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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近年来,一些地方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出台专门法规,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如今,在万众的期待中,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法律的威严和刚性无疑能够为校车安全增添一个厚重的砝码。

然而,一纸条例能否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是留给社会的一道思考题。就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前一天,广东阳春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受伤。这提醒我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呵护校车安全仍待全社会共同努力。

要强化制度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决定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以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的规定为例,既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更是对执法部门的考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一旦出现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无疑会加重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难以形成校车优先意识,而规定也会沦为徒具观赏价值的花瓶。因此,维护校车安全必须强化制度执行,促使公众树立对于校车的敬畏意识。

要塑造汽车文明。校车事故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当下汽车文明缺失的缩影。尽管我们已经跻身汽车制造和消费第一大国,但安全行驶、礼让三先等文明驾驶意识远未形成。不改变马路竞争的“丛林法则”,校车安全就不可能“独善其身”。试想,如果公交优先尚且难以保障,在公交专用道上行驶的校车谈何优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违章惩戒,只有文明驾驶内化为每个驾驶人的自觉行动,校车才能畅通无阻,平安出行。

第2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011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制订《校车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生安全具有超越政治、文化等特殊性,条例的制定应充分吸收国外校车管理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欧美国家,尤其是美国校车立法与运营经验十分丰富,应当尽可能吸收借鉴,不宜过分强调国情的差异。对条例的制定试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校车的界定不宜过大。条例所界定的校车宜现定于接送未成年在校生的专用车辆,而不宜扩大,这有利于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的制定,也有利于这些特殊政策的执行。

 

政府应当是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条例的制定应体现政府责任原则,政府的角色应从对学校自用或租用校车的管理者,向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转变。避免过度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者角色,而淡化了校车服务提供与安全保障者角色。

 

应当明确校车的法律地位。一是明确将校车列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公车保障范围。二是至少应赋予校车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同等地位,列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范围。目前,全国各地的运钞车均有强有力的运行保障且管理规范,可以参考将校车纳入运钞车统一管理体系,按照同样的安全标准组织运行。

 

应当明确校车的资金保障。校车资金来源,应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保障。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建议条例明确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考虑到我国目前还有大量学校自备校车及租用校车的现状,以及财政保障的难以一步到位,可以规定一定的过渡期。我们认为,条例不能回避校车的资金保障,不能将校车的配置责任交给学校。否则一方面校车的安全管理仍然难以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善,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因学校、地域等的差异导致校车服务的不平等性。

 

应当明确校车的硬件配置安全技术标准。考虑的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特性,可以将校车硬件配置的安全技术标准授权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委员会已于2010年制定了《专用小学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条例可以责成国家标准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拟定《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应当明确校车的专用外观与标识。校车适用专用外观与标识是国外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建议将黄色明确作为校车的专用外观。

应当明确校车运行的优先权。在赋予校车特种专用公务用车法律地位的同时,条例应当进一步细化校车的优先权。校车具有特权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与具体体现。通过给予校车路上特权,如视“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被国外实践证明了的提高校车安全的有效规定。建议条例明确将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行为界定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明确规定校车司机的特别资质要求。校车司法应当具有远高于一般机动车驾驶人的资质,例如须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等,并应接受相关特别培训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考虑到校车司机是校车安全的阀门,条例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对校车司机提出高要求的同时,也给与校车司机较好的职业保障,例如可以明确校车司机应为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3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即时出台,表明了国家对校车安全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中国的校车安全管理正在步入法制的轨道,为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根本性的前提。然而,由于我国对校车安全立法尚属首次,受立法经验及立法技巧以及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认识程度的限制,以法律形式匆匆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必然或多或少存在其缺陷或疏漏,这些欠缺或者不完善的规定如果不加以修正,一旦正式公布实行,不仅不能有效地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势必影响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和校车安全法制的真正实现。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略陈管见,以供立法者们参考。

一、校车的法律概念

校车通常理解为学校的车辆,既包括用于运送学校教工也包括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既可以指学校卡车也可以是客车。但当校车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概念时,对它的理解就不能是含糊的、随意的,否则就会造成混乱而影响校车安全法律的实施。因此,准确界定校车概念是建立校车交通安全制度和进行校车安全管理的前提。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校车的法律概念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即“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该条是从校车的目的或用途上对校车的概念进行界定的,除了不能区分校车与其他客车有多大差异外,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接送的主体仅限于幼儿园、中小学的学生,而遗漏了中等职业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而这部分学生往往急需要校车接送,更渴望校车安全;二是校车的通行不是也不应当是像其他社会车辆一样“漫天飞”,必须按照规定的固定线路往返于学校或指定的地点之间,因为校车运行时享有“特权”,是用来接送学生的“有固定线路或停靠点”的“专用车”,这一点不明确就有可能导致“特权”滥用;三是校车是运载一定数量的学生的专用客车,究竟规定多少座位的客车才是校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业生产校车企业、没有校车生产和校车安全立法经验的前提下,断然规定校车为“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不仅没有必要,也缺少客观依据;四是校车与其他客车的区别不仅仅在接送的主体和行驶线路上即外观形式,其实质的区别在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上,校车的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性能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客车,在美国所有的校车均为“客车的设施,卡车的骨架”,这是保障学生安全的最根本因素。因此,《草案》对校车的界定必须内涵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否则任何车辆都可以成为校车。综上,法律上的校车应当是指依法获得许可,符合特定安全技术标准的,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或各类学校学生,按照固定的线路往返于学校或者指定地点的客运车辆。

二、校车的特权

校车的“特权”一般是指校车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校车是用于接送幼儿或学生的专用车辆,为保障幼儿和学生乘车时的人身安全,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校车与其他社会车辆相比享有较多的“特权”,如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权等。像美国法律就规定,校车需要停车时,只要校车司机把车身上“停”的牌子往外一扳,跟随后面的车辆就会像看到红灯一样,自觉停车等候,并且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在校车启动黄色信号灯时,其他机动车辆在与它会车或超越时,必须限速。违反这些让停规定,轻者罚款、吊销驾驶证,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为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其他社会车辆及校车安全运行,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也规定了校车的两项“优先权”和一项“禁它权”。两项“优先权”即优先通行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校车优先通行”(见草案第二十八条)和优先使用权:“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见草案第二十九条)。法律设定优先权的目的是保障校车安全畅通的行驶从而保障乘车幼儿和学生的人身安全。但法律与其他规范不同的是,法律规范是权利义务规范,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是有前提的,不是无限制绝对的。因此,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应当是有前提或者有限制的,即必须是在“遇到道路交通拥堵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行驶,可能影响乘车幼儿和学生人身安全”时,交通警察才有义务让校车优先通行;同样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校车优先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权,也是有条件或限制的,即必须是在“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拥堵或者其他原因校车经过的线路无法通行时,或者校车行驶在规定的线路可能影响乘车幼儿和学生人身安全”时,校车才可临时使用(借用)专用的公交车道。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校车优先权的滥用,也可能反而使得校车更不安全,因为从理论上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灾难性的结果,现实上,不可争辩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低下的素质、公交车的设施及超速运行,都将有可能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校车优先权的规定不够严密,应当设定校车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关于草案第三十一条“禁它权”的规定也不严谨,即“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窗外,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停车上下幼儿或学生时,“后方”车辆是指本车道尾随其后的车辆,还是指与校车同向而行的其他车道的在校车后面的车辆不明确;再有校车停车时与校车相对而行的交会车辆必须规定停车等候或者限速,显然草案缺漏了这一规定。

三、校车的颜色及特殊标志

为保障乘车幼儿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车不仅在内在的安全技术标准上与其他客车不同,在外在的形式色彩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对校车的颜色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便于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在必要时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有利于校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其他车辆及其他人员的辨认,从而有效地保障乘车幼儿和学生的安全,避免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校车的外观色彩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为保证校车的运行安全,就规定校车必须具有一些必要的特殊标志,包括“校车”字样、外表颜色等以及配备一些必要的特殊装置,包括警示信号灯、停车信号臂、保险杠、灭火器等。校车前后顶部一般应标有符合规定大小的“校车”字样,外表颜色应为具有规定色度的铬黄色,但是车头发动机罩也可为黑色。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这部分内容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4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国务院总理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其中规定,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3月29日中国网)。

不必讳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会面临着种种利益博弈。不论是学生就近入学,还是校车安全管理,都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一项制度,如果不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价值,就会在执行中遭遇各种推诿,难以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事实上,这些年,很多曾经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也曾经带给公众巨大的失望。比如,当初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很好的执行,原因就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未能完善。

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了,那么,也就必须迅速启动配套制度建设,必须强化相关执行力度,来让这项制度及时发挥效率。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来说,现在,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问题上,政府和学校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背后既涉及公共管理问题,又涉及到诸如择校费之类的利益博弈;在校车安全由谁来监管的问题上,教育、公安、质监等等部门职责到底应该如何厘清;而赋予校车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同样会带来很多权利与利益的新矛盾。这一切,都必须通过相关配套制度,来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使公共利益迅速实现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最大价值,只能通过有效执行来体现。如果制度不能执行,就会损害公众对制度公信力的信仰。公众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抱着极大的期待,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恐怕有多少期待最后就只能变成多少失望,最终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因此,现在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迅速做出反应,厘清自身要承担的责任,来积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调配人力、财力、物力,来平衡这背后的利益博弈,同时,还应理顺相关监管体制,铲除可能出现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沉疴痼疾,彻底杜绝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等现象。

从这个意义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也仅只是一次开始。在校车安全得到制度赋权之后,如何让这项制度获得普遍的信仰,如何让这项制度在现实中不打折扣的得到执行,对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来说,又是一次新的考量。

第5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一、立足全体的校车资助政策

新西兰教育部以立足全体的理念对校车给予援助,充分体现了教育资源公平与均衡的分配原则。援助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是直接援助,即校董会直接支配援助资金,提供校车服务;二是直接拨款给毛利学校(土著居民学校),由学校自行提供校车服务;三是对符合乘坐校车运营商提供校车服务条件的学生提供经费补贴;四是运输津贴,即给予监护人需将学生送往最近校车站点所花经费的补贴;五是对特殊教育学校中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校车服务提供补助,这项援助的花费每年都高达24万美元。教育部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具有特殊设备的校车。政府援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大部分城市校车服务由地区委员会提供资助,大部分乡村校车由教育部提供资助。教育部每年在学校运输服务上的花费高达1.5亿美元。[5]新西兰教育部规定,学生要在开学时递交校车服务申请。学校及校车运营公司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反复的线路勘察与确认,以保证每个学生可乘坐校车上学。教育部对校车服务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5月之前,校车运输政策规定,1~4年级学生的家校间距离超过3.2公里和5年级以上学生的家校间距离超过4.8公里的可享受免费校车服务。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即使来自同一个家庭、就读于同一所学校不同年级(如1~4年级和5年级)的两个孩子不能享有同样的校车乘坐资格。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实现人性化管理,自2013年5月6日开始,教育部实施了新的校车运输援助政策。这一政策规定,1~8年级学生住所离最近学校的距离超过3.2公里和9年级以上学生住所离最近学校的距离超过4.8公里的可以享受免费的校车服务[6]。这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为家长安排学生的上学路程提供了方便。学生如果没有选择最近距离的学校,而选择了其他学校,超出校车通行区的部分费用则由家长自行承担。①

二、新西兰校车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校车、司机及校车设施的规定为保障校车的安全,新西兰教育部对校车运营商提供的车辆及司机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想成为校车运营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能较持久地提供符合各项校车条件的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以确保学生按时到达学校学习;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要有“车辆认证单”(VCU),小型载客汽车(PSV)的车龄最高不超过15年,大型载客汽车(PSVs)的车龄最高不超过26年[7];提供校车服务期间,车辆及车辆的各组成部分要始终保持在出厂规格水平,并有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合格证书(CoF);车辆排放要符合2009年1月生效的《车辆排放法规》的标准,以减少废气污染;车辆要始终保持整洁[8];提供校车服务的每部车辆都要有持续的维修保障;详细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次数,车辆管理部门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校车司机每年要参加定期的培训,培训主要围绕防御驾驶、急救、高级驾驶员培训、危险源辨识、缓解压力、合理管理时间等主题展开[9];校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时刻携带驾驶资格证和校车驾驶资格证;司机要严禁疲劳驾驶。新西兰教育部不但对校车及司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还十分关注车辆本身的安全系数。新西兰校车的安全带是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座椅及座椅固定点2002-32004号条例》和《道路交通条例(交通使用者)-61001号条例》的标准而设置的,安全系数经过反复测试达到了较高水平[10]。新西兰交通部规定,校车司机要确保15岁以下的学生全部系上安全带,且不能坐在校车的前排座位上;5岁以下的儿童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新西兰校车标识也是经过反复试验而最终确定的,提供校车服务车辆的前部和后部都要安装法律规定的校车标志,且校车标志不能被其他文字或图像遮盖。新西兰校车标志长570毫米,宽500毫米(如图1所示)[11]。2004年,新西兰交通部了《校车停靠点安全设置指导意见》,该意见提供了全面的停靠点设置规则、技术指导、检测条款等信息。

(二)与校车安全相关的特殊交通规则新西兰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使用者)2004》规定,校车在城区内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时,在郊区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在经过校车时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超过50公里/小时将被吊销驾驶证)。现在,新西兰仍在严格执行着条例中关于时速的限制,而且家长、社区、学校还通过发传单、写标语等方式提醒各位司机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所有车辆(包括反方向行驶的车辆)在经过校车停靠点时要减速慢行,小心经过。校车在停靠点让学生上下车时会挂出“停止”(STOP)指示牌,此时,所有车辆要耐心等待,直到所有学生安全通过马路方可通行,以避免给学生带来危险。新西兰的校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新西兰的道路交通由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包括教育部、交通部等。为保证驾车者遵守交通规则,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配备了流动交警,随时对酗酒驾车和超速行驶者进行查处。此外,全国各地还安装了大量的电子拍照系统,驾车者只要违规,就须缴纳高额罚款。警察局根据专业安全机构所确定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频发违法行为的地区进行“基于风险的巡逻”,科学分配警力。另外,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所有车辆必须定期送检,一到淘汰年限就立即报废,逃避车检者将受到重罚。不过,人们驾车行驶在新西兰的道路上能处处感受到交通标志的人文关怀。新西兰交通标志的设置不仅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非常细致,那些结合实际路况设立的提示性标志可以给予人们温馨的提醒。

(三)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与校车安全新西兰较高的校车安全系数还与当地学生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分不开,而这主要得益于日常教育。新西兰政府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如警察局专门成立了“道路安全青少年教育服务站”(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Service),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Programme)。这是一项基于道路安全法规,以提高青少年道路安全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计划。[12]依据学生年龄,“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的实施被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道路安全基础知识学习阶段(SteppingOut);第二,安全骑车阶段(RidingBy);第三,安全外出阶段(OutandAbout);第四,承担责任阶段(ChangingGear);第五,安全驾驶阶段(DrivetoSurvive)。该计划通过学校教师与有丰富交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警察的共同合作,向学生传授交通安全知识和经验。课程内容由学校联系当地警察局,经过协商后进行统一设置。这一计划的实施也需要家长和社区的协作:首先,他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起到榜样的作用;其次,学校鼓励家长及社区成员参与到课堂中。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的道路安全教育目标不尽相同(见表1)。新西兰警察局同时还负责培训学校交通安全小队,组织学生对校园周围交通安全进行巡逻。一般来说,由两名经过培训的高年级学生在上、下学期间拿着约1米长的带有“停车”(STOP)红色字样的移动交通标志杆站在学校附近的马路两旁,车辆经过时必须停车等待儿童安全上下车。学生巡逻时,会有教师或警察进行协助。[13]

三、启示

我国校车的需求与日俱增,校车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加大。为了更好地保障校车的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快了校车规范化管理的步伐,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新西兰校车管理资助政策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探究,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校车运营模式应力求多样,以减轻财政负担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校车应是“大鼻子”外观,有专用座椅、安全出口等高级配置。根据这一规定,各地需要购买一大批符合新标准的校车,这给各地方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压力,我们可以学习新西兰利用现有公交系统,制定严格的校车准入制度,选择合格的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做法。除了接送学生外,政府应提高专用校车的使用效率,允许闲置校车租赁,增加校车运营经费,这也符合服务社会多样化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缓解运营成本压力,政府还可以对有能力支付校车费用的家庭收取乘车费,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的校车服务。

(二)学校要重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学生不了解交通规则、不能准确辨识高危险地带、随意穿行马路等造成的。新西兰警察局意识到,要实现零交通事故的目标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因此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目前,我国针对中小学生专门设置的交通知识教育课程较少,大多数中小学生交通意识淡薄,没有系安全带的意识,穿行马路时也很少“三思而后行”。鉴于此,各地交通部门可以与学校达成合作,每周安排一节交通知识教育课,教育内容可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设置,争取做到“交通安全知识从娃娃抓起”。

第6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断强化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全镇小学、幼儿园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我镇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确保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学生接送车(校车)服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运行工作平稳渡过过渡期。从2016年起实现规范校车服务,通过近两年的努力,使全镇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确保全镇所有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三、实施原则

(一)倡导自主,校车辅助。加大资金投入,合理规划设置接送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同时,通过新辟、改线、延伸、拓宽等多种方式优化全镇到行政村的线路,不断扩大农村学生接送车(校车)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全镇学生接送车(校车)交通服务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农村离校路途较远的学生上下学出行获得学生接送车(校车)服务。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合理分担”学生接送车(校车)管理模式。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镇级政府适当补贴、家长合理分担等形式,支持开展学生接送车(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三)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学生接送车(校车)使用制度,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行为。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合理确定学生接送车(校车)行驶线路,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学生接送车(校车)经过道路要及时进行改善。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四)统一管理、统收统支。

1.全镇学生接送车实行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原则,学生乘车费一律由各校报账员负责收取,开具正式发票,建好登记册,票、款、册一并缴中心初中现金会计吴小林,后由吴小林会计负责打入财政账户,按月结报。

2.全镇学生乘车依据各条线路的具体人数,结合通行条件,由中心初中负责编制接送车运行方案,如无特殊情况,运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改变,需报经中心初中同意后方可更改。

3.乘坐车辆依据实际通行条件确定,收费标准按全镇学生接送车收费标准执行,乘座车型不与收费标准挂钩。学生家长自由选择,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出非分要求。

4.学生接送车运行实行规定站点停靠、上下车原则,非停靠点,任何人不得提出随意停车要求,以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接送车实行随车老师“跟车制”原则一人一车(小学村“村通”不安排跟车老师)上、下车学生交接制”由跟车老师负责填写随车记录。

6.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出台具体应对措施。

7.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遇有恶劣天气、学生幼儿乘车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学生接送车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相关信息。

8.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责任追究制,实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认真履行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镇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督查小组。领导小组由副镇长刘宝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石拥军任副组长,成员为各职能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中心初中。各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一把手”负总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保障。镇政府对全镇中小学生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对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履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入园幼儿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接送。需要乘坐校车接送车的幼儿必须与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区域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三)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学生家庭合理负担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和车辆运营公司,对校车运行成本进行核算,研究确定收费标准。

(四)强化宣传保障。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网、校园网、广播站、板报、橱窗等,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学生接送车(校车)安全工程实施,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考核措施

1.学校落实好每天的跟车老师,建立跟车管理制度,跟车老师负责本车次乘车学生的上下学乘车安全,负责乘车学生的安全管护。认真做好随车记录和相关交接工作,对跟车老师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按大客15.00/每车每天,中客、村村通10.00元/每车每天的标准计发,按月结算,学校造好报销清单以备案。

2.建立候车学生管护机制,学校根据乘车学生候车时间分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值日老师超工作量补贴按乘车学生总数每人每学期5.00元的标准分配到校园,各校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7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9-0009-02

随着我国高校逐年扩招,在校人口也急剧上升。而随着高校与社会间的联系日益紧密,校园里的交通方式不再以单一的步行为主,干道上充斥着各种机动车辆。校园交通量的快速增加,给校园交通埋下隐患。当前高校校园交通问题正逐步得到高校管理者的重视,学者们对此类问题的探讨也更加全面与深入。

一、案例回溯

位于宜昌城区的三峡大学校园内,一条城市主干道穿越校园,校园内车辆川流不息。对于这条道路的交通管理一直较为棘手,修建至今,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2月29日,一名已毕业的三峡大学研究生在路上被撞伤至死,引起了极大反响。这条马路名为大学路,连接学校南北门,双向4车道,全长1.9公里,限速30码。2月29日晚9时,三峡大学后勤职员罗晓峰驾驶轿车沿大学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图书馆门前时,以62码的时速撞到正在过马路的张双平,伤者不久死亡。案发6小时后,肇事者前往公安机关自首。随后,警方根据鉴定结果,确认事发时罗某为酒驾。事故当晚,该路段立即封锁,学校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处理,并疏散围观师生。事后几天,案发地点陆续有对死者的悼念仪式,大多是学生自发组织,学校对此主要采取劝服和疏导的方式。随后,此路段减速带被垫高以防事故再次发生,保安人员数量也比事发前明显增加。

二、案例分析

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校方交通管理不善、外在自然环境恶劣等。其中,交通管理是重要保障。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校园交通管理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以下将对此进行陈述,并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1.高校校园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据校园差异,分为封闭式、半封闭式及全开放式三种管理形式。[1]三峡大学属于半封闭式校园管理,允许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虽然这样方便师生出行,但对于校园交通管理十分不利,导致问题丛生。①校园交通管理经费不足。高校对交通管理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远远不够。一方面,高校的基础设施规划往往由规划、基建部门负责,保卫部门无权参与,忽略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执行需求,而资金缺乏也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偷工减料。另一方面,经费紧张也导致了人员配备不足,大多数高校没有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案例中,事发时为下课高峰期,但并没有专门人员对交通进行监管和疏通。②校园交通网络不健全。在健全的交通网络中,基本的交通设施应予以保证,但很多高校校园内,除了路口及公交站牌等地有斑马线、减速带及少量标志外,外来车辆基本可以畅通无阻,安全隐患随处可见。三峡大学在此方面的管理不够规范,学校对出入机动车辆控制十分松弛,入校时无需登记,案例中肇事者驾车时速远远超过规定时速且为酒驾,在入校前未将其制止,事发后又逃逸,说明学校的交通安全网络尚未形成。③高校交通管理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对高校校园内的道路交通没有直接的法律可以参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无法可依。三峡大学保卫处的网站上对于校内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另外几条相关通知。没有一个较为公正、公开的条文依据,事故处理起来难度很大。④校内交通管理措施实施阻力大。大多数高校会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交通细则或管理办法,从而维护校内的交通安全。但制定者的意志和履行者的认识往往不一致,面对制定出的交通管理办法,很多师生不理解、不认同,这增加了保卫部门的管理难度。[2]面对可能引起的与师生的纠纷及矛盾,保卫部门在管理上打折扣、行人情。如三峡大学保卫处在2011年11月公示了《关于办理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的通告》,明文规定要对进出的车辆进行通行证管理,但直到现在还未实施。

2.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据悉,校园内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高校不在少数,而面对血的代价,除了在事故发生后补救,我们更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预防、应对交通管理问题。①建立健全校园交通管理制度。目前,国外在高校交通管理方面大多有法可依,相关法律较为健全。现阶段我国要制定一部《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法》还面临诸多困难,各高校可先制定《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或在一些区域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试点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高校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校园地理环境、学生数量、道路状况和机动车的容量,制定出校园交通管理制度,做到在管理中有章可循。②加强校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内人多、车多、停车难是当今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关管理者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学校交通硬件设施的改造和投入,缓解校园交通压力。③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高校制定各种安全法规及条例并未认真贯彻执行到位,原因在于制定者和履行者之间没有形成共识。因此,高校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举办诸如“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宣传安全知识,更应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④建立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国内外部分高校已引入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如清华大学、中山大学等均收效良好。[3]所谓智能交通系统是指在整个校园交通系统中,运用先进的电子通信系统、信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实施综合管理,实现校园交通管理现代化。[4]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与完善道路网络监控系统功能,实施主干道24小时监控,在掌握交通流量基本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电视监控、抓拍等手段实时记录各种交通违法状态。二是建立交通管理系统,主要是收集和处理道路交通系统的各种信息,及时对各种控制设备发出命令。三是路口实施优化配置,特别是针对高校混合交通的实际,实施多相位信号控制及信号灯优化配置。

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工作。[5]学校和相关负责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大对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科学规划校园交通建设,完善校园交通管理制度。如此,才能为师生员工营造出一个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学校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一个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胡华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J].高等函授学报,2010,(4).

[2]李伟.高校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风险管理,2011,(4).

[3]杨宁,管玉峰.校园车辆智能化管理的研究与实践[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4]刘艳华.中美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比较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2012,(3).

第8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会议指出,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曾作为专家代表参与论证。对于此次通过的草案,袁教授表示支持和期待,对六大基本思路逐一进行了解读。

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地方政府要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就近入学格局已被打破

【解读】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说,解决校车问题首先要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就近入学原则是义务教育法早就规定的,也是农村义务教育布局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现在的问题是就近入学的格局被打破了,孩子上学普遍比较远,造成农村很多地方要去乡镇读小学,很麻烦。后来,国家通过建立寄宿制学校解决上学远的问题。

小学阶段还是应该强调就近入学,不适宜搞寄宿制,这是教育规律要求的。这一时期,孩子要在家庭接受教育,要有亲情呵护和关爱。而且现在我国处于人口流动量比较大的年代,农村的儿童在减少,流动人口向城市流动速度较快,去农村做调查时也发现,很多寄宿制学校都是闲置的。

在有的农村学校已经撤并的情况下,在寄宿制学校和校车两者关系上,应主导校车优先,即使是中学生,也不应该强求一律。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应明确哪一级政府负责

【解读】袁桂林说,这条规定是对的,但至于县级以上哪级政府来负责,没有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如果不明确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情况。袁桂林认为应该以地级市为主,便于招商引资,在地级市范围内,由校车公司开展市场化运作,便于开展业务和经营。此外,校车具体由哪个部门管理还应明确,到底是教育部门,抑或交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或者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都应该明确。

派专人随车照管学生

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专人照看抬高运营门槛

【解读】袁桂林认为,指派专人照看学生涉及到运营公司的成本问题,要有编制,要开工资。校车本来效率就低,早上出车、晚上收车,中间时段是闲置的,本来就不盈利,再养一个人怎么办?如果这样的话更没有公司愿意干了,进入门槛太高。

在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也有很多争论,不妨通过聘请与校车运行线路同路的教师来兼职担任管理员,可能更有效解决问题。

此外,在事权没有明确之前,由哪个部门来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还存在主语模糊的情况。

对驾驶员要求更严格

设定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校车司机应是固定职业

【解读】袁桂林指出,设定校车使用许可是一个很重要的管理措施。对车而言,不是涂了黄颜色,画一个标志就是校车,这个许可应该是车辆的牌照,就像军车、公交车一样,它属于特种车辆。现在,大量运行的校车都不达标,之前工信部颁布了技术条例,对车辆安全和驾驶人提出严格要求。

国家应将校车司机列入固定职业类型,不能简单要求有几年驾照,无违规记录等。将校车司机作为一个工种,列入国家人事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目录中,设定不同的级别,建立考核和晋升机制,通过一种激励机制来保证这一行业的稳定性。

赋予校车优先权

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建议增加按照规划行驶

【解读】袁桂林认为,校车三项路权是很有必要的,还应该加一条:校车应该按照规划的线路和规划站点营运、行驶和停靠。校车不能什么路都走,一定是要在规定的路线中行驶。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居住的分散情况、学校的位置来规划线路。校车在城市行驶可以走公交线路,在农村应该在规定的线路营运,停靠站点也是固定的,这样才能解决大家对校车增加交通拥堵的担心。

对校车限速和限载也是很重要的,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重要措施。但现在有的校车生产厂家总是在车辆动力系统上制造噱头,吹嘘动力系统如何如何,增加了校车的成本。其实,校车限速后,对动力系统要求并不高,相反可以降低一些成本。这应该引起注意。

明确法律责任

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人群划分更利于定责

【解读】在罚则部分,袁桂林在之前参与讨论时提出,征求意见稿许多是举例说明,一旦出现具体的违规情况,不易追责,容易推诿扯皮。他认为,最好以人群为线索。比如,生产厂商要生产什么车辆;运营公司要购置什么车辆;司机要如何操作驾驶;跟车的看护人员有什么行为规范;学校校长如何教育学生;家长有什么责任;孩子乘车应注意什么,有什么行为要求;政府的责任是什么。要按人群来说,而不是按事情来说,不同的身份,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要求,一定要说到这一步才有意义。

第9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校车安全工程”,校车管理,校车运输,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115-04

校车的投入运行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难的问题发挥了较大作用。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11年11月和12月发生的甘肃省正宁县、江苏省丰县等校车事故暴露出违规超载、“无人治理”等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对校车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在全国实施“校车安全工程”,到目前,辽宁、福建等地已陆续启动“校车安全工程”。大力度推进“校车安全工程”,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校车经营与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最终让孩子们能坐上安全的校车。

一、完善与校车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每当社会对校车安全问题高度关注时,各地就纷纷掀起集中整治的浪潮,采取了一些亮眼的新举措,逢车必查。然而,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也不是暂时的运动和“风暴”,而是一旦发生问题,法律可以自动运转,从容而有序解决问题。因此,应加紧完善与校车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构建校车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立法保障校车安全。“有法可依”是夯实“校车安全工程”的基础和前提,政府首先应重视法制建设,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营构建校车管理法律体系,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我国校车安全法规不健全,虽然部分省市和地区针对校车安全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国家还没有对校车立法,孩子们在车内的安全很难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从国际范围来看,无论在立法还是在设立安全标准方面,美国都是世界领先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了自己非常完善的体系。从联邦政府到各州政府,对于校车的标准和管理都有非常明确及严格的规定。法国政府早在1973年就专门对校车的管理办法、行驶规则和驾驶员雇用标准等进行了立法。交通法明确规定挂有校车标志的车辆享有交通优先权。为了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韩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条例、规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2006年对《道路交通法》的全面修订。修订后的《道路交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学龄前儿童、学生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校车申请、更换、性能、标记、保险、行驶规则、司机的义务与责任,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国外对校车立法的经验说明,校车管理工作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各自承担哪些监管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在完善现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并对侵害校车安全的行为作出严格的惩罚性规定。可喜的是,这一点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1年11月27日,总理在出席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上指出:“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制定和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规划作了原则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 〕这说明,一个关于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安全、运营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制定并落实校车安全相关标准。当前,乘坐不符合标准校车的形势比较严峻,非法运营车辆隐患重大,当务之急是制定校车安全和优先通行的交通规则,赋予校车特权,出台各种校车安全标准、技术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政策,并有效地推行。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校车安全标准都有一套成熟的制度。如美国高度重视校车交通安全,不断修订和制定安全标准,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在联邦政府颁布的60项有关汽车的标准中,有37项与校车安全标准有关,包括校车车体结构、防倾覆保护、制动装置等。对校车如何接送、载运学生的详细操作规程也有规定,由政府保证校车的特殊路权。韩国对校车结构要求具体,如校车颜色统一为黄色、校车必须加入综合保险、座椅安全带要符合儿童体形、车辆门窗必须是开放型、车内不得放折叠椅等。在加拿大,校车被誉为“世界第一安全校车”,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从硬件上保障了孩子的安全。日本规定校车上除司机外,还得有两名幼儿园老师帮着照顾孩子。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校车安全法律法规,但校车标准也并非空白,2007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0年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标识》等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校车的安全标准,其中不仅对车辆内外的安全设施配置标准及车内布置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包括校车标志的组成、式样、车身外观涂装、标牌及停靠站点标志等,更明确指出双层客车、铰接客车等不能作为校车使用。但是目前我国仍未立法强制执行专用校车的使用标准。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将校车交通纳入整个城市的公交系统,保证校车的特殊路权。新的标准应准许校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和公交优先车道,并对校车交通标志作出统一规范,如文字标识、涂装、紧急避难装备、应急逃离出口、停车标志臂等。

2011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周洪宇曾递交过《关于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提议在全国推行“校车安全工程”。他表示,应成立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全国校车安全工程”,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牵头单位,公安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司法部等为配合单位。这个专门委员会可以《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为基础,制定适合中小学生乘坐需要的校车各项技术标准和校车生产准入制,制造符合标准要求的校车。〔3 〕在校车事故频发的今天,政府理应对此建议高度关注。

二、加强校车运输安全管理

校车的运输安全管理是校车安全的重要方面。过去,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和社会力量的发展,政府有意识地把一些责任转移给企业和社会组织,把政府应该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市场化。在校车管理中的车辆、运营主体、运营过程和学生组织等工作,存在事实上的管理缺失,其最大的弊端是共同管理却无人负责。因此,应明晰政府部门的校车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从其他国家经验来看,美国政府要求各州分别制定一套完整的学生运输安全方案,这种安全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校车的营运管理方案。联邦校车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联邦车辆安全管理局和联邦运输管理局等,它们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管理校车的不同方面,而日常具体的校车管理则由各州政府负责实施。〔4 〕例如纽约市解决学生上下学问题的基本做法是将学生交通问题纳入整个城市的公交系统,校车的具体服务事宜由纽约市教育部下属的学生交通部负责。在法国,中小学生的校车交通是按照行政区划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这种管理办法与法国行政区划分及财政预算的体制相关,掌管校车预算和日常管理的是总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主要负责校车运营经费的审批和行驶路线的确定等。日本现有校车既有学校或地方政府自有的,也有向运输企业租用的。前一种校车由学校或政府所有并管理,驾驶员也由学校或政府雇用;后一种车辆由运输公司所有。但无论哪种校车的驾驶员都要持有专门驾照,并经过严格选拔。〔4 〕

借鉴他国经验,笔者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到诸如财政、交通、质量监督、标委和公安部门,它们应形成合力,共同管理,但要各负其责。也就是说,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具体来说,校车的规范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下,严格按照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指导和扶持有关专门的运输企业经营校车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监督校车营运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运行的安全管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校车监管权交给公安部门,从公共安全和服务民生的高度强化监督的权威性,增强监管力度。校车可由国家统一购买,运行路线则由当地公安、教育部门和运输公司协定。诚然,对校车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应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但具体经营管理可以依托于专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政府建立校车及其驾驶员准入和专门管理制度,将校车质量和校车安全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校车的运营主体必须是专业运输行业从业者,其应通过一套完善的筛选、训练和监督程序,以确保其所具备的能力、专业知识与责任感能够胜任校车司机这一重要工作。

三、合理配置校车资源

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校车分布地域不均衡。人口居住分散的偏远农村与人口稠密、公共交通发达和治安良好的大都市,校车需求存在较大差别。城市学校的校车保有量多,农村学校的校车供不应求。农村学生对校车需求较大的原因,是因为撤乡并镇带来学区及学校布局调整,学区服务覆盖面加大,导致部分学生路途偏远必须乘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同时,为争夺生源,部分城乡民办幼儿园主动出车接送学生。在此情况下,农村大量存在着把报废车、拼装车、微型面包车、两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车、拖拉机等作为校车的情况,学生们乘坐这些交通工具上下学,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一般情况下“黑校车”、“超载校车”多集中于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城乡结合部。〔5 〕这种情况给校车资源配置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如何确保其合理性。

当然,其他国家同样也面临着显著的城乡差异及地区差别问题。那么,它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日本根据城乡差别因地制宜,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只在人口稀少的乡下或山区才有。在北海道等冬天气候寒冷及骑车和行走困难的地区,公立学校每到冬季会为学生提供校车。私立学校的学生由于位于大都市,公共交通发达,治安也比较好,因此一般是学生自己搭乘电车或公交车上下学。在法国人口密集和公共交通发达的大都市,并不存在校车需求,只有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农村和远郊区才有校车需求。从管理和经费来源,公立学校的校车是公共交通体系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接受政府管理和补贴;私立学校的校车则是纯粹的市场经营行为,由学校自行负责。但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只要挂有校车标志的车辆,在行驶中都享受优先权。〔4 〕在俄罗斯,农村地广人稀,作为建立资源共享型学校和基地学校的配套措施,政府实施了“农村校车计划”,以保证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学生有条件到具有现代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的学校接受教育。

因此,我国地方政府资源配置应根据地区差别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当前,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特征非常明显,地区之间不仅经济发展水平有差距,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学校布局,包括财力方面的差距也非常大。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在有限的条件下先行先试,不断探索出不同的校车管理和运营模式。《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根据这一要求,在城市中,应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在学生居住地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可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方式。

四、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推进“校车安全工程”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的安全。因此,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的作用,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推进“校车安全工程”。“校车安全工程”所需资金首先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各级政府可利用税收杠杆、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支持专用校车的推广和普及。例如,在广东省,2011年3月顺德市乐从镇开通52辆TC公交,其中有6辆“长鼻子”的美式校车,完全按照美式校车标准来制造。这六辆校车总共花了240万元,每台40万元,全部由乐从镇政府买单。〔6 〕 又如,浙江省德清县专门成立了校车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德清县政府斥资2000万元,向中标企业定制了79辆校车,并专门成立了负责学生接送管理的公司。〔7 〕 山东省高密市政府把更新接送学生车辆列为“市长工程”,采取鼓励个人、村居、社区购买专用新车,企业捐助等方式更新车辆,每购买一辆30座以上的新型专用接送学生车辆,财政补贴30%。长春市对学生接送车运行和管理给予必要扶持,如给车辆保险一定的优惠政策,减免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等。〔8 〕 这些成功实践为推进“校车安全工程”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应在全国予以推广。

(二)在政府主导下加强多元互动机制建设,增强全社会参与的活力,探索引入社会资本、拓宽校车发展的路径。当前,国内校车多种经营模式并存,主要有学校自营、政府购车学校经营、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有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四种,其中学校自营和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占的比例相对较大,但是各地情况很不均衡。由于校车盈利水平低,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对该市场的发展促进作用非常有限,如何让学校买得起、学生坐得起专用校车,就成为我国校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地可依据财力状况探索不同的补贴模式,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商业经营模式。以纽约为例,由教育委员会规定路线,招标拍卖经营权,与私人校车公司签订合同,学校和学区只负责监督安全和制定校车运行规则;联邦政府支付57%(私立学校小于这个数值)的营运经费,其他由各地纳税人支付。〔4 〕近日,武汉市黄陂区开始了政企联手探索放心校车新模式。2011年12月19日,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与区教育局、两家客运公司签署校车运营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出资132万元购买6台“大鼻子”校车接送辖区小学生,由客运公司负责校车日常运行。街道、区教育局各出资40%,街道的两家客车运营公司出资20%,校车的所有权归政府。校车的运营由两家客运公司负责。街道在调研学生乘车需求后,制定了6条校车线路、停车点和站牌。客运公司为每辆校车配备1名拥有从业资格的司机、1名随车照顾孩子的人员。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校车运营,校车不得挪作他用,并在统一地点停放。校车的运营将采取市场化+政府补贴方式,学生每次乘车的车费为一元,街道办事处每年补贴企业32.5万元。〔9 〕这种政企联手模式解决了制约“校车安全工程”推进的资金、运营难题,是农村地区推行安全校车的可行办法。

他国的经验及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说明,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校车运营模式可成为推进“校车安全工程”的破题之策。具体来说,政府以指导和提供补贴等优惠政策等方式扶持有关专门的运输企业经营校车服务,形成专业、安全、完善的校车运营管理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以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在共同遵守法规的情况下,形成专业化的运营主体队伍,并形成良性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或者承包的方式,将校车经营社会化,利用社会资本为教育服务,这种社会化不是纯粹的商业化,经营者必须保证校车的安全性、公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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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大代表建议安监总局牵头 成立机构管校车安全〔N〕.新京报,2011-11-18.

〔4〕耿益群,张 洁,秦学智,王保华.国外校车的运营和管理管窥〔J〕.教育科学研究,2010,(9).

〔5〕周伟涛.后国标时代的中国校车如何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1-11-05.

〔6〕南 都.广东顺德开出最牛校车 完全按照美式校车标准制造〔N〕. 绵阳晚报,2011-03-31.

〔7〕董碧水.浙江德清斥资2千万购校车 每年投400万保运行〔N〕.中国青年报,201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