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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__〕125号),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到2014年底,300辆已配置的校车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主要制度

1.准入与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故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制度。

2.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3.安全乘车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当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至乘车站点。鼓励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4.线路备案制度。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分别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日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上或区域内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除长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

5.定期检测制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运营监督制度。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安全运营监督电话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一时间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校车安全管理,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为 组长的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督查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校车运营服务方案,方案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市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

2.严格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管理,办理校车注册、年检并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相关部门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财政、交通、安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3.强化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每年组织对运营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条例》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相关情况。因校车安全运营推进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学生上下学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2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全镇小学、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我镇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确保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学生接送车(校车)服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运行工作平稳渡过过渡期。从2016年起实现规范校车服务,通过近两年的努力,使全镇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确保全镇所有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三、实施原则

(一)倡导自主,校车辅助。加大资金投入,合理规划设置接送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同时,通过新辟、改线、延伸、拓宽等多种方式优化全镇到行政村的线路,不断扩大农村学生接送车(校车)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交通服务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农村离校路途较远的学生上下学出行获得学生接送车(校车)服务。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合理分担”学生接送车(校车)管理模式。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镇级政府适当补贴、家长合理分担等形式,支持开展学生接送车(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三)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校车)使用制度,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行为。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合理确定学生接送车(校车)行驶线路,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学生接送车(校车)经过道路要及时进行改善。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四)统一管理、统收统支。

1.全镇学生接送车实行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原则,学生乘车费一律由各校报账员负责收取,开具正式发票,建好登记册,票、款、册一并缴中心初中现金会计吴小林,后由吴小林会计负责打入财政账户,按月结报。

2.全镇学生乘车依据各条线路的具体人数,结合通行条件,由中心初中负责编制接送车运行方案,如无特殊情况,运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改变,需报经中心初中同意后方可更改。

3.乘坐车辆依据实际通行条件确定,收费标准按全镇学生接送车收费标准执行,乘座车型不与收费标准挂钩。学生家长自由选择,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出非分要求。

4.学生接送车运行实行规定站点停靠、上下车原则,非停靠点,任何人不得提出随意停车要求,以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接送车实行随车老师“跟车制”原则一人一车(小学村“村通”不安排跟车老师)上、下车学生交接制”由跟车老师负责填写随车记录。

6.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出台具体应对措施。

7.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遇有恶劣天气、学生幼儿乘车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学生接送车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相关信息。

8.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责任追究制,实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认真履行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镇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督查小组。领导小组由副镇长刘宝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石拥军任副组长,成员为各职能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中心初中。各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一把手”负总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保障。镇政府对全镇中小学生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入园幼儿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需要乘坐校车接送车的幼儿必须与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区域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三)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学生家庭合理负担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和车辆运营公司,对校车运行成本进行核算,研究确定收费标准。

(四)强化宣传保障。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考核措施

1.学校落实好每天的跟车老师,建立跟车管理制度,跟车老师负责本车次乘车学生的上下学乘车安全,负责乘车学生的安全管护。认真做好随车记录和相关交接工作,对跟车老师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按大客15.00/每车每天,中客、村村通10.00元/每车每天的标准计发,按月结算,学校造好报销清单以备案。

2.建立候车学生管护机制,学校根据乘车学生候车时间分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值日老师超工作量补贴按乘车学生总数每人每学期5.00元的标准分配到校园,各校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3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王 超(1983.8.21-),男,籍贯:陕西西安,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工作单位:西安科技大学保卫处,职称: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治理。

崔志林(1983.2.18-),男,籍贯:河北河间,民族:汉,学历:本科,工作单位:西安科技大学保卫处,职称: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治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4--0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外各项交流也在不断增多,教职工及学生开车出入校园越来越普及,校园交通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校园交通安全问题,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危,关系到教学秩序的正常有序,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发展,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完善校园内交通设施、标示的建设,齐抓公管,才是杜绝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现状

高校校园一般处于城市市区内,门口紧邻交通要道,导致部分社会车辆把校园当做临时停车场,给已经严重饱和的校园交通现状增加负担,加上高校本职教职员工和部分学生开车进出校园,一般高校大门处车辆出入频繁,来往密集的车辆及行人,导致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同时,高校与社会联系越来越多,校园大面积的施工建设,学校内各类培训班、科研项目不断增加,各类货物运输、业务单位车辆来校合作、兄弟单位来校考察等各种情况车辆进入校园,且外来车辆对高校交通管理及停车场位置不熟,从而进入校园后随意乱放车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大学校园交通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

1、校园内行人、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而高校道路设计之初就十分狭窄,老校园的问题尤为严重。高校道路建设之初,为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道路建设时通常设步行道,道路不会太宽,一般是5-7米,步行道两边设立人行道。而现今高校内车辆越来越多,车辆行驶在步行道上,人、车抢路而行现象十分严重,加之高校校园一般不设专门的机动车停车场,校内有限的停车位不能满足机动车高速的增长,车辆只能任意停放道路两边,行人在车辆中穿梭而行,造成交通环境日益恶化,存在极大的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2、高密度的车流量造成管理不足。高校对出入车辆进行相关管理,要求对出入车辆登记查验,传统的门卫人工查验、登记、发证等工作时间过长,有其是山下班的高峰时期,校园大门处极易造成车辆拥堵,手续繁琐造成的门卫与车主的矛盾、冲突也时有发生。

3、大学交通安全制度建设不足,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度不足。大学校园面临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而大部分高校的校园交通安全制度还停留在10年前或更早,并没有根据当前的形势而每年做出更新;校内师生员工也没有专门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校园交通安全意识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的方法和措施

1、合理规划校园道路建设,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富有远见的规划道路建设,提高校园容纳度;对老校区道路建设加强改造,提高利用率,;完善校园道路标示、标志的设立和维护;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校园道路设计、交通标示的建立、维护,大型活动的交通保障,交通事故的处置善后等工作需设置专门的交通管理人员。

2、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引进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加强交通管理效率。通过建立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校门处对人员、车辆进行分流,对校内车位实行动态化管理,使交通管理走向科学化、高效化;通过收费这个经济杠杆,来达到限制外来车辆进校,缩短车辆在校内停留时间的目的;局部实现无人化管理,降低人员成本,提高通行能力。

第4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除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发生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重点

㈠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重点整治专用校车未按规定张贴校车统一标识标志、校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㈡整治重点时段。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

㈢整治重点路段。校园周边道路、校车运行路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工会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教体局党委副书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㈠市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员、车辆检查、车辆审验。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它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㈡市教体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㈣学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六、工作措施

㈠开展校车排查和交通安全检查。公安和教育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保所有学校、车辆、驾驶人无一遗漏,逐校逐车逐人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进行监督管理,在摸清校车数量、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校车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校车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要立即报废。需要整改的校车,由公安部门向教育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根据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定期与校车驾驶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采取面对面上交通法制教育课等形式,组织校车驾驶人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㈢开展校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公安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格整治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建议教育部门对相关学校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派出所、乡镇交警中队作为辖区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第一责任人,按照派出所管片、交警管线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情况熟的优势,认真排查整治本辖区校车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校车不安全隐患或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和市公安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学校要对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反映情况。校车集中整治期间,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联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特殊情况下,随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

㈣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城镇主街道和公路边学校设置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限速、减速带、信号灯等安全警示标志,要对学校周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进行重点整治。

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面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学校要劝告家长不租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要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

七、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校车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周密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5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陕西省校车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组织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质监、广电、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质监、广电、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为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协助召集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或者拟定事项:

(一)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研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研究拟定校车服务管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部门制定的学校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学校(教学点),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捐赠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动员社会力量,为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物力、财力等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学校分布情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服务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建立校车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校车需求和配备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五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六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到校车停靠点接送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安全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二十六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二十七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八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执行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校车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一条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当指导或者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等形式,实施校车安全民主管理,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或者相关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影响校车安全的隐患,妥善处理涉及校车安全的相关事件。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单位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应当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学生及其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的活动,营造良好的校车安全管理氛围;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广电等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承担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的社会责任,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积极开发涉及校车安全的保险产品,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幼儿入园以及幼儿专用校车的安全管理,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年内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校车管理系统校车智能管理系统从实现人、车、路三大要素安全管理开始。

系统认为司机驾驶行为习惯、车内学生安全、车辆油耗、车辆使用寿命往往息息相关。一个驾驶行为习惯不良的司机,比如经常超速、急加速、急减速、急刹车在对车内学生造成危险的同时,同时导致车辆高油耗、高损耗、低寿命。

同时系统认为这样的司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高于其他司机,换句话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极有可能是这些平时不注意驾驶行为的司机。下图为从管理平台对司机行为进行统计得到的驾驶行为分析

其次为了防止超载,系统专门配有车辆上下车人数智能计数实现装置,该装置通过红外光感装置实现,对上车下车时人与行李对红外发光管的遮挡情况进行处理,从而计算上下车人数,及上车人员的身高情况以及身高免票的情况;利用视频摄像机采集图像,利用计算机识别图像计数识别同时上车的情况,从而实现上车人数的精确计数。

此外系统支持IC卡刷卡人数管理,支持使用各种IC卡自适应处理,通过实现IC卡刷卡实现学生数量计数和上下车记录。

车辆的各零部件工作状况关系着整车学生的性命安全,尤其是刹车、离合器、油门等。系统终端通过采集刹车、离合器、油门、左右转向灯、空调、刹车片磨损报警等各种开关量信息实现车辆零部件的检查。其次,系统支持TPMS胎压检测装置,对轮胎气压进行实时检测报警;支持通过使用红外温度传感器实现刹车片高温报警。

作为车辆的核心元件----发动机,系统支持与国三以上发动机实现CAN接口对接,解析CAN协议,分析发动机运转过程中是否有异常状态,如DM故障码。

此外车辆每次开启前,系统车载终端都会对车辆零部件工作状态及发动机状态作一次出车检查,并进行车辆安全状态打分及扣分原因明细表。

第6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高度重视、健全制度,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健全制度,是校车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近年来,我校在有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始终坚持制定各项校车管理制度,使我校校车的整治工作健康发展。

    1、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校车管理工作是上级领导高度关注,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我校成立了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蒋纯良校长担任;工会主席姜德春担任副组长。

    2、确保制度上墙、管理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确保校车安全运营的有效前提和根本保证。自专项工作整治以来,我校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考核方案》、《接送学生车辆重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

3、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在规范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与校车司机、随车人员签订《校车行车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在没有按规定行使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4、学校领导根据季节的变化定期召开校车安全工作会议,如雨季来临时的路面状况要引起重视,冬季冰雪路面的注意事项,是否及时更换雪地胎等,强化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意识。

二、排查隐患,加大整治校车违章力度。

(一)预防措施:

    1、加强对师生、家长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家长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定期检查对校车灭火器、救生锤的设施配置。

3、严格要求校车相关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组长和副组长组织相关人员随时进行抽检。

(二)常规检查:要求司机坚持做好出车前常规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严禁超载、超速,在行车途中要求学生扣好安全带。

第7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校车安全;问题;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54-02

1 目前我国农村校车安全的现状

从2008年开始,全国很多地方都开始实施教育资源调整,明确提出“中学向城区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幼儿园联片集中办园、新增教育资源向城市和乡镇中心集中”,实行这样的资源调整目的是集中优势办学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在农村,村上的很多学校开始合并,由原来的“一村一校”转变为“多村一校”,幼儿园几乎都是在镇上集中办理,而目前农村大多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看护这些儿童的责任多由家里的老人或者亲戚承担,上学采用走读制较多,因此需要校车承担接送学生上学,这就使得在校车事故中农村校车的安全隐患比城市更多。近一段时间,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频发,伤亡惨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尤其是“三无校车”和“黑校车”大量存在,农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学生安全。尤其是2011年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中,实载9人,超载64人,19名儿童遇难,43名幼童不同程度受伤,超载率600%,这一重大的校车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震惊整个社会。

如何有效地防止这样悲剧的发生,本文主要从围绕农村校车安全“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就此展开论证分析导致农村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 农村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2.1 校车安全立法滞后

首先,我国早在1999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校园安全的有关议案,而时至今日《校园安全法》也没有启动,可见校车立法严重滞后。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证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导致每次校车事故之后,相关部门仅是“一阵风”的专项整顿。

其次,在现行法律中有关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仅有很少涉及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规定既不具体也不明确,又存在着一定法律空白,既不集中规范,也不成系统配套。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将校园安全纳入常态法律管理之中,保证规范校园安全管理。

2.2 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

这几年虽然政府制定并实施一些积极有效的民生政策比如减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但是农村学校由“一村一校”转变为“多村一校”导致很多农村孩子被迫上学和放学都要乘车,这就使得校车应运而生。由于校车运营只能在早晚接送孩子,成本高,利润少,市场运作率低,许多厂家都不愿意投入校车生产制造,农村学校和民办学校也“养不起”校车更无力购买校车,这个“缺口”就需要政府“买单”,可是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购买校车,政府需要财政投入3000亿元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500亿元,这4500亿元需要由政府承担。可见,财政投入不足是开展校车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瓶颈问题。另外,加上校车具有外部性,因此需要政府起主导作用,进行扶持,但是目前政府未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好体系。校车的购买和维护不能紧靠市场单方面的运作,社会参与和准入门槛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

2.3 各部门责任不落实,职权不明确

对于各部门责任不落实,职权不明确,历来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部门虽然整合校园资源,撤并学校,使得大多孩子被迫坐车去学校,孩子的出行安全没有明确的保障范围,再加上并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教育部门在校车问题上并没有获得明确的事权以及管理权,很难协调相关部门;

第二,交警部门主要致力于对路面的掌控,由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集中整治后很难起到真正的杀一儆百的作用,难以从学校源头上加以控制,尤其驾驶司机往往都是打“游击战”,所以仅仅从路面掌握难以处罚到本质上的超载运营;

第三,由于学校资金薄弱无力购买校车,而孩子上学又必须坐车,这就催生黑车市场的存在,这些车辆大多都是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机动车,有的是虽然学校租用社会车辆,但是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准,也未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不明确,并且有些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俗称“三无校车”,这些车辆的安全使用状况达不到使用标准。更有甚者,有些车辆都是报废车或者是改装车,只是图了个颜色就冠冕堂皇的标明“校车”二字。这就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人为非法擅自改装车辆,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2.4 相关主体安全责任意识不高

一方面,有些车辆基本上没有去安监部门登记车辆运营,校车司机也没有经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非常单薄,司机除了自己基本工资以外,校车运营的油费、保险费、过路费等加起来一个月的开支需要七八千元,成本高,利润低。所以,为了多拉学生,多赚钱,根本不会考虑是否超载,不遵守交通纪律违规行驶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由于学校比较远,孩子上学放学都必须坐车,再加上一般都是留守儿童,家长们或者是监护人往往为了省钱、省事方便,就会让这些孩子坐车。加上目前校车严重缺乏,大部分都是黑车或者私人车辆,家长们又不得不让这些孩子坐车上学。可见,大多家长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出事就没有问题,而学生自己安全意识非常单薄,为了能够按时上学和放学又必须坐这种车辆,有时候遇见交警检查校车孩子们都处于不理解的心态,觉得根本没有必要。

3 完善农村校车安全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校车安全

将法律责任、事故救援、应急处理、国家赔偿等等进行全面有序地规范和明确,政府、学校和家庭不管是那一级都应立即承担责任。同时立法也能理顺教育、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根源上推动校车安全上路。健全的法律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后续政策要迅速出台,给予学生安全以制度保障。目前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说,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制订了《校车安全条例》,这项法律条例的颁布对于保障校车安全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给校车运营有坚强的制度予以保障。

3.2 政府要将校车系统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政府要将校车系统建设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应该加大校车购置经费投入力度,加大对农村校车的投入,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引导学校(幼儿园)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完善公共财政支持补贴政策,提高校车的普及应用程度。政府应加强校车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并将校车的安全管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校车的质量标准、统一标识和运营条件和监督机制,制定“校车优先”的具体规则和实施细则,赋予校车优先同行的权利。同时,校车要纳入学校后勤保障系统,要尽快制定《校车运营条例和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在校车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并将校车的安全管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校车的质量标准、统一标识和运营条件和监督机制,制定“校车优先”的具体规则和实施细则。

3.3 明确划分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权力

首先,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统一为学生和幼儿配备或租用安全车辆上下学,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教育部门要承担责任主体地位,有权协调公安、运营公司等部门。校车运营体制则采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将运营业务进行公开招标,审核有资质的公司和政府配合运作,并在整个过程中起引导、管理、监督与检查的作用。

其次,交通部门负责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大排查,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肃事故查处,特别是对民办学校、无办学资质学校或私人提供车辆接送学生等情况要纳入车辆户籍化管理,逐校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实行一校一档,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化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同时,严格校车查验,坚决杜绝为非法改装、拼装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校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检查校车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条件,检查学校是否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一经发现就要加大处理,对有些超载司机要从严打非,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驾驶照,对情节恶劣的,该拘留的就拘留,要毫不手软。

最后,在明确安全责任主体上,国家安监局部门表示,目前国内校车分为自购车辆和租用车辆两大类,责任认定上要区别对待。对于学校自购车辆,责任主体归学校;如果是校方租赁的车辆,租用正规的客运公司车辆,由校方和运输公司签署协议,那么车辆责任主体就是客运公司,交通运管部门对车辆资质等负监管责任,教育部门则要对学校进行监管;如果校方是私自租赁私人车辆,那么责任主体依然是校方,监管责任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真正建立“政府扶持、管理到位、部门负责”的良性体系。

3.4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

按照规定对司机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积极宣传《校车安全乘行手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尤其对家长和学生要普及安全知识力度,对那些超载的校车坚决不坐,对学校的“三无校车”、“黑车”一定要坚决予以举报,防止这些“校车”横行,加大对这些校车司机的专业培训,提高司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不违规行驶,严格按照道路规则行驶。同时也要对全社会的公众进行普及知识教育,尊敬校车,爱护校车,养成让校车先行,让“校车”地位能够真正的驻进每个人心目中,给予校车“优先权”。

4 结语

校车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使得这项系统工程健康有效的运转下去,不仅“软件”需要上政府引导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校车准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和普法知识,建立健全校车运营模式,而且也需要强化“硬件”,如政府投入资金进行补贴,改善政府各部门服务职能等,把校车安全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同时也需要学校家庭以及全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要积极的行动起来,建立起坚强的防护墙,让孩子们健康快乐的长大。

参考文献

[1]郑港溪.浅谈校车安全管理[J].安全与健康,2007,(4).

[2]周前忠.解决农村学生接送车辆问题的对策思考[J].理论探讨,2011,(7).

[3]任长稳.避免校车成“马路杀手”[N].蚌埠日报,2008.

[4]王颍懿.堵住校车安全管理漏洞[J].安全与法治,2011.

第8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交警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要对当前学校安全形势有新的认识和定位,各部门要高度负责,强化责任,完善机制,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学校安全的各项工作,做到警钟长鸣,严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整体提升学校安全保障水平。要从七个方面做好安全工作:一是狠抓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二是狠抓校舍安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三是狠抓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四是狠抓违规用电等消防隐患清查,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五是狠抓日常预防,确保无重大传染疫情发生;六是狠抓日常规范,确保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七是狠抓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确保良好社会环境。特别是对校车管理进行了强调和部署,要求全市迅速开展为期1个月的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做到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要逐校逐园逐生逐车对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开展全面大检查。要加强对校车的路面管理和靠实校车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杜绝“黑校车”现象,从严查处车辆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县区安监部门、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校“三马子”农运车、货运车接送学生的查处力度。同时,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校车管理纳入到学校、幼儿园日常管理的范畴,强化监督和考核。

各县区政府要在学校、幼儿园校车司机待遇上,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补助政策。要积极想办法,调剂公益性方位安置校车驾驶人员。要探索执行幼儿园就近划片入园政策,能不用校车接送幼儿的坚决不用,尽最大可能防止幼儿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安全管理上一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二要健全学校安全规章制度;三要强化检查和考核评估;四要建立学校安全长效机制。要坚决禁止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如有因失职、渎职而酿成事故的首先追究政府主管领导责任,再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坚决依法依纪从严从重查处。学校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责任重大,要切实提高责任意思,加强管理,狠抓落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隐患较多,暴露了个别地方和学校安全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的问题,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还存在漏洞和隐患,特别是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车况差,手续不全,司机技能不高,超员现象严重,农村三轮车、火车非法拉运学生的现象比较多,要引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切实靠实安全工作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学校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通报制度。对各项安全措施要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对各类证件不全和达不到要求的校车要先停运,再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先关停,再整改。

第9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通知指出,这主要是为便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介绍,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变化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用户账号,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实现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相关链接]

枝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要求“一车一档”

2月26日,据教育部消息,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期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供各地参考,以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保校车安全。

责任书描述了使用校车的学校(甲方)、校车服务提供者(乙方)、校车及其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情况,明确了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单位,详尽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责任书约定的甲方责任有六项:一是指派专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与乙方对接:二是会同乙方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在学校校园内或校门附近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四是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处理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六是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乙方责任有八项:一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二是保证所有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有关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三是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保证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记载的驾驶人一致;四是保证提供服务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五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校车标牌载明的线路行驶;六是及时处置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转运学生,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七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八是在校车因故不能接送学生时,调配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