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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工作报告精选(九篇)

董事长工作报告

第1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2019年1月8日,组织安排我到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至今正好满一年。一年来,我自觉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现将履行情况述职如下, 请予评议。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一是抓责任履行, 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我认真履行第一责任,健全完善了“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公司党委会前置程序,主持召开党委会23次, 真正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五个到位”31项具体措施,集团公司党建工作专题会精神等,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清单,带头完成领办事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建立抓党建工作台账, 签订并落实《2018年基层党建目标责任书》, 压实支部党建责任。召开党建工作专题会,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会等重要会议,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的“主业”意识。

二是抓思想建设,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学习,全年开展党委中心组学习10次。特邀湖北省委党校教授讲授特色党课,多维度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带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学在前、作表率,深入联系点、下到基层党支部讲党课、做辅导、做调研,持续提升党建工作对生产经营的引导。深入开展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以“亮身份,摆进去”等活动为载体, 教育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把党员的责任、义务、担当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达到提高履职能力的目的。深入推进“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我带头到支部参加学习,并督促编印《应知应会》“口袋书”,有力推进公司贯彻精神具体化。

三是抓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支部战斗力。认真推进“党建质量提升年”要求,按照党组织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基层党支部,对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单位进行党组织关系托管,实现了党组织全覆盖,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制定印发了《基层党组织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细化了任务和责任,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提升战斗力。

四是抓队伍建设,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结构,突出政治标准选拔干部,全年共提任60余人次,真正将会管理、懂运营、能吃苦、执着坚韧的党员干部选拔出来,形成了合理的领导梯次配备,增强了基层班子的活力。严格党员发展程序,特制定了《发展党员工作材料清单》,并建立了党员发展台账,全年共发展新党员11名,党员转正7名。严格规范落实党费的收缴管理和集中清理,健全各类台账,实现了党员信息库管理。

五是抓意识形态,不断强化舆论引导。我对意识形态工作始终保持清醒认识,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部署学习贯彻全国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督促加强网站、微信等宣传阵地建设,加大主流正面宣传,邀请外部专家作意识形态专题讲座,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全年公司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督促加强了品牌宣传,通过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等外界媒体讲述葛洲坝水务故事,扩大了公司影响力。

六是抓正风肃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我带头抓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国能建、集团股份公司系列作风建设文件精神,强化制度执行,并利用各种机会,与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谈心谈话,就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理论武装仍需要不断加强。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进行了宣贯学习,但理解的还不深不透,学思用结合不够,需要持续抓好学思践悟。

二是党员数量和结构亟待增强。党员队伍结构反映着党员队伍整体力量的大小,公司自组建以来投资并购的企业均为私企和外企,党员数量偏少和结构不合理问题突出,存在多家区域公司所辖水厂无党员和独立水厂厂长非党员的情况,亟需增强党员发展和党员队伍结构的建设。

三是队伍专业素养有待持续提升。在如何加强党务人员的学习交流,利用工作调研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各所属公司的督促和指导,及时与所属单位交流党建工作的经验,提高党务人员履职能力等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努力,但由于实际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水平还不够高,工作质量还有待持续提升。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读原文、学原著,从更深层次、更广层面深刻理解,更好地用理论指导工作。同时,还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国能建及集团股份公司重要精神,科学把握公司所面临的形势及任务,推动发展。

二是深入推进投、建、营一体化发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并购企业党建工作方法,争取上级党委在党员发展方面的政策支持,大力推动公司发展思路的宣传贯彻落实,促使广大员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围绕总体目标,遵循四个坚持的工作思路,全力落实十项重点工作,打造“六个平台”,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实现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的发展目标。

第2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监事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它们与股东大会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公司和董事的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向来有不同主张。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任关系,而不是关系。股东大会是代表公司与董事建立、解除这种委任关系的机关。股东的选任行为与被选任人的承诺表示构成两者之间的委任关系,后者处于受任人的地位。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它方承诺处理的契约。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委任关系的特点之是,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委任人和受任人都对这种信赖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负有义务。委任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股东大会与董事的关系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之仍有适用余地。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就是委任合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与股东大会没有法律关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大关系是委任合同关系。

    二、辞职的性质

    股东大会与董事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关系、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监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凡是合同就存在着成立和解除的问题。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大会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实质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董事、监事辞职,也是与对方解除合同。罢免决定和辞职报告具有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机关选举和替换董事和监事,但对他们的辞职却没有任何规定,显属法律漏洞。对此法律漏洞,可以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予以填补。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对《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中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解释为“选举、罢免和接受董事(监事)辞职”,符合法理,也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辞职,根据这一指引,许多公司的章程中都规定了辞职。这一做法,既是行使公司的自治权,又对该法律漏洞进行了补充。

    在权利的分类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和消灭。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以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于形成权的行使,相对人无需协助,也不存在所谓的不作为义务,他所能做的就是任由形成权人行使其权利,并无条件的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变的法律后果。就公司来说,董事、监事应接受股东大会依法行使罢免权的结果(如对方违法行使罢免权,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保护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关也应接受董事、监事辞职的后果。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公司法在董事、监事辞职方面没有作出限制,但对于公司罢免董事、监事予以限制,禁止公司没有合法理由罢免董事、监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委托合同中的解除合同自由权,另一方面在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三、辞职程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董事、监事等辞职时,只需要将辞职报告送达相对人,即可以辞去相应的职务。由于董事、监事与相对人的关系不同,因此辞职的程序也就有一些差异。

    (一)董事辞职程序

    董事与股东大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董事辞职就是与股东大会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应当将解除合同的通知(辞职报告)送达股东大会。

    由于股东大会不是常设机关,需要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董事辞职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需要知道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才能做出董事会决议,召集股东大会决议,并将该董事的辞职通知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因此,辞职董事应当辞职通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但是,董事会不是董事与股东大会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将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不发生董事辞职的后果。

    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两种主要董事辞职程序都有一定问题。

    董事的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时,董事的职务即解除的做法来源于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解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于董事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的后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章程没有进一步规定。有关部门对此解释为,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即日生效,董事的职务解除。众多的上市公司以此为据进行操作,将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应当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宣读该辞职报告,但一些公司仅仅把董事将辞职报告交给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就产生了董事辞职的效力。从理论上说,董事将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确实产生了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是董事的职务解除,因为董事只有将辞职的通知送达股东大会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而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股东大会会议,决定董事变动的权利是专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董事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到达董事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即对该董事产生法律约束力,该董事不得再撤回或撤销该意思表示,同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是确定的,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以免置公司于不确定状态;二是董事会接到该辞职报告后,应当立即着手依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该董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提案,同时,董事会也可以提名新的董事人选,在辞职董事的职务解除后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的辞职申请需经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的职务才能解除的做法来源于我国计划体制下的传统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干部、职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干部、职工辞职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否则,就是擅自离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体现了这种思想。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选任者和被选任者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隶属地位,股东大会不是董事的上级。这种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董事的任意解除合同权,限制了董事的辞职自由,也不利于公司的高效运行。试想,如果一名董事对公司失去了信任,提出辞职而不获得批准,该董事还能够尽心尽责为公司的事业工作,还能够忠于公司吗?实际上,这种做法混淆了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在没有单方解除权时,合同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与对方协商并经对方同意,如果不经对方同意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时,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只能承受合同解除的后果。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董事享有辞职权,其辞职不需要股东大会表示同意,只需要股东大会接收到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董事的职务即解除。在实践中,尚未发生董事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形,因此,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与董事行使辞职权没有多大差异。

    就目前这两种做法来说,第二种做法对公司的稳定运营更有利一些,与理论上的辞职程序也更接近一些。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或章程也可以对董事辞职的自由予以适当限制,。例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是,对董事辞职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为了限制该董事的辞职而无限期的不选任替任董事。

    (二)监事辞职程序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到达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时监事的职务解除。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辞职的问题与董事辞职类似,但与董事此职有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一般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如果监事的辞职报告交给监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再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增加了监事会召集会议的程序,降低了效率。由于监事会并没有权利对监事辞职表示同意与否的意见,因此,监事的辞职报告完全可以直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监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一项议案。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监事应当将辞职报告交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机构,由该机构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将该辞职报告作为一项大会议案。

第3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管理 出资人

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一)加强培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承担着大量的经营管理工作;监事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职责。一些董监事缺乏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在公司治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母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董监事培训,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教育,组织对担任股东代表、董监事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监事应于就职开始时制定本人履职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履职工作任务与时间,参加必要的学习、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时间。董事长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临时组织(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委托他人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与各股|方及董事沟通协调,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程序,规范董监事履职的流程

母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董监事对相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组织股东代表、董监事按照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

(1)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监事会时应提前将议案上报母公司,同时发送公司董监事,董监事收到议案后应针对有关具体情况提出本人意见。

(2)收到会议议案和董监事意见后,母公司审批并研究确定母公司意见,并将最终意反馈至各董监事。董监事需根据母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审议、表决或签署相关议案。董监事出席会议时出现临时情况,致使未按母公司进行表决,相关董监事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必要时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3)董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向所任职公司办理请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续,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是否委托表决及表决意见,以及公司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应依据相关授权书所列示内容审议并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股东会现场临时增加或减少股东会议案时,股东代表未经授权不得予以表决,因特殊原因对未经授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出席参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当次会议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报送母公司。

(5)董监事应对会议通过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事项,应及时对公司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要求纠正,必要时报告母公司。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董监事的考核激励

母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加强对外派董监事的考核与激励。将薪酬与所派驻子公司利益增减情况相挂钩,同派驻公司的经营风险相挂钩,充分调动外派董监事履职的积极性。

董监事应于每年一季度之前,报送本人上年度履职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所履职公司名称、本人职务、专职或兼职;②所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包括股东方变动、股权比例调整、董监事变更、经营层变更、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重大并购重组等事项);③本人担任董监事的具体工作情况:董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所在公司实际履职的工作时间及主要工作,如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考察调研等;④审议通过议案的情况及议案的执行情况;⑤对公司规范治理,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等提出意见或建议;⑥公司经营管理层尽职尽责情况。

第4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舞弊;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自愿性信息披露还是强制性信息披露,都受到信息需求者的高度重视。从90年代初的深圳原野到90年代末的琼民源、红光实业,再到银广夏事件、蓝田股份。同样,会计信息舞弊现象已成为国际问题。在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超过了12亿美元的假账、美国第三大药品连锁店莱得艾德公司虚增税前利润23亿美元、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虚增税前利润38.52亿美元、全球最大的复印纸制造商施乐公司虚增税前利润15亿美元。

据《上海证券报》统计,截止到2005年12月16日,我国共有107家上市公司出现177起违规记录。而2003年、2004年同期分别为56起和111起,2004年的违规记录比上年增长1倍,2005年在此基础上又剧增6成,统计显示的信息披露违规比例高达52.5%。更值得注意的是,以我国监管的有效性来推断,实际情形要比有关部门查处的要严重得多。如金花股份,2005年11月突然爆出大股东占资6.02亿元的大黑洞,如此重大的问题只被定义为信息披露“延误”、“限期整顿”,违规记录中根本找不到金花股份的名字[1]。

从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同样存在缺陷,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目前比较受重视却一直没有得到改善的顽疾。普遍存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存在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督办不力、大股东侵占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控制股东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市场操纵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因此,从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角度来研究会计信息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文献回顾

目前,国内外的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虽然之前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总体看来并没有一致的结论,甚至还有学者之间的研究成果是相悖的。

(一)股权结构角度

主要是对国有股比例、股权集中度等因素进行研究。比如:la porta(1998)提出,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成负相关。他认为公司前n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行为的控制就越倾向于他们自身的利益,从而增加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2]。刘立国、杜莹(2003)提出,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越高,流通股比例较低,公司越有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越高,公司越有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发生舞弊的公司往往有一个更大规模的监事会[3]。

(二)董事会特征角度

主要是对独立董事比例、执行董事比例、ceo两职状态、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等因素进行研究。比如:fama(1980)和fama与jenson(1983)提出,董事会构成是决定董事会监控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于经理层具有信息优势,如果经理层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则容易发生侵害股东财富的行为。而外部董事的引入可解决这一问题[3]。jenson(1993)提出,一个规模较小的董事会更容易发挥监控职能,而规模较大的董事会更容易被总经理控制[4]。chaganti(1995)则认为较大规模的董事会可以提供更大范围的服务,在防止公司财务失败方面更为有效[5]。两个人的观点正好相反。

蔡宁(2003)研究发现,在发生财务报告舞弊与未发生舞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不存在显著差异,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显著正相关。他还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舞弊行为显著正相关,控股股东性质与财务舞弊行为相关性不显著[5]。

dechow等(1995)发现,如果内部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越高,或者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同一人,该公司越可能因为违规而受到处罚[6]。beasley(1996)和dechow(1996)提出,具有较大比例非执行董事的公司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较低[7]。美国coso委员会发现,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的董事会中有更高比例的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8]。

beasley(1996)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即董事会规模越大,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亦越大。beasley(1996)还提出,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能显著影响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独立董事越多,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率越低[8]。但是公司有无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所占的比例并不显著影响虚假报告的发生率。他认为,在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现象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董事会的构成情况,而不是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与组成[7]。

carcelle(2000)提出,对于一些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比例越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能否持续经营表示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越大[2]。这也支持了蓝带委员会在1999年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全独立的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三)外部治理角度

主要研究方向有审计委员会是否设置等。比如:zimmerman和watts(1980)认为,管理层对独立审计师的聘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面对充分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的审计市场, 期望审计人员完全保持独立是不可能的[5]。洛贝克等(1989)提出,审计委员会在降低财务报告舞弊现象发生方面有很大的潜能。对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薄弱的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现象越容易发生[5]。

wright(1996)提出,审计委员会中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的比例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9]。c mullen(1996)提出,财务报告舞弊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比例低于未舞弊公司[2]。dechow等(1996)通过对违反gaap的92家样本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内部董事的比例越高或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以及公司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则该公司越有可能因违反gaap而受到sec的处罚[6]。

薛祖云、黄彤(2004)提出,监事会规模小以及灰色董事和名义董事的独立性差可能是导致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更大程度上起灭火作用。持股董事、监事人数较多的董事会、监事会在监督信息质量方面会更有效[10]。

根据以上文献,可以发现样本的选择、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没有全面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影响关系是导致结论不同的主要原因。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都是复杂的、系统的概念,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因为其内部各因素之间存在着某些必然的因果联系。而目前的研究过多的集中在单一的、局部的联系上,没有充分的关注二者之间的各种关联性。若要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它们的关联关系。仅仅考虑单个指标或单一方面的影响,则不能反映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制衡关系,结果也必然出现偏差。因此,笔者借鉴国内外实证研究的众多成果,综合选择出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方面的指标因素,用实证分析方法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国家股占重要或较大比例的上市公司中,国家的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其产权主体。由于行政机关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从而没有足够的利益动力,驱使他们去有效地监督、评价和激励经营者。也使得经营者由于行政部门的薄弱产权控制力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人,即内部控制人。由于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动力追求更长远的利益,同时造假代价又小,因而内部人为实现其控制目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借助财务报告舞弊[2]。由此,得到研究假设1。

假设1:国家股比例与会计报告舞弊正相关

过度的股权集中容易产生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一个或几个大股东通过收购以及关联控制等方式控制大多数股份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控制股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操纵会计信息的手段侵害他人利益。由此,得到研究假设2。

假设2:股权集中度指数与会计舞弊正相关

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对董事会的功效有很大的影响,规模过大则有可能会引起董事会的行动过于迟缓、内部容易产生分歧和监督职能不断弱化等现象,从而更有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由此,得到研究假设3。

假设3:董事会规模与会计舞弊正相关

监事会是由被选举的股东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的作用主要是监督董事会成员的所作所为有没有违规公司章程的条款,这一点监事会是有权力直接指名的,在董事长选举时也起监督作用。但是监事会实质上缺乏对董事行为的制约力,而且在上市公司中,又存在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内部人员兼任的现象,缺乏独立监督能力,从而监督职能更多的也是形同虚设。而且上市公司为了掩饰他们的舞弊行为,也很有可能会设置大规模的监事会来掩人耳目。由此,得到研究假设4。

假设4:监事会规模与会计舞弊正相关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董事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虽然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才刚刚起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但从证监会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制定的相关法规我们可以看出,未来独立董事制度将会得到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也将得到较大的改善。由此,得到研究假设5。

假设5:独立董事比例与会计舞弊负相关

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高级管理层兼任职务的董事。由于经理层具有信息优势,兼任经理人员会使公司的董事更容易掌控信息来源、披露程度以及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可以通过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来保障自身利益。披露虚假财务信息则是执行董事用来实现自身利益的理想方式。由此,得到研究假设6。

假设6:执行董事比例与会计舞弊正相关

ceo两职状态即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为同一人担任。若两职位由同一人担任,不仅会使内部董事占绝对优势,而且经理层也会在预测、决策、利润分配、自我鉴定与评价等环节中具有更多的发言权。这样董事会就失去了独立性,不足以进行经营决策以及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控制[7]。也容易导致经理层操纵利润,侵害中小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甚至于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由此,得到研究假设7。

假设7:董事长、总经理各为1人,易发生会计舞弊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督促上市公司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并控制、识别与管理众多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机构,主要职能是使董事会、高层管理者与内、外部审计员关注有效的财务报告与风险管理(关键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的重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对于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由此,得到研究假设8。

假设8:审计委员会是否设置与会计舞弊负相关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性质若为国有股,则有可能发生政企难分、政资不分、企业经营与行政垄断权力不分等制度弊端,从而不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由此,得到研究假设9。

假设9:国有控股与会计舞弊正相关

笔者认为,一旦上市公司需要用报送虚假会计报告来掩饰其舞弊行为时,必然需要董事长配合。而董事长只有在公司需要对外报送虚假会计报告时持同意态度,他才不会很快被公司更换。因此,一般轻易或频繁更换董事长的上市公司发生会计舞弊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得到研究假设10。

假设10:董事长变更与否与会计舞弊正相关

(二)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在选择样本之前笔者考虑到,为了保证本课题研究的方向和能准确切入主题,该怎样选择数据才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其中的问题?根据前文所作的假设,如果单个研究某一类公司能不能反映所有类型或不同类型公司的问题?笔者认为,将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对比研究,能将舞弊公司的特有的问题突出化和显著化,从而体现出有哪些变量对公司会计舞弊存在重大影响或显著关系。因此在本研究中,将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进行对比分析,以期获得较好的结果。

笔者收集了沪市和深市2001—2005年间因财务报告舞弊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并且为每一家舞弊公司选取一个控制样本公司。在选取控制样本公司的同时,考虑到行业、年度、规模、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为控制样本的选取设置了以下筛选条件:(1)所选取的控制样本公司与舞弊公司属于同一个行业;(2)所选取的控制样本公司与舞弊公司在同一交易所上市a股;(3)所选取的控制样本公司曾经没有因为会计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所选用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所选取的控制样本公司前一年资产总额与舞弊公司最为接近。

由于有的上市公司舞弊时间较早,资料无法搜集,有的舞弊公司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控制样本,初步得到了124家舞弊公司和124家配对样本公司,有9家公司因为数据披露不完全而和其配对样本公司一起被剔除,最终得到115家舞弊公司和115家配对样本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舞弊上市公司与配对样本公司的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国泰安等机构提供或披露的年报。

在进行实证分析前,首先对所有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进行统计。本研究所选取的公司涉及的行业分布比较广泛且代表性较强,以期能从不同行业、不同体制的公司中找出会计舞弊问题的共性。

其次,还需要对舞弊公司与控制样本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以确定二者之间在公司规模上是否存在显著性的差异。统计结果表明,两类公司在公司规模上无显著性差异,符合本研究选取样本的限制条件,可以进行实证分析。

(三)变量定义

根据2007年1月31日颁布的第40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之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节选):(1)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2) 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d) 董事会报告;(4)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11]。依据这些规定可以推断,上述因素是对信息披露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因此,本研究在设置变量时以此为主要依据来设置。具体变量设置如下:

第一类变量为被解释变量,即上市公司是否因财务报告舞弊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则赋值为1,未受到处罚则赋值为0。

第二类变量为解释变量,分别从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特征等角度进行定义,股权结构包括股权集中度(herfindahl指数),即公司前n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国有股比例。对于公司董事会构成而言,则包括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执行董事比例。

第三类变量为控制变量,即除股权因素、董事会构成因素外,其它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因素。比如董事长是否变更、控制股东性质、审计委员会是否设置。

(四)实证分析

1.变量的差异检验与相关性分析

在相关分析中采用对两类公司变量之间的平均数、标准差进行的差异检验,以确定数据的合理程度。本研究所选取的舞弊公司与控制样本公司除了董事长是否变更这一变量的z检验值相比其它变量有较弱的差异外,其他变量的z检验值都小于2。在统计分析意义上来说各变量的相关性是比较高的,整体变量的差异检验并未出现显著性的差异,因此确定样本的选取较为合理。

针对所选取的数据,对本研究设置的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从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比较显著,特别是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与上市公司是否因舞弊而受罚这一被解释变量的相关性尤为显著。除了国有股比例以及控制股东性质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性较弱外,其他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都有显著的相关性。这也验证了本研究所设置的变量基本能满足实证分析的需要,可以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

2.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财务报告舞弊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笔者构建立如下模型,基于spss13.0采用backward方法进行回归分析。

fraud=α+β1×ga +β2×herf +β3× dir+β4× sur+β5 ×inde+β6 ×exe+β7× ceo+β8 ×aud+β9× ch+β10×change+ξ

其中:α为截距项; β为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 ξ为回归残值。将被调查的样本数据带入上述模型,如果预测概率值大于0.5,则认为被解释变量的分类预测值为1,如果小于0.5,则表示被解释变量的分类预测值为0。在未发生财务报告舞弊公司的115个数据中,模型正确识别了其中的105个,识别正确率为91.3%。在发生财务舞弊公司的数据中,模型识别了其中的102个,识别正确率为88.7%,模型的总的预测正确率达到了90%,模型的预测结果比较理想。从数据上来看,除了国有股被剔除出模型外,其他变量都在5%的水平下显著相关,应拒绝零假设,模型比较理想。

四、讨论与分析

1.国有股比例与会计舞弊不相关,不支持假设1。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政府和公司已开始利用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寻求有效的国有股减持和退出机制,扩充和增加流通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且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其他因素相比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初期而言,起着更为有效的调节和相互监督的作用。

2.herfindahl指数即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舞弊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2成立。过度的股权集中容易产生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一个或几个大股东通过收购以及关联控制等方式从而控制大多数股份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所以控制股东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操纵会计信息的手段侵害他人利益,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与la porta(1998)、蔡宁(2003)提出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舞弊是正相关关系的观点是相同的。

3.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董事会规模越大,越容易发生财务舞弊,假设3成立。笔者认为,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对董事会的功效有很大的影响,规模过大则有可能会引起董事会的行动过于迟缓,内部容易产生分歧和监督职能不断弱化等现象。这与jenson(1993)提出的一个规模较小的董事会更容易发挥监控职能,而规模较大的董事会更容易被总经理控制的观点相符合。beasley(1996)也发现董事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即董事会规模越大,财务报告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亦越大。

4.监事会的规模越大,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二者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监事会实质上缺乏对董事行为的制约力,而且在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又存在由公司内部人员兼任的现象,缺乏独立监督能力,从而监督职能更多的也是形同虚设。反过来思考,上市公司为了掩饰他们的舞弊行为,也很有可能会设置大规模的监事会来掩人耳目,假设4成立。这与刘立国、杜莹(2003)提出的观点相符,即监事会的规模与会计舞弊呈正相关关系。

5.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越小,二者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假设5成立。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董事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限制了公司的舞弊行为。beasley(1995)的结论得到验证。

6.执行董事比例与会计舞弊呈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执行董事比例过高会导致董事掌控关键信息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的弱化。在不利局面下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执行董事更容易利用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方式来掩饰自己的违规行为,假设6成立。beasley(1996)和dechow(1996)的结论得到验证。

7.ceo两职状态在分析结果中显示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越大,不为同一人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越小,假设7成立。董事长与总经理若为同一人会导致内部董事占绝对优势,董事会就失去了独立性,从而弱化对经理层行为的控制力和对经营决策的优化程度。这样也容易导致董事操纵利润,甚至于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这与dechow 等 (1996)提出的观点相吻合。

8.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会计舞弊呈非常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能有效限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假设8成立,即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财务报告舞弊负相关。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更有力地监督公司披露财务报告是否有舞弊行为,从而有效地减小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这与c mullen(1996)、洛贝克等(1989)提出的观点相符合。

9.控制股东的性质若为国有股则容易发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若为非国有股则能限制舞弊行为的发生。在分析结果中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9成立。因假设1与假设2在逻辑上存在共线性,实证结果互相矛盾。这里笔者同意刘立国,杜莹的结论[3]。笔者认为,控制股东为国有股是国有股在公司总资产中占重要比重,容易出现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利益方向的现象。也容易造成上市公司制度和各部门的职能界定的模糊,以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现象。更有可能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披露财务报告时更有可能因掩饰某些灰色信息而舞弊。这与梁杰、王璇、李进中(2004)的观点是一致的。

10.董事长是否变更这一变量在分析结果中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董事长频繁或轻易变更,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则越小,假设10成立。分析原因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如果对披露虚假财务报告与上市公司持不同意见的话,则有可能会被上市公司为了某些自身利益而更换;相反,只有董事长在披露虚假财务报告上与上市公司持一致意见时才不会频繁的更换。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舞弊现象比较严重,存在涉案金额大、舞弊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特征这两个因素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以这两类因素为基础,对舞弊公司与控制样本公司进行了实证分析。结合、对比其他类似实证研究文章的成果,得出如下结论及建议:

1.舞弊公司与控制样本公司相比有较低的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执行董事比例和股权集中度,控制股东性质更多的是国有股、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的现象更严重。此外,相对于控制样本公司来说,舞弊公司有更大规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是说,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另外,舞弊公司相比控制样本公司存在更不乐观的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情况等。

2.随着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的引入,跳出只在会计学的范围内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的旧模式限制。在面对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诸多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从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全新的侧重点上来剖析其对会计信息的作用机制、影响是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研究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最终达到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有效的途径。

3.加强监事会制度的建设。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目前为止并没有发挥出最有效的作用,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还不完善,在规范和监督公司行为和财务报告舞弊上的作用还很不足。通过前文的假设以及检验结果已经了解了其中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因为监事对董事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罢免权,所以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途径来加强监事的独立性,才能保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实施,从而保证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进一步规范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制度。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兼任监事,从而限制公司的舞弊行为。

4.加强独立董事行为的有效性。结合本研究的假设和研究结果来看,独立董事在限制公司舞弊行为上的作用是显著的。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待改善和加强,在规范市场和限制舞弊行为上还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根据研究结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借鉴cpa协会的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让独立董事加入自己自律的组织,时刻提高自己的能力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规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制度。建立起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保证独立董事的能力始终符合充分履行自身职责的要求。同时也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应由董事会提名,而应由股东大会提名且主要应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这样选任的独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选择对象也不应过多地侧重于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应着重选择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12]。 

5.寻求国有股的有效退出机制,进行股权结构优化,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现行的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划分以及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保证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适宜程度控制的前提下,让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这有利于完善所有者控制权,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用手投票”机制的真正形成,促进我国股市由“投机市”转向“投资市”,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目前,政府和公司应当利用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寻求有效的国有股减持和退出机制。同时,寻找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市场进入机制,扩充和增加流通股比例,通过股权结构的“一退”和“一进”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供所有权制度基础[13]。

参考文献:

[1]市场对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持严重怀疑态度[eb/ol].证券要闻[dec.2005].26 may 2007..

[2]梁杰,王璇,李进中.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舞弊关系的实证研究[j].南开商业评论,2004(6):47-51.

[3]刘立国,杜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3(2):28-36.

[4]jensen ,m.c.the modern industrial revolution,exit,and the failure of internel control system.the journal of finance,1993.

[5]明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4.

[6]dechow,p.m,r.g.sloan,a.p.sweeney.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earnings manipulation:an analysis of firms subject to enforcement actions by the sec.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 13,spring,1996.

[7]beasley,mark.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board of director composition and financial statement fraud.the accounting review,1996.

[8]coso,1987-1997-an analysis of u.s.public companies[eb/ol].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mar.1996].26 may 2007..

[9]wright.d.w,evidence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corporate governanc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quality of financial reporting[eb/ol].[mar.1996].26 may 2007..

[10] 薛祖云,黄彤.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7):84-89.

[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eb/ol].[jan.2007].26 may 2007.< />.

第5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独立董事;虚假财务报告;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国 会计 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发生的财务报告舞弊事件,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于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制约大股东对投资者的行为,包括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演变历程

在 现代 的上市公司中,作为出资者的股东将资产委托给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于是就在股东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除存在于股东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还存在于上市公司的各个层面,如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和员工之间等。从委托关系我们可看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但大股东可凭借股权的优势进入董事会,成为董事会的成员。这样就可直接取得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而且可监督经理层。而经理层行使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直接控制公司的会计部门,指挥并控制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及报告行为,从而掌握公司的充分可靠的信息。作为公司管理者的大股东和经理层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而中小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局外的地位,对于信息的取得是处于劣势地位,只能间接取得信息。而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股东和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操纵财务报告,以获取信息的优势谋取自身的利益,从而导致出现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又叫体外董事、外聘董事,指在公司中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利益的人。目的是能公正、不受任何主观干扰地监督董事会以及公司的运作,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民主化、 科学 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除要履行一般董事的职责,还要履行如下的职责:协助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部分团体的利益;独立判断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包括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在执行董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

二、独立董事制度对于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作用

(一)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在提供财务报告的时候,既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利益,又要考虑到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可协调和沟通经营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这样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从而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增强。而且,独立董事可以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二)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依据独立董事制度可有效履行法定特权。如,上司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应有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可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等权力,这样就可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独立董事除以上的职权外,还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如,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和报酬及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独立董事有一票否决权,形成一种有效监督,对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着重要作用。

(三)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作用,独立董事就必须要有独立性。如,候选人是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种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1%以上的股东提出,中小股东可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不再由大股东一手操纵。

(四)财务报告的质量与独立董事的诚信。独立董事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应诚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在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能够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独立董事对于监督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防止盈余操纵,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一)容易被“同化”,出现共谋。亚当·斯密曾说过:“由于这些公司的董事是经营别人的钱而非自己的钱,他们不可能像私人合伙中的合伙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钱财一样十分小心地照看别人的钱财。”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和了解,相互同化是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与其他的董事和管理层共事,会建立他们之间的友谊和默契,这样,会使独立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人情关系容易被同化,变得不再独立或者不够独立。

(二)难以实施有效的激励。独立董事作为 经济 人,必然会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一个合理的报酬可以使独立董事努力地工作。一种方法就是采用固定的薪酬,但这样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有的董事可能不尽自己的义务,敷衍了事,而有的董事兢兢业业,尽忠尽守,但薪酬是一样的。固定薪酬的方式难以对独立董事形成有效的激励。另一种方法就是把独立董事的报酬和公司的业绩紧密挂钩,但这样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独立董事由于公司的业绩良好而获得较丰厚的报酬,就会使得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赖感,丧失独立性;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另有职业的,而且多为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报酬和公司的业绩挂钩,独立董事为获得最大利益,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在此公司,这样,其他公司必然会采取措施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其在衡量利益之后也会拒绝出任。公司就很难寻到合适的独立董事。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以成就感和荣誉感为主来激励独立董事,通常不支付报酬,而独立董事一般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得罪主要股东,不愿发表真实意见。我国信誉市场尚未形成,还没有评价独立董事的中介机构,难以评价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操守和忠诚程度。因此,声誉激励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信息不对称。要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经营决策和监督作用,关键在于让独立董事及时获取 企业 信息并了解公司情况,但由于独立董事职权的限制,使他们往往很难得到第一手资料,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就只能是董事和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这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其所获知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的成分等等各种风险。独立董事由于很难充分准确地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的各种信息,对于公司的组织、文化和人际关系等也就很难保持足够的敏感,因此,也就不太可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

(四)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独立董事要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不当行为,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而这需要付出足够的时间与精力。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知名 经济 学家、大学教授、院士,其中一些人同时兼任全国不同省份、不同行业中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时间与精力硬约束的条件下,会出现花在上市公司上的时间不足和给予的注意力不够的现象,非公司专有的独立董事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做深入的了解。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他能做到真正的独立,在实际工作中独立董事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由公司大股东出面聘请独立董事,其行为必然受大股东的制约,这样就很难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在被选择时可能是独立的,但在担任后是否一直能维护其独立性则是一个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中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缺乏详细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会影响其独立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对独立董事的任免时,为防止“人情”推选,应由中小股东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而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推荐和投票选举,或者设立独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员会。“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 法律 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为防止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利益同化,应由中小股东来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大股东应回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就能保持一致性,这样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职业化,形成行业组织。独立董事要有其独立履行其职责的知识、经验、品质以及能力等。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职业独立董事队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资格认定,独立董事由兼职变为全职,大力培养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职业独立董事。这样,独立董事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并以敏锐的洞察力做出合适、合理的决策。

第6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泰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在泰州市西广场北侧泰州汽车站内

第三条:公司股东的名称

泰州市交通局

住      所:泰州市青年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余     委托人:管存国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      所:泰州市西广场北侧泰州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辛人才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20年,即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为: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公司内部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客货运输、公铁联运、国内旅游(限旅行社经营)、代订、售铁路航空客票业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保养;饭菜、停车服务;零售烟、零售、批发糖、酒、水果、饮料、糕点、小百货、文化用品、空调、摩托车、普通机械、建筑装璜材料、金属材料、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汽车销售(含小轿车连锁经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8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泰州市交通局,出资额为503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9%。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投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第九要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违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股东可以委托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元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昨时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它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2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上级党委提名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拒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6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条: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会设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工作,主席在监事中的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六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人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财务由计财科负责。设会计师1~2人。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条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5条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编者按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权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事实上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7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非标准审计;对策建议

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股东等相关利益者以及社会公众谋求最大的利益,公司必须实现其最佳的经营业绩,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委托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公司所有者要基于信托责任关系,建立健全一套相互制衡的结构性制度安排或体系。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与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年报审计意见有一定的相互作用关系,公司治理情况越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小。

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性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狭义公司治理其主要是指“内部治理”,即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监事会及高管层面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广义的公司治理,包括的范围不仅仅是企业内部自身的监控和制衡机制,而是涉及到更宽泛的外部相关者。诸如第一大股东的性质、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公众、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具有一定的鉴证、保护、证明作用。而审计意见又是审计报告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审计工作结果最为集中、凝练的表达。本文所指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除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之外的其余所有意见类型。即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截止2014年4月,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在2450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89份,比例为3.60%)有所下降。

截止2013年4月,2471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382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1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5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份。在2471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9份,占3.60%,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1年(115份,比例为4.87%)有所下降。从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审计报告情况来看,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被出具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数量上和比例上都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探讨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性。

(二)股权的性质和结构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性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出明显的股权集征,股东权利不均衡排在前五位的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悬殊。除控股股东以外“一股独大”几乎是所有上市公司的诟病,也是我国公司治理的一大顽疾。虽然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但因为股改企业的前身大多是国有制,所以股改后国有股仍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突出特点。这种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必然会导致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削弱,少数股东的权益可能遭到损害,显然不利于公司治理,通过对相关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呈现负相关关系。即股权结构越合理性,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小。

(三)董事会特征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进而导致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弱。虽然《公司法》近几年来修订时弱化了法定代表人模式,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并没有弱化,实际控制人还可以通过直接担任董事长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通过对沪深两市研究样本的测算,约有35%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担任董事长,55%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只有不到10%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完全不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对沪深两市相关样本的研究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呈现负相关关系。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小。

(四)监事会特征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性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与董事会并立。是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够在董事会与管理层正确决策和执行,防止其,损害股东与相关者的利益,必须建立一套约束机制。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其性质构成比较合理。但同时规定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监事会对董事会只有建议、质询的权利,并无一定的决定权,也就意味着其独立性很弱。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集中在业务层面和财务层面,及时纠正董事会和高管的不合理行为,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要提供有效的监督保障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监事会或监事的独立性代表着监督的力量和能力,有效的监督可以减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二、对策与建议

(一)改善股权结构,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控制衡机制

积极改革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均衡股东权利,上市公司虽然制定了董事会制定,但是董事会由控股股东一手操纵,制度就成了纸上谈兵。可借鉴科华生物的股权结构,其控股股东为三位自然人,分别持上市公司股份的7.47%、7.30%、8.12%,没有一个股东可以取得优势控股地位。塔牌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三位自然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59.25%的股权,但三人股权差异微弱,分别为18.375%、22.50%、18.375%。加强股票市场的流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类监管,让市场成为遏制实际控制人的重要工具。

同时,完善《公司法》和相关行业配套监管规范,建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制度,另外,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以超然的立场履行监督权。

(二)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这一组织机构十分必要,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较短,但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其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关键性指标。审计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和其财务专家的数量会对内部控制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进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大大地降低了。

(三)健全董事会机制,加强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上市公司出现的违规问题,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等重要责任。改革董事会结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设,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并加强其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度,完善董事会的激励制度,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健全的董事会机制必然会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和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减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四)推进管理层持股,协调激励机制

股东与管理层的高度一致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内部人控制问题,解决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不一致的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薪酬和股权激励,后者最为典型。股权激励的类型有很多,包括管理层持股,股票期权、业绩股票等,管理层持股是指让管理层持有一定比例的本公司股票。其形式可以是公司无偿赠与,也可以是补贴购买。通过加强对管理层的控制与激励,使其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捆绑在一起,致力于提高企业的真实绩效,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对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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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论,陈晖.探索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之浅见[J].怀化学院学报,2007(06)

[7]黄淑玲.浅谈企业经济效益审计[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08)

第8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第9篇:董事长工作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调节激励作用,依照基金设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以5%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术的、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等人员的津贴性补助或奖励。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1)基金的收支等帐务往来及处理;(2)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3)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统计。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1)有关基金使用材料的汇总整理、送审、传阅、归档;(2)有关基金收支方面的报告草拟;(3)有关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拟定印发;(4)有关基金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5)董事会对有关基金方面的决议精神的落实贯彻。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津贴部分津贴分为一等技术津贴(每月2000元)、二等技术津贴(每月1000元)、管理津贴(每月500元)、人才津贴(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术津贴:(1)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高精尖技术且工作业绩优良,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2)对公司产品或技术有着重大革新、发明且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二等技术津贴: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且工作业绩良好,有着较高的敬业精神。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贴:管理业绩十分突出,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业绩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贴:(1)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精尖技术的高级人才;(2)具有高级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才;(3)具有高级市场营销技能的高级市场销售人才。人才补贴主要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人才引进而设立的。

第八条奖励部分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奖励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2、对公司有着突出贡献的;

3、公司经营目标超额完成30%以上的,除按责任书给予的应有提成外;

4、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出色,经营有方或能够连续盈利或扭亏为盈;

5、在任期内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6、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对基金拥有使用处理权。

2、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1)对于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推荐,报告中必须载明该人员所享受的津贴种类、标准以及理由,并附相关材料。(2)对于符合受奖标准的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并附相关实际材料。(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接到推荐材料,应先以“董事会会议签单”的形式送董事长审阅后送董事会成员会签。(4)董事会全体成员会签通过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5)对于基金用于3000以上奖励或超出津贴最高额度以外的特殊津贴补助,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以董事会议纪要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对于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长推荐,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基金除用于津贴补助和奖励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则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共同研究通过,如通过,则以董事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的发放为封闭式发放。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奖励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不发生任何关联。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津贴补助与奖励可同时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