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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1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路 工程 建设 招标 投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活动,是对未来建设产品市场预价格进行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使得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被引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环节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方式。推行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在建设市场中建立竞争机制,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竞争,企业就没有压力,也就失去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的动力。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1.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招投标中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通过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款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方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打着“招标”的旗号,实则借几家单位的名义,搞假招标;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编制不科学、不严密、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过分依靠由定额编制的标底。

2.关于招标的研究讨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规定,非岐视性原则,综合评分,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每个合同段推荐多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防止串通投标,注重实际施工能力和企业信誉。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0年1月颁布《招标投标法》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规章,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

1.业主方面的因素。业主方面的因素主要考虑工程项目的背景条件,如业主的信誉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条件的公平合理性等。另外还有业主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对外国承包商的限制条件等。

2.工程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的复杂程度、工程现场的条件、工程准备期、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条件等。

3.承包商方面的因素。根据自身的经历、施工能力,在技术上能否承担该工程;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付款条件和其它条件;本身垫付资金的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承包商的情况了解和分析,竞争能力的比较等。

三、评标定标

评标是招标工作全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而评标办法的制定则是评标工作的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对于有效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及其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使得一些工程的招标投标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特别是评标定标的方法不很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从而不能优选出最好的投标单位。拟将有限方案的多目标决策原理运用到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中,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是培育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公路建设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条件,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目的,是促使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相对均衡,当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由于公路建设规模大,使得公路施工监理市场,公路勘测设计市场和公路施工承包市场均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尤其是公路施工监理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监理质量,需要认真地进行协调和控制。

五、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限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和统一,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对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公路施工监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法人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包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以及国家投资的建设资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面临的问题

1.政府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够清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在项目管理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多大作用,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项目法人制与施工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与项目代建制,施工监理制与项目代建制,政府管理与业主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并且,在监理制度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型监理,全面监理模式与单一质量监理模式,自行监理与社会监理等方面的矛盾。

3.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项目招标中,如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伟,王选仓.道路经济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第2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度;

Abstract: In the project bidding, project integration management of group bidding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but for th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bidders on the relatively high many, therefore, the project group management of bidding for project safety,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control is not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roject bidding, such as malicious collusion bidding, false tender, the black-box operation, unfair competition, and the bidding qualification bid management intensity difference, price is too low, influence factors,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of project bidding, respectively from the system management, document management, quality review, policy and so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unfair bidding behavior of containment,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management of bidding project group, so as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bidding, guarantee the project bidding open, air, justice, promot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unfair competi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TU7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项目群是指一批位于不同地域,设计标准类似,规模类似,由同一个企业不同生产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群的管理结合了设计、施工、采购管理的多项工作,这对于我国分散管理的施工行业来说,能够同时具有项目群各项管理职能的施工企业很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独立经营的格局在我国持续了很长的时期。近几年来,EPC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项目群EPC总承包时有出现,为了做好EPC项目群总承包,首先要做好项目群招投标。但是,在实际招投标管理中,由于招投标管理不善,存在着几家施工企业共同投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合作投标、恶意串通招标、资质挂靠、投标单位盲目压低标价等不正常现象,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不利于EPC总承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因此,在项目群招投标管理中要加强制度管理和规范招投标流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项目群的招投标正常进行。

二.EPC项目群管理和招投标的基本理论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的第一个字母缩写。EPC项目群的含义是指对整体工程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的综合管理,即工程总承包。同单一项目管理相比,项目群管理是对一组项目进行的统一协调管理。项目群管理需要运用丰富的知识和足够的资源,来界定、计划、执行和汇总客户复杂项目的各个方面。项目群管理是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对多个项目进行的总体控制和协调。

项目群管理理论包括集成管理、协同管理、各应用领域以及通用的管理理论,其中集成管理在项目群管理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实现项目群管理的关键。集成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项目群的集成管理包括管理要素集成、管理组织集成和全生命周期集成:

(l) 管理要素集成:是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费用、范围、采购、风险、沟通和人力资源等要素的整体管理,进行的全局要素的优化。

(2) 管理组织集成:是指对参与项目管理的监理咨询、设计师、承包商、供应商和业主之间的交易关系的综合管理,管理组织集成有助于参与管理的各方沟通协调,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

(3) 全生命周期集成 :即工程项目生命周期的各阶段的集成,包括设计、决策、施工和后期运营评价各个环节的整体管理。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都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应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和技术、经济的方法,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事先拟定的采购的标的和要求,然后投标人按照要求条件进行平等竞争,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鼓励公平竟争,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实现企业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管理中,由于招投标管理的制度缺陷、人为因素等原因,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和管理缺陷存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串通招标投标。串通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竞标,采取的不正当手段,隐瞒自身资质缺陷,排挤其他竞争者,从而谋取利益这些串通方式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甚至会对后期的施工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串通招投标有几种形式: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包括投标人联合约定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人约定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约定一人中标而由大家共同分担标的;投标人内部先私自选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竞标;投标人约定一人中标,中标后给其他投标人利益补偿等形式。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包括招标人内定中标人;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更改标价;投标人与招标人协议回扣等补偿,定向投标等行为。

3)假招标行为:也是暗箱操作的表现,一般情况下是招标人出于利益关系已经将项目给了某个单位,但是却对外宣称公开招标,制造假象。

4)关系标行为:这种行为的形成关系来源于招投标管理不规范、评标人员素质低、政府领导权利干预、地方保护等因素。

2. 标底过低或者投标者为了中标盲目低价竞标。这主要是由于业主为了压低投资成本,设置标底过低,或者是投标者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一味的盲目低价竞标。这两种形式都会给中标者带来不可预见的后果,对于中标企业来说,低价工程已无利可图,只能通过节省管理经费、提高功效或者偷工减料来达到目的,或者干脆直接转包拿取管理费,这将会给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极大的影响,有可能因为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工程停工,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3. 投标资质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挂靠其他企业、花钱买标书等形式,有些企业有很多资格证书,但是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并不是本企业的职工,这些企业在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员配置上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因此在投标资质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4.招标中业主对工程的投入量未作详细理解,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对于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业主和施工方往往不能按照合理的处理办法兑现增减投资,就会导致承包商要么碍于关系不敢索赔而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损失,要么双方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四.EPC总承包项目群招投标的管理策略分析

1.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普法宣传

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明确了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对利益追求的诱惑,对于招投标中的不正常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对于这些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还不够,在证据收集和查处过程上存在很多困难。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行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关键是把住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的每一项活动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鼓励群众监督,杜绝不正当竞争。

2.进一步理顺总承包项目群招投标系统体制关系的管理

理顺工程管理方(及业主)、工程承包施工方和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建立正常有序的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最基本要素,必须要弄清楚工程管理方(业主)的责任、工程承包施工方的责任和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并实行相互间制约关系,这就一方面要求工程总承包方,即建筑施工设计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积极献计献策,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平合理进行,并发挥群众监督职责;另一方面,业主要担负起应尽的责任,维护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体制,充分尊重行业特点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要求,明确与施工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自身内部堵住不正当招投标行为的源头,公平招标;其次,政府管理部门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方的关系,积极有效的沟通合作,监督招投标过程和后续相关监管服务,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抓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对总承包项目群各个环节综合管理,严格控制招标过程的公平性

总承包项目群由于牵扯的项目内容比较集中,异地施工建设,工序环节很多,包括标书中的相关项目设计、施工计划、技术人员配备、机械设备的配备等等,确保中标单位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以及行业信用,是保证工程的施工顺利和质量安全前提。下面对总承包项目群的招投标程序管理逐一分析:

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上下属关系等,避免有些企业同时派出几个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者亲戚关系的单位一起参与投标,从而进行串通或者操纵标价的现象;投标人的资金实力、管理经验、技术力量配置和企业信誉,对投标人内部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要深入企业一一对应查实,杜绝挂靠和买证现象;企业的施工业绩审查,可以直接了解企业的综合实力。

2.标书管理

标书管理中包括:标书的制定、评标定标标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标后管理八个环节:

1)标书制定时,充分考虑总承包项目群的特点,标书内容涵盖工程设计、综合施工管理和采购管理的综合内容,对于项目分项的要求及项目施工标准等详细分解,保证业主能够详尽的表达工程招标的具体内容,避免有未尽事宜在定标后再出现纠纷。

2)评标定标标准的制定要根据项目的性质,比如,一般技术性不强的民用工程,侧重点可倾向于价格竞争,对于技术性强,专业性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倾向于投标人的技术水准、管理经验和设计的科学合理性,其次考虑价格。标准制定时同时确定标底,标的的制定中,如果标底过低,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标底过高又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合理确定标底,以价格平抑工程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之间的平衡,。

3)在定好标书和评标标准以后,招投标单位就可以公示招标内容、标的、评标标准和投标评标时间,进行公开招标。

4)投标单位编制标书,总承包项目群的招标书应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内容,详细表述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投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以及报价、资格预审资料、资信凭证资料、银行信用资料等内容,标书呈交后要进行密封管理。

5)开标前要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宣布评标标准,先开技术标进行评分后再开商务标,公示标底,公开唱标,选出符合标底范围的有效标。

6)评标,评标过程是在招投标中最关键的环节,公正合理的进行评标是减少不正当竞标行为的保证,这包括评标标准的合理性、评标专家的公正性、评标程序的公开性是保证评标有效进行的基础条件,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加强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合理性。

7)定标,评标的综合分数出来后要进行公示,然后根据资质审查的结果,确定最后的中标人,这也是要在监督下进行。

8)招投标完成后,业主可以继续跟进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过程,并结合社会监督力量,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可以采取中断履行合同、重新启动招投标管理、索赔等方式,保证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业主投资的安全性,这是落实招投标工作实施效果的服务程序。

五.结语:

总承包项目群是最近几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工程施工模式,在大型的工程项目中,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综合控制。例如由发改委批复的、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作为项目法人承建和管理的的国家冷鲜肉储备库建设总承包项目群,从2008年开始,在山东德州、河南周口、四川浦江、安徽合肥等地,在全国十一个省市分两批共十一座万吨级中央直属储备肉冷库的建设施工管理,项目涉及到冷库的设计、异地施工管理与材料采购等综合内容,是一项综合技术性很强的施工项目,作为承建单位的我院在项目招投标管理中,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程序,在标书制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保证区域性的施工质量,在部门管理中坚持横向和纵向的科学分工与协调,加强施工企业与业主的沟通协调,按照合同要求执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物料采购集中管理,对各分项内容内部采取招投标管理,整体评估效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因此,规范招投标流程,有利于总承包项目群的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推动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参考文献:

[1] 高健,国际总承包项目群管理实践初探,项目管理技术,2010.1

第3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4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一)突出工作重点,效能建设取得新突破

第一,强化三个监督。强化事前监督,各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各监督部门都积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要求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强化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招投标都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并跟踪过问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第二,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招标业务,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活动,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严格依法组织招标,严格资质审查,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县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秩序。

第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为解决招标人请专家难、不方便、成本高的问题,县发改委经多方争取,与市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建库,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服务体系,并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运行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批准我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达到61人,为我县各类项目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认真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农综办、财政局、卫生局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每次招投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对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二)强化常规管理,机制创立取得新突破

在制度设计方面,制定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执法责任手册》、《招投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12个制度、《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也即将出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的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制定了有力的工作措施,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制度上,一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引导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把招投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严格招标程序;另一方面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一把尺子的工作标准;第三是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坚持做到每个招标项目都能事前有交待,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总结,全过程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管理,使我县招投标工作既坚持了勤政廉政,又营造了良好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注重方法创新,招标方式取得新突破

一是严把招标核准关。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二是严把公告关。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严格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三是严把资格审查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同时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的预防了围标、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的发生。四是严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关。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当前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上还有偏差。少数部门或领导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项目实施招投标不理解,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开招投标成本高、手续复杂,个别项目该招标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抢时间、赶工期或没资金等理由随意分解工程、省略招投标活动中应有的法定程序。二是“三边三超”现象仍然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事后监督不得力。招标后的监管往往被弱化,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订立合同,设计变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价格结算不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造成工程质量差,投资增加。四是“串标”、“围标”时有发生。五是规模标准以下项目的监管不到位。六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地勘、可研、设计等未完全纳入招标范围。

二、狠抓落实,开创全县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对于20*年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认为要解决五大问题:

(一)认识问题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足的问题,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招投标制度落实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决不允许漏位、越位、错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职能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县建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较大型医疗器械采购和卫生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土地、采矿权交易活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全县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核准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行为。

(三)监督管理问题

第一,对招标人的管理。为了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生,招标人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出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办理。招标机构的确定必须采取比选的方式通过竞争确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业主招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提请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对标投标专家库、招标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县发改委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继续从县内外各行各业中择优征集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推荐进入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的从业教育、培训及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凡进入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资格;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招标机构的招标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建立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从业信誉档案,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原则,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招标业务,不得私下与招标人洽谈业务。

第三,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规违法事实通报其资格认定部门,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四)规范操作程序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六个严格”。

1、严格申报和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前,项目业主必须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的申报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和采购的范围、招标和采购的方式、招标和采购的组织形式,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属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制度。必须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规定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重庆时报》或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同时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全县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信息必须同时在县政府信息网上。拟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送指定媒体刊登。

3、严格资格审查。招标人可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设备、诚信度及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或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设置投标报名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廉洁准入和安全准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标准或申请人必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严禁业主直接推荐投标人,严禁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4、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写,从今年5月开始要统一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允许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原文相抵触,为了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量,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实行集中会审制,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县招标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在没有研究出新的评标办法之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额。

5、严格开标、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会指导、监督。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200万以上的项目在市级部门专家库内抽取,200万以下的项目在县招标办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6、严格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机制创新问题

一要改革薄弱环节。要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限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要完善公正评标机制。探索实行“三个淡化”:即淡化评委作用,推进电子化评标;淡化技术标评价,对一般性工程实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重点注重经济标评分;进一步淡化标底,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三要创新服务机制。实行招标“一站式”服务的办法。即从招标、挂牌、出让等信息的到开标、评标的所有工作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出台《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文件统一审查、招标信息统一、招标文件统一发放、投标保证金统一缴退、中标结果统一公示等监管工作制度。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确保程序公正。

四要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监督。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严明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严明领导干部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严明监管工作纪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的备案;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第5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是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的资金投入,提高工程的效率,保障工程的质量。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势在必行,可以完善建设市场机制,对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使用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只有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才能够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序展开,完善建设市场的秩序。

1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

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应具备透明公开性的原则,工作中的每个部分都必须公开,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依托法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法律程序以及签订的合同条款记录在公共平台上,使招投标工作具有标准性以及规范性,对项目的建设开展做好数据统计,有利于大众监督。招投标工作应具有竞争公开的原则,避免不公正的竞争,其也是保证建设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保证竞争的公正能够提供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积极性,能够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以及技术要素等。招投标管理的参与者都应该明确平等公正的意识,使招投标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签订之前的前提条件,也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重的是一盒具有竞争性的合同,招标单位应以节约成本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为目标,规范建设工程,要求禁止低价竞标。然而投标人追求用最低成本来完成符合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项目任务来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招投标实质上就是满足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利益需求,但需要法律制度上的制约,但在实际上的招投标过程中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只能采取投标保证资金来对投标方进行约束,确定中标者后保证资金需要如实退给全部投标方。因此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需掌握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要点

(一)合同管理与招投标配合

合同管理与招投标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因此需要将合同管理人员与招投标人员紧密协调起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到招投标工作中,全面了解招投标文件,另外招投标人员也应积极协助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协助合同管理人员更好的了解项目流程,弥补专业上的不足。合同管理人员参与到招投标中,为合同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便于合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招投标人员应定期对合同条款进行监督,使合同条款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建设项目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进行,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二)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将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好,为招投标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于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确保招投标管理机制可以更加规范性以及科学性。加强监督管理,具备监督管理的理念,对投招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确保工程的正常展开;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审查机制,确保招标者的资质,制定规范的合同文件,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加强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投资建设,明确部门的岗位职责以及职能,对工程的内部也应加强管理,规范内部招投标工作的环境,避免出现虚假招投标。合同管理部门需要积极配合招投标项目的工作,要求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按照项目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对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强化双方之间的合同意识。还应监督合同的履约程度,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来实现招投标工作的目标,对合同进行履约检查,在每次的检查过程中做好统计记录,生成评价文本,为后续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规范合同条款的签订

合同条款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关键因素,必须具备合同规范的意识,按照标准来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科学性以及真实性,成立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条款加强管理,认真核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及时进行修改,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跟踪工作,确保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以某个建设工程为例,合同中应具备中标价格的内容,工程造价应选择固定价款的制定,在结算的过程中不可一味的按照图纸结算,确保工程的有序开展。

(四)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推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人员的职责意识,建设工程中在签订合同时应规范流程,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签订,不得采用口头的形式,应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双方各持一份,在施工前就要确保合同的制定,不得在施工阶段或者施工结束后签订,必须规范合同管理制度的签订,防止出现虚假招投标及违法的行为。参考优秀的合同示范文本,借鉴其他工程优秀的合同文本,积极推行示范合同文本,对工程建设带来促进作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合同条款的相关负责人、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流程等都应建立起档案;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具体环节都要进行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才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稳定运行。

(五)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建设工程应认识到培养人才的重要性,加大人才的投入力度,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学习,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应确保人员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来提高人员的实践能力,并且确保培训保持长期性,在对人员培训后,需对人员进行考核,根据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人员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保证人员持证上岗,在工作人员上岗后,为人员实行激励机制与惩罚措施,提高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内容知识的培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纠纷现象的情况,不断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做准备。只有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的提高,才能够制定出规范的合同文本,使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展。

3 结语

招投标文件与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在建设招投标中具有很大的恶意以,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需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将两者有效的协调起来,才可以实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管理一体化。应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完善招投标机制,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推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进展。

参考文献

第6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 招投标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的概念与特性: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在我国招投标一般有两种形式即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其中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中最常见的招标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招投标均要求有3家以上的企业参与,最大限度的保证其竞争性。

招投标活动应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其程序规范化,过程透明化,评标专业化,结果公开化并受法律保护。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投标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各个阶段的重要性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是指从项目的决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而招投标也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采购招标等。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还会涉及到对分包工程的招标以及劳务分包的选择等。

工程勘察设计是编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其目的在与解决如何进行建设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勘察设计的质量不仅影响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项目目标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因此选择高水平的设计单位是项目成功实施的保证,招标与投标是选择理想勘察设计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工程施工是最终形成工程实体,各种资源投入最多最集中的阶段。而施工企业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重要指标。对项目最终目标的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工程施工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与投标工作,编制了招标投标文件范本,通过招标精心选择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

采购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采购费用占项目投资的比重很大,一般为总投资的50%~60%,二是采购物资的质量、成本对项目目标完成有重要的影响,三是采购过程在项目管理中占据较大的工作量,四是与项目外部交往过程不确定因素很多。通常的项目管理中会对那些占总投资比例较大,技术复杂程度高,用量大,不确定因素多的设备和材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货方。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在采购上的投资,确保设备材料的质量和供应方式、时间、地点等,充分利用供货方的资源,避免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为节约项目成本,保障项目质量,确保工程进度打下坚实基础,对实现项目最终目标有着积极的作用。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分包方选择也应实施招投标管理。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好坏及总包方的利益与名誉。通过招投标管理,总包方可以选择资质满足要求,技术先进,信誉过硬的分包方。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以达成工期、质量、进度符合工程总体目标,使项目最终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项目周期中,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立项的建设者,已成为成功的进行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项目的目标,才能获得合格的工程产品,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1、要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

(2)建立和健全法律结构体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把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切实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功能,真正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并把发包工程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都安排到这个场所公开进行,切实把好造价、质量、安全等主要关口,使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化。

(4)改进招标投标工作,使之逐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5)进一步改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标投标管理结构的使用及行为规范性,坚持常备不懈的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

2、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在招标投标阶段的具体细节上工作要做深做透。具体地讲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

(1)要合理划分标段。在建设初期,应着手指定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以项目结构的技术说明为依据,保持公法与空间上的一致性,宜粗不宜细,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增加业主施工管理工作量,同时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

(2)要重视合理低标价中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

(3)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

(4)实行量价分离。

(5)采用机动灵活的招标方式。

(6)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

(7)制定企业招标示范文本。

3、要加强招投标市场的非政府干预,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加强行为自律。

(1)招投标市场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影响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评标专家根据领导的话或意思进行评标,甚至造成行贿受贿,滋生腐败现象。

(2)招投标协会是非政府机构,协会应领引业主与施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排除不正当竞争。

4、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与信誉管理。

(1)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应均加入协会以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2)招投标协会应对入会施工单位在网站上公示其业绩与信誉。

第7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解决对策

1、引言

工程招投标是建设领域的重要环节,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但高速发展的建筑市场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2、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1、对招投标机构监管不力

目前招标全面推行,招标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但许多招投标机构依托咨询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做监理业务,又搞招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

2.2、招标方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虽然各级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也在相当程度上有力地推动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和普及。但仍然局限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方面,至于勘测、设计、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有的甚至未涉足。

2.3、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一份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现在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十分马虎,东抄一点,西挪一点,有的甚至前后矛盾。

2.4、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多于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这种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公开工程招标公告和信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知自己熟悉和了解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

2.5、实行内部保护主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据了解,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形成了一套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有的领导在会上就直接讲:所有工程项目尽量让自己的企业干,甚至说什么样的工程,给什么样的行业的企业干,都做了口头上的规定。即使本地区内部企业在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素质、机械设备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中标率也高达75%。

2.6、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

有些工程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其招标的评委大都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委、财务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所组成,这些部门相互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仅不利于招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极易产生行政干预。2.7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随意操作

程序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招标不报批;就是报批了,也不按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某单位的一项建设项目,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是公开招标,可这个建设单位实际实施的却是邀请招标。这样造成漏洞百出,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3、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及措施

3.1、健全法制建设

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在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加强招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执法,建立道德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3.2、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对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3.3、完善工程评标办法

现行的综合评标办法中主观部分所占的比重较大,使评标结果容易被人为控制,为招投标的“暗箱操作”提供可能。评标定标办法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密切结合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行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量价分离”,投标单位自主报价,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体现了招标竞争的公正、公平性,提高了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只有管理水平高、成本低的企业有机会中标,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3.4、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3.5、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3.6、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附加本评分法”

所谓“附加本评分法”,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总分一般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公证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定弹性很大,只要评委乐意,他可以充分地展现他的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秘密编号,各评委要评的投标人是谁,他自己无法知道,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3.7 、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

招标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机构的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规范业主和招标机构的行为。

4、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方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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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近年来,我市招投标工作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为目标,深化制度改革,健全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招投标程序不断规范、工程投资效益逐步提高。自XX年1月1日以来,全市进行国家投资(含国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37个,立项批复金额18.5亿元,通过招投标节约建设资金3.5亿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招投标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我市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但许多招标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招标,脱离监管。二是超越核准范围招标。一些单位在招标中搞“偷梁换柱”,超越主管部门的核准范围进行招标。三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四是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部分工程违反建设程序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给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五是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为了承包到工程项目,千方百计找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降低了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六是串标、围标。在利益驱动下,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串通招标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一些投标单位搞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七是恶意低价抢标。部分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中标,有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抢标,在实施过程中又不按约定施工,采取非正当的方式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手段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有的甚至以降低质量威逼业主让步,给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带来危害。八是转包、违法分包。8月4日,《四川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28家单位进“黑名单”》的文章,报道了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虽然近两年我市未查处相关的案例,但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工作不负责任。个别领导干部有令不行,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招投标工作。个别工作人员与投标企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有的工作人员不尽职履责,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制止,导致一些问题屡次发生。二是个别部门主体错位,监督乏力。有的项目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与业主单位共同研究应付招标的办法,给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制造困难。有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不严格要求,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临近开工时,就以各种理由帮助简化招标程序和搞“变通”。个别监督部门只重视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招标评审办法的研究,让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三是个别招标公司业务水平低。个别招标公司既不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也不懂招投标法的基本程序,对业主的违规要求也不制止,客观上导致了工程招投标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四是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因评审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无人承担责任,致使一些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五是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在监督处罚上缺乏刚性规定,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有些企业问题很多、信誉很差,但却能屡屡承包到工程,经常是“南边骗了骗北边”、“市上骗了骗县上”。七是个别企业唯利是图。个别企业为了拿到工程择手段,铤而走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偷工减料,置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在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制造了混乱和问题。

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解决。

二、充分认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运作招标投标活动等情况,很多都是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来实现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它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xx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xx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治理。开展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尽职履责,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环节,坚决治理招投标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目前,国家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省政府也颁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市招监委、市发改委和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严。

一是严格招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招标标准。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资格审查、规范评标办法、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对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要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间。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二是严禁“三边工程”。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切实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搞好施工图设计。如果没有施工图就进行招标,无法计算工程量清单,无法提出技术要求,将给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为一些唯利是图的中标人随意更改设计、变更工程量提供便利。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统筹抓好项目招标准备工作,严禁没有施工图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如遇特别重大的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出周密的工作方案,搞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三是严格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能够对投标做出客观、量化的评价,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是一种应用十分广泛的评标方法和决标标准,应在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大力推行和落实。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并不等同于最低投标价中标。对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置预算控制价,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禁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如果实行资格预审要严格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原则上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严禁超过招标项目的自身要求,故意抬高项目的技术指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让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中标;严禁对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地区的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评审标准;严禁暗箱操作,使资格预审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五是严禁违规放弃中标项目和挂靠他人投标。对无故放弃中标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必须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是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不劳而获”的惯用伎俩,由于层层盘剥,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往往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危害巨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这是一条硬杠子,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要求必须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约定之外分包事项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中标人或总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完善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是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奖惩机制”, 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准其在本市范围内参与投标。当然,我们也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走“诚信立企”之路。

二是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建立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是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影响工程管理和质量的有效办法。当实际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85%时,中标人必须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为控制价的85%与实际中标价之间的差额。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推诿扯皮和其他纠纷,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返回。

三是建立投标回访制度。市发改委、市招监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检查业主和施工监理对工程管理的履职情况,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履职情况,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是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招投标工作做出了贡献。对于他们,我们第一要尊重,第二也要对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遵纪守法,业务素质高,道德操守好的要大力表扬奖励。对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因评标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招标机构管理制度。招标机构直接进行招标投标操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是,招投标出现的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等,多与机构行为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认定招标机构资格,严格招标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招标办要加强对机构的督导,对异地承揽业务的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在适当的时候要公布监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黑名单”。

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抓好投诉的处理。要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及时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过程监督和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重。

二是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招监办、市发改委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做到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位和滥用职权。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建设、商务、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是狠抓典型,严查重处。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包、分别转包,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进行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篇: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有些业主故意规避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初步设计阶段就降低工程量,使其达不到法定投资金额,或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独立小工程,使工程投资额也被分解成在招标额度的范围之外,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还有些业主以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应急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会议纪要或集体研究等方式,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申请邀请招标,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让内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门槛和陷阱,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业主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潜在对手;或不按规定招标信息,仅在小范围。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活动成为虚设形式,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标底泄露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编制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编制标底人员大部分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的造价、预算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暗中故意向内定的投标人泄露标底,使该投标人的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严重造成不公平竞争。

(四)中标之后非法转包、分包

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助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它企业,从中获利;有的企业挂靠有实力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或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后,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导致转包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是利益所趋。无论是哪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可能引起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差的现象,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五)评标办法制定问题,评标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有些业主仅以投标报价高低作为评定依据,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致使评标办法制定缺乏合理性;还有招标文件制定综合业绩分值及业主考评分值过高,报价分值偏低,由此因投标企业的综合业绩得分及业主考评分过低而失去公平竞争,易导致企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不利均衡发展的局面。从目前来看,许多评标专家都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但有些专家为了利益而循私舞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评标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要有法律、造价、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更重要是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六)招标机构有待规范

目前招标单位直接有业主委托,代替业主代表参加招投标各项活动,无原则的按业主意愿操纵招标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部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活动,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部分招标机构还存在着以压低费获得业务的行为,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运作。

(七)后续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签订合同前管理,轻后续监督管理的现象。后续监管缺位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致使各行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管工作出现空档,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

二、解决上述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市场体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体系,是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犯罪的制度保证,要针对招投标中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项目建设中信誉好、实力强、工程质量优的企业,应积极鼓励其参加招投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记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或视情节轻重,限制投标人在本地区一定期限内的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二要规范招投标行为。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按规定采用合理的方式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进行。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制定;在招投标信息时,打破地区、行业封锁,使具有能力的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标的结果,而不能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对于泄漏标底,采取化整为零、串通围标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都要严格监管和制裁。三要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或计算机辅助评标,进一步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对于实现市场信息公开、转变政府监督方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四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把招标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对招标机构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招标市场。二要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加强工程交易主体双方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投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要切实发挥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的强化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约束各方行为。

(三)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科学制评标办法

一要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加强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评标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评标操作能力及职业道德;其次,建立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对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表现、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年度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评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和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第三,建立和完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要依据评标专家条件,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查处、清出专家库。同时,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评标专家队伍,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发展。二要科学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的不同,细化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具体实际,确定招标控制价浮动标准。通过科学制定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监管制度创新

一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入手。归集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整合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评价、应用、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诚信应用的保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二要加快监管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建立权责明晰、竞争有序、运行严密、规范高效招投标运行体系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法规、细则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应制度进行清理,更新。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与工程项目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制度、细则的制定工作。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人为干预招投标的空间。

三、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轨、步入规范化的同时,伴随新生问题的出现,必须从当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西建筑》2008年.

[2]汪孔朝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2009年.

[3]张志军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2010年.

[4]监察部课题组关于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课题研究报告,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

作者简介:娄中华(1975-),男,河南漯河人,本科,经济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管理及房地产管理。