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债权债务范文

债权债务精选(九篇)

债权债务

第1篇:债权债务范文

【关键词】债务重组债权债务

一、相关概念释义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定义中包含了三个必要条件: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了让步。债务重组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但是最主要的是以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转资本或者混合方式重组。

二、财务影响

债务重组对债权债务方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三个方面。

(一)对财务状况的影响财务状况主要涉及到在某一静止时点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情况,是资金的静止表现

1.债务方

债务重组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债权方必须做出让步,这就使得债务方的一部分责任被免除,减少了负债,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账面上的偿债能力,因为债务企业并没有实际地增加具有偿还能力的资产。如果债务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则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周转率,提高经营效率;如果是债务转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虽然并没有实际增加企业资产,但是会改善债务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结构,资本公积会增加,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投资。总之,债务重组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债务方的财务状况。

2.债权方

债权方的让步就无可避免的减少了账面的资产,但是债务重组通常涉及的都是ST企业,债权方已经计提了大量的坏账准备,如果不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企业破产清算,则债权企业损失会更大。债务重组可以减少部分坏账损失,提高资产的真实性,加速资金的流转,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解除三角债务。所以债务重组也会改善债权方的财务状况。

所以综上所述,尽管有些情况下债权人被债务人牵着鼻子,债权人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债务重组对于债权债务双方的财务状况都是有利的,在这方面称得上是“被迫环境中的双赢”。

(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营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生产经营所创造的价值,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用利润指标来衡量。

1.债务方

绝大多数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都是亏损的企业,很多公司借助债务重组维持账面的盈利,极端情况下扭亏为盈,美化经营成果。这是因为会计处理上,债务方将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着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这就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盈余管理,利润操作的有效方法。以做冰箱而出名的长岭公司在2008年10月21日曾业绩预告,预计08年净利润将亏损900-1200万元,但是2008年10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该公司的债务重组计划,使得长岭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净利润达8.45亿元。 在无数通过债务重组扭亏为盈的案例中,这是一个较为经典的案例。 虽然,重组得来的收益并不是企业真正实现的,只是账面的虚假繁荣,但是从会计记账的角度,从对外报表的角度看,债务重组确实能够美饰企业的经营成果,避免资本市场上的动荡与风波,例如股价剧烈波动,退市等。

2.债权方

债权方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少了当期的净利润,会恶化当期的经营成果。但是当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在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之后仍有余额的,要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当期的净利润,改善经营成果。所以重组对于债权方经营成果的影响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具体的重组协议分析判断。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现金流被称作是一个企业的血液,重组对于现金流的改变之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企业而言意义更为重大。

1.债务方

尽管债权方做出让步,但是让步的条件通常是债务方立即支付一定量现金或者在规定日期内支付。所以进行重组,债务方的现金流量会有一定程度减少,这无疑是在霜冻企业的资金链。所以尽管获得了一定量的债务免除, 债务方可能会为了支付现金不得不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增加流动负债,加剧财务费用负担。若重组是以其他方式,如固定资产清偿,债务转资本,则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比较小。

2.债权方

反之于债务方,重组通常会增加债权企业的现金流量,活化呆滞的资金,减少财务费用。但若以非现金资产等收回债务,则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这部分资金的循环。

三、结论

尽管有些情况下,债务重组是债务方玩的操纵利润,牵制债权方的游戏,债权方也是迫于鸭子被赶上架的无可奈何,但是这对于在债务方发生了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协议归还账款的前提下,重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双方的财务状况,美饰债务方的经营成果,活化债权方的现金流,所以债务重组对于债权债务双方的财务状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企业债务重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2篇:债权债务范文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第3篇:债权债务范文

冯贵祥

一、案情

安徽省宣城某工艺玻璃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与合肥市某新光源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分别有玻璃灯壳、灯管销售、加工业务。截止2001年9月10日,电器厂与玻璃厂结算后,欠玻璃厂货款人民币158860元。与此同时,电器厂尚有加工费在电子公司未收回。当年10月2日,玻璃厂在与电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中约定:电器厂欠玻璃厂的货款由电子公司负责从给付电器厂的加工费中扣除,直接付给玻璃厂。电器厂知悉玻璃厂与电子公司的该项约定后,没有提出异议,并于同年10月13日向玻璃厂书面表示,同意由电子公司从应支付的加工费中扣除人民币158860元直接给付玻璃厂。2001年12月5日,电子公司在与电器厂结算后,直接开具一张数额为100000元的现金支票给玻璃厂。玻璃厂在收到该笔货款后,于2002年2月7日出具一份收条给电器厂,并注明从其所欠总货款中扣除。事后,电器厂与电子公司又多次发生来往业务。截止2002年3月20日,电子公司尚欠电器厂加工费人民币110000余元。在此期间,虽玻璃厂多次催促电子公司,电子公司却未能按其承诺从应付电器厂的加工费中予以直接扣付给玻璃厂。2002年12月21日,玻璃厂提讼,要求电器厂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158860元,电子公司对电器厂承担连带责任。

二、处理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公司应直接承担给付玻璃厂货款的责任,同时应驳回玻璃厂对电器厂的。这种意见认为,玻璃厂与电子公司约定,由电子公司直接扣付加工费给玻璃厂,事后电器厂得知这一约定,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玻璃厂,同意玻璃厂与电子公司所签订代扣条款内容,说明债务人电器厂为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抵消,同意将其原欠玻璃厂的债务转让给电子公司,自己脱离与玻璃厂的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公司成为玻璃厂的新债务人。而原债务人电器厂在其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免责,符合债务转让或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特征。因此,电子公司在电器厂存有加工费的情况下,却未完全履行代扣加工费直接给付玻璃厂的义务,已违反约定。在新的债务人电子公司不履行原约定代扣加工费义务时,债权人玻璃厂不得请求原债务人电器厂给付,而只能请求新债务人电子公司给付。所以,电子公司应在电器厂所转让的债权范围内承担给付玻璃厂货款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意见认为,玻璃厂与电子公司关于代扣加工费直接支付玻璃厂的约定,得到电器厂事后的追认,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既非债权转让,亦非债务转移,也不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仅系三方当事人对履行债务方式的约定。电子公司代扣加工费直接给付玻璃厂的目的,在于使玻璃厂所主张的货款158860元得到清偿。电子公司在与玻璃厂签订代扣加工费直接支付货款协议后,电子公司有履行代扣加工费直接支付给玻璃厂的能力,却在代扣10万元的加工费后未能全部履行代扣剩余加工费给付玻璃厂货款的义务,违反代扣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电子公司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在电器厂不能清偿给付货款58860元的范围内对玻璃厂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公司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电器厂求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玻璃厂有权请求电器厂给付货款责任,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玻璃厂与电子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电器厂所欠玻璃厂货款由电子公司直接代扣未结算的加工费给付玻璃厂,未明确表示电子公司取代原债务人电器厂的地位,即没有免除债务人电器厂负担债务的意图。电子公司采取代扣应付电器厂的加工费直接支付玻璃厂货款158860元,是抵消自己所欠电器厂加工费的行为。同时,在此约定代扣的关系中,原债务人电器厂也未因转让协议约定而免除其应承担债权人玻璃厂货款给付义务。所以,电子公司是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权债务中,与电器厂一起成为玻璃厂的共同债务人。电子公司约定代扣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分析意见

第4篇:债权债务范文

债务授权委托书

委 托 合 同(合同编号:南方侦探委 字 200   第  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广州南方侦探咨询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诚信的原则,就以下委托内容达成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公司债务授权委托书

授 权 书

此授权书有即日,即20xx年 月 日起生效。

现正式委托授权 代表本公司/人追收有关

以上授权权限为全部(包括调解、协议和诉讼。)

谨 此 声 明

一切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授权人签署 承托人签署

最新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 身份号码

受托人 身份号码

现全权授权受托人处理 欠款债务人的调查与催款的相关事宜。债务人还款直接汇入我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收取现金,受托人不接受债务人还款事项。

特此委托

第5篇:债权债务范文

关键词:合同 债权让与 债务人保护

一、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所谓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成为原有债的新债权人的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时代,债权的财产属性和资本性客观上要求其具有较大的自由流通性,债权让与通过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自由处分权,使债权这一无形资产自由流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财富增长,因此,在商业实践中最为活跃。而债权让与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间呈现出交织复杂的利益关系,对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全面考虑并予以合理平衡,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主题。

对于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而言,债权人在让与完成后,全部或部分地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效果就是债权人自己的清偿,是受益者;对于受让人而言,本应由让与人履行的债务,变更为由债务人履行,所以对于债权是否能够顺利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强调对受让人的保护;然而,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却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传统观点认为,债权让与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权利,对债务人利益影响不大,只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债权让与合同的订立不需要债务人的参与和同意,债务人只要得到债权让与通知,则应当接受债权让与的事实和法律后果。但实际上,债权让与可能会课以债务人一些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债务人的利益不免会或多或少的有所牺牲。通常而言,债务人一般应当承受因债权让与给自己带来的不适,这是为了债权让与的自由和安全而需由债务人承受的必要负担。但债务人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否则,将会给债务人增加过多的负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二、我国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保护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债权让与制度,确定了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些制度和规则,如通知制度、抗辩权、抵销权等,但现有规定尚欠完备,且有许多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和空白,应予完善。

(一)明确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则

债权让与制度本旨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债权自由处分权,因此,债权让与采取了债权人、受让人中心主义,这就使债务人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使债务人的实质利益不因债权转让受到损害,应规定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的一般原则,即债权的自由让与必须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则,对因债权让与给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或其他负担,应由谁承担并无具体规定,使得实务中具体个案的解决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事先约定或事后协议的,从其约定或协议。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无约定,考虑到债权让与中,让与人是受益人,且在债权让与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由让与人承担较为合理,更利于债务人请求权的实现。

(二)建立全面的让与通知规则

作为各种利益平衡的方法,让与通知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普遍性原则。由于债权让与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并不需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一般无从知晓。为避免债务人因不知情受到损失,又充分尊重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的自由流转,《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仔细推敲,尚有问题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时间和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尚欠妥当,不利于操作。笔者认为,在让与事实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通知应包含让与的事实、时间、受让人等,以达到公示效果,这样既以利于约束各方,也可以作为确认债权是否移转、债务人抗辩免责的依据。

其次,应增加通知的行为方式。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是通知的唯一主体,过于僵化。为了使债权让与自由流通,应规定受让人也可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耽误受让人债权实现的时间;还应规定受让人享有催告和提示的权利,可以催告让与人向债务人通知,让与人不通知的,则可直接向债务人提示债权让与合同,债务人在收到受让人提示后,仅需向债权人询问核对,债权人的回复,产生与通知一样的实际效力。

(三)完善部分让与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

在部分让与的场合,一个或多个受让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让与人共享债权,这种债权人地位的分裂会使债务人增加费用、精力等成本支出。可见,部分让与中债务人的地位和利益可能受到实质性的削弱和损害,从公平出发,需要通过一些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给予债务人特别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仅简单的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没有给部分让与确定特别的规则,需立法和实践予以补充。

第6篇:债权债务范文

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

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保证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广泛的运用,对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正因为保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果一旦这种信任不存在,保证关系中出现了欺诈,主合同、担保合同就失去了根基,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出现危机,保证人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担保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保证关系中欺诈问题应当引起司法实践者的重视。《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关系中的欺诈作出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欺诈的几种情形:一是债权人欺诈保证人;二是债务人欺诈保证人;三是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四是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中欺诈的情形并不周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即欺诈债权人与之签订了主合同,又欺诈保证人由保证人出面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就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结合《担保法》及其《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债务人欺诈债权人也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会使主合同归于无效,此时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要看保证人是否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只有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并经举证证明自己的保证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才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如果保证人并不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而不能简单的适用担保的从属性原则,认为只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应当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面考量担保合同的效力。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受欺诈只是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并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虽具有从属性,但其本身首先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所以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债权人的场合,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应当看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因受欺诈无效,则有可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待其行使撤销权,法院即可根据债务人的犯罪事实,直接认定主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二、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举证责任的问题。若债权人、保证人认为是受债务人欺诈,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应当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保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受债务人欺诈之故而陷入错误,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正是因为受到债务人的欺诈陷入对合同内容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认识错误,才签订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债权人、保证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错误认识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保证人来讲若要进一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在签订主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欺诈的事实。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构成诈骗罪的场合,债权人、保证人无需对债务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证据,也无需就其受债务人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及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但保证人若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担保过程中无过错或过错较轻的事实。三、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的关系问题。所谓责任承担是指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或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或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债权人、保证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主张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决定了债务人、保证人将承担不同的责任:1、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亦不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履行主合同义务,如不能履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债权人主 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不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于此情况下债务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3、债权人不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其承担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4、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于此情形下,如果最终认定了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保证人可免除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过错赔偿责任。这时的过错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看保证人的过错程度,过错大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大,过错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小。保证人过错赔偿责任有可能承担全部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也可能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从上述债务人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类型分析中,不难发现不论是债权人主张主合同无效,还是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始终不能免责。有人认为这样规定对保证人未免太苛刻,但笔者认为这恰好符合《担保法》的法理基础,首先这是保证的法律关系的使然。保证虽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保证中的法律关系实际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之间的委托关系;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其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内部性的,仅存在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债权人不加予过问,也无从知晓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债权人关心的只要保证人为其债权实现做担保就行了。保证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保证责任,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背后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和信誉有所了解,或他们之间有着某种信任关系。其次这是《担保法》立法宗旨所决定。《担保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保障债权实现,可以说是担保法立法的最直接目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担保是交易风险的一种防范,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能够起到特殊的保障作用,同时担保也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救济途径。第三,担保法赋予保证人的追偿权可以有效的救济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开了“过错责任仍得追偿的先河”虽然它在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但这一规定把只是具有缔约过错责任的担保人看作代偿责任者,赋予担保人在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后,有权向最终义务人即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恰恰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第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人不能免责。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当担保合同中存在着保证人受债务人欺诈时,相当于合同当事人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欺诈,受第三欺诈的保证人不能免除担保合同责任。四、保证人过错认定与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关系。在债务人既欺诈债权人又欺诈保证人的场合,保证人很难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如果过分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利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何均衡好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关健是把握好保证人的过错责任,而如何正确认定保证人的过错又是一个难点,这里所称的过错是指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具有的提防、戒备心理的疏忽,而不是指受欺诈本身有过错。笔者认为应结合这两方面的因素来看保证人的过错,一是从保证与主合同成立的关联程度上看,二是从债权人、保证人的警觉性上看。如果保证人的担保促成了主合同的成立,而债权人有理由信赖保证人的资信又没有过错的,保证人缺乏应有警觉性,使本可以发现的事实真相没有发现,即表明保证人的过错程度较高,保证人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全部损失,如果此时债权人又不主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且法院也最终认定了担保合同无效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保证人的担保对主合同的成立不起促成作用,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缺乏应有的警觉有一定的过错,债权人却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损失。如果保证人对主合同的成立不起促成作用,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缺乏应有的警觉,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债权人也缺乏应有的警觉有一定的过错,保证人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损失。笔者之所以将担保人过错赔偿责任作上述类型的划分,是因为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受欺诈而无效的原因,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单独处理的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那么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受欺诈而无效的原因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不宜作简单的适用,而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担保对主合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

第7篇:债权债务范文

关键词:人民币债权债务;收益;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1-0061-05

一、引 言

跨境人民币债权债务是伴随人民币跨境使用而产生的。境内经济主体与境外经济主体之间以人民币签约、结算并计值度量的对外负债或对外拥有的债权,即跨境人民币债务或债权[1] 。例如境内经济主体在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贸易融资、其他国家持有的人民币储备、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等,都属于跨境人民币债务范畴。中国境内企业或居民在境外用人民币投资、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债券或境内经济主体或居民在离岸市场购买的人民币债券或股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等,属于跨境人民币债权业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自2009年开展以来,截至2013年7月末,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累计达7.9万亿元。2013年1―7月,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43.8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1 955.3亿元;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项目金额1 044.1亿元,贷款余额430.4亿元;共有112家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23家境外央行、3家国际金融机构、2家财富基金、2家港澳人民币清算行、53家境外参加银行、9家境外保险机构和20家RQFII试点机构,总批复额度为5 528亿元。香港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3 830.5亿元,其中内地机构在港累计发债840亿元,财政部在港累计发债700亿元,境外机构在港累计发债2 290.5亿元。实践表明,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地位和稳定性逐步认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但是,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深化,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二、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发展现状

2010年,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发展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一是发展初期产生于国际贸易中的各种债权债务都相继发生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其中以贸易融资最为突出。贸易融资包含了信用证、托收、海外代付和跨境信贷融资等与贸易相关的融资形式。这些国际贸易融资为企业提供了多样、便利的融资平台,拓宽了融资渠道。二是2011年资本项目下的债权债务开始发展。为了便利人民币境内外直接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在明确了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时在遵守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外债实行规模管理。这些办法的出台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一个资本项下良性循环的渠道。三是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双边货币合作不断深化。我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额为2.2万亿元。2013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签署了规模为2 000亿元人民币的中英双边互换协议,英国成为八国集团中首个与中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国家。

目前,国际上全球流动性过剩,美国经济复苏乏力,欧债危机解药难寻,新兴国家增长动力不足;国内经济仍未走出低谷,消费需求不足,高收益投资产品匮乏。在风险可控和稳步推进的前提下,随着资本项目的逐渐或完全可兑换以及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它在国际上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会大大提升,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币债权债务,替代外币外债,减少美债,特别是人民币债权债务比例的上升和品种的丰富是大势所趋。

三、人民币债权债务存在的风险

无论债权还是债务,对债权人来说都是持有的资产,对债务人来说都是负债。当一种货币升值预期强烈时,在盈利模式、成本和毛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的资产会因升值而增值,人们就乐于持有这种货币表示的资产,反之亦然;而对债务人的情况则不同,当一种货币升值预期强烈时,债务人的负债成本会上升,债务人就不愿意使用强势货币,会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降低筹资成本和利息支出。当然境内外的利率和汇率差异也是决定债权人或债务人选择何种货币的重要因素。

1.人民币债权跨境流动风险分析

人民币债权达到一定规模时,它的流动会削弱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人民币的控制力,进而影响到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偏离,势必会给国际投资者以套利的机会,刺激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即会产生“羊群效应”,也会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人民币的发行将面临“特里芬难题”。本币贬值和通胀风险都会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带来深刻影响[2] 。具体表现在:

(1)对宏观货币政策的影响。

当国家执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市场利率提高,货币供应量减少,此时境外市场资金利率可能低于境内市场。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货币的趋利性会导致离岸人民币回流的需求增加。本币回流会形成境内企业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进一步产生了银行体系的信贷扩张能力,使得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有所增加,国内货币政策调控受到冲击。此外,由于国内市场利率提高,将可能限制国内投资者向国外贷款,同时鼓励外国投资者向国内贷款,导致境外市场人民币供给减少,境外人民币升值,对境内汇率形成影响。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发展,对利率市场化程度以及汇率政策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可能带来金融体系的混乱和风险。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境内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十分有限,如果要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就需要央行动用外汇储备频繁干预,消耗现有的外汇储备。

(2)对境内银行体系形成的挑战。

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境外许多知名银行的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远高于境内银行,在人民币债权债务及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境内银行不但需要和境内同业竞争,还需要和境外同业竞争,但不完善的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包括竞争的硬件和软件,使得境内银行面临较大挑战。具体而言,在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推进的同时,境内的中资企业对外投资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能力较强,风险定价机制能迅速地满足对不同企业的定价需求,但境内商业银行由于国内未完全实行利率市场化,同时其自身定价能力不足、缺乏完善的定价机制,难以快速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合理的定价,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人民币债务引发的资金跨境流动风险分析

(1)影响境外离岸市场发展。

在境内外市场存在利差的背景下,可交易的人民币资金回流境内,境外持有的人民币资产将以对境内的债权形式存在。这种回流虽然不会改变境外主体对人民币资产的持有,但由于这种人民币资产的形成主要依赖在岸市场,并不是离岸市场自我衍生的资产。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流出对冲的话,这部分人民币资产可能挤占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离岸市场发展。

(2)人民币外债有可能成为跨境热钱新通道。

按照现行规定[3],借用的外债只能用于企业自身建设,外债结汇后资金使用要与合同规定一致,并且不能偿还人民币贷款;现汇形式外债必须进入外债专户,结汇需经外汇管理局核准,所以外债的监管重点在于结汇后的用途。外币外债与人民币外债管理不同之处在于所借外债提款后无需办理外债结汇。虽然有专户管理,有时仍难以甄别资金的真实用途,不能完全规避可疑资金的跨境流动,存在违规使用人民币外债进入房地产等热点行业的现象。人民币外债的发展,可能成为境外资金异常跨境流动的又一新通道。

(3)加大了通胀压力,加剧了国际收支的不均衡,进而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效果。

为遏制通胀的发展势头,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缩流动性。借用人民币外债将使部分人民币资金重新回流至境内,导致国内货币供应量增加,通过乘数效应,进一步加剧国内通胀压力,对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稳健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同时,境内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仍列入外债统计,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的资本流入项目下体现,这必将增加国际收支平衡压力,从而扩大资本项目顺差[4] 。

四、人民币债权债务跨境流动的收益研究

本币外债与外币外债基本相同,有利于增加投资、促进贸易;有利于刺激国内股票市场、提高生产效率等。一国外债管理的核心是货币错配风险和偿付能力的问题。人民币外债则可以避免货币错配和偿付能力的风险,从而成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必然的选择。

1.发展人民币债务的收益分析

(1)对外债务本币化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未来一段时期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对外债务,弥补国内部分地区和领域投资不足。对外债务本币化,一是能够扩大境内主体融资渠道,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和行业,促进经济均衡发展。二是增加境外人民币运用途径,引进香港等境外市场中小企业融资经验,与境内债务市场形成互补,改善境内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三是减少境内主体汇率风险,消除货币违约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对外债务本币化是增强宏观调控主动性和灵活性的有力途径。

对外债务本币化可以减轻外债资金结汇给国内货币调控和外汇管理的压力,转移外汇过多流入境内导致的外汇储备过快增长压力,增强货币政策独立性。同时,对外债务本币化有助于扩大境外主体人民币需求,鼓励境外主体长期持有人民币,加快境外人民币市场发展,拓展风险分散空间,改善货币风险过度集中境内的状况。

(3)对外债务本币化是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的对外债务主要表现为外币债务,经济发展面临货币和金融的双重风险。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对外债务主要以本币计值,当本国货币贬值的时候,贬值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影响非常有限,不会引发金融危机。提高人民币对外债务比重,促进对外债务币种多元化,我国作为发钞国将拥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手段去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人民币债务市场化能让其他国家分享我国经济强劲增长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其与我国的经贸联系和金融合作。

(4)人民币外债不存在货币错配的风险。

货币错配是指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时,一个经济行为主体(政府、企业、银行或家庭)由于其货物、劳务以及资本的流动使用不同的货币来计价,因此在货币汇率发生变化时,其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会受到影响的情况[5]。外币外债即存在货币错配这样的问题,一旦汇率发生其他问题或较大的波动时,就有可能导致危机、风险的产生。但是,以本币外债替代外币外债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5)人民币外债可以大力提升本国偿付能力。

一国外债的偿付能力经常受货币发行国的政治、军事以及经济实力的多方因素影响。因此,有本国货币发行权作保障的本币外债与需要依靠国家外汇储备作保障的外币外债相比较具有较强的优势。本币外债可以通过增加发行货币来履行降低对外债务负担和对外偿付义务,使本币外债的偿付风险低于外币债务。对于境内企业而言,外币的筹集能力远低于本币。因此,使用本币外债会使债务主体的偿付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

2.人民币债权跨境流动的收益分析

(1)宏观层面

第一,缓解国内流动性和通胀压力。近年来,人民币升值预期、输入型通胀的升级及境内外汇差、利差的存在,引发国际资本通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证券投资等方式流入,导致我国出现流动性过剩、通胀和储备增加。2011年,我国的外汇储备余额已经达到了3.15万亿美元[6]。引起基础货币投放量增加的外汇占款是造成巨额储备主要原因,这种局面严重削弱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上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人民币国际化的推出、开展和实施,是我国开辟向境外输出流动性的重要渠道,既减少了国内通胀压力又降低了人民币升值预期。

第二,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有益尝试。近年来,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有了较大提高。截至2010年底,据相关部门评估,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资本项目交易的分类标准,人民币资本项目实现部分可兑换及以上的项目占全部资本项目交易的75%[7]。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高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努力推进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最优选择。要加速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人民币国际化无疑会是最佳途径。

第三,境内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提升。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加快了境内商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投融资、跨境担保等业务的开展,为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境内银行在不断借鉴吸取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基础上,通过为境外清算、结算银行或涉外企业提供服务,逐步提升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和地位[8]。作为跨境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境内银行金融服务的市场空间和战略空间得到拓展。

第四,可以支持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债权,对于境内的企业来说,以人民币形式进行对外投资,将所得利润以人民币形式汇回国内,是一个具有极大吸引力的选择,这不仅可以规避汇率风险,还可以有效降低货币错配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海外市场人民币的存量,更扩大了海外市场人民币资金的使用来源。另外,它有力地支持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深入开展,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2)微观层面

第一,有助于降低投资成本。首先,境内投资主体可免除购汇成本。对从事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而言,日常经营所得大多为人民币,以往用外汇投资,通常都要购汇,境外投资可以使用人民币以后,可以免除“走出去”企业的汇兑成本。其次,获得人民币升值收益。自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升值。随着我国基本经济面持续稳定、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币具有了比较明显的“等待价值”,就是说即使被投资的境外企业发生的境外收支都是美元收支,境内投资主体也愿意先以人民币投资,待境外美元收支发生时再兑换为美元,从而获得人民币的升值收益。再次,免除汇率风险[9]。境外工程承包是我国“走出去”的一个重要力量。由于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业务中有部分需要交给境内其他企业来分包完成,使用人民币投资就能够使企业完全规避汇率风险,对境外的承包企业而言,可以避免人民币先兑换为美元再转回人民币而产生的汇兑损失;对境内分包公司而言,由于人民币收款可免于汇率风险。即使一些境外投资企业无法觅得从中国国内采购或分包的机会,为避免因美元贬值,在母子公司合并报表时出现巨大汇兑损失,也倾向选用人民币投资。

第二,有助于提高融资能力。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投资主体的本币,相对美元而言具有易取得、提供更为便捷的优势。改用人民币对境外直接投融资,人民币来源充沛,不仅企业自身闲置资金多为人民币,而且可获得境内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五、结 论

在统筹考虑本外币债权债务规模、结构的基础上,因外币债权债务与人民币债权债务本质的不同,所以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发展将与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应在加强对人民币债权债务业务规模统计监测的基础上(包括对或有债权债务业务规模的监测),依据宏观审慎原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相关业务发展,以本币债务替代外币债务,鼓励私人债权,降低债务比例,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对于人民币债权业务,第一,应积极鼓励人民币官方债权和私人债权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大货币互换合作,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权,推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加快人民币“走出去”的步伐,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境外的贷款业务,扩充人民币海外的资金存量,夯实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中计价结算的基础。第二,通过改革金融市场条件,逐步放松外汇管制,取消结售汇制度,在外汇资产增加的同时降低外汇储备,从根本上直接降低债务比例,增加私人债权,提高债权收益,增强资产的安全性。第三,当人民币国际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即离岸人民币规模充裕、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时,作为人民币发行国,可以逐步实现由债权国向债务国的转变,即人民币实现储备职能[10]。

对于人民币债务业务,第一,当前阶段,对于私人人民币债务可以考虑在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事后资金使用监管。通过加大对业务信息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强化业务开展与实体经济需求的有机结合,防范业务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人民币债务的期限管理和利率结构管理,降低错配风险,以免对国内货币政策有效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大力发展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鼓励资金投向国内经济结构需要调整的行业和产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11]。第三,积极鼓励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第四,推动官方人民币债务发展,争取让更多的国家将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第五,人民币国际化后,在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人民币债务,实现向净债务国转变[12]。

此外,一方面,要提升国家金融监管能力。合理的监管机构组织结构和制度设计不但可以提升一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有效的金融监管还可以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协调供求,提高市场效率。因此,国外先进的经验的借鉴,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积极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不但可以加快建设对货币政策逆周期机制,还能够大力推进开发和运用逆周期政策工具。既增强监管手段和能力,又健全了监管法律基础,还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制建设,从而使金融行业竞争力得到提升。加强与外汇局、商务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了我国的监管合力[13]。另一方面,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国际间的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在货币政策方面与世界主要国际化货币国家中央银行的大力合作,共同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多层次的国际货币合作机制及危机处理机制[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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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谢清河.跨境人民币结算与人民币国际化研究[J].商业研究,2012,(4):143-148.

第8篇:债权债务范文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税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到期兑付该票据本息,甲公司将票据按到期价值转为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利息。1999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免除积欠利息

(2)将债务减至800万元并将偿还期限延至2000年12月31日,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规定,乙公司如果2000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就上升至4%;如果无盈利就维持3%的利率水平。

(3)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1+17%)*(1+4%*6/12)=1193.4

将来应收金额=800*(1+3%)=824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1193.4-824=369.4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1)债务重组日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82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69.4

贷:应收账款1193.4

(2)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甲公司按4%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832

贷:应收账款824

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8

(3)如果2000年乙公司无盈利,甲公司按3%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824

贷:应收账款824

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这显然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会计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这就与后面提到的,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前后相矛盾。

(2)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时将8万元的或有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相悖。

笔者认为,在甲公司在1999年12月进行债务重组时已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则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时,甲公司应将取得的或有收益冲减当期的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832

贷:应收账款82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

如果金额较大严重影响当期收益时也可进行追溯调整,将取得的或有收益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债务重组:

借:银行存款832

贷:应收账款824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债务重组8

例2:2005年1月29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库存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05年6月5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8月9日支付1145万元,余额不再偿还。甲公司对应收账款已经计提了58.5万元的坏帐准备。

甲公司2003年3月2日对这一事项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170)-58.5=1111.5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1111.5-1145=-33.5万元

甲公司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145

坏帐准备58.5

贷:应收账款1170

营业外收入33.5

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

(1)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债务重组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坏帐准备58.5万元是甲公司在上年末根据应收账款余额所计提的,已计入了甲公司上年的管理费用,冲减了上年的利润总额。如果按此处理方法,甲公司用上年减少的利润来增加今年的会计收益,从而对企业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又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配比性原则即: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费用应当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此种做法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假设甲公司2004年发生巨额亏损,甲公司为避免2006年被ST就极有可能在2005年提足坏账准备一亏到底,再采取此债务重组的方法使2006取得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甲公司应将取得的债务重组损失-33.5万元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145

坏帐准备58.5

贷:应收账款1170

管理费用33.5

如果金额较大严重影响当期收益时也可进行追溯调整,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145

坏帐准备58.5

第9篇:债权债务范文

关键词村级债权债务;现状;形成原因;化解方法;建议;江苏睢宁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在取消村提留、乡统筹、免除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以补偿镇村两级因税改而带来的财力损失。尽管如此,在实际工作中仍未能消除其减收的负面影响,致使村级债务有增无减,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成为广大群众关心、各级领导关注的突出问题[1]。2001年以来,睢宁县委、县政府一直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当作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先后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债务化解工作,但都收效甚微。2005年初,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确定睢宁县为镇村债务化解试点县,要求“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确保镇村债务下降30%以上。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只是由财政局、农工办书面材料进行汇报,流于形式,再加上一些乡镇领导有畏难情绪,致使部分工作未落到实处,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浅尝辄止。所有这些问题都给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带来巨大阻力,这是目前债务化解迟缓的主要症结。

1睢宁县村级债权债务现状

睢宁县共有16个镇,401个村,农户28万户,农业人口110万人。截至2010年底,村级债权总额16 242.74万元,村均债权41.33万元,农业人口人均债权147.67万元;村级债务总额25 267.73万元,其中涉农债务13 677.09万元,村均债务63.02万元,农业人口人均债务229.71万元,涉农债务为零的村13个。债务按来源划分:有息债务9 342.3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86.68万元,信用社贷款2 146.66万元,合作基金会借款2 080.03万元,个人借款4 828.99万元,其中高于银行利率的借款628.20万元;无息债务15 925.37万元,其中单位借款2 214.39万元,个人借款5 280.48万元,其他应付款8 430.5万元。债务按用途划分:兴办企业1 799.38万元;产业结构调整2 210.52万元;兴办公益事业7 420.12万元,其中学校建设2 804.35万元,道路建设3 912.98万元;垫交税费款6 099.88万元;欠干部报酬3 680.27万元;债务利息1 294.92万元;重点工程建设1 003.21万元;抗击自然灾害219.43万元;其他1 540万元。

2村级债务形成原因

村级债务形成时间较长,原因较复杂,主要是在农村税费改革、撤乡并镇之前形成的,归纳起来有下列原因:一是乡镇改革之前,部分村宏观决策失误,不顾自己的经济实力,盲目兴办村办企业、上项目,结果因管理不善或产品无销路,致使企业亏损倒闭,投资无法收回,导致村级债务无限制的增长。二是超前兴办公益事业,超越本身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攀比,不切实际地开展达标升级等活动,修建道路,打井、改水、村容村貌整治等,加剧集体债务的形成。三是税费收缴不力增加负债。在税费改革之前,因代垫税款及提留统筹款而形成债务,如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等;另外,还有一些部门乱收费、乱摊派,增加村级集体债务。四是历史性拖欠导致债务居高不下。由于历史债务长期不还,形成大量利息,有的甚至使用高息贷款垫付一部分开支,形成“利滚利”的恶性循环,造成新的债务不断增加。五是村级财务管理不够规范,非生产性开支过大产生的负债。有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往来账目不清、手续不全;有的村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大吃大喝,乱发津补贴,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机制。

3当前化解债务方法

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化解村级债务的政策规定,采取多途径、多方式化解村级债务,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清欠还债。即回收债权还债。首先采取行政、组织、纪律等手段清收党员、干部欠款,限期清偿到位(建议县纪检委下文);其次清收农户欠款,对应交未交而又暂无还款能力的农户,要订立还款计划,分期还款;对特殊困难户确无还款能力的,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予以减免,并办理减免手续;对有能力偿还而又拒不还款的,依法清收。对收回的款项,都用于偿还村集体欠农户的债务[2]。二是租卖还债。对村级所有“四荒”(荒山、荒水、荒滩、荒地)、“四旁”、“零星地”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属的其他土地,在全面核实项目面积和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未向群众发包使用权的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向本村农户发包,原土地上的树木等可一并发包;对群众未与村签订合同私自耕种的零星土地,原土地上附着物由村补偿,然后采取竞标方式由村统一向农户发包;对村集体拥有的闲置厂房、机电设备等做到能卖不租,能租不闲,尽可能变现。所租所卖的收入主要用于还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抵债。三是调息减债。对村1999年前以高息向单位或个人的借款,全部可按金融部门同期同档利率计算,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调整;对过去已经付出的高息部分用于冲抵本金。四是筹资还债。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对过去村级用于村内道路、校舍和危房改造以及其他集体的公益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债务,经集体研究订立还款计划,尊重群众意愿,偿还适度,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中逐年偿还。五是收入还债。在村组各类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及其他收入中提取部分偿债基金;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办公费、报刊费等实行限额管理,降低村组管理成本,压缩各项支出,把节约下来的钱用于还债[3]。六是划转债务。在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对集体和农户的往来欠款、拖欠村干部工资等,村委会征得农户同意后,办理抵账划转手续,对村组之间、村组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欠款,可直接办理抵账手续;对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村干部、农户与村组形成的三角债或多角债由村委会协调,在各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结对,由村主办会计办理抵账手续,从而把村级债务依法划转为个人之间的债务;在镇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对村与村之间的往来欠款,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划转手续。七是归责清债。对擅自借款发生不良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4解决村级债务的建议

一是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办好公益事业。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允许超越实际能力举债兴办。二是建立健全防债化债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村级不良债务发生。镇村干部要把化解村级债务、防止不良新债列入农村经济工作和干部任期考核目标。规范村级财务管理,防止新债发生。当前全县各镇村在防止新债方面,要全面推行村级预、决算制度。年初制定财务收支计划,不得突破。凡未列入年初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资金;镇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联合起来,从严把关,控制资金运转。严格区分资金性质,防止挤占和挪用。村级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用途区别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格审批制度,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大额支出由村级主要负责人会签制度,坚持建设资金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度和报批制度,坚持先理财后会签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使村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继续完善“村账镇”制度。建立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举债的应实行“谁借款谁付息谁还款”的制度[4]。四是努力拓宽财源,增强村级偿债能力。化解村级债务的根本是积极拓宽财源,不断发展和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农民增收是关键,只有农民增收了,集体经济壮大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级债务问题。镇应因地制宜发展工业经济,引导农民兴办第三产业,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兴办特色农业园区,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化解镇村债务。五是清收债权还债。村级债权债务,债权占主导地位,如个人尾欠的税费款、集体的承包费及其他借款等。应建立健全债权资金清收制度,加大清欠力度。通过清理来偿还村级所欠的债务。六是对村公益事业投资欠款进行补偿。对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所欠债务,上级财政应予补偿。如:村级学校建设2 804.35万元,道路建设3 912.98万元,桥涵公共设施1 003.21万元,应按比例逐年进行补偿。七是对村级所欠的债务,建议上级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按财政支出一定比例安排偿债准备金,确保化解债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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