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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

第1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我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长,一年来,我的工作在县纪委和局行政班子的领导下,在全县计生干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四大职能”,抓好“三项工作格局”。协助局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开展行风评议、加强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等活动,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发展。现将一年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推进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协助班子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工作成效显著,干部队伍反腐败意识增强。一是行政班子按照团结务实,与时俱进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计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例:年初,班子成员调整后,首先结合计生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了《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各股室工作人员,制作公示栏公示了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又将“奖优免补”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便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班子成员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案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二是以创建学习型、廉洁型、创新型、公道型、服务型机关,进一步建设高素质计生干部队伍为目标,对计生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并以高度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

(二)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抓好廉政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等36个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基本涵盖了机关工作各个方面,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源头防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必须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1、政务公开的内容:一是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人员职务,工作范围、权限。二是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是各项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四是公开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五是公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六是公开对违法多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法律依据、处罚程序等。七是公开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名单。

2、公开的形式:一是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二是加大对“一法三规”和“奖优免补”政策的宣传力度。三是在县有线电视台和富宁政务网上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四)积极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群众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服务

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偏远山区。为了抓好工作,我们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县乡两级都成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小分队,结合开展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宣传万里行活动,以流动服务车为载体,深入边远乡村,进村入户免费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对群众反映的个另计生干部服务态度恶劣、有乱收费、挪用社会抚养费和“奖优免补”工作经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全法利益。(例:在先教活动中,有少数群众反映县计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调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

(五)建立监督机制,抓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六)严格纪律,认真受理举报

1、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转办件,今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5件,其中:来信15件,来访50人次,转办3件。

2、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针对、举报内容,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交换意见、核实情况。做到深入实地,认真查办,澄清事实,达到了批评、教育、帮助、保护干部的目的。二、个人思想作风建设、在职学习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一)加强学习。一是注重了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三是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计划生育业务的学习。并在工作中虚心向同志们学习,勤商量多请教,在实践中力求有所思、有所悟、有所为。

(二)做廉洁自律的带头人。作为纪检干部,自己必须率先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我在各项工作和交往中始终注意不多吃多占不,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按规定约束别人的,首先约束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化。

(三)摆正位置,当好“配角”。始终自觉地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和集体形象,真诚待人,团结协作,注意维护大局,认真执行班子的决定,自觉维护主要领导的威性,工作中注意分清职责掌握分寸,工作中不推诿,不推卸责任,处处以诚相待,友好合作,随时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其他领导通气,做到畅通感情,维护班子团结。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统筹兼顾的能力不够,在突破重点与把握全局上还不能得心应手;二开拓精神不强,具体表现在:工作被动,有些工作做了但上下协调不到位,抓落实不够。三是求实务实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能按章办事,但教育意识不强,有畏难情绪,有些工作考虑到了,但监督检查做得不够好。四、下步的工作思路

第2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今年以来,县建设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委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部门计生责任目标,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扎扎实实地把计生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县建设局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充分认识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局十分注重加强计划生育的领导,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局计生专干、各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履行职责领导小组。局属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了组织健全,运行高效,齐抓共管的领导管理体系,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明确责任。年初,依据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与局属基层单位、股室共签订了17份《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把任务逐级进行分解,细化、量化,落实到相关单位、股室负责人身上,分线包保,分工负责,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责任体系。三是及早部署。年初就制定下发了《县建设局2014年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把各基层单位、股室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切实做到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

建设系统的计生工作与其他单位相比具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不同点主要体现为,施工企业使用外来工不固定,流动性大,这对做好计生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为此,作为县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明确职责做好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上,把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列为全局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管理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过程中,明确在施工许可、现场检查、工程竣工备案等环节做好计生管理工作,加强工地管理与监督。一是强化宣传。积极组织局相关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传播优生优育知识、宣传计生政策,同时,要求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悬挂计划生育标语,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栏,极大提高了外来施工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二是协助计生部门开展工作。积极会同县计生委定期查验施工单位中外来育龄务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查处工作。此外,针对我县建筑工地流动人口大部分是孝岗镇所辖村民,我局积极主动的和孝岗镇计生服务站衔接、沟通,确保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不缺位、不遗漏。三是建立育龄档案。局建管股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施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怀孕检证明》,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制度,对无计生证明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四是签订计生工作责任书。项目开工前,县建管股与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均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书,并要求施工方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是严格督查。局质监站、安监站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内容,随时查验施工工地流动人员的《婚育证明》及《怀孕检证明》的持证,验证情况,查验率达到95%;同时,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当年度优质工程及文明工地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施工队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六是完善服务体系。配合做好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协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外来的育龄妇女,坚持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通过谈心了解其生活、婚育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帮助。截至2014年10月份,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共有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建设项目)28个,其中,政府投资重点项目6个,房地产开发项目22个,共有流动人口总人数为840多人(其中已婚育妇104多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28份,签订率100%。流动人口“两证”持证率100 %,孕检率100%,没有发现计划外生育现象。

一是结合实际抓落实。局

各基层单位把计生工作摆上日常工作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目前,县建设局共有干部职工97人,已婚育龄妇女23人,避孕节育措施落实23人(放环15人、女扎1人、其它7人)。全局的计划生育率、晚婚晚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等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了上级规定的要求。二是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有关制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把晚婚、晚育、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作为评先树优,晋级晋升的基本条件。今年县建设局新批准的建党对象,“七一”评选的1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共产党员和年终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均由局计生办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是否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三是严格进行督查奖惩。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年终局综合目标考核中,年终与党建、业务、招商引资、综治等工作一并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同单位及个人的评先评优、后备干部推荐、奖励工资、职称评定等进行挂钩。同时,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平时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抽查有关人员等形式,对各单位、股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总之,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不足之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履行职责,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扎实工作,力争把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3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7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第4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一、强化领导意识,搭建惠民平台

成立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同志担任副组长,政府办、农工委、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协、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畜牧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关怀扶助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

计划生育关怀扶助中心办公大厅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部调剂3人,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承办及转办、督办群众诉求。关怀扶助中心每个成员单位都要设置一名专(兼)联络人员,负责办理关怀扶助中心服务大厅转办的相关具体事宜。各乡镇(区)也要在本乡镇(区)的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设立关怀扶助窗口,负责办理、移交本乡镇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扶助事宜。

二、拓展惠民体系,实现政策对接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42号)规定,中心各成员单位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将本部门所涉及到的计划生育普惠政策具体细化、量化,增强可操作性,让广大计生家庭能切切实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

三、明确工作职能,打造惠民载体

按照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工作职能及承办事宜如下: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

2、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诉求的受理。

4、向相关责任部门转达计划生育家庭的诉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办理结果,并向诉求群众反馈。

5、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

(二)承办事宜

1、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3、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4、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法律援助。

5、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6、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惠政策。

7、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将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打造成便民快捷的绿色通道,特制定联席会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办公室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具体见附件),保证中心高效规范运行。

四、严格考核评估,促进政策落实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各单位要指定具体科室、人员负责本单位惠民政策的落实,确保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各单位对于关怀扶助中心转办的相关事宜要认真对待,快速办理,及时反馈,确保计生家庭利益。

3、加强对利益导向政策及落实情况的公开公示,强化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对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联席会议由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3、联席会议的内容: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等方面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上季度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总结、通报,安排下季度工作。通过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二)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到中心申请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首先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属于本职工作的应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属于其它窗口职责的,应将来人引导到办事窗口,并协助办理;属于其它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并协助办理转办手续。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畴的事项,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要做到当场答复。对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和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办事程序、手续等。

3、首问负责人要做好记录,如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对方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

1、申请人到中心申请办理事项时,在符合政策规定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办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受理的事项。

2、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即时办结。

3、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

4、对需要上级审批或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或移交(法律政策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事项除外),并在规定办结的最后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办理进度。

5、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2、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调离岗位处理:

(1)首问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贻误群众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3)未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的;

(4)对虚假材料,能够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5)擅自离岗,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的。

(6)其它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对工作满腔热忱,高度负责。

3、高效便民,工作不推诿、不拖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5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6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情形的。

第7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以及“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街道工作职责,配套相应管理权限,保障经费供给,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为重点,组织协调落实街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对市、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2、按照创建环境改善达标街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街辖内环境改善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街辖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4、协助主管部门管理街辖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5、做好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协同环卫管理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和清扫保洁招投标工作,并对保洁队伍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

6、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实施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物业公司和业主整改。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

7、对街辖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和铺设自来水管、煤气管道等施工行为,发现违章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8、对在街辖内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9、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0、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做好街辖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制止街辖内的乱摆乱卖现象。

11、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对街辖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12、对街辖内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物、扬尘,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余坭,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和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13、对街辖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4、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15、组织街辖内房屋安全普查和危房督修工作,发现危房及时督促业权人或使用人到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房屋及住户安全。

16、接受房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街辖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收件工作;协助房管部门开展对街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违法租赁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房管部门查处。

17、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进社区工作,做好街辖内工商业户和居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辖内交通安全管理,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8、负责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除外)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提出设置意见。督促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拒不纳入管理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行驶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9、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街辖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0、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

21、落实社区消防工作,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22、检查、督促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协助主管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实施管理。

23、在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

24、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街辖内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25、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街辖内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告知并协助质监部门查处。

26、协助卫生部门监督街辖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法医疗机构,告知并协助卫生部门查处。

(二)对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灾、老龄、民间组织、行政勘界管理和福利销售、收养管理、社会捐助等工作,审查低保、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格。

2、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街辖内出现的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3、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街辖内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4、按照市、区统一部署,负责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

5、制定本辖区社会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街辖内机团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协调街辖内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完善社区治安管理的各项制度。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发动街辖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治安联防,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7、管理出租屋和非户籍人口,督促暂住人员及时办理IC卡暂住证或进行暂住登记,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时向驻地派出所报告。

8、做好街辖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搞好综治、调处、维稳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收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9、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做好热点、难点问题的预测排查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10、做好街辖内“”化解工作,对“”人员实施监管。组织协调街辖内无毒社区等建设工作,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黄赌毒等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11、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12、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工作,组织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13、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1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街辖内劳动用工监控和社会保险工作,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告知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15、负责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环查孕,协助计生部门开展妇科病普查工作。完成区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做好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6、承担计生部门的委托,负责生育审批,办理独生子女证、计生证和计生人口管理资料建档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17、登记和管理街辖内租住出租屋的育龄妇女、孕妇和0—6岁儿童情况,督促落实孕妇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

1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1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街辖内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20、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街辖内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统计信息网络。

21、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和《*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告知并协助统计部门查处。

22、负责街辖内地区性议事协调机构的建设和领导,协调组织好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区建设、环境卫生、老年人等工作。

23、对街辖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应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教育部门。

24、尚有农村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

(三)对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组织街辖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创建文明街道、社区活动和建设示范街道、社区及体育先进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各类文体设施,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范围的划定,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加强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4、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5、协助卫生和残联部门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精神病防治、残疾人等级评定及康复等工作。

6、保障社区居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7、负责组织社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素质。

8、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工作,开展社会义务工作。

(四)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居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3、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录用招聘、解聘和考核、奖惩工作,并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统筹管理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标准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等硬件建设,监督和保障居委会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

三、工作职权

(一)对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协调、监督公安、工商、司法、环卫、房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派出的机构在街辖内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街道有权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大队派驻街道的综合执法中队继续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街道对综合执法中队具有指挥调度、日常管理和人事建议权。

(三)组织街辖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四)对街辖内地段改造、拆迁和小区开发建设,其中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建设前必须在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向群众公示,街道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

(五)参与街辖内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听取街道意见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公共配套设施的,街道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六)对街辖内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需听取街道意见。

(七)对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

(八)对街辖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等问题,街道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

(九)有关部门审批(含年审)内街临时停车场和设置咪表停车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的意见。对不合理设置,街道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对街辖内次干道、内街、人行道的开挖,和在马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以及在街辖内架设安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等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在建设前需公示,街道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对影响居民生活、阻塞交通、破坏环境卫生、有碍市容市貌的,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十一)对在内街建筑物内设置各类市场有知情权。建设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意见,对可能扰民、污染环境的,街道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二)对街辖内建筑工地建设有知情权,建设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出后应及时知照街道。

(十三)对街辖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防火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住宅有权责成其整改。

(十四)对街辖内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行使一票否决权。

(十五)街道综治委可就辖区内及驻地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区综治委提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建议。

(*)对街辖内社会救济对象及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资格进行初审。

(十七)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本意见规定以外工作任务的,街道有权拒绝。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八)街道办事处按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工作任务,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可以委托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委托办法给予街道相应管理职权。超越街道职权,或未委托事项不得随意考核街道。

四、街道编制

街道办事处机关原核定的行政编制不变。为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按照政事分开、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站等事业单位(保留牌子),重新成立街道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人员不依照公务员管理,领导职数参照行政机关比例设置。情况特殊的区或街道,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区研究决定,并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承担上述单位原来负责的有关管理服务职责和任务,同时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部分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社区建设的有关任务,含非公经济组织的党建指导工作。该中心配备事业编制。

五、经费保障

(一)街道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参与兴办企业和从事经商活动。街道办事处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对每个区的街道按总体不超过年度经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具体各街道办事处年度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并各区财政局核定)。

(二)区通过市转移支付和税收分成等途径取得的资金,应逐步加大对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三)对街道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漏征漏管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户40元的奖励,其中市负担15%,区负担85%。

(四)派驻街道综合执法中队队员工资、津贴、奖金和办公经费不得由街道承担。综合执法人员经费由年人均4万元调升为6万元,市、区各承担一半。区城管罚没收入市、区按5:5分成。

(五)各区要保证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资金,市财政今、明两年共拨专款8000万元用于补助社区居委会(含社区警务室)办公用房建设,使全市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在*年底前达到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六)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经费标准,在现行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8个老城区增加部份由市、区财政按5:5负担。

(七)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规模大小(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相应增加,1000户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户至2000户每月2000元,2001户以上的每月2500元。8个老城区居委会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负责解决,并拨付给街道统筹使用。

六、监督协调

(一)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协调“条块”关系,保证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二)市、区、街应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建立互联互通平台,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双向监督。街对职能部门在街辖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问题和群众投诉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职能部门对街道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提出改正意见。

(三)市监察局对市属各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实行监督;区监察局对区属各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实行监督;市、区各职能部门对下级部门或由其派出和管理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8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为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以中小学民办教师为招生对象招收中等师范学生(简称中师民)。为此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二年;平时以自学为主,每年利用假期办班,教学计划应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江苏省教育厅,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已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录取对象,且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查,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调查,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入学通知书与被告调查处理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说。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问题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理论分析

    一、中师民招生及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具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是一种不完全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里所指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进修培训等行为。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键:一是看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二是看为行政行为所拘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所拘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教师进编显属教育系统招录、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无需赘述。就中师民招生而言,仅从表面上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是在岗教师所特有的权利:首先,中师民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类似于党政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中经选举产生的而未进入国家干部编制的副乡长、副镇长,虽然与公办教师在人员性质和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然而,他们都由地方财政拨款发放工资,都履行着教师职责,同属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次,中师民招生要求报考时,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被录取的学员毕业时颁发中师证书,显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培训。再次,中师民教学计划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毕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完全有别于普通国民教育,实质上是为了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有条件的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渡措施。因此,中师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两被告不具有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并不当然拥有所有行政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部门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面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超出授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本案被告兴化市教育局对他人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并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指令进行调查及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系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且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中师民录取工作最终审核权在江苏省教育厅,录取原告的学校是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两被告并无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所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第9篇:计划生育履职报告范文

㈠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制度建立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及控制,职业危害的防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㈡事故隐患查处及整改

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依法发出责令整改意见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查,依法发出复查意见书,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⒉对短时间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进行整改。⒊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并于5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⒋发现一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并于3日内以函告或挂号形式报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理。⒌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登记建档并做好归档工作。

执法检查安排

㈠总体原则

⒈执法检查主要分为三类,即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全年执法检查计划不少于688家次。⒉日常执法检查应加强检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其他检查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⒊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结合特殊时段和季节特征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6次,每次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每年检查60家以上。每月应侧重以下检点:1-2月:重点突出冬季火患、春节前夕、职业危害。2-3月:重点突出春节、“两会”期间、招工高峰时期“三级安全教育”。4-6月:重点突出梅雨季节安全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7-9月:重点突出高温时段易燃易爆、用电、汛期安全。9-10月:重点突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11-12月:重点突出年末安全生产及履职考核工作等。⒋根据本地区实际,每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2家。⒌对各村组织履职督查,分年中和年末共2次;对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㈡日常执法检查

对确定的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其他检查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⒈检查范围:重点单位20家、一般单位24家、其他检查单位140家。⒉检点:见本计划第四项第(一)款“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㈢专项执法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重型装备、机械制造等露天作业多、用电量大的部分行业。⑵检点: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专职电工配备及持证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漏电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自备电源装置使用情况、防误操作装置配备情况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新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行业。⑵检点: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等。职业卫生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以及2010年以来新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⑵检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工作场所公告栏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大量存在冶金煤气管道、纸浆池、发酵池、酒槽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等有限空间及储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等密闭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和连续发生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㈠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完成检查计划编制、备案及统计分析工作,并加强对村级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履职督查和目标考核。㈡做好本辖区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善后工作。㈢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区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联合行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执法。㈣根据本区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㈤认真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将执法检查内容和信息登录“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落实执法信息报送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