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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下乡个人总结精选(九篇)

医师下乡个人总结

第1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一、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现状

2009年新医改实施以来,亳州市以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为契机,以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以县级医疗单位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一)医疗卫生机构情况。全市现有医疗卫生机构1,721个,其中:二级综合医院11个、一级医院12个,二级中医院4个;妇幼保健所4个;疾控中心5个;卫生监督所4个;中心卫生院27个、一般卫生院76个;村卫生室1,50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4个。

(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情况。现有卫生技术人员16,472人,其中:县级以上5,938人、乡镇级4,035人、村级5,665人、社区834人;执业医师2,089人、执业助理医师1,019人、乡村医生5,431人,注册护士2,276人、药师(士)450人、技师(士)627人。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7名,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52名,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0.39名。乡镇卫生院现有各类人员4,035人,其中:执业医师578人、执业助理医师523人、注册护士417人,药师(士)174人,技师(士)233人,其他卫技1,614人,管理工勤496人。村卫生室现有人员5,665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98人,注册护士36人,乡村医生5,431人。

(三)医疗机构病床情况。医疗机构病床总数7,531张,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3,613张、乡镇卫生院3,878张。每千人拥有病床1.28张。2008年乡镇卫生院实际开放总床日1,354,541天,实际占用总床日900,082天,病床周转次数53.1次,病床工作日242.5天,病床使用率66.45%。

(四)医疗卫生房屋设备情况。卫生机构房屋建筑总面积840,81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总面积575,626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400,661平方米。县级医疗机构拥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1,765台,乡镇卫生院拥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648台。

(五)医疗服务情况。201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总诊疗3,032,985人次;总入院343,059人次,其中乡镇卫生院总入院196,841人次。乡镇卫生院医师人均每日负担诊疗10.98人次、人均每日负担住院2.24床日。村卫生室诊疗3,966,748人次。(六)财务情况。2010年乡镇卫生院总收入33,091.9万元,其中:财政补助4,318.2万元,上级补助218.2万元,医疗收入13,322.8万元,药品收入13,158.4万元;总支出30,277.3万元。乡镇卫生院总资产29,290.7万元,总负债7,755.7万元,净资产21,535万元。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毫州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把其纳入市政府“十件要事”,而且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协调小组,每月督查调度工作进度,协调小组深入调研,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密集部署,使得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是,当前依然面临许多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没有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诸如“脱贫十多年,一病回从前”;“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生什么,千万别生病”;“一人生病、几代受穷”之类的说法,无不道出农民害怕生病、看不起病的辛酸。

二、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卫生基础薄弱。作为2000年才新组建成立的地级亳州市,医疗卫生基础本来就薄弱,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卫生欠账太多,乡镇、村级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相对更加薄弱,全市多数卫生院房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的甚至建于时期,现已十分破旧,业务用房拥挤。由于无力改造和扩建,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还存在危房8,507平方米,租赁业务用房3,671平方米,个别乡镇卫生院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利辛县小李集卫生院由于受危房制约,只能在门诊部挤出2间房屋作为临时住院用房,6张病床满足不了群众住院需求。虽然卫生院普遍配备有放射、B超、分析等设备,但大多购置于10多年前,设备档次低,老化严重,检查检测准确率不高。目前,除张村、义门6个卫生院具有住院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外,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仅能提供基本门诊医疗服务。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差、服务落后。大多数名为村办卫生室,实则由村医私人经营,生活与医疗用房不分。诊疗手段仍然是“老三件”(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与群众医疗需求不相适应。

(二)医疗卫生人才流失严重。乡镇卫生院一方面存在人员偏多的问题,全市乡镇卫生院院均在职职工近40人,大大高于全国每院25人的平均水平。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有执业资格的仅1,925人,占职工总数的47%,业务人员不足一半,其中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占80%,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占72%,村医中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不足4%,中专以上学历仅为5%;另一方面又存在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紧缺的问题。人员素质偏低,部分乡镇卫生院管理薄弱,服务能力较差。全市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52名、注册护士0.39名,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半。全市有9个乡镇卫生院没有1名执业医师,1个乡镇卫生院没有1名执业护士。

(三)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由于物价及水、电、路、院落、地基返土等配套设施建设因素,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较大,不少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靠自筹借贷,导致长期欠债,发展后劲乏力。目前,全市乡镇卫生院负债达7,755.7万元,平均每个卫生院75.3万元。而且政府对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投入偏低,由于财政对卫生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主要靠向群众就诊收费维持运行和发展,运营艰难,绝大多数负债经营,添置医疗设施设备基本不可能,工作人员平均工资仅有千余元。在调查中,院长们戏称,“乡镇中房屋最破的是卫生院,待遇最差的是医生。”在村一级,财政对乡村医生几乎无任何补贴。乡村医生长期靠自劳自食,待遇缺乏保障,不如代课教师和农村兽医。现行每个村卫生室补助1名乡村医生每月100元,补助标准和覆盖面都太低,由于收入低,没有养老保险,有的村医把看病当副业,有的干脆转行或外出打工,村级卫生事业前景堪忧。

(四)农民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不高。毫州市从2007年开始在蒙城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8年在全市普遍开展。2007年全市参合人口315.07万人,参合率86.62%,截止到2010年,全市新农合参合率为91.4%,全市还有数万以上人口没有纳入进来,新农合没有实现对农村人口的全覆盖。同时,新农合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参合农民住院报销不到50%,参合农民绝大部分医疗费用需自己承担。新农合制度推行中诸如起付线、报销病种等门槛的设计使得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依然享受不到医疗费用报销的实惠,2007年参合农民受益43.56万人次,总受益率13.82%,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例37.43%。2008年参合农民受益72.22万人次,总受益率16.58%。广大农民实际上还是看不起大病、重病。尽管毫州市对贫困群众实施了大病医疗救助,但由于资金有限对贫困群众患有重大病症的医疗救助,在标准、范围、方式和力度上远远不够,一些贫困群众因患大病、绝症无钱治疗陷于无奈、无助的境地。

三、完善亳州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新医改收尾之年,围绕“一个目标、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的基本内容,根据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毫州实际,就下一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开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力图在实践和操作层面,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提供农村居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目标。

(一)深化农村医疗卫生改革1、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严格核定岗位和人员,政府保证必要的投入,确保将乡镇卫生院建成非营利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同时,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实行乡镇卫生院综合目标考核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大力推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分配制度,扩大卫生院分配自,实现好医生有好收入。2、村卫生室建设。按照“统筹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合理布局村级卫生机构。坚持集体举办、个人承办、村医联办村级卫生室,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卫生室建设。继续完善、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水平。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需的药品,全部由政府定价,集体招标,卫生局成立配送中心,统一配送,做到药真价实,让农民用上平价药、放心药。

(二)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逐步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力争通过3~5年卫生支出达到同期财政支出的8%;另一方面国家和省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农村卫生事业纳入政府保障范畴,重点保障农村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卫生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加快改变当前农村卫生的状况。

第2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体目标是:

年,完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建成,配备相应人员;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室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基本建成;30%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

2013年,全面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合理用药率达100%;乡村一体化管理率100%;建成基于健康档案的信息系统,实现与新农合、药品监管的互联互通;80%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

2015年,提升乡村一体化管理水平,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全面实施政府投入或村民委员会投入,着力推进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实现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资产的统一管理。

3.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各地要为村卫生室建设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减免各种规费,采取政府投入及村集体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加速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重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实施县、乡、村卫生机构宽带联网。根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二)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1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服务的监管,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医疗服务规范,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记录。镇卫生院要组建由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全科)医师、护理人员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辖区分片责任包干,指导村卫生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3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4统一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定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内,制定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规范村卫生室资产和收支管理,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镇卫生院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统一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发〔〕10号),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以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1次绩效考核,公示考核结果,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在村卫生室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3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乡村医生应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四)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务实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明确队伍建设目标,政策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创新管理,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进行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以及村卫生室新补充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要适应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将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村卫生室建设有关指标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3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权益,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和管理指导;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实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目标:

——到年底,全市行政村实现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一体化规范管理机制。

——到2013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

——到2015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2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40%。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所(室)全覆盖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所(室)。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自然屯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室)较远或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数量不得超过行政村总数的10%;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所。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室)设置规划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基础设施和规范化建设。村卫生所(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配备。村卫生所(室)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做到预防保健室、诊查室、治疗室和药房分开;开展留观、静脉滴注业务的应增设观察室。按照《全市农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对村卫生所(室)实行规划设置、内部布局、人员执业、标识标牌、设备标准、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医疗文书、药品耗材采购和健康档案“十统一”规范化建设。

3.多种方式举办村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各地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1.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所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地区乡村医生需求计划确定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实行全员竞聘上岗。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为竞聘对象,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可在全乡镇或全县范围内调剂聘用。对竞聘上岗的乡村医生履行聘任及注册登记手续,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任合同。同时,妥善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优先聘用。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制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要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清退工作。

2.强化县(市、区)级卫生等部门管理职责。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物价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实行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七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推进村卫生所(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在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村卫生所(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所(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所(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采购与供应。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启动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2.将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区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行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1)按照卫办农卫发相关文件规定,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名参合农民每年10元的标准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并按照相同比例安排落实专项补助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绩效考核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3)按照政发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对每名乡村医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4)按照政办发相关文件规定,省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人均4元标准(省级财政2元、县级财政2元)落实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经费;对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村卫生所(室)给予优惠补偿政策。

(5)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村卫生所(室)运行费用给予专项补助,保证其正常运转。各地区要随着国家和省补偿政策的调整,及时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和规定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补助经费。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到2015年,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各地区要继续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学会中西医两法,熟练掌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地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区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室)工作。对到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计划。各地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提高村卫生所(室)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推进医改的重要内容,与目标考核和评先定优紧密衔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搞好调研测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补偿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严禁非法行医、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4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一)我县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开始启动以来,成立了县级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各乡(镇)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各票村级合管小组,县乡两级在管理委员会下分别设立了各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新农合工作的经办机构,县编委在机构改革中曾下达的编制为:县合管3名,大镇2名,小乡1名共13名编制,乡(镇)合管办隶属于各乡(镇)合管委管理,县、乡合管办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

在实际工作中,县合管办借调、抽调了5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各乡(镇)也指派1-2名工作人员,但是由于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明确,硬件不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稳定、健康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三年来的运行情况

我县从20*年9月开始筹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卫生部门着力运行,参合率稳步上升,广大参合农民群众受益程度不断提高,社会效益良好。

20*年度,我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1517户、305197人,实际共有252432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2.88%,按人均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的筹资标准,应筹参合资金1262.16万元,其中两级财政拨付我县新农合资金全部到位。20*年度,共支出新农合资金742.126万元,共有338258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参合群众受益面达134%。

20*年度,全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0528户305197人,实际共有64655户258490人参合,参合率为84.7%,在20*年基础上提高了1.88个百分点,按人均缴费10元,省级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的筹资标准,应筹参合资金2326.41万元,20*年度,全县支出新农合医疗资金1665.53万元,共有486844人次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参合群众受益面达188%。

2009年,全县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3*3*人,实际共有64655户266855人参合,参合率为87.12%,在20*年基础上提高了2.42个百分点,按人均缴费20元,省级财政补助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的筹资标准,应筹参合资金2668.55万元,至20*年4月1日,已到位533.71万元,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助款项未拨付到账。2009年第一季度,全县支出新农合医疗资金392.48万元,共有127330人次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参合群众受益面已达47.72%。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20*年1月至2009年一季度止,共27个月,应筹资金6257.12万元(今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没有拔付2148.8万元),到位资金41*.32万元,扣除风险基金592.25万元,可使用资金3516.*万元,已使用资金2800.14万元,结余715.93万元。

(二)我县医疗卫生人才资源情况

目前,全县有卫生行政部门一个,各级医疗卫生机构134个,其中县级6个,乡级11个,村级117个。有医务人员401人,大专以上学历157人,占39%;中专学历210人,占52.3%

有村医235人,有病床353张,千人口病床数1.*张,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25人,千人口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0.98人;按学历分:本科学历18人,占职工总数的4.47%;专科学历121人,占职工总数的30.02%;中专学历238人,占59.05%;高中及以下学历26人,占职工总数的6.4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生有223人,护士75人,药剂人员7人,检验人员8人,放射人员3人,工人身份从事医疗工作30人。按职称分:有高职8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4%;中职1*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4%;初职16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3.1%;无职称人员32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中有执业医师127人,执业助理医师49人,注册护士77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80人,占全县执业医师总数的63%;助理医师24人,占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49%;注册护士61人,占注册护士总数的74%。

近年来,通过全面推行执业医师法,实行严格的医生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优化了我县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全县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职称管理进一步规范,但从全县来看,依然存在不足:

一是人才总量不足。我县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仅为0.98人,按20*年**省平均水平,每千人口应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58人的标准,我县应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855人,目前现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25人,已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二是高层次人才缺乏。全县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数只有8人,仅占卫生专业技术人数的2.46%,妇幼、护理、公卫等专业高级职称人才严重缺乏。

第5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 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1(b)-0117-05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human resource of grassroots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aanxi Province in 2012

CAI Weihan DONG Xiaojian

The Fourth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Shaanxi Province, Xi'an 71003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and analyze the human resource status of township hospitals an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in Shaanxi Province, and then mak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establishing full of vigor and vitality of th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and efficient flexible employment mechanism.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provin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tatus and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60 township hospitals and 35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from the northern Shaanxi, the southern Shaanxi and the Guanzhong area were extracted as the study sample institutions. The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analysis method was used to analyze the human resources status of the township hospitals an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in the year 2012 including the basic situation, qualifications, doctors and nurses scale structure and training situation. Results Based on the data of human resources samples of provincial primary health care institutions analyzed in 2012, the following results could be obtained: ①compared with the all staff level of township hospitals of Shaanxi Province in 2011, the average number of each hospital health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reduced; compared with the average level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staff in 2011, the average number of people per center for health personnel and health technology reduced; and the average number of each center's practicing (assistant) physicians and registered nurses increased. ②Among the 351 physicians in 47 township hospitals surveyed, averagely, only 3.85 persons hold th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each hospital, accounted for 51.57%, while 2.26 persons hold assistant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accounted for 30.20%; at the same time, unlicensed was 1.36, accounted for 18.23%. Among the 449 physicians in 35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surveyed, averagely, 10.09 persons hold th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each hospital, accounted for 78.62%, while 1.97 persons hold assistant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accounted for 15.37%; at the same time, unlicensed was 0.77, accounted for 6.01%. ③For the 47 township hospitals, the average doctor and nurse ratio was 1∶0.55, while for the 35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the ratio was 1∶0.65. ④From the 47 township hospitals surveyed, 25.93% residents participated in the standardized training, 20.22% participated in a half year training, while 46.72% participated in short-term training. Conclusion In present stage of the human resource status of township hospitals an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less number, relatively low personnel quality, un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inadequate personnel training.

[Key words]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Human resources; Health clinics in towns and townships;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近年来,陕西省(以下简称“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但我省仍然是一个欠发达的省份,医药卫生事业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尤其是在医药卫生发展改革中还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只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制度创新,才能尽快改变全省医药卫生事业的落后面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采取随机抽样方法,2012年1~6月抽取我省陕北、陕南以及关中地区的60所乡镇卫生院及3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研究的样本机构。调查对象为2012年本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访谈人员包括受试者及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领导及负责人。本研究利用调查表收集样本资料,乡镇卫生院总共发放调查表60份,回收47份,有效回收率为78.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发放调查表35份,全部回收,有效回收率为100%。

1.2 调查内容及方法

具体访谈内容如下:①人员分类,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②是否具有职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证)。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等。

调查资料收集完成后,由研究人员统一整理数据,采用Excel软件对回收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定量资料分析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数值变量,采用均数进行描述;对于分类变量采用构成比进行描述。

2 结果

2.1 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

本研究所调查的47所乡镇卫生院共有卫生人员81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34人,占总人数的77.41%;其他技术人员93人,占总人数的11.36%;管理人员30人,占总人数的3.66%;工勤技能人员62人,占总人数的7.57%(图1)。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351人,其中包括执业医师181人,执业助理医师106人,无证医师64人;护士193人,包括注册护士163人,未注册护士30人;医技人员90人,其中药师35人,技师55人。医护技人员具体占比情况详见图2。47家乡镇卫生院平均每院卫生人员数为17.43人,平均每院卫生技术人员数为13.49人;平均每院执业医师3.85人,平均每院执业助理医师2.26人,平均每院护士4.11人,平均每院医技人员1.91人,平均每院管理人员0.64人。在医师中,全科医师共有80人,平均每院1.7人,占比22.8%;其他临床医师271人,平均每院5.77人,占比77.2%。从表1中可以看出,与2011年我省乡镇卫生院院均人员水平相比,本次调查的样本机构人员平均水平较低。平均每院卫生人员较2011年减少3.66人;平均每院卫生技术人员减少4.64人。

图1 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构成比情况

图2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情况

表1 样本乡镇卫生院院均人力资源状况(名)

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本次所调查的3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卫生人员1023人,卫生技术人员839人,占总人数的82.01%;其他技术人员37人,占总人数的3.62%;管理人员64人,占总人数的6.26%;工勤技能人员83人,占总人数的8.11%(图3)。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449人,其中包括执业医师353人,执业助理医师69人,无证医师27人;护士293人,包括注册护士269人,未注册护士24人;医技人员97人,其中药师47人,技师50人。医护技人员具体占比情况详见图4。3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每中心卫生人员数为29.23人,平均每中心卫生技术人员数为23.97人;平均每中心执业医师10.09人,平均每中心执业助理医师1.97人,平均每中心护士8.37人,平均每中心医技人员2.77人,平均每中心管理人员1.83人。在医师中,全科医师共有250人,平均每中心7.14人,占比55.68%;其他临床医师199人,平均每中心5.69人,占比44.32%。从表2中可以看出,与2011年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人员水平相比,平均每中心卫生人员数减少0.99人,平均每中心卫生技术人员数减少1.07人;而平均每中心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比2011年分别增加3.05人和0.17人。

图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人员构成比情况

图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情况

表2 样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人力资源状况(名)

2.3 任职资格分析

所调查47家乡镇卫生院的351名医师中,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共181人,平均每院3.85人,占比51.57%;持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共106人,平均每院2.26人,占比30.20%;无证人员64人,平均每院1.36人,占比达18.23%(图5)。在全科医师中有21.25%的医师是无证人员,在其他临床医师中,17.34%的医师是无证人员,无证人员在全科医师与其他临床医师中的占比均较高(图6)。说明目前基层卫生院存在较多无执业资格的医师。调查数据显示,所调查3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449名医师中,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共353人,平均每中心10.09人,占比78.62%;持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共69人,平均每中心1.97人,占比15.37%;无证人员27人,平均每中心0.77人,占比达6.01%(图7)。全科医师中有4.80%的医师是无证人员,在其他临床医师中,7.54%的医师是无证人员,无证人员在全科医师与其他临床医师中的占比均较高(图8)。

图5 乡镇卫生院医师任职资格构成比

图6 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及其他临床医师任职资格分布情况

图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任职资格构成比

图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及其他临床医师任职资格分布情况

2.4 医护比例结构分析

医生与护士之比是反映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指标。数据显示,本次调查的47家乡镇卫生院的平均医护比为1∶0.55,3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医护比为1∶0.65,可以看出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护比仍然不合理,护士明显较少,医生数远多于护士数。

2.5 培训情况分析

数据显示,所调查的47家乡镇卫生院的医师在2012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共有91人(25.93%),其中全科医师27人,占29.7%;其他临床医师64人,占70.3%。参加半年以上培训的共有71人(20.22%),全科医师43人,占60.6%;其他临床医师28人,占39.4%。参加短期培训的人最多,共164人(46.72%),全科医师20人,占12.2%;其他临床医师144人,占87.8%(表3)。同时,33.75%的全科医师参加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3.62%的其他临床医师参加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表3 2012年47家乡镇卫生院医师接受培训情况[n(%)]

3 讨论

3.1 卫生人力资源基本情况

卫生人力资源是指受过不同教育与职业培训,能根据人民的健康需要提供卫生服务并贡献自己才能和智慧的人,具有维持和强化卫生系统功能[1]。目前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人、育人、用人、留人,这四个方面的工作相互交叉与相互影响。研究表明,卫生人力资源数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已经成为国内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2-3]。

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于基层医疗保健网的枢纽地位,但其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许多问题。在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有限的卫生人员过度集中于大城市的大型医疗机构,导致人员配置与人群卫生服务需要不匹配,呈现“倒三角”状态,严重制约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3.2 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通过对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调查,提出现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存在的缺陷:

第一,人员数量不足。目前本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卫生人员数量缺乏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为医疗机构人员缺编问题严重。在调查中,多数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均谈到存在卫生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但是由于单位没有用人自以及编制数量限制,所以无法及时补充所需要的卫生技术人员。例如乾县城关卫生院核编46人,在编29人,卫生人员缺编超过1/3;咸阳渭城区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29人,在编人员只有14人,兴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45人,在编23人,两家卫生机构人员缺编都已超过50%。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缺乏专业的医技与公共卫生人员,导致这些工作都由其他临床医师兼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卫生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因为编制数不足,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编外用人、协议用工和合同用工等方式来解决人力资源不足问题。但是由于编外用人成本较高及工作稳定性较差易导致人员流失。因此,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认为解决人员编制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人员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几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的学历层次虽有所提升,但目前在岗卫生人员的职称与学历水平仍然偏低,高职称、高学历人员的比例很低。数据显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人员中,大部分卫生人员都是大专或中专及以下学历,而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占20%左右,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仅有不足2%。提示目前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人员主要停留在初级层面上,学历与职称结构均不合理,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差,难以使人民信赖,造成基层医院病员缺少,大型医院人满为患。

第三,人员培训存在问题。在实地调研中发现目前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对于培训的需求较高,但由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短缺,而当地居民的医疗需求较大,临床人员疲于应付日常医疗工作,所以卫生技术骨干人员无法参加培训。同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流失严重地区,由于年轻人流动性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费用较高、时间较长的培训。另外,访谈中还了解到,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接受的培训主要为短期培训,这与技术人员的培训需求相差较大。而且基层的卫生人员一般会被派到省市级的大型医院参加培训,但是所学到的新知识、新技能对于基层卫生医疗工作实际上并不适用,这不仅造成了培训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剧了基层卫生人力紧缺的问题。种种原因使得基层卫生人员的医疗知识更新滞后,素质提高受到了很大限制。

第四,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支持在基层得不到保障和落实。多家基层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都谈到公共卫生补助总是落实不到位,主要是区县一级政府财政支付不足额、不到位,甚至连中央、省两级配套资金均无足额支付,这就使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初衷不能完全落实,影响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3 建议

针对目前本省基层卫生人员队伍所存在的问题,需要跳出问题本身来看问题。既要着眼长远,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又要立足当前,拿出有效措施,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如日本创办的农村医学院或农村医学专业,定点招生、定向就业,通过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为偏远地区和海岛培养高质量、实用型卫生技术人员[6];澳大利亚在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部分地区,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人员参与公共卫生干预工作[7],扭转目前基层人员匮乏的不利局面。

本文通过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资源进行研究,提出以下建议:建立专门的培养机构;完善全科医师的学历教育;加强全科医师的规范化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自;借鉴并建立“大学生村医”制度;推行具有我省特色的基层执业“地方粮票”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全科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建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大医院退休医生;提高经济待遇,社会地位;建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借鉴中小学校获得的政策支持;建议有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实施“两块牌子”管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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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荆雨梅.我国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调查[D].济南:山东大学,2008:4.

第6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关键词: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继续教育;需求;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 4156(2012)04-021-02

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为了了解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人力资源现状和乡村医生对医学继续教育的需求情况,笔者在2010年3月对齐齐哈尔医学院2008级“村村通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齐齐哈尔医学院2008级“村村通大学生”班的学员,这些学员来自于齐齐哈尔市七区九县各个村的基层卫生所,他们的愿意和需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统计的方便,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实际回收100份,应答率为100%。

(二)调查内容

本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行医现状、以往参加培训的情况及其对继续教育的需求情况等,本文拟就乡村医生对继续教育的需求情况及如何开展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工作展开探讨。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统一设计的调查问卷,利用2008级村村通大学生培训报到的时间,在班主任指导下统一填写。

(四)统计方法

数据资料由专人以EXCEL软件录入,应用SPSS1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结果

(一)在读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

从100名在读乡村医生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可以看出,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从学历结构上看,以中专学历为主(占91%),学历水平偏低,知识面狭窄,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六位一体”的医疗服务需求;从职称结构上看,以士级职称为主(占45%),其次为医师职称(占32%),缺乏高职称的医护人员,主任医师仅占2%,还有21%的人未定职称;从执业资格取得情况来看,仅有4%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证书,27%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48%的乡村医生持有的是省或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

(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情况

1.培训率

调查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乡村医生中,有54%的人参加过县乡两级的短期培训,41%的人参加过县卫校组织的规范化培训,有5%的人从未参加过任何培训,这说明近年来,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的培训面有明显的提高。

2.培训内容

乡村医生的岗位培训以医疗培训为主,涉及全科医学知识培训、防保、中医、护理、检验、影像等方面。但培训时间的长短不一,而且这些培训基本上都是以上级要求的为主,村医主动要求的很少,培训效果不是很明显。这说明齐齐哈尔市的乡村医生虽然培训面较大,但培训的力度、深度不够。

3.对继续教育的需求情况

(1)对继续教育需求愿望的分析

调查显示,齐齐哈尔市的乡村医生对继续教育有明确的需求,他们参加继续教育的动力:一方面,由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民日益增长的卫生需求,增强了他们学习新知识的渴求;另一方面,国家一系列关于农村人才培养的政策也使他们产生了危机感。但是由于乡村医生的行医方式是亦医亦农,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着工学矛盾,50%的乡村医生认为医务繁忙,无时间和精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影响继续教育质量的主要因素,有24%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合适的继续教育形式和机会,但也有28%的乡村医生认为经济困难是影响继续教育的主要因素。

(2)对继续教育内容的需求

从对培训内容的要求来看,被调查者认为乡村医生在工作中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依次是各种检验报告的判断能力、卫生法规知识、医学心理学知识、人际沟通的能力、信息化的技能等,对于“哪些内容最需要进行培训”,他们的选择依次是常见病、多发病的最新诊断治疗进展知识(占76%),医学新知识、新技能(占44%),执业或助理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占43%),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占21%),药理知识、中医知识、妇幼知识(占12%)。

(3)对继续教育培训地点及培训方式的要求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希望通过培训更新医学理论知识,更希望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医疗水平,因此,在愿意参加继续教育的乡村医生中,有42%的人希望培训的地点选在医学院校,有54%的人希望培训的地点在市级以上医院。从培训方式上看,乡村医生对临床进修的兴趣最大,占总人数的83%,其次是学校培训研究,占36%。

(4)对继续教育的频次和培训时间的需求

接近一半的乡村医生认为每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培训是可以接受的,而且58%的乡村医生认为每年的培训时间以2个月最为适宜。

三、讨论

(一)做好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帮助乡村医生树立终身教育观念

虽然大多数乡村医生对继续教育表现出了强烈的愿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医务繁忙或经济困难等方面的因素,乡村医生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当工与学出现矛盾时,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质量就很难保证。乡村医生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农村卫生工作的成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提到要“保证至少每两年一次的培训”,使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到了有法可依的高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应积极为培训在时间、经费、教材和师资等方面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确保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二)提高、完善继续教育的有效方式和内容

医疗卫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因此,当前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重点是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这是为农民看好病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1.对齐齐哈尔市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方式应以学历教育和临床进修为主

为满足提高乡村医生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需求,对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应采取的培训方式应以临床进修为主,让乡村医生短期脱产到市、县等医疗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医疗仪器先进的各级医院进行临床进修,这是提高乡村医生实际业务水平的最佳途径。

2.培训内容应考虑系统性和实用性

第7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自从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对191个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排名中,将中国医疗卫生筹资公平性排在倒数第4位之后,[1]中国城乡健康公平问题就日益为世人所关注。

公平是一个内涵丰富并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WHO认为,卫生健康领域中的公平意味着生存机会的分配应该以需要为导向,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特权或收入差异;应该是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而不是分摊不可避免的不幸和健康权利的损失。具体而言,卫生健康公平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健康公平,可以理解为一种结果公平,即公平最终应表现为人群健康状况的基本相似。二是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即保障所有人都能够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三是实际服务利用公平,即公平表现为具有相同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可以得到相同的医疗服务。四是筹资公平,指按照支付能力的大小支付医疗费用。[2][3]简言之,健康公平的衡量可以主要从卫生服务的提供、筹资和人群健康三个方面进行。看卫生服务是否遵循按需分配的原则进行了配置,卫生费用是否根据支付能力的大小进行相应支付,最重要的是,人群健康水平是否基本相同,差距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

对健康公平性的研究和探讨是卫生和医疗保障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国际上,一些研究已经摆脱纯粹理论分析的局限,利用基尼系数、集中系数、Atkinson指标等不平等度量指标对一些国家健康公平性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Grand,1987;Wagstaff,1992);[4](182-191)[5](389-411)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健康筹资分布公平性指标FFC(Fairness of Financial Contribution),并以此指标为基础对世界191个国家健康筹资分布公平性进行了排序。国内学者也对健康公平性问题进行了若干研究(刘远立,[6]1998;闫菊娥等,1998;欧序生,2001;胡琳琳等,2003;梁鸿等,2003;李斌,2004)。不过,相关研究一般以理论分析居多,实证分析尤其是运用不平等度量指标进行的实证分析较少(张鹭鹭等,2000;吴成丕,2003),对健康公平的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的更少。本文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分析方法,运用基尼系数、洛伦茨曲线等分析工具,分别从筹资公平、服务提供公平和健康公平三个方面对我国城乡居民健康公平问题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

二、筹资公平: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

医疗卫生的筹资方式主要有税收筹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个人自费等4种。这4种筹资方式的公平性与他们的再分配程度呈正向关系。税收再分配性最强,社会保险方式次之,商业保险再分配程度更低。不过,这3种形式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分担功能,因而是相对公平的筹资方式。而自费方式完全没有再分配,财产和收入的不平等必然转化为健康的不平等,因而是最不公平的。4种筹资方式对应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同形式:普遍保障、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自我保障。因此,医疗卫生筹资公平性可以用一国医疗保障制度总体的公平性来衡量。

19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使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医疗保障方面的城乡二元性特征也日益凸显。在城镇,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排斥,以及1998年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乡镇企业、城镇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排斥使城镇健康筹资公平性比以前降低,仅剩60%左右的城镇人口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保障。而农村健康筹资公平性更是一泻千里。1985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1970年代的90%猛降到了5%。[7]即使是1990年代后政府重建合作医疗高潮的1997年,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仅为9.6%。而农民中自费医疗的比例接近90%。因此,中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总体的公平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笔者对这一不公平状况做了进一步的量化分析。分析指标选用了洛伦茨曲线(Lorenz Curve)和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这两个指标最初用于反映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后来也被广泛运用于对健康不公平的衡量。其基本原理是将收入按不同人群分为若干等级,横轴表示每一等级的人口数占总人口的累计百分比,纵轴表示与人口对应的每一等级健康资源占健康资源总量的累计百分比(如图一、图二和图三)。连接各点得到洛伦茨曲线。基尼系数等于洛伦茨曲线与对角线围成的面积/对角线下直角三角形的面积。基尼系数取值范围在0到1之间,0代表完全公平,1代表完全不公平。基尼系数有多种计算方法,本文采用三角形面积法。设洛伦茨曲线与线下直角三角形两边围成的面积为S,则:

Xi和Yi分别是各类人口累计的百分比和相对应的健康资源累计的百分比,其中X0=0,Y0=0

X和Y分别是各类人口累计的百分比和相对应的健康资源累计的百分比,其中X=0,Y=0

本文分析数据来源于1993、 1998和200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报告。调查表明,中国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半劳保医疗、统筹医疗、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有的类似于税收筹资方式,如公费医疗,有的则是社会保险筹资方式,如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原则上,本文以总人口中享有各种医疗保障的人数比例之和为基础计算基尼系数,将城乡分为七大类地区进行讨论(如表1)。根据计算结果绘制的洛伦茨曲线如图1、图2和图3。

据此计算的1993、1998和2003年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518596、0.523624和0.313357。1998年基尼系数大于1993年基尼系数,二者都大于2003年基尼系数。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在0.3-0.4表示收入差距在可接受范围内;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将1993与1998年基尼系数与这一标准进行衡量可得出结论,20世纪末中国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已经沦落到了很不公平的地步,且1990年代这一趋势在继续!不过,将1998年基尼系数与2003年基尼系数相比较则可以发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有很大改善。这主要归功于2003年开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使得原来保障覆盖面最低的第四类地区农民享有合作医疗的比例从1998年的1.83%增长到了2003年的24.3%。

不同阶段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公平性与政府的职能缺位不无关系。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公有经济组织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的资助,使得大部分人口都能够享受医疗保险;政府部门办医院的政策保证了城乡人口都能够享受到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由此保证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较好的公平性。而1980年代以后,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障制度被局限在城镇内部狭小的范围内,农村合作医疗则失去了政府的大力扶持,处于被放任自流的状态。由此导致全国,尤其农村自费医疗群体大大增加。同时,政府放开了医药市场,虚高的医药费用限制了低收入人群对医疗服务的可得性。结果,城乡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筹资的不公平。由此可见,1980年代以后政府实施的城乡有别的医疗保障发展策略,政府对医疗卫生领域干预的不到位使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与社会结构一样呈现二元性特征,总体上很不公平。不过,这一结果与社会结构的二元性并无必然联系。2003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表明,在二元社会背景下,对于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实施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有效改善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不公平现状。

三、供给公平:城乡二元卫生服务体系公平性

改革开放后,城乡卫生服务供给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特征。例如,1985年以后,在全国卫生机构床位总量增加的条件下,农村卫生机构床位数不升反降,结果在1980年代后期城镇卫生机构床位数超过了农村。城乡卫生技术人员的发展也显示了这一趋势。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基尼系数更详细地反映了这一不公平状况。根据199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资料,笔者对调查地区病床、卫生技术人员、卫师、卫士等卫生资源配置的基尼系数进行了计算(如表2)。结果表明,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基尼系数在0.3—0.5之间。这表明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处于不公平状态,尤其是高级技术人员卫师的分配,已经非常不公平。相应的洛伦茨曲线如图4,图5和图6。

不同时期城乡卫生服务供给公平性与政府在卫生服务领域职能定位的偏差不无关系。无论是经济学基本理论还是世界各国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医疗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会导致社会医疗支出的浪费与医疗资源配置的贫富不均。客观上要求实行政府干预,弥补市场失灵导致的效率与公平缺失。可是,1980年代以后,政府放弃了以往坚持的卫生领域政府干预为主和卫生工作的重点在农村的经验,不但没有强化对卫生领域的干预与公共投入力度,反而将经济领域改革的经验简单复制到卫生领域,把卫生资源的配置交给了原本就失灵的市场。“财政分权”制改革将卫生系统的资金和管理权限划归地方政府。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与基层财政的紧张等原因导致全国范围内政府卫生投入普遍不足,农村卫生投入更是严重不足。统计表明,1980年,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1/3,到1990年降为1/4。拥有全国60%人口的农村,仅仅享有国家卫生事业费投入的1/3。在1990年代得到改善的基础上,2000年城镇与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的比例仍然达到了3.62。③政府投入的不足导致卫生机构收不抵支,运营困难。在地方财政卸包袱的冲动下,国企改革的经验被复制到卫生领域,医改一步步走向市场化。此举更加速了城乡卫生服务供给不公的进程。城市医院,尤其是大医院由于设备和人力优势,加上市民较高的医疗消费水平,很容易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形成收入增加——设备改善——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而农村医疗机构则由于设备和技术劣势,加上农民医疗消费水平的低下,很容易陷入病源流失——收入减少——设备落后——病源流失的恶性循环。

四、结 论

计划经济时期,虽然整个社会结构二元性特征明显,但城乡卫生服务筹资与卫生服务供给公平性都很好。公平的改善还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健康状况。1980年代以后,社会结构依然呈现二元特征,而城乡健康不公平问题凸显。1993与1998年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的基尼系数分别达到了0.518596和0.523624。这表明20世纪末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到了非常不公平的地步。1998年城乡病床、全体卫技人员、卫师、卫士配置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52977、0.376322、0.456496、0.315034。表明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同样存在较大的不公平。筹资和供给的不公平不可避免地体现在了城乡健康水平上,导致了城乡健康和疾病模式的不公平。城乡之间健康水平的差距拉大;城市居民已经基本完成了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面临的卫生健康问题,更多是“后医学时代”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农村人口仍旧处于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他们依然处于“医学时代”,需要通过实施预防保健、改善基本卫生条件等加速疾病模式的转变。不过,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城乡健康不公平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事实上,1980年代后城乡出现健康不公平主要是由于政府在城乡医疗保障和卫生供给领域职能缺位,将应承担的职责交给原本就失灵的市场而造成的。要改善这一状况,必须强化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卫生领域的干预,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坚持卫生领域的政府主导,将农村作为全国卫生事业的重点。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后,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筹资的基尼系数显著降低的发现使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

注 释:

①人口指实际调查人口,有保障人数系各地实际调查人口与享有保障人数比例相乘而得

②卫师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护师;卫士包括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

③李卫平,石光,赵琨:我国农村卫生保健的历史、现状与问题,《管理世界》2003年第4期,第36页。

主要参考文献

[1] WHO, World Health Report 2000,http://www.who.org

[2]吴成丕.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公平性研究[J].社会保障制度,2003(9).

[3]时 黎,张开宁等.卫生服务公平性理论框架的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1).

[4]Le Grand, J.(1987), Inequalities in Health: 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European Economics Review, 31.

[5]Van Doorslaer, Eddy, and Adam Wagstaff(1992), Equity in the Delivery of Health Care: 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11.

第8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一、总体目标

通过系统的社区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和临床能力培养,使现有乡村医生中的无学历人员达到社区医学专业中专水平,获得普通中专学历,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资格,成为热爱农村卫生事业、业务能力较强、医德高尚的乡村医生骨干。

二、培养对象

在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无专业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省卫生厅备案,且在村卫生室执业3年以上;

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㈢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完成学业。

三、学习内容

按照统一标准、补缺提高、学用结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社区医学专业中专培养要求为目标,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社区医学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根据农村疾病防治的特点,加强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学习和临床能力的训练;三是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招生计划、学制与待遇

㈠招生计划: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招生计划。

㈡学制:基本学制为3年。考虑到乡村医生的特点,此次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分制,采取集中学习、自学、远程教学辅导相结合的半脱产教学方式,允许学员分阶段完成学业。其中:已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医学类非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经审核确认后可免修部分课程,基本学制最低可至2年;无以上医学专业教育经历的乡村医生,其基本学制不得低于3年。

㈢待遇:新生在读期间不转户籍关系;学员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省教育厅验印的社区医学专业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加盖“乡村医生”字样),该毕业证可作为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毕业不发派遣证。

㈣招生学校:由省卫生厅提出名单,报经省教育厅同意。

五、报名、考试和录取

省卫生厅根据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下达考试名额,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和录取。

㈠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省乡村医生社区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学历证书(有*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者需一并提供)、身份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㈡审核:各市卫生局负责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填写《*省乡村医生社区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考试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

㈢考试:由省卫生厅单独组织,单独命题。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和文化综合”。

㈣录取:省卫生厅根据考试成绩,划定录取分数线,提出拟录取名单,由省教育厅审批注册。

六、组织与管理

㈠省卫生厅与省教育厅负责本项目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确定招生数量和招生学校;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报名资格审核、考试、录取以及学历教育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㈡各市卫生局承担本地区乡村医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㈢承担教学任务的院校负责为培养对象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学籍、加强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应妥善保存学员录取审批表、考试记录、毕业生花名册及其他教学资料,以备检查。

七、经费管理

第9篇:医师下乡个人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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