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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举报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

第1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2011年5月11日,任乐亮在洛阳赛博数码城购买电脑椅后索要发票时,数码城经营部营业员称如要发票还要再交20元的发票钱。任乐亮认为,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5月18日,任乐亮将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举报到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经西工区国税局调查,任乐亮举报属实。

6月3日,西工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任乐亮,对他举报的案件,国税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他到国税局领取举报奖1元整。

后来,任乐亮收到西工区国税局的一个特快专递,内附领奖通知书一份因任乐亮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作出1元钱的奖励。限九十日内带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任乐亮百思不得其解,为了举报这个案件,他积极向西工区国税局提供有关证据,还对违法商家进行指证。他往返十多次,光坐车就花了50多元,还不包括误工费,西工区国税局对他的奖励却只能够买瓶矿泉水。

据任乐亮了解,洛阳市国税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对他作出1元的奖励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违反其对外公开承诺。更重要的是,他有一种受愚弄的感觉。西工区国税局整天宣传举报有奖,护税光荣,而他根本没有体验到光荣,他不知道国税局的这种领奖通知是在鼓励他的举报行为还是打压举报人的积极性。于是,任乐亮将西工区国税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数次商家和单位

今年42岁的任乐亮,是洛阳市西工区人。此前,遇事爱较真的他已经和商家多次对簿公堂,官司也有赢有输。

2008年3月9日,任乐亮在洛阳市某眼镜公司花了1962元购买镜架一副。任乐亮以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自诉,金属镜架是上海野尻眼镜有限公司生产,其镜腿上的玳瑁是二次加工添附上去的。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商品时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欺诈成立。法院判决,任乐亮将原镜架返还给被告,被告退还任乐亮镜架款1962元,支付赔偿款1962元。宣判后眼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1日,洛阳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8年4月19日,任乐亮到洛阳一家商场购买了贵州某酒厂生产的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两瓶白酒,共计人民币1236元。

任乐亮认为该产品为冒用绿色食品标志,于是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其支付购物款的2倍即2472元,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乐亮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所购买的酒的真实情况。2010年9月6日,老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任乐亮的诉讼请求。

任乐亮另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官司是洛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任乐亮认为洛阳王府井百货虚假宣传,向洛阳市工商局举报,洛阳市工商局以现场未查获为由不予立案,任乐亮不服向洛阳市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政府审理认为,任乐亮与洛阳市工商局的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其复议申请。任乐亮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任乐亮作为商品的购买者,申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不予立案有祛律上的利害关系。

9月12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法庭上双方激辩

9月21日下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西工区国税局法制科负责人和律师出庭,任乐亮没有聘请律师,双方在法庭上就奖励的合法性和具体依据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人认为,他们对任乐亮的举报奖励程序合法。在收到任乐亮的举报后,他们及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在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后,按照相关程序对任乐亮进行了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规定,参照这个比例,他们收缴了电脑城100元罚款,西SEE国税局就按照相应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任乐亮1元的奖励。

任乐亮认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的承诺”中,有“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的内容。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因为检举,收缴入库税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5000元以下有很多标准,可以有4999个答案,为啥是1元的数额?执法部门对原告做出1元奖励行政决定,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对此,被告律师辩称,洛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9月25日的具体规定,针对范围只有10种发票,并有时效限制,该10种发票已经被新版发票所取代;其次,洛阳市国税局当时的部门规章和省国家税务局的文件都已经失效,没有法律效力了,当然无从参照执行。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号”奖励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存在违法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1元的奖励是如何算出来的呢?被告方解释,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已经多了一半,并不违法违规。

奖励合法但不合理

西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具有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举人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任乐亮在购物后,商家拒开发票,原告以此举报商家的税务违法行为,被告在查证属实后,对商家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在罚款收缴入库后,对原告颁发检举奖金1元的行政奖励的决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检举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6条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翔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检举的税务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规定的奖励标准。对于检举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

标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酌情裁量的权利。

但法院同时认为,从情理上讲,税务机关在奖励时应当酌情考虑举报人为实施举报行为而产生的必要性支出,以资鼓励举报人护税的积极性。本案被告奖励原告举报奖金1元整,虽然合法,但金额偏低,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

西工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任乐亮的诉讼请求,50元诉讼费由任乐亮承担。任乐亮当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1元奖励”的案子一经媒体发到互联网,立刻引发网友的热议。

网友“ehenyfly”说,以前人们听闻“有奖鼓励市民举报税收违法”的宣传后,尚有可能信以为真,甚至心有所动,这次亲眼目睹了这笔尴尬的1元钱“举报奖”,恐怕很难再愿积极响应了。

有评论说,且不说社会公众是出于何种心态举报逃税,有一点必须值得重视,这就是任何公民对逃税行为的属实举报,都应看作是“强化税收监管、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支持。这样的殷殷热情,不去千方百计地扶持鼓励,却时不时地搞出“1元”“5元”来泼冷水和嘲弄人,这哪里还有“鼓励举报”的丝毫积极意义。

重奖举报激励参与意识

据了解,有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索要发票遭拒绝”的情况,而虚开发票和拒开发票也是困扰税务部门多年的两大顽症。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2007年7月份,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了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标准。对于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拒不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外,同时还将面临1万到10万元的罚款。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将由5万元提高为50zi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3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王世宇认为,《发票管理办法》生效后,人们期盼的重点治理不开发票的条款并没有出现,这也降低了一些商家的违法成本,这就是现在很多商家拒开发票的诱因。

为了遏制住这个势头,2010年6月份,海口市地税局规定,如果商家拒开发票被举报查实,对于定期定额征税的商家,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将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月起调高定税营业额30%,查实一次调高一次,可连续调高。2010年,海口市95家存在发票违法行为的商家就受到了这样的处罚。北京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办法,当时最高奖1万元,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最高为5万元。2011年9月22日,北京市将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奖提至30万。

第2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1.各乡镇(街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2.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按照“按月公布、年终考核、一次兑现”的方式进行考核,即按月公布收入完成进度,年终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奖,一次予以兑现。

(二)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情况。

按照百分制考核。

1.队伍建设(10分)。

(1)成立乡镇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治税工作(5分)。成立组织并正常运作的得基本分,未组建或未运作的不得分,未正常运作的酌情扣分。(2)制订委托人员考核办法,按季(或月)组织业绩考核,委托人员作用发挥好(5分)。未制订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2.税源培植(30分)。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中当年引进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个数、全民创业任务中当年新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个数和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任务的,分别计1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3.收入组织(50分)。

(1)组织开展纳税户日常巡查,认真做好帮办服务工作,按月上报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分析材料,督促纳税户及时申报缴纳税款(10分)。未及实上报情况分析或未组织开展巡查的不得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2)年内组织2次以上专项综合治税行动,开展税收清理检查并取得实效(20分)。未组织综合整治行动的不得分;无实效的酌情扣分。(3)所属企业在上级税收专项清理检查中未发现严重偷漏税行为(10分)。所属企业存在严重偷漏税行为被举报经查属实,或在县以上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偷漏税行为的,扣10分。(4)收入组织规范合理(10分),有县内拉税等破坏收入秩序行为的扣20分。

4.税源管控(10分)。

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税务登记证按户设立税源台账并及时更新,逐月登记纳税户的纳税信息并及时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未设立税源台账或虽设立税源台账但未按月登记的,或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税源排查及纳税信息的,此项不得分。

三、奖励措施

设完成任务奖、收入增幅奖和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奖共15万元。

(一)完成任务奖5万元。

1.完成当年公共财政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乡镇(街道)本级国税(不含营改增)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在完成当年收入任务的前提下,税收占比在85%以上的,奖励1万元。税收占比低于85%的不予奖励。

4.完成年度罚没收入和计生抚养费征收任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收入增幅奖5万元。

本级入库增值税增幅10%以上,其他乡镇增幅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奖5万元。

年度结束后,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对乡镇税源培植及管控情况进行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9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奖励3万元;85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奖励2万元。考核奖金主要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有功人员。奖金总额的70%用于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正职的奖金比例分别占奖金总额的15%。

四、处罚措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年终目标考核全面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1.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以及其中的国税收入任务的;

第3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26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将实行统一的有奖发票奖励办法,消费时向商家索取消费发票有望获得两次中奖机会,第一次为即开即奖,最高中奖金额达5000元;第二次为抽奖,最高中奖金额达20万元。为此,全省财政每年将安排1800余万元为有奖发票兑奖。

    据了解,新的统一有奖发票暂在公共交通业、住宿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居民消费较多的行业推行。有奖发票分为定额、机打、手写和税控发票四种类型,实行两次中奖,第一次奖项设置为即开即奖,刮开即可,中奖率为1%,即每百份发票中产生一份中奖发票,全省每年产生一等奖132名、二等奖528名、三等奖1320名、四等奖3960名、五等奖1294060名,五个等级的奖励标准分别是5000元、1000元、500元、50元、10元;第二次奖项设置为抽奖,消费者获得发票后,通过发票查询系统将发票号码输入二次抽奖数据库,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每月从抽奖数据库中进行一次随机抽奖产生中奖者,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全省每月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三个等级的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2万元、1万元。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凡组织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税务机关均设立举报电话,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每起奖励200元。鼓励消费者个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服务时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收款方拒绝开具的,消费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4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税务公开的内容

1、纳税人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业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性质、占地面积、主要产品、月生产规模、月销售收入、用工人数、用电量(工业生产性企业)、企业利润、营业面积(服务类企业)。

2、纳税人动态信息。主要包括月度经营额及本年累计经营额、月度分税种纳税及累计纳税情况(包括增殖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纳税形式和其他税)。

3、征收机关信息。主要包括征收单位名称、征收分局局长及征管员、协税人员姓名。

4、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税务公开的形式及要求

1、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税务分局分别负责辖区域内企业、工商户的税务公开工作。乡镇、街道办公开乡属企业的税收情况,分局公开管辖户的税收情况。乡镇(街道办)、税务分局主要采取设立公示栏公,公示栏应设在乡镇所在地人员来往密集、易被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看到的地方。

2、按照“部门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管辖企业、工商户的税收情况。两税务局汇总整理分局上报的税收表格,除在本单位公开外,报送市综合治税办备案,同时报送市有关市领导。

3、按照“区分行业、逐次公开”的原则,由综合治税办负责,分行业汇总整理两税报送的资料,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开不同行业的税收情况。综合治税办于月初将行业公开内容反馈给两税务局,税务局组织召开行业企业座谈会,通报各企业纳税情况;个别数量少、纳税额较低的行业,可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通知企业领取等形式公开。

4、需要在电视台向社会公开的,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由综合治税办具体操作。

5、需要临时公开的涉税案件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登记、初审后,报请主管市领导审批,最后交有关乡镇和部门公布。

6、税务公开的时间与税务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要讲求时效性和针对性。定额管理的商户、行业每季公开一次,税额调整后,随时公开。定率管理的企业每月公开一次。

加强对税务公开工作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街道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具体抓落实,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加强群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件、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投诉信箱,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对举报人按查补税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被举报单位,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举报电话:;市监察局举报电话:;新乐市综合治税办公室邮箱。

3、实行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办、税务局每期公开内容每月5日前要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监察局备案。

4、严格督导检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监察局组成督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对在推行税务公开工作中不认真、不得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税务公开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以及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和对群众反映的意见问题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市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社会经济得到较快发展,财政税收增长较快,财政实力显著增强。但是,由于社会涉税信息传递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特别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收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影响了征管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构建“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机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征管,努力保持财政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一)加强专业市场税收管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市场已成为我区商贸主体,也是税收增长的重要支撑。如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税收征管,已成为财税工作重点。按照培育市场,涵养税源和按章纳税,依法征管并举的原则,一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注重税法宣传效果。专业市场纳税业户较多,纳税意识程度不一,情况比较复杂。针对当前国家出台一系列免费减税等政策,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和市场纳税业户税法盲点,印制问答式税法宣传资料并发放到户,采取登门讲解税法、召开座谈会学习税法等形式,利用墙报、设立宣传站等宣传手段,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纳税业户的依法纳税意识。二要加强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区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注重加强配合,在引商安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与区政府派驻管理办公室、市场物业公司和各专业协会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税收执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国税、地税在充分采集信息并充分共享的基础上,按月与工商、市场物业公司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业户的开业、注销、经营场所的出租、转让等情况,录入台帐纳入正常管理,并以不定期的检查方式,牢牢把握专业市场税收征管的主动权,使业户纳税始终处在税务部门即时、动态的监控之下,避免漏征漏管户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个体业户新转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监控,确保其税负不低于原有税负水平。国税、地税部门对纳税业户发票使用情况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发票协查相结合,通过严密控管,杜绝发票“大头小尾、虚开、套开、品名不实”等问题的发生。对纳税业户因种种原因造成的纳税未申报、延期申报一律实行预警制度。通过公告、口头督促等形式,提醒纳税业户及时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业户因超过纳税期限而受到罚款。三要认真分析依法纳税情况。各专业市场管理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逐市场对全部经营业户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工商注册情况,税务登记和依法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上门核查和清理。凡未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业户,积极引导和帮助办理,告知申报纳税方式,并据实核定税款,依法征缴。四要针对拒办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营业户,组织工商、税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按照税法规定程序,依法追缴税款并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综合治税,促进市场规范经营和依法纳税,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五要建立纳税人情况通报制度。市场物业公司或区政府派驻管理办公室定期向所属税务部门通报经营业户的增减变化情况、流动情况和经营规模变化情况,同时将自己日常掌握的经营业户的经营地段、经营人员数以及进销货物情况及时准确地通报国税、地税部门,为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市场日常监控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防止税款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随着“三产”强区战略的实施,我区现代服务业得到较好的发展,服务业税收将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文化和食品安全等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网吧、洗浴足疗、房屋租赁和旅行社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今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工商注册,工商部门责今停业;逾期不办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文化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综合治税工作。在专项检查中,重点检查餐饮业、房屋租赁税收缴纳情况,地税部门通过对餐饮用电用水、人员工资和日用餐人数,合理确定税额并依法征收;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委会要及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地税部门通过对旅行社发票专项检查,合理确定低扣项目,依法计税并征缴入库。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交通运输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随着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税收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区水运、货运、客运等交通运输行业齐全,发展迅速。但由于流动性强,零星分散,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征缴效果低下。主要表现税源不清,存在漏征漏管,税收流失严重;政策法规不尽完善,部门配合不力;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等问题。为确保交通运输业税收依法征缴,区住建委、农委、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共管合力,确保税收缴库。一是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摸清税源,加强源头控管。工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交通运输经营户依法清理登记,凡工商注册与经营地址不符的,要依法变更并规范注册。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住建、公安等部门协调,掌握正常运营车船的真实资料,逐户建立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二是坚持报验登记制度,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运输车船外出经营时必须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凡没有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既没有报验登记,又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并从重予以处罚。税务部门要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管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不强的运输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时,必须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进行预缴,待运输业务结束后,按实际经营收入多退少补。三是建立发票审查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定期审查领票单位的资格,及时发现经营单位性质的转变,对一些无自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应取消其自用票的权利。同时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运输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填开必须真实、正确,不得转借、代开、转让、虚开,不得拆本使用。四是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严惩违规违法行为。公安经侦部门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及时予以通报。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同时设立群众举报点,对有价值的举报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区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市房管、土地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和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协调市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税务部门要组织人员进一步对近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清缴漏征漏缴税款。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要求,及时到所属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及时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否则,协调市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当期发票和完税证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款项支付,否则,拒绝支付。凡在辖区施工作业企业且未能按项目管理规定申请纳税,除建议市税务部门调库外,专业化分局要指定专管员跟踪服务,规范征管。通过综合治理,加强协税护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五)加强应税收费项目管理。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房租收入一律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经营性应税收费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教育、卫生等部门举办培训机构、营利性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税务管理,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定期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教育、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管,并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区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税收征缴。

(七)加强跨区经营税源的税收征管。凡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服务和纳税分析,积极建立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互通互联制度,鼓励调整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税收总额。加大对区外经营交易、投资建设、承揽工程、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控力度,依法确保税收不流失。

三、具体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乡街和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税体系。区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各乡街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卓有成效地推进综合治税工作。区政府定期调度综合治税工作,并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进行考评和奖惩。

(二)奖励政策。为巩固综合治税成果,区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政策。一是凡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通过调整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税收贡献,区政府给予奖励支持(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二是落实财税政策,支持再生资源行业科学发展。区政府在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和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再生资源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政策的同时,区政府对地方税收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扩大经营,增强对回收行业的投资吸引力。三是各乡街在综合治税工作中,通过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和招商引税增加税收,经区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区级所得财力全额奖励。各乡街要相应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和财税增收的奖励机制,调动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和招商引税工作的积极性。

第6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一、给予优惠用地政策

第一条:内外客商投资上项目,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建设一个。土地占用手续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价格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价确定。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付款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在区片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20%。

2、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

3、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40%。

4、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50%。

第三条:全国同行业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密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更大的优惠。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所上项目,市政府将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以优惠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企业,其用地数量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核定,在经营期间,可用于抵押贷款,但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或项目建设,若不能按规定时间达到投资要求,取消其土地优惠政策,若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

二、给予优惠规费政策

第六条:项目在办理各种手续时的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市的外,其它所有收费数额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新建项目贡献奖励

第七条:新上项目投产当年上缴国、地税合计超过100万元(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税款)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及奖励支付渠道:奖励计算方法按照“三级累加”方法进行计算。当年上缴国、地两税数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部分,按上缴数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上缴国、地两税总额501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部分,按上缴数额的8‰给予资金奖励;上缴国、地两税数额1501万元以上部分,按上缴数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相加之后即为奖金总额。从项目投产第二年度起,上缴税金总额比上一年增长的,再按增长部分的20‰的比例追加奖励;上缴税金总额比上一年下降的,按奖励标准减半兑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对市财政贡献比较大的新上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给予更优惠的奖励政策。

四、鼓励各界人士招商引资

第九条:凡为我市招商引资、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一律给予奖励。

1、引进人是指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了引进协议,确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并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认定。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进人的,按照一个引进人的奖励数额予以奖励。

2、引进成功后,由引进人提出申请,受益企业(单位)同意,经审计部门审计,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3、引进投资的,对引进人按引进的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给予3‰的奖励,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部分给予2.5‰的奖励,投资额1亿元—1.5亿元部分按2‰奖励,投资额1.5亿元以上部分按1.5‰奖励,奖金按三级累加方法进行计算。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合资、合作企业,奖金由我市受益企业或单位支付;独资企业,奖金由受益级次财政支付。

五、优化环境,改善服务,促进项目建设

第十条:对工业项目区和其他工业小区所上项目,在厂区外,完善供电、供水、通讯、道路、排污等基础设施,保障项目顺利建设。

第十一条:实行全程服务制。项目开工前需要的所有前期手续,属于新乐市内的,限时办结;需上级审批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协助该企业办理有关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除安全生产检查、税务稽查和上级来人指令性检查外,其它各项检查,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第十三条:市政府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企业的投诉事项,承办企业的投诉。

六、附则

第十四条:农业类、服务业类等新上收益性项目,确实对市财政和社会贡献较大的,经市政府研究,可参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或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7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市国税工作总体思路为主线,强化思想政治引导力,展现精神文明感染力,发挥基层党建保障力,突出教育培训提升力,促进国税干部全面发展,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围绕这一思路,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紧紧围绕全省国税系统教育工作要点所确定的教育培训10项内容,按时保质,不折不扣,逐一抓好落实.进一步创新培训方式,统一培训内容,完善培训制度,优化培训考核验收方法.结合实际,将教育培训的重点放在抓好基层全员研讨式培训上,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

(一)遴选师资,为抓好全员研讨式培训提供支撑.今年省局重点培训消费税(不专门培训)、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管理员有关知识培训班,拟举办3期县(市、区)局师资培训班.各单位要按照培训类别,在3月25日前将有培训愿望、并有授课能力的人员(每个类别不低于2人,各类别人员可以重复)报到市局教育科,优中选优,由市局确定参加省局培训的师资人选.年内,市局将陆续出台《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重新建立兼职教师库,对授课的兼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另外,省局今年拟组织编写“系列教材”,决定对编写人员通过招标方式予以确定.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干部积极参与到投标工作中来,要组织2人以上,在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教育科.

(二)分类办班,为抓好全员研讨式培训搭建平台.今年,市局要继续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实施全员研讨式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以省局今年教育培训的3个重点类别和一些主要业务为重点,重点抓好基层中层以上干部和的培训.统一组织6期培训班,主要请兼职教师授课,培训各类人员800人次.实行跟班管理,对培训时间较长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将进行统一考试,并对考试成绩进行通报.基层单位要统筹安排,抓好一般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日常抽查,为抓好全员研讨式培训提供保障.今年省局全年两次全员研讨式验收考试的内容和时间都已经明确,各单位要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有的放矢,抓好落实.省局全员研讨式验收考试的内容为:增值税、所得税、会计知识、消费税、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管理员等6个类别,其中前5个类别为上半年考试内容,全部6个类别为下半年考试内容.省局全员研讨式验收考试的时间拟定为,6月末、11月初.为督促各单位将教育培训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日常学习,市局教育科将对各单位"一训一考一报"情况进行抽查,跟踪教育培训(规划、措施、落实)的全过程,对教育培训组织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组织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将教育培训纳入日常考核范畴,为抓好全员研讨式培训提供保障.

(五)强化奖惩,为抓好全员研讨式培训注入活力.要强化奖惩机制为培训工作注入活力,进一步完善以考促学以评促学的工作机制.市局考试结束后,对考试前10名和不及格的人员进行通报,对前者进行奖励(前3名奖励1000元,4至6名奖励800元,7至10名奖励500元.各基层单位还可另行奖励),对后者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市局对在省局组织的两次全员研讨式验收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将进行重奖,对不及格人员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在单位进行加倍扣分.将考试成绩与年终的"评先选优"挂钩,凡是在省、市局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各单位"评先选优"要优先考虑,凡是在省、市局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不及格的人员,一般不得评为征管能手、优秀税务工作者等先进荣誉.

二、优化载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认真抓好各类主题创建和联合创建活动,以创新推创建,丰富内容,优化载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一)认真做好联合创建工作.争取在保持原有荣誉的基础上,新增各类市级以上荣誉2个以上."使巧劲,下真功",挖掘潜力,寻求突破,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勤勉敬业,开拓进取.

(二)加大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力度.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挖掘老典型,培养新典型,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各具特点的先进典型群体,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应.4月底以前,各单位要选出1名以上的先进典型,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在省局组织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报告会上,争取有1名典型入围. [1]

三、以"七个一"为抓手,加强系统党建

按照《中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党建工作"七个一"活动的意见》,切实抓好在全系统开展的党建"七个一"活动,进一步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创新.结合我局实际,今年8月底以前,将着力抓好剩余的6项工作.两个县局、三个区局和稽查局各牵头主抓一项工作,在 3月20日前,将拟开展的活动项目上报市局。由市局对项目进行统筹部署,并排好具体实施的时间表。希望牵头单位认真抓好活动的落实,为市局全系统党员参加活动创造条件,市局将对各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逐一检查和验收.

四、提升税务文化品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优化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思想信念教育,促进税收事业发展.

(一)积极参赛,展示良好精神风貌。根据总局《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局《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具体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突出税务文化建设,集中开展"和谐国税"主题文化活动.积极备战、参加全省国税系统乒乓球比赛,展示良好精神风貌,并力争取得好名次.

(二)弘扬主旋律,抒发“蓝色情怀”。为凝聚精神力量,激发工作热情,促进和谐发展,市局拟于上半年组织一次以"蓝色情怀"为主题的原创诗歌、散文演讲大赛.通过举办大赛,提高税务干部文化修养,营造健康、祥和的文化氛围.本次大赛采取招标方式确认承办单位,希望有组织愿望并有组织能力的单位,于3月底前将名单上报市局教育科.

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工作计划的延伸阅读:如何写好你的工作计划

第8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去年9月,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建议一揽子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部法律相关条款。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3月,为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浙江调研,调研的重点就是分类管理和合理回报。

分类管理落实难

早在2010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时,就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根据这一提法,教育部在2010年以后开展的调研主要围绕在营利和非营利分类情况下,如何建立一种差别化的财政扶持和政策支持的框架。

2011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浙江开始探索分类管理。

“摸着石头过河”,浙江采用了“学校自愿选择,政府分类管理”的模式,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进行区分,分别制定了许可、登记、管理、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并选择了温州、宁波、安吉、德清等地先期试点。

在浙江的改革试点中,以温州改革力度最大。该市率先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一系列配套文件,采取“循序渐进、自主选择”的模式对分类管理进行了试点。

温州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规定: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

在此基础上,分别就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土地政策、队伍建设、产权管理等改革要素制定文件,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到类似“公办待遇”。

这一办法突破了有关学校分类的传统框架,为后续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积累了经验,也给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曾这样评价温州民办教育改革,“温州市的改革注重基础设计和制度建设,突出重点,解决关键问题。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地方学习,也为制定全国性的政策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而对于业界关心的“合理回报”问题,温州新政也有明确规定。“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可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对于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学校可按照企业运行机制获取利润。”这表示,民办学校在分类管理中即使选择了非营利性,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从2011年开始试点到现在,3年过去了,浙江省特别是温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施情况到底怎样呢?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浙江调研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相关负责人反映了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分类管理工作推进难,虽有政策却难以落实。主要原因是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不足。温州提出的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产权、税收、土地、教师管理等政策,在现行法律及政策框架下,执行难度大。对是否应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也非常纠结,他们中的大多数既不想办纯粹的非营利性学校,也不想办纯粹的营利性学校。

调研中,对待分类管理的态度也各有不同。

赞同者认为,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根本原因是未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导致实践中鼓励和规范的政策产生了矛盾,很多优惠政策和管理制度就不好分类出台。分类管理是国际惯例,可以解决以下问题:使营利性学校具有合法性;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捐资办学;有利于保护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公益性。

暂不支持者认为,当前开展分类管理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硬性推进这一改革,可能会削弱社会对民办学校的出资热情,甚至引发部分举办者退出,从而影响民办教育的发展。

还有一种观点是,建议在保留“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将民办学校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举办者不追求所有权,也不求回报。第二类是举办者要求所有权,但不求回报,学校的所有办学结余都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第三类为举办者要求所有权,也希望得到“合理”的回报。前三类都是非营利性的。第四类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现行法律对民办学校的分类。

现实情况是,目前正处于分类管理试点中的温州在保留“合理回报”的前提下进行的分类管理,将出资办学并提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性进行登记。

即便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该市1000多所民办学校也仅有400多所进行了分类管理登记。在登记学校中,极个别选择了营利性。

分类管理推进难,有政策难落实还体现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选择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只能拿到该市民政部门自行印制的登记证书;选择了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时也因现有法律及政策不配套,普遍遇到县级相关部门的公开抵制或拖延,至今没有一所完成登记。

应该说,作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温州被赋予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也进行了政策创新,先后出台了十几个文件实行分类管理,但由于目前政策思路及配套政策设计尚不清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在各级政府之间、在政府和民办学校之间仍存在不同认识,远未达成共识,这也是造成温州一些民办教育改革措施不能落地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试点启动至今,除浙江外,仅个别省市文件,在政策上将民办高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其他大多数省市在政策和实践方面均未有较大突破。

“新政”力推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问题是民办教育的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曾提出一系列疑问,“政府推进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是为了消除制度冲突?或者是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现在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做过系统的政策预评估吗?给试点地区的创造空间有多大?”他认为,这些问题可能还需要在政策实施之前开展更深入和系统的研究。

关于到底该不该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业内也存在分歧。

据了解,早在编制《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之时,有专家就这一问题向部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做了一次调查。调查表明,只有20%的举办者认为分类管理是必要的,80%的举办者则不赞成分类管理。

尽管对于分类管理业界争议很多,但在政策制定者看来,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却是我国民办教育的重要治理基础,是促进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根目录”性质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民政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中,医疗、卫生、科技都已进行分类,仅剩教育一家没有分类。

去年年底,教育部分管民办教育的副部长鲁昕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年会上明确表态,要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分类管理是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各国私立教育发展规范的普遍做法。《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工作任务,教育部积极开展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并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研究。”鲁昕说。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教育部正在牵头拟定一个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文件。该文件暂定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一条内容。该文件期间三十多次易稿,由于之前一直是三十条内容,因此业内仍习惯称其为“国三十条”。

这项“新政”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关系着民办教育发展的走向。该政策力推分类管理,并明确提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和扶持。

由此看来,分类管理已是大势所趋。但同样是对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同样是举办者可自愿选择,与温州的民办教育政策不同,“国三十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民办学校自主办学、自主运营,依法办理登记。”

这个基本思路就是将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不求回报、放弃所有权”的条件上可以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条件,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可以提取回报并拥有对学校的所有权,但不能享受针对非营利性学校的优惠条件。

“国三十条”还给予了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各种政策利好,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可采取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方式,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优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学生、教学科研、学校建设等方面实行财政补贴”。“境外向中国境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一位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份文件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给了很多扶持政策,比如在税收、土地、教师等方面,明显是有政策暗示在里面。如果文件出台后让他选择,他会选择“非营利”。

“分类管理实际上是对民办高校提出了‘选边站队’的要求。在现阶段,要求这些基于投资办学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完成‘选边站队’,实现向捐资办学的转变是十分困难的。”我国著名高等教育专家、厦门大学教授潘懋元认为,把民办高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的二分法,不符合现阶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既难被广大办学者所接受,也无法涵盖我国民办高校的类型,更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潘懋元建议发展第三种模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第三条道路”,即将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称作第一条道路,将营利性民办高校称作第二条道路,将投资举办但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又不是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称为第三条道路。

潘懋元指出,在如何对待“第三条道路”的问题上,有关政策一直犹疑不定,“犹抱琵琶半遮面”。对“第三条道路”不是采取支持完善的态度,而是意图瓦解或分化,这就使得“第三条道路”走到了一个重要的十字路口。

“毫无疑问,是关闭还是完善‘第三条道路’,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潘懋元说。

熟悉“国三十条”起草历程的相关人士也有担忧,对方告诉记者,“如果政策不给留个口子,很可能有不少学校选择‘不办了’。”

为稳步推进分类管理,“国三十条”也做出了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加快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实现分类管理。”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近日在出席“全国民办学校运营及治理高峰论坛”也表示,“国三十条”是政策制度设计,提出的内容带有原则性和方向性,更多的关于营利性、非营利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将由地方政府完善。

从国际上民办教育大的方向发展来看,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总体趋势。对于中国来说,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合理回报”去与留

“分类管理问题已讨论了近10年,国家准备推行这一制度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似乎已铁板钉钉。现在的问题是,是否保留‘合理回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李维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合理回报是目前热议的话题。

记者也了解到,在“国三十条”三十多次易稿中,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内容就是是否保留“合理回报”。

选择营利性就可以取得回报,选择了非营利性就必须放弃回报吗?民办教育的兴衰与政策宏观环境的转变紧密相连,“合理回报”的存废到底会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温州时调研了解到,当地对公益性办学是否应有“合理回报”存在诸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合理回报”是奖励。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条规定位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扶持与奖励”,因此也被认定为“合理回报”的性质是奖励,是为了鼓励出资人将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教育事业上。由于“合理回报”是有条件的,是有限制的,因此不等同于企业的利润分配。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理回报”本质上就是营利。

持此观点者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规定中,将做出“合理回报”的决定权赋予民办学校自身(依据学校章程),学校出资人实际上获得收益权,“合理回报”成为民办学校办学结余的分配。在落实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税收政策时,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公司法和所得税法认定“合理回报”为利润,不具有免税资格。

据了解,目前仅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合理回报”的比例规定。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确定每年合理回报额不超过学校账面记录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乘积。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提出,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对出资人的奖励。奖励申请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原始出资额、追加投入额、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等情况,综合确定合理回报额,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取得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新增出资额,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学校按企业机制获取回报。

温州市《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对出资人的奖励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约为12%。

在大多数地方,“合理回报”还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真正落实的并不多,原因众多。

一是大部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在学校章程中都表明不提取“合理回报”。他们有的担心学校因提取“合理回报”而被打入另册,享受不到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有的不想将“回报”公示于社会,引发不利于学校发展的社会舆论。

二是没有适用于民办学校的能够提取“合理回报”的会计制度,使“合理回报”不具备可操作性。目前大部分民办学校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也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而实际上,只有捐资举办的学校才适用《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出资办学的由于并未放弃出资部分的产权,不具备第三个特征,而第二个特征又决定了出资办学者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可能取得“合理回报”。

三是对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但由于该项规定迟迟没有出台,民办学校并不知道选择“合理回报”后会有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果打破现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框架,取消“合理回报”,会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

支持者认为,取消“合理回报”,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明晰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由于对“合理回报”的经济性质认识不统一,给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和政策落实带来很大困难。取消后有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培育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也给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发展空间。

反对者则认为,取消“合理回报”,将会只鼓励捐资办学,对出资办学没有了奖励政策,可能会影响法律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

广东省教育法律与政策咨询专家张铁明,也是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在他看来,如果实施这种让民办学校在“非白即黑”的两条道路选择的政策,或如果这样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由此去引导民办教育的发展,是超前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现实的。

记者了解到,在最新一版的“国三十条”中并没有出现“合理回报”一词。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选择了非营利性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回报。

但为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三十条”仍留有空间,在“健全学校退出机制”中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综合考虑原始出资和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补偿或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修法需审慎

我国民办教育建立了相对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规划的欠缺,导致立法层级亦不分明,又导致了教育立法中存在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甚至出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历史实践也表明,民办教育的每次跨越发展都与政策宏观环境的转变紧密相连,一旦思维的桎梏突破,就可能促成历史性突破。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到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从2002年全国第一部民办教育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再到2010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民办教育地位的确认,每次政策的出台都掀起了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热潮,促进了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这说明民办教育政策应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培育更好的土壤和生存空间,壮大民办高等教育的实力。”潘懋元说。

本刊记者了解到,为配合民办教育改革,在本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法里相关表述已经进行了修改。《教育法》已经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表述。《民促法》也已经删除了有关合理回报的内容,提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等级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

截至记者发稿时,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一揽子修法的建议上报国务院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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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立法讨论焦点: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成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讨论焦点。

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部门、地方和有关专家两种不同的意见。

草案初审稿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提取的费用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此,一些委员、政府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从现实国情考虑,规定某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是可以的,但是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理顺。一些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认为,合理回报不符合国家对教育实施优惠政策的初衷,会导致国家税收和土地政策的紊乱。现在国家的公办学校和一些捐资兴办的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质,举办者不谋求任何回报,这类学校理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如果规定某些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回报,同时又享受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从制度上看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容易对公益性学校造成影响和冲击,不利于鼓励公益学校的发展。一些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认为,世界各国学校只要是公益性的,都按照非营利机构注册,执行不同于企业的会计制度,享受税收优惠,可以接受捐助,但投资者不能取得任何现金回报;同时也容许存在营利性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但是要进行企业注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不得接受捐助。因此,建议对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单独做一些规定,这类学校原则上不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并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取得回报。

第9篇: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企业:职业教育;激励机制

政府和职业院校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但企业是否愿意参与职业教育,是否具有持久性,关键是激发企业自身的内在需求和主体意识。科学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对于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和导向作用。

一、从职业院校的角度

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应切实了解企业的具体需要,研究并解决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帮助解决好企业所担心的现实问题,才能建立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

(一)科学分析企业的职业教育需求,寻求企业的利益切入点

每个企业有不同的发展战略,其具体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科学分析、因地制宜,寻找企业利益的切人点。职业院校应充分考虑企业长期经济和日益和战略目标的需要,把重点支持企业的组织目标和满足企业短期利益与现实需求结合起来。

(二)积极开发合作项目,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职业院校要积极寻求与企业的紧密对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培养实践技能较强、符合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及时为企业开展各类在职员工培训,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建立开放性、多功能的区域性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域内行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从而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和双赢。lw881.com

(三)根据学院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认真选择合作企业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双向选择。在选择企业时要注重企业的规模大小、技术状况和文化氛围,把有保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活跃的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作为选择对象,寻找适合学生发展、有助于学校整体教育质量提高的合作伙伴。

(四)全面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

职业院校要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学校专业、课程、师资、考试和评估体系的质量,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培养学的实践技能、专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人才的针对性、实用性,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

1.加强专业建设,办出地方特色:根据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布局,大力发展面向国家_丰导产业、地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与企业一起共同商量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吸收企业技术骨干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努力办出特色。

2加快经济改革,编写特色教材:要积极推进职业教育课程和教材改革,按照基于工作过程和典型工作任务,与企业一起合作开发课程,整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融合学科内容和职业资格证书标准,吸收行业企业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新方法,开发和编写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和企业岗位特点的模块化、活页式、直观性教材。

3.改善实践条件,提高职业能力:按照真实性、职业性、多元性的要求,不断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实践条件;要加强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系统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要吸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主持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实践技能课教学、指导学生实践性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高水平教学团队:以提高教师实践能力、课程开发与设计能力、课堂教学能力、教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能力为重点,培养一批优秀骨干教师和高水平专业带头人,同时要吸引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着力建设“结构型”双师教学团队。

(五)加强沟通交流,密切校企关系

首先要建立校企沟通机制,通过校企高层领导人之间互访、中层管理之间互动、教师与技术人员之间互帮,加强感情,增进校企双方互信;其次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对学校毕业生情况、改革发展重大事件、重要政策调整等信息及时向企业,同时关注企业的发展变化,并及时给予信息回应,增强他们对学校的认同感;再次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通过校友会等纽带,加强与校友之间的经常联系,互通信息,增强校友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为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奠定基础。

二、从政府的角度

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单靠学校一方力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和制度方面加以引导。政府应当发挥行政职能,在资助、评估和统筹协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一)制定资金扶持政策,推进政企校共同分担

一方面,政府要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企业在职业教育投入上必要的资金扶持;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企业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问;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资助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所发生的物耗能耗;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此外,在现有的政策体制下,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经费分担的机制。

(二)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要想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必须给予企业足够的经济刺激。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

1.国家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国家要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照顾、税收倾斜和相关费用减免。如,对直接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企业,其缴纳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职业院校自身的建设;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本可以人国有资产回报部分,不影响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工资待遇。对于独立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如在年限上给予所得税照顾或者在所得税数额上给予企业减免。

2.相关部门要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具体办法:凡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岗位,为教师提供适合的实践锻炼岗位和条件,其接纳人数一般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或税费减免,以提高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积极性。此外,还要鼓励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直接为学生授课和开展技术研究、文化讲座等。

3.国家财税部门要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5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对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应至少返还50%。

4.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教育奖励政策:对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对在校企合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也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三)发挥政府公信力,保障各方利益

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应当以领导的身份出现,充分扮演行政十预角色,积极发挥互动作用,有责任建立平台,制定相关利好政策,搞好服务,鼓励企业参与教育。

1.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确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明确企业在培养和使用人力资源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就目前来说,通过对税收法规的修改,强制企业将人才培养的法定义务落实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之中;通过保险法的修改或明确投保主体,使企业规避各种风险;通过工商、评级等手段监督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际作为,通过企业努力取得实际业绩,并以此为依据减免有关费用,从而得到应有的回报;通过制定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文件、协议文本和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约束校企双方,保障合作各方利益,从而增强合作的动力。

2完善管理与监督制度:政府根据需要,定期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培训条例或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标准、内容和考核办法,指导职业院校按照统一规范,有效开展职业培训和教学工作。

3.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估机制:通过制定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校企双方进行监控和考核评估,考核重点集中在学员所接受的知识、技能、态度改变、工作行为、绩效改善和能力提高上,同时要表彰鼓励先进单位。

4.完善与落实市场法规,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一方面完善与落实市场法规,使区域劳动力市场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保障及补偿机制,以此防范流动性风险,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

(四)建立相关协调服务机构.提高合作的长效性

校企合作的过程实质上是校企之间寻求各自利益的过程。合作者的选择,既可以通过双方商谈直接合作,也可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来实现合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通过服务机构来实现合作更具有规范性、持久性,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保障。

1.建立校企合作的促进机构:该机构作为校企合作服务部门,主要负责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合作与协调。职业院校可以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相应的校企合作专门工作机构。

2.建立职业教育合作委员会:组建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以及职业院校代表组成的职业教育合作委员会,作为政府校企合作的指导、咨询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指导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检查与审核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学生实习实训的方式、实践教学的落实等,以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

3.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网络服务系统:政府通过引导市场来发展服务机构,建立校企合作网络服务系统,为学校、企业、社会各界提供便捷的产学研合作信息、人才信息、技术信息、合作项目信息等,从而为合作各方节省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优化信息组合,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五)加强社会宣传,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一方面要宣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并从人力资源开发和储备需要、时代要求、社会责任、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参与职业教育企业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受益情况,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

二、从政府的角度

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单靠学校一方力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和制度方面加以引导。政府应当发挥行政职能,在资助、评估和统筹协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一)制定资金扶持政策,推进政企校共同分担

一方面,政府要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企业在职业教育投入上必要的资金扶持;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企业的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问;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资助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企业所发生的物耗能耗;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此外,在现有的政策体制下,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经费分担的机制。

(二)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要想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必须给予企业足够的经济刺激。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

1.国家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国家要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照顾、税收倾斜和相关费用减免。如,对直接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企业,其缴纳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职业院校自身的建设;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本可以人国有资产回报部分,不影响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工资待遇。对于独立举办职业院校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如在年限上给予所得税照顾或者在所得税数额上给予企业减免。

2.相关部门要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具体办法:凡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岗位,为教师提供适合的实践锻炼岗位和条件,其接纳人数一般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或税费减免,以提高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积极性。此外,还要鼓励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管理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直接为学生授课和开展技术研究、文化讲座等。

3.国家财税部门要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5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对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应至少返还50%。

4.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教育奖励政策:对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对在校企合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也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三)发挥政府公信力,保障各方利益

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应当以领导的身份出现,充分扮演行政十预角色,积极发挥互动作用,有责任建立平台,制定相关利好政策,搞好服务,鼓励企业参与教育。

1.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确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明确企业在培养和使用人力资源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就目前来说,通过对税收法规的修改,强制企业将人才培养的法定义务落实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之中;通过保险法的修改或明确投保主体,使企业规避各种风险;通过工商、评级等手段监督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实际作为,通过企业努力取得实际业绩,并以此为依据减免有关费用,从而得到应有的回报;通过制定规范的校企合作管理文件、协议文本和相应的操作实施细则,约束校企双方,保障合作各方利益,从而增强合作的动力。

2完善管理与监督制度:政府根据需要,定期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培训条例或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标准、内容和考核办法,指导职业院校按照统一规范,有效开展职业培训和教学工作。

3.建立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估机制:通过制定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校企双方进行监控和考核评估,考核重点集中在学员所接受的知识、技能、态度改变、工作行为、绩效改善和能力提高上,同时要表彰鼓励先进单位。

4.完善与落实市场法规,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一方面完善与落实市场法规,使区域劳动力市场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保障及补偿机制,以此防范流动性风险,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

(四)建立相关协调服务机构.提高合作的长效性

校企合作的过程实质上是校企之间寻求各自利益的过程。合作者的选择,既可以通过双方商谈直接合作,也可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来实现合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通过服务机构来实现合作更具有规范性、持久性,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保障。

1.建立校企合作的促进机构:该机构作为校企合作服务部门,主要负责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合作与协调。职业院校可以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相应的校企合作专门工作机构。

2.建立职业教育合作委员会:组建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以及职业院校代表组成的职业教育合作委员会,作为政府校企合作的指导、咨询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指导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检查与审核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学生实习实训的方式、实践教学的落实等,以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

3.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网络服务系统:政府通过引导市场来发展服务机构,建立校企合作网络服务系统,为学校、企业、社会各界提供便捷的产学研合作信息、人才信息、技术信息、合作项目信息等,从而为合作各方节省信息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优化信息组合,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