仁人志士,为提高整个民族的人文修养和文化素质,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起着一个思想家和政治家所不能起到的作用。他追求社会和谐的理想,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文化的资源,他对诗歌艺术创作“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创作精神及其优秀的诗篇,为我们建设当代先进文化和文学艺术提高文化水平,起着巨大的作用,总之杜甫的诗歌是一份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挖掘。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各位女士先生老师同学们!我们这次研讨会和纪念会就要结束了,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共同把杜甫研究作为一次文化事业来做,并将研究和普及结合起来,将杜甫文化与当今的文化建设坚定地结合起来,为进一步发扬光大杜甫的文化精神贡献我们的力量。在此献上小诗一首(先朗诵一遍,再吟诵一遍):

应邀乘机赴陇参加天水纪念杜甫流寓陇右1250周年研讨会

纵飞直上白云天,下视秦州重叠山。

鸟鼠山间馀鸟道,鱼龙川畔少渔烟。

少陵圣迹千年在,大雅歌诗万古传。

今日我来赴佳会,共研杜老陇秦篇。

最后,我宣布,大会胜利闭幕!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关于年终总结闭幕词范文3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第六次全国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术会议历时4天,在中华预防医学会、辽宁省预防医学会、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预防医学会的领导、支持与关怀下,在全体与会人员的协同支持下,按计划圆满地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达到了会议预期的目的,今天即将胜利闭幕。我受第四届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总结发言。

本次会议共有425名代表参加,他们分别来自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海南、江西、西藏无代表参加)。既有全国专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代表,又有来自国内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基层单位的代表。既有在我国开创本专业的老一辈专家、教授,又有年富力强的年轻一代学者与领导。大家共聚一堂,畅所欲言,共叙友情,交流经验,是本世纪末很难得的一次大聚会。

在本次会议上,共收到论文746篇,分别以大会专题报告、分会场发言、专题讨论与论文摘要汇编等形式进行了交流。其中大会发言17篇,分会场发言100篇,并对尘肺-线诊断、人类工效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卫生管理以及生物监测与分子生物标志物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上发言者准备认真,聆听者专心,讨论活跃热烈,体现了学术上的民主作风与虚心求实的精神。

会议中经反复酝酿,由评审组认真审议,选出中青年优秀论文13篇。它从一个方面代表了近年来本专业中,中青年职业卫生工作者的成长与成就,说明了本专业中人才济济,后继有人;也展示了我们专业的希望与未来。

在本次学术会议的整个过程中,会场内外,我们感觉到有两方面情况给人以突出的印象,即学术水平方面和会议气氛方面。

一、学术水平在近年来获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首先从管理科学方面看,有大量论文总结了近年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方面的管理经验,并深入探讨了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工作如何去适应这一新形势。在目前形势下,职业卫生工作者如何去改变观念,扩大视野,改革管理体制,开拓新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如何去争取新的服务对象。这已成为比较集中的研究课题。此外,在目前新形势下,如果我们的专业工作依然按以往的工作模式,的确会遇到许多困难。但从另一角度看,如果我们能把握好方向,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也会有许多新的机遇。在我们的学术与服务领域中,有许多新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在本次会议论文中也充分反映出这方面情况,例如:

我国大量的乡镇企业职业卫生服务与管理问题。

涉外企业的卫生服务与管理问题。如广东省报道:涉外企业自90年代后,有机溶剂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单是二氯乙烷、三氯乙烯、苯、正己烷等中毒死亡人数已达28人,并有批量人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周围神经病等。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人震惊。

劳动卫生中出现许多新问题。如持续紧张、强迫体位、视觉疲劳、空调环境、视屏作业等。

以上诸多新问题,不单影响劳动生产率,而且社会影响巨大。因此,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我们专业工作的契机,去加以研究解决。

其次,从本专业的其它各研究方向方面看,在本次会议上涌现出大量的颇有水平的论文、成果,在许多方面反映了90年代的科技水平。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代表近代医学领域中的一些新理论、新技术已广泛用于本学科研究。如癌基因、抑癌基因、遗传毒理,生物标志物与分子生物标志物等方面的应用,使我们的研究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新层次,获得与会者的普遍赞扬。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管理系统、Internet应用等,也在本次会议上作了交流。以上方面确使与会者感到新颖,感到科技时代的压力,形势逼人,作为科技工作者,应急起直追,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关于年终总结闭幕词范文4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同时也送给在坐的每一位为公司的发展辛勤付出的越海人!

时间是公平的,从不以人们的好不断改进而改变。令人难忘的---1年正在渐行渐远,令人期待的---2正向我们坚定地走来。感谢各位同事---1年的共同努力,---2年,我们又站在新的起跑线上,我们将在越海的舞台上心情展示自己,为越海新的里程碑加油!

好,今天的总结暨表彰大会到些结束了,感谢各位的参与。请各位稍做休息,10分钟后,由今晚的联欢晚会主持人昊凯梅小姐、易正茂先生带领我们走进另一个狂欢世界,领略越海人另一番风采!

谢谢大家~!

关于年终总结闭幕词范文5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以上优秀员工,是我们五云公司的明星和代表,也是我们学习的楷模。由于名额的限制,还有许多在不同的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无名英雄没有在此一一受到表彰。

但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公司会永远记住你们!

今天的大会开得非常成功,会场气氛热烈高涨,这是一个团结的大会,是一个催人奋进的大会,也是一个把压力变成动力的大会。这次大会让我们看到了--年的成绩和不足,也看到了2----年新的曙光和希望。

我们有理由相信:2----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全体人员团结在以闻总为核心的周围,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我们的公司一定会谱写出更加辉煌绚丽的新篇章!

让我们热情洋溢、浓墨重彩,描绘五云更新更美丽的画卷!让我们为五云的明天一起加油、加油、再加油吧!!

第5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针对文化建设,政府报告提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等事业,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倡导全民阅读。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重视保护文物。加快文化走出去,发展文化贸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倡导全民阅读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与多年来新闻出版界及相关业界两会代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而对于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2014年新闻出版界的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其他界别的两会代表又有哪些建言?他们又将引导文化产业如何发展?本刊编辑部针对这些提案议案,整理了十一个关键词,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之一:全民阅读

全民阅读不仅是一项文化教育工作,更是关乎一个国家文明富强,乃至始终保持蓬勃发展活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倡导全民阅读,这对全民阅读更加健康有效地发展将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阅读立法

为阅读立法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一些发达国家早就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国民阅读。有的国家为了从小培养孩子的阅读习惯,特地颁布亲子阅读法,要求家长每天必须抽出一定时间陪伴孩子阅读,家长如若没拿出规定的陪读时间,就触犯了法律。

本届两会上,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作为第一提案人,40余位政协委员共同签名,联名提交《关于尽快出台〈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提案》,对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提出四项具体建议:一是建议国务院建立全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推动建立全民阅读服务体系。保障促进全民阅读所必需的设施建设、产品和服务提供、阅读推广志愿者队伍组建。三是建立全民阅读促进保障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推动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政府购买补贴、税收优惠减免、奖励机制等方式使其成为全民阅读服务体系构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四是推动全民阅读服务均衡发展。扶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进行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有特殊阅读需求的群体平等享有阅读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在《关于将9月28日设立为“国家阅读节”的提案》中建议:将每年9月28日的孔子诞辰日设定为国家阅读节;围绕国家阅读节,多层动员,多管齐下,全年无休,全面推动全民阅读。

阅读指数

围绕全民阅读活动,近年来一些省市还开展了城市全民阅读状况调查,有效促进了全民阅读活动深入持续的开展。目前,全民阅读活动常常限于一些宣传、交流、捐赠图书等活动,而对于各地区全民阅读的现状和开展活动取得的实效,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评价,很不利于全民阅读活动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提出《关于省区市开展全民阅读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的建议》:①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小组做出部署,要求各省区直辖市把开展当地全民阅读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列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经常性开展的专项工作。②各地全民阅读状况调查评价专项工作目前暂时以城市全民阅读状况调查评价为主要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可以扩大到农村。③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小组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城市全民阅读状况调查评价方案。④由于阅读专业性较强,可以由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门行业机构进行调查评价,也可以委托当地统计部门进行。⑤为了确保专项工作的经常性开展,建议各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拨付专款用于此项调查评价工作。

关键词之二:图书馆建设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仅为每50万人有一所,公共图书馆全国人均一年购书的经费也仅为0.5元,这两个数字证明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人均占有率和人均购书量,仍处在贫穷国家的水平线上。依靠政府和文化部门单方面建设公共图书馆,目前无法满足公民的阅读需求,特别是一些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如果按照目前的公共图书馆发展计划,即使十年以后,我国多数公民仍然很难有机会就近进入公共图书馆阅读。

鉴于此,朱永新在《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提案》和《关于建立公共图书馆基础书目配备制度的提案》中建议:①建立国家公共图书馆(含大中小学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基础书目配置制度。②组织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尽快启动公共图书馆基础书目的研制工作。③根据公共图书馆的规模,分别研制不同数额的基础书目,供图书馆选择和配备图书。④每年对出版的新书进行遴选和增补书目的持续研究。⑤对于入选基础书目的优秀图书,图书馆应在日常工作中向读者予以持续推介。⑥对于入选基础书目的图书,进行严格的价格监控。⑦对特定人群的图书馆(室)进行相关的基础书目研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何建明《关于倡导和扶持文化名人、著名学者建立公益性个人图书馆的提案》建议:①国家和政府的文化部门将文化名人和著名学者建立个人公益性图书馆事项,列入政府公共文化事业建设体系之中。②根据列入国家和政府扶植的文化名人和著名学者自愿建立公益图书馆的名单,再与地方文化部门商定是否在文化名人的家乡和生活的社区建设个人命名的公益性图书馆。③这样的图书馆建立起来后,由文化部门按国家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方式统一管理,政府每年可根据图书馆的规模和读者需求,补贴3万-5万元的新书购买费和图书馆基本建设费用,使图书馆更具公共性。④文化名人和著名学者一旦将图书捐出后,允许其本人在研究、工作时可以到所建图书馆阅读及提出合理的管理与更新建议,但产权归社会。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出版集团总裁王亚非建议,加强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定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特别是对每万人拥有的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等)最低数量进行规定,提高文化消费便利性。加快社区文化中心建设,争取早日实现市域范围内街道、镇的文化服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和考核,对于一些具有“城市名片”的文化基础设施,政府应予以优先扶持,引导文化项目建设资金向重点区域集中。

关键词之三:传统文化教育

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所在,它只有通过传承才能实现自身根本价值。纵观现今中国社会,外来文化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却离我们越来越遥远。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逐渐缺失,如同笼罩在人们心灵的雾霾,将给整个民族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在如今的社会发展状态下,如何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无疑成为我们关注的一大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儿童文学作家汤素兰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征和地域特点的传统文化通过数字化手段普及传承到青少年中,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对此,她在《关于在全国推广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建议》中提出了四点建议:①政府组织文化、教育专家对传统文化学习内容,就阶段性的必修、选修分别进行顶层设计和科学界定。②将“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专项事业经费。③对“传统戏曲文化进校园”动画制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将已列入世界非遗保护的昆曲、国粹京剧、秦腔、黄梅戏、花鼓戏等地域性戏曲进行创造性地普及推广。④强化公共服务责任,通过组织与传统文化相关赛事等活动,将“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以人们喜闻乐见、能够广泛参与的方式不断予以推广。

朱永新认为,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文化存,则民族存;文化亡,则民族亡。他认为,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刻不容缓。为此,他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深刻认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认同教育在其中的特殊使命。第二,系统研制、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课程,以多种形式对师范院校的学生和相关学科教师进行培训。第三,注重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向全民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在社区和家庭开展传统文化教育。

关键词之四:文化消费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多,居民文化消费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界定,文化消费主要指文化娱乐用品和文化娱乐服务支出。扩大文化消费不仅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要求和实现国民幸福的重要手段。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出版集团总裁王亚非建议应进一步促进文化消费。一是通过完善财政收支出制度及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手段,来调节不同群体间收入水平,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民生问题,释放中低收入者文化消费能力。增加科技、教育、文化娱乐、信息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发展文化消费信贷,调动居民文教娱乐服务消费的积极性,提升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能力。二是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功能,通过举办全民文化阅读、欣赏、体验、养成等活动,增强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意识。三是通过支持党报党刊免费赠阅,扩大农家书屋数量,调动各类文化机构开展“文化下乡”、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服务。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多元参与供给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委托、服务承包等多种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成为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企业为文化消费所作的新探索,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和宣传推介支持等措施,提高文化产品供给能力。

关键词之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王涛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出建议:一是完善和规范主管、主办制度。需要根据出版体制改革的需要,针对公益型事业单位和经营型出版企业确定不同的主管、主办体制。主管、主办单位与出版企业之间,除分别承担出版导向和文化品位的职责外,还应该明确它们之间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定关系,使得出版企业的投资者能够按照投资额度享受有限权益并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者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二是加快出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步伐。通过建立股份制公司的方式来完善出版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既可以解决出版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也可以推动解决部门所有、区域壁垒等瓶颈性问题。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长效约束激励机制,王亚非提出《关于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议》:①培育职业经理人的成长发展环境。②建立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③建立科学规范的职业经理人评价、认证机制。④规范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⑤更加重视发挥优秀企业家的作用。

关键词之六:版权保护

我国版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业界几乎长期处于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这种漠视,如不加以重视,将在业界形成版权意识的集体缺失,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广大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出版业本身,甚至会损害全民的版权意识、权利意识,乃至法治社会的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在其提案中呼吁开展“教辅侵权专项整顿治理行动”,并且建议,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新学期开学时应开展一次“教辅侵权专项整顿治理行动”,建立对教辅编写出版单位(包括与出版社合作的民营文化公司)对《著作权法》的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其列入出版单位的年检核验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郝振省在他的提案《将列入一档立法计划、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中提到了两点:一是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将修改《著作权法》列入2014的一档立法计划,全面修订现行《著作权法》,从而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二是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从而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收益,是目前著作权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之七:稿酬所得税征收

近些年,国家对文化产业非常重视,对出版业也给与了很多支持,如,2009年,国家降低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门槛,使出版社普遍受益;2013年,国家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对图书零售、批发环节5年免征增值税。但对创作者,国家给予的支持并不多,起码在作者稿费的所得税征收上,国家的扶持力度并不大。

聂震宁、张抗抗以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现代出版社总编辑臧永清等再次就调整稿酬所得税问题提交提案或议案:①对于一些种类图书的稿酬,应该考虑免征所得税,如学术著作、科技著作、科普著作、艺术类著作等。②提高出版物稿酬所得税的起征点,将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调整到当地工资薪金的所得税起征点。③按照多收入多缴税的基本税收原则,建议稿酬的所得税征收税率也应该像工资和劳务收入那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关键词之八:文化走出去

一个国家的强大,一方面取决于其能否及时了解和吸收世界上最新的先进科学与文化成果;另一方面取决于其能否及时把自己的世界观与价值观,通过最新科学技术与人文科学成果传播出去。

在传播中国科学文化、促进中外交流,翻译上的“文化输出”任重道远,意义重大。朱永新提交《关于建立国家翻译院推动翻译事业发展的提案》,建议:①成立国家翻译院,便于统筹完成以下三大使命。一是将国外最新、最好的科技成果、人文社科方面的成果及时地引进来;二是把我国最新、最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文化产品有意识地及时翻译介绍出去;三是兼具翻译研究和培养翻译人才的功能。②提高翻译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文局原副局长黄友义今年的提案,是建议要更加及时、全面、准确地把党政文献翻译到国外去。这就涉及到翻译人才的问题,提高待遇是培养和保留翻译人才重中之重。翻译人才应该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稿费制度应该更加灵活,从事中译外,尤其是定稿这部分,应该提高他们的待遇,至少跟国际上相符。

关键词之九:大数据

我们处在一个大数据的时代,面对如此繁杂庞大的数据信息,如何认清其未来发展趋势及走向,如何正确合理使用和利用好这些数据,便显得尤为至关重要。

在大数据的利用上,全国人大代表、金山和小米公司董事长雷军提出《关于加快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的建议》:一是重视大数据人才培养、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研究;二是完善相关法规,推动政府部门等率先开放大数据;三是重视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尽快启动大数据产业的试点,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移动集团董事长奚国华也提到,互联网对传统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且影响刚开始。他提醒,信息流里的大数据、云计算必须引起更多注意。

在基础建设方面,全国政协委员、百度CEO李彦宏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订相关政策,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动各学校将其教案、课件、试题等资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共享,鼓励来自非省会城市的优秀中小学校向社会共享教育资源;并通过专项经费、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完善学校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子化教育资源制作的培训和服务支持,引导、鼓励学校和教师高质量开展教育资源公开上网工作等。

在信息安全方面,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创始人马化腾认为互联网安全仍然很重要,建议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联想CEO杨元庆建议,应该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加强信息安全行业监管。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在《信息安全要将保护个人隐私纳入法制轨道的提案》中也提到,应制定统一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手段。

关键词之十:互联网监管

互联网虽在快速发展,但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是,当前互联网环境不容乐观,互联网色情、低俗等现象时有发生,而加强互联网监管,净化互联网环境,成为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彭长城在其提案中,分析了互联网低俗色情问题存在的三个原因,并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申请加快立法进程。向全国人大提请加快网络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严厉打击互联网色情低俗,为青少年营造纯净健康的上网环境。二是明确治理标准。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订,明确现阶段打击互联网色情低俗信息的法律依据,制定清晰的色情、低俗等判定标准并对外公布。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综合治理体系。将打击互联网色情低俗专项行动变成常态化,建立互联网长效监管机制。

无独有偶,郝振省在其《关于从严治理互联网色情低俗现象 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提案》中,也谈到了存在该问题的原因:一是为数不少的互联网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二是政府监管还没有到位,三是法律法规对色情低俗的规定不够明确。对此,他提出了四点建议来净化互联网:一是从严打击、以儆效尤,二是加快立法、明确标准;三是加强自律、公众监督,四是长效监管、综合治理。

关键词之十一:互联网金融

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金融业务与移动通信终端的加速融合,尤其是以余额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平台异军突起,使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几何式爆增。互联网飞速发展下的互联网金融,未来又会呈现如何的发展态势,势必成为当前乃至未来我们应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南传媒董事长龚曙光认为,国家应尽快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以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特定法规体系。建议通过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建立合适的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通过修正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征信、电子签名、电子票据等方面的立法;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比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等参与者提供具体的规范引导。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要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以平衡创新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另外,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提案,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李东东在其《建议制订》的提案中认为,作为文化工程之重要内容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不仅对促进我国教育科研、新闻出版、国计民生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对建立和传承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表现手段的科技文化知识体系,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发展创新民族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立法形式促进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可以考虑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

第6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2017年2月15日,《文史杂志》编委会全体会议暨专家座谈会在成都召开。会议的议题是回顾《文史杂志》2016年工作,听取全体编委及专家对《文史杂志》以后的发展的建议与意见。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参事室主任、室馆党组书记吴显奎,省政府参事室(文史研究馆)党组成员、副主任、副馆长钱声广,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常务副主编原祖杰,西南民族大学教授、《民族学刊》主编王珏,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院长王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刊处高波,以及《文史杂志》编委会学术顾问江玉祥、谭继和,编委王明月、邓小刚、伍文、何、张维、屈小强、赵强烨、郭俊铎、谢元鲁、谢桃坊,编辑部副主任黎明春,文史处工作人员薛晶、龚政。会议由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长何天谷主持。

与会专家学者深情回顾了20世纪40年代顾颉刚先生在重庆创办《文史杂志》和1985年隗瀛涛在成都重新创办《文史杂志》的艰辛历程,肯定了杂志办刊30余年来,坚持学术性与通俗性兼顾,坚持用大众的语言研究文史知识、传播传统文化,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作出的贡献。与会专家学者指出,《文史杂志》具有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特色,以大众化的清新学术风格著称,在众多文史类期刊中独树一帜,是读者阅读的“乐吧”,是学者的良师益友,是书画艺术家研读的乐园,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与会专家学者希望《文史杂志》继续坚持大众化的学术刊物的定位,在提高学术性同时,保持知识性和通俗性,突出国学研究和蜀学探讨的内容,把已故编辑、馆员李华飞先生提出的“对读者负责,让读者喜爱”的精神传承下去。要珍爱《文史杂志》这一块宝贵的学术阵地,使《文史杂志》更好地为馆员、特约馆员的学术研究服务。要继续办好“封面人物”栏目,对文史研究馆历任馆员的治学经历、学术成就等进行系统性研究整理,使之成为推介、弘扬杰出馆员的良好平台。要进一步强化组稿审稿工作,通过栏目合理设置,实现学术性与通俗性兼顾。通俗性稿件要保证可读性,学术性稿件要根据学术期刊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化。提高稿件整体质量,在学术观点、论据材料、研究手段上努力创新,使杂志的学术影响力提升一个新台阶。刊登书画作品时,要严格把关,选择有代表性的精品,增强书画艺术评论类稿件的W术性、思想性。可以适当刊登一些古典文学写作方法、基础知识(包括诗词格律知识)方面的连载文章,贴合大众对古典文学的热爱和学习需求。要坚持立足四川,开辟和发展巴蜀文化、南方丝绸之路、茶马古道等地方特色选题,在众多学术期刊中谋求差异化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传播推广,贯彻“开门办刊”方针,发挥主动性,扩大影响,利用新媒体、微信,将学术名声传播出去。

省政府参事室主任、室馆党组书记吴显奎就各位学术顾问、编委及专家学者对《文史杂志》的关心与厚爱表示感谢。他对《文史杂志》办刊提出要求:一要继续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宗旨;二要坚持完善学术品牌栏目建设,逐步形成刊物的学术特色;三要坚持普及文史知识,努力担当起复兴传统文化的责任和使命。

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长何天谷还对《文史杂志》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文史杂志》编辑部要将各位专家、学术顾问、编委的意见、建议整理出来,分为近期、中期、长期方案实施;二是《文史杂志》要在新媒体融合发展方面有所举措,尽快出台新媒体融合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龚政)

第7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关键词:完形填空 评析 教学建议

一、 2012年高考江苏卷完形填空题评析

1. 文章题材

文章属科技类议论文,文章仍有夹叙夹议的特征。

2. 文章大意

随着数码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处处依赖这些技术,我们独处的机会几乎不存在。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带来了一些烦恼。尽管如此,没有现代技术的进步,我们的生活会完全不同。

3. 文章结构

短文共五段,其中第一段提出观点The concept of solitude in the digital world is almost non?existent, 第二、三段分析原因,第四段分析了现代技术的利弊,第五段总结:尽管人们持不同意见,但现代数码技术必不可少。文章的总体脉络很清晰:总—分—总,而且文章中充满了比较的写作手法。抓住这一特点对于理解短文和解题都很重要。

4. 命题特点分析

(1) 仍然以考查动词和名词为主,同时辅以形容词、副词等的考查。

(2) 与考试说明相一致,加大词汇辨析的考查力度,所有题目均有辨析考查。其中考查动词辨析的有:36,38,43,44,46,49,51,52,53,54题;考查名词辨析的有:39,42,47,50题;考查形容词、副词辨析的有:40,45,48题;考查连词辨析的有:37,41题;考查介词辨析的有:55题。

(3) 选项分布: A项5个,B项5个,C项5个,D项5个,分布很均匀。

5. 选项中的生僻和易错词汇分析

(1) 比较陌生的词汇:38题的preserved, 40题的sensitive, considerate, reachable, 42题的databases, monitors, 43题的keen, 45题的somehow, 48题的merely, 50题的exceptions和53题的submit to, object to。

(2) 易错的词汇或词组: 37题的once(有“一……就……”和“一旦……就……”两种意思),41题的even if和as if, only if和if only都容易混淆;49题关于shut的几个词组也容易混淆。

6. 文章长难句剖析

(1) 第二段中的The desire to be connected has brought solitude to an end as we??ve known it. (相互联系的愿望使独处不复存在,这一点大家都已经明了。)本句含有as引导的方式状语从句,主句中的to be connected不定式修饰the desire为后置定语,含有词组bring ... to an end, 意为”使……结束”。

(2) 第二段中的People have become so reachable in the world of networks and connections that one can often be contacted even if they??d rather not be. (在网络连接的世界中,人们之间的联系已经变的如此便利,以致于即使你不愿意被联系,也可能经常被联系。)本句中含有”so ... that”和”even if”引导的结果状语从句和让步状语从句。

(3) 第三段中的Being reachable might feel like a burden to those who may not want to be able to be contacted at all times. (对于那些不想无时无刻都被联系上的人来说,如此易于联络可能感觉是一种负担。)本句中含有being reachable动名词短语作主语,同时含有who引导的定语从句作those的后置定语。

(4) 最后一段中的Regardless of anyone??s view on the subject, it??s hard to imagine what life would be like without daily advancements in technology. (无论人们对待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态度如何,如果没有技术的日新月异,很难想象今天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本句含有regardless of引导的让步状语,主句中有what引导的宾语从句,宾语从句中用without表达虚拟语气。

二、 对今后完形填空题教学的启示

(1) 坚持不懈地进行完形填空训练,培养和保持良好的语感。

(2) 进行限时训练和规范训练。完形填空部分必须在20分钟以内完成,对于基础较好的甚至要求在15分钟以内完成。完形填空训练既要展开细节阅读更要注重整体阅读,首先应要求学生通过整体阅读把握文章的结构脉络和主旨大意、题材等,特别是抓住文章的首尾段和其余段落的首尾句,切不可在大意结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匆忙做题;然后再用”瞻前顾后”法去处理一个个细节和空格,选定以后把选项快速填入空格进行”完形”检验。

(3) 把握情景和上下文的逻辑关系,不可胡乱臆测答案。

(4) 在评讲试题时要注重引导学生抓住一些生僻和易错词汇、词组,让学生自己找出漂亮的句子,并让他们分析讨论句子结构且试着翻译句子。

第8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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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六一”辅导员讲话05-21在“感爱六一”亲情座谈会上的致词05-21六一节儿童节讲话05-21六一儿童节祝辞05-21小学生庆“六一”活动串联词05-21六一儿童节专题节目05-21六一活动串联词05-21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串词05-21“六一”庆祝文艺演出串词05-21镇党委书记在省审计厅帮扶组“庆六一、献爱心”捐赠活动仪式上的…05-21在某学校校庆祝“六一”儿童节上的讲话05-21小学生庆“六一”活动串联词05-18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的领导讲话05-18关于庆祝20__年“六一”国际儿童节的通知05-16六一儿童节文艺演出串词05-16幼儿教师庆六一儿童节活动上的演讲稿—行走在童心的世界05-16市花园小学第十四届学校艺术节闭幕式串联词05-15庆祝六一儿童节活动方案05-15儿童节校园艺术节活动方案05-15关于开展“为了孩子的明天”六一义诊法律咨询活动方案05-15在“六一”文艺会演暨捐资助学大会的讲话05-15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文体展演主持词05-15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大会上讲话稿05-15参加中学六一国际儿童节的发言稿05-15在六一“牵手留守儿童,助其健康成长”活动上的讲话05-15小学生庆“六一”活动串联词05-15六一国际儿童节贺词05-15庆"六一"少儿文艺汇演主持词05-15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串词05-15"六一"国际儿童节学生代表发言05-15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串词05-15幼儿园庆祝“六一”儿童节演出主持人串词05-15小学庆"六一"儿童节暨艺术节文艺汇演主持串词05-15艺术节闭幕式暨"六一"文艺汇演程序串词05-15小学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串词05-15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方案05-15幼儿园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串联词05-15小学生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串联词05-15“六一”国际儿童节诗歌朗诵会主持词05-15六一儿童节诗歌朗诵会主持词05-14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方案05-14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文体展演主持词05-14某学校校庆祝“六一”儿童节上的讲话05-14幼儿教师庆六一儿童节活动上的演讲稿—行走在童心的世界05-12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放飞童心”广场文化活动串连词05-12在幼儿园庆六一文艺汇演上的致辞05-12在师范附小“六一”庆祝会上的讲话05-10“六一”国际儿童节祝辞05-10在六一儿童节表彰大会上的讲话05-10六一儿童节节目串词05-10在迎接“六一”儿童节大会上的讲话05-10[图文]庆“六一”文艺汇演串词05-10六一儿童节主持词05-10在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会议上的讲话05-10小学校长在庆“六一”表彰活动会上的讲话05-10在“六一”节活动上的讲话05-10区委书记在庆祝“六一”儿童节大会上的讲话05-10在“六一”儿童节大会上的讲话05-10在庆祝“六一”儿童节大会上的讲话05-04少先队知识竞赛决赛规则及试题05-03在“六一”儿童节大会上的讲话04-08区委副书记在庆"六一"暨"春蕾计划"表彰大会上的讲话03-15做老师真好演讲稿03-07责任如山、爱心无价演讲稿02-08在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02-08县长在“六一儿童节”的致辞评论12-07幼儿园庆六一文艺晚会主持词09-14六一国际儿童节少先队辅导员发言稿05-30庆“六一”国际儿童节系列活动 总结05-30“六一”国际儿童节学生代表发言05-28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大会上讲话稿05-27名誉校长在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上的讲话05-26“六一”国际儿童节学生代表发言05-25学校领导六一国际儿童节贺词05-25学校领导六一国际儿童节贺词05-18学校春季运动会献词05-17小学生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串联词05-17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少儿文艺汇演主持词05-16[组图]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的领导讲话05-12[组图]六一国际儿童节文艺演出串词05-12走向第二十一个教师节的途中精彩演讲稿04-24六一国际儿童节诗歌朗诵会主持词04-16查看更多六一国际儿童节文章请点击&gtgt;六一国际儿童节

第9篇:学术会议主持词范文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4]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5]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6]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9]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10]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科学主义”。[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就今日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法学范式(paradigm)而言,法学知识,可以分为历时法学和共时法学。历时法学,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过去时序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共时法学,通常来说,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任何时序(主要是当下)中存在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共性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历时法学,在我看来,一般表现在诸如“法律史”、“历史法律现象个案分析”之类的学科言述之中。[14]而共时法学,则一般表现在诸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具有某种阶梯表象的分门别类的或者诸如“现存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的学科言述之中。当然,“历时”与“共时”,是就学科研究的时空及对象的学术模式而言的。在实际存在的“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等等学术文本中,我们均可发现“历时”与“共时”这样两种模式彼此共存。[15]

下面,我先讨论历时法学中的问题。在讨论中,我在细节上先瞄向其中的“研究对象”问题,后转向其中的“研究主体本身局限”的问题(当然,应该说,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在历时法学中,首先,人们时常会发现一个带有根本性“争议”的困难问题:何种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具体来说“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的个体,可以被归入研究对象之中?从任一角度,我们均可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被称为法律现象的个体已是浩如烟海(在此假定对“什么是法律现象”没有争议),以至无法全部归入研究对象系列之中,而且,所有历时法学文本都是在特定而有限度的描述空间中展开的,具有特定论题,这样,在某一历时法学的研究文本中,为什么某些法律现象个体具有被陈述的“合法”资格,而另些却被剥夺了?如果我们认为,被陈述的“合法”资格,取决于法律现象个体本身的重要性,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或者依据什么声称其本身具有重要性?这样一种理由或依据是谁提出的(当声称某物某事“本身具有重要性”时,其实正是有人在作出陈述),何以“这个人”(或群体)提出的理由或依据具有权威性?如果我们认为,权威是大家认可的,同时,权威的依据是大家制定的,那么,我们必将面对进一步的追问:这个“大家”是指哪些学术主体,在什么意义上其被称之为“大家”?毕竟,从事学术研究的主体是众多的,尤其在打开具体时空的条件下,学术研究主体的数量谱系是开放的,而且,学术研究主体之间总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家”的概念界定,显然无从根据。同时,如果考查历史时序中不断展现的历时法学文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时常赋予不同法律现象个体以不同的重要性,甚至“合法”资格的有与无。[16]历史的变迁,总在导致此处言及的“重要性” 的变迁。历史上某一时期的学术主体,的确没有而且也不会,被前一时期的学术主体对“重要性”的认定所束缚,正如现在的学术主体,没有而且也不会,被此前的学术主体的认定所束缚一样。接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重要性”的意识是因人而异的?如果可以认为,那么,如何进而断定某人的“重要性”

意识的确是重要的,而他者是次要的?不仅如此,在另一方向上,我们还可以追问:“重要性”的含义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从何种角度而言的?[17]……可以觉察,这样的追问是可以不断展开的,而且,方向总会导向怀疑性的道路。这就的确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法律现象个体被赋予“陈述资格”的所谓“客观性”、“准确性”。 [18]

其次,尤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能提出更为前提性的疑问:为什么一些个体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19]等等,另外一些个体不被称为?这一方面的困难,要比前面阐述的困难更为严重,更为根本。我们显然可以提问:划分“是否属于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现象”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认为标准是“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那么,被使用的某一“概念”何以具有权威?如果认为某一概念的权威来自某一专家的权威意见,那么为什么这一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假定认为,不论概念本身的权威还是专家的权威,均来自大家的普遍认可,那么,我们又能够根据什么方法什么统计数据认为古今中外的“大家”有这样的普遍认可?[20]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历史主体对“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可能具有不同的看法,今人认为“是属于法律的”,在他们那里,可能会有相反的意见。反之,他们认为“是属于”的,今人则可能并不赞同。[21]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今人和过去的历史主体也许根本对“法”或“法律”等词,“宪法”、“刑法”、“民法”……等词,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其用来所指称的对象,完全是不同的社会现象。[22]或者,即使今人和历史主体似乎都在探讨同一社会现象,他们依然可能使用了不同的语词来展开各自的文本叙事。[23]实际上,当我们不断穿行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文本时,我们时常可以感到“相互对话的困难”,因为,不同语词的用法和相同语词的不同含义,时常构成了对话的“障碍”。在法学语境中,对话障碍的首要者则是“法律诸概念”上的意见分歧。在这一问题上,有人也许强调词典或辞典的重要意义。然而,词典或辞典的存在,我们必须注意到,极为可能同样是无济于事的。在法学中,词典或辞典的描述论断,其本身就是法学文本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所谓的“权威”,或者“某些大家”(实际上是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大家”)相对的共同认可,使词典或辞典的权威话语的“合法性”得以出现。一旦历史语境发生了变化,“权威”、“某些大家”的呈现形态便会发生变化,词典或辞典的权威性,也会发生变化。[24]换言之,词典或辞典中的解说,其本身在另类语境中自然就会遭遇另类“他者”的质疑,甚至替代。词典或辞典,其本身并不因为是“词典”或“辞典”,而具有了所谓永恒的语词指称的意义。于是,“法律诸概念”本身,以及以其作为叙事基础衍生的历时法学理论,其中所存在的所谓超越具体时空的“客观权威”,便是动摇不定的。

再次,历时法学的运作,是一类 “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收集标识“过去存在”的历史证据。历史证据的有与无、多与少,显然,会影响直至左右历时法学的定案操作。这里,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于人们时常可以感觉到的所谓新证据的呈现与挖掘一类定案结论这一过程,而这一过程,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定案根基的稳固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作为历时法学研究的“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到底有多少,因为,历史证据的遗留,总是依赖人为的因素或者其他偶然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无形中完全可能对所有过去真实存在过的证据,发挥了筛选、剔除、改造、变换等等重塑对象的作用。[25]深而言之,当某些被称为 “历史证据”的“文本”、“物证”、“传说”出现在“档案员”面前,首先会使其感到困惑(如果他或她有足够的反省警醒意识)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文本、物证、传说得以存留,而其他可能存在的文本、物证、传说却失散、消匿以至无影无踪?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假问题,相反,是必须直面的而且需要应对的真问题。毕竟,我们至少可以从当下各类正在发生、呈现、展示的与我们共时存在的周边事物事情的“存留境遇”中,发现这一问题的真实意义。能够想见,在今日,我们称之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等社会法律实践以及对其思考、认识、赞扬、批评、“失语”而产生的各种现象存在中,究竟有多少对象,可以被“封存”、“纪录”、“传诵”下来?“封存”、“记录”、“传诵”依赖特定社会主体的工作,其工作可能依赖这一主体的兴趣、爱好、观察角度、价值判断、立场观点,还有可能依赖社会某些因素对这一主体的压力、限制、指令,等等,还有可能依赖其他偶然性的原因。[26]“封存”、“记录”、“传诵”的方式,就其容纳空间来说,是有限的,而其所面对的对象在空间上却是无限的。这便使“对工作主体的影响因素”,理所当然地发生作用。于是,今日存留的历史证据,在后人的历时法学研究中成为了“部分性的”。其余未存留的,在后人的眼界中成为了未知数。依照这一思路,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否认: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正是处在前述所提到的“后人”位置(当然,中国法律史的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此外,即使出现“封存”、“记录”、“传诵”,其依然可能再次出现“丢失”。就“封存”、“记录”而言,还有存留技术上的困难问题。有时,作为“档案”的“封存”证据和“记录”证据,也许因为物质的承载体失去了承载能力,[27]失去了证据意义。就“传诵”而言,其同样可能因为时间过长或者传诵主体的不断增加,出现了歪曲和失实。这使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更有可能处于“后人”的位置。于是,我们可以追问,如果历时法学“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那么,他们定案工作根基的稳固性,究竟有多少? [28]而如果稳固性是成问题的,那么何来“客观性”、“准确性”?

第四,即便“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不是一个问题,我们依然要面对“已有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封存”、“记录”、“传诵”等等存留方式,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如前所述,它们受到了各种因素,比如封存者、记录者、传诵者的价值判断和知识判断(如认为“这是有用的”,“这是重要的”),以及当时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力量的对比的影响。这样,我们又有什么确凿理由认为:这些证据不会和真实发生的事物事情出现偏差?[29]历时法学“档案员”,面对的只有“历史证据”。当面对时,其无法将“证据”和过去的“真实”加以对比,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史学研究者“不可能直接与事件本身打交道。他所能接触的仅仅是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载”。[30]“档案员”当然可以依赖相互联系的证据进行甄别工作,作出某种判断。但是,这一判断,只能在有限的证据网络关系中展开。展开的过程,基于网络关系的有限性,不免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释义循环:第一,依赖依然有待甄别的一个证据去解释另一证据,第二,在依赖证据网络关系的总体结论去解释一个证据之际,又在依赖每个个体证据对总体结论的解释支持。[31]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历时法学的稳固性以及依此可能而来的“客观性”、“准确性”,都是悬而不决的。

在“科学式”的历时法学中,一种“研究主体可以靠近真实、不断发现真实”的观念较为盛行。它意味着,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历时法学“档案员”可以逐渐接近历史中曾经存在的真正事实。但是,我认为,经过前面的“怀疑性”分析,我们的确有理由认为这种观念是脆弱的,而且没有坚实的推论基础。如果其是可以成立的,那么,与之相反的观念同样是可以成立的:由于历史证据的特有“模糊性”,法学“档案员”也许距离历史存在的真正事实越

来越远。显然,基于前述的对历史证据特性的剖解,两种相互对立的观念都是不能成立的。历时法学“档案员”面临以及处理的只有证据,他们无法将证据和被假设存在的所谓过去真实进行比较,以断定自己的结论是否靠近了“过去真实”。

在对历时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分析之后,现在,我转向对历时法学研究者所从事的学术研究过程本身的分析。这一分析,需要对研究者所处的历史语境和观念“前见”[32]有所理解。

先论历史语境。历史语境,在此,是指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产生影响以及制约的环境状态(或称历史条件)。我们显然可以相信,研究者身处于其中的特定语境,是 “科学式”研究者形成观察角度、分析方式、观念、观点的前提条件,也可称为制约条件。首先,“科学式”的含义,表明了研究者推论的出发点是可以感知和实证的材料文本,其拒斥没有任何根据的“猜测”、“想象”和“臆断”。即便可以“推论”,其推论在“科学式”的含义中也将是在一定的证据材料文本的基础上展开的。[33]但是,正是这样一种彻底而又毫不妥协的“科学”姿态,决定了可以呈现或者已经呈现其面前的材料文本,对其产生的同样是彻底而又绝对不含糊的限定与制约。即使承认对前面分析过的“法律诸概念”的相异看法不存在,我们依然可以观察到,“科学式”研究者所依据的材料文本,总是有限的,并无开放的谱系与结构。[34]而且,材料文本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这样,在有限材料本文限制下出现的、并在有限文本写作空间中产出的研究结论,如何可以对照无限时序中的各类材料文本,以断定其自身的真实可靠性,以至普遍的真理性?“有限材料”表现出来的语境制约,是历史语境的第一个限定因素。

就第二个限定因素而言,“科学式”的实证研究,是较为明显的资源成本制约性的研究。实证材料的采集(这是尤为重要的)、原有文本资料的收集、研究文本的制作,都需相当数量的各类财物资源的强力支持。当希望获取更多实证材料、原有文本资料,以及进行更多的研究文本推敲制作,财物资源的需求便会随之增加甚至膨胀。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表面上的财物资源的有与无、多与少,而在于财物资源的支付者承担者的观念倾向、需求意识,以及其所希望得到的“结论”回报。一般而言,我们难以想象,当一种“科学式”的研究导致了或者可能导致对支付者承担者的“资源形成结构”出现障碍、减少、消弱直至瓦解的因素时,支付者承担者,依然会提供资源以支持这类学术研究。[35]正是在这里,一种深层隐蔽的控制结构,出现在“科学式”法学研究之中:财物付出者通过“资源权力”进行间接制约。[36]于是,我们将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财物资源拥有者和“科学式”法学研究之间的供需关系,怎能不会时常构成一类历史语境的制约? [37]

就第三个限定因素而言,现存社会中的学术思考范式,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号称“科学”的法学研究。研究者成为一名研究者,首先在于其可能业已具有了特定社会中的“学术范式”以及“游戏规则”的观念意识;其次,在于其可以进入一类学术语境,并且被这一学术语境中的“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所认可。“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其本身便是发展变化的,是由一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区域的学术共同体发展和维持的。一名研究者思想中所具有的“范式”,不会凭空产生。它正是在研究者所接触的学术共同体范围之内孕育出现的。这样,带有历史语境标记的“学术范式”,使研究者的思考成为语境化的,并可使其适恰地融入既存的“游戏规则”。这是“直接制约”的含义。就“间接制约”而言,即便研究者可以反抗现有的“学术范式”甚至“游戏规则”,其也将不得不正视后者所显示的“学术权力”的“压迫”(这里不含贬义)。“学术权力”,既可以通过前述的财物资源配置(比如通过专家鉴定推荐)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审定、编辑、出版、发表等等“学术媒体”来体现。个性化的研究者,为使自身的学术“产出”得以获取“收益”,以成功方式进入学术语境,便不得不以妥协迂回的方式,接受“学术权力”的监控和管制。而“学术权力”究其本身而言,是凭借特定语境中“制造知识权威”的运作方式而产生的,其展示的学术范式,也因此是语境化的。于是,现存“学术权力”表达的学术范式,又以间接“压迫”方式参与了研究者主观意识中学术思考语境化的过程。[38]

当然,历史语境中的限定因素,并不限于前面论述的三个方面。有些限定因素是公开的、人所共知的,比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的影响与制约,等等。但是,我认为,前述三个方面是“内在”于历时法学中的限定因素,而诸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之类的公开的、人所共知的限定因素,是“外在”的。“外在”的因素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改变、隐去、消失。“内在”的因素却总是“在场”的,不会因为“外在”因素的缺席而“缺席”。这对于分析“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局限,至关重要。

在理解历史语境的限定作用之后,我们需要注意观念“前见”的钳制作用。观念“前见”,在此,是指历时法学研究者头脑中所具有的具体知识内容。法学研究者成为法学研究者,不仅在于历史语境限定因素的捏塑,而且在于其本身的法学阅读、观察和思考。但是,阅读和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吸收,一般来说,则是思考的另一前提条件。[39]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由于法学知识接收而形成的“学科规训”。[40]就法学阅读而言,法学阅读是在特定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中展开的。严格地说,任何一种法学阅读,不是没有目的的或者漫无边际。特定法学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既是阅读目的的指向,也是其所不能不接受的界限。这样,被纳入法学研究者视界的特定知识内容,成为了隐蔽的规训者,其指令甚至驾驭着法学研究者的思路。虽然,我们不能否认,阅读“法学知识内容”的过程也有对抗质疑性的。但是,即使是对抗质疑性的,其也是在其他“特定法学知识内容”潜在规训下形成的。[41]无论如何,实在难以想象,在没有一些“法学知识内容”的支撑下,研究者可以对其他“法学知识内容”提出质疑。[42]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被接受下来的“法学知识内容”,构成了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的重要部分。

另一方面,就观察来说,法学观察总是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开始的,而且,也是经从数量有限的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展开的,最后,也将终结于特定角度以及特定方面。角度或者方面,应该认为是无限的。如果角度或方面的确是无限的,那么,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观察而得的法律表象(这里指历史证据),也即构成了具有限制因素的主观经验。这类主观经验,同样是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中的另一重要部分。此外,尽管可以承认,“观察”在理论上是可以不断展开的,但是,我们又需承认,学术研究最终是以特定时空写作或陈述的方式来表现的。因此,一旦写作和陈述停止结束,作为结果性的“观察”及其由此而来的知识,将终结于特定的角度和方面。这是另外意义上的主观经验的限制。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法学思考是可以具有想象成分的。然而,作为“科学式”的历时法学,本身便拒绝没有确凿根据的想象发挥。于是,作为确凿根据起点的“阅读”、“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观经验,也就构筑了“科学式”历时法学的有限视界。

实际上,正是这里所论及的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是颇为重要的意义上理解历时法学何以出现前面论及的两个困难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具有被陈述的资格,而有些没有?为什么有些个体可以被称作“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有些则不行?显然,历时法学研究者,正是在自己所具有的观念“前见”的操纵下,断定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断定何以某些个体可以称作“法律现象”。语境化的法学观念和主观经验,“迫使”研究者赋予某些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赋予某些个体以“法律现象”的称呼。这样,观念“前见”的变化,自然将使历时法学研究者的“断定”发生变化。[43]而且,正是这样一些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深层去理解:为什么作为法学知识一种的历时法学,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和“中立”。

“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是“法学知识可以成为科学知识”这一观念自我瓦解的逻辑因子之一。现在,我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来分析这一观念的彻底失败。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当然,前面分析的后者所具有的困境,也部分地适用于前者,比如,对 “历史语境”、“观念前见”的分析,等等。但是,在相互重叠的地方,我对前者即“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分析,是从另一角度甚至更深层面上展开的。

“科学式”共时法学中最为基本的出发点,便是对社会

中曾经呈现的以及现存的诸种被称为“宪法”、“刑法”、“民法”等等“法律”对象进行“外在的”观察归纳。所谓“外在”,是指观察归纳者持有的“局外人立场或视角”。这种我称之为“局外人”的姿态,其本身主张对社会中的研究对象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在保持距离的同时,摈弃先入为主的具体是非价值判断;并主张通过对诸种“法律”对象的不戴有色眼镜的观察归纳,从中分析基本特征、基本结构、基本因素、构成要件等等称作“法学理论”的内容。[44]这,也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可以称作“科学知识”的基本依据所在。在学术活动中,这种态度,十分类似而且基本起源于19世纪法国学者孔德(Auguste Comte)所主张的实证态度,以及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45]

但是,这一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而且,其问题就法学知识而言,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具有前提性质的致命困难。正如我在前面分析过的“科学式”历时法学必然面对“用什么标准确定法律现象”这一困境一样,“科学式”共时法学,也难以找寻一个确定性标准,宣称某一个体是“宪法”个体、“刑法”个体、“民法”个体……,或者(统称)“法律”个体。其困难,不仅在于在古今中外难以发现人们共同使用的“法律”一词以及“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法律”一词和其他 “具体法”(这里指“宪法”、“刑法”、“民法”等等具体法律,为叙述方便,下面时常会使用“具体法”一词)等词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不同对象却被贴上同样的“法律”或其他“具体法”的词语标签,而且在于,即便在当下的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人们也会从社会法律实践中产生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用法的不同意见。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实践中产生的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具有激烈论争的特点,并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深刻影响法律理论的探讨和构建。对此,在下面,我将作出细致分析。[46]

“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使用,可以在两个意义上展开。其一是感性意义。其二是“探讨性”意义。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人们一般并不一定会产生争论。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这一问题应由法律来解决”、“宪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等等表述时,“法律”以及“宪法”、“刑法”等词如同“解决”、“社会”、“作用”、“社会秩序”等等语词,甚至如同“这一”、“应由”、“充分”等等语词一样,是在我们并不关注其含义到底是如何的情况下被感性使用的。我们,只是在不自觉地默认其含义的情形下,对其加以使用,并表达另外的论说主题意义。如此,对“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通常来说并无争议。

但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情况则可能完全是不同的。人们可能时常会发生争议。比如,当我们身处同一案件的审理或同一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具体语境中,并且,我们对具体的审理或解决的办法及结果具有不同的意见,同时,我们承认而且相信裁判机构的裁决只能是法律裁决,更准确来说是依法裁决,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具体条文文字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在作出法律裁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或者,作出“上级裁判机构裁决的前例是下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的依据之一”等等陈述时,我们则是在“探讨式”地使用“法律”一词。我们对“法律”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不自觉地默认。相反,我们正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法律”一词不同看法的意见。尤其当坚信裁决机构裁决是一种法律裁决或者依法裁决时,[47]我们的第一个陈述,极为可能是在表达“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法律”的一个意见;第二个陈述,则是在表达“只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才是法律”的另一意见;第三个陈述,则是在表达“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可以成为法律一部分”的第三个意见;第四个陈述,倒是在表达了“裁决机构的前例是法律依据之一”的第四个意见,……在此,各类陈述是在不同角度“探讨”、“争论”法律一词的含义,也可说是表现出了对“法律”一词认识的根本性分歧。各类意见,特别关注“法律”一词的含义到底是怎样的,它们会从不同立场出发,去阐明或含蓄表达[48]“法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法律”一词的使用变为“探讨性”使用。[49]

在法律实践(即便是具体时空的)中,人们时常会因为具体法律处理意见的分歧,而持续展开这种“探讨性”使用。在具体纠纷争议中,为了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时常不免出现并且凸现“法律观念”的分歧,进行“法律”意义的论辩。

我们必须注意,“探讨”、“争论”或者“根本性分歧”以及它们的持续展开,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等社会观念存在着分歧,并且因此导致了纠纷以及对立见解,人们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含义的不同意见,直至争论,便会随时在特定社会实践中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在表达不同意见或争论时,人们会使用各类具有论证作用的并且可以持续展开[50]的其他诸如社会理论一类的论说资源,支持自己对“法律” 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意见,使“法律”一词以及具体“法”词汇的争议,出现人们不得不容忍的开放性特征。尤其当其他社会理论的论说资源我们无法断然确定并且人们并不普遍承认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发现,在任何已知的特定时代和社会中,即便有人或群体宣布一个“法律”概念或其他“具体法”概念是固定的、普遍的,实践中的人们依然会依特定立场特定姿态提出“它们”的各类“探讨性”使用。[51]有时,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这种情形:虽然人们大体表面上赞同了一种“法律”或其他“具体法”概念,但是,在具体法律实践问题争论上,他们却可以不自觉地提出对立性具体法律意见,并以自己并未觉察的方式,使用潜在的另类“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和理论。[52]就一般意义而言,可以断定,这样一种分歧,不是单纯概念意义上的分歧,相反,它是一种概念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分歧或观念(比如政治的、道德的)分歧,是一种利益或观念分歧导致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福科用语)斗争。毕竟,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利益配置的结果凸现出来,必须裁决某一观念的正当性,而利益结果或观念裁决对某些人是肯定的,对某些人是否定的,其不是“给予”,便是“剥夺”,不是“赞扬”,便是“贬抑”。所以,“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各类“探讨性”使用及其持续展开,总是寄生于并且无法摆脱于深层的以社会争夺为内容的人类欲望以及话语征服的内驱力。

可以看出,社会实践中“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构成了基础性的潜在瓦解。它对后者所持的“外在”态度的可能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换言之,如果社会实践中这些“法律”词汇的“探讨性”使用是存在的,尤其当社会资源有限以及各类社会观念多元化导致了纠纷和对立观念的持续存在,进而导致了这些“法律”词汇争议是“经常性”的,“科学式”共时法学怎样才能捕捉、“冻结”、“固定”被称为“法律”、“宪法”、“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具体法”的对象,并将其“外在地”观察归纳?[53]“外在”观察所面对的对象,是激烈动荡不定的,有时是自我否定式的跳跃变幻。更需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并且无法预测,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将会怎样“探讨性”地使用这些法律词汇。这就使其含义,呈现了“社会实践将来时”的开放结构。这里,即使强行推广一种“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的含义,人们依然会在当下以及未来实践中我行我素。[54]毕竟,纠纷争议和对立观念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于是,我们有理由提出反问:当“科学式”共时法学建立一套法律理论时,其自身,何以能够宣称其中作为法学理论出发点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具有普遍的涵盖意义?其自身,何以能够断言,其中某一被宣布为“法律”,或者宣布为“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即使是相对而言的“普遍涵盖意义”,即使是相对而言的“社会普遍接受”?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疑问:依据这些基本概念而建立的法学理论,怎能是以“外在”方式“客观”、“中立”、“准确”地反映了已呈现的或现存的社会法律实践(即使是相对而言)?现在,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概括:如果我们确信法学理论的建立总是依赖而且必然依赖若干基本概念,那么,上述致命性的困扰,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来说,将是无法摆脱的。

当然,在此需要再次申明,我并不认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都有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困境问题,因而,“科学”一词已失意义。我仅仅认为,至少在法律

语境中,由于人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因为社会资源有限以及社会观念多元化而产生的利益配置、纠纷协调,而且必须使用“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语汇作为名义去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基本意义,便只能呈现这样一种多元的开放状态,从而使“局外人”的外在观察,无所适从,使“科学式”共时法学失去了稳固出发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依赖社会实践中“法律”和其他“具体法”等词的“感性”使用,去建构“科学式”法律的基本理论?我认为,这是同样不能成功的。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要求的“法律”等词,应该具有精确的含义指涉,其应该是被细致说明阐述的若干语汇。尽管,被用来说明阐述该词的其他词语可以是被感性使用的,而且,相对于该词而言,其他词语只能是被感性使用的,但是,“法律”等词本身在“科学式”共时法学潜在意识中,则必须是被“精确探讨”使用的,亦即对其含义是要予以澄清的。[55]“科学式”共时法学,并不希望据以建立的基本词汇,可以是在并不十分清晰的情形下被使用的。于是,这类法学,必须关注而且必须研讨,实践中出现的“探讨性”使用,必须将后者分类剥离以求普遍性的精确陈述。这样,“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感性使用,对其并不具有可以依赖的前提基础的性质。其实,退一步而言,我们也能发现,即使认定“法律”等词的日常化“感性”使用可以用作依赖,“科学式”共时法学极为可能依然无法成功。因为,这种感性使用正因其日常化,故而可能变动不居、随情转化。感性使用的日常语言,是有“游戏”特性的。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来说,它们可以看作是古代的城市,是由错综复杂的狭小街道、广场、时新时旧的房屋以及在不同时期作了添补的房屋组成的迷宫。[56]于是,以其作为基础,从“科学式”共时的内在要求(比如精确、稳固、普适、界线分明等等)来看,将使理论构建极为可能同样飘浮不定。

另一方面,在此,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探讨性”使用并不局限于前面描述的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它还包括了在一般性理论分析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只是,我们应该注意,纵然认为一般理论分析中出现的争议性使用,可以通过某种学术共同体或学术权威的努力而出现一致性的意见(其实不可能出现整齐的一致性意见,否则,展示不同理论的法学史已经不存在了),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依然会自在自为地继续存在。在这里,我们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第一,是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不会因为一般理论分析中的争议性使用的停止(其实也不可能停止)而停止,第二,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又不能不依赖(而且其本身也希望)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而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等概念,在实践争议不断而且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则是难以出现共识意见的。就后一点而言,如前所述,恰是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必须关注必须研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等诸词的“探讨性”使用,并以其为起点,铺设法学理论编织的话语通道。而没有共识意见,正如前面所剥离的,“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基础,便不能不出现根本性的危机或动摇。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其区别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理解本文讨论的实践中的“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且,我对两者是否有区别的阐述,也将是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没有坚实基础”这一命题进行深入论证的一个侧面前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使用“法律实践中的‘理论’”这一陈述,是因为我们毕竟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探讨性”使用,涉及了抽象论说,并且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抽象论说。而抽象论说,一般而言,正是我们通常使用的“理论”一词所指称的对象。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而有人提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另有人提出“在作出法律判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还有人提出“上级法院判决的前例是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依据之一”等等相互排斥甚至对立的陈述时,任何一方,显然需要找寻进一步的抽象意义的论说资源,证明自己陈述的正当性,并以此征服、压抑另一方的“合法”(这里不是“符合法律”的意思,而是“正当”的意思)根据。具体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些前提性的抽象论说:第一,法律作为一种准则,并不一定仅仅包括法律的具体条文文字,它还包括了普遍性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有时是明确规定的,有时是潜在地存在于具体条文的背后;第二,所以说法律还包括了一般性原则,是因为法律的具体条文的制定,时常依赖了一般性的原则,换言之,没有一般性原则的指导,我们有时并不能够制定具体条文规则;第三,既然法律具体条文的制定,时常不能离开一般性原则的指导,那么,当现有的具体条文不能顺利解决具体问题时,用一般性原则(当然包括潜在存在的原则)解决具体问题,正是用一种类似通过一般性原则制定具体规则的方式去解决具体问题,而这又是顺理成章的。[57]反之,如果另有人认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那么,这些人可以提出另外一些抽象论说与之相对。这些人可以宣称:第一,条文文字是清晰的明确的,依此判决是法院严格恪守“依法审判”信条的正当表现,法院的制度功能不是揣测立法者会有怎样的想法,或者“摸索”法律文字背后具有怎样的意义,相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则;第二,假如法院可以揣测或者“摸索”,则法院的行动便会破坏立法司法权力分立的制度框架,亦即法院会将自己权力暗下延伸至立法范围,这是变相的权力合一;第三,法律应该具有指导性,而指导性来自明确性,假如允许法院揣测或“摸索”,则意味着允许法律可以是不明确的,从而不具有指导性,这就有违人们对法律特性尤其是可预测性的一般理解,……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用来支持自己主张的前提性抽象论说,的确是我们较为熟悉甚至视为基本常识的“法律理论”。它们可以,而且也的确,真实地呈现于了具体时空中的法律实践之中。在前述中,我仅仅是用例举的方式,将其展示出来。如果我们继续展开推论,不断开掘思路,我们显然可以将诸种前提性论说的论域持续拓展。而这类持续拓展,又正是理论中不断探讨“法律理论”的基本方式。进而言之,如果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理论中的 “法律理论”,在内容甚至语词表述上,都属十分类似,而且,在实践中“法律”诸词的争议以及支持一类“法律”词汇含义的抽象论说总会持续展开,那些抽象论说涉及了相互不同乃至对立的政治、道德、文化观念的抽象阐述,那么,我们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内容而言,法律理论中的“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并无二致。

同时,反过来看,从事理论研究的研究者不是在真空中,以及在毫无自己“前见”的状态中,而是在具体社会语境中,以及在具有“前见”观念中,探讨法律理论的(这里的论述与前面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主观中的“前见”的分析是类似的)。于是,研究者,正如我在前面阐述的,其头脑中已经预先存在了具有争议内容的而且具有特定社会印记的观念意识。这些观念意识,或者展现为政治的,或者展现为道德的,或者展现为文化的,等等。如果社会持续存在利益纷争、具体意见(如怎样具体解决纠纷)对立,那么,这些都将是根本不能避免的。这便是,利益纷争和意见对立,在宏观意识形态话语意义上,总在影响研究者的“前见”定位与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进而以倒转方式认为,研究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也因此,我们将进而不得不承认,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理论中的“法律理论”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如果有区别,其区别也仅仅在于前者是在实践之中的,后者是在理论之中的。这就在重要意义上有如法国学者福科(Michel Foucault)所宣布的:理论既不表达实践、传达实践,也不是为了实践目的而存在,相反,它

本身正是实践。[58]

如果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相互贯通的,并无二致,我们所理解的在法律实践中观察到的“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便是以潜伏隐蔽的方式,存在于法律理论中看似属于纯粹理论争论的“法律”诸词的“争议性”使用之中。换言之,也可这样认为,法律理论中所呈现的对“法律”诸词进行的学术研究,是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诸词“探讨性”使用的另外一种方式的展开。

果真如此,我们将会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不仅法律实践中的“探讨性”使用,会使“科学式”共时法学的理论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而且,由于法律理论中的“争议性”使用和法律实践中的“探讨性”使用相互类似,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后者的延续拓展,“科学式”理论内部已经预先存在了根本性的基础瓦解。这意味着,无论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外部(面对的法律实践)来说,还是从其内部(理论自身)来说,作为其出发点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都是无法统一一致的。这种共时法学面临的无法克服的困境,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内在的。深而言之,我们不仅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即便法律理论宣称自己找到了准确的“法律”概念,或者其他“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法律实践中的各类“探讨性”使用依然会我行我素;我们而且会看到另外一种情形,这或许才是更加重要的:当法律理论宣称自己发现、研究出了或者概括出了所谓准确的“法律”诸概念之际,实际上,就内容而言,这些概念极为可能不过是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多种“探讨性”使用之一,它们也许正在法律实践之中和其他“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相互斗争和压抑,争夺实践中的法律意识形态领导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貌似可以涵盖全部客体对象的“法律”词汇,其实,“只能指向一个法律观念”。[59]

因此,“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所谓“外在”立场、“局外人”的观察视角,不论其出于多么真实的情感以及真诚的设想,其都可能自然而然地、甚至以自己都未觉察的方式,呈现为一种法律实践中的“内在参与”立场,呈现为法律实践中“局内人”的与他者寸土必争寸利必得的争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