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期中陈述总结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期中陈述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期中陈述总结

第1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关键词:使命陈述;九要素;变迁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4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024-04

使命陈述的形成与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合理战略,首先要确立企业使命。无论是从战略管理还是管理理念上来说,使命陈述对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方法、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中笔者从国内一批知名企业中选取了200家企业,涉及汽车制造业、家电、食品业、制造业、通讯、保险、钢铁、石油、食品、纺织、服装、制药、冶金、物流等行业,发现其中有使命陈述的有84家。运用与2005年饶远立、邵冲发表于《南开管理评论》的《46家国内企业使命陈述的实证分析》中使用的相同标准:美国学者Fred R.David提出的九要素标准(使命陈述评价矩阵),考查这84家企业使命陈述的水平、优劣和独特性,评价标准是使命陈述中是否包含上述要素。并将结果对比《46家国内企业使命陈述的实证分析》中的分析和结果,对比分析自上次研究至今国内企业在使命陈述上的发展状况。

本次研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比我国现阶段较知名企业与上次研究的企业的使命陈述总体情况、对哪些要素比较重视、行业间差异和独特之处,观察我国企业在不断发展中使命陈述的变化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企业文化、企业使命的重要性。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不少企业加强了企业文化的建设。通过研究企业使命的变化情况,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观察到我国企业的整体发展情况。

二、使命陈述的界定和九要素的详细解释

(一)使命陈述的界定

使命陈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德鲁克提出,企业在明确自己的宗旨和使命时应该了解自己是什么、代表什么,自己的基本概念、价值观、政策和信念是什么[1]。Fred R David 认为,使命陈述也称为纲领陈述、目标陈述、宗旨陈述、信念陈述、经营原则陈述、愿景陈述或对“企业业务定义”的陈述。一个完整的使命陈述应该阐明企业的经营目的、用户、产品或服务、市场、宗旨及采用的基本技术[2]。参考以前学者的观点,并且为了便于对比,笔者认为,使命陈述包括企业的自我评价、企业精神、企业宗旨、企业价值观、企业基本政策和信念、企业经营原则等几方面。

本次研究的资料和数据来源是公司网站、其对外公开的信息、年报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所表述的关于企业宗旨和企业使命的内容。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九要素标准的详细说明

本次研究中为了便于进行对比研究,采用与对比数据来源文献相同的评价标准。具体解释如下:

顾客:指公司的主要目标市场和客户群,或者是公司愿意调整将来的战略为之服务的特定顾客群。

产品或服务: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项目。

市场:公司现在或将来的竞争领域。这里的市场领域是指地理上的地域概念,即公司现有或即将去开拓的业务的地理范围而非业务范围。

技术: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公司技术的先进性。

对生存、增长和盈利的关心:公司是否努力实现业务的增长和良好的财政状况。

公司哲学:公司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志向和道德标准。

自我认知:公司最独特的能力或最主要的竞争优势。即公司对其竞争优势和劣势的自我评估。

对公众形象的关心:公司是否关心社会、社区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否会承担社会责任和作出相应的贡献。

对员工的关心:公司对员工的态度,是否视员工为宝贵的资产,是否关心员工的工作和发展。

三、 2010年数据分析结果

(一)要素频数评价结果

图1 样本企业使命陈述频数评价

统计发现,200家企业中共有83家有使命陈述。其中,有顾客要素的有30家,占36.1%;有产品和服务要素的有53家,占63.9%;有市场要素的有21家,占25.3%;有对盈利关切的23家,27.7%;有技术要素的21家,占25.3%;有公司哲学的76家,占91.6%;有自我认知的77家,占92.8%;有对公司形象关切的43家,占51.8%;有对员工关切的29家,占34.9%。

(二)各企业包含评价要素的频数分布

本次被抽取调查的企业的使命陈述中,有1个要素的有1家,占总数的1.2%;有2个要素的有2家,占3.6%;有3个要素的有17家,占总数的20.2%;有4个要素的有26家,占总数的31.0%;有5个要素的有11家,占总数的13.1%;有6个要素的有20家,占总数的23.8%;有7各要素的有4家,占总数的4.8%;有8个要素的有1家,占总数的1.2%。具体情况见图2。

图2 样本企业使命陈述要素频数分析

(三)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间企业使命陈述的比较

第二产业包括家电、制药、通信设备、纺织、饲料、电力、电力设备、啤酒、化工和冶金等行业,第三产业包括软件业、运输业、保险业、信息业和通信等行业,其中个别企业的主要产品同时涉及第二和第三产业,在研究中未把它们列入其中。

本次研究中第二产业有63家,第三产业有20家。有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包括第二和第三产业,在数据统计时未把它们列入其中。

第2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一、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陈述,一是作为诉讼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甚至包括相应的证据列举和说明。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往往与诉状的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可称之为相对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其实从最广义上讲,当事人陈述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所作的书面和口头的陈述。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1)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2)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意见;(3)对证据之分析及采用意见;(4)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述和适用意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按照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仅涉及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不包括陈述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理由、证据等内容。

其次,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共同诉讼人。刑事诉讼当事人本也属于陈述案件事实的主体,但本文暂不涉猎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问题。

第三,当事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是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特定(实体或者诉讼程序)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第四,陈述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自我叙述,也包括对对方当事人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否认、承认或者默认。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陈述”不限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为的陈述。以下两种“当事人陈述”应该划入当事人陈述的范围:一是当事人在庭外(一般是开庭前)向有关法定机构所作的陈述。比如,案件先经行政处理,当事人在行政处理阶段向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并制成笔录。二是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向其他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正如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侦查、检察阶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一样,也属于当事人陈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因此,在时间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必需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作出的陈述作为构成“当事人陈述”的要件。

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陈述是属于“人证”。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作为“人证”的当事人陈述,是主体对客观真实的主观的、能动的反映。这种反映可能是正确的、全面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片面的,甚至是故意歪曲的反映。与物证、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材料相对比,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相应地,当事人陈述也缺乏可信性。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比,因当事人本人与案件有特定的利害关系,在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时,据于对当事人趋利避害心理特性的判断,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讲,当事人陈述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还低。以致人们常常忽略了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

3.当事人往往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当事人陈述能够比较全面、具体、深刻地反映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我国诉讼法均规定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正是看到当事人陈述的这一特点。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以总体上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归纳争议的焦点,为进一步展开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最典型的是被害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者近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真正的当事者已经死亡,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往往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实际上缺乏叙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资格(诉讼行为能力)。如果其或者答辩中所陈述的事实来源于“听说”的传来证言或者是主观推断,显然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二、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和质证

关于举证期限问题。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完成举证。其中,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简易程序除外),从立案受理起计算;行政诉讼案件在证据交换前或者开庭前完成举证。当事人逾期还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开庭前举证的范围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如果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出传唤申请。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也涉及举证期限的问题。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当事人往往认为,被告和第三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据此推定:当事人陈述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也不影响诉讼效果。其实,法律规定被告和第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为收到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行政诉讼案件为10日)提交答辩状,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逾期提交答辩状或者直接于当庭口头答辩的,均属于逾期举证。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按逾期举证处理: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证,也可以拒绝质证;如对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该陈述不能直接予以认定。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逾期举证,法庭都应保障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权利;不得以当事人逾期提供或者没有提供答辩状而拒绝当事人当庭进行答辩。

关于举证的形式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司法实践中,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不同: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2.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3当事人陈述,则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

从开庭前的举证方式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举证方式上就有别于其他证据。而且,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经核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经办人签名确认。但当事人提供状、答辩状等诉状材料的,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材料(与委托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一样看待)进行审核,出具《诉讼材料清单》,而不是《证据材料清单》(当然,实务上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是可以修改的)。

关于当庭出示证据的问题。

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据材料后,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还要进一步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当庭出示证据的具体要求包括:(1)书证、物证、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当事人陈述也要在开庭中出示,但当事人陈述的当庭出示的方式与上述证据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即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如下:

1.首先组织当事人依次陈述。审判长宣布:“请原告宣读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决定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的,审判长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并依次经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要求补充陈述,并指示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3.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发问的。法庭向当事人发问的,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过发问和答问陈述,进一步明确诉讼争议的情况,以便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

当事人补充陈述和法庭发问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适时进行。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一般证据材料的质证操作规范是:在举证当事人出示证据并作出说明后,首先,指示质证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质证当事人承认或者认可的,法庭即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其次,质证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应陈述具体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当庭质辩。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次。第三,质证当事人提供反证的,法庭针对该反证当庭再行组织举证、质证。

对于当事人陈述来讲,其质证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宣读答辩状、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既是举证的过程,也是质证的过程。

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为:(1)在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是应该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实际可以认为是对原告陈述的质证。(2)各方当事人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也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种有针对性的相互陈述过程,实际也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过程。当事人陈述已经在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完成了质证。经过组织当事人陈述之后,法庭可以不再组织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认证,作出认证结论。

三、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认证是指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审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作出认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关于认证的标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证据的认证的基本标准是:(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而当事人陈述认证的标准是:(1)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均认可事实,一般无须举证(提供其他证据)和质证,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2)而只有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法庭不能单独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确定当事人陈述的认证标准,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有实体和诉讼上的处分权,其自认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一般可以作为直接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相对缺乏可信性。因此,仅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属于孤证,不足予认定。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直接认定。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主要包括:(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3)当事人委托人参加诉讼的,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如果该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法庭即可直接予以认定,除以下当事人陈述外:(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事实,法庭认为当事人应当举证的;(2)涉及身份关系;(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事实,但事后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4)与其他证据的内容有冲突的。

关于认证的方式。

认证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当庭评议,当庭宣布认证论;二是暂时休庭评议,复庭宣布认证结论;三是休庭评议,在下次开庭或者开庭宣判时宣布认证结论(一般在裁判文书应当写明)。

实践中,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进行庭审归纳小结:(1)固定诉讼请求;(2)固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3)固定诉讼争议的情况。其中,在固定诉讼争议的情况时,应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庭审归纳小结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对当事人陈述认证结论有三种方式:

(1)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经法庭确认后作出认证结论:“……(有争议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3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一、“进城”故事与“陈奂生性格”

新时期以来,将陈奂生与阿Q进行比较的论文已汗牛充栋。不妨看下面这段文字:

这“陈奂生性格”,到底是传统的美德、真确的国粹,还是与生俱来的“民族病”、“国民性”?对于历史,到底是动力还是惰力?是光荣还是耻辱?恐怕接近后者而绝非前者;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就像“阿Q精神”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那样。人们可以设想,在我国的农村,甚至是我国的城市,倘若“陈奂生性格”绝了迹,或者没有那么多人多势众的“陈奂生性格”,我想,单是个人崇拜,“文化革命”搞不起来。可惜,陈奂生的“精神满足”与阿Q的“精神胜利法”至今仍然藕断丝连,这是历史性的遗憾。这也是民族的包袱,让我们赶快抛弃这沉重的包袱,改造这奴性的性格![1]

在80年代初的评论中,恐怕再难找到比这段文字更典型的表述。通过断言“陈奂生性格”与“阿Q精神”的“藕断丝连”,评论者似乎发现了的“根源”。由于被指认为“民族的包袱”,“陈奂生性格”成为了改革开放必须克服的障碍。在一连串的推论中,与封建社会这两个“特定的时期”也被暗中勾连起来。

众所周知,鲁迅的写作体现为“疗救国民性”的思想。鲁迅曾自承他写《阿Q正传》的目的是想写出“国人的灵魂”[2]、“暴露国民的弱点”[3]。无独有偶,“刻画灵魂”也是高晓声的创作初衷。他写道:“我希望我的作品,能够面对着人的灵魂,面对着自己的灵魂。我认为我的工作,无论如何只能是人类灵魂的工作。”紧接着他补充说:“我的任务,就是要把人的灵魂塑造得更美丽。”[4]正是“暴露国民的弱点”与“要把人的灵魂塑造得更美丽”的不同使二者拉开了距离。与鲁迅爱之深责之切的批判相比,高晓声更看重农民身上延续不断的美德:“我对陈奂生们的感情,决不是什么同情,而是一种敬仰,一种感激。”[5]也许正是因为如此,高晓声才刻意否认自己与鲁迅的联系,他声称:“有人说我的小说很象鲁迅小说,其实鲁迅小说我有二十年没有读了。”[6]这种对鲁迅的暗中“抵制”透露出作者面对新时期城乡关系时的复杂态度。

小说的复杂性在于它包容了作者三种不同的叙述态度:“城优于乡”、“乡优于城”、“城引导乡”[7],三种态度内在小说的叙事,无异于在讲述三种不同的“进城”故事。“城优于乡”常常体现为带有喜剧效果的描写,比如当陈奂生退烧醒来后打量周围时的反应:

原来这房里的一切,都是新堂堂的、亮澄澄的,平顶(天花板)白得耀眼,四周的墙,用清漆漆了一人高,再往上就刷刷白,地板暗红闪光,照出人影子来。紫檀色五斗橱,嫩黄色写字台,更有两张出奇的矮凳,比太师椅还大,里外包着皮,也叫不出它的名字。再看床上,垫的是花床单,盖的是新被子,雪白的被底,崭新的绸面,呱呱叫三层新。陈奂生不由自主地立刻在被窝里缩成一团,他知道自己身上(特别是脚)不大干净,生怕弄脏被子……

夸张的描写再现了陈奂生在城市物质生活面前的震惊。如果“城优于乡”呈现的是新时期初农民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与向往,那么,作者对农民的“敬仰”与“感激”又使得小说偏向了“乡优于城”的叙述。就此而言,虽然作者在陈奂生出洋相上极尽描写之能事,这种描写却发自善意。与以乡下人自居的沈从文一样,高晓声毫不讳言自己的农民身份,他自认为:“我完全不是作为一个作家去体验农民的生活,而是我自己早已是生活着的农民。”[8]由此,对物质现实的追求与对传统美德的赞美构成了小说中相互龃龉的力量。在“城优于乡”的叙述中,农民进城的喜剧效果被置于城市与乡村的物质差异中而获得表现,但在“乡优于城”的叙述中,喜剧效果又被美德所冲淡。

关键在于作者引入的第三种叙述:“城引导乡”。这一叙述首先体现为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肯定。作者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的基础上,控诉的苦难,将这种苦难的原因延伸进中国漫长的传统封建社会。他指出:小说“牵涉到的历史,不光是解放以后的三十年,还有解放以前的十多年。这一点很重要。光看三十年,不再上溯到四十年、五十年……一百年……是绝对不行的。那就不会懂得解放的伟大意义,就不能理解新旧社会的本质区别,就不会看到中国农民的来龙去脉。”[9]对高晓声而言,农民身上的社会主义情感与传统美德并非异质性的东西[10],他甚至不无自豪地写道:“他们活着,始终抱定两个信念:一是任何困苦的情况下,相信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活下去,二是坚信共产党能够使他们的生活逐渐好起来。”[11]

小说一开篇就被陈奂生摘掉“漏斗户”帽子后的喜悦之情所充溢:“他身上有了肉,脸上有了笑。有时候半夜里醒过来,想到囤里有米、橱里有衣,总算像家人家了,就兴致勃勃睡不着,禁不住要把老婆推醒了陪她聊天讲闲话。”小说把陈奂生的喜悦视作改革的成果来加以叙述,尤其是城乡农贸市场的开放,更是构成“进城”故事的缘起。为此,作者还特别提到“解放前是穷,买不起”,而“现在活路大,这几个钱,上一趟城就赚到了”。这些都可视作是新时期初农民情感结构上对社会主义的拥护与信仰。

因而,作者当时对的反省是很纠结的,而将与封建主义联系起来是化解这种纠结的方法之一。尽管高晓声否认受过鲁迅影响,但他同样写道:“农民的个性很复杂,……他们的弱点确实是很可怕的,他们的弱点不改变,中国还是会出皇帝的。……落后也是一种‘时代精神’。”[12]这就回到了国民性批判的主题。就此,与封建之间的联系才得以确立。正如通过被指认为封建思想之复辟,灾难才得到了解释一样,通过阿Q,陈奂生也才被人们所理解,在这一过程中,“进城”故事也被灌注了意义。

二、城引导乡:从身份差异到劳动危机

随着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与1958年户籍管理制度的实行,经济结构中的城乡差异被内在化为了公民身份的差异: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由于长期存在的以农业收入补贴城市工业发展的剪刀差的存在,导致二者在粮食、副食、燃料、住房、医疗等方面均享受不同的待遇。表面上看,这一潜在的“城引导乡”叙述与小说毫无关系,暗中却构成了“进城”故事的前史。

只有对“城引导乡”之历史有所了解,才可能对新时期的“进城”故事有更深切的体认。就此,小说细节多少浮现出与开篇那种喜气洋洋的氛围极不协调的声音,其中就包括陈奂生付住宿费的场景,这一场景在带来滑稽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新时期初期身份政治上的尴尬现实。在“天价”住宿费(5元钱)面前,陈奂生出尽了洋相,由于暴露出他“不是一个人物”,原本以为他是县委书记战友而对之礼遇有加的服务员立刻换了一副脸孔。此后小说叙述仍然对陈奂生的耿耿于怀大费笔墨,在临近结束的不足两千字篇幅里,“5元钱”一词竟然反复出现了12次!但陈奂生的内心独白很快让人明白了“5元钱”的份量:当时农民一个工分才挣7角钱。怪不得他要大声抱怨:“从昨半夜到现在,总共不过七八个钟头,几乎一个钟头要做一天工,贵死人!”

这一细节颇耐人寻味。首先是身份差异,这体现为服务员在顾客身份上的区别对待;其次是收入差异,农民七天的辛苦劳动却抵不了在县城住一夜招待所的费用。如果说当过“漏斗户”主的陈奂生只是“忿忿然”,那么,由此产生的耻辱感则成为《人生》中高加林悲剧的根源。相比之下,收入问题更令陈奂生烦恼。在同样发表于1980年的《上城》后传《陈奂生转业》里,陈奂生再次被用来处理这个棘手问题。小说讲述当上了乡农机厂采购员的陈奂生又一次进城(这次是比县城更大的市)的故事,靠着与已晋升市委书记的吴楚的私人关系,陈奂生不仅顺利买到了材料,还赚到600元奖金。600元钱的飞来横财让陈奂生惊呆了。拿到钱后的陈奂生不断反问自己:“为什么出力流汗拖板车却没有报酬?为什么不出力气却赚大钱?为什么吴书记写条子求援两吨搞不到?为什么刘主任跑一趟就答应了5吨?”在新时期初,这样的发问发人深省。它不仅构成了对《乔厂长上任记》、《新星》等改革文学所颂扬的能人主义的批判,而且还将质疑锋芒直接指向了劳动信仰的危机。

对此,小说的处理的确堪称“现实主义”。正如现实中发生的那样,在小说结尾,没有任何人为此受罚,反倒是陈奂生自己夜不能寐了,“他认定这一笔飞来横财不是他的劳动所得,他拿了,却想不出究竟有哪些人受了损失。”老实巴交的陈奂生未尝感受不到“飞来横财”背后的罪恶感:劳动现在开始贬值了。在接下来的《陈奂生包产》这篇小说里,陈奂生终于战胜了资本积累中的罪恶感,他重新作回了包产到户的农民。作者越来越有意识地将陈奂生当作是检验社会风潮的试金石,而陈奂生也在一次又一次的觉悟中走向了“灵魂的完美”。

高晓声自认为陈奂生在个性上具有高度统一性,从创作心理学上来讲也许无可厚非,但从社会根源上来看,“统一”背后呈现出来的却是新时期思想从阵痛到分娩的过程。作家的创作并非如同他想象中的那样一以贯之,而是维持着与社会思潮的高度一致:他越是努力地去捕捉时代精神,结果反而越是容易为时代精神所捕获。在此意义上,“进城”故事的意义远非国民性批判所能涵盖。小说刚刚发表的时候,大量读者其实是抱怨读不懂小说主题的。对此,高晓声自己的解释是他写小说不是主题先行,而是扎根于生活的土壤。[13]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读不懂现象难道不正是因为文本内部抵制性力量发挥作用的结果吗?与其说“进城”故事体现为统一的改革主题,不如说它是以空间的穿越来暴露城乡经济差异及其伴生的收入和身份问题的一次契机,它非但不“统一”,反而通过了三种相互龃龉的话语揭示了一个矛盾的现实。

三、“进城”与新时期文学生产

要深入理解“进城”故事,还必须回到新时期初的改革语境中。就在陈奂生遭遇阿Q的同时,一场历史仪式也在悄然启动,新时期被重新接续到了五四启蒙运动。差不多半年前,《人民日报》(1979年5月7日)发表了周扬的《三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新时期第一次被表述为继、运动之后的第三次思想解放运动。贺桂梅认为到了80年代中期,还存在着一个从“五四传统”话语向现代化范式的迅速转变[14],改革正是这一话语的体现。这一观察反过来提示了更加丰富的新时期前期的存在。

围绕着“文学”与“改革”的关系,新时期前期的改革文学提供了比文学史叙述更加复杂的表征系统,“进城”故事就是其中之一。在新时期前期,类似《陈奂生上城》这样的“进城”故事并不少见,比如路遥的《人生》(1981)、王润滋的《鲁班的子孙》(1983)等等,在经历的苦难之后,这些“进城”故事并没有把城乡关系简单地处理为现代与传统的对立,而是试图在现代/传统、西方/中国、进步/落后的关系中重新安排自身的位置。“进城”故事的意义在于,社会转型期思想的纠缠必须借助“进城”故事再一次找到出口,从而生产出关于文学的知识。

就此而言,“进城”故事实际上标志着新时期文学生产机制的初步形成。在此过程中,重要的不是《陈奂生上城》中所讲述的“进城”故事,而在于社会层面对于这一“进城”故事的再讲述,正是通过不断的再讲述,“进城”故事才获得了自身的意义,并确立了自己在文学史叙述中的位置。社会层面的再讲述将《陈奂生上城》中的多种叙述中扭结到一个发力点上。其效果不是指向曾经的伤痕,而是要“化悲痛为力量”,在改革意识形态的指导下重新确立文学生产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新时期文学的众多声谱中,并非伤痕文学,而恰恰是《陈奂生上城》这样的“进城”故事被构筑为新时期文学真正的原点。

从更大的层面来讲,文学生产又是整个社会结构性力量的产物。新时期初对“进城”故事的接受与再讲述,恰恰是“现代化”这一知识生产的发端。“进城”故事固然是关于“改革”的故事,它不仅反映了改革时代的思想变化,而且还以知识生产的方式为改革话语的确立提供了动力。

注释:

[1]阎纲:《论陈奂生――什么是“陈奂生性格”?》,《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2年第4期。

[2]鲁迅:《俄文译本〈阿Q正传〉序及著者自叙传略》,见《鲁迅全集》,第七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83页。

[3]鲁迅:《再谈保留》,见《鲁迅全集》,第五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154页。

[4]高晓声:《且说陈奂生》,《人民文学》,1980年第6期。

[5]同上。

[6]高晓声:《生活,目的和技巧》,《星火》,1980年第9期。

[7]三种叙述态度的命名受到王一川先生的启发,特此鸣谢。

[8]高晓声:《且说陈奂生》,《人民文学》,1980年第6期。

[9]高晓声:《〈李顺大造屋〉始末》,《雨花》,1980年第7期。

[10]王润滋小说《鲁班的子孙》中的老木匠就是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精神相结合的代表。参见朱杰:《“父子冲突”的背后――再读〈鲁班的子孙〉》,《上海文学》,2007年第12期。

[11]高晓声:《且说陈奂生》,《人民文学》,1980年第6期。

[12]高晓声:《谈谈文学创作》,见《生活・思考・创作》,上海文艺出版社,1986年,第51页。

[13]参见高晓声:《且说陈奂生》,《人民文学》,1980年第6期。

第4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关键词:高校;选修课;探究一讨论;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1)10-0076-03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和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依据多伊奇的观点,教学模式应有四种功能:一是构造功能。它能指示各系统、各部分之间的秩序及其关系,能使我们对事物有一个整体的、清晰的认识和把握;二是解释功能。它能用简洁、明了的方式表达一种理论或思想;三是启发功能。能够启发人们依据模式中的各种关系秩序探索新的问题;四是推断功能,为教师提供教学目标的条件与程序,使教师能预见预期的教学结果。

选修课是指学生依据一定的规则、从可供选择的科目中自主确定的所要学习的科目。选修课在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打造学生的个性优势、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学识疆域、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如何在选修课中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其学习能力,使其真正学有所得、得而能用,这是摆在高校教育工作者面前一个迫切而严峻的课题。我们认为,在高校选修课教学中宜推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

一、推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学理分析

探究一讨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学生通过对情境案例相关素材的收集,通过自下而上探索,独立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二是在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质疑、探究,充分展开讨论或辩论,学生通过观察、实验、交流等活动,掌握知识与技能。

1.推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理论依据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学习者主动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在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下,学生们对知识的获取,不是依赖于教师的“灌输”,被动地成为知识的“容器”,生吞活剥地全盘接受知识,而是以自己的经验为背景,对知识进行主动地选择、批判、加工,最终通过同化,将新知整合进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中去,达到认知结构数量的扩充;或通过顺应,以新知改变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实现认知结构的质变。这样的新知,不是迫于外力的强加,而是“学习者主体依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在具体社会情境中,通过对原有知识与新信息的融合、分化而形成对外界信息的一种新的理解与阐释”。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就是基于建构主义理论而构建的。

2.推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现实基础

认知主体的建构必须以一定的经验背景作为基础,以相应的已有知识作为孕育新知识的母体。如果说必要的知识经验是推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能力基础的话(知识经验的多少直接关乎知识建构能力的高低),那么足够的兴趣爱好则是推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动力基础(兴趣爱好的深浅直接关乎知识建构动力的强弱)。如果说必修课是强制性的、无法选择的,那么选修课则带有更多的自愿性、自主性,是由学生自我确定的。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在选修课中尤其重要。由于大多数学生在确定选修课时所依凭的是自己的兴趣爱好,因此,他们对所选课程具有一定的内在学习动力,对与选修课程相关的问题容易产生探究的兴趣与讨论的激情,从而为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动力支持。

在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得到了充分保证,其主观能动性获得了充分发挥,学生不是被动地、消极地去“接受”知识,而是积极、主动地去“探究”知识。通过积极的建构活动,借助原有的知识“生长”出新知识。在主动探究、建构知识的过程中,学生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不断地培育。

二、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构建

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由探究与讨论前后两个阶段蝉联而成。

1.探究阶段

所谓探究阶段,指的是学生们(或学习小组)围绕课程教学目标,通过课外自学,在规定时间内围绕某一课题进行研究性学习。得出见解。具体而言,探究阶段包含两项教学任务:教师的讲授任务和学生的自学任务。在选修课开课之初,任课教师应作必要的讲授,一是简要介绍该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形式、考核方式等事项,以便学生心中有数,更好地进行学习。二是精辟讲授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并且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知识,讲清难点问题,介绍热点话题,分析课程动态,从而使学生们能较全面地了解该课程,较好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知识,能以所具备的知识经验去建构、生长新知识,为其开展探究式学习打下必要的知识基础。三是结合授课内容、教学进程,适时地向学生推荐可供探究性学习的参考课题。引教师对本门课程相关内容提纲挈领、画龙点晴式的精辟讲解。是学生们有效开展研究性自学的“引子”,既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亦能为学生主动建构知识提供平台,因而是不可或缺的。在探究阶段,作为学生,在日常学习时,应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知识才情等方面的个性特点,及时选定一个自己感兴趣的、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积极利用课外时间,通过自学的方式,主动开展探究性学习并形成自己的见解,以供下一阶段的讨论之用。研究课题,学生们既可自行确定,亦可在教师所推荐的参考课题中选取一个;课题的研究,既可作本学科内的封闭性研究,亦可与相关学科结合作开放性的研究。如果选修人数多,或者讨论阶段的时间不足,则可分成若干学习小组开展探究性学习。学生在探究性学习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确立课题,开展研究,形成结论,为讨论作准备。

2.讨论阶段

讨论阶段由陈述与讨论两个环节前后蝉联而成。在教学课堂内,在教师的精心组织下,学生们(或学习小组)充分交流上一阶段的探究成果,互相切磋,完善结论。通过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批判精神以及创新精神。

第一,陈述环节。所谓陈述,指的是由某位学生(或小组代表)在课堂上言简意赅地陈述自己所探究的课题及所得出的观点,让全班同学共享其探究成果。此环节必须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学生陈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序既可提高时间效率,防止陈述的冷场或扎堆,亦可让陈述者有个时间的心理预期,适时作好准备。之于陈述顺序的确定,既可由学生们自行协商确定,亦可经由抓阄等方式确定。二是严格控制陈述的时间。陈述时间以下限10分钟,上限15分钟为宜。我们在选修课中实施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根本宗旨在于提高学生主动建构知识、敏锐发现问题、深入探究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鱼,有了陈述时间的下限要求,可

有效防止部分学生在探究问题时敷衍了事,促其严肃认真地去研究课题,完成自学任务。规定15分钟的时间上限,是因为选修课的课时较少,不允许长篇大论,有了时间上限,就能确保每一位学生(或小组代表)都有时间在课堂上介绍自己探究性学习的成果,同时,将丰富的内容浓缩为精华也是对学生判断力、概括力等智能的极好开发。三是要求其他学生做好摘要并作出评价。在某一学生(或小组代表)陈述自己的探究性学习成果时,其他同学对这一学生(或小组代表)的陈述应做好课堂笔记并作出书面评价。如此,既能促使其余学生认真听讲,从而营造出良好的课堂氛围,又能锻炼他们分析、批判等诸多能力。

第二,讨论环节。所谓讨论,指的是在教师的精心组织引导下,全班同学以发言学生所探究的课题及所得观点为起点展开课堂讨论,互相启发,平等磋商,共同把这一课题的研究推向深入。此环节中,教师作用的恰当发挥至关重要。教师不应越俎代庖,而应摆正自己作为组织者、引导者的地位。随时关注讨论的情况和走势,捕捉时机,及时对讨论加以点拨、引导。当讨论陷入困境时,教师应及时给予必要的启发;当学生们的观点支离破碎时,教师应适当加以概括综合:当学生们对问题的见解显得肤浅表面时,教师应进行挖掘提升。一言以蔽之,教师应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引导。尽可能使讨论始终处于欢快热烈的状态,从而将所探究的课题推向深入。教师切不可把自己视为课堂的主宰、知识的权威对课堂讨论任意操控,否则,就难以营造平等民主的讨论气氛。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难以使各种观点互相激荡而绽放出绚丽的思想火花。本应生动活泼、充满激情的课堂讨论也就很可能因此而走向沉默,乃至死寂。

三、建立科学的成绩考核机制

为了提高教学实效,必须建立合乎探究一讨论型教学模式的成绩考核机制。

1.成绩的构成及比例

成绩的构成及比例可定为:期末考核成绩(占35%),陈述成绩(在课堂上陈述自己所探究的课题及所得出的观点的得分,占35%),讨论成绩(在课堂上参与讨论的得分,占20%),其他(到课情况、课堂笔记、自学笔记等的得分,占10%),设附加分10分(其中,陈述成绩可加4分,讨论成绩可加4分,课堂笔记可加1分,自学笔记可加1分)。以上5项成绩合计,满分为110分。

2.各项成绩的评定

期末考核成绩由教师确定具体的考核形式并组织考核、评定成绩;陈述成绩由教师、学生共同评定。以百分制的形式,教师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每位学生也给出班级所有同学的成绩,然后折算出每个学生所得的平均分;最后,教师的分数与学生的平均分各占50%,计算出总分;讨论成绩由教师、学生共同评定,评定方法如同陈述成绩:其他成绩由教师评定。教师根据学生的到课率、课堂笔记、自学笔记等情况确定成绩;附加分由教师、学生共同评定。陈述成绩最高可加4分,由教师确定3~5名优秀学生,每生可加2分。由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3~5名优秀学生,每生可加2分。讨论成绩最高可加4分,由教师确定3~5名优秀学生,每生可加2分;由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3~5名优秀学生,每生可加2分。课堂笔记、自学笔记可各加1分,由教师各确定3~5名优秀学生,每生可加1分。

3.总成绩的评定

第5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听证,系泊来语,英文为“hearing”,根据《朗文当代英语词典》(LongmanDictionaryofcontemporaryEnglish),原意即“听取意见”,可解释为“听力”、“倾听”、“审讯”、“听取意见会”等等。根据听证机构的不同,西方国家的听证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司法听证,多在司法领域用于解决特定的事实争论,亦称审判型听证。二是议会听证,在形式上可细分为立法听证、决策听证、监督听证。三是行政听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听证。与我国各地举行的立法听证相比,西方议会的立法听证具有两大特点:

其一,西方议会立法权的宽泛性决定其立法听证的多样性。在西方国家,提交议会审议的议案称为法案(Bill),法案的审议通过也就称之为立法。其议会立法除一般立法意义上法律的创制、订立、修改、废止外,还包括对某一具体事项的立法。前者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相同,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后者部分类似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西方议会的立法权是相当宽泛的,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议会立法,往往经常的、大量的是针对具体事项进行立法[1]。如2003年、2005年美国佛洛里达州议会和联邦议会分别就特里·夏沃(TerriSchiavo)进食管案的紧急立法[2],2004年美国国会关于驻伊美军经费拨款法案[3];有关于克林顿绯闻案的调查[4]、关于发动伊拉克战争理由的真实性(伊拉克是否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调查[5]等等。西方议会立法的这种宽泛性决定其立法听证的多样性[6]。其中,相似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性质的关于具体事项的立法,其听证在通常情况下也类似于对待决定和监督行为的调查质证,旨在查明事实。英美法系国家议会立法听证,属于这种质证形式的占了大多数。

我国从立法体系和方式上看,基本上可归属于大陆法系。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与西方议会的职权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主要是针对社会普遍遵循的事项确立法律规范,是不针对具体对象或具体事项的抽象性的立法行为,立法过程所探究的不是事实的真相问题,而是立法机关即将形成的立法性事实对利益相对人的损益的权衡。这就决定了其立法听证是收集信息资料的途径之一,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完整、全面的表达,则成为影响立法结果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听证,不存在那种调查质证的形式。

其二、西方议会立法听证具有制度上的某种强制性。西方听证制度源于司法诉讼。那种针对具体事项立法的质证方式的立法听证实际上带有准司法调查性质(如弹劾总统)。在这类立法听证中,陈述人承担法定的作证义务,其陈述词具有证明性质。同行政机关的决策听证、监督听证一样,这类立法听证的核心是出于寻求支持提案人主张的理由或证据。因此,其立法听证就不能不具有制度性的强制力特征,有别于我国立法听证。这种强制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陈述人作证的义务性。根据美国众议院规则的规定,凡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或者有关专家,均有义务到会听证[7]。在证人到会形式上一般采用“传唤”(SUMMONS),而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自愿到会陈述。证人不得无故缺席,确有困难不能到会作证的,也要提交书面证言。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美国众议院特别调查委员会关于伊拉克是否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听证,国防部长、国务卿甚至总统等高官也被传唤到议会作证,连布什总统也得出具书面证词。

二是陈述词的证明性。陈述词带有作证性质,因而陈述人称作“证人”,陈述过程称作“作证”,陈述词称作“证词”。陈述人在陈述前要宣誓,并对其证词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官员因其在国会听证活动中的不实证词而被迫辞职[8]。

这两大特征决定了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议会的在立法听证方式上的基本特点是非论辩性,即陈述人主要是回答听证人的询问,陈述人之间一般不进行质辩。与此相反,我国的立法听证一般是陈述人出于自愿参加,没有法定的义务性;陈述词只是意见、要求的表达,不具有作证性质;陈述人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其陈述即使不符合事实,也不受法律追究。因此,为了切实了解反映民意,民心、把握民情,正确权衡利弊,我国的立法听证应加强陈述人之间的论辩性,使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充分表达自已的意见,阐述意见的理由,并在论辩中找出利益的平衡点及其合法性依据,最终统一到依大多数民意立法、依法立法上来。

综上所述,可知,西方议会立法听证与我国的立法听证的共同点就是公开性、法定性和规范性,由于西方议会与我国权力机关的职责的不同,因而决定了两者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西方议会的立法听证包括很多对具体事项进行听证,而我国基本上是对抽象行为进行立法听证;

其二,西方议会的这些具体事项立法听证旨在通过质证查明事实,而不是展开论辩,而其不同观点的论辩主要在议会议员之间进行。而我国的立法听证则重在陈述人之间展开论辩。

二、从立法听证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的区别看论辩的必要性

根据西方议会的议事规则,听证几乎成为西方议会审议通过法案的必经程序。美国威斯康星州1991届议会在其任期4年中审议了1709件法案,有1175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率为68.7%[9]。西方议会立法听证率较高的原因,除其对具体事项的立法必须通过听证来加以质证外,还由于其规范化的立法听证很大一部分与我国立法机关征求法律法规草案的座谈会、论证会相类似。

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长期立法工作中,创建了许多征求民意的工作方法,如立法座谈会制度、书面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度、专家论证会制度、全民讨论法律法规草案制度等等。其中,尤以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为经常和有效地实现立法民主的形式。与西方立法听证相比,其组织程序、方法基本相似,价值目标基本相同,都是通过扩展公民参予立法渠道,伸张民意,获取更多的立法信息。

座谈会、论证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广为运用、具有悠久传统的民主方式。立法座谈会一般由有关法案起草机构、提案机构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邀请与该法案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主要是法律专家),对法案的内容进行座谈讨论、发表意见。侧重于从听取意见的代表性、广泛性、全面性上考虑,以发现问题,协调矛盾,解决问题,主要解决立法民主的一般性问题。立法论证会则就法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解决的是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权威性高。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不足之处,在于邀请参加会议的部门或个人具有选择性,缺乏一种积极的互动,与会者发言一般没有相对观点的深入交锋和论辩。因此,对于一些涉及面较广、与民众利害关系较大、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冲突较多的法规案,仅采用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就非常不够。立法听证会方式之所以广受重视正是由于座谈会、论证会等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已不能满足普通公民参予立法愿望高涨的需要,而它们所固有的不足,已不能适应立法民主的进程,甚或可能影响民主立法原则本身,而立法听证会的固有优势正可以弥补座谈会、论证会的不足。

立法听证会的突出优势在于,公民以主动、直接的方式和公开、平等的身份参予立法,享受言论自由、信息对称、话语对等的权利,不同利益关系、不同意见可以面对面交锋诘难,使立法机关能更加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立法听证会,如果没有利益相对人论辩,没有相对观点交锋的,那就实际上类同于贴上新标签的座谈会、论证会。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法案,其立法信息、利益冲突的权衡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传统民主方式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再举行听证会已不大可能形成不同意见的交锋和论辩,那就不见得非要搞听证会不可。相比之下,听证会即便是以很贫民化的形式举行,其所动员和耗费的立法资源还是会比座谈会、动员会大得多。

综观我国各地立法听证的实践经验,其成功之处大凡都有突出其论辩性的特点。之所以将论辩性作为立法听证会区别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或者说,使之成为我国立法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基于它自身所固有的优势和所应承载的立法民主的任务所决定的。

首先,利益相对人的论辩能够更加全面展示各方的意见。立法听证会是不同的群体、阶层、集团表达诉求、理性争辩的过程,它为不同群体就各自的利益展开对话提供了一个规范化平台。立法听证主要是就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对利益关系人有利益冲突或争论的有关问题进行陈述与辩论。有了这一论辩程序,就可以保障不同利益关系人通过面对面的诘问和答辩,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如果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缺乏一定程度的相对观点的有序对抗,就没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展开,民意伸张渠道就难以畅通。

其次,利益相对人的论辩能够更加充分暴露法规草案的矛盾,为听证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寻求利益权衡的打下了坚实基础。立法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应该是最公平、最权威、最理性、最能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论辩过程就是形成真实、客观意见的过程,且往往是形成基本倾向或激发出权衡智慧从而升华到更高层次的理性整合的过程,从而避免了其他听取意见方式的或然性、倾向性、片面性和非客观性。利益关系人在立法听证会上,主要是通过陈述意见、观点交锋、相互诘问等来表达利益诉求,对立法施加影响。立法听证的价值定位在于强化利益博弈功能,弱化听取意见功能。所谓的真理越辩越明,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听证议题难以引致相对观点的交锋,听证会无疑就会开成座谈会。如果立法者难以听到客观真实的意见,也就难以辨别真伪和是非曲直。可以说,立法听证的核心和灵魂就是论辩。没有相对方的诘问和答辩,就难以充分暴露法案的缺陷,所谓通过利益的搏弈以实现利益权衡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一旦抽掉了立法听证制度的论辩性这个灵魂,它就与座谈会、论证会相去不远,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何必劳民伤财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座谈会、论证会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长期立法实践中,坚持党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根据“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工作方针,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征求对法案意见的传统做法,对于保证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宝贵的执政资源和民主资源。座谈会、论证会的参会人员能够比较充分地不拘形式地发表意见,可与立法者进行交互式的讨论,易于形成共识。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都是立法活动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座谈会、论证会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公开性、公众性,特别是论辩性不如听证会,但其互动性强,形式及程序较为灵活,议题范围广泛,简便易行,尤其是运作成本低等优势,是立法听证会所不能替代的,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的。也就是说,从广泛征求意见的角度看,这些座谈会、论证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听证会的作用。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如果把立法听证强调到不适当的高度,并以此来取代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为了赶时髦,标新立异,只是简单地将座谈会、论证会改称为听证会,这样的听证会就不是社会公众期待的听证会,也难以达到广泛深入听证各方面意见的目的。

三、提高立法听证的论辩度是提高听证质量的关键

既然论辩性是我国立法听证的灵魂,那么,开好立法听证会的关键就是要在“辩”上下功夫,提高听证的论辩度。听证选题、陈述人的遴选、旁听人的数量及其代表面的确定、听证程序的制定,主持的公正与艺术等等,都得从有利于论辩以角度来考量,服从于论辩,服务于论辩。对这一问题,我们也有一个认识过程。结合重庆市的几次立法听证,我们认为以下四点应予注意。

1、听证选题要有可辩性。听证选题能切中法案中涉及的各方矛盾的焦点,特别是要锁定公众方陈述人关注的热点,有争议的可能和价值,也就是说,要具有可辩性,这是立法听证论辩的基础。为此,立法听证一般应在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论证会以后,甚至可以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因为,只有在这样广泛地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才能比较正确地判断哪是最适宜的听证选题。《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市民对此非常关注,加上这种起草方式当时还比较新鲜,各种媒体的介入,使之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通过一系列的公开化、民主化立法程序,立法机关对这一法规案涉及的几个矛盾焦点已了然于心,听证议题很自然地浮出水面。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议题有四个:

(1)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关系。一是首次业主会议的启动程序。即是由业主按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会议,还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业主会议,或者由部分业主申请、房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会议。二是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在签定、变更物业管理合同,确定收费标准,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职责划分。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划分。一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是承担一般普通注意义务还是最大谨慎注意义务;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是统一规定还是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的保安费标准一致;三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由法规规定还是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四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般治安责任由法规统一规定,人身财产的特殊保障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3)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一是物业维修基金缴纳主体:开发商、业主或由开发商和业主分别按一定比例承担;二是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房管部门或专门机构;

(4)普通(经济)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确定。一是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定价;二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定价,后期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听证是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以后进行的,各方争议的焦点已充分凸显,听证议题的可辩性选择也较易敲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议题也有四个:

(1)暂停乱涂画、乱张贴者公开的电话号码使用功能;

(2)禁止在主干道占道经营的可行性;

(3)主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是由市还是所在区审批;

(4)灯饰工程建设及运行成本的分摊机制。

200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2004年3月修宪,实现了“人权入宪”,完善了私产宪法保护,广大市民维护私人物权的意识和要求大大增强,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立法期望很高。为满足人民群众参予立法的热切愿望,我们审时度势,在该条例的起草阶段即举行了立法听证。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听证议题选了三个:

(1)房地登记是否合一,两证是否合一;

(2)登记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简洁;

(3)房地产登记应记载的内容是否恰当。

这三次立法听证,议题的可辩性都比较强,基本上达到了预想的效果。

2、双方陈述人及其在旁听人中的支持者的人数对等。立法听证中,诘辩的主体一般是利益关系人的相对方,双方陈述人地位的对等性是论辩双方的利益博弈均等的基础,而人数的对等又是保持这种对等性的基础的基础。这里所说的人数对等,首先是双方陈述人的人数要对等,同时,如果不可能让所有愿意参加旁听的报名者都成为旁听人的话,那么在旁听人的遴选上应尽量避免一边倒倾向,而应使支持双方陈述人意见的旁听人大致保持人数上的对等。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兼听不同乃至反对的意见,是立法听证应有之义。由于法规稿往往出自政府起草部门,起草机构及起草人总是着意凸显立法听证的征集民意性质或民意调查倾向,遴选陈述人时在双方人数对比上作一些处理,就很容易达到赞成意见占优势的效果。因此,要在立法听证中建立一种意见表达对等机制,来体现实质上公平、公正和正义,就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或者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及支持其意见的旁听人的人数。我们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中,就从物业企业方和业主方各选定了12名陈述人。在物业企业方陈述人中,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还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重庆物业管理》杂志的负责人;业主方陈述人主要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业主及律师。

3、陈述人的陈述能力要对等。听证陈述人的选定,尤其是听证陈述人的论辩能力,对听证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说,双方陈述人人数对等因有客观的数量标准,尚比较容易做到,那么,要把握好双方陈述人陈述能力的对等就很有难度了。但难度大并非不可能,问题是要有公开、公正、规范的遴选程序,准备工作上要下功夫。如果没有公正的听证陈述人选择机制,被部门利益倾向或听证机构的主观期望等因素所左右,就难以确保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被选定为陈述人参与听证会,听证的公正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就必然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听证陈述人一般是由听证工作机构依照报名申请先后顺序确定,难免会给听证陈述人的选择留下过多的自由操作空间。一是强势组织由于占有天时地利人和,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表达渠道,甚至同某些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更容易向立法者施加影响,而且他们使其利益法律化的愿望很强烈,法规起草伊始,一些部门、行业、集团等强势组织的影响力一般就已强力触及,因而抢先甚至优先报名简直太容易了;二是公众方或反对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个体利益分散,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缺乏组织动员资源,报名上慢半拍甚至失去机会是常有的事。尤其是,某项立法涉及整个群体的利益可能很大,但对单个个体来说利益可能不大,其参与立法听证的相对成本可能远远大于个体收益,因而表达其利益的愿望可能并不强烈,而且其表达的条件、能力均处于劣势,因而难以选定真正能够代表弱势方利益、全面准确陈述意见的高素质人选。其结果,就很可能使反对意见成了听证中弱势群体,在听证中处于劣势,弱势者更弱,强势者更强;三是由于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总是期望在立法过程中反对性意见少一点,立法过程顺利一点,可能会无意识地对提出反对意见且论辩力强的人产生排斥心理,从而可能影响陈述人的正确选择。因此,我们既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考虑陈述人的广泛性、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要注意实现陈述能力的对等。在陈述人确定程序上,不能仅由听证机构进行“遴选”,要从选择机制上确保那些特别支持和特别反对某立法议案的人最积极参加。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听证前1个月在媒体公告听证议题,征集听证陈述人;陈述人报名时表明自己对相关议题的观点,经审查双方不同观点后,引导陈述人双方充分协商,从100报名者中各自确定12人,基本实现了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也体现出陈述人选择上的公开,避免了选择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4、陈述人的陈述机会要对等。陈述机会的对等主要体现在听证程序的对等上,即陈述时间相等、陈述顺序对等,以保证利益相对人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防止听证机构从程序上操控听证过程,以使听证结果有利于某一方面。主持人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善于控制节奏、把住大局,把立法听证会引向深入。听证主持人一般只从《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上掌握听证进程,听证人原则上不向陈述人提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中,物业企业方和业主方的各12名陈述人,每3人为1组,每组负责1个议题的陈述发言。每组的陈述人自行确定第一陈述人、第二陈述人和第三陈述人,第一陈述人做主题发言,时间10分钟,第二、三陈述人做补充发言或辩论性发言,每人发言5分钟。双方3名陈述人分别依次交叉发言。陈述结束后,主持人从律师、专家、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代表中各指定1人发言,每人发言5分钟。通过公开听证的压力,形成了物业企业方与业主方“高手过招”的格局,收到了良好的论辩效果。

--------------------------------------------------------------------------------

[1]西方各国议会的立法范围各异。在一些议会享有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议会有权制定修改任何法律。但是有些国家议会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如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对于国防总的组织体制、地方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权等方面的内容,议会只能确定一般原则,其具体细则和实施措施则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制定。但可就具体事项立法这一点大致相同。参见唐晓等著:<<当代西方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96版,第146页。

[2]特里·夏沃于1990年突发心脏病,并因脑部缺氧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成为永久植物人。过去15年来,她一直依靠进食管提供营养。7年前,夏沃的丈夫迈克尔·夏沃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给其妻子进食,理由是她不愿意这样毫无意义地“活”下去。但特里·夏沃的父母坚决反对,称她不时显示出有意识的迹象,她的身体仍然有恢复的希望。从此,双方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在这场官司中,根据法院的裁决,特里·夏沃的进食管曾先后2次被拔除,而两次重新插上。第一涉次由法院判决拔除后,2003年10月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即“特里法案”,准许州长在特定情况下干预法院判决,夏沃再次被接上进食管。2004年9月法院以“特里法案”违背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原则,对宪法构成违反。2005年3月18日,根据佛罗里达州主持这讼的法官的最新裁决,特里·夏沃的进食管再次被拔除。由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对这场官司进行了干预,并于2005年3月破天荒地紧急通过一项特别法案,随后由布什总统在21日签署后成为法律,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但最近几项民意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认为,国会和布什的做法侵犯了地方权限,有违宪法。

[3]2003年10月17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总统布什提出的一项拨款法案,批准拨款840多亿美元作为下一年度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和重建开支。布什9月上旬要求国会单独为10月1日开始的2004财政年度拨款870亿美元,用于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和重建行动。国会两院全额批准了用于两地军事行动的660亿美元拨款,但都将203亿美元的重建拨款部分砍掉了近20亿美元。众议院以303票对125票通过了这项法案,参议院则以87票对12票通过。但是,在是否把部分重建援助资金转为贷款的问题上,参众两院意见不一。在拨款法案付诸表决前,参议院16日晚以51票对47票通过了由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一项修正案,将伊拉克重建援助中的100亿美元转为贷款。修正案规定,如果法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等债权国同意免除萨达姆政权所欠的1300亿美元债务,这100亿美元贷款也将转为援助资金。但是,众议院否决了将部分援助转为贷款的修正案。20031019

[4]1998年10月8日,美国众议院以二百五十八票对一百七十六票通过了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对克林顿的弹劾调查决议案,弹劾程序进入了不可逆阶段。克林顿由于拉链门不紧,总统职位将不保。众院司法委员会即将举行听证会,正式对克林顿展开弹劾调查。选举前通过的决议案规定,调查既不限定时间,也不限制范围。但选举结果显示,多数选民反对弹劾克林顿。参见马世琨、张亮:<<以政绩取胜--美国中期选举初析>>,载<<人民日报>>1998.11.05。

[5]2004年6月美国中情局完成了有关伊拉克战争前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调查的情况报告,并递交给美国会参院。这份递交给参院情报委员会的报告主要是检讨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情报问题。参院情报委员会亦将开闭门会讨论这份报告。2004-06-15

[6]参见CarolHardyVincentRichardSachs著张颖译:<<美国众议院听证:准备和行动的指导>>来源:

[7]参见杜钢建:<<议会立法听证程序比较>>。又,参见马玉祥:<<美国和日本的听证制度>>,<<人大研究>>2004年7期。证人或公述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听证会或拒绝提供要求证词或做虚伪陈述的,国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如果有人不愿接受邀请,委员会可以通过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众议院规则第11条,第2(m)款)。参见CarolHardyVincent、RichardSachs著、张颖译:<<美国众议院听证:准备和行动的指导》。

第6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一、聊

面试官聊与招聘职位相关的内容,聊三分钟。

为什么面试官要采用聊的形式呢?应聘者没有正式录用之前,和面试官没有隶属关系,是相互选择的对等关系,不是谁求谁的关系。聊,不同于讲,聊是两个人或少数几个人之间的非正式交流,聊是在小范围内轻松气氛中进行的,聊显得非常自然,让应聘者放松后发挥出正常的水平。如果不采用聊的方式,一本正经地,让应聘者感觉特别别扭,不易发挥正常水平。

二、讲

给应聘者讲的时间,也是三分钟。

为什么说应聘者是讲而不是聊?因为,尽管面试官采用的是聊天的形式,但应聘者表述自己看法时一般都是在讲,这是由于应聘者和面试官的心理状态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应聘者一般都急于展示自己与应聘岗位相宜的才能与品质,处于表现自己的心理状态,不可能平静地聊,所以只能是讲,甚至是演讲。如果应聘者能够和面试官轻松地聊,说明应聘者的心理素质特别好,或者心理优势特别明显,这一般是久经职场的高级别职业经理人。

如果没有前期的面试官放松地聊,应聘者不知道该讲什么,只有通过开始时的聊天,才能让应聘者围绕所要应聘岗位的内容积极地展开思维,去掉戒备心理,打破事先准备好的台词,展示自己各方面的智慧和才能。应聘者的这段演讲是应聘过程中最关键的部分,因为,作为面试官据此可以看出应聘者的基本内涵,不仅看出应聘者从业经验和相关行业经历以及资源背景,更重要的是了解到应聘者的知识总量和思维的宽度、速度、深度、精度,语言的组织能力、逻辑能力、概括总结能力、化繁为简的能力、应变能力等等,而这些是在应聘者简历中很难体现出来的,甚至在笔试和测试中都很难试出来。即使经验、资历和背景在前期翻阅简历时面试官都知道了,但看他写和听他说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测试角度。有经验的面试官根据应聘者上述三分钟的陈述演讲,基本上就会有一个清晰的看法——应聘者与应聘岗位的关联程度和对应聘职位的能力胜任程度做出八九不离十的判断。

当应聘者作三分钟的陈述演讲时,面试官应认真听讲,并不时给予微笑式的鼓励和肯定,切记不要轻易地打断应聘者的陈述。如果面试官考虑到通过打断应聘者的陈述来考察应聘者受挫后的应变能力,也不是不可,但此时的打断效果不好,一是应聘者陈述的主题思路会丢失;二是延长面试时间,进而影响到后面其他面试的人,造成整体面试时间迟延和浪费。

三、问

面试官发问,要问关键内容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刚柔并济。

主要问三方面内容:问面试官应该了解但在简历和笔试以及在三分钟陈述中一直没有叙述出来的问题;问应聘者在陈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或陈述中和简历矛盾的地方;问应聘者陈述的事实以及简历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与应聘职位不相宜的地方。

问话的语气方式也要因人而异,对性格直爽开朗的应聘者可以问得节奏快一些、直接一些,对内向的人可以适当委婉一些,但无论如何都不要伤害应聘者,或者以教训的口吻对待应聘者,时间充裕的话可以以讨论的形式交流些观点和看法。但不论怎么问,都要问到点子上,柔中带刚,曲中显直。只有问到矛盾处,才能真正发挥问的效果,通过面试官发问,一是补充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二是就矛盾问题看应聘者的应变能力、诚信问题等。

四、答

在招聘过程中,应聘者在回答面试官的问题后也会主动反问面试官,而应聘者问的一般都是关系到所应聘职位的薪水、待遇、休假方式、作息时间、业务程序,岗位之间的关系、公司背景以及与竞争对手的关系等问题。面对应聘者的反问,作为面试官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但回答要有艺术性。

第7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HR常用的四种面试技法:

一、聊

面试官聊与招聘职位相关的内容,聊三分钟。

为什么面试官要采用聊的形式呢?应聘者没有正式录用之前,和面试官没有隶属关系,是相互选择的对等关系,不是谁求谁的关系。聊,不同于讲,聊是两个人或少数几个人之间的非正式交流,聊是在小范围内轻松气氛中进行的,聊显得非常自然,让应聘者放松后发挥出正常的水平。如果不采用聊的方式,一本正经地,让应聘者感觉特别别扭,不易发挥正常水平。

二、讲

给应聘者讲的时间,也是三分钟。

为什么说应聘者是讲而不是聊?因为,尽管面试官采用的是聊天的形式,但应聘者表述自己看法时一般都是在讲,这是由于应聘者和面试官的心理状态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应聘者一般都急于展示自己与应聘岗位相宜的才能与品质,处于表现自己的心理状态,不可能平静地聊,所以只能是讲,甚至是演讲。如果应聘者能够和面试官轻松地聊,说明应聘者的心理素质特别好,或者心理优势特别明显,这一般是久经职场的高级别职业经理人。

如果没有前期的面试官放松地聊,应聘者不知道该讲什么,只有通过开始时的聊天,才能让应聘者围绕所要应聘岗位的内容积极地展开思维,去掉戒备心理,打破事先准备好的台词,展示自己各方面的智慧和才能。应聘者的这段演讲是应聘过程中最关键的部分,因为,作为面试官据此可以看出应聘者的基本内涵,不仅看出应聘者从业经验和相关行业经历以及资源背景,更重要的是了解到应聘者的知识总量和思维的宽度、速度、深度、精度,语言的组织能力、逻辑能力、概括总结能力、化繁为简的能力、应变能力等等,而这些是在应聘者简历中很难体现出来的,甚至在笔试和测试中都很难试出来。即使经验、资历和背景在前期翻阅简历时面试官都知道了,但看他写和听他说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测试角度。有经验的面试官根据应聘者上述三分钟的陈述演讲,基本上就会有一个清晰的看法――应聘者与应聘岗位的关联程度和对应聘职位的能力胜任程度做出八九不离十的判断。

当应聘者作三分钟的陈述演讲时,面试官应认真听讲,并不时给予微笑式的鼓励和肯定,切记不要轻易地打断应聘者的陈述。如果面试官考虑到通过打断应聘者的陈述来考察应聘者受挫后的应变能力,也不是不可,但此时的打断效果不好,一是应聘者陈述的主题思路会丢失;二是延长面试时间,进而影响到后面其他面试的人,造成整体面试时间迟延和浪费。

三、问

面试官发问,要问关键内容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刚柔并济。

主要问三方面内容:问面试官应该了解但在简历和笔试以及在三分钟陈述中一直没有叙述出来的问题;问应聘者在陈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或陈述中和简历矛盾的地方;问应聘者陈述的事实以及简历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与应聘职位不相宜的地方。

问话的语气方式也要因人而异,对性格直爽开朗的应聘者可以问得节奏快一些、直接一些,对内向的人可以适当委婉一些,但无论如何都不要伤害应聘者,或者以教训的口吻对待应聘者,时间充裕的话可以以讨论的形式交流些观点和看法。但不论怎么问,都要问到点子上,柔中带刚,曲中显直。只有问到矛盾处,才能真正发挥问的效果,通过面试官发问,一是补充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二是就矛盾问题看应聘者的应变能力、诚信问题等。

四、答

在招聘过程中,应聘者在回答面试官的问题后也会主动反问面试官,而应聘者问的一般都是关系到所应聘职位的薪水、待遇、休假方式、作息时间、业务程序,岗位之间的关系、公司背景以及与竞争对手的关系等问题。面对应聘者的反问,作为面试官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但回答要有艺术性。

第8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关键词:选择题;问题;教材;史实;客观科学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19-0100

用选择形式的试题方式测试中学生的历史学习,是考查教师教学成绩、学生学习历史知识掌握理解程度的一种手段,而且是现今教育考查评价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不能或缺的手段。历史教师、从事历史教育的工作者一般都从不同程度上研究过历史试题命制,一线的历史教师肯定多次命题,甚至还参与中考、高考的命题,而这两大考试的命题更是关系到学生的前途。作为命题者,在命制试题时,应该高度警惕,想方设法命制出一套科学试题来。但是由于一些思考不到位、经验主义、或者为了增加新颖、难度,稍有疏忽,往往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问题一:只见教材,不见整体,一叶障目。

例(2011.莱芜)“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宣传马克思主义成为新文化运动后期的主要内容。对此作出突出贡献的是( )

A. 陈独秀 B. C. 胡适 D. 鲁迅

题目考查新文化运动主要人物的贡献,胡适、鲁迅二人能够很快排除。纠结在于陈独秀和。

这道试题有明显的疏忽并产生一些不良后果的问题。

第一,该题答案所给A选项,疏忽了陈独秀在新文化后期在宣产马克思主义是的作为,有一叶障目之嫌。从命题人的答案看,其答案来源仅依据教材讲述,因为在中学历史教材中,关于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人物,介绍了创办《每周评论》、《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等文章。陈独秀的相关贡献没有进行介绍。

第二,该题所给答案结论的思路很容易让学生形成不科学的认识观:教材中叙述介绍某个人物的贡献了,那么同时期其他人的贡献就不如教材所叙述人的贡献大。

第三,把当时号称“南陈北李”并列的二人,在新文化运动中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贡献“突出性”上,不能简单类比。也不好得出谁的贡献大小。

由于历史问题,对陈独秀的宣传、陈独秀的作品书籍较少。只有在做出具体的研究后,才能得出相应地结论来。

比较二人在马克思主义宣传上的事迹:在新文化运动后期选传讴歌十月革命的胜利,旗帜鲜明地批判改良主义,积极领导和推动五四爱国运动的发展,成为中国共产主义的先驱、我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人之一。 而陈独秀在此时也没有闲着。其中《每周评论》是陈李二人共同创办的。在新文化运动后期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同时,陈独秀不仅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在1920年3月创办“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之后,陈独秀在1920年5月也创办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作为“中国文化启蒙运动的先驱,的总司令,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行者,中国共产党创始人和早期领导人之一。”他是马克思主义的积极传播者。他传播马克思主义虽然没有早,但他创办的《新青年》杂志是当时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主要阵地,其重要作用是任何别的报刊不能替代的。1920年陈独秀在各种报刊上发表了约20篇关于工人运动的文章。瞿秋白在评论陈独秀关于马克思主义宣传中有这样一段话:“介绍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当中,只有陈独秀同志在革命的实践方面,密切地与群众的社会运动相联结,……力求应用马克思主义于所谓的中国国情”从这里,不难得出陈独秀在新文化运动后期对马克思主义宣传的贡献。怎么能对比出陈李二人的贡献谁突出不突出?

问题二:情景随意,设问不严,答案“臆想”。

例2009年湖北荆州历史中考第13题:《人民日报》元旦社论折射出时代的风貌,1958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中可能出现的主要词汇是( )

A. 真理标准、拨乱反正、经济建设

B. 一五计划、三大改造、公私合营

C. 联产承包、深圳特区、和平统一

D. 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

该题所给正确答案为D选项。

相信较多的学生、甚至中学历史教师也能通过一番时间、事件以及逻辑推理得出这个答案,从而认定答案的合理性,这个答案给的很有道理。

但是仔细推敲这道选择题,我们能发现两个问题:

1. 此类情景式假设性设问试题本身逻辑有问题,“可能出现”本就是不确切的结论。也就是说所给选项与问题题干中有关的事件、词语等都有可能出现。

以此道试题为例,在A、B选项不是很合理的情况下,得出正确选项D,是不是就正确?大部分学生在思考、回答这道题时,首先运用的是排除法,A、B选项依据教材内容,学生学习程度,基本能够予以排除。

关键处在于C、D选项。部分对于教材知识掌握较好细节把握准确的学生从一五计划完成的时间(1953-1957)(一五计划任务中,既有发展工业的计划、也有进行三大改造的内容),加以推理,1958年元旦社论会对上年度的工作成绩大量宣传,很容易得出C选项,而且从1958年5月二次会议“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正式提出这一已有知识,把命题人所给的正确答案D选项排除掉。失分可惜啊。

从历史思维的角度去审视这一道选择题正题,1958年日民日报社论,必然涉及上年度社会生产、政治发展、人民工作、人民生活等总结、本年度工作设想。C、D选项都有可能出现。从逻辑思维推理上讲,这道选择题本身“可能出现的词汇”所给答案争议性就很大。学生选出C项,不能说学生就错了。

从史实的角度去求证,首先在正史叙述中,“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提出的时间和事件都定于1958年五月中共二次会议,这是无可争议的历史事实。

查阅人民日报1958年人民日报社论,大量出现的词汇,实际就有“一五计划”,“社会主义革命”(三大改造就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具体内容)等词语,相较于散见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更多、更明显。

该文十个自然段落,论述中涉及“社会主义革命”词语见第五自然段,尤其涉及“一五计划”词语则更多,6、7、8、9自然段都有。恕不列举。

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实际上散见于第9、10段。

“1958年是我国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我们应该……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根据勤俭建国的方针,又多又快又好又省地进行各项建设工作,为第二个五年计划创造一个胜利的开端”;“如果我们善于接受教训,那末,我们首先就必须彻底纠正那种落后于客观实际的思想状态,就必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充分发挥革命的积极性创造性,扫除消极、怀疑、保守的暮气。”(出处网站:语文・教育・研究历史瞬间1958年元旦社论《乘风破浪》)

对比之后,让真正阅读过1958年人民日报社论的人去选择,也有可能出现选择错误。

2. 容易产生经验性错误认知。

此题所给题意要求(情景设问)和结论(答案)的逻辑推理,很容易让学生陷入一个不正确地经验主义错误。同样的道理,我们能不能依此得出1956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点主要词汇?1978年人民日报元旦的主要词汇?臆想式历史因果错误就难免了。

事实上,在这个思路下,个别历史教师在没有调查取证史实的情况下,就编写过这样的题目:

如:(2012年合肥市包河区模拟)语汇出现的频率高低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国家政治经济的主题。1952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出现的高频率语汇是( )

A. 大字报、红卫兵、“造反有理”

B. “最可爱的人”、中国人民志愿军、完成

C. 、和平解放、合作社

D. “”、“一大二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答案:B。但是你如果去读1952年元旦社论的话,“最可爱的人”一词就没有,何谈高频率!!

违背客观史实、妄下结论的情景会造成学生更多的认识错误和非科学的史实观。命题人出类似题目时一定要查证事实、语言叙述严谨。

问题三:叙述性语言,结论性答案,限制学生思维

例一:(2012吉林中考历史试题四综合探究18题)(1)根据年度尺完成下列表格。

答案所给:

此试题从学生回答以及事件顺序(年代尺)上看,难度不大。问题在于所给条件叙述、对应的事件答案完全依赖教材语言所述,限制学生发散性思维,不适应历史教学中新课标精神。人民教育出版社初中历史教材八年级上册中对中共成立叙述为“她的诞生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遵义会议叙述为“党历史上生死攸关的转折点”,出题人在这里仅依据初级中学历史教材各版本的叙述,在旧的教材观下,“不自觉地形成了对历史认识的思维定势”,“将开天辟地和中共诞生,生死攸关和遵义会议,当家作主和新中国建立等同起来”把历史事件名称和纯语言叙述定性在一起,没有从历史发展、历史事件本身隐含意义的角度、更没有从学生思维去考虑。这样的测试,很容易让学生思维定格在“中共一大”就是“开天辟地”、“遵义会议”才是“生死攸关”、“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伟大转折”的认识上,同类历史事件语言性叙述上一个词都不能改!

所以在命制试题中,强调的是依据教材,高于教材,不应该是局限于教材。

基于此,命题人在命制试题中一定依据要科学性原则、史实求证原则,保证试题准确,叙述严谨,逻辑明晰,不出似是而非和随意臆造的试题,试题选材符合实际,也要符合学生实际水平。

第9篇:期中陈述总结范文

【关键词】幽明录;复音词;构词方式

《幽明录》是南朝宋刘义庆编集的志怪小说。全书共计27244字,据笔者统计,复音词共计1221个(不包括人名、地名、官职名和虚词),占总字数的4.48%。汉语的构词方式可分为语音构词和语法构词。依照这两种构词法产生的词主要是单纯词和合成词。前者包括叠音词、连绵词和音译词。后者包括复合式、附加式、综合式。各种构成方式的具体数量和所占百分比如:

一、语音构词:

数量不多。共有73个,约占复音词总量的6.51%,分为叠音词、联绵词和音译词。其中以形容词居多,其次是名词和动词。

1.叠音词

我们所统计的《幽明录》小说中的叠音词共8个。约占复音词总数的0.66%,占语音造词总数的10.96%。

汹汹【形】其夜闻江中汹汹有人声。

2.联绵词

我们对于联绵词的判定,主要参照了郭锡良先生的《汉字古音手册》和王力先生《同源字典》中的上古声韵系统表。共统计出联绵词56个,占复音词总数的4.59%,占语音造词总数的76.71%。

(1)双声联绵词。如:

琵琶【名】顾参军善弹琵荜,鸲鹆每立听移时。

(2)叠韵连绵词。如:

鸲鹆【名】有参军剪五月五日鸲鹆舌,教令学语。

(3)双声叠韵连绵词

缱绻【形】缱绻观良觌,千载结同契。

(4)非双声叠韵连绵词

蝼蛄【名】忽见大坎,满中蝼蛄,将近斗许。

3.音译词

《幽明录》中音译词比较少一些。共10个。占全书复音词总数的0.82%;占语音造词总数的13.70%,而且主要来源于印度的梵文,是当时佛教盛行和民族大融合的产物。如:

旃檀澄令童子斋七日,取麻油掌中研之,燎旃檀而咒。

二、语法构词

1.联合式复音词

本书中共有联合式复音词528个,占复音词总数的43.24%,占语法造词总数的45.99%。对其构成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6:

(1)名+名名词

藤葛 攀援藤葛,乃得至上。

(2)动+动动词

毁谤石氏之父大惊曰:“我女都不出门,岂可毁谤如此!”

(3)形+形形容词

美丽游市,见一女子美丽,卖胡粉。

2.偏正式复音词

《幽明录》中的偏正式复音词,共计345个。占全书复音词总数的28.26%,占语法造词总数的30.05%。

(1)从词性看构成

A构成名词

①名+名名。如:

衣物女然后发遣,以所赠衣物乞之而退。

②形+名名。如:

绝岩木客生南方山中,头面语言,不全异人,但手脚如钩利。居绝岩间。

③数+名名。如:

千载缱绻观良觌,干载结同契。

四体密心疑之,以手摩其四体,便觉缩小,因化为鼠而走。

④动+名名

侍卫俄见一人,年三十许,颜容如画,侍卫繁多。

B构成动词

①形+动动。如:

远行晋咸和初,徐精远行,梦与妻寝,有身。

②副+动动。如:

不舍江淮有妇人,为性多欲,存想不令昼夜。

C构成形容词

正语素为名词性、动词性、形容词性语素,偏语素有副词性、形容词性语素。

①副+形形。如:

良久寻觅良久,梁上见一老翁,长八九寸,面目赦皱,须发皓白,拄杖偻步,笃老之极。

②副+动形。如:

不幸径往,抚之恸哭曰:“不幸致死。若魂而灵,复何恨哉!”

D构成副词

正语素为动词、名词、形容词性语素,偏语素为数词、形容词和副词性语素。

①副+副副

未尝有一妇人欲杀夫,谓夫曰:“未嚐见此穴。”

②数+名副

一时 相率得十人。时发掘。

3.支配式复音词

我们所统计的支配式复音词共有67个,占复音词总数的5.49%,占语法造词总数的5.84%。

(1)动词。如:

①动+名动

出家此人归家,遂不肯别婚,辞亲出家作道人。

②动+动动

行刑 及当行刑,蝼蛄掘壁根为大孔道,得从此孔亡出。

(2)名词。如:

①动+名名

结发汝昔为我结发犹存,可解看便知。

②动+动名

督邮 俗为二郡督邮争界于此。

(3)形容词。如:

动+名形

如意君录籍年八十三,家方如意,鬼神祜助,吾亦当奴仆相事。

(4)副词。如:

①动+名副。如:

加意阿妇自是常加意伺察之,居一夜,方值女在斋中,乃自拘执以诣石氏,石氏父见之惨眙,曰:“我适从内来,见女与母共作,何得在此?”

4.述补式复音词

述补式复音词是用不及物动词或形容词补充说明及物动词所构成的复音词。我们所统计的《幽明录》的述补式复音词共有55个,占复音词总数的4.50%。占语法造词的4.79%。

从补语所表示的意义看,主要分为表结果、表趋向、表程度三类。

(1)表结果

①表不幸、消极意义的补语素有:“死”、“破”、“杀”、“毁”、“灭”、“散”、“落”、“断”、“绝”等。如:

溺死[动]庾崇者,建元中于江州溺死,尔日即还家。

②表获得、确定意义的补语素有“得”、“为”、“定”、“作”等。如:

斫得【动】锁乃将近,钓人以到斫得数尺。

③表结果意义的补语素有“竟”、“尽”、“毕”等。如:

食毕【动】食毕,忽复惨色,谓王日:“中书命尽,非可救者。”

④表放置意义的补语素有“着”、“在”、“置”等。

居在【动】永嘉中,泰山巢氏为相县令,居在晋陵。

(2)表趋向

表趋向的补语素有“入”、“去”、“来”、“至”、等。如:

步至【动】至元兴中,普天亢早,盛与旅数人,步至湖中,见先叉在地。

(3)表程度

表程度的补语素主要有“亟”、“极”、“剧”等。

困剧[形]王大将军亦作牛,驱驰殆毙,桓温为卒,同在地域,此等病困剧理尽,安能为人损益。

5.陈述式复音词

陈述式复音词的前一个语素是被陈述的对象,后一个语素是陈述部分。

《幽明录》中的陈述式复音词,共有16个,占复音词总数的1.31%,占语法造词总数的1.39%,其中以动词居多,其次是名词和形容词,只有少量副词。

(1)名词。如:

官至【名】官至无难监。

日中【名】少日中多夕来,辄共斗,深自惊惧焉。

(2)动词。如:

雷鸣【动】停尸十日,气从咽喉如雷鸣,眼开,索水饮,饮讫便起。

(3)形容词。如:

心正【形】鬼乃来谢曰:“君为人心正,方受大福。

(4)副词。如:

自后【副】

自后从不敢犯,而绪举家五恙,每事益利,此外无多损益也。

6.重叠式合成词

《幽明录》中的重叠式合成词共7个,占复音词总数的0.57%,占语法造词数的0.61%。其中名词、动词、副词都有。

(1)名词。如:

世世【名】当葬此地,世世为贵公。

(2)动词。如:

隐隐[动]吴中人姓顾,往田舍,昼行去舍十余里,但闻西北隐隐,因举首,见四五百人,皆赤衣,长二丈,倏忽而至,三重围之,顾气奄奄不通辗转不得,且至哺,围不解,口不得语,心呼北斗。

(3)副词。如:

久久【副】便见船渐渐升空,入云霄中,久久灭,从空中落传,破成百片。

另外我们还发现了AABB式重叠词。这种类型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多,而在《幽明录》时代只是处于萌芽状态。

十十五五【形】后转水管都督,总知诸狱事,给马,东到地狱按行,复到泥犁地狱,男子六千人,有火树,纵广五十余步,高千丈,四边皆有剑,树上有火,其下十十五五堕火剑上,贯其身体,云:“此人咒咀骂詈,夺人财物,假伤良善。”

7.附加式复音词

附加式复音词共116个,占复音词总数的9.50%,占语法造词总数的10.10%。可分为附加前缀和附加后缀两类。

(1)附加前缀

充当附加前缀的有“阿”、“老”、“有”等。如:

①“阿”+词根,构成名词。只有一例是代词。

阿妇【名】阿妇自是常加意伺察之。

②“有”、“老”+词根,构成名词。

老公【名】晋升平末,故章县老公有一女,居深山,余杭县广求为妇,不许。

有物【名】宋初,淮南郡有物取人头髻。

(2)附加后缀

充当附加后缀的有“然”、“而”、“子”、“尔”、“忽”等。

①词根+“然”构成形容词和副词。如:

怅然【形】女怅然有感,乃相许以私,克以明夕。

②词根+“子”、构成名词。

女子【名】雨止月朗,遥见一车子来至屋檐下,便有悲叹之音。

③以“尔”、“而”、“忽”等作附加式的后缀构成副词。

寂尔【副】始闻有鼓声,临川太守谓是人戏,必来诣己,既而寂尔不到。

7.综合式复音词

综合式复音词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构词方式合成的复音词。我们统计,除了专有名词外,这样的复音词一共有14个。占复音词总数的1.15%,占语法造词总数的1.12%。可以分为次专有名词和成语两种。

(1)次专有名词

次专有名词是指不同于专有名词,含义比普通名词窄,很固定的一类词。如:

①麝香囊妇以金瓯、麝香囊与婿别,涕泣而分。

(2)成语

①不可胜计每跃出水,则小鱼奔进,随水上岸,不可胜计。

三、结论

1、语音构词和语法构词的极不平衡性。《诗经》中的叠音词和连绵词总量达451个,占全书复音词总数的三分之一,而我们所统计的单纯词只占到了全书的6%,明显呈下降趋势。这表明:语音构词在先秦十分繁荣,到南北朝时期,能产力逐渐衰落,而语法构词迅速发展,在构词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幽明录》中,语法构词数已达到1148个,占复音词总数的94%。

2、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传入,使既非双声又非叠韵的单纯词增加,这是区别于先秦两汉的又一个特点。

3、联合式,是最发达的构词方式。联合式是汉语中从古到今最重要的构词方式之一。《幽明录》中的联合式复音词占到了全书复音词总量的43.24%。联合式复音词不但数量多,而且从先秦到《幽明录》时展较快。有人统计,《论语》中这类词只占全部复音词的26.7%,《孟子》占34.5%。

另外,联合式复音词的构成方式非常丰富,达15种之多。较之先秦两汉有很大的发展。两汉如《论衡》中联合式复合词的构成方式只有6种。从构词成分的词性看,先秦复音词在词性上一般与其构成成分的词性相同,词性不一致的构成情况,先秦只有少数几例。而《幽明录》中,这种词性相异的情况却比前代增长很多。如【形+动名】,[形+副副]等等。

4、偏正式复音词,占复音词总数的28.26%,从数量上看,是与联合式并驾齐驱的强势构词方式。从词性构成来看,偏正式的词性构成方式多种多样。先秦偏正式的构成方式只有6种,而《幽明录》的构词方式已经达到了17种之多。这说明,南朝时期,偏正式的词性构词方式呈现出了异彩纷呈的局面。

5、支配式复音词,在先秦并不多见,主要集中于官职等专有名词上。根据统计的结果,可以看出,与先秦两汉相比,支配式复音词已从早期的官名(如:将军、主簿、录事等)扩大到了一般的名词、动词、形容词。词性构成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了,主要是动词,其次是名词,形容词较少。这正是对前代构成方式的继承与发展。

6、述补式复音词的数量比较少。述补式复音词在先秦尚属于萌芽阶段,到了东汉的《论衡》,述补式复音词占复音词总数的4,39%。《幽明录》中述补式复音词占复音词总数的4,50%。因此我们认为,述补式复音词,经过先秦的萌芽,汉代的发展,到了南北朝时期,仍处于继续发展之中,属于非能产的构词方式。

7、陈述式复音词,在《幽明录》中数量较少。占1.31%。但较之先秦两汉,已有较大发展。如《论衡》陈述式复音词仅占复音词总数的0.61%。此小说中的陈述式复音词虽然数量不多,但也有增长的趋势。可以说,这是中古汉语向现代汉语过渡的必经阶段。

8、重叠式合成词在先秦数量极少,《诗经》中的253个“重言词”中,绝大多数都是单纯词。到《幽明录》则出现了一些重叠式合成词。这说明汉语从语音造词法向语法造词法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