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精选(九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1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相比上述结果或名单,投资者自己投下的“真金白银”更客观也更真实。每位投资者都有自己的投资智慧,他们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尽量多的信息来做投资决策,这种决策最准确地反映了投资者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看好程度,如果将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智慧集中起来,不难判断出哪些是投资者最看好的基金。

体现投资者对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看好程度有很多角度:从广度讲,基金被投资的户数越多,意味着看好该基金的投资者越多;从深度讲,基金户均持有量越高,说明投资者越看好;此外,机构、基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持有比例越高,也可以反映出一定的看好程度。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根据近期公布的2009年基金年报,按照基金投资者看好的广度和深度思路,加权筛选出投资者真正看好的30只基金。我们在设计权重指标时,基金投资户数和基金户均持有量各占40%,基金公司管理者和董事会持有量占20%,机构投资因素因为在户均持有量中有反映,因此不单独计入。

根据实际数据的结果,最被投资者看好的10只股票型基金是:国泰沪深300、华夏行业精选、嘉实沪深300、南方隆元产业主题、工银瑞信核心价值、长盛同德、华夏沪深300、汇添富均衡增长、嘉实优质企业和汇添富成长焦点。

最被投资者看好的前10只混合型基金是:汇添富蓝筹稳健、富国天益价值、民生加银品牌蓝筹、华夏策略精选、诺安灵活配置、新华泛资源优势、嘉实回报灵活配置、南方积极配置、广发策略优选和华夏成长。

最被投资者看好的前10只债券型基金是:嘉实超短债、交银增利债券A、工银瑞信信用添利A、工银瑞信增强收益AB、交银增利债券B、建信稳定增利、银华增强收益、建信收益增强C、华夏债券C和博时信用债券C。

第一个指标:持有总户数

反映投资者是否看好一只基金的第一个重要指标是持有人户数,户数越多,表明看好这家公司和这只基金的人数越多。

2009年是当之无愧的“指数基金年”,不仅发行指数基金的数量超过以前任何一年的发行数量,在基金投资者持有的户数数量上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基金持有户数排名前20位的基金中,有6只为指数基金,其中尤以沪深300指数基金为多,如嘉实沪深300、大成沪深300。

持有人户数超过100万户的股票型基金有9只,分别是广发聚丰、中邮核心成长、嘉实沪深300、华安策略优选、易方达上证50、汇添富均衡增长、博时新兴成长和诺安股票。

凭借2007年的业绩影响力,广发聚丰位居2009年底所有基金持有人户数之首,共有280万户,99.75%的持有人为个人投资者。类似在2007年迅速“长胖”的还有中邮核心成长等基金。

当然,特定情况下持有人户数多,与被套牢后不得不“依赖”有关。如2007年下半年,众多投资人群蜂拥而入,但不久后即被套在高位。他们不得不“死守”。

混合型基金中,持有户数位居前列的主要是大基金公司旗下产品,前10名中有9只出自规模前10公司,且集中在大成和华夏两家,分别占有4席和2席。

位居前10的混合型基金总持有户数都超过80万户,超过100万户的有4只基金,分别是大成蓝筹稳健、博时价值增长、大成价值增长、大成创新成长,前10名中的其他6只基金依次是大成财富管理2020、融通新蓝筹、易方达价值成长、嘉实稳健、华夏红利和华夏蓝筹核心。

和股票型基金相比,混合型基金的平均持有户数稍低。2009年底,混合型基金平均持有户数为22万户,低于股票型2万户。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户数居多的前10名混合型基金中,主要都是被个人投资者持有,如大成蓝筹稳健、博时价值增长、大成价值增长、大成财富管理2020、融通新蓝筹和嘉实稳健,个人的持有比例都超过98%。

相比而言,债券基金的持有户数明显低于股票和混合型,去年底平均持有户数仅1万户,持有户数最少的债券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C仅有14户持有。

但与混合型基金极为相似的一点是,债券型基金持有户数最多的基金也主要集中在华夏基金和大成基金公司,持有户数最多的前10名债券型基金依次是大成债券AB、大成债券C、华夏希望债券C、华夏希望债券A、华夏债券AB、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嘉实债券、华夏债券C、广发增强债券和国投瑞银稳定增利。

第二个指标:户均持有量

作为分析体系中的一个指标,基金持有人户数的多寡主要反映投资者对基金公司、乃至基金经理的看好程度,进一步看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看好程度还可以通过第二个指标――户均持有量来判断,一般来说,户均持有量越高的基金,投资者对该基金的看好程度越高。

由于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较高的门槛,因此,ETF大部分被机构或者大户持有,在户均持有量占据明显优势,如交银180治理ETF基金,户均持有量为143万份,其中机构持有占93%。

除了ETF基金外,列入统计范围内的212只非ETF基金平均持有量为3.47万份。

在非ETF阵营中,由于2009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走出了一波不错的行情,让新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在户均持有量上占据了不小的优势,户均持有量居前10的基金中,大部分是2009年新成立的基金。如中海量化策略、广发中证500、诺安中证100、信诚优胜精选、海富通中证100、国泰中小盘成长和诺安成长。

若剔除2009年新发行的基金,则业绩居前列的基金户均持有量明显占据优势,如信诚精粹成长、汇丰晋信龙腾、友邦华泰价值、嘉实研究精选、国富深化价值等,2009年的收益率均超过了70%,它们2009年末户均持有量都超过了7万份。

与股票型基金相比较,混合型基金的户均持有量要低近10000份,2009年末,户均持有混合型基金为2.81万份,户均持有量最少的中欧新蓝筹基金仅有3800份。

混合型基金中,户均持有量前10名的依次是华夏策略精选、国联安安心成长、泰达宏利品质生活、兴业有机增长、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新华泛资源优势、华夏经典配置、华富价值增长、嘉实回报灵活配置和诺安灵活配置。

需要指出的是,混合型基金户均持有量高的基金主要是机构持有比例高,在前10名中机构持有比例超过40%的有4只,如国联安安心成长,机构持有比例高达81%;泰达宏利品质生活、兴业有机增长、诺安灵活配置也分别高达66%、42%和42%。

第2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2014年3月29日,梁洪昀管理的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基金在由《中国证券报》等机构举办的“金牛奖”评选中,荣获“2013年度指数型金牛基金”奖。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该基金最近1年、最近2年超额收益率分别位居同类可比基金第4、第2位。

建信基金长期稳健的投资业绩源于对“基本面驱动,研究创造价值”这一投资理念的一贯坚持,正是这份坚持使得建信基金成为投资的长跑赢家。目前建信基金内部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通过建设开放、包容的投研平台,打造和而不同、守正出奇的投资团队,使投资人员能够充分发挥所长,并通过团队协作有效放大团队的整体投资管理能力。

钟敬棣,建信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硕士,加拿大籍华人。钟敬棣于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8月15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13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3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3月29日,钟敬棣管理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基金、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基金在由《中国证券报》等机构举办的“金牛奖”评选中,分别荣获“五年期债券型金牛基金”奖、“2013年度债券型金牛基金”奖。

2014年4月18日,钟敬棣管理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基金在由《上海证券报》等机构举办的“金基金”评选中,荣获“金基金・债券型基金奖(五年期)”。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该只基金C类份额2014年实现了24.10%的净值增长率,位居同类可比基金前10位。

公募固定收益类基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大多建立了较强的投研团队,市场化程度高、专业性强,为基金保持良好业绩提供了强大的基础。此外,规范程度高也是体现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为公募基金严格的监管体系、良好的信息披露及估值体系。近年来,债券市场的变革正在提速,投资产品的丰富、交易工具的创新等一系列变化将赋予债券投资更多的机会,从而进一步拓宽债券基金的投资收益,这也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债券基金。

李菁,建信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分管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经济学硕士。李菁于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2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16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由李菁管理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基金A类份额,2014年取得了23.86%净值增长率,成立以来取得了42.15%的净值增长率。

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基金公司需要准确定位自身的优势,并且利用独特优势将自身打造成带有鲜明特色的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经理则需要不断完善自己的投资研究框架及操作策略。相比过去的债券市场,目前的债券市场环境更加敏感,波动更大,过去依靠判断大的趋势性机会获取收益的投资方法,正在面临挑战。未来要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胜出,对市场波段性投资机会的把握能力就显示出更突出的重要性。

彭云峰,硕士。彭云峰于2011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2年5月29日起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5日起任建信双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5日起任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Wind资讯数据显示,由彭云峰管理的建信转债增强A类份额,2014年取得了97.24%净值增长率,位居全市场可转债基金、开放式债基首位。

在债券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对市场走势的判断趋同性较强,同涨同跌的特性使得债券价格上涨时难于买入、价格下跌时难于卖出。这样的特性要求基金经理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具前瞻性的判断力,以实现对投资风险的掌控和对投资时机的把握。

姚锦,建信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博士。姚锦于2012年2月17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起任建信保本基金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4年1月23日起转型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基金,姚锦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由姚锦管理的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基金、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基金,2014年分别取得了33.82%、35.56%净值增长率。

在市场中,变化是永远的,基金经理需要做的是把变化纳入研究的体系中。新生事物很难把握,但可以根据变化做到尽量前瞻。比如金融改革、人民币国际化、高收益债券等带来的新变化,需要不断分析这些变量的边际影响。再如决定目前市场的多空因素判断,产业调整、各项制度红利等,需要分析主次,跟踪变化。

许杰,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硕士。许杰于2011年10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2年3月21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14日起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0日起任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由许杰管理的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基金,2014年分别取得了49.83%、43.82%净值增长率,其中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基金2014年净值增长率位居同类可比基金前10位。

投资经历的累积会让基金经理形成独特的投资视角。作为主动型基金经理,经验是无法用量化来描述的。决定股票市场的因素有两个维度:资金流动性与上市公司的业绩。现在要做的就是寻找未来新蓝筹股,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与互联网相关的云计算及相关产业、医疗、教育、环保等行业,寻找其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个股是目标所在。

叶乐天,硕士。叶乐天于2011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2年3月21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ETF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7日起任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第3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业绩表现不佳

随着上证综指3月31日报收于3472.71点,今年一季度该指数跌幅已达34.59%,沪深300指数跌幅也达到28.99%。基金重仓的金融保险、金属非金属、采掘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成为重点杀跌对象。

与此对应,基金净值也大幅缩水。银河证券数据显示,截至3月31日,股票型基金、偏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保本型基金,净值均呈全线下跌的态势。其中,129只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平均下跌21.13%,而被动追踪指数的指数型基金更是平均跌幅高达27.48%,创基金业7年多以来最大季度跌幅。56只偏股混合型基金的净值平均跌幅超过了股票型基金,达到21.60%。

以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为主的债券型基金也出现了亏损,平均净值跌幅达1.12%。33只债券型基金中,有15只出现净值亏损。只有货币市场基金则成为唯一不亏钱的基金品种,但平均收益率仅为0.74%。其中,最高的是中信现金优势,一季度净值增长率为1.0482%;最低的是申万巴黎货币基金,净值增长率仅为0.5465%;有19只货币基金的净值增长率是在0.7%~0.8%之间。

业绩分化惊人

公募基金不仅总体表现不佳,而且业绩出现分化。数据显示,股票型基金中只有3只产品今年一季度跌幅小于10%,它们分别是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净值下跌6.99%、华夏大盘精选净值下跌8.93%和华宝兴业多策略净值下跌9.27%。尽管排名靠前,但仍没有给投资者带来正收益。

另有66只开放式股票型基金跌幅超过20%,约占该板块的45%。全部开放式基金中,今年以来跌幅最大的是友邦华泰上证红利ETF,跌幅高达32.48%,与上证综指的跌幅仅差2个百分点。其次是属于偏股混合型的长盛动态精选基金,跌幅为30.3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以28.15%的跌幅排名股票型基金跌幅榜第一。

创新封闭式基金品种中,具有杠杆效应的国投瑞银瑞福进取一季度下跌了39.4%,显示出该基金放大效应的特征。大成优选下跌28.07%。

在股票型基金中,去年的明星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沦落到狼狈地步,在股票型基金中排名倒数第三,中邮核心成长则排名倒数第二,成为名副其实的难兄难弟,两者一季度的净值折损在28%左右。

去年10月份,中邮核心优选的当年业绩增长甚至超过华夏大盘,一度成为投资者追捧的耀眼明星。截至去年底,中邮两只基金的合计规模达到565亿份,中邮基金公司也因此成为规模扩张最快的公司之一。然而,也就是半年的时间,中邮基金的业绩已今非昔比。事实提醒了投资者,投资基金不能只看短期业绩,还需要考察基金公司的综合实力。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除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排名跌幅榜首位外,另有2只股票型基金的净值跌幅也都超过24%。说明了这家合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正在不断退化。

东方基金公司旗下的仅有的2只混合偏股型基金,也同样落在了后面。东方精选净值折损24.82%,东方龙排名倒数第五,净值下跌了26.74%。

长盛基金公司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一季度业绩普遍下滑。除了长盛动态精选排名在偏股混合型基金跌幅榜首位外,长盛同智、长盛成长和长盛同德的净值跌幅在23.98%~24.90%之间,几乎全军覆没,难找亮点。大成创新成长和大成蓝筹稳健排在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末端,净值跌幅为28.35%和27.23%,大成积极成长的净值跌幅也高达24.54%。

从一季度基金排名还可以发现,一些小规模的基金公司在这轮下跌中,净值表现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比如东方基金公司、益民基金公司、新世纪基金公司、巨田基金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长城基金公司等。“牛市中,大家一起涨,看不出太大的不同,而一旦股市下跌,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差距就显现出来了。毕竟投研团队的实力不同,导致的业绩分化就较明显。”一位业内人士说。

有基金研究员认为,今年以来,市场的震荡会加剧基金公司的分化,而这种分化不仅体现在基金的业绩上,可能包括规模、品牌等多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富国等老牌基金公司经历过牛熊市,经历过完整的市场周期,在风险控制等方面会更有经验。这类公司有望成为基金市场的实力公司。

纯债型基金获得正收益

低风险的债券型基金涨跌互现。33只债券型基金平均下跌1.12%,其中18只净值上涨。单位净值涨幅超过1%的基金有6只,融通债券涨幅达到2.84%,涨幅最大,同时也成为所有基金中唯一一只净值涨幅超过2%的基金。国泰债券和大成债券分别以1.49%和1.33%的涨幅紧随其后。由于股票配置比例较高,有4只债券型基金跌幅超过5%,跌幅最大的银河银联收益单位净值下跌了5.98%。

部分债券型基金获得正收益主要得益于一季度债市的良好表现。今年以来上证国债指数上涨2.01%,沪市和深市企债指数分别上涨4.85%和4.61%,债市上涨使得纯债型基金稳获正收益。收益率第一名的融通债券基金是不碰股票的纯债型基金。

不少因配置股票而在去年获得超额收益的债券型基金却因股市下跌造成净值缩水,大幅跑输债券型基金平均业绩。比如,招商安本增利基金有20%的股票资产,既可以打新,也可直接投资二级市场,截至去年底,股票仓位为19.05%,为成立以来的最高比例,由此,今年的净值大跌也在所难免。

基金净值的大幅下挫表明,在股指大幅波动之际,基金净值的涨跌与其股票仓位高低有着直接关系。

第4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三者之间的不断互相渗透,让混业经营成为各国金融业的兵家必争之地。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是很多金融机构的梦想。

近年来,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各金融行业的扩军政策。2012年10月,证监会了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三条新规,进一步松绑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放宽投资渠道。混业经营似乎离券商们越来越近。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混业经营的优势在于业务开放后可经营银行、基金、信托里的货币理财产品、类基金产品、类信托计划等,面对6000亿元保证金市场、2.4万亿元基金市场以及几十万亿元的储蓄市场,创新业务给券商带来的前景十分诱人。

目前券商的四项主业是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在券商盈利中占主导地位,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对利润的贡献较小。

证券市场行情波动相对较大引致这四块业务波动性也较大。牛市中四项业务齐头并进,尤其是经纪和自营业务收入会有较快增长,但熊市中由于IPO 叫停、自营亏损、资产管理产品难发,因而只有经纪业务是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自去年以来,国内A股市场低迷,IPO暂停,使得国内券商业务一落千丈,券商业务转型升级也是形势所逼。

经纪业务市场集中度增强

经纪业务赚取的是牌照控制下的利润,竞争的关键点在于经营牌照、网点和客户数量、服务和研究等。长期以来,投资银行业务在IPO 通道制和20 倍市盈率统一定价等因素的影响下,过度依赖政府关系和上市公司资源。资产管理业务竞争的关键点在于投资能力和对客户理财需求的把握。自营业务主要投资于股市和债市,竞争的关键点在于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能力。

由于我国混业经营将主要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银行进入经纪业务也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券商的方式进行。决定未来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关键是银行渠道是否可以直接开立证券账户、网上银行是否可以直接交易等。

如果银行以参股或控股方式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则目前的竞争格局不会发生实质性变革。若银行可以直接办理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可直接交易,则现有券商经纪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个人客户将被商业银行分流。

与证券公司相比,商业银行渠道优势明显,数十倍于证券公司,股票市场交易中50万以下的小客户由于对服务和研究支持等要求较低,在混业经营情况下,很容易被商业银行的渠道吸引。券商并无十分优势。

而就券商本身来说,最终的经纪客户主要有几方面:散户,这部分集中在银行,佣金高于券商;一般客户,这是券商的主要客户,以提供咨询服务为主;第三部分是机构客户,主要集中在投行。

在当前交易量机构下,银行渠道纪业务发展的趋势银行渠道直接做经纪业务将会对现有券商造成较大冲击,中小散户将转向银行渠道。第二,未来券商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发展中户和机构户,这些客户对研究咨询服务、投资银行业务要求较高,券商在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上具有先发优势。第三,创新类业务如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将是未来做大经纪业务规模的重要方式。

投行业务大有可为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四大业务之一的投资银行业务将在混业经营中大有作为。目前券商的投行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承销、股票承销、收购兼并、融资顾问等。我们仍与商业银行对比来看。在混业经营下,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将以债券为主,在债券承销方面具有优势。以美国为例,自1989 年美联储允许商业银行承销公司债、1990 年允许其承销股票后,商业银行承销份额迅速攀升。1996 年商业银行债券承销金额市场份额为16.28%。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企业贷款者的商业银行,精于企业偿付能力的评估,同时商业银行是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是市场的主导者,市场集中度非常高,券商在债券市场的影响力非常小,商业银行已经在债券承销中占主导地位,因此,混业经营对券商此类投资银行业务影响不大。

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券商投资银行业务集中在股票方面。混业经营下,商业银行虽然在客户资源方面具有优势,但股票承销业务的竞争除了客户资源外,研究实力以及与资本市场各机构的联系程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券商在研究实力、上市操作和保荐人才、对资本市场的理解、与资本市场各机构的联系、价值评估和收购兼并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券商在股票承销业务上仍将具有优势。

美国1996年商业银行股票承销金额市场份额仅为2.15%,券商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

可见,混业经营下,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仍将主要集中在债券承销。券商在股票承销方面保持优势,但银行在客户资源方面有明显优势,券商应着重提高研究实力、定价能力、与资本市场各机构的联系、价值评估和收购兼并等能力。

资产管理独具个性

混业经营模式对券商的资产管理产品特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监管层对此态度明晰:要求券商、基金做个虚心的学生,发挥学习精神,和各路机构一起探索创新路径。事实上,作为资本市场投融资中介平台,券商在混业经营探索中扮演了探路者的角色。券商与银行、券商与信托、券商与保险、券商与期货、券商与私募分别都在资产管理领域中找到了合作市场。

2012年,超过6000亿元银行信贷资产借道券商资管实现了出表,同样,超过千亿元规模的信托资产也利用券商定向资管的通道实现了风险转移,而保险机构则通过券商资管实现了资产增值保值。券商资管已利用自身的中介优势,实现了与各路机构的“利益均沾”。

一个可以佐证的例子是,券商资管借助混业合作,实现了资产规模万亿级的增长。未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放开,65万亿元信贷资产、数十万亿元的股权资产也将为券商资管创造市场。

目前银行、信托、券商、保险、期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都可获得资产管理牌照,其中银行和券商都具备丰富的客户资源,尤其是银行。受利率市场化影响,银行业的内在转型使得其发展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成为综合化经营战略的必然选择。

合作的前提来自于各具优势,且能产生叠加效应。分类来看,银行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和退出渠道等方面存在劣势,未来必然走上客户细分的发展路径;保险资管的最大优势是资金来源较稳定,同时由于保险业的杠杆特性,需要追逐绝对收益,且对收益的期望值并不高,投资风格上较为保守,因此比较适合那些追逐确定性、稳定性收益的资金;基金公司最大优势在于多年练就的投研实力和灵活的市场化体制,对市场的触角非常灵敏,一旦发现了市场需求,可以快速扩充团队,也可以在低迷期及时收缩产能并裁员调整。

最为值得关注的便是券商资管未来的表现。作为投融资中介平台,券商既能利用投资优势,绑定客户资金,发挥对冲套利专业优势,同时又能拓展一二级市场,为客户提供更多样化的选择,以此留住客户资源。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资产管理创新的混业经营态势已经日渐明朗化,而混业带来的红利必然在中长期推动金融业的持续大发展。

自营业务对投行依赖性大

2012年11月证监会宣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三项新规。这些新规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将逐步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券商资管新政将支持券商开展类似资金信托的业务,将投融资的服务范围从标准化的证券市场,推向更广阔的股权、债权、房地产和实物投资市场。自营业务范围大大放开,使得券商成为获利最大的行业。

业内有人预测,混业经营后,券商一定会推出很多保值、增值性良好的理财产品业务来留住客户,投资者的选择空间会变大。目前已有证券公司开始涉足债券和理财品等股市之外的业务。新规的到来,意味着他们可以涉足更多的理财产品。

新规的出台有利于券商逐步形成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改变过于依靠经纪业务业绩的单一发展模式,增加业绩增长点,实现升级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5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一、 混业潮进逼中国证券业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其最终生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止运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行业限制,允许其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克林顿称该法案“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一些经济观察家认为,新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间国外银行将彻底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同台竞争。面对这种形势,我国证券业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老路还是加紧步伐实施混业化改革呢?现在时间将要过半,中国的证券业已经走到了一个经营体制的历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观察,混业经营其实并非新鲜之事。事实上,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再到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一个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程。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90 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未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区未被打破,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经营体制的实施也经历了一个“混-分-混”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实施混业经营,而30年代的“大危机”砸碎了初级阶段混业经营的梦想。被誉为“分业经营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其隔离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它在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国经营体制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变化,金融创新活动使得投资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银行业业务创新能力受阻,竞争力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欧陆国家的混业经营模式,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出空前的挑战。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美国银行业开始千方百计的寻求出路。他们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也心领神会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风起云涌。而且美国在分业经营道路上的两大盟友英国、日本的相继“变节”更使得分业经营雪上加霜,1999年混业经营在美国东山再起。

那么,这种全球性的“混业潮”是否为一种非理性的跟风,经历了由“混”到“分”转变的全球金融业是又简单回到了起点吗?我们认为,“混业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推动力量,它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构使然。

按照西方国家尤其美国理论界近来流行的“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动态的,金融机构的形式、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是可变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功能观点看,金融中介机构与市场手段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在提供金融功能上,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是比较成本的变化,最优的配置状态是由成本最低的主体提供金融功能。这个过程被称为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它导致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和金融的成长。从当今金融的发展趋势看,传统行业间界限越来越模糊,有些金融新产品已很难明确地归属于某一传统行业,所以行业的划分是相对的,混业经营是以一种更有效率的分工模式取代了原先的分工模式。金融功能配置模式的变化,导致金融分工模式变化,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改进,而这是金融分工深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当前全球金融业混业趋势是比较成本优势竞争法则在重构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是市场的必然发展。正是由于分业经营造成的激烈竞争,才使金融业最终走向混业经营时代。

二、中国证券业的两难抉择

在全球金融混业大潮的步步紧逼下,中国证券业何去何从、作何抉择是一个面临紧迫而又难以逃脱的现实难题。面临混业大潮,我国证券业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是要坚持对现行证券业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还是要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

其实,“鬼子”悄悄地“进村”了。它已经开始渗入并对我国的证券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国有商业银行首当其冲。它们为避开分业经营的政策管理而绕道海外,在那里它们开始操练混业经营的本领。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也可从事投行业务。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让贤”,以中信和光大集团为甚。以光大集团为例,目前其所辖的机构不仅有银行、证券、信托,还有在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等公司,还持有申银万国的股份。而这两家机构已初具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在混业经营的国际大气候下,国内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都纷纷以各种形式尝试混业经营,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挑战。而实际上,监管层在政策上也在渐渐发生重大的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可见,管理层也开始逐渐的缓释分业经营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束缚和压力,以给金融机构注入足够的活力,帮助其提高入世后与国外同行的竞争能力。种种迹象表明,尽管一直到目前为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还没有改变,但中国金融混业的序幕已在不经意间悄然拉开。

而混业经营对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挑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央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谨慎态度,对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采取了审批制,但商业银行迟早将介入到证券业务中来,目前之所以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股票,显然是担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二是在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方面,尽管也被央行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但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希望还是非常大的。商业银行估计很快就可能取得代办开户、基金买卖、代为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从国际的经验看,关于证券业务,实际上即使在美国1929——1933的“大危机”后,刻板的分业框架也没有将此从商业银行中分割出去。同样,国有银行在机构和经营网点、在民众亲和力和信誉、在服务完善程度和风险内控等方面,可能使得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丧失“泰斗”。试想到分布稀少的证券营业部人头济济地看盘、下单和交割,和到星罗棋布的储蓄网点就近炒股票,股民们会选择何者呢?如果商业银行能再下些功夫,提供适当的证券咨询服务,创造更便捷的资金转账工具,那么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上就举步维艰!

在基金管理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具有证券公司难以匹敌的优势,尤其是像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这样资金来源分散的大众投资工具上。商业银行如果能驾轻就熟的吸储手段,移植到基金份额的出售、转让和托管等方面来,则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此类基金方面就可能无所事事!中间业务的放开,就有可能使得商业银行蚀空证券公司现有的经纪业务。而若真正实行混业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承销业务则是如虎添翼。

岌岌可危对我国证券业来说已不再是危言耸听!

觊觎我国证券公司多年所习惯的安然厚利和安逸生活,恐怕不仅是商业银行,连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均要挤入证券业来分得一杯羹。信托公司则可能通过金钱信托,it企业则可能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等方式逐渐渗透到证券行业中来。

在中国证券业发展道路面前,不仅仅有前面有“狼”后面还有“虎”。中国加入wto已近两年,外国投资银行这些“巨无霸”完全进入中国市场已有指日可待。和国内的商业银行相比,国内证券公司多少还有证券承销和业务的经验积累,还有证券研发和投行人才的点滴积累,而这些优势,在外国投资银行面前则会荡然无存。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中间业务发展经过培育、成长、成熟的过程,已经谙熟各国的法律框架和运作惯例,了解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握有来之能战的投资银行领域的人才精英,兼具和在华的跨国公司的天然联姻优势,其成形的市场、成文的规章、成套的产品、成功的经验,成名的品牌,都足以使得他们对证券业务的渐次给中国证券公司目前粗放的经营战略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更让人担心的是,我国证券业在直面外国投资银行时,几乎没有太多的“本土化”优势可言,资本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业务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决策层思维狭隘已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公司的几大通病。客观地讲,诸多证券公司除了拥挤在承销和经纪两项业务之外,几乎没有足以称道的经营特色。

而混业已是摆在我国证券业面前一场生死攸关的挑战,要么在混业经营重冲出一条血路到达“涅盘”境界,要么就活活地在混业大潮中被无声无息地呛死。

三、走向混业的战略构想和制度安排

面临生存或死亡的两难选择,中国证券业作何战略抉择?面对艰难的竞争格局,国内证券业已经在做一些自救措施:一是证券公司掀起了新一轮规模扩张潮,陆续有多家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以壮未来行色,但其资本金规模,显然无法与国有银行和外国投资银行相比;二是证券公司对兼并重组的空前热情,它们以图大则不倒。而这两招恐怕难以抵挡混业的严峻挑战,而需要更缜密的审时度势和从长计议才可。

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有可能找到比较适合我国证券业逐步走向混业的一条“涅磐”之路。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德国为代表。德国全能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各项业务,其融资范围包含了从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等各种业务,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另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制,英、法、日、美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其特征是对外是混业经营,对内则是分业经营。尤其美、日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是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不断扩张实现的。

而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下,各商业银行面对竞争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路子,以期壮大实力提高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光大、中信、平安等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我国虽然形成了上述几种混业经营的“准模式”,但证券业今后的路怎么走,理论界主要有主张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发展全能银行两种不同的观点。

中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经验表明,适合国情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因此,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战略适合走渐进的混业经营和多层次监管的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特殊道路。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很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特别是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将是最为迅速有效的手段,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也都将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这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之路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全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方法是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遵循“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超级功能型监管”的推进思路对监管进行渐进式改革

再次,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全面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经验。尽管自1993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仍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诸如光大、中信、平安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此外,中行、建行、工行等在香港或内地进行的混业经营实践都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是,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公司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而且,美国的混业化之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机会。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初级混业——暂时分业——高级混业”的过程。这样,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些作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我国要推行渐进式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实行多方位监控体系最终要实施分三阶段走的战略规划:

在第一阶段,暂时维持分业格局,暗中推动混业实践,培育混业的成熟环境和条件。

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中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因此,在该阶段,根据中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和发展状况,在维持现有金融业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前提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推进“交叉经营”,对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胆个案实践,同时对现行政策、法律逐项检讨,培育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法律环境与金融条件。

而我国证券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领域,既有利于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又能创造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条件和基础。证券公司要“内练苦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一系列“帕累托改进”,暗中推进混业经营进程。在这个阶段,首先,我们继续要鼓励商业银行在海外进行业务拓展,收购兼并;其次,要大力提倡和继续推动银证合作。现阶段这种形式多样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创新提升了服务水平,而且银证之间的合作为建立未来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业务基础,也为今后联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很好的业务磨合机会;再次,要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

第二阶段,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个案实践的基础上,分梯次、多元路径推进混业经营。

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花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放松管制,必要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该阶段,应以已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实践为先行,分梯次推进混业经营实践,积极推进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并为最终全面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基础上,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深入开展混业经营,而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应以战略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渐进向混业经营过渡。在这个阶段初期,可以采取外部战略联盟方式渐进地推进,通过战略联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也可以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可以考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分业管制可以在条件合适时放开: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允许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共同基金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等;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进一步放开;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全球保险业普遍处于“靠投资收益养活主业”的境地,保险业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全球性大趋势。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模式,因此,对保险投资的限制可以进一步放松。

第三阶段,在前一段实践的基础上从法律上确认混业经营,最终过渡到完全意义的混业经营模式。

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都缺乏明确规定。到了这个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在这个阶段,根据混业经营实践进程选择适当时点对分业经营进行彻底改革,最终实现全面混业经营。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要在前两个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国际规则,立足中国国情,全面系统地修订、完善和制定金融管理法规,推出金融制度改革的一揽子法案,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同时,改革监管制度与结构,建立与混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6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一、混业潮进逼中国证券业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其最终生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止运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行业限制,允许其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克林顿称该法案“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一些经济观察家认为,新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间国外银行将彻底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同台竞争。面对这种形势,我国证券业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老路还是加紧步伐实施混业化改革呢?现在时间将要过半,中国的证券业已经走到了一个经营体制的历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观察,混业经营其实并非新鲜之事。事实上,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再到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一个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程。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9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未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的未被打破,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经营体制的实施也经历了一个“混-分-混”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实施混业经营,而30年代的“大危机”砸碎了初级阶段混业经营的梦想。被誉为“分业经营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其隔离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它在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国经营体制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变化,金融创新活动使得投资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银行业业务创新能力受阻,竞争力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欧陆国家的混业经营模式,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出空前的挑战。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美国银行业开始千方百计的寻求出路。他们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也心领神会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风起云涌。而且美国在分业经营道路上的两大盟友英国、日本的相继“变节”更使得分业经营雪上加霜,1999年混业经营在美国东山再起。

那么,这种全球性的“混业潮”是否为一种非理性的跟风,经历了由“混”到“分”转变的全球金融业是又简单回到了起点吗?我们认为,“混业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推动力量,它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构使然。

按照西方国家尤其美国理论界近来流行的“功能观点(functionalperspective)”,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动态的,金融机构的形式、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是可变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功能观点看,金融中介机构与市场手段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在提供金融功能上,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是比较成本的变化,最优的配置状态是由成本最低的主体提供金融功能。这个过程被称为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它导致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和金融的成长。从当今金融的发展趋势看,传统行业间界限越来越模糊,有些金融新产品已很难明确地归属于某一传统行业,所以行业的划分是相对的,混业经营是以一种更有效率的分工模式取代了原先的分工模式。金融功能配置模式的变化,导致金融分工模式变化,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改进,而这是金融分工深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当前全球金融业混业趋势是比较成本优势竞争法则在重构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是市场的必然发展。正是由于分业经营造成的激烈竞争,才使金融业最终走向混业经营时代。

二、中国证券业的两难抉择

在全球金融混业大潮的步步紧逼下,中国证券业何去何从、作何抉择是一个面临紧迫而又难以逃脱的现实难题。面临混业大潮,我国证券业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是要坚持对现行证券业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还是要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

其实,“鬼子”悄悄地“进村”了。它已经开始渗入并对我国的证券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国有商业银行首当其冲。它们为避开分业经营的政策管理而绕道海外,在那里它们开始操练混业经营的本领。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也可从事投行业务。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让贤”,以中信和光大集团为甚。以光大集团为例,目前其所辖的机构不仅有银行、证券、信托,还有在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等公司,还持有申银万国的股份。而这两家机构已初具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在混业经营的国际大气候下,国内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都纷纷以各种形式尝试混业经营,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挑战。而实际上,监管层在政策上也在渐渐发生重大的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可见,管理层也开始逐渐的缓释分业经营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束缚和压力,以给金融机构注入足够的活力,帮助其提高入世后与国外同行的竞争能力。种种迹象表明,尽管一直到目前为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还没有改变,但中国金融混业的序幕已在不经意间悄然拉开。

而混业经营对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挑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央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谨慎态度,对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采取了审批制,但商业银行迟早将介入到证券业务中来,目前之所以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股票,显然是担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二是在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方面,尽管也被央行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但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希望还是非常大的。商业银行估计很快就可能取得代办开户、基金买卖、代为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从国际的经验看,关于证券业务,实际上即使在美国1929——1933的“大危机”后,刻板的分业框架也没有将此从商业银行中分割出去。同样,国有银行在机构和经营网点、在民众亲和力和信誉、在服务完善程度和风险内控等方面,可能使得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丧失“泰斗”。试想到分布稀少的证券营业部人头济济地看盘、下单和交割,和到星罗棋布的储蓄网点就近炒股票,股民们会选择何者呢?如果商业银行能再下些功夫,提供适当的证券咨询服务,创造更便捷的资金转账工具,那么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上就举步维艰!

在基金管理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具有证券公司难以匹敌的优势,尤其是像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这样资金来源分散的大众投资工具上。商业银行如果能驾轻就熟的吸储手段,移植到基金份额的出售、转让和托管等方面来,则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此类基金方面就可能无所事事!中间业务的放开,就有可能使得商业银行蚀空证券公司现有的经纪业务。而若真正实行混业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承销业务则是如虎添翼。

岌岌可危对我国证券业来说已不再是危言耸听!

觊觎我国证券公司多年所习惯的安然厚利和安逸生活,恐怕不仅是商业银行,连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均要挤入证券业来分得一杯羹。信托公司则可能通过金钱信托,IT企业则可能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等方式逐渐渗透到证券行业中来。

在中国证券业发展道路面前,不仅仅有前面有“狼”后面还有“虎”。中国加入WTO已近两年,外国投资银行这些“巨无霸”完全进入中国市场已有指日可待。和国内的商业银行相比,国内证券公司多少还有证券承销和业务的经验积累,还有证券研发和投行人才的点滴积累,而这些优势,在外国投资银行面前则会荡然无存。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中间业务发展经过培育、成长、成熟的过程,已经谙熟各国的法律框架和运作惯例,了解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握有来之能战的投资银行领域的人才精英,兼具和在华的跨国公司的天然联姻优势,其成形的市场、成文的规章、成套的产品、成功的经验,成名的品牌,都足以使得他们对证券业务的渐次给中国证券公司目前粗放的经营战略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更让人担心的是,我国证券业在直面外国投资银行时,几乎没有太多的“本土化”优势可言,资本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业务品种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决策层思维狭隘已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公司的几大通病。客观地讲,诸多证券公司除了拥挤在承销和经纪两项业务之外,几乎没有足以称道的经营特色。

而混业已是摆在我国证券业面前一场生死攸关的挑战,要么在混业经营重冲出一条血路到达“涅盘”境界,要么就活活地在混业大潮中被无声无息地呛死。

三、走向混业的战略构想和制度安排

面临生存或死亡的两难选择,中国证券业作何战略抉择?面对艰难的竞争格局,国内证券业已经在做一些自救措施:一是证券公司掀起了新一轮规模扩张潮,陆续有多家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以壮未来行色,但其资本金规模,显然无法与国有银行和外国投资银行相比;二是证券公司对兼并重组的空前热情,它们以图大则不倒。而这两招恐怕难以抵挡混业的严峻挑战,而需要更缜密的审时度势和从长计议才可。

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有可能找到比较适合我国证券业逐步走向混业的一条“涅磐”之路。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德国为代表。德国全能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结算、租赁等各项业务,其融资范围包含了从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等各种业务,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另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制,英、法、日、美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其特征是对外是混业经营,对内则是分业经营。尤其美、日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是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兼并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不断扩张实现的。

而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下,各商业银行面对竞争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路子,以期壮大实力提高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光大、中信、平安等三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我国虽然形成了上述几种混业经营的“准模式”,但证券业今后的路怎么走,理论界主要有主张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发展全能银行两种不同的观点。

中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经验表明,适合国情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因此,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战略适合走渐进的混业经营和多层次监管的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特殊道路。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很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特别是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将是最为迅速有效的手段,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也都将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这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之路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全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方法是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时,遵循“机构型监管——功能型监管——超级功能型监管”的推进思路对监管进行渐进式改革

再次,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全面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经验。尽管自1993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仍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诸如光大、中信、平安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此外,中行、建行、工行等在香港或内地进行的混业经营实践都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是,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公司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而且,美国的混业化之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机会。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初级混业——暂时分业——高级混业”的过程。这样,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如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这些作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我国要推行渐进式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实行多方位监控体系最终要实施分三阶段走的战略规划:

在第一阶段,暂时维持分业格局,暗中推动混业实践,培育混业的成熟环境和条件。

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中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因此,在该阶段,根据中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和发展状况,在维持现有金融业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前提下,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推进“交叉经营”,对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胆个案实践,同时对现行政策、法律逐项检讨,培育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法律环境与金融条件。

而我国证券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领域,既有利于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又能创造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条件和基础。证券公司要“内练苦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一系列“帕累托改进”,暗中推进混业经营进程。在这个阶段,首先,我们继续要鼓励商业银行在海外进行业务拓展,收购兼并;其次,要大力提倡和继续推动银证合作。现阶段这种形式多样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创新提升了服务水平,而且银证之间的合作为建立未来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了业务基础,也为今后联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很好的业务磨合机会;再次,要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

第二阶段,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个案实践的基础上,分梯次、多元路径推进混业经营。

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花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放松管制,必要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该阶段,应以已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实践为先行,分梯次推进混业经营实践,积极推进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并为最终全面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基础上,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深入开展混业经营,而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应以战略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渐进向混业经营过渡。在这个阶段初期,可以采取外部战略联盟方式渐进地推进,通过战略联盟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也可以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可以考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分业管制可以在条件合适时放开: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允许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共同基金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等;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进一步放开;从国际经验看,目前全球保险业普遍处于“靠投资收益养活主业”的境地,保险业向投资管理型转变是一个全球性大趋势。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好,进入证券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要远低于银行与证券的混业经营模式,因此,对保险投资的限制可以进一步放松。

第三阶段,在前一段实践的基础上从法律上确认混业经营,最终过渡到完全意义的混业经营模式。

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都缺乏明确规定。到了这个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在这个阶段,根据混业经营实践进程选择适当时点对分业经营进行彻底改革,最终实现全面混业经营。

在这个阶段,管理层要在前两个阶段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国际规则,立足中国国情,全面系统地修订、完善和制定金融管理法规,推出金融制度改革的一揽子法案,全面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同时,改革监管制度与结构,建立与混业经营体制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7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尤其显著的是,从政策层面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入场布局,这无疑为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又留出新的空间。

进入今年下半年,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消息不断:

6月16日,浦发银行宣布收购上海信托97.33%股权,向打造金控集团迈进;

6月28日,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其为兴业银行的成员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兴业银行探索在研究领域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首次尝试。另外,早在3月,市场一直传言,兴业银行将并购华富证券。兴业银行发文对此澄清,只表示“正在研究”,目前其控股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持有华福证券4.35%的股权;

7月,证监会核准交行旗下全资子公司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虽然此例依然是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曲线入股,但这也是中国银行业首次获批参股境内券商。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冲击,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蚕食,银行业欲借综合化经营提速,以期实现又一次的战略转型。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都已经涉足基金、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但从实际经营层面,银、证、保业务大多还只是停留在通道合作层面,银行借此赚取中间业务收入,银行要由目前的混业雏形发展到未来真正的金控集团,还需要先行者的试点和法律政策层面的完善修改。

跨界

在《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就交行的深化改革方案采访其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时,他提到:“比如搞互联网公司,是不是可以民资来主办,我们来参与,这都是可以考虑的。”

虽然尚不知交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具体战略部署,但很明显,包括交行在内的各家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早已跃跃欲试。特别是此次《指导意见》出台,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业务。

可以预期,银、证、保等业务借助互联网平台形成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指日可待,而作为其载体,商业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子公司或许会成为一种新趋势。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入场布局这无疑为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又留出新的空问。

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商业银行开展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十几年来,商业银行一直在进行混业的尝试,比如事业部制、全资子公司、参股或控股子公司等,五家国有大行均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租赁等,但并未普遍开展信托、财务公司、期货和消费金融等业务。

“但是,混业经营利润贡献度并不高。交行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利润贡献比在国有大行中最高,也仅为3.05%。”华融证券一名分析师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比较来看,国有大型银行在混业经营上的动力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国有大行的牌照拿得比较多、比较全,而其盈利模式仍然依赖于传统信贷业务扩张,从2010 ?2014 年的5年间,贷款比重并没有下降,反而上升,在总资产中占比在50%以上。

而股份制银行盈利压力更大,危机感较强,因此发展其他非信贷类业务更有动力。兴业的非银净利润占比最高,为4.54%;其次为招行3.43%。对比而言,华夏和光大在混业经营中步伐缓慢。

“尤其是银银平台的设立,使得兴业在混业发展上有较大的助力。”前述分析师说。

在五大行中,交行的体量最小,但总是走在创新和试点的前沿。特别是这次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收购境内券商,成为曲线获得境内证券牌照的第一家境内商业银行。

此前,A股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共有6家通过子公司持有券商牌照,包括中行、工行、建行,等等。但是这6家银行的证券业务全部是以在香港建立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存在,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券商牌照,并非持有境内券商牌照。

兴业银行也被传言过欲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收购华福证券,随后其澄清,只表示“正在研究”,目前其控股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持有华福证券4.35%的股权。

银行申请券商牌照,主要指投行和经纪这两块业务。但银行参股券商、混业经营的重点不在经纪业务,而是股权投资层面。浦发银行一位中层告诉《财经国家周刊》:“比如企业要发展,一通过贷款,二可以投资企业的经营权,这个股权投资,应该是投行部去做的。”

“有一些银行虽然没有券商牌照,但是也在变相地做一些业务。比如投贷联动。这方面浦发和工行做得比较好,我们之前也是有过调研的。”银监会创新部一位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目前,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牌照都已向商业银行放开,仅剩券商牌照尚未放开。

2014年的“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实施进退有据的牌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公司交叉持牌,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牌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在今年3月提及,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国九条”的落实,以及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一切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业务分拆

平安证券近日在一份研报中提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加法”,混业化买进,成为金控平台的组成部分;二是“减法”,转型为控股公司,业务部门分拆、独立、价值重估;三是“跨界”,构建银行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平台。

今年以来,一些银行选择“减法”的混业路径越来越清晰。未来可以预期,银行可能将理财、信用卡、私人银行等进行分拆,甚至上市。

其中,理财业务将先行先试。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借助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等通道转换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指出,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加大了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3月27日,光大银行公告说,公司将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独立法人机构),目前只待监管机构审批。随后,浦发银行也公告称,将以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设立浦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待监管机构核准。招行2014年业绩会上亦提及,可能考虑把一些资产从主要业务中分拆出来,其中包括财富管理与信用卡。

招商证券预计,银行的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公积金等部门或实施分拆,这些改革将同混改同步,给银行带来更多元的业务机会。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5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将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条件成熟的银行对信用卡、理财业务成立子公司,实现法人独立经营。 在综合经营上银监会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试点情况和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地满足银行的综合经营需要成熟一项审批一项无论是业务还是机构。

更早前,尚福林曾解释过“子公司制改革”的定义,即对银行所经营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如信托、租赁等专门设立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严格建立“防火墙”。

在银行直接入股券商违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为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也在争取设立全资股权投资子公司,该种做法属于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金兴明在2015年陆家嘴论坛期间透露,目前上海市有关方面正向监管部门申请,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全资的股权投资公司,真正实现银行主导的“投贷联动”。

在这股商业银行分拆业务的大潮下,兴业银行首开行业之先,将研究部门独立出来,这是中国银行业内首家采用公司化方式发起设立、独立运作的研究机构。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表示,此举是凭借该行多牌照优势,继续探索综合化经营。

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的趋势,也促使监管模式相机而动,将逐步由过去的“机构分类监管”向“业务分类监管”转变。比如,《指导意见》中对各业务所属监管机构的分配就已经明显显示出分类监管的思路。

另外,对于很多创新型业务,监管部门采取了一事一议、一司一议的方式审批。

“举个例子,当时建行要设立养老基金子公司时,先上报到国务院,当时国务院直接打回来了,因为要问监管部门的意见。最后还是要银监会先审议通过这个项目,最后又走了国务院审批的流程。”银监会创新部一位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另外,有些入股非银机构的申请,因为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基本就按照一事一报的形式来审批。”

监管大考

混业经营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何面对现有的法律框架。

2014年12月,银监会曾《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强调商业银行是并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由此,混业经营成为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

2015年5月,证监会又《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

“直接发牌照不太可能,因为涉及修法。”国开行高级分析师吴志峰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一开始没有必要先修法,如果要从人大来走程序修法的话,按照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先通过国务院条例来管理,因为条例可以起到试行的目的。”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第6条也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日前从多部门及商业银行得到的消息均是目前并无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修改的动向。

6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这次银行法修改就只有取消存贷比这一条,如果要修改其他条款,必须由相关主管部门再提交申请。而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接到任何方案。”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我认为现在也不必去大张旗鼓地推动综合经营,尤其在股市波动性很大的特殊时期,推进银行的直接投资、证券市场投资,会使风险传递更快。”吴志峰认为,“特别是在国有体制预算软约束之下,拿牌照是由机构本身扩张冲动决定的,但是不足以说明扩张了就可以做得更好。”

第8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银行;证券;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12-02

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始走向混业经营。目前混业经营还处在发展初期,缺少经营的理念和经验,因此,金融行业相关研究人员要立足于我国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现状,同时参考国外的经验,发展出适合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道路。

1我国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现状

11银行为证券机构提供基金托管

银行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已不再是中介化的金融机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无法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银行开始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基金托管是银行和证券机构之间业务合作的主要环节。由于银行稳定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基金托管的费用,银行也可以利用基金代销业务来获取利润,因而银行都想要取得证券机构的基金托管资格。开发和管理基金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大型商业银行都设有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管理银行的基金业务[1]。

12银行为证券机构提供融资服务

银行与证券机构的业务合作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更全面的融资服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能够在银证合作下打通资金渠道。自国家允许证券公司从商业银行贷款开始,银行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帮助就得到了制度保障,证券公司的资金问题便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

13银行与证券机构协同进行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商业银行的网络及清算系统为证券机构的资金清算提供了帮助。目前,许多大型证券机构都会利用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资金的清算,一些银行工作人员还会直接到证券公司驻点工作,对股票进行资金清算。银行与证券机构在资金清算上的合作既满足证券投资客户的需求,又实现了资金存款的自由,为银行和证券机构的长期合作打下了基础。

14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

银行资产证券化是通过证券市场交易,把银行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转让出去而换得现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证券公司为银行提供了资产证券的设计和发行等专业性的服务。资产证券化在重组资产结构后能够实现资产的流动或转让,其资产权益也相应集中起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与证券机构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国家为处理不良银行资产,也明确规定了银行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权利[2]。

2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利弊

21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优势

银行与证券混业经营能够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银行和证券的运作效率。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需求有很多相似之处,银行证券混业经营后,在市场调查和客户信息收集方面便能够精简人员,共享信息资源,减少机构运作的成本投入。另外,混业经营后的银行和证券也从外部竞争变为内部竞争,有利于双方业务水平的提高。混业经营还会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规模,大型混业经营机构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更低。并购后的银行有更广阔的存款来源,融资渠道也得到了拓展,混业经营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也能够提升资金的流动性,扩大银行的市场份额,为银行取得更多的客户资源,通过新的客户群体来增加资金来源[3]。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也有很大不同,机构中某个部门的低效运营对其他部门收益的影响降低了很多,其内部调整机制也得到了完善。

22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劣势

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劣势主要有三点。第一,混业经营机构的监管难度更大。并购后的银行会形成非常大的规模,这些银行占据了大部分的金融市场,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公平性,金融监管机构管理金融市场的难度将大大提高。第二,混业经营未来的发展形势还不明朗。尽管世界范围内的混业经营已成趋势,但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并无成熟的发展模式,在我国特殊国情下,银行并购后能否促进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待实践来验证。而金融机构集中发展形成的垄断,也会提升金融风险。第三,强化金融机构的关联容易形成风险传递。混业经营带来资源共享的同时,也让金融风险在交易中传递开来。混业经营机构的银行与证券在交易的时候会把资金蔓延到机构的整体当中,这种风险还可能传入到金融市场[4]。

3改善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状况的对策

31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金融安全的基本保障,面对混业经营的诸多不利因素,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以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与合理的金融监管形式来加强对银行和证券机构的监管,降低金融风险。对此,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根据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完善,防止混业经营形成垄断,严格管控金融市场的不公平交易行为[5]。金融监管机构还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来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对其进行透明公开的监督管理。此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结构也要相应调整,严格管理监管系统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新的金融发展形势。

32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为了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银行体系需要进行改革,使银行内部的运营机制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金融市场在银行体系的稳定下能够降低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当前金融行业的科技应用非常重要,先进的信息科技能够有效提高银行内部的运作效率,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创造条件[6]。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

33借鉴国外混业经营的经验

我国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都比较匮乏,因此,混业经营的发展应当放眼全球金融市场,从国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中吸取经验,为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提供参考。首先,国外的立法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完善金融法规的依据。其次,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向国外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如何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最后,开展跨国金融合作可以作为提升金融发展水平的有效策略,在合作中学习更多国外混业经营的经验。

4结语

综上所述,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实行银行证券混业经营与金融行业的发展相符。为此,我国金融行业应当建立起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发展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将逐渐与世界金融接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严正,于瑶美国混业经营制度的产生与中国金融制度的发展[J].当代经济,2012(7).

[2]李志豪基于世界金融业发展探讨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J].时代金融,2012(5).

[3]成娜我国商业银行境内投资设立证券公司的可行性分析[J].浙江金融,2012(8).

[4]马晖,韩李静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的比较分析[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3).

[5]司小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2(13).

[6]郑海荣,康雅璇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J].台湾农业探索,2012(3).

[7]杨裕坤浅析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0(22).

第9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范文

关键词:证券证券监管

从1990年l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生效,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新的体制具有三个特点:(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实际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监管的经验,对当前证券监管的新变革尚未跟进反映。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后,我国应全面履行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扩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调整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协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WT0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以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

一、证券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混业体制的回归

在各国证券监管变革前,各国对银行与证券业的监管立法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混业体制与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指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之外有权从事以证券金融业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德国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为代表。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分业体制,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美国1999年前的体制为代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为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渐改用混业体制。

(二)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三)交易所的革命

对证券业的监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视。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更使其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美国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对市场自律曾有精辟阐述,将大量的事实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随时准备出击扫清各种障碍,但他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NASDAQ市场今日独领,其良好市场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各国不仅重视完善传统政府监管机构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通过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市场机构(券商等)关系的重新界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市场管理体系。这种新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型架构: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负责自我约束与管理,奠定市场监管的基础;第二层自律组织负责管理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间的各种交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实行第一线管理;第三层监管机关负责对第二层自律组织进行再管理,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进行宏观的控制。监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市场多方主体的参与,所以当前各国均强调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监管架构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重要的层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组织市场、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证券交易所能够直接和低成本的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分析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一线监管者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压力下正发生机制的重大变革:从“会员制”到“上市公司制”。传统证券交易所在会员制基础上建构,系由券商以会员身份出资组建的非赢利团体。由于面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众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并申请上市,以希望加强资源运用,拓宽筹资渠道,降低会员与交易所利益冲突,强化决策效率以发展新的竞争优势。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本身成为市场上的“商品”,“证券市场”自己为自己筹资发展。这样有趣的变革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全球化冲击的必然结果。

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首要的变革是实现了证券市场交易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弱点在于交易所会员本身同时是市场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权的市场使用者,如何建设管理有效率、竞争力的市场同单纯使用市场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体投资兴建,实现所有权与交易权分离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红的激励下专注决策管理;原来交易所成员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实现利益却不影响交易权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够筹集资金、改善交易所设施以提高国际化中的竞争生存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构是交易所所有权被量化为股份出资,方便不同市场间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场参加者的投资介入,以顺应全球化不同市场整合的需要。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应该回归混业经营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均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为提升我国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可以预料我国现行的立法将面临调整。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已有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的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是中国光大银行的控股股东,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下属机构。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之类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一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已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另两家投资银行从事境内业务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险基金被允许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构有限制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当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国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我国近期试点混业经营可以借鉴的模式。该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这种模式不违背现行我国的立法,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运作。因为严格讲,现行立法只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规定银行证券分业,即银行业务上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机构上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即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并没有禁止银行与证券机构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经验后,我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经营的其他模式选择。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证监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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