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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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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五)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2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走出去”战略制度形成的三个阶段

(一)1979――1991年“走出去”战略的酝酿

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济改革的十五项措施》第一次把出国办企业、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奏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序曲。1984年5月,外经贸部《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次年7月,外经贸部又《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从国务院个案审批到规范性审批转变。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和1997年颁布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都是属于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这一阶段我国对外投资制度建设主要在行政审批和外汇管理上,十三年间,“走出去”的企业不多,规模不大,累计批准的1008家对外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仅13.96亿美元。

(二)1992――2001年“走出去”战略的确定

1992年中国GDP增长率达14.2%,经济过热。中央政府1993年开始宏观经济调控、紧缩银根,对境外企业也展开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这一年,外经贸部起草的《境外企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外资管理职能:外经贸部负责对境外投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统一管理;国家计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部委及省一级外经贸厅(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外经贸部授权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实行统一协调管理。1996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1998年2月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国外去,主要是到非洲、中亚、中东、中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这标志着“走出去”战略雏形的形成。

配合“走出去”战略的提出,1999年集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境外加工贸易的配套措施:外经贸部等三部委的《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以及外经贸部等五部委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03年,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加大了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支持力度)。

“走出去”战略的明确提出是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这一年的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该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并称为四大新战略。2001年3月,“走出去”战略正式写入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纲要要求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并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

(三)“走出去”战略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讨论2002年至今即“走出去”战略的制度形成与发展完善。

二、“走出去”战略的制度框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再次明确提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此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逐步启动了政策调整的步伐,开始了实质性的政策支持。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并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了总结。到2007年中共十七大以前,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下内容。

(一)简化对外投资审批,完善监督管理

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3年改组为商务部)2003年《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十二个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

国务院2004年7月做出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了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一年,我国对外投资项目也从审批制向核准(备案制)发生根本性转变: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2004年8月,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年10月,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为配合该《规定》,商务部2005年又提出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启用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这些政策为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明确、简化了境外投资程序。值得说明的是,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在同一个月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普遍被认为政府职能管理上存在重叠。

此外,外经贸部联合其他部委在2002年分别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该制度在2004年修订后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从2003年起,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境外中商企业商会工作。在出国人员管理方面,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3月联合了《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交部2002年了《外派劳务人员申办签证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此外,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5月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二)简化手续、放宽对外投资外汇管制

庞大的外汇储备和不断升值的人民币使上我国世纪80年代形成的、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显得滞后,外汇管理特事特办的情况日益增多。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了“简化手续、放宽管制、开展试点、全面推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审批等26项行政审批项目,退还了已收取的境外投资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得到逐步简化和最终取消。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各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被允许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此项24个省市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并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由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2006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彻底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购汇额度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走出去”战略的贯彻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年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大大缓解了境外公司运营资金和外汇使用的瓶颈,解决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

(三)财税金融政策扶持

1.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三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一是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二是商务部、财政部2005年12月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等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三是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3年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5年10月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自从1998年以来,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由国家开发银行100%控股的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007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约10亿美元,二期将增至30亿美元,最终达到50亿美元,以股权和准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国企业走进非洲。

3.信贷支持。在国务院1999年《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8月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融资性对外担保由原来逐笔报外管局审批,改为余额控制,促进了对外投资便利化。

4.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 投资保护

截至2007年,中国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超过110个,仅次于德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的境外企业提供了对外投资的战争、政治等险种。

(五) 综合服务

商务部2003年组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事务局),并在商务部网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为境内外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个相互了解和沟通的信息平台。商务部2006年7月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

商务部还加强了各种报告制度的建设。商务部2003年开始每年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并陆续印发了非洲、中东欧、拉美、亚洲等四个地区的行业《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商务部还在2004年以后制定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这些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行业机会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为境外中资企业反映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提供了渠道。

三、“走出去”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根据英国学者邓宁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我国2006年人均GDP为2042美元,首次超过2000美元,进入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第三个阶段。我国“走出去”战略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对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世界经贸形势的发展及中国改革的进程,本文认为2008年至2009年,中国将会出台一系列新的“走出去”战略的配套制度,而以下“走出去”战略的政策和制度创新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

首先是管理体制和权限的合理划分。目前,商务部(公司核准、统计、年检等)、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财政部(专项基金支持)、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所有权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保险)、国家开发银行(产业投资基金)和地方政府对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各司其责,均有管理权限。尽管各政府部门已经锐意改革,提高了效率,但是,我国对外投资的审批周期还是比较长,管理职能还是有些分散甚至重叠。一个突出的例子是,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公司提出核准的管理办法存在冲突。若要在境外新设项目的公司,需要同时在国家发改委(核准新项目)和商务部(核准新公司)审查核准,存在交叉审批。有鉴于此,需要合理划分和调整各有关部门的职能,简化程序,缩减审批内容,减少环节。问题能在新一届政府工作改革中得以妥善解决。

其次,各部门改革协调一致,提高法规的层次和效率。我国“走出去”战略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法规的层次和效率不够。在“走出去”战略的第一、第二阶段,各种制度针对点上的政策较多,例如,对鼓励境外加工贸易的一个问题,在1999年一年内外经贸部等部委从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贷款贴息等不同的角度发出了六个通知。完善我国的对外投资的制度体系,不仅需要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凝结改革共识,协调并进,实现企业实践和政府规制的完美互动;而且需要政府的法规更加全面,法规的层次更高。目前,外汇管理改革步伐较快,《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有望全面梳理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法规,提高了法规的层次,值得期待和借鉴。

再者是对外投资立法。从对外投资的制度比较来看,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立法的作用。美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对外投资《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等法律。韩国也制定了《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扩大海外投资法案》等法律。中国的对外投资制度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制度来实现。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不断完善,需要适时地推出境外投资法。对外投资的法律化,是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对外投资制度建设的进入较高阶段的一个标志,需要一定的积累和时间,希望政府在适当的时候能着手研究。

第四是加强中小型非公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民营企业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尚未对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盲区。许多中小型非公企业在没有办理对外投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自行对外投资,而且日益普遍。这些投资游离在中国政府的视线之外,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国内资本外流(外逃),也使我国对外投资的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应尽快规范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的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这类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也应该加大。

2007年2月开始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允许居民个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但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仍不允许,特殊情况下,需要以自然人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需要公证并在商务部备案。实践中,我国自然人在境外进行中小型投资也比较普遍,对这类对外投资的管理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

(二)提高财税金融政策扶持的效率

我国目前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等三项“走出去”专项基金支持。每年的三四月开始申报,申报的公司越来越多,但对外投资促进的效果不佳。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设立海外投资损失保险金制度。日本的海外投资损失保险金制度针对投资海外欠发达地区的制造、矿业、农林水产、建筑业项目发生亏损或者损失,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项目累计投资额的12%。此外,产业投资基金、信贷、税收等领域还有很大的政策创新的空间。

(三)进一步改善服务和保障

一方面,对内要关注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服务。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在近些年才开始国际化经营。国际化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不足,许多跨国并购和新设投资因为派不出合适的高层管理人员而大大降低效率,甚至亏损。一批精通语言和管理的人才在世界各地的境外企业中摸爬滚打,正脱颖而出,并将逐步形成一个跨国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才队伍。这支队伍伴随着中国“走出去”的步伐正在逐步成长,其成长的速度和质量关系到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的成败。建议国家着力引导尽快形成这类人才市场的建设,并加大这方面人员的培训支持,加快这支队伍的成长。建议建立海外人员培训的专项基金,设定境外企业接受我国政府对年检、统计、绩效等监管表现的一些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专款资金支持,或组织其参加国家举办的专项培训。

另一方面,对外应扩大政府间合作。目前中国与110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多数是中国以投资东道国的身份,而非以投资母国身份签署。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更多的国家或地区签署双边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参加区域层次的投资保护协定,并加强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第3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目前,国家放开的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QDII形式;二是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现阶段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及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投资渠道有限,投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据调查,河北省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在境外开设小型店铺、购买境外房产、合伙开办小型贸易公司等。个人境外投资金额普遍偏小,基本上在50万美元以下。但根据现行的外汇政策,个人境外投资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办理。一是在现行外汇政策框架下,部分交易不能办理。如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外汇管理政策,个人只能通过QDII形式购买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来进行。但是,目前QDII投资额度依然偏小,业务发展缓慢。二是部分交易需外汇局审批,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如个人由于移民办理资产转移,需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等一系列资料,且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等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转移还需省级外汇局核准。另一方面,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温州市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和个人外汇收支双向增长,截止到2009年底,经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走出去”的温州境外企业和机构达558家;每年有许多海外投资项目来温州推介,这些项目在招商上面向的客户90%是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截至2009年,60多万温州人在93个国家和地区创业,设立境外企业500多家。尽管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内先设立企业、再经过该企业对外投资的途径来间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目的,但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公司运营成本,且在税收上与个人直接进行投资有较大差异。

(二)宏观层面统计监测难度较大

在个人境外投资通过正常渠道难以办理情况下,个人境外投资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截止到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调查发现,这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直接投资,也有间接投资,大到成百上千万美元,小到几百、几千美元,主要流出渠道有: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政策,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项目。大量的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流入,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甑别交易的真实性。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流入,使大量的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的流出、流入。

(三)个人境外投资权益难保证

由于通过个人分拆等方式进行的投资行为不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其境外投资权益也处于尴尬的地位,一旦遭到侵权,将难以得到国内法律保护,只能依赖于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救济。在投资所在地发生大规模侵犯华人投资权益的时候,我国政府也不便对此类国内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外交保护。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个别部门和地方希望在境内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有所突破。2011年1月7日,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在其官方网站上高调公布《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称经过浙江省外汇管理局批准,温州从1月5日起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久即对此进行干预,认为温州试点方案并没有经过总局批准,要求温州低调处理此事,不得再进行媒体宣传。温州的试点尝试有无法律依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我国当前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目前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评析

200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据此,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对有关项目和企业投资进行审批,并制定了相关部门规章。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流动进行管制,境外投资必须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境外直接投资也非常重要。2004年10月,发改委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该办法,发改委对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行使审批权。2011年2月,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将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下放给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改委保留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此外,发改委还先后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下发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发改外资[2005]113号),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风险保障。2004年10月,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商务部所确定的国家投资开办企业。2007年12月,商务部《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别范围扩大到与我国建交的所有国家(伊拉克、阿富汗、朝鲜除外),在伊拉克、阿富汗、朝鲜及未建交国家设立境外机构的,需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核准。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废止了2004年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该《办法》在渐进性和风险可控性原则下,下放了审批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对外投资等,改变了以往不论投资金额和投资区域风险的大小,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企业由地方商务厅审批的现状。据商务部基于2008年核准境外投资情况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推动了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早在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了20多年,直至2011年1月8日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该《办法》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境外投资,不包括居民个人。在此期间,为履行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过多项通知,其中涉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有2005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例如,“汇发[2005]11号”通知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但是,这三项通知中所涉及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境外直接投资,而是境内居民用境内资产或股权换取境外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外资并购,或者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后返程投资。前两项通知已于2009年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所废止。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从字面看,境内个人可以向境外直接投资,但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未出台具体操作的规定,因此个人无法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操作。我国目前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1.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局限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无论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均规定境外投资的主体是“法人”、“企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提及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但目前境内居民个人还无法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个人即便通过变通手段完成了投资,在遭遇投资纠纷需要维权时就会遇到诸多问题。例如,因为不具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身份而无法在我国法院提讼、只能依赖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解决纠纷;投资合作的相对方可能以我国个人投资者不具有合法身份主张投资行为无效;个人境外投资者无法请求我国外交部门行使外交保护。2.境外直接投资的立法模式局限于单个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20多年,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130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1.6万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3172.1亿美元。仅2011年1—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就在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300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实现直接投资500.1亿美元。然而,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以多个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除上述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境外直接投资还涉及海关、税务、统计和外事等多个管理部门,诸多部门都曾制定出台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由于令出多门,难免出现各个部门之间的规定不衔接甚至冲突的情况。与对外投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从1979年开始就先后制定了吸引外商投资的三部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我国吸引外资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且,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为基础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层级的起点太低,应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对外投资基础性法律统领我国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3.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众多。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国资委、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都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各个部门往往都强调本部门管理的权威性,令投资者无所适从,也容易引起投资纠纷。例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商务部单方面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效力能否为其他部门所认可?与此相类似,发改委也曾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项目单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办外汇、海关、出入境和税务等方面手续。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各级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投资者凭借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者发改委颁发的项目核准文件去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遇到阻碍,如何获得申诉和救济的渠道?如果投资者在欠缺个别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实施了投资行为继而遭遇投资纠纷,其投资是否属于合法投资从而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些问题从现有境外投资法律中找不到答案,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法律明确各行政部门的分工,建立各部门协调与合作的机制。

三、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一)将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扩大到境内居民个人

一方面,我国民间资金比较充裕,存在着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现实需求,将境外直接投资向居民个人开放,有利于拓宽这些资金的流出渠道;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的实际情况看,个人通过非规范渠道获取外汇在境外投资的行为一直存在,赋予个人以合法的投资主体身份,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此外,从各国投资法律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均允许外国个人在本国投资,对个人投资和企业投资在立法上也不区别对待。因此,我国立法拒绝承认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主体身份是不适宜的,应当在未来的境外投资立法中明确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主体身份。

(二)建立以全国人大基本立法为基础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当前的对外直接投资立法以国务院行政部门单独立法为主,多为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仅效力层次低,而且容易出现部门规定之间的不衔接甚至冲突,令投资者无所适从,也不利于投资纠纷的解决。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法》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该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涉及国务院各部门具体分工的,可以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对外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各部门据此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第4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促进“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

(二)以创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程序、明确责权、高效服务、监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做好投资引导、投资决策、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过程、投资统计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健康、稳定增长,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改善投资引导服务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五)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和领域。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具有经营特征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招标选择业主的方式。

(六)优化配置信贷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引导贷款投向;金融机构对有贷款意向且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实行独立审贷并提高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利用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安全生产以及金融、外汇、证券等部门,要立足服务,加强指导,完善监管,调控和监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依照法规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或推荐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八)发挥并规范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强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投资中介机构行为。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按国家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投资中介服务。投资中介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投资科学决策与实施,为政府科学管理投资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改革投资决策机制

(九)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颁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订颁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实行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市)》,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并与国家同步调整。对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须作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十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项目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作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把握产业政策的基础。

四、依法进行规划管理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管理。

(十五)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六)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七)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五、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十八)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农用地转用计划对投资的控制与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对有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次年度该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计划。

(十九)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城镇(村)建设用地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配土地,项目规划必须符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投资主管部门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对须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项目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核准,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二十一)加强和完善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项目在征地报批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公告形式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六、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二十二)任何新建、扩建、迁建、改建以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核准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按规定不需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当及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十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并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建设过程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二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实行会审,由负责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单位牵头采取联合办公等方式一次性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只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设计单位和项目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等事项实行招标选择。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其中设备投资占工程总投资30%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同时实行设备监理。

(二十九)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或许可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符合条件即予许可,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三十)建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须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防止出现工程款拖欠。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须按施工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双方各承担50%),将资金存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得到支付。没有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未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工程款制度。

(三十一)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或许可证。在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证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销号。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加强项目投资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十三)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善投资统计工作

第5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问:请问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核准办法》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实施。《核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办法》将使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问:《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该款的“有关法规”主要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该文件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因此,《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什么关系?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是境外投资管理中两个不同的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符合产业政策、保障公共利益、资本项目管理等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是对境外企业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问: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第十六条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6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山东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山东·济南)

摘要: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对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深化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高校企业资产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 :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与对策

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教育部国有资产专项检查组对部属高校检查过程中指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各高校针对检查要求提出了整改意见,对进一步规范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高校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学校投资企业未划转资产经营公司,未建立起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火墙。未划转资产经营公司的校办企业(属于学校一级企业)的经营风险会直接影响到出资人权益,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2)财务核算不规范、账实不符。有些企业工商执照已经吊销,学校未冲减长期投资——对企业投资,导致账实不符;有的投资商看好高校科研技术,以捐赠股权的方式使学校享有一定股权比例,实质是隐性使用高校无形资产投资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履行无形资产投资评估备案手续;有的高校资产管理部门用学校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校办企业而未在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3)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企业未及时清理,实施关、停、并、转;校办企业改制、清算未履行清产核资、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程序;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公务用车超标)或业务支出违反相关规定;高校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执行不合规。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企业户数不完整,个别企业未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执行中还存在项目库建设滞后,部分项目的选择和调整随意性较大,部分预算资金投向房地产等国家鼓励国有资本退出的一般竞争性领域。

(2)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执行不合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未建立银行专户进行专账核算,项目实际执行进度缓慢,会计处理不规范。

三、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

(1)高校经营性资产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部分校办企业未划转至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跨校区、跨地区对外投资的企业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学校未对直接出资的校办企业建立经营业绩考核机制。

(2)由于高校合并等客观原因造成校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教育部直属高校在2000年前后经历了大规模的合并,目前的高校大部分是由过去的多所本科、专科、高职合并而成,合并前各高校的隶属关系(由部属、省属、市属)、管理模式等各有不同。

首先,院、系办企业产权不够明晰,管理不规范。其次,整合校办企业资源带来历史遗留问题。合校前,多数校办企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立之初,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延续至今。合校后,高校成立,将资产优良企业划转资产经营公司,对于经营效益低下,亏损的企业进行了关、停、并、转,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在关停并转企业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如对已经吊销的校办企业清理不彻底,企业注销清算未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未履行评估备案手续、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备案及挂牌交易等手续。

(3)高校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统筹管理的力度都有所欠缺。近几年来,高校普遍存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意识淡薄的情况,企业成立、股权变更或改制过程中,往往重视工商税务等规范要求,忽略了国有资产法规要求。

四、规范和加强高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建议

(1)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制并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包括孵化的高科技企业)全部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监管职责,参与资产经营公司重大决策。

(2)加强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加强对派出的股东代表、董监事成员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学校应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加快推进学校所属企业改制,制定详尽改制方案,严格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学校要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清理学校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在校办企业任职、兼职行为,杜绝兼职取酬现象发生;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对工商已经注销、财务账面仍未核销的投资,学校应按照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获取核销的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并进行投资核销,做到账实相符;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完整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户数;加强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按照预算批复进度执行,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股权结构变动、股权转让、企业注销未按规定履行评估备案及校办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产权登记事项,建议要按照教育部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大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单靠学校本身已经无法解决。从2008年起,财政部、教育部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陆续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制定了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5年,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校所办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金国龙.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对策初探.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 09).

2.马云馨.探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会计监管问题,时代金融,2012( 06).

第7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投资范围

外地投资应符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市鼓励外地在*新区进行以下方面的投资:

(一)工业和基础设施方面:

1、扩大出口创汇项目;

2、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3、新兴工业项目;

4、能源、交通、邮电、通讯、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第三产业方面:

1、商业贸易;

2、房地产业;

3、信息、咨询业;

4、旅游业;

5、广告业;

6、其它鼓励投资项目。

二、投资形式

(一)外地、*在*新区内共同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二)外地在*新区与外商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地在*新区内兴办独资企业;

(四)外地联合在*新区内兴办企业,外地(含外地联合企业)与*联合开办企业;

(五)采用购买股票、债券或企业资产所有权等形式进行投资;

(六)*市与外地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

三、审批办法

(一)外地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按《关于**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审批。

(二)外地独资(含外地联合投资)在*新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作办)审核后,由*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

(三)外地和本市企业联合在*新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本市企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协作办审核后,由市计委审批。

(四)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新区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与本市企业联合投资),由国务院各部委商地方后审批或由市计委征求国务院各部委意见后审批。

(五)外地独资(含外地联合投资)在*新区内建设的不需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项目,由市协作办审批;外地与本市企业联合投资不需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局审批。

四、优惠政策

(一)外地在*新区投资建设所需的投资规模(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的中方配套投资规模),由市计委负责安排。

(二)外地投资企业在*新区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三)外地投资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配套件、包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予以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四)外地企业生产的料件、半成品在*新区内加工增值后出口,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出口关税。

(五)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开发、开放的外地投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在*新区交纳的所得税部分酌情给予减免优惠。

(六)外地投资企业的贸易与非贸易创汇中,分配给本市参与方的部分,按本市企业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外地一方分得的部分,可以返回该投资方所在地,也可以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在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成人民币或就地使用;此外,也可以在*新区引进国外的技术、设备、原材料,在照章交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后返回。

(七)外地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本企业产品的出口经营权,并可直接对外承接来料加工业务。

(八)批准进保税区的外地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办理。

(九)鼓励外地在*新区投资开发和经营成片土地,具体办法按照《*市*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十)对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开业满两年、经济效益显著的外地投资企业,可允许申请若干名*市常住集体户口或常住户口指标,以解决其确属工作需要又长期在*的业务骨干的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由市公安部门另行制订。

(十一)外地投资企业在*新区还可享受经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资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8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奖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第9篇:国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去年实现销售收入*亿元,比上年增加*亿元,同比增长*%,力争达到*亿元;去年达到*亿元,增加*亿元,增幅*%;今年达到*亿元,增加*亿元,增幅*%;三年平均递增*%,工业经济占到全区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

(二)抓好现有企业内涵增长。通过增资扩能、技术改造、延伸产业链,使现有企业快速、持续增长,增幅保持在*%左右。

(三)抓好新项目外延投入。新项目投入应力争达到投入产出1∶3的比例,以后三年要累计投入*亿元。去年计划投入*亿元,去年计划投入*亿元,今年计划投入*亿元。

(四)通过集聚化、集中化、集约化发展,构建“6+1”的产业结构。到今年,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到全区工业总量的*%。其中:机械装备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占工业总量的17%;汽车部件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220亿元,占工业总量的15%;现代冶金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占工业总量的*%;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占工业总量的10%;生物医药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70亿元,占工业总量的5%;新型建材制造业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占工业总量的5%。

二、整合土地资源,规划建设经济板块

(五)按照累计投入275亿元的计划和每公顷投入*万元的投资强度标准,今后三年需拓展工业用地1100公顷。目前我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拓展工业用地约900公顷,要列入我区工业用地指标计划,并争取更多的工业用地。

(六)推进*开发区扩展扩能。沿津塘公路、津塘二线向东扩展到规划中的四环路,约新拓展工业用地100公顷。去年做好规划编制报批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展招商工作。

(七)建设军粮城散货物流园区。以*重机工业园为起步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一重项目和赛瑞机器大型铸锻件项目开工。去年中国一重和赛瑞机器大型铸锻件项目建设初具规模,新拓展工业用地200公顷,成为*下游重要的机械装备制造和钢铁物流集聚地。

(八)建设航空产业配套区。按照4+8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共需拓展工业用地*公顷,重点发展航空航天产业配套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信息、精密仪器、机械装备等领域项目。

(九)建设空港物流综合服务区。在*工业园北侧新拓展工业用地100公顷,建设空港物流综合服务区。去年完成规划编制并报市审批,启动规划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工作。去年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大部分招商工作。今年完成空港物流综合服务区开发和项目建设。

(十)开发利用军粮城产业园区的50公顷工业用地。向南扩展金桥工业园区100公顷。向南拓展金钟工业园区66公顷。

(十一)盘活土地存量。各园区要进行容积率、投资强度的调查摸底,开展资源利用评价。对企业内未建设的土地要督促加快建设,未达到标准的要进行改造,不予建设的土地应予以收回。要加快盘活利用村和驻区国有企业内存有的土地资源。

(十二)建设标准厂房。以规划为先导,以产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重点加快露宝工业园、帝达电子工业园、新立工业园等多层厂房建设。

(十三)去年出台《关于推动乡镇工业区扩展提升的总体方案》,明确功能定位,严格项目准入,制定扶持办法,改造提升乡镇工业区。在积极争取市乡镇工业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同时,区财政要安排好配套资金,扶持乡镇工业区的发展。

三、狠抓重点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四)去年抓好一批在建项目的投产达产。重点落实投资7.5亿元的津滨水厂项目、投资6亿元的*钢管720旋扩管项目、投资1.3亿元的天铁炼焦化工项目、投资1.3亿元的立业钢材加工项目、投资2.9亿元的*集团扩能项目、投资1.3亿元的永昌焊丝项目、投资0.8亿元的信中工贸项目、投资0.6亿元的腾飞钢管二期项目。

(十五)去年抓好一批拟建项目的开工建设。重点落实投资35亿元的中国一重*基地项目、投资50亿元的钢管公司扩能项目、投资28亿元的军粮城电厂五期扩建项目、投资25亿元的东北郊电厂建设项目、投资2亿元的印刷城项目、投资2亿元的表面处理园项目、投资1500万欧元的意大利泰克图比管道等项目的建设。

(十六)去年抓好一批在谈项目的储备报批。重点落实投资24亿元的东北郊热电厂二期项目、投资15亿元的天钢高炉项目、投资1亿美元的宝罗电子(*)有限公司项目、投资3.5亿元的航天精工项目、投资2.3亿元的*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粗苯加氢项目、投资1.3亿元的*隆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1亿元的仓源工业园项目等。

(十七)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投入计划明确招商任务,下达招商指标,狠抓落实。去年实际利用外资2.16亿美元,内资实际到位额100亿元。落实签约项目30个以上,其中超亿元项目10个,10亿元以上项目5个。

四、加快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去年重点落实投资32亿元的赛瑞机器大型铸锻件扩能项目、投资10.5亿元的258轧管项目、投资10亿元的*卷烟厂扩建项目、投资3.2亿元的605所扩建项目、投资2.9亿元的汽研中心扩建项目、投资0.8亿元的先导贝尔项目、投资0.8亿元的君晟成套设备项目等。通过落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管理办法》,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及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

(十九)实施品牌发展战略。落实《*区品牌发展战略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好用活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培育“春发”牌食用香精、“金桥”牌电焊条、“乃大”牌程控交换机电缆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帮助红日电气、赛瑞机器、精诚机床、东海制桶等企业争创*市名牌。指导培育松正电子、方大禽业、*纸箱等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到今年,品牌拥有量继续在全市领先,品牌经济产出占全区工业总量的60%以上。

(二十)鼓励企业创建市级技术中心。重点培育富士达、赛瑞机器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精诚机床、*纸箱、世纪圣发、川铁信号等企业市级技术中心的培育工作。在现有9个市级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到今年达到12家。

(二十一)积极申报技术创新、郊区工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转化、农产品深加工等市级资助项目。

五、发展民营经济,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二十二)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坚持科学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努力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二十五)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

六、扶持企业发展,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去年出台扶持规模企业发展办法,重点扶持行业龙头企业,扶持产业链领军企业,扶持纳税大户。去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60家,去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80家,今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100家,规模经济占到全区工业经济总量的70%以上。

(二十七)去年出台关于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办法,制定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确定成长型企业标准,首批扶持5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促其做大做强做优。发挥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企业发展战略咨询,为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

(二十八)坚持“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九)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多渠道开展企业融资服务。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继续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成我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十)制定我区鼓励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上市的全方位服务。积极帮助和支持应大集团、赛瑞机器、建城基础、精诚机床、瑞普制药、富士达集团等企业做好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

七、推进节能减排,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一)完善能源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能源资料统计调查,随时掌握我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状况。

(三十二)区节能办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引进高耗能项目。(三十三)发挥我区节能监测中心的作用。去年完善必备的专业资质条件,加强对我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对重点用能大户实施用能检测,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节能工作指导。建成《*节能》网站,加强节能工作宣传,公示我区节能工作状况,实现部分业务网上办公。

(三十四)在我区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开展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推广;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三十五)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为国家复验做好准备。继续实施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蓝天工程,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碧水工程,加强对建筑施工等噪声源的监督和检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做好重点水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彻底查清污染状况。开展生态区创建工作。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三十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做好老污染源改造的同时,从源头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对园区实施生态化改造,按照国家新调整的核算方法,调整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工作计划,去年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145吨,二氧化硫削减884吨,重点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军粮城发电厂、*钢管公司烟尘治理等项目。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三十七)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工业率先发展是区委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经济发展战略,是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百亿强区”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把工业率先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围绕率先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为实现我区工业经济率先发展作出贡献。

(三十八)将工业经济指标纳入我区绩效考核内容。发改委在下达我区经济指标时,要单列出工业经济指标计划,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区绩效考核办公室要将工业经济指标纳入我区绩效考核内容,按期进行督办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