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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精选(九篇)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1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1.1 烟草专卖许可证要求过高

近年来,随着烟草销售的管理日益收到人们的重视,健康安全意识的普遍提高,工商管理者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像对于农村的小经商者,经营能力弱,资金短缺,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要求,自身能力达不到,一些正常情况下,不能保证的经营者,开始托关系,找各级部门,导致部门疲惫,不得不办理,既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1.2 经营者法制观念浅薄

面对专卖许可证的资格要求过高,再加上对于乡镇居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必然会产生投机取巧的行为,对工商管理者等各级部门进行找人托关系,导致各级部门疲惫不堪,这对其他经营者既不公平,也损害了利益。有些经营者处于农村,进行偷偷经营,无证销售,违反法制规范。

1.3 工商局管理制度的缺陷

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相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脱的现象,烟草无证经营的管理,烟草部门认为不属于烟草部门的管理,应该属于工商管理者管理,但是工商管理者管理范围相对广泛,对于像小经营者、小商贩的经营问题,认为是小事件小问题,不认真对待,不及时解决,对于无证经营者,或者其他问题,对待问题,没有主动性和自觉性。

2.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的原则

2.1 合法性

合法性是工商部门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是基础性的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是工商局进行管理的出发点。对于一个执法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能因有些经营者,通过托关系,找后门的现象就进行办理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执法管理的无序性,一方面,对于整个烟草行业的规范化产生了不好的负面影响,同时,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营者内部的关系,不利于对于烟草行业的稳定和谐发展。

2.2 规范性

规范化是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努力方向。对于烟草行业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一直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努力方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者,应对许可证进行合理统一的管理,制定详细的相应发挥,规范管理。

2.3 公平性

公平性是无论任何工作,都要遵循的原则,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公平性是先决条件,只有保证经营者之间的相对公平性,才能保证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空间环境,同时也为工商管理者的正常管理,创造了条件,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应该在公平性的基础之上。公平性从管理者的统一规范管理,守法自律,社会舆论的监督中体现出来。不能因为管理者各人的私利造成管理过程中的偏私,管理中的存在的人情世故,实施中存在的不到位现象,损害了公平性原则。

3.对于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问题的措施

3.1 降低专卖许可证管理的标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对于强制性的专卖管理许可证,虽然在城市中,相对适应,但是在城市和农村的差距中,问题明显地体现了出来,过高的许可证要求,使许多经营者,无法达到要求,也就无法得到许可证,进行正常的经营,对于小经营者的利益,不能充分保证,反而促进了他们通过各种违反法律规范的途径私下来获得许可证,导致,不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因素频繁发生,不利于烟草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对于此现象的出现,应当相对降低许可证管理的标准,维护小经营者的利益,从这个方面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

3.2 合格证件管理稳定市场环境

对于证件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者应当要坚持公平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个原则。适应新形势,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强化对烟草行业的正常管理。因此,对于经营者,应该意识到合格经营的必要性,拒绝私下人情世故的交易。工商管理者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托关系,送礼的私下行为,应当杜绝,不能因为人情世故就私下办理许可证,对于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公平的因素,不利于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当对于各个环节,知法、守法、用法,促进社会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

3.3 强化后续监管,实行动态监管

根据法律的要求,工商管理者可以不定期和长时间的对于烟草行业许可证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长期进行动态监管,对于不合格的经营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吊销许可证。同时,鼓励和支持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应当对于经营者的进货情况,商品的价格,经营利润的多少和停业、开业的情况进行长期的分析管理,对于违法的行为吊销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制度,利用广大人民的作用,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实行奖赏制度,从而对经营者提供压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促进违法经营者改善经营状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2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二)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注册资金城镇在2000元以上,乡村在500元以上。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Ⅱ)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二)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三)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四)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第九条 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店面;(二)有相应的资金;(三)申办人为超市、商场、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餐饮店;(四)持证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为:(一)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三)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经营户,由烟草专卖局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四)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并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Ⅰ)有效期限为5年,零售许可证(Ⅱ)有效期限为1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月平均销售烟草制品量不足10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六条 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雪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一)走私卷烟;(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八)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无特种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凡销售不属当地烟草公司经营的卷烟牌号,又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有效凭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物品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第二章烟机专卖管理机械及职责

第三章国产烟机专卖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

第五章特定烟机部件的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合法的烟机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产销烟机的活动。

第三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并严格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生产计划与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烟机,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列的烟草专用机械。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置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条对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派驻驻厂员。驻厂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驻厂员的派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省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七条各地查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有关烟机类案件,应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视情况直接组织查处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处。

第八条对烟机类案件举报的奖励可参照卷烟案件奖励办法实施。省级烟草专卖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烟机制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业务。

第十条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要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每年应将烟机的生产、经营情况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和发展计划、经济运行部门;烟机生产企业应将本厂烟机生产、销售情况每半年上报给所在省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省内烟机生产企业、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购销、转让、报废、销毁等环节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十三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取缔本省辖区内的非法烟机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关停并转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专卖管理,保证烟机不流入非法渠道;严格维护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决定;加强对所辖区内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的管理,以保证特定烟机部件不用于非法组装烟机。

第十四条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烟机的生产销售。

经营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领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研制烟机的企业,经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列入年度科研计划,方可研制生产;研制样机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3台(套);研制的产品在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可的中介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并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烟机的生产。

第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烟机机身上制作本企业的永久性标记,以便于烟机销售后的专卖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职工和烟机图纸、技术资料的管理,防止用于非法组装和生产烟机。

第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只能将烟机出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为技术改造购进烟机,必须将相应的淘汰设备清单经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所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管理部门下达分配计划。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出售烟机。需要转让或出售烟机的,要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由转让或出售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关停并转企业的烟机调拨,必须经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执行后调入方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有烟草专卖征税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机型的烟机大修理业务,进行其他机型大修理的许可范围,在许可证中明确或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烟机大修理业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进行烟机大修理。YJ14-23/22型卷接机组和3000型包装机及其他生产能力在每分钟3000支以下的卷接包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厂大修理。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具体业务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局生产企业购买的烟机入厂三个月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相应报废设备的报废手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将报废的烟机予以销毁,并现场联合签署销毁证明;设备销毁材料的复印件应及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省内运输凭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级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有使用价值的烟机,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营烟机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机的进口,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进口计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谈判、统一签约,并安排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烟机的出口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按规定组织经营,并由出口企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烟机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其生产和经营业务情况要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特定烟机部件是指卷接包机械中的烟机机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特定烟机部件名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十一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点许可,并要将本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特定烟机部件的业务情况定期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烟机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不得从非定点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购买特定烟机部件。

第三十三条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要在特定部件上制作企业的永久性标志;只能将特定部件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和使用该部件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对各地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烟机类案件,不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或未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擅自处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案件处理不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撤销或改变其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烟机的,处以非法生产烟机总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机公开销假。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研制烟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向非法烟厂、制假窝点出售烟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销烟机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属系统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属系统外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按照系统内企业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擅自向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出售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机的,处以违法运输烟机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运输的烟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机的,处以烟机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属系统内的,并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烟机的,处以其购销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所购设备。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烟机的,处以所售烟机原价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将烟机(含淘汰)直接销售给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该企业技术改造两年,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永久性核减该厂及其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并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对因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间接导致烟机流入到制假窝点和非法烟厂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按所售烟机的生产能力一次性核减该厂和所在省当年的卷烟生产计划指标。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烟机大修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逃避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联合监督,擅自销毁报废烟机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年。

第四十五条拒绝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特定烟机部件生产企业,或经查证将特定烟机部件直接或间接用于非法组装烟机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局领导批准取消其定点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从非定点生产许可的特定部件生产厂购买特定烟机部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烟机企业采取欺骗手段或抗拒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属系统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属系统外的,视情节暂停其烟机生产和经营业务一年。

第四十八条在制假窝点查获的属于烟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烟机生产企业不配合查清设备是如何流入制假窝点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有关规定,擅自进口烟机的,没收所进口的烟机,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对于烟机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口烟机造成烟机出口倒流后果的,暂停其生产和经营业务一至两年。

第五十条对未按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取缔非法烟机生产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取消其生产经营承包评奖资格。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由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执行;需要对企业进行暂停业务削减生产计划指标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行;涉及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二条在此之前的烟机专卖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依本办法执行。

第4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指持证的卷烟零售户因违反法定情形而被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实施由各县(区)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根据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的性质及程度,确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分别为七日、十五日、三十日和六十日。

(一)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天。

1.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在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2.未按规定亮证经营,经书面告知拒不改正的;

3.被查获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4.被查获卷烟品牌规格在5种以上的;

5.涉嫌调包、回收或寄售代卖卷烟的。

(二)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

1.违法经营走私烟、非法生产卷烟数量在1条以上5条以下的;

2.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10条以上20条以下的;

3.违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数量50条以上60条以下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数量50条以上60条以下的;

5.因违法生产经营案件被查处后,不按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的;

6.不按规定擅自歇、停业的。

(三)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

1.违法经营走私烟、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2.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20条以上30条以下的;

3.违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数量60条以上80条以下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数量60条以上80以下的;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6.连续四个订货周期不订货的;

7.妨碍或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检查的。

(四)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六十日。

1.违法经营走私烟、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10条以上20条以下的;

2.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30条以上;

3.违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数量在80条以上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数量80条以上的;

5.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1.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因违法经营非法生产的卷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3.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4.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程序:

(一)专卖管理所应填写《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意见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在二日内向县(区)局专卖科上报,专卖科当日向分管副局长上报暂停供货意见,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结束后三日内,管理所(或县局专卖科)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顿通知书》,并对其未销售的所有卷烟进行清点,就地封存。同时向业务部门发送《暂停供货通知书》,停业整顿期限从《责令整顿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暂停期届满前,专卖管理所应在二日内根据当事人报送的书面整顿情况和暂停期内的现场检查情况,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县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终结(延期)整顿意见审批表》,经专卖管理监督科审查、主管副局长审批通过后,分别作出恢复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延长暂停整顿期限的决定。

1.整顿期间,能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识和改正错误,保证以后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严格依法经营的,由专卖管理监督科将《整顿终结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分送至客户服务部和专卖管理所,恢复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同时对封存的烟草制品予以解封。

2.整顿期间,不认真整改、不主动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延长暂停期限一个月。

3.整顿期届满后,具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之情形者,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封存的烟草制品予以收购或限期销售。

第九条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程序:

(一)发现具有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情形的,专卖管理所应在二日内填写《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意见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县(区)局专卖科上报,专卖科当日向分管副局长上报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意见,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结束后三日内,专卖管理所向当事人送达《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先告知书》,听取意见。县(区)局召开局务会集体讨论后,作出是否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对决定取消的,专卖监督管理科将《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诉讼的权利,依法予以注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予以注销。

(三)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后,县(区)局应在七日内书面函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注册登记烟草制品经营项目。

第5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卷烟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规划,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关键。根据我市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销售总量和现有的卷烟零售户的分布情况,以及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对我市新增卷烟零售点,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布局调控:

(一)城市(含县城)繁华地段、主要干道的卷烟零售点要选择店容店貌较好,市9适中的商场和有相对经营规模的零售单位(个人),按照间距(两点间的距离)不少于100米设置;城市次要道路(包括街道)以及集镇(含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卷烟零售点按照间距不少于150米设置。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宾馆、酒店等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不受上述距离限制,但只能设立1个零售点。

(二)城市及集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卷烟零售点,200户以下的设1个,200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

(三)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卷烟零售点1个,但人口达不到150人或50户且与其他有卷烟零售点的自然村较近的,暂不设卷烟零售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大厅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一般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30米。

(五)五金、机电、建材、水产、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间距不少于100米。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内暂不增设卷烟零售点。

(六)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市市区、集镇段外按所在自然村人口设置卷烟零售点。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八)残疾人本人在自己住宅附近(100米以内)开办的卷烟零售点,凭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可适当放宽办理许可证的条件。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非主营副食品的;各类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其大门两侧50米内。

三、严格把关,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对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发证机关必须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并绘制实地勘查图,建立申请许可证档案。发证机关要严格遵守时效制度,在20日内要完成许可证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发证机关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申请人,要提供法律法规和经营知识的培训服务,以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经营能力。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烟草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四、加强协调,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烟草零售市场管理,是综合治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搞好卷烟市场供应,打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制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国家烟草制品税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真正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卷烟零售市场实施检查,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6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论文关键词 商事制度 烟草专卖 机构改革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即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工商登记与监管的一次创新,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导向及主要内容

2013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重大改革,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

(一)工商登记程序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化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改革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将大部分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经营者先办理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的,再办理许可审批,在取得“证”后,开展相关经营。

这一举措可以让更多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活跃市场经济,但是,也可能会导致商事主体在后置审批许可环节遇阻,致使市场上出现大量的“有照无证”现象,给市场监管带来新的压力。

(二)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资本制转化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改革后,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大大降低了商事主体进入各自经济活动的门槛,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降低了注册登记门槛,客观上又可能会助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的兴起。

(三)住所登记由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改革前,住所登记需要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实行“一址一照”。改革后,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用途,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这意味着申请人只需提供场地必要的司法证明或行政管理证明即可,虽有利于程序的精简,但也加大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管理的难度。

(四)年检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制

改革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是注销和吊销两种方式。改革后,取消企业年审,实行企业年报备案制度。同时增加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在公共平台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 增加企业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强化企业的社会监督,节约行政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五)注册登记的电子化

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注册,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电子注册。此举极大简化了注册登记程序,提高了注册登记效率,一方面为市场主体的登记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对后置行政审批的效能形成了“倒逼”机制。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影响分析

在原来的商事登记制度体系中,烟草零售许可是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改革后,“宽进严管”的制度体系,对烟草零售许可的准入审批及后续管理均产生了诸多影响。

(一)先照后证流程的影响

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将办理工商执照作为烟草零售许可的前置条件,彻底改变了烟草零售许可办证的管理流程。这就意味着,若想进入烟草零售行业,必须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再行申请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方面,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改进许可审批制度,使经营资格审批滞后于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产生监管的空档;另一方面,若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不强,取得营业执照后仍从事烟草销售,将导致“有照无证”现象的增加,给卷烟市场监管带来新的压力。

(二)进入门槛降低的影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卷烟零售点设置布局,以保证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保护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降低了注册登记门槛,大量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将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潜在申请主体及实际经营主体的增加。在全球控烟的大环境下,这一变化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总量控制和后续监管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三)经营资金认定的影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而且现代零售终端的建设,也要求零售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保障。烟草零售许可如何遵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降低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否取消资金的限制以及采用“认缴制”,同时,若按照起初认缴资金可以为零执行,是否会对日后烟草零售的经营资金链产生一定的不良的影响。这些问题,值得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科学应对。

(四)登记住址放宽的影响

改革后住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在商事登记改革的背景下,如何依法认定烟草专卖零售经营场所的固定性以及独立性,同时,由于许可证、营业执照在零售户经营地址这一登记事项上可能产生不一致,给后续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电子登记制度的影响

实践中,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之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制度,这也是烟草专卖许可需要与时俱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改良的方向。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加强烟草零售许可管理的对策建议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烟草专卖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应立足于法律法规,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合理调整烟草零售许可监管制度,改进和加强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不断巩固和加强烟草专卖制度。

(一)灵活处置,设定资金准入条件

1.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用对经营资金的表述是“相适应的资金”,对具体的数额并没有规定,各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总体经济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卷烟销售数等相关指数进行权衡确定。

2.采用资金认缴制。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应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的形式实行经营资金的认缴,承诺其有必要的资金投入,顺利开展后续经营活动。

(二)区别对待,坚持营业场所固定、独立原则

通过区别对待的办法实现经营场所照址相衔接,属“一照一址”的,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为经营住址,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属“一照多址”的,坚持一个住址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属“一址多照”的,按“受理在先原则”,为该住址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

(三)及时跟进,杜绝许可管理空档

1.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推广建立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后续许可管理体系。强化应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多渠道加强与商事登记部门的信息实时互通,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监管,督促监管对象在办理许可后再开展经营业务,确保经营项目中含有烟草专卖许可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专卖许可资格,实现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

2.加强并完善无证户管理。对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区别对待。对于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和布局规划的无证户,应协助办理许可证;对于有条件达到要求但尚未达到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卖要求后,为其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函告商事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范围或注销执照。

(四)创新流程,推行电子化审批模式

在形式审查阶段,逐步引入并着力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通过网络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程序终结;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再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格式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再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开展实质审查。此举一方面符合行政许可改革趋势,方便社会公众、降低办证成本;另一方面提高烟草零售许可的行政效能,在新形势下巩固专卖制度。

(五)依托改革,加强烟草零售后续监管

1.借助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强监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依托这一制度,将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卷烟零售户,纳入异常名录,创造公平、规范与自律的卷烟市场秩序。

2.借助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方法。改进市场检查工作机制,由以往的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方式转变为运用“5+2”、“白+黑”错时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辖区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精准查处。同时建立违法行为曝光机制,定期在媒体曝光违法零售户,全面强化日常监管力度。

3.借助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不仅要加强内部各部门协作,更要重视与公安、工商、运管等部门的深度联合,畅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无证(照)经营、证照不符等行为监管情况通报制度,构建多元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第7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越来越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网购的行列。与此同时,一些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在网上销售起了卷烟。

近日,在网上竟然看到有人出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是合法吗?很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网上售卖卷烟的零售户一般不具备相关的实体店和相应的执照手续,属于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网上售卖卷烟的卖家大多数都是回收卷烟、倒卖卷烟,特别是假冒伪劣卷烟的问题尤为突出,消费者购买后经常遭遇维权困难等相关问题。总之,网上售烟行为已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如何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周边管辖零售户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假冒卷烟、乱渠道卷烟的市场流通。

二是应当加强烟草系统网络建设,争取将专卖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由传统的口头宣传到网络化的全民了解。

第8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打击;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行为

Abstract: no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for cigarettes, cigars and retail business is to disrupt the illegal behavior has been cigarette market economic order ill. How to crack effect to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obacco monopoly undoing, and to better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question causes, 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low; No tobacco monopoly retail license; Management behavior

中图分类号:F768.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确立和完善了国家烟草专卖专营制度,为促进烟草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一直扰乱着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因此需要得到进一步地解决。

一、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现状

受经济利益驱使,近年来,个体商户要求经营烟草制品的诉求日益强烈,纷纷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烟草行业因势夺度,全面规范依法行政工作,采取公告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证流程、建设专卖服务大厅、开展“一体式”办公、落实首问负责制等措施,尽可能满足个体商户的需求,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需求与监督管理之间的矛盾。然而,受合理布局等因素制约,零售户的办证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部满足,一些零售户或明或暗地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于无法得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货源的供给,零售户进货渠道呈现多元化特点,假冒、走私卷烟伺机而入,逐步蚕食消费市场。

无证经营行为的存在,削弱了国家卷烟供给体系主流渠道作用的发挥,客观上助涨了非法卷烟流通,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卷烟消费者利益,流失了国家税源,剥夺了守法经营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无证户与有证户之间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历来是认识明确,态度坚决,一直予以严厉打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法律层面讲,无证经营行为归口工商部门处理。然而事实上,当无证经营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管辖后,案件处理“困难”,造成烟草部门“想管不能管”、工商“不想管而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无证经营行为依然存在。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案件“处置不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工商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 商品从进入流通环节,到最终的消费,都要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工商部门陷入人员少、任务重的困境,监管工作应接不暇。

(二)烟草案件处理工作麻烦大多数无证卷烟零售户经营卷烟数量少、品种多、价值不高,罚款少,行政处罚程序繁琐,协作部门工作无积极性。

(三)维稳工作压力大少数无证零售户在正常申请渠道受阻后,采取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扩大事态,引起地方政府部门干预。

三、解决无证经营零售业务问题的措施

针对烟草想管不能管、工商部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我们必须用超常规的思维和打破常规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管理中的“肠梗阻”。按照“依法行政、正确引导、区别对待、坚决取缔”的思路,推行柔性执法,逐步化解市场管理的压力,解决无证经营问题,遏制非法卷烟流通渠道,正本清源,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经营秩序,还消费者一片蓝天。

(一)依法行政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继续公示行政许可流程,有的放矢地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让零售户学习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实质,掌握依法办证的原则和条件,了解工作程序,消除工作偏见。同时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公开已办卷烟零售证的信息和上级、同级的举报电话,广泛接受零售户的监督。

(二)正确引导对申请卷烟零售证的零售户,烟草部门要积极受理。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户限时办理。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合理布局因素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属于学校周围等布点要求,明确予以拒绝,并提出建设性建议;属于与经营范围相冲突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属于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在引导、规劝的基础上予以优先照顾。

(三)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零售户,可采取“深挖潜力”和“借助外力”方法,为我所用,形成合力,迸发张力,坚决取缔。

1、深挖内部潜力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加大专卖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职业素养,知法、懂法、执法,深谙执法理念,讲究执法技巧,采取行政提醒、劝告、引导、建议、协调的柔性执法方法,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争执纠纷的发生和升级。最近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对乱摆摊点行为,实行多人围观制,用“双眼”打动个体商户,改变以往“夺称、抢车、扣物”的生硬执法态度,受到个体户欢迎,值得我们借鉴。

2、借助外部力量主要通过借助当地政府及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执法权威,力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向纵深化迈进。

(1)、借政府力量目前,许多城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人居城市”、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我们要主动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汇报取缔无证经营工作的困难和重大意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把取缔工作列入政府治理范畴。

第9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打击;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确立和完善了国家烟草专卖专营制度,为促进烟草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一直扰乱着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因此需要得到进一步地解决。

一、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现状

受经济利益驱使,近年来,个体商户要求经营烟草制品的诉求日益强烈,纷纷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烟草行业因势夺度,全面规范依法行政工作,采取公告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证流程、建设专卖服务大厅、开展“一体式”办公、落实首问负责制等措施,尽可能满足个体商户的需求,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需求与监督管理之间的矛盾。然而,受合理布局等因素制约,零售户的办证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部满足,一些零售户或明或暗地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于无法得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货源的供给,零售户进货渠道呈现多元化特点,假冒、走私卷烟伺机而入,逐步蚕食消费市场。

无证经营行为的存在,削弱了国家卷烟供给体系主流渠道作用的发挥,客观上助涨了非法卷烟流通,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卷烟消费者利益,流失了国家税源,剥夺了守法经营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无证户与有证户之间恶性竞争,扰乱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历来是认识明确,态度坚决,一直予以严厉打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法律层面讲,无证经营行为归口工商部门处理。然而事实上,当无证经营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管辖后,案件处理“困难”,造成烟草部门“想管不能管”、工商“不想管而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无证经营行为依然存在。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案件“处置不力”,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工商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 商品从进入流通环节,到最终的消费,都要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工商部门陷入人员少、任务重的困境,监管工作应接不暇。

(二)烟草案件处理工作麻烦 大多数无证卷烟零售户经营卷烟数量少、品种多、价值不高,罚款少,行政处罚程序繁琐,协作部门工作无积极性。

(三)维稳工作压力大 少数无证零售户在正常申请渠道受阻后,采取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扩大事态,引起地方政府部门干预。

三、解决无证经营零售业务问题的措施

针对烟草想管不能管、工商部门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我们必须用超常规的思维和打破常规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管理中的“肠梗阻”。按照“依法行政、正确引导、区别对待、坚决取缔”的思路,推行柔性执法,逐步化解市场管理的压力,解决无证经营问题,遏制非法卷烟流通渠道,正本清源,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经营秩序,还消费者一片蓝天。

(一)依法行政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继续公示行政许可流程,有的放矢地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让零售户学习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实质,掌握依法办证的原则和条件,了解工作程序,消除工作偏见。同时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公开已办卷烟零售证的信息和上级、同级的举报电话,广泛接受零售户的监督。

(二)正确引导 对申请卷烟零售证的零售户,烟草部门要积极受理。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户限时办理。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合理布局因素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属于学校周围等布点要求,明确予以拒绝,并提出建设性建议;属于与经营范围相冲突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属于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在引导、规劝的基础上予以优先照顾。

(三)坚决取缔 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零售户,可采取“深挖潜力”和“借助外力”方法,为我所用,形成合力,迸发张力,坚决取缔。

1、深挖内部潜力 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加大专卖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职业素养,知法、懂法、执法,深谙执法理念,讲究执法技巧,采取行政提醒、劝告、引导、建议、协调的柔性执法方法,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争执纠纷的发生和升级。最近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对乱摆摊点行为,实行多人围观制,用“双眼”打动个体商户,改变以往“夺称、抢车、扣物”的生硬执法态度,受到个体户欢迎,值得我们借鉴。

2、借助外部力量 主要通过借助当地政府及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执法权威,力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向纵深化迈进。

(1)、借政府力量 目前,许多城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人居城市”、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我们要主动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汇报取缔无证经营工作的困难和重大意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把取缔工作列入政府治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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