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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精选(九篇)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1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税收流失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控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征税构成了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税款是纳税人本质的、天然的心理动机。据资料显示,2004年度我国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在4000亿元左右,2005年我国总体流失在3200亿元至4300亿元之间,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完美的税制都无法绝对避免税收流失的发生,一些对治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各项举措的研究和探索也仅仅是立足于把税收流失的规模控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尽管合理的税收流失规模范围究竟应为多少,目前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无疑已经远远地超出了这一合理范围。

    一、对资源配置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是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危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这种“财政补贴”的存在,使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从而引起市场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

    另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危害还表现在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虚耗。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而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发生,减少偷逃税,不得不额外增加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更多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核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增加。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

    二、对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危害

    首先,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危害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一方面,由于地下经济能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活动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断积聚更多的财力物力再投入到地下经济活动之中,通过本身的繁殖增长起来,另一方面,地下经济活动的高收益、高回报会吸引公开经济中一些资源的流入。而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危害。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

    其次,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决策的重要依据的有关货币供求的各项指标,也可能会由于地下经济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存在而受到危害,产生扭曲。例如,由于地下经济活动往往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严重、利润比较丰厚的经济活动,要维持这些活动相应地需要吸纳相当一部分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在决定货币供应量时只考虑到公开经济的货币需求,而没有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就会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中货币供应不足,导致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从表面上看,中央银行是多发了货币,但如果考虑到地下经济的货币需求,则这种过大的货币供应量实际上是与整个经济活动的需要相适应的。再如,现金被誉为地下经济的天使,为了偷逃税和逃避其他监管,地下经济活动大多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这样,随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日益严重、地下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社会,对流通中现金的需要也会增加。以上这些都会危害到货币需求量、货币供给量。现金需求量、货币流通速度等指标的统计和分析。

    三、对收入分配的危害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导致了守法纳税者的心理失衡和追随效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的恶性循环。首先,部分纳税人通过偷税或避税等手法使实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同行业的其它纳税人,本来纳税人作为税收的负担者,其实际税收负担应该是与其生产、经营、收入情况用一致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而国家总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却并未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而有所减少,因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就势必转嫁到那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身上,从而加重了守法纳税者的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使实际税收收入低于预期的税收收入,为了获得既定的税收数额,政府不得不提高法定税率水平.或扩大征税范围,开征新税等,以保证财政支出的需要。从而使依法纳税者反而要承受更加沉重的税收负担,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不公,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另外,如果依法纳税者看到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惩罚的话,必将严重挫伤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甚至使其也加入到偷逃税的行列中来。在税负不公和过重时,纳税人认为花更多的钱,采取更复杂的手段和冒更大的风险来逃税是值得的,由此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收入减少(分配不公)——税率提高或开征新税——分配更加不公——更多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其结果必然是激化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剧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1]谭庆关,赵黎明.信息不对称下税收征管的多重博弈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5,4:13-15.

第2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税收制度 税收政策 职能 作用

税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对国家、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由于它税收职能存在密切的联系,故人们又经常把它和税收职能合并起来,统称为“税收职能作用”。

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也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

一、西方国家税收作用的变迁

税收作用的发挥有其理论的背景,所以不同时期的学者对其职能作用会有不一样的主张和评价。

1、亚当・斯密时期

亚当・斯密生活在资本主义上升的时期,他认为,税收的职能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另一方面是给国家或者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他的财税理论被当时的英国政府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所欢迎,这一理论的实施促进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

2、瓦格纳时期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装为垄断,贫富差距扩大,阶级矛盾激烈。瓦格纳提出社会改良思想,包括税收政策的改良。他认为,赋税不仅要干涉国民财产所得和分配,还应调节国民的生产和消费。以此来调整社会财富的悬殊。他所提出的税收经济调节作用是税收职能作用的一个发展。

3、凯恩斯时期

资本主义社会在20世纪30年代陷入了经济危机,为解决当时的社会经济问题,凯恩斯提出,国家应该运用行政、立法的手段干预经济。他主张缩小收入差距,实行收入再分配,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机会。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作用的地位。

4、萨缪尔时期

他赞同凯恩斯对于税收职能作用的理论,指出税收收入关系到国家的福利,认为税收收入是国家福利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在他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财税收入都比较稳定。

5、斯蒂格利茨时期

在20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结束了所谓的“黄金时期”,陷入通货膨胀。这一时期的许多学者都认为政府应当出面干预、调节经济,如刺激有效需求,减小国民收入差距,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常的稳定增长。这就形成了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职能作用。

二、资本主义国家税收作用的演化对我们的启示

1、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是组织财政收入。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是国家物质保证的一个重要条件,它应起到一种积极的调配作用。

2、税收职能的相互作用

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相辅相成能充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水平,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反之,如果税收的各种职能作用未能有效的发挥,国家的财政收入将会受到影响,还会影响国家的宏观调节的能力。

3、税收调节的作用日益重要

当前社会中,税收是政府实现调节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它通过对国民的经济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环节的调控以实现对经济、分配以及社会总需求平衡的调节。另外,它的调节作用不但只对于经济方面,还在于法律和行政方面。

三、我国不同时期的税收作用

1、新中国成立之初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国家财政极为困难,再加上投机商人引发了物价波动的浪潮,为了克服财政困难,消灭预算赤字,平抑物价,政府统一全国税政,广泛开辟税源,充实和加强税务机构,到1951年,终于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赢余把国家财政置于稳固可靠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为之后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奠定了基础。总之,这一时期的税收,在消灭预算赤字、平抑市场物价、恢复国民经济、争取整个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因此,这个时期的税收,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在配合“三大改造”,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计划经济时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摆脱了旧的传统体制观念,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条件起了重大的变化,税收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税收作用日益扩大。特别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济形势的新的重大变化,税收可以起的作用更为扩大。

四、当前条件下我国税收的作用

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从宏观上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势头虽有所放缓,但仍然会有显著的增长。我们既要通过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并且通过增添新税种,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确保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不断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为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财力保证。

1、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2、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不同税种的功能来看,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中的作用,其次,还要求我们每一次的税制改革,每一项税收制度、税收法律法规乃至征收管理措施的出台,都应首先考虑是否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是否严重危及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会促进和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当前,强调发挥税收在促进安、社会安定团结中作用,最重要适度调整分配格局,为社会和谐当好“减震器、调压阀”

3、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发挥税收作用,除了发挥其财政职能分配职能外,更主要的是应该充分利用税收的“杠杆”调控,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税收作为分配工具,其收入量不仅制约着预算支出,更重要的是影响着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制约着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发展能力。同时,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它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高低、税基的扩减来调节和优化产业经济结构,保证企业横向间经济利益的基本一致,调节社会生产,并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上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税收服务、服从于经济,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激活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济组织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在当前在税收工作实际中,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在税制的设置上,在涉及初次分配的流转税等税种中,应当按照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的要求,以维护效率为目标。在再分配领域,税制设置要以追求公平为目标。而从长远看,坚持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既有利于培植税源,不断做大财政“蛋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坚实基础。因此,我们要抓住当前的大好时机,积极应对世界性的新一轮减税大趋势,坚定不移地推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稳步推进以增值税转型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全面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税制。

第3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利润最大化;税收制度;经济效率;均衡

前言

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时的核心内容,税收原则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征收多少(课税比率)、怎样征税(课税方式)等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经济效率原则,即税种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征税常常会带来纳税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干扰资源配置的效率,此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多种手段以减轻或逃避纳税责任,这称为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就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的经济效率要求税种的设置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1]。

但是在《财政学》课程教学中,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理论性较强,虽然税收的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进行理解[2],但从微观层次上,即以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帕累托最优为参照物的[3]分析税收的经济效率,重在强调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更符合经济分析的框架逻辑,但这种分析过于理论化,导致对税收经济效率的理解和把握难题,特别是用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4],缺乏与一般经济理论的链接。且税收的第一大原则是财政原则,是为财政支出筹集充足的货币资金,也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政府一定会通过税收的手段筹资,那么,该如何判断采取哪些税种能满足经济效率是一个更具有应用价值的问题。

厂商是重要的纳税主体之一,考虑厂商在不同税收制度下的决策行为,进而作为判断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好的分析视角。为此,选择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决策作为参照物,若税种的开征会影响厂商的产量决策,则这种税收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反之,若厂商的产量决策不受税收征收与否的影响,则可以确定税收具有经济效率,是税收中性的。

一、无税收条件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销售税的征收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从图2中可以看出,由于销售税税率t1>0,因此,边际成本曲线会向左上方平移t1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收入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1,此时q1<q*。由于征收销售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选择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销售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三、收入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从图3中可以看出,由于收入税税率1>t2>0,因此,边际收入曲线会向左下方移动1-t2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2,此时q2<q*。由于征收收入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收入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四、利润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在这一条件成立时,决定了收入税下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q3。

从均衡条件可以看出,即使利润税税率1>t3>0,但是,这是税率并未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策条件,都是MR=MC,边际收入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均未发生变化,两条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3,此时q3=q*(见图4)。征收利润税,没有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没有降低其均衡产量,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利润税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当然,征收利润税降低了厂商的税收利润,但是这种税收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最优决策行为。

五、结论和启示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要求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追求经济效率,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6]。同时,由于税收具有为财政支出筹集货币资金的本质要求,那么,哪些税种能满足税收经济效率的要求必须确立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正是在这一角度下,马歇尔才有“对垄断征收总额不变的税,不会使生产减少,和垄断纯收入成比例的税也不会使生产减少;但是如果根据产量征税,就会使生产减少”的判断[5]。

第4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从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在这十年里我国西部各省份的经济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社会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在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2009年8月以来曝出的陕西凤翔、云南昆明等地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不断出现等都揭示了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可持续因素,这些不可持续因素的存在影响了我国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吞噬西部大开发的胜利果实。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我国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上的一些失误也导致了当前税收政策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结合西部地区的经济条件构建一套支持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二、西部地区自身经济条件

(一)自然资源丰富我国西部地区幅员辽阔,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我国西部水能蕴藏量占全国水能蕴藏量的83%,但目前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还不足总量的1%,有非常巨大的开发潜力[1];我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拥有矿产资源120多种,约占全国已经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的86%①,其中许多矿产资源的储藏量居全国乃至世界前列,如广西壮族自治区②发现的近百种矿中铟储量居世界首位,比世界其他国家储量的总和还多,此外锰、锡矿均占全国总储量的三分之一③。西部地区如此丰富的自然资源为西部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先天条件,然而一直以来我国西部地区却一直处于“富饶的贫困”状态。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尽管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了十年时间,在这十年里西部经济发展迅速,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总体而言我国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还是非常不合理[2]。2008年我国西部各省份平均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为1:3.09:2.34,而同时期东部各省份该比例为1:8.20:6.60,中部各省份该比例为1:3.56:2.41④。可以看出我国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第一产业的比重过高,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在我国三大区域中产业结构最不合理。此外西部地区第二产业内部也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合理,重工业比重过高而轻工业比重过低。造成西部地区重工业比重过高的原因主要是大部分重工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基于冷战思维的需要投资建设的,而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重、轻工业的发展都非常缓慢,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重工业比重过高的产业结构[3]。

(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经过十年的西部大开发,我国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巨大的提升,但就我国东、中、西部总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横向比较而言,我国西部地区还是相对落后的。2008年我国西部地区各省份平均城镇人口比重为38.32%,而同时期东部、中部地区分别为58.64%和42.96%④,一个地区的城镇人口比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可见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远落后于东、中部地区。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2008年我国西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仅为15950.93元,而同时期东、中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分别为39020.30元和19164.65元,分别是西部地区的2.45倍和1.20倍④。一个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见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东、中部地区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当前税收政策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的冲突

西部地区自身的经济条件使我国政府在制定西部大开发的相关政策时面临许多约束条件,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把西部地区的现实经济状况作为制定各种税收政策的前提,然而我国当前施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许多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相冲突的因素。

(一)资源税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我国西部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这是西部经济发展的先天优势,然而当前资源税的设置并没有促使西部地区有效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我国当前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的资源税数额只与资源开发的数量有关而与资源价格无关,这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利用资源税调节资源开发从而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当前自然资源越来越稀缺、价格趋向上涨的情况下西部地方政府却不能通过资源税增加财政收入,失去了促进自身经济发展的启动资金,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无法转变为经济优势[4]。此外由于资源税的征收只限于矿产品,且只对特定的资源征税,随着矿产资源被运到东部地区,矿产资源通过加工获得的大幅度升值收益也都被转移到了东部发达地区,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形成资源税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如2008年西部各省份资源税占税收比重最高的青海也仅为7.04%,而最低的四川仅为1.20%,西部省份资源税占税收的平均比重为2.50%④。矿产资源的大量输出却没有为西部带来应有的发展资金,反而破坏了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增值税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经过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以后,由于我国西部地区重工业比重高而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过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当前增值税依然存在着许多阻碍我国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因素。我国增值税规定对深加工的农产品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对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仅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样一来在农产品深加工过程中即使没有任何增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也要承担1.53%的增值税税负,它的增值税负担远高于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5]。由于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中农业比重高、重工业占全部工业的比重高的现实状况,为了优化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可以获得更多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业成了西部地区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而免税农产品低抵扣率的规定严重阻碍了西部地区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增值税还规定对于企业的运费按照7%的抵扣率进行抵扣,而矿产资源丰富、重工业比重高等现实条件决定了西部企业对交通运输的依赖,加上我国西部地区道路设施落后,造成交通运输费用占西部企业的成本开支的比重很高,在运费不能全额抵扣的情况下势必加重西部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我国当前增值税存在的诸多不合理规定加重了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为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设置了障碍,形成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

(三)税收优惠政策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我国政府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推出了许多支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出台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后,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把税收优惠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工具,在如何以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投资上下功夫,而忽略了投资的质量以及当地投资环境对吸引投资的作用[6]。这就造成了西部地区盲目吸引投资、忽略投资项目给环境带来的破坏、不注意改善当地投资环境等问题,影响了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7]。此外西部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资金的带动更需要高素质人才的支撑,我国当前设置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如何吸引外部资金到西部投资而较少关注如何吸引人才到西部发展。吸引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造成的是西部缺乏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显得更加困难。(四)税收数量激励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冲突税收数量激励指的是全国各省市都把每年征税收入数额作为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甚至是唯一考核指标,在无形中给税务部门提供了一味追求税收数量的激励,把争取尽可能多的税源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目标。特别是对西部地区来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也落后于邻近的中部省份,所以西部地区对税源的争夺也更加激烈。考察西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可以发现2008年该比重为6.35%,同时期东部、中部地区该比重分别为8.50%、5.04%④。东部地区作为经济发达省份,经济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要远远高于西部地区,但东部地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该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只比西部稍高;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中部地区,但该比重却要比中部地区高出许多[8]。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西部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收收入是相对偏高的,这和我国当前的税收数量激励有很大关系,过于注重税收数量而忽略地方经济发展的质量必然导致西部经济结构的扭曲,影响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支持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根据西部地区自身的经济条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当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相冲突的因素,以恰当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避免“血铅事件”、“资源枯竭型城市”等经济不可持续现象的发生,为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完善资源税与增值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但丰富的自然资源并没有为经济起飞积累财富,反而使自然环境不断遭到破坏。我国政府应考虑将资源税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积极发挥资源税的杠杆调节作用,既可以防止自然资源过度开发,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又可以使西部省份通过资源税积累更多的资金,为自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对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资源应该采取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维护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此外还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更多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随着增值税转型的完成,我国增值税下一步的改革目标应该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把原先免税的农产品也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效消除运输费用、农产品的抵扣率过低所造成的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问题,促进西部地区第二产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发展,并采取退税或农业直接补贴的配套措施相应减轻农民的负担,将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措施落到实处[9]。通过改革资源税和增值税中与西部经济健康发展相冲突的因素,可以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问题是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暴露出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而现实中随着自然资源的开发,西部各省份的生态环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成果,西部各省份引来的却往往是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如造成陕西凤翔县“血铅事件”的东岭集团冶炼公司就是该县招商引资的成果,这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尽管给当地政府带来了丰厚的税收回报,带动了当地的就业,但自然环境的破坏却需要当地所有公民来买单,事实上“血铅事件”仅仅是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例的冰山一角。我国政府应该积极考虑出台环境保护税,通过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征税的方式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并用这笔收入治理当地的环境污染。此外政府还应该采取措施推动环境污染权拍卖制度的形成,建立污染权的交易市场,由此实现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的良性互动。

第5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影响,政策建议

 

一 引言

2010年六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提出了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体现了国家对房产税推行的支持和对之前房产税改试点的认可。同时,上海正在酝酿成为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并且推出了几套有关房产税改革的方案。针对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条件征收房地产税以及房产税征收后对我国经济将产生何种影响,国内很多学者也进行了相关论证。贾康(2010)认为我国经济处于有支撑力的阶段加之世界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当前即是征收房产税的最佳时机。刘尚希(2010)则认为我国现阶段推出房产税很大部分原因是出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考虑,房价上涨因素是多方面的,单靠征税是无法有效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论文大全。以上学者从我国国内的某个方面论证了现在征收房地产税的可行性,但没有综合我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进行说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可能性。本文将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客观情况以及征收房产税后对我国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来说明我国的房地产税征收还不具备条件。

二 房产税的含义以及我国当前制约房产税征收的条件

房地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其中,房产税的计价依据通常是根据房屋余值或者按照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论文大全。我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征收房产税,但只是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现阶段,面对着我国一方面房价不断地攀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房产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房产税征收的条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时机还未成熟。

1、房产税征收存在技术性困难。我国当前出台房产税主要目的是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因此,房产税的征收也主要针对的是投机性买房的人群。如何界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即投机性房产将是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按照上海市征收房产税的方案即按照每户人购买房产的数量进行征收,显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市场经济下,人们有合理配置私有财产的权利,如果按照多买多收的原则征收是一种变相的掠夺。除此之外,由于征收房产税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评估其价值,但目前我国房产评估人员与机构数量与当前房屋数量比例明显失调,这也是制约我国房产税征收的一个技术条件。

2、我国地方政府土地垄断权利将抵消房产税抑制房价的效果。我国房价高速上涨的很大部分原因归咎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垄断土地的供给,造成房地产厂商对于房屋数量的有限控制,进而是房价攀升。论文大全。如果只是通过采用房产税的方式来抑制房价的上涨实际上会更加增大了消费者的负担而对抑制房价的作用却不会很显著。因此,在中国当前对土地买卖还没有放开的前提下,征收房产税的时机还没有成熟。

3、我国现阶段对于房产产权的界定不明确。税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必须是明确的,产权确定。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居民对于房屋只有70年的所有权,并且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分开的,这就导致了征税过程中征税过程中对于征税对象主体界定的困难以及由此造成混乱的现象。因此,由于房产税所征主体的不确定性将会导致征税的不公平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矛盾。

三 征收房产税对居民和整个经济的影响

1、对于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紧张的局面,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同时,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行为,为抑制我国过高的房价起到一定的作用。开征房地产还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与中央政府财政的需求,有利于国家政府其他事务的开展,有利于国家事务的自由支配权。

2、对于购房投资者,此次我国政府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打压我国投资者投资买房的行为,按照目前上海市已经出台的房产税的征收方法,如果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数量增多,相应的房产税缴纳的数量也会增多。因此,房产税对于购房投资者来说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由于房产税以其固定性的特征,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价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主要原因还是风险的固定可控。由于政府为了维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运行,房产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因此房产税的相对低税率是固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房产税限制投资者的作用。

3、对于普通购房者,虽然政府征收房产税的初衷是温和地进行房价的调控,但是由于税收具有普遍性,在对投资购房者进行征税的同时,也从普通购房者手中征收了比例更大的税收。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更加增加了其购房的费用支出,增加了其家庭的负担,笔者认为此次房产税的实施和改革真正受益的是政府。

四 如何进行房产税的改革

首先,改革房产税的征收税率,实行差别税率。税收的一大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由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实行的是固定税率的制度,即房产税按房屋余值征收,税率1.2%,按照租金征收,税率12%,实际上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而且还会加大实际购买房屋者的负担。改革房产税征收制度可以从购买房屋数量上规定不同的税率,实行累进税率的制度,这样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可以起到降低房价的效果。

其次,实行以评估值代替固定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措施。现阶段,面对我国房价高速增长的态势,实行以评估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税收以市场变化为依据的重要举措。当房价上涨时,则房产税按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也相应的增加,当房价下降使,房产税也相应的降低,这解决了房价随市场变化但房产税缺乏弹性的弊端,也有效起到调节房市的作用。

最后,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现状实行不同的税率。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房价在不同地区不尽相同。在我国房地产的一线城市和西部内陆城市有关房产税应该实行差别的累进税率,这样可以针对不同地区调节房地产市场还可以促进我国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参考文献】

[1]韩雪.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问题及改革建议[J].特区经济,2010(06)

[2]易宪容. 应该征收房产税[J].沪港经济,2010,(07)

[3]徐涵柏. 房产税对楼市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0(26)

[4] 李彬. 探析房产税对房价调控的作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05)

[5] 韩雪. 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改革和完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4)

[1]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6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影响,政策建议

 

一 引言

2010年六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提出了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体现了国家对房产税推行的支持和对之前房产税改试点的认可。同时,上海正在酝酿成为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并且推出了几套有关房产税改革的方案。针对我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条件征收房地产税以及房产税征收后对我国经济将产生何种影响,国内很多学者也进行了相关论证。贾康(2010)认为我国经济处于有支撑力的阶段加之世界各国征收房地产税的经验,当前即是征收房产税的最佳时机。刘尚希(2010)则认为我国现阶段推出房产税很大部分原因是出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考虑,房价上涨因素是多方面的,单靠征税是无法有效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论文大全。以上学者从我国国内的某个方面论证了现在征收房地产税的可行性,但没有综合我国现阶段的综合情况进行说明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可能性。本文将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客观情况以及征收房产税后对我国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来说明我国的房地产税征收还不具备条件。

二 房产税的含义以及我国当前制约房产税征收的条件

房地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其中,房产税的计价依据通常是根据房屋余值或者按照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论文大全。我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征收房产税,但只是针对经营性用房征税,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现阶段,面对着我国一方面房价不断地攀升,另一方面房地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房产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房产税征收的条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时机还未成熟。

1、房产税征收存在技术性困难。我国当前出台房产税主要目的是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因此,房产税的征收也主要针对的是投机性买房的人群。如何界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即投机性房产将是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按照上海市征收房产税的方案即按照每户人购买房产的数量进行征收,显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市场经济下,人们有合理配置私有财产的权利,如果按照多买多收的原则征收是一种变相的掠夺。除此之外,由于征收房产税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评估其价值,但目前我国房产评估人员与机构数量与当前房屋数量比例明显失调,这也是制约我国房产税征收的一个技术条件。

2、我国地方政府土地垄断权利将抵消房产税抑制房价的效果。我国房价高速上涨的很大部分原因归咎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垄断土地的供给,造成房地产厂商对于房屋数量的有限控制,进而是房价攀升。论文大全。如果只是通过采用房产税的方式来抑制房价的上涨实际上会更加增大了消费者的负担而对抑制房价的作用却不会很显著。因此,在中国当前对土地买卖还没有放开的前提下,征收房产税的时机还没有成熟。

3、我国现阶段对于房产产权的界定不明确。税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必须是明确的,产权确定。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居民对于房屋只有70年的所有权,并且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是分开的,这就导致了征税过程中征税过程中对于征税对象主体界定的困难以及由此造成混乱的现象。因此,由于房产税所征主体的不确定性将会导致征税的不公平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矛盾。

三 征收房产税对居民和整个经济的影响

1、对于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紧张的局面,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同时,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行为,为抑制我国过高的房价起到一定的作用。开征房地产还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与中央政府财政的需求,有利于国家政府其他事务的开展,有利于国家事务的自由支配权。

2、对于购房投资者,此次我国政府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打压我国投资者投资买房的行为,按照目前上海市已经出台的房产税的征收方法,如果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数量增多,相应的房产税缴纳的数量也会增多。因此,房产税对于购房投资者来说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由于房产税以其固定性的特征,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价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主要原因还是风险的固定可控。由于政府为了维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运行,房产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因此房产税的相对低税率是固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房产税限制投资者的作用。

3、对于普通购房者,虽然政府征收房产税的初衷是温和地进行房价的调控,但是由于税收具有普遍性,在对投资购房者进行征税的同时,也从普通购房者手中征收了比例更大的税收。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更加增加了其购房的费用支出,增加了其家庭的负担,笔者认为此次房产税的实施和改革真正受益的是政府。

四 如何进行房产税的改革

首先,改革房产税的征收税率,实行差别税率。税收的一大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由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实行的是固定税率的制度,即房产税按房屋余值征收,税率1.2%,按照租金征收,税率12%,实际上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而且还会加大实际购买房屋者的负担。改革房产税征收制度可以从购买房屋数量上规定不同的税率,实行累进税率的制度,这样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可以起到降低房价的效果。

其次,实行以评估值代替固定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措施。现阶段,面对我国房价高速增长的态势,实行以评估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税收以市场变化为依据的重要举措。当房价上涨时,则房产税按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也相应的增加,当房价下降使,房产税也相应的降低,这解决了房价随市场变化但房产税缺乏弹性的弊端,也有效起到调节房市的作用。

最后,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现状实行不同的税率。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房价在不同地区不尽相同。在我国房地产的一线城市和西部内陆城市有关房产税应该实行差别的累进税率,这样可以针对不同地区调节房地产市场还可以促进我国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参考文献】

[1]韩雪. 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问题及改革建议[J].特区经济,2010(06)

[2]易宪容. 应该征收房产税[J].沪港经济,2010,(07)

[3]徐涵柏. 房产税对楼市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0(26)

[4] 李彬. 探析房产税对房价调控的作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05)

[5] 韩雪. 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改革和完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4)

[1]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7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 优惠政策

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时代顺利步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型的同时,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备受社会重视。税收在我国的发展从以前的单一的充实国家财政的观念不断发展到现在,其理念更加完善丰满。现今,税收还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借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能有效的干预和调控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但在现实中如果将市场放任不管也会导致很多不利因素发生。比如:为降低成本,厂家不愿意为环境买单。因开发成本高,企业不重视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但事实上,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总设计师,应重点开发能提升民族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如何去引导市场重视这些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调动市场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国内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决策参考

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发展,企业所处的政治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现处于一个非常宽松积极的政治环境中,因此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寻找一些新的投资发展项目,但到底哪些项目是国内比较有前景或值得投资的?智慧的企业经营者们就善于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企业战略决策的灵感。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下,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能会处于竞争劣势,但如果因此而让这样的企业不能很好的发展将会是整个社会的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保护这样的企业,并鼓励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在我国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就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是对社会特殊人群最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在鼓励企业接受特殊人群就业。

(四)税收政策优惠直接减轻了企业经营压力,对于许多处于创业阶段或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就是最有效的支持

在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人口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贡献。但受自己经济实力的限制和市场环境的压力,许多的创业阶段或微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并不乐观,为支持这部分企业发展,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也是国家调控的一方面。

二、结合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浅析我国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现阶段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样颁布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显的非常必要了。

(一)支持产业发展成为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国际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做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再次从税收的角度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我国第一产业的重视。除了对第一产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也提供优惠保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对我国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对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或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于鼓励和扶持,例如,在对创投企业给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指出对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长青的基石,同时也是民族经济振兴的关键。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坚定企业走技术创新的道路,在新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快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又例如,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也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除此之外,对于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从事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而且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行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三、结束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近几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良好作用。同时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又避免了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优化产业结构上,提高经济附加值,保护环境等方面调控,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第8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遗产税税制税收管理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k!il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是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社会贫富的悬殊矛盾。我国至今仍有28Oo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为他们筹集资金解决困难,征收遗产税就是有效手段之一。二是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三是开证遗产税有利于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四是开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

3.遗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1)政策目标。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取得政府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目标,即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是二者兼顾还是有所侧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开征初期不可能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即使在遗产税比较健全以后也只能作为辅助税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策目标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强化税收的功能去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遗产税正好可以发挥—定的作用。

(2)税基和税率的设置。在税基和税率方面为体现合理负担税收原则和达到必要的调节力度,中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表应当合理设计,就税基方面来说,应纳遗产税应当尽可能的包括被继承人的各项可以征收并且值得征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了使遗产税的税负更加合理,可以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或者免征额,而采取规定扣除项目和对某些规定扣除限额的方法。介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一些实物财产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受赠人在继承、接受捐赠时,纳税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物纳税。在税率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达到调节巨额财富的目的,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5O。

(3)应纳税额的计算。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对遗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说法众多,归纳起来主要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应纳税遗产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免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在计算过程中有一些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继承人、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被继承人、遗赠人、受遗赠人给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国家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等。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财产等。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合法债务、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收罚款、罚金等。免税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这三个金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遗产总额一免税项目应纳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一法定免税额应纳遗产税额=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四、遗产税的管理征收

第9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财务会计核算须遵循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两者基于不同的目的与原则,对同一经济事项的认定结果也有所不同。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而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与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有出入的主要体现在下列两条: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须结合以往与买方商业往来的经验以及目前反映买方支付能力的相关信息等因素综合分析。

企业采用赊销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商品只要符合合同要求,发出货物并将发票交付买方,买方承诺近期付款,或与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此时应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如果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收回该应收债权时,不调整对该项业务销售确认的处理,而是通过提取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的方法处理。

如果企业在与买方商业往来的历史中,买方有不良信誉纪录,或买方虽然商业信誉良好,但在销售时却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或在涉税案件中资金被冻结等,近期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可能情况发生,则不应确认收入。

(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加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通常情况下,开出商品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后,可以确认为该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但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自产自用情况,例如将自产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或职工福利等方面,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或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但这种转移不是通过交易行为发生的。以上行为通常也不须开据商品销售发票。此种行为按新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确认为收入。

二、相关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不同。其中: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等非应增值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部门按下列顺序确定企业的销售收入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对于制造企业指的是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增值税法统一规定为10%。

(二)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在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时,与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与费用与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所得税法中关于确定收入总额时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中规定“纳税人在基建工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应作为收入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相关税法的协调处理

(一)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执行相关税法

企业售出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流入企业。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角度,不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不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新准则增设了“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例如,假设AB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10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W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00,000元。ABC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知晓W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但是与W公司合作历史较长,W公司是ABC公司重要的销售客户,为了维持与W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BC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1.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本例中,由于W公司资金流转发生困难,ABC公司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也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为此ABC公司在发出商品且与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应将销售商品的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ABC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2.根据增值税法的账务处理

因为ABC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税法的角度已经确认为销售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依据增值税税法,ABC公司继续进行销项税确认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W公司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000

如果销售该批商品没有开出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必作此项分录。但就本例来说,销售方ABC公司如果不开销售凭证,则不符合银行结算办法管理规定中关于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条件,也不能采取委托银行收款这种结算方式。

3.根据所得税法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标准为权责发生制。假定在本会计期间W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W公司没有许诺近期付款,则ABC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还不能确认收入。而按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其成本为当期准予扣除项目,按其差额当期缴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与成本之差,即:

500,000-300,000=200,000元

假定本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增加数额:

200,000×33%=66,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00

4.本例后续处理

假定2007年12月W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并向ABC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ABC公司在W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W公司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5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发出商品300,000

同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假定ABC公司于2008年2月5日收到W公司的上述款项,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85,000

贷:应收账款——W公司585,000

(二)直接执行税法

对于企业自产自用商品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应直接执行税法。

例如,某家用电器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10日将新研制的一款数码相机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本次发出数码相机200台,每台生产成本800元。

1.根据增值税法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当月和最近时期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纪录,按照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规定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销售额。

该数码相机的组成计税价格:

800×(1+10%)=880元

按增值税法规定确认该数码相机的销售收入额:

880×200=176,000元

销项税:

176,000×17%=29,920元

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正确体现该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5,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数码相机1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92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数码相机(800×200)160,000

贷:库存商品——数码相机160,000

而不能处理成: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800×200)160,000

贷:库存商品——数码相机160,000

此项处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属于偷逃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与教育附加费的行为。

2.按所得税法的账务处理

假定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此经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76,000-160,000=16,000元

此经济事项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为:

16,000×33%=5,280元

该事项导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正确的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