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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1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选择

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美国是其中的代表。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1861年,美国就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2]尤其突出的是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的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影响更是深远。[3](2)在相关部门法中确立政府采购准则。如日本就是通过其1947年的《财会法》确立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4]西班牙也是在其《国营契约法》、《国营承包工程通则》中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方法、招标程序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5]澳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澳门行政程序法典》;1984年12月第122/84/M号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1985年7月第63/85/M号关于货物和劳物采购的法令;1992年6月第28号法令(28/92/M)《有关社会房屋建筑内从事商业活动间的批给制度》;1990年5月第3号法律(3/90/M)《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特许制度的基础》;1993年4月第13号法令(13/93/M)《有关房屋发展合同的制度》;等等。

韩国是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较快的国家。自1949年建立局部集中采购制度以来,历经了多次改革。以前其政府采购立法是分散的,主要在《预算会计法》、《公共预算和帐户法》等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定。1995年,该国财政经济院国库局先后制定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特别条例》、《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特别实施条例》等法规。为了使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符合WTO的规定,韩国将按《协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合同法。[6]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当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模式。(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2)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条例》,集中和综合规定政府采购的各种主要制度,具体体现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行政性;(3)由财政部制定能使法规和条例得以具体实施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翔实地对采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各种不同的方法,比如招标、门槛价、议定价、寻定价等有细致的指导;(4)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中,还需要作出与政府采购专门立法相配套的规定,解决诸如竞争、招标、合同、会计等问题。对此,有的论著指出,“在确定公共采购规章、准则以及采购合同条件时不应忽略对采购人员产生影响的法律,包括: ① 外汇管制和关税,影响采购机构自由地选择供应方。 ② 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 ③ 关于工资和工作时间法规。 ④ 国家工业安全和保健条例。 ⑤ 国家环境保护规章。 ⑥ 价格指数化,为中、长期合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谈判提供基础。”[7]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框架

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遵循三项原则: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技术性条款,应以可以操作为前提,借鉴国际惯例加以明确;体制性条款要有利于财政在政府采购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大致为:

第一章、总则。它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及有关定义条款,等等。

第二章、采购关系主体。它包括政府采购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界定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主体的类型、条件和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外国厂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资格管理;国内厂商的优惠规则;等等。

第三章、采购方法。它以规定招标采购方法为主。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和限制性招标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及其保密原则;招标程序的主要环节和疑议处理方法;押标金和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开标、投标、议标、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服务采购的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等等。

第四章、采购合同。它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履约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验收管理(期限、方法、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的方式)、档案管理;结算和奖金拨付方式;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异议及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申诉处(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处)受理申诉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等。它主要包括审查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第七章、附则

提出以上框架,具体理由主要是:(1)该框架涵盖了立法宗旨、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内容全面,既符合我国一 般立法要求,又与《示范法》的框架大体一致。(2)由于采购合同在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与一般合同在合同主体、履行方式方面有一定差异,兼之如前所述,国外有韩国等将政府采购制度以合同为规范重点[8],我国大陆亦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先例,有作专章规定的必要性。(3)对争议解决作专章规定,主要是因为《示范法》中的审查方式有其特别的意义,它有助于采购主体自已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我国立法可继受之。当然,《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9]一文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4)《示范法》中规定了多种采购方法,且将服务采购方式单独作了规定。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招标应为采购的首选方法,另外由于服务采购方法比较独特,因此对这两种采购方法应作特别规定。这一思路与《示范法》也是相吻合的。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以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为主。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政府采购体系应以货物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纳入采购范围。等财政收入宽裕后,再建立完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体系。就货物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质和重要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客体。有人认为,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购买工程不符合汉语习惯,不宜采用。这种看法在我国深圳市、安徽省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有反映,就连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2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也是闪烁其词。《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规定采购范围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值得赞同!

具体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各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或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公共工程。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及最终货物虽在本国生产或组装完成,但本国增加值含量不足其中价值的50%的货物。

对于粮食,由于涉及国计民生,我国采取保护价收购。这种情形虽然也属于政府采购,但情况十分特殊,须另行规定。以下四项尽皆如此:(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2)国家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瘟疫,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3)人民的生命或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4)经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由于目前政府对厂商的信息掌握太少,招标时可供选择的对象十分有限。厂商对政府需要采购的项目也了解不多,影响积极竞标。建议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其要点有:(1)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2)政府采购目录的批准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由同级政府批准于每年的7月份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10]鉴于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产品的普遍应用,我国政府上网踊跃,应强调通过电子媒体政府采购目录。电子目录的使用能使政府缩短定货周期、减少采购中所需财力物力、更加了解合同中的产品及服务,同时使采购前产品比较成为可能。不过,“工业市场受各种各样的价格差距和行业习惯的影响。工业顾客有差别的采购行为、产品的说明需要以及缔结特殊采购合同的愿望使得有必要制定独立的电子商务计划。”[11]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是在财政系统进行,《中国财经报》自1998年由财政部创办,并开设政府采购专版以来,在社会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是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专业媒介。同时,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亦可。

2、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是指由法律设定、分别承担一定政府采购职能的各种主体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主要由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和相关机构构成,法律上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和采购主体、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委员会制,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以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种是部门管理制,主要是财政部门,便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多头管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我国立法或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发现,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有的地方,采购机构相当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下设机构。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必须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将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借鉴韩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为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任 由财政部部长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宜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为:(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2)管理政府采购市场,如对供应商、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准入,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和处理,随时抽查用户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等等;(3)根据支出预算确定集中采购目录;(4)指导中央采购机关的工作;(5)规定并修定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6)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另外,采购委员会不得参入和干涉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商业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计。

(2)采购主体。在我国渐进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规定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① 专门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7条、《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也给予了规定。但这些采购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关系,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活动,但实际操作中易演变为行纪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是政府授权的采购机构,是名副其实的独立法人。笔者认为应折衷两种观点,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为它们创造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 ② 关于采购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地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在发生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提出退换产品或者直接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予以规制。 ③ 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存在分歧。笔者不主张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加入WTO在即,控制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就相应控制了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避免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二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很少。三是随着我国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混合,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区分日益困难。 ④ 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政府采购主体,没有从财政性资金使用量上作限制。笔者主张借鉴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规定: ①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政府集中采购机关。其职责为: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事务;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受采购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由采购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② 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为非集中采购主体。非集中采购主体自行组织未纳入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 ③ 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采购过程亦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购活动,还应受中央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监督。 ④ 采购机关可将采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政府采购业务。

(3)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它主要包括: 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具务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职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② 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主要是实行各级政府采购政策制订与绩效测评专家委员会的资格制度。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政策专家委员会,由其制订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采购政策,并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后的绩效进行测评,以便更好地调整实行的政策。与此相应的还有政府采购专家委员的资格制度。 ③ 供应商的资格制度,即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程序及资格管理。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它分为国(境)内供应商和国(境)外供应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退换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这是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的高级管理者不能有犯罪记录,三年来必须一直依法纳税。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一段时间之内(按目前我国发展速度,以15年左右为宜),将特定产业的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④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的资格制度。为确保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设“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时注意“抓大放小”,注意改进监督的工作方式,既要监督下级政府的采购活动,也要监督同级政府的采购活动。[12]

3、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各地的立法一般选择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形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形式。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是指有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它的金 额标准各异,一般适用于:(1)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2)单位价值较高(如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3)一定门槛价之上商品或服务。关于门槛价的确定,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刚刚开始,各地区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此不宜“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议中央采取门槛价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4)鉴于公共工程的资金来源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之列,以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但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借鉴《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政府采购的方法,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卡,等等。[13](1)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主体(招标人)在采购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它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取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2)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又叫邀请报价、议标采购、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一定数量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而且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或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或采取招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3)竞争性谈判采购,又叫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适用于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采购项目属于特定价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情况。(5)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因急需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各种方法进行规定,同时严格规定各自适用条件和程序,如电信业实行政府采购,在公共网领域,宜采取定向招标方式;在基本业务领域,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14]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能随意变更采购方法,也不得任意改变相关的采购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根据各自行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在购买一定额度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对招标程序、招标资格、招标信息公布、招标补偿和未中标者的上诉等作出规定,这样就把政府采购的部分行为纳入招标法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标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这种看法在我国政府采购现行地方立法中表现十分突出。如在起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有人就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过程中一直使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通过才去了“招标”;《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更是直接冠以“招标采购”。这种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的观点,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这两个法有许多区别:(1)规范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2)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在我国加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采购协议后,对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其行为作出规范。《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买卖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运作。(3)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果单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看,《招标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如从涉及的义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的采购活动,而《招标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与公开照办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最低价);而《招标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最高价)两种行为。从美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史来看,也是先以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程序,然后再逐步完善,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因此,招投标法对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及时的。如上所述,该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目的。该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法,只针对一定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对大量存在的限额以下采购则不能适用。该法也有国内优惠的规定,但不从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则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可能完善和充分。另外,不从政府采购高度认识招标问题,也不可能明确确立保护国有资产的目标。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除了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条例予以补充之外,还要从管理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角度,通过立法对其不断完善,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将更多的采购方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更加严格招标公告的要求;对谈判采购程序作出严密的规定。我国可以同时制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界定各自的侧重点。

《政府采购法》除了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两法的关系有两个层次: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应为程序法;就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特别规则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下述要点:(1)《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强制招标制度。该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矿,必须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确立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两种制度。该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这一原则出发,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柏青:《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行政事业财务》1998年第4期。

[2] 郑新立主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 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 参见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7页;杨荣珍:《WTO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贸探索》1997年第5期。

[4] 汪暄:《国民待遇与政府购买》,《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第21页。

[5] 范健主编:《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规则与适用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9页。

[6] 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

[7] 参见C·沃瑞洛:《市场导向的公共采购制度》,李志炎译,《国际贸易译丛》第1期。

[9] 参见尹章华、刘家荧:《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台)《法学丛刊》第171期。该文提出应在台湾政府采购法案增订“政府采购诉讼”专章。

[10] 上海市已决定今后每年7月份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可资借鉴。参见:《上海公布明年政府采购目录》,《经济日报》1999年8月1日第1版

[11]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999年10月11日《虚拟市场:工业采购的未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9年11月15日。

[12] 徐海燕:《论政府采购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

第2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电力;招投标;招投标制度

作者简介:赵嵘(1972-),女,贵州习水人,贵阳供电局基建部,工程师。(贵州 贵阳 550000)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6-0224-02

招投标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有序竞争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防止暗箱操作,对党风廉政建设也有一定的加强作用,能够对腐败现象从源头上治理与预防。电力企业属于资金和技术较为密集的企业,而且每年我国对于电网建设和改造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要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就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这就需要实行招投标程序。各级电力系统对招投标工作非常重视,尤其是实施《招标投标法》以后,一系列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相继制定,明确规定了招投标的程序、范围、纪律以及招投标的监督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效。

一、电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文件赚钱

在招标时,招标单位一般会邀请多家施工单位投标,这样不仅可以将标书多卖出去,也能对施工单位进行多向选择。发售招标文件时,其文件的工本费一般在几千元到上万元之间,而且与工程的大小无关。此外,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不管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且一般招标文件的发售费用不开发票。更有甚者,一些投标单位需要企业支付一定的建设管理费才能够具备投标资格。

2.招投标的制度和程序不够规范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上电力企业较好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对于许多企业来讲,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有很强的诱惑力。很多企业不仅千方百计的降低成本、完善服务、提高质量,还采取了很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来抢占市场,将自身产品的份额逐渐扩大。这虽然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干扰招投标工作,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一些领导的立场和思维防线不够牢固,加之我国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能有效落实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虽然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了招投标的制度和程序,《招标投标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招标人员和招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没有实际落实招投标的规定,导致许多招投标的制度和程序难以有效实行。此外,参加招投标各个环节的人员交叉太多且相对固定,致使在推荐、评标、定标三个环节基本上是同一套班子。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的评标办法不够公正合理、操作性也较差,评价标准随意性很大,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程序不够明确。

3.评标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经常采用的评标方法有三种,分别是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最低价评标法对于服务和质量不能保证是最优的,而且能够让投标供应商因感觉没有利润空间而降低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综合评分法难以合理界定评标的因素和权值,即使经常临时抽调一些专家,但是由于专家对评价因素在短时间内不能很全面地掌握,也会不够客观正确地进行评标;性价比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难以界定权值和评价因素上。目前我国的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严谨,加之一些单位过分看重报价的高低,这就导致了招标质量大打折扣,整个评分方法忽略定量评分,过于重视定性评分。

4.对投招标的监督不到位

要确保招投标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纪检监察组织对投招标过程的监督。但是从实际投标情况来看,纪检监察组织对投招标的监督还不到位,当然一部分原因在于监察组织的地位。因为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是由本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领导,因此监督工作缺乏独立性和力度,监督效果受到一定的制约,尤其是对同级和上级的监督更为不易。此外,目前的投招标规章制度不够规范,重视定性,忽略定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把握尺寸。另外,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熟悉具体业务,对于不妥之处也不敢随便说、随便提,这就导致投招标的监督形同虚设。

二、解决电力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1.规范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要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于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上级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单位实情的投招标制度。由于上级制定的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且原则性很强,不一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时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在上级制度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细化本单位的投招标制度,将可操作性作为制度的立足点,做到量化、细化和实化,不能照搬照抄上级制度,否则在本单位很难实际落实。

2.注重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现规范运作

首先要明确招投标的权限和范围。招投标的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商品,也应该包括保险、服务和中介等,不管是哪种商品和服务,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都要进行招投标或进入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其次要规范招标文件,将评标办法进行明确,这是实现招投标规范运作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要合理量化商务和技术,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积极推行一人一票的实名打分制,而不是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这种做法的难度较大,在开始实行时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对于规范投招标的程序、加强监督力度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最后要建立服务和商品的常用供应商库。评标专家以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技术人员为主,还可以接纳一些采购单位的人员和一线的生产技术骨干参加,避免目前评标人员相对固定的局面。供应商库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对于供应商的条件和资质进行严格限制,并对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领导的自我约束力

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决定招投标工作顺利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要规范招投标管理,将招投标工作做到实效,就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倡党风廉政,强化领导的自我约束力,这是加强招投标管理的首要环节。对于电力系统来说,从一般的职工到企业管理人员再到各级领导干部,每个人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利,很多诱惑和人情随着权利的增大而变得更加难以拒绝,因此电力工作人员要紧密结合我国反腐倡廉的工作实际,时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处处渗透员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还要对采购物资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防范意识教育,要经常敲警钟,打招呼,谆谆告诫,防患于未然。对电力企业的每个员工都要进行诚恳的教育,树立他们牢固、强烈的责任感,不仅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还要对企业负责、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时刻用廉洁自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利观,真正为企业、国家掌好权、用好权。尤其是在投招标和采购过程中要做到不直接参与,不打招呼,不特立独行,时刻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与考验。

4.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导致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关键原因是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不到位,为此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造成招投标监督不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想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就要树立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权威。这一方面需要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可以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此外,上级监察部门要参加较为重大的招标活动,这就为监察组织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纪检监察人员来讲,要对上级的相关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学习与钻研,对自身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还要对招投标工作的全部过程非常熟悉。主要可以采用以下监督方法:备案监督、不定期抽查、现场监督和重点核查等方法,制定完善的评标办法,并严格执行,深入落实招投标工作的纪律和规定,认真履行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另外,要构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评估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招投标监督制度。纪检监察组织要在每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做出详细的监督报告,提交给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或同级的党委组织,力争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制度的执行状况做出真实的评估。

三、结束语

招投标工作对于电力企业自身来讲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想有效解决电力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的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还需要提升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招投标从业人员要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出发,加强对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和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要明确自身职责,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切实遵守电力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杜绝腐败,净化市场,在不断提升电力项目招投标工作水平的同时,促进我国电力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彬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魅力中国,

2009,(5):45.

[2]沈剑飞.风电项目开发与评价探讨[J].经济师,2009,(5):62.

[3]金健.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机制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4]杜汴兴.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中国招标,

2011,(40):112.

[5]戴健.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

2011,(16):76.

第3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三严”是对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也是对我们共产党人为政之规的高度概括。严以修身,才能净化升华思想认识,涤荡锻造纯洁灵魂,做到身正身强。严以用权,旨在以法规为度,严字当头,公字在心,用之公平,杜绝,做到心正权正。严以律己,旨在自律,重在自觉,常思常想,常照镜子,正正衣冠,治治小病,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行得正、走得端。

“三实”是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各方面作风建设的更高更实要求。谋事要实,就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所谋所思所为之事要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好大喜功,不虚荣浮夸、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从小事做起,从群众关心的事做起,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做人要实,就要诚字当头、实字为先,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公道正派。

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我要认真学关于“三严三实”的理论论述,深刻领悟“三严三实”丰富内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客观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有效促进财政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一、做实做细2016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我局关于2016年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积极主动与预算单位沟通协调,实现基本支出编实编细,项目支出编真编细,扎实做好商务局、招商局等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认真审核兑现落实财政奖补政策。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在经济下行压力大,收支矛盾突出的困难情况下,集中财力兑现落实全市外贸出口奖励、全市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奖励等各项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工商企业发展。

三、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促进产业升级。积极争取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两化融合水平,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进生态低碳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特色产业发展,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

第4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1.明确责任:文件的编制工作一旦开始,就必须事先明确谁对项目的内容等负整体责任,事先打印出投标技术、报价、商务等环节的相关专业人员列表,在选取过程中,尽量选择具有责任心、具备专业才能并且工作细致灵活的人员,来完成商务工作的审核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总体责任人必须随时帮助商务工作人员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2.主要措施:(1)认真把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为投标工作确定了指引,打下了基础,只有准确无误地、全面及时地领会和把握招标文件的精神实质,查漏补缺,理解文件中的各种新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条款一定要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进行沟通,避免经验主义,才能做好投标准备工作,从而避免差错带来的不良后果。(2)关注文件格式规定:格式文件是投标文件最关键的因素之一。企业能否投标成功,其重点之一在于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是否“听从”了招标文件,这项要求亦是评标工作检查的首要内容。一旦有任何问题,很可能导致废标。封面、扉页、目录、投标书、附录、授权书、拟投入工程的人员构成表及简历、业绩表等格式,必须参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深刻理解文件的内容实质,对标点符号、数字等都不能掉以轻心,一个小小的数字都可能导致重大的理解偏差。密切关注技术、报价等方面的格式要求,是否与商务资料(尤其是在最终报价上)一致,按规定的要求对授权书进行公证。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和“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人”极可能导致差错,因此对此类问题必须进行特别的关注。(3)多提问,力求准确:对文件中有不解或者没把握的地方,尤其是文件中相互矛盾的要素要特别关注,杜绝自以为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想法是对的,要向招标人寻求解释,如果招标人不予回答或已过澄清时限,应请教其他同事或是评标专家,力求准确的响应。(4)认真自检:商务编制完成后,首先要进行自检。第一步是格式的检查,不可走马观花,要对照投标文件格式逐字逐句检查,发现多字或少字、标点符号不一致时,要及时改正。第二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款的要求,重点检查人员、业绩、各种承诺是否满足最低强制性及加分要求。(5)交叉审核制度:建立交叉审核制度,安排多人次交叉检查,实施多次审核,检查组必须负关键责任,主动积极发挥成员应有的督促作用,发现错误必须及时上报并更正。(6)商务、技术、报价一致性检查:商务人员不仅对商务工作的精确性负责,而且要注意商务与报价、技术的协调性,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尽可能与施组和报价负责人多交流,熟悉并明确组织结构、人员机构、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目标,审核投标文件数据与对应的汇总额是否相符,保障三者之间的一致协调性。

二、商务标编制应重视的若干方面

1.及时、明确提出要解释的问题:认真研究和阅读招标文件后,商务人员应于限定期限内提出要对方解释的问题和困惑。对装订、包封方面的要求,招标文件经常会前后不一致,切记把模糊之处逐个指出,用词准确,勿简化,使招标人迅速明白,进而给予准确答复。2.补充、答疑材料确保完备:拿到招评标人交来的补充、答疑材料应及时核对页码和份数,以防缺少。网上补疑文件的,即时登录网站进行下载;开标前三日,每日登录网站查看是否有新的补疑文件,以免因未及时下载补疑文件而产生废标。3.文整要求要明确:编制标书前,商务人员应遵照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编标过程中按项落实文整要求,具体有:纸张、页边距、单面或双面打印、标题和正文字体,字号、页码等等,以招标文件为依据。4.目录:目录是标书的内容展现,目录编排要求概括性,体系分明,以提高标书的质量,并使人一目了然。如目录与正文标题不一致,问询招标人,如不回复,按给定格式,不进行更改。5.投标保证金:一般分为银行保函或现金保证金两种。银行保函要按招标文件给定格式、规定的银行、金额、有效期来办理。开标时间延期,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也要相应延期。现金保证金应按照标书上承诺的金额、时间以及账户及时、足额地汇出。6.成员资历、证书: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资历、专业技术应符合所投标项目的需求,以满足招标文件的硬性要求和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所附证书、证明一定要齐全,尤其是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一定要达到规定年限。7.资格、经营业绩及信誉资料: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单位资格证明、经营业绩和信誉材料。日常工作中留意能表现企业业绩的资料,例如工程合同、完工报告、工程量批准单等资料的保存和梳理。根据拟中标的项目特征,有分别地整理和编制业绩资料,以更好地体现单位实力和信誉。8.投标文件的签订: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尤其要注意盖章签名处,应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授权人)章的内容部分要建立审核表格,一一落实。应小签的部分也务必注意不漏掉。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副本是正本的复印件,那么副本也要与正本同样签署盖章。9.投标文件的装订:以招标文件要求为标准,纸张大小和单双面按照要求设置。应特别注意技术标大于A3的图纸通常是单面装订,且裁切时勿将图纸裁漏。装订后应检查现场是否有遗留物,看是否有少页、倒页、一级标题与内容不符的情况,将错误降至最低。10.对装订好的投标资料作进一步检查:此项工作主要包括资料上的签字、公共盖章情况、页码是否连续、有无残缺、投标函与报价汇总表上的金额能否相符等。11.投标资料的密存:一般情况下,在招标资料密封前,需要将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包括银行函件和电子文件等,逐一进行审核检查,检验项目标段的一致性、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投标文件的保存工作则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资料的数量、质量等,包括正副本的签章是否正确,封装层数,内外封面的标志正确与否,大小写是否符合常规等,多次检验,查漏纠错。而且还要注意密封条的签章和粘贴等重要问题,密封相关的东西,最好提前列示。只有用心注意这些细节,才能避免工作中出现一些容易被人忽略但又不可忽视的问题。12.投标文件上交,开标资料的提供。(1)开标前,需准备一份已签字盖章的授权书,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在递标和开标时进行检验。(2)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准备,为现场审验做准备工作。

三、结束语

第5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一、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意变更基建计划。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高校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单凭拍脑袋编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任意改变投资规模、内容的现象,待工程竣工完毕后,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好几倍,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不入学校的资产账,一旦与国家建设规划相冲突,该项目就会被有关方面强行拆除而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2、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一些商校向教育部申报基建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3、工程结算出现商估冒算。在高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商估冒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

4、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部分商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建安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内部控制

针对高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

1、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如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预算控制。高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财经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常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基建处、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商校实施的“积极发展”方针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

3、实行经济责任控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群体,校长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4、加强基建招标管理控制。部属商校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场所,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高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校内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5、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商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主要负责参与相关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负责基建过程中的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聯系与协调。

6、实行造价审计控制。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审是由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纪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是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的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1、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各部属商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请款、拨付、会计凭证的审核、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第6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项目;采办管理;策略解析

采办对于业主方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管理项目费用、工期以及质量的控制。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采办管理都是比较繁琐的,采办策略是采办管理的关键,依法合规则是采办管理的前提,而它们都是工程项目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还可以采用国产设备,不仅能够减少项目的资金投入,还能支持国内产品,推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各自招标策略进行整合设计以及举办设备交货期管控的承包商交流会,从而全方位地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1依法合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采办管理顺畅推行的基础

(1)项目制度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大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办管理较复杂,所接触的范围也较广。工程项目在采办时,由于受到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限制,并且公司对采办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这样大大阻碍了采办的顺畅推进。针对这一问题,为了让采办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在采办时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利于项目的进展,同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在项目采办之前,要先制定采办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且行的策略,明确采办目标,让采办人员严格遵循项目制度做事。(2)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为了让项目工程采办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切实有效,必须理清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在项目制度遵循法律法规时,要采取上一级法则,比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比,要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地方法律法规也会跟着改变政策。为了让项目工程在采办时具有高效性,必须先了解层级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主要分为四个阶级,由高到低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四个层级也对应了相应的审批机构。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以遵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方便于工程项目的开展以及进度。同时也要重视上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的采办管理制度,当它们存在冲突时,公司要去地方进行沟通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

2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

(1)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在进行承包商选聘时,工程项目管理者可采用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多家有能力、有财力、有信誉的意向承包方参加项目活动,这样不仅能招贤纳士,还能进行技术交流,对项目的进展有利。工程项目可以让多家承包商进行项目竞争,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让公司内部的承包商也参与到项目活动中,这样做不仅能学习新的设计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知识,还能在承包商们竞争中节省项目投入资金,以防承包商抬高价钱。对于队中没有中标的承包商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的设计资金补偿,以防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对于陌生项目采用分段招标以及整合设计再招标的策略针对陌生项目选择承包商时,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对项目要进行分段招标以及整合再招标的策略,这样不仅能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还能扩宽承包商的选择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益的。分段招标就是选择曾在国内外有过这类陌生项目相关业绩的多个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以及设计方案的了解和业绩的考察,再对这些承包商层层选拨,最终邀请三四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包商参加项目活动,从而节省项目的招标时间。

3国产设备能够推进采办顺畅的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如果使用大量的进口设备,不仅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也会因为进口设备采办周期长以及手续繁琐,而耽误项目的进程,加大项目工期。因此,项目使用国产设备不仅解决资金投入以及工期长等问题,还能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1)工程项目提供国产设备的市场机会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办人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办合适的国产设备,同时也要选定长期合作的国产设备厂商,以便于以后项目的合作。同时采办人员也不能仅限于国内的部分设备厂商,主要以能力与实力并存的厂商为主,开发新的设备厂商,拓宽国内市场。(2)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国内的厂商应该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多家国内厂商之间相互合作,形成比较系统的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国产化水平。研发与创新是国产化设备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需要研发人员与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成长,才会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在国产化设备研发与创新方面,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并且要付出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促进国内厂商与项目工程的长期发展。

4结语

工程项目采办管理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同时项目组采取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项目采办人员要采办国产设备,不仅能节省设备资金投入,减少项目工期;还能使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促进厂商与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程项目采办综合管理实践[J].河北企业,2013,(2).

第7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企业机构设置,自行编制企业定员和劳动计划。企业的年度劳动计划,应在每年度开始前(新建企业在开业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市或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列入全市的劳动计划。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职工。企业用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除合同、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外商、合营各方委派或董事会聘任者外,在同等条件下,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从中方招用;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职工,应首先从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职工中择优录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地城镇招收职工,跨地区或到农村招收的,须经市或县劳动主管部门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不得招收。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拟定招收职工的报告和简章,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和录取工作。

(二)企业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就业前培训生的,须待其培训结业后再办理上述录用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通过市、县(区)劳务市场,并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雇佣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须经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申领《外国人就业证》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招聘本市在职职工,被聘人所在单位、部门应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单位同意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二)被聘人原单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连续计算。由此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招聘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向被聘人原单位借聘人员,并签订借聘协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其他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应偿付被聘人单位一定的培训费。被聘人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定办理;未订合同的,被聘人原单位可根据被聘人培训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满1年扣减原支付培训费的20%计算,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招收的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

第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录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体固定工身份的在职职工,其身份仍保留不变;原属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全民或集体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订立,并经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原鉴证的仲裁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一)职工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合同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五)企业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劳动教养、判刑(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经

医院证明在治疗、疗养期内的; (四)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提出辞职,解除合同:

(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费用的;

(四)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特殊需要的;

(五)职工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移居外地等情况,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职工因其他原因,经企业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须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应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

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除发给补偿金外,企业须发给相当于3至6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凡属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终止)合同后有接受单位的,按调动处理,无接收单位的按待业处理。其中,属参加合资、合作的原中方企业的固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可回原单位,也可自谋职业。

(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以及从待业人员中招收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合同后,均按待业处理。

(三)从外地和农村招收录用的职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户口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解除合同的职工(按调动处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由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登记待业。

第四章 工资和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应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中方职工建立档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调动或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的医疗费,用于职工的医疗和保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企业按其工龄长短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对因工伤、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的,或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退休前的保险福利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向市或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标准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0%(乡村企业与外商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为中方职工建造或购置住房。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在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进行,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和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8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企业机构设置,自行编制企业定员和劳动计划。企业的年度劳动计划,应在每年度开始前(新建企业在开业前)报企业主管部门、市或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备案,专项列入全市的劳动计划。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职工。企业用工应实行公开招收、自行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除合同、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外商、合营各方委派或董事会聘任者外,在同等条件下,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从中方招用;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职工,应首先从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职工中择优录用。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地城镇招收职工,跨地区或到农村招收的,须经市或县劳动主管部门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不得招收。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拟定招收职工的报告和简章,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和录取工作。

(二)企业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就业前培训生的,须待其培训结业后再办理上述录用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通过市、县(区)劳务市场,并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雇佣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须经市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申领《外国人就业证》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招聘本市在职职工,被聘人所在单位、部门应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单位同意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二)被聘人原单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连续计算。由此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招聘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向被聘人原单位借聘人员,并签订借聘协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其他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应偿付被聘人单位一定的培训费。被聘人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定办理;未订合同的,被聘人原单位可根据被聘人培训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满1年扣减原支付培训费的20%计算,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招收的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

第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录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体固定工身份的在职职工,其身份仍保留不变;原属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全民或集体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应按有关规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订立,并经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报原鉴证的仲裁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一)职工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合同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五)企业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劳动教养、判刑(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满,又不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在治疗、疗养期内的;

(四)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提出辞职,解除合同:

(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经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费用的;

(四)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特殊需要的;

(五)职工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移居外地等情况,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六)职工因其他原因,经企业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须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应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补偿金。

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除发给补偿金外,企业须发给相当于3至6个月的本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凡属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终止)合同后有接受单位的,按调动处理,无接收单位的按待业处理。其中,属参加合资、合作的原中方企业的固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可回原单位,也可自谋职业。

(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六)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职工,以及从待业人员中招收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合同后,均按待业处理。

(三)从外地和农村招收录用的职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户口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解除合同的职工(按调动处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由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登记待业。

第四章  工资和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应根据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中方职工建立档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调动或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的医疗费,用于职工的医疗和保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企业按其工龄长短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对因工伤、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的,或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退休前的保险福利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向市或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标准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0%(乡村企业与外商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为中方职工建造或购置住房。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的同意,在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进行,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严重职业中毒和职业伤害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县(区)劳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9篇: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

一、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力设备采购、电力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是提高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在电力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推行招投标制度和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过程中问题仍然不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量体裁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亦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凡是具有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可参与竞争,招标人可广泛地选择投标人。邀请招标亦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单位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对投标项目潜在的投标人事先进行了资格预审,只向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故投标厂家数量较公开招标大为减少,给今后的评标定标工作带来便利。目前,从电力设备和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可以看出,已进行的招标大都为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的对象一般是与本企业有着几年甚至是十几年以上供货关系的供应厂家,而对我们不熟悉,但产品质量更好、条件更优惠的厂家被排除在邀请之外。更有甚者在招标公告中公开明确一条:曾经在本公司有过工程业绩。最终,除了已经内定的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二是倾向招标。招标方内定关系比较好的合作单位作为中标单位,招标中,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方在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内定中标单位进行重点介绍,并要求评委充分考虑,导致最终评标结果内定投标人中标。

三是借鸡下蛋。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投标条件,而采取由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付给中标单位“感谢费”的方法骗取招标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延期。

四是请人陪标,俗称“围标”。为减小竞争,投标方邀请私交比较好的同行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参与投标的同行,投标中无论谁中标均由邀请方承揽此招标项目。

五是串通中标。招标方与投标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投标方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签订合同时,再以材料涨价等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

二、我们的主要做法

为了杜绝“关系标”、“人情标”的现象,防止造成成本虚高和经济问题,我们在电力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就如何规范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1.网上公布招标信息。为了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邀请招标现象过多,使一些产品质量更好、条件更优惠的厂家排除在邀请之外的问题,我们通过委托的中介机构将所有大额招标信息通过中电联网站提前20天进行。同时,严格对投标方的资格预审,制定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一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已掌握的信息对其资格是否满足要条件进行审核。二是根据实际情况赴潜在投标人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质保体系建立情况、企业规模、设备、生产工艺等。避免投标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与政府部门颁发证件中的产品电压等级不符、伪造生产许可证和提供的企业规模、设备、生产工艺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三是通过第三方对投标方的资格能力进行审核,即按投标方提供的其产品在电力行业使用表中的信息,向兄弟厂局了解投标人的相关情况,综合上述信息,确定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通过这种方法,可事先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排除在招标之外,减少评标工作量,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

2.重视评标专家库建设。为便于招投标方式的推广和应用,使招标过程趋于规范,我们建立了“评标专家库”,通过考核选取具有高级职称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为专家库成员,今年又由28人扩大到72人。我们要求技术专家应熟悉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要熟悉有关法律,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在进行招标前随机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与本次招标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作为技术组和商务组成员。同时行使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控制。整个招投标过程必须有公司纪委人员全程监督。

3.大小项目均招标。我们规定,凡5000元以上的项目或需采购用品,能招标确定的均要采取招标方法确定,单价小的项目采取打捆的办法招标。比如今年在用电安全宣传活动中,需印制8万册安全用电小册子,厂家报价0.8元一册,经过招标单价下降为0.34元;京津新城电力安装工程中电缆招标通过招标使总借款下降近百万元;公司三个营业厅装修工程原报价均在15万元左右,通过招标,在质量不减的情况下下降5万元,在规范招投标过程的同时降低了采购成本。

4.严格招、评、定三分离。在公开招标的同时,我们注意规范评标过程。评标在招标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招标单位对经过初选合格,并且愿意参加投标的厂商,按照招标书中阐明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报送的投标书从商务和技术的角度评判投标人的能力,从中选取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厂商。规范的评标程序、严格认真的评标过程是保证所有投标人具有相等机遇的基础。实际操作中,我们建立了评委责任制和报告制度,确保每个评委都对其行为和结果负责。主要采用了易操作、公平合理的百分法,由专家对评分内容进行分类,从投标人信誉和业绩、能力、技术条件、报价等方面制定平分标准,各评委独立打分汇总,总分量高者为预中标单位。为确保招标结果真实可信,公司成立了定标领导小组,对评标排序结果进行审定,填写统一规范的招标项目定标记录,定标小组成员在经过审定的定标记录上签字后返

回招标中介机构,最后由中介机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通过采取上述方法,保证了招投标结果合法、合规、合程序。

三、如何遏制电力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电力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域里,极易形成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其中作为电力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主体的电力相关部门是整体招投标过程的主角,从最初工程项目和采购需求物资的拟定、工程项目和物资的技术参数确定到采购结果评审再到货物验收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些重点岗位和重要部门是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首要攻击目标。因此,采取有效手段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是建章立制,强化教育。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同时,要广泛开展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教育活动,把“八荣八耻”教育贯穿到反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全过程,使重点岗位人员和各级领导都懂得,知荣辱方能成人,知荣辱才能为官,通过先进典型示范、反面典型警示和党纪党规教育,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要建章立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引导和规范相关人员的道德生活。在此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荣辱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德行为,加强对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等违主义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电力工程建设和招投标行为,把荣辱观融入到每一名员工的内心深处,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全员参与监督是预防招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的重要手段。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司上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协调治理。其中,全员参与和支持,决定着有效预防的兴衰成败。首先,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不仅是全体员工的期盼和心声,而且是一个单位员工中传播最快,影响最大的信息,因此,全员参与监督具有高度自发的责任性基础。其次,全员参与监督最具有直接性。员工是公司的主人,公司领导干部或掌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均在员工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之下,因此,任何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都很难逃脱群众的监控视野。第三,员工参与监督其措施更贴近实际,更具超前性。因为员工是企业利益的承担者和受益者。维护企业利益是员工的普遍心理,只要我们能正确引导,就能将这一心理转变为自觉的行为,如果我们能适时增设适当奖励办法,加之广泛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氛围,一旦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就一定会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化。第四,员工参与监督的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信用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对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个人财产收入情况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投标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等等。通过全员参与监督,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抑制和弱化部分职务犯罪行为的形成,消除犯罪边缘人员的欲望。

三是加强党的领导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保障。加强党的领导,首先是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力度,通过党内监督保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次是要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真正实现党政同一地位、各自负责,党委和行政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新局面,并充分发挥党委、行政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作用,使招投标活动在党的监督之下并沿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