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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论文精选(九篇)

寿险责任论文

第1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关键词:人寿保险;自杀条款;复效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4-005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4.12

一、前言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命为标的的保险,其中被保险人的生命状态包括生存和死亡两种,而自杀正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针对自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成为人寿保险合同立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1]。实际上该问题已经在学术界达成了共识,自杀条款正是这一共识的表现形式,其基本内容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超过了这段时间(一般为2年)自杀,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在人寿保险的责任有效期内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保单的中止与复效问题。如果存在复效的人寿保单,根据自杀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若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超过了这段时间(一般为2年)自杀,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2]。

自杀条款中免责期的作用是防范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有了自杀的想法,购买保险是为了给家人留下一笔保险金,根据心理学原理,一个人的自杀念头不会在心里持续超过两年,这样免责期可以很好的防范道德风险。超过两年的自杀可以认为是自杀念头产生在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之后,属于可保风险之列,应该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之内没有自杀,那么在两年之后保单发生了中止与复效这一事件,那么复效之后的两年免责期仍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这就是自杀条款设置的最主要目的。笔者认为自杀条款在复效保单中的适用存在着明显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问题,下面运用集合论的观点来具体分析。

二、基于集合论观点的论证分析

第2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关键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5月2日

一、前言

寿险公司预防经营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在不同程度上都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控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业务的发展,对经营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抵御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一些商业寿险公司未能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加以重视,寿险公司在内控建设方面还存在对内控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制度建设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寿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保险业在公众中的形象。寿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通过增强员工的内控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落实管理层在内控建设中的责任等措施促进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二、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全面。在对内部控制的错误认识中,主要有三种:一是把内部控制看作是内控制度的制定,认为内部控制仅仅是一本本手册和有关文件,主观上认为这样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二是认为只要对某个部门、企业运行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环节进行控制,就达到了内部控制的要求,这样的制度缺少整体性和系统性,是比较分散的;三是认为内部控制管理的对象只是基层的工作人员,而高层的管理人员不受其约束,忽略了对管理层和关键的工作岗位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性。

(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关键环节管控缺失。在实际工作中,内部控制还存在着许多漏洞,许多公司内部控制没有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和各个操作环节,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许多关键控制点处在控制无效状态。近几年,在保险公司查处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公司员工或营销人员利用公司内控的漏洞进行的侵害公司财产的案件,如公司员工利用单证和印章管理的漏洞制作假保单进行非法承保或诈骗活动,营销员利用填写假的客户委托书办理保全或者赔款,私自给客户办理退保,严重的还会私吞退回的保金或理赔金。一些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手续费、佣金的支出还不够规范。

(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首先,重制度、轻落实。有了制度,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以单证管理为例,虽然已经制定了单证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在稽查的过程中仍然检查到在基层机构中存在着随意印制使用、擅自销毁、不能妥善保管甚至丢失业务单证等现象。

其次,执行打折、变通执行。一些寿险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中往往逐级衰减,越是到了基层公司对制度执行的意识越差,变通执行、甚至有制度不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轻则变通列支费用、费用超支,重则挪用保费、违规承保,损害公司利益,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责任追究不力、违规成本小。许多公司对日常和专项检查出的问题在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责任人受不到应有的处罚,不能通过公司内部奖罚机制引导员工尤其是基层经营管理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

三、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一)加强培训学习,准确把握和正确认识内部控制。针对对内部控制的片面认识,公司应重视对内部控制的培训学习,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公司内部控制知识普及到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使公司全体员工都明白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是由企业中各个层级的人员共同实施的,从企业负责人到各个业务分部、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直至企业每一个普通员工,都对实施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完善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首先,持续的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应充分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市场定位和现有的经验,探索出适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防止内部控制中存在漏洞,切实做到有章可依。其次,完善岗位的责任落实制度。制定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尤其对于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要做到加强控制,要把各个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能有机地联系并明确出来,起到分离和互相制约的作用,同时进行必要的监管。

在完善内控制度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点;二是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并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三是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是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五是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持续高效运营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同时也是公司高层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事实证明,公司的内控有效性水平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中,要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放在重要的位置,这样就使寿险公司抓住了内控建设的命脉。因此,要保障寿险公司的内控建设稳步进行,就要明确管理层的责任,提高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四、小结

综上所述,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整个公司的运转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且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是极有意义的。寿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公司内审的作用,强化公司内部的相互监督等来加强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以保障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丽娟.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探讨.大观周刊,2012.17.

第3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国非寿险业,资本结构,DEA

Abstract:TheobjectiveofthispaperistoanalyzewhetherthecapitalstructureofChines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hasreachedit''''soptimallevelandwhat''''stheinfluenceofthenon-optimalcapitalstructurehasonthefirm’sefficiency.UsinganewformofDEA(Super-EfficiencyModel),weestimatethesuperefficiencyscoresandoptimalcapitalstructurefromthesampleofproperty-liabilityinsurersovertheperiod2001-2004.Bycomparingtheactualcapitalstructurefortheindustrywithit''''soptimalcapitalstructure,wecandeterminethattheproperty-liabilityindustryhaveover-utilizedcapitalstructureduringthesampleperiod.Regressionanalysisprovidesevidencethatunder-orover-utilizationofcapitalstructureisassociatedwithlowerefficiency,whichmeansitleadstoefficiencypenalties.

Keywords:Chinese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Industry;CapitalStructure;DEA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寿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地扩大,资本金也得到了一定的补充,图1和图2描述了1998—2002年期间,我国非寿险业资本结构的变化趋势(在本文中资本结构表示为责任准备金与资本金之比),以及资本金与责任准备金各自的变化趋势。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1998—2002年期间,我国非寿险业资本结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在2003年资本结构却迅速下降,而在2004年的时候又迅速恢复到2001年左右的水平。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1998—2004年期间,我国非寿险业责任准备金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而资本金的上升趋势较缓慢,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责任准备金的增长速度更加显著地高于资本金的增长速度,但在2003年资本金的增长速度却略高于责任准备金的增长速度。从图1、图2中可以得知,2003年呈现出与其他年份不同的趋势。在2003年,因为非寿险业扩充了资本金,从而导致资本金的增长速度超过责任准备金,资本结构也在这一年迅速下降。2003年,我国非寿险业的整体资本金实力得到改善,但此后,资本金状况又出现恶化迹象。

第4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一、创见“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社会条件

(一)保险业发展迅速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市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整体实力稳步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功能作用日益突出,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3号)出台后,省结合实际,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174号),明确要求保险业要“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服务”。

(三)开展“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具有坚实的基础

2007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意见书》,其别提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要积极为省人民政府提供“三农”保险服务,积极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干部补充养老保险、外出(来)务工人员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以为农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设有5个营销部,在10个乡镇建立了销售、服务网络,拥有销售服务人员300余人,除为近6.5万长期客户提供服务外,每年还为3万在校生、4万城镇职工提供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服务。近10年来公司向社会各界给付各类保险赔付款达1.1亿元,寿险市场份额占全州40%以上,解决了千家万户的燃眉之急。因此,中国人寿开展“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具备坚实的基础。

二、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农村居民对养老、医疗及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等全面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的经济结构,还有很多农民没有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特别在家庭意外事故和养老问题上缺乏应有的保障。开展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活动,旨在充分发挥中国人寿的专业优势,为农民提供优惠的保险政策、良好的保障计划和优质的保险服务,有利于促进农村和农民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实现农民家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灾有所补的目标,从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普及人寿保险知识,培养农民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繁荣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于改善农民消费习惯,推动农村消费结构升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服务“三农”为中心,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积极为农村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增强广大农村居民保险防灾意识,逐步提高广大农户的投保率,帮助农村居民分担风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后顾之忧,使农村保险事业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新农村。

创建目标:“十一五”期间,在农民群众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力争全市30%以上乡(镇)的行政村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先进村保险入户率(含短险)达到60%以上。

四、基本原则

(一)稳步推进,循序渐进原则

结合全市各乡镇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以经济基础较好的坝区行政村为重点,坝区先行,示范带动,逐步普及。

(二)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原则

把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作为改善民生,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由政府正确引导,提供政策扶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市支公司负责农村社会保险业务宣传、人员培训、业务开展及资金奖励等工作。通过政企合作,相互配合,最终实现“农民受益,企业增效”的目标。

(三)群众自愿,互惠互利原则

在群众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群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市支公司要给予农民群众最大限度的优惠支持。

(四)诚信为本,信誉至上原则

中国人寿保险市支公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参保群众提供便利服务,承担应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内容和流程

(一)创建内容

各乡镇要广泛宣传保险业对农民群众的利益保障作用和以及给农民群众带来的实惠,组织和发展农民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等,借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网络资源、人力资源和专业化运作,每年创建一个批“保险先进村”,逐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创建流程

1.确定“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建设点

结合各乡镇农村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统一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建设点”,并进行挂牌,建设点的基础条件如下:

(1)设有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对保险认知度高,有合作意愿,村委会把保险工作列入村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指定一名村干部负责落实保险工作。

(2)村民小组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方便,经济条件好,影响力大,户数300户、人口800人以上(经济条件较好且户数达300户,人口达80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也可作为建设点纳入创建范围)。

2.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具体工作

(1)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本创建实施方案,由纳入建设点的村委会与中国人寿市支公司签订创建合作协议,明确建设“保险先进村”的目的意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保险先进村”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服务承诺和奖励措施。

(2)聘任保险监管督员。每个建设点均需聘请一名保险监督员,一般由一名村委会成员担任或由村委会推荐,拟聘人员应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文化水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驻村服务员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欺骗;协助公司进行案件查勘,预防骗保行为;监督理赔的进度和质量。中国人寿支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集中学习和交流,提升保险监督员的管理经验和服务质量。

(3)确定驻村服务员。每个“保险先进村”建设点可确定现有的或新推荐1-3名业务员开展驻村保险服务工作,驻村服务员可由村委会在考察个人品德,人际关系,业务能力和文化程度等方面后推荐,驻村业务员均须经过中国人寿专门培训并取得保险资格证方可开展工作。

(4)开展入户调查及保险服务工作。在村委会支持下,由驻村服务员逐户进行调查,在摸清各农户家庭情况,掌握其保险需求状况的同时,宣传保险知识,推荐合适产品,办理投保手续和有针对性的开展保险服务。

(5)建立村民保险档案。由驻村服务员及时登记各户新增人员、死亡人数、家庭结构、经济状况、风险记录、投保情况、理赔情况、同业竞争情况等,并定期向村委会反馈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建设点的保险投保率。

六、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年1月)

主要任务是各乡镇成立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同时中国人寿市支公司要做好对“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的重要性、目标方法和步骤的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年2月起)

主要任务是由各乡镇按照活动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落实,期间由中国人寿市支公司根据建设点达标情况不定期申报验收并开展经验总结、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三)申报阶段(年12月25日前)

年12月25日前,各创建单位完成材料申报工作,次年元月底前,由市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初步考核验收,对经审查达到创建标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中国人寿上级公司审批。

七、验收、挂牌及奖励

(一)验收考核

对达到考核条件的先进村建设点,每年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支公司负责申报并由中国人寿省分公司进行考核验收,主要验收考核指标:

1.国寿学平险入户80%;

2.意外伤害险等保费人均≥10元;

3.寿险新单期交保费人均≥50;

4.全村保险期交入户率达到60%以上。

(二)挂牌及奖励

召开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经审核达标的建设点授予“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称号并举行挂牌仪式,奖励“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现金5000元,用于该村的文化、教育、卫生建设事业,对“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保险监督员,经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200元的奖励。

八、加强领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村社会事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人寿市支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允街道办事处、市农委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扶贫办、市广播电视局、市残联、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寿支公司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中国人寿市支公司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中国人寿市公司经理王玮担任,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全市“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强化宣传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支公司要积极争取各乡镇、村的支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单、标语、横幅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目的、意义和内容,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资料,书写墙体广告,开展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

第5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道德风险价格竞争风险巨灾风险

寿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类风险:道德风险和非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主要是人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控制和防范这些风险都有相当的难度,而这些风险的产生对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公司形象、信誉等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非道德风险主要与寿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有关,这些环境的不断变化给寿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寿险公司必须提高对这些风险的重视程度。

一、营销中的道德风险

寿险公司在营销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的营销过程中,不仅面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同样也面临着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公司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保险费,或者在进行保险承保时,表面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填写保单,但在私下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完垒背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件,给寿险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人员在进行承保时,为了获取更多的保单而进行违规操作也会造成大量的保单纠纷。

(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现行的高佣金制度加剧了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的佣金。在为寿险公司进行产品营销时,不遵守保险人的职业道德,使寿险公司面临多种多样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

1、欺骗投保人。如向投保人虚假承诺寿险公司的责任,或者擅自扩大保险责任,以骗取投保人的信任;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进行分红型保险产品营销时,故意向投保人夸大保单的分红功能而忽视其保障功能,以诱导投保人投保等。

2、欺骗保险人。为了能使一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顺利投保,保险人往往与投保人勾结,共同向保险人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保险人做出承保的决定,从而使保险人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时的逆向选择和投保后的道德风险。

授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保证义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做出对某一事情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或者对某种事态做出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但投保人在投保以后,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往往故意违反保证义务。例如,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该履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该义务而任由损失的扩大。

2、不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保险珐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都应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以便保险人对事故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做出是否履行保险责任或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保险责任。但有时投保人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不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通知保险人以后,并不说明全部事实或事实的真实情况,以让保险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3、为了牟取巨额赔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在寿险营销中,投保人为牟取巨额赔偿而故意人为制造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二、非道德风险

(一)营销中的竞争风险

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营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竞争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正常的竞争风险,另一类是非正常的竞争风险。另外,营销中的价格竞争也使得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面临严重的风险。

1、正常的竞争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寿险公司竞争不力而被迫减少市场分额,丧失发展机会,致使寿险公司不能发展壮大的风险。如寿险公司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市场定位不准确、新产品开发滞后、技术创新缓慢、公司的组织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等,都可能使寿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非正常的竞争风险。非正常的竞争风险主要是指某些寿险公司采取不规范的、恶性的竞争行为给其他的寿险公司带来的风险。这种现象在不规范的保险市场上尤为明显。例如,某些寿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分额,不惜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大幅度提高保险人的佣金·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向别的寿险公司挖掘人才I盗窃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

3、价格竞争风险。价格竞争风险是指由于别的寿险公司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分额,赢得更多的客户采取不同价格竞争策略而给自己带来风险。为了分析价格竞争给寿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我们运用博弈论里的“囚徒困境”模型来加以说明。

根据图1,结合纳什均衡分析,可以知道,(8,8)是这两个嫌疑犯的一组纳什均衡解,即对于任何一方来说,坦白都是他们的最优选择,结果是各判刑8年。如果把这一模型引入到寿险公司的价格竞争上来,可以得出如图2形式的矩阵。假设现在两家寿险公司在价格竞争方面有降价和保持价格不变两种选择(涨价的情形在此不做考虑)。这个矩阵说明两家寿脸公司同时选择降价是他们的一组纳什均衡解,即双方的占优战略均衡,但结果却是使得双方的利润都减少。因此,都不降价对双方都有好处,但在实际的价格竞争中,为了保持和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每一家寿险公司都会以降价策略来吸引更多的客户,结果是不仅没有扩大市场份额,反而使自己获得的利润减少了,所以价格竞争给寿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了风险。

(二)承保标的数量不足风险

寿险产品的价格(即费率)是通过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因此这一价格使寿险公司能够获得预期利润的前提也必须是有大量符合条件的承保标的存在。但新产品开发出来以后,寿险公司可能面临这样的情况,即由于对客户心理预期估计不足,或者对市场潜力挖掘程度不够,或者遭受到其他寿险公司同类产品的强烈冲击,使得寿险公司所获得的客户并没有达到其所期望的“大数”。因此,该类产品的出售不仅没能使得寿险公司获得预期的利润,反而有可能因该类产品的出售使得寿险公司给付的风险增加,甚至导致寿险公司的亏损。

(三)巨灾风险

当寿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因遇到巨灾而使大量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寿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甚至破产。例如,2005年7月26日,印度遭受暴雨袭击并导致多处洪水和塌方灾害,造成至少786人死亡,寿险公司理赔金额高达2OOTL卢比。自8fl进入汛期后,飓风、龙卷风频频袭击欧亚大陆。飓风“卡特里娜”到佛罗里达州路易斯安娜州、阿拉巴马州、新奥尔良州,保险损失高达300美元。据惠誉评级称,“卡特里娜”成为自。911”恐怖主义袭击以来,寿险公司损失最严重的单起事件。

总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风险都会给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对于任何一家寿险公司来说,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并不断提高对这些风险的认识,并寻求合理的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晓林,黄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路琴,马颖.保险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第6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关键词: 新保险会计;准则;影响

随着保险业发展日益国际化,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保险会计准则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基于统一规则的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可以提高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可比性,有利于投资者、监管机构等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鉴于此财政部与2009年颁布了新保险会计准则,以加强对保险行业监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保险会计新政的主要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该规定对保费收入的计量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使保费收入确认方法明确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保险公司第一年新合同的签订需要大量的初始费用且这些费用常远大于第一年收取的均衡毛保费中的附加费用。为抑制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佣金等不当竞争方式争抢市场份额,监管当局要求将第一年的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入,不能分摊到以后保险年度, 同时在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上做了些调整使得首年利润为保单全部利润的合理分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该规范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保险业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准备金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准备金计量,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同时取消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理清历史上高利率保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避免顺周期效应,为实行定价利率市场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对保险业的主要影响

(一)对保费规模的影响。

因为财产保险几乎都是传统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且期限较短,所以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产险公司来说的影响很有限。而寿险产品由于含有由于投连险和万能险等多元化产品,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因此寿险公司受此影响较大。寿险需对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费收入,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险存款。对于传统寿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均能计入保费;对于分红险,绝大多数能计入保费;对于万能险,只有满足重大保险风险的才计入保费;对于投连险,只有很少部分计入保费,其他计入投资型收入。使一些万能险占比例很高的公司保费收入受新准则的影响较大,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占规模保费的较大比例,其寿险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而一些一贯采取以传统寿险和分红险为主导的业务模式,保费规模受新准则影响不大。费收入下降幅度不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会计政策仅仅是影响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金额,并未减少 寿险公司实际的业务规模和保费现金流入,只是会计处理上,一部分计入保费收入科目,一部分不计入保费收入科目。 《规定》 的实施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

(二)对寿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我国寿险公司普遍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市场份额和短期收益,大力推出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却弱化了保险保障这一最基本的功能,导致寿险保障功能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新准则的实施是保险公司迫于保费收入的压力回归传统寿险产品, 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具体表现为:

1.分红险发展迅速。

由于分红险保障成分较高,不必分拆核算保费收入,能够给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和较高的业务价值,各保险公司纷纷加大分红险的开发和宣传力度,使分红险发展异常迅速。

2.业务期限结构趋于合理。

在业务期限结构方面,大都由趸缴改为期缴。是保险公司现金流趋于稳定,弥补保费虚增的缺陷,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财务状况。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使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强战略规划,根据保费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报表数据的变化,重新研究确定未来公司的经营规划,包括机构设立、资本需求等。同时由于保费收入确认标准和准备金计量原则发生变化会使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变化,公司的预算管理和业绩考核也会相应变化。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与员工激励方式,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

(四)保险公司上市融资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有助于消除a股与h股的年报差异,增强了保险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及可比性, 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保险企业的关注和了解,吸引更多资本流入保险行业。此外,财务报告目的准备金更加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和盈利水平, 有利于促进公司较快满足上市条件,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可以只编制一份财务报告同时满足不同上市地的要求,有效降低公司会计核算成本。

(五)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重要的负债项目。寿险公司通过精算假设预留对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额。新准则的实施以市场利率而代替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克服了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相对于目前保险业的投资回报,比较保守和呆板的缺陷。责任准备金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更接近于国际准则,按照这一标准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国际上更易被理解和接受。新准则的实施,使计提的准备金减少,利润在先期得以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增厚了保险业绩。

(六)对寿险内含价值的影响。

内含价值是保险业务未来现金流,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现金流入,以及寿险理赔、业务员佣金、行政成本等现金流出。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对象是风险,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入、成本方面具有估算性,新准则对保费计量及准备金估计的规定,对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进行了调整,从而改变了寿险业务的内涵价值。对寿险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玉焕. 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寿险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保险研究[j]2010(07)

[2]刘玉焕. 保险会计新政的突破及完善建议.金融会计[j]2009(12)

[3]杨春艳.对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会计师[j]2010(11)

[4]袁芳. 论我国保险会计新政的突破及完善建议. 中国证券期货[j]2011(04)

[5]王新棣. 以保险会计改革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中国金融[j]2010(11)

第7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关键词:核保期间:合同成立:临时保险

JEL分类号:G22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090-05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通常会预收一定金额保险费,待核保通过、同意承保时,保险人始签发保险单予投保人。然而。从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并缴付首期保险费到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无疑会耗费时日,在此期间(下称“核保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否以被保险人核保未通过、不同意承保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成立,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实践中该类争议性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核保期间保险费缴付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对此。法院的态度大相径庭,理论界也众说纷坛。

一、法院对核保期间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合同关系的见解

通常,核保期间保险合同关系及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可分为“未预收保险费,而被保险人于保险人同意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与“预收保险费,而被保险人于保险人同意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两种情形。保险人预收保险费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因为保险法通常禁止保险人采取诉讼方式追索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二是因为通过预收保险费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的反悔率,继而降低保险人的核保成本。由此可见,保险人在正式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收取保险费是有利可图的。正因为如此,在第二种情形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极易就保险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发生纠纷。与第二种情形相比,第一种情形下的合同关系及保险责任承担不言自明、几无争议。鉴于此,本文仅就第二种情形进行探讨。

由于我国新、旧保险法均未对保险人在同意承保前收取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统一的依据,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由于在实践中,诸如此类的争议性案件不时发生。令保险界与司法界大挠其头。部分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辖区内法院的裁判尺度,纷纷出台指导意见以解决核保期间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及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但彼此的见解仍有明显的差异。且呈现两极化趋势。

北京市高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言下之意即是收取保险费并非意味着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约,是否对投保人之要约作出承诺还有待于保险人的核保评估。但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且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性——符合承保条件,则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而不问保险人的真实意思,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于核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若被保险人不符合通常的可投保性标准,则保险合同不成立,此时,如果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存有过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广东省高院的观点与北京市高院基本相同,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有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评估或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但没有对保险人迟延处理核保事务时的合同关系如何认定进行规定。

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则认为,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并收取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将视保险人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保险法上的一般规则,一旦被保险人于保险人同意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无论其是否具有可保性,保险人通常应承担责任。与北京高院的做法相同,山东高院也要求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其过错而致使保险合同未成立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看出,北京等省市高院承认保险人的核保权,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成为保险人承保时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则不问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性,而是将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拟制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这意味着只要投保人交付了投保单和保险费,即便保险人不同意承保,若被保险人在其核保作业完成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负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核保期间寿险合同成立问题剖析——兼评法院见解

第8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 会计计量 保险资产 保险负债

一、寿险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寿险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资资产,故将寿险资产分为投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五大类,分别对其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进行阐述。寿险公司根据持到资产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持有至到期投资适合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如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动产等等。A股,,应该将股票未来预计的所有收益进行贴现得到的现值作为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我国规定保险公司的寿险资产只能用于购买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此,可以采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来计量。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与经营有关的,在使用过程中形态不会发生变化的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按其交易时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得到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了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方法来计量无形资产。针对保险公司使用不到一年的无形资产以交易时的价格即账面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投入时间较长的无形资产,应该在期末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其它资产的计量方法,(1)应收项目,均具有较强流动性,可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2)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包含了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该根据其尚未耗用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其实际价值。

二、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

寿险负债包括各种由保险合同产生的责任准备金和保险合同之外如递延收益投资合同产生的负债等。美国会计学会针对用金融工具现值进行风险调整后估计保险负债的实际价值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1.采用无风险利率对不存在风险的现金流进行贴现。2.如果现金流包含风险,现值的计算中应包含风险的调整因素,这样才能有效合理的反映风险的市场价值3.包含所有现金流。以上三项原则只有在不存在活跃市场,并且无法取得相同或类似金融工具的市价时,才能在保险业中使用。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主要包括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下保险责任准备金估计时所采用的风险调整折现率是以资本资产定价模(CAPM)为依据的。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寿险资产与负债存在的问题

1.寿险资产与负债计量原则的不同加大了会计错配问题

寿险资产的大部分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大部分寿险负债仍是按摊余成本法或都在固定利率下的精算方法进行计量。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寿险资产加大了会计错配问题。

2.是否应该在寿险责任准备金公允价值计量中反映信用风险

对于具有最小保险风险保证的变额年金产品这一类型产品来说,信用风险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因为在采用大于无风险利率的贴现率对这些产品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所得到的寿险负债市场价值若不能反映信用风险或者投资边际时,在初始保费比初始负债低的情况下,这类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就会发生损失。

3.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存在一定局限性

公允价值虽然在可比性、相关性等方面有很大优势,但公允价值计量依然存在一定局限性,(1)公允价值计量非常复杂,较难操作。 (2)过于依赖估价,且缺乏统一标准。 (3)估价成本高。 (4)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收益的波动。

四、相关建议

为了使公允价值能够更合理有效简便的计量寿险资产与负债,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保险风险,每份保单都具有的,随机的,可以通过分散承保风险类型、建立赔付处理机制等来降低保险责任发生时所需赔付金额超过保险负债账面价值的风险。(2)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保险公司可以通个改变投资组合结构及期限;建立多种投资组合来分散;将投资资产与保险负债到期日进行匹配来降低。

2.加强信息披露

对公允价值计量寿险资产和负债所使用的贴现率是基于什么原因考虑、如何确定等方面并未进行披露,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判断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量化风险及需要的风险补偿。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大力度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实现产权多元化以弱化内部人控制程度。

4.借鉴先进外国经验,完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应该充分借鉴先进的外国经验技术,并结合我国国清,完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比如建立强大的数据库以方便公允价值计量。

5.强化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随着市场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法律规定并督促其实施,例如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等,以此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陈戈.保险公司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保险研究,2009(1):96-100.

[2]陈兵.论寿险公司的公允价值评估.保险研究,2005(90:26-29.

[3]陈守德.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应用.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北京: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1992.26.

第9篇:寿险责任论文范文

新华人寿、平安人寿以及中国人寿几家保险公司则不失时机地在小花园里拉起了宣传条幅,小小的咨询桌前围了不少人。据一位小区居民说,从4月下旬开始,小区里就冒出了保险公司的咨询点,而周围几个居民区里也都有保险推销人员进驻。当然,大家询问的话题大多离不开一个主题――SARS。

“现在买,还来得及吗?”一个中年男子带着审慎的目光询问中国人寿的一位销售人员。“没问题,我们都为您考虑了,解的就是燃眉之急。”销售人员笑容可掬地回答道。他的背后是中国人寿绿色的横幅――“非典无情人有情,国寿为您送真情”。

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不仅是对中国公共卫生医疗系统的全面检阅,更是对中国经济乃至社会各个层面的一次整体考察。面对陆续产生的因SARS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猝不及防的中国保险业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翻版“9・11”?

4月22日,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办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把对非典型肺炎疫病的防范和保险理赔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知强调,如果保险公司擅自将SARS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将受到严肃处理。

这显然因应了当时正在扩散和加深的恐慌气氛:人们从来没有如此高涨的保险意识。北京、广州的多家保险公司均声称,近来每天都会接到大量关于“哪些险种可以为SARS理赔”的咨询电话,有点干脆就是询问“有没有保SARS的险种”。

仅仅4月21日一天,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医疗健康险的投保数目就达到343件,其后逐日上升,400件、600件……目前,该公司平均单日健康医疗险投保件数超过300件,超过正常情况下的一倍――对于各保险公司来说,SARS似乎是一则祸福难料的黑色幽默。

作为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每一次大规模的负面突发事件对保险业的经营和运作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莫过于2001年美国“9・11事件”。最初,由机的损失、大楼的倒塌、人员的伤亡、企业活动的暂停等等所引起的巨额赔付对全球保险业造成了重大打击。据当时国际著名评估机构美国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测算,全球保险业因“9・11事件”而发生的偿付总额在150亿至300亿美元之间。仅事后一周之内,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就赔付了5亿美元,第二大寿险公司MetLife赔付3亿美元,CNA金融保险集团赔付2.3亿美元。全球几家大型再保险公司也在劫难逃,Munich再保险、瑞士再保险、伦敦劳合保险、通用再保险等均元气大伤。

然而SARS毕竟不是“9・11”,中国的保险市场深度和密度也远不如美国。据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办副主任傅安平介绍,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SARS的发病率并不是很高,病死率也还很低。

截止到5月12日,除去香港,国内已确诊的SARS病人为5013例,死亡人数252例,死亡率为5.03%。与其他致命疾病,如癌症、心血管疾病等引起的死亡率相比,SARS的整体患病人群与死亡人数并不大。据此傅安平称,SARS的理赔对保险公司不会形成很大的冲击。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寿险业SARS理赔的最新统计:截至5月8日,各寿险公司累计受理SARS索赔案件163例,已办结的赔案90例。累计给付金额52.21万元,其中身故者给付24.28万元,住院医疗给付27.93万元。

同时,傅安平也称,由于目前SARS还未被彻底控制住,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还很难准确评估。据悉,中国保监会对SARS的投保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家保险公司的汇总数据每天都在更新。傅安平认为,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目前政府对SARS实行严密监控,患者的家属可能大部分处于被隔离状态,而未能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等,因此只有等到SARS疫情完全控制住,形势明朗后才能准确评估其对保险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究竟有多大。

另一个因素也不容忽视。尽管保险业在我国近年来的发展迅猛,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快,但整体上公众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投保了长期寿险以及同时投保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还很低。无论幸与不幸,这一现状减轻了中国保险业面对SARS所带来的压力。

保险公司不会伤筋动骨并不意味着经营有方,事实上这正反映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尴尬:作为分担社会风险职能的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中犹如置身事外,只能证明保险市场发育尚浅。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认为,SARS的爆发是对中国保险业一个重大考验。它对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能力――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产品开发能力、开发出既能适应当前特定的市场形势又能控制经营风险的产品以及服务水平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挑战。

SARS涉及的人寿保险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寿险及健康险。一般为了明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归属,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大病及免责范围内的疾病都以列举的方式一一指出。通常,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被列入免责条款中,即在法定传染性疾病,如鼠疫、霍乱、天花、痢疾、伤寒及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发生暴发流行疫情时,保险公司对患以上疾病的投保人不予赔偿。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SARS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全新疾病,无论寿险还是健康险,保险公司均不可能将SARS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对于它所造成的损害――住院和死亡,已投保人可以获赔。然而基于同样的原因,健康险中的重大疾病险由于只对明确的十几种所谓的“大病”进行保障,因此,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的SARS患者将无法得到赔偿。至于具体的保险责任、赔付标准和免责条款,各家寿险公司又略有不同。

是非“SARS险”

面对着来自各方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保险公司很难不为之动容。

4月初,在同为SARS疫区的香港,专营寿险的盈科保险公司率先作出反应,推出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保障”――客户于4月30日前成功投保个人寿险,便可获赠5000港元的相关保障。此前,香港的中银人寿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与SARS相关的促销计划――4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前1000名成功投保该公司“美满人生”保障系列计划、同时第一年保费在5000元以上的客户,均可免费获赠“非典型肺炎住院现金保障”:若客户不幸证实因SARS而需入住香港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的,在治疗期间将可获得每天200元的现金赔偿,每张保单最高赔偿额为6000元。

几乎就在保监会通知下发的同时,自4月下旬开始,国内几大寿险公司也开始纷纷出手,宣布推出或计划推出与SARS挂钩的各种新产品。中国保监会也表示将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大大缩短相关产品的报备和审批时间。

――4月23日,总部位于上海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宣布,凡在4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投保太平人寿任何寿险产品的个人客户,可投保“非典型肺炎住院现金保障”保险,即因SARS住院接受治疗者,均可在享受原有保险条款服务的基础上,获赠住院现金补贴。同时,太平人寿办公室助理总经理张旭强透露,公司已开发出多款专门针对SARS的新险种,不日将推向市场。

――平安寿险在推出为抗击SARS的一线医护人员提供的专门团体保障计划后,又设计了三项针对SARS的免费保险计划,即向购买平安健康保险的客户赠送免费服务。同时,将SARS的观察期缩短为15天。

――4月25日,中加合资保险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宣布即将对2003年6月30日之前购买附加每日住院给付保险的客户均免费赠送一份附加非典型肺炎每日住院给付保险。

――“五一”假期刚刚结束,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便宣布推出“世纪泰康抗击SARS保险计划”,这是目前市场上首个专门以SARS为保险责任,投保人可直接投保的SARS专项险种。据公司一位内部人士透露,从产品的开发到报送保监会备案到推向市场,整个过程只用了短短的两周时间。他表示,“这在公司是头一遭”。

据介绍,该计划可提供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寿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如患SARS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每份5万元;二是医疗保障,即被保险人如患SARS住院,可获得每天100元的住院津贴,最长给付100天。据悉,一份“泰康SARS险”的费率是100元,每人最多只可购买两份,即最高保额为10万元。

泰康的“SARS险”不仅是目前市场上惟一的主险品种,而且与以往传统的健康医疗险相比,在很多方面尝试了突破和改变。例如,“世纪泰康抗击SARS保险计划”无需体检,对投保人的年龄和职业均没有限制,且保费一致。凡出生满30天、年龄在70岁以内的居民都可以投保。该险种的保险期为一年。此外,该险种的观察期也比一般的健康医疗保险短,仅为10天。

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截至5月6日,保监会共对11家保险公司开办的17项应对SARS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给予了批复。这11家保险公司分别是:太平人寿、信诚人寿、太平洋安泰人寿、安联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人寿、新华人寿、恒康人寿、太平洋产险、平安人寿和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目前,保险公司开发的这17项与SARS有关的保险产品主要都是附加险,保险责任包括住院津贴保险、疾病保险和身故寿险。在服务方面,保险公司主要采取了缩短疾病等待期和免责期、简化理赔手续等服务措施。据记者向销售人员了解,泰康的“SARS险”一经问世便受到市场的极大认可。尽管销售时间不长,公司尚无详细统计,但销售态势完全可以用“火爆”来形容。

然而SARS险种的匆匆推出并未获得一致的喝彩。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将目前保险公司针对SARS的措施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对于老客户提供SARS方面的增值服务;二是赠送保险,即向抗击SARS一线的医护人员赠送保险;三是把对SARS的保障内容作为附加险进行销售;第四种就是独立地设计出专门针对SARS的产品。

在他看来,保险产品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和概率统计的基础上设计的,在目前SARS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等重要的经验数据都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很难靠精算得出一个准确的产品费率。因此,泰康SARS险的定价存在很大风险。因为通常,国内的健康险在正式投保后有90天到6个月的所谓观察期,保险责任是从观察期满后开始生效的。郝演苏认为,泰康的SARS险将观察期大幅缩短有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原则。

不仅如此,由于针对SARS的专门险种属于短期产品,类似生活中一次性消费品,郝演苏认为:“它无助于国民树立长期保障意识,反而可能助长一部分人的投机心理。”

也有不同意见认为,90天到6个月的观察期主要是针对癌症等一些慢性疾病为防止出现逆选择而设定的。根据目前公布的SARS的潜伏时间,公司针对特定疾病制定观察期是可取的――90天以上的观察期在目前SARS流行阶段显然无法满足一部分公众的需要。

“1997年高利率的传统寿险保单的热销以及近年来投资连结保险的热销,都给老牌寿险公司留下了大量隐患,这一教训是应当吸取的,”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更强调冷静的重要性。在她看来,专门的SARS险在给寿险公司带来销售高潮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个赔付高潮,进而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此次部分寿险公司在对SARS尚缺乏足够认识、疫情走向不明朗及缺乏足够精算数据的情况下推出专门品种,未尝不是一种冒险。当然,张洪涛也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业务运营及理赔管理方面对风险管控进行了足够的考虑,同时保单销售量足够大,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就不会存在太大影响。

遭遇战背后

“既然是创新,数据的获得肯定不是很全面的”,香港盈科保险公司前财务总监、香港精算学会会长陆健瑜对泰康人寿的做法表示了抽象肯定。尽管在他看来,由于香港保险覆盖率较高,盈科保险推出的“SARS附加险”宣传的作用可能更大。

事实上,相对于产险来说,寿险业的创新风险要小得多。一般来说,寿险的单笔保额不会非常巨大,且一般来说死亡率是有范围的,所以总体风险是可控的。据陆的粗略估算,“9・11事件”后,国际产险公司赔付的数额是寿险公司的百倍以上。而从产品周期的长短上,他认为短期产品更适于创新,因为它的调整相对灵活,风险也就比较容易控制。

对于具体的产品,陆健瑜分析认为,泰康的SARS险在精算方面不存在很大的困难。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公司特别注意:一是核保(underwriting),即对投保客户的选择,泰康人寿对风险较高的人群如医务人员的投保如何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二是断保(即续保率)的问题。他预计,一旦SARS的恐慌期过去,买SARS险的人就会大幅减少,已经投保者续保率也会降低。陆健瑜指出,这两方面的处理好坏将决定其风险的大小。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次监管部门不仅对SARS的理赔工作严格监督,而且对于保险公司针对SARS的相关产品开发给予了极大支持。

在谈到SARS险的风险问题时,傅安平认为由于没有类似产品的开发经验,推出SARS险的确有一定风险,但这种风险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大。同时,傅安平指出,保险公司不仅要考虑自身盈利的问题,还要为社会做出贡献,考虑社会效益。他认为,这也是保险公司很好地树立公众形象的机会。

事实上,中国保险公司的猝然应战很难交出一份完满的答卷:既有政治任务的要求,又有商业作秀的冲动。以国内各保险公司目前的硬件设施、技术水平和人才结构,要建立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具有迅即反应能力的风险预测模型,并进而设计出相应保险产品,的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了既有监管体系的顽疾,即偏重于对各保险公司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的运作进行计划性指导,如具体险种保险费率的设置、相应保险条款的调整等等。这使得在中国经营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无论如何增加,都摆脱不了“同质性”竞争――面对SARS亦然。在这场充分暴露问题的劫难中,保险业借以反思的内容还很多。

在记者发稿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SARS新产品――“附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在保险公司中第一家将SARS写进重大疾病责任,即SARS可附加于该公司所有重大疾病保险(除“防癌终身保险”)上。投保人获得每千元保额只需交1元保费,按照主险保额相应交纳保费,比如客户投保1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再交100元即可附加上这款SARS附加险。另外,与现有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在被确诊为SARS患者后即可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