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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

第1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罪犯 医疗 费用 保障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一、罪犯医疗费用的现状

近年来,罪犯的医疗费全系统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经费标准,但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低标准的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造成大多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严重超标。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罪犯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罪犯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 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尽管绝大多数罪犯确实是有病才治疗,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罪犯明明没病却天天要求看病,还要求作全面的仪器检查。如果劳动,就说这里痛、那里痛,消极抗改,监狱民警压力非常大,监狱的医疗经费也无谓消耗。以四川某监狱为例,该狱曾经有5位公认的精神病犯,但经医疗鉴定仅1名为真正的精神病犯,其余4人一直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劳动改造。四川仅华西医院有精神病的鉴定资格,且精神病鉴定花费就财政对每个罪犯的拨款而言价值不蜚,这4个伪装的精神病人白白地耗费监狱有限的医疗经费。因此,平时要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且在罪犯中引入劳动报酬制,以确保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孙维法:对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相关问题的思考[EB/OL].ahsft.省略:82/Content.asp?ID=668&Class_ID=5.

第2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内容提要: 香港囚犯矫正工作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健康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社会化、法制化、专业化程度较高。香港囚犯矫正工作秉承中华传统,嫁接英美文化,兼收并蓄各国的科学理念和制度方法,以我为主,务实为用,在学习中扬弃,在实践中发展,极具适应性和生命力。香港惩教署及所属各监狱以《监狱条例》作为管理基础,同时以联合国厘定的囚犯待遇的最低标准为基本参照,经年积累,惩教机构及其职员的素质、在监囚犯的待遇均达到了目标认可的标准。以惩教署和善导会为中心,构成香港颇具现代意蕴的设施内外的囚犯矫正、帮助系统,市民深刻参与帮助囚犯和更生救助,创造了对国际社会颇具借鉴意义的社会参与范例。

2008年5月,我随中国监狱学会代表团考察了香港的囚犯矫正工作。在4天的时间里,先后走访了赤柱监狱和善导会所属的一些工作机构。

香港社会对服刑人员有多种称谓,囚犯、犯人、罪犯、服刑人士、在囚人士等概念混用。经过比对,官方文件和监狱职员中使用“囚犯”称谓的较多,为行文方便起见,本文也采用此概念。

在囚犯矫正领域,香港囚犯矫正社会化分工程度较高,分为以监狱为主的设施矫正和以善导会为主的非设施矫正两大系统。香港囚犯矫正工作在以下方面较有特色:

一、刑罚执行

香港地区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很高,主要表现在:

(一)刑罚执行职能的纯化

香港监狱系统运行的经费列入每年的政府预算,完全由政府拨付,比较充裕,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监狱不需要追求经济效益,衣食无忧,没有创收压力。因而,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履行监狱的主要职能。香港监狱独立性、自主性较强,很少承担来自纵向和横向机构加之的行政任务,没有经常的运动式的考核与检查,负担很轻。监狱与社区内的社会团体、公司、机关、民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也参加不少“共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其运作特点一是它们不属于“任务型”而属于“契约型”,大多由监狱和社会团体签订协议,依约定行事。根据各个监狱的不同情况,可多可少,可繁可简,可出力,可出钱,灵活多样,运用自如。二是社会团体参与矫正罪犯的活动不是偶尔为之,而是常行的活动,已经较为成熟,监狱不存在疲于应付,不会对刑罚执行活动产生干扰,相反,是一种可以长期依靠的力量。三是惩教署组织监狱职员及家属参加的公益活动主要是筹款活动,如组织卖物会,将筹得的善款用于慈善事业;为香港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筹款;等等。为了让市民了解和帮助更生人士,在全区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监狱和社会组织互为对象,互相帮助,形成了长期的互动关系。

(二)成熟的刑罚执行体系

香港的囚犯矫正由设施矫正和非设施矫正两个系统组成,已经运作了五十余年。设施矫正由惩教署及以下各类监狱负责;非设施矫正由善导会等民间组织、社区民众和志愿者实施。二者衔接较为紧密。每当新囚犯入监,监狱会及时通知善导会,善导会马上派人来监狱,帮助囚犯适应新环境,与监狱、囚犯共同制定囚犯的矫正计划,并且在该囚犯服刑的全过程中实行定期的、不间断的帮教、就业培训和生活指导。囚犯参加社会工作、假释和释放后,惩教署安排中途宿舍,进行释后监管和帮助;善导会为更生人士提供住宿和短期经济救济,帮助释囚渡过困难期,直到他获得工作,找到住处,按时领到政府的救济金。善导会还提供无期限的释后服务。更生人士不管释放后经过多少年,只要有困难,均可电话或上门求助,善导会将会尽量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

(三)法治化程度较高

香港在矫正囚犯方面,不仅立法完善,而且有一整套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程序,监狱职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能力、操作规章的习惯程度都较高。

1.法律细密、具体、操作性强

对于囚犯违法违规、懈怠、抵抗等行为,香港的监狱法例均给予全面的规制。规定,囚犯的过失和非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来自狱方的惩戒,共有“对抗监狱长和惩教署其他官员命令或违反监规”、“擅自与其他罪犯接触”等23种情形。我们熟悉的监狱警察对罪犯实施的惩戒,如训斥、警告、静坐反省、面壁思过、记过、短期停止会见(通信、通讯、亲情电话、特优会见)、降低处遇、停止参加娱乐活动、停止吸烟、罚款、改变工作、取消劳动奖金、取消呈报减刑(假释、社区矫正)、计分考拉扣分、严管、禁闭、使用戒具、单独监禁等,与上述23种情形多有重叠,有些名称不同,内容相似。有了这些规定,囚犯的过失和非法行为将导致监狱对其提起违纪诉讼。这样,处理囚犯的违纪、抗拒行为就变得规范和简单了。

2.用程序维护正义

香港的假释制度在亚太地区是首屈一指的。2000年,香港监狱假释2 744人,假释率40.4%,高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泰国、印尼等所有亚太国家。[1]并且,在港人的理念中,假释不是刑事奖励,而是罪犯法定的权利,普遍适用于全体囚犯。囚犯只要服够了规定的刑期,经过申请,都可以获得假释,假释没有人为标准,也不需要经过评比考核。香港社会治安良好,刑事发案率远远低于西方国家,最近二十多年在全世界广得好评。[2]这种社会基础提供了宽待囚犯的现实条件,再加上乐善好施、热衷参与的民风,使得囚犯适用假释的比例一直很高。

囚犯保外就医是最容易滋生特权和腐败,侵蚀社会公正的领域。香港没有保外就医制度,囚犯有小病在监狱医院内解决,疑难杂症和大病到社会上的大医院就医,玛丽医院和伊丽莎白医院常年预留囚犯病房,囚犯就医期间由监狱管理人员负责监管,病情减轻后即收监执行。囚犯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统一提供。

3.反腐卓有成效

香港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忍耐”的刑事政策,没有刑事犯罪“起刑点”的规定,公务员哪怕受贿一元,也要治罪。迁移到监狱领域,职员吸囚犯一支烟,喝囚犯一杯茶都算受贿,不仅要治罪,更重要的是,将剥夺其后半生的社会福利,可谓损失惨重。所以香港监狱职员和囚犯之间的界限划得很清,很少有拉拉扯扯和形成不正当关系。职员违法的类型,主要是欺压囚犯和使用暴力。

香港监狱法例在囚权保护方面,将着力点放在事前控制和预防上。囚犯如果违反以上23条规定,需要给予以下处罚时,必须经过起诉、听证程序:(1)不超过28天的禁闭;(2)取消不超过2个月的赦免权;惩教署长可批准取消不超过6个月的赦免权;(3)取消不超过3个月的特惠;(4)没收全部或部分收入;(5)从收入中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以弥补因囚犯丢失、故意损坏、破坏财产所造成的损失。[3]

(四)囚犯权利的法治保障

香港在1982年将“监狱署”易名为“惩教署”,标志着囚犯矫正工作新理念的诞生。港人认为,在被囚禁期间,囚犯与监狱管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他们的人权因而特别容易受到侵犯。此外,他们提出投诉时也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掣肘,因此,要建立囚犯权利的保障机制和特殊的投诉机制。

香港设有既定的渠道,可供囚犯表达不满。除了监狱内部的处理投诉机制外,囚犯还可以透过多种外部途径,就其待遇提出投诉。外部的对象机构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太平绅士;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和政府高级官员;申诉专员;非政府组织,如香港人权监察,香港善导会,香港戒毒会,香港基督教更新会及基督教牧爱会。其中,申诉专员和太平绅士的工作最为规范,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最为经常。我们收集到一些监狱职员欺压囚犯,对囚犯使用暴力而被惩处的案例,其中有些就是囚犯投诉后他们处理的。

1.申诉专员

香港法律吸收英美文化精神,强调市民人权的保护。很早就建立了申诉制度,回应市民的权利诉求。20世纪60年代时,是向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或市政局议员提出投诉,1989年成立专门的“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受理市民投诉。申诉专员独立于政府,独立从事调查活动,政府有关机构对于申诉专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必须做出解决回应。

每名新进入惩教院所的囚犯会在墙上看到一张申诉专员公署提示投诉的告示,并获发一份有关申诉的资料单张。他们如果要向申诉专员做出投诉,可直接写信提出,或填写申诉专员公署提供的投诉表格,投递给公署。囚犯发出投诉信件是免费的。监狱可以检查囚犯发出的邮件,但是,囚犯与申诉专员的通信,监狱职员是不能检视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启搜查,也必须通知该囚犯到场,除非他不愿意到场。

申诉专员遇到下面五种事关囚犯人权的问题时,必须向惩教署询问:(1)囚犯所得到的治疗及药物;(2)被监狱职员打压;(3)被剥夺与外界接触的权利;(4)人身安全受到威胁;(5)进行宗教仪式或参与宗教活动的权利被侵犯。

就囚犯投诉事项,申诉专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到监狱中探访投诉人。监狱应提供可视、隔音的处所,供申诉专员和投诉囚犯“密谈”,这样做,既可以保障申诉专员的人身安全,又能消除投诉囚犯的顾虑。

在香港监狱,由于囚犯投诉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申诉专员公署每年收到的囚犯投诉都很多。囚犯的投诉主要涉及对处罚的不满和监狱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这些投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申诉专员必须小心处理,以求在维护囚犯权利和维护监管秩序上取得平衡。由于这种平衡的内容并无绝对的标准,申诉专员在做出判断时,经常是煞费思量。

2.太平绅士

香港的“太平绅士”在社会属性上类似于人们心目中的“社会贤达”,由香港行政长官选择和委任。太平绅士的职责主要有两项:第一,根据《太平绅士条例》的规定,定期探防监狱,会见囚犯,接受囚犯的投诉;第二,巡查监狱的设施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监狱机关提高处理惩教事务的效率,改善囚犯待遇。目前,香港有362位官守太平绅士及964位非官守太平绅士。一般情况下,太平绅士巡视监狱是每两星期或每月进行一次。政府当局通常会按每所监狱既定的巡视次数,每次委派两位太平绅士巡视。

太平绅士接到囚犯投诉后,可以进入监狱调查,监狱应为太平绅士的调查提供方便条件。太平绅士可与投诉囚犯私下谈话,借以保障隐私。监狱派员在会面室外驻守,以确保太平绅士的安全。

太平绅士在巡视记录上记下他们对监狱的观感,然后将这些记录送交惩教署,让高层管理人员了解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主管机关督导各监狱改进工作。

太平绅士也可就投诉中的问题向监狱查询。对一些需要有关机构处理的投诉,也要及时转介。有关机构要把他们采取的行动告知太平绅士。为了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妥善的处理,政府鼓励太平绅士评核各监狱囚犯投诉事项的发展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为了提升太平绅士巡视监狱、处理投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申诉专员每年都会邀请太平绅士参加公署的“投诉处理”专题研讨会,经常安排他们到政府部门参加访问,透过这些活动让他们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和运作机理,提升处理投诉的技巧和质量。

二、组织和人事

香港监狱的组织与人事制度本着求实求效的原则建立与运行。

(一)专业化架构

1841年香港设立第一所监狱,归警队管理,首长为“裁判官”。1879年,香港设立“监狱监督”管理监狱,监狱正式脱离警队的管理。1938年成立“监狱署”负责管理监狱,1982年将监狱署更名为“惩教署”,负责管理监狱至今。1997年香港回归前,惩教署是布政司保安科下的一个署级部门。回归后,惩教署成为政务司保安局下的一个署级部门。

惩教署负责管理26所惩教院所,3间中途宿舍,2间羁留病房,一所职员训练院以及一个押解组,工作人员7千多人。惩教院所实行“类中分层”的分类模式;遵循“以刑期为主,以犯罪类型为辅”的划分标准。即先将全体囚犯分为成年男犯监狱、成年女犯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三个大类;④然后在每一个类型的监狱中,又以刑期和犯罪类型为主要标准,给囚犯评定安全等级,分别关押到五种不同保安等级的监狱中。

各种保安等级的监狱的划分标准和囚犯的服刑内容是:(1)高度设防。主要囚禁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他们一般犯有较严重的罪行,刑期中等以上,包括被判处终身监禁和死刑的囚犯。②高度设防监狱配备各种现代化的监控设施,囚犯只能在室内工场工作,而不能从事户外工作,晚间囚犯住单人囚室,而不许共处一室。目前香港高度设防的机构有6所,即赤柱监狱、石壁监狱、荔枝舟收押所、壁屋惩教所、大榄女惩教所、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2)中度设防。关押罪行较轻,刑期较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囚犯。中度设防的机构中,囚犯可以共处一室关押,监视和控制相对较松,囚犯可以在监狱范围内从事户外工作。中度设防的机构共5所,即芝湾惩教所、袁灵洲惩教所、埔坪监狱、白沙湾惩教所和域多利监狱。(3)低度设防。主要关押刑期将满的囚犯、表现较好的囚犯和初次犯罪的人,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囚犯可以在户外工作,生活较自由。香港的大部分惩教机构都是低度设防,共16所,即:芝兰更生中心、蕙兰更生中心、励志更生中心、励行更生中心、励敬教导所、励新惩教所、歌连臣惩教所、袁灵洲戒毒所、罗湖惩教所、马坑监狱、壁屋监狱、沙咀劳教中心、大榄惩教所、大潭峡惩教所、洞头惩教所。(4)更新中心。用于收押年轻犯人,主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各种教育、训练,以帮助年轻人尽快回归社会。目前共有四所:接受第一阶段更生训练的年轻女犯关押在芝兰更生中心,完成训练计划后转入蕙兰更生中心;接受第一阶段更生训练的年轻男犯关押在励志更生中心,完成训练计划后转入励行更生中心。更生中心的探视时间较为宽松,励行更生中心和蕙兰更生中心每周任何一天均可探视,无公共假期的限制。(5)中途宿舍。是一种过渡性的惩教机构,在囚犯离开上述封闭机构后,为其提供融入社会的各种帮助。目前香港有紫荆楼、百勤楼、丰力楼三所中途宿舍。紫荆楼接收从教导所或戒毒所释放的女性受监管者以及参加“释前就业计划”、“监管释囚计划”的成年女犯;百勤楼接受参加“监管试释计划”、“释前就业计划”,“有条件释放计划”、“监管释囚计划”及戒毒所的成年男犯;丰力楼接受从劳教中心、教导所、戒毒所释放的年轻男性受监管者。入住期长短不一,视每个囚犯的更生进度和现实需要而定。周末和假期通常会批准他们外出访问家人和朋友,以便他们能尽快融入社会。宿舍也鼓励家人及朋友来访,支持宿舍的工作,以利囚犯更快的改过自新。

香港各监狱均实行扁平式管理,内部管理层次较少,没有“分监区”一级机构的设置,实行监狱直管各个功能区的做法。香港监狱采用扁平式管理的条件和理由是:其一,由惩教机构专业化架构分层的现实决定,香港的监狱都是小监狱,只有少数几所监狱关押超过千人,全港最大的赤柱监狱,设计关押能力只有1 554人,我们访问的那天,实际关押着991人。大多数监狱都是关押几百人,有的监狱只关押十几人。这种状况为实行扁平式管理提供了物质条件。其二,监狱职能纯化,没有额外的行政负担和经济负担,需要监狱首长操心的事项较少,需要解决的问题限于内部,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其三,市场高度发达,监狱内部个岗位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很高,职责划分清楚,不养闲人,推诿、扯皮现象少见,制度运行顺畅,运行成本较低,一个首长有可能同时管理更多个数的部属。

(二)首长负责制

香港各监狱实行监狱首长负责制,高层管理人员很少。以赤柱监狱为例,关押囚犯一千多人,高级管理人员只有3人,即总监督1人,监督2人,③占全体监狱职员的3‰。监狱首长的权力却很大,可以对所属的任何部门和岗位直接发号施令,监狱的自主权力也很大,日常管理事务中,需要向惩教署请示的事项很少。

但在事关囚犯权益和容易滋生腐败的事项上,监狱首长的权力却要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约束和监督。香港公务员队伍向以廉洁、高效在世界著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著名的三项制度,即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业的行政咨询制度、极具权威的廉署制度。监狱首长的任职条件,一般必须从事监狱矫正工作10年以上,精通监狱业务,具有高尚品德,模范守法并乐于接受监督。香港共有咨询委员会500多个,获得委任,进入咨询委员会的约5 000余人,其主要作用是沟通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反映民意,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咨询和意见。香港监狱工作对委员、对民众是开放的,透明度相当高,产生腐败的几率就要小很多。在人们的心目中,廉政公署的职能是查处贪污,其实,它更大量的工作是预防贪污。它的三个职能部门中,“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并向审查对象提出防贪建议,对象单位必须给予配合,做出改进;“社区关系处”则积极争取市民参加反贪工作,教给他们反贪知识和反贪技巧。再加上香港早已建立了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查处的贪污案件中,70%的举报是实名举报,极大地调动了下属和居民的反贪积极性,进一步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港府在其80多个部门中都设立专门的反贪督导委员会或预防贪污小组,惩教署中也有这样的机构,用权力的制约有效防止了行政首长的腐败。

监狱制度为防止监狱首长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囚犯的假释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假释委员会讨论批准,监狱首长个人无权决定。对囚犯较重的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不设保外就医制度,从根本上清除了监狱首长借此寻租的可能性,此外,申诉专员在接诉中,太平绅士在巡狱中发现问题都会及时向监狱首长提请注意,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牵制和监督制度的设立,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监狱首长的保护。

(三)待遇与考核

香港监狱职员的招收、培养、训练模式节省经费,比较实用。内地监狱警察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是融为一体的,统一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各省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以学历教育为主。香港不设监狱职员学历教育学院,青年学生的学历教育由他们自己报考社会上的各种大学完成。大学毕业后再报考监狱职员。被录用后,经过职业训练,然后上岗。在香港监狱系统内,只有惩教署办的一所“职员训练院”为职业训练的常设机构,所有新招募的职员,必须接受23至26周的学习和训练,然后到惩教机构参加一定时间的实习,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职员训练院”可同时训练375人。其培训分为入职训练、发展训练、专科训练三种类型。“训练院”的教官由惩教署在各监狱选聘的资深职员担任,他们具有与囚犯打交道的丰富经验,是各岗位的学有专长的优秀人员。教育训练内容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

香港按照“终身学习,终身训练”的原则对监狱职员进行不间断的职业培训,按照职员的年龄、岗位、专业,每年进行多次定期或不定期的训练,每次训练结束都要考核,必须达标。我们在与几位中年职员的谈话中了解到,他们最怵的是每年一次的体能测试,人人都要过关。所以每个人都在控制体重,参加体育锻炼。

香港不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是由香港的经济情况决定的。2006年,香港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4 000美元,新加坡是31 900美元;2004年内地人均GDP刚超过1 000美元,这些决定了香港没有条件在公务员中实行高薪养廉。但在待遇上与内地和周边国家比,又有较大的优越性。香港公务员工资较高,除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等社会福利外,在职期间还有数目可观的三项补贴,即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子女教育补贴。职员每月领到的住房补贴就达到工资的40%。香港海多土少,人多地少,寸土寸金,“住”是市民的最大难题,不少市民是以工资的一半付房租的,有的人要付出全部的工资。生活其他开支要靠业余打工的其他收入维持,有些人打着三份工。能够买得起住房的是少数人,大部分市民住的都是“公屋”,面积只有30多平方米。港府也造廉价屋,售价仅为市值的五成半,但市民购买是有条件限制的。赤柱监狱大部分职员是租住或分期购买公屋和廉价屋的,只有总监督和监督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经过多年的积累,刚刚买了自己的住房。

香港法官的工资高于公务员。法官全部从律师中产生,他们受教育的时间和从业时间都比公务员长。人们在理念中认为,应当让每个人的教育投资得到回报。港府给予公职人员的待遇也不吃大锅饭,根据不同的身份,确定不同的待遇。香港的中学分为官立、资助、私立三种,全港400所中学中,官立的只有40所,占10%,其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社团举办、政府资助的约占全部中学的80%,学校运行的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但其教师不是公务员,不享受公务员待遇。其余约10%为私立中学。另外,香港的幼儿园全部为私立。监狱系统也是一样。赤柱监狱的职员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为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监督和监督,约占全体职员的3‰。第二类为惩教人员,相当于内地穿制服的监狱民警,有公务员身份,占职员的85%。第三类为惩教工业人员,约占职员的10%,他们穿蓝色工作服,相当于内地监狱中的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固定,名为“政府雇员”,但又不是公务员;第四类为文职人员,即未列入监狱正式编制,是监狱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约占5%。四类职员之间的工资级差拉得相当大,待遇区分等级也很明显。

履行预防犯罪,帮助囚犯和更生人士职责的善导会为民间社会团体,其运行经费主要靠政府资助,但在编、固定的雇员只占40%,其余60%的人员均为它的聘用人员。雇员的工资远低于惩教人员,但与聘用人员相比,又有很大的优越性。

惩教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尤其是享有其他市民不能企及的住房津贴,其实际享受的福利,既优于其他政府雇员和聘用人员,也优于大多数企业的员工。所以,监狱职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较高,惩教人员有较强的自豪感和归属感。

对监狱职员的考核,在考核项目上,紧紧围绕职员的岗位和业务,非常具体和细密,如:某一职员负责某一件事,怎样发动,用时多少,用资源多少,与通常标准和要求相比,这次做得怎样,记录都很具体。再如,所有职员,每天一样带班,怎样区分他们的工作质量?他们着重考察个人的努力程度和勤勉程度。如:他们将职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否用心搜集囚犯信息、发现隐患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常年记录和分析。监狱职员搜集囚犯的犯罪情报越多,有价值的情报越多,被用于决策的情报越多,该职员的考核成绩就越高,受奖和晋级的机会也越多。

考核的具体和细密还表现在细致划分各个不同的岗位,对各个岗位有不同的考核侧重点,重在考核每个职员的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和往年工作相比的工作状态和成长进步情况。

监督给职员写的评语,其风格是使用描述性语言,而少用概括性、评判性语言。特点是就职员所做的几件具有代表性的事情展开,对职员完成工作的具体情况客观展示,在用词上很讲究细致入微,客观描述,而不是笼统的主观评价。

考核形式上分为从下而上与从上而下两个方面。每年年终,监狱首长要向全体监狱职员做述职报告,然后由每个职员给首长工作业绩打分或写评语,这些资料提供给监狱首长的上司,作为考核监狱首长的依据。监狱首长根据以下四方面的资料,即管教业绩、学习与进步记录、来自囚犯的评价、来自其他职员的评价,给每个职员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只在监狱首长和当事人二者之间公开。当事人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正,可以提出申诉。这种做法很像日本企业的红包制度,同样可以收到激励和督促的效果,但却保住了当事人的面子和自尊心;也保护了优秀分子,不至成为焦点,减少了职员间的人际矛盾,不失体面与和谐。

三、管理与教育

香港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社会治安好而囚犯重犯率高,这源于重犯者绝大多数是涉毒犯罪,是为成瘾性犯罪。这种背景也造就了他们管教囚犯上的一些特色。

(一)囚犯管理

香港囚犯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很高。细密的法律规定使职员有法可依,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风险,同时,还有一整套科学的操作流程,保障制度的实现。我们看到,在监狱的各个功能区、各个操作岗位、墙上都有醒目的提示语,让囚犯知道在这里可以做什么,应当怎么做,消除了囚犯无所适从的困惑,也随时提醒囚犯不要违反监规。

惩教机构现在关押囚犯和违规人员1.2万余人,有惩教人员7千余人,职员和囚犯人数的比例是一比一点几,不存在警力缺乏的问题,再加上可靠的经费保障,就不需要利用强势囚犯来管理其他囚犯。监狱和囚犯都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压力,多数囚犯终将自然获得假释。所以,囚犯之间的互相倾轧,囚犯与职员形成不正当关系进而享有特权的情况非常少见。人际关系简单,监狱职员可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囚犯的关心和服务上。

囚犯入狱时,都要参加一个短期启导班,接受关于机构日常程序、规则、福利、援助的指导。赤柱监狱囚犯的入监启导教育只有3天。有人说,香港其实就是个大监狱,清规戒律和监狱差不多,所以不用再教育了;再者,香港囚犯的重犯率较高,80%以上为涉毒犯罪,多数囚犯是“老顾客”,不用再提醒了。

赤柱监狱有非常严格的囚犯的“一日生活制”,囚犯每天什么时间段在哪个区域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监狱内的住宿区、生产区、生活区、娱乐区、宗教区、学习区的划分非常清楚,囚犯一整天都在这些区域中活动,只有晚上就寝时,才能回到自己的监舍。

因为是高度戒备监狱,赤柱监狱不仅在监狱大门,而且在监舍、食堂、工场等各个部位的出入口上,都安装了AB门,由两处工作人员牵制掌控。任何时候,两道门都不可能同时打开。我们参观的每一个工场,身着制服的带班职员都要立正敬礼,向监督报告工作,非常规范和认真。

赤柱监狱的主体建筑大部分为1937年监狱初创时所完成,几十年来一直没有扩建,也没有做大的改建,只是做一些必要的维护和装修,以保证其使用功能。近年来,用于监狱建筑的维修费用,平均每年约4千万港币。过去押犯经常超编,监狱爆满,直到2001年新建了一幢甲类囚犯综合大楼,内有8个工场和256间单人囚室,才改变了监狱拥挤的状况。我们参观所见,各处监舍不仅陈旧,而且狭小,楼距很密,即便是在白天,不少房间还需要开灯照明。决定因素是建设经费的短缺。香港社会财富的分布状态是,财富大量散布在民间,政府控制的数量相对较少。政府的办公场所都不讲排场,一为公众舆论不容,二也没有这样的财力,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在实施管理,尤其是在处理自己和囚犯关系的问题上,职员大多采取超脱态度。在需要做出判断和决定的时候,监狱职员善于把自己变成裁判员而不是当事人。如囚犯以装病企图达到个人目的,职员不是简单地揭穿,和他斗争,而是顺势而为,送其去医院检查,让医生来判断。对那些声称有病的囚犯,也安排其卧床休息并派人监护,囚犯因之反而失去了自由,不得不缴械投降。对于抗拒劳动,威胁、辱骂、殴打他人的囚犯,职员不用自己处理,而是由监狱按程序向法院投诉,给该囚犯治罪。对于人身危险性大、暴力倾向明显的囚犯,适用“隔离囚禁”制度,即在住宿、就餐、做工、娱乐等各种活动中,将该囚犯与犯群隔离开来,一般不超过21天,以弱化危险因素。

(二)囚犯教育

管理上的专业化分类,为囚犯的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平台。港人在囚犯教育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自主型教育

在受教育上,对成年犯人和年轻犯人是区别对待的。年轻犯人要接受一个全面的惩教计划,内容包括参加职业训练和各种学习班、辅导班,参加小组活动、康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成年犯人接受教育则纯属自愿性质。监狱开设中文、英语、数学、社会学等课程。囚犯参加何种教育,监狱不作统一规定,由囚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囚犯参加教育都视作出工,可以和做工的人一样领取工资。赤柱监狱的教堂是一处标志性的建筑。港人多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囚犯较多。监狱的宗教活动由两名全职司铎策划和主持。此外,还有多名自愿探访者及主持礼拜的义务司铎协助他们的工作。

2.“大教育”格局

香港囚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丰富多彩的。囚犯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学习,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娱乐活动,兴趣小组的活动、写书、写稿、参加宗教活动,接受社会人士和亲友的规劝、辅导,对外演讲、演出,等等,都是教育的内容。这种格局的安排,适应性较强,可以弥补监狱教育资源和教育内容的不足,也为罪犯教育选择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1995年起,“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开始运行,收到了香港赛马会等慈善机构几百万的捐款。这些钱主要为那些缺少经济来源的囚犯提供援助,使他们也有机会接受教育。

3.囚犯教育社会化

在与善导会、赤柱监狱同仁的座谈中,他们都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囚犯走上犯罪道路,社区也有责任,因此,社区也要承担帮助囚犯改进自新的责任。香港的囚犯教育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囚犯在监教育的社会化和更生人士教育终身化两个方面。囚犯教育的社会化是从其入监的第一天就开始的。囚犯可以通过监狱购买社会上的各种图书,报名参加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学习,但书费和学费需要囚犯自己承担。监狱在囚犯教育上,没有采用“包下来”的简单处理,只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囚犯建立一个受教育的平台,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此外,监狱也鼓励和支持社会人士走进监狱,和囚犯建立各种类型的学习联系,以弥补学历教育、正规教育的不足。囚犯对市民,尤其是对艺术家、能工巧匠,社会贤达也是非常渴望的,容易形成融洽的合作关系。

4.囚犯服刑计划

“囚犯服刑计划”是香港监狱囚犯教育方面的一大特色。监狱每收押一名囚犯,就要对其进行社会关系调查和心理测试,与该囚犯谈话了解其需求和打算。在此基础上,由囚犯和狱方共同制定该囚犯的“囚犯服刑计划”。这是一个长期计划,对囚犯从入监起到出监止的全部生活做出安排。如果囚犯申请,或社会人士申请,囚犯同意,那么,社会人士也可以成为实现该计划的主体之一,服刑计划中将写进“帮扶协议”的条目内容。服刑计划对囚犯服刑生活的每一个阶段做出内容安排,还有各种保证措施。因为计划的制订有囚犯参与,并且充分尊重其价值选择,目标比较符合每个囚犯的实际情况,所以一般都能较好地实施。“囚犯服刑计划”的制定和有效实施,为推行囚犯的个别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土壤和基础。

(三)囚犯处遇

在港人的意识中,刑罚的内容就是剥夺自由。一个人犯了罪,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福利,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判处刑罚,剥夺自由,就是偿还和赎罪。囚犯服满了刑期,他和社会就扯平了。因此,对囚犯不应再有额外的惩罚和报应,让他承受更多的侮辱和痛苦,相反,要尽量让囚犯过正常人的生活,因为他们和我们一样是公民,迟早总是要回到社会的。他们同样需要尊重,不能随意贬低和侵犯。

战后50多年来,全世界召开了多次监狱行刑和囚犯待遇的国际会议,每次会议都有新的理念和制度被确立。各国在监狱理念上逐渐趋于认同与融合,各国现在已经普遍认可了刑事法律的保卫社会、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但在实践中又有不同的侧重。香港在刑罚执行的追求上,更重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无论是惩教署还是善导会的文件中,在论及监狱、矫正的宗旨和目标时,都强调惩教人员要“启发、引导”、“从旁协助囚犯”改过自新。在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协助囚犯”完成什么目标的表述更是随处可见。在他们那里,囚犯是监狱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主权,监狱职员除了贯彻法律、制度,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囚犯,相反,要尊重囚犯的价值选择。要努力调动囚犯的积极性,使其自愿参与矫正活动,获得矫正的实效。

香港囚犯参加工作都是有工资的。在他们的理念中,无偿劳动是不公正的,不利于调动囚犯参加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囚犯释放后对社会环境的适应。香港监狱企业的社会化程度很高,囚犯工资的确定,也社会上的企业基本一样,主要是根据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技术需求确定不同的档次。囚犯的工资水平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港人大多采用企业加薪的技术、策略来处理囚犯工资问题。如赤柱监狱,囚犯的工资最初定得很低,以后一直保持增长,但每年增长的数量很有限,有时可以忽略不计。如:2002年1月时,囚犯劳动的基本工资为13.89元/周,工资标准按岗位不同分为6等,最低等37.59元/周,最高等112.8元/周。至2008年5月,囚犯的基本工资已经变为14.63元/周,最低39.59元/周,最高118.8元/周。监狱对囚犯工资的使用做出限制,既保护囚犯的财产,也要限制囚犯的消费,以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监狱规定:“囚犯可使用九成工资,购买小食部之物品。舍下的一成则强制储蓄,但以港币五百元为上限”。达到此上限后,囚犯“则可使用全数工资购物”。

囚犯工资按日计算,发放标准每年确定一次,以保证囚犯整体的购买力水平不下降。2008年4月12日惩教署将囚犯的工资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上调高了12.4%,原因是署方发现,囚犯的购买力在2007年下半年下降了12.4%,所以做出了加薪的决定。

在饮食方面,也尽可能照顾囚犯的饮食习惯。赤柱监狱的押犯中,香港本地人占74%,内地人占15%,越南人占6%,西南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囚犯占5%左右。囚犯入监后,按照自己以往的饮食及宗教信仰习惯选择自己的膳食。囚犯可自由试吃一个月,最后确定其中的一种。服刑期间一般就不再变动。

香港监狱注重保护囚犯人权,在处置囚犯权益时,很注意程序的严格遵守,发现问题,马上改进。监督和救济途径畅通,有力保障了受处罚囚犯的合法权益。囚犯如果认为监狱对自己不公正,可以直接向惩教署投诉调查处、申诉专员公署、太平绅士、香港法院法官、律师、人权组织等监督者通信、会面,写给监督者的信件不受监狱的检查。囚犯检举、控告监狱职员和违法行为时,监狱职员要回避,不得监听。对囚犯检举的问题,监狱方面要向监督者做出负责任的答复和说明。“香港人权监察”是独立的民间团体,经常调查各监狱的囚犯处遇情况,然后向社会发表白皮书,市民可以透过他们的工作,很方便地了解香港监狱囚犯的人权状况。1997年,“香港人权监察”和“亚洲人权观察组织”共同调查香港各处的监狱,之后以调查结论为依据,全面介绍香港监狱囚犯的处遇情况,向社会发表了《香港的监狱状况1997》,这种非由监狱系统自说自话的白皮书,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市民的理解和同情,从而获得各界对监狱工作的支持。

作为一项常行的工作,惩教署也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通报,系统内囚犯的人权状况。监狱准备了各种介质和形式的“监狱情况介绍资料”,来访者可以很方便地索要和拷贝。监狱也透过组织囚犯到社会上演出、演讲,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让囚犯更多地接触市民,让市民更好地了解监狱,从而实现良好的监社互动。

在座谈和谈话中,我们多次请香港同行谈一下香港监狱工作几条成型的经验,但发现他们没有这方面的准备,只谈了一些具体事项上的改良和发展。他们似乎没有宏大叙事、提炼经验的习惯,对“形而上”的东西不感兴趣,而着眼于“形而下”的操作研究。在这个方面他们的确很精致。他们对于境内境外的一切优秀事物和先进做法,能够很快地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带来自己快速的进步。正如诸多学者描述的那样,香港是各方文化的荟萃之地,港人的性格中融汇了中国人的伦理观念、日本人的商业意识、英国人的精明慎重、美国人的高效务实、法国人的公平人权……兼收并蓄外来文化,但缺少自己鲜明的文化特色。这样,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影响力,是不能和那些历史积淀厚重的大国相提并论的。如果要说优点,是它对全球经济、政治变化很强的适应性。无论是观念还是制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快速的发展之中。

香港同行总是心平气静地表达他们的工作理想,是一种积极而务实的行走状态:“虽然我们不能消灭犯罪,但是我们可以减少犯罪。有些时候,虽然连减少犯罪的目标也难实现,但透过我们的努力,至少可以延缓一些人士犯罪发生的时间”。这种坚韧和踏实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香港是一个注重读书、注重学习的社会,为香港的持续繁荣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在1986到2007的21年间,中国监狱学会派代表团访问香港囚犯矫正机构38次,香港善导会组团考察内地监狱工作39次。[4]现在,香港回归祖国已经11年了,进一步加快、加深了两地文化的融合,互相学习和借鉴变得更加方便,也更有意义。我们期望着两地更多的交流和促进,也期望着中国监狱文化在更广的范围内向世界各地传播,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在香港认定为成年犯的标准是21岁及以上的囚犯;14—20岁的为未成年犯,通常被称为“年轻犯人”。

②香港一般将判刑3年以下视为短刑期,3年至6年为中等刑期,6年以上为长刑期。

③香港监狱中的总监督和监督相当于内地监狱的监狱长和副监狱长。

参考文献

[1]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唤行刑体制改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10):3-4.

[2]焦宏昌,周大纲.港澳台法制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第3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工作上任劳任怨、一丝不苟,生活中大公无私、一身正气,在监狱这个被人们称为“火山口”、“炸药包”的岗位上一干就是25年,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有的是实实在在的业绩:参予追捕逃犯30余次,直接捕获逃犯6人,先后被省委政法委、省监狱管理局、州司法局授予“全省严打整治先进个人”、“追捕能手”和“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荣立三等功3次,获嘉奖8次,他就是___监狱狱侦科科长——___。

恪尽职守,确保安全抓防范

“监管安全,狱侦工作系于一半”。为规范狱侦工作制度,___自1999年担任狱侦科科长以来,他根据监狱的工作实际情况,亲自起草并形成了《狱内耳目、信息员奖惩实施办法》、《违禁物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狱侦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以干警素质教育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为契机,在狱侦科开展以提高干警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以老带新、以新促老、互帮互学、共同提高”活动。在活动中,他以身作则,充分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给狱侦干警传授业务技能和工作实践经验,使狱侦科干警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他还经常深入到监区一线,找危顽犯、重点犯谈话教育,利用犯属探监之际了解和反馈情况,并在监舍、劳动场所物色罪犯“耳目”,使狱侦信息网络建设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

2001年,罪犯王某入狱后,对其妻提出离婚一事怀恨在心,企图利用接见之机,杀害其妻子后自杀。___通过“耳目”了解情况后,在接见之前,及时对王某进行搜身,搜出了凶器,又抓住时机对王某进行帮助教育,从而打消了王某害人害己的念头,有效地预防了一起有预谋的重大案件,受到了省监狱局的表彰。

3年来,___监狱狱侦科先后组织破获了两起狱内预谋脱逃、一起报复杀人案、五起地域性团伙预谋斗殴案,把各种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为___监狱实现监管安全“四无”的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格执法,一身正气镇邪恶

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法机关,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是一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在打击和预防重新犯罪具体地执法过程中,李明远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和震慑罪犯,有效地维护了监管秩序的稳定。近年来,___监狱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11件,使这些罪犯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0年,___办理一起罪犯禹某故意伤害案,因为禹犯的父母和___的父母是老熟人,禹犯父母提着礼品找到___家里求情,以便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在情与法的天平上,___果断地选择了后者,他耐心地对禹犯父母讲清了禹犯犯罪的性质和影响,解释不能网开一面的原因;送走禹犯的父母,他又做自己父亲的工作,通情达理的老人按照他的意思,把礼品退了回去。事后,禹犯受到加刑一年的处理。

不管在监内监外,___始终以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立于社会,维护群众利益。2003年2月12日晚,家住州医院的女大学生小梁,在回家路上遭到两名歹徒抢夺,小梁急得大喊。正在上楼回家的___听到喊声,转身冲向大街,带领群众追赶歹徒。当时,天已全黑,跑到队伍前面的___,不顾一天的工作劳累,越追越勇,终于将歹徒制服抓获。

不畏艰险,机智勇敢擒逃犯

追逃工作是狱侦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追捕逃犯时,有捕获猎物时的喜悦,也有身处困境中的烦恼,更有流血、流汗和生与死的考验。

1998年3月21日深夜,罪犯彭向阳乘狂风暴雨之机,从监内翻墙脱逃。1999年7月15日中午接到群众举报,彭犯在保靖毛沟镇略水村露面,夜间外宿在当地农民的一人渔船上。___带领3名追捕队员,于7月16日凌晨4点赶到彭犯躲藏的地点。当时,天下着蒙蒙细雨,整个河谷大雾弥漫。由于天黑路滑,行走在前面的___一脚踩空,跌下了1米多高的田坎,右手掌划破和小指扭伤,他强忍着钻心的疼痛,继续坚持搜索彭犯。在船主的指引下,他们又攀沿而下10多米高的陡坡来到河滩上。7月的茶峒河,正是丰水季节,水深湍急,浊浪滔滔。___一人悄悄潜水到彭犯躲藏的小船附近观察动静,根据举报情况断定此人是彭犯后,他慢慢靠近船边,迅速抓住彭犯一只脚用力往外一扯,彭犯惊醒,脚一蹬,一个翻身坐了起来,凶相毕露。狭道相缝勇者胜,___一拳把彭犯打下船,把脱逃一年之久的彭犯抓获归案。

2001年元月11日,罪犯向明进、梁勇军越狱脱逃。二犯在社会上公开扬言要报复干警和举报人,气焰十分嚣张。2月16日根据布控的“特勤”的反映,二名逃犯躲藏在古丈县坪坝乡一个偏远的苗寨。获悉这一线索后,他迅速带领4名追捕队员赶赴坪坝,通过走访得知二犯身上可能藏有两支“仿五四”手枪和两个弹夹。在生与死的面前,___身先士卒,将手持利斧企图拒捕的梁犯制服。4月11日,他又率领4名追逃队员星夜赶赴沅陵县麻溪镇,将“1、11”脱逃案的主犯向明进捕获。

克已奉公,只为金盾显辉煌

“远明,是什么促使你这样没日没夜的工作而不计报酬,不讲条件?”面对提问,他用手指了指警徽。在监狱工作20多年,作为人子他没有尽到孝心,作为人夫他没有给妻子温馨,作为人父他没有让女儿享受到父爱的欢乐。

1999年7月,___接到抓捕脱逃犯彭某的紧急任务。临出发时,他才想到自己爱人到株洲进货去了,自己这一去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回来,留在家里的12岁女儿怎么办?他匆忙赶往家中,见女儿孤单一人坐在家里,泪水涟涟,连中饭还没有吃。他告诉女儿自己到外婆家找饭吃,便丢下孩子,出门乘车而去。为了工作___是一个勇于舍小家为大家的人,更是一个敢于牺牲自己生命的人。

2002年___一直感觉身体不对劲,但工作一忙,又忘记去医院检查,后来发作时同志们强行把他送往医院作了细致检查。医生一句话:必须手术!他犹豫了:工作那样繁忙,科里又缺少人手,若再躺在医院里,工作怎么办啊!他告诉医生,说回去准备准备明天再来,回到工作岗位,他一拖又是几个月。等到“五、一”放长假时,他才利用放假时间,走进医院的手术室做了胆囊切除手术。

第4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存在问题 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感化矫治罪犯,稳定监管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正常进行。新刑诉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是我国实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出于监管压力,有擅自提高标准的现象

前几年,由于有的监管场所怕出事故、怕麻烦,一旦罪犯有疾病,出现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降低标准、放低门槛一保了之,或者不办保外就医手续却“行保外就医之实”,进行虚假变相保外就医等问题,一些管理干部因此被处理后,加上监管压力土而来越大,也就是使得一部分监狱民警开始对保外就医视为“高压线”,一律不敢使用,擅自提高保外就医的条件。某监狱有300多老弱病残的犯人,近1/6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都未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一起派干部照看。又如:某监狱9监区一名75岁的残疾罪犯,不但不能做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监狱管理部门不办理保外而专门配一名干警负责照顾其生活。这种现状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违国家的法律。

二、执行监督不力,保外就医的罪犯失控现象突出

一方面表现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监督考察不力。保外就医后,有关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相当一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从事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事情,如做临时工、经商、异地流窜,甚至在社会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自伤自残、违反监管规定等应当收监的罪犯,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具体监管的当地派出所失职的事也是常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为1年,期满了也不收监,当地派出所管理脱节、不到位,对于保外就医人情况浑然不知,甚至连该罪犯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监狱派人去了解情况,无法联系到该罪犯;在桂林市某监狱有一保外就医的犯人,在保外期间有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竟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去劳教1年。这样的处理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的缺失。

三、对具保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具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具保人,具保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而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保外就医需有具保人具保,但仅对其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只讲明保外就医由具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对具保人并无义务性要求。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具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四、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操作性不严谨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至今己执行22年。从总体情况看应当说,其中的大部分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它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狱内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一些医学概念也在不断更新,部分标准尚嫌粗糙。如部分疾病中多次提到的“生活不能自理”,何谓“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划分其程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控制过严、有的失之过宽,为鉴定人员主观定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另外,部分标准尚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该“两种以上疾病”是指范围内的疾病还是范围之外的疾病,由于含义不明,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大。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狱相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保外就医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是一些罪犯其病情虽然不十分严重,甚至显著轻微,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徇私徇情枉法,没有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弄虚作假予以保外就医,导致罪犯“前门进,后门出”,对保外就医这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

二是法律虽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的提供或伪造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医院一名医生或化验员就能够左右鉴定结论,使鉴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对医疗卫生部门这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

三是对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本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医治,监管场所医疗条件有限,经费难以保障,难以适应罪犯就医的需要,比如一些传染病,监狱不具备诊治、隔离传染性疾病的条件,监狱为防止传染病在罪犯中大面积传染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也只好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虽然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强化保外就医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狱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

监狱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性。罪犯的疾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程度,必须由监狱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就是将罪犯从监狱放回社会,罪犯有极大的自由度,对其有效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否则的话,就会重新危害社会。负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定要落实措施、监管到位,将保外就医人员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和帮教组织。监狱部门要与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和表现情况,以便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相关程序,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外就医,反映了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政策和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人身健康,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由于保外就医是将罪犯放回社会,因此保外就医的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合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保外就医中出现的漏洞及法律中出现的缺陷,相关机关有必要重新明确规定,措施内容具体,标准统一的保外就医的具体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考察管理模式。要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严格规定保外就医审批和鉴定工作的部门、人员资格、程序、权限和法律责任,使之形成相互制约长效机制。

(三)增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办理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在有关机关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将检察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一种过程监督。提前介入监督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保外就医的审批、交接、考察、收监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比如发现有外流脱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考察监督力度;保外就医条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通知监狱部门收监执行。同时,要加大对医院出具虚假鉴定证明及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进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深入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

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这也是一种惩罚制度;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保外就医考察的约束、激励作用。同时对收监惩治以及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公示宣告,并以此对其他罪犯进行警示教育,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保外就医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度,对于确定的被保证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在执行期内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具保人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没收保金等;对具保人与被保证人事前或事中同谋,并为被保证人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脱管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要充分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保外就医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监管到位,从而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严肃有序进行。

第5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今天起得早。醒来时看一眼身边的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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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03年4月26日 星期六 晴 有阳光 南风约3、4级

今天起得早。醒来时看一眼身边的手表是5点5分。起来一通洗漱后,再拿起手表一看才5点30分。打开窗子,一股清新柔爽的细风迎面飘来,顿觉一阵畅然。楼下监号大院里,还静静的没有一人,大院东西两边的柳树和榆树葱绿中似乎还影出些浅黄。监号南部小路边的两大片绿茵,铺展在两幢监舍楼之间,格外夺人眼目。

翻阅起昨天的报纸。报纸内容除了几条国家经济政治的消息外,大多都是有关关于防治“非典”的报道。忽记起昨晚中央台“面对面”栏目记者王志采访一位名叫钟南山的医学专家的节目。五官有着明显特点的王志访问的主题是“非典”。六十多岁的钟南山严肃、沉重很带感情地叙说了很多。他说他在接受采访前接到了一个电话,他的一位主任医生,因为抢救一名“非典”患者被传染上了“非典”,电话里说这位医生目前的情况很不好。说这话时他的脸上透出了深深的忧虑和焦急。对面的王志没有继续向他提问题。我才知道这位不苟言笑的总是把被访问者逼到“绝境”的记者原来也是很能读懂人心的。几天来,电视里那些医生与“非典”患者零距离接触的镜头,让人情不自禁地感到在人类突遭特大疫情侵袭时,只有他们能为自己的同胞做些事情,在付出辛苦的同时,面临着时刻被传染上“非典”的危险。看着一个个镜头里闪过的一个个肃穆里带着些恐惧的面孔,我暗叹,在大自然给予人类的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人类表现得是那样的惊惧、脆弱,然而又是这样的坚毅、顽强和不屈。

全国“非典”病例仍呈上升趋势。广东、北京、山西位列在前,天津也有开始的两例上升到昨天的十几例。几天来,我亲眼见到,大小药店里抢购预防“非典”药品的人们进进出出,神色紧张。我和爱人以每付(服)9元的价格买了四付(服)由、白术等配成的中草药,只喝了三付(服)时,觉得身体不适,只得停下。又到药店去买口罩,老板说,进了200个都卖完了,明天再说吧,他当时说2块5一个,等到第二天我们再去,口罩果然有货,但却是5元一个,无奈,只得花10元钱买了两个。尽管在药店门口是这幅景象,但来到大街上,看路上来来往往的人群,戴口罩的却是寥寥,好像对“非典”不是那么“感冒”,与药店门口的气氛竟是这样大的反差。

昨天是星期五,晚上值班。晚7点多,狱政治处值班干警就打电话来通知明天早晨下班后不许回家,说是狱党委刚刚开会研究决定,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国监狱系统立即进入封闭工作状态。我问,可能要封闭多少天?回答是估计十天二十天吧。

6点多时,院里有了几个犯人在跑步晨练。我来到楼下,出了监号门,再出大门,顺着监狱里的小公路小跑起来。早晨的空气让人觉得格外舒适。

吃过早点时,第一班进行封闭隔离的干警全部到达监狱,听候具体工作命令。我和本科的小孟被排在第一班,也就是说,接下来的半个月全监犯人的教育工作将有(由)我们两人具体实施。

一天里,狱党委开了好几个会,都是针对隔离封闭期间的一切具体事情进行一次次研究,最突出的问题是这个期间的干警生活问题。

第一班的隔离封闭时间是15天。从今天起,我计划把参加监狱预防“非典”封闭隔离连续工作这一特殊时期的工作和生活记录下来,以便让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记起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给自己、给人们、给监狱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

从昨晚我就在想,医务工作者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他(她)们是我们心中的英雄,是我们中华民族夺取这场胜利的先头兵。监狱,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既是后方,又是前沿,既肩扛着预防“非典”进入监狱的重任,又担负着确保安全稳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使命,双重的责任,双重的重担,失一不可。或许,在这一期间,作为执行者的监狱人民警察做不出什么惊天动地之举以告世人,但通过无声无息的工作换得监狱这个特殊场所最大的平静正是他们的孜孜所求。 4月27日 星期日 有阳光 气温约30度 微风

今天,看到大家显出一副坦然处之的样子,说说笑笑,谈的都是对各地“非典”呈上升趋势表示关注的话题,大部分同志都觉得监狱这样做可以理解,否则,监狱里假如有干警被传染,再传染到犯人们,那状况就严重了。不过,大家又认为就这样半个月一个月封闭下去,人人不准出监狱的大门,是否受得住。

早点是生活科为干警安排的挂面汤、馒头、茶鸡蛋、咸菜。因为一时吃饭的干警剧增,生活科的干警在食堂里忙前忙后。整天里,他们又都在监号门外的接见室里为备班的干警倒床铺,个个满脸大汗。

监狱从前两天就做出决定,在每天的上午由各监区干警分批带犯人下楼到大院或楼下的空地晒一个多小时的太阳,为的是“杀菌”、“消毒”。今天一上午,监号大院里满院子都是犯人,但划地为“牢”,很有秩序。

有犯人听到了干警们被封闭隔离的消息,说,队长们也真不易,这15天、一个月,不让出院子回家也相当一个大拘留了。我听得出他要说“你们和我们一样了”。他没敢说。

鉴于“非典”疫情的形势,本月中旬已停止了犯人接见。为了做好以后一段时期犯人的思想稳定工作,狱党委指示本科本着安全、娱乐、有意义的原则搞一些活动。我和小孟作出了一个月全监犯人进行趣味性体育活动的计划,下发到各监区。活动以每周一项,第一周自4月30日始,举办拔河比赛;第二周自5月8日始,举办足球比赛;第三周自5月15日始,举办跳绳比赛;第四周自5月20日始,举办排球比赛。

晚饭后,监号门警卫队拉起一道大红的布标,作为监号内值班干警与外面备班干警的隔离线,警卫队还用一块大黑板传达了狱党委命令:所有值班干警和备班干警未经狱党委特批不准出入监号门。晚上7点30分整,主抓监狱管教工作的监狱长在监狱广播站发表广播讲话,号召全体干警严格执行狱党委关于封闭隔离连续工作的命令,克服一切困难,坚守岗位,恪尽职责,并教育全监犯人积极配合这项工作,齐心协力,坚决打赢预防“非典”这一仗。

爱人在外地工作,我们的父母都不在本市,我被封闭隔离,女儿只能一人在家,上学、吃饭、休息,也只有靠她自己了。晚上8点多才给女儿打电话。她说,自己已经吃完了,吃的炒米饭,我问她有菜吗,她说有,你不用担心,我会照顾好自己的。可是,自己却想,这一封闭隔离措施十天半月是不会结束的,不禁觉得心里酸酸的。毕竟女儿才十三岁。

近二十年的警察生涯使我养成一种作风,服从,不折不扣地服从命令。

命令是铁打的,又凉又硬,而作为一个父亲的心是肉做的。我才知道,男人原来这么脆弱。因为,我坐在办公室里,泪水直流。

近11点时,本科备班的同志把几个面包放在监号门警卫队,让下楼去拿,小孟去了。他回来说,这是外加工户买来的,给干警们晚上饿了用。外加工户从昨天起已经不许再进二门了,所有货物必须有(由)干警自己来回倒运。真是感谢这些工人老哥们,难得他们的一片心。 4月28日 星期一 多云 气温约26度 有风

一整天里,天空都是阴阴的,像是有无限的愁绪罩在老天的心头,被压抑得打不起精神。一直挨到晚上7点左右,食堂的干警把晚饭送进监号时,才刮起大风。风旋转着扬起地上的尘土,扯平了树上的枝条。到八点时,风越刮越大,好像憋足了劲,疯了一般发出了呜呜的吼声。

小孟说,天气预报说今晚有中雨。我当时就想,为了因患“非典”而死去的人们,为了因患“非典”正在惨遭痛苦折磨的人们,也为了惧怕“非典”而打乱正常生活的人们,作为大自然的老天也该掉几滴泪了

今天的疫情报告说,全国的“非典”病例已增到3106例,从昨天上午10点到今天上午10点新增203例,天津“非典”病例也已增到43例,疑似病例增到67例,从数字上看,呈上升趋势。天津的晚间新闻播放了记者采访时卫生局局长的实况。那位局长说,新增病例21例,疑似病例12例,其中20例确诊病例、9例疑似病例,是对某医院进行封闭隔离后出现的,另外1例确诊病例、3例疑似病例,来自市传染病医院,也就是说,新增的病例绝大多数来自被封闭隔离之后的医院,对社会不会有影响,请大家放心。新闻报道了又有几个督导小组奔赴疫区;经军委主席批准,一批军医抽到北京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看来,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形势仍非常严峻,中央、国务院确实是下了很大决心。悲壮激昂的曲子,“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克服困难,夺取胜利”的字幕,中央领导深入群众中的镜头,让坐在电视机前收看新闻的犯人们睁大了眼睛,他们大概从心里也受到了某种震撼。

上午,各监区的犯人在监区干警的带领下继续按批次下楼放风,下午,我和小孟按计划为全监犯人播放了一场录像。我看到,几个监区的干警一天里都在不停地用小拉车来回倒运货物,这些从前本都是有(由)犯人干的劳作,现在改由值班干警把货物从监区拉到监号门,再由备班干警从监号门拉到二门。我看到年轻的、年老的干警们脸上都腾腾地冒着汗,气喘吁吁,但他们仍是有说有笑的。

晚上八点多时,给女儿打了一个电话,她说,她弄了点涮羊肉吃,吃得太饱了,有点撑得慌,我说以后吃饭要吃七八分饱,不要吃成这个样子,对胃口不好,她说知道了。不过我对她能有这份自理能力还是感到高兴。我告诉她,外面起风了,预报说晚上可能有中雨,明天早晨起来要看看天,如下雨或阴天不要忘了带雨衣,或添加衣服,她一一答应着。我又告诉她,一定要注意卫生,不要买外面的食物吃,放学就回家,小心传染上什么病,不要让父母担心。挂了电话,我心里仍是沉甸甸的。

刚才看了一会儿电视,还是中央台“面对面”的王志采访广东一家医院的一个护士长叫张积慧的,张讲着她与她的同事们2月份以来护理“非典”的经过,并讲了她与丈夫和孩子分别住进医院不能回家的情景,让人感动。讲到一些地方时,王志同被访者都留下了泪。

今天的三顿饭都是由人送进来的。监内的秩序比较正常。干警们像从前一样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各自的工作。

从星期六到今天已经是三天没有出监狱的大门了,尽管工作不是很多,但已觉到身体疲乏,心情也有些压抑,主要是因担心孩子。

今天监内秩序正常。 4月29日 星期二 雨过天晴有阳光 约24度 微风

从上星期五值班到今天,我已经在单位连续呆了四天了。

早晨起床后,觉得身心都有点疲惫,伸着懒腰去开窗子,发现晚上果然下了雨,估计只是零星小雨,地面才湿了一层皮,有的地面已经很干了。放眼远眺,监狱大墙外的烟囱、楼房,树木,都显得那么若无其事的,一脸的漠然,几面能看得到的红色的小旗子,也是无精打采,很费力地动动,却怎么也飘展不起来。几只是燕或是鸽子的东西在尽头的空中旋飞。

雨没下起来——我想,老天是不会同情人类的,就像人类永远不肯向大自然低头一样。

到楼下走走,顿觉爽快了很多。已有一些干警在操场上或是小路上踢腿、小跑,几个犯人也夹在其间,一幅监狱内特有的晨练景观。

走到操场上时,两个熟悉的犯人上来说话。队长,领导们这样做也太有点不像话,家里要是有老人和孩子的怎么办?我说,想办法。他们说,老人在外地的,孩子给谁?我说,想办法。想什么办法?他们问。什么办法都行。我说。他们笑了。我说,有办法的不用说了,没办法的想办法,想不出办法的就别想了,但领导的命令必须执行,要不就脱掉这身衣服自己走人。他们感叹一声,说,队长们也真不容易。

来到监号门,通过敞开的仅能通过一人的门口,看到了外面备班的几个干警也在散步,我同他们打着招呼。我们远距离地说着话。他们说,三十多个人住在一个大屋里,不光乱,空气也不好,睡不好,白天又没事,又没个电视,烦。我想,自己在监号门里值正班,尽管出不了这个门,但值班室里还算清静,就两个人,睡个好觉,还是没问题的。看着这些每天在监区里打头碰脸的同事们,如今因为“非典”,被一门之隔,心中不禁有着一种难言的滋味。

上午八点,参加新成立的安全保卫组到各监区转了转。各监区的监舍内卫生情况都比较不错,楼道、室内干净,楼内空气也非常好,有的只是一点刚刚消过毒的药味。犯人们一部分去了生产车间,剩下的大都是老病残犯人,看报纸的、聊天的,显得很静。几个生产车间内犯人们有序地劳动着,有的还不间断地为犯人们播放着轻快悦耳的曲子。一切安然有序,一切正常如旧。

上午,狱政治处给干警们购进了黄瓜、西红柿和鲜蒜,备班和正班的干警每人一份。

昨天的《法制日报》今天中午才看到。头版头条是司法部长张福森4月27日慰问北京市坚守岗位的监狱、劳教干警的报道。张部长说,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同志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本着对党、对人民和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百倍的警惕,打好防治非典的攻坚战,坚决防止非典疫情进入监狱、劳教所。在进入监所隔离区时,张部长带头遵守监所规定的体温测试等项制度。他说,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考虑到监狱的性质和人员密集等特殊情况,为预防非典在监狱里蔓延,部里决定采取在全国监狱、劳教所暂停罪犯、劳教人员家属会见等“七个暂停”的措施,同时对警察实行轮班封闭连续工作的措施,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阻断疫情向监狱、劳教所蔓延,确保干警、罪犯、劳教人员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安全稳定。他说,落实“七个暂停”和干警轮班封闭连续工作的措施,是硬性的要求,要切实执行,决不含糊,不打折扣,实行干警分班封闭工作,会给干警的生活、身体带来一定影响,领导同志要采取周到、细致的办法,帮助警察克服困难,放心工作。他要求,全国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向战斗在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广大医务人员学习,为防止非典疫情进入监狱、劳教所做出应有的贡献。

读过这篇报道,我对采取这种封闭隔离的做法又有了较高的认识。

可能是因为昨晚赶写日记到了夜里十二点多(其实,这几天的日记都要从九点左右写到夜里十一或十二点,因经常被一些电话或事情打断),中午饭后特困,两眼皮上下紧凑合,只得补了一个小时的觉,才觉得松快一些。

又是夜里十二点四十分了,明天要搞犯人拔河比赛。睡觉。

今天监内秩序正常。 4月30日 星期三 晴 阳光充足 有27度 微风

从4月26日实行封闭隔离到今天已经是第五天了。对于监狱干警来说,五天连续工作不回家,并且不准出监狱的大院,处于一种完全的封闭隔离状态,这是近二十年以来没有过的。曾经有过一两次的紧急状态,那也是一段时期住在单位不能离开,但除了在外面跑,在单位待命时也是有自由的活动空间的。一个人活动空间受到人为的限制,自然滋生一种心理上的不适和压抑,对于每个干警只是这不适和压抑的程度轻重而已。今天,有的干警开始掰着手指数日子:刚刚第五天,还有十天呢。工作空余时间和中午休息时,他们下象棋,打乒乓球,看看电视;这些都不愿做的,就睡会儿觉。总之,已有大部分干警不像前几天那样精神抖擞、一脸的激情和不在乎,但他们没有流露出一句怨言和透出丝毫畏难的情绪。

每顿饭都安排得有素有荤,几天来都没有重样儿,看得出狱生活科的同志们是在小心翼翼地做着他们的这项很不好做的后勤工作,真是动了脑筋。

今天的中午饭12点半才送到楼下,按平常晚了点儿。我下去拿饭时,一个犯人在抱不平,他说,都这个点儿了,不得把队长饿死,队长,给前楼监狱长打电话,告他们。送饭的一名年轻的干警和两个犯人都戴着大口罩,他们听到了这个犯人的话,但都没有吭声。我说,谁也不可能成心把饭送晚,准有原因,要不你问问?年轻干警说,今天定的菜来晚了,再从大门一点点倒进来,饭就晚了,这是先给里边送的,备班的还没吃呢,我们科长都急了。我忙说,晚点就晚点,也不饿。

今天,按照计划要组织犯人进行趣味体育活动的第一项:拔河比赛。上午的天气真不错,难得的日丽风和。在南北两个监号楼之间的一片平整的空地上,两个监区提出来的拉拉队南北整队坐好,一棵(条)新买来的拔绳,中部系着一节红带子,老老实实地躺在空地的中间,格外醒目。为了营造一种与之相合的欢娱气氛,现场四周早已插上很多崭新的旗子,红黄粉绿,在微风之中,跃跃欲试,准备摇旗呐喊,监狱广播站播放着音乐,那英的、阿杜的……一派节日里才有的景象。上午两个小组的比赛很有秩序。

因为下午外面的温度升高,没有举行比赛。

下午打了两场乒乓球,出了很多汗,为的就是运动运动,要不半月下来身体就废了。

晚上看电视新闻时才恍然明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了。从中央台和天津台报道外面部署欢度节日的镜头上看,商场里、街道上、公园里,都布置得缤纷多彩有新意,但在这些场所却寥无几人。

忽想起两个星期前给百余里外的父母打电话说“五一”决定要回家呆两天的事,心里不觉怅然失落起来。记起父亲在电话里本已听到了我说要回家的事,但他还是不止一次地说着“五一没事就回家来吧”。今年的春节,我和爱人孩子是年三十下午两点多到的家,因为值班初一起早就赶回了单位。明天,父母双亲绝对是又空欢喜一场了,但无论如何,明天起早要给他们打个电话把事情说明白。多说两句好听的。

刚才监狱通报说,一个监区出现一起犯人打架事件,一个犯人把另一个犯人从三楼打到一楼,直到把这个犯人打得爬不起来。打人的犯人事后主动找干警承认错误,但鉴于特殊时期,打人的犯人被暂关禁闭反省。

明天去了解一下事情的原委。 5月1日 星期四 晴 阳光充足 预报31度 微风

早晨,站在窗前就感觉到了透过玻璃的阳光的烘热。穿过东面的狱墙向远处了(瞭)望,近千米之外就是包容这个“小社会”的大社会——那是受到刑律处罚被关进监狱服刑的人们望眼欲穿的“自由的天堂”,他们心中每年每天唯一的期盼就是能早一天走出这大墙,走出这“小社会”,回到那个大社会。

大墙外,树木葱茏,厂房林立,水波泛光,车辆行人来来往往。“天津早晨”预报说今天的温度是31度。自然界的万物该脱去绒装换上漂亮的绿衣了。

给父母的电话是吃过早饭打的,父亲出去了,母亲接的电话。我刚说明了不能回家的缘由,母亲就深深理解了。她说,没事,工作最要紧。又马上问,你们监狱里没有被传上的吧,你们可要小心点儿,我和你爸每天都看电视,说天津也够厉害。我说,不像想象得那么严重,放心吧。我想,母亲所说的“你们”应该是包括我的同事、监狱里的犯人们,当然还有我的小家。

因为今天是“五一”节,犯人食堂要为犯人们改善伙食,每天两顿饭都要改善,将持续四五天,所以,上午的拔河比赛开始得晚些。

今天的天气尽管要比昨天热了很多,但参加比赛监区的干警尤其是犯人们的那份热心和兴奋劲一点不减。尽管是一项趣味性的活动,获奖犯人的奖品只不过是些毛巾、香皂、牙膏之类小生活用品,但所有参加比赛的监区都明白自己是为了一个目地(的)而来:为监区争得荣誉。所以,比赛一开始,观阵的干警们犯人们,都睁大了眼睛紧握拳头不停地为自己场上的队伍呐喊助威。对方想偷偷换人,裁判的行为稍有偏颇,都激起场下七嘴八舌的大声指责。全监八个监区都参加了这项比赛,按抽签的形式分成四个小组,到今天上午出线的是一、三、四、五监区,其中一、三监区是劳力较多的监区,四、五监区是监狱老病残犯集中的两个监区。参加比赛的生产直属监区和行政监区都是劳力较多的监区,两家与两个老病残监区对阵,却出乎意料地被淘汰,赛后无论干警还是犯人都唧唧喳喳地说着原因,一脸的惋惜。经抽签,第二轮为一、三监区一组,四、五监区一组,强碰强,弱对弱,明天又是一场恶战。

中午,到昨天出现犯人打架的监区去了解了一下情况。原来打架起因很简单,打人的犯人是个犯人组长,中午时他按照监区的规定敦促那个被打的犯人做组里的药水消毒,被打的犯人可能是动作慢了些,这个组长急了,说,知道吗,这是件大事,是大伙儿的事,你不想干就说话。那个犯人说,小题大做,喷点药水管什么用,这里要是得上非典把人都泡在药水里也不顶用。组长一听,二话没说就动起手来,边打边骂,别的犯人看着那个犯人说话的确可气,谁也不去劝。组长一直把那个连滚带爬的犯人从三楼打到一楼的大厅,直到干警听到闹声才从办公室跑出来制止。

监区干警说,每天的药水消毒室指定专人做的,那个被打的犯人是监区指定的该组做消毒劳作的犯人,近日对这个活儿有点不认真,犯人们心里有气。监区已把他换下了,至于那组长,出发点是好的,但在这个特殊时期,没怎么着就动手打人,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先关着,过几天再作处理。

晚间新闻报道了天津地区“非典”疫情情况和总书记来津视察防治“非典”工作的消息。天津“非典”病例一天中又增加了12例,截至今天共计61例(死亡3人),这一情况告诉人们,防治“非典”的形势仍非常严峻。总书记在津走了很多地方,在医院、社区,表示慰问,讲解形势,谆谆叮咛,为人鼓劲。想来,中国的国家领导人真不容易。今天的“非典”疫情,对刚刚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无非又是一次考验,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他们的果断、沉稳,心系于民力挽民族危难的信念,应该说已经使他们带领中国人民赢得了一半的胜利。

在监狱备班、值班的干警有140名,内外人数几乎均等,在几天的连续工作后,大家的确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身心疲惫的情形,这一点表现为他们晚上想睡睡不实、早晨起不来,尤其是备班的同志,手头一下子没有了工作,却要一天天地被圈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呆着,尽管他们知道这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是一场看不见敌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大局的特殊需要,但他们望见监号门内的干警们因人手紧张忙前忙后而自己又不能进去帮忙,只得远远地凑在一起搓手顿足。我发现,大家都是在默默地坚持着,自我寻找着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比如打扑克,用凉水洗澡,没人的时候小吼两声,我的办法就是当没有犯人时运足气在楼道里高喊两声,顿觉全身贯通,头脑清醒,但往往都是把小孟吓上一跳。晚饭前,一名干警说,几个监狱领导到备班干警休息室内同干警们打扑克,热闹极了。 5月2日 星期五 晴 阳光充足 南风有3、4级

从三楼能看到监号门外的那片足球场大的草坪,草坪的边缘是一圈跑道,隔一条小道就是监狱的犯人接见室,备班的干警就暂时住在那里,他们这半个月的活动区域就是接见室和这块草坪,半个月后我们撤离他们进入监号,第三班到监狱备班。今天早晨我起晚了,7点半时小孟叫我,我才懒懒地起来,到窗前看一眼楼下的操场上静无一人,再望一下监号门外,也没有发现有三五成群的干警像前几天那样在散步、小跑。小孟说,看出来,大伙儿是乏了。

监狱总值班处打电话给各单位,询问几天来干警和犯人们的身体情况。我说,我们科的干警和犯人的身体状况良好,请领导放心,我们顶得住。总值班同志说,请你们多注意身体。一句话说得我心里好舒服。

吃过早饭,和有关部门的同志们到各监区监舍、生产车间检查安全情况。干警们都着装齐整地严守在自己的岗位上。监舍内地面洁净,铺位叠放整齐,空气清新,几个车间内的生产也显得秩序井然。

上午的拔河比赛,因为参赛的两个组是硬碰硬、弱对弱的较量,如今天能出线,就能确保自己进入了此次比赛的一、二名,所以对今天出场的每个监区来说都非常清楚,决不能掉以轻心。有的监区不知从哪里借来了一个小鼓儿,很像回事儿地敲了一通,引得场外犯人一阵阵的喝彩。比赛的近一个小时里,场里场外喝声阵阵,热火朝天,只见对阵双方脚下的尘烟随风荡去,拔绳中间的红带子却像个慢性子的新娘子被众人盯得扭扭捏捏,左不是,右不是。参赛队员的鞋子顶进了土里,拉拉队里的声音都变了调。最后,裁判把哨子只吹了半响,哨子已钻到土堆里。真是一场痛痛快快的恶战。比赛结果是,一监区五监区出线。五监区是我监老病残犯人最多的监区,这个结果真有点让人不可思议。

今天上午我才听说狱党委对备班的同志有几项要求,每天早八点必须起床,床铺整整齐齐,每天运动不得少于一小时,每天上午定时测量体温,晚上没睡好的中午一定自觉地补觉。狱纪检每天对他们的警容风纪、室内卫生进行检查。

第6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1936年5月30日这天早上,国民政府军委会少校参谋熊子庄在临出门收拾东西时忽然惊讶地发现:公文包里一份绝密文件不翼而飞了!

熊子庄顿时给吓出了一身冷汗――要知道,那份文件是整个国民政府军的作战军事防御图,属于绝密,要是落到敌人手里后果不堪设想!待稍稍平静下来之后,熊子庄当即去找自己黄埔军校的同学――时任南京警察厅刑警大队第二侦缉队队长的傅成望。

熊子庄的家位于南京市区一条安静的小巷里。刑警经过现场勘查后得出结论:这是发生在昨天夜里的一起入室盗窃案。案犯是通过撬开门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的,在现场未留下任何痕迹。初步判断,系单独一人作案,作案者应该是个老手或者受过专门的训练。

让熊子庄万万没有想到是,就在他心急如焚地跟傅成望商议如何侦破这起案件时,一份加急电报已经送到了的案头――日本特务已经成功窃取了我军战略防御图纸,目前正在加紧翻译。

这份报告,是中央组织部调查科(“中统”前身,简称“中调科”)主任许恩曾从上海直接发给侍从室的。收到这份电报后,立刻意识到多半是正在制定的防御计划出了问题,震惊之下,立刻召见有关人员查问。这一查问,自然马上查到了熊子庄头上。当天下午,熊子庄就被逮捕了。

令许恩曾接手调查这个案件,要求把盗窃机密的日本特务逮捕,并且最好还能破获日特在南京的机关。

3天后,一份情报送到许恩曾的案头:位于新街口的“大茂洋行”,名义上是日本籍韩国商人朴中民所开,但实际上却是日本华北驻屯军情报部派驻南京的一个专门负责指挥刺探我方军事情报的特务机关。其机关长名叫松本二郎,是日本华北特务机关长松室孝郎中将的助手,军级为陆军大佐。

许恩曾立即去见,报告了这一发现。听了很高兴,勉励了几句,然后让中调科去“动一动”大茂洋行。

朴中民很快就落到了“中调科”手里,供出了他所知晓的日本特务机关情况,还表示愿意听从“中调科”的招呼,只求保全性命。“中调科”要朴中民做两桩事,一是写一份大茂洋行收购赃物的供状,二是给松本二郎打个电话,找一个借口把对方骗到指定的地点来。

当天晚上11时许,松本二郎钻进了“中调科”设置的圈套,在一家饭店被当作“犯”逮捕了。与此同时,“中调科”已经布置人员将大茂洋行包围,以警方名义对松本二郎办公室进行搜查,结果查出了一些其从事间谍活动的证据。

松本二郎的被捕,令日本方面大为吃惊。松室孝郎中将当即向东京陆军省发加急电报报告此事。陆军省经过研究,决定请一名日本的皇室男爵以私人名义去中国协调解决这件事。

1936年6月中旬,那位皇室男爵以私人名义抵达南京。当天,他就拜访了。知道松本二郎被捕之事是亲自下达的命令,营救是起不了作用的,于是就把球踢向国民政府司法院,介绍男爵去找司法院院长居正。

次日,男爵去找了居正。但是,居正并非像那样是亲日派,所以一口回绝。陆军省无奈之下,只好决定通过外交途径处理。但是,还没等外务省开口,国民政府首都地方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以“罪”(未遂)和“间谍罪”判处松本二郎徒刑15年。之所以下令迅速处理松本二郎,是因为松本二郎被捕后始终一口咬定他是韩国人吴兴良,与日本无关。于是,一怒之下道:“他说他是韩国人,那就照韩国人判刑,让东洋人说不出话来!”

这一判决,惹恼了东京方面,于是,一场被日特机关称为“高级营救”的计划就出笼了。

1936年7月29日,日本陆军省情报局主管对华谍报工作的副局长坂本义一郎少将主持召开了一次“营救松本二郎方案研讨会”。决定由陆军省情报一处“鹰机关”机关长小野昭全权负责实施营救。

1936年8月上旬,小野昭化装成中国商人秘密潜伏上海。营救行动的指挥机关设立于江苏省会镇江,小野昭调兵遣将,从天津日本华北驻屯军借来了一名精通汉语的军医,又从上海的日本医院挖了两名日本医生和四名护士,集中到镇江,开了一家“济难诊所”,作为“高级营救”行动的指挥部。

1936年10月上旬,有关情报陆续汇总到了“济难诊所”,小野昭掌握了如下情况――

松本二郎关押于南京中央军人监狱的重刑犯监区,四周设有高达3米的围墙,另有岗亭哨兵,进出只有一条通道,却设置了两道铁门,有狱卒专门看守,即使是监狱长通过也得出示通行证。

在重刑犯监区服刑的犯人,如果患病,也只能由监狱的医生进行治疗。如果是监狱医生无法治好的,或者患了紧急重症的,则由监狱派员严密押解下前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只能治疗,不能住院。

小野昭根据上述情况进行了详密的分析,决定收买中央军人监狱中的狱卒,暗中协助松本二郎进行越狱。具体做法是:伪造法院法律文书将松本二郎营救出狱。

对于“鹰机关”来说,有足够的能力弄出一份足可乱真的《特别刑事裁定书》,用来撤销之前对松本二郎的判决。但是,这里的问题不仅仅在于要有这样一份法律文书,还要有中央军人监狱有关人员的密切配合,才能使这份法律文书生效。

小野昭得知,即使有了这样一份法律文书,要使松本二郎走出中央军人监狱,还要经过以下几道步骤――

当营救人员装扮成的法官抵达监狱后,先要向监狱警卫大队的执勤人员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说明来意,由警卫人员向监狱的狱政科转达情况。

狱政科官员在接到警卫大队的报告后,会派员到监狱的接待室与“法官”见面,再次检查证件和法律文书。当狱政官员确认“法官”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后,由于被开释的松本二郎是判刑15年的重刑犯,狱政科还作不了主,得向典狱长报告。

典狱长在接到报告后,有可能会再次检查证件与法律文书,而且还极有可能亲自与南京地方法院通电话核实此事。典狱长在核实无误后,批准开释,要将法律文书留在监狱狱政科备案。到这一步,还不意味着所有环节都打通了,极有可能再经过一关――监狱警卫大队大队长。

另外,把松本二郎带出来的那两个狱卒也是不可忽视的,他们是这些人中最有经验的,可以说任何破绽都逃不出他们的眼睛,只要他们向其他监狱官员一提,哪怕松本二郎到了监狱门口,也有可能仍被抓回去,扣押审查。

小野昭根据上述各道步骤,理出了各个环节上需要搞定的人员:狱卒、警卫大队大队长、典狱长、狱政科官员、地方法院特别刑事法院

庭长。

小野昭和助手反复商议这个问题,最后把思路改变了一下:典狱长、法院庭长不好对付,是否可能另外物色能够替代这两人的角色?什么叫“能够替代这两人的角色”,就是这两人不上班时,可以代替他们行使职权的那两个人。小野昭立即下达了一条命令,让部下对此调查。

调查结果很快就出来了:中央军人监狱与南京地方法院在星期天都是不办公的,留有相应的官员值班。

小野昭大喜:“那就好了,我们可以选在某个星期天行动,在那些值班官员中挑选愿意跟我们合作的,我们给予重赏,我不相信他们之中每个人都是完全忠于职守的。”

目标既已确定,收买即时开始。“鹰机关”很快就指使日本特务小竹以浪人名义结识了中央军人监狱狱卒牛阿孝,以40两黄金将牛收买了。接下来,牛阿孝便在监狱内部活动了。巧的是,中央军人监狱的一名狱政官鲁一城和牛阿孝有些亲戚关系,于是牛阿孝就先拉其下水。也是花了40两黄金,鲁一城就答应予以协助。

鲁一城经常和几名典狱长接触,决定将其中一个喜赌嗜色总是寅吃卯粮的名叫徐胜的副典狱长作为目标。因为是副典狱长,“鹰机关”出的酬金要高些,是60两黄金。

当徐胜看着那黄灿灿的金条,一双耗子眼就发亮了,但那毕竟是玩命的勾当,心里有点胆怯。不过他一听上面还有人,如果一旦出了事,可以把事情往地方法院那里推,他反复考虑后也就同意了。

剩下的,就是在南京地方法院选择目标了。“鹰机关”的办事效率的确很高,他们很快就将目标对准了时任南京地方法院督察长的李柏龄。“鹰机关”了解到,这名李督察长好色。于是,他们雇佣了一名艺名叫“红蔷薇”的去勾引李柏龄。“红蔷薇”人如其名,生得娇柔妩媚,身姿婀娜。美色面前,李柏龄果然乖乖就范,很快就与那名“红蔷薇”到了如胶似漆、难舍难分的程度了。

这时,“红蔷薇”突然提出要与情郎一起东渡日本,结为百年之好。美人的这一提议,对于李柏龄来说自是求之不得。但他担心两点,一是到了日本后的工作问题;二是手头缺钱,别说安家费了,连路费都成问题。这时,“红蔷薇”情意绵绵地表示:钱,她有一些,足够花销一两年的;工作,问题也不大,她认识一位日本商人,只要帮他解决一个问题,到日本后的lT作包在对方身上。李柏龄此时已经难以自拔了,不假思索地点了头。

于是,通过“红蔷薇”的牵线,李柏龄就跟小野昭的助手见了面。双方协定:行动之前,先给李柏龄黄金30两及日本护照一本;事成之后,加付黄金20两,将他和“红蔷薇”安全送往日本,抵达后给予安排工作,并赠送住房一套。

1936年12月26日,这年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半,一辆挂着特种车辆牌照的汽车驶至中央军人监狱大门外,下来了两个男子,向岗哨出示了证件和公文,说是南京地方法院的法官,奉命前来办理释放一名改判囚犯的公事。

值班狱政官鲁一城出来查验了来人出示的一应证件、公文后,打电话唤来了和他一起值班的书记员。书记员看了犯人名字后,想起这吴兴良乃外籍犯,又是判了重刑的,于是就向鲁一城提出释放这个犯人得向值班典狱长报告一下。于是,书记员就去找了副典狱长徐胜。那徐胜事先已经知晓是怎么回事了,当下二话不说,提笔就批。

鲁一城叫老书记员拿了释放证去重刑犯监区通知放人。那边,狱卒牛阿孝早已等着了,当下便Ⅱq着松本二郎的假名字把他带了出来。

到了大门口,岗哨再次查验一应文书后,就放行了。

就这样,日本间谍松本二郎被营救出狱,又很快被安排潜逃回了日本。

这件事原本是可以蒙混过去的,因为监狱方面有那份伪造的法院“特种刑事裁定书”作为凭证存档,其他不知情的官员都认为释放这样一个犯人是正常的。监狱是刑罚执行单位,并不参与对犯人的复审;而原判单位法院,则以为他们所判的犯人还在监狱服刑,一向没有到监狱查看的例子,监狱里少了这样一个犯人的事法院是不会知道的。大大出乎意料,仅仅过了四天,这件事就给捅了出来――

1936年12月30日,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派了一名秘书前往中央军人监狱代表他本人探望一名美国囚犯,在跟这个美国犯人谈话时无意间得知了此事。秘书回去如此这般向何应钦一报告,何应钦是党同要员,对于法律自是知晓些的,感到此事不可思议,但还没有想到那竟然是一次日本特务机关的高级营救,只是在心里留了一个底。

过了元旦,何应钦在出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时,正好碰到了司法院长居正,便把松本二郎的事说了一遍。殊不知居正听了大为震惊,连说“怪事!怪事!”会议结束后,居正当即直接驱车去了南京地方法院。一了解,该院根本没有对“吴兴良”改判过。南京地方法院见这事竟惊动了司法院长,也自是大惊,当即向中央军人监狱查询是怎么一回事。中央军人监狱一查,“吴兴良”开释是有南京地方法院的法律文书的,于是据实汇报了。

如此,这起罕见的越狱案件终于被捅了出来。

由戴笠负责的复兴社特务处(“军统”前身)当天就知悉该案了。次日,戴笠直接向报告了此事。闻讯大怒,当场下令:严查严惩,不得姑息!

越狱案给捅出来后,李柏龄马上告假回了陕西,想避避风头。不曾想这个案件竟然使震惊,下令严惩,他前脚刚踏进家门,追捕人员后脚就到了。

与此同时,中央军人监狱也在进行整肃。奉命办理该案的是复兴社特务处,由戴笠亲自督办。这种案件到了这一步,其实是很好查的。复兴社特务从鲁一城、徐胜争着要在案发日值班这一点上找到了突破口,不问长短,先把两人逮了进去。鲁一城、徐胜哪里吃得住复兴社特务处的刑罚,三两下就乖乖招供了。于是,狱卒牛阿孝也进了复兴社特务处看守所。复兴社特务处在弄清案情后,曾对“红蔷薇”进行侦缉,但未能将其缉拿归案,据说她已经逃往东北。

如此重大案件,南京地方法院已经不能受理、审理了。于是司法院便将此案发往中华民国最高法院审理。当时最高法院的院长由司法院长居正兼任,他下令,该院特刑一庭负责审理该案。

第7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内容提要: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的保障作用。刑罚执行监督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但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监督的效果,死刑、自由刑、监外罪犯执行、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执行监督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立法和规范操作予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就目前而言,刑罚执行监督存在明显的制度空白,其应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此,笔者就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略陈管见。

一、刑罚执行监督概述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1.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

(1)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1}。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2)刑罚执行,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和社区矫正组织[1]。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2}。刑事执行包括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分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执行,而刑罚执行不包括上述内容。因此,刑事执行的外延大于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刑事执行的核心和主体[2]。

(3)刑罚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2.刑罚执行监督的特征

(1)监督职能的广泛性。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四种案件”[3]进行立案侦查。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立案侦查。5)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提出的控告和举报等。由此可知,刑罚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主体对罪犯行刑改造的全部活动。

(2)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包括一般执行监督方法与特殊执行监督方法{3}。前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对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二是对严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者包括:1死刑临场监督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2)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5条)。3)对罪犯减刑、假释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4)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案件,通过办案手段协同有关部门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法律监督的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现状,提出完善、改进监管工作的检察建议。

(3)监督形式的特殊性。刑罚执行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派驻检察。派驻检察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依法在监管改造场所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保障国家法律在监管改造场所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具体形式有:一是派出检察院,即在大型监狱,或在监狱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置派出检察院,其具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接受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多项职能;二是派驻检察室,即在不需要设立派出检察院的监管改造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各项任务;三是派员检察,即由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派员到监管改造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效能的程序性。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本身不参与具体的管教活动。即刑罚执行监督权对于执行主体来讲,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而不是实体处分和惩戒的权力。刑罚执行监督不是具有管理功能的监督,而是一种具有制约功能的监督,是不同主体之间作为一种制约方式,体现权力制衡的监督{4}。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改变刑罚执行的现状,监督效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执行机关的重新作为。即使是查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本身仍不能代替执行行为,纠正错误行为仍需要执行机关依职权作出。

(二)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与分类

1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

(1)检察监督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等刑罚执行主体执行刑罚的情况,保障刑罚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的依法进行,实现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

(2)检察监督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管教所、拘役所等监管机关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纠正管理和教育改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

(3)检察监管场所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打击被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予以立案侦查。

(5)通过检察监督活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刑罚执行监督的分类

(1)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不同,刑罚执行监督可分为三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刑罚的监督,包括死刑、减刑、假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监督;二是对监狱执行刑罚的监督,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监督;三是对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包括管制、拘役、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监督等。

(2)根据刑罚执行活动的不同[4],可以将刑罚执行监督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刑罚内容实施的法律监督—本体性刑罚执行监督。即对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种、刑期,通过法定方式使其得以执行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生命刑执行的监督、自由刑执行的监督、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资格刑执行的监督。二是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的法律监督—制度性刑罚执行监督。主要包括收监与释放环节的监督、对罪犯控告、申诉、检举的监督,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等。

(3)根据刑罚的种类及刑罚执行的特点,刑罚执行监督可分为三方面:1)对执行死刑和财产刑判决的监督;2)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包括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变更执行监督、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监督对服刑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对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实行监督;3)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指对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根据与理论基础

1.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根据

(1)《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第215条、第222条还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不当的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监狱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的,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我国《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3)《看守所条例》等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法释字[1999] 1号)、《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1998323号)等司法解释,对刑罚执行监督作了相应的规定。

2.刑罚执行监督的理论基础

(1)法律监督理论。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只要是权力,总有扩张的倾向,有滥用的可能,因此权力扩张到哪里,法律控制就应该跟到哪里。”{5}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避免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现代民主国家为权力的运行制定了法律予以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为防止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仅有法律的约束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对权力的运行加强监督。这是人们对权力运行规律的共识,也是法律监督理论的起源和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监督的思想{6},而列宁则将这种思想创造性地运用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中,设立了检察机关来监督法律的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成功。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检察权与行政权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为了保证检察权的行使,应当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7}。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虽然目前人们对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仍存有很大分歧,但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不可缺少的保障,刑事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方面却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2)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有精彩的论述。近代分权制衡的集大成者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8}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对“三权分立”学说中的权力制衡原理,是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实际上,无论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还是司法体制的建构,都体现了权力制衡原理的自觉运用,所以分权制衡观念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观念基础{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其他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刑罚执行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力,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行刑权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行刑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应该跟到哪里,不应该出现监督的盲区。我国法律将刑罚执行权和执行监督权分别授予不同机关行使,其主要目的是以分权制衡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执行权的正确实施。

(3)人权保障理论。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意义{10}。人权的保障归纳起来有五种方式:人权的宣告制度、公权力制衡的机制、人权保障的排除机制、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和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其中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司法的价值,首要是对人权的守护,传统的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的方式即是司法保护{10}。具体而言,“人权的司法保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保障人权;二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都要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人权的司法保护涉及的范围很广,体现在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上诉、申诉及执行,都贯彻保护人权的原则。”{11}2004年3月,全国人大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的基本价值追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针对每个公民而言的,当然包括享有公民权的罪犯。由于罪犯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处于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更需要特殊保护。罪犯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明确规定了罪犯享有的各项公民权利[5],但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需要检察监督的保障。可以说,检察机关在罪犯人权保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目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生命刑(死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履行死刑临场监督的部门不明确。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一是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监督;二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执行前监督,再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执行监督;三是对于服刑犯又犯罪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临场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死刑执行监督的部门不统一,影响了死刑执行监督权的统一行使。

2死刑犯器官移植或尸体捐赠缺乏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利益驱动下,在执行前不征求死刑犯本人意愿,擅自与医院或科研机构达成协议,执行死刑后死刑犯的器官被移植或尸体被做医学解剖之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有些法院往往将其肾脏、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使法院与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上述做法既违反了《关于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6],又违背了人道主义基本原则,侵犯了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3.关于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12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此规定过于概括,执行中会遇到下列问题:一是执行人员的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时,执行人员一般为司法警察或武装警察;而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时,执行人员如何确定,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是行刑方法的选择问题。死刑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对哪些罪犯用枪决方法?对哪些罪犯用注射方法?在选择执行死刑的方法时,是由罪犯自由选择?还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法律规定不具体,检察监督无所适从。

4.死缓犯执行死刑的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项程序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如下分歧:如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经侦查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是否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是否可以上诉、抗诉?

(二)自由刑(监禁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自由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四个刑种。

1.自由刑交付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自由刑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交付有关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送交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等法律文书;二是公安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投送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三是监狱管教机关依法收押并对罪犯执行刑罚。目前的交付执行,主要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作,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介入程序。

(1)交付执行机关和期限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例如上诉案件,哪一个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一、二审法院及核准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没有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部分法院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时间。

(2)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不及时。根据有关规定[7],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甚至对判决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长期不交付执行,延长了看守所的羁押周期,造成留所服刑犯增多,不利于看守所的管理和稳定。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不能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

(3)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投送监狱。《监狱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已决犯留所服刑的随意性较大,在接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投入监狱;个别看守所为照顾人情关系,或受利益驱动,以“工作特殊需要”[8]为借口,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

(4)监狱随意扩大拒绝收监罪犯的范围。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交付执行时,监狱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有错误,或经过体检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拒绝将罪犯收监。但在实践中,监狱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患有较轻疾病、有轻微残疾、年老体弱的罪犯拒绝收监;甚至在对罪犯入监体检时,仅凭罪犯亲属提供的虚假病历即认定其患有严重疾病而拒绝收监,致使有些该收监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执行。

2.自由刑变更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1)减刑、假释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减刑、假释只能进行事后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负责罪犯的日常管教考核,不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程序,只是在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后进行审查,认为裁定不当时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至于执行机关提出建议的过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活动,都没有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定。实践中,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检察机关即使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罪犯已经被减刑或被假释出狱,检察监督往往难以落实。另外,法律对裁定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的时限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送达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检察监督无法及时开展。

其次,对减刑、假释呈报活动的监督不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减刑、假释的呈报活动实施监督,但如何进行监督?不接受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却没有明文,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目前,检察机关参与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案件讨论的做法比较普遍,这样可以使监督关口前移,防止事后无法监督。但这种做法也缺乏法律依据,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另外,检察机关不享有减刑、假释的建议权,只能对“不该呈报而呈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该呈报而未呈报”的情形无法进行监督。

再次,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无法进行监督。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形式为合议庭书面审理,审理内容包括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假释,并将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并将副本送达原判法院和承担监督任务款14的检察院。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减刑、假释案件在监狱和法院之间运作,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案件,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法院依据呈报材料书面审理作出裁定,法院与监狱形成了事实上的行政审批关系。检察机关无法直接介入审理程序,只能事后提出纠正意见。

(2)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二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从目前情况看,检察监督基本上局限于第一阶段,并且对第一阶段的监督也仅仅是事后监督。

首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比较分散。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可分别由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9],决定权分散,执法尺度不一。特别是绝大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机关内部自行提请,自行决定,缺乏外部监督制约,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虽然以上部门对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要求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接受监督,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审批的机关和依据的标准不同,检察监督常常流于形式。

其次,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太笼统。一是暂予监外执行一经批准便交付执行,检察机关即使提出纠正意见,由于罪犯不在执行机关的控制之下,监督意见往往难以落实;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确有错误,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批准机关在重新核查后仍维持原决定,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三是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纠正,但如果在法定期限过后发现决定不当,是否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四是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是指罪犯居住地的检察院?还是与批准主体相对应的检察院?或者兼指两者?法律规定不明确。

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立法存在矛盾。一是对鉴定医院的规定存在冲突。《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二是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规定存在矛盾。《监狱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准予保外就医。《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三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规定不一致。刑诉法第214条规定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监狱法没有规定第三种情形。

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立法存在诸多疏漏。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期,这为个别罪犯逃避服刑提供了机会,不利于改造那些主观恶性深、危害性大的罪犯。二是《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病残标准和尺度难以把握。如对于29种疾病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三是收监执行的规定有疏漏。其一,法律对收监执行的情形规定的不全面[10]。其二,法律对收监主体和时间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监狱法第28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收监?何时才算及时?不及时收监的责任如何追究?法律没有明确。四是法律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期限,导致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过长,耽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但给罪犯及其亲属带来痛苦,也给监狱增加管理难度。

(三)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监外执行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

1.监管主体的规定不科学,职能上存在交叉冲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机关,此项立法规定与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责相冲突。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移送起诉等,主要任务是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由其同时履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职责,违背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督考察措施不力。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犯罪的监督考察职责,但对于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监督考察?监督考察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如何配合?各方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法律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自上而下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外执行罪犯的流动性加强,公安机关的监管措施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3.法律文书传递不畅,交付与执行相脱节。一是“见档不见人”。罪犯被批准监外执行后,往往是先放人后送达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时,监外执行罪犯已不知去向。二是“见人不见档”。罪犯被批准监外执行后,按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但因决定机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或没有送达,公安机关没有接收到相关的文书档案。三是“人档都不见”。个别罪犯的户口信息不准,文书档案根本无法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而罪犯也没有按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四是人户分离现象严重。在人员流动加速,异地犯罪增多的情况下,对户籍在异地的罪犯判处监外执行的,如何办理异地交接手续?法律没有规定。

4.社区矫正缺乏立法规范,检察监督难以落实。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试点地区已经从原来的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目前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中,并且只涉及这项工作的适用对象、执法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接受检察监督,但因规定不具体,检察监督难以落实。

(四)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产刑的执行体制不合理。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既是裁判主体又是执行主体,其可以决定执行与否、可以裁定减免罚金刑,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种集审判与执行职能于一体的制度设计,导致实践中先执行后判决、根据能否执行决定是否处刑。另外,罚金刑“空判”问题比较突出,人民法院常以罚金刑未执行为由,在减刑、假释环节堵收罚金,破坏了刑罚变更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缺失。目前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备,虽然法律作了要监督的一般性要求,但具有财产刑执行内容的刑事裁判,从开始执行到执行中的变更或减免裁定,检察机关根本无从获悉。因缺乏发现违法的途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检察监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承担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部门不明确。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是由公诉部门还是由监所部门行使,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处于两不管状态。

4.执行完毕前罚金刑数罪并罚存在问题。在主刑和附加刑执行完毕前,发现罪犯又犯新罪或存在漏罪,是否将尚未执行的罚金刑与新判之罪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只注意对未执行完毕的主刑数罪并罚,而常常忽略对罚金刑的数罪并罚。此问题在原判决主刑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更易发生。

(五)资格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所谓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某种特定资格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两种。

1.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先于主刑假释考验期届满的情形没有规定。按照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主刑的罪犯被假释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如下情况:罪犯假释考验期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已经执行完毕,而主刑的假释考验期仍未届满,在此情形下执行机关是否宣告恢复罪犯的政治权利。如果宣告,罪犯的主刑尚未执行完毕,与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相矛盾;如果不宣告,但事实上附加刑已经执行完毕。

(2)法律对罪犯因违法行为被撤销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如何认定没有规定。罪犯假释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执行完毕,后因法定情形主刑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已经过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否有效?如因假释考验期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而不再执行,则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规定相矛盾;如果不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事实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已于假释考验期内执行完毕。

(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第55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除本法第57条规定以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第69条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此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并科原则,但相加后的刑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刑期5年;二是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参照刑法第69条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罚规定,但最高不超过5年。目前这两种做法都无法律依据。

2.驱逐出境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关于驱逐出境刑的立法,在我国刑法中仅有第35条规定,即“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下:在什么条件下适用驱逐出境?涉及哪些罪名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外国人犯罪达到何种程度才适用驱逐出境?是否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驱逐出境由哪个机关执行?如何执行?驱逐出境的期限如何,是一经宣布驱逐出境,就意味着该外国人永远失去再次入境的权利,还是只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入境?驱逐出境刑是附加刑,其是否可以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适用?

三、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生命刑执行监督的对策

1.统一死刑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从立法本意及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原则考虑,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12}。理由如下;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虽然法律对死刑执行监督部门没有规定,但立法本意是将刑罚执行监督权赋予监所检察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二是符合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三是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对死刑犯执行前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通过派驻检察的形式常驻监管场所,对死刑犯的基本案情、实际年龄、自首立功、是否怀孕等情况掌握全面,由其承担死刑临场监督职能,可以使公诉部门集中精力开展审查起诉和审判监督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死刑犯器官或尸体捐赠制度。随着医疗科技的迅猛发展,器官移植成为医治疑难病症的有效方法。但由于人体器官供应异常短缺,全国可供移植的器官只能满足10-20%的患者需要,制约了临床救治和移植技术的发展{13}。死刑犯因其罪行深重而被剥夺生存权,但其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执行机关在尊重死刑犯生前遗愿,或征得其家属同意的基础上,将死刑犯的器官或尸体捐赠给使用方,并由使用方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样既可以有效维护死刑犯的合法权益,缓解医疗卫生领域人体器官和尸体短缺的现状,又可以减轻死刑犯的家庭负担,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检察机关进行临场监督时,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完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立法。法院执行死刑超越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执行死刑。建议对死刑执行方法的选择、死刑执行人员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序存在较大争议{11},应当作出如下规定:首先由死缓犯所在监狱对案件进行侦查,经侦查认定构成犯罪的,提出执行死刑的书面意见;然后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执行的一项制度。因此死缓经批准决定执行死刑的,只是原判死刑在执行上的变更,并未改变原判刑罚,不发生重新起诉问题,亦不存在上诉问题{14}。

(二)完善自由刑(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对策

1.完善自由刑交付执行监督的对策

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明确交付执行的主体、程序、时限、责任,监狱拒绝接收罪犯的具体情形等。一是明确交付执行的机关。即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如果终审法院用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审法院根据终审法院的委托,也可以交付执行。对案件行使核准权(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不作为交付执行机关。刑事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审前未被羁押的罪犯交付执行。二是明确交付执行时限和责任。刑事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依法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无法定理由不得拒收罪犯。不按法定期限交付执行或无法定理由拒收罪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确立看守所中立的地位,将其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从而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羁押和监管职能,避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和监狱随意拒收罪犯。

在完善立法之前,检察机关在交付执行监督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人民法院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其及时交付执行。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报到回执制”,确保罪犯按时到执行机关报到。二是督促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交付执行,发现看守所不按规定留所服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投送监狱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监管人员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对监狱违法拒收罪犯的,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和驻监狱检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收押监督工作,及时监督和纠正不依法收监的违法行为,保证罪犯及时投入监狱执行刑罚。

2.完善自由刑变更执行监督的对策

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需要程序性的权力作保障。因此,应将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权赋予检察机关,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是实现了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更符合现代执法分工配合与制约的基本原则;二是防止不同刑罚执行主体掌握变更执行的标准不统一,避免多头提出建议的不一致;三是有利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裁决{15}。

(1)减刑、假释执行监督的完善对策

首先,确立事前审查制度。刑罚执行机关将减刑、假释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被呈报人符合条件,手续合法完备的,向服刑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如不符合条件应当提出意见,要求执行机关撤回呈报材料。执行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复议维持原意见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却没有呈报的,可以要求执行机关说明不予呈报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执行机关呈报,执行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呈报[16]。

其次,确立事中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可参照一审的有关规定进行。首先由检察人员宣读减刑、假释意见书,然后由被减刑、假释罪犯陈述自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知情人员可出庭作证或宣读其证言,最后检察人员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给法庭。被减刑假释人员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出庭检察人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庭审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予以纠正。

再次,确立事后监督制度。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17}。人民检察院审查裁定期间,执行机关不得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手续,而应当在审查期限界满,且未提出纠正意见后再予办理,避免不应假释的罪犯放回社会后再次收监或引发新的犯罪。检察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但这种纠正意见,属一般执法监督提出的纠正意见,不具有引起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效力。

(2)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监督的完善对策

一是改变多头审批的现状,将裁定权集中于人民法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原判决的内容,对罪犯的服刑方式做了重大调整—从监内行刑改变为监外行刑,而法院的判决具有高度权威性,其改变只能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否则就侵犯了法院专属的裁判权。二是能有效地避免执行机关内部的自审自批和外部监督制约乏力的问题。三是能够理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对监狱管理局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派驻检察部门。认为不当实施监督时,只能针对该省级机关,这势必导致越级监督问题。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样派驻检察院(室)在事前对监狱的层报过程进行监督,并在事后通过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当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就能够较好地理顺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关系{18}。四是可以强化法院、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三方的监督制约,既能有效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使检察监督具有全面性。具体程序如下: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赋予刑罚执行机关,法院不再自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3];在交付执行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羁押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起。刑罚执行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主动依职权或应罪犯申请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连同执行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再移送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由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裁定后将副本移送服刑地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裁定暂不生效。如认为裁定不当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审查期间过后发现裁定不当,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但不具有引起法院重新审理的效力。

三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立法,解决立法冲突和疏漏问题。一是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医院、适用对象、法定情形、病残标准,审批程序和期限,收监执行的主体、情形和时限等。二是在刑罚体系中引入刑罚执行暂缓或是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患有严重影响刑罚正常执行疾病的罪犯,可以由法院作出暂缓或是中止其刑罚执行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交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在监外医治疾病,待疾病痊愈后,再由刑罚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其原判的刑罚或是继续执行其剩余的刑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的实际期限{19}。这样既可以杜绝利用保外就医变相释放罪犯,也可以有效解决保外就医期间罪犯外出不归的刑期计算问题。三是完善交付程序。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使交付执行的各个环节责任明确。四是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使符合保外条件的罪犯能够早就医早治疗,避免久拖不决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监外罪犯执行监督的对策

1.取消公安机关的监外执行权。即在司法行政部门内部设置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由其统一负责所有的刑罚执行工作;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及监管措施,明确具体的监管组织、人员、职责、考察方式等,使罪犯监外执行工作全面深入、落实到位。

2.建立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人民法院监外执行裁判生效后,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交执行机关,并抄送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按规定时间到执行机关报到后,执行机关应将回执送达交付执行的法院。如果法院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收到交付执行回执,说明罪犯没有交付执行,应当及时与执行机关联系,查清交付迟延的具体原因,避免交付与执行相脱节。

3.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在接受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执行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对策

1.取消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权。从性质上看,刑罚执行权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应当改变人民法院既是审判主体,又是执行主体,同时又是减免等执行变更裁定主体的全能主体地位,由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财产刑的执行,保障财产刑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同时,确立罚金刑易科短期自由刑制度,明确罚金刑与主刑的换算标准,以减少自由刑的适用,促使罪犯悔过自新。

2.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制度。即具有财产刑执行内容的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包括执行变更、执行中止、罚金刑减免等裁定)、执行通知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备案。二是完善检察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审查判处财产刑的数额是否适当,是否规定交纳期限,期满后是否移送执行,应当委托执行的是否委托,执行变更、中止、终结的裁定是否正确,采取强制缴纳时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有职务犯罪行为等,并及时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20]。三是充分运用控告申诉机制。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违法时,可以到检察机关控告或申诉,检察机关应就此展开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立案查处等手段实施监督。

3.将财产刑执行监督权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监所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监督经验,由其审查判处财产刑的情况,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减免裁定是否正当,能够使财产刑的执行监督落到实处。

4.明确罚金刑的数罪并罚问题。罪犯的新判决之罪被单处罚金刑的,应当与原判未执行的罚金刑按并科原则并罚,这符合我国刑法第69条第2款“如果数罪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的规定。如果新判决之罪又并处罚金刑的,罚金数额应当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数按限制加重的原则相加{21}。

(五)完善资格刑执行监督的对策

1.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对策

(1)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先于主刑假释考验期满的情形作出规定。虽然我国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假释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与假释期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范畴,不能混为一谈,除在极个别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假释考验期可能同时届满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总是或短于或长于假释考验期。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应当在假释考验期满时宣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刑满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这两项工作应当分别进行{22}。

(2)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假释期间被撤销假释的情形作出规定。对此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23}:一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假释被撤销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如果假释被撤销是因为罪犯又犯罪或发现了漏罪,法院对新罪或漏罪又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只执行新判处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法院对新罪或漏罪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执行原来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是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假释撤销时尚未执行完毕,法院对新罪或漏罪又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按我国刑法关于对新罪和漏罪规定的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新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果法院对新罪和漏罪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罪犯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则应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3)对数罪单独或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并罚的情形作出规定。在决定执行主刑的同时,几个附加刑均须执行,原则是合并执行,但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明确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只需执行一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可;二是对判处两个以上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得超过3年;三是其他情形下合并执行不能超过法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刑期5年。

2.完善驱逐出境刑的对策

通过完善立法,规定驱逐出境的适用原则,明确什么情况下、涉及何种犯罪才适用驱逐出境;增加驱逐出境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明确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外国人(不)可以适用驱逐出境;根据外国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人身危险程度,规定驱逐出境刑的期限,以与目前的行政规定相衔接;明确驱逐出境在独立适用的情况下,判决确定后就可以执行,在附加适用的情况下,必须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规定驱逐出境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边境口岸等机关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明确驱逐出境不可以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适用;规定驱逐出境刑的执行程序,明确交付执行、执行期限、执行准备、执行费用的承担等问题。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科学管理,树立和维护国家法治形象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刑事裁判正确执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改造质量,保证国家刑罚目的实现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应当始终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不偏不倚地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实施刑罚执行监督切实承担起惩治犯罪、保护人权的历史使命,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不断提高。

 

【注释】

[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由此,社区矫正组织承担了部分刑罚执行任务,已成为刑罚执行的主体。

[2]李忠诚认为:“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具有执行功能的机关,为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的执法活动。刑事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罚,所以确切地说,刑事执行应当被称作刑罚执行。”参见李忠诚:《刑事执行功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笔者对刑事执行等同于刑罚执行的观点不敢苟同。

[3]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监所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2004年,高检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除“四种案件”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侦查。

[4]刑罚执行活动包括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实施刑罚内容的本体性行刑权活动和贯彻刑罚执行制度的制度性行刑权活动。参见张绍彦著:《行刑变革与刑罚实现》,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前言部分。

[5]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罪犯在刑罚执行中享有广泛而充分的人权,具体包括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民主权利、控告申诉检举权、劳动报酬权、文化教育权等多种权利。

[6]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死刑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敛或家属拒绝收敛的;(2)死刑罪犯自己愿意的;(3)经罪犯家属同意利用的”。第4条第3项规定:“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遇有可直接利用的尸体,人民法院应提前通知市或地区卫生局,由卫生局转告利用单位……利用单位应主动同人民法院联系……对需征得家属同意方可利用的尸体,由人民法院通知卫生部门同家属协商。”

[7]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案犯登记表)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200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第2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立即将罪犯交付执行。”

[8]我国《监狱法》第15条和《看守所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但1991年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56条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笔者认为,对该办法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9]监狱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暂予监外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自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10]《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收监情形有五种:一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二是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三是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四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五是重新违法犯罪的。上述规定忽略了以下情形:一是保外就医罪犯因经济困难无力就医的,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扶养义务人不能尽扶养义务的,三是取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对前两种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可以酌情予以补助”。但对于不宜采取经济补助方法解决或采取此法解决不了的应当如何处理?该办法未提及。

[11]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监狱对故意犯罪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法院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后,按规定由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参见石少侠主编:《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出版,第492页。第二种观点同第一种观点基本相同,只是主张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故意犯罪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74页。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审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参见韩玉胜著:《刑事执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90页。

[12]按照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业务分工,承担监管场所法律监督职责的,是由监狱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驻监检察院、由监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行使其部门职责的驻监检察室。

[13]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未严格按照医疗时限的有关规定确定监外执行的合理期限。有些法院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不区分罪犯的病情类型,随意确定或不确定监外执行期限,致使部分罪犯合法地逃避了应受的刑罚惩罚。二是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对提起、鉴定程序缺乏具体规定,部分法院为逃避责任而不作决定,使得符合条件的罪犯不能及时监外执行。

第8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以物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智慧城市理念为未来城市发展提供了全新模式,智慧监狱也是未来监狱发展的方向。建设智慧监狱,推动基础设施和管理的智能化,体现科技强警带来的监狱安防、矫正、执法、政务管理模式的变革,不仅是监狱管理模式的创新,更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必然要求。如何应对我省监狱系统发展所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如何实施信息化建设,构筑智慧监狱是大家需要审慎思考的课题。

一、建设先进网络基础设施,支持监狱信息化发展

建设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对监狱信息化的发展及应用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主要由相关的硬件、软件系统组成,主要包括组成局域网必须的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以及数字化的安防监控、办公自动化系统、罪犯监管改造、狱情排查、罪犯会见、生产管理等。各种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源被优化组合成一个能满足监狱日常工作需要的完整体系。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是监狱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指标。因此,监狱信息化建设就是要把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监狱各项工作中去,它是将传统的监狱执法、治理、教育手段和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监狱工作信息化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是监狱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指标。因此,监狱信息化建设就是要把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监狱各项工作中去,它是将传统的监狱执法、治理、教育手段和现代科技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监狱工作信息化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根据《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监狱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构建覆盖全国监狱系统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标准规范统一、应用功能完备的信息化体系;明显提高监狱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形成全员应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格局;显著提高监狱执法、安全防范、罪犯改造等工作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推进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监狱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设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体系、三个信息资源库、十个应用系统。“一个平台”,即网络和硬件平台;“一个标准体系”,即监狱信息化标准体系;“三个信息资源库”,即监狱管理信息库、罪犯信息库、警察信息库;“十个应用系统”,即监狱安全防范和应急指挥系统、监管及执法管理系统、教育改造系统、生活保障及医疗卫生系统、警察管理系统、生产管理与劳动改造系统、监狱建设与保障系统、狱务公开系统、办公自动化和决策支持系统。

二、建设数据中心,实现信息集成

信息集成是消除单位内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提供决策支持的核心技术,而数据中心是信息集成系统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也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更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在十三五规划中力争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随着国家、司法部、各级政府、司法行政系统领导们日益重视,我省各级财政资金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加大投入,各监狱单位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实际运行中,应用系统的不断增多,使其维护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保证各应用系统的高效运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牵头建立了局数据中心,将各应用的服务器集中管理,同时配置专门的管理队伍管理系统及应用。

数据中心在监狱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1、整合资源,减少监狱在运行环境、维护人员等方面的重复投资。要保证应用系统每天24小时的运行,必须具备优良的运行环境。首先需要配置后备电源以保证电源充足,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机房的安全措施要到位。如果不建立数据中心,各个应用各自散放在相关的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的小机房中,运行环境的重复投资将是必然结果。建立数据中心,在机房建设的时候,统筹安排、规划,将单位内部机房重要应用的服务器集中存放,集中管理,提供一个完善的运行环境,避免重复投资。配备一只专门的维护队伍,从操作系统、网络、安全等各方面进行管理,确保系统要高效、稳定的运行,

2、运行平台整合,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与管理。在监狱信息建设初期,运行的应用系统比较少,这种方式的弊端不是特别明显,可随着应用系统的不断增多,每套系统都有自己独立的硬件平台,不仅在管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浪费了投资。因此,在监狱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中,通过数据中心搭建一个总的运行体系结构框架,根据各系统使用情况统一规划,合理调配硬件资源,利于各应用系统的整合。在病毒泛滥、黑客猖獗的互联网上,要保证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还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数据中心可以综合利用各种安全技术,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形成一个全面的、动态的安全防范体系,以保证数据中心的安全、保证关键数据、关键应用的安全以及关键业务部门的安全,实现内部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3、数据沟通,数据存储的有效管理。数据是监狱的宝贵财富,特别是在管理高度依赖于信息化设施的今天,数据支撑着监狱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数据存放的合理性以及如何保证数据的安全,就显得特别重要。各应用系统是监狱信息化的一部分,许多数据会提供给各应用系统进行共享。如何设计数据库的结构使各应用能够方便、有效的对数据进行管理和共享,这也是数据中心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做好数据的存储与备份,并且提供异地的备份,这是数据安全的最有效和最可靠的保证。

三、监狱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规则制度建设

随着监狱信息化建设的迅速发展, 监狱的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在组织与管理体制、信息素养培育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探索如何从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完善监狱的信息化建设,对于监狱信息化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监狱信息化队伍是监狱信息化工作的基本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够。信息化是提升监狱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将在监狱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对信息化认识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基础装备建设,轻信息化建设。认为信息化是远水不解近渴,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感觉过于虚幻,不如实实在在的更新部分警用装备来得实际;二是认为信息化无非就是实现办公自动化,对警务过程的科技应用投入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民警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是一种资源浪费,影响了信息化效能的发挥和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 规范化程度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各业务线的信息化管理,仍存在条块分割等现象。目前,广东省内各监狱单位,没有统一的数据存储标准和规范,信息堡垒的现象严重。新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各监狱仍按原来的模式规划信息化建设。省局对各监狱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不利于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日常信息资源的共享,不利于监狱信息化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

(三)信息化应用能力低。有的干警只能进行简单的浏览和查询,不会打字。有的干警打字不熟练,录入信息慢。有的干警不知道监狱内部有多少软件系统可以用,不知道口令、密码是什么,工作效率低。目前干警使用电脑打字、在网上浏览信息的多,进行信息研判的人少。信息应用层次低。信息化应用处于传递文件、查看信息、简单比对的低层次阶段,缺乏对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信息的预测预警和服务决策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和利用。

(四)信息化专门人才缺乏, 信息化队伍的信息素养有待提高信息技术更新速度快,要充分发挥效益,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信息化管理人才。从目前来看,信息化管理人才的知识更新速度慢, 跟不上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监狱信息化需要能担任信息系统的设计和维护方面的技术人才, 以及各种管理软件的集成和开发人才。监狱信息化建设所急缺的, 是既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又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监狱的信息化建设对干警信息化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我们现有的信息化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新的要求。

监狱信息化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1、领导和统一管理监狱的信息资源。在省监狱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一套适合本系统具体情况的全面的信息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和方法,并以此来实现对信息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管理监狱信息技术部门和信息服务部门,制定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 包括信息系统费用预算、采购、建设、运行等各个方面。负责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人力资源开发;负责领导其他部门的信息服务工作,负责领导和监督信息技术部门的工作,保证信息系统自身的正常运转。

2、引进专业人才,强化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好“人”的问题。加大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信息化专业岗位,并加试信息化专业考试科目,着力选拔技术水平高,能力强的信息化专业人才进入警察队伍,成为信息化建设的生力军。切实优化人才政策,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加强信息化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警察学信息科技,用信息技术,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信息化技能培训,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提高干警信息化培训的积极性,把信息应用技能培训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实现应用主体的广泛性。在培训中注重批次和层次的划分,按照先考查再培训最后考核的方式进行,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避免出现培训工作“一刀切”(不管干警水平高低,都统一培训,能力强的对培训没兴趣,能力差的又理解不了),严重挫伤干警培训的积极性,致使培训层次难以提高,民警的技能也难以得到提升。

3、多方筹集资金,健全基础设施,着力解决好“物”的问题。通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政府投入;加大自身投入向信息化建设倾斜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运用的统筹安排,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注重建设的长远规划,切忌盲目投入、乱投入和重复建设情况的发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改造、扩容现有网络,提高网络带宽速率,强化网络的基础支撑功能,不断提高信息网络的覆盖面,突出抓好向基层实战单位的延伸工作,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的接入和无线移动警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大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设备,配齐配全基层单位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交换机等各种必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以满足基层一线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服务基层实战需求。

四、监狱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的时代,当今的社会是在信息技术推动下不断进步的社会,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监狱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定和谐、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职能,更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保证职能的履行。同时监狱又是社会的窗口,反映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监狱事业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与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同步、与社会文明同步。因此,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监狱领域的广泛应用,把监狱各项纷繁复杂的管理工作与当代高科技紧密结合,促进监狱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

通过对相关监狱信息化资料研究及调研,根据监狱建设基本情况,我们认为监狱信息化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内容,需要建设一个网络,把有线和无线通信、监控、报警、门禁、广播、电教、信息管理、办公自动化、生产管理、罪犯会见管理、罪犯亲情电话管理、罪犯消费等系统连成一体,以满足监狱科学化、现代化的需要。

整个系统实际上是多个子系统的有机集成,以计算机网络作为基础平台,使信息化建设中的各个主要子系统相互连接,通过软件实现对硬件的连接控制、信息交换以及子系统之间的互控、互联功能、各子系统的扩展方法等标准化、规范化,从而将各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达到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目的。

(一)监狱安防综合管理平台

为了实现以省监狱管理局控指挥中心为一级监控中心,各监狱指挥中心为二级监控中心、各监狱监管区分控为三级监控中心的架构模式,各监狱的视频监控点、对讲点、门禁控制设备、亲情电话、会见、广播、报警等为前端安防信息接入点;实现全监狱安防系统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智能化;实现视频监控、报警、门禁、巡更、对讲、会见等子系统的集成联动与监控,狱政信息管理系统、干部管理系统与安防系统互联,各子系统既能独立又能互联互通,为数字化智能化监狱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动态面部识别系统

为了防止服刑人员袭击警察,利用警察的生物特征逃出监狱,以“科技强警”为战略,以“现代化监所勤务体制改革和信息指导勤务”为指导思想,建立以智能动态面部识别为核心的监控体系,实现确保监狱警察的人生安全。

(三)服刑人员专网

番禺监狱服刑人员专网及综合布线系统未建设,本期规划全面完成服刑人员专网及综合布线系统,该网络主要用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狱务公开、技能培训等,在服刑人员监舍、活动室、教学楼、医院、会见楼等区域和相关管理部门设置满足应用需求的信息点,铺设满足应用需求的网络线路,服刑人员专网与政法网、安防网、电子政务网、外网之间为物理隔离。服刑人员专网是承载多媒体数字电视教育、电教、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教育、电视节目转播、服刑人员竞技活动、晚会等直播等,传输信息包含音视频、图片传输、课间、FTP文件、心理咨询、信息等多方面的应用。

(四)1.4G无线宽带多媒体调度业务系统

1.4G无线宽带多媒体调度业务系统是基于成熟的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4G)TD-LTE的技术体制,为行业用户专门开发的专业宽带多媒体调度系统,同时具有专业多媒体调度通信性能、高可靠性和高实时性数据传输以及多媒体调度的能力,可以提供话音、数据、文字、图片、视频、定位等多种联合调度手段,即时获取现场作业数据、图像,进行实时录入、交互、存储,统一指挥调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风险防控,质量管理、提高效益。目前已应用于港口、机场、地铁、铁路、石油、电力、公共安全等行业。在监狱使用1.4G专网,有效确保移动终端在音频数据业务的安全,进一步提升监狱监管业务手段。

由省局在番禺监狱附近建设1.4专网基站,番禺监狱建设无线宽带多媒体调度业务系统及移动终端、CPE终端等,满足1.4G专网调度指挥、音视频业务、GPS定位等功能。

能够在保证专业多媒体调度通信的同时,提供高频谱利用率的无线宽带接入,满足监狱现场视频实时回传、视频实时分发、移动办公、数据快速查询、数据实时回传等业务对无线网络的要求。

(五)应急指挥调度协同平台

为了满足番禺监狱应急指挥需求,番禺监狱提出建设融合指挥中心解决方案。融合指挥系统提供了必要的沟通、指挥和控制手段来处理一般和重大事件。

融合指挥平台部署值守接报模块,语音调度模块,视频融合会商模块,并通过丰富的开放接口,向业务系统开放底层通信能力,通过业务集成形成完整方案。融合指挥平台可以与无线电通讯系统、公共电话系统等对接,用于医疗急救事件警报接入和调度处置,同时结合视频会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了可视化调度能力。

(六)管教信息子系统管教信息系统是利用计算机和数据库等技术,对服刑人员在监狱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信息,如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教育改造信息、生活卫生管理信息、家属的探视信息、心理生理健康信息以及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信息等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实现对服刑人员改造状况管理的数字信息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差错,有效地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提高管理效率和改造质量。该系统涵盖监狱对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改变过去传统的管理模式,具有实时、高效、方便、快捷的特点,提高了监狱干警的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本系统也是其他相关应用子系统的存取数据的数据平台和集成平台。

(七)监控报警子系统在监狱的监舍、围墙、禁闭室、活动室等重要部位,以及服刑人员集中劳动场所安装监控、监听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监控中心提供现场实时信息;系统还可以进行录像、录音、报警信号采集、系统联动控制等。目前,一般监狱所采用的监控系统大多是传统的模拟制式,结合使用长延时录像机,缺点是图像质量差,不便于保存,不能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和调用。现代监狱信息技术应采用先进的数字压缩式监控系统,实现音频、视频信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传递和硬盘存储,先进的分布式技术可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该系统可完成报警信号采集和系统联动控制,在总控制室和网络平台上可以通过电子地图对报警方位快速显示,从而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监狱技防水平。

(八)门禁子系统该子系统是对进、出监区的正常通道进行管理、控制人员出入的系统。一般由门禁控制器、读卡器、电子门锁、门禁考勤软件和通讯转换器等几部分组成。配合监控系统的使用,应急指挥中心除了可以监视这些门的状态以外,还可以直接控制

这些门的开启和关闭。监狱会见室等地方,也可以按照上述方式,对会见室出入口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通过ID卡识别、记录前来会见人员的基本情况。有条件的监狱还应该在各个监房安装电动门锁,由各个监区(分监区)值班室和总控中心管理和控制,并和监控、报警系统连接,实现联动报警。

智能高压分路报警子系统本子系统通过与中央计算机网络平台的连接,可以实现集散式分布多机通讯。系统可对高压电网的剪断、接触等各种警情进行分段报警,发生警情后,可快速显示电网的电压、电流、警情种类、发生地点等数据,还可以根据情况对电网打击力度进行调整,结合使用常规报警的电子地图,对警情信息进行快速传递和处理。

第9篇:监狱医院护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贯穿“一条主线”,认真落实党的xx大精神

监狱将党的xx大精神作为贯穿全年政治工作主线,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实施全员轮训,处级干部参加省局培训班,抓好科以上干部分单位专题学习。创新教育培训方式,聘请 理工学院教授来狱进行讲座,分批组织政工线干部到 等兄弟单位学习考察,并与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签订友好协议,建立信息、学术、学习考察和干部挂职锻炼机制,以更高起点审视、谋划、推进监狱政治工作。开展“学先进、爱岗位、讲奉献、谋发展”活动,学习抗震救灾英雄事迹,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向深入。

监狱力避遏制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五落实”:将大学习、大讨论成效落实到“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工作上,落实到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上,落实到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上,落实到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治监上,落实到提高民警队伍素质、促进监狱整体工作持续发展上。结合“爱我司法讲作为、兴我司法谋发展”教育活动,先后查找出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的警察思想观念陈旧、监管安全形势严峻、少数警察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和直接管理罪犯不到位、少数单位工作执行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二)夯实“两大基础”,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和党的建设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狱以分监区建设为突破口落实 “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一是保障基层警力。严格按照不低于押犯数6%的比例配备分监区警力,现已完成试点的两个单位分监区警囚比例分别达到6.9%和7.55%。二是加大硬件投入。制定分监区硬件设施“六个一”(一套办公桌椅、一个档案柜、一台饮水机、一台空调、一套警务用具、一台计算机)基本配置标准,建立集学习、会议、娱乐等为一体的多功能室,并规范制度牌、公示栏、标识牌,对监管区进行美化、亮化、净化、绿化。截止今年上半年,我狱已投入资金46万元添置试点单位硬件设备,现正向全狱推进,计划总投资为260万元。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出台《监狱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方案》,配套10余项工作制度从激励机制、教育培训机制、日常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制定《优秀分监区及优秀分监区长、指导员评选方案》、《分监区及分监区警察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度,各项待遇向分监区倾斜;建立分监区警察脱产培训制度,每三年集中轮训一次,上半年已举办2期分监区长、指导员培训班,2期门卫、接见室警察培训班;规范分监区警察职业礼仪,规定分监区警察每日工作“十件事”,把罪犯每天从早起床到晚就寝所有行为全部纳入管理视线,紧密结合“6s”管理、监管区规范化建设,全方位加强警察直接管理,着力规范警察执法行为。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出台《监狱“四好”基层班子评选办法》,努力打造“理论学习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工作实绩好”的“四好”基层班子,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制定《监狱“五型”机关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创建活动,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制定《监狱“共产党员先锋岗”争创活动实施方案》,设立50多个“共产党员先锋岗”并统一制作座牌,定期组织考察授牌、摘牌,引导党员干部以此为载体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创业绩、树形象,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突出“三项工作”,努力打造先进监狱文化

我狱十分注重加强监狱文化建设,不断增强政治工作活力。

强化宣传职能作用。将以往分散在政治处、办公室、教育科等部门宣传职能整合成立新闻中心,提升宣传思路,集中宣传职能,聚合宣传力量,统一宣传口径,提高宣传效果。积极拓展宣传阵地,将《政工苑》改版成综合性刊物《 》,办好《 信息》、宣传橱窗、《春风报》和监狱网站,投入资金20余万元更新电视台设备、装修演播厅、改装数字电视,监狱宣传工作覆盖面更广,涉及面更宽,影响力更强。今年来,我狱先后在《法制日报》等党报上发表通讯7篇,上发表各类文章5篇。

大力弘扬“ 精神”。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目标,总结提炼出“艰苦创业、敢于拼搏、乐于奉献、开拓进取”的“ 精神”,深入开展十佳警官、优秀分监区长(指导员)、岗位之星、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凝聚人心,激发斗志,“ 精神”成为警察职工意识形态主流,“润物无声”效果明显。上半年,共评选出“季度岗位之星”92名、“青年岗位能手”7名”。

努力营造和谐氛围。扎实开展“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监狱领导大接访活动,坚持维稳工作月调度会制度,认真部署奥运会特别防护期安全稳定工作,确保绝对稳定。积极开展“双联”和“送温暖”活动,解决职工群众实际困难,把组织关怀及时送到职工心坎上。开展“三八”女子拔河比赛、职工羽毛球赛、与市文化局联合举办文艺晚会、青年风采大赛、老年人门球赛等活动,丰富职工文体生活,努力营造和谐发展氛围。

(四)抓住“四个关键”,严格落实从严治警

我狱采取系列措施狠抓从严治警,向从严治警要战斗力、执行力,着力打造警容严整、纪律严明的威武之师。

深化绩效考核。把考核重点放在工作实绩上,坚持“以工作实绩论成败、论英雄”,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发放加班津贴、评先评优直接依据。着重转变警察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得福利待遇”思维,将其作为重要激励手段,出台考评细则,建立奖罚机制,对虽符合基本条件但“大事不出、小事不断”、混日子人员暂缓或不予晋升。上半年,我狱共发放绩效奖 万元。

完善警务督察。我狱抓住省厅警务督察试点契机,完善和出台《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监狱分监区建设〈四个规范、两个准则〉》、《监狱分监区民警工作考核细则》等制度,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大考核管理力度,大力加强警车警用品管理,严格考核日常执法行为,全狱上半年共扣考核分1826分,真正做到了警务督察管理严格常态化。

实施作风整顿。我狱针对少数警察存在的作风不严、形象不佳、履职不实和监管工作首位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惯用“拐棍”等问题,大力实施作风整顿,领导带队,部门联动,不定时间、不定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对一些警容不整、落实不力行为进行录像曝光,严抓违规使用警车、婚丧喜宴大操大办等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切实转变警察作风。

加强廉政建设。立足解决执法领域问题,深入开展“增强警察身份意识,规范监狱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监狱分组深入监区开展座谈和个别了解,先后组织全狱性检查5次,查找出“违规开通亲情电话、接受请吃请喝、违规操作罪犯低薪发放,违规安排接见和替罪犯保管出监培训费、干扰‘绿色信箱’管理、袒护违规现象”等问题,下达监察决定书20余份,诫勉谈话3人,谈话教育20余人,并逐级制定整改方案进行重点整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并开展“回头看”活动,有力促进了警察规范执法。

(五)力办“十件实事”,切实关注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