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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第1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专利权 专利价值评估 质押

一、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

1、专利权投资、转让的价值评估

专利权投资、转让的价值评估是指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手段向企业投资,以期获得比直接收取专利费更高的报酬。专利权投资、转让的价值评估需确定其应计出资额或股份的评估业务。专利投资行为和投资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无论何种投资行为和投资对象,专利投资额都是以为该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为计算基础的。但在不同的方式中,计算的结果是不同的,评估值即其出资额的依据。以专利投资的情况目前在我国非常普遍。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有关出资方面的规定中例如在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比例上,新公司法仅仅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技术出资也不再是受制于原来的20%这一比例限制。同时,技术型资产中的专利权投资价值的评估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拟投资的专利权的收益水平及风险状况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因此应该在评估方法上首选收益法。

专利权的转让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一般来说,专利所有权转让的评估价值会大于专利使用权转让的价值。在转让行为中,专利技术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易,而是作为一种获益手段进行买卖。评估的着眼点将不是其在取得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而是它们为受让方带来的使用价值,即其获益能力,因此在评估中首选收益法。

2、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要点

(1)在很多情况下,投资人或专利权占有方会以从未实施的专利权进行投资和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的是该专利资产没有办法获得历史收益数据,所以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时,预测收益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即使该专利已经付诸实施,也应说明其实施运用情况,技术本身先进程度、有无转让纪录及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2)作为投资和转让的专利权,往往技术性非常强,只有在被投资公司能顺利地消化、掌握、实施才具有意义,所以评估人员评估投资、转让的专利权价值的时候,也要重点考虑接受专利权投资和转让的企业的情况,即对专利技术的接受方进行可受度的分析。包括对接受方基础设施、技术素质、投资规模、资金需求等方面的要求和预测。例如拥有或使用该专利的企业状况的分析、企业转让专利权和专利使用许可的动机、获得专利权使用许可的企业的数量、受让专利权或获得专利权使用许可的企业的消化能力、管理水平、同行业企业的竞争、专利在市场上的替代情况、相关企业各自的发展前景等。主要目的是对投资、转让后的专利的收益能力和水平以及要承担的风险有充分的考虑。

(3)评估人员要注意区分确定专利使用权价值。在评估时应该对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明确界定。按照一般规律应该明确许可使用权的类型即非独家许可和独家许可。在进行专利技术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中,应该明确技术转让的内涵,特别是当专利技术成果仅为实验室阶段时,转让方转让的是否仅为实验室研究成果,专利技术转入批量生产后的工艺设计、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时候包含在转让范围内应该明确。

二、以质押为目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

1、专利权的质押价值评估

专利权的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专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专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市场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权利。第二,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用其质物即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三,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例如2006年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发明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于质权人来说,了解专利权的质押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专利质押如何评估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点。本文认为,评估专利权的质押价值应首选收益法。

2、专利权质押价值评估的要点

(1)专利权质押目的一般是保证主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的融通。也就是出质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进行担保。专利权质押的评估目的就是为质权人提供质押专利权的价值水平并以此作为质押贷款数额的参考。据此目的就决定了评估过程中应更注重此专利权是否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定性的结论。

(2)在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过程中,应更加重视该专利权的流动性风险。因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会出售该专利权而不是使用该专利权,债权人一般需要足够的流动性溢价作为补偿。

(3)出质人的情况会对质押专利权的估价产生影响。一方面,出质人的信用情况会对评估价值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被评估专利权对出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性,也会影响到最后的专利权的评估值。

(4)专利权进行质押以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但评估人员要认识到,这种使用可能会改变专利权的价值。所以在质押合同中应有对质押期间专利权使用方面的约定。比如《担保法》中,只有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能将出质的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专利权质押的相关当事人(出质人、债权人、债务人)应就质押专利权的内容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质权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行质权的费用。另外,专利权进行质押以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由于这种使用可能会改变专利权的价值。所以在质押合同中应有对质押期间专利权使用方面的约定。上述相关内容都会影响质押专利权的评估值。

三、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专利权价值评估

1、专利权清算价值评估

作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评估被用来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现价,为财产变现底价和分配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评估中既要考虑资产的原价、折旧价,又要实际评定其可变现价。资产评估估价过高过低,都会带来种种弊端。因此,必须重视破产企业的评估。

企业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为求破产分配的最优分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由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既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企业破产财产中有很多都会涉及到其所拥有的专利权的问题,清算组必须将这些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才能在具体分配破产时将这些财产以不同的形式分配到债权人手中。清算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部门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算,应事先提出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是将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企业财产统一以金钱的形式体现出来,最终求得破产分配最优方法,实现受偿的公平、公正、合理的目的。

破产企业的专利技术往往被忽视,或者在破产清算时被遗漏,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评,而这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在破产财产中往往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也不利于对广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本报告中主要对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涉及的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清算价格法作一些探讨。

2、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专利权价值评估要点

(1)破产企业的专利权是破产企业的无形财产。对于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言,如果该专利权在企业破产时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应将其列为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转让所有权,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较为先进的专利技术,应充分考虑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尽量进行转让,这样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该专利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2)当企业由于破产清算,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利技术变现时,其评估方法就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不同于其他方法,此时专利技术不是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交易的,其所有者承担了破产清理和尽快偿还债务的压力。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清算的最后期限,破产企业的专利技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强行变现,作为企业的破产债权,参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分配。

由于在价值评估中依据的是清算假设,具有变现条件和变现期限的限制,因此专利技术资产的清算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公平市场条件下的价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以投资、转让为目的和以质押为目的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中采用收益法是比较适合的。在收益法的运用过程中要注意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选择,当然经济行为的差异,重点考虑的因素也要有所不同。而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中,主要考虑使用清算价格法,要考虑专利权的市场价格、专利的通用性以及是否能够快速变现等因素。当然,在探讨不同经济行为中专利价值的评估过程中找到相对统一的方法流程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每一次经济行为中每一个评估标都有非常强的个性特点,而且在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也各自不同。这往往要求评估人员能更广泛更深入的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评估报告才对当事各方更具有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第2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论文摘要:企业价值评估在国外有较长的 历史 ,但是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引人瞩目。随着我国 市场 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将越来越受到各相关人士的关注。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管理 ,分析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到承认,并不断寻求增加价值的途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企业风险和收益的界定、度量,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已经成为 投资 者和企业管理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据以做出买卖决策,使得股票市场价格达到新的均衡。企业理财人员通过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资与 融资 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增加所有者财富。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基础

产权制度的改革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无到有地产生和逐步发展。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层次上、 社会 总量上保持公有制为主体,在微观层次上建立以多元所有者形成的、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不但出现了多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与传 统计 划经济体制下极不相同的经济行为,而且出现了企业资产大规模的流动和重组。①企业兼并、承包、租赁、联合、集团化有了很大发展,股份制逐渐成为主要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大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逐步按《公司法》改造和改组成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股合作制企业。②企业的整体买卖、企业的分割式买卖和资产折股买卖,尤其是股票上市企业的股票买卖有了较快的发展。③企业破产法冲破重重阻力得到贯彻,破产清算、企业整体式和资产分割式拍卖等成为见惯不惊的事情。④企业以资产作抵押向 银行 贷款,以企业资产为其他企业作经济担保,企业向 保险 公司投保和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⑤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公司迅速发展,投资者(个人或机构)开展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股权投资管理。以上活动的蓬勃开展,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成为这些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依据。

二、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是企业价值评估的直接动因

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一个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价值评估也要建立在发达的产权交易的基础之上。产权交易市场由五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多元化的产权市场主体,即作为商品的企业的买方和卖方;二是产权市场体系,包括产权买卖市场、企业兼并市场、企业租赁市场、企业拍卖市场等;三是市场机制,即产权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四是法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即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五是企业价值评估机构和正确的评估工作。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但仍未成熟和规范,由市场竞争形成产权价格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对推动产权交易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3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产权;资产评估;职工权益;国有资产;国企改革;增加值

国企低效的原因之一是预算的软约束,而软约束的原因之一是职工的大锅饭政策。借股份制和私有化之途经将这一软约束硬化,不如国家先行按照企业法将约束硬化。而先行硬化的途经之一,就是国家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制,既国家对国企职工的责任仅仅以国企资产为限。这一硬化预算约束由国家设施有几点好处: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国企转制的必然结果,拖延到转制后才明确不利于国企职工进入市场机制的心理准备;其二是实行责任有限后,国家对职工的责任就明晰了,企业效益是职工的保障这一,如果企业效益低下而破产,职工就得下岗而转入社会保障体系;其三是职工明了了国家对职工的责任以后,就有可能进入市场激励机制,这样一来企业产权结构就会在市场机制下形成合理高效的所有制形式,而无需进行是否保留国有形式的争论;其四是责任有限硬化后,国有产权就可以明晰,以防止不明晰的产权在转制中流失掉。

国有企业有限责任硬化后,就可以进行产权明晰和资产评估,使国有资产进入资本市场。下面作者提出一个在有限责任硬化后明晰国有资产产权的一个资产评估方法。

2003年低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批准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所有这些转制形式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假设国家对国有企业是有限责任的。在以下中,我们假设国家对国企的所有权是责任有限的,即国家对一个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在履行了对职工、银行和供应商等的契约后的剩余索取权,如果企业没有能力履行各种契约义务,其责任以企业资产为限。没有这一界定,我们将无法职工权益的大小。因为以往职工权益并无明确契约,如果国家对职工的责任为无限,则职工权益计算就可以脱离企业资产评估,而脱离企业资产评估职工权益超出本文范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还申明了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我们的资产评估不能界定职工权益,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范就难以在框架下得以实施,国有资产亦会因此而流失,职工权益亦会因此而受损 。职工权益之所以受损,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致使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除了有可能得益于交易剩余外,还可以得益于瓜分产权不明晰的资产 。这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也破坏了效益,因为为了瓜分产权不明晰的资产,交易双方完全可以在没有交易剩余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结果是破坏了生产力而不是提高了生产力。这种交易得以进行,其中一点就是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的缺陷。这一缺陷的来源, 是由于我们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套用了国外产权明晰情况下的资产评估方法。其中最为不明晰的部分,就是国企原来用于企业职工福利的哪部分现金流。

根据国务院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及其它方法。其中,收益现值法最能体现企业价值,它是根据获益能力来计算的,而其它方法更适用于对固定资产和恒产的评估。收益现值法体现了企业资产与职员熟练程度、与供应链和市场的联系和与内部管理等其它商业因素相结合的整体价值。收益现值法评估了企业的整体生产能力,评估了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其价值可以不同于所有部分分别评估的价值的总和。也就是说,收益现值得出的估计值可以大于或小于其它方法评估出来的固定资产和恒产的价值:盈利的企业收益现值为正值,不盈利的企业收益现值为零值,亏损的企业收益现值为负值。

所以,一般来说只要是收益现值不为正值时才采用其它方法来评估,以便把不盈利的整体企业资产分解为厂房和设备,使其易于流通到其它盈利的领域,实现企业层面上的资产重组。但收益现值计算的仅仅是剩余索取的现金流,即利润现金流,而非其真正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真正经济价值应该是所有要素收入之和的现金流,即增加值 。在国外,如果公司上市,一般可以用收益现值来评估,我们称这种评估方法用的现金流为资本收益。但在公司破产或兼并而进行资产重组时,一般不用资本收益作为现金流来评估,而用支付利息和税收前的收益(EBIT:Earning before interest and tax)来评估。破产资产重组的过程,主要是尽量保护企业建立起来的生产力,保护企业内部建立的一整套运作方法,保护职工多年积累的经验,保护企业积累的客户群(即形成的市场)等等。如果EBIT为正值而利润为负值,则表明企业所有者无法偿付银行的利息和政府的税收,但并不表明企业完全没有经济价值。这时出资各方及政府仍有可能就如何处理这一企业而重新谈判。因为,当EBIT为正值而利润为负值时,仍然有可能EBIT现金流计算的现值大于变卖厂房设备的值。与其变卖厂房设备,不如将企业各个车间或部门分别招标卖给其它公司,即资产重组;或追加技术改造资金将其救活;或改组管理层等等。

那么,如果EBIT也为零,是否就应该变卖厂房设备呢?这对于产权明晰的发达国家来说是对的,但对于我国产权模糊的国有企业,则还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为此,我们要从国有企业以往的既成分配惯例来发现国有企业隐含的权益结构。

在国外工资是作为成本来考虑的。企业职员虽然不参与破产重组过程,但破产公司职员获得正当工资及遣散费的权利要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权利。这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发达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大约为工资额的1.5-1.8倍 ,即企业除了支付工资外,还得交付国家社会保险金、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眷属)、失业保险、支付培训费用等等。所以,职工在破产遣散时,是有社会保障的。而我国国企往往有个不成文的契约(这就是产权不明晰的地方),就是国企资产包含了保障职工福利的部分:我们所说的铁饭碗,包含了职工的养老和医疗,包含了职工的保证就业。因此企业资产中实际上包含有职工的权益,而国家只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国外职工福利部分是按月结算并支付给记在职工名下的政府或保险公司账上,而我国国企职工的福利是隐含在国企资产将来的增加值现金流内的。所以,当我们计算现金流时,应该用增加值计算,即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再分析现金流中有多少是用于职工福利的,以确定不成文契约中隐含的职工的权益份额,职工由于这一分额而有权利参与资产评估和重组谈判,以确定转制后多大一部分现金流应该投入到职工的社会福利基金中。现值计算中一个关键的因子,就是折现率的选择。这一选择对于要收购国企或以参股形式加入重组的投资人来说,是与企业职工不同的。投资人要在无风险的回报率上,再加上风险保障率,这往往在10%以上,而企业职工对企业内部信息了解,如果能够保持全部或部分企业运作的话,他们或许只需用通货膨胀率来折现,这样得出的折现值就有可能大大高于一般独立评估公司的计算。即企业对于内部职工来说,国企资产的价值更大。同样,政府要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来计算。如果职工安置费都由政府支付,政府就得考虑变卖厂房和设备的进款是否足以抵消安置费,或者考虑企业亏损补贴是否大于用于职工失业后的政府低保转移支付。总之,西方的收益现值法在我国产权不明晰的状况下,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企职工正当权益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受损。在西方,用EBIT分析就能保证破产或兼并重组过程中实现资本向效率最大的商业领域流动,而在我国必须以增加值来分析才有可能以帕勒托最优方式盘活国有资产。

让我们再逐个审视现值计算中各种情况下利益各方的得失。

首先,假设收益现值为正,第三方出资按收益现值购买这一国企。但我们知道,国企往往养了许多冗员及退休人员,购买者不一定可以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而索取更高的剩余,他完全可以在购买后解雇冗员或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如通货膨胀后不提高退休金),从而降低了劳动力成本,进而从中渔利。这种渔利并不是因为提高了生产效率,因为用增加值作为现金流计算的现值并没有变,变化的仅仅是增加值的再分配,以前分给冗员的部分,现在变成新法人的利润。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国外兼并裁员,国外公司兼并,往往是利用了规模经济原理,例如原来两个100人的公司各雇了一个,兼并后两个会计之一被解雇,而留任的会计就产生了规模经济效益。如果国企改制后裁减冗员时作出了合理公正的安置,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即原来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冗员,在他得到应有的补偿(前国企给他福利现金流的折现值)后,他还可能流动到在经济社会中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是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国企改制结果,不但没有保持原来的经济效益(从增加值来看),反而破坏了企业原有的生产力;不但没能保持职工原有的生活水平,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但没有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为许多招商引资优惠),反而还要增加政府开支(下岗工人低保救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以盈利现金流折现计算的收益现值,可能把国企不成文契约回避掉(职工以前难以被国家解雇,私有化后就被堂而皇之地解雇了),从而使国家和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所有者仅仅是剩余索取者,是在履行了企业内部各种契约后所得的剩余的索取者,这对国家做股东时是如此,则转制后仍然是如此。国有企业对员工有不成文的契约,由于在不明晰的条件下转让给新的法人,而这一契约就无形中被新法人单方面不公正地消除掉。相比之下,新法人往往不能在银行不知情的条件下把以往的银行债务赖掉。新法人继承了国企以往的债务契约,也应该继承以往国家对职工的既成事实契约,虽然以往国有企业对职工的不成文契约缺乏激励,应该在改制中重新作出适当调整重新签约,但这种改变必须是在职工明确其权益之下,经过双方协商谈判而成,决不能由新法人单方面随意处置。如果我们以增加值现金流来折现,我们就能分析以往增加值在政府(税收),银行(利息)和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中如何分配的,我们就能把以往不成文的契约明朗化,进而在产权交易前先明晰政府、职工、银行产权,从而在国企改制中及改制后保护国家和职工权益。

同样的,对于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服务部分的剥离也存在类似问题。以往职工在单位内享有医务室、幼儿园、学校、食堂等社会服务,这些服务的成本由企业运作增加值支付,是职工福利权益一部分。当这些服务功能被剥离时,以往补贴到这些服务的现金流应该转到相应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部分现金流进入职工福利基金,是因为这些现金的一部分可能以奖金的形式发还给了职工,而其余的部分可能被经营这些服务的法人和企业法人所瓜分。对于国企改制后的新法人,他们应该能以自身的经营能力提高的效率,并索取因此而带来的剩余;作为剩余索取,新法人在索取剩余之前必须先兑现以往契约中对职工保障权益。 但有些改制后的企业,生产效益下降了,工人生活水平下降了,而新法人反倒富裕起来了 ,这是因为改制后产权还是不明晰,他们把剩余控制权扩展成任意支配权。它们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改制后职工和国家应有的权益没有以明确的契约形式规定下来,或者有明文规定但缺乏强制性,这样的改制过程,无法形成有效市场激励。

其次,假设收益现值为零,而EBIT不为零。企业的价值按收益现值法为零。但职工一样有工资,银行一样有利息,国家一样有税收。这时利润为零,对国家来说就是这一资本回报率为零。如果第三方(假设国家和职工是国企内部的双方)出资购买这一企业,对国家当然是件好事,因为对于国家现值为零的资产,现在可以卖出一个价钱。但这一交易的前提是仅出卖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必须是在保障交易后原有职工、银行和国家利益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这才符合帕勒托最优原则,才符合产权交易的市场激励原则。只要EBIT为正,国家、银行和职工的分配都可以大于零。把国企不盈利作为破产重组的依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误区,国家以为不盈利的企业就是资本回报率为零的资产,既然资本回报率为零,或剩余现值为零,则不如变卖厂房设备,还可以卖一点钱。表面上看来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理应将企业破产变卖。毕竟设备变卖的价值要大于盈利现值。但实际上这一行为很可能会破坏企业多年积累的生产力。将厂房设备组织成有生产力的企业并不是不用时间的。EBIT为正即证明企业还有生产力,无论这一生产力如何低下,比起我们用于扶贫,用于下岗工人再就业,用于低保救济等政府无偿转移支付来说,仍然是高效率的。这里,国企转制不同于发达国家产权明晰制度下的产权交易,国家在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过程中,不能不考虑退出后所得的收入是否足以支付下岗工人的福利和培训再就业等等社会成本。如果有好的商机,如果有外资看到能创造更多剩余的机会,愿意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那当然要不失时机的进行国企改制,但是,如果时机不成熟,只要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转移支付小于政府从该企业得到的税收,或只要政府对亏损企业的净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减去税收)小于可能要用于低保救济和下岗再就业的成本,国家都没有必要一定要限期将企业破产变卖。盘活国有资产在单个企业的层面上,就是要调动企业内外的人的积极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劳动力和企业其它资产有更高的效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收益现值资产评估的缺陷,在必要时用EBIT现值重新评估国企资产,评估社会成本和收益,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能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领域过程中,有计划地兼顾相关各方利益。

再其次,如果EBIT现金流为零,是否国家就应该把企业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呢?实际上不然。即使是EBIT为零,只要增加值不为零,企业还有经济价值,企业职工还有工资收入。如果职工大会决定职工自己经营企业,进入市场,国家应该允许将该企业变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里,银行债务可能会作为不良资产划掉,或者在谈判中进行债转股或其它产权安排,国有资产部分已经不存在,因为剩余索取为零,且变卖厂房设备也无法补偿职工权益。如果企业能够职工自治,则国有资产依然是成功退出,因为国家再也不需要补贴该企业了,企业的资产效率和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企业所以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厂房设备,都进入市场竞争了。

在以上中,我们实际上对增加值的索取权作了一个排序,即职工优先,银行债权其次,国家作为企业股东被排在最后。在国外,破产债务偿还秩序也是如此,职工工资最优先,银行债务其次,股东最后。所不同的是,国外工资福利是按月清算的,而我国国企很多隐含的职工福利是隐含在资产将来的增加值现金流里。所以,国外破产过程可以基于对EBIT的分析,而我国国企改制过程则要基于对增加值的分析;国外职工在领取工资后,其权益已经结清,退出其后的破产资产重组过程;而我国国企职工领取工资后,仍然有福利保留在将来资产的现金流内。所以,职工必须在改制过程中以股东身份,保护其增加值现金流内的就业保障和福利部分的权益。要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就要在明确职工权益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明确国家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否则国企无从破产,国家对职工以往缺乏激励的“铁饭碗”契约无法转型,国家对职工的责任限度,应该以企业现存资产为限。

我们知道,产权不明晰是腐败得以滋生的原因之一 。如果我们寄希望于国企改制来明晰产权,我们就无法保证在改制过程中不产生腐败。但是,如果我们在国企改制前,也就是在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之前,就明晰国企产权,我们就有可能杜绝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腐败,就有可能防止改制过程有资产的流失和职工权益受损的现象。而为了明晰国企改制前的产权,我们必须分析增加值现金流的分配,从中界定权益结构,将隐含契约显示出来,让职工、银行和国资委对既成权益结构达成共识,然后再进行改制。

作为,我们对比一下国内外几种现金流的差异。1、收益现值。同等的收益现值,国企的资产价值往往大于西方国家企业的资产价值,这是因为西方的利润就是资本收益,而国企的资本收益除了利润外,还有本来应该收入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部分,但这部分没收上来而在内部分配掉并作为成本扣除了。2、西方的EBIT加上工资就是增加值,而国企的EBIT要加上工资和职工福利才等于增加值,所以西方在资产评估时无需进行增加值分析,而在对国企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进行增加值分析。

Evaluating the Cash Flow of Employee Benefit of a State Owned Enterprise before itsTransformation

Abstract: Before and aft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a state-owned firm, the benefits of the employees undergo a dramatic change. This implies a redistribution of the real employee earnings. re is a cash flow using for employee’s benefit internally in state-owned firms. If this cash flow dose not be transferred into social security system, both the state and the employee will surfer a lost. We suggest that using the present value of added value to evaluate the cash flow. By doing so, we could ensure this cash flow be transferred into social security system.

Key Words: Ownership; Asset Valuation, Employee’s right; State-owned Asset; Add Value

* 贵州省省长基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贵州省中小企业战略》科研课题项目阶段成果。

¨郭晓明(1955-)广东中山人,贵州大学社科所所长,贵州大学经济系教授,硕导,加拿大博士。

厉以宁,《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企业导刊,北京 1998年第1期第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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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辽宁省白石水库管理局,辽宁 朝阳 122000)

摘 要:只有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问题研究透彻,并在实践中得到准确的执行,才能够保证破产企业的顺利退出,规范新企业的兴起。文章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首先对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了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最后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53-02

收稿日期:2015-03-12

作者简介:任永宏(1979-),男,辽宁朝阳人,辽宁省白石水库管理局财务负责人,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事业单位财务成本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引言

当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使得正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难以正常维系时,相关当事人或者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请求。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企业的破产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法院进行破产宣告,决定债务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债务。在法院批准并宣告之后,应于15日之内成立破产清算小组,承接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清算工作。但是在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进行核算的过程中,我国的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我国尚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系统和健全的业务处理规则,因而在破产清算业务处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规范与完善。

二、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

(一)会计计量属性存在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计量的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性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通常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但是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计价和变现以清偿债务,在会计上要求反映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

(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和外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信息,以方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做出投资、信贷等决策。但是破产清算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员工、税务机关、政府部门和破产管理者服务,为他们提供与清算有关的账项信息。

(三)核算内容存在差异

企业通过财务会计的有关工作可以提供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信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成果。破产清算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不同,主要提供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处理以及清算损益的分配等相关的信息。

(四)对象的不同

企业通过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投入生产出产品或者提供有关服务,再将相关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出去,并将销售所得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通过这种物资的不断投入,企业的资金得以不断周转,资金存量日益扩大,传统的财务会计主要是此进行核算。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不同的是,破产清算会计所核算的业务通常并不存在着循环和周转的现象,资金运动方向是单向的:企业破产资金的估值和变现,并进行偿还与分配,然后资金便从企业中退出。这种先变现后分配的业务模式产生单向的资金流,使得资金从流入企业再到彻底退出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对其进行核算有关的工作,为破产清算提供支撑。

三、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对与企业破产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明确。《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企业的类型进行区分,合伙制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处理的过程中虽然可以按照法人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不强。此外,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也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降低,以金融机构为例,如果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就会产生部分事务衔接和无法处理以及会计科目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具体该如何设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有关细则并没有给予解答,由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要素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性需要加以思考,在破产清算的实务处理过程中,相关会计科目应该归于哪些会计要素以及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做法,这也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性。例如,当企业宣告破产之后,由于企业的资产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得到变现,这也就使得破产清算小组在执行相关工作中的费用无法由企业来承担,在执行工作中的有关费用需要由破产清算小级别先行垫付,但是该项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处理方式则很难予以明确。假如将这一业务的有关费用记载在“库存现金”科目的借方,那么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应该在贷方记录在“应付账款”这一科目中,但是这一账务处理会导致破产企业的资产与其自身的债务难以吻合。假如将这一费用支出记载在与清算有关的费用科目中,并相应的在贷方记录“库存现金”,那么企业的库存现金就会出现现金赤字的情况。因而,该笔业务支出在企业的账务中通常是无法得到反映的。

(三)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缺乏必要监督

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对于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通常缺乏有效财务监督。对于有些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会采取措施,转出、藏匿资产,使得企业资产净值率低,进而逃避债务;对于被清算和用于清偿的财产的评估及其价值管理,直接关系到破产债务清偿有关工作的推行,但是由于部门及清算工作小组的利益分割,进而会产生与评估管理有关的问题,使得评估办法在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层面较为缺乏,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工作通常会流于形式,最终造成资产流于个别集体或者是流向个人,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四)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信息披露水平较低

在破产清算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清算内容的复杂性超乎想象,需要处理诸多利益相关者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信息使用者的个别特殊要求,但是这些要求通常在企业破产清算小组人员的工作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进而使得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工作人员所披露的企业破产信息不够完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达标,人员素质较低使得企业具体情况并不到够得到细致的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信息不能够得到充分的披露,影响了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准确性,为相关业务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四、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

通过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对相关制度进行统一,为不同所有制破产企业在适用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营造一个更为平等的制度环境。在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予以细化,使得实践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更强;在与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层面,应该使相关债权人和自然人都包含在受偿的范围之内。此外,在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还应该大力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完善,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层面进行更大的制度,并对职工养老有关制度进行改革,在立法层面和政府扶持力度层面加大力度,努力拓宽破产企业员工的再就业途径。与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破产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有关工作更为健全与规范,才能够尽快与国际接轨。

(二)增加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科目

由于传统会计工作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工作具有较大的不同,因而,有必要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工作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来进行有关会计核算,进而需要增加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科目。首先,应该增加与抵押资产和债务的有关会计科目类别,在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半年之内进行的与担保有关的会计核算应该允许将其归类到企业的账目中进行登记。其次,增加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资产与资金有关的会计科目,该类科目主要是为了对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所发生的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支出进行核算。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与企业应付债务和借款相关的科目需要增设。再次,还应该增设与企业实物资产、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非企业寄销和代销的物资有关的会计科目。针对企业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别业务,对应该予以支付的有关费用,但是当前却并未支付增设相关会计科目。针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与职工安置有关的费用支出,应该增加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专门核算。最后,针对当前企业经营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跨境与跨国的业务越来越多,应该增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处理有关的会计科目。

(三)大力完善与破产财产相关的评估规范

破产财务清算工作的监督不到位,与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规范的缺乏具有较大的关联。当前,对于破产财产的评估、变价缺乏权威、公正、有效的监督,破产企业一般会采取措施调低资产评估值来达到逃债的目的。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些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些是在破产申请企业提交财务会计相关的报告后,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依据审计报告做出进一步的裁定。因而,需要建立对破产申请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制度,目前破产财产评估是由办案法官或是清算小组为申请破产的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先的利益结合往往会导致约束不利,相关审计人员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过程中独立性也会随之增强,应当建立由参会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来选择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资产评估作为后续还债依据,以此来造成相关资产评估的公平缺失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破产清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增强破产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与破产清算工作有关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具体要求,对经济指导方针严格遵守,此外,还应该提升其自身价值观,端正自身在破产相关工作中的态度,全方位增强自身的道德及素质,加强破产专业方面知识的学习,使得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跟得上知识更新的步伐,使得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强。此外,破产清算工作人员在的组织应该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促使破产相关人员能够更为全面地掌握国家破产清算会计方面基础知识,使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此外,还应该注重与破产清算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可以通过一系列监督与检查工作制度的制订予以强化,对于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有故意过失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工作资格的办法来进行监督,将破产清算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为考核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申雄杰.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5).

第5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综观各国在财产清算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使用不同的三个原则:破产地域性原则、破产普遍性原则和破产折衷主义。破产地域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不对债务人的其他国家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破产普遍性原则指在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效力限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位于哪个国家。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权人的利益。所谓破产折衷主义是兼纳破产地域性原则和破产普遍原则,有的国家主张本国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而外国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有的国家则根据财产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不动产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

面临破产事件的经济主体,在处理破产清算时,应尽量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比如,如果是债权人,就应争取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的破产程序,可以清偿到债务人全球范围内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就应争取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的破产程序,只清偿其发生破产国家的财产,这样可以保护在其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破产折衷主义具有更大的弹性,视情况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破产程序。由此可见,在处理跨国的破产清算时,不同的对策和措施,在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或损失的经济利益大有不同,这是财务管理对破产清算要关注的原因。

第6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赛维集团在中国光伏行业曾风光一时。2007年6月,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维太阳能”)登陆纽交所创下了中国新能源领域迄今都未超越的最大IPO。上市后其市值一度高达102.85亿美元。但很快赛维集团就遭遇经营困境,直至2012年陷入资金链断裂、债务恶化的危机。

2015年5月,赛维太阳能从纽交所退市并转至OTC市场交易。2015年11月,因债权方的申请,赛维集团国内主要子公司走上了破产重整的道路。而赛维集团旗下除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下称“赛维多晶硅”)破产清算,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赛维太阳能、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均实施破产重整。

而此前,因估值争议,包括工行、中行、建行等在内的多家债权银行对赛维集团三家子公司前后两次投出反对票。最近一次就在2016年9月底。

该破产重整案涉及12家银行债权合计271.22亿元,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企业破产重整案。

尴尬的破产重整

其实自2014年以来,国内光伏产业受国家政策刺激开始迅速回暖,行业企业纷纷受益。以与赛维集团类似的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例,其2016年上半年营收131.59亿元,净利润13.89亿元,同比增长137.6%。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2015-2016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赛维集团旗下企业多晶硅产量达到5500吨、硅片产量2200兆瓦。

2016年7月,赛维太阳能的多晶电池组件还拿到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领跑者”认证证书,代表国家对赛维太阳能产品高品质性能的认可。据赛维太阳能内部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介绍,赛维太阳能自2015年到今年上半年也曾满负荷生产。

业内人士表示,赛维集团也曾想利用这段时间再“扛一下”,甚至寄希望光伏回暖渡过危机,但一直不能得到银行新的授信。历史债务最终压垮了赛维。

而2016年6月30日以来,随着国家对光伏并网电价的下调,光伏组件等相关产品价格已经出现明显下跌。

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文磊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行业形势好给赛维集团下属企业破产重整带来最好时机,抓住这一机会、实施破产重整是各方多赢的选择。若光伏产业出现新一轮调整,赛维集团的局面将更为被动。

从债权人情况看,12家银行共持有赛维集团旗下破产重整公司债权合计271亿元。其中,国开行72.56亿元,建行、农行、招行、民生银行、中行分别为47.29亿元、34.98亿元、36.24亿元、32.16亿元、18.71亿元。

争议的估值

就是这个备受期望的破产重整案却因对赛维集团旗下各公司的估值分歧而搁浅。

2016年3月初,破产清算组曾通报了初步评估后的资产评估情况:赛维集团下属四家企业资产评估总值共计121.86亿元。

此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和(韩国)苏州希恩门贸易公司分别主导赛维集团旗下三家企业的重整。

但到8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赛维集团的四家子公司资产估值大幅下调到76.52亿元,降幅达37.20%。在该估值下,除赛维多晶硅不具备重整条件外,其他三家企业清偿率分别为6.62%、11.84%、3.4%。据此计算,债权银行亏损将达到约250亿元。

其中,按照6.62%清偿率计算的赛维太阳能165亿元债权仅能拿到10.92亿元,债权银行亏损达到154.08亿元。

招商银行代表在8月的债权人会议上表示,赛维集团重整公司估值如此之低难以接受,在光伏行业低迷时期进行重整的无锡尚德和超日太阳,清偿率分别为31.55%和20%。现在的重整方案与赛维集团实际经营情况不匹配,存在价值低估,从重整的清偿率来看和清算没有太大的区别。

对于债权银行的质疑,赛维集团董事长刘志斌表示,随着光伏行业回暖,重整期间,赛维集团生产经营虽然有一定起色,但在不计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的情况下产生的正向现金流并不是实际利润。如果加上资产折旧或者财务费用任何一项,其生产经营都是亏损的。

赛维集团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同样认为,资产评估总值涵盖了赛维集团旗下企业的整体资产并考虑了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估值。

中国光伏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光伏行业近年来技术及生产设备更新很快,设备成本下降很快,因此估值争议难免。

赛维集团估值大幅下调的另外一种解释是采用了“固定资产重置价值法”,与破产清算采用的评估方法类似。

但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杨民对《财经国家周刊》介绍,这种方法是强调企业生产设备按照现在价格来建设需要多少成本,而不是当初的实际成本,不会导致资产估值严重降低。 赛维集团破产重整案涉及12家银行债权合计271.22亿元,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企业破产重整案。

“明重整、实清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而以法院对赛维太阳能的裁定书,虽然以上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反对人数仅为36.42%,主要是债权所占数额大导致不能通过。

如果最终强制裁决,企业将面临两种命运,一种是宣告破产清算,另一种是强制执行重整方案,企业仍可获得生机。这两种方案都非债权银行愿意看到的:一旦通过强裁执行重整方案,债权银行的利益将更难得到保障。

第7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的企业由于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而要面临着破产。一旦企业按照法律程序进入到了破产程序之后,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体系也由原来的维持经营状态转入到了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核算体系。在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如何建立起一整套反映出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各项经济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体系,这对于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目标和内容

企业的会计目标指的就是企业的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对于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标主要指的就是: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资产债权偿付等各类破产会计信息及时的客观的向债权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组等其他的信息使用者进行披露和提供,同时对企业所执行破产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还要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行为进行规范,最终达到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目标。

企业一旦进入到破产程序,作为企业的财会人员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必须结合企业破产清算的内容进行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那么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有:一是对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以及其他的相关资料妥善接管,编制财产清查清册和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等各类会计报表;二是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落实,对企业的债权进行依法回收,同时对债权人债务进行确认;三是依照法律程度对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界定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会计账务调整的依据;四是在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的基础上,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制定,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对财产进行变现和债权清偿,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方面,对于会计核算本身而言就要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以及认真仔细等原则,而这些原则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而言也是适用的。由于企业的破产使得其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因此也就使得企业的成本、权责发生制以及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都要有所变化。比如说,当企业进入到法定的破产程序后,以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也就无从谈起了,这个时候就需要从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出发而选择其他的合适的计价基础。

另一个方面,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要确立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依法确定企业破产清算日,以利于更好的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对于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披露原则的确立,应该要以破产会计要素进行入手。在我国,会计对象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个要素所组成的,而会计信息就是在这几个要素的基础之上通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这两张基本的会计报表反应出来的。一旦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其会计资料就必须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供。这时候作为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人员就应如实的将这些重要会计信息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

三、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程序

为了顺利进行企业的破产清算,在对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时一般都会编制破产清算会计财务报表,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对企业的破产处理情况和债务清偿情况进行真实反应的同时,也为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提供有效的真实会计信息资料。一般情形下,对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首先,要合理设置好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会计账户以及会计科目。因为是企业是处于破产的状态,所以各个会计账户和科目的设置与企业处于生产经营时的设置有一定的区别。比如企业负债类账户主要设置有“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以及“应付票据”等,这与企业经营时的账户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其中“其他应付账款”主要指的就是被清算企业需要清偿的除了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中还要设置清算损益类账户,一般都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清算损益”这三个账户,当企业破产清算完成后,清算损益的余额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贷方或借方体现。这其中的“清算损益”一般所体现的就是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对资产进行处置、确认债务等过程中发生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

其次,从企业破产清算开始日开始,要做好清算会计核算账目与企业原账目的结转,同时做好企业在会计清算过程中的主要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依照上文所述,企业在破产清算期会计账户设置和内涵与其经营期有着较大的区别,这就需要会计核算人员对这些账目进行认真的结转。对于企业破产的财产,一般可以通过拍卖、招标以及协议这三种方式进行处置而转变成现金,另外在进行企业的破产清算中对于企业的各种账务也要进行及时的处理,一般的账务包括:收回应收账款等各类债权、对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变卖、转让固定投资等。在整个的破产清算中,还要特别注意清算费用的登记,要严格避免虚报漏报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

第三个方面,就是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各类报表的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对企业在破产清算报表日的各类资产、负债以及清算损益的一种反映。其中清算财产指的就是清算资产负债表的附表,该表的主要作用就是详细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财产的初始账面值、本期变现金额以及期末账目金额;而清算损益报表主要是对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所发生的清算收益、损失以及费用等各种情况的反映;另外还有一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报表,同样也是需要财会人员认真的领会报表的意义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合理与否,都与这写报表的合理编制息息相关。

我国于199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 对于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企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规定可以允许他们允许其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收入可以用来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用。这样,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与一般的破产清算的会计清算相比,就会产生以下的不同之处。

(1)增设“ 土地转让收益”会计科目,用此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人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企业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也在此科目核算。

(2)在核算程序中增加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环节。取得转让收人增加货币资金时, 如果原土地使用权入账, 减记原科目, 差额记人“ 土地转让收益”科目如果土地使用权未人帐, 直接记入“ 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以转让土地收人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 以及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 在减少“ 现金” 、“ 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同时, 借记“ 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的, 用其它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 借记“ 清算损益” 科目, 贷记“ 现金” 、“ 银行存款”科目。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

湖南重型汽车制造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2月9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破产终结裁定,集团公司破产工作圆满完成。企业破产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四、破产的选择

集团公司1994年开始亏损,到2001年8月底,负债62.8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43.9% ,企业经营陷于停顿。在此期间,省局、雁南监狱、雁北监狱都采取了多种措施,力图摆脱困境,均未奏效。

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

五、破产法定程序的实施过程

(1)立案

(2)成立破产清算组及召开第一次清算组大会,全面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3)开展破产资产的清理、审计、评估工作。

破产清算组组织人员对破产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分车间、分仓库,将所有存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分门别类的清理,以原始帐为基础进行登记造册并与实物逐一核对。为了公平客观地搞好破产清算中的审计、评估工作,破产清算组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集团公司账面资产3114万元,评估值为234.3万元。评估报告得到了湖南省财政厅的备案认可。2002年2月1日,破产财产由法院监督,在衡阳市华信拍卖行公开向社会拍卖。参加竞拍的有9个单位,最后,由雁南、雁北监狱中标,破产财产中的实物资产变现收入94.6万元,变现率为评估值的40%。

(4)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收工作。

破产清算组对集团公司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进行了反复的清理、审核、并登记造册。

(5)确认抵押财产所有权。

(6)召开主要债权人会议。

(7)终结破产程序。

以上,笔者对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探究,总之,在破产企业终止正常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破产清算,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尹修华,常桂林.谈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3(05)

第8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一、全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概况

海南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始于1988年,海口市轮胎厂于该年兼并了海口市锯木厂。1995年前,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改造;1996年,海口市被列入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破产、兼并等力度较大的企业产权改革形式成为主要形式。

(一)海南省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起步于1991年上半年,海南省体改委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首批批准了琼港澳、琼能源、琼民源、琼珠江、琼化纤5家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票;至1995年底,全省共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30家,股本总额达222.48亿元。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海南省政府指令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花两年时间对上述130家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和重新登记;至1997年8月,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已基本完成了114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其中四家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有16家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规范化检查验收。通过这次规范和重新登记,夯实了股份公司股本,理顺了股份关系,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了公司财务管理,初步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了依法运作意识。目前,海南共有上市公司20家。

(二)海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1994年4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设立了海南省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并召开了海南省首届产权交易大会,揭开了海南省产权交易的帷幕,曾引起轰动的寰岛公司收购琼海罐头厂便是成功范例之一。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海南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国有工业企业为突破口,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决定》,建立了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于1997年制定了《关于放开搞活海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我省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1998年1月召开的海南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省政府确定: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国有小企业全部放开搞活,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下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负债率下降到合理水平,基本淘汰长期亏损企业。

至1998年初,海南省已有27家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或实施兼并,占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三分之一。约有100家国有小型工业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兼并转让、破产重组、委托运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进行改组、改制,占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40%;其中,涉及产权改革重组的有70多家,约占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30%。

海口市于1996年7月被列入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后,改革步伐更加放大。两年来,海口市共有34家企业实施了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程,涉及银行债权135092万元,其中:实施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共11家,总资产48372万元人民币,总负债101040万元人民币,涉及银行债权69718万元;兼并18家,被兼并方总资产97885万元人民币,总负债98380万元人民币,涉及银行债权51038万元;减员增效5家;34家企业已批准核销呆坏帐准备金2.6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0多亿元。其中,海口市市属工业企业1997年完成企业兼并10户,破产3户,减员增效2户,股份合作制改制4户,盘活国有股权2户,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及减免利息18708.17万元,盘活资产存量42152万元,新增工业投入19293万元,消灭亏损户15户,消除和转移企业不良债务50823万元。1998年,海南省政府决定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把有限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集中用于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计划安排6家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破产,其中,重大结构调整项目2户,破产企业2户,兼并1户,减员增效企业1户。

此外,海南省在股份合作制、产权交易、承包、租赁和委托运营等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儋州春江糖厂试行股份合作制后,儋州、海口、定安等市县先后有7家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海南省政府多次举办工业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先后把140多家工业企业推向产权交易市场,大大推动了企业资产重组;全省国有工业企业被兼并的已有40多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重组。

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基本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1)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等改革形式,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变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明晰了产权关系,使国有资产成为可分割、可交易、可转让、可量化界定的产权,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缺位、非人格化问题;促进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的进程。

(2)通过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股份合作制等改革形式,促进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和人员流动机制的形成,大大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的关切度,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了国有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海口市属工业企业为例,97年海口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盈利企业34户,比96年同期12户增加22户;[文秘站:]亏损企业9户,比96年同期31户减少22户,亏损面从96年的71%下降到19%;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3360万元,比96年同期亏损15000万元(不含潜亏17亿多元)增盈18360万元,实现税金17784.6万元(未含所得税),比96年同期的6411万元增长44.9%。又如破产企业之一的海口 电力成套设备公司,该公司由于主要设备不配套,加上离退休人员过多,致使企业连年亏损;经评估,该公司总资产2127万元,总负债487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29.1%;该公司1996年12月13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后被原公司职工自愿集资收购,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海口威特电气有限公司,截止97年9月,公司共完成产值1069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015万元,从每月亏损50万元转为每月盈利18万元。

(3)产权制度改革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了资产存量,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矛盾,加快了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更新和结构调整的步伐;如破产企业之一的海口轮胎厂,该厂曾是全国橡胶行业五十强之一,但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经评估,该厂总资产12201万元人民币,总负债24787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达229.5%;该厂1996年11月4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后被上海轮胎集团收购并于1997年4月6日重组为新的海华轮胎有限公司;截止97年12月,重组的海华轮胎有限公司经注资经营,完成产值1.8亿元,销售收入1.2亿元,上缴税金1300万元,安排上岗职工1376人,昔日亏损大户变成了新的利税大户。

(4)公司制改造还塑造了一批规模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改变了海南原有企业规模小、结构落后的格局,成为实施海南重点建设项目的生力军。

(5)通过改制,一部分国有、集体资本从亏困企业中退出投向优势企业,增加了对社会的资本供应,也避免了这部分资本在亏困企业的继续亏损和流失。如海口市政府1997年完成的海南海德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和海南海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转让,收益15600万元,引进投资8500万元;通过盘活国有股权,既解决了两个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矛盾,引进了投资者,又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其他理性投资。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产权改革的部分环节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如:清产核资不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而是由企业自己组织进行;财务审计仅限于帐面审计,不作核查,更不与往来单位进行帐面核对,其后果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将应收货款不入帐、隐匿流动资产或者虚报成本、呆滞款、废品款,做成帐面亏损时,审计核查不出,造成部分国有资产(含债权)流失。

(2)资产评估不符合规定。如:个别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未对产权进行价值评估;部分国有企业转让产权时的价值评估机构不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部分评估结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流于形式,监督作用不明显。其后果是高值低估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产权转让拍卖不规范。产权转让引进竞争机制不够,协商转让的多,招标拍卖的少;对协商转让、招标拍卖形成的价格缺乏有效监督,资产变现率低,存在着高值低卖现象。

(4)对于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基本未将其纳入企业资产的范围进行评估和转让,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5)破产企业在外的债权基本得不到回收,被转移的资产追回率低,企业产权转让所得迟迟不能到位的现象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在股权设置、职工安置、工商登记、债权债务的转移等环节均存在不规范及缺乏监督的情况,暗中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据对海南省62家改制企业进行的调查,有三分之一改制企业未进行工商登记,有45.2%的企业未制定新的企业章程。

2.借产权改革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存在,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意见大。

(1)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现象突出。如: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大肆对外举债,而后将举债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母公司名下,留下仅剩空壳的子公司应付债权人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申请子公司破产;投资人投资设立若干关联公司,利用其中某一公司的名义大肆举债,而后将其举债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名下,留下该空壳公司应付债权人甚至申请破产;有的企业实行“脱壳经营”,让部分车间或部门带着有效资产,在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与原企业脱钩,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

(2)存在破产企业债权人普遍得不到清偿的情况;存在企业破产后整体协议转让,安置费与资产相抵,接收单位无偿接收后换块牌子再生产但冲掉了所有债务的情况;存在扩大确认抵押无效范围,侵害抵押权人特别是银行利益的情况。1997年,全省法院审结17宗破产案中,破产企业债务总额为96028.07万元,其中银行债权总额为68792.82万元,债权清偿率仅为3.22%。

(3)存在悬空企业债务的情况。如:借改革之名进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独立企业法人,只分资产不分债务,致使债务无人承担;有的直接转让拍卖企业及已抵押的财产,不管企业债务的承担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委托运营、托管等改革举措情况下,委托企业的资产在受托企业控制之下,但受托企业不负责委托企业债务,由于法律对“委托运营”、“托管”等措施缺乏内容、形式上的界定,债权人难以主张债权。

3.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运行机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未得到根本性改善,改革力度尚可进一步加大。

(1)政府部门不习惯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习惯于继续将上述企业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政府部门完全根据自身利益或愿望决定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经过股东会、 董事会直接任命公司管理人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公司章程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据对海南省62家改制企业进行的调查,近一半企业的经理(厂长)的产生方式由上级指派,近一半企业的副经理(副厂长)的产生方式由政府或上级部门任命或批准,经理(厂长)改制后连任的比例为40.3%。

(2)公司的“老三会”不起作用,“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对厂长经理的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缺少可操作性甚至没有,厂长(经理)自己说了算的习惯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公司财务管理、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依旧。如海南金轮实业股份公司,主要股东香港迪南公司原认购股本2351万元,经审计,该股东先后以各种手段抽逃出资,现实际出资额为-564.2万元;又如海南海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在交纳了1993年配股款6600多万元后又将其全部长期抽逃;海南和平实业、匹斯克公司也均存在对经营管理人员约束监督严重不力的情况。

(3)部分改制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集体股比重过高,职工平均持股,形成了变相的大锅饭;经营管理者享有与其持股数量差距太大的权力,职工的股东权未落到实处,经营活动仍旧由经营管理者一手包办;加上企业破产、被兼并后,破产责任、导致企业巨额亏损的责任追究得不够,厂长易地做官、职工依旧有饭碗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未得到根本改善,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未充分发挥作用,企业依旧缺乏活力。

(4)海南省除海口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改制面较大外,其他市县虽然只有几家或十来家国有工业企业,但改制面达到50%的也很少。全省的国有小企业改革,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试验性阶段,尚未取得全面性突破;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很好地运作起来,为海南企业提供兼并改制的机会尚不是大多,幅射全国的工作尚需进一步努力。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全面、正确理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精神,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载体和微观基础,产权则是企业的载体和基础。不建立一种具有明确主体和边界的企业产权,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十多年来,我国所进行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主要特征、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走到近乎山穷水尽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产权问题悬而未决,即产权模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的双重模糊。因此,能否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决定着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决定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具备如下特征:(1)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公私联合产权多元发展、平等竞争的产权结构;(2)形成国家终极所有权(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统一,把企业缔造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3)形成以明确的主体和边界为前提的产权转让和流动的运行体系。

海南部分市县目前在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上“按兵不动”,存在着畏难情绪,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领导对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借改革有意无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企业及其领导错误地将甩企业债务包袱当成了企业产权改革的目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未真正转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企业及其领导存在着“一股就灵”的片面性错误认识,未认识到产权改革的根本意义在于体制创新;……。总之,产权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均是因为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所致。

(二)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企业无形资产流失。

1.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必经程序;未经资产评估,企业不得改制。要坚决制止企业资产不经评估即进行转让的现象。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该评估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估结果并应经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对集体企业资产的评估应尽可能委托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关于土地、房产的评估结果应经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对证券资产的评估应委托有证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价证券、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机构要确实重视对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企业无形资产漏评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利益主体干预;要保证评估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前,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企业应缴款帐、应收款帐和呆滞帐的核查,有条件的应逐笔核查,,不具备全面核查条件的也应抽查,严防帐面上多做应付、少做应收、虚做呆滞。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及时受理相关投诉。

2.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产权转让要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市场竞价,提高透明度,确保产权转让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有利于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企业重组,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践证明,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转让企 业产权可以有效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资产流失。

在产权拍卖或招标过程中,要注意张榜公布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要注意审查投标、竞买人资格,要注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程序进行拍卖,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议标、决标;禁止通过私下谈判、私下订价或靠行政撮合的方式进行企业产权转让。产权受让人应及时付清产权受让金;不能及时支付的应提供担保,延期支付的应计收利息。

3.完善企业债权债务转移手续和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同时对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特别是企业改制拟作注销登记时,完善债权债务转让手续更显重要,以减少“后遗症”和不必要的纠纷。绝不能借口改制时清理债权债务工作量大而不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根据不同的转制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债务转让方式:企业联合、兼并的,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企业分立的,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按照资产的分流合理分配债务,并订立明确的债务转移协议;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必要时由受让产权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改制企业要及时完善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实事求是地重新进行审查,核准办理注销、设立或变更登记。

(三)加强立法和配套改革

当前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立法上准备不足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集体企业产权出售、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与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改革的现实已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加强相应立法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及时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引导和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可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先行一步。

1.职工安置问题已成为将海南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的最大障碍,也是有关领导的最大顾虑,尽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首先,要完善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社会统筹的保障制度,采取企业和职工双层负责的办法,对所有企业职工强制推行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其次,尽快建立社会就业调节基金,使失业救济与转岗培训、择业指导等结合起来,减轻企业和政府的压力;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补充作用。海南在上述三方面已较早地进行了改革和探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并为海南已进行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贡献。到目前为止,海口市共妥善分流安置破产企业下岗职工6554人,安置费用达5000万元,受到国家经贸委的好评。虽然海南在社会保障方面先走了一步,但据对海南62家改制企业职工的调查,希望搞好再就业工程的占46.8%,希望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占43.5%,海南的社会保障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2.产权重组难、寻找兼并方难、资产变现难也已成为将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的另一障碍,为此,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或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并组建一批“产权商”,为企业产权在更大范围内的重组最终实现在全国、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创造条件。

3.尽快开展关联公司立法,建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关联公司是目前我国立法还未明确界定的一个概念,但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以资本为纽带的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大量带有控制或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是正常的。关联公司及其非正常经营行为的大量存在,严重威胁着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这块基石,威胁着社会正义和公平,不及时处理会砸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块牌子。因此,开展关联公司立法已刻不容缓。目前,迫切需要立法对关联公司进行明确界定,对关联公司间的从属关系或控制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对关联公司间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建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及相关的诉讼程序。

4.尽快建立股东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经营管理人员漠视股东权益、股东在其权益被侵害情况下不知如何保护是当前公司运行过程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海南民源公司虚报公司业绩被停牌所导致股东权益的损害、海南新能源公司在经营万国商城公司、石梅湾公司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损害、海南神州实业股份公司长期以来与其控股公司海南金陵经济发展总公司一套班子经营、账目不分导致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等。尽快建立股东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促进“新三会”‘积极发挥作用,确实树立股东的主人翁地位,是立法机关应尽快解决的课题。

5.加强破产责任立法。海口已破产的11家国有工业企业追究破产责任不力、人民群众不太满意是事实,该事实的存在与我国现行破产法未相应具体规定破产责任及其追究办法有关,加强破产责任立法应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6.加强企业无形资产监管立法,培育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1994年7月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但是,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有形资产监管的。与该条例相适应,在对企业经营者规定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时,“保值增值”的对象基本上是指企业的净资产,而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并不包含在企业资产之中;由于观念落后,商标意识、专利意识淡薄,企业财务人员制作企业财务帐目时对企业无形资产也一般不作反映。因此,尽快出台企业无形资产监管的专门立法,培育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及财务人员实乃当务之急。

(四)积极发挥法院的作用,为企业改制工作保驾护航

产权制度改革要达到预期目的,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相关立法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认真审慎地参与这项工作,运用审判职能为企业改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进行保驾护航。

1.关于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原则。首先,对一般案件要以积极的态度受理案件、参与改革,能受理的案件坚决受理,不能拒之门外;其次,对部分特殊案件的受理要慎重,如职工安置问题未落实的破产案件、职工集资购买改制企业的案件等。

2.关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首先,要坚持慎重处理的原则。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一般而言涉及面广,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企业改制后,经营者和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直接涉及到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股东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置不当,会引发事端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慎重处理:尽量不要对正在改制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确实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尽量做到只限制产权的转移,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企业改制的正常进行,并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律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其次,在相关立法不太完善的情况下,提倡适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处理案件。如:对以有效资产组成新企业,但约定债权债务全部由原企业承担,故意“悬空”债务的行为,可依据上述原则认定为借改制逃避债务,并将新老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债务清理过程中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债权人利益,导致公有资产大量流失或债权落空的,可依据上述原则确认相关合同无效;对开办单位未投足注册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企业产权转让后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债权债务的,仍可依据上述原则将开办单位列为当事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时遗漏企业债务的,可依据上述原则判令产权出让人承担清偿责任等。

第三,应将“三个有利于”标准纳入审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的司法实践。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回前尚在逐步探索之中,政策上允许多种形式、多路探索,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操作办法可循,企业改制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在所难免,经济行为超前与立法、司法解释滞后的矛盾将十分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大胆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而言应当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均无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有矛盾,或者规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悖的,应按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只要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不必过于严苛,不要轻易确认改制合同无效。如:法律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无效,但因此而一律确认转制行为无效显然不符合改革实际,故在审理被改制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如企业分立或产权转让时对资产债务作了合理分割、债务承受人自愿按分立或产权转让协议承担债务,一般应当认定债务转移行为有效;对改制后未完善工商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应以是否经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认定产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对债务承受人(被告)资格的审查也不能局限于工商登记,而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产权转让的事实;对合同上的产权出让人是否有权出让产权等手续上的不完善之处,只要有关部门没有异议,不必因为手续上的瑕疵轻易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等。

-涉关联公司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缺乏相应关联公司立法而关联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又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认定一些事实,为相应立法的尽快出台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是有益的探索。关于关联公司的界定问题,应着重审查公司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或控制关系及是否利用这种关系恶意为不正常的经营行为损害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关于否定法人人格的程序问题,可以建立股东、债权人申请制度;在关联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民法通则第41条关于法人成立要件的规定,判令关联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实两个公司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金、财产混同使用,确属关联公司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并允许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申请复议或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可直接执行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

-涉股东权益案件的审理。股东对其他股东在出资、表决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损害事实等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大胆受理并保护其合理诉讼请求,通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

第9篇: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多样化出售企业估价资产证券化

一、不良资产的多样化出售

“出售”作为清算不良资产的重要渠道,从交易对象上说,主要是债权人将不良资产以各种形式向债务人以外的主体转让;从交易价格上讲,则主要是按照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从交易标的物上来看,则是运用各种技术对不良资产处理之后形成的各种资产(如经过分类和增加担保的贷款、债转股形成的股份、资产证券化后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在世界各国的不良资产清算中,美国是通过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最成功的国家。

1.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的运作机构。在美国的储贷危机中,主要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和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两个机构承担了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和问题金融机构整顿的任务。前期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责任主要是为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接管破产金融机构和对金融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起初FDIC主要依靠其内部工作人员逐个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随着银行倒闭数量的增多,FDIC不得不开发新的方法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逐步转向依靠市场或利用私营部门来处理破产银行资产。

迫于危机的日益严重,1989年国会解散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成立重组信托公司。RTC被赋予了三个目标:(1)清理破产储贷机构,争取最高的净现值回报;(2)尽量减少资产清算对当地房地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3)尽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供应。同FDIC不同,RTC自成立之初就面临数以百计的破产机构和上千亿的资产,RTC更注重利用私营部门的专家和资本市场快速处理其所接管的资产。

2.多样化出售不良资产的手段。FDIC和RTC在清理破产金融机构及其不良资产过程中,采用的出售手段主要包括买卖破产银行、公开的拍卖、暗盘竞标、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和股本合资等。

买卖破产银行。FDIC和RTC收购和出售破产银行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由一家财务状况良好的联邦保险会员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同时接管破产银行的保险存款(或者接管其全部存款),这种做法被称为购买和接管(PurchaseandAssumption,简称P&A)。伴随破产银行数量的增加,P&A也发生了演变。最初,收购银行一般接管破产银行所有的存款债务(包括未保险存款)及某些抵押债务,购买“清洁”资产,如现金等。FDIC一般不将贷款卖给收购银行,而是由自己承担这部分风险。随着FDIC接管的资产规模超过了自身承受能力,FDIC引入了“回售”期权(putoption)的概念,试图将尽可能多的资产转让给收购银行。根据“回售”期权,FDIC要求收购银行购买破产银行的全部资产,但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将不愿保留的资产售回给FDIC.尽管“回售”期权有利于将更多的资产转移给收购银行,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收购银行对资产具有选择权,它们通常只愿意保留那些市场价值超过账面价值或者风险较小的资产,而将其余的资产退回给FDIC;在选择期,收购银行常疏于对这些资产的管理,从而对资产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1991年末,FDIC放弃了“回售”期权的做法。

FDIC的另一种做法就是将破产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全部转移给收购银行,并一次性支付收购银行的损失。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FDIC在清算大型破产银行时很难从收购者那里获得合理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FDIC引入了损失分担的做法:即FDIC承担资产损失的绝大部分风险,而收购银行只需承担余下的风险。此后,FDIC和RTC又赋予了收购银行对保险存款进行报价的选择权,这样收购银行无需再偿付FDIC或RTC支付未保险存款的附加成本。

公开的拍卖和暗盘竞标(AuctionsandSealedBids)。不良资产出售包括贷款的出售和不动产的出售。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FDIC和RTC依靠拍卖和投标方式,成功地将其接管的大批资产转移给了私有部门。

贷款的出售。首先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FDIC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然后,FDIC的会计人员估算各类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在贷款出售中,FDIC往往提供陈述与保证条款,保证其所出售的资产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若违反条件,FDIC将买回或替换原贷款组合中相应的资产。RTC的贷款出售程序同FDIC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FDIC通常使用内部人员完成贷款的估价、组合及市场促销。而作为单一使命的临时性机构,RTC则更多地采用合同形式,聘请私营公司完成从贷款估价、组合到市场促销的全过程。另外,由于RTC所接管的资产多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当时美国不动产市场又是处于低谷时期,因此,RTC还以卖方融资作为附加手段,提高贷款组合对购买者的吸引力。

不动产的出售。FDIC通常采用暗盘竞标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不动产。20世纪90年代以前,暗盘竞标主要适用于单一资产的销售,90年代后,面对不动产存量的激增,FDIC又将此法扩展到多种资产的销售中。招标广告刊登在多种报刊杂志上,有兴趣的潜在购买者可根据招标指标将其报价按照规定的格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招标人。RTC的招标过程同FDIC基本相同,但它通常根据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设置一个最低接受价格。一般来说,招标方式能使FDIC和RTC面对更加广阔和富于竞争的市场,对于大型不动产出售尤为有效。

资产管理合同(AssetManagementContracts)。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美国银行破产的数量不断增多,FDIC接管的不良资产规模也越来越大,FDIC开始以合同方式,借助外部力量处理不良资产。FDIC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为资产清算协议(AssetLiquidationAgreement,以下简称ALA)。ALA同一家资产管理机构签订,期限为5年,且不能续签,合同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净现值”。ALA采取了成本加成法,由FDIC负责支付合同另一方的营运成本,包括资产处置费、管理费、雇员工资及福利,此外,FDIC还将根据资产回收值支付一定的激励报酬。

证券化(Securitization)。住房抵押贷款是RTC资产存货中数额最大的一类资产。鉴于当时美国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庞大且已十分发达,RTC引入了证券化的概念,以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寻求住房预期抵押贷款的买家。美国的按揭证券市场是由两个政府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annieMae)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Mac)共同创建的。FannieMae和Fred出eMac从贷款发放者手中购买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住房抵押贷款,将其包装成更富流动性的证券,并提供还本付息担保。无论RTC还是FDIC都认为,证券化方法对于清理大量的抵押贷款存货非常有效。

股本合资(Equitypartnership)。RTC处理其资产存货的另一创新性手段就是股本合资。所谓“股本合资”就是由RTC同私营部门的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中,RTC作为有限合资人(Limitedpartner)以其所持有的资产(通常为次级贷款、不良贷款及房地产)作为股本投入,私营投资者则作为一般合资人(Generalpartner)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融资条款规定,资产清算所获得的现金收入首先需用来清偿债务(通常是RTC所持有的债券),余下的收入则按照投资比例由RTC和私营投资者共同分享。

二、不良资产的估价

不良资产的出售遇到的困难主要有需求水平低、缺乏法律保护、价值难以确定和市场中一般不存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成型技术及通道,这需要清算者进行大幅度的市场和技术创新之后才能完成。

1.不良资产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不良资产出售的困难基本上是与不良资产价值的难以确定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有一个确定的市场价值,并把其传递给投资者,投资者就会根据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科学有效的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不仅要反映不良资产具有的特性,更要与不良资产的存在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对于我国不良资产的评估,我们认为评估的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并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

评估重点应是企业整体价值。发达国家的不良资产多是以不动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单项抵押资产,如美国储贷业形成的不良资产就主要是房地产贷款。而我国则主要是以企业信用为清偿依托的信用贷款,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以负债企业价值的确定为前提。根据国有银行现行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失当的制度安排及政府的破产成本考虑,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不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续经营和重组获利的假设决定了对企业价值判定的需要。企业资不抵债和大规模清算不良资产的需要,已经实际上赋予了债权人主导负债企业重组的资格,而只有对由所有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企业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决定重组的方向和方案的可行性。无抵押贷款、一物多抵、账外资产、海外资产和企业三角债的普遍存在,迫使债权人不能对单项资产主张权利,只能对企业整体价值提出要求。当然,对负债企业价值的评估不排斥单项资产的评估。

充分考虑影响不良资产价值的因素。作为一个整体,负债企业的价值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制度上看,国有企业面临着不良的政企关系和银企关系;从国有企业自身看,国有企业落后的治理结构、低下的管理水平、陈旧的技术设备、众多的冗员等都是影响国有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从不良资产变现时的市场环境看,不良资产本身就处在一个供大于求的状态中,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更加剧了不良资产供求关系的失衡。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有企业处在一个不利的形势之下,势必降低它的价值。

2.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价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市场价值法,二是现金流量法。市场价值法是以企业股票的价格作为反映企业价值的指标,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直观。尽管有时股票的价格与企业的真实价值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没有比这种方法核算成本更低、变现更直接的方法。不过由于这种方法要求企业股票必须公开全部流通,因此对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上市的绝大部分企业来说,仅具有参考价值。现金流量法是用将企业在未来阶段发生的现金流量折算成现值再加总的方法考核企业的价值。它已经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最基本的方法,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得到普遍的认同。

现金流量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准确预测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估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怀疑;贴现率的单一性影响了估价的准确性。在把未来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时,公式中使用的贴现率是惟一的。但是,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资本结构往往较为复杂,资本的来源程序、性质、背景很不相同,计算加权成本时应当反映各项资本的不同特征。加权资本成本法尽管考虑了各自的权重,却不完善,还有许多项目没有体现出来,如股票发行成本、政府补贴、证券套期保值以及外国证券等,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往往对企业成本产生复杂的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随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复杂,简单的加权平均已经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正资本成本,需要改进。

现金流量法的改进:调整现值法。调整现值法的理论依据是价值具有可相加性。在企业估价过程中,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不同事项把企业投资或经营分割为几个部分,分别计算每部分的价值,最后相加得出企业的总价值。因此,企业的现金流有两大类:真实现金流和相关现金流。前者指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现金流,如企业利润、现金运行成本、资本支出等;后者指与理财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包括利息避税、补贴融资、发行成本、套期保值等财务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等。调整现值法的估价公式为:企业价值=基本价值+理财活动带来的价值影响。其中,基本价值指假设企业所有的资本均为权益资本,而未来收益预期按权益资本成本折现得出企业价值。理财活动带来的价值影响则包括了利息避税、财务拮据成本、套期限保值、补贴成本等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部分。

调整现值法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够解决企业资本结构日益复杂的问题,而且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将价值分割开来计算的方法能够较为严格地体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对企业价值的贡献,使企业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业务发展方向。如管理者可以根据此方法先分别预测各部门可能发生的现金流,一段时间后再与实际情况比较,即分析出各个部门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调整和控制。

对现金流量法的革命:经营期权。在改进现金流量法的同时,也开始了对其理论基础的质疑。一些学者指出,当使用现金流量法时,评估的对象局限于“已到位”资产和正在展开的经营活动。但在现实经营中,企业的投资活动并不一定是为了立即获得收益,而是为了使企业保持一种未来获利能力,使企业具备广阔的增长空间。对于目光长远且有着良好的市场扩张理念和产品发展规模的企业来说,未来的机会可能比眼前的收益更有价值,因此企业的价值应当包括“已到位”资产的价值和未来增长机会的贴现两部分。基于目前的经营活动而使企业获得了在未来进行投资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否行使和在什么时间行使都具有不同的价值,因而提出了“经营期权”概念。

经营期权,又称“真实期权”,指企业持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权利(不是义务),这类权利包括等待一定时期后才进行项目投资、放弃投资或者改进项目等等。它的特点是企业可以根据条件的变化,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做出行使权利或者说放弃权利的决策,以使企业保持增长潜力。之所以称为经营期权是因为该权利具有期权的特性,在很多情况下,投资项目是不可逆转的,同时又是延期的。拥有投资机会就像拥有买方期权一样,通过耗费一定的资本(即支付一定的期权限价格),可以选择现在投资、将来投资或不投资,从而在动态上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奠定基础。

经营期权思想更充分考虑了投资时的经营环境变化因素,与现金流量法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投资机会的估价,后者是对投资项目的估价。现金流量法要求企业必须现在就做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决定,如果投资就根据可能出现的市场条件预测未来现金流,然后折算成现值。经营期权则不要求企业立即决策,而是允许等待和观察,始终保持选择的权利。它将企业置于动态的经济环境中,充分考虑外部不确定条件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比现金流量法能更全面世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不过由于这个思想提出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模型化,类比金融期权模型时有许多参数确定难度较大。

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矛盾。不良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1)企业价值的自然资源资本化加速形成与自然资源市场配置理论和评估方法研究相对落后的矛盾。不少国有企业无偿或廉价占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开采权,这些权利日益资本化,对企业的价值有重要影响。但是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国有制的产权安排和管理体制改革及理论研究的落后,因为地储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出现了该类资源的评估出现技术障碍;自然资源占用和开采中事实上的双轨制,产生了低效使用、掠夺性开采和企业之间竞争不公平的问题;伴随着自然资源资本化过程出现了资源收益分配向企业和地区倾斜的外部性问题。(2)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确定性与影响潜在获利能力诸要素不确定的矛盾。国有企业正处在产权制度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之中,前景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如何减低不确定性的影响是一个关键问题。是否需要规定提供历史资料的时限和预测时限,时限的长度如何把握,采取何种程序和方法提高评估准确性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3)企业产权交易中有形资产易于变现的安全效用与无形资产决定于超额收益的获利预期的矛盾,使得评估方法的选择陷入两难境地。采用成本法可能忽略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使用收益法不能全面系统反映有形资产的价值,并且二者难以整合。

三、资产证券化与多样化出售

证券化就是将相似且能产生预期现金流入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发行附带息票的市场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新兴业务,是美国的RTC出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和渠道之一,人们对于利用这一新兴工具处理不良资产寄予了厚望。

1.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与重组,转换成为证券市场上可以流通和出售的投资工具。经过变换,长期投资工具转变成了具有流动性的短期投资工具,不仅满足了社会的长期信用需求,而且分散了提供长期信用的机构的期限不匹配风险,成为介于国债和股票之间的一种投资工具。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信用增级,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两个渠道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二是规避风险,不仅降低了系统性风险,而且将集中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了资本市场中;三是广泛性,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凡是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已都能够证券化。因此资产证券化出现后受到商业银行推崇,并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了强列的冲击。商业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大量出售贷款等金融资产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2.资产证券化的对象与操作流程。并非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根据已有的证券化交易,一般认为一种可证券化的理想资产应该具有:(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2)有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所有者已经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兼容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不利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属性有:(1)资产管理者缺乏经验或财力单薄,资产组合中资产的数量较小或金额最大的资产所占的比例过高;(2)本金到期一次付清,付款时间不确定或付款间隔时间过长;(3)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修改合同的权利。

目前在发达国家已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资产: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私人资产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其他各种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商业房地产贷款、各类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计算机租赁租金、办公设备租赁租金、汽车租赁租金、飞机租赁租金、交易应收款、人寿健康保险单、航空公司机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公用事业费收入、石油(天然气)储备、矿藏储备、林地、各种有价证券的组合等。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交易结构,基本运作程序如下:(1)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有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SPV),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拟证券化资产合法转移给特设载体,在转证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资产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载体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过信用证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管理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特设载体,由特设载体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3.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主体与特设载体。资产证券化的每个环节设计,有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权责利。运作主体主要有:发动主体、特设主体、行主体、投资者、信用增级主体、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等。

证券化资产与一般证券在发行方式上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特设载体的成立上。资产证券化采取发起人与发行人相分离的措施,专门成立特设载体承担发行责任。一般证券的发行则往往是发起人发行人合二为一。成立特设载体的目的就在于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使投资者始终享有对标的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追索权,直到现金流按照证券化合同的约定生成完毕。特设载体通常是发起的附属或联营公司,或者是投资银行。特设载体要严格自律,保证将收入用来购买证券化的标的资产,并能够消除其他债务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或根本不产生债务。

特设载体通过购买发起人的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操作。资产出售必须以买卖双方签订的金融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出售时卖方必须拥有对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资产出售后通常由发起人当SPV资产的组合人和管理人,负责向债务人收回到期资产和代管资产相分离,否则会导致SPV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利因发起人破产而丧失的后果。

资产出售方式主要有:(1)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替代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更新一般适用于资产组合涉及的债务人人数较少的场合。(2)转让,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人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3)从属参与。从属参与方的合约依然保持。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始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贷款附有追索权,其偿付资金源于未来的现金流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出售方式,都要符合“真实出售”的标准。法院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有:(1)当事人符合证券化的目的;(2)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已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3)出售的资产一般不得附有追索权;(4)资产出售的价格不盯着利率;(5)出售资产已经过“资产分离”处理,即通过信用提高方式将出售的资产与发起人信用风险分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被视为担保贷款或信托。对“真实出售”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法律基础。

特设载体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能力为自己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的公司尤为重要。在美国两家最大的特设载体是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和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他们从储藏与信贷机构、抵押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购买居民抵押贷款,再对其进行组合包装,然后把这些包装支持下的证券卖给投资者。

4.信用增级与不良资产出售。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资产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付期不一致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对于这种信用和流动性风险需要提供信用担保,提高其信等级。

信用增级按信用支持提供主体的不同,分为卖方信用增级和第三方信用增级两种类型。卖方信用增级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直接追索,即由SPV保留对已购买资产的违约拒付进行直接追索的权利,通常追索最显著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因而广泛使用。缺点是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的评级不会高于发起人的资产信用等级,并且发起人的回购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所以直接追索往往辅以发起人寻求的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并由SPV保留直接进行追索的选择权。第二,资产储备,即由发起人保有证券化资产数额以外的一份足偿付SPV购买金额的储备资产。在违约应收款限度内,从储备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中进行偿付。在这种方式下,SPV在购买时并不支付资产的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的折扣收益和折扣比例支付给发起人。超额抵押即是该种信用增级方式中的一种。第三,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是指卖方以不可分割权利方式出售资产组合时,保留自己一份不可分割的权利,但这份权利从属于买方权利(即SPV的权利)。如果所售资产发生应收款违约,SPV可以从卖方保留权利中得到补偿。购买从属权利是买卖发行的从属证券,从属证券的权利落后于SPV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的资产证券,即投资者的投资偿付权利优先于从属证券的偿付,并且要求SPV对从属证券的偿付要以证券化资产不发生违约为前提。因此在购买从属证券方式下,实际上是由证券化发起人向SPV提供了一笔保证金。

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证券化发起人以外的主体(一般为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向SPV发行的资产证券提供信用保证。方式主要有购买从属证券和为买方(SPV)证券信用提高两种。购买从属证券是由第三方购买证券化资产买方发行的从属证券,承担证券化资产不违约的保证现任。为买方证券信用提高则是通过信用证形成第三方不可撤消的在一定条件下购买SPV金融资产的义务。当SPV发行的资产证券出现违约时,第三方承担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的责任,同时SPV的资产权利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可以对SPV发行的资产证券提供全部保证,也可以是部分保证。第三方信用增级使资产证券的信用水平独立于发起人(或发行人)的信用水平,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对于处理金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也体现了业务优势。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在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出现的问题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资产证券化首先极大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促进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相互匹配。资产证券化分离了单项资产与企业整体的信用风险,使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的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凭借部分优质资产继续融资,改善流动性。出售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得以将贷款本息支付的固定性和存款提取灵活性之间挤兑风险化解了。其次信用增级安排为出售不良资产提供了崭新的可能通道。信用增级尤其是第三方信用增级可以使资产证券的发行不主要依赖于资产的信用状况,这使资信水平低但符合证券化基本条件的不良资产能够顺利出售。

四、结论

1.FDIC和RTC充满创新清算手段取得了丰富的成效,其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坚持公开操作的原则、探索间接出售方式和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做支持。

2.调整现值法和经营期权思想确实拓宽了评估的思路,有助于用长远的目光看待问题,细化整体,代表着国际评估方法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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