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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体制全文(5篇)

税收征管体制

第1篇:税收征管体制范文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社保费征缴概况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继1983年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要变革。此次改革是新时代背景下征管体制的一次优化调整,社保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由双重征缴模式转变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模式。

(一)改革前社保费征缴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见图1),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支规模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4—2018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累计28.36亿元,年均增长23.47%,社保基金支出24.44亿元,年均增长20%,社保资金结余逐年增长(见图2)。

(二)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情况1.改革后基本情况。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67亿人、13.54亿人、2.05亿人、2.55亿人和2.14亿人,均高于2018年参保人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见图3)。受减税降费政策影响,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81506.30亿元,较2018年下降0.17%;社保基金支出74000.51亿元,较2018年增长8.15%。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共入库社保费30360.38亿元,占社保基金收入的37.24%,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2.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流程。以山东省为例,按照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职业年金除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两险”)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日正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保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暂缓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征缴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然后根据提示完成缴费,客户端目前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费和网银缴费方式,具体流程见图4。城乡居民“两险”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居民“两险”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无须社保部门审核,可通过税务局办税大厅、“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采用POS机刷卡、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缴费,比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灵活和多元化。以微信缴费为例,具体流程见图5。3.改革效果分析。一是征缴集中归口,实现“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社保费、非税等各项财政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集中归口,由国库进行全面监管,为最终实现“国库一本账”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目标创造了条件。同时,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社保基金,社保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发放,社保基金收、支严格分离,真正实现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二是缴费效率提高,居民满意度提升。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税管理”,借助税务部门的征缴平台,可通过税务办税大厅、网上平台、移动支付等多种途径缴费,征缴渠道更为多样。缴费登记、申报征缴、权益记录等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传输,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资金的归集和划转,从缴费到入库最迟T+1日便可完成,资金拨付可实时到账,减少了社保部门归集时间和商业银行资金流转在途时间,进一步提高了资金划转效率。

二、改革对国库监管工作的影响

2019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水平”,当前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特别是社保费划转国库后,业务量显著增加,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和运维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国库在改革中的职能定位一是国库服务是征缴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撑。社保费征缴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保费不再直接缴给社保部门,而是由税务人员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通过银行代收代扣、自助终端等渠道缴入银行专户,再由受理银行将社保费汇总缴入国库,各级国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电子划款指令或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地将社保费划转至相应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流程见图6。同时,国库承担着反映社保征缴情况的职能,征缴改革客观上要求国库信息能够全面、动态地反映各项社保费用征缴的情况,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国库监督是推动征缴改革的有力抓手。一方面,为进一步确保征缴改革执行的精准性、合规性,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十分必要。国库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没有逐利动机,具备客观、公正依法实施监督的条件。另一方面,国库在征缴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将成为监督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对商业银行社保征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能够对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发挥“经理国库”的监督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的监督职能将越来越重要,必将成为征缴改革中监督评价工作重要的信息提供者。

(二)国库监管在改革中面临的挑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库监管制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新《预算法》仅对国库的基本职责、不同级别政府对国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作了规定,未明确国库的监督权力。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改革的监管需要。以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相关的《国家金融条例实施细则》为例,当时虽对国库监督作了相应规定,但时间久远、基层制度不够细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二是社保费预算科目设置有待完善,国库监管内容不准确。目前,社保费征收品目有社保滞纳金和罚款,但预算科目无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社保费滞纳金只能入到相应险种的正常收入科目下,导致核算不准确、对账困难。此外,各项社保费利息收入统一上划至一个预算科目,难以实现有效细分监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保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社保费缴库延迟,国库监管入库效率有待提高。按照缴费流程,人社系统确认缴费后,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山东省威海市为例,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从申报开票到社保费入库需要两天时间,而城乡居民则至少需要三天时间。另外,因个别财政部门资金问题,造成社保费延迟入库。在整个社保费入库过程中,国库部门仅充当社保名义上的“出纳”,“钱来入账,钱不来无关”,无法有效实施入库效率监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足,国库监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库系统面临功能不足、监测较弱等问题,大部分监管工作仍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主,导致监管效率低,无法实时监控国库业务处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库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五是基层人员结构不合理,国库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基层国库人员呈现“沙漏化”结构,干部队伍存在青黄不接、人员数量短缺等问题,难以抽出精力从事国库统计分析及监管工作。以山东省威海市某县支库为例,该支库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该科现有员工6人,其中,30岁以下3人,30—50岁1人,50岁以上2人,人员结构呈明显的“沙漏化”特征。同时,年轻员工存在对金融方针政策掌握有限等问题,人员更新换代过渡可能会制约国库监管水平。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有法可依一是明确监管地位。考虑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税务、国库部门在征缴改革中的监管地位,构建“税务征收、财政统筹、社保支出、国库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系。二是实现“法”“务”同步。完善国库业务制度,将改革事项新增内容涉及的管理规定等及时补充到现行制度中,全面覆盖、不留空白。

(二)规范科目设置,确保监管内容精细准确一是据实设置科目。根据实际发生项目规范设置预算科目,对收缴资金类别和划转项目进行细致区分,确保资金缴库核算和过程监管的准确性。二是提高对账效率。监管过程中,依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去向,确保资金来去一致,做好各部门间的对账工作,提高资金监管的准确性。

(三)优化共享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及时有效一是构建共享平台。建立“税务征收、国库接收、财政统筹、社保跟进”的信息化联动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技术规范,实现系统互联共通和信息共享。二是优化征缴流程。提高信息共享平台与金三系统的接容程度,在社保费拨付到位后即发起入库申报,实现四方数据实时对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监管手段先进有效一是提升国库信息系统处理能力。联合科技部门和外部力量,实现相关业务办理电子化,全面实现国库核算处理信息化,提升服务质效。二是加强国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尽快研发与国库会计业务电子化同步的国库监督电子化手段,尽可能地将手工监管转化为电子化自动监督,提高监管效率。

第2篇:税收征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体制;税制改革;税收风险管理

作为税收制度、财政管理调制以及宏观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作用极为重要。在实践工作中,为了能更为有效地应对税收风险,税务工作人员需要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制定出更加符合现有体制需求和市场环境变换的税收风险管理策略,以切实推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1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系统服务便捷性和高效性,提升税法遵从度以及社会满意度、强化税收职能发挥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1]。此次改革为税收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税收风险管理将面临全新的机遇与挑战。从积极方面来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会为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组织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还能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优化和实现人力资源集成化、合理化配置。从消极方面来看,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会促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形式调整。在此环节,若未转变管理理念、提升管理能力或未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将会难以适应此次改革所带来的变化。

2税收体制改革下的税收风险管理策略

基于税收体制改革背景,实现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完善势在必行。因此,为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税务工作人员应该从整体战略和实际策略两方面着手开展调整。

2.1实现制度优化模式

在这一环节,相应的税收部门应明晰与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的作业机制及现行的税收管理机制流程,并通过实现优化、创新和完善制度来保障税收体制改革,以至于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能够更为有效地开展。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推进现行税制的进一步改进。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从机制上完成现行税制的改革,才能实现制度性税收风险的消除。比如,优化税收收入结构、降低税率、扩大税收基础、推进消费环节税收深化等,要通过优化构建低率宽基的税制。其次,完善税收管理模式。目前,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使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政府可在相互协调下合力办公。为了能切实实现分税,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税收体系,进而为地方争取更多税收份额,以提升当地政府积极性,获取其对税务工作的有力支持,为打造税收共治格局奠定基础。最后,强化税收管理流程。为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进税收风险管理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因此必须提升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基于工作机制和流程的优化变革来实现作业有效性的提升。比如,简化税收管理流程,强化大数据思维渗透和应用、深度分析税收风险多样性、强化信息技术与税收风险战略管理方案融合等。

2.2深化依法治税

基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务人员需要着力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所以,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必须提升服务意识、优化管理措施,要切实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便民服务,进而确保税收风险识别、预测和防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为了实现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配合,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管理成效,税务部门还需要保证依法纳税的有效性。此外,还需要完善纳税管理的立法和司法体系,进而保证税法权威性和实用性的提升。例如,完善《征管法》,以便于与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涉税信息。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进行完善,确保该体系的应用可提升税法强制性和约束力。比如,通过强化税收部门纪检督查,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当然,在实践环节税收风险管理人员也必须实现依法行政,基于符合法律要求和规范的执法行为维护税收管理合法性。此外,税务部门应构建完善的监督责任体系,为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收税提供制度支撑。比如,建立问责机制、拓展纳税人监督渠道、强化“内控+外监”模式应用等。

2.3加速数据和数字治税进程

税收风险管理与大数据技术的融合是保障其提高作业质量、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现数字治税和数据治税的基础。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强化大数据思维的应用。比如,打造大数据作业氛围、打造大数据风险管理平台,为提高涉税数据处理效率、增强数据资源可用性提供平台支撑,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智能性和科学性得到提升[2]。同时,还应该强化对数据管理职能部门和工作制度的完善。例如,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实现数据集中管控、设立信息应用管理机制等。此外,数字治税以及数据治税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支持。因此,为加速该项工作的进程,就必须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并完成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组织税收专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打造“信息+数据+财会税收”复合型管理人才。

3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此次改革对实现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资源整合与组织创新有所裨益。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推进税制、税收管理体制模式以及相关机制流程的完善,更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数字治税和数据治税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冯守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下的税收风险管理[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3(01):40-45.

第3篇:税收征管体制范文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社保费征缴概况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继1983年的“利改税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第三次重要变革。此次改革是新时代背景下征管体制的一次优化调整,社保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由双重征缴模式转变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模式。

(一)改革前社保费征缴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见图1),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收支规模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4—2018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累计28.36亿元,年均增长23.47%,社保基金支出24.44亿元,年均增长20%,社保资金结余逐年增长(见图2)。

(二)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情况1.改革后基本情况。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9年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67亿人13.54亿人、2.05亿人、2.55亿人和2.14亿人,均高于2018年参保人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见图3)。受减税降费政策影响,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收入81506.30亿元,较2018年下降0.17%;社保基金支出74000.51亿元,较2018年增长8.15%。2019年,全国社保基金共入库社保费30360.38亿元,占社保基金收入的37.24%,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2.改革后社保费征缴流程。以山东省为例,按照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职业年金除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两险”)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日正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保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暂缓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征缴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然后根据提示完成缴费,客户端目前支持三方协议缴费、银行端凭证缴费和网银缴费方式,具体流程见图4。城乡居民“两险”保费征缴入库流程为:居民“两险”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无须社保部门审核,可通过税务局办税大厅、“山东省电子税务局”APP、“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采用POS机刷卡、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缴费,比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灵活和多元化。以微信缴费为例,具体流程见图5。3.改革效果分析。一是征缴集中归口,实现“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社保费、非税等各项财政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集中归口,由国库进行全面监管,为最终实现“国库一本账”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目标创造了条件。同时,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社保基金,社保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发放,社保基金收、支严格分离,真正实现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二是缴费效率提高,居民满意度提升。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税管理”,借助税务部门的征缴平台,可通过税务办税大厅、网上平台、移动支付等多种途径缴费,征缴渠道更为多样。缴费登记、申报征缴、权益记录等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传输,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资金的归集和划转,从缴费到入库最迟T+1日便可完成,资金拨付可实时到账,减少了社保部门归集时间和商业银行资金流转在途时间,进一步提高了资金划转效率。

二、改革对国库监管工作的影响

2019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中央银行经理国库水平”,当前信息化建设难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特别是社保费划转国库后,业务量显著增加,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和运维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一)国库在改革中的职能定位一是国库服务是征缴改革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撑。社保费征缴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保费不再直接缴给社保部门,而是由税务人员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缴款人通过银行代收代扣、自助终端等渠道缴入银行专户,再由受理银行将社保费汇总缴入国库,各级国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电子划款指令或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准确地将社保费划转至相应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流程见图6。同时,国库承担着反映社保征缴情况的职能,征缴改革客观上要求国库信息能够全面、动态地反映各项社保费用征缴的情况,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二是国库监督是推动征缴改革的有力抓手。一方面,为进一步确保征缴改革执行的精准性、合规性,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十分必要。国库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没有逐利动机,具备客观、公正依法实施监督的条件。另一方面,国库在征缴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将成为监督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对商业银行社保征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社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能够对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发挥“经理国库”的监督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的监督职能将越来越重要,必将成为征缴改革中监督评价工作重要的信息提供者。

(二)国库监管在改革中面临的挑战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库监管制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新《预算法》仅对国库的基本职责、不同级别政府对国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作了规定,未明确国库的监督权力。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改革的监管需要。以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相关的《国家金融条例实施细则》为例,当时虽对国库监督作了相应规定,但时间久远、基层制度不够细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二是社保费预算科目设置有待完善,国库监管内容不准确。目前,社保费征收品目有社保滞纳金和罚款,但预算科目无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社保费滞纳金只能入到相应险种的正常收入科目下,导致核算不准确、对账困难。此外,各项社保费利息收入统一上划至一个预算科目,难以实现有效细分监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保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社保费缴库延迟,国库监管入库效率有待提高。按照缴费流程,人社系统确认缴费后,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系统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山东省威海市为例,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从申报开票到社保费入库需要两天时间,而城乡居民则至少需要三天时间。另外,因个别财政部门资金问题,造成社保费延迟入库。在整个社保费入库过程中,国库部门仅充当社保名义上的“出纳”,“钱来入账,钱不来无关”,无法有效实施入库效率监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足,国库监管手段相对落后。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对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库系统面临功能不足、监测较弱等问题,大部分监管工作仍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主,导致监管效率低,无法实时监控国库业务处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库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五是基层人员结构不合理,国库监管能力相对滞后。基层国库人员呈现“沙漏化”结构,干部队伍存在青黄不接、人员数量短缺等问题,难以抽出精力从事国库统计分析及监管工作。以山东省威海市某县支库为例,该支库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该科现有员工6人,其中,30岁以下3人,30—50岁1人,50岁以上2人,人员结构呈明显的“沙漏化”特征。同时,年轻员工存在对金融方针政策掌握有限等问题,人员更新换代过渡可能会制约国库监管水平。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有法可依一是明确监管地位。考虑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税务、国库部门在征缴改革中的监管地位,构建“税务征收、财政统筹、社保支出、国库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系。二是实现“法”“务”同步。完善国库业务制度,将改革事项新增内容涉及的管理规定等及时补充到现行制度中,全面覆盖、不留空白。

(二)规范科目设置,确保监管内容精细准确一是据实设置科目。根据实际发生项目规范设置预算科目,对收缴资金类别和划转项目进行细致区分,确保资金缴库核算和过程监管的准确性。二是提高对账效率。监管过程中,依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去向,确保资金来去一致,做好各部门间的对账工作,提高资金监管的准确性。

(三)优化共享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及时有效一是构建共享平台。建立“税务征收、国库接收、财政统筹、社保跟进”的信息化联动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技术规范,实现系统互联共通和信息共享。二是优化征缴流程。提高信息共享平台与金三系统的接容程度,在社保费拨付到位后即发起入库申报,实现四方数据实时对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监管手段先进有效一是提升国库信息系统处理能力。联合科技部门和外部力量,实现相关业务办理电子化,全面实现国库核算处理信息化,提升服务质效。二是加强国库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尽快研发与国库会计业务电子化同步的国库监督电子化手段,尽可能地将手工监管转化为电子化自动监督,提高监管效率。

第4篇:税收征管体制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增值税;改革

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实现的和新途径,也决定着税收最终的践行效果。而房地产、金融保险、互联网等的进步,造成了税收管理上难度的增加,针对税收,国家的监管力度相对较低,税收的征管也基本全凭借自然人自觉缴纳。信任体系的不完善等局限问题,也给税收机关带来了较大压力。

一、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技术空前发展,增值税的管理体系也更加智能化与信息化,以票控税为主的体系也逐渐成了增值税的主要管理方法。目前,金税工程步入正轨之后,我国增值税相关犯罪呈现逐年减少趋势,这一现象也间接论证了金税工程对于增值税良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但是从地域上来说,我国各地的基层税务之间,网络覆盖程度并不均匀,且税收覆盖面额存在封顶值,这样的不均衡问题对于税收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有着较大阻碍,因此,逐步推进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地将信息化与数据化融入增值税征收系统之中,对于税收改革十分必要。金税三期工程致力于构建功能、业务、监控等一体化的税收管理系统,实现纳税人从信息采集到税收征收的各个流程的一站式完成。信息化、网络化的纳税平台的推广,还可以与诚信机制相绑定,让二者相互制约,从而实现税收征管的间接监督。随着科技化时代的到来,纳税部门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都呈现出下降趋势,一些相应的成本都会逐渐降低,这对于管理者来说,是一个良好的趋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管理的数据化,以及分散纳税人的集聚管理都将成为可能。

二、税收部门信息共享

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建设的逐渐推进,税收对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税收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在工作上,也具有了更多的共通性,如果数据仍以“孤岛”形式存在,必然会影响到政府部门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应该积极构建能够实现税务信息化与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的国家数据库,才能避免错误重复出现、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也可以使自然人纳税不再纯粹的凭借自觉,而是通过规章制度的约束,强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这也是防止个别自然人偷税漏税的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应不仅仅提倡税收部门资源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应让各个企业加入其中,以企业作为一个单元整体,集中履行纳税义务,这样做也可以方便税收部门对增长税进行管理。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资金流向的准确性如何察觉,又该如何监管,也是基于税收部门信息的共享程度来延伸与探讨的。

三、扩大增值税缴纳宣传

如今,我国税收制度的普及其实并不到位,一些地区公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许多企业甚至没有组织过专业的纳税讲座,这对于我国纳税征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诸多阻碍,因此税收干部应该发动公务员群体,亲自下基层,培训税收管理的相关规范和法律要求,这样才能使企业蓬勃发展。只有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群体积极主动地了解我国纳税制度,并积极地加入到纳税行列,才能真正降低我国税收征管部门的执法难度,掌握不同经济现象对应的税收政策动态,对于处在上升期的企业来说,也格外关键。如何提高纳税人与纳税征管体系之间的适配程度,让双方和谐化,是增值税宣传部门需要注重考虑的问题。

四、税收种类的分类

我国在1994年正式颁布分税制改革,把国税和地税分设,在保证中央财政的盈余上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这样一个流动性强、灵活度高的税种,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征税,显然在成本上并不合理,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的高昂成本,也并不合理。除此之外,增值税由地方政府完成收缴,对于国家财政来说,也是一种削弱。如果将增值税划归在国税之中,增值税的跨区域处理调控,会更加便捷,征收起来也会更加容易。因此,基于此,增值税扩围改革,必须要形成由中央制定、国内范围的大市场,这样不仅会节约预期成本,也可以方便管理。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国库承担了增值税的征收,地方税的主营业务营业税也会逐步被替代,那么地方税收机关与中央税收机关是否可以整合,从而避免两个执法机关之间可能存在的真空地带问题。相信经过之后多年的探索,不同税种之间的分类与整合必然会成为影响税收征管改革方向的重要影响因素。

五、结语

如今,我国信息化高速发展,为税收改革带来了诸多挑战,金融行业、房地产等应运而生,也进一步加重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如何在当下社会大环境中,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以保证我国宏观经济平稳运作,值得思考。本文研究了税收种类、宣传力度以及信息共享对于增值税改革的重要价值。望予同行以借鉴。

参考文献

[1]王冰绡.进一步深化国地税体制改革的研究——从国税工作质效看税制改革中的具体问题[J].农家科技旬刊,2017(8).

[2]多云志.浅谈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剩余房产销售的税收征管问题[J].辽宁经济,2016(1).

第5篇:税收征管体制范文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环境方面的差异较大,贸易支付形式未能统一,给交易主体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衍生出了新兴的货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中国的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相当普及。不仅如此,随着一带一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游客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旅游。微信和支付宝便捷的支付特点,使得它们成为大多数游客到东盟国家旅游时的首选支付方式,这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即是跨境电子支付。然而,这种支付方式在跨境使用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典型的例子就是尼泊尔禁止中国游客在尼泊尔境内使用微信支付的事件。

(一)跨境电子支付的定义

判定电子支付行为是否跨境,不应局限于结算终端所在地点进行判定,还应考虑自然人流动的因素来补充判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1月下发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2条可以作为参考帮助我们理解跨境电子支付。基于此,我们可以对跨境电子支付做出如下定义:跨境电子支付是指交易主体不直接发生资金的往来结算,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搭建支付平台充当支付媒介,实现资金在各交易主体之间的划转,其中涉及到的交易主体包括银行、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交易主体是境外的,即可认为是跨境电子支付。

(二)跨境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跨境电子支付机构属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一种特殊支付机构,特别地,支付宝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表明其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在各类交易中只负责办理资金的托收托付业务。可见,支付宝已将自身定义为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用户管理人的作用。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可以判定法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对于如何判定跨境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理论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商业银行论”、“支付组织清算论”和“非金融机构论”。

(三)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中各方法律关系

从交易对手来看,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消费者位于境外,商户位于境内。二是商户位于境内,消费者位于境外。两者都通过跨境电子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尼泊尔禁止微信支付事件属于第一种模式,因此本文以第二种支付模式为例分析各方法律关系。在分析上述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在尼泊尔禁止微信支付事件中跨境电子支付的流程。其中境内消费者和境外商户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境内消费者和跨境电子支付机构属于中介支付服务合同关系,跨境电子支付机构和境外商户属于平台合作关系,跨境电子支付机构和中国银行属于委托支付合作关系,中国银行和尼泊尔银行属于支付结算关系,尼泊尔银行和境外商户属于委托支付结算关系。另外,中国和尼泊尔的税务征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境内消费者和境外商户这端的交易进行征税,双方相互协作进行情报交换。交易行为只要发生在中国或尼泊尔税务部门负责的区域,当事国即可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主张征税。特别地,正常情况下的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如图3所示•中国税务部门在网络节点获取境内消费者和跨境电子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动信息,并据此征税。尼泊尔税务部门在网络节点获取尼泊尔银行和境外商户的资金流动信息,并据此征税。该案中,尼泊尔禁止微信支付事件的导火索正是资金发生了不正常的流动,资金从境内消费者的账户流出,流向跨境电子支付机构,然后流向中国银行,最后越过尼泊尔银行直接从中国银行流向了境外商户。非正常情况下的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国税务部门获取资金流动信息的网络节点同正常情况下的一致,而尼泊尔税务部门获取资金流动信息的节点发生了变化,前移到了中国银行和境外商户这一网络节点。然后中国银行和尼泊尔税务部门的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不成熟,尼泊尔税务部门不能直接从中国银行获取资金流动信息,资金流动信息的获取还需凭借两国银行间的税收情报交换。

二、跨境电子支付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收利益难以分配

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当局对特定的主体征税的权力。国际公认的两个税收管辖权基本原则:一是属人主义原则;二是属地主义原则。基于属人主义原则产生的管辖权也叫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的理解,一国拥有对其国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享有税收管辖权,即该国居民对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依照属地主义原则的标准,一国只对来源于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征税,对纳税人的国籍和居住地没有要求,该管辖权也称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当居住国政府和收入来源地政府同时对同一笔收入主张税收管辖权时,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便需要思考如何在两国之间合理分配税收利益。在本案中,尼泊尔当局认为,中国的游客在尼泊尔境内消费产生的收入属于海外收入,尼泊尔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享有税收征管与收益权。

(二)应纳税额难以确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过程中商家普遍开具电子发票,这种方式高效便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电子数据极易被更改。加上电子支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纳税人通过运用高科技技术来隐藏、掩盖相关交易信息,使税务部门难以发现电子数据被更改的地方,比如纳税人对销售网站渠道采用加密、授权的方式限制特定人员的访问。网络技术的非法应用加大了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难度,为纳税人偷漏税提供了可能,使得计税依据的真实性缺乏保证。本案中,位于尼泊尔的中国商户私自将支付二维码换成中国境内的二维码,篡改交易信息,造成相关交易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假象,使得尼泊尔无法知道有多少收入是绕过尼泊尔的,从而无法确定具体应税额。

(三)纳税发生时间难以确定

通过跨境支付的方式结算交易资金,交易双方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交易完成后,双方主体便各自分散。税务部门通过对交易主体进行逐一询问的方式来核查交易发生时间,显得复杂繁琐。信息网络灵活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可以让网络上显示出来的交易时间滞后,这给商家推延纳税提供了机会,而尼泊尔的银行这方又无法全面掌握交易信息,这些因素都使跨境电子支付的纳税时间难以界定。我国现行的纳税时间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支付方式来确定,另一种是依照收到货款的方式来确定,但无论按哪种方式,跨境电子支付的隐蔽性、灵活性、交易主体多元性等特点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跨境电子支付相关主体的纳税时间。

(四)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在数字化经济的背景下,常设机构往往是以虚拟的方式存在的,如中国商人在跨境电子支付平台上提供商品进行交易,这时就不存在物理概念的有形的常设机构。应将常设机构做广义的理解,该常设机构可以是虚拟化的,不要求具有物理化的存在,具有显著经济特征也可视为符合规定。

三、健全跨境电子支付税收征管机制

(一)加强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第一,要求经营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一定量的税法课时的学习。第二,加强对纳税人的财会账簿的检查,一旦发现收支不符,即刻责令重做账簿,并停止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提供界面优良的网上纳税申报与缴纳平台,纳税人如果定期申报纳税,连续几个纳税期都没有违法记录,可以加大对这类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力度。

(二)引入中间商登记交易信息

首先,只要交易发生在尼泊尔境内,就应该对此笔收入进行登记。其次,审核交易发生的时间。最后,跟踪交易发生地点。中间商在中尼双方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媒介作用。

(三)确定MAP前置程序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基于维护经济主权的考虑,倾向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税收争端。而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国内与税收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当局处理税收争端的能力不足以与国际接轨,会倾向于通过协商的程序解决。因此,把MAP程序作为仲裁前置程序,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平衡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

(四)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网络数据信息共享依托于政府与政府间的数据交换、政府与社会间的数据交换、社会与社会间的数据交换,共享第三方机构、一体化公共服务网站、互联网数据和其他数据。这些数据通过同步共享提取,然后进行两国税务部门的内部共享。一方面,这有助于发现逃避境外税收征管的收入,防止税收流失。另一方面,能避免因重复征税而引起的征税过高问题,维持税收中性原则。

(五)完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BEPS行动计划的内容包含了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内容,今后中国在与尼泊尔进一步完善双边税收协定时可以把这部分内容写入到协定中,并同步修改国内立法以适应协定的变化。在新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还没制定出来,可以依照现行的中尼税收协定中关于情报交换的内容进行适用,日后再逐渐完善。

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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