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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方式精选(九篇)

税收征收的方式

第1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关 键 词】汉简/授田制/土地私有化/田税制度/小农命运

【 正 文】

授田制度是战国通例,而以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最为典型。统一之后,秦始皇整齐制度,把六国的授田制度统一于秦制之下,云梦秦简《田律》的“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云云,就是秦统一以后的通制(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这“授田之数”就是指授予农民的土地数。农民从官府领取土地之后,无论种与不种、收成如何,都要按照每顷刍三石、稿二石的标准缴纳刍、稿。从法权的角度看,这是土地国有制。董仲舒:“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系过秦之词,而非自商鞅以来就实行土地私有制。这已是学界的共识,无须赘言。(注:参见吴荣曾《战国授田制研究》,《思想战线》1989年第3期;杜绍顺《关于秦代土地所有制的几个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李瑞兰《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及作用》,《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3期;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94、102~118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60页。)但是,有秦一代是否都严格实行授田制度?董仲舒所云是否秦代的史影?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秦始皇三十一年曾“使黔首自实田”(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9页。),对此,学术界有两种解释:一是使农民“自行申报所占土地的数量”,国家承认其所申报的土地为合法占有,释“实”为“据实申报”,这是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注: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如林剑鸣《秦汉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二是允许农民自由开垦、占有土地,释“实”为充实的意思(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若真如此,无论按哪一种解释,均说明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对土地的严格控制,农民可以自由垦田了;农民垦荒也好、纳税也好,不必“以受田之数”按顷交纳,而是按实耕地进行了,授田制度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使黔首自实田”系《集解》引徐广语,只是孤证,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秦亡汉兴,刘邦称帝伊始曾下一道著名的“复故爵田宅”诏,其文云: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汉书》卷一《高帝纪》,第54页。)

这段话共有三项内容:一是令逃亡山林的流民回归原籍,登记入籍,恢复其原来的也就是在秦朝的爵位田宅;二是把那些因饥饿沦为奴隶的人免为庶人;三是提高军吏卒的爵级及待遇。这标志着西汉全面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军功爵制度,不仅承认秦朝的故爵田宅为合法,而且继续推行军功赐田制。众所周知,秦朝的军功赐田是在授田之外增加土地数量以酬其功,继续推行军功爵制也就意味着继续执行授田制,即使秦始皇因“使黔首自实田”而废弃了授田制,那么刘邦“复故爵田宅”之后也予以了恢复,西汉继续执行授田制度,那些有爵位者可以因此而增加土地,没有爵位的庶人则向官府领取土地。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因缺乏直接的史料,对此难以肯定。张家山汉简的面世终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土地还授的一般规定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以下引《二年律令》律文只出篇名)云:

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田不可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6页。)

律文的“行”即授予,“勿行”即不要把不可垦种庄稼的土地授给农民。《吕氏春秋·乐成》谓“魏氏之行田也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律文之“行”与“行田”之行同意。按《汉书·地理志》,汉代把土地分为已垦、可垦而未垦、不可垦三类,不可垦之地包括山川林泽居邑道路,授给农民的是已垦和可垦地;但是,允许农民自愿接受不可垦的土地,如果无法经营,可以再归还政府,但不得要求补偿。授田的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有军功者按爵位高低依次增加。《户律》规定(律文中个别异体字、通假字,均隶定为今体字,下引律文同):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二十五顷,公乘二十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5~176页。)

规定了各个等级的占田标准和授田次序。按社会等级可分为三大类别:军功爵者、庶人、特殊人群。汉初,继续执行商鞅变法时所推行的“名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注:《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30页。)的制度,第一级公士可占田一顷半,第十九级占田九十五顷。从第一级到第十九级之间又分为三个大的级差:从关内侯到左庶长是高爵,级差两顷;从左庶长到公大夫为第二个级差,级差悬殊,五大夫较左庶长一级之差占田少四十九顷,公乘较五大夫少五顷,公大夫较公乘少十一顷;公大夫以下大约就是低爵了,级差也是二顷。公卒、士伍、庶人的身份应有所区别,但在占田数量上都是一顷;司寇、隐官是特殊人群,较庶人减半占田。授田时,要让死者的继承人(律文的“后”即法定继承人)优先选择土地,以示对其不幸的同情,然后再依次授予他人。如果分居立户,即从其原来家庭所占的土地中分割授予(律文“他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田”之前缺文,含义不明,但从逻辑上分析应是其原家庭所占有的土地,随着立户分居而分割)。那些虽然立户而无田宅或者占田不足者,依律授足;住宅不足者就不再补了。根据《户律》,住宅面积三十平方步为一宅,按身份等级分配,其等级级差与土地相同,不同的是多了第二十级彻侯,其授予数量是一百五十宅,其余关内侯、大庶长以下至庶人所授宅数和土地顷数相同。(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6页。)在先秦诸子心目中,理想的田宅比例是百亩田、五亩宅,商鞅变法执行的是百亩田、九亩宅。(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132页。)而西汉沿袭商鞅的授田百亩的同时大大减少了住宅面积,只有八分之一亩了。

众所周知,二十级军功爵制施行于秦,统一之初有爵位者主要是原秦国人,关东地区的绝大多数人口无论是六国官僚贵族还是富商巨贾通通成为庶人;刘邦虽然率关东子弟也就是所谓的“诸侯子”起义反秦,但其统一天下依靠的是秦人之力,其所授军功爵的主体自然以秦人为主,这是其继承秦制、“复故爵田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汉初有军公爵的特权阶层只占全国人口的一少部分,主要是随刘邦入关的“诸侯子”和帮助刘邦统一天下的秦人,其余各阶层都在庶人之列,他们的授田标准都是一顷。军公爵者的授田就是在这一标准之上依次增加的。

需要指出的是,先秦时代的百亩之田、五亩之宅指的是百步之亩,而西汉则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西汉《田律》对田亩面积、形制、阡陌系统有着明确的规定:

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阪)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6页。)

这是秦朝制度的延续而有所完善。秦武王二年(前309年)曾颁布《更修为田律》,其文云:

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孚(liè@①)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liè@①,正强(疆)畔,有殳(芟)千百(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即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阪)堤,利津梁,鲜草篱(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注: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1页。)

比较二者律文,《二年律令》之《田律》显然是秦武王《更修为田律》的修订版,其田间阡陌系统较秦减去封、liè@①的设置,更加明确了基层官吏维护阡陌系统的责任,对亩积的规定更加简明,以往对秦律的亩积究竟是多少步的种种疑问,如对秦律“畛”的理解,究竟是田间小道,还是亩积单位,究竟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还是四百八十步之亩,等等(注:学术界对青川秦牍田亩制度争议较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二百四十步之亩,对其形制则见仁见智,主要有: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李昭和:《青川出土木牍文字简考》,俱刊《文物》1982年第1期。杨宽:《释青川秦牍的田亩制度》,《文物》1982年第7期。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认为是四百八十步之亩者,见生《解读青川秦墓木牍的一把钥匙》,《文史》第26辑。),现在可以释然了,律文之“畛”是田间小道而非亩积单位,秦武王《更修为田律》之亩是二百四十步之亩而非四百八十步之亩。

关于授田亩数,还有一点要做说明,这就是不同土质、不同产量的土地的授予顷数问题。《田律》规定:“田不可田,毋行,当授田者欲授,许之。”但,已垦、可垦、不可垦三者土地质量、产量、劳动量是不一样的,而税收都是按顷征收(详下)。那么,这些授田民为什么会要求授予那些“不可垦”之地?授予良田是每夫一顷,授予可垦而未垦地和不可垦的土地是否也是按照每夫一顷的标准执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都按照每夫一顷标准授田,那些未垦地、不可垦之地谁也不会接受,也不存在“当授田者欲受”的可能性,这条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惟一合理的解释是法律所规定的每夫一顷是指国家规定的标准良田,对于那些劣质土地、可垦而未垦地、不可垦之地则增加授田数量以调节其质量的差异,良田者按标准授予,否则增加授田数量,或加倍、再倍以致于三倍五倍等等,具体多少视情况而定。这是战国授田的普遍制度。(注:臧知非:《“相地而衰征”新探——兼谈春秋战国时期田税征收方式》,《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西汉亦然。因此,农民才会接受那些劣质地和未垦地,才会有人主动要求“不可垦”之地。因为这些“不可垦”的土地固然不宜农耕,但它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可以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可以从事畜牧业、矿冶业,而田税负担则按照良田数量计征,所获回报大于农耕,所以会有人主动要求。

如所周知,战国授田制又称之为名田制,就是商鞅变法推行的“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制度。其特点是首先严格户籍制度,再依名籍授田,有名于上,则有田于下,然后循名责实以收田税(租)。西汉授田也是如此,《户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未授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6页。)

乡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授予等事宜。授田时,按立户先后次序;在立户时间相同的条件下再以爵位高低为序,即爵位高者先授,爵位低者次之,都要根据上报县官的户藉次序进行。不著名户籍、冒用他人户籍、或代替他人占田者则课以重罚。《户律》又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会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

对于不立户占田、代替他人占田者,不仅要收回土地,而且要戍边二岁。如果主动坦白为他人占田的行为则既往不咎并承认其所占土地合法。

正因为授田以户口为基础,故《户律》对年龄登记、户籍管理有着严密的规定:

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84页。)

“自占年”即自己申报年龄,因年幼不能自己申报者由父母兄弟代为申报,无父母兄弟者由基层官吏推定其年龄,谎报年龄达三岁者则处以耐刑。百姓产子则在每年统一办理户籍时(即“户时”)申报户口。所谓的“户时”即每年八月统一办理户籍的时间,主要有乡部官吏具体负责,《户律》云: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zá@②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毋许。(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78、179页。)

按律文,乡部官吏每年八月都要核校人口、办理新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审定户籍档案。不按时办理者,“罚金四两”;里正、里典知情不报,“与同罪”。这些档案包括每户的人口数量、年龄、户主、田宅数量及其位置顺序、租税数量等内容。所有这些,都要按其性质分别立籍,统一报到县廷收藏。《户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jié@③(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zá@②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由乡部官吏登记完成交由县廷专门官吏保管,责任明确。以往我们对汉代户籍制度的了解仅限于居延汉简“戍卒名籍簿”的格式和内容,据此可知汉代的户籍制度要复杂得多。所有这一切,都是和当时的授田制度分不开的。

授田的继承、买卖及其私有化

战国和秦朝授田的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源,土地一经授予是不再收回的,农民在按规定的数量交纳租税的同时,可以世袭,也可以赠予、转让、买卖。因而这种授田制度又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只是在战国和秦朝,其私有化的进程才刚刚开始而已,土地买卖现象尚不普遍(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157页。)。西汉推行授田制的同时,对土地的转让、继承、买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使土地买卖规范化,也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先谈土地继承问题。

按身份,西汉的阶级关系可以分为军功爵者和庶民两大部分。对军功爵者而言,土地继承隶属于身份继承,采用的是法定继承制,其原则是降级不均等。诸子中确定一人为“后”,继承被继承人的部分爵位及其土地,其余诸子所继承的爵位和土地则少于“后”。《置后律》云: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shì@④(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无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2~183页。)

《傅律》: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他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他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2页。)

律文的“后”即法定继承人,每一个被继承人只能有一个“后子”;“卿”是大庶长至左庶长的通称。除了列侯和关内侯的爵位由其“后子”世系罔替之外,其余各爵级之“后子”均降级继承。“后子”的其他兄弟“傅籍”,即成年以后,最高爵位是不更,低者为公士;兄弟多者,有两人的爵级高出一级,其余再降级继承。从法理上说,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权利、财产的转移与分割,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律文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就可以拥有爵位,实际上是把继承期待变为继承事实,不过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获得的爵位及相应的田宅,可能是国家另外赐予的,以示对军功之士的优抚。

对于普通庶人而言,不存在爵位继承问题,其纯粹的财产继承则有协商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户律》: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蘖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179页。)

这实际上是协商继承,“诸后”欲析产分居者,无论是动产如奴婢、牲畜,还是不动产如土地,只要彼此同意,官府都是允许的,在户籍上注明就行了。被继承人若立遗嘱,则由官府主持,按法定程序进行。《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先令,皆参办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毋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先令”即遗嘱,是在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的参与和主持下建立的,写在可分为三份的券书上(即“参半券书”),立遗嘱人自留一份,乡和县各藏一份如户籍,以防止篡改。家产分割如有争执则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者,不予理会。所分田宅无论是否立户,均归其所有,还没有单独立户的到八月再行立户手续。如果乡部啬夫“留难先令、弗为券书”,则“罚金一两”。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曾出土平帝元始年间关于土地继承的“先令”券书一件,说明上述的遗嘱继承制起码到西汉末年都在实行。现引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实。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娃,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于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于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于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注: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另见李均明《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6页。)

这份“先令券书”按法定程序建立,由县乡三老和乡里基层官吏主持,有亲属、邻里参与,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该“先令”云户主朱凌先后有三个丈夫,共生有三男公文、真、方和三女以君、弱君、仙君。公文十五岁时即“自出为姓”——大约是入赘女方,和家中素无经济往来;其余二子真、方均“自为产业”即单独立户;三个女儿已经出嫁,但“贫无产业”,朱凌乃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后公文犯罪家贫,弱君、仙君把分得的土地还回给母亲,“让于公文”。朱凌遂将“稻田二处、桑田二处”分给公文并约定“公文不得卖于他人”。这说明户主朱凌生前与其子女是分居的,朱凌有财产处分权,其子、女均有财产继承权;土地分予子女之后,子女有权出卖土地。券书之所以约定“公文不得卖于他人”是因为公文自十五岁“出为姓”后与母亲、兄妹一直没有往来,与其母亲兄妹已不是一个家庭,本来没有土地继承权,在其犯罪家贫无以为生的情况下,按照《户律》“子谒归户,许之”(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9页。)的规定才回到母亲家,其获得的“稻田二处、桑田二处”这本是其姐妹的土地,属于非正常继承,具有临时济贫性质,故约定“不得卖于他人”。若是正常继承则有完全的买卖权。当然,因为农民的土地均受自于官府,买卖要有相应的规范与程序。

关于土地买卖、转让的条件,汉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户律》:

受田宅,予人若卖田宅,不得更授。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

农民可以把所受田宅赠人和买卖,但不能重新授田;买卖土地要由基层官吏办理相关手续,乡啬夫、田啬夫等主管小吏拖延不办则受罚,说明国家对土地买卖的保护和支持。当然,这些主管官吏不仅仅是办个手续那么简单,他们还要审查土地买卖是否合法。《户律》云: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毋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室舍。

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毋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78页。)

《置后律》有云: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5页。)

上举律文说明对土地买卖有两点限制:第一,除现任官吏外,购买住宅必须符合身份等级要求,现有住宅没有达到等级标准的,可以买足,但不得超过。第二,只有户主拥有田宅的全部处置权。律文列举了两种情况都说明了这一点。上举《户律》规定,孙为户主,因为不尽或者没有完全尽到赡养祖父母的义务而被责令出户居住,其祖父母对其土地财产只有使用权而不能“贸卖”;子死,其母代为户主后,也不得驱逐其公婆、不得招夫,不得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置后律》规定,寡妇为“后”而无子,其夫代为户主;其夫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虽然与其夫同居共财,都是同一家庭成员,但无权买卖土地。这既保护了户主的财产处分权,又照顾到继承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说明汉代既保护土地私有权,同时,规范土地买卖,使土地买卖秩序化。

清楚了上述土地制度及土地政策之后,就可以进一步理解汉初土地兼并的发展特别是商人地主兴起的原因了。由于按等级占田,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可以凭借其政治经济特权巧取豪夺庶民的土地,如萧何强买民田,虽然是为了消除刘邦的怀疑,但正说明此类事件的普遍。由于只限制购买住宅而不限制购买土地,那些隶名市籍的商人自然因其富厚大肆购买土地,改变其社会地位。而在授田过程中,那些有商品意识或者有其他技能的“庶人”则选择山川林泽以经营经济作物,从事畜牧业、或者矿冶业而成为富甲一方的工商业主,转而兼并农民。农民从政府所获得的土地难以长久维持而迅速地破产。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正是这一历史图景的真实写照,而个体农民的迅速破产和田税征收方式又有着直接的联系。

田税征收方式新证

上举云梦秦简已说明秦朝的刍、稿按顷征收,农民授田之后,无论耕种与否,收成如何,都要按顷交纳三石刍、二石稿。西汉在继承秦朝授田制度的同时也延续了秦朝的按顷计征刍稿的制度。《田律》: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

刍稿既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65~166、168页。)

比较上举律文,西汉在继承秦朝按顷计征刍稿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五项内容:第一,根据土地质量,调整每顷刍稿数额,如上郡地恶,每顷少收刍一石即是一例。第二,进一步规定刍稿只收新收获的庄稼茎叶,否则罚金。第三,实物和货币并举,二者比例由各县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收货币时每顷为五十五钱;刍一石折合十五钱,稿一石折五钱。第四,当刍稿市场价高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时,按“平价”折合交纳。第五,明确规定刍稿按户收取,凡是“卿以下”——大庶长以下的所有人等“十月户出刍一石,余以入顷刍律入钱”,这“顷刍律”就是“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具体折算标准是“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和“刍稿即贵于律,按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的规定缴刍稿钱。

现在首先要辩明刍稿和谷物是否都属于田税。按云梦秦简,秦朝以土地为基础征收的实物共有禾、刍、稿三种,秦简《田律》有云:“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仓律》有云:“禾、刍、稿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8、39页。)等等,均以禾、刍、稿并举,就是因为三者均以土地为基础,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两汉时代也是如此,文献中总是把刍稿和谷物并举或者是田租和稿税并提的原因就在这里。如《汉书·贡禹传》谓:“农夫父子,暴露于中野,不避寒暑,锄草耙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王充《论衡·谢短》批评文吏只知道按章办事、不能“究达其义”时说:“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今量租刍,何意?”李贤注《后汉书》引《汉官》:“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又引《汉官仪》:“田租、刍稿以给经用。”(注:《后汉书·百官志三》李贤注引,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2页。)显然,《汉官》所说的租税就是《汉官仪》的“田租刍稿”。田租和刍稿并列,说明刍稿和田租一样都是以土地为税基的正式税种,从法理上说,刍稿是田租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学者所说的刍稿只是土地的附加税。正因为如此,在遇到自然灾害,历代君王在减免田租时,都是田租、刍稿并提。这在两汉书中比比皆是,无须赘举。要说明的是,文献中的“田租”和刍稿相对而言,“田租”指谷物,刍稿是茎叶。而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谷物、刍、稿的征收基础都是土地,是田租的三种实物形态;在土地私有化之后,农民所缴纳的谷物、刍、稿在法理上都是田税而不是田租,古人租、税不分,往往以租指税,故予以说明。

既然刍、稿和谷物都是田税,因用途不同而分开征收,那么,刍稿按顷定额,谷物也应是按顷定额。换言之,西汉的田税都是按顷计算的,土地一经授予,无论种与不种,产量高低,都要按其授田数,以顷为单位交纳固定数量的田税。这种计税方式在操作层面上虽然简单,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只能在人少地多、国家有充足的土地能够保证授田的需要、农民最少都能拥有一顷之地的条件之下,农民才能负担如此的田税,农民的田税负担才合理,而这样才确实能起到以授促垦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农民破产严重,必然发生农民缴纳的田税数额和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背离的问题,不足一顷也要交纳一顷地的田税,农民的田税负担就沉重多了。尽管在土地转移时,法律规定地方官吏要及时办理更籍手续,以使田租籍和地籍同步转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主豪强勾结官府、转嫁田税、地多者少交或者不交田税,地少者甚至无地者必须如数交纳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农民的历史命运因此就可想而知了。

更为重要的是,田税按顷计算的同时却是按户征收。在国家看来,授田是依户进行,农民有名于上,就有田于下,按户征收田税,顺理成章。当然,征收田税的具体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复杂得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六号木牍记载了平里和稿上里的刍稿征收的实况,牍文如下(注: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1期。《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9~70页。):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稿

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稿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刍稿

定十三石四斗升给当

田稿八斗三升

刍为稿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

牍文所记是汉文帝时事,去《二年律令》颁布实行的时间不远。其征收刍稿以物折钱是依律办事,其户刍、田刍之分则是法律所未见。从牍文看,平里和稿上里的刍稿税的主体是按户征收的,按土地征收的即“田刍”、“田稿”只是很少一部分。平里刍稿总数31石3斗7升,其中户刍是27石,占总数的近80%;田刍只有4石3斗7升,刚过总数的20%。稿上里刍稿总数14石3斗6升,其中户刍13石,田刍是1石6斗6升,户刍所占的比例大于平里,几达于90%。过去的学者对此户刍、田刍之分而以户刍为主的现象一直难以理解,现在可以明白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刍稿本来是按户征收的;这里所以单列田刍、田稿,很可能是考虑到各户土地占有量因土地转移所导致的差别,而将刍稿税分解一部分按土地征收,以减少无论贫富一律按户征收所带来的矛盾。这是一时一地的情况,还是全国通制,不得而知。这里不去深究,我们只要明白刍稿确实是按顷计算、按户征收,国家有统一的数量标准,而具体征收方式和程序则各不相同,农民的实际负担因时因地而异。刍稿如此,谷物的征收自不例外。明乎此,我们对汉代农民破产迅速的原因就可以有更深一步的理解:汉代田税率确实很低,若按亩产量来计算,农民的田税负担确实很轻,但当田税按顷计算、按户征收时,农民的田税负担就不那么轻松了,有地无地、地多地少都要按顷交税,农民的负担可想而知。这是汉初农民破产迅速的制度因素之一,也是汉文帝以后历代君王都曾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农民破产问题而收效甚微的深层原因所在。对此,过去已有专门论述,汉律的出土进一步证明了此见,这里只是稍加提示,不予重复。(注:臧知非:《汉代田税征收方式及农民田税负担新探》,《史学月刊》1997年第2期;《再谈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现在谈田税实行实物和货币并举制对农民历史命运的影响。征收田税实行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制,对于政府来说简便易行,也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则噩运远大于福音。前已指出,汉代人口的主体是“庶人”,也就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个体农民,他们既无资本也无能力从事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只能靠出卖有限的农副产品换取货币,受到商人的中间盘剥。“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刍稿即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入钱。”这个规定为增加农民田税负担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当刍稿市场价格低于法定价格时,按法定价格征收,农民实际卖出的刍稿就不止是三石和二石了;当刍稿的市场价高于法定价格时,则按平价——也就是官定的价格折算;这平价是低于市场价的,若按市场价格折算,农民卖出的实物就少一些,负担也就轻一些,而按平价折算,折合的实物就要多得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刍稿税的缴纳没有统一固定的时间,官府想什么时候要农民就得什么时候交。律文谓“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也就是说,除了“户出刍一石”于十月收取以外,其余折合货币收取的时间,全由各地官吏说了算。逢秋收刚过,物产丰富之时,物价再低,农民也得出卖农产品,而受谷贱伤农之害;若逢青黄不接,无物可卖,农民只好去借贷交税,则落入高利贷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晁错曾上书文帝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矣。”(注:《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第1132页。)这五口之家、百亩之地是授田制之下个体小农的一般形态,他们之所以“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就是为了缴纳田税,是田税货币化使他们“半价而卖”“取倍称之息”。以往对晁错这段话的理解多不得要领,甚至认为这五口之家、百亩之地、亩产一石不是汉初小农的真实形态,简单地把农民“卖田宅、鬻子孙”的原因归结为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而未见田税制度所起的杠杆作用,现在应该是把握其要义的时候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土右加孚

@②原字衤右加集

第2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比较分析

1.税收制度模式。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综合税收制度模式。将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综合,以家庭作为课征单位,采取纳税人自行进行申报纳税的模式。这种税收制度模式的特点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及进行相应的扣除,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体现了支付能力原则,确保了税收的公平。但这种模式的征收的程序较为复杂,增加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这种征税方式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观念以及征税机关具备较高的征税水平。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分类,各类所得独立进行纳税。其特点是税收的征管简便,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征收方式不能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均衡的现象。此外采取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也不能有效增强纳税人纳税观念。

2.税率。美国当前采取的是六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前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10%、15%、25%、28%、33%、35%共六个档次。且在申报方式上分为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的区间不同。我国目前的工薪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3%、10%、20%、25%、30%、35%、45%共七个档次。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率分为5%、10%、20%、30%、35%共五个档次。劳务报酬的税率为20%、30%和40%三个档次。稿酬所得在20%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征30%,实际适用税率为14%。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我国对劳动收入所得采取的是超额累进型的税率。而对资本和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这就造成了财产和资本性所得的税收负担较轻。劳务报酬所得尽管采取加成进行征收的方式,但是由于采取按次计征的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将所得分解的方式规避税收,降低了其累进程度。

3.扣除标准。

美国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分项扣除。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课征模式,将其各种收入综合后,经过两次扣除,减去相应的免税项目后,扣除成本和生计的费用后,就余额按相应的税率进行课征的模式。这种课征模式能够充分结合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进行征税,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对扣除标准结合每年的通货膨胀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人宽免额考虑了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情况,不同的情况宽免额也不相同。费用扣除中包含住房贷款中的利息支出、医疗方面的支出和个人捐赠等方面的费用都可以进行扣除,对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和盲人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我国的费用扣除采取综合扣除的方式,尽管征税方式简便易行,但是却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婚姻等相关因素,对生计费用的扣除较为缺乏,不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并且扣除的数额相对固定,不能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所得确认。

美国采取的是综合课税模式,即针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进行征税。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无论哪种类型的收入,都说明纳税人能够达到的相应的福利水准,因此应当包括在内。(2)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税基,包含劳动取得的收入、地租收入、资本红利形式的收入等都应当纳入税基。(3)此种征税方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标准,确保了纳税的公平。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类所得课征的模式。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仅仅对这11中类型的所得征税,而这11类所得之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因此导致我国此类税种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具体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本利得、推定所得等所得还没有进行征税,因而导致损失了较大一部分的税收收入。从资本利得来看,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相关条文,但是与世界各国通行的资本利得的内涵有较大的区别,并不包含针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从推定所得来看,我国的税法尽管也要求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实物收入征税,但是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实施的具体政策。

5.征管制度。

在征收管理方面,美国的收入署构建了完善的监控收入体系,采取双向进行申报的制度。要求雇主严格履行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同时也应当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建立了健全的税务信息稽核系统,美国的纳税人每人对应一个编号,并且这个编号会伴随纳税人的一生。当进行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交给税务局的相关文书应当对编号进行记录,通过这种方式,纳税人的支出及收入情况都已经记录在其税收档案中;美国的税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客观真实。与美国相比,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税务征收部门并没有实现同海关、企业、银行之间的纳税人的信息共享,致使其获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不足,同时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较弱,造成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的现状。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

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课征方面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进行改革,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实行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取此种课征模式,首先应当对税基进行拓宽,其次应当对相应的税目进行整合。从应纳税所得的层面来看,属于纳税人主要来源的收入,例如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及租赁取得的所得等应当采取综合课征的方式,采取此种课征方式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课征原则;对于纳税人不经常取得的收入,例如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等项所得,仍然可以采取比例税率进行课征。实行综合课征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课征方式,符合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现状,能够较好地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完善税率结构。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主要是采取累进型的税率,但是累进程度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要重视税率的设计。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设置的过高,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地减少。其边际税率设置的较低,愿意缴纳税收的纳税人会相应的增多。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一般为3-5级,其对应的最高边际税率普遍也低于我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因此我国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简化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30%左右为宜,同时将税率的级次由目前的7级缩减为3—5级,以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鉴于当前我国当前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实际状况,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适当增大初始档次税率的级距,将初始档次3%的税率对应的上限1500元增加到4000元,采取按年计征的方式,能够避免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3.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

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是指把家庭作为独立的申报单位,将其在一定时期中所获得的总体收入,减除其所有成员的扣除及免征额后,就其余额进行课征的方式。美国的申报方式主要采取家庭申报的方式,同时兼顾到个人申报,采取此种申报方式,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课征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家庭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可以对家庭的支出状况进行综合考量,针对不同情况设立相应的扣除标准,包括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教育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贷款利息支出等项费用,采取此种征税方式可以充分照顾到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确保了纳税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4.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相关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项支出从而设立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我国的费用扣除设计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费用扣除制度。首先应当将目前的按月缴纳税款的方式改为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以简化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通货膨胀的实际状况进行指数化调整,确保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因通货膨胀受到影响。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人在子女抚养、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医疗等方面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时结合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最后,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费用扣除方式,允许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扣除,以确保税收的公平。

5.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第3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非对称信息 税收征管 C2C大数据

一、引言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则是税收征管的依据,从税务登记到交易涉税内容的确定,从税收凭证到涉税内容的分类,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信息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信息非对称性的存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难题,这一点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电子商务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同时又在信息不对称中占据对自身涉税信息掌握更为全面的有利地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诚信纳税的行为,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收益。加之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和易修改性,通过隐匿、篡改涉税信息等方式逃避税款成为纳税人提高收益的“可行”选择。而税务机关则处于信息劣势,不能对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纳税人纷纷效仿,严重妨碍税收征管工作。

C2C电子商务即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双方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 851亿元,较2012年的13 205亿元同比增长42.8%。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而该值在2012年仅为6.3%。据粗略测算,整个C2C网店,仅淘宝就有上千万家,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额或达百亿元。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税务机关与电商纳税人形成的博弈,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主要有B2B、B2C、C2C三种交易模式。B2B、B2C模式中的企业已明确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以传统模式为参照逐步实现征税,上海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被告被判刑更是见证了以企业为营业主体的电商模式征税的可行性。而C2C模式商家多是小型、利润较低或者兼营电商的个体户,主要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使其信息更具有隐蔽性、虚拟系和不确定性,征税问题存在争议,征管方式也处于探索阶段。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自然人商家必须进行工商登记,这使得税收征管更难以实现。

C2C模式中电子商务由直接网络交易和间接网络交易构成,直接网络交易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的同时仍然需要依靠邮政和物流进行运输。间接网络交易完全进行线上交易,如软件、书籍、音乐图像、信息服务等。经研究,目前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基本要素无法确定

税收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和参照依据。C2C电子商务整个交易流程在虚拟的网络交易市场中进行,税务信息具有多元性、可隐匿性、非真实性、易更改或更换的特征。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给了应纳税人改变税务信息的空间。间接网络交易加剧了交易对象界定的模糊性,其带来的连锁反应造成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税对象、税务凭证,以及税收管辖权无法确定。可能造成漏征、误征、重复征收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

(二)税收征管流程面临挑战

税收征管流程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税务检查。C2C模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流程每个环节都带来了挑战,且环环相扣。电商交易目前只要求采用实名制而未强制税务登记,导致税务登记的缺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追踪其涉税信息。电子商务交易没有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凭证,而是采用易修改数据的电子凭证,交易信息可信度不高。我国目前电子凭证合理性、规范性仍有待完善。另外,随着加密技术的提升,税务机关获取应纳税人准确的涉税信息难度很高。传统交易采取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查或者代扣代缴的纳税申报形式在C2C模式下同样不适用,没有真实的税务凭证,自行申报信息也不可靠,核查成本高且准确度不能保证。传统交易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方式在C2C电子商务中同样因交易信息的隐匿性和非真实性、缺乏收入额和利润率参照物、征税对象规模庞大而分散、流动程度高等因素无法正常开展。另外,没有全面准确的税务凭证作为基础,税务检查无法实现。

(三)税收征管质量难以保证

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难度加大,监管成本提升,对税收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C2C电商征税既要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立法、征收、监管、技术更新相互配合。传统征收方式难以满足C2C电商征税要求,需要改进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技术,如果宣传指导工作做得不好,会使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另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税收相关机构的配合程度同样会影响税收质量和效率。

三、信息不对称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征管建立在信息基础上,对交易活动中涉税信息进行收集、监管、衡量、计算并开展征收。而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性无处不在,由此产生了包括以上问题在内的各种税收征管问题。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如前所述,C2C电商特殊的操作方式使纳税人自身信息和交易信息易隐匿,易修改,纳税人对自身信息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税务机关。电子商务缺乏可靠的税务凭证使税务监管、征收和检查失去根基。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交易信息使税收征管要素如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期限与地点、税收管辖模糊化,便于骗取税收优惠甚至偷税漏税。另一方面,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一般税收征管的调整,会带来新制度和措施的出台。此时,税务机关则处于信息优势,而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税务机关对新税收制度和措施的宣传情况会影响纳税人掌握程度。反之。纳税人的掌握程度不仅会影响自身的负税成本,也会影响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开展。

2.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不对称。(1)税收机关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征管法》中要求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而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处于为客户隐私保密等角度不提供完善信息,甚至和纳税人合作帮助其减少税负以谋取利益。C2C电子商务对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极高,双方交易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对纳税人交易信息的掌握程度远远超过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金融机构的不配合会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严重阻碍。(2)税务机关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信息不对称。C2C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因而第三方交易平台详细掌握了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并具有限制纳税人更改信息的能力,与税务机关相比处于信息优势。然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处于偏向于纳税人的位置。一方面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身也是纳税方,另一方面税收负担对电子商务纳税人带来的影响(如效益的降低、规模的缩小、交易量的下降)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造成压力。所以第三方交易平台可能会选择帮助纳税人逃避税收或者和纳税人合作谋取私利。

综上,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成为税收征管基本要素无法确定、征管流程面临挑战、征管质量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

(二)委托关系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委托关系指在设计不对称信息的交易中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掌握信息多、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掌握信息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委托人。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方面,纳税人为人,税务机关为委托人。另一方面,税务工作人员为人,税务机关为委托人。而随着委托-关系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大主要问题。

1.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上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为利益最大化而做出对信息劣势方不利的选择而干预市场有效运行,导致市场低效率甚至无效率。C2C电子商务,交易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纳税人详细掌握自己的交易信息,且容易隐匿和更改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税务机关难以监察纳税人涉税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因此,不道德纳税人会采取隐匿、更改信息,或者灵活改变交易地点、方式的方法逃税,获取利益。而道德纳税人在该种风气和自身负税成本相对较高的影响下或加入逃税队伍或被市场驱逐,最终造成逆向选择。

2.道德风险。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委托关系,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工作直接操作方,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掌握程度明显高于税务机关,即可能存在税务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放任或帮助纳税人逃税的非法举动。另一方面,对C2C电商征税必定要调整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需要提高。而且电商征税的复杂性又加剧了税收成本和税收工作的难度及负担。税务工作人员是否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可能造成道德风险。

四、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的必要措施

如何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关键,本文将从税收基本要素确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以及税收征管质量提升三个方面对促进信息由不对称趋于对称提出建议。

(一)明确C2C税收基本要素

建立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明确规定其税收征管的基本要素。通过调研、试行等措施衡量各要素确定的条件,在保持一定灵活性的同时做出详细限制,使税收征管要素有据可依。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注册必须进行实际信息的登记,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信息(如姓名、营业常在地、营业范围等)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期限进行征税。参照传统商业对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区分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与物流公司合作,建立大型物流监管平台,其物流信息也可以作为征税对象试用条件的参考。

(二)优化C2C税收征管方式

1.落实C2C税务登记。对新加入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强制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对原已存在的纳税人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进行税务信息补登。详细填写税务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实际资料,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经营经常发生地,经营范围,交易电子账号,交易使用银行卡信息等,以这些信息作为征税基本依据。纳税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变动,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改,并出示可靠证据,税务机关有权实行税务辅导。

2.建立C2C信息共享平台。由国家统筹,建立税收相关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包括税务机关、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物流平台等在内的机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及时有效共享。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隐匿性和易修改性。完善电子化税务征收系统,实现电商模式下,税收征管从登记到征收再到监管一体化操作,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同步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时了解自己的税务信息,并方便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

3.完善电子票据系统。通过电子发票关键信息,依据交易平台记录自动生成方法落实电子票据系统的建立。从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首推建设网络(电子)发票系统,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至今,电子票据作为税收凭证仍处于发展阶段。笔者认为在电子化税务系统和第三方交易平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电子发票关键信息根据交易记录自动生成的方法解决电子发票信息修改的问题,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电子发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保留副本,可供税务机关核查。

4.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信息经济时代下,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的大数据给C2C税收征管带来了机遇,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利途径。综合利用税收信息,把各级税务部门生成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整、准确地传递到上级税务数据处理平台,进行存储、加工处理。同时,利用大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有效监督和稽查。此外,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之间的深层关系,达到估算-预测-收集-整合-比对-监督-稽查整体化效果,使信息趋向对称。

5.加强公众监督。由于C2C电子商务主要交易形式是公众个人对个人,因此,加强公众的有效监督必不可少。2015年1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指出: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此形式了解自己与商家交易活动中的涉税信息及承担税款情况,并获取电子票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未通过税务登记的商家(即无此类标识)不具有开具电子票据的资格,并且与该类商家进行的交易或不享有包括“7天无理由退货”等在内的消费法规的保护,通过消费者的力量敦促商家进行税务登记。

(三)提高C2C税收征管质量

1.组建专业队伍。建立单独的税务征管子机构,与传统商务征税区分开来,组建专业的复合型电商税务管理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员、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培训,设立激励机制,提升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定期对税务征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2.完善奖惩措施。奖惩并举,前期以对诚信纳税的电商纳税人奖励为主,落实税收优惠。与第三方电子平台合作,对诚信纳税纳税人给予提升信誉、优质宣传方面的奖励。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相关平台也同样在初期给予实质性奖励。电子商务征管逐渐走上正轨后,加大惩罚力度,对偷税行为严厉打击。X

参考文献:

1.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3).

2.潘艳敏.信息不对称约束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第4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第5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目前广泛的应用于全国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和一部分小型企业。它简化了征收程序,降低税收成本,防止个体工商户偷逃税款,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和保障国家税收计划等众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经营方式及手段的不断进步,这种征收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示出来,第一,容易造成偷税漏税。如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的30%,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寥寥无几或者根本不知道要申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又如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用户,故意不建账,或建账而密不示人,借定期定额方式避税。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未建账或账簿不清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而这一规定造成一些有能力建账的经营者故意不建账。 再如假设定额是3.5万,不超过3.5万的按定额交税,因此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是2.5万,有1万的差额,它就会开出金额不等,事项不同,总额为1万的空头发票给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拿着开出的真发票假业务回去报销,这就造成国家税收从另一方面减少。第二未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定期定额的征收率是按照行业进行划分,同一行业实行同一征收率,对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没有区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未能体现量能课税的立法原则。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上问题,同时会降低部份低收入个体户的税负,实现减税降费。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根据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总体来说定期定额户体量大,行业多,情况各不相同,较为复杂,征管方式变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很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作详细分析:

一、政策宣传和纳税人培训方面。定期定额方式已顺利运行多年,纳税人已普遍接受并遵从这一征管模式。如果突然改变,需要提前精心组织,首先要进行大规模全方位全覆盖宣传和税收业务培训,业务培训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让纳税人轻松地熟练掌握且不产生抵触情绪。其次要宣传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模式的,让广大个体工商户从意识里重新认识并遵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这一模式,同时要掌握相关税收知识,有能力有意识地如期进行申报缴税。

二、个体工商户建账方面。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就要求个体工商户建立收支账簿,以便能够准确核算和申报收入或成本费用。但是辖区个体户数量众多,且业务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没有设置经营账薄甚至没有简易账。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分步分类实施,逐步过渡。首先,要求个体户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并如实申报。其次,对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均无法准确核算的,给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即定期定额,过渡期内须严格执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三、减费降费方面。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的主旋律之一,是助推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成都定期定额户的附征率是从0.3%-0.8%,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会降低部分行业低收入个体户的税收负担,但也会增加部份行业高收入个体户的税收负担。以农、林、牧、渔业为例,目前的附征率为0.5%,应税所得率为5%,某个体户月销售额为60000,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60000*0.5%=30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为(60000*0.05)*0.05=150元,税负降低,如果月销售额为300000元,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300000*0.5%=150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税额为(300000*0.05)*0.05=750元,税负更低。以批发和零售业为例,目前的附征率为0.3%,应税所得率为8%。某钢材类批零个体户月销售额为60000,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60000*0.3%=18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预缴税额为(60000*0.08)*0.05=240元,税负更高。如果月销售额为300000元,定期定额方式下个税为300000*0.3%=900元,如果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其个税税额为(300000*0.08)*0.05=1200元,税负更高。整体上个体户中中低收入群体占大多数,因此大部份群体的税负会只基本保持不变或略有降低。

四、税收收入和风险方面。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需按期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如实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大部分业务未开票,甚至没有收据,也无银行收款记录,部分个体户可能会隐瞒未开票收入,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收入减少,并存在税收风险。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加强税收日常管理。对瞒报、漏报等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联合工商、人民银行征信办等进行联合惩戒,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第6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查账征收;影响;应对方法

一、律所及其合伙人纳税情况的历史演变

(一)税种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转变为个人所得税

我国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在2000年之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的规定,对律所年度经营所得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

从2011年11月16日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步伐正式启动。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并征收6%的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的律师事务所首先被征收增值税,之后根据国税总局的《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先后成为“营改增”试点区域,上述各地的律师事务所也开始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必经之路。根据“营改增”规划,将来必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除营业税,未来不管是我国哪个地方的律师事务所也都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二)征管收方式的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1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2

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之前一直是实行核定征税,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现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是由于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制度长时间内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税局在落实律所征税时也存在困难。为保证税收,同时降低地税局的工作难度,十年来,各地大多还是以核定征税为主,只是经过当地司法局、律协与地税局的协调,税率各有不同。比如2011年北京市规定律所收入的25%为应税所得率,上海市则规定律所合伙人要共同缴纳5%的营业税与9.5%的个人所得税,计征税款综合负担率为14.5%。

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进一步重申“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首先于2012年4月10日《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要求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尽快转为查账征税。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新政过渡期间,对该期间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按不低于当期业务收入总额25%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在此之前深圳市一直是采用4%的征收率。

北京市在2010年出台的京财税[2010]18号,废止了京地税个[2005]69号,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依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二是核定征收,依2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依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而在此之前,依据京地税个[2005]69号北京市对律所最高才采取7%的征收进行征收。

另据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2012年初已通知个别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1月1日起,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3

二、“营改增”及“查账征收”对律所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律所的影响

1、计税方式的变化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成为营改增的对象之后,也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除特别规定外,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应纳税额=含税业务额÷(1+3%)×3%,且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应纳税额=含税业务额÷(1+6%)×6%-当期进项税额。

律师事务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虽然其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是相对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类律师事务所总体税负会普遍降低。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将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相对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该类律师事务所总体税负是否降低,主要取决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假设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额X元,改革前,按照营业税税收政策,其缴纳营业税为5%X,改革后,按照“营改增”税收政策,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X/(1+6%)×6%-进项税额,根据5%X=X/(1+6%)×6%-进项税额,得出,进项税额= X/(1+6%)×6%-5%X=0.66%X,由此可见,该税负平衡点为0.66%X,也即是说当律师事务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其业务额的0.66%时,其缴纳的营业税与其缴纳的增值税相等,税负相等。进项税额小于业务额的0.66%税负增加,反之,税负降低。

第7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第8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1.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理顺机构,促使稽查岗位系列化,人员配备科学化.在机构设置上,要遵循相对独立原则.业务上垂直领导,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稽查功能.在人员配备上,要充实稽查力量,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于其他人员.

稽查形式应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稻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活动。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税收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过程,在1996年确定了新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9篇:税收征收的方式范文

一、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整体评价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一是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的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随着近年来税收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的办法,设置专业稽查机构,增加稽查人员力量,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办税服务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不能提供大量信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税源控制方法,没有和工商、银行、企业实现联网。同时,稽查力量仍显不足,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方法,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给税收监管工作带来弊端。

2、税收管理体制结构还存在缺陷。一是就税制总体而言流转税所占比重偏大,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51%。二是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占税收总额的41.55%消费税仅占4.3%。三是就所得税内部结构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大幅提高。

3、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虚无缥缈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4、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一是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最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税收违约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二是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进行偷逃税。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三是某些企业负责人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屡禁不止,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不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封建制旧税收制度,过重的税率与过多的苛捐杂税种类,使人们在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户阶层,法盲比重较大,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各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

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地方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

3、涉税违法案件判处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轻刑免判,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三)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律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

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很明确,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孤掌难鸣。

(四)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消、精简、职能改变,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给税收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征收分局与稽查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征管一线的税务所,往往疲于应付上级工作,忽视了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甚至产生渎职。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一)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实现税收管理法制法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对违法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罚,并公布于众,以儆效尤。要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执法必严。要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调整税负,优化管理结构,完善税种

调整税负主要是扩大税基。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运用计算机软件等先进工具方法,强化基础税源管理,减少税源的流失。

优化管理结构。从总体上说,应当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合并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种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

(三)规范政府行为,完善税收立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加快“费改税”步伐,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取代不规范、随心所欲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通过税费改革,一方面对现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另一方面收费立项管理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除政府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满足非普遍社会公共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外,其它均不得收费,政府收费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约束。通过税费改革,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建立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规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改变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为增强税收刚性清理外部环境,使税收更具权威性。

(四)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稽查力度,防止税源流失

加强税收管理,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建立起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的自行申报的综合所得税制度,完善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完善流转税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实行稽查形式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稽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正确处理好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协调好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

(五)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简化纳税程序

一是要合理设置窗口,完善办税大厅功能,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抓好硬件建设,建立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美观实用的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承诺”、“办税制度八公开”等办税服务制度,把办税服务厅真正建设成为依法纳税的场所,优质服务的窗口,税法宣传的阵地和文明行为的样板。

二是要规范业务流程,简化各项办税程序。进一步完善国地税联合办公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国、地税部门网络互通,促进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