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第1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埠子镇1000户、龙河镇800户、洋北镇800户、罗圩乡1000户,南蔡乡800户、仓集镇1200户、洋河镇600户、中扬镇1000户、郑楼镇900户、屠园乡700户、陈集镇9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按上级要求,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爱卫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村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第2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一)综合考核包括:

1.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情况;

2.乡村旅游产品开况;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4.乡村旅游市场培育情况;

5.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情况;

6.乡村旅游人才培训情况;

7.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

8.年度乡村旅游综合收入情况;

9.乡村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考评包括:

1.年度特色旅游乡镇创建情况;

2.年度特色旅游村创建情况;

3.年度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明星户)创建情况,包括生态休闲农庄、特色农业观光园、民俗风情园、农家乐等四种类型乡村旅游点创建情况。

三、考核标准

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率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单项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综合得分达到60分以上认定为市特色旅游镇(村)。根据《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及说明(试行)》(详见附件3),对各县(区)申报的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在626分以上认定为市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明星户)。

四、考核程序

(一)综合考核程序

1.各县(区)政府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照《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完成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各县(区)政府于12月25日前将《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自评得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考核内容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至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处通过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乡村旅游工作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上报市目标办,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二)单项考核程序

1.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考核:

(1)各县(区)政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村进行申报。各县(区)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总体情况介绍(文字材料及光盘);

②《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自评表一式3份;

③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各项考核内容制作的台帐资料3套(需依大类分订成册)。

(2)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网上、旅游网等媒体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2.乡村旅游点评定考核:

(1)各县(区)旅游局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县(区)旅游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乡村旅游点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概况及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②《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自评打分表一式3份;

③乡村旅游点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④乡村旅游点各项设施、设备通过安全检测证明。

(2)市旅游局组织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和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旅游网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5)对检查得分较高,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我市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申创单位,向省旅游局推荐上报。

五、考核奖惩

1.对各县(区)政府乡村旅游工作单项考核未达到《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乡村旅游发展年度目标任务80%的,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第3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其内容主要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九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宅基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人口和土地情况所确定的用地标准审批。

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民翻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村镇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乡 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和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规划建设档案,对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淮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违法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和生产建筑构件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损坏村镇房屋和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除治理;

(三)擅自在村镇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损毁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4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社会扶助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广大农村住房的防灾抗灾能力,为全面启动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协调,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与我区正在实施的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相结合,注重保护旧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能力。

2、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建为主。政府对建房困难户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支持政策,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加强防灾减灾。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分类指导、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和安全适用的房屋。异地搬迁集中重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美化居住环境。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扩大试点对象及任务

(一)扩大试点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有下列二类情形的(以下简称二类危房)列为扩大试点对象:

1、中、轻度危房中的五保户;

2、重度危房的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

(二)扩大试点任务

全区共安排400户试点任务,其中市下达给我区任务数为375户,为确保此任务的全面完成,区政府在此基础上再预增加25户(全部安排给大河镇实施),分别在大河镇、大湾镇、老鹰山镇、月照乡等4个乡镇实施,各乡镇的具体任务为:

1、老鹰山镇117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56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61户。

2、大湾镇111户。中度(二级)危房五保户3户,轻度(三级)危房五保户2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41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65户。

3、月照乡80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10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20户,重度(一级)危房一般户50户。

4、大河镇92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13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29户,重度(一级)危房一般户50户。

三、建房方式、要求和时限

(一)建房方式

建房可分为拆除(恢复)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方式。地质灾害危房户和自然村寨重度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建房设计规划应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全区400户危房改造试点扩面任务,分散建房339户,集中建房56户(老鹰山镇木桥村),维修房屋5户(五保户)。

(二)建房要求

1、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4个试点镇乡要选择部分交通便利、基础条件好的村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点,各示范点应优先考虑公路(月照乡独山公路、水小路等)、铁路沿线和旅游点、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工作。

2、各镇乡及相关部门要按下达任务数20%的比例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积极协调、整合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公路主干线的农村房屋进行维修改造,逐步改变我区农村面貌。

3、各镇乡要加强引导,注意把握建房标准,控制建房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建房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

(三)工作时限

2008年12月中旬正式启动全区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2009年4月底全面完成试点任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建设准备阶段(1月10日—1月14日)

(1)1月10日—14日:各镇乡确定试点村、按程序确定建房对象、安排建房方式、拟定扩大试点方案。

(2)1月10日—14日:建设部门负责编制规划方案及相关资料,并报省、市备案。

(3)1月10日—14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合建房资金,并及时下拨。

2、工程主体施工阶段(1月14日—4月20日)

(1)1月14日—2月20日:层层签订责任书和协议书,组织群众或施工队伍拆除危房,进行“三通一平”和备料,集中重建点动工。

(2)2月21日—4月5日:实施主体工程建设。

(3)4月6日—20日:开展沼气、水、电、圈舍、道路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镇乡按进度发放建房补助款。

3、总结验收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1)4月21日—25日,区级按扩大试点实施方案、规划方案、村庄整治规划等组织全面验收和总结。

(2)4月26日—30日,接受市级评估验收,工程全面完工。

四、补助标准与资金筹集

(一)资金筹集

1、省、市根据我区试点任务数375户和人均财力状况共安排扩大试点资金44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302.4万元,市级补助67万元,区财政按照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安排补助资金72.6万元。另外,区政府在上级安排建房任务数的基础上预安排的25户重度危房困难户建房资金由区财政先行承担,资金数额为30万元,并安排8万元工作经费,区财政共配套资金110.6万元。

2、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应发动社会捐助、部门帮扶等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试点乡镇应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二)补助标准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低保户重度危房为1.6万元;五保户中、轻度危房分别0.6万元、0.35万元;困难户重度危房1.2万元;一般户重度危房0.675万元。试点乡镇可根据建房户贫困程度、住房状况、筹资能力等因素适当调剂到户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试点乡镇根据经济状况和人均财力等因素确定。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建房的项目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区逐级审核申报,市级危改办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3)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二)分散建房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建房方案;

(3)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六、职责分工

(一)部门责任

1、区危改办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调度、拨付及监管,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职责,负责整个工程的实施、监管和牵头组织验收。

2、区建设局负责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要根据试点村组的民族特点,体现民族特色;免费制作工作所需图纸、资料;加强对试点村组消防建设的指导;制定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工程质量督促检查,减免有关费用。

3、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扶贫办、区农办配合。负责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的核查,帮助困难建房户解决生活问题。

4、由区农办牵头,涉农部门配合。负责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配套串户路硬化和民居改造、沼气池、圈舍建设资金补助,帮助建房户发展生产;组织实施人畜饮水配套工程;减免育林费,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木材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5、由区交通局牵头,卫生、供电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试点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试点村组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村组电网改造,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电表安装费给予减免;负责试点村组的卫生防疫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6、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建设局配合。负责在宅基地审批上,把落实旧宅基地恢复农田与新址占地相结合,对宅基地的审批给予特殊照顾,简化手续,方便搬迁,并减免土地占用费;负责集中连片建房的选址,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质评估。

7、由区发改局牵头,民政、国土、农办、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财政、残联、扶贫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整合,把与农村危房改造有关的资金调整到试点村并组织实施。

8、由区财政局牵头,监察、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资金高效使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和匹配资金、工作经费等所需资金;帮助解决试点村组群众建房小额信贷。

9、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局和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做法、成效、总结试点经验,做好典型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收集相关资料,制作汇报光碟。

10、由区农信社牵头,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1、由区乡企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积极协调各驻区各建材企业对农民建房所需的砖瓦、木材、水泥等原材料给予帮助支持,尽量按优惠价供给。

以上各组要根据本组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除做好本组工作以外,要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区领导包保分工

1、月照乡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区长)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月照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月照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月照乡政府抽人组成。

2、大湾镇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责任人及牵头单位:*(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大湾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大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大湾镇政府抽人组成。

3、老鹰山镇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责任人及牵头单位:*(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老鹰山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老鹰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老鹰山镇政府抽人组成。

4、大河镇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大河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大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大河镇政府抽人组成。

各包保实施组工作职责:整合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镇乡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按新农村建设要求完善串户路硬化、民居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做好资料收集,搞好档案管理,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完成区包保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是全区全面推进危房改造的重要工作环节,各镇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省、市、区全面推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健全机构。在区政府和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危改办要充实力量,抽调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并解决相应工作经费和车辆;乡镇政府要设立危改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统筹抓好危改工作。

(三)落实资金。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宗、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文广、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和资金进行整合,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四)社会动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开展危房改造。

(五)监督检查。区监察、审计、督查、财政、民政、建设、危改办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第5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水平,参照国家、广东省及*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对《*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卫科〔*〕25号)和《*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穗卫中〔*〕2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选题必须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实践。项目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重点支持实用性强,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解决我市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实际问题的应用型研究项目。鼓励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市卫生局根据*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求与变化,适时公布项目指南和年度立项项目数量。

第四条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以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重大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阶段性医疗卫生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针对严重危害*地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问题,面向*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带动*地区医疗卫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预防、诊疗、保健和康复、中医药等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不确定年度项目数量(可空缺)。每项资助30-50万元。

二、重点项目。资助对象是*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和专项,*地区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可参与联合申报。鼓励在本地区有一定优势的专科在基础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不断提高专科建设水平,提升专科发展地位。研究周期为2-3年。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30—50万元,重点专项项目每项资助15—25万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项目每项资助5—10万元。

三、一般引导项目。资助*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2年。每年资助300项,其中中医药项目100项,每项资助1万元。该项目同时设立部分立项非资助项目。

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为促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按照省人事厅和卫生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配套资助项目。为鼓励局属各单位积极申报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不断增加卫生科技投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每年用于发展卫生科技工作的经费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的1%,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不低于年度业务收入的2—3%。把不断增加卫生科技的投入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其主要领导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项目申请应按指定的时间申报,原则上在非指定时间不受理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卫生局当年的申报指南确定的研究领域。

二、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内具有较扎实的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受理已有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

四、项目研究组成员年龄、知识结构、职能分工合理。

五、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六、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科学、可行。

七、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八、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合理。

九、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十、原则上不受理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项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一)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引导项目,需填报《*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或者《*市卫生局中医科研课题申请书》。

(二)申报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需填报《*市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任务)书》。

(三)申请配套资助项目需提交《*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项目辅助资料。

(一)科技查新报告。

(二)使用实验动物的,需提交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技术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

(五)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该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数量和该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在指定项目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和非主管单位的直接申报。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技术鉴定和评估中心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从*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专家接受聘请前须签署《专家承诺函》,评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时,立即主动向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申明并回避;

四、坚持廉洁原则,不得擅自与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报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审定并批准项目立项。立项项目由*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从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卫生局在项目申报书签署“同意立项”并加具公章,即视为任务书,返回主管

部门(或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各一份。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特点对立项项目严格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并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

第十六条各类研究项目实行“项目排名第一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全权管理项目及其课题组,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负责提交年度和终期技术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申请书内容、延长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销项目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均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将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对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者执行情况不好、考核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撤消立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经费按立项资助额划拨有关单位。同时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必须按1:1给予配套经费。项目所在法人单位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时制定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组织专家评估,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范围内,给予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支配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在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配套经费中开支,且不能超过配套经费的40%。

(三)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0%。一般引导项目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的15%。

第二十五条区(县级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核算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必须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所在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所在法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随结题报告一并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如无其他科研资助项目,可用于其他研究工作。中止、撤销、未完成研究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市卫生局收回。

第三十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研究期末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单位及分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被截留、挪用、挤占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市卫生局对违规单位和/或违规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专著、成果鉴定、成果申报时须注明“*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否则不作为该项目的结题或鉴定的有效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须填报结题报告书,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

第6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市城区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促进我市生猪屠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

二、设置数量及原则

设置数量: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在117个以内,其中,市城区设2个屠宰厂,县市区控制设立115个屠宰场(点)。

设立原则:县市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屠宰场(点),对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对在乡镇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销售。

三、设置标准

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场)。

(一)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III级以上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1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1990)。

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的硬件设施,必须与其屠宰量相适应,中心乡镇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实行半机械化操作。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屠宰工艺流程应严格按待宰、冲淋、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规范操作。

(三)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室,配备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四)建立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操作人员。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执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五)配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上市鲜肉的运送,应当使用封闭式运输车吊挂运输。乡镇屠宰场(点)上市鲜肉运输应当上盖下垫,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六)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乡镇屠宰企业的污水排放,必须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资质证明。

四、设立程序

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设立生猪屠宰厂(场)。

第7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根据各乡(场、区)镇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进行分配,重点考虑分散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县城区规划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场、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危户改造原则上不作安排。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在今年12月底之前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两批危房改造任务。目前市政府已下达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600户,其中新建510户,维修加固90户。第一批计划任务数,详见附表。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乡(场、区)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

四、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城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1、资金筹集。翻建、新建房屋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维修房屋财政按每户不高于1500元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县政府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等项目和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乡(场、区)镇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2、资金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各乡(场、区)镇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各渠道筹措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统一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50%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审计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维修申请审批表》,贫困户和无房户还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和无房户认定工作的通知》(赣农户办字[]10号)要求,分别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并上报乡(场、区)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场、区)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场、区)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场、区)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场、区)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场、区)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乡(场、区)镇政府要组织做好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各乡(场、区)镇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统一订制,挂牌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由各乡(场、区)镇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制定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乡(场、区)镇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年6月30日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乡(场、区)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保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地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完成。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乡(场、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年12月份,县农村危房改造小组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各乡(场、区)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协同抓、乡镇干部包村抓、村组干部包户抓的工作机制,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改造危房。

2、明确工作职责。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做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农民建房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核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抗震设防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8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一)重点文化建设工程取得新突破。一是__府署复建工程。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定府衙恢复建设课研报告和初步规划,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__府署进行了整体规划建设,帮助文化旅游公司完成内部展陈工作。20__年5月,__府署正式对外开放,20__年__月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级景区。目前,__府署已接待游客16万人次。二是光明戏院修缮工程。委托__重德古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完成修缮设计方案,通过对屋内与主体构件破损部分的拆除与加固,光明戏院焕然一新,于20__年8月正式对外开放,成为与__府署遥相辉映的文化标志。三是冯国璋故居和国葬墓复建工程。成立了冯国璋故居筹建办公室,制定了《冯国璋故居建设规划》,完成了复原效果图、工程预算、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手续,并举办了冯国璋逝世90周年冯氏家族清明祭祖活动。目前,已修建完成东西门楼仿古建造工程、4间门楼耳房和27间倒南房。四是白求恩手术室纪念馆保护工作。积极向省文物局跑争到每年50万元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对纪念馆院内安装监控设施并进行了绿化、美化以及对纪念馆前广场进行铺幔,聘请专业人员对纪念馆的观察室、消毒室进行充实,完善纪念馆功能。

(二)传承保护文化遗产绽放新光彩。组织骨干力量对部级非遗项目皮影戏、西河大鼓及省级非遗项目__大鼓、左把大奇枪进行整理、保护和传承。一是西河大鼓。录制出版西河大鼓传承人张领娣演唱专辑,并于2014年7月份出版发行《当代__西河大鼓作品选》。二是__皮影戏。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放弃节假日休息,组织骨干力量下乡,搜集、整理、出版皮影戏代表性剧目《绣花灯》一书,并录制了影音资料,同时将该剧目的剧本编印成册;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编写创作有关__廉政题材的剧本《清官桥》。2011年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__皮影戏列入第六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14年10月31日,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农广天地栏目对我市皮影戏的发展概况进行了时长40分钟的展播。三是__大鼓。筛选出全市具有代表性的10支大鼓队,录制演奏实况,并搜集、录制了三分之二的具有代表性的大鼓队鼓谱,2015年10月完成《__大鼓鼓谱》一书的出版。四是申报非遗工作。成功申报《五虎棍》为沧州市级非遗保护项目,申报《__左把大奇枪》列入省级保护项目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对《__大鼓》与《左把大奇枪》两个项目的申报部级非遗资料进行全面搜集整理,文字材料、影音资料已完成并上报沧州市文广新局,目前等待批复;《__八仙拳》、《__西庄剪纸》等14个项目,申报成为__市第二批非遗保护项目。五是举办首届中国__西河书会。2014年11月18日至21日,成功举办首届中国__西河书会,在光明戏院举办了开(闭)幕式,以及三场惠民演出,届时__、__、__、__、__等部级曲艺家们莅会并指导,30多家国家、省、市媒体进行了报道,产生了强烈反响。目前,我局正在筹办第二届中国__西河书会相关事宜,定于10月18日至21日召开。

(一)扩大文化惠民规模。一是农家书屋建设。积极跑争资金,共筹集资金307.5万元投入农家书屋建设,全市615个行政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20__年,我局被河北省评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二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不断加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力度,共争取上级资金362.5万元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目前,2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都已建成。三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建设。共争取上级资金 307.5万元用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建设,目前,615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都已开通。同时,认真做好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对全市20个乡镇的文化站站长、615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管理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员分期分批进行了专门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一是惠民演出。组织成立心连心艺术团,每年定期组织市文化馆、文艺爱好者深入基层进行慰问演出,“十二五”期间,共开展文艺汇演100余场;组织部级西河大鼓传承人张领娣参加了中央六套《远方的家》专题节目的录制,并演唱了传统曲目西河大鼓《绕口令》。二是书画图片展。每逢重大节庆日,组织全市广大书画爱好者和摄影爱好者进行专题创作,将精心创作的作品进行公开展出,给观众带来艺术与美的享受,“十二五”期间,共组织书画图片展16场次。三是全民阅读系列活动。组织成立读书社,吸纳社员36名,为读书爱好者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每年“世界读书日”,组织市图书馆、新华书店等相关部门,举办以全民阅读为主题的读书活动,受众累计达到5000余人,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四是文化传承活动。组织举办“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__历史讲座,每场听众达200余人,共举办5场;先后组织声乐、书法、绘画、曲艺讲师到二实验、三实验小学进行培训讲学;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西河大鼓骨干人员参加京津冀举办的西河大鼓培训。

(三)加强文艺精品创作。充分调动广大文艺爱好者创作热情,积极开展文艺精品创作。市文化馆刘芳的绘画作品《北京·病人》参加了20__年“河北省女画家双年展”,获优秀奖,并出版同名画集,其绘画作品《自述·椅》系列作品十幅参加了“此时花开·沧州市女画家联展”,其作品在沧州美术馆展出,绘画作品《空灵的时光》系列作品三幅参加“2

0__年中国张家界国际文化旅游节·雅韵三湘诗意张家界现代水墨展”;组织市文化馆工作人员刘川、刘芳、丁清玲、李晓洁为市纪委创作了《廉政漫画》__0余幅;刘川创作的国画《春花图》入选山东菏泽牡丹花卉全国作品展,并为全国第十二届美展创作6尺作品《秋染白洋淀》;张领娣创作并演出了西河大鼓《清官册》曲目,并为中央电视台第三套节目录制西河大鼓专题片。开展“扫黄打非”和“清源行动”、“净网2015”、“秋风2015”等专项行动。累计检查音像制品店20家次、书店380家次,暂扣违法盗版音像制品7685张(册),与工商、公安联合执法36次。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专项治理工作。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共出动执法人员792余人次,检查图书零售经营单位346家次、印刷复制企业524家次、校园周边商店16家次、取缔游商地摊25处,收缴收缴出版物80000页半成品。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化和严格化。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遵循“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提高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目前,共办理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审批5家,新办歌舞娱乐经营场所3家。

(二)做好广播影视管理工作。开展广播影视集中整治行动。治理违法违规广告、治理违规设置广播电视频道、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清理互联网有害视听节目、整治违规有线电视小片网,坚决制止乱播滥放,严厉查处违规播出行为和播出内容,确保广播影视舆论导向正确、节目内容健康。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行动。会同工商、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对市辖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商户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没收和销毁。开展严打虚假违法广告行动。按照《大众传播媒体广告审查规定》要求,对照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对__电视台在播和备播广告进行了认真排查,对查出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播出现象进行了整改。

第9篇: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