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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精选(九篇)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1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二)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注册资金城镇在2000元以上,乡村在500元以上。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Ⅱ)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二)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三)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四)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第九条 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店面;(二)有相应的资金;(三)申办人为超市、商场、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餐饮店;(四)持证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为:(一)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三)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经营户,由烟草专卖局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四)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并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Ⅰ)有效期限为5年,零售许可证(Ⅱ)有效期限为1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月平均销售烟草制品量不足10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六条 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雪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一)走私卷烟;(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八)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无特种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凡销售不属当地烟草公司经营的卷烟牌号,又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有效凭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物品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我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第3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 烟草专卖 行政管理 强制措施

作者简介:张航,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原则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完成防治可能或者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情况,让证据获得完整的保存等行政目的,使用强制性手段对人的自由以及财物进行限制,其行政主体的职权是法律所赋予的。

中国现阶段法律规定,强迫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手段,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既有只能对财物使用强制性手段,而没有权力对人身自由使用强制手段。

(二)原则

使用强制手段,能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实现了相应的行政目的,维护了执法权威。但另一方面,假如随意使用、乱用强制手段,不单单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还会损害行业形象以及政府形象,也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变成了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合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行政强制的种类及适用条件必须是法定的,必须是出现了法律以及法规规定能使用行政强制手段的情由的时候才能执行,缺少行政依据就不能执行行政强制手段,其流程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2.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即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执行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必须遵守时限上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得逾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后,必须在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逾期必须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强制手段不能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在施行强制手段的时候应该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宝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也应该组织听证。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交有关单位或按国家规定收购处理,不得贱价作卖。

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是保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在辖区内贯彻执行,维护消费者利益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国家职能部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多,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就显得比较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先行登记保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停销售等。

(一)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中最主要的一项制度就是事先记录保存证据,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有效的措施,其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第37条:政府在取证的时候,可以使用抽样调查,在证据有可能被消灭或者很难获取的情形下,经过相关责任人批准,能先进行记录存储,而且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关处理,在这个时间段内严禁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转移或者消灭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流程》第32条:在证据或许会遭到损害以及很难获取的情形下,在经过烟草专卖管理机构领导人核准之后,能依据相关法律对和违反乱纪行为相关的证据事先记录保存。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其主体为法院,行政机构只起到辅助的作用。使用的制度“申请人民法院使用强制手段为准则”,我们查看八十年代末之后公布的法律,很多都让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到了九十年代之后,我国的很多法规都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处罚的执行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假如法律没有授权行政部门自己强行执行的都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使用强制手段。其依据的法律为:

《烟草专卖法》第44条:如果涉案人不服烟草专卖行政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的时候,能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到十五天内向发出通知书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能在受到处罚通知当天起到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复议机构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的当天到六十天内进行裁定,涉案人不服时,能在收到复议决定当天起十五天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复议机构超期还没有做出复议的,当事人能在复议通知当天起到十五天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超过规定的期限,当事人不进行复议也不向法院提出诉讼,又没有接受处罚的,发出处罚通知的部门能向法院申请使用强制手段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55条:超过规定的期限后,当事人不进行复议,也不想法院提出诉讼,也接受处罚,做出处罚决定的烟草管理部门能向法院申请使用强制手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56条: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后,不对复议机构维持原判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又不接受行政复议的,通过最开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申请法院使用强制手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7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对复议机构改变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接受复议决定的,通过复议机构向法院申请使用强制是手段。

(三)责令暂停销售

使用行政强制手段强迫其停止销售,指的是烟草专卖行政机构为了保障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预防或者消灭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用的强制性行为。其依据的法律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形,发证机构能命令拥有许可证的人暂时停止销售,然后进行整顿,一直到吊销其进行烟草销售的资格:……(五)非法生产烟草制品被处以刑事责任的;(六)没有履行烟草管理机构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的。 《烟草专卖法》第35条:没有烟草销售许可证依然销售烟草制品的,通国工商部门命令其停止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而且进行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2条:违法生产销售烟草,违法了此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命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利润,然后除以非法销售总的20%以上50%之下的罚款,而且销毁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

三、当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滥用、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

因为强制手段指的是强行限制涉案人的权益,所以涉及的法律在使用强制手段上的设置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要求程序必须合法,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但当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许多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动不动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许多基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由于烟草行政部门本身执法的单一性,在按正常途径无法取得效果的情况下,往往习惯性的搜查或者随便的责令其停业,随意的使用行政强制手段,伤害了行政性对人的合法利益。

(二)不依法、依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强制行政手段应该经过领导批准、制作、送达有关的法律文献。但是某些执法人员通常会随意的、执行强制措施,或者先执行后上报,先执行行政强制手段然后上报给领导人审核。在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不依照法定流程,执行法定手续,例如没有点清楚财务,没有对封存物品进行登记,没有填写扣押封存物品通知,没有告诉涉案人的有关权益等,尤其是在规范市场的时候,不依照法律和随意使用、乱用行政强制手段的情形经常发生,只凭借工作人员眼睛就对有问题的烟草制品进行销毁、没收和扣押处理。

(三)避轻就重,采用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执法人员首先选取扣押的方式,利用事先记载保存等别的手段,他们认为掌握了行政涉案人的涉案财务就掌握了涉案人。

(四)随意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法律明文规定使用强制手段需要是“和非法行为相关的财务”。依据立法的原意,“有关”应指的是和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物。但是工作人员一般都把全部的,不管真假,甚至是一点关系都没有的物品,都强行封存起来。例如某个商店销售假烟,查封、扣押的时候却将该店内肉眼完全判定得出的真烟及火机等一并查封、扣押。再如某人开了两个卷烟连锁商铺,因其中一个商铺违法经营卷烟,于是将之外的另一商铺销售的卷烟一起查封。

(五)超过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任意延期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都进行了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事先记录保存的涉案证据的极限是七天。如果案件非常复杂,能延长期限到十五天。但是查处过程中,工作人员通常忽略了期限。依据有关的处罚要求,对强制手段的期限无限延长,一直到处罚完成。有些即使是完成之后,执行强迫手段的财务也不进行处理。某局对一卷烟零售户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进行罚款和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后,对查封扣押的卷烟两年多后既不作处理也未解除强制措施。

(六)恶意使用行政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措施的案由和立案或处罚时的案由不一致

一般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办理案件时,随着案件的进展,查到案件有误差,适合使用行政强制的案由是不准确和不真实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明明知道相对人违法但调查取证无从下手时,为了方便办案,为了方便调查,先不管三七二十一找一个理由把相对人的东西扣起来,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A种违法行为,但适用该法律时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办法继续深入调查,而套用B种非法行为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能对涉嫌人使用强制手段,因此不管案件是何种性质都往B违法行为靠,这致死为了办案方面,利用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不当行为,也能说是非法行为。

四、规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对策

烟草专卖管理机构随意、乱用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尽管不是一个普遍现象,但他的存在,既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秩序,有损法律的尊严,还影响行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下力气规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要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人员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因素,最好的法律、最完美的制度最终靠人去遵守、去落实。因此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重点还在于不断的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快,每一个行政管理人员都应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素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好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要掌握程序上的规范与否。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下列办法提高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实行上岗前资格考试,不具备相应水平和能力的不得上岗执法;定期抽考,落伍跟不上形势的待岗培训,限期提高。

(二)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措施,确保强制措施依法依程序

使用强制手段,前提是出现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由,并经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同时必须注意掌握下面几个关键点: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用行政强制手段的主题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派出机构不得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实施人员的身份必须合法,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执行;证据要非常充分。因为强制手段拥有可诉性,涉案人不服的,能依照法律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所以在执行的时候需要快速准确的搜集有关的证据,不单单只依靠感情办案;流程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使用强制手段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没有依据的法律部能使用强制手段,需要执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实话强制措施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制作好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

第4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因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电商均不可售卖烟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网络销售不满足这一条件,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外烟草只能由生产或批发资质的单位在网上批发销售,不能零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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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党和国家确立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将依法行政这一课题摆上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在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严格实施”的要求。随着形势的转变,我国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现了很大转移,烟草的发展迫切需要专卖管理职能的切实转变,它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法制社会也呼唤执法安全,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 依法行政 安全 保障体系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总则看,该法把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国家是烟草专卖唯一经营主体。《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权,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烟草专卖权。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垄断是一种国家垄断,是一种行政性垄断。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利用合法的行政权力决定对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进入,并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甚至产量所形成的垄断。烟草专卖经营的垄断地位,就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烟草这个行业,纳入市场,并且确定其在全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因此,对这种行政性的垄断,除非法律废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能动摇这种垄断地位。从以上法律特征看烟草专卖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烟草专卖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订法律,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专卖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专卖稽查队伍,切切实实为我国两烟生产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专卖稽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专卖执法的安全问题日益重要,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建立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笔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及存在问题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权力,并依据法的规定,管理烟草市场的行为。

1、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情况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地方法规、规章为两大系列,以及其他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所构成的多层次法律体系。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属于最高的效力层次;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有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是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据法律的组成部分。可见,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处于各个阶位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为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提供了保证,奠定了法制基础。

2、依法行政的职权法定

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包括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询问、抄录或复制有关案件资料的职权;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的职权;责令违法企业和人员停业整顿、停止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工具、设备和相应物资的职权;没收走私烟草制品的职权等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职权,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无自由处分权,这种权力是赋予专卖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各级烟草专卖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程监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应该追究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专卖管理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将是危险的权力。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烟草专卖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严格实行查处分离和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已初步形成了专卖稽查部门查案,专卖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案件的查处、审核分离制约的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专卖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做到自觉地按程序公正执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地方行政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自觉接受舆论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坚持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行政相对人监督与行业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监督与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4、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证烟草专卖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解决烟草专卖管理的难点问题,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烟草专卖管理体系和烟草专卖管理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或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有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在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律条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准确、权威的依据。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私打假方面主体资格不明,在办证管理无证零售的问题上,管理权限交叉错位,形成了管理真空。二是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法中没有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甚至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地方法必须服从中央法,下位阶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不可否认,在我国现有的10余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国家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作了有益的补充和细化,但有的地方法也带有地方保护的一些不良倾向,比较明显地带有地方保护色彩。四是部分内容明显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实践工作中,针对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新技术的应用,依法行政缺乏相对应的根据和标准。

其次,在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方面,职能缺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政企合一的现行烟草体制,长期存在重外打轻内管的倾向,行业内部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冲击,执法主体的权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另外,一些地方将专卖人员的工作业绩、奖金与卷烟销售全额挂钩,捆绑考核,联动计酬,致使专卖人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执法趋利性较明显。

最后,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一是虽然稽查部门查案,专卖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查案卷的机制已经形成,但由于法制部门普遍人员少,力量弱,审查案卷还基本流于形式,行业内下一级行政机关办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基本上还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办案部门负责。二是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存在怕得罪下级机关,又怕当被告而随意维护下级机关处罚决定的现象。表现上看是维护下一级机关的执法权威,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可能败诉的不利境地。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得不到有效监督查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思考

烟草行业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力量,必须在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方面不断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整顿规范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在全球掀起了声势更高、范围更广的控烟浪潮,对我国烟草法制制度的影响已经摆在面前。如何运用烟草专卖法律武器,完善烟草行业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烟草专卖制度,已是很值得我们深层次思考的问题。

1、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行政观念

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关键所在。烟草专卖管理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着手,努力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法治文化的革新,不断提高烟草行业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行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应有计划地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辅之必要的组织手段,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作为进入专卖执法队伍的重要必考科目,并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把考核结果和专卖执法人员的晋升、晋级挂起钩来。同时,应以行政法律意识和行政法治观点为宣传重点,在全行业普及法律知识。

2、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做到行政行为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健全专卖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专卖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依法行政最终体现,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要进一步整顿专卖执法队伍,录用专卖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入关;进一步严格专卖执法证件管理,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做到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专卖执法所核定的执法种类、范围履行职权,严禁越权执法;进一步严肃专卖执法纪律,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专卖执法队伍,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权威。二是建立和完善专卖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明确职责,增强执法责任感,保证专卖执法的合法性。三是实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评议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过错范围,细分过错责任,规范责任的承担形式和责任追究的程度,对在专卖执法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要坚决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追索全部或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真正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3、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建立修订并落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确立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加强对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计划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化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改善和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专卖部门依法行政的督查和对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并将执法规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烟草的发展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烟草专卖管理只有顺时而动、应时而发,别无它途。如果不能建立一套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对烟草市场的有效监控,专卖优势就得不到充分体现,也不能有效应对外烟和违规经营者对我国烟草市场的冲击,也就不能真正起到为两烟生产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建立一套完整的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和防范措施,不仅能保障稽查队伍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也能有效提高专卖管理执法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建立

首先从思想上,提高执法安全认识。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烟草专卖执法水平与以往相比,虽然总体上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专卖管理人员没有执法安全思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随意性、主观性大;办案过程中打架斗殴、执法不畅、官司缠身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严格依法行政,执法方法缺乏技巧和灵活性,过于简单和粗暴,这都容易引起商家的不满,使商家产生对立情绪,给执法安全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因此,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令的再学习,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纪律观念和政策观念,通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自我剖析,查因探源、深挖细究,达到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目的。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促进观念转变,提高执法安全防范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更好地管好两烟市场。

其次从投入上,创造执法安全条件。一要加大硬件投入,现代化的办案条件是做好专卖执法工作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为专卖管理人员及其部门配备先进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案工具和生活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才能更为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强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专卖执法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禁令章程,并要加强内部监督,欢迎社会监督,严肃执法纪律。有了规矩,才成方圆,才会有铁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

再次从行为上,确保执法安全到位。专卖执法行为安全主要包括稽查人员自身安全和执法行动安全。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始至终注意自身安全,并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应急预案制度。加强专卖队伍锻炼,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强化专业执法技能训练和应变能力的培养,塑造“无邪、无私、无欲、无畏”的精神,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锐气、斗志和信心;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可能遇到的情况沉着冷静,做到有理有利有据有节,尽量减少矛盾与冲突;受理举报投诉及应付突发事件时,建立现场分工处理制度,严明纪律、凝心聚力;实行重大案情及时汇报请示和110备案制度。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除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外,还应采取一定措施及方法来保障行动的有效安全。行动前,先摸清线索,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事先对行动方案筹划周密细致,杜绝泄密;市场检查方式要灵活,大胆创新,不拘泥于固有模式,增强检查的灵活性、机动性和有效性。始终坚持“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四项原则,这样,专卖执法就会达到群众满意、执法安全而有效的目的。

最后从程序上,强化执法安全保障。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卖管理人员与卷烟零售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关键在于专卖人员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正确执法、依法行政是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思想上明确树立: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代表政府行使执法权力,要具有执法人员的严肃性和良好形象。执法时着装整齐,检查时先出示相关检查证和执法证;执法人员是法律的维护者,依法检查是执法者的权力,零售户是被管理者,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但不能滥用权力;零售户的文化素质有高有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很多盲区,因此专卖人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而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针对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管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力求法与情、法与理的最佳结合。在执法程序上清楚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办事,认真遵守文明执法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刻牢记文明礼貌、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对方,讲法律、讲政策、讲事实、讲策略;对守法户、一般户的个别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以教育为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而对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则要严惩不怠、全面封杀;规范执法程序,始终牢记“程序法定,程序亦是法”,严格案件处理操作流程,坚决杜绝简单粗暴、乱查乱扣现象,讲求策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备,防止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顺应新时期的要求,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成为时代的呼唤。专卖管理不仅要有与时俱进的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而且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树立依法行政和执法安全意识,严格执法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烟草专卖执法的公平、公正、安全!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6.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1997.7.3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4.4

第6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7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烟草;法治

一、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一)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背景

1983年9月2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正式确立。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烟草方面的法典,奠定我国烟草行业的法治化道路。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等,是我国烟草行业具备了初期阶段的烟草建设法律体制,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意义

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烟草行业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新时代的新要求。2015年年初我国的“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中就明确指出要切实落实和实现烟草行业的法治建设,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并且在此次会议中,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烟发[2015]69号),对于紧紧围绕行业中心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对于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提高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法治化,确保了其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但少数单位仍然存在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监督不严,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因此,全面推进法治烟草的建设意义重大,是新形势下推动烟草专卖制度发展的关键,是切实保障我国烟草市场的重要举措。

二、对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推动法治,提升对法律认识

提升对法律认识要求烟草行业要牢固树立法治思想和观念,深入学习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烟发[2015]69号)文件精神,这也是我国自建国以后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从依法治国的理念看,其要求我国全体公民都要树立守法的目标,提升全面对法律的敬仰和畏惧之心。烟草行业自成立以来,严格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尊重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提升法律的认识、法律的敬畏之心,有着深远的意义,进而才能形成良好的作风,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在日后的工作中,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维护市场正常的卷烟生产、经营秩序。

(二)提升全面宣传力度,营造优质法律氛围

完善日常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烟草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促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解决问题、推动发展、促进改革、维护稳定、开创企业法治烟草建设新局面;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中国宪法日等节点,面向零售户、消费者等群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大力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行业和烟草专卖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深入开展“三创三征”法治烟草建设主题活动。通过开设“法治烟草”讲堂,举办“法治烟草”专版专栏,推行“法律大讲堂”、“微信普法”、“微博普法”、“法律竞赛”等活动,创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加强烟草专卖执法典型案例指导。组织编写烟草专卖执法典型案例汇编,在全行业深入开展“百案鉴评”专卖执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三)依法治烟,提升监督职能和法律水平

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切实保障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严格意义上来说依法治烟包含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两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依法治企则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管,对违法国家法律要求的企业予以严惩。强化监督与沟通,制订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机制,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第8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烟草专卖;体制改革;管制

2009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2010年经济发展定调为“促转变”,其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实践中,我国的垄断行业涉及到了能源、通信、交通等多个领域,其中,实行严格专卖控制的就有烟草、食盐等多个行业。

一、我国烟草管理体制概述

(一)我国烟草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烟草管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通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3月7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并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二)我国烟草管理体制特点

1、产业链的全程管制。我国烟草专卖体制实现了对烟草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全面垄断,从烟草生产环节来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量进行生产,同时,国家对落后烟草生产企业进行淘汰制,淘汰技术落后、工艺滞后的企业;从原材料采购来看,国家严格控制烟叶的种植,按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种植计划,同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叶,并对烟农实行档案记录等严格管理;从销售环节来看,烟草生产企业并不直接面对最终顾客,它们通过商贸公司进行批发或者零售,国家对烟草品牌和价格实行严格控制,生产和批发零售企业也没有价格决定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烟草整个产业链实行严格的管制,控制力度非常强。

2、纵横集合的管制机构设置。从烟草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实行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具体来讲,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但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这样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确保从中央到地方的政策一致性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协助实现对烟草专卖体制的维护和有关违法现象的打击。

3、完善的管理措施与手段。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烟草管理体系,其中,最突出的措施是建立许可证管理制度,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烟草专卖准运证等。通过这些管理措施,确保了对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管理以及对违法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二、我国烟草专卖体制的优点与缺点

(一)我国烟草专卖体制的优点

1、安全性。“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已经得到广大医学专家的技术支持,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然而,也许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不同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生产的烟草,其危害程度大不相同。如果国家放松了对烟草行业的管制,对全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后果可想而知,有些企业在面对利益时,可能会置民众的健康于不顾。

2、可控性。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一方面具有成瘾性,另一方面,可以列入居民普遍消费品行业。因此,如果将烟草行业完全市场化,国家可能会失去对其的控制,后果是:一方面,私营性质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加大对烟草产品的宣传和推销力度,中国的烟民数量会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企业之间的竞争会日趋白热化,有可能出现价格战的问题,烟草产品会出现两极严重分化的局面,即低廉劣质的产品和高档昂贵的奢侈品,这显然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尽管当前我国烟草产品价格也存在高低之分,但是,非常低廉的烟草国家在逐步取消,而中档产品的价格一直维持在原价不变,这充分考虑了普通民众的消费水平和能力。

3、可调性。在严格控制的烟草专卖体制下,政府可以进行政策性调控,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烟草专卖税收向由吸烟引发的疾病医疗方面倾斜支持。政府还可以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展,尤其是三农建设方面的要求,加大对烟农的补贴或补助力度,提高烟农收入和改善生活状况。

(二)我国烟草专卖体制的缺点

1、市场资源配置不够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实际上是指行业内企业的分布状况,如果行业内企业过多,那么不能形成规模发展效应;相反,如果行业企业过少,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竞争。从2009年的《世界烟草发展报告》来看,菲莫国际公司、英美烟草公司、日本烟草公司、帝国烟草公司四大跨国企业占据了全球41%的市场份额,而我国的任何一家烟草公司在全球市场份额比例都是微乎其微。显然,这与我国专卖管理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之间不能依靠资金、管理、技术等优势进行吞并、合作,而依据政府指令进行改革重组,难以发挥较优化的市场资源配置。

2、企业运营效率不高。在我国烟草专卖体制下,烟草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都没有产品定价权,也不能自行决定年度生产数量,在技术研发、品牌推广等方面也没有较大的自,基本上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计划进行被动生产。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生产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几乎完全被抹杀,同时,由于人员不断增多,单位员工的生产效率非常低。

3、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由于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以云南省为例,多年来,烟草行业的税收一直占政府财政收入的70%左右。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一方面着力培育当地烟草生产企业,并构建地方特色的烟草批发市场格局。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出于自我保护的理念,在烟草供应方面设置障碍,避免外地或国外烟草大量涌入本地市场,并为本地烟草企业创造许多有利条件。这实际上是非常有害的,从短期来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可能会有所增加,但从长期来看,有损良性市场竞争氛围的培育,降低了企业优化管理、增强竞争的意识。

4、一定程度上损害民众利益。在当前烟草专卖体制下,众所周知,烟草专卖管理局和烟草公司的员工获得非常高的工资福利,而烟草公司却出现每年约30%的亏损面。实际上,从烟草专卖局角度来看,它们存在一定的寻租问题,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营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对烟草企业进行层层设租,获取高额利润;从烟草企业角度来看,通过垄断性原材料收购、固定烟草价格等方式,挤压民众利益而扩大企业自身利益。从这个层面来讲,当前的烟草专卖体制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三、未来我国烟草管理体制发展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烟草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渐进性原则。日本在1898年建立了烟叶专卖制度,并在1904年完善了烟草专卖体制,一直维持到1984年。随着美国要求市场对外开放,1985年取消了烟草专卖制度。从整个日本改革过程来看,基本上选择了一种渐进的、有过渡期的模式,这对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我国烟草行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如果采取休克式的改革,将可能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的波动,不利于地区稳定。

2、安全性原则。近年来,我国一直追求“以人为本”的治国之策,从国家层面上讲,群众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未来不论烟草管理体制如何改革,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百姓健康安全是第一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烟草体制必须确保烟草的安全性、健康性发展导向。

3、可控性原则。国家一旦对烟草失去控制,那么由于其可成瘾性,极有可能成为一些不负社会责任的企业所利用,用来操作群众,攫取高额利润。同时,如果国家失去控制力,那么将势必会使税收降低,但仍然要付出高额的医疗等社会成本,国家负担将会日益增大。

(二)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策略

概括来讲,我国烟草专卖体制的改革方向可以界定为“放活”与“抓严”两条主线。这实际上并不矛盾,一方面,应该适当放权给企业,使其具有一定的经营自,构建开放、透明的市场,并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实行严格的监管,在烟草技术标准、合格生产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维护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1、增强企业生机活力。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激活行业内的企业。具体策略包括:

第一,打造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类似于“鱼和水”的关系,因此,我国必须取消计划性生产指令,实现政企分开。同时,要改变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全国范围的统一大市场、大流通,建设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市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平台。

第二,实现企业的改革重组。针对当前我国烟草行业规模化生产不足的问题,创造条件,引导企业之间实现兼并重组,重点扶持一些技术先进、具有发展潜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其做大做强,并逐渐走出国门,参与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同时,进行烟草企业产权改革,将原本的国有独资形式转变为国有控股、民营资本参与的新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注入新鲜的管理“血液”。

第三,优化企业内部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对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权力制衡,尤其是实现对企业“一把手”的权力制约。其次,改变当前烟草企业人浮于事、人员富余问题,精简企业人员数量,确保实现高效运转。再次,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研发,不断开发上瘾程度低、危害小的烟草产品。最后,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过关。

2、实行对烟草严格监管。在下放烟草经营自的同时,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的有序、依法运行。具体策略包括:

第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烟草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必然会有新成立的公司进入烟草行业,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在企业规模、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确保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企业进入该市场。

第二,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充分意识到假烟以及走私烟的危害,不断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阶段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健全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网络、媒体、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调动各方面监督力量。

第三,不断淘汰落后企业。建立行业淘汰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技术革新滞后等企业,适时进行淘汰,确保市场的优质化管理。同时,积极打击一些违法的小作坊企业,确保市场的净化和维护合法企业的利益。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考虑其他外部环境建设。例如,我国应该针对烟草行业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确保中央、地方利益的均衡性维护;国家应该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的改革力度,在人员引进、提拔任用、薪酬体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并实现严管的监督,对于那么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干部,要严肃处理;同时,国家应该倡导健康的烟草文化,宣传健康、向上的生活理念。

四、结论

总之,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本身是优点与缺点的综合体。在优点方面,国家严格控制的烟草专卖可以确保更加安全、可控;在缺点方面,行业资源配置率低、企业效率低以及寻租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我国必须在安全性、可控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烟草行业渐进式的改革。改革的主线呈现出两条,即“放活”与“抓严”并重:一方面,要打造开放、透明的市场,激活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确保烟草行业的安全性,以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陶明.专卖体制下的中国烟草业:理论、问题与制度变革[M].学林出版社,2005.

2、刘冬青.浅谈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烟草专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3).

3、唐翔宇.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及其改革[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4、王军.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现状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8).

第9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范文

(一)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年,我局(公司)继续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摆上议程。一是制定计划,狠抓落实,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水平。运用中心组学习行政会议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形式,继续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国家和烟草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法规,认真收看行业财经秩序整顿和卷烟体外循环整顿会议精神,领会上级工作部署,确保依法管理专卖市场和卷烟体外循环财经秩序两项整顿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二是深入开展党纪法规和警示教育。派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为民务实清廉教育读本》等学习资料,制作专题墙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两个“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活动,组织观看全国党内法规知识竞赛直播,“某省省学习《监督条例》报告会”专题片大型话剧《村官》,以及《规矩与方圆》《廉洁工程》《执着的追求——村官官锦初的故事》《纵权之祸——三个一把手落马的警示》等党风廉政系列教育片,参观“东江市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增强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洁”意识。三是组织了知识《保障条例》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十六届五中全会知识以案说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等竞赛和统一考试,健全学法考试登记。四是开展了《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用活动,使依法行政依法安全生产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驾驶依法经营用工成为局(公司)各级领导的自觉行为。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卖人员学法用法,加快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今年,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我们一是坚持每月对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法规和执法技能案例分析学习制度。二是邀请司法局的律师为全体专卖稽查人员作行政许可法辅导讲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藉备战全省烟草系统专卖技能竞赛之机,开展专卖稽查人员法律法规案件卷宗规范化的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实战训练,积极安排各专卖稽查员参加省局的打假大行动和我市的联合行动,努力提高侦查办案能力,规范专卖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增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全省专卖技能竞赛后,我们对照先进找差距,重新修订专卖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实施强化训练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推动执法人员加速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多种形式普法,促进全员法制观念提高。

年,我们坚持岗位培训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一是大力开展《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法制宣传活动。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重要内容写入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我局(公司)年内把“两法”的宣传作为今年普法工作重要的宣传任务之一。一方面以制作专题墙报下发两法单行本及部门组织学习的形式,在广大干部职工中宣传尊崇宪法遵守宪法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营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另方面组织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局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加速专卖执法人员熟悉行政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行政,管理好卷烟市场。

二是结合卷烟商品营销员电访员驾驶员义务消防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企业一线营销人员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熟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安全生产法等基本知识,增强依法经营规范行为意识。

三是坚持新聘员工岗前培训,组织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要求。

四是结合岗位素质要求,积极送员参加省市组织的纪检政工*财务审计劳资安全保密网络信息专卖执法各类再教育培训,在学习专业知识同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是积极开展全员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们运用派发资料制作墙报张贴挂图制作标语横幅组织知识测试和开展“以案说法”活动等形式,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发展和迎接“入世”后各种挑战的需要,强化企业干部员工对经济法律法规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认识,以指导经营和实践。

六是大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机,认真贯彻市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机关公务员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学习的工作方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制作专题墙报派发法规及案例资料每月驾驶员学习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竞赛,邀请交警宣教员为管理人员及机动车辆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试,强化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观念,为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奠定坚实的思想知识基础。

(四)加大社会普法力度,扩大烟草专卖执法的影响力。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二四年,鉴于卷烟行业存在计划生产与市场需求之间矛盾的特殊情况,东江地区制售假烟和非烟经营出现反复,形势严峻,对此,我们继续加大专卖法宣传力度。一是组织参加“&#;”法律宣传活动。提供专卖法规及真假烟鉴别咨询,利用媒体宣传销毁假烟大行动,认真做好取消“特零证”后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加大专卖法规宣传。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在加快将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上升为政府行为同时,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专卖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三是推动卷烟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加强专卖市场管理。今年-月,我们加大打假打私力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工商及各职能部门的长期协作机制,共查处案件起,查辑违法卷烟.件,烟机台套,查处制假窝点个,烟丝.吨,卷烟纸.吨,滤咀棒.万支,抓捕制假分子人,上缴罚没款.万元。四是坚持公开办事,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我局专卖稽查员坚持持证上岗,示证执法,履行职责,不越权滥权。我们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坚持首问责任制,各项制度公布上墙,并印发烟草专卖法规和经营资料给零售户广为宣传,并通过实施《东江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十不准》《经营服务承诺》《烟草管理承诺》,保证行政人员依法管理,至今无出现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年内,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对我局专卖执法和作风建设的意见。月份开展的“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回头查”征求意见中,下发意见征询表份,市直部门基层单位及商户对我局依法行政的“满意”和“较满意”率达.%。六是加大追刑力度。通过与公安司法打假等部门联合执法,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经市法院审判,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名制假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年徒刑。我局(公司)领导和专卖稽查领导还多次在电视传媒专题宣传,提醒社会各界依法经营卷烟,震慑了犯罪。

二四年,我局在普法教育上坚持教育对象上点面结合,领导为主;教育内容上重点突出,结合实际;教育形式上丰富多样,更趋向员工参与自我教育,全年共派发资料份,制作墙报期,举办培训班期,组织考核竞赛期,组织观看电教片展览等场,张贴挂图标语等套/条,受教育人员达人次。普法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一是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维权意识增强。二是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开办事依法管理已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东江烟草更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年普法工作设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五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局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拓宽思路,创新模式,加强教育,讲求实效,争取全员法制观念有新的提高,遵纪守法有更自觉行为。局(公司)在新的挑战面前,坚持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有新的举措,取得良好实效,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基本工作思路

加大宪法和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力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许可法更是烟草专卖管理必须遵循的首要法规。年我们要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高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与普法学习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职工从新的高度认识和理解宪法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做到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

突出做好烟草专卖法和经济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烟草行业代表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一年,为配合企业改革发展,迎接“入世”后种种挑战,要进一步强化经济法律法规教育,继续采用制作墙报派发资料有奖问答电视传媒参观展览等形式,分期组织公司法企业法税法合同法金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专题学习,尤其要重点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劳动社会保障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搞好民主管理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两项整顿法规等,组织工会政工干部和全体会员学习全国工会十四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团结和动员广大员工参与改革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企业职工自我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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