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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精选(九篇)

产权改革

第1篇:产权改革范文

关键词:产权 市场经济 梯度变革

问题的提出

中国最具权威的学术机构--中国科学院下设的一个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1年3月公布了一个勇气可嘉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以行政省级为单位预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认为,上海将最早进入现代化,时间为2015年;最晚进入现代化,时间为2090年;其余各省、直辖市将在这个期间先后现代化。[1]本文无意质疑这一现代化进程的时间表,只是十分困惑其现代化的指标体系,难到报告中的全部数据足以表达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显然,报告"忽略"了现代化的其它重要参数。

透视世界各国现代化给定的全真信息发现,除了各种刚性的经济数据外,一套重要甚至至为重要的指标体系亦被纳入其中,这就是制度现代化。[2]可以认为,没有制度的现代化,很难说这个国家达成了现代化--目前,已经现代化的文明国家无一例外地诠释着现代化的这一内含。如果单从制度角度审视现代化,这样几个方面的制度设置及其逻辑顺序具有普遍性:产权个人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截至目前,还没有个案否证这一制度现代化的经典概念。

今天,以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化范式界定中国,没有谁否认中国物质层面现代化的突飞猛进,但人们认为中国制度现代化的社会演进并不正常,并且比照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演进路径,这种不正常似乎太过离奇,离奇得拒绝按照制度现代化的一般轨迹演变--不要忘记,中国的现代化虽然缘于政府的发动,但仍然是由各国现代化共同采用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推动的。既然由市场经济推动,那幺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所规定的制度在中国的演进,不可能悖逆其固有的规律。所以,我们必须以市场经济为背景,探析中国制度现代化演进之所以如此离奇的主要障碍。

然而,当我们从市场经济视角审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时,我们即能发现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几乎所有国家,无论它们的文化与历史差异多幺巨大,都是在个人产权自然演变的基础上开始物质与制度的双重现代化历程的,唯独中国是在政府全面控制产权的基础上开始经济的市场化发展的。已有的全部材料证强劲地证明,恰恰是这种产权的政府所有,作为绝无仅有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现代化演进初始基础的不同,导致中国的制度演变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日益扭曲与畸形。现实已经正告我们,作为中国制度现代化正常演变的核心障碍,产权的政府所有几乎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暴露的一切主要制度缺陷存在关联。经验和事实给出的判断十分确定,没有产权制度的到位,中国目前市场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制度演变仍将是扭曲和变异的。中国最负责任感的学者之一,吴敬琏先生针对中国的现状警告说,中国正在天堂与地狱之间,并认为中?quot;现在改革的大关还没有过,""我们正在过大关"。[3]也许吴敬琏先生所说的决定中国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的大关另有所指,但本人的指向即是产权关。直面产权,应当成为国人的共识。

一、产权政府所有:中国制度现代化正常演进的主要障碍

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这成就不仅纵向比较巨大,而且横向比较令人羡慕。但是,同样是这二十年,中国社会却并发出如此之多的问题,有些问题简直达到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展与问题尖锐并存的现实,尽管人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分析,[4]但本文认为,其直接原因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没有同步生成并发挥相应的作用,核心障碍则是产权的政府所有--政府所有产权通过障碍中国现代制度的正当建构和演进,导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问题丛生。

之一:政治

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常识是,市场力量即是民主力量,现代民主政治缘于市场经济力量的支撑。研究政治发展的著名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民主的前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前景",[5]他明确阐释了市场经济的民主意义。在由市场力量构成的民主力量中,主导力量是所有者力量,所有者力量强大民主力量即强大,反之即弱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摩尔指出"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6]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许多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发现,当经济市场化发展到今天中国这样的水平时,许多国家不是已经民主化就是由市场力量转换或支撑的民主力量已经非常强大。但是,在中国,到目前为止似乎还发现不了民主力量的存在。[7]原因何在?中国的市场主体中所有者群体总体上不合格,中国的市场力量难以成为现代民主力量。

首先,中国以产权政府所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二十年来虽然一直快速发展,但并没有同步形成具有民主性质的市场力量,因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所有者大多由党政官员直接充任,或是由与政府建立了直接和紧密政治、经济联系的经营管理者们担任--他们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他们的整个经营活动要面向市场,更要面向政府,是政府而不是市场绝对地支配着他们的命运。政府通过产权控制了企业及其决策者,企业当然成为主要听命于政府的经济力量,而不是真正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力量。由于以政府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力量不是完全的市场力量,它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力量。

其次,二十年来,中国的民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这一经济体的所有者相当部分是靠与政府建立各种联系,从政府获得优惠的政策和物质(如货款、批地)资源致富的。他们从一开始即与政府形成的并非完全正当的经济联系,决定了他们不会在行为上公开、直接诉求民主,因为一旦在民主的压迫下政府的合法性出现危机,一是他们会牵连出来受到追究,二是他们失去了

特殊的体制保护。现阶段的中国,这部分民营经济虽然可以归之于完全的市场力量,但他们并非纯粹的市场力量,也就很难成为合格的民主力量。至于真正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发展起来的部分民营企业,一是分散,二是总体力量小,三是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不少即与政府联姻而演变成为变了质的民营经济。这类民营经济作为民主力量是弱小而内含缺陷的。 通过对中国市场经济力量构成的结构性分析,我们能够获得一个基本结论,中国的市场力量总体上是受政府直接、间接支配与控制的经济力量,它不可能成为迫使政府转变职能、厘清权力界线、强制约束权力行为的民主力量,中国的"经济精英最喜观的是钱而不是民主"。[8]因为与民主制度相比,他们从现行制度中谋取利润更为容易和快捷。与此同时,中国市场经济中所有者主体的基本不合格和真正民间力量的弱小,致使各市场主体缺少中坚力量自组织各类民间团体,并以组织化的市场力量采用民主的方式与政府博弈。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也是民主扩展的障碍。"[9]

目前的中国,是一个已经存在庞大有产者群体但没有强大民主力量的国家,他们绝大部分的不合格与完全的分散状态,宣告了中国难以形成实力强大的民主运动自下而上推动中国政治的民主发展。有人认为,这是政治集权或强权所致,本文认为这样的解释倒置了本末。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今天的政府不控制数额庞大的资产,那幺主要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强大而独立的市场力量,马上就是令政府无法支配的民主力量。作为民主力量,只要政府为所欲为,他们就会自主结成同盟予以抑制;只要力量足够强大,他们就要联合起来控束政府。所以,政府所有产权,成为中国今天健康而强大的市场力量难以形成的主要障碍,成为中国民主力量不能随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扩张的主要障碍,同时也成为目前的政治集权难以削弱的主要原因。

之二,经济

稍有经济学常识和理性的人,都有可能对运行中的中国经济做出矛盾的评价:经济发展很快,问题扩张很快。有学者将此概括为中国发展的五个相互关联的悖论。[10]对于中国经济与问题的双向同步发展,本文的解释是:经济发展很快在于经济的市场化取向持续地调动着人们的积极性,问题扩张很快在于人们的积极性往往以扭曲和非正当的方式释放出来。而对于人们的积极性之所以能够非正常的释放,也许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处于早期的混乱阶段许多制度没有及时到位有关,但政府控制产权要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一种健全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大经济主体的共同协作,其中所有者处于主导地位。但在中国,由于资产的政府所有,致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在形成的初期,自主进行经济活动与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者缺位。为了提供市场经济运行不可缺少的所有者角色,政府经过政治和经济的层层授权,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所有者职责委托给一定的个人可称为代行者履行。问题是授权者同样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结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缺位,而执行所有者职责的是并不必然追求所有者效益的授权者与代行者--他们不是经济资源的投资者,亦不是交易资源的拥有者。可是,经过授权,[11]政府权力主体合法、系统、全面进入市场以所有者身份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的运行内生出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授权者、代行者履行所有者职责追求所有者最大效益的原则可以放弃,执行所有者职务追求自己利益实现的所有者职能有权履行--市场经济运行中迫使授权者、代行者之间像所有者那样通过公平交易,均衡实现各自最大利益的经济强制力与约束力,要幺严重弱化,要幺完全消解,市场经济之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首先会遭到授权者、代行者的自我践踏,市场经济的病态运行难以避免。

第2篇:产权改革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国企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性总资产不足3万亿元,在大到航空航天,小至五金修理店等近30万国有企业中,企业均资产不足1000万元。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相当大一部分管理手段落后,技术装备落后,运行机制僵化,质量较差,难以形成大规模和市场覆盖率,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第一个问题。区域性产业结构趋同化严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浪费惊人,效益低下。全国彩电、电冰箱等生产力闲置达30%~50%以上,仍有25个省市把发展电子作为支柱产业。我国2600多家汽车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不足国外前16家汽车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的十九分之一,没有一家达到当代技术要求的最小经济规模,80%以上的企业年产量不足1万辆,亦有20多个个省市把发展汽车作为支柱产业。因重复建设,造成无数生产设备闲置。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析,1997年中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总利润还不及美国同样500家大企业的前3家之和。由于企业规模和实力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差距,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有人说,国有企业三分天下,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亏,仅有三分之一基本赢利。有资料显示,在统计的7.24万个国有独立核算的企业中,亏损2.83万个,比例是39%,效益低下或暗亏的是2.14万个,比例是29.5%。这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不高,结构缺陷的第二个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资金不足,负担过重,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长期不足,许多企业只求应付眼前的生产而没有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例如,中国纺织工业,由于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设备老化,产品质量不高,结构单一,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几乎全行业亏损,最终不得不压锭限产,关停并转,以提高全行业的竞争能力。近几年来我国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产业,90%以上市场却被国外产品所占有。我们的企业只能被市场所淘汰。我国国有企业如果不进行战略的而非战术的、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市场的而非行政的、深层的而非表面的资产结构优化和重组,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规模小、战线过长、结构扭曲、重复建设、重大技术改造资金后续乏力的及大而全、小而全等问题,只会使国有经济进一步萎缩,使国有企业市场更小,失业队伍变大,使各项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难以达到既定目标,从而动摇国民经济基础。因此,加快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

产权制度改革要立足于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产权制度改革要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两个不足、两个不合理、一个不分”的深层次矛盾推进。第一,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这是构筑现代企业制度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第二,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直接融资不足的问题,这是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个根本出路;第三,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冗员多、效率低、工艺技术落后的内部结构不合理状况,这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途径;第四,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建设、产业趋同化、外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一项战略举措;第五,要着力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政企不分的问题,这是推动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真正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以上五大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多年来,各级政府虽然采取多项措施,却往往不能“标本兼治”。说到底,就是没有触及产权制度改革,或者是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围绕解决这五大矛盾去推进。国有企业深层次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期望出现“芝麻开门”的奇迹。

当前,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既要防止“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行政干预的“一刀切”、“大撤军”式的出售和转让。

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有净资产的重新配置。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务院成立了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国资管理职能,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法》正抓紧起草。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变更,应依法办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股权;二是对产权变更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条例”等现行法规进行评估。三是制止行政性“宽松政策”对国有资产折价“配送”的不规范做法。要发挥各级人大的宏观监督职能,发挥企业监事会、职代会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合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原则。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面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围绕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要做到“四个突破”,推动“四大重组”:一是突破不同所有制之间资本整合的壁垒,推动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二是突破产业内部整合的旧模式,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效产业的流动重组;三是突破区域内的封闭整合,推动国有资本跨区域的优化重组;四是突破国内集团资本的互补性整合,推动国有资本与跨国集团合资重组。

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

(1)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必然依赖于国有全业的效益大幅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建国以后对官僚资本的改造,民族资本的接受是国有企业形成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起来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现代化体系建设以及对民营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公有化改造,形成了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占绝对控制地位的局面。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比例大,资产的历史沿革和生成中使得国有企业曾经达到是社会资本控制和管理的唯一形式,从而形成了资本的构成单一,经营活力僵化,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妨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广大主人的利益、生存、家庭以及社会稳定的大事情。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多种改制形式使得国有企业资本日益明确化和集中化,也是企业效益增长的加速化,同时对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的置换,人员的下岗分流必然存在着职工出路的妥善安置和国有企业职工主体意识观念转变的问题。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考、举措安排,一直是中央到地方极为关心的,适时出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措施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时展的需要。说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意义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方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方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其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并深化其他配套改革,尽可能地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是控制国家投资的总体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比重。”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以不同方式进行,从初期不触及产权的国企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尝试,承包制的实行,到通过产权改造的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管理层收购等等,不断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尝试就是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迎接来自国内外市场竞争压力的必然要求。有目共睹: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主义市场中重要的经济形态;放眼国际大环境世界各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财团进入纷纷抢摊中国市场进入了我们的视线,成为市场中的竞争伙伴。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适应市场环境,学会并增长参与竞争的能力,要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是正确的选择。

4结语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大题目,其涵盖的内容应该讲是相当丰富的。现实条件下的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不可动摇就是要建立和谐社会;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是完成和谐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条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理论研究到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上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吸收一切包括和我们意识形态具有异质因素——“三权分离”政治体制下的国家——主要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总结好我们自己以往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得与失,锐意进取,大胆进行尝试,只有这样才可能保障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进行下去,也只有通过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才可以使社会发展的基础有根本性的变化,国有企业效益得以提高进而国家的经济实力得以强大,最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既全体人民可以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分享到实惠。

参考文献

[1]漆多俊.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第3篇:产权改革范文

论文摘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探讨我国国企的产权改革要如何进行及如何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

一、产权研究

研究产权制度更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一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安排如何构成这个经济体中的产权制度,即基本的经济制度。国家与个人、市场与企业,其产权安排如何,是以私有产权为主还是以公共产权为主,产权关系是清晰还是模糊,产权界定成本,产权受到法律保障程度,政府与产权的关系如何,产权制度更替的方式又怎么样。总之,落脚点是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潜能之发挥。那么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在国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很大的,当然“人风险”问题就自然产生了。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做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值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如果能够把产权界定清楚,那么提高效率是必然的,这样可以克服很多外部性。就我国国企来讲,由于产权问题引起的非效率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国企产权进行改革,提高国企效率。我国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而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有的放矢。

二、我国国企产权改革

“产权”是当代西方经济理论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产权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和分析方法,对我国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对我国国企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许多关于我国国企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政策主张。张维迎认为: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摆脱困难的先决条件。同时他还认为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私有产权能够形成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机制,从而形成优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张五常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还有其他支持国企进行产权改革的学者都认为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清晰引起的。要使国企有活力,必须彻底进行产权改革。他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使传统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往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效果总是不明显,其原因就是国有产权关系不顺、政企不分,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国有产权制度的创新,其基本目标是: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合理以及产权自由流动,使之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而且,20多年改革实践也证明,绕开产权谈改革是行不通的,没有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产权制度的变革,其他一切改革都是无效的。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都是围绕着产权进行着,只是程度不同,认识不同和政策不同。

第4篇:产权改革范文

功能性企业:

提高资源整合能力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3户功能性企业为: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以承担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投资、重要资源开发等全省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打造成为投资运营公司,提高产业集聚和资源整合能力。

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投融资能力,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突出投资带动和资本运营功能,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将公司打造成为贵州省产业投资的引领者和带动者、西部地区综合金融服务实力较强的产业投资集团,力争到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60亿元,利税9亿元。旗下贵州产投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子公司,依托产业项目全面引进战略投资者,扎实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发挥产业或项目“孵化”作用。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划入有效资产、处置部分入股矿权等方式,到2016年,全面完成对集团公司层面股权结构的调整,使集团公司股份向省国资委集中,由省国资委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集合集团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控制无形资产(主要是矿业权)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在70%以内,大幅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资金实力。锦磷公司、矿产公司、西南建工、页岩气等子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引进企业参与公司股权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资本运营、资产收购,资产处置、投资咨询等业务。在本轮改革中,将通过改革改组实现集团功能向资本运营管理转变,发展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平台,授权其运营管理部分国有股权。

公共服务性企业: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贵州省国资委监管的2户公共服务性企业。其总体改革目标与思路是,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产品、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加大国有资本投入,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引入社会评价。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根据战略定位,按照“完善机场服务功能”和“发挥机场资源价值”两条主线,分层分类设计实施,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机场股权多元化改革,做大增量、盘活存量,激发全体员工干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对与机场日常运作或航线拓展直接相关的业务,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依托客流、物流资源,进行资源整合。对延伸机场服务或发挥机场资源价值直接相关但机场尚不具备专业优势的业务,通过积极寻求对外合作,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盘活现有存量资源,开发潜在优势项目,推进子公司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强化保障食盐市场稳定供给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非盐业务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多元化,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把贵盐集团打造成为集市场网络、房地产业、酒店旅游、资本运作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竞争性企业: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的15户竞争性企业将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产权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提升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在15户竞争性企业中,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户为资源型企业。其总体改革思路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在具有技术、管理和资源优势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择优改组形成投资控股公司。

到2017年左右,集团整体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级,成为产融结合的多元化控股集团,这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革发展目标。

茅台集团将借助品牌、文化和资本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核心竞争力,按照产融结合的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推进茅台酒(含系列酒)、其他酒业、上下游产业等7大业务板块全面发展,逐步培育形成6―7个子集团,把集团公司建设成为产融结合的多元化控股集团。

推动再融资,做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制上市、员工持股等多种方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盘江控股和水矿集团的改革总体思路是,集团层面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加强资源整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以煤炭开采及深加工为主、相关产业多元化的企业。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盘江控股将以股权改造为切入点,自上而下进行改革,其上市公司盘江股份以重塑竞争力和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三项制度”改革为重点,实施内部主辅业分离,构建市场化改革体系,加大去行政化力度,适时增发股份,加快公司发展,建立骨干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制度。水矿集团将围绕煤炭主业,纵向延伸产业链,横向拓宽产业面,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循环经济。

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贵州省国资委独资企业,在新一轮改革中,在集团层面,将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围绕资源开发,发展成为精深加工为主、相关产业多元化企业。旗下贵州开磷建设建材总公司等子公司,将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核心产业整体上市。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的竞争性企业中,有11户为一般竞争类企业,包括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遵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竞争类企业的改革思路是,通过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整体改制,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平台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以及股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推动一批企业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增强融资能力。对目前生产经营相对困难的企业,在深化内部改革减亏脱困的同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转让、破产等方式稳步推进重组,确保企业稳定。

另外,对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有参股企业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电振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在新一轮产权制度改革中,国资委将积极协调配合控股股东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推动省属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带动力。(责任编辑/喻丹)

类型 公司名 改革目标

性 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2. 子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 1. 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2. 子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实现集团功能向资本运营管理转变,发展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平台,授权其运营管理部分国有股权。

性 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投入。

2. 推进子公司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非盐业务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性 资

型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强化行业整合,推进相关产业多元化。

2. 推动再融资,做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3. 积极推动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子公司上市。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集团层面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

2. 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

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集团层面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

2. 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核心产业整体上市。

类 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通过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整体改制,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2. 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平台调整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以及股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3. 推动一批企业在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增强融资能力。

4. 对目前生产经营相对困难的企业,在深化内部改革减亏脱困的同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转让、破产等方式稳步推进重组,确保企业稳定。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遵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盘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业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积极协调配合控股股东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推动省属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贵州中电振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5篇:产权改革范文

十年前还九死一生的中国国有企业,如今的持续增长可谓冰火两重天。2011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日均赚18亿元;2011年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日赚7.5亿元。不过,这些看似骄人的经营业绩,招致了专家学者与社会的质疑不断。事实上,2009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以来,伴随着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爆发式增长和集体性崛起,对“国进民退”的质疑之声和“央企凶猛”批评指责之议也纷至沓来。在一些学者和民营企业家看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今天的良好发展局面,不足为道。

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对媒体表示:“国有企业赚得多,和老百姓没有关系,国资委领导说这些年来取得了伟大的成绩,我看这个成绩是表面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远远没有到位,甚至没有破题。”

2012年3月22日,国务院批转《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十一大项34项重点改革中,国企改革居今年改革任务之首。十一大项改革的第一大项就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而作为三项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又居首位。

两个失衡

国企改革再一次来到风口浪尖处。

4月2日,美国前财长亨利?保尔森在博鳌论坛上指出,中国国企改革事关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败。就在同一天,国资委副主任邵宁也在博鳌称,目前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公众化、市场化。

以央企为例,目前的管理体制基本可分为三个层次:国资委、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由被称为“金融国资委”的中央汇金公司管理,国资委直接管理120户央企大集团。截至2010年底,这120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为244274.6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67769.4亿元,净利润8522.7亿元,2011年净利润增至9173亿元。目前,央企(含金融企业,下同)控股的上市公司约330家,虽然家数占比不足15%,但是截至2011年三季度,全部上市公司约1.5万亿净利中,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净利约1万亿,占比达到2/3。毫无疑问,自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央企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收入、利润都取得了快速增长。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和管理存在两个严重失衡:一是国企巨额盈利和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严重不匹配。2011年以央企9173亿元盈利,上缴中央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才765.02亿元,比例不足10%,超过90%的经营利润除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给公众股东外,全部留在集团公司,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改革脱困补助、以及境外投资等,而多年来,央企海外资产有“一本糊涂账”之称。二是国有资本收益与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例严重不匹配。去年在央企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只有40亿元被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前者占国企盈利比重仅为0.4%。正是基于此,《意见》明确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中共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此前提议,国企利润的80%应该上缴,用于公共服务。

倒逼产权改革

要解决国有企业的两个失衡,提高两个比重,就要减少主要出资人留存集团公司的权益和收益。

上世纪英国、日本、以及有类似国情的俄罗斯都进行过国企产权改革。俄罗斯的失败教训至今让国人记忆犹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国企的民营化不能像俄罗斯那样采取每人分一份把国有资产分给全民的方式,这种方式听起来挺能吸引人,但实际上更容易导致财富以不合理不光彩的方式集中。”

“俄罗斯在很短时间内搞大爆炸式改革,比中国的运动还运动,国资侵吞和财富掠夺难以避免。俄罗斯私有化还有一个教训就是,那些包含或者显性或者隐性的巨额垄断租金和资源租金的国有企业,其私有化要非常慎重,这些企业的私有化应该在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并消除了租金之后才能进行,或者至少要经过严格的竞争性程序才可能私有化,并对有些需要进行监管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否则,私有化的参与者只是冲着巨额的显性和隐性租金而来,这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可能是灾难。”张文魁建议,所有权大宗出售或先上市之后不断减持国有股的方式要好得多,可尽量避免俄罗斯工业寡头统治的局面。

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私有化总体而言都符合预期。这些国家私有化能避免大的负面效果,当然与法制健全、职业经理人文化有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在于,它们的改革是建立在清晰的政治意愿、清晰的实施计划、清晰的时间表的基础之上。

民营化路向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解释说,中央企业60%以上的净资产都已经进入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把现在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上市公司,让它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众化的方向。”

按照国资委的判断,竞争性国有企业最终的体制模式,将成为没有集团的上市公司,完全以市场要求运作,和社会资本紧密结合,从而实现流动性。国务院有关专家已明确提到,今年至少应该在央企的股权多元化、特别是母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而事实是,央企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比例多在60-70%,如中石油等更高达80%以上,多元化意味着国有大股东减持,当然,如此庞大的央企大股东减持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进行,采取何种方式减持,增持者(相信会有民间资本)又如何接盘,同时要防止私人控制性股东的出现,因为一个股份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可能是这类企业比较理想的民营化路径。

保育钧主张国有企业民营化,他强调媒体宣传的“国企私有化”是在胡说,把产权变现不等于私有化。对于私有化和民营化的本质区别,保育钧指出:“一旦私有化就容易被瓜分,但如果民营化以后它还是一种资产,私有化就容易被消耗掉。”

第6篇:产权改革范文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作为代表人物的厉以宁教授和张维迎教授对中国经济的新古典和新制度阐释,接着指出他们理论上的失误的根源在于新古典和新制度的缺陷:新古典的经济行为主体二分法假设和新制度依然继续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在指出中国改革需要自己独立的建立在深入分析人类制度演进历程和中国经济形势上的理论之后,尝试提出可以深刻解释中国改革和弥补新制度缺陷的“制度核”理论。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一、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支持;二、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失误;三、中国需要自己独立的经济理论;四、制度核理论。一,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支持自去年的郎顾之争以来,中国的企业改革遭遇了国人空前激烈的批判,因为我们的产权改革似乎已经滑入一个错误的方向:窃取国家财富。象“MBO”一样,“产权改革”一词也仿佛成了一个令人忌讳末深的盗窃国有资产的代名词。为中心政府在经济改革上出谋划策的“主流经济学家”也深深陷入了被纷纷指责的尴尬境地。中国开始了对以往改革历程的大反思。是的,我们的确要深深的反思了。我们做错了什么?我们该做什么?我们该怎么做?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中国企业改革的失误也是源于指导理论上的失误。以往中国企业改革政策设计凭借两个理论基础:新古典经济理论和新制度经济理论。而在中国诠释这个两个理论的代表人物就是厉以宁教授和张维迎教授,也许是偶然,这两位教授均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厉以宁的对中国企业的新古典诠释体集中现于《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新古典理论把经济行为主体分成两类:消费者(个人)和厂商(企业),并假定个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消费者和厂商以价格为决策变量,采用边际原则,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或利润为目的,去决定自己的产品或要素的购买或生产量。从而,从总体上来看,价格机制就是构成配置社会资源的体系。当社会达到充分竞争状态(价格机制充分运转),社会经济也会达到福利最大化的一般均衡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一般均衡状态只是一种理论上假设状态,由于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等现象的存在,市场经常陷入失灵状态,价格机制将无法运转,所以社会经济往往达不到帕累拖最优的一般均衡状态,这就是厉以宁所说的市场经济所存在的第一非均衡状态。厉教授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他认为中国经济除具备一般市场经济所拥有的第一个非均衡之外,还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所特有的第二个非均衡。第二个非均衡是由于中国的企业并不满足新古典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引起的。中国的企业不是企业,而是政府的隶属单位,它们的治理者是政府委派的官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非这些治理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它们预算约束是“软性”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这些特征导致它们的采购和生产决策对价格完全是不敏感的,,也就是说采购量和生产量的价格弹性几乎是零。所以,价格机制几乎完全失去了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所以,厉以宁当时认为,中国改革的重心应该是企业改革,而非价格改革,应该首先把中国的企业变成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这也是早期中国经济理论界闻名的“吴厉之争”,因为吴敬琏先生主张以价格改革为重心。厉以宁为捍卫自己的主张,为当时的“吴厉之争”下了闻名的评断:中国的改革将不会因为价格改革的成功而成功,却会因为企业改革的失败而失败。新古典把厂商看成投入产出的黑箱,把他们抽象成一个生产函数,假定企业的内部制度安排不影响生产效率。这种假设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科斯愤怒地将武断无视现实的新古典称为黑板经济学。正是为弥补新古典的这些缺陷,使其更能有效地解释现实中的经济现象,新制度经济学诞生了。这首先要归功于上世纪科斯的两篇文章:《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企业的性质》告诉人们使用价格机制是需要成本的,这就是交易费用,企业的存在就是为减少交易费用而对市场的替代,或者说是指令机制对价格机制的替代。而指令机制也是有成本的,这就是企业内部交易费用,当企业内部的边际交易费用等于企业的外部交易成本时企业便达到最优规模。科斯的追随者干脆把《社会成本问题》浓缩成一个科斯定理。科斯和张五常均认为很多人并没有完全理解科斯的意图。张五常说科斯定理就是说产权明晰是市场存在的基本前提,我同意这个诠释。《企业的性质》告诉人们,企业不是黑箱,不是最终的经济行为主体,是可以再分的。就象分子并不是最小的物质单位,是要分成原子和电子的。或者说这篇文章是一个放大镜,教导人们去探测企业的内部结构。同时,交易费用的提出也对人们的“成本”概念和“生产性”观念产生深远的变革性影响。科斯定理则告戒人们不同产权制度的安排将导致不同的经济行为和效率。这些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凭借这些基石衍生出了企业治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约理论等分支学科。新制度经济学抛弃了新古典的经济行为主体二分法的假设,认为只有个人是经济行为主体,而企业只是个人为最大化自己效用的而签定的和约安排,也就是说企业是个人的经济行为表现。但是新制度依然采纳了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于是建立了一定产权制度约束下个人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分析范式。张维迎并没有象厉以宁一样写专著诠释中国经济,他对中国经济的新制度诠释集中体现在他的论文集《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中。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张教授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治理者并没有剩余索取权,进而提出所有者缺位的概念。相对应,从产权理论的角度,他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仅存在理论上的明晰,而实际上是不明晰的,依据科斯定理,这种混乱的产权安排必然导致经济上的无效行为,所以,他果断主张中国企业改革的重心应该是产权改革。他对没有产权改革的股份制批评道:在白马的背上画道道是不可能制造出斑马来。象俄罗斯的经济学家一样,张教授把私有化看成是产权改革的捷径,从这一点上来说张非常象丘拜斯。他果断主张私有化,而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家也就成了他这一理论主张上的现实行为延伸。在理论主张上,张维迎对厉以宁明显的表现出继续关系,这种继续关系的根源在于新制度对新古典的继续关系。二,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失误厉以宁的关于中国经济存在两个非均衡的理论,以新古典理论为分析工具,深刻地分析了中国经济的微观特征,无疑,这是一次中国经济学界为数不多的经济分析上的创新,借一句套话就是把新古典主义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但是,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的理论分析是不完整的,是需要进一步延伸的,但厉教授却未能延伸,而是仓促的得出结论。由于认为中国的的企业不是企业,这种情况导致价格机制失效,所以厉断定中国的改革重心是把中国的企业变成企业。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企业为什么不是企业?中国的企业不是企业只是一个现象,而厉却认为这是结论和原因。造成厉教授当时“理论短视”的原因在于他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新古典理论。新古典采用经济行为主体二分法假设,把企业看成了基础的不可再分的经济单位,或者说经济原子,厉以宁也就当然地认为,中国的企业也是最小的经济原子了,不可再分了。而厉正是凭借自己并不完整的理论分析来给中国的改革提供政策建议的,从承包制到股份制,这个不完整的理论也当然地形成巨大的政策漏洞。其实,企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按厉教授的理论,延伸下去,中国的企业不是企业的根源在于中国的个人不是“人”,也就是说中国的个人并不满足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只有且仅仅“个人”才是经济行为主体,这一点也是新制度所坚持的。中国改革的中心也就应该是以“个人”改革为重心,把中国的个人变成“经济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个人要能够真正做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假设:他的正当个人欲望是被法律承认的;他拥有为满足自己欲望而追求财富的权力,即他拥有明确的被法律所保障的产权。我在人民大学听过一个社会学家讲课,他说张维迎所有高深的数学公式和深奥的博弈论分析可归结为一句话:把中国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这种评价虽然显得偏激,但却也道出一个事实,张教授把产权改革简化成私有化,依据这种简化的理论给出政策建议也当然地会形成巨大的政策漏洞,事实也证实如此。其实,不仅仅张维迎把产权明晰简化成私有化,几乎所有的主流西方经济学家都存在这种简化倾向。闻名的新制度创始人之一的张五常教授甚至更为极端,俄罗斯的政策建议者显然也是简化倾向者。这种私有化简化倾向的根源在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缺陷,或者说西方经济理论的缺陷。新制度虽然纠正了很多新古典的不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但是,依然坚持“经济人”这一新古典核心假设。而“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理论的一个基石性前提假设,就是西方经济理论的开山之作〈国富论〉也是展开于此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不是所有时代,所有地区的社会都满足“经济人”假设的。从时代上来说,文艺复兴以前的欧洲社会是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的,经济人特征是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才在西方出现的。从地区上来说,一切非市场国家都是不满足“经济人”假设的。其实,改革的过程或者经济转型的过程、市场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由非经济人向经济人转型的过程。也就是说,我改革所需要的恰恰就是西方经济理论所作为前提假设的“经济人”。其实,欧洲同样存在一个改革、经济转型、市场化的过程。只是这个过程比中国早了200多年而已。到亚当.斯密动手撰写〈国富论〉时,英国的主流价值观念已经具备“经济人”特征,所以,“经济人”特征的形成过程并没有构成亚当.斯密的研究对象,同样也没有进入以后的西方经济理论家的研究视野。相反,现在的经济理论家企图用以“经济人”为假设的分析工具,去解释人类的所有时代和所有地区的所有社会行为!这就是目前的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譬如雄心勃勃的诺奖获得者斯诺教授,就企图以新制度分析范式去解释罗马兴衰史。尽管没有拜读诺教授的这部著作,但可以肯定地说他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因为经济人假设在古罗马时代的欧洲是不成立的。假如充分具备“经济人”特征的社会中,产权明晰可以简化成私有化,而在不充分具备“经济人”特征的社会简单私有化只能制造经济灾难。俄罗斯和中国的私有化经历都充分证实这一点。三、中国需要自己独立的经济理论当前“中国主流经济学家”遭遇激烈批判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属于自己的原创性理论严重缺乏。把这种局面单纯地归罪于经济学家本身显然不是很公平的,这更多地是由他们的社会背景和知识背景造成的。以往,我们改革的理论支持是摇摆于两个极端:马克思主义和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其实,西方主流经济理论也是吸取了马克思主义的精华的,就象吸取〈国富论〉精华一样。我们固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科,是过去的意识形态斗争的延续。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已经被“边缘化”。但是,网上流传甚广的流国光的文章似乎要重新捍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地位。无论单纯地依靠西方主流经济学,还是单纯地依靠马克思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摆脱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给我们的思想束缚,认真地深刻地研究人类制度演进历史和中国经济的实际状况,探索能够为中国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的属于我们自己的理论。四、制度核理论为解释中国改革,弥补西方经济理论的缺陷,本人在深入考察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个诠释人类制度演进的一个崭新框架假设:制度核理论,期待各位理论爱好者的批评。本理论认为在人类历史演进的进程中,存在两个“制度核”,第一个制度核形成于欧洲的从古希腊到古罗马帝国建立,也即中国的春秋战国到秦始皇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第一个制度核的明显特征是在相互隔绝的东西方同时形成。第一个制度核形成后西方便进入了以此制度核为基础的基督教制度时代,即中世纪;而中国则步入了2000多年的以此制度核为基础的封建儒教时代。自文艺复兴开始,西方开始反思第一个制度核进而否定之,开始建立第二个制度核,这个制度核就是现代社会制度基础,第二个制度核形成的标志就是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中国自1840年开始,在已经处于第二个制度核下的英国的强迫下,开始了自己对第一个制度核的反思和第二个制度核的建立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处于这一历程中。人类的社会制度是一个逐渐形成并不断演进的过程,这个产生和演进过程又现出阶段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制度核特征,所谓制度核就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形成制度基础,制度核形成后,人类的社会制度便以此为基础和内核进行演进,从而表现出连续性,直至下一个制度核的形成。用数学语言描述,人类历史是一个存在两个间断点的连续曲线。这两个间断点便是制度核形成时期,而这两个制度核形成后的历史时期则是以这两个制度核为核心的制度连续演进,而第一个制度核形成之前,则是一个漫长的“制度核”前时期。德国历史哲学雅斯贝尔斯在考察了古希腊、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及同期印度所同时出现的文明繁荣现象后,提出一个人类历史的“轴心时代”假设(《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对这三个同期的但相互隔绝的繁荣文明的很多相似性特征进行解释,改假设认为这一时期是人类的轴心时期,此后的人类历史都是在这一时期所形成的基本思想和价值观的指引下进行演进的。雅斯贝尔斯看到了这三个地区同时的文明繁荣,但却忽略了紧接而来的历史现象,就是这三个地区在历经了当时的文明繁荣后几乎同时又进入了一个文明萧条时期:西方是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而中国则进入了漫长的“吃人的”封建社礼教时代。人类从乐观走向悲观,从自我肯定走向了自我否定,怎么解释这一历史现象?其实雅斯贝尔斯所说的“人类历史轴心”期就是人类的第一个“制度核”形成时期,这一时期人类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对自己所走过的历程进行大反思。反思的结果是人类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就是意识到自己欲望的存在。欲望能够满足便是幸福,而欲望不能得到满足便是痛苦。人类意识到自身欲望的存在,便意味着意识自己的痛苦和幸福的根源。但当时,由于人类的知识和物质资源有限,人类又意识到自己无力去满足自己仿佛无限的欲望,欲望不能够满足便是痛苦。规避痛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获取财富去满足欲望,另一种便是否定欲望。当时的客观条件决定,人类不得不采用后一措施,即通过否定自己欲望去规避痛苦,这就是第一个“制度核”。第一个制度核是人类对自己欲望进行否定,对自己欲望进行否定便引申出对人类追求满足自己欲望的东西的权力进行否定。这里作出定义:能够满足欲望的东西是财富,获取财富的权力是产权。那么第一个制度核的特征便是:第一、对个人欲望进行否定(即对人性进行否定);第二、对个人产权进行否定(从而导致对个人人权的否定)。第一个制度核形成后,人类制度便以此为核心基础进行演进。尽管在不同低于有不同表现形式,如欧洲表现为基督教制度、中国表现为封建礼教制度、印度则是佛教等级制度。这些不同制度现象的最深处都是第一个制度核。以第一个制度核为内核的人类制度又有一些共性特点,我们可把这些共性特点称为“制度次核”:1)繁杂的礼仪;2)强调集体,否定个体;3)个体不具备“经济人”特征,表现为“非理性”;4)强调节欲;5)重农抑商;6)集权等级制;7)财富按特权标准分配;8)零和搏奕。尽管人类的第一个制度核对人类本身进行否定,并衍生出了后来的摧残人性的形态各异的社会宗教制度,导致人类文明进入一个萧条期,但这仍是人类的巨大进步。第一个制度核形成,标志着人类彻底摆脱动物性,具备了人的特征。所谓人的特征便是意识到自己的欲望的存在,并调节控制这种欲望。动物也有欲望,但动物并意识不到这种欲望的存在,只能受本能的驱动,更遑论调节控制了。人类的第一个制度核,实质上是人类意识到自己欲望存在后,为避免痛苦(或追求幸福)而为自己设计的调节手段。由于当时知识和物质极度贫乏,这种控制方式就是否定。所以在此给“制度”下出定义,制度就是人类为规避痛苦(或追求幸福)而为自己设计的调节自身欲望的方式。第一个制度核形成时期,是人类和动物的真正分裂点。第一个制度核的形成实质上是大大减轻了,而非加重了人类的痛苦,人类也是在以此所形成的制背景架下缓慢的形成了知识和物质的积累,直至第二个制度核的出现。随着人类知识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人类逐渐开始意识到自己有能力去满足自己的基本欲望,为自己创造幸福,也就是说意识到第一个制度核是错误的,开始否定它,努力建设一个新的制度核:第二个制度核。和第一个制度核同期形成于不同区域三大文明不同的是,第二个制度核的形成首先发生在欧洲,即在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第二个制度核是对第一个制度核进行否定,即对否定自身欲望和否定自身追求财富权力的方式进行否定。第二个制度核就是承认个人欲望和个人追求财富的权力。对应于第一个制度核,第二个制度核的衍生共性特征(制度次核):1)追求自然,否定繁杂的礼节和禁忌;2)充分承认个人,否定扼杀个性的集体主义,强调在承认个人的基础之上的团队合作;3)个体具备“经济人”特征;4)注重商业和市场;5)追求物质享受,提倡享受生活;6)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强调机会起点均等;7)财富按价格机制分配;8)非零和博弈。随着第二个制度核的建立,人类逐渐开始摆脱自然的约束,让自然成为满足自己欲望的工具,人类开始初步成熟。第二个制度核成熟之后,迅速的以战争为媒介向世界其它地区扩散。

第7篇:产权改革范文

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2]。在稳固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下,森林经营质量的好坏与农民自身的长远经济利益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相关,这种由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关联性构成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由于产权利益机制的约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时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续经营的基本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或理性植根于农民心里,应用于长期森林经营实践。在工业化程度极低,农业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旧中国,作为森林产权主体制度作用的一种结果,林区的森林经营总体上保持了可持续经营状态。就生产方式而言,尽管当时的森林经营方式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但是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却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森林资源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数次变革,对森林生态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进入21世纪,国土生态安全成为林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重新引起社会的重视。森林资源经营权利民有化作为林区林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产权设置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辨证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为基础,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种不同的森林经营类型,构建有区别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模式,以取得生态和经济双赢的产权格局。本文围绕着上述问题,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予以论证和分析,以期为林区林权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资源环境保护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9]孔凡斌,现代中国外商企业林业政策与法律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4期,第195~198页。

第8篇:产权改革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有民营,股份制,产权改制,产权流转,公正的平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国民经济命脉,

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目前争论得最多的问题,特别是郎咸平"炮轰"格林柯尔的顾稚军及顾稚军因相关问题被拘之后,更加热闹非常。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本取向的国企"改制",是中央的决策,并非单纯是某些经济学家的主张所为,因此,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完全算在所谓"主流经济学家"的头上。中央决定对国企"抓大放小"已经充分说明: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外,所有国企全部都要改制,由国有转为民有,变成民有民营经济成分。而到现在,中央甚至连大型国企也想进行产权改制了,通过资产上市、股份出让的方式,银行、石化、电信等等几乎所有领域的大型企业转制为社会化所有、社会化经营,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将股权占有量升上滑下则可。比如如果中国银行上市,而政府又愿意将自己对中国银行的股分占有量降低到50%或更低的程度,则中国银行就不再是中国政府属下的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但情况也可以反过来,政府在股市上收购中国银行股分达到50%以上,则企业重新回到政府手上而重新变成国有企业。一个典型的事例是:日本小泉政府提出议案要将被称之为世界"巨无霸"的"日本邮政公社"股分化,首先由政府持有100%的股分,然后打算在10年间将这些股分全部出售,最终使原属于日本政府经营的纯公益性的"日本邮政公社"完全民有民营化。这个事例无论本身是否合理,是对是错,至少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任何资产,无论多么庞大,都是可以流转的,通过股票市场就是主要的流转方式。因此,将产权固定在什么"制"上,并不是很恰当的。

有人甚至对国家(政府)主办与拥有公司企业提出质疑。如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最近刊登题为《当前改革的聚焦点:政府的双重身份与双重功能》的文章,指出政府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与双重功能问题:"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政府不仅只是政治实体,而且还受国家委托履行经济实体的职能,拥有大批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实际是政府所有制企业。政府一身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两重身份,同时履行两种不同职能,使得政府既不能成为真正的’公共服务’者,也不能成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的’所有者’。"并且进一步指出,国企改革的"重点应是政府本身的定位与职能问题,关键在于解决政府一身兼有双重身份与双重职能。只有把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与职能从政府身上分离出去,政府才能充分履行’政治实体’的身份与职能,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问题在于,如果政府不能再以"经济实体"的身份与职能,去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完全放开让国企自行经营又担心"内部人控制"问题,那么这些国企到底何去何从?出路只有一条:通过股份制而将所有非公益性的国企产权转制出去,变成民有民营的企业。政府只办那些被介定为公益性的非盈利性企业,这些企业不能赚取利润,必要时要牺牲自身利益而维护公益产品的低价格。比如如果石化行业的企业(如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被介定为政府所有,那么它不能再通过出售石油类产品而赚取利润,它存在的目的是要维护石油产品的低价格,由此引起的亏损由政府补贴(对于当今世界石油价格迅速上涨的局面,这个问题显得非常重大)。这才体现出企业的公益性质,否则,如果它变成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应再由政府主办,应由民间通过市场竞争来主办。

产权通过股权形式的这些动作,使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是一个很确切真实的问题,因为我们并不能将生产资料局限于某个"制"之下,从而形成公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复杂社会之中生产资料的各种混合体制,已经是最常见的事实,因为它最适合于社会经济的运动发展。一个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积累等等有形无形的资产,它们并非只局限于某种所有制之下,比如只局限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等;而是充分流转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消费品市场的经济形态,而且包括生产要素的市场经济如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市场形态的存在已经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公司企业中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是不固定的,都是充分流转的;这种按经营优势原则通过等价交换流转于各个所有人之手的"所有权充分流转",是市场经济所必然产生的现实。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而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企业产权的充分流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比如甲人有一企业但他却对之经营不善,另外,乙人善于经营这个企业,于是,乙人想收购甲人的企业,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这样,就不应受原先框定的所有制的约束,而实现产权流转。

因此,中国国企改制的核心问题并非所有制之争,并非公有制、私有制之争,而是国有产权改制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因为,产权流转需要一个公正的平台。国有产权原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导致改制过程中腐败现象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使国企改制出售过程中全体公民感受到严重的利益丧失,从而引起对改制的不满,引起对"郎咸平炮轰顾稚军"事件的高度关注,再加上意识形态上的"私有化情结",否定改制的呼声日高。因此,政府必须创造一个"公正的平台",以让国企产权改制得以公正实施;更普遍地说,让所有社会资产都得以充分流转,使所有资产都被配置于最优位置、最有效用的经济环节上。这是政府必须向全社会提供的一个基本的制度化的经济服务。这种"公正的平台"首先要使国企产权改制、国有企业出售获得等价交换的条件,否则,国企将会被贱卖,全体公民就会感受到利益丧失,就会反对对国有经济进行彻底改革。郎咸平对国企改制的"炮轰"就是反映这种存在于民意之中的意识形态的一个事件,因此很容易得到众多民众(包括许多左倾学者)的响应。但问题并不在于郎咸平所指责的"国企改制",而在于改制过程中的不公正,政府未能提供"公正的平台"以让国有产权出售过程中得到等价交换。当然经过"郎顾事件"及其它问题的研究后,政府已经大大加强了建立"公正的平台"的工作,比如暂时不容许国企管理层收购原国企,就是一个公正平台还未建立起来时的杜绝非公正行为(自卖自买行为)的措施。二

当今,公有制的主要体现形式仍然是"国有制",也就是国有制经济。虽然新出现的观点主张"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但这只是一个发展方向,它仍没有达到对"国有制"取而代之的程度。回顾国有经济的历史我们并不难发现,国有经济是一种只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但却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已经使政府(及政府的银行)背负沉重的债务并且再也难以承担,所谓"吃光财政吃银行,吃光银行吃股市"正是这种债务问题的真实写照,现在股市也已吃光,因此不得不转制了。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使国有经济陷于困境,国企纷纷破产,只有哪些对市场具有垄断特权的国企才能生存(今年出炉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前15名绝大多数是垄断型国企,其利润占到了这500强企业的50%以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的存在使计划经济残余难以清除,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完全建立。我们知道,一个企业(无论国企还是私企)内部并不采取市场的办法来运行,而是采取行政指令的办法来调动其中的各个生产要素,使企业运行下去。如何运行?直接由企业产权所有人指挥,或者授权于他的经理人指挥。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所有国企实际上就是一个庞大企业的各个车间,这个庞大企业由政府部门(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有制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通过指令性计划加以指挥运行,这种情况与今天每个企业内部通过行政指令而运作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因此按其所有制来说是合理的。但这种将企业内部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升级到一个巨大国家层面上,使国家所有经济都按一个企业内部的方式运行,就存在着巨大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行政指令性配置的失效,二是经济缺乏活力。为了既保持经济的国有地位,又使经济获得更好资源配置与更有效的活力,人们就想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满以为这个办法可以让国有经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但从理论上并不难预料,让国有经济的经营权游离于其所有权之外,必定很容易产生经营管理者对国有经济的腐败蚀,因为,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办法,国企经营者(那怕他们是政府委任的人员)在他们的具体工作中具有难以监督制约的权力,从而使他们非常容易出现随便浪费、容易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实际上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所谓"审计风暴"正是因此而出。国家审计局每年对国有大型企业甚至国家部委进行审计,都程度不同地出现经营者不负责任、失职问题,甚至腐败犯罪问题。因此,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非科学的可取的办法,政企分离所带来的问题,比如所谓"内部人控制"及由此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与政企合一所产生的问题同样令人烦恼。

相反,如果是民有企业,则企业产权所有者会时刻对其授权的经理人进行具体监察,必要时自己亲自经营管理企业,亲自作出经营管理的具体决策,决不会让企业出现任何背离产权所有人意志的事情。因此,在单一产权的民有企业中,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毫无意义的,在此,所有权随时授权于任何人对企业的经营权,也随时将权力收回;这并非这两个权力的"分离",而是同一个权力的一个延伸出来的方面。经营权是所有权的一个体现形式,它并非可以游离于所有权之外而自行其是。比如,某公司老板将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交由某个人;这种情况不应理解成是这个人有经营管理权,相反,应该理解成是老板对自己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一个方式,即"老板设置一个经理人"这件事情只是公司产权人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的体现,而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正象《公司法》中所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所体现的正是他们对自己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尽管这个权利是通过某些经理层而实施与实现的。

因此,既然是国有资产,国家部门就完全有权进行经营管理,完全有权实施"国有国营",而不是什么"国有民营"。如果国家部门未能经营好国有资产,分离出所谓的经营权于"民营"又容易出现不负责任、、化公为私的问题,那么,国家只好放弃对国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情况,这就是当今政府致力要做的"国企产权改制"的事情。在此应该指出的是,国家放弃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等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只要产权流转过程是公正的,等价交换的,那么,通过这种产权转制,国家仍掌握着相等价值的国有资产,对这些资产,国家可以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用于清偿历史欠债(如安置国企老职工的欠债),可以用于形成更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有一个观点是:国家将大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制出去,但仍需掌握关键行业的关键国企,因为国家要"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实际上,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考究。因为,以什么方式"掌控国民经济命脉",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同结果。一般来说,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就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与基础性行业进行垄断专营(独资或控股)。比如银行、石化、电力、电信、交通、重要矿产资源、重要设备制造行业等是国家需要掌控的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与基础行业,因为掌握它们就等于掌握了整个国民经济;而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在形式上就是由政府对这些部门与行业进行行政垄断性的经营,不容许民间资本、境外资本进入相关行业。但这种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的方式就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对基础行业与关键部门进行行政垄断性经营,从而使这些行业有效供给减少,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不利影响非常之大。比如近期汽油、柴油等缺乏,就有许多人指责是政府对石化行业垄断经营的结果,因为垄断经营尽管价格可能受到控制,但供给积极性会比竞争经营差很多,从而在市场需求增大时容易造成短缺。银行业也是一个典型的"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并且负有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交付的重任。国家严格控制银行业不容许民间资本进入,消灭了所有"个人钱庄",于是造成金融有效供给不足,融资困难,民营经济很难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不过由于有需求,许多民营企业也能够从社会上获得一定的融资,从而使民营经济在如此艰难困境中顽强生存与发展。

从这一点来看,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并不有利于国民经济,相反,开放这些命脉性行业与部门,让不同所有制资本参与经营,能够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9篇:产权改革范文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

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

(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

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

(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八)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年监督和管理;

(十)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收购方应具备的条件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购买企业国有产权:

(一)应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

(二)必须有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的具体方案和保证措施;

(三)必须提出并落实收购企业后处置所承担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

(四)必须提出收购企业后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具体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出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出售企业产权底价、成交价的确定及价款支付

出让方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合理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一)有多个竞标方的,成交价依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结果而定。只有一个收购方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成交价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评估值初定后报联审会确定。

(二)产权收购方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价款。对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难度的可在3个月内分两次支付价款,但首次付款不能低于50%,并为余款支付提供相应财产抵押担保,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七、程序

(一)出让方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提出该企业的产权出售申请;

(二)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企业产权出售申请后下达对企业产权出售申请的批复或意见;

(三)由出让方商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补办房产证、土地证;

(四)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五)由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六)由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核销不良资产;

(七)由出让方负责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净资产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

(八)由出让方责成企业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特殊情况由政府涉改部门和企业协商解决;

(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及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等;

(十)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除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以外其他费用的抵扣方案;

(十一)由出让方负责与税务机关落实欠税的偿还问题,并与金融单位协商落实债务;

(十二)由出让方负责确定企业产权出售底价;

(十三)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企业产权出售报告;

(十四)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出售公告;

(十五)由出让方负责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初步确定收购方;

(十六)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公开招标拍卖,确定收购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书》;

(十七)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呈请市企业产权交易联审会联审,其中大型企业和问题复杂企业呈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八)市政府批复下发后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方、收购方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并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与出让方、收购方共同办理包括注册新的企业及税务、社保、房产、土地、其他资产等变更手续。

为加快企业改制进度,出让方及企业可实行“并进工作方法”,即在出售申请获得批复后,在可能的条件下,交叉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补办房地产证、审计、不良资产核销、资产评估、购买方资格审查、职工安置方案报批、资产抵扣方案报批、协调金融单位落实债务等项工作。

八、相关政策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离休干部

(1)离休干部由出让方负责管理。

(2)医药费按上年全市离休干部年平均医药费计算5年,从资产中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和支付。

(3)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计算到80周岁,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一次性上缴出让方,并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原由收购方管理的离休干部,按照原安置费抵扣数额,扣除实际已经支付的费用及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统筹金后,余额一次性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将所需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拨付出让方,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改制资金予以补足。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发放。退休人员的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管理和发放。

(1)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2)6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计算到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按10年计算。

3.离岗退养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岗退养人员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缴纳。

(1)退养费按每人每月290元的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2)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3)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

(4)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4.承诺等退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承诺等退。承诺等退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时享受离岗退养待遇。承诺等退人员以下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缴纳。

(1)生活费按每人每月218元计算到离岗退养年龄;

(2)达到离岗退养年龄后按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费每人每月290元标准计算5年;

(3)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4)企业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

(5)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

5.自谋职业人员

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要求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经与企业协商,双方订协议,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企业与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用,但不再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市属企业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一律按每满一年连续工龄支付963.4元人民币的标准抵扣或计算。从企业资产抵扣的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安置费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6.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职工本人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人员,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企业资产抵扣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7.特殊情况职工的安置

(1)职工遗属

企业负担的职工遗属补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10年,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2)因工伤残职工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因工伤残职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发放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因工伤残被鉴定为1—4级和5、6级的,企业可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职工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6级一次性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3年、11年零6个月、10年、8年零6个月、7年、5年零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被鉴定为7—10级的,如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另择职业,企业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伤残职工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

(3)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时,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相同的安置分流政策。其中,年龄不够承诺等退条件但工龄满30年的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办理承诺等退。

(4)原长病休职工

符合《劳动法》第26条(一)款条件的,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3—24个月)未满的病休职工,由收购方负责管理。若本人申请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

8.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及利息和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按抵扣数额负责发放和补缴。

(1)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上岗人员可按其本人应发工资标准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停产期间,上岗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企业正常生产或停产由出让方确定。上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企业按规定应发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视为拖欠,并从资产中据实抵扣或计算;待岗人员按当地生活费标准抵扣或计算。

(2)解决市属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及利息按如下标准掌握:凡企业经营有盈利且有支付能力的,可偿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的利息;凡企业经营亏损、需用国有资产或由出让方筹资安置职工的,可据实兑付集资款本金,所欠集资款利息部分不予考虑。

9.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

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实现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实现再就业的自谋职业、解除合同人员,由本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二)关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市属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在清算时应严格按照《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统一标准,保持社会稳定,可在实际安置时参照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按企业改制政策安置职工的费用与依法清算安置职工的费用差额由市政府筹措解决。按《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集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从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其它不能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的项目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变现资金中解决。

为解决市属破产企业无职工托管主体的离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人员、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致残职工的管理和服务问题,由出让方负责为上述职工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发放福利费和生活费等项工作。

(三)关于“事改企”后改制的职工安置

“事改企”后改制的职工安置,可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精神,“事改企”单位自改制或破产之日起,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改制之日。

(1)事改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执行。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上年全市离休干部年平均医药费计算5年,从资产中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特需经费、公用经费、福利费、误餐补助费计算到80周岁,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和发放。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其医疗保险费不足60周岁的计算到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按10年计算,福利费、误餐补助费计算到70周岁。费用从资产中抵扣,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和发放。

(2)承诺等退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其生活费、退养费按其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津贴)计算到退休年龄;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到70周岁,企业负担的福利费计算到70周岁。费用从资产中抵扣后由收购方负责发放和缴纳。

(3)职工遗属补助费按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计算10年,抵扣后由收购方负责发放。

(四)市属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及标准另行规定。

(五)关于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

1.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可按帐面价值的50%冲减资产,债权归收购方所有。有确切证据不能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报财政、地税部门予以核销。

2.被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收购方若需要继续租赁,房管部门应允许维持原租赁关系,租赁价位由双方协商;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原企业租赁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经房管部门认可后可一并出售,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置职工。

3.被出售企业除职工住宅和学校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列入改制范围一并出售,也可以留在企业由购买者有偿使用,并交纳不低于该部分资产评估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使用费。出让方要加强对这部分资产使用的监督。

4.改制企业职工住宅凡未参加房改的,交由出让方管理。

5.关于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问题

(1)被出售企业的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购买者应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需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维持以划拨方式使用。

(3)改制后企业租赁使用原企业土地的,年租金可在3年内按应交纳租金标准的50%收取,3年后按正常租金收取。

(4)改制后企业需要改变用地性质,须经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对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质开发的,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有关规定将增值部分上缴市财政。

(5)出让方将所属企业产权出让的所有收益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对除土地出让金之外的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和抵顶债务的改制企业,可用土地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有剩余的要全额上缴。区属企业亦照此办理。

(六)关于改制企业的债务处理

1.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正数或零的企业应全额承债;

2.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数额不大的可与收购方协商全额承债;负数较大的可与各债权人协商,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按比例承债,并妥善处理剩余债务;

3.原有欠税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全额履行纳税义务;

4.诉讼时查封及抵押的资产,符合诉讼核销规定条件的按诉讼核销的程序执行。

5.为减轻市属改制企业债务负担,将市属企业所欠各级财政周转金全部转为国有资本金。

(七)关于企业改制的配套政策

1.在公开招标出售且没有竞购方的前提下,对置换身份后本企业在职职工全员购买有净资产的企业产权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原定成交价的80%收取。

2.减免相关费用,降低改制成本

(1)评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0%收取。

(2)房产所有权登记费按下述标准执行:住宅:80元/套;非住宅,100M2以下100元/宗;101M2—500M2,200元/宗;501M2—1500M2,300元/宗;1501M2—3000M2,400元/宗;3001M2—10000M2,600元/宗;10001M2以上800元/宗。

(3)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4)对因改制而补办房产证、土地证的,免缴逾期登记费。其他各项费用,困难企业均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改制安置职工后有净资产的企业,按20—50%收取。

(5)凡因企业改制所发生的资产整体转让行为,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时,不按交易行为对待。由收购方持市政府批复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县区属企业改制亦照此办理。

3.按秦政[2000]181号《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的规定,改制企业上述人员的取暖费可按3年计算,从企业资产中抵扣。

4.享受改制后抵扣取暖费优惠政策已满3年的市属企业,职工取暖费由改制后企业按《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对改制企业在厂区内所建的因手续不完善而无法确权的厂房,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改制后企业近期有退城进郊规划的,可由改制后企业租赁使用,租金由出让方按评估值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代财政收取;二是近期没有退城进郊规划的,经规划部门出具符合总体规划的证明后,由土地、房产部门办理确权手续。

(八)其它

1.企业改制后无托管主体职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系统必须与生产主体分开,纳入城市统一供应系统。由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热力公司按照“成本收费”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做好职工住宅的水、电、暖系统的修缮改造及与生产系统的分离工作。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户外(或产权分界点以外)线路的改装工作并负担经费,户内(或产权分界点以内)水表、电表、线路改装工作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企业、用户共同分担。供暖系统可视小区实际、供热管网分布和供热负荷情况采取就近接入集中供暖系统,免收接入费或按原有方式继续供热,由热力公司管理的方式解决。改造修缮工作由热力公司负责,所需经费中户外(或产权分界点以外)部分由企业负担(属热力公司产权范围的,由热力公司负担)、户内(或产权分界点以内)部分由用户负担。由改制企业负担的部分据实纳入改制成本预算。企业为职工住宅区建设的供水、供暖设施和管道以及为住宅区单独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和线路无偿划拨移交给地方供水、供暖、供电部门管理和维护,移交时应办理产权划拨和过户手续。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分离生产和生活用水、电、暖供应及修缮改造工作成本项目的审计、审核,努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2.改制企业的职工住宅区要逐步实行社区化和市场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成立物业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为生活小区提供服务。

3.为妥善处理先安置职工后处置资产的市属企业的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和确保企业资产安全,由出让方根据企业实际工作的需要,可成立过渡性质的留守处,择优聘用3—5名企业已置换身份的业务骨干作为留守人员。留守处工作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统一支付,留守处可结合岗位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进行二次分配。上述留守人员工资及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从资产收益中统筹安排。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留守人员工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企业破产终结或关闭后留守处撤销。

4.关于风险抵押金

(1)零价转让或负数转让的企业,收购方要分档次按比例缴纳抵押金。具体比例如下: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9%;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的,按8%;3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按7%;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按6%;1亿元以上的,按5%。抵押金在50万元以下的,要一次交清;50—100万元的,可分两年交清;100—500万元的,可分三年交清;500万元以上的,可在四年内交清。改制后运转正常的,出让方在5年监管期结束后的次年按其交纳数额全部返还给收购方。对出售资产价值较大且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出让方可按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入股比例乘以出售资产价值,计收其应交纳的抵押金。其所入股金,可相应减抵抵押金。

(2)收购方用自有住房抵押的可按评估价计算抵押金,将房产证交出让方并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金的数额和交纳方式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书》中明确。如收购方在收购企业后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交纳抵押金,出让方有权收回已出售的企业产权。收购方在改制后企业的投入不予退还。

5.自联审会议之后,职工安置方案不再重新审批,改制后企业职工所发生的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下岗、工伤、遗属费用抵扣不足等各类问题,均由收购方按劳动法规政策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改制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在资产抵扣中一律不予考虑。

7.为避免工作重复,降低改制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国资办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

8.改制企业有争议的土地和房产,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要集中力量尽快确权,保证改制顺利进行。对权属在短期确难理清的,可将有争议部分暂时剥离,先行出售无争议部分资产。对产权有争议资产待权属确定后,优先出让给原收购方。

9.企业产权出售底价确定后均应公告广招竞购方。有多个竞购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出让方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各竞购方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确定产权竞标方。

(2)由出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一道组织竞标,并在竞标结束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书》。经政府批复后再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书》。

九、关于改制后企业的监管

(一)关于职工安置监管

1.由出让方承担对用于安置职工抵扣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出让方要切实强化对改制后企业的监管,防止恶意经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出让方要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资产监管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2.对改制后企业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改制后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监管改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工安置方案批准抵扣的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

3.改制后企业职工安置监管期从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开始至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为止。

4.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在报批职工安置方案时,需要抵扣国有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必须同时报呈按有效资产优良顺序拟抵押的资产名称、数额、存在形态以及资产的使用权证、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物权证书,并与出让方草签职工安置抵扣资产抵押协议。有关资产使用权证、所有权等有效物权证书由出让方保管。

5.职工安置费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企业应在厂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4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出让方要采取全面核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呈报的安置费用进行检查,避免出现错统、误报以及瞒报。

6.改制后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债权的顺序,把优良有效资产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抵押。

7.市财政开设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8.收购方一次性将职工安置费用全部缴至市财政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的,不再签订安置职工抵扣资产抵押协议。

9.在产权转让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半个月内,出让方和收购方须依据产权转让合同中转让国有资产和职工安置条款,签订国有企业产权出售安置职工抵扣资产抵押的正式协议。

10.由市经贸委将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及时通知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后,各有关部门立即将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权属冻结,不得变更权属,不得抵押贷款。

11.收购方用土地使用权对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抵押的,须采取地上构筑物随地走的办法,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收购方用房产对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抵押的,须采取地随房走的办法,房屋占地和必要相邻土地及道路占地须一并抵押。

12.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的职工安置费用的抵押协议作为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变更土地证、房产证等物权证书的依据。土地部门在为收购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要同时要求收购方将用于抵扣的土地同出让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部分土地的他项权利证明由出让方保管。土地部门每户收取500—1000元的抵押手续费。房产部门在为收购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要同时要求收购方将用于抵扣的房产同出让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部分房产的他项权利证明由出让方保管。

13.用于抵扣职工安置费用的国有资产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使用。改制后企业在用现金全部结清职工安置费用并经出让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核准后,方可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14.改制后企业不能正常兑付职工安置费用连续超过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时,由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出让方等部门协商拍卖所抵扣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的资产,拍卖所得直接划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

15.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在抵押期间,改制后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改变抵押资产使用性质、变卖抵押资产或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均须经出让方批准。改制后企业改变抵押资产使用性质或变卖抵押资产的收益,必须首先保证职工安置资金需求。该项变现资金直接划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制资金专户。

16.改制后企业破产时,已用于职工安置费抵押的资产,变现后必须专项用于改制职工的安置费用,不得清偿其他债务。

17.出让方要坚持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改制后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实施情况,严格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8.改制后企业要严格落实好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同时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出让方要求及时如实填报职工安置报表和资产监管相关报表。

(二)关于改制后企业财务监督

1.改制后企业各股东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注入股本金,并经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的,须经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改制后企业应将入股情况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改制后企业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