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承包商安全管理精选(九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

第1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承包商;安全管理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水泥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将承包商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从入场选择到完工退场的管理程序,确保安全管理覆盖全过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承包商识别

水泥企业常见承包商主要是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维护单位、包装运输、施工单位等。

3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3.1承包商的选择

严把准入关,选择有资质、各项条件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承包商进驻水泥企业。由水泥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拟用承包商进行安全综合能力评估,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能力、相关工作业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合规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资源保障情况、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资料完善情况、到厂作业人员是否依法缴纳各类保险、入厂作业人员是否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等。综合能力审核通过后,承包商方可进入招、投标的程序。

3.2招、投标

通过招、投标流程,对准入企业优中选优,选择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的承包商承接企业项目,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招、投标工作由水泥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完成。招、投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明确变更后的报备,确定安全管理信息沟通的方法和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奖惩办法等,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3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水泥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内容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与承包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管理协议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把施工资质或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参保凭证和体检证明、施工装备和工器具的完好性检查记录、近三年同行业安全施工业绩等材料作为附件备查。

3.4施工安全方案

由承包商基于项目特定风险编制施工安全方案,方案符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组织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全面交底。

3.5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商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作业。由水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培训,就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事故案例等进行培训;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负责部门级培训,包括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危险作业管理要求、项目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承包商负责作业前培训,针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方案等内容的培训,所有的培训要进行相应的考核并合格。承包商应将培训记录交到水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6开工安全审查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承包商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组织施工。开工安全审查包括项目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查通过;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施工安全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项目安全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且齐全有效;设备、工器具是否完好;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7现场管理

企业应将承包商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要求承包商按照施工安全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指定安全员负责对承包商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安全员发现承包商作业人员变更后,要求从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危险性较大或与正在生产运行设备、区域施工或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双方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

4评估与续用

水泥企业应制定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制度,在作业过程当中,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绩效评定,通过安全绩效评定的方式促使承包商安全管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协议要求,根据安全绩效评定结果对承包商进行奖励和处罚,形成激励机制,并将安全绩效评定结果作为承包商续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5结束语

第2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安全管理 建筑 安全隐患 承包商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elaborated the significance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new installation process and the use of new materials, how to do a good job security management. Then analyzes the types of accidents in the past few years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drawn there security risks in the construction, then about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the contract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how to deal with the project safety hazards exist.Keywords: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afety hazards contractor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作为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者,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工程安全施工负主要的责任。由于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加强自身工程安全管理的能力,通过技术、组织、经济等方面的措施,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从而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

我国的承包商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均会形成自身的一套管理方法和管理体系。在具体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将企业通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成果照搬过来进行运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工程施工难度的不断增加,以及新的施工工艺的大量引入,使得承包商传统的施工安全管理的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对承包商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归纳总结,对其中可能落后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予以改进,从而更好地指导承包商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在具体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所面临的工程特点、技术难度、沟通协调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这就需要承包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在企业原有安全管理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工程的特点进行具体安排。同时,为保证所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运用,需要承包商根据工程的特点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制定相关的保证措施,以确保所构建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

另外,由于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方法都是动态变化发展中的,因此,为了能够及时了解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需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价,从而为承包商提供较为直观的安全管理成效方面数据,以便于其自身进行分析,找到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从而进行有效调整,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展。

2、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近年来的事故率依然居高不下。据统计分析,从1990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每年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的死亡人数都超过千人,每年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百亿元,如图2-1。

图2.1 1990-2005年中国建筑事故和死亡人数统计

从图2.1不难看出,虽然从1993----1999年由于施工安全原因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减少,且从2004年来看,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好转的趋势。损失有减少的趋势。

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具有高空、露天、流动性大、人员多等突出特点,并受施工现场的条件、外部环境状况、机电设施设备好坏、各组织相互协作关系等特殊因素的制约,故施工现场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地段。根据往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事故主要可分为高处坠落,然后是坍塌、物体打击,触电、极具伤害五大类,这些类型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到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3 % ,17.51%, 12.74%, 7.78%, 6.81%,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27%。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见图2-2。故在对建筑安全事故类型的研究中,我们更要多注意和研究那些事故高发、突发类型的特点及规律。

图2.2 近年各类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3、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上面我们已经分析出建筑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那么必须克服安全工作人人都管而又人人都不管的现象,通过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及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者,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的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会对承包商自身的发展战略的实现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否有效,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较为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尽管近些年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并且也从法律、法规、组织等各方面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度。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承包商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构建,以具体指导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在施工全过程必须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而且有利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水平,更能防患于未然,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开发商要改变对安全管理那是施工单位的事情,跟自己毫无关系的原有思维方式,配合承包商根据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系统规划出切实合理的施工安全管理的体系,从而保证此项目的顺利安全实施。

通过上面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大部分建筑施工项目部,都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分析与管理,对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预防与处理。这对大部分建筑施工项目都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吴京柏.从建筑施工特点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有色建设,2006,(2):29-31.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与控制 李俊 - 2011-02-19

第3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工程施工 分包 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业深化改革、社会分工细化和劳动生产率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生产模式逐渐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分包生产模式。随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作为总承包企业如何把分包商的资源和优势转换成自己的发展基础,充实技术力量、缓解资金压力和合理转移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地位,已经成为总承包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很多总承包企业对分包队伍的选择比较随意,主观人为或人情关系选择分包队伍情况普遍,很容易为分包管理工作埋下后患;总承包施工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分包工程层层转包或再分包;在分包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商没有把分包商看成一个独立的责任体,滥用合同权利,存在错位或越位管理,加大自己的合同责任和管理风险;存在以个人名义挂靠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分包非法活动;分包商仗着某种特殊关系,不服从总承包商现场管理,只顾自己利益,扰乱现场施工秩序。以上这些问题将最终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工期目标不能实现、分包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民工劳资纠纷不断,最后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和声誉。

三、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商应从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譬如制定分包工程内部招标、评标和定标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商的资格、信誉、业绩、财务能力、技术力量等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分包的必要性评估及拟分包工程风险评估;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和完善分包合同范本;总承包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分包商考核办法和诚信系统。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作应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建立一种长期合作、权责分明、优势互补、共创共赢的机制。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制度具有透明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也是赢取分包商合作的诚信表现。总承包企业建立一套长效良性的分包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资源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

四、施工过程分包管理

施工过程的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商实现分包目标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企业声誉,总承包商应该全程、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工作。

1、分包队伍确定

总承包商开展的任何工程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建筑法》和施工合同规定,才能确保工程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在工程中标以后,总承包商应策划项目经营管理模式,结合自身优势确定工程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和选定分包商。总承包商应认真查验分包商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装备力量、人力资源、财务状况、工程业绩等信息,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向监理和工程业主提交分包工程范围及分包商相关资料供审批。

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分包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分包工程的实施全程,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和学习,制订分包工程管理工作细则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分包工程管理职责,将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落实到个人负责。通常来说,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必须慎重行使分包合同权利和积极履行分包合同义务,尽量减少由于工作失误或过错,加大自身的合同管理风险,增加工程分包成本。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要消除“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者充当“甩手掌柜”的角色,以为工程分包出去了就是分包商的事情,放任分包商施工,导致了分包目标偏离,最终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观念,清醒认识到分包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对工程业主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方面的合同承诺兑现,对待分包商要像对待自己内部作业队一样,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关心保护,彼此互为依存,应当以服务作为分包管理工作的宗旨。

3、施工人员管理

分包商应负责为实施分包工程及其任何缺陷修补配备足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资格能够满足工程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求并能适应本分包工程工作。分包商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总承包商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才能离开,分包商月底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交其在场人员数量、名单和工种情况,分包商应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相对固定和队伍稳定。所有进场的分包商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承包商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商应对其进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确保总承包商不因分包商人员的不当行为受到任何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4、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不仅要面对与工程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相关部门外部沟通与协调,还要处理好总承包商自身、与分包商及分包商之间内部沟通与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源和条件限制,加上参与各方目标的多元性,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难免会出现制约、矛盾和冲突,这时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站出来主持大局,理顺各个方关系使之趋于协调一致。总承包商应做好如下工作:

(1)与分包商之间建立长效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之间实现信息互通有无,保证沟通畅通,并通过沟通增进互信、尊重和谅解,与各个分包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划分时,各个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范围要明确,责任清晰,可按照专业或按照工程部位分段划分分包范围,尽量减少各个分包商之间平面交叉施工干扰。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要充分征求各分包商意见,科学统筹安排各个工序施工时段,保证资源投入均衡,在确保合同工期目标前提下,尽量减少交叉作业,避开各分包商之间施工干扰。

(4)总承包商应从项目施工大局全局出发,本着公正原则处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不能一味保护自己私利或者袒护某一方的利益,要善于充当化解矛盾的裁判员角色,树立总承包商的公正形象和威信。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归结为如何对各方诉求及利益进行平衡。这是对总承包商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的考量,体现了总承包商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把控能力,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最终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成败。

6、质量管理

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直接向工程业主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共同责任,两者要共同参与管理。

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工作面对分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每道工序技术和工艺交底,对关键和重要工序要全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工序或工艺的不当控制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质量要求。指导督促分包商做好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资料整理、存档和移交工作。

分包商除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外,还应遵守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制度。分包商应配置质量管理人员配合总承包商自检工作,接受总承包商质检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7、安全管理

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管结合”的安全管理方针,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承包商不能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给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商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总承包商应对所有进场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查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证件有效性。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生意外伤害险,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并确保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持保险有效。总承包商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费分包商,监督其专用于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分包商应在现场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分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对其施工人员定期开展生产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签字记录。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搞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分包商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8、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三大控制之一,进度计划编制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特点,进度控制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商对工程业主合同工期目标的履约承诺。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总体要求,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制定相应的进度控制保证措施,并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控制、调整、修订和反馈等。

分包商要根据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细化,明确每个工序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编制人力资源、材料供货、机械设备进场和资金投入等进度保证措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经总承包商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商统一安排、指挥和协调,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总体工期目标要求。

9、计量和支付

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应采用“量价分开”原则进行办理,即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工程量计算和审核,合约部门负责价格审核和结算书审核。

结算工程量一般以实体工程量为准,由总承包商现场施工部门与分包商代表对验收合格后的分包工程进行收方确认,结算工程量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确定原则进行计算和确定,任何超出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和损耗,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和支付。总承包商合约部门负责审核分包商递交的结算申请书。

分包工程结算周期一般与施工合同的结算周期同步,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扣除质保金、预付款、总承包商垫付款、税金、罚金、其他应扣款后,待工程业主对分包工程已经支付给总承包商方后才能向分包商支付。

10、工程款管理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工程款应专用于本分包工程,不能挪作他用。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为本分包工程开立专门账户专用接收分包工程款。分包商专用账户应随时接受总承包商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规范使用工程款的行为,分包商应及时整改。对于分包商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在分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在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代扣,直接向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支付。

五、分包商考核

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资金财务状况、工期,质量及安全等方面完成情况、履约情况、施工业绩等指标,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总承包企业对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实行动态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收集分包商的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分包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分包商将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总承包企业每年可对对优秀的分包商进行表彰和鼓励。

第4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工程分包;安全;动态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F40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现在,建筑施工企业非常依赖工程分包,从专业分包到劳务分包普遍存在,施工企业逐渐成为管理型施工单位,这一现象亦可能成为建筑业发展的趋势,分包也会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

面对日益发展的这种形式,我们作为项目管理者,或职业安全人士,有必要制定和完善分包制度,来保证项目管理的安全。

2.分包概念

2.1分包的定义,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

2.2资质的限定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2.3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2.4主体不得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3.电力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包

3.1主体工程的划分(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二)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

3.2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3.3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4.电力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4.1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4.2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

4.3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4.4有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施工作业,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其中上款明确的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为施工承包商人员。

5.推行分包商准入制度

5.1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

5.2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

5.3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6.合同管理

6.1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6.2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6.3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4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7.加强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7.1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所有专业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7.2施工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项目开工前对分包商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检查,并报监理单位验证,验证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备案。

7.3专业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更换。

7.4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的分包管理人员,制定专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建立专业分包商人员名册,不定期检查现场专业施工分包人员与名册是否相符。

7.5施工承包商每年或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或监督专业分包商组织)对专业分包商全体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7.6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新进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专业分包商的全体分包人员分工种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考试。

7.7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对专业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8.加强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8.1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8.2施工承包商应在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前核查其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其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满足作业要求并具备相应资格

8.3施工承包商督促劳务分包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用工规定选派企业在册的体检合格人员,

8.4施工承包商分包须建立劳务分包商人员名册,并将劳务分包商人员编入施工承包商班组管理,按照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同样的要求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发证考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指导、安全监督检查等管理。

8.5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负责操作。劳务分包商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其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8.6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办理,施工承包商负责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商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每月对公司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提出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通过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等检查督查活动,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10.结语处理由分包工程产生的安全问题的策略不在于仅仅制定了制度,而是力求运用切实有效的的改善措施。重要一点是,问题不能独立针对分包商而可以解决,而是需要分析工地上各主要参与工程者所能作出对改善情况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5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行为评估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建安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期限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时间长,耗资大,涉及面广,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还包括与此相关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运输等环节,发包人就需要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承包商按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产品的建造任务,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力量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使工程能健康、平稳、有效地推进,从而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特别是对核电项目来说,加强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选择可靠的承包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核电厂安全运行的保证。

2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2.1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总承包商与建安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建安承包商在项目现场接受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总承包商控制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的支付,控制工程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建安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在核电工程中,作为总承包商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管理的矩阵模式是被广泛采用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责任以及其他带有共性的活动由设计、采购、建造等技术职能部门承担,项目的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质量和接口控制等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在现场项目部设立施工管理部、设计管理部、HSE部、QA/QC部、项目控制部、合同部、材料管理部、信息文档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同时,这些项目部现场业务部门也接受公司相关隶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以一般核电工程公司的普遍做法,即建安合同处作为公司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合同部作为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2相关部门和职责

责任部门:建安合同处,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为项目部合同部对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指导和支持,负责定期对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评估,负责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重大商务问题的协调解决。

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项目部合同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包商合同的开工管理、分包管理、日常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合同业务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合同结算、关闭。项目部其他部门:在各自相应职责范围内对承包商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3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项目定期行为评估

3.1合同开工前监督检查

3.1.1施工前启动会

在承包商开始工作之前,合同管理人员应组织与承包商之间召开一次施工前的启动会。会议的长度、参会者、议题、工作的场所、承包商往往根据工作内容而定。施工前的启动会要在人力动员之前、合同谈判结束且合同授予后进行,启动会应该在合同签署后(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启动会的首要目的是向参会人员明确现有的信息和条件,便于承包商提交其现有的人力动员计划。潜在的矛盾问题并不在会议上说明,而应该在启动会之前的单独的会议上讨论处理,这是因为开工会议的主调应该是积极主动和专业的,如会议充满了分歧和矛盾,举行开工会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3.1.2开工所需工作清单和合同开工令

1)合同管理人员应为每个合同提供一个落实内容清单,这个清单帮助项目管理人员收集跟踪承包商在合同授予后直到合同关闭时应提交的工作清单。合同管理人员可以从合同的范本里优化形成自身需要的个性化清单,一旦个性化清单生成,针对于各个合同可作适应性修改。该清单为合同开工流程的一部分,适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应由合同经理准备。合同开工令由项目现场总经理签发给承包商(详见表1-1)。

表1 -1承包商合同开工令

(根据需求可用额外表格)

每份合同必须要求有1-7项。其他项根据项目机构决定选用,8-16项是样例,可以添加其他项。

承包商凭此文件开始在现场施工

合同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管理工程师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2)此表的目的是提醒承包商在现场开始实际工作之前应该完成落实的项目和活动。详细的清单内容根据不同的合同会做适当的删减优化,一些诸如保险证明,安全计划,QA/QC程序和计划需要得到相应批准。在所有事项得以批准且文件收集完整后,由项目部合同经理进行审核,项目部现场总经理负责联署上述文件。这份联署的文件连同授权现场实际工作开工许可的正式信函将发至承包商。承包商在收到此完整的、经过联署的、由项目部正式发出的开工许可之前,不允许开展任何现场实际工作,包括材料和设备进场。

3)上述需要落实的项目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负责跟踪,由于涉及到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应认真对待处理。以下方面是工作开始前应予落实的或开始后需要尽快落实的内容。

保险:在承包商出具合格的保险证明,即保险公司证明合同里要求的保险条款均已生效之前,承包商不允许开展现场任何活动,包括人力动员。此保险必须包含“此保险在得到项目部书面通知之前30天不能被取消”的规定。

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信用证: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确认承包商及时提交的满足合同要求的各种担保。

安全:在承包商人力动员之前,项目部对承包商的安全工程师的简历进行审核,并作面试,批准。如果任何安全工程师没有被项目部批准,承包商须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安全工程师,因此产生的计划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在项目部对承包商提交的安全计划和安全程序审核批准并确认无误或者没有反对意见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质保大纲: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应该提交完全满足要求的质量保证程序。在质保部门审核批准承包商所有提交的质保程序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设计信息和材料提交需要项目部审核: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交设计信息和制造厂数据信息供项目部审核批准。未经项目部审核情况下完成的工作,存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计划及其关联信息:根据合同授予日期与要求承包商进场日期的时间间隔,密切跟进承包商需要落实的项目,包括:动员计划(人员和工机具)、采购信息、大件吊装/起重。

需提交的付款文件:商务条款里应明确规定进度/里程碑付款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3.2日常执行监督管理

第6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

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FIDIC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包括安全生产中的疏忽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AIA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A201合同通用条件“建筑师的合同管理”一款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总之,对于工程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建筑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必承担义务。因为按照第3.3款规定,上述责任完全是承包商的职责”(第4.2.2款)。“建筑师对承包商、分包商或二者的或雇员等,既不需控制支配他们的行为,也不必为他们的疏忽和后果承担责任。”(第4.2.3款)。“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款)。

AIA中提到的建筑师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者,又是A201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受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基本相当于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总监理工程师。

4.3ICE出版的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1)ICE的有关规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第7版)中规定,“承包商应为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负完全责任”(第8条(3))“在发出书面警告后,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中撤出不符合合同安全条款要求或,坚持任何有损安全或健康行为的分包商”。(第4条(5))“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计划或对承包商建议的施工方法予以同意,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第14条(9))“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从工程上解雇不遵守合同安全条款规定,或坚持对安全或健康有害行为的任何操作人员。”(第16条)。

(2)NEC合同条件。ICE于l995年出版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2版规定:“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第14.1款)“承包商的行为应符合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18条)

4.4 AS4000—1997的有关规定

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是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其中第12条规定:“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其他条款中没有提及监理工程师(Superintendent)有权干预承包商的安全措施或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4.5学习研究国际惯例对我们的启迪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协助承包商完成各项合同中承诺的工作、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完工后接收工程。承包商最基本的义务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交付给业主。监理工程师最重要的职责是业主方要求他代表业主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并且帮助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中大量的施工技术、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等,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也无权去干预。

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是项目管理水平很高的国家,他们以人为本,非常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率很低。但是这些国家的合同范本中都提到,对于工程的施丁于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安全防范以及施工计划,都应由承包商全面负责,建筑师/工程师既无权控制支配,也不承担义务。

FIDIC“新红皮书”中涉及HSE的l7个条款中没有一条要求工程师对人身安全有关问题插手干预,当然也不承担责任。

5、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5.1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

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

(3)《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

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5.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安全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

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宋负责。

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

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主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

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

5.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

《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6、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6.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6.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6.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6.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6.5 “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按照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进度、投资与质量的检查与管理的,监理直接不组织生产,如何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本文一开始列举的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众多原因中,有哪条是监理有权干预和控制的?因此要求监理“控制”安全的提法是错误的。

6.6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安全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工作也会进一步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因此,应该将监理的安全职责也纳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

第7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大型机械设备 总承包 施工体制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建筑业经过 30 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步入了稳定发展时期。在建筑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指导安全施工的规范和规程,以使建筑业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无论是单一兵团(独立承包)作战,还是大兵团(总承包)作战,安全始终放在各级政府和施工企业的主要议事日程上。资格核准制、认证制、上岗制、交底制等等,不可谓不周全、不周到,然而,众多的手段还是不能扼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有时尤如一匹脱疆的野马,造成的影响之深和损失之大,令人扼腕兴叹,震惊不已。2012 年 9 月 13 日,湖北省武汉市一在建工程施工升降机上升时井架断裂,其吊笼从空中脱落,造成了 19 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作为这个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这就向总承包施工管理体制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提出一个问题,在总承包施工管理体制下,总承包单位如何有效地管理大型机械设备,防止重大机械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谈一下看法。

1 有专业设备安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对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

2 作为总承包施工企业,如果具备大型机械安装专业资质,它担任着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修的全部责任,因此,它必须具备以下要求:①要有一支保证使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能安全运行的技术力量;②要有一支能征善战的安装和维修队伍;③要有能保证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和拆除的起重设备等其它机械;④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2无专业设备安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对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

我国的总承包资质分一级总承包和二级总承包。由于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其专业性很强,因此,有很多具有一、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具备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资质,必须与专业安装单位合作,才能有效地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但存在以下弊端。

1)总承包商和专业分承包商因是长期合作关系,在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往往优先选择曾经合作过的分承包商。

2)当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安装单位其资质有升级或重新要求时,往往总承包商并不注重这一方面的信息。

3)部分建筑机械技术更新换代往往要经十几年,或经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时间弥久,造成了安装公司技术人员知识的老化,而总承包商亦不关心安装单位存在的此类问题。

4)作为固定资产的大型机械设备(如塔机、施工电梯)其报废时间较长,安装单位无法判定机械内部病质的变化,总承包商亦没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只把责任交给了专业承包商。

5)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定合同时,虽然也强调了双方的责任,尤其是分承包商的责任,实际在执行时,专业承包商的管理责任大打折扣,而总承包商没有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6)由于部分专业分承包商认为总承包无人懂大型机械设备的构造和使用,因此,专业承包商在对大型机械设备检查时,往往不征求总承包商的意见,或不与总承包商有关人员一起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联合检查,而是凭经验认为,某表格某一项内容不会有问题,轻易给出意见。总承包商有关人员只是象征性地查问,保存其检查表格,不作深究。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总承包商和专业分承包商的责任。

1)作为总承包商,要有既懂建筑工程施工、又懂各类建筑机械跨专业的复合性高层次人才,在公司的领导下能够承担起对专业分承包商的管理责任。

2)总承包商应选定数家专业分承包商,收集齐合格承包商档案,组织公司有关人员,根据公司 ISO“三合一”管理整合体系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专业分承包商档案。

3)总承包商在承建工程时,要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优先选择能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的合格专业分承包商,应摒异因个人因素选择承包商。

4)总承包商在与专业承包商签定合同时,要严明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的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几年,同时要求可能影响安全的零部件必须更换。设备进场时,总承包商派专业技术人员核实合同中对进场设备的要求。

5)专业承包商根据其管理规定或按国家管理规定,对其在用机械设备检查时,应首先通知总承包商。在检查前如不通知总承包商所进行的各类检查,作为总承包商应不承认检查结果,其检查表格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

6)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根据总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其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批准后实施。

7)塔机和施工升降机在初次安装且达到使用高度或自由高度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塔机需进行吊钩限高安全试验,荷载变幅安全限位试验,力矩限载安全试验等,其所安装的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施工升降机吊笼顶端的极限安全限位、吊笼自由落体时,进行吊笼内限速器安全试验,安全灵动试验等。总承包应派专业人员在现场监督大型设备的试验工作,并监督在场各类试验数据的填写。

8)塔机和施工升降机升高或附墙前,专业承包商均应通知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对其交底的合理性及各类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在工作时,专业承包商和总承包商均应有专业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和监督。

9)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制度,制定具有总承包特色的大型机械的检查表格。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专业承包商指派专业人员参加总承包单位对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其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塔机四大机构的工作状态,其吊钩高度限位、小车行程的变幅限位、超载力矩限位的灵敏度,起重钢丝绳磨损的程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塔帽与旋转节顶部的高强螺栓的连接状态等;施工升降机上行过程中顶部极限限位、其它限位的灵动自锁程度,有配重电梯的钢丝绳的磨损程度和与配重连接的紧固情况等。

3结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总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总承包商对各专业分承包商负有管理责任。当专业分承包商发生安全事故时,总承包商负有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既是对立的关系,又是统一的关系,只有理顺了这两者的关系,才能有效地扼制重大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韩直,曾德丽,林利安.道路交通节能减排需求研究[J]. 公路交通技术. 2011(06)

[2] 黄荣校.高速公路改扩建优势分析及方案选择[J]. 中外公路. 2009(03)

[3] 黄蕾鸣,高和斌.强降雨对粤赣高速公路边坡稳定性影响及边坡响应特征的简要分析[J]. 公路交通科技. 2006(09)

[4] 林益恭,陈少幸,舒翔.广东省主要高速公路超载作用下路面结构验算分析[J]. 中外公路. 2008(05)

[5] 谢浩,杨楚屏.优化防潮设计改善建筑环境[J].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03(10)

[6] 周海波,徐显炼.公路工程路基土石方计量[J].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2003(S1)

第8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主题词:项目管理、安全风险、对策

建设工程最大的安全风险是造成事故,项目建设质量、进度、费用控制都与安全风险管理息息相关,同时,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等特点也决定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给安全管理提出了挑战。在人力机具没有足够投入的情况下,只能是延长劳动时间和加大劳动强度,一方面占用了工人的休息时间,另一方面需要与恶劣环境抢时间(如夜间施工、雨季施工、高温环境施工等),长期处于这样的状态,如果没有采取管理措施保障,必将造成安全管理的失控,埋下事故隐患。

一、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1、管理意识和管理理念的不到位带来的安全风险

企业和企业之间在安全管理的理念上是有差异的,国内外的承包商理念差异就很大,先进的管理理念很容易被国外的承包商所接受,甚至是做的更好,而对国内的承包商来说,能接受这种理念的承包商已不在多数,能接受但执行到什么程度可能又要打些折扣,有些企业打着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管理理念的旗号,但却在执行上国情化,最明显的体现就是企业管理层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这种情况的违章行为是缺乏管制的,风险难以得到控制。

2、承包商队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给安全管理带来的问题

同样,企业管理水平也是有差别的,要满足一定的管理要求就要投入一定的费用、配置能力和数量相符的管理人员,同样的管理标准管理不同的承包商,部分参建方难以满足这样的要求,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有的施工单位为减少人力及资金投入,未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这种做法带来的直接后果造成:业主的管理要求没有执行者或者执行条件,参建方的施工过程缺乏安全监管或处于无安全监管状态,现场施工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等。

多个承包商共同施工,交叉作业面广、点多,管理水平的不均衡造成其对建设方管理意志执行的差异,加上违章引起的事件不断,承包商管理压力不断增大,必然导致相互间产生攀比心理,甚至是将责任归咎于其他承包商,造成恶性循环,给安全管理造成混乱。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1)低价投标

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一旦该承包商中标,其对业主HSE管理造成的伤害和触动是最直接的,低价投标造成该承包商在工程中投入甚少,甚至无法保证正常的施工人数和合理的安全设备设施,人数不够造成工期拖延,需要赶工,加上安全设施的不到位就为施工安全埋下隐患。

2)多重分包管理下的安全管理

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造成其安全资金投入无法保障,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施工队对工人的劳保用品的配备成为一个经屡次整改而难以解决的问题。

4、作业者安全意识与管理要求的不匹配

除仪表、管道安装等专业队伍外,土建及野外作业施工队伍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相对较差(与土建市场相对混乱有关,技术含量低,准入容易),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不到位,与现场管理标准差距大是普遍现象。

在造成事故的原因中,人得不安全行为占加大比例,而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作业者的安全意识不到位,在提高作业者安全意识上,我们投入了较大精力提供培训和现场检查纠正,但收效甚微;当前施工建设企业往往承揽的项目很多,没有那么多的力量,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人员素质上达不到要求;农民工是最难管理的,安全意识不高,直接造成的后果是一、安全的要求难以执行。许多人都是放下锄头做工程,只能做极简单的工作,技术能力差,人员的素质是个管理的难点。

5、安全投入不足

从安全费用的投入上大致可以看出一个单位对安全管理的水平,项目建设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投入不足:

1)最低价中标,安全费用受到压缩;

2)标准规范中对安全费用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哪些属于安全费用不是很明确;

3)不同主管部门标准的安全费计提、使用不尽相同,如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对安全费用的界定存在差异,造成安全费用难以统一的标准来计量。

6、其他管理难点

1) 承包商以包代管。

2) 承包商投标承诺难以兑现,投标文件高标准、高规格,进场队伍低标准、低配置,尤其是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经验及能力难以满足要求。

3) 人员流动性大给管理带来难度,人员入场报验审核、培训及办证需投入较大精力,但人员到场没几天就因各种原因离场给管理带来困难。

4) 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管理造成较大影响。

二、安全风险对策及全面风险管理

1、理念提升

1)全员参与

风险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样都需要全员参与,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位员工。

2)全过程控制

对项目建设从立项、招标、合同采办、项目建设直至投产运行从员工职业卫生、安全及环境保护及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出发,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控制。

2、从源头抓起,做好承包商选择

选择好的承包商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安全管理的关口应该前移到承包商选择上,应充分对其资质、以往的安全管理业绩以及其安全管理资源(包含安全管理人员储备、设备配备等)进行充分考察。

3、分包队伍管理

1)对承包商的分包策略加强干预,对分包资质和业绩情况、口碑情况加强审查和把关,必要时,对分包开展实地考察。

2)业主应明确要求某些项目不得分包。

3)对不合格的分包保留否决权。

4、保障安全投入

1)从合同谈判阶段做好预算,确保预算充足,投入合理。

2)对投标文件中的预算分细项进行审查,确保各项安全费用分配合理,投入充足。

3)在实施阶段,按实际发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安全投入实报实销。

5、建立劳动用工市场准入制度

最底层施工人员的行为是我们管理的难点,罚款、扣款及抵押也是不允许的,希望各地方政府能够建立农民工准入制度,所有的作业者须经过政府部门指定机构开展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取得进入到劳务市场的资格,这样对作业者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提升是个很大的推动,也为后续的安全培训打下了基础。

6、梳理项目管理各方的关系

作为业主安全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是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监督、协调、支持。“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及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总包商要按合同的要求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包商、专业承包商应服从总包商的管理。业主和监理支持总包商按合同的要求正确履行管理责任。

7、实施正确的招标策略

通过正确的招标模式和策略,限定分包的范围,确保合同各方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费用的计提标准和实用方法,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足够的投入,通过招标过程选择安全管理理念与业主相一致,方业绩和能力满足要求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9篇:承包商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核电厂;调试管理;调试流程

作者简介:徐娟娟(1988-),女,山东德州人,山东中实易通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王子奇(1984-),男,河北鹿泉人,山东中实易通有限公司,工程师。(山东 济南 250101)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6-0193-03

核电站工程建设分为核电站设计、设备制造、土建和安装施工、调试四大阶段。核电站调试是电厂投入商业运行前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同时,核电调试期间又面临着参建单位多、接动复杂、质量标准严格、安全要求高等诸多考验。一套合理的调试管理模式和体系对于优化调试过程控制、理顺各工作单位间的接口关系、保证调试质量、控制调试工期、节省工程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核电调试管理模式的简介

纵观国内外已建核电站的调试经验,调试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专业工程师调试管理模式,根据核电站的各个系统按不同专业的组成配备不同的专业工程师负责该方面的调试实施工作;系统工程师调试管理模式,按照系统的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安排系统工程师,一个系统工程师负责一个或几个系统,不按专业划分。

而无论是专业工程师调试管理模式还是系统工程师调试管理模式,其管理内容均涵盖了组织结构与责任分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管理、文件管理等方面。在本文中仅以海阳核电为例深入探讨调试管理模式在海阳核电的具体应用。

二、海阳核电调试管理的主要内容

海阳核电采用系统工程师调试管理模式,并建立了一套系统全面的管理程序。本文仅介绍与调试关系密切五个方面的管理内容:

1.组织结构与责任分工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建立了系统的组织结构并明确工作职责,本文主要介绍在调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和部门。海阳核电一期工程调试主要组织机构图如图1所示:

(1)联合调试队:联合调试队是由调试管理部、核岛调试承包商、常规岛调试承包商、计划协调组、维修组等组成的联合调试机构。

调试管理部是业主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调试启动及试运行的部门,与调试承包商接口。其职能为接收并管理建安向调试移交的系统和设备并在预运行试验完成后向生产部门(运行、维修等)移交,代表联合调试队与安装、设计单位及其他部门的接口协调等。

调试承包商主要负责调试技术和调试移交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实施,编制各级调试计划,解决调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等。除此之外,调试承包商还与调试管理部共同负责建安向调试移交过程中的验收和确认、负责组织实施预运行试验结束后系统及设备向生产移交的工作。

计划协调组是联合调试队下专门负责编制并调试计划、协调各调试参与单位按计划实施调试活动的部门。

(2)维修部:机组调试及启动试运期间,维修部主要负责联合调试队管辖下的系统和设备在TOTO(调试向生产移交)前的维修工作以及在调试期间维护和维修项目的工作准备与执行。同时,维修部还参与调试技术文件审查和建安向调试移交检查。

(3)运行部:运行部在机组调试及启动试运期间主要负责系统由建安向调试移交前建立隔离,调试工作中配合调试活动,根据调试计划向联合调试队签发试验许可证并管理试验边界。同时,运行部还参与调试技术文件与临时变更的审查并参与建安向调试移交检查。在TOTO后运行部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

(4)安全质保部:安全质保部是业主负责工业安全、质保的监督部门。在调试期间,安全质保部主要负责移交过程中对工业安全设施和在此期间发生的不符合项进行监督管理。

(5)工程部:工程部与建安承包商接口,负责监督和组织建安承包商向调试移交,协调建安向调试移交遗留项、安装尾项和调试期间发现的属于土建、安装等原因产生的缺陷处理,同时协调调试期间相关的建安支持性工作。

(6)建安承包商:建安承包商负责完成常规岛建安合同要求的前期调试工作,解决联合调试队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安装完工的系统和设备向联合调试队移交并处理遗留项、尾项和调试期间发生的建安质量问题,同时配合调试处理期间出现的设备、设计修改等问题。

2.质量管理

海阳核电为确保工程质量,建立了质量控制分级和质量控制点制度。质量控制(QC)分三级:1级QC适用于非核安全相关的试验项目或一般试验项目或活动;2级QC适用于纵深防御相关的试验项目或相对重要的试验项目;3级QC适用于核安全相关的试验项目或重大的试验项目。试验过程中设立质量控制点(QC点):见证点(W-Point),需要进行检查,但不属于工作继续的必要条件;停工待检点(H-Point),在某一特定活动期间或之后进行下一项工作前需进行检查或检验时所指定的点;报告点(R-Point),试验报告应提交给质量控制工程师。

联合调试队编制了调试质量控制大纲并设置了质量控制工程师(QCE)全程审查监督:调试工作开展前编制质量控制计划(COQP),过程中执行调试质量控制计划,完成后编写调试质量监督报告(CQSR)。

3.安全管理

基于核电安全至上的理念,为落实安全管理,海阳核电在调试期间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调试人员安全管理组织机制和安全网络。制订定期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和调试过程安全控制程序并定期召开调试安全会议。同时,编制调试过程风险分析程序,对现场各种调试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并制订预防措施,以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开展调试安全标准化建设,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建立调试经验反馈制度,在调试工作中落实安全监督等。

4.计划管理

海阳核电计划实行分级规划,与调试工作密切相关的是三级计划、四级计划、专项计划、90天滚动计划、调试三天滚动计划等。

三级计划根据工程一级进度计划、工程二级进度计划进行编写,体现了满足里程碑节点和项目完成节点的系统完工顺序,是进行调试活动逻辑安排和进度控制的重要手段。所有调试三级计划中的系统都有相应的四级调试计划,详细显示试验、试验支持和接动的顺序、工期。调试三天滚动计划是对调试四级计划的进一步细化,根据现场设备安装情况、调试活动每日更新,反映调试活动的最新进展状态。一些重大试验有相应的专项计划,按实际需要由调试承包商编制和修订。90天滚动计划包括四级计划中前30天活动的跟踪及后60天活动的前瞻。

5.文件管理

文件管理是核电企业管理的基础,是核电企业质量安全的保证,也是核电调试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海阳核电调试文件细分为五大类:调试技术文件、调试管理文件、调试记录和报告、调试变更及调试移交文件。每一类调试文件又包括不同的调试文件类型,总计约24类调试文件。

三、海阳核电调试流程

海阳核电预运行试验阶段调试工作流程主要有建安向调试移交(TOP)流程、调试试验流程和调试向生产移交(TOTO)流程。

1.建安向调试移交流程

建安向调试移交流程包括移交文件编制、移交联合检查和隔离挂牌等。调试承包商依据设备的区域和功能划分TOP移交包并编制TPSD文件,界定移交包的范围和边界。继而调试承包商依据TPSD文件编制TOP文件,界定TOP移交包的隔离边界和包内设备并提出调试前需建安完成的临时措施。建安承包商根据TOP文件完成施工安装工作和试验后,将工作情况补充入TOP文件。联合检查后调试单位和生产单位对TOP移交包内施工安装、试验情况提出缺陷和遗留项,由建安承包商处理缺陷。无缺陷后,运行部门根据调试承包商提交的TOB隔离工单对移交包设备进行隔离挂牌加锁,确保移交包以安全状态移交至调试队。建安向调试移交流程图如图2所示。

2.调试试验流程

调试试验流程明确了TOP移交包移交至调试队后调试试验申请、排程、实施以及试验过程中缺陷处理的过程。如图3所示。

调试承包商依据已编制的调试程序准备文件——调试大纲、试验规格书和试验策划编制调试试验程序。调试试验程序需体现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技术注意事项及质量监控点,且必须在TOP移交包移交至调试队之前生效。

TOP移交包移交至调试队后,调试承包商发起试验工单,试验工单需明确试验项目、试验所需的隔离边界和试验预期的实施策划。运行部门审查批准试验隔离边界的同时,计划组对工单的试验项目和策划进行审查,并依据全厂施工和调试进度排程。运行部门依据计划组的排程和调试承包商提交的隔离申请进行现场隔离挂牌工作。调试承包商确定隔离情况后即可取得运行部授予的试验许可,开始移交包内的调试试验工作。调试试验过程中,调试承包商主导,调试管理部协调辅助,运行部门负责设备操作。

若试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发现人将缺陷登录至缺陷处理流程。调试队确认缺陷后,维修部受理缺陷,并依据缺陷情况发起缺陷处理工单,并将缺陷处理工作定责给责任方。缺陷处理工单的流程与试验工单基本一致。此处,若缺陷影响调试试验的进行,则运行部门将调试试验许可暂时收回,待缺陷处理完毕后由调试承包商对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并关闭缺陷处理工单后方可继续进行调试试验工作。

调试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调试承包商编制调试报告并提交联合调试队审查。报告签字生效后归档。调试试验流程图如图3所示。

3.调试向生产移交流程

调试向生产移交(TOTO)流程与建安向调试移交流程(TOP)类似,包括移交文件编制、联合检查和挂牌移交。首先调试承包商拟定TOTO移交包边界,交由生产部门确认。之后调试承包商将调试试验相关记录补充至TOTO移交包文件,交由生产部门审核,同时组织联合检查,对TOTO移交包内的设备调试情况提出缺陷项和遗留项。调试承包商将所有缺陷项目处理完毕后,运行部门根据设备实际状况确定边界并挂牌隔离,补充试验报告并归档。调试向生产移交流程图如图4所示。

四、总结

海阳核电在调试管理中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严格的人员授权制度,所有参与调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及管理流程的培训考核;参与调试的各个部门与单位责任划分清晰明确;生产部门全程参与系统隔离及调试试验工作;注重调试工作前的文件准备,文件经过多级审查确保正确性与可实施性;质量管理分级,设置质量点,实现以点带面的质量控制目标;自建安至生产有明确的移交流程,层层把关确保各阶段的工程质量;实行多级计划管理,统一协调工程进展;整个调试流程采用先进的电子工单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钱剑秋.秦山核电厂调试[J].核动力工程,1993,14(1).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