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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拆装实训报告精选(九篇)

机械拆装实训报告

第1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据统计,2000年至2010年,媒体曝光的130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事故总人数达252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人数约为2人。例如,“10.5”成都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7人死亡,“4.16”临安塔吊倒塌造成5人当场死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有效控制和降低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主要现状

一、安装企业发展迅速,但其安装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区具有安装资质且有承接安拆业务的的企业共有32家,其中专业安装资质的企业占12家。基本上各家企业都能配备专业的安拆及管理人员,但是安全管理及安装技术水平却良莠不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少安装完成的起重机械无专用配电箱,一些井架搁置点缺少,进出料门人为绑扎,显示屏破损,基础锚固未按标准化设置,缆风绳锚固不符要求等,还有部分塔吊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弛,塔身锈蚀老化,开口销用钢丝、电焊条等代替,基础积水,基础压板使用非标铁块等,给起重机械使用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尤其是非专业的兼营资质安装企业,其安装质量更是相差甚远。

二、安装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普遍增加,但其精细化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安装企业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别是安拆过程的管理引起了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安拆备案制度以及实时告知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拒绝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设备安装。但是一些企业对起重机械安拆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未能提供到位,包括企业无统一的劳动安全服装、统一安拆警戒标志标牌等,安拆人员安拆时未系安全带,缺少登高专用跳板等,有些甚至就地取材,安拆设备及其简陋,给安拆过程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建筑工地大量使用先进的起重机械,但其先进的安全保险装置的运用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我区起重机械在使用且已经登记在案的的包括塔式起重机412台,施工升降机176台,物料提升机517台,另外还包括高空作业吊篮116台,爬架10台。起重机械因其高效率、高性能,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是由于部分企业管理缺位,起重机械先进的各项安全保护装置被人为绑扎或者缺少、不用的现象较多。例如,井架的停靠装置人为绑扎、拆除,楼层停靠锈蚀失灵或者缺少,塔吊力矩限位器失效或者缺少,重量限制器、吊升限位器、小车限位器等运行保护装置人为绑扎或破损,滑轮放跳槽轴、顶开油缸销轴未安装固定到位,另外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未年检,失效;重量限位器部分未安装等,有些起重机械到了使用年限,但未及时评估检测,这些都给起重机械的使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主要原因

针对日常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安装企业管理制度滞后。一是管理人才配备不足,专业技术安装人员缺乏。企业管理行为粗放型,凭经验和自有的一点知识来进行管理,未能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来约束规范企业员工,也未及时引进相关管理技术人才对企业进行形象换代。二是安装企业机构配置不全。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意识不强,缺少对设备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的部门和人员。另外随着专业人才流动性的增强,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不随人走,出现了证比人多的现象,有些人员已经不在了,但是相关证件却仍然在冒名使用。三是安装企业培训教育淡化。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培训机制未跟上,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不够重视,常出现内容单一化,考试形式化,操作无能化,只重视培训的过程,忽视了培训的真正目的性、效果性,实效性。

二、安装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设备管理未建立相应的安拆、加节、使用管理台帐。据今年四月区安监站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分析,设备管理混乱,无相关安全管理台帐的安装企业占了50%以上。二是制度不落实。包括实时告知制、安拆现场旁站制、岗前教育交底制、维修保养制、验收制、内部考核制等。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管理人员及安拆技术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责任心不强,对制度的落实只是走走形式,过过场,停留在表面功夫上,未真正贯彻落实。三是程序不规范。部分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存在漏洞,安装工作质量不高,特别是部分兼营资质安装单位,安装工作随意性,投机性较强,对安装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随意让其安拆。

三、施工企业设备管理不严。一是企业管理人员不到位。有些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知识缺乏,未能及时发现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认为只要能动就行,对问题视而不见,思想麻痹,导致起重设备“带病”运作。二是企业日常检查不到位。部分施工企业未真正贯彻落实一月两检制度,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也是走形式,流于表面,未能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更是缺乏维护和管理。三是对使用人员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配备不足,部分未取得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擅自无证上岗,对现场使用人员未履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监管力度不足。

四、监理企业管理责任不强。一是安全管理业务不精。部分企业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有限,不能及时发现现场起重机械安拆及日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各项方案不认真审查而盲目签字,不能很好的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二是人员配备不足。部分企业未派专职安全监理员进行监督,总监也经常不在岗,安全监理形同虚设,监督人员配备不足,无法主动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是检查形同虚设。一些监理企业及现场监理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了事,安全监管形同虚设。另外对特殊工种未做到每日进行考勤,有些虽有考勤,但未核对原件,不真正落实,流于形式,不认真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未能真正履行监理相关的安全监管职责和义务。

三、管理对策

一、提高安全认识,加强企业领导。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工作,确实把责任落实到位,把安全生产摆在工作的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同时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突出重点,坚持长抓不懈,绝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二、完善制度落实,严格程序管理。各企业要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必须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管理必须做到:一是完善管理机制。各企业要不断完善起重设备动态管理机制,包括安拆过程的实时告知制、旁站制等,在使用阶段的月检制、专人监管制等,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动态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各操作人员知法规,懂规程,会操作,且都能持证上岗。二是加强旁站监督。各企业要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监督管理,认真核对企业资质和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安全有效,做好旁站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各安全装置安全有效,保证起重机械能安全有效的使用。三是建立档案管理。各企业要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包括设备相关的原始资料、方案、人员上岗证、安拆告知表、实时告知表、旁站记录、日常的检测、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等。

三、加强业务学习,落实管理职责。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业务的教育培训,要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安全装置进行重点检查,适时跟踪。另外要增强实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对起重机械按拆人员要进行核对,对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工种人员要每天考勤,且必须实名制核对证件实时考勤。监理企业要狠抓监理档案的质量,监理工程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监理水平。

第2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机械设备;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TS95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起重机械可以搬运大型施工材料和施工用具等成件物品,也可以挂运液体物料,是施工现场必不可少的设备。在建筑施工作业中,起重机械的主要用途是垂直升降或水平移动机电设备,实现施工的自动控制化和机械化,从而降低施工难度,减轻施工人员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如今,随着施工单位不断增多,对起重机械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同时对起重机械的自动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使重机械设备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 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的发生,在施工管理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设计、制造缺陷

(1)设计方面的缺陷如塔机稳定性不足、片面追求臂长性能,塔身钢度或强度不足。

(2)制造方面的缺陷,随意代用材料或主材不符合标准。

(3)不执行焊接工艺标准,存在夹渣、裂纹,关键焊缝尺寸不够或存在虚焊等缺陷。

(4)安全装置不合格、保护装置不健全等。

2、塔机疲劳、使用保养不当

(1)钢结构疲劳造成关键部位母材产生裂纹或关键焊缝产生裂纹。

(2)连接螺栓疲劳、松动。

(3)销轴脱落。

(4)钢泛绳断裂。

(5)其他安全装置损坏、拆除或失灵。

3、违章操作

(1)超载使用。

(2)违规安装、拆卸。

(3)基础不符合要求。

(4)塔机附着不当。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产品质量问题

随着对起重机械需求的增加,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层出不穷。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大型企业有自己的研究所和生产设备,能够自行研发和设计产品并制造成型。这样的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较高,各部分都比较规范。中型企业具备研究所和生产设备,但是不具备设计研究的能力,只能利用大型企业转让的图纸来生产。小型企业既不具备研发设计能力,也不具备生产能力。可见,起重机械的质量良莠不齐,各类产品的差距很大。调查显示,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起因主要有:主要结构出现严重生锈,裂纹,螺栓松动、脱落和轴承脱落的现象;主要构架出现裂缝、连接处虚焊等情况;使用工件质量较差,工艺粗糙。此外,一些设备制造商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够严格,偷工减料,使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产品未经过审核就直接投入使用。这都会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像定时炸弹一样,随时都可能引发事故。

2、安装和操作问题

在施工现场搭建起重机械设备,应该严格按照说明安装。但有些安装人员为了赶进度,却忽略了细节,不能将零件安装到位,甚至无视安装说明,自作主张更改结构,使设备违反基本原理,导致事故发生。在使用时,违规操作、超负荷使用和运行时载人等也都是导致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3、管理问题

企业在起重机械的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起重机械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在使用过程中设备会出现一定的折旧和损伤,如果不能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会造成设备提早报废。企业在设备报废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差。不少设备超过年限后仍在超负荷使用,这便为今后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安装专业资质审批不严格。资质审批一般由区、县负责,通常只要上交均可以通过,导致挂靠和出借现象严重,审核没有起到检验的作用。年检制度落实不到位。起重机械是反复使用的大型机械,多次使用、转移后会降低其安全性,但是多数企业的年检制度却落实不到位。

三、加强对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1、加强设备备案及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 76号)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注销等各种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不符合条件的起重机械,不予备案或登记。

2、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管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抽查施工企业记录,随时了解每台设备的运行情况(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3、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的管理,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安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处、科)进行审核、审批。设备拆装时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并由安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租赁单位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操作司机、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检查验收、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作。

4、加速设备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建筑起重

机械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根据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的信息(明细表),可适时了解掌握每台设备从安装至拆卸全过程的机械自身质量、安装质量、运行等情况。督促企业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的分析报告。

5、完善和强化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 75号)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企业安全人员、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努力提高其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扩大安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将更多的从业人员(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充分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理人员、企业安全人员、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

6、落实安拆使用制度

落实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及安全许可制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制度。应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殊性,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布置须结合本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可利用的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如高压线、邻近建筑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要有全局的概念。不合理的平面布置会对施工现场机械的安拆和操作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除选用参数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外,平面布置中起重机械之间的距离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是施工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除了考虑施工时互不干涉、不碰撞之外。还应考虑安装和拆卸时有否妨碍,安拆中附墙杆或缆风绳设置能否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时对先拆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留下足够操作空间,造成拆卸困难并对拆除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结束语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不仅仅把检验工作做好,而且在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使我们的企业能够认识到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同时我们的监督检验相关人员要具有责任感,对待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要求,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赵军.浅谈建筑工程机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中国科技纵横,2011(11).

第3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一)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缺失或不健全。使用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设备的日常安全状况无人问津。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检查制度未建立或严重缺失。《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而我们在检验中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查制度,有的制度仅仅是流于形式没有执行。主要表现为:

1、重要资料(如随机出厂的技术资料、图纸)缺失,历年检验报告未存档,这为检验工作及设备的管理、检修带来很大困难。

2、规章制度严重缺失,部分企业未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业人员无章可循,违章作业时有发生,致使起重机械设备频频受损,设备出现了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带病运行,未按规定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在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常常因非正常使用等因素导致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防脱钩装置、运行极限限位器等未装或失效,设备接地或接零、漏电保护不可靠等,因维修资金短缺、生产工况繁忙等原因没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没有及时修复、更换安全装置,而是随意短接,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时间和方便违章作业,擅自将安全保护装置拆除或短接,使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上述做法势必导致严重后果。

(四)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部分企业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等原因未及时安排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对于过期的操作证也不主动申请换证培训,使得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匮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司空见惯。

(五)安全意识淡薄,不依法接受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履行定期检验。有些使用单位由于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逃避检验。使得设备安全状况不能得以确认,造成数量不清、状态不清,有效安全管理更无从谈起。对设备的安全状态知之甚少,更有甚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起重机械能开动就属正常,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一)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必须确保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才能确保成效,实现设备购买产权依法办理、安装拆卸事先告知、检验检测及时检验、隐患整改

1、严格执行初次登记制度,安装告知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各施工企业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有特种设备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企业首次使用起重机械时要向安监站办理初次登记手续,安装或拆卸前办理告知手续,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国家明令淘汰或禁用产品,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和完整安全技术档案产品以及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从____9年9月1日起一律禁止使用。

2、严格执行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安装拆卸工程。

3、严格执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起重机械坚决查封,对违法违规装拆、使用起重机械的企业及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二)使用单位责任落实到位。

1、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完善技术资料;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全面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企业维护保养和自检制度;

第4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起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事故成因;应对措施

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涉及所需的起重设备不尽相同,这一现象催化了我国对建筑起重特种设备的监管意识不断提升。起重设备从原来依托人力完成的作业逐渐演化为人际互相协调作业的方式,进一步增加了起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据此,本文以建筑起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点及应对措施展开讨论。

1起重设备安全事故状况

通过对我国2013—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现,我国起重机械事故连续5年占据第一(表1)。为进一步对特种事故发生次数与起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次数对比有进一步了解,通过制作设备事故起数与起重特种设备起数的对比图来进行纵向对比(图1、图2)。

2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管要点分析

2.1起重臂

起重臂是建筑起重特种设备监管要点之一,较为常见的起重臂事故主要为断臂事故,断臂事故泛指起重机因起重臂断裂引发的安全事故[1]。断臂事故不仅对工程施工造成巨大影响,同时危及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选取分析5起因断臂引发的事故发现,5起断臂事故共计造成5死4伤的后果,平均每一起断臂事故都会造成一人死亡[2]。可以看出,起重臂是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之一。(1)起重臂焊接工艺。起重臂焊接工艺存在裂纹、夹渣、气孔等缺陷,导致起重臂焊缝不合格,进而造成起重臂断臂事故。(2)起重臂止动板等安全装置失效。起重臂止动板处于起重臂与机身的连接位置,具有脆、薄、易磨损等特点,如止动板质量不合格,在后续应用及施工过程中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设备作业人员不按操作指南进行操作。起吊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塔机失稳,且起重机因长时间于室外,很容易导致设备出现裂纹、腐蚀等问题,如企业没有对其进行保养,势必会造成起重设备细小问题进一步恶化,从而发生断臂事故。

2.2倾翻事故

倾翻事故是起重机安全管理中重点要管理的因素之一,倾翻事故对操作者自身存在较大危害,在所有事故致因中的影响最大。在调查起重机倾翻事故中发现,14起事故案件中,共计死亡人数11人,受伤人数高达37人,伤亡情况十分严重[3]。倾翻事故的形成因素主要分为机能失效和人为事故。机能失效主要体现在行走限位等安全装置失灵造成的突发因素,或因突然卸载导致连接螺栓失效造成的倾翻事故。倾翻事故发生成因中,工作人员主观行为占比较大,如塔机司机无意识超载、操作不当等。

2.3钢丝绳

钢丝绳是起重机重要组成部分。塔用钢丝绳断裂事故虽然不会给塔机本身造成很大损失,但由于断裂所导致的重物坠落却可能对地面操作人员造成伤害。选取5起钢丝绳断裂事故进行了研究,5次事故中有3人死亡、3人受伤。绳索断裂事故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物体不安全和人的不安全行为:①钢丝绳本身的质量问题;②坍塌,可能由于材料过薄而导致变形,使钢丝绳、断绳偏离预定活动范围,造成事故;③人为管理漏洞,如塔吊日常使用不及时,或发现问题后未采取措施解决事故等。

2.4其他事故

除断臂、倾覆、断裂外,还发生了机械失控、解体、顶升节、坠物、撞塔和人员坠落等事故。国内外60余起塔机选材事故,其中倾覆13起、断臂5起、失控装置7起、顶吊装置10起、解体8起、落绳5起、落物3起、坠物2起、塔群碰撞2起、其他11起(图3)。

3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监管措施

3.1加强起吊设备拆装质量管理

起重设备主要用于建筑高空作业,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安全事故成因中,起重设备的拆卸质量至关重要。拆除作业应请有资质的公司来执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拆除设备。在拆装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现场监督,确保拆装符合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4]。

3.2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管

检验、鉴定是起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是检验、鉴定机构评定设备质量的重要指标。检查起重设备在施工现场的不规范行为,能发现问题和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安装、使用单位人员若检查不到位,导致起重设备安装、检验不严格,发生事故的概率将增大。在当前社会形势下,起重设备检测市场混乱,检测行为越规范、越严格的检测企业,检测业务越少;检测业务越宽松,在安装施工单位越受欢迎,检测业务就越多。随着检测任务的增加,检测工作越来越不规范、不严格,最终演变成了检测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例如在没有现场检测的情况下就直接出具检查报告等。因此在检验报告时,除了要检验报告结论外,还要检验报告中的检测内容是否与现场设备状态相符,对不诚实的检测企业要进行处罚。加强特种起重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具体如下:①强化特种起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督促用户按照公司、项目规章制度开展日常班前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根据项目施工计划和特种起重设备使用情况,每月或每季由有资质的特种起重设备维修企业进行一次特种起重设备专项维修;②制定特种起重设备月、季检查计划,加强特种起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委托具有特种起重设备检验和维修资质的专业公司,对特种起重设备进行月、季检查,通过内外结合,把握设备安全检查的关键环节,做到“早发现、早判断、早预警、早排除”。加强对特种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全面排查管理特种起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消除安全隐患。

3.3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定期对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进入工程项目的所有操作人员能够接受本项目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或进入新岗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各类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4结论

本文以建筑起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点及应对措施为切实视角,对建筑起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点及事故成因进行了全面分析。起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334”工程要求,依托中国交建安全管理“十二到位”切实做好防护风险、消除隐患等工作,把握建筑起重特种管理工作重点,进一步提升起重设备管理规范化,进而规避人员伤亡等重要风险,保障施工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新晖.建筑行业起重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分析[J].工程建设与设计,2020(24):215-216.

[2]朱政委,谭元超.创新管理理念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20(30):117,125.

[3]李云飞.试析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及方法[J].装备维修技术,2020(2):95,89.

第5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 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县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及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建筑起重机械以其提升高度高、机动灵活的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成为建筑施工主要的机械设备之一,其主要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井字提升机、龙门提升机(门式提升机)等等。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危险因素较多,偶然性、突发性情况较多,机构较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危险性较大,建筑起重机械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施工升降机(人货电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因此,如何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中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充分发挥起重机械设备应有效能,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分析起重机械事故频发原因,本人认为主要有:一是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工及管理人员素质较差、技术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不及时。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服务不到位。所以要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首先企业自身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工人技术培训和责任心教育,让操作人员真正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甚至会修理。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监管得力,服务到位。为此,本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员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登记备案监督,把好源头关。

现在市场上的建筑起重机械五花八门、鱼龙混杂,难以保证产品质量,为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质量必须把好源头,通过优先厂家和产权单位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质量,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如销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将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质量及安全性。未产权备案的不予以使用登记备案且不得使用。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备案监督,把好安装关。

近年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较多,应引起各相关单位的足够重视,为保证安装质量,必须进行使用登记备案,可以保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

三、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各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明确安全职责,把好行为关。

在建筑起重机械责任单位中,把产权单位、安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列为主要监管对象。

1、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日常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十分重要,根据建设部第166号令及我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且检查时需安排专人,其中必须有一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到场,应使用相应的专用工具按照计划时间严格执行月检工作。我们要对各产权单位的月检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验月检记录及现场进行查验其真实性。对于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的产权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2、安拆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由安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产权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批。

3、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使用之前应组织产权单位、安拆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4、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和使用过程中,应认真审核安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等级、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体检查,把好现场关。

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现场实体的监督检查,可以直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我们作为安监员应熟悉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基本性能和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安全防护、附墙架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我们就建筑施工升降机为例,应把以下检查项目作为现场实体检查的工作重点。

1、防坠安全器

建筑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制动性能和防坠效果直接影响着载人载物运行时的安全状态。我们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防坠安全器的使用年限,使用满五年是必须强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以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出具的日期为起点,时间满一年时,即要求产权单位把防坠安全器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坠性能的检验标定。为了验证防坠安全器的可靠性,没三个月产权单位做一次防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存入建筑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

2、超载限制器

建筑施工升降机超重限制器对其安全运行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检查其设置是否到位,是否有效。对其有效性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

3、防冒顶装置

建筑施工升降机一经冒顶后果将不堪设想,为避免发生意外冒顶,我们应保证各电气连锁行程开关、极限限位开关的行程位置准确、动作灵敏可靠和数量齐全外,在导轨架最顶端安装一至两节防冒顶安全节。

4、齿轮与齿条的吻合

建筑施工升降机的传动齿条与齿轮应保证良好的啮合状态。齿轮与齿条啮合深度不够或轴向错位过大会使齿轮和齿条磨损严重,易发生断齿,甚至会产生驱动齿轮与齿条滑落现象,造成防坠落安全器失效,酿成吊笼坠落事故。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齿轮和齿条的啮合状态。

5、安全层门

建筑施工升降机在停层处既是高处作业又是临边作业,停层重在严密防护,防护不到位极易发生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

6、楼层标志

建筑施工升降机多用于中高层建筑工程中,楼层层数较多,假如没有明显的楼层标志极易停错楼层,频繁启动和关闭机器,易发生安全事故。

7、楼层呼叫器

高层建筑施工中,各停层及地面人员与吊笼操作员之间及时联络沟通,可以减少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检查中发现很多工程的都没有楼层呼叫器或失灵,人员要上下都是大呼小叫的,这影响工程的文明施工。

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司机)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对操作业务的熟悉程度是直接影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发证,现场必须保证操作人员身份与资格证书信息相符。我们应检查监督检查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对其证书真实性的、人证相符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该台起重机械的使用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拆卸的监督管理,把好收尾关。

第6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从20**年的*月**日到总后仪器药品检验所实习到现在已经整整一个多月了。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且了解医疗器械行来的动态以及发展方向,为即将走上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下面,我将实习报告总结如下:

些次实习的目的巩固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医学工程维修、检修的基本技能和方法,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初步具备独立分析、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注重能力素质训练,增强创新意识,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

在总共*个月的实习期间,我们六个人两人一队分三组在所里的放射室,光电室,综合室,三个科室进行轮转,*个月一轮。

20** 年*月到*日— *月**日在放射室 本文来自

放射室是全军大型医疗设备检测及维修中心,主要业务是:⑴ 负责医用诊断及治疗X线机、CT机、磁共振成像设备、核医学等放射仪器的维修和应用质量检测工作。⑵ 负责新购置的放射类医疗仪器的验收质量检验工作。⑶ 负责医用诊断及治疗X线机的计量检定(检测)工作。⑷ 负责放射类医疗仪器(卫生装备)的研制工作。⑸ 负责放射类医疗仪器检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⑹ 负责放射类医疗仪器专业实习、进修人员的培训。 lygroup考试学习网

在这里我们充分的了解了X线机的构造与原理,把书本上的知识和实践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对以前理论上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多次随带教老师出去维修,在维修的过程中带教老师大胆锻炼我们的动手能力。期间我们还跟随齐伟光老师亲自动手安装过万东医疗器械厂和上海医疗器械厂生产200mA 的X 线机各一台。还跟卢勇老师到309 医院亲自动手拆除过东芝800mA X 线机一台。平时在科室里主要和刘刚老师学习X 线管的维修,自已多次动手拆开过 X 线管并换过里面的变压器油和中频X 线管里的二级管和电容。这就很好地结合的课堂里所学的知识,更深层的了解了X 线机的结构原理,以及安装时设计布线等方面的内容。 lygroup考试学习网

第7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 equipment (tower cranes, construction lift, etc) has become a modern industrial and civil architecture major construction machinery, its main characteristic is high, large extent of height, service range, applicability, high-rise building construction is the key equipment. Construction of hoisting machinery equipment widely used, but also exposed many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buried the hidden danger of accid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 construction, the main body to clear their safety duty, improve safety consciousness, implementation, to avoid the accidents.

Keywords: building lifting machinery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广泛使用,也暴露了诸多安全管理问题,埋下了事故隐患,在安装、使用、拆卸等管理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

一、 起重机械设备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但安全职责不够明确,仅停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部分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但未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工作没有落实下去。

2. 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台帐资料不完善,装拆专项方案的编审不重视,方案内容的针对性不强、无实质性措施;部分方案还有明显错误,不能指导现场装拆,操作人员仅仅凭“经验”装拆;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调试流于形式,未能查找出事故隐患。

3. 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装拆单位相对较少,有些施工现场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装拆单位,导致实际装拆过程中的起重工、安装钳工、机械技术员、电气技术员、安全员与装拆备案中的人员不符。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使用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及时进行检测检验,施工现场有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另外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申请检测迟、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从检测到发放检测合格报告时间长,起重机械设备凭操作人员的“感觉”在工作。

(二)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

1.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客观上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责任。但是,监理单位虽然参与了安全生产监管,但督促施工企业安全整改的主动性不够;多数监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不熟悉,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起重机械设备,对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找出事故隐患。

2. 对于装拆单位、使用单位报送的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未按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条件、机械设备性能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详细审核。对关键部位、重点部位没有进行重点监管,发现隐患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三)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未能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有效检测,安装后自检不严格,使用中的检查、检验、调试不认真;对《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规定的基础混凝土强度、机械设备的行走限位、幅度限位、起升高度限位、回转限制、小车断绳保护装置的安全距离不了解,限定的安全距离随意;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调试不正确,超载现象时有发生;起重吊钩保险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损坏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塔式起重机机吊物悬挑平台未定型化设置,设计计算马虎,搭设交底不认真;有的工程还在使用钢管悬挑平台;有的起重机械未配备设备的指挥信号、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造成谁使用、谁捆绑、谁指挥,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3. 物料提升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楼层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超高限位装置、吊篮防护门、自落门不齐全或失灵时,没有及时进行修理或调试。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有的未独立设置,两侧防护、底板铺设不严。另外,31米以上的高架物料提升机它的整体稳定性、刚性连接的设置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4. 人货两用梯的限速器检测不及时,上下联络信号设置不齐全等。

5. 起重机械设备专用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设置不规范,TN-S接零保护系统不正确,重复接地设置随意,接地电阻值大于规范要求。

三、 对策与措施

(一) 强化施工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要求企业把工作重心下移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中去。强化项目安全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强调特种作业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100%持有效证件上岗;并认真履行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2. 改善民工的作业及生活环境。针对季节气候环境变化,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要突出改善民工的生活环境和饮食卫生,保障一线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 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预控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针对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在工地醒目位置挂出重大危险源的预控牌,便于各方监督。

(二) 强化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1. 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认真按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要求进行审查确认。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专项方案实施。

2.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危险点、关键工序必须实施旁站监理;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查找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并认真落履行复查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活动,并旁站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及报告建设单位,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复查,确认安全隐患真正整改后,方可复工。

(三) 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1. 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自觉抓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

2. 认真组织复查及落实整改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和管理。对施工现场危险源、危险点进行排查,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定重点管理;要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方案实施,同时还要抓好临时施工用电的管理,确保安全用电。

4. 要确实抓好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活动。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形式,把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在一起,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向深入,全面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整体水平。

第8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9篇:机械拆装实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起重机械在公路工程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已成为降低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必要手段。但因其特殊的设备性能和高危险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际,以南京市市属公路工程中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为例,探讨公路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一、当前起重机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012年-2014年南京市市属公路工程起重机械使用量约500台,特别是2013年、2014年迎亚青会和青奥会工程项目的建设,起重机械使用量较往年数量增多。在这三年对市属公路工程历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机械安全问题数量见附图:

1、缺乏专业管理人员,进场验收把关不严

由于缺乏专业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知识所知较少,因而工程项目普遍存在未针对起重机械特性进行验收,各类起重机械验收内容相同,部分甚至验收项与起重机械无关。同时,负责验收部门未对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原件进行查看,因而出现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过期现象,三是自制简易起重机械,未进行计算、专家论证等环节,直接投入使用。

2、人员管理重视度不够,安全教育交底不到位

部分工程项目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管理不够重视,一是对操作人员登记不及时甚至未进行登记,二是操作人员持证管理意识淡薄,部分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证或所持操作证与操作起重机械不符,三是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专业素质不高,未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现场的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能了解周围危险因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3、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缺乏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认识,未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一是抱着侥幸心理违章作业,二是缺少现场指挥人员,三是由于缺少相应知识,无法对起重机械的各类限制器、限位器或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有效检查,四是由于受到主观认识、技术水平限制,缺少对自制机械管理,五是起重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4、维修保养不及时,起重机械带病作业

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各部件经常受到摩擦、扭转力等作用,造成一定的损耗。同时,在野外停放,会遭受自然环境的侵蚀,严重影响机械的使用安全。工程项目在起重机械管理上常常是重使用轻保养,操作人员至只注重机械使用,一是敷衍了事对机械进行简单查看,甚至不进行检查简单填写维修保养记录,二是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导致起重机械带病作业。另外,在机械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许多维修人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造成故障的不断扩大。

二、安全管理措施

1、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起重设备进场检查、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起重设备相关资料,并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强化使用过程中的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章及违规作业;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组织检查施工现场相关起重设备进场登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严把进场验收关,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台账

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工作,认真查看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安全技术资料及设备情况,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不得进场。对于大型起重设备(塔吊、架桥机、龙门吊等)应制定安装拆除方案,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安装拆除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组织实施。建立起重机械台账,做到“一机一档”,并做好起重机械进出场登记,进行编码管理。

3、加强日常维护,强化起重机械管理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做好对起重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及风险告知工作,起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件,并从事与操作证相符工作,起重作业时应配备相应数量持有效证件的起重指挥人员,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自行检查,记录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加强对设备仪器仪表、警示警告装置、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重要零部件的检查,保证各类安全保险装置灵敏可靠;对在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是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带病作业;制定起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过程监控,实现动态管理

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起重机械作业过程安全控制,有效掌握起重设备的运行状况,实现跟踪管理。起重作业区域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需安装及久停重新使用的起重设备,在使用前需进行试吊;严格各指示仪表、吊钩、钢丝绳及连接件的检查,特别是对起重设备的锚固、各限位防护装置、地基及支腿稳定性等重点部位的检查;要加强起重设备作业过程检查,严禁违规操作,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后续跟踪,确保整改取得实效。起重设备的安拆要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落实,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三、结束语

总之,公路工程项目应高度重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落实责任,从源头抓起,严把验收关,加强过程控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有效防止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提高起重机械利用率,从而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