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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少年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书香少年申报材料

第1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一、学校与家庭沟通

为了让“书香家庭”成为名副其实的“书香家庭”,学期伊始,学校就积极与各个家庭结对子。

首先,学校向“书香家庭”推荐阅读好书。适合孩子年龄和心理成长的书,才能让他们感兴趣,也才能真正滋养他们的精神。因此,我们学校利用校信通短信,向家长推荐适合孩子阅读的书籍。鼓励学生每人带一本课外书到学校,利用课余时间,让孩子每天多读课外书,增加孩子的阅读量。带头参与到读书活动中,常和学生交流、探讨读书心得,尽量引导学生感受读书的快乐。

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阅读兴趣,开始给孩子们推荐整本书,我们先后推荐了《童年》、《唐诗300首》、《名人传》、《西游记》、《水浒传》、《红楼梦》、《爱的教育》、《昆虫记》等等。今年的主要目标就是培养孩

孩子们的读书和写作兴趣。孩子们怕写作,主要是觉得没什么可写,不知道怎么写,我要引导孩子多观察周围事物的变化,帮助孩子积累素材。

二、倡导亲子共读书活动

其次,积极倡导亲子共读活动。2016年3月,开学之初利用家长会,老师讲解班级微信的好处,并一一介绍了加入班级微信的方法,建议家长开通微信。班级微信就是学校和家长、学生互动交流的平台。家长朋友可以互相交流,在教育孩子时出现的疑惑和问题,也可以通过微信了解孩子在校的学习情况,同时也可提出班级建设意见或建议。

我校一直要求亲子共读好书,每天都布置有读书任务,要求每天读书半小时,并由家长签条,督促孩子读书。充分利用校讯通向家长们发送短信,或通过家长会讲解课外阅读的重要性,让家长重视孩子的阅读,为孩子阅读

提供有利的条件,督促孩子坚持每天阅读课外书不少于30分钟。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家长要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多和孩子一起读读书,并跟孩子交流读后感,以自己的读书热情去激发孩子的读书兴趣,并全程记录共读全过程,把读书感悟写在微信上。

三、活动反思

本次“书香家庭”评选活动从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到评选结束,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从上报材料来看,差距较大,总体

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在:

(1)家长的重视程度和在准备材料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能否认,本次活动的出发点是正向的,但家长对此次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却千差万别。有自始至终就非常支持重视且按学校制定的实施方案真正付诸行动的,如五年级冯晨好家庭、六年级冯玉霖家庭他们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时间上就能证明。

但大部分家庭的申报材料,是在学校或班主任的督促提醒下才做整理和准备的。缺少了评选细则中的好几项内容,如亲子读书计划、亲子共读相关记录、孩子的读书心得或小练笔等等。还有部分家庭虽然重视,但在准备材料方面没有经验,无从下手,也有的家长在编辑材料方面有一定难度,不会把图片、孩子证书的影印件等整理到一个文档中。

(2)在活动的开展中,我们也遇到了很多困惑。有的家长对这项活动认识不够,有些家长因实际困难不能与孩子一起读书;有的家长坚持的时间不长,一天、两天可以,一星期、两星期还行,可是时间长了就坚持不下去了。有的家庭藏书数量还远远不足,条件差一点的甚至没有孩子的读书角,读书体系还不够健全,书香家庭的读书氛围还不十分浓厚。

(3)作为学校,我们能体谅不同家庭的不同表现,因为家长在文化程度、工作性质、工作条

件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决定了在申报材料方面的参差不齐。

(4)作为家长,也应总结反思一下自己在此次活动中的表现,真正为孩子的读书、成长,为争创“书香家庭”尽到心力了吗?是心有余力不足?还是根本就没有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如果每位家长能跟孩子换位思考一下,也许您就不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对孩子苛刻要求或求全责备了。

四、活动收获

(1)不可否认的是,通过“书香家庭”活动的开展,我们发现孩子与家长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多,家长对孩子的辅导能力越来越强了,亲子共读,丰富了家庭文化生活,读书活动让不少学生家长放下扑克,丢掉电视,离开电脑,和孩子一起走进了书乡,每天晚上抽出一定的时间和孩子一起阅读。读书活动让家长和孩子的视野都开阔了,孩子的识字量增加了,阅读能力也提高了。

(2)通过这次活动,我们还评出了优秀“书香家庭”。六年级的冯玉霖家庭光荣的被学校授予“书香家庭”称号,并颁发了《书香家庭》证书。家长感言,说这一次的活动,再次重温了他们童年的读书梦,让他们再次感受到了书香的魅力。“书香家庭”活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了学生读书兴趣,实现家长与孩子共同阅读与学习、阅读与生活、阅读与成长的融合。此次活动学生、老师以及家长都获益匪浅。

五、活动感言

第2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一、领导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__县申报革命老区工作领导组。研究工作时人大、政协、纪委负责人参加。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二、工作简况。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3月26日上午由副县长戴荣同志主持会议,老区办、民政局、政研室、党史办、档案馆、文体局、旅游局、广电局等单位和已退休的3位史志工作者周朝云、杨升华、戴西伦同志参加。老区办主任王明香同志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习考察的主要情况,戴副县长布置有关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扶贫办兼老区办主任王明香直接领导和安排布置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常听取汇报,解决疑难;老区办常务副主任宋发强、老区办股长赵正富、办公室主任许坤,工作人员李应凤、李世琼与3位退休干部一道工作,查阅了有关档案和有关书籍,复印了60万字左右的档案材料,编印了162条印证材料篇目,编印了文体局、旅游局和周朝云老师提供的有关照片及300余幅万字的说明文字,在县党史研究室提供综合材料的基础上,老区办根据档案材料和有关史书,撰写打印了13000字的《__老区革命斗争历史简介》,向县委政府写了一份追认王兴书为中共党员和革命烈士的请示,送交县委主管领导审阅,县民政局提供了900人参加革命活动的名单。此阶段到4月10日。

(二)4月12日上午向市委工作班子李平主任一行汇报。县委副书记申琼同志主持会议,县几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李平同志边听汇报边翻看老区办写的综合材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交换了威、镇两县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导我县还需进一步挖掘政权组织,参加人员、所作贡献、历史地位等资料。他强调三县人口是全市人口的一半,申报全国革命老区不仅是三县而且是全市的一件大事,按照夜书记的指示“志在必得”,能够申报成为全国“金牌老区”是对全市人民的一个重大贡献。

申副书记重申市领导的意见和决心,简介参观考察中成为部级革命老区的经验和得到的关照。强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作为大事抓好落实,并由县委加发了传真;当即布置组成3个组,由老区办、文体局、民政局、党史办抽人参加,3位退休干部参加3个组,分别到洛泽河、白水江和南部片区。白水江组当天下午出发,另两个组第二天一早出发。向重点乡镇传达汇报会议精神,大家认识到这是我县的一件大事,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放松或放弃就等于是对__人民的犯罪。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有的乡镇由副书记、副乡镇长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还抽出2—3名工作人员配合县的工作组一道调查采访,村、社配合,又获得大量第一手新材料。进行中,王明香同志常电话过问。

3个组于16日返回。当晚王主任召集各组汇报,布置分工疏理。补摄照片及文字说明,采访记录50000字,综合补充材料5600字,5个附件12800字;新增加革命活动人员1828人,在县内外牺牲的人员亦发现不少。鉴于乡镇对各革命阶段历史年代不够了解,各乡镇间有交叉,故时间有错、人员重复,老区办又用了几天时间对所报名单进行了疏理校正,这一工作到4月28日暂告结束。

第3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步骤篇

一、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拥有特别杰出才能的专业人士,如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特别杰出人才;(2)杰出的教授和科研人员;(3)跨国公司的业务经理和行政主管。

该类移民每年的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四和第五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职业移民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移民。

01、拥有特别杰出才能的专业人士

所谓“特别杰出才能”系指申请人在科学、艺术、商业教育或体育等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并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占少数顶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里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

“特别杰出才能”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并提供证明:(1)荣获重要国际大奖;(2)获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参加协会的会员;(3)大众媒体如专业性刊物、国际性、学术杂志,以及电台和电视等对此人的工作或成就的报道;(4)参与对同行业其他人员的成就的评审工作;(5)在科学、学术、艺术、运动或商业等领域里拥有重要贡献;(6)在专业刊物或其他媒体上发表学术性文章;(7)在艺术博览会、展览会上展出过自己的作品;(8)在某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担任过领导职务;(9)与同行业其他人员相比,拥有较高的工资待遇;(10)在表演艺术中获得商业性的成功,并反映在票房记录、录音带、录像带或镭射唱片的销量上。若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出类似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所具备的才能。

02、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

该类人员在移民申请方面的要求,主要侧重于“学术领域”的杰出表现。该类人员申请移民需要有美国雇主提供工作机会。为了证明该人员在学术领域的杰出表现以及提出移民申请的理由,作为美国雇主需向移民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确系国际承认的“杰出人员”,具体材料可从下列六项证明中任选两项: A、因杰出成就而获重要奖项;B、系某学术性协会的会员;C、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 D、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参与评审同行业其他人的工作;E、在学术领域所作的科研贡献证明; F、出版学术著作或在国际性专业刊物上的证明。

(2)申请人至少有3年的教学或科研经历,由前雇主出具证明,须说明受益人所负责的主要工作。

(3)申请人已获得美国大学或科研机构提供的终身教学或科研的职位,这种职位不是临时性的,并为此提供证明。由该大学或科研机构出具证明,证明该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学术领域所取得的成就。

03、跨国公司业务经理和行政主管

该类人士的移民申请,也需要由美国雇主提供工作,不同的是,该美国雇主应是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资企业或关系企业。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时,必须说明此人将在美国担任业务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工作,并须明确描述此人所担负的职责。跨国公司不仅指从事生产和贸易性的企业,也包括服务性的企业,他们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应有明确的业务活动,而不仅仅是一个点或办事处。

移民局在考查申请该类移民的人员,有一套衡量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业务经理的职责是:(1)管理这个企业,或者是企业内部的某个部门;(2)监督和控制其他管理,主持整个企业或某个部门的基本动作;(3)对部属拥有任免权和其他的人事行动,如晋升或授权;(4)对自己所主管的日常业务运作有决定权。

行政主管的职责是:(1)主持这个企业或某个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2)制定企业或某个主要部门运作的政策和目标;(3)对主持的工作拥有广泛的决定权;(4)该企业较高级主管、董事会对其工作只做一般性的监督或指标。

雇主在向移民局递交业务经理或行政主管的移民申请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受益人至少有1年时间是在公司企业担任主管或经理职务;(2)向受益人提供工作的美国雇主,是此人在其他国家工作时的相同雇主,是属分公司、合资企业及关系企业;(3)该美国雇主经营业务至少已满1年。

二、第二类职业移民

由以下两部分人组成:(1)拥有硕士或更高学位的专业人员:该类移民的每年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一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移民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申请人在取得劳工卡后,最好能由美方雇主作为移民的申请人,以特殊人才的名义提出申请。(2)具有特殊才能人员:所谓“特殊才能”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里拥有优秀才能的人士,其专业水平远远超过这些领域里普通的水平。申请移民时,移民局要求提供下列各项材料中至少3项:A、某大专院校发给此人的学位证、毕业证;B、由现在或过去的雇主证明此人在申请的专业中至少有10年的全职工作经验;C、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证书;D、证明因特殊才能而拥有的高薪金;E、为某专业协会成员的证明;F、在专业领域拥有重要贡献,得到同行、政府、专业组织的承认。

三、第三类职业移民

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1)受过两年以上训练或拥有两年以上经验的技术工人;(2)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3)非技术工人。

该类移民的每年的配额为4万个,外加第一和第二类职业移民未用完的配额。该类移民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

按照移民法的要求,申请该类移民的人士,都必须附有劳工部签发的劳工卡,或是符合劳工部A类目录中规定职业项目,或符合劳工部“劳工市场住处指导计划”中列举的短缺职业。若是申请劳工部A类目录上的项目或证明该人士的专业确系劳工市场信息指导计划中列出的短缺职业,须在申请书上附上一份劳工部ETA750表(即劳工证申请表)。

如作为技术工人申请移民,其美国雇主必须出具证明,证实该人士曾受过两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拥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证明书上注明训练人员或雇主的姓名、职务和地址等。

如作为专业人员申请移民,必须附上该人士具有学士学位的证明,须是大学或学院的官方纪录,上面应有分发学位的日期和专业,并出具该人士是某行业的会员证明。

如作为非技术工人申请移民,申请时, 须附有证据说明此人符合劳工证上关于教育、训练和经验的要求,还须说明此人是具有非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非技术工作的合格人选。

无论是作为技术人员还是非技术人员,在申请移民时,美国该雇主所提供的工作机会必须是永久性的,而不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而且在美国无法找到此类人员。

四、第四类职业移民

该类职业移民也称为特殊人士移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组成;(1)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宗教人员;(2)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雇员;(3)部分在美受法院保护在外国青少年。

宗教人士的移民申请,其基本条件是:该人士在申请前两年内一直是某宗教教派的成员,而且该教派在美国必须有一个真正的非营利的宗教组织。该人士移民美国的目的只是为了履行该宗教教派的神职,或是应美方组织的要求,在该组织内或其有关的非营利机构内为宗教事业从事专职工作。

关于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雇员,凡为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工作3年以上的职员,均可申请移民美国。而且每年这类人士中最初的500个移民申请可获签证,不受香港地区移民配额的限制,其家属也可一同移民美国。这些家属包括:受益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亲生父母、配偶的亲生父母、兄弟姐妹(未婚)。这项对美国驻香港使馆雇员的特殊政策,限在2002年1月1日以前。

在美受法院保护的外国青少年,主要针对那些在美国际机构工作的雇员的子女,只要他们年龄在5-21岁之间时,曾在美国生活了7年以上,他们在25岁之前,均可提出移民申请。

步骤篇

一、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

作为第一优先职业类第一小类的具备特别能力者和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类免。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即需雇主确认该项雇用。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支持其申请职业移民的雇主可以是已经雇其工作的雇主,也可以是其他雇主。

二、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的完整名称是“外国人工作证明”,(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是劳工部给移民局的一种证明,证实如果该申请人在美国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因此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

劳工证又分为临时劳工证和永久性劳工证。一般所说劳工证是指永久性劳工证。其他和劳工证相似的有“健康机构证明”和“劳工情况申请表”,这几种均是雇主向劳工部的申请或报告。

永久性劳工证。通称劳工证,是雇主打算支持其雇员申请职业移民而事先向劳工部提出的一种申请。

临时劳工证。是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2B非移民签证的临时性技术或非技术工人时,按规定须事先向劳工部申请的临时劳工证。这种临时劳工证的申请只同非移民签证有关,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健康机构证明。又通称“劳工缺乏证明”,仅仅指健康机构,如医院、诊所等,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A注册护士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必须首先向劳工部申报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

劳工情况申请表。是雇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B专业人员非移民工作签证时,向劳工部申请的一个程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签证,和职业移民申请无关。

三、正式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如果劳工证获得批准,雇主则可向移民局提出职业移民的申请。移民局批准与否是最终决定,比劳工证的获准更重要,但从实践上看,劳工证的获准可能超过移民局的批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对已获劳工部批准的申请案都予以批准。

如果申请人属于职业移民类别中免除劳工证申请,或者是劳工部规定的劳工证豁免职业,雇主即无须申请劳工证,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申请应直接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当申请寄出后,如果被受理,雇主会收到连同收据的受理通知。

四、境外申请签证或境内调整身份

当雇主的职业移民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或申请调整身份,但无论是申请职业移民签证,还是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人都须核实自己所属类别的配额有无名额,如果尚无名额,则需等到有名额时方可申请签证或调整身份,不过职业移民的大多数类别一般都有现成名额,或者截期不用等候很久。

移民签证申请或调整身份,是职业移民的最后一步,即把职业移民从申请变为现实的一步,如果说劳工证和雇主的陈情申请,重点是审核工作提供及雇主和申请人的资格,那最后一个程序即是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背景的确认,如果一切符合要求,移民签证或移民身份即会获得批准。

文件篇

一、申请表格

(1)I-140表,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表”;(2)ETA-750表,即“外国人工作证明申请表”(如果属于劳工部划分的A类职业中的申请人需填写此表),也就是说,只有职业移民类别中的第一优先职业类(优先工作人员)无须向移民局填报此表,其余均需填报此表。(3)申请费。

二、普通类别的证明材料

普通类别指需要首先申请劳工证的所有类别。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获得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向移民局申请时,需要提交该表(即劳工证)的正本;学历证明,必须提交在劳工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证明,这些材料包括毕业证书,成绩单、学位证书等,如果申请人在美国以外所受的教育,则最好能够提交经过文凭评估的证明;工作经历证明,雇主应提交在劳工证申请表中所述之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或经验证明,这些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原雇主的信函或经公证的证明、或提交其原有的工资税单或同事工友等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本人或其他人出具的、证明申请入具有某种必需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的叙述性证明。

申请人获得雇用的证明。证明包括雇用合同,其中应阐明申请人的工作职务、职责、报酬等。如果雇用已经发生,则应提交个人工资税单等。但第一优先职业类中的第一小类及第二优先类别中“国家利益豁免”类可免除事先获雇用的要求。

雇主支付薪资能力的证明。不少被移民局拒绝的申请,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于提出申请的雇主公司太小,被认为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规定的薪资,为证明支付薪资能力,雇主需提交最近两年的公司税单,包括利润、工资税等等,还有资产平衡表、损益表、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证明等,以说明雇主的财务状况。如果是新公司,则不必要求两年的税单。没有税单的公益性公司则需提交年度报表,当然,证明付资能力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公司越小,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多;公司越大,要求提供的证明则越少;如果是国际著名的大公司(如迪斯尼乐园、环球影片公司),则根本无需提交任何证明。

三、特殊类别的证明材料

特殊类别指免除劳工证申请的类别, 包括移民局规定的豁免和劳工部规定的豁免。特殊类别除上述有关材料须全部提交外,还应按其具体的不同类别提交如下有关材料:

01、具有特别能力者:(在艺术、科学、教育、商业或者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成就者)证明,这种杰出成就的主要证明是其所获之国际性大奖。如果未获得过国际公认的奖励,则应具备以下所列之至少三个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1)由于其杰出成就获得过低于国际公认大奖的其他全国性或国际性奖励;(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方能加入的专业协会或组织之成员;(3)其专业成就为专门著作、行业出版物或重要谋体所记载或报导;(4)曾经或现在仍然作为其行业评判或评选的评判员或评委委员;(5)在有关领域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发表过专业著作或者在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撰写过专业文章;(7)其作品参加过艺术展出;(8)身为某一著名机构的负责人或重要人物;(9)身处高薪阶层(年薪至少10万美元);(10)如果是表演艺术家,其表演的票房价值或者其唱片、磁带、光碟或影带等的销售有极好的商业收入。

0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须从事教学或研究至少3年并应提供原雇主的证明信函,如果是在美国大学担任教授,该学校须证明这一职位是终身职位或者终将成为终身职位。如果雇主是私立机构,则应证明该雇主曾取得过突出的研究成果并雇有另外3名以上的全职研究入员,除此以外,申请人还必须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两个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1)因为学术成就而获得奖励;(2)作为必须具有杰出学术成就方能参加之有关学术协会的成员;(3)其工作或成就被他人在专业出版物中予以专门记载或介绍;(4)作为行业评委的成员;(5)在科学或学术研究上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其学术著作或登载其学术文章的专业学术期刊为全世界发行。

03、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以优先工作人员类别申请永久居留,无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其向移民局申请所需提交的表格和其他证明材料应按照申请L-1签证时所提交的材料,以证明雇主的资格及申请人的资格。

04、理疗师:理疗师是劳工部划入豁免劳工证申请的类别,以理疗师申请职业移民,除了上述一、二项所列有关表格和材料外,还需提交州一级的专业执照证明或通过州一级执照考试的证明,如果既没有执照又未通过考试,则应提交州一级理疗师执照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

根据1996年移民改革法,从事健康护理工作的人,除了需要通过专业执照考试外,还须通过外国护理学校毕业生委员会的考试并有符合其工作要求的英语水平,健康护理人员(医生除外)主要包括:护士、理疗师、职业辅导治疗师、医疗技术人员、助理医师等。

05、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者:要证明申请人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者,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的三项并提交相关证明:(1)具有同其杰出能力有关领域之学术学位;(2)在该领域内从事全职研究工作10年以上;(3)具有该行业的专业执照;(4)属高薪阶层(年薪至少75000美元);(5)为有关专业协会成员;(6)在有关行业取得了公认的成就或贡献。

06、在艺术与科学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者:要证明中请人属于在艺术与科学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两项并提出相关证明:(1)获得过国际公认的奖励或奖品;(2)身为经过挑选方能参加之国际组织协会的成员;(3)其作品在专业出版物上被介绍;(4)作为或曾经作为国际性比赛或活动的评委成员;(5)在科学或学术上取得过开创性成就;(6)在国际性刊物上撰写过科学或学术的专业文章;(7)其作品在至少两个国家展出过。

07、宗教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宗教人员作为职业移民类别仅包括神职人员,如牧师、神甫、修士、修女、和尚、尼姑、传教士等,原属这一移民类别的宗教工作人员。宗教人员申请职业移民,除普通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其资格证明,这些证明主要包括:其从事该宗教职业的官方证明、执照或其他证明;其宗教领袖或总部所出具的证明信函,证明申请人从事该宗教职业的性质及工作时间。要符合这一类别,申请人从事其职业工作至少超过2年。

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对有些案例,移民局除了雇主所提交的材料外,往往还进行独立的调查。其目的主要在于确认雇主及申请人的资格及背景。其时间长短不等,但通常超过1年,有的甚至超过2年。如果申清被搁置很长时间没有音信,又属于可能调查的类别,则一般是正在调查之中。

申请篇

向美国使馆申请移民签证

职业技术移民签证申请获移民局批准后,而且所申请的类别的配额截期也已到,申请人如果在美国境外,则需向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

当申请人收到NVC寄出的材料后,应将其中的0F-2301表,即“移民签证及外国人登记申请表”的个人履历部分填好尽早寄出。同时,如果材料全部收到,则应将0F-169材料清单表签名后寄出,表示申请人已收到全部材料,开始等候面谈通知。其他表格及材料则在面谈时提交。申请人等候面谈通知的时间会依每个领馆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至少超过60天。当面谈时间确定后,申请人即会收到领馆通知。

第4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1天然砂出口政策的变化趋势

天然砂是指从自然界开采的砂系,来源包括海滨砂、湖砂、河砂、海砂及山砂等。天然砂是经过风雨或水流冲刷滚磨岩石或卵石后,所形成的颗粒核心体,强度较高,很密实,物理与化学性质较稳定。特别是海砂,是价廉质优的填海、建筑材料和工业原料[2]。上世纪90年代,香港迪士尼填海工程和香港赤鱲角机场填海工程均采用了海砂进行回填施工,当时中国内地海砂出口政策相对宽松,中国内地海砂的大量出口保障了工程的顺利建成。本世纪初,随着国内和国际需求旺盛,我国海砂国内需求量和出口量呈逐年增加之势。海砂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同时,海砂出口量的迅速增加和无序开采不仅影响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对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和破坏。为了保障国内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对海砂开采和出口的监管措施趋于收紧。商务部、海关总署在2006年3月13日首次了禁止出口天然砂公告。但因考虑到港澳地区建筑业者的实际需要,希望为香港相关企业赢得充分时间建立新经营渠道而推迟公告施行。2006年12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再次第87号公告,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对港澳台地区出口天然砂则在内地天然砂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出口港澳地区天然砂不得转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3]。商务部每年批准的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配额约260万t(约合160万m3),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的天然砂多为天然河砂,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由于一般贸易方式允许的天然砂出口数量有限,仅可以满足香港部分建筑用砂,无法满足大型填海工程需要,承包商解决该难题的正确途径是采用承包工程贸易出口方式出口海砂[4],突破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对天然砂出口额度的限制。

2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的主要特点

由于一般贸易形式出口天然砂的数量无法满足该大型填海工程的施工需要,惟有立足于改变出口贸易方式,实施专项出口许可,才可扩大海砂出口额度,满足施工需要。根据商务部与香港发展局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2012》[5],该机制新增重大工程项目海砂用砂指标,将海砂与河砂出口分项单列,这为实现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提供了政策依据。承包商经向商务部申请,以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海砂专项出口供应。与一般贸易相比,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具有“定项目、定砂源、定量、定时”的特点:1)定项目。海砂须专项供应至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承建项目须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是未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香港特区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意后被视同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2)定砂源。申请海砂出口配额时,承包商须有专项配套的砂源。砂源须具有合法的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3)定量。商务部根据项目建设每年用砂需求量和砂源采矿证允许的年度开采量批复年度的出口额度,每年海砂出口额度不得超过砂源采矿证允许的年度开采砂量,各年度海砂出口总量之和不得超过砂源采矿证允许的总开采砂量。4)定时。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是一项目一申请,海砂出口时间以项目建设时间为周期,项目建设结束后,相应的海砂出口资质和配额便终止。在承包工程贸易方式下,香港某大型填海工程已申请到相应的海砂出口配额,实现了大规模出口海砂,使得海砂成为该填海工程主要的填海材料之一,保证了填海施工的顺利进行。

3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的操作难点和解决途径

3.1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存在不衔接的问题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包商申请以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时,专项配套的砂源须持有有效的采矿证和海域使用权证。2018年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前,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出让,没有实行“两权合一”审批出让,两权出让存在着不衔接的问题。在实践中,海砂砂源持有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但因需要办理采矿证,采矿证办理周期长,待采矿证办理完毕后,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将失效或已经失效,海砂砂源无法同时持有有效的采矿证和海域使用权证,进而影响向商务部申请海砂出口额度,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海砂的出口。2018年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组建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6]。承包商利用国家改革政策释放的红利,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挂牌出让,在自然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该填海工程专项配套砂源采用了“两权合一”招标挂牌出让,使得海砂砂源可以同时获批有效的采矿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有效地解决了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存在不衔接的问题,为顺利实现以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奠定了基础。

3.2海砂出口申报的关区限制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规定: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的出口通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对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的企业均为广东省注册企业,均可在广东省的海关关区对天然砂进行申报出口。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是由工程承包商向海关申请办理海砂出口手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的上述公告,承包商的海砂出口企业注册地为北京,须在北京的海关申报海砂出口。该填海工程配套砂源位于华南某省区,如果运砂船在砂源地装载海砂后再航行至北京进行清关和查验,既不现实也不具有可行性。该政策实施后,承包商原有在广东省的海关报关运砂船无法正常清关出境,运砂船积压在报关口岸,一度影响项目的施工进度。近年来,海关总署在全国推行通关一体化改革,货物通关时,企业面对的不是具体的某个海关,而是中国海关这个整体,同一企业在不同海关享受到的是统一通关便利待遇[7]。在此基础上,承包商灵活运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政策,向海关总署申请,通过“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在北京关区和广东关区分别进行申报和查验。第一步,承包商向北京关区申报货物出口,由北京关区具体负责审核单证;第二步,广东关区在现场实施查验,海砂经查验符合放行条件后予以放行;第三步,北京关区在海砂放行后对报关单、税收征管要素实施审核,实施放行后的验估、稽核等工作。通过北京关区和广东关区分别执行审核申报和现场查验放行的职能,实现了异地申报和查验放行的通关模式,有效消除了海砂无法在广东省口岸清关出境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保障了海砂的持续供应。

3.3海砂出口实行跨部门监管,监管流程严格且手续繁多

海砂是国家管制出口物资,监管工作跨越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多个监管部门。监控出口香港的海砂的流向和最终用途,避免海砂转运至非香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是海砂出口监控的重点。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进出口贸易量大,出入境船舶多。按照一般贸易出口方式,每条运砂船需要在锚地停泊等待检验,停泊检验占用大量的时间,降低了海砂供应效率,增加了大量额外成本。因此,优化和简化监管流程,缩短办理出境手续时间,对提高运砂船的转运效率和项目经济效益至关重要。1)承包商对皮带运砂船按照“三固定”原则(固定船舶、固定船员、固定航线)向海关、边防、海事等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减少抽检频次,降低停泊等待查验时间,为提高海砂供应效率创造有利条件。2)主动对中国内地海关的海砂出口数据与香港监管部门土木工程拓展署的收砂监管数据进行校核对碰,确保海砂出口数量与香港收砂数量的相等,在监管单证上实现监管的闭合。

3.4解决途径及建议

在项目投标阶段和实施过程中,通过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合作单位的充分沟通,对比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对以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向香港大型填海工程出口海砂,具体建议如下:1)全面系统的看待和推进海砂出口的每项工作,不可偏废其一。以承包工程贸易方式出口海砂涉及砂源、开采、运输、出口配额申请、清关、外汇核销等多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工作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海砂的供应,进而影响到项目的施工进展。因此在工程项目策划和实施时,需要树立整体的思维,综合考虑海砂出口涉及的各项工作,合理规划和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计划有效落实各项工作。2)积极灵活运用国家改革政策,将其转化为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在海砂出口过程中,涉及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国家出入境管理局和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等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多样和多变的监管政策会对海砂出口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承包商对国家宏观或具体政策要有较高的敏感度,灵活运用新政策,将新政策转化为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8]。

4结语

第5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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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企业看国内烟草企业的品牌营销

从国外企业看国内烟草企业的品牌营销

作者:佚名资料来源:网络点击数:427更新时间:2006-9-33: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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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烤烟种植面积、卷烟产销量、卷烟增长速度、吸烟人数等4项指标雄居世界第一。与这些数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烟草企业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尤其是在品牌营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烟草企业存在着巨大差距。就美国的菲利浦.莫里斯公司(“万宝路”品牌的拥有者)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营业利润等方面都超过了我国所有烟草企业这些指标的总和。中国的产销量是世界上最大的,但为什么在一些“核心”指标上要远远落后呢?思潮公司认为:除生产技术外,我国烟草企业在品牌营销上的策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随着商品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品牌营销在烟草产业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的企业在品牌营销方面有哪些不足呢?我们将以西方发达国家烟草企业为参照,探讨我国企业在品牌营销方面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香烟的品牌建设收到区域的限制

烟草行业的地方保护主义由来已久(主要因为地方政府为了通过高额的烟草税收来追求当地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也是限制中国烟草企业品牌营销发展的最大问题。尽管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三令五申地指示不允许地方保护,但是这个趋势没有丝毫停止的意思,这样使外地卷烟进入当地市场非常困难。上海思潮市场咨询公司在进行一项调查时发现,一些消费者非常熟悉香烟在登上外地市场货架的难度相当大,甚至在有些店铺里,只能把这些香烟存在仓库里。短期来看,地方的烟草公司的利益确实得到保障,但这无疑损害了那些以全国市场为目标的大型烟草企业的利益,更加抑制了中国烟草行业的发展。

然而,短期之内消除这种情况不太可能。思潮公司建议烟草企业在推广品牌时首先要考虑本地市场及周边地区,然后进入壁垒较低的市场。

2中国烟草品牌过多,且以低档烟为主

我国烟草市场卷烟品种过多,每个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比较低、知名度也不高。据统计,我国烟草市场上生产卷烟的企业有几百家,现有品牌2000多个。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烟草市场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的菲利浦•莫里斯公司(PhilipMorris)在美国市场上占有率超过40%,“万宝路”品牌人人皆知;而日本日本烟草公司(唯一一家政府授权的烟叶买主和卷烟生产者)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高达80%,主力品牌MILDSEVEN在全球内几乎家喻户晓。

在我国的2000多个品牌中,低档产品占绝大多数的比例,且供过于求,而中高档产品的供应量不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中高档产品的需求必然会增加,可以说现在正是塑造中高档品牌的良好时机。同时,这对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也有相当的帮助。我们发现,国外烟草企业的主力产品都是以中高档产品为主。中国企业在这一点上路任重而道远!

3让烟民多一点“上帝”的待遇

品牌是由消费者建立的。“消费者就是上帝”这一真理在烟草行业同样适用,这也是日本和欧美企业长盛不衰的秘诀之一。企业要树立起品牌形象,必须清楚消费者的需求与感受。感受消费者的感受,担心消费者的担心。一些国外烟草企业率先在开发产品时降低了香烟中焦油的含量,加入其他替代成分,以减少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国内企业和西方企业在这一方面上的差距是相当大的。我们不要老是把精力放在改变香烟的口味或是包装上,更要提倡“服务兴烟”,多从消费者的角度想想,让他们真正作一回“上帝”!

4广告宣传需要另辟途径,出奇制胜

由于烟草对健康的危害性,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规禁止烟草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广告。同时也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那么我们企业有什么样的方式既对品牌进行了宣传,又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呢?英国著名的英美烟草BAT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1912年,英美烟草就出巨资在英国圣安德鲁斯设立了一年一度的“登喜路”杯国际高尔夫公开赛,经过几十年的孕育,“登喜路”杯已经成为了国际著名的高尔夫赛事,同时,“登喜路”香烟也借此成为了国际知名的品牌。

同样,为了让长大之后可能成为烟民的年轻人能够了解和记住包括万宝路在内的香烟品牌,莫里斯公司曾经别出心裁地印制数千万个精美的书皮免费赠给全美的许多中小学。并在书皮上加上附注的“请三思”、“不要吸烟”等暗示性字样,既让反烟人士抓不到把柄,又着着实实地给莫里斯公司的万宝路等香烟品牌做了间接营销传播。这一举措在当时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而且展示了莫里斯公司在公众面前的健康形象。我国企业从上面的两个例子中不难得到一些启示。

5品牌宣传要考虑“品牌内涵”与“本土化”两方面的影响

中国烟草企业在进行品牌营销的同时应当注意宣传媒介与品牌内涵的一致性,选择符合品牌特点的宣传手段。“万宝路”品牌长期以来一直给人以粗犷豪放的形象,根据这一特点莫里斯公司所选择的宣传手段之一是赞助F1的法拉利车队,他们所看中的就是法拉利车队的奔放、狂野的品牌个性与“万宝路”的特点非常吻合。“万宝路”让消费者联想到一个潇洒、豪迈的成功男士形象。

品牌营销的“本土化”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70年代香港市场“万宝路”香烟的广告宣传充分证明了“本土化”的重要性。万宝路的牛仔形象在香港播出时,香港人虽然欣赏它的画面和音乐,却对终日骑马游牧的牛仔却没有好感。因为在香港人的心目中,牛仔是低下劳工,这在感情上是格格不入的。针对这种状况,万宝路迅速对宣传策略作了调整。于是,在香港电视上出现的不再是美国西部牛仔,而是年轻洒脱、事业有成的牧场主。经过这一改变之后,万宝路香烟在香港迅速打开市场,销售量直线上升。

6企业品牌的多元化发展

在这一方面,莫里斯公司依然做得相当出色。该公司除了拥有著名的万宝路牌香烟外,还拥有MaxwellHouse牌咖啡和MillerLite啤酒等产品,这些品牌也取得了巨大成功,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在加利福尼亚等地进行了房地产投资。正是由于多元化的发展,塑造了良好的公司形象,才使得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一直稳坐烟草界龙头老大的位置。

第6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一、筹备上海国际瓦楞纸箱纸包装展览会,作为主办方之一,纸委会参与筹备工作,对这次由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上海国际现代展览有限公司、上海格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包协纸容器包装委员会四方联合主办,今年上半年举行多次会议,讨论展览会方向和目标及具体事宜进行明确分工,纸委会任务是:

1、协助两家展览公司招商,主要是机械企业和配套企业,为纸箱企业提供买家,参与上海地区招商工作。

2、会同两家展览公司创办《纸包装工业》杂志,作为展览的媒体和平台,初步定为两月一期、纸委会作为创办单位之一,向《纸包装工业》编辑部提供稿件、广告、信息、采访和各种活动资料,希望会员企业大力支持,向《纸包装工业》提供稿件(包装技术交流、新品种、广告包装安全稿件)已出版二期,反响良好。

3、举办第一届长三角地区瓦楞纸箱“东方之星”大奖赛,评选金、银、铜三项奖品,并向长三角评比组委会推荐上海地区瓦楞纸箱最佳优秀奖和优秀奖。

4、组织瓦楞纸箱优秀作品展示,主要在展会时期,展示长三角和上海地区瓦楞纸箱的水平。

5、出版两期瓦楞纸箱专刊,由纸委会负责提供稿件,并出版金、银、铜奖产品专辑。

上述五个方面是纸委会主要任务,展览公司将支付一定的报酬给纸委会。

二、内外交流,学习取经

去年十月组织部分企业朝昌、新通联、复建、福光、长金等九人赴日本参观,回国后取得两项成果。今年内,第一是上海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学习如奔日本空间发展,改造成品仓库,取得成效;第二是上海朝昌机械发展国内首创“柔性版橡皮版请法机”。

今年我会组织一行1人赴香港、广东学习考察,受到热情接待,到香港受到香港瓦通协会、香港瓦协正副会长、秘书长五人接待,互相交流瓦楞纸箱行情,交流经验,建立关系。

赴广东参观深圳华力、肇庆波特曼机械公司、天龙油墨集团,广东海南参观东方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富利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广东大松瓦楞辊有限公司、广东中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同行领导交流经验,学到不少东西(包括新产品、工艺、技术等方面)。纸委会写出了考察学习专题报告,刊登在《上海包装》上。

三、2006年第四届纸箱行业产品成量评优活动

今年评优要求较高,必须是三色以上网点印刷和三色以上套色,申报12家企业15只产品,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物理性能检测后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合格后进行评选。今年七月份,由纸委会组织行业评比小组在上海复建包装有限公司由评委参加评选,得到复建公司大力支持,评委们分二个组,即申报纸箱编号(不写厂名)分组逐个逐项按照打分条件进行评分,然后二个小组汇总,评委们重新复核打出总分,最后确定上海华励、盛兴、胜柏、新庆、新通联五家企业评为最佳优秀产品,另上海华励等企业的八只产品为优秀产品。上海汇联玉米金龙鱼,在上届由上海华励申报评上最佳优秀产品,评委们讨论意见,记联金龙鱼有一定水平,但评分没有超过华励,同样产品不作重点评比。某些厂由于分数过低,存在印刷、装订很多问题,没有评上。希望继续努力,下次参加评选。

评委们讨论认为评选四届,有的厂坚持参加取得一定成效,总水平有一定提高,以资鼓励,经讨论最佳优秀奖两次以上企业评上‘质量信得过企业”,华励、胜柏 、新通联三家企业,三次以上评上优秀奖企业,包括一次最佳优秀奖企业,评上“质量标兵企业”,福门、白玉兰、新庆、长金、胜宝、国佳、纸箱厂七家企业。

评委们一致认为济丰、盛兴、复建等三家企业取得一定成绩给予表扬。

四、评估“星级包装”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专家评估。

2006年度填报,送审有关资料,经纸委会审核后,提交专家评估。

今年7月底在上海昌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召开评估会议,评委专家按标准逐条审核,最后意见上海民新包装材料厂2004年为四星级包装企业,今年申报五星级包装企业,经过两年的努力,对车间、食堂、民新花园、办公室进行改造,销售上升20%,利润、税金、人均利润、销售利润率等都有较大提高,第一家达到三项认证,技术改造走在行业前列,评委一致认为上海民新包装材料厂应提升为“五星级包装企业”,评委对上海朝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评估为“四星级包装企业”,对上海昌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巨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定胜印刷有限公司评估为“三星级包装企业”。

五、专题会议

纸委会今年5月20日在奉贤区奉新镇溢丽顿大酒店召开纸箱行业改革和发展研讨会,有七个企业介绍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参加会议有37个单位,50多人,对上海民新、鼎龙、新庆、胜柏、华励、新通联、定胜等七个单位在会上的介绍给予高度评价。会议发了七个单位的资料,会后根据企业要求以发文的形式介绍七个单位发言材料,发给每个会员企业组织学习。会前我们召开正副秘书长和发言单位会议,讨论总结提纲,给一个多月的准备总结,上海民新、新庆、鼎龙三家企业发言受到与会代表好评。

评优工作结束后,在上海鼎龙召开技术交流合作会议,请优秀产品纸箱厂和造纸、油墨机械设备厂参加座谈交流合作会,取得一定效果,加强了双方合作和探讨,把产品质量搞得更好。

六、价格协调

改革和发展研讨会期间,召开价格协调研讨座谈会,许多代表发表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许多问题(l)行业价格协调要不要再搞;(2)对行业价格协调多作宣传。

大家一致认为,行业价格协调一定要搞下去,搞比不搞好,协会价格和下发文件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行业协会给各企业有依据可和用户商量,用户是认可的。

对行业中目前存在的三大困扰,价格、消耗、应收款,前两项纸委会已在《中国包装报》、《上海包装》、《纸包装工业》、《纸业周刊》已作宣传。对价格发表三篇文章。上海纸容器行业信息刊物多篇文章宣传,引起企业重视,对价格过低的企业不指名举例,提出批评。

会后上海包协纸委会发出2006年第七号文调整瓦楞纸箱和纸制品价格文件。

七、领导机构调整

今年7月20日召开正副主任常委会议,传达市包协指示,讨论调整领导机构方案,会前召开秘书长会议讨论调整方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老的正副主任,根据市包协的指示,原则不动外,新增补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企业总经理,由秘书组提出增补方案。

会议决定通过:

增补上海民新包装材料厂  厂长  张惠根为副主任委员;

增补上海胜柏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德政为副主任委员;

增补上海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  曹文洁为副主任委员;

增补上海福门纸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赖雪卿为副主任委员(台湾企业)。

调整常委(由于调动工作、退休、不起作用等原因):

1、保留老常委9人,张伟国、庄建能、陈亚军、陆荣忠、张荣彪、徐锡昌、倪锡章、傅荣华、朱忠康。

2、委员提升常委7人(不设委员)冯建豫、朱明发、许世才、陆岳、胡建业、郑伊雄、施栋梁。

3、新增补常委14人,龚志明(巨民)、汪妙祖(汪洋)、刘小秋(金安)、黄国德(汇联)、徐关忠(飞雷)、徐龙平(龙尔达)、许健(昌晶)、杨义昆(金海)、高小兵(定胜)、陈建平(朝昌)、瞿建林(今昌)、夏才新(泰日)、吴小峰(大松)、赵永(企望)。

老常委、委员提升常委,新增补常委共25人。

上海包协纸容器包装委员会共37人组成,占会员企业30%,这次调整后领导班子,基本达到老中青三结合,体现有经验、有活力,新班子领导成员是协会工作积极支持者,是搞好协会工作强有力的力量,使协会工作开展更好,是上海包协一支有生命力的专业委员会。

关于调整行业专业小组力量:

纸委会秘书组,仍保留正副秘书长,因老副秘书长单礼荣同志对协会作出一定的贡献,但因退休本人要求退出副秘书长,我代表纸委会表示感谢,希望以后继续为企业服务。

单礼荣副秘书长名额暂时空缺,今后再补。

纸委会价格协调组

组长:马爱军(副秘书长兼任),副组长:徐雅丽

组员:沈承光、丁为民、徐东东、胡民强(增补)

纸委会质量评优小组

组长:杨国新(副秘书长兼任)、副组长:王海明

组员;邹一民、欧阳航、张强荣、龚彩霞(增补)、顾华、金德森、盛永浩。

纸委会专家小组

组长:董伟英(副秘书长兼任)、副组长:单礼荣

组员:丁根龙、唐树伟、周纪明(增补)、盛永浩(增补)。

要求在工程师以上职称。

上海纸容器行业信息主任、常委会议,关于纸容器包装委员会调整机构信息报导第十期,增补副主任、常委名单听取会员企业意见,已经两个多月,没有一家企业提出意见,表示同意纸委会意见,大会一致通过增补名单。

八、纸委会宣传媒体报导

①今年内部上海纸容器行业信息出版26期,深受企业和外地协会的欢迎,外省市协会发给我会有浙江、江苏、湖南、广东、广州、四川、九江、重庆、大连、温州、长春、扬州、宁波等十三个省市交流行业经验信息,有关行业共性进行转登。

②《中国包装报》选登稿件15篇,介绍民新、新庆经验以及行业活动信息,并向《上海包装》、(纸业周刊)、《印刷杂志》、《纸包装工业》投稿24篇,介绍有关企业信息和活动,选登宣传报导,起到互相交流,了解行业情况,推动行业进步的作用。

九、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另附)

今年协会工作得到广大企业的支持,大部分会员企业积仅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要表彰的是上海复建包装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超裕彩印有限公司、上海昌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鼎龙机械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协会的大力支持,我代表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秘书组工作得到上海华励、上海长金、上海联合、上海复建、上海福门的总经理们的大力支持。今年秘书组召开三次秘书长会议无一人缺席,都认真研究协会工作,对总经理和副秘书长认真对待协会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第7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考”)、湖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加技能统一考试(简称“技能高考”)、湖北省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简称“高职单招”)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顺利进行网上报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报名对象

所有拟参加2020年全国统考(包括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单招(包括高职院校面向不同类别人员的单独招生、一村多名大学生招生等),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的考生,均须参加报名。

二、报名条件

所有在我省报名的考生均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中”)毕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在省人社厅注册的三年制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不同类别的考生还须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1.我省户籍考生。

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考生可在我省申请报名。其中在高中阶段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集体户籍的考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在我省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三年方可申请报名。

2.外省户籍进城务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我省完成三年的学习;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港澳台考生。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4.外国侨民。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国侨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5.少年班考生。申请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少年班的考生,必须是智力超常、成绩优异且年龄在15周岁以下(中科大创新班年龄适当放宽),具有我省户籍的初、高中在校理科学生(不包括高中应届毕业生)。少年班考生先由招生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及预选,取得报考院校的资格证后方可申请报名。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考类别和报名材料

(一)报考类别

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考或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职单招,不得报名参加技能高考。

非一年制中职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考、技能高考或面向中职毕业生的高职单招。

一年制中职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

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中职转入高职阶段,只能报名参加高职单招。

(二)报名材料

1.我省户籍应届生

我省户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学籍档案报名。

我省户籍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业高中或中专学校学籍档案报名。

我省户籍三年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校学籍档案和通过“全国技工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生成,并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学籍名册报名。

我省户籍外省学籍且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籍证明材料报名。学籍证明材料必须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生成,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市(州)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

2.我省户籍往届生

我省户籍普通高中、中职往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或中职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材料报名。

3.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应届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学籍档案、学籍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报名。学籍证明材料须由就读学校及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由其工作单位出具,个体经营者出具营业执照,居住证明材料可以是居住证、房产证或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往届随迁子女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或中职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法定监护人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材料报名。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4.我省户籍普通高中或中职同等学力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等学力证明报名。同等学力证明必须是市(州)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5.港澳台考生。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材料同我省户籍应届、往届毕业生。此外,还需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6.外国侨民。除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材料同我省户籍应届、往届毕业生,此外还须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少年班考生。少年班考生凭本人申请(须经所在中学审核盖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学学籍档案、招生院校少年班资格证明报名。

8.中职转入高职阶段考生。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中职转入高职阶段考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职学籍档案、2017年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录取名册报名,录取名册须有省招办盖章。

四、报名时间

2020年我省普通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方便广大考生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多种设备访问。

(一)网上报名网址及时间。

1.报名网址为:gkbm.hbea.edu.cn。

2.报名时间:

2019年11月14日-16日,全国统考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

2019年11月18日-29日,全国统考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再接受补报名。

五、报名地点

1.我省户籍考生

(1)我省户籍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学籍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市(州)两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报名。

(2)我省户籍的往届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如因文化补习、迁居、投靠亲友等原因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若是在本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考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若是跨市(州)报名,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考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

(3)2017年录取的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培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承担中职教育阶段任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4)我省户籍外省学籍且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及其他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随迁子女。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往届随迁子女在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港澳台及外国侨民。应届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往届生在居住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报名方式

(一)报名组织。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报名手续,其他人员由考生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1.资格审查。由考生提出报名申请,报名点和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我省户籍我省学籍应届生的资格审查由报名点负责。我省户籍外省学籍应届生、我省户籍往届生、随迁子女和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

2.领取报名卡。领取报名卡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13日。考生在报名点完成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报名卡。

3.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按照《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信息采集办法》要求报名,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成功提交。在考生填写完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学籍号等信息后系统会自动与网报系统中导入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学籍比对未通过的系统会提示考生联系学籍管理部门解决学籍问题,同时会提醒教育考试机构人员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再次审核。

艺术、体育类考生中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统考,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的考生在完成普通高考相关报名信息填写并成功提交后,还须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缴纳相应的专业考试费用。

4.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艺术类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非艺术类考生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现场确认流程。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凭居民身份证在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①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识别、核准本人基本信息;②现场拍摄考生本人照片并与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比对,同时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采集本人虹膜信息;③报名点打印考生《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④考生核对本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七、注意事项

1、考生在报名前须准备好报名所需的各类证件和材料,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尽快办理居民身份证。

2、考生网报时须认真阅读《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确认同意后方能进行网上报名,点击同意即视同知悉、了解高考相关规定,并承诺遵守。

3、考生应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操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

报考美术学、设计学类统考和体育专业素质测试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网上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

报考音乐学类、舞蹈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的考生,其专业统考报名须到相关组考院校进行。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高考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相关组考院校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缴纳考试费。

4、现场确认必须由考生本人完成,考生须对报名点打印的《2020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如因考生本人未认真核对造成报考科类、性别、姓名等信息错误,并由此影响考试、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8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xx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xx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 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xx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贸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的种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第9篇:书香少年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文化作品;市场准入;DSB;知识产权;《伯尔尼公约》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6-0001-08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虽由来已久,但一直限于中美双边框架内谈判与磋商。2007年4月,美国就知识产权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标志着美国试图启用多边机制解决中美双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这也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文化作品市场准入问题所引发的争端。无论该案最终如何解决,对于如何保障国家对于文化作品进口的审查权、如何理解文化作品贸易权和分销权在GATT和GATS中的法律地位、中国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将如何进行改革等法律问题,均将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一、关于市场准入审查程序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中国涉及对国外文化作品进口审查的法规有:(1)《出版管理条例》第44条和第45条。第44条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第45条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营业性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3)《电影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根据这些法规,没有通过审查的出版物(报纸、期刊、书籍)、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电影等作品,不能进入中国市场,其作者自然不能行使中国《著作权法》中所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放映等权利。

而对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伯尔尼公约》有明确规定,其第5.1条规定:“凡受本公约保护之作品,其作者除了在来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受各该国法律目前或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5.2条进一步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TRIPS协定将《伯尔尼公约》这些规定纳入其中,作为各成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WTO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作品著作权保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民待遇所赋予的权利,二是《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该权利自作品产生之时即可获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美国认为,中国对其作品的审查行为首先剥夺了其国民应享有的《伯尔尼公约》所特别赋予的权利(实际上包括著作权人的主要经济权利),因为在中国享有这些权利需要履行审查手续,特别是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据此,美国进一步认为,凡是未通过审查的外国作品,在中国可能就得不到保护。此外,美国还认为,中国对外国作品的一些审查措施,有违反国民待遇的嫌疑。

对美国的指控,必须全面分析《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所享有的复制、发行、传播、改编、整理等权利,实际上构成了WTO成员方必须赋予其他成员方著作权人的“最低保护权利标准”,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属于该成员方本国国民。公约第5.2条进一步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是否意味着,任何作者作品一经产生,就享有绝对的权利呢?是否意味着充满、暴力、宣传战争等为全人类所共同抵制的作品从其产生之时就当然享有出版、发行、传播等《伯尔尼公约》所特别授予的权利?显然不能。《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条款,该条明确规定:“若本联盟任何成员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表演或展览予以批准、控制或禁止,本公约的条款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本联盟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利。”该条实际上是授权各成员政府根据公共利益控制相关作品的出版或传播,因此,中国规定对外国作品的审查制度以及《著作权法》第4条之规定,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权利保护标准”并不矛盾。

美国还认为:美国作品在中国尚处于审查阶段,比如说音像制品、电影,但对该作品盗版行为已经开始,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这时美国著作权人在中国得不到保护。这种指控,显然是混淆了作品内容违法与准入程序、准入程序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据《伯尔尼公约》而制定的《著作权法》第14条,凡是内容违法的作品,例如色,J隋、等作品,自应不受著作权保护,不管是中国国民的还是美国国民的作品。凡是内容不违法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即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不管是中国国民的作品,还是美国国民的作品;不管这种作品是在美国,还是进入了中国;不管这种作品是处于审查阶段,还是结束审查阶段。举例而言,假设美国电影《变形金刚》,尚处于广电总局审查阶段,而国内出现相应《变形金刚》的盗版碟片,美国《变形金刚》电影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在中国法院盗版侵权人,中国法院当然会提供相应的司法保护。

二、关于文化作品市场准入审查程序的国民待遇问题

美国还进一步认为,对中国国内文化作品(包括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等)审查程序不同于对美国文化作品的审查程序,给予国内作品更优惠待遇,从而有违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之嫌。笔者以中国相关条例逐一分析。

首先,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26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了进口电影与国产电影的审查程序: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力、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国产电影制片单位应当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出厂前的审查,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备案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由条例规定可知,作为已经摄制结束的电影而言,

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都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的标准、程序、时间,都完全相同。

其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国内出版物的审查程序为: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第45条列进口出版物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仅仅从条例本身看,看不出两者程序对国内出版物著作权人提供了优惠待遇。

最后,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具体程序为:若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进口协议草案;(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若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3)节目样片;(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 O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根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内音像出版物的出版,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出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出版计划报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从两个办法来看,差异在于:第一,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主管机构是文化部;国内音像制品审核主管机构是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第二,从时间上看,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查批准需要30天,而国内音像制品审核时间为20天。对于这两点差异,的确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不同待遇,建议做出相应的修改。

三、关于贸易权与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问题

美国提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有关贸易权的规定,特殊情况除外,中国在加入WTO后3年,不仅应当允许所有中国企业享有货物进出口贸易的权利。而且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管是否在中国注册)在贸易权方面应当给与其不低于给与中国企业的待遇。但是中国通过一系列法规、行政规章在有关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等文化作品方面的贸易权的规定,显然与中国的入世承诺不符。对于美国的质疑,我们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出版物进口,必须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第42条进一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2)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3)确定的业务范围;(4)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5)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6)固定的经营场所;(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43条规定了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即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与出版物进口类似,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从《出版物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得出如下几个初步结论:首先,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该种贸易权并非所有的企业享有;其次,设立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单位的申请人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换言之,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能成为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主体;第三,对于从事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影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指定经营。对照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目前对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进口贸易权的审批或指定,很难说履行了入世承诺的义务。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电影进口贸易权的限制,中国还是有抗辩理由,因为根据中国入世承诺,电影进口是列入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根据“通信服务”项下的“D视听服务”,中国的承诺是“在不损害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电影院放映,此类进口数量不超过每年20部。”

四、关于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的分销权问题

企业贸易权是指企业享有进出口货物的权利,属GATT管辖,WTO要求国家尽可能减少或取消对贸易权的干预;分销权则是指企业对产品享有的批发、零售等再销售产品的权利,属于服务贸易,属GATS管辖。在WTO框架下分销权的开放与否或开放程度,取决于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美国认为,中国目前有关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分销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有“总发行”的权利,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从事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中不能享受国民待遇。

(一)关于总发行与分销服务的关系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和2007年修订版)的规定,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业务。换言之,外国服务贸易商不得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在中国从事“总发行”业务。美国指责中国这种规定违反了中国入世服务承诺表中有关“分销服务”承诺的义务。根据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4A-4E,中国承诺开放“分销服务”领域,具体包括佣金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业务。由此可见,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就在于“总发行”是否属于“分销服务”中的具体贸易模式?

2003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而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

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由这两个规定或办法就不难看出,在中国,“总发行”与“分销服务”属于不同类型的“服务”,“分销服务”似乎只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我们要知道,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一个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并不一定能够获得DSB的认可。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就是欧共体对进口未成熟的(即绿色)香蕉而采取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否属于针对“批发服务”而采取的措施?欧共体提出,就出售货物对消费者而言,“批发服务”通常意味着分销在形式上已经可以消费的货物。就香蕉而言,只有对成熟的(即黄色的)香蕉的分销才能构成“批发服务”;进口那些未成熟的香蕉并不是“批发”,因此,双方争议的措施不属GATS管辖。专家组认为,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表(CPC)将“批发服务”描述为“分销服务”的一个分支,这种服务活动的核心在于“再销售商品”。因此,只要涉及到将香蕉销售给零售商、工业、商业、机构、其他行业的商业使用者或者其他批发商,不管香蕉是黄色还是绿色,都属--于欧共体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批发服务”。由此可见,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批发服务”作为一种服务贸易的形态,其法律特征在于“再转售商品”。实际上,在中国入世服务承诺表附件2中又对“分销服务”进行了定义,“分销服务”由4个主要部分组成:佣金服务、批发、零售、特许经营,每一分部门提供的主要服务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再转售商品”。Ⅲ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总发行”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很显然,总发行单位“总包”下出版物后还需“再转售”该出版物,符合“分销服务”的法律特征。申言之,“总发行”与“总批发”只是文字不同而已,实际上则相当于“分销服务”项下“批发服务”的一个子类型。

(二)关于国民待遇的法律问题

GATS中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即WTO成员在某个服务部门、分部门项下的服务是否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以其明示列入本国服务承诺表中的限制为前提条件。换言之,凡是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未列明的限制或条件,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讨论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问题,应当先查看中国入世服务承诺表有关国民待遇的承诺。关于出版物的批发服务,中国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的限制为:“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批发业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对于这些产品,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并在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关于零售业务的限制为:“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和重庆与宁波市,加入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关于音像制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根据这些承诺可看出,对加入WTO近7年的中国而言,对于出版物(图书、报纸、杂志)的批发业务应当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而零售业务,除地域限制外应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对于音像制品的分销业务,除了设立企业形态方面有所限制外,也应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

中国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有关国民待遇呢?我们l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从设立条件方面进行比较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4)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对比来看,从事出版物分销业务的中外资企业差异主要有:一是投资股东要求不同,中资企业几乎没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则要求股东3年无违法记录,且具有出版物分销业务的能力;二是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从事批发业务的中资企业注册资金为200万元,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则为3000万元;从事零售业务的中资企业注册资金没有特别要求,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则要求500万元。三是经营期限不同,中资企业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而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如果再对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有关中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条件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条件,不仅具有上述的差异,《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力、法》还特别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分销企业中的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这种限制性规定,属于GATS第16.2条(f)款下禁止“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政府措施,除非在服务承诺表中另有列明,否则不得适用该种限制;而查阅中国入世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国并没有列明对外资股权最高百分比有特别的限定。

2、从审批程序方面进行比较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9条与第10条的规定,中

资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批程序为: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审批则较为简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而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则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即所有外商投资出版物的分销企业,不管是从事批发还是零售,统一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审批。与内资相比,审批主体的级别存在较大差异。

3、从业务范围方面比较 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分销业务,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和零售;本办法所称图书、报纸、期刊是指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外商投资分销企业分销出版物限定于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或期刊,而对于进口出版物,依据该办法,显然不在外商投资分销企业的营业范围之内;中资分销企业则没有此类限制。这种限制性规定,不仅不符合GATS中国民待遇,实际上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承诺亦有所不符。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的规定:“凡是允许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与国民待遇。”由前述分析可知,对出版物进口贸易权的限制本身就与加入议定书义务不符,现又在进口出版物的批发与零售业务中排除外资企业,这就导致了进口出版物在分销渠道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出版物。

文化作品的市场准入问题,由于涉及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以及文化观念方面的冲突,各国保留相应的是完全合理和可以理解的。然而,这种是有边界的,即受到WTO框架下TRIPS协定、GATT和GATS的调整和规范。中国对于国外文化作品的审查制度,基本上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而对于文化作品的进出口贸易权的限制以及相应的分销权限制,很难说与中国入世承诺义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