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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社保个人工作计划

第1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现状;对策

计划生育工作对我国人口数量和质量的控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始终将我国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一个比较低的范围内。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人口结构更加复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现了很多的新的问题,需要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对将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现状

1.1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较大,并且大多数都是由农村流向城市,这无疑是加大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另外,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方面依然还存在较多的问题:①流动人口管理机制不完善,专项管理经费尤为缺乏,大多数管理资金来源于计生工作业务经费,造成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活动、管理工作、奖励政策的兑现、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无法运行;②有关部门之间配合协调能力较差。各个职能之间沟通较少,难以相互配合,相互推诿责任,统一行动难以有效开展,特别是对偏远地区开展计划生育时,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尤为重要[1]。

1.2活动形式较呆板 有些地方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注重群众对计生知识的实际需求,不注重所采取的宣传形式要求是否能入脑入耳入心。还有个别地方大搞形式主义,为应付上级的宣传任务,计生系统“单枪匹马上前线”,盲目集中在“5.29”、“7.11”等几个计生相关节日,摆桌子、送药具、发资料、挂横幅、打腰鼓,与优质服务、利益导向、计生协会等工作脱节,由于内容陈旧,形式呆板,服务含量低,使活动缺乏吸引力,很难激发群众参与的兴趣,根本起不到宣传教育工作应有的作用。

1.3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部门配合不力,如征收社会抚养费中计生同税务、工商部门、流动人口管理中计生同公安部门、婚姻登记中计生同民政部门、非医学要求性别鉴定中计生同卫生部门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和配合,出现医院没有把好出生证发放关,派出所凭出生证给非法生育、非法领带养者随意落户,税务、工商部门在计生违反户年经济收入取证上不予配合等现象,造成计生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工作现状。在村一级,村级干部对做好计生工作责任意识淡薄,部分村主要干部仍然依赖于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镇管方式,怕担责任、怕得罪人,把本应属于村民自治管理的计生工作推给上级政府,参与意识不强,做正面工作少,讲人情多,个别甚至出歪点子,村级计生基础仍然薄弱,村民自治步伐艰难。

2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对策

2.1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依据我国财政情况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只要进入劳动年龄者,从参与社会劳动到本人年老时止,每个人可以从自己的劳动报酬中拿出小部分(各地区数额不同),或以纳税的方式由政府或集体统一收取和保存(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保证金法律法规),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亲人依靠者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养的“五保”制度、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国家或集体出钱买的,属奖励性质)、农民最低社会保障、农民失地保障,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合并计算,政府从财政转移支付中补贴部分,然后按计划生育、农民失地、最低基本保障等各种情况发放给每个老人,打破“父母”“子女”赡养问题,切实解决农民后顾之忧[2]。

2.2创新特色,提高人口计生宣教工作的吸引力 在搞好特色宣传的同时,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宣传内容,将严肃的人口计生政策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群众宣传,力求做到“四性”:即,趣味性。要结合春节、“3.8”、“5.29”、“6.1”、“7.11”等节日,举办灯谜竞猜和文艺演出等活动,既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又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直观性。充分运用新的传媒手段,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创办网上人口学校,开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计生网站,开通网上在线咨询直通车,开辟报刊、电视人口计生专题,通过一系列直观形式,提高宣教工作的吸引力;实用性。围绕新农村、新家庭、新型生育文化、生殖保健知识、奖励优惠政策等内容,创作并开发有特色、易保存、实用性强的宣传实物进村入户,增强宣传效果;经常性。只要经常入户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引导群众,才能提高宣传效果。随着计生工作的深入发展,还要不断充实新内容,使宣传教育活动在形式和内容上常抓常新。

2.3创新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制 ①健全户籍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机制、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化管理机制、“两地”信息共享机制。②改变当前的属地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企业负责、社区管理”的管理新机制,将计划生育列入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依托各个社区、乡镇,大范围进行知识宣教、知情选择、咨询指导、随访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③对流动人口进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借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两地”间的信息共享和反馈工作。④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把握流动人口增长趋势与活动规律,积极建设多种满足流动人动需求的场所,例如住所、交通、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环境建设、商业等方面的服务,为流动人口创造一个能够正常活动的环境。⑤把流动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计算,设立财政专项保障机制。⑥采取群防群治的方式,每个季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广泛实施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总之,计划生育工作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较大,在新形势下,我国计划生育必须立足于现状,积极采取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加强对基层的计生工作的投资力度、加强计生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制等等措施,不断提升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第2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档案;动态管理;管理效率

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十分繁琐,需要深入社区,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计划生育和档案管理的基础知识,还要有足够的责任心与耐心。计划生育的档案管理一直是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来进行使用,社会在不断发展,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进行动态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社区内流动人口、农民工、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

1. 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内容

1.1社区内常住人口计划生育资料的填写

社区内常住人口的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婚姻情况、怀孕信息等,这些信息都要按照要求进行填写,不能够涂改,也不能缺漏某些信息。在每一年的年初,发生变动的信息都要重新填写,每一年的年末都要将变动的信息进行采集、核查,保证其准确性。社区每一年都要将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档案进行上报,包括社区内的总人口数、居民组的名称等,并上报上年末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社区生育指标的审批要具有完备的手续与资料,夫妇申报的第一个孩子要在街道具备一套完整的资料,社区内有一份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申报的第二个孩子同样也要在街道有一套完整的资料,除此之外,还要有能证明生育情况的材料和相关的特殊情况说明材料,以证明夫妇符合申请二胎指标的条件。社区工作人员要对常住人口进行随访,并做好资料的记录和存档,资料整理之后要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好标记。

1.2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档案填写

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档案包括社区内流入人口资料、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社区内的流入人口登记簿有三类,包括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入的未婚女性、流入的育龄男性,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具有婚姻证明,持有准生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其准生证每半年要验证一次并做好记录。社区内流入人口离开时要在备注栏内写明离开的时间,资料上报时要及时进行变更。流入人口的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时,要由本街道进行变更,并加盖街道计生办的公章。社区内的流出人口登记簿有三类,包括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育龄男性,填写内容包括其基本情况、怀孕、生产等信息。这些内容都不能用铅笔填写,而且不能存在缺漏与涂改。

2. 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档案动态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人口素质和经济社会进步的大事,社区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深刻认识到计划生育作为我国长期国策的重要性,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作为一名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努力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基层的社区工作中总结经验与教训,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社区计划生育档案动态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只有坚守岗位,才能够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配置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管理系统

计划生育档案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十分重要,因此,档案必须要实现完整、准确、完好的保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已经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为社区配置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管理系统实现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可以保证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配备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同时,社区还要选拔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工作,以实现计划生育档案的及时更新,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并让档案信息通过软件系统实现共享。

2.3 提高对计划生育档案动态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社区计划生育档案动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在基层社区中,领导必须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等同起来,加大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支持。社区是我国计划生育最小的基层单位,只有先搞好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工作,才能够不断积累经验,做好全国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

2.4 做好资料录入和档案建立保存工作

计划生育的资料记录以及信息建档必须要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要有理有据,并进行反复核对,避免出现缺漏。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提高自身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计划生育资料记录和信息建档工作,使计划生育档案真实可靠,准确详实。同时,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要加强内部监督,实行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2.5 认真做好上报工作

在计划生育档案建立的同时,还要进行档案资料的上报,上报时要保证资料的准确与详尽,上报资料应当与档案资料保持一致,动态数据也要准确无误。进行资料上报时,计划生育的资料信息要进行及时变更,上报材料不能弄虚作假,如果出现漏报的情况,在下次上报时要对资料进行说明。

3.结语

计划生育是控制我国人口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少生优生的重要措施。作为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最基础的计划生育工作,只有抓住基础,从基层做起,才能够搞好整个社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动态化档案管理体系,才能够不断提高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更好开展。

参考文献:

第3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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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区委、区政府在这里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区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和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驻区单位、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区长全面总结了2004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安排部署了2005年工作任务;市计生委**副主任对我区下一阶段计生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意见,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给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的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按照区委总体部署,我区要于2006年前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朝着富裕文明的现代化**奋进。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看总体实力,还要看人均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社会发展综合指标;不仅要看当前的实力,还要看未来发展的潜力。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面小康标准看,4大类10大指标可以说都与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有关,其中GDP、群众收入、住房面积3项指标用了人均概念,失业率、每万人拥有医生数、社会保障覆盖率等5项指标也与人口数量密切相关。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在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夯实基础。

第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人口问题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总量将继续增长,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从我区的情况看,虽然生育率已降到较低水平,但人口基数大、密度高,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特别是随着大量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政策内生育率将会回升,对经济发展、资源环境都将造成一定压力。因此,我们想问题、作决策、谋发展,都必须充分考虑到人口因素,考虑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考虑到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从而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区不仅存在人口基数大的问题,人口结构也存在突出矛盾。一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全区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5%左右,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二是流动人口大量增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加上户籍制度改革,流动人口源源不断涌入我区,其中红山地区流动人口已占该地区总人口的62%。三是就业形势逼人,改革、拆迁等工作深入实施,带来就业结构和就业方式的改变,失地农民也明显增多,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就业压力仍然巨大。因此,我们必须增强人口安全意识,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人口结构性矛盾导致的就业、保障和治安安全方面问题,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2005年,是贯彻落实区第*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战线的广大干部要着眼于全局,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水平。刚才*区长已经做了全面部署,我都同意,下面我再作点补充,具体来讲,就是“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们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准则。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统筹做好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信息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工作。要重视《行政许可法》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落实群众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使群众依法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获得奖励和法律救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等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是突出服务群众,不断强化计生优质服务。要适应形势的要求,把提供计生优质服务作为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推进。服务内容上,在做好技术服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政策法规、信息引导相结合的综合服务,积极做好公共型服务、倡导型服务和特需型服务。服务对象上,在面向广大育龄群众的同时,要突出困难家庭、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服务水平上,在巩固以往工作特色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促进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的计生优质服务新机制,发展符合新时期群众需求的新型生育文化。

三是突出利益导向,逐步完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使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保证独生子女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快建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机制,帮助解决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双失业家庭的生活困难,建立健全与计划生育密切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成长的浓厚氛围。

四是突出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依法行政、信息管理于一体,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深化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培育和发展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健全行政管理、服务组织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计生公共网络。

三、强化工作落实,努力开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增强综合治理人口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第一,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

理责任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2005年是我区创建“十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区的决战之年,省、市将于6、7月份对我区进行考核检查。全区上下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照创建标准,克服薄弱环节,努力实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区的创建目标。

第二,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按照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会管理、善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计生干部以人为本的理念、改革创新的意识、开拓进取的能力、为民服务的本领、求真务实的作风,树立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要关心基层计生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基础。

第5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9〕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及199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1999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巩固两个确保为中心,以深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据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今年部里的工作重点,在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以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同时,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重点抓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增加基金收入工作,以实现上半年养老、失业保险基本上全覆盖和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的计划目标。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年底前各地区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要继续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年底前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工作,稳步推进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试点,全国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增长5.5%,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和增速偏快的部门、企业继续从严控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水平暂停增长。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和监察工作,年底前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区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今年开始,我部在各地区报送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工作重点,编制各项分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年度发展计划。1999年,先试编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供各地区指导工作用。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今年劳动保障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略)

第6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人口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因素。30多年来,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广大农民为农村进入低生育水平和全国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传统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一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仍面临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天下第一难事",重点和难点依然在农村。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牢牢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坚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推进,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把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困难摆在首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强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积极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旨在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一大批"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农民家庭生活水平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根本目标。要研究制定新农村新家庭的评估标准,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组织群众参与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利用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信息、组织优势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优势,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生产、生活以及生育等公共服务。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农村文明健康水平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出生缺陷预防,重点推广一级预防措施,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及孕前保健,推广使用预防出生缺陷的新产品新技术;积极实施二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努力推进三级预防措施,开展新生儿和婴幼儿系统保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做好孕前管理和服务,引导群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发挥项目地区的示范作用。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加强农村社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农村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人口国情、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立足农村社区实际,倡导树立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倡导女孩参与社区文化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逐步改变重男轻女等封建传统意识和习俗,逐步消除性别歧视。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新农村建设试点应有新家庭计划的内容,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把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根据各地的人口形势以及工作基础,选择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村或乡镇开展试点。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互相协调、积极配合,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将新家庭计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三、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困难家庭应当得到重点扶助。建立健全利益导向基本制度。

要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奖惩政策措施。对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予以照顾。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

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政策或项目,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要将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优先纳入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培训之中。将计划生育纯女户作为各级各部门结对帮扶的重点对象,推广"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要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着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落实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好"三无"老人的保障问题。继续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巩固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

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调动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探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积极开展助老养老服务。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优先和优惠为身边无子女的计划生育老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要大力弘扬中华孝道、子女赡养、邻里互助的风尚,开展爱老助老义工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爱农村老人。

五、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各地要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区域协作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

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流入地,及时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局,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范围,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流动人口可以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考核评估工作。利用政府及各部门信息网络和资源,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开展跨省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共享试点。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研究建立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

六、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关键靠农村基层组织,靠基础工作。要适应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强基固本,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和装备水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确保人员、任务和待遇"三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县管、乡聘、村用",鼓励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其报酬可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标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依法制定包括计划生育内容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引导村级集体收益和资源分配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维护群众权益,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积极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抓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及各相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发挥信息引导和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婚姻登记等公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各级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和方式,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未建立上述信息管理系统的,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各级部门间定期信息采集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人口发展,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完善惠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评估,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探索建立人口发展指标评估体系,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决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创造依法行政的环境和条件,将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人口计划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杜绝恶性案件和的发生。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7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在此共识下,建邺区计生局及时进行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改革创新,按照国家计生委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与时俱进,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新机制,经共同努力,确定了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逐步探索出一套具有试点社区特色的“行政指导、形成制度,社区为主、整合联动,信息互通、协同管理,综合服务、满足需求”的工作机制。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4年2月,我们开始着手筹措试点方案,积极探索依托社区的街道、社区、单位“三位一体”良性互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新机制的发展途径。经认真调查摸底,最终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滨湖街道玉兰里社区作为试点单位。该社区商业网点较为集中,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社区内建有48幢居民住宅楼,48间平房,有住户1989户,居民8688人,户籍人口6906人,寄住1303人,流动人口387人。驻区单位有125家。由于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为使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进而保证取得良好成效,我们找准开展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服务群众,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注重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成立了以分管区长为组长,计生局、试点街道、社区和区工商局、劳动局、税务局、卫生局、市容局等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至此,一套“以社区为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之有效的,以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为主,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为依托,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管理与现居住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的试点工作在建邺区滨湖街道玉兰里社区正式启动。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做法。

“以社区为主”的管理新机制,是一种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依托社区,依照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形成政府、社区和单位“良性互动”,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模式。由于它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的发展要求,把计生工作的重心放在了社区,直接面向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更容易被群众所接受,解决了社区里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外来打工、经商人员,以及个体、私营、民办等非公企业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面存在的“盲点”和“死角”问题。半年来,在领导小组的正确指导和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构建了“以社区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社区计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行政指导,形成工作制度。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首先提高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度,然后是解决好日益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对此,我们把加强对新形势的认识和理顺工作关系摆上了议事日程。

1、深入调研,掌握情况。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弄清驻区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户的人员基本情况,并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造册,为商讨、制定实施方案准备了第一手资料。

2、上门走访,取得支持。通过街道、社区计生专干携带计生宣传折页上门走访,取得各企事业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不理解、不配合的单位采取多次上门宣传的办法,以真诚、负责的态度和对工作的热情,争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3、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在清楚地掌握社区的基本情况及取得各方的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的基础上,我们又通过召开座谈的方式,征求多方意见,明确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驻区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职责。经过多次交流和协调,理顺了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了对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工作的认识。

4、健全制度,加强指导。经过多次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没有可靠的制度作保障,试点工作将难以取得长效的发展和切实的成效。为此,我们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支持和帮助下,召集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献计献策,以召开座谈的形式共同研究商讨形成了试点工作的规范和制度,作为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一是决策制度。针对计生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由区计生局牵头,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法人等共同研究调整工作方案。如企事业单位定期向社区上报信息、年度的工作安排等事宜。

二是协调制度。主要是针对驻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兼职干部等的人员变更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进行工作方法、原则和共驻共建等有关计生工作的培训。

三是会议制度。主要包括例会制度、年会制度和群众制度。通过召开每季一次例会制度,就近期工作目标提出议题,进行讨论,以平等协商的态度达成一致、形成共识,并就反馈信息制定指导意见。以召开每年一次的年会制度,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理论进行研究讨论,总结交流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查找不足,并进行经验推广。不定期地主持召开由社区居民、驻区单位职工和辖区内流动人口以及计生信息员、楼栋长、协会积极分子参加的群众会议,广泛征求群众对计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发挥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提供参与机会。

(二)围绕社区重心,资源整合联动。我们在认真分析驻玉兰里社区的125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把125家企事业单位分成了指导性的管理单位和委托性的管理单位两种类型,针对各家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充分发挥企业计生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楼栋长、会员小组长的号召、带动作用,使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得到充分体现,逐步形成了社区内资源共享、各方联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局面。

1、以“召开联系会”为纽带,指导管理驻区中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企业由对政府依附关系转到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从驻玉兰里社区较大的47家企业看,大多数企业虽有计生机构,但由于机构精简、人员减少,工作只能疲于应付,难以担负新形势下艰巨的计生工作任务,尤其是负责计生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都身兼数职,没有精力,也没有时间和能力抓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只能满足于统计报表和节假日的宣传教育,难以满足广大育龄人群的保健需求和对计生科学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企业在改制、扭亏、发展新项目、开发新产品等经营活动的压力下,要想让企业领导拿出一部分精力抓计生工作是不现实的,企业要在工作时间抽出人员搞计生活动和培训也是很困难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找准问题的焦点,以5种途径打开企业计生工作开展的突破口:

一是通过街道与企业签订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坚持实行目标管理。二是通过社区与47家企业签订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书,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企业计生管理措施,特别是明确在社区计生管理中的职责,用法律约束力取代单位和户口的约束力。三是成立47家企业参加的驻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联系会,制定了联系会的章程,推荐了联系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由联系会成员单位来共同研讨、交流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双向服务、信息通报、计生政策宣传等计生工作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并对签订的“计生工作双向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和检查。四是制定企业与社区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单,指定专人定期上报,社区根据联系单上的服务需求做好服务安排。五是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中成立企业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发挥计生协会群众组织的特点和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功能,提高对计划生育的参与意识。

从实践来看,企业计生工作纳入社区,走属地化管理的道路,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企业工作负担,便于企业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保证了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保障,并满足了企业职工的保健需求,为其更好地发展经济提供了健康支持。

2、以“划片管理”的方式,把个体经营户和“三人公司五人店”的从业人员列为社区的委托管理对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社会职能逐步弱化,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力度日益减弱,加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增加,使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从玉兰里社区的125家驻区单位看,只有47家单位的职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其他的78家个体工商户和“三人公司五人店”,基本上都没有承担起计划生育的社会管理功能和责任,使其计划生育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真空地带。它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单一的行政指令对其不具有威严性,对这些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存在较多漏洞,仅仅依靠街道来管,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包揽不下来。依靠非公经济组织落实“单位负责”,往往会落空。到底怎么办?我们与时俱进,审时度势,整合社区资源,把社区内78家个体经营户当作社区的“自管”对象,以委托管理的形式纳入社区的“自管”范围,享受与社区居民同等的管理和服务待遇。指导78家个体经营户与社区签订计划生育委托管理协议书,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尽的义务,并把78家个体经营户和“三人公司五人店”按照地段划分为5个计划生育管理片,每个片推荐产生了一个片长,由片长把各片的计生信息报告单定期反馈给社区,由社区定期向个体工商户、“三人公司五人店”进行计生的宣传教育、计生信息的沟通和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以及参加常规性的环孕情检查等计生优质服务,做到计生社区划片管理“包管到片”、“服务到人”。

3、以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企业计生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自觉参与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人翁意识提供载体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切实满足社区居民、企业职工、计生家庭、流动人口、未婚青年等多层次人员的多种计划生育和保健的需求,我们认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区计生工作由直接的行政干预向居民自治转变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社区计生工作只有通过居民自治,把群众组织起来,才能顺利完成计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我们在试点工作中注重发展企业计生协组织,不断地优化会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健全服务网络,力争使企业计生协工作全面渗透、全面融入到社区,与社区内以楼栋长和会员小组长为首的社区计生协自治组织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进行工作经验和信息的相互交流。通过居民自治,发挥好其在企业计生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优势。试点以来,组织企业参与了以“关爱女童”为主题的广场活动等,并充分发挥企业计生协会自治组织的服务功能,组织有一技之长的志愿者为流动人口开展插花技术、计算机基础知识等技能培训,帮助流动人口掌握一技之长,为流动人口就业送温暖、献爱心。实践证明,把企业计生协会组织融入社区,与社区计生协组织合成整体合力,通过共同开展活动,切实尊重他们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计生协组织的自治功能,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载体,形成社区居民、企业职工、流动人口在社区内相互监督和服务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他们在计划生育、少生优生、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使社区内人人都能自觉参与计划生育,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功能,为社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建立信息互通,协同各家管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引导计生优质服务,为使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库更好地建立并实现信息的正常变更,创建完善的信息交流网络,我们把理顺信息反馈渠道作为重点进行了梳理,特别是驻区单位与社区之间的信息渠道作了专门的规定。

1、建立信息报告单制度。为保证企业信息采集的准确度,我们对驻区单位中规模较大或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人公司五人店”等指定了专门的计生信息员,负责将本单位每月发生的婚、孕、产、节育等信息上报社区,畅通了驻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口和“三人公司五人店”与社区之间的信息渠道。

2、理顺信息交换渠道。为避免信息的重复录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条理性,我们重点梳理了企业职工的信息录入渠道,分为4种情况:一是对于工作在驻区单位又居住在同一社区的职工信息录入本社区育龄妇女信息库。二是对于工作在驻区单位、居住在同一街道内不同社区的职工信息,通过社区信息员进行社区间的信息交换。三是对于工作在驻区单位、居住在本区不同街道的职工信息,由社区信息员送到本街道进行街道间的信息互换。四是对于工作在驻区单位而居住在外区县的职工信息,则由其居住地社区采集录入其信息。

3、根据信息制定工作措施。社区指派专人每月到街道计生办提取民政、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婚、孕、产、节育等信息,加上社区平时为常住人口上报户口出具证明时掌握的出生信息,通过集中分解、核实后,再反馈到街道计生办。社区在掌握人口底数的基础上建立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的信息系统,通过电子台帐设立计生工作簿,实行微机化管理。我们根据电子台帐的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并根据不同类型育龄妇女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

经实践证明,这种社区直接获取信息,形成街道、社区间的信息交换的做法,与以往通过民政、卫生等部门获取信息的做法相比较,信息采集的准确度和及时性更高。社区通过单位上报的信息联系单,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育龄妇女的最新信息,直接进行分类整理并录入微机,进行信息的交换,不仅缩短了信息采集的工作流程,并且节省了工作时间;不仅减轻了社区的工作负担,还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为育龄人群提供及时而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的优质服务提供了进一步深化平台。据调查,90%的单位职员都很满意这种做法。

(四)提供综合服务,满足多方需求。为真正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托社区、面向家庭、服务到人”的工作原则,我们注意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把社区内5种情况的人员列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主要有:人户同在的纯居民,人在户口不在的人户分离人员,流动人口,工作和居住同在的职工,委托管理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找准了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彻底消除服务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增强试点工作中服务目标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并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采取不同服务手段。依托信息,整合社区资源,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以及对生产、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等综合服务,全面融入到社区服务体系之中。

1、以信息为引导,以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开展多元化优质服务。采集信息的目的在于把握群众的需求,并用以指导管理、引导服务,使计生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最终赢得群众满意,我们注意通过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包括人户同在的纯居民、人在户口不在的人户分离人员、工作和居住同在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4种类型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点,采取多种服务手段,开展多元化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一是上门巡回服务。根据信息对重点服务对象上门指导服务,对弱势育龄群体定期巡回访视,赠送药品、宣传卞片、宣传纸杯等的形式,提醒注意事项和计划生育的生殖保健知识,让群众在细微处感受真情。二是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实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使群众享受到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三是充分利用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给全区育龄妇女发放环情、孕情检查服务证人手一份,方便她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免费检查,此举受到了育龄人群的普遍欢迎。

2、以查验《婚育证明》为主线,对流动人口开展人性化真情服务。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流动人口与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加剧,这些人员都汇聚在城市的社区,而且居无定所,给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隐患。从玉兰里社区来看,这部分人已占到社区总人数的20%,目前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些人员离开户籍地后,户籍地所在的社委会根本无法了解其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实施管理更无从谈起,现有的以户籍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难以发挥效力。为避免出现流动人口漏管、失管现象,我们以查验婚育证明为主线,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开展具有人性化的现居地管理模式,同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首先,通过建立流动人口档案,促进对居住在社区内的育龄人群进行查证、验证、办证。通过认真的查证、验证,可以使很多隐藏在正常层面下的计划外生育情况“浮出水面”,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其次,依托社区流管站,形成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氛围。在社区流管站设立计生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委托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迁户口、营业执照、就业培训和发放劳动就业证等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对无证者,及时告知社区流管站,由社区流管站为其办理南京市《婚育服务证明》,社区依据此信息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第三,对居住稳定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外来育龄妇女建卡进机,同户籍人员一样普及知识,提供服务,并定期采集和变更有机计生信息。第四,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优势,为流动人口提供孕情、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等技术服务,使他们享受到和当地居民一样的优质服务。

三、试点中的矛盾和问题。

以上是推行“以社区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看到取得的成就固然令人鼓舞,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样是不可忽视。主要矛盾和问题有:

(一)部分企业观念未转变,对社区的认同感不够,给社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在这次试点中发现,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三人公司五人店”的职员对社委会的工作比较配合。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稳定工作的人员,他们认为自己有单位、有组织,社委会没有权力“管”他们,不愿接受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支持和了解社委会的工作,不愿接受社委会的服务,势必会给今后现居地管理的实施造成一定的阻力。

(二)相关的人口统计、工作程序不健全,工作困难很大。由于实施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推行的试点工作也处于探索期。因此,在生育、节育的统计方面,如何实现育龄妇女单位、户籍地、现居住地之间的口径统一、信息的及时反馈、相互通报情况,避免数据的错、漏和重复等现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开展社区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经费不足。推行“以社区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必然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保障,才能顺利地运行,从而保证成效的取得。否则,推行“以社区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名存实亡。

(四)积聚在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已成为当前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流向城市,汇聚在社区,但由于他们在城市求职难、工作不稳定、居住不固定,流动性非常大,缺少组织管理,不仅给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且给社区带来了安全隐患。作为流动人口流入地的政府部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流出地政府的联系,制定优惠政策,切实关心、关爱他们的生产、生活,积极引导他们为第二故乡作贡献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几点启示。

看到成效,就能受到鼓舞、增强信心。认识矛盾和问题,就能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查研究,根据新的情况确定新的工作思路方法措施,切实帮助解决社区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引导和鼓励社区根据自身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上有所突破。充分发挥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理清计划生育、工商、劳动、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法律框架下的职责,规范街道、属地单位、社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自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构建部门、单位对社区开展属地化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撑。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转变群众融入社区、共驻共建社区的观念。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实施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应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的宣传,让群众了解社区、认识社区,增强他们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让社区内单位及居民、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支持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真正变成群众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加强信息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推行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只靠计生一个部门很难,必须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如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把向计生部门定期报送婴儿出生、上报户口、户口迁移、取育手术、婚姻登记等信息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这样才能较为准确、全面了解现居住地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对少数不配合计生工作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街道要关心支持社区开展属地化管理工作,对少数计生管理工作淡薄、不支持计生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街道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单位强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帮助社区推进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五)结合实际,加大对开展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培训工作的开展要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紧密地结合,找准工作的薄弱环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培训,使参训人员切实认清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能够从老的“条条管理”和“条块结合”的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自觉地进入“以社区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中来;要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对各有关成员单位等的职责权限以及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有一个非常清楚、非常明了的认识,为他们能更有序地开展好工作提供“指路明灯”和理论保障。版权所有

第8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第9篇:社保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我国知识型企业员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我国社会保障目前已初步形成包含三个层次的基本框架:一是直接面向贫困和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乡村扶贫政策、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教育费减免、房租减免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二是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三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如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此外,正在发展中的还有补充保障系统,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互助保障、慈善事业等。

从以上可以得知,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只是处于基本的生活保障水平,体现的是互济性的特征。对于知识型员工而言,这_-较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不能满足其对高水平生活质量的现实要求。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制度体系缺乏总体协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都是各自为政,单项突破,缴费比率不统一,缴费形式不规范,待遇标准和范围及管理体制设计不统一;缺乏总体设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项目的具体改革没有明确的改革目标,具体改革方案一改再改,项目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制度缺乏统一,性和预见性。

第二,社会保障机制不合理,从宏观上讲,存在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供给等级制与平均主义的事实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不能全面启动等等问题。而对于知识型员工而言,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补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仍只注重于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而对补充保险、储蓄保险、商业人寿保险制度的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封闭导致的制度的不参与性以及信息的不公开性。制度参与指的是制度的目标群体参与到制度本身的运作过程中的一种状态,它关心的是参与这些制度的能力、过程和方式。具体而言,诸种政策与规定如何由员工获知,其知情的来源和渠道是什么,形成了怎样的认知,又是如何回应和进行利用的,对制度在现实中的运作是如何把握的。

第四,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化,它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保障对象的社会化;社保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给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会化。衡量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就是统筹层次的高低。统筹层次决定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满足知识型员工的保障要求,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如何采取措施,才能满足员工的需求呢?怎样才能设计有效的员工福利计划呢?这就必须再对知识型企业及其员工的特点进行分析。知识型企业是以知识为主要的投资主体,以知识的投入、知识的传播、知识的创新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知识型企业是知识经济的微观活动组织。从概念上看,知识型企业是不同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的,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知识型企业的核心在于知识管理、知识创新、知识产品及知识营销,而不是单纯地对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或是文档的管理。也就是说,知识型企业有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征,其员工也有不同于传统企业员工的特征,具体表现为:知识型企业的知识型员工具有更高的自主性、流动意愿;更强的经济实力及风险抵抗能力;更高的社会参与及对信息对称的要求。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上诸多缺陷的情况下,企业的员工福利制度设计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二、知识型企业员工福利计划

福利计划的目的是企业在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目的决定手段,企业向员工提供福利的目的不同,会导致福利计划的其他决策也不同。例如,当企业提供福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时,那么福利水平的确定就要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提供的福利也要侧重于实物和服务;如果企业提供福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整个薪酬水平的外部竞争性,那么福利水平的确定就要根据市场水平来确定。因为本文主要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研究员工福利,因而对员工的薪酬结构并不涉及,而仅仅从保障和效率两个方面来谈员工福利制度的设计。因为知识型员工追求信息的公开性,重视过程的参与性。在进行福利设计时一定要将目的与员工的参与性结合起来,在员工充分认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有效性。本文分两个层次探讨:物质保障层面和精神保障层面。

就物质保障方面而言,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还只是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且其运行的方式是封闭性的,也就是说,不但员工基本上不知道保障的运行程序,而且能拥有哪些保障项目、保障程度如何也一概茫然,即便是专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有时也不很清楚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因此,员工福利计划采用共同参与型这种模式。从而有效地满足员工的自主性和参与性要求。共同参与型模式是指在福利计划的制定过程中,企业和员工共同参与,一起来制定福利计划。当然,为了带来员工的高满意度,福利内容的设计至关重要。影响员工福利计划制定的因素有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环境。基于以上分析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以及知识型员工的特点,对于知识型企业员工福利计划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重点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是一项企业主办的养老保险计划,是员工的一笔延期支付的工资收入,被视为养老金的第二支柱。但是,与基本养老金相比,它具有自愿建立、自主选择管理和运作方式、采用积累制实现个人保障、投资手段多样化和更注重效率原则的特点。因而企业年金具有保障功能、分配功能、激励功能和理财功能。保障功能是因为它的建立,分散了老年收入的风险,提高了保障性;分配功能是因为它是在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和期权之外,雇主对员工分配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激励功能是因为它一般是按照效率原则建立的,工资收入高、工作年限长的员工可以积累更多的养老金,所以有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作用;理财功能是因为在积累和储蓄年金的过程中,会对其进行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此外,国家还对年金实行免税政策。

第二,全面实行企业健康保险计划。健康保险计划也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或企业医疗保障计划,是企业为员工建立的、用于提供医疗服务和补偿医疗费用开支的福利计划。因为社会保险保障的有限性,医疗费用开支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企业的健康保险计划成为用人、留人的重要杠杆。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因其透明性、高补偿性以及赔付的快速性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

第三,高度重视住房福利计划。种种调查资料显示,在中国,住房福利是企业所提供的,用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一项重要福利项目之一。在“高福利、低工资”的计划经济时代,住房曾经是国有企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福利项目,企业分房是大多数员工获得住房的主要来源。但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住房体制改革,打破了由企业作为员工住房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的局面,逐渐建立了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新的住房体制。住房消费成为员工的主要负担。除了住房公积金这一强制性住房储蓄计划以外,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自愿建立补充性住房计划。对于住房计划的实施与计划首要的一点就是要从住房消费的特点和员工所处的状况来把握员工的实际需求情况与变动趋势。当然补充性住房计划提供的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因此企业力图在固定的投入水平上产生最大的效益。在房地产火热的今天,住房团购是许多企业采用的方式,团购一方面可以带来规模效应,享受购房折扣,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和物业管理谈判的实力。

第四,充分运用团体保险。企业代为购买保险是不需要花费企业一分钱的员工福利。通过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团体保险合同来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可以使每个员工享受超值的保费折扣。保险公司对团体保险降低保费率主要是由于团体购买会形成规模效益,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售卖和管理成本。而且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保费的作法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收不到保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