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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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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条件

第1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三条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2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服务设施”写入合同

案例:小王在外地工作,鉴于母亲年龄越来越大,自理能力越来越差。前不久回家探母,她看到了一则养老院打出的广告,对方称,设备齐全,房间宽敞舒适。初步达成入住协议,小王带母亲前去查看。结果与其电话中说的大不一样。养老院租用的是居民区的一楼一处40平方米的住宅。小屋摆了八张床。拥挤不堪,转身都困难。小王要求退款,但院方以退款违约为由要扣20%的违约金。

评析:养老服务是新兴的消费服务,未来也将是一大趋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不少细化规定,比如《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在第一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中明确: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地点应写明具体门牌号。入住人、监护人,就入住的房间可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1.单间。2.双人间。3.三人间。4.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5.其他。基于正当理由入住人、监护人要求调整房间的,养老机构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原合同约定房间履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此合同应附房间、设备物品表、公共设施、设备表。

“服务等级”列入合同

案例:儿子儿媳妇想把身患脑血栓的李老太送进附近条件较好的一家私立养老院。可几经协商,就护理问题等级、服务标准问题,双方认识不一,分歧很大,没有达成协议。

评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第二条服务内容中明确:护理等级根据入住人、监护人提供的《体检报告》及养老机构对入住人进行的护理等级的评价,经养老机构与入住人或监护人协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向入住人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细《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列入合同附件。附件包括:1.养老机构服务范围表。2.入住人、监护人、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3.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入住人或监护人如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养老机构向入住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押金用途记入合同

案例:吴某的儿女都在国外,他们想入住当地最好的公立养老院。可让人烦心的是押金收得太多,要几十万,其他收费项目繁多且不公开。

评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第三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中明确:养老服务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合同附件。入住人接受养老机构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缴纳费用。养老机构每月应向入住人或监护人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并经入住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入住人或监护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 7 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合同签署生效后,入住人或监护人应向养老机构支付押金。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押金应当有上限,不宜太高。

养老机构尽审慎义务就不一定担责

案例:一位老人深夜在养老机构摔倒后,养老机构及时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给老人服用药物,同时将情况通报家属。家属了解情况后同意待天亮到养老机构再处理。后送至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疾病,转院治疗后不幸去世。

家属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并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于老人的摔倒处理情况,养老机构提供了巡查记录及工作日志。根据巡查记录及工作日志,养老机构履行了应尽义务。“养老机构虽未及时联系急救车辆,但得到家属确认。”

评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第五条养老机构的义务、第六条入住人的权利中提到:养老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入住人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特别提到: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t疗帮助。

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养老机构主要负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养老机构的给付义务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顾、护理服务。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推行和执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3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你们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曾从事野外繁重体力劳动者的关心,我市将对农村公路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审核工作,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公路代表工(养护工)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工龄补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身份认定: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公路农民工(养护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现为省户籍。2、2002年12月31日前曾在养护岗位上工作年限满一年。3、离开养护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4、年满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和辞退的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不享受工龄补助。

2、认定原则:认定工作采取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做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登记表、相关合同、工作证、花名册、荣誉证书、工资条、回乡补助费发放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老公路农民工(养护工)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老公路农民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老公路农民工(养护工)曾任职单位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3、需提交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身份和工龄有效材料,包括工资单、合同等,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4、办理事项:在干线公路及未移交公路所的县乡公路工作的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请到市公路分局咨询、申请、办理。公路所成立后(1993年5月)在县乡公路工作的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请到市公路所咨询、申请、办理。

第4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案例:护理义务未到位,敬老院部分担责。80岁高龄的王老伯与敬老院签订了老人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护理级别为全护。王老伯入院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一天凌晨,王老伯单独上厕所时意外摔倒,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在保守治疗中病情恶化不幸去世。事后,王老伯的妻子和女儿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2.8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敬老院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为入院的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王老伯自愿入住养老,接受全护的护理服务。其入院时的身体状况已经不佳,敬老院应提供搀扶上厕所等与全护理级别相对应的护理服务。但王老伯独自上厕所时摔倒,在没有证据表明老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完全能够认定敬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确定敬老院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5%。

案例:老人凌晨出走溺亡,管理缺位担责两成。顾老太早年入住敬老院,进行一般性生活护理。后因老太年事渐高,儿女们同院方协商一致提高了护理等级,也支付了相应的护理费用。在敬老院期间,老太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均正常。一天凌晨,老人溺亡在敬老院附近的河道内。为此,顾老太的亲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25万余元。敬老院方辩称,事发当天凌晨,护理人员发现老人不在房间便四处寻找,在河里发现后进行了积极救护,已经尽到了护理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67万元。

点评: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凌晨擅自前往事发地点的危险性,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敬老院作为养老机构,负有保障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老人居住区与外界通道处的通道关闭,并派专人看护。所以,被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对该损害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确认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

案例:护理等级虽有别,法定义务不能免。张老先生在敬老院内洗澡的时候,因为澡堂的地滑摔倒以致身体大面积烫伤,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后来导致张老先生死亡。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其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院方辩称,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级别”的合同,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法院经审理,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老先生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点评:一般情况下,敬老院根据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的不同,分为自理(一般护理),一级、二级、三级,专护、特护等不同的护理级别,院方相应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敬老院接纳相关人员入住,安排并提供吃、住、护理等服务,这些服务明显具有社会活动的特性。既然敬老院从事着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活动,就应负有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合同的“级别”高低不是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

案例:“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约定有效吗?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身亡,当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去世多时。何女士在悲痛之余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敬老院辩称,这是老人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9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责任的服务合同纠纷。所谓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多数情况下,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都较偏重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合同法》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设立了禁止性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法还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本案中“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包含了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或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内容,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无效的,不能成为敬老院的免责事由。

・相关链接・

入住敬老院的注意事项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因此,敬老院养老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也正因如此,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也呈增多的趋势。从司法实践看,纠纷绝大多数由签订的服务协议引起。

第5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关键词: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应急准备;灾难素养

中国总人口在未来十多年内将继续增长,而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于总人口。预计在2015—2050年期间,中国老年人口将从1.4亿增至3.65亿左右[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如今,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全球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在疫情期间,社区老年人的防护意识比较薄弱,而且又属于弱势群体,家庭、国家以及社会亟须给予他们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为社区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应急准备是指在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所采取的准备行为或活动,包括意识、认知、心理与文化、行为、知识与技能等方面[2]。在人口老龄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形势下,社区老年人的应急能力不足,还可能出现恐慌等情绪。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可用于指导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与培训,提高社区老年人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3]。因此,需要开展应急准备教育,从而提高社区老年人的应急能力。灾难素养是指个体具有获取、理解和运用灾难信息的能力,并能在灾难缓解、准备、应对、恢复过程中运用信息做出明智的决策[4]。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比其他人群更容易受到伤害[3]。因此,亟须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应急准备现状和提升其灾难素养水平。本研究旨在调查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应急准备及灾难素养的现状,并探讨三者之间的相关性,为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增强社区老年人的防护意识提供参考。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方便抽样方法,于2021年7—8月选取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桃宾宿舍小区、仙眠小区、鑫隆苑小区3个社区280名老年人作为调查对象。纳入标准:年龄≥60岁;在社区居住时间≥1年;生活自理;知情同意,自愿参与本研究。排除标准:身体或精神原因导致视听障碍或无行为能力。

1.2研究方法

1.2.1研究工具(1)一般资料问卷。包括性别、年龄、原从事职业、房屋类型、是否购买过医疗保险、是否接受过应急教育或培训(指是否接受过针对突发灾害性事件进行的大众教育或系统教学与训练)、家庭是否有灾难应急计划(分为是和否)、自认有无灾难应急能力(分为有和无)、是否经历突发事件(分为是和否)、是否知晓应急准备知识(分为知晓和不知晓)、家庭是否配备应急救灾设备(分为是和否)、自觉健康状况(分为好、一般和差)等。(2)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由朱青等[3]编制,包括日常应急物资储备教育(4个条目)、日常应急措施教育(7个条目)、慢性疾病管理教育(7个条目)、防灾应急心理教育(4个条目)、应急救助技能教育(7个条目)、传染病防护知识教育(2个条目)6个维度共31个条目。每个条目均采用Likert5级评分法,1~5分表示“不重要”至“很重要”,总分范围31~155分,得分越高,说明应急准备教育越好。该量表的一致性Cron-bach'sα系数为0.899。(3)公众应急准备现状评价量表。由王东等[5]编制,包含主动学习(4个条目)、应急风险感知(5个条目)、应急态度(4个条目)、处置自我效能(2个条目)和应急准备认知(3个条目)5个维度共18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Likert5级评分法,1~5分表示“完全不符合”至“完全符合”,其中6、12、13条目为反向评分,总分范围18~90分,得分越高,说明应急准备状态越好。该量表的一致性Cronbach'sα系数为0.810。(4)灾难素养评价量表。由罗彩凤等[6]编制,包括知识性灾难素养(7个条目)、信念性灾难素养(6个条目)、判别性灾难素养(5个条目)、行为性灾难素养(10个条目)4个维度共28个条目。每个条目均采用Likert5级评分,1~5分表示“很不符合”至“很符合”,总分范围28~140分,得分越高,灾难素养越高。该量表的一致性Cronbach'sα系数为0.940。1.2.2调查方法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课题组成员进入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征得研究对象的同意后,采用统一指导语说明研究目的和填写方式,问卷匿名填写,当场发放并收回,因视力或文化程度低不能独立作答者,由小组成员代填。共发放问卷320份,回收有效问卷280份,有效回收率87.50%。1.2.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25.0软件进行描述性分析、Spearman相关性分析,探讨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应急准备及灾难素养三者之间的相关性。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社区老年人一般资料

280名老年人中,男165名,女115名;年龄60~80岁,平均75岁;原从事职业:工人126名,干部38名,农民95名,其他21名;房屋类型:楼房有电梯17名,楼房无电梯215名,平房48名;有医疗保险93名,无187名;接受过应急教育或培训79名,无201名;家庭有灾难应急计划17名,没有263名;认为自己有灾难应急能力85名,无195名;经历过突发事件84名,没有196名;知晓应急准备知识97名,不知晓183名;家庭配备应急救灾设备35名,无245名;自觉健康状况:好61名,一般183名,差36名。

2.2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应急准备现状和灾难素养得分情况

(见表1)

2.3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应急准备和灾难素养的相关性

(见表2)

3讨论

3.1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处于中等水平

本研究结果显示,社区老年人的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得分(3.38分)处于中等水平,其中慢性疾病管理教育维度得分最高,其次是防灾应急心理教育和传染病防护知识教育,日常应急措施教育和日常应急物资储备教育的得分最低。这可能是因为大部分老年人伴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所以促使他们了解和控制自己的慢性疾病,从而更加关注自身健康。而日常应急措施与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的教育对于老年人也很重要,其重点在于预防。但是我国应急教育体系尚不完善,且公众有效参与应急教育情况较差[7]。张睿等[8]指出,有过应急经历、接受过应急教育或培训的人群,他们应急认知高,从而促进了其应急准备意识和行为。由此可知,国家和政府亟须完善应急教育体系,在社区可以增加应急教育的次数,重点关注老年群体,从而增强其应急能力。

3.2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处于中等水平

本研究结果显示,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现状得分(3.18分)处于中等水平,且略低于张睿等[8]的研究结果(3.28分)。张睿等[8]的调查对象为职业人群,而本组调查对象为社区老年人,老年人灾难相关信息获取途径相对较少,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因而其应急准备水平不高。进一步分析显示,应急态度和处置自我效能2个维度得分较高,而应急准备认知维度得分最低。这可能是由于老年人多患有慢性疾病,且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因而掌握了一些日常的应急措施(如处理小伤口、火灾避难等)。而应急准备认知维度得分最低,这可能是由于社区老年人的社会活动范围局限,社区在疫情防控、防灾救灾等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也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及专业人才和规范的卫生应急培训,从而使得社区机构缺乏必要的应急能力[9]。因此,应采用媒体宣传等手段,如着重宣传在突发事件时拨打120或110电话的重要性,扩大老年人的求助范围,便于其尽快得到救助,普及应急准备相关知识,帮助其形成科学的认知和评价[10]。

3.3社区老年人灾难素养处于中等水平

本研究结果显示,社区老年人的灾难素养总分(3.30分)处于中等水平,印证了社区老年人较年轻人具备更多的生活经验和一定的灾难理解和处置水平。行为性灾难素养指自救互救、心理调整等,知识性灾难素养指对灾难种类、灾难准备、救护时间等的认知,信念性灾难素养指对灾难、灾难救护等的感受及态度,判别性灾难素养指发现灾难前兆、判断灾难严重程度等能力[11]。本研究显示,社区老年人的知识性灾难素养维度得分最高,其次是信念性灾难素养和行为性灾难素养,判别性灾难素养得分最低。这可能是由于社区老年人没有系统学习过应急救灾知识和技能,再加上此地区发生的灾难较少,导致其没有一定的灾难经历,自身的身体机能也逐渐下降,从而不能准确判断和更好地应对灾难。因此,应将灾难意识纳入群众素质教育,培养群众的灾难素养,良好的灾难素养有利于提升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水平。今后社区可加大对应急救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应急救护能力,可以考虑在政府不断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的同时,引导其他社区力量加入。

3.4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应急准备及灾难素养的相关性

本研究结果表明,社区老年人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与应急准备呈正相关(r=0.236,P<0.01),应急准备与灾难素养呈正相关(r=0.370,P<0.01)。应急准备教育指标体系能够提高社区老年人的应急准备能力,这与张睿等[8]的研究一致。公众应急准备现状评价量表中的“我总是主动学习应急方面的知识”与灾难素养评价量表中的“了解常见的灾难种类和危害、熟悉避难场所和紧急出口以及灾难时自救互救知识等”紧密相关。社区老年人对应急方面的知识了解并熟悉得越多,其应急准备现状就越好。应急准备现状评价量表中的“我认为我生活的场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可能性很大”与灾难素养评价量表中的“了解国内外重大灾难”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常关注时事新闻或身边发生的灾难事件(如车祸、火灾等)的社区老年人,灾难素养相对较高,应急准备现状相对越好。目前,灾难的预防与应对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话题,但是我国的灾难救援还比较薄弱,尤其是灾难护理教育和研究[12]。因此,提高社区老年人的灾难素养,增强防护意识,调节恐慌等不良情绪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有关部门要重视社区老年人的应急准备现状,同时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4结语

第6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第二条  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物质和精神财富,对家庭和子女尽了自己的义务,应当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子女的尊敬和爱护。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全体公民都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每年“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年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贯彻实施本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申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努力创造条件使老年人老有所为,继续发挥作用,为社会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老年基金会。鼓励老年人建立自助组织。

第八条  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九条  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

(一)同老年父母同地生活的成年子女,应保证父母的生活,并应承担父母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

(二)同老年父母异地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对父母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父母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农村同老年父母分居生活的成年子女、应负责耕种,管理好父母的自留地、口粮田及庭院经济,收益归父母,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其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父母有权要求其付给赡养扶助费。

已婚子女应关心、尊敬配偶的父母;支持、帮助而不得干涉配偶对其老年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适用于依法负有赡养扶助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老年人义务的人。

第十条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不得滋扰、妨害再婚老年人的家庭生活。

第十一条  子女及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占老年人的合法住房。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债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房产、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和其他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子女及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离退休金和福利、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必须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分配和维修住房,离休、退休的老年人与在职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投资、合资兴办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努力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应努力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组织和支持老年人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努力发展老年医疗康复事业,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专科门珍、老年病房和家庭病床。

第十九条  工业、商业部门应组织生产和销售老年人生活用品,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服务行业应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应学法、守法,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引导家庭成员玉守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睦。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致使老年人伤残、死亡的,老年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司法部门举报。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举报、起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老年人追索赡养扶助费、离退休金、抚恤金、被克扣救济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免收诉讼费用;请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减免收费。

第二十四条  对尊老、敬老、爱老、养老事迹突出,为老年人事业作出较大贡献,勇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个人、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规定所称老年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7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要把尊敬爱护老年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都有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责。每个家庭、公民都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使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别对女性老年人和有残疾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和家庭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民主政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参加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赡养和扶助。

    已婚的子女夫妻间应当互相支持和帮助履行对双方老人的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实际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代为扣除赡养费。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不得干扰、歧视和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包括个人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它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保护老年人依法独立行使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子女及其他人不准侵占老年人的住所。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子女或其他人不得侵犯。

    保护老年人依法订立的遗嘱、遗赠或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退(离)休职工和干部的退(离)休费和按规定享受的各种补贴以及其他待遇,农村集体组织拨付给老年人的养老补助金,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付给,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克扣或者移作他用。

    (二)对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孤老人,由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定量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农村孤老人,由苏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年公益事业纳入规划。对老年公益事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医疗卫生单位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建立老年人就医优先制度,逐步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利用各自的场、馆等设施,积极为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和老年人提供服务。

    公共交通部门应对老年人提供一些特殊服务,方便老年人的行动。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新建住宅区或旧城改造中,应考虑建设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城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敬老服务站、敬老院、老年人公寓,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集资兴办老有所养的福利设施。

    工业、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和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三条  每年9月1日为敬老日,届时举行各种敬老活动。

    第十四条  老年人要处理好与子女、亲属、邻里和睦相处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要求本单位或侵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及时调解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有关单位对侵害人进行批评,并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属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法院要依法调解或判决;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老龄组织要发挥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8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当前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机构养老发展滞后。截至2010年末,全市每百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2.23张,低于全省平均2.4张的水平: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6551张,占总床位数的25.16%,明显低于宁波的50%和温州的67%。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要求,到2012年,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要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要达到50%。据此测算,杭州从现在起到2012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内,需净增机构床位数1.2万张,任务十分艰巨。

养老机构功能定位与需求脱节。目前,全市养老机构不仅床位总量少,而且服务功能结构不尽合理。能够提供全护理、半护理的床位只占床位总量的10%左右,绝大部分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偏重于日常护理、家庭服务。缺乏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的养老机构。尤其是缺乏专门针对自理能力较差的高龄老年人、残障人员的医疗护理型养老机构。目前,只有少数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康复医疗服务。各类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缺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多数停留于单纯供养型,集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娱乐于一体的养老机构发展慢、数量少,不同老年人群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由此造成了一方面床位虽不多但还有部分床位闲置,另一方面需要进养老机构全护理或半护理的老人却“一床难求”。

居家养老服务亟需推进。中国老年人的根本需求不是向往宾馆的星级服务,而是享受儿孙绕膝,有老伙伴、老邻居聊天娱乐,依托社区服务的居家养老方式。多数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是迫于健康问题。近年来杭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虽然有了较大进展,但总体来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面还不够广,如享受政府买单服务的老年人数只占老年人总数的1%。目前,居住小区多数缺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如老年人日托中心、老年人就餐点等,依托社区服务网络为中心的老年人照料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养老服务人员严重不足。全市现有养老护理人员与老年人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整体年龄偏大、业务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不高、不易接受最新的护理理念等问题。尤其是乡镇敬老院,缺乏专业管理人员,院长大都是快退休的原当地乡村干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护理人员以临时招聘为主。大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受过专门培训的护理、助老人员也因待遇不高、劳动强度大、社会有偏见等原因,从业稳定性不高,有的养老机构甚至出现护理人员经过培训后拿证一个走一个的现象。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随意性也较大,大都缺乏养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只能帮助做些卫生或是与健康老人聊天、娱乐,日常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帮助照料的老年人。仍然需要大量的专业护理人员服务。

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杭州虽已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但在国家养老服务业大政策的影响下,一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还难以突破。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资金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土地供应方式问题、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入分配问题、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问题、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问题、养老服务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阻碍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加快杭州养老服务业

发展需要政策扶持

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适度普惠为目标,制定杭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城市整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市、区(县市)两级社会福利机构近、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列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住宅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老的小区视不同情况,有条件的可考虑把配套的幼儿园、中小学或闲置的社区用房部分或整体改扩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其它养老服务设施,主要为本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

抓紧建立养老服务分类评估体系。综合考虑年龄、健康、经济条件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建立养老服务分类评估体系,90岁以上老年人侧重考虑年龄因素。80岁以上老年人侧重考虑健康因素,70岁以上老年人侧重考虑经济条件。并根据个体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评估情况。分类实施养老福利政策,逐步引导形成公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机制。对不符合机构养老条件的,依托社区公共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居家养老;对符合机构养老条件的,可以统筹安排全市的养老机构资源,尽可能安排机构养老。提高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同时,对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对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养老需求,建立分类分层财政补贴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着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这一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非常适合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解决数量庞大的“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真正把社区建成“没有围墙的养老院”。一是建立居家养老分类分层政府补贴机制。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享受人群的范围,提高居家老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分类评估情况,建立老年人健康和需求档案。合理分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和补助标准,以“服务券”、“服务时间”等形式,由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人员和服务项目。二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与企业、事业、社团分离的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尽可能交给社会和企业去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等为居家养老提

供多元化服务。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对象和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三是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加大对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活动、教育学习等功能的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和运行的政府补助力度。大力发展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提高社区为老服务功能。在发挥社区现有养老服务资源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辐射。如利用养老机构现有的场所和人员,开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接收附近社区的老年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作,探索建立康复、护理与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机构,既满足社会对托老机构的需求,又实现医疗机构非卫生渠道的床位扩张和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四是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指导体系。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平台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加强对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培训和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对享受政府扶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不断提高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五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网络。

统筹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体系。从老年人的特点来看。机构养老的服务重点是75岁以上的老人、病残人员和无依无靠的老人。目前。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6,22万人,统筹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体系尤为迫切。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即建立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体系。福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养对象在充分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享受低保老人和有特殊贡献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老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倾斜,政府重点是办好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养对象主要为不是福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但又无力支付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特别是75岁以上老年人,政府通过财政补助入住老年人或养老机构的形式鼓励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养对象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这是未来杭州民办养老机构的主要发展方向。二是明确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由市级层面统筹规划。对现有各类养老机构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布局,解决机构养老城乡之间不平衡的问题。实现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的有效配对。依照功能定位和医疗介入程度的不同,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一般照顾性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提供膳舍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及生活护理服务的老人;第二类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没有严重疾病,需要监护和护理但又不需要医院所提供的经常性医疗服务的老年人:第三类是老年康复医院和老年护理医院,主要收养除日常看护照料外还需进行康复治疗的患有老年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和部分残疾人:第四类是临终关怀医院,专门收留年迈久病的老人。三是做大做强养老机构。鼓励品牌好、效益好、服务好的养老机构走“集团化”道路,通过采取联营或兼并、特许或连锁经营等方式,促进资源整合利用。鼓励跨地区、跨区域联建养老机构。

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业属新兴的公益行业,投资回报率低,现有民办养老机构绝大多数只是保本或微利经营。政府部门要为民办养老机构平等竞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创造良好的条件。一是资金引导方面。除积极争取和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外,可考虑设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公办养老机构累结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交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托管,采取低息委托贷款等形式,专项用于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自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不足时的扶持。同时,积极鼓励慈善团体、企业、个人向养老机构捐助或直接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二是土地利用方面。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拔方式供地,并签订《养老设施用地划拨协议》: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院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同时鼓励企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产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暂不征收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要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监管,防止擅自挪作他用,防止变相房地产。三是收入分配方面。可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四是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方面。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现有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要逐步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放开,特别是要减免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项目的各项规费,为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五是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实施“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路子,现有公办养老机构,除保留必要的福利性、示范性、指导性机构之外,条件成熟的逐步改制为公办民营机构。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市场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允许社会资金开办工商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企业。通过一定程序转制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六是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方面。明确养老机构的市场准入、行业标准等规范内容,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考评监督体系,加强动态监督管理,每年形成考评报告向社会公开,表彰奖励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的养老机构。按照建设“数字杭州”的总体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各类养老福利(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搭建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纳入

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

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事关养老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职业认证。鼓励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职高设置养老类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人才,形成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充实到养老服务工作一线。同时,采取委托培养、政府资助形式,对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在岗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认证制度,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二是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待遇。根据养老服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将养老服务岗位单列服务工种。研究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报酬核算办法和自然增长机制。在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本市“4050”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或奖励。对在各类养老机构中工作一定年限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制度,对取得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助老员),给予一定的岗位技术等级补助。三是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主互助服务途径。同时,规范志愿者培训,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

第9篇:养老护理条件范文

然而,如今双方却各有难言之处……

束缚老人的是与非

用布条将部分行动不便的老人固定在轮椅或床上,这是养老机构图省心还是为了老人安全?这一话题曾在青岛市民当中引起热议。苏女士说,她曾和丈夫把家里年近九旬的老人送到当地一家养老院。刚送去的时候,老人身体还挺好的,推着助步器走路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没过多长时间,她就发现护理员把老人拦腰绑在椅子上,对此提出质疑后,护理员连忙说:“没绑,没绑。”赶紧把椅子上的绳子拿开。可是,当苏女士不在养老院的时候,护理员又给老人偷偷绑上了。

不久后的清明节,苏女士和丈夫去接老人回家,发现老人中风了,不能吃饭,于是打了120,把老人送到医院住院。医生表示,老人发病和饮食不良,与被绑在椅子上心情不好有一定关系。出院后,苏女士找了一个保姆专门照顾老人,并表示再也不敢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了。

对于苏女士的遭遇,参与讨论的一位养老机构管理者表示,固定老人的布条在老年护理学中被称为“束缚带”。对于特定老人,例如患有狂躁、遗忘(俗称痴呆)等症的,进行一定的束缚,符合老年护理的要求。通俗一点说,人们坐汽车的时候都有安全带,“束缚带”就相当于老人的安全带,避免老人在护理员不在身边时突然站立和行动导致摔倒磕伤。当然,绑这种安全带,需要经过老人家属同意。

家属吴女士则表示,作为儿女谁也不希望父母长期在养老院被布条捆绑,但是老人现在意识不清了,护理员为安全起见,偶尔绑着老人可以理解,但如果一直捆绑,则肯定不能接受。

律师认为,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来看,绑住老人都是不合理的。老人进了养老机构,交了钱就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就要享受相应的服务。不尊重人的方式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有些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并不能代表他没有意识,他不会选择这种养老方式,有正常的思维方式都不可能这样选择。养老院可以通过改善设施来避免类似情形,怕老人摔倒,养老院可以把地面做得软一点,把床调得低一点,及时监护,加强监护措施,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果个别老人确实需要特殊监护,老人和家属可以提出来,如果养老机构仅仅图省心就把老人绑起来,那就损害了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合适的。

大火烧出管理漏洞

去年3月,福州市一家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一名76岁的老妪独自坐在轮椅上,遇火焚烧后不幸遇难。经警方、消防现场调查,基本排除了刑事责任,认为有可能是该老妪自己导致火灾。家属则认为,老年公寓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否则老妪身边不可能有点火工具。此外,老人坐在轮椅上被烧死后才发现,说明公寓方面没有尽到看护义务。

事实上,住养老人在老年公寓里遭遇火灾的案例还有不少,加上老年人行动迟缓,还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伤亡。2008年底,温州市鹿城区宽心老人公寓发生火灾,尽管20多分钟后大火基本被扑灭,但过火房间里除了铁制床架,什么也没留下,7名老人全部遇难。死亡者年龄最大的94岁,最小的51岁,平均年龄77岁。

据调查,造成重大伤亡的原因是老人公寓未遵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并且老人居住的房间内没有安装紧急呼救按钮,致使行动不便的老人无法及时求救。公寓负责人潘某随后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捕……

服务质量与费用之争

2009年5月,柳老太被女儿送到沈阳市市郊一家养老中心养老。仅仅四个月,老人和女儿就被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柳家支付养护费5000元,并且自行搬出养老中心。原来,这是双方在养护费用和服务质量上出现了纠纷。

养老院方面称,按照入住时签订的协议,柳家每个月应该支付养护费用1600元,其中包括特护费800元。然而柳家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就开始拖欠,至上诉法院时已经拖欠养护费共5000元,这显然违反入住协议,请求法院做主替养老院方面要回这5000元钱。

柳家方面则说,入住前约定好的特护费是600元。可入住当天夜里,护理人员来到老太太的房间将她唤醒,说她交的护理费太少了,让她再交200元。老太太补交了钱,以为护理人员的态度会有所改善,结果令她大失所望。“饭盒不给我刷,每周一次的洗澡也没做到。我每天早晚都要打胰岛素针,可养老院的护士每天都打空针。”

没有药物的维持,柳老太的眼睛很快出血了,被送到医院治疗。为了减轻家人负担而花钱养老本是无奈,却因此而造成二次损失,还把老太太折腾够戗,柳家生气了,从第二个月起就拒绝交纳养护费用,并要求养老院方面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果,法院以养老中心方面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柳老太太后来回到自己家中养病。

意外摔伤谁来担责

年过八旬的郑州翟老太被家人送进一家老年公寓,没想到老太太在里面摔了一跤导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老年公寓和老人家属双方就赔偿一事达不成一致,最终走上法庭。

翟老太及其家属认为,老人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老年公寓的场地不符合老年人活动要求,服务人员配备不足,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标准不健全,因此老年公寓存在明显过错。庭审时,律师拿出几份证人证言,说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都是用湿拖把拖地,地上总是湿漉漉的。同时,还出示了几张事发地点的照片,照片显示,地面铺设了整洁明亮的地板砖。“这明显是太滑了”。据此,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965万元。

老年公寓一方则辩称,因为事发当天停水,地面绝对干燥,不会因地滑造成翟老太摔伤。事发后,老年公寓及时通知了老人家属,为老人的康复赢得了时间。此外,双方还对协议书当中的一个条款产生了争执:“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老年公寓)不负责。”

老年公寓称,在签订这份协议时,已经就该条内容对翟老太的托养人进行了提示,翟老太的托养人也仔细进行了阅读。然而翟老太人说:“这个条款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庭审最后,翟老太人表示愿意调解,可以将索赔数额降至7万元,而老年公寓只愿意赔偿几百元。

争议引发“霸王”条款

老人属于高危人群,很容易发生意外,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诉苦说,老年公寓本身回报低,出事后引发高额赔偿,随时可能关门停业,他们每天都如履薄冰。为了避免纠纷发生,老人入院时,养老机构普遍都在入住协议上与老人家属签订了“免责条款”。

南京市一家老年公寓的吴姓院长说,只要发生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之间的官司,她和很多养老院负责人都会去旁听。他们公寓也曾有一名80多岁的老人午睡时摔下床致伤,老人家属随后多次来养老院冲砸,要求赔偿。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他们在老人进养老院时,也与老人子女签订了协议,凡入住老人自行摔伤等,养老院概不负责。

吴院长表示,家属如果不签协议,他们就不能接受老人。这看似有些“霸王条款”的味道。但吴院长算了一笔账,一般的自理老人养老院一个月收1100元,包括伙食费360元,床位费540元,护理费300元,还有水电费等杂费,这样加起来,赚钱不多。全护理的老人收费在1600元~1800元之间。他们养老机构一年的房租是40万元,如果低于70%,他们就要亏损。万一再发生意外,还要赔上几万元钱,养老院真的无力支撑。所以,他们签这个“免责协议”也是为了自保。

这个“免责条款”是不是有效?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视为无效。但同时必须认识到,也不能因此认为老人出了意外都由养老院负责,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看养老院有无过错。

入住养老机构,老人权益如何保护

养老机构和老人家属之间的矛盾,多集中在养护费用、护理方式、意外情况等方面,法院判决结果各有胜负。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后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以下建议。

数据表明,尽管近九成养老服务合同由家属签订,但一半的入住老年人独自承担费用。因此,老人在入住老年公寓时,如果自己具有行为能力,也要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份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入住老年公寓的条件及程序、服务地点及设施、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体检内容及费用负担、养老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老年公寓的管理办法及权利义务、入住老人的权利义务、付款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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